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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民生重点工程,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长效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实施时间、范围、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12年春季开始,在继续实施好“蛋奶工程”的基础上,在全县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中全面启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从2012年秋季开始,“蛋奶工程”和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实施。
(二)实施标准及经费来源。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每生每天3元标准承担,其它资金由地方财政配套,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三、供餐方式、操作流程及工作重点
(一)供餐方式。在学校后勤条件还不均衡的情况下,主要采取以下供餐方式:一是对后勤条件较好的农村寄宿制学校采取餐劵制,学校食堂分别按3元和4元的标准准备荤素搭配的营养午餐,以班为单位统一向学生配发,学生可自选标准凭餐劵领取;二是对目前尚无厨房的村小,选择在学校周边符合条件的农户家进行托餐,学校协助农户做好每日学生用餐登记;三是对目前尚无厨房且无家庭托餐条件的村小,则按3元标准每天以蛋奶形式或中心小学统一送餐配发给学生。
(二)操作流程。1、学校供餐方式主要操作流程。首先由卫生局、教体局、食药局等职能部门对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卫生安全风险评估,对符合供餐条件的学校,由县教体局负责监督供餐学校对实施“计划”所需原材料大宗物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由中标供货企业或供货商按时统一配送到校,学校确定专人接收验货和登记上账入库,每天按时按量出库,由食堂按照提前制定的食谱加工成营养熟食,按规定试尝留样后,安排学生食用。2、家庭托餐方式主要操作流程。卫生局配合教体局、食药局等职能部门提前研究制定家庭托餐的基本条件和评审办法,按照“一年一审、好中选优”的基本原则,由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先期进行资质审查、筛选,面向社会公布全县符合校外托餐条件的家庭名单,指导学校做好托餐家庭选择,并由所在镇中心小学统一制定营养膳食原材料采购标准,指导托餐家庭做好营养膳食原材料定点采购或配送工作,由托餐家庭按时按量加工成营养熟食,按规定试尝留样后,安排学生食用。
(三)工作重点。一是加强学校食堂基础能力建设。把学校食堂尤其是村小食堂建设作为农村校安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的实施重点,加大学校食堂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保证学校基本具备提供营养午餐的硬件条件;由人社局和财政局统筹解决学校食堂工作人员配备和工资问题,力争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学校供餐方式全覆盖目标。二是强化资金监管。县财政局要制定“计划”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县教体局要建立“计划”资金专项管理制度,设立“计划”资金专账,由县教育经费支付中心统一监管使用;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发生;要督促供餐学校和托餐家庭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各实施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县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签订专项食品安全责任书,由县食药局牵头制定实施“计划”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中小学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夯实各级各职能部门的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部门及各实施学校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
四、主要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体系。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协管教育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审计局、文广局、卫生局、农业局、工商局、食药局、食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教体局分管副局长和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定期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同时,在县教体局增设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的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各镇、各学校也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层层签订专项工作责任书,切实建立健全县、镇(部门)、学校三级组织管理体系。
(二)明确部门职责,夯实工作责任。教体局要把“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查;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托餐家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联合食药、质监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编写,对实施“计划”的中小学校长、食堂负责人、从业人员以及供餐企业、托餐家庭相关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财政局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发改局负责将“营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局负责对供货企业(含工商户)、供餐学校和托餐家庭主体资格注册的登记和管理。质监局负责监管供餐学校和托餐家庭的食品生产和加工,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局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工作,制订学生营养状况监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药局负责制定实施“计划”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家庭)食品安全监管,制定不同供餐方式的准入办法、食品安全管理及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监察局、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计划”实施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宣传、文广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对“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媒体及社会各界解读国家实施“计划”的有关政策。各实施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承担“计划”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责任,抓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各镇中心小学负责对托餐家庭的日常监管,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
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是县委、县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有效举措,是推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希望大家以全新的视角,认清形势,全面审视,准确把握,站在更高层次上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一要看到希望终于来临。____年3月,县委、县政府提出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目标以来,全县各级团结协作,攻坚克难,努力工作,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示范店创建、重点区域整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群众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全县近年来未发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政府郑小明资政亲临我县检查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全市的创建活动启动仪式在我县举行,我县连续多年被命名为全市食品安全示范县、省级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省近30多个兄弟县区前来参观学习,这些都是对我们莫大的鼓舞,也体现了我们日常监管工作扎实有效,更奠定了我们创建全省放心县的基础。近期,省上将来我县正式检查验收创建工作,我们三年的创建历程,付出的辛勤和努力,终于有了希望,有了曙光。
二要认识挑战不容忽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而且,食品监管体制改革已先行开展,从上到下全部划转了职能、整合了资源,形成了统一有效的监管体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这足以体现在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问题后,中央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已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体现党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从省、市创建工作情况看,这次创建标准对基层监管体系、硬件设施、示范店创建又有新的提高,全市有五个县区争创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省上肯定要淘汰几个县区,各创建县区你争我赶,竞争十分激烈,一个方面不到位,都会一票否决。如果这样,我们三年来的创建成果将会功亏一篑,我们的努力将会付之东流。因此,我们要树立起必胜的信心和决心,全力冲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目标。
三要明确创建势在必行。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是我们对全县人民的郑重承诺,我们提出创建目标,不是一件小事情,而是一项大战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远之策。____享有“陕菜之乡”的美誉,臊子面、面皮、锅盔等民俗饮食种类繁多,县内食品加工企业、餐饮企业、民俗接待户众多。尤其是近年来,我县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业迅猛发展,已成为带动全县三产蓬渤发展的骨干行业,食品产业已经成为我县新的经济增长点。如果一个企业食品安全出了问题,就会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影响到“____名吃”的声誉、影响到全县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不再满足于有饭吃、有衣穿的基本需求,人们更加注重生活品质,关注生活质量,老百姓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吃的健康、吃的安全成为广大群众的强烈需求。因此,全县各级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安全的角度,充分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标准,扎实做好各项迎检工作,打造一个群众看得见、感觉得到、人人受益的“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在全省乃至全国树立我县食品安全放心县的良好信誉,打造出具有____特色的食品品牌,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要再明确
当前,我县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是围绕创建省级食品安全放心县而开展,而创建工作,仅仅只是一个抓手,全县各级要紧扣中心,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在具体工作中,要抓好三个方面工作:
一要注重“三个结合”,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首先,要把创建工作与贯彻落实县委全体会和“____”精神相结合。刚刚闭幕的县委全体会和“____”,提出要做响做亮民俗业,促进臊子面、擀面皮等特色名吃走出西北、享誉全国。实现这一目标,食品安全是最根本、最基础的保障。各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民俗接待户、民俗食品企业的监管,实行最严格的准入制度、最规范的经营行为、最严厉的管理措施,将食品安全与民俗饮食品牌同时抓,着力打造全国最安全的民俗饮食体验地。其次,要把创建工作与春节市场管理相结合。春节即将来临,节日期间消费集中,婚宴、家宴、好友聚会增多,最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安委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围绕与群众节日生活密切相关、消费量大的食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利用春节期间食品旺销时机,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所有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不出问题,让广大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新年。第三,要把创建工作与创卫工作相结合。食品安全是国卫复审工作的重要内容,药监、卫生、工商部门要紧密配合,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上再下功夫,确保每家餐饮门店制度标牌全部上墙,“三防”及消毒设施完好齐备,规范运营。特别要严格县城名吃城、凤鸣市场、天乐市场监管,配齐设施,规范行为,坚决杜绝“五病”人员从业,下硬茬改善卫生状况,保障饮食摊点食品安全。
二要突出“三个重点”,全方位开展整治。一是突出重点区域。要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北郭民俗村、集贸市场、小饮食店、流动饮食摊贩集中路段作为整治的重点区域,特别要把农村食品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活禽宰杀点等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通过联合执法、明查暗访、举报奖励等形式,花大精力、下大功夫、出狠招整治,对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绝不姑息手软。二是突出重点环节。在种植 养殖环节,要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农药、兽药残留监测,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在生产加工环节,要坚决打击黑窝点和使用非食品原料、无证照生产加工的行为;在流通环节,要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查处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等问题;在消费环节,要推进餐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三是突出重点品种。要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为重点,严管、严治、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不出现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负面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要打击“三种行为”,形成高压态势。一是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加大对非法添加行为的打击力度,凡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0天以上;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负责人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二是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经营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无从业人员健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小作坊和流动食品摊点,严厉查处非法批发、超范围经营、非法销售食品、非法虚假广告等坑害群众的违法行为,一行一行整治,一户一户清理,一个一个规范。三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食品行为。要把馒头店、蛋糕房、小餐馆等作为重点场所,把辣子面、肉类、食醋等作为重点品种开展整治,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要用抓生产安全的“三铁四常”手段抓好食品安全,抓几个反面典型,在电视台公开曝光,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该走司法程序的走司法程序,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压态势,坚决保证全县食品安全。
三、工作责任要再落实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出事发地省级处置能力水平的;
4、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级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体系
一、浮梁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领导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当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响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4、县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领域内畜禽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11、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违纪等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查处。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4、县电信局: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删除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置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救护知识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3、联络通讯情况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
(2)主要成员单位举报电话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浮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浮梁县朝阳大道68号)
电话: 2620836
传真: 2620829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2)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与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综合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组
(1)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
2、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专家库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明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1、报告单位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人员;
(4)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地通报,对可能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做好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一)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决定,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决定,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
1、特别重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级ii级)涉及我县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有关部门、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或县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2)被确认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决定立即启动《景德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和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并立即报告市、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其它紧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作出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援救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报告。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向社会。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应建立通畅的通讯方式,确定固定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参与现场处置的专业队伍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
(三)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物资保障
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的使用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八)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宣教培训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统一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等工作,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畜牧兽医、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部门负责水上航行船舶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卫生、商务、粮食(盐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省人民政府明确职责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专门人员,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根据本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协助、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消费者组织应当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办法,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卫生、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农业、交通等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箱地址、举报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对举报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
第二章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检验
第十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省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建议。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制定或者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或者修订。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加强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食品检验机构负责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暂不具备设立检验机构条件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负责抽样,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抽样委托检验的,应当对样品及样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实性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复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并告知抽检部门。复检机构应当采用留样样品进行复检,并在受理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复检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复检:
(一)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留样超过保质期的;
(三)已进行过复检的;
(四)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
(五)样品的生产单位对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设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预先核准名称,取得相应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负责人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生产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按照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业。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生产、贮存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添加剂销售场所内,不得存放化工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防潮、防霉设备或者设施,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库房应当设架分类存放,并保持通风干燥;
(四)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六)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餐饮具,应当索要并留存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复印件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操作工具、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八)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上岗时不得佩戴影响食品安全的饰物;
(九)防止食品加工机具的剂污染食品;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一)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二)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三)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四)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六)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产品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并经授权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企业可以按照申请生产许可的检验要求,组织调试生产少量食品以供检验,但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企业,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委托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留样制度。对出厂检验的所有批次产品应当留取备复检的样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者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记录所销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销售日期等相关内容。销售台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批发企业应当采用电子信息化台账管理,电子台账内容应当与书式台账内容一致。鼓励食品零售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查询设备。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七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除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
(四)设置垃圾收集容器,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
(五)设置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市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六)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畜牧兽医、林业、农垦、森工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体系。强化双向监管,与输出地的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联合,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检验检疫和产品认证等监管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
食用农产品生产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用量,并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应当合理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
第二十九条 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产地检验(检疫)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
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禁止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设置醒目标志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构建产地可查询、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的食用农产品监测体系。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行检查或者消费者举报、投诉,发现或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
经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食品召回级别并实施召回。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限期召回不安全食品:
(一)不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动召回的;
(二)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的;
(三)因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者再次发生的;
(四)监督抽查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五)检验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按要求向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根据召回进度情况,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第三十五条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通知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销售者、餐饮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停止经营有安全隐患的食品,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对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召回的食品依法需要销毁的,应当予以销毁;属于食品标识有缺陷,或者经改正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再次投放市场的,投放市场前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及批准。
第三十七条 食品召回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校外托餐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餐饮服务场所环境整洁卫生;
(二)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三)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五)实行分餐制;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主动了解其周边校外托餐机构违法经营情况,并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四十一条 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证。
申请餐饮具集中消毒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所应当距离露天垃圾场、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
(二)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清洗、机械消毒、包装、检验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满足消毒与灭菌工作所需的环境,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环境清洁;
(四)生产布局合理,按工艺流程分为回收粗洗间、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五)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通风、防爆、防尘、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
第四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获得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的洗涤剂、消毒剂及包装材料;
(二)已消毒的餐饮具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当分开存放;
(三)生产的餐饮具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四)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等内容;
(五)建立生产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六)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七)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同类小作坊统一标准、规范工艺、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开展品牌创建活动。引导和帮助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本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准予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制定目录,应当优先列入传统性、区域性的食品。
第四十五条 小作坊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依法取得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加工场所和相应的卫生条件;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具有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六)具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申请小作坊生产核准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核准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准予生产核准,并发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核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的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小作坊生产核准证有效期为二年。
小作坊应当在其生产场所门前的显著位置悬挂牌匾。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应当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四十七条 小作坊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设备或者布局、生产设施、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负责人变更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当在变更前向发证部门提出生产核准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小作坊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六十日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生产核准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不变。
第四十八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
(三)生产过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应当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九条 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食品标签,标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除生产许可证编号外的其他事项,并标注小作坊生产核准证编号和专用标识。
第五十条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小作坊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在首次出厂销售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委托全项检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十二条 小作坊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登记。重新恢复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第五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适宜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固定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制定相关鼓励措施,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和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销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制售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摊贩管理单位负责登记食品摊贩的相关信息;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社区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诫,协助做好食品摊贩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二)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室外公共场所和时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五)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持有健康证明;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对城区内本级政府指定区域外的食品流动摊贩进行查处、取缔。
第五章餐厨废弃物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产业。应当对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企业进行适当补贴并减免税收。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五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第六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遗漏功能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日处理能力不满一百吨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日处理能力一百吨以上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二千万元人民币;
(三)处理设施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四)有至少五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处置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三条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
市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与中标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投资回报周期等因素确定。特许经营期满,应当重新选择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
第六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有关情况,并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六条 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生物液体燃料,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销售企业应当将其纳入燃料销售体系。
第六十七条 禁止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禁止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禁止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城市近郊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内容及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合理确定考核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评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创建评比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和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加强抽样检验。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应当报告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省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可以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的同类食品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统一公布:
(一)本省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二)本省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
(三)影响限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四)本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五)省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七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食品经营者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外室内现场制售食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分类监管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办理行政许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实行重要信息相互通报制度。
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餐饮服务许可证件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执照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发放或者吊销小作坊生产核准证后十日内,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大型社会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建立、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确定食品安全责任人,明确食品安全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之时起二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除第四项以外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依法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活动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经许可前出厂销售调试生产的食品的;
(三)委托未取得相应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食品和属于生产许可管理范畴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台账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对出厂检验的产品未留取备复检样品或者保存期限少于产品保质期的;
(六)未履行暂停生产报告登记义务,或者未经核查恢复生产的。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有关许可证件悬挂或者摆放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或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在生产经营场所门前显著位置悬挂牌匾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未依法履行管理义务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允许无产地证明、检测报告或者相关证书的食用农产品未经现场检测合格进入市场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校外托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具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卫生规范或者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生产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或者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生产加工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种或者超出核准范围生产加工食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核准证。未经生产核准擅自开办小作坊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累计违法三次以上的,吊销生产核准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没有食品标签、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制度的,由县级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生产核准证。
第九十四条 被吊销生产核准证的小作坊,其负责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规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保留进货相关票据凭证或者保留的票据凭证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活动的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湖泊、河道、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二)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的;
(三)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未建立并执行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的;
(四)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食用油脂,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加工制作食品,或者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提炼加工的油脂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提炼加工的油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提炼加工、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提炼加工的食用油脂或者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有关许可证或者核准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设备和工艺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食品摊贩,是指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街道、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销售预包装或者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食品销售摊贩)以及从事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食品制售摊贩)。
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以下简称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以下简称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将餐厨垃圾进行固液分离和油水分离处理后单独投放;产生的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收运企业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的,应当及时将处置方案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设备、工艺及处置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就地处置方案备案信息。
第十条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第十二条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因设施检修、调整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因突发事由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即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测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支付费用标准和方式;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排相关资金等措施,支持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体系建设以及先进工艺、技术、设施的开发应用,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处置企业利用餐厨垃圾生产沼气、电能、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饲料等产品的行为,落实税收优惠、产品价格补贴,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向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餐厨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针对餐厨垃圾的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审核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征求同级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环境卫生等行业协会将餐厨垃圾依法投放、收运、处置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排水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由有权机关追究该机关、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未按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或者未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暂停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未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就地处置餐厨垃圾未报送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执行餐厨垃圾交付收运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收运企业、处置企业的;
(二)不依法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重大社会
影响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餐厨垃圾的危害(1)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因餐厨垃圾含有较高的有机质和水分,容易受到微生物的作用,而发生腐烂变质现象;且废弃放置时间越久,腐败变质现象就越发严重。特别是到了夏季,温度较高,腐烂变质也越快,这时候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水以及恶臭气体,滋生蚊虫,对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何晟,20xx) 。
(2)危害人体健康。餐厨垃圾中的肉类蛋白以及动物性的脂肪类物质,主要来自于提供肉类食品的那些牲畜家禽,牲畜在直接吃食未经有效处理的餐厨垃圾后,容易发生同类相食的同源性污染,并造成人畜之间疫病的交叉传染,危害人体健康,并可能促进某些致命疾病的传播。如历史上大规模爆发的传染病:1986年英国出现的疯牛病、口蹄疫等 (刘卓宝,20xx)。再比如说,在许多地方传播的禽流感等的起因,可能是由于病牛、病羊或病猪的尸体被制成了成了动物饲料,从而引起疾病的大规模传染(Haug,1993) 。
(3)传播疾病。餐厨垃圾的露天存放会招致蚊蝇鼠虫的大量繁殖,其是疾病流传的主要媒介(李小卉,20xx) 。
安全,就是要有良好的秩序,良好秩序的形成则来源于幼儿一日生活行为规范的培养。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幼儿园安全总结,来欣赏一下吧。
幼儿园安全总结在上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通过全园教职工的共同努力,我园的安全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一年来我园的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放在我园工作的重中之中
1、我园定期对全体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增强教职工的责任感。并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上级转发的各种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文件,通过学习,让大家明确到安全工作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工作人人有责,使教职工在思想上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
2、组织教职工学习报刊、杂志、媒体报道的各类事故、案例,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讨论评述,除了少数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外,幼儿园很多事故主要还是当事者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让大家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要引以为戒,加强责任心才能杜绝事故的发生。
二、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我园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园各项安全工作,定期每月对幼儿园设施进行检查,查找园内不安全隐患,包括显在的、隐蔽的,如,开关、电器、食品卫生、消毒,消防栓、灭火器,户外大型运动器械,等等,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保幼儿了的安全。并建立了安全检查档案,及时总结和改进安全工作。
2、严格执行接送、交接班制度。
为了幼儿的安全,我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清点幼儿,并作好记录,防止漏失。不违反规定随意接送幼儿,家长接幼儿必须持有接送卡,不允许非幼儿家长接送幼儿,特殊情况必须由家长事前说明并提供足信凭证。
3、加强对卫生药品的管理。
对保健室内的药品、消毒物品、治疗器具等分类摆放,定期检查,及时更换过期、失效的卫生用品。对于有毒药品(如灭害灵、灭鼠药、消毒药等),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卫生室和药品间。
4、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管理。
三、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幼儿防范意识
安全知识最终要转化为安全行为才是教育的根本,才是最有现实意义的。我们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游戏、学习、训练、实践活动。
首先,在活动室周围和楼梯、过道两旁贴上安全标记图,以经常提示幼儿。如小心触电、当心危险,上下楼梯按指示箭头行走,不推挤,以免碰撞。教育幼儿不玩火,不动插头开关等。
其次,开展一系列安全主题活动,如遵守交通规则,给小朋友介绍交通规则,认识交通标记,懂得红灯停、绿灯行的常识。
第三,让幼儿掌握简单的自救技能,告诉幼儿,让幼儿认识地震、水灾、火灾发生时的自救方法等。并学习正确拨打特殊电话号码: 110、119、120等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幼儿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心理素质,应变能力明显加强。
四、重视"疾病"防治工作,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每天定时用紫外线方法对教室、寝室消毒;用消毒液擦洗幼儿桌椅、玩具等;地面喷洒来苏;餐具餐餐消毒;坚持一人一杯,并定时消毒。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医务人员做到一摸、二看、三问、四查,及时掌握幼儿健康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一年来,我园严格的执行安全制度和检查制度,全园教职工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尽职尽责,各项措施得力,管理严格,在此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一起安全事故。
幼儿园月安全工作总结针对今年“安全教育月”活动主题和临近暑期全体师生离园在家等特殊情况,我园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原有的安全制度,开展了一系列安全教育活动。
1、健全和完善常规安全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
进一步完善了每天行政值班巡视制度;
加强门卫保安人员常规管理工作制度;
幼儿入园、离园管理制度;
幼儿食堂各类食品的采购、存放、保洁、核价制度、大型集合集会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等。
2、结合6月份幼儿园安全工作计划,根据幼儿园不同年龄幼儿安全教育工作的特殊性,突出两个特点: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突出形式的多样性、深入性,并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二是对不同年龄的幼儿,有针对性地安排各类活动。
通过宣传教育和把安全教育工作贯穿到幼儿一日生活各个环节之中,使全体师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培养幼儿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和本园财产安全。
3、6月7日在端午节收假返校的第一天,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安全巡查工作中,发现幼儿园靠教学楼的围墙有2—3公分的移位,并多处水泥砖与水泥接缝间破裂,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我园立即将此情况书面材料向教科局安全办的同志和分管安全的__、__局长进行了汇报,根据领导的指示,我园积极展开应对措施:
①封锁危险路段,加强教职工及幼儿的安全意识。
②对每位家长发放书面通知,说明6月8日幼儿不到园(维修围墙)的原因,确保了幼儿安全。
③根据工程办杨达波老师的勘察结果和建议,我园立即请专人进行拆除和维修工作。
④派安保人员6月7日—8日进行全程维修的监工工作,确保维修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⑤引领教职工的正确言论导向,合理解释、不夸大事实,不给社会和家长造成误会。
4、加强食堂卫生监督工作,食堂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食堂的食品采购、餐具消毒和食品加工过程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
6月初,本园安全宣传月活动小组领导深入食堂突击检查食品卫生,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向供货方索证制度,杜绝带病工作和“三无”产品进入校园,严防群体性食品卫生事件的发生。
5、6月7日,在教职工会议上强调各班教师严格这项幼儿园传染病期间的晨间检查和记录工作,加强对缺课幼儿的追踪回访工作。
要求教师结合汛期、雷雨季节对幼儿进行防汛、防雷电、防溺水、防火等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到每日的一日生活各环节,并认真组织落实。
6、我园加强每天对教育教学设施安全的检查和记录。
6月中旬,本园安全领导领导小组两次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校园各个角落,对全园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尤其是教学楼、幼儿寝室安全用电等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做了整改。
7、6月13日,在全园教职工会议上,要求各班继续开展好晨检和一日随检工作,把(手足口和腮腺炎)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各班交接班记录的认真填写,对班级的安全排查情况记录在案;加强汛期防范雷电、山洪、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并把宣传资料张贴在家长园地里。
8、6月20日,幼儿园专门召开了防洪减灾安全会议,在会议上,幼儿园安全领导成员传达了《凤冈县教育科技局关于加强防洪减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并结合我园实际情况开展如下工作:
①加强教职工树立防汛安全工作意识;
②各班以防汛、防洪、防雷电等安全教育作为近段实际的安全教育主要工作目标;
③行政、后勤、中层干部提高防洪减灾意识,在日常管理工作始终贯穿安全教育;
④加强门卫安保人员在汛期防汛工作的培训:要求加大对幼儿园安全的巡查力度,严格执行安全隐情上报制,确保教职工和幼儿的安全保卫工作;
⑤加强保育员在汛期对幼儿卫生保健的技能培训,确保幼儿身体健康,有一个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学习和生活活动,满足幼儿各方面发展的需要;要让幼儿知道必要的安全保健知识,学习保护自己。”可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这一学期里,我们班针对园所幼儿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安全教育计划,并因地制宜,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看着孩子们每天高高兴兴地来到幼儿园,又快快乐乐地离开教室,家长们满意的表情,我们感到非常欣慰。现总结如下:
一、为幼儿提供轻松愉快的安全环境
幼儿园是幼儿每天生活、学习的环境,为了确保幼儿能够生活在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中,我们在开学初就对教室的每个角落进行了全面检查,彻底排除不安全因素:平时用不到的插座的地方尽量用玩具柜、床铺挡住,以免幼儿用手触摸,发生危险;把平时常用的插头、插座告知幼儿,并提醒幼儿不玩它们;把平时常用的尖锐的钉子等物,摆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把幼儿平时经常使用的各种工具(剪刀等)摆放在教师与幼儿都能看到的地方,以便教师观察控制;对教室里物品的摆放,我们都会先考虑到是否安全,做到科学合理地摆放,为幼儿创设了一个温馨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
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注重安全教育在一日活动中的重要性,培养幼儿良好的活动常规、自身安全和自我保护,以避开危险、避免自身伤害。安全,就是要有良好的秩序,良好秩序的形成则来源于幼儿一日生活行为规范的培养,我们严格要求幼儿,从一点一滴开始努力,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加强防范意识,让幼儿在有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时时提醒自己或他人注意安全。幼儿在园一天需要站队不少于十次,我们希望做到井然有序,对幼儿提出要求,并利用小红花奖励。
(一)教育幼儿自觉的排队洗手、喝水、小便等。
(二)为确保上下楼的安全,教育幼儿做到不推拉、不跳台阶。一级一级慢慢上下,不推不挤小朋友。
(三)教育幼儿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给的东西。懂得不能随便离开成人或集体。
(四)教育幼儿不将手放在门缝间、桌子间、椅子间、以免挤伤。
(五)户外活动玩大型玩具时,做到不推不挤,一个一个跟着走,让幼儿互相监督,保证幼儿安全。
(六)教育幼儿不能碰电插座,不可以带小刀,在手工课剪纸时候注意安全,知道怎样正确的使用剪刀。
(七)教育幼儿不把纸团、扣子、拉链等塞到耳、鼻、嘴里。
(八)在教学活动中渗透有关的安全知识,让幼儿知道110、120、119紧急呼叫电话的号码和用途,遇到紧急情况,能呼叫求救,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家园沟通,确保幼儿园外安全。
本学期,我们利用家长园地、电访等形式,与家长联系,及时提醒家长确保幼儿在家时、外出时的安全。我们还对每一位幼儿的来园、离园接送车辆、接送家长进行登记并核实,确保幼儿接送安全。 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将时刻警记!努力为幼儿提供健康安全的环境,确保每位幼儿健康快乐地成长。 武汉市青山区小太阳艺术幼儿园 20__-7-10 安全工作汇报工作汇报 “安全伴我在幼园,我把安全带回家”本学期我园一直将这句安全口号植根于每一位教师、幼儿园和家长心中。在区教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园长的严格指导下,我们每一位小太阳的工作人员时刻提高警惕,努力做到:认真、踏实、严谨的去完成每一天的工作,本学期我做到:一学期幼儿人身无重大伤害事故;食品安全合格没有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电器及消防工作在安全控制下正常运行,消毒防御工作细致到位本学期没有出现大规模传染性疾病。
接来我就本学期我园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向各位领导做一个简要的汇报:
一、明确职责,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幼儿园成立了“创平安幼儿园”领导小组。园长任组长,两位副园长任副组长,在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各部门抽调骨干教师以及门卫为安全小组成员;各部门分工明确:园长徐丽负责全园的安全工作,两位副园长具体负责日常安全工作检查、维修。田春红、余庆老师负责日常教育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工作,膳管会则有杨桂华老师负责食堂食品的安全工作,门卫张喜俊和丁师傅严把门卫关。
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1.我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如下安全制度:《幼儿晨检制度》、《门房出入制度》、《消防制度》、《幼儿保健制度》、《传染病预防及报告制度》、《食堂采购制度》等等。
工作中我们以各项制度为蓝本严格执行,园领导定期考评。
2.建立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如《消防应急预案》、《传染病暴发应急预案》、《防踩踏预案》、《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等等,本学期4月我园将区消防站的工作人员请进来给老师生了一堂生动难忘的《消防课》4月中旬园长组织园部幼儿和教职工实际演练消防逃生,创造环境使每一位师生都身临其境久久难忘。
三、制度在前,执行在中,奖励在后
为避免制度一大堆,执行如流水的现象的发生,我园专设一项“安全基金”每月考核,奖励那些全月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投诉的班级,月底兑现安全班级每位员工奖励50元。这么以来老师们的安全意识就更加强烈了,大家都得认真工作,哪里有孩子哪里有有老师关切的目光。
四、物品损坏,危险因素,第一时间上报
每天我们领导都会去各班和厨房巡查多次,发现安全隐患和听到反馈存在的问题都会第一时间反应到园长那,并对存在的危险物品和不安全的因素下“停用和限期整改维修的”指令,坚决不能使用。直到解除危险源确定为安全状态方可使用。在维修人员的名单中我们积极纳取贤才,专业电工、社区电工、教师工家的兼职电工全是我园的好电工。
五、专项资金创建硬件设施
幼儿园大门、操场、教室、走道、厨房架设时时视频监控,全面直接的观察到幼儿园的全日生活学习场景。发现问题及时记录,立刻处理,会上学习。视频监控的安装大大提高了幼园的工作效率,关键是对突然发生的重大事件可以做到时间的可追溯性,如一次一位家长放学时间慌慌张张的来办公室说孩子不见了,我们在询问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在视频监控中找到事发当时的情景,及时找到了孩子,原来是家长从老师手中接走孩子后在操场玩耍,中途孩子突然要上厕所,家长可没在意,孩子直接去了平时常去的厕所,从而导致家长慌忙报案。
六、定期会议
每学期初全体老师都要集中学习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知识点,每月一次园务例会,每周一次教务和保育会议上,我么都会将“安全”作为重点时时提点。遇到社会报道有关幼儿园“安全”的新闻报道,我们必定开会学习,讨论,总结:我们是否存在这样的危险因素,避免悲剧的发生。 在“创平安幼儿园”的阶段工作,全园师生积极投入,充分发挥了群众的指挥和战斗作用,进而促进了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创建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新的管理形式,新的措施,新的方法,值得肯定和保持,也将成为今后工作的借鉴。
同时通过查漏补缺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
1、幼儿园的大门紧靠马路,经常有车辆停靠,影响南北方向过往车辆的视线,再加上早晚两个接送的高峰时段,幼儿园门口无交通安全标识。
2、.近期幼儿园前面的道路正处于施工和维修期间,造成一定的交通堵塞,而且灰尘比较多。
3.早晚家长接送幼儿时,部分家长将车辆停靠得过于靠近园大门,影响幼儿进出。
4、园门外小摊贩的干扰,虽经过我们和城管部门的多方努力,已得到有效控制。
5.安保人员的配备不得力,工作期间偶有吸烟情况发生。
6.门卫室的安保设施有损坏,如钢盔需要更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工商部门大力推进监管模式转型的改革,实现了监管理念由服务计划经济向服务市场经济转变、监管领域由监管国内小市场向监管国际化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转变、监管手段由行政手段为主向法治手段为主转变、监管方法由依靠传统经验向依靠科学技术转变。面向“十二五”规划的宏伟蓝图,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实现新的转型,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努力破解工商行政管理监管领域拓展的三大难题
(一)破解市场组成要素监管的难题。就市场主体而言,监管的主要难题是如何实施对国有和外商投资经济性质的企业、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企业、高新技术和现代物流等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就市场载体和交易方式而言,监管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全面介人无形的虚拟市场载体,以及远程、高级、复杂交易方式的监管,重点是如何介入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监管。就市场客体而言,监管的主要难题在于如何实现对所有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商品的有效监管,如何把握尺度参与生产要素以及其他新型市场的监管。
(二)破解分散监管与整合监管有机结合的难题。目前,企业登记注册监管、个体私营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监管、消费维权、公平交易执法等针对市场组成要素监管的专门性业务,尽管职能职责职权范畴相对明确,但缺乏独立性,受制于其他职能部门、支离破碎痕迹明显,综合性特征过强,导致主业不精、副业不清。工商内部负责市场体系监管的职能部门,其职能缺乏相对应的依据。现实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身职能职责职权进行有机整合,对市场体系监管内涵、外延、内容、层次、重点等一系列难题的破解,亟待纳入议事日程。
(三)破解执法资源配置的难题。工商部门作为微观经济管理系统,职能职责职权与经济户口和消费人口数量同步扩大,已导致监管任务呈现急剧增长。履职不到位的缺口因此越来越大。随之产生的执法风险将越来越大。要改变这种局面,必须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统筹配置各类执法资源,冷静处理制约工商内涵式发展的四个关键问题,即:工商监管执法靠什么?工商执法做什么?工商执法能做什么?面对职权和任务无限膨胀与执法人员数量素质、执法保障无法完全到位的矛盾,工商执法又该怎么做?就当前而言,应牢牢把握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全力介入立法立规。把握重大复杂监管事务协调的主导权,强化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执法的主导地位,强化市场监管执法的主业,理清乃至剥离关联性副业,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职责职权界定的转型。
二、统筹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转型
(一)重新审视登记注册的事前预防功能作用。登记注册在市场秩序监管事前预防的功能作用被长期忽视。现有的登记前置许可制度,让形式审查为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替实质审查的职能部门把关,而后又在许可监督环节上承担责任。为此,应强化登记注册预防被动违法的职能,理顺前置许可与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工,将被动的把关变成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应协同专项许可监管职能部门联合实质审查许可事项及其细化目录,限制性和禁止性经营事项及细化目录,严格界定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
(二)健全日常巡查和商品准入监管制度,提升事中监管效果。就经济户口监管制度而言,将违法状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与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制度的做法不尽符合,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应是大势所趋。就市场巡查制度和商品准入制度而言,面对全国近4000万家经济户口,1000多项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职责,市场巡查应当缩短阵线、精选内容,做到有所取舍,综合权衡市场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实施项目。集中力量巡查监控事关执法风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的突出问题。
(三)妥善处理相对集中处罚权与构建12315执法维权的交叉,激发事后补救机制活力。工商行政处罚以及配套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职责职权占了工商职责职权总数的95%以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执法力量的配置,加大违法查处力度,事关工商的执法权威。12315执法维权系统的构建,需要调整功能导向,即在价值取向上,要搞清楚12315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而不是相对独立的工商行政管理第二部门。在具体运作上,12315应更多发挥违法案件受理、分流、协调、反馈、监督的职能。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尝试将12315执法维权系统办成工商执法指挥调度中心,但不应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
(四)科学界定单项与综合监管之间的分工,实现机关与基层监管业务的整合衔接。执法资源在机关内设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工商所之间如何优化配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小局大所、强局精所”的机制运作,需要把握科学的尺度。基层工商所机构在3万左右,总人数30多万,是全国工商系统中人数最多、机构数量最多、承担监管任务最为繁杂的执法机构。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明确基层工商所的履职权限和责任,是完善市场监督执法方式的急迫要求,事关这一条例在500多件法规构成的工商法规体系中的定位,事关基层工商所职能职责职权在逾千项工商职能职责职权构成中的定位,事关单项专项性监管职责与属地综合监管职责的分工衔接问题。
三、全力突破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法转变的瓶颈
(一)稳妥推进监管方式转型与监管方法转变的对接。监管方式的转型和监管方法的转变既有联系又存区别。前者侧重于模式和机制的转型,宏观性整体性的特征较为明显;后者则体现在落实监管方式转型要求的具体做法和操作细则,微观性个体性的特征较为明显。监管方式和监管方法之间的上述辩证统一关系,要求工商部门稳妥推进两者之间的无缝对接。
(二)正视部门职责交叉,妥善处理监管摩擦,逐步消除执法顽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无证照经营立法、文件会签、执法协调留下的困惑值得深思和反省:登记注册与前置许可到底该是怎样一种衔接关系?对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人员、经营渠道、经营方式等事项的禁止性规定,变相列入无证照查处的范围,与无证照行为的内在含义是否吻合?餐饮行业的证照管理被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畴之后,卫生行政部门承担主要职责,在此情况下,工商部门原来查处餐饮无照的主导角色是否应该换位?黑网吧屡禁不绝的根源到底何在?网吧经营额和经营利润八成左右来自网络游戏,说明什么呢?类似问题,不胜枚举。在市场经济秩序监管大局面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视执法争议现实,以超脱的角色和宽阔的视野,研究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法规的立法走向、结构体系、主要内容,吃透其趋利性和滞后性,还原执法交叉和监管矛盾产生
的本来面目,据理力争、争取主动,扫清障碍消除根源,为运动式专项整治活动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进而转向规范化长效监管创造条件。
(三)改进决策指挥机制,加快法治建设步伐。改变突击运动和专项整治式的监管方法,必须相应地改进工商行政管理自身的决策指挥机制。改进决策指挥机制,必须树立权责统一的法治观念,有限作为、准确作为、积极作为的决策观念。改革完善决策指挥机制,必须淡化人治色彩,强化法治建设。一是稳步推进行政管理向行政执法的转型。要循序渐进,评估行政执法事务和非执法性行政事务的比重,大幅度削减行政性事务,大幅度提高执法类事务的比重;评估行政执法事务操作的准确性,消减乃至消除不务正业的越位和错位执法现象;评估行政执法的时间、力量和内容配置;评估行政执法的工作成效,细化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评估法定职能职权职责落实的缺口和不足,进而评估执法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矛盾及成因,相应地优化执法资源的配置。二是稳步推进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的转型。随着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任务的急剧膨胀,推进执法监管由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的转型势所必然。定量决策首先要求明确工商执法依据、法定职能职权职责职权的具体数目、工商与外部存在争议的执法事务、政策文件额外累加的执法事务。在此基础上,根据经济户口的数量、规模、类别、行业分布、敏感程度、执法风险责任。结合监管执法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抓住重点,有的放矢测定工商机关监管任务的总量,并科学分解到内设机构、直属部门和基层工商所。
四、多元拓展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手段更新的渠道
(一)拓展现代化监管手段革新的资金保障渠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改变当前现代化监管手段革新总体进展不甚理想、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矛盾较为突出的现状,必须更新观念,就投入和产出之间,算一笔明明白白的经济效益账和社会效益账。以此为先导,努力拓展资金保障的多元化渠道。特别是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物价、纪检、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理解支持,在财政资金拨款保障比较困难的地区,实行政策倾斜,尝试引进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发展回收机制,在监督机制比较健全的地方,还可尝试引进市场运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资金缺口的问题。
充分发挥地区体制机制、民营经济及块状特色经济优势,培育沿海产业带,是增强区域经济国际竞争力、协同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需要,对于全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本规划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照省委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的总体部署,在温、台两市产业布局规划基础上编制,与《省城市化发展纲要》、《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等相衔接,并充分体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沿海区域特色优势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沿海产业带发展总体思路与战略定位;确定产业发展与布局导向,指导园区整合提升;构建产业、城市、生态融合发展的合理空间结构,设计资源一体化配置的区域发展机制及支撑体系。
规划范围重点为温、台两市产业和城市新的成长空间,并涉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功能区域。产业规划内容上以制造业及其相关服务业发展为主。规划期限为2004—2012年,展望到2020年。
本规划是沿海产业带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一、发展背景与条件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时期。不断加速的经济全球化,方兴未艾的新科技革命,日益扩张的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都市经济圈逐渐成为亚太地区国际资本、技术、人才的集聚高地,将有力地带动地区加速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极,地区已具备了加快发展的良好条件。
日益改善的区位条件。地区北接宁波、绍兴,南邻福建,西连金华、丽水,东临东海,位于我国沿海中部经济发达地区的南缘,陆海交通便利;地处浙南与闽北交接地带,与台湾地区文脉相通、地缘相融,是省吸引台资的重点区域。随着金丽温高速公路、台缙高速公路和甬台温铁路的开发建设,地区的区位条件将进一步改善。
比较丰富的资源禀赋。地区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旅游资源、滩涂资源、非金属矿产资源等,是全省自然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2003年地区有7个县(市)进入全国百强县行列,地方财政收入达131.7亿元,并积累了丰厚的民间资本。绝大多数企业已从资本原始积累转向企业扩展、升级阶段,一些骨干企业开始大步“走出去”,跳出寻求发展,同时传播了“模式”。
不断升级的块状经济。地区拥有汽车摩托车及零配件、医药化工、模具塑料、服装机械、水泵阀门、工艺美术、家用电器、绿色农产品和水产品加工、鞋帽服装、日用品加工等发达的特色产业,一大批富有活力的专业市场及其依托的小城镇,有些块状经济已经形成特色产业、专业市场、小城镇三位一体联动发展的格局,为培育国际性产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了坚实基础。
富有活力的体制机制。地区是“模式”发祥地,我国家庭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首创地和我国金融改革的试点区,民营经济活力充沛,机制灵活,市场体系较为健全,市场化进程及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领先全国,经济体制充满活力。
颇具特色的区域文化。历史上永嘉学派的兴起,使地区形成了“义利并重”、“工商皆本”的传统文化。地处高山与大海之间,土地资源稀缺,紧张的人地关系造就了地区群众依靠聪明才智和专业技能外出谋生的传统。改革开放以来的大胆实践,使地区形成了敢闯、务实、灵活、创新的“精神”和富有特色的地域文化。
由于发展阶段、改革进程及资源环境的局限,地区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区域发展不平衡,山区、海岛与沿海平原区的发展差距在扩大;土地、能源、人力等要素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环境容量约束加重,企业扩张要素支撑不足,引进外资步伐相对缓慢;产业整体素质不高,依靠低成本劳动力和以模仿创新为主的产业发展路径,受到国际贸易保护壁垒、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挑战;中心城市的要素集聚功能与辐射功能不强,制约了资源配置效率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局部区域环境问题加剧,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能力有待提高;体制创新任务繁重,以“三缘”(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市场经济面临向以法治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转变。
新的发展阶段,要求地区以统筹发展为主题,创新发展模式,加快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体制从初级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经济社会结构从有所失衡、城乡分割向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转变。
二、总体发展思路
(一)战略定位。
沿海地区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产业、城市、生态融合发展,建设成为能够联动环杭州湾地区、辐射金衢丽地区、呼应长三角与珠三角开发的国际性产业集群集聚区、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陆海联动开发先行区。
1.国际性产业集群集聚区。充分发挥体制机制、民营经济和块状经济三大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吸纳国际先进生产要素和先进管理方式,推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加快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配套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构筑新型产业体系;主动参与长三角和国内外制造业分工协作,成为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支撑。
2.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创新模式,引导民营企业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核心,加快推进制度、科技、管理、文化创新,全面提高民营经济的科技化、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在更高层次上保持民营经济发展在全省乃至全国的领先地位,继续发挥我国民营经济创新的策源地作用。
3.陆海联动开发先行区。推动陆域经济与海洋经济联动发展,着力开发港口和滩涂资源,为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海上通道和发展空间。加快开发山海旅游资源,成为国内著名的集“名山秀水、碧海奇岛、文化名胜”于一体的旅游胜地。统筹平原、山区、海域发展,大力推进“山海协作”。平原地区要加快产业集聚和人口集聚,山区和海岛要推进人口“内聚外迁”,发展生态型产业,强化生态屏障功能。
(二)建设方针。
根据上述战略定位,产业带建设应坚持以下方针:
1.强化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素质和国际竞争能力,加快结构优化升级步伐,着力突破产品档次低、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化的产业发展模式,着重发展高技术含量的终端产品、高附加值的轻工产品、高短缺度的原材料,引导企业走专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发展路子。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提升块状特色经济水平,大力推进民资与外资融合,着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集群。依托中心城市进行专业化集聚发展的空间布局。依托港口、山区、海洋资源优势,培育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临港工业、海洋产业和特色旅游业。
2.强化产业和城镇集聚。把促进集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利用集聚效应。顺应国际产业分工专业化与地域分工集群化发展趋势,在现有块状特色经济基础上,强化专业协作与空间合理布局,整合提升各类园区,完善支撑功能平台,培育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顺应“城市区域化、区域城市化”的发展趋势,重点加快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发展,着力培育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的大都市区、都市区,构筑功能完善的沿海城市群,实现产业群与城镇群的互动发展。
3.强化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加快“模式”创新步伐,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通过制度、科技、管理、文化的全面创新,大力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培植集群优势,推进规模经营,加快传统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先进制造业、基础产业和新兴服务业转变。依托中心城市、产业集群的核心区块、核心企业,建立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中心、专业孵化器、风险投资机构,着力扶持各类专业化民营技术服务机构,逐步构建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4.强化支撑体系建设。立足区域可持续发展,突破发展瓶颈障碍,强化产业带建设的要素支撑和城市功能平台支撑。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合理拓展产业与城镇建设用地,加快区域性水源保护与引水工程建设,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大力发展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等综合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培养一批产业带建设所需的专门人才。统一规划建设沿海城市群,合理确定各城市(镇)功能定位。通过实施一批高等级公路和港口岸线整合开发项目,提高城市群的对外快速连通能力;加强信息、给排水、防灾减灾等区域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和统一建设;发展金融、商贸、物流、会展、科技开发、市场中介、信息咨询等生产型服务业;培育民间商会、协会,建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增强对产业发展的服务支撑。
5.强化“五个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区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城乡互动的发展道路。努力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发挥平原、山区和海岛的比较优势,形成各具特色、相互促进的区域发展格局;加快社会事业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坚持“走出去”、“引进来”并举,内源增长与利用外资结合,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使产业带成为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景观区域。
(三)发展目标。
在产业带建设上,确定“两步走”的战略目标。
第一步,到2010年,建成产业集群优势明显、生产力布局合理、科教支撑有力、生态环境优良,产业、城市、生态有机融合、特色鲜明的沿海产业带。
——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000亿元以上,人均生产总值超过4500美元,实现全面小康。
——产业集群的国际分工地位及集聚优势进一步提升,基本形成以装备制造型产业集群、轻加工型产业集群为主体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其中,装备制造型产业集群的销售收入超过2000亿元,轻加工型产业集群的销售收入超过4000亿元。
——区域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上,城乡协调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形成以两大极核城市为主干、节点城市为辅助、连结众多中小城市、具有鲜明特色的沿海城市群。
——形成高效能、网络化、一体化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基础设施保障总体能力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重要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区域能源综合利用率超过4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超过9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70%,森林覆盖率达到62%以上,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超过90%,重点园区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认证。
第二步,到2020年,建成集群优势显著、园区特色鲜明、科教发达、生态环境优美、国际经济分工地位进一步提高的我国沿海重要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建成中心城市功能完善、基础设施先进、大中小城市合理布局的现代化沿海城市群;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
(四)产业带发展格局。
产业带的发展格局是“一轴两群三带”。
1.“一轴”。即以沿甬台温铁路、台温高速公路和沿海大通道三大交通干线为依托的区域发展主轴。推动轴线上城市(镇)、产业区、交通节点等的整体优化和协同发展,带动国际性产业集群和沿海城市群的形成,构造沿海地区整体发展的“主动脉”。
2.“两群”。
(1)优势显著的国际性产业集群。大力培育电气机械、交通运输设备、轻工机械等三大装备制造型产业集群,成为地区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支柱力量;改造提升服装服饰、日用小商品、工艺品家具、家用电器、通用机械、包装印刷等六大轻加工型产业集群,成为地区参与国内外经济竞争的基本力量。
(2)功能完善的沿海城市群。进一步突出、中心城市地位,基本形成两大区域发展极核,逐步形成大都市区与都市区;进一步增强区域性中心城市功能,提高中心城镇发展素质,形成组合有序、功能互补、布局合理的区域城镇体系;完善重点园区的城市服务功能,形成若干沿海现代化新城区。
3.“三带”。
(1)“金色产业带”。即以国际性产业集群为核心、沿海城市群为依托,形成沿甬台温铁路、台温高速公路和沿海大通道集聚发展的先进制造产业带;
(2)“蓝色产业带”。即以临港工业、海产品精深加工、海洋渔业、海洋旅游为重点,形成以海岸带、主要岛屿、港区、沿海城镇为平台的海洋产业带;
(3)“绿色产业带”。即以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休闲观光旅游、生态型工业为重点,统筹城乡发展,形成以内陆山区小城市、中心镇为依托的生态型产业带。
三、发展国际性产业集群
把握国际产业梯度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三次产业互动融合进一步加快的发展趋势,遵循循环经济理念,发挥块状特色经济优势,改造提升传统特色优势产业,适度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点地发展装备制造工业,加快建设市场占有率高、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国际性产业集群。主要是大力发展三大装备制造型产业集群,改造提升六大轻加工型产业集群,培育现代医药与保健食品产业、新型材料产业两大新兴产业,积极构筑产业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特色装备制造型产业集群。
适应我国消费结构升级和区域特色块状经济升级的装备需要,抓住国际装备制造业向我国转移的有利机遇,积极吸纳国际先进要素,整合经济资源,提升产业层次,在零部件优势集成基础上大力发展成套化、系列化的装备终端产品,培育集研发设计、制造、营销及工程服务、教育培训等功能于一体、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三大装备制造型产业集群,使之成为区域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的支柱力量。
1.电气机械及器材产业集群。以电工电器为主体,涵盖仪器仪表、电子等相关领域。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以电工电器制造为特色,具有较强研发设计能力的国际电气机械及器材产业制造中心之一。
(1)发展方向。着重发展电工电器及相关产业,重点开发数字、节能、静音、传感等关键技术,实现电器产品模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生产智能型、节能型、多功能低压电器,中高压电器与电器成套设备等。依托华东能源基地建设,开发变压器、电网智能控制装备等电力设备。培育计算机及网络、移动通信、微电子、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专用材料和新型元器件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以液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数字彩电等为主的电子信息产品及其相关产业。积极引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通过资产重组和改造,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企业,成为支撑和带动集群发展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加强与电气行业跨国公司的全面合作,融入其中高端分工产业链。
(2)布局导向。以乐清为中心,主要沿104国道、甬台温高速公路,集聚于虹桥至乌牛一带。虹桥重点发展电子工业,乐成、柳市、北白象、乌牛等重点发展电工电器、仪器仪表、电机及相关产业,申报建设国家电工电器产业基地。变压器、传输电缆等电力设备生产主要向三门集聚。新兴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依托、中心城市发展。
2.交通运输设备产业集群。以经济型汽车、摩托车及配件、船舶修造为重点,涵盖农用车、皮卡等领域。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区域成为全国重要的汽车、摩托车及配件生产基地之一和省内重要的船舶修造基地。
(1)发展方向。汽车产业要以骨干企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微型家用轿车、农用车、皮卡等整车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摩托车产业要在巩固和发展中低排量摩托车市场的同时,积极开发国际上适用的沙地两用摩托车、比赛用摩托车、环保型摩托车、越野车等新车型,稳步形成高档摩托车的开发和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汽摩配产业产品质量和档次,推进产品制造向系统化、模块化供货方向发展,进入国际、国内大型整车生产企业的配套协作体系。船舶修造业要以特种船舶与出口船舶制造为重点,优先发展散货船、滚装船、先进渔轮、大型冷藏船、中高档游艇等产品,努力吸引国内外造船企业等来投资船舶工业。
(2)布局导向。以温岭工业城机电园区、临海经济开发区、天台交通运输机械工业园区以及路桥、滨海、瑞安塘下等为核心区块。其中汽车整车主要集中在吉利汽车路桥生产区块和临海经济开发区,摩托车整车主要集中在温岭工业城机电园区,汽车、摩托车配件主要集中在温岭、路桥、玉环、黄岩、瑞安等地。船舶修造主要集中在乐清、苍南、健跳、椒江下游沿岸、灵江下游、松门、大麦屿等地。
3.轻工机械产业集群。以服装设备为主体,包括制鞋设备、印刷设备、模具机械等领域。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国内重要的轻工机械制造中心之一。
(1)发展方向。工业缝纫机向特种化、高档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平缝、包缝、曲折缝机型,提升其档次,重点发展家用多功能缝纫机系列产品,加强特种机系列产品开发研究,大力发展电脑绣花机、自动裁剪机等其它服装机械和各类服装机械零配件。制鞋设备的发展重点是提高自动化程度,研发环保型设备。适应印刷市场多色、高效化的发展趋势,改进胶印机、柔印机,发展结构简单,稳定可靠,自动化、智能化控制水平高的新型印刷设备。加快引进国际先进制模设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模具制作的电脑化、数字化水平,积极开发金属锻造模具,不断提高锻造模具的生产比重。
(2)布局导向。服装机械主要向滨海区块、椒江区块、温岭机电工业园区、玉环等集聚;鞋机主要向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海等集中;印刷设备主要向瑞安、龙港等集中;模具主要向黄岩、路桥、乐清、瑞安塘下集聚。
(二)改造提升轻加工型产业集群。
发挥区域块状特色经济成本低、市场网络发达等优势,通过运用先进适用技术重组企业资源、优化产品结构,加快传统轻工业的改造,逐步形成规模经济、营销网络、创新能力、区域品牌等新竞争优势,打造素质更高、竞争优势更为全面的六大轻加工型产业集群,使之成为地区参与国内外经济竞争的基本力量。
1.服装服饰产业集群。以男装、休闲装为主体,包括鞋革、服饰辅料、产业用布等领域。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国内重要的服装、服饰产业制造中心之一。
(1)发展方向。着力打造男装品牌,发展女装、休闲装、童装、职业装等,开发生态、环保服装及各种功能性服装。引导鞋革业向时尚化、精品化、生态化方向发展,巩固皮鞋优势,积极发展胶鞋、运动鞋、休闲鞋、童鞋及各种鞋革材料。
(2)布局导向。服装主要向永嘉、平阳、瑞安、乐清等相关区块集聚;鞋革主要向鹿城、瓯海、平阳、温岭等区块集聚;产业用布主要向天台等区块集聚;服饰辅料主要向永嘉桥头等区块集聚。
2.日用小商品产业集群。包括打火机、眼镜、剃须刀、锁具、制笔等。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国内重要的日用小商品制造中心之一。
(1)发展方向。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路子,提升发展水平。打火机业要加大技改力度,提高表面处理工艺水平,增强安全性能,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眼镜业应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提升技术含量、产品质量和文化内涵,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新品种、新款式,创造国际名牌。剃须刀业应增强产品安全性能,加大产品个性化和特色性开发设计,增加中高档产品。锁具业向智能化和功能性、装饰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重点生产门锁、汽车锁和专用锁为主的中高档锁具,加强感应锁、指纹锁、IC卡锁等光机电一体化锁具产品的研制。制笔业要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档次高、附加值高的笔类产品,带动发展相关文化用品。
(2)布局导向。以、有关特色区块为中心,集中布局,集聚发展。其中鹿城为眼镜、剃须刀、打火机及配套业生产基地,瓯海为锁具制造基地,眼镜产业向临海杜桥和玉环陈屿集聚。
3.工艺品家具产业集群。以工艺美术品、家具为主体,包括装饰用品、节日用品、旅游产品、玩具产品、雕刻制品、家居饰品等。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国内重要的工艺品家具制造中心、出口基地之一。
(1)发展方向。巩固和拓展木制工艺品、节日灯、太阳伞、车内装饰件等现有国内外市场,加快引进先进的制造材料、工艺和设备,强化设计与精加工水平,发展电子玩具等新型智能化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大力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旅游休闲用品;积极发展家具制造业,加快由国内市场向国际市场拓展。
(2)布局导向。工艺美术品以仙居、天台、黄岩、临海、平阳、苍南等为重点布局区块,其中仙居、临海、黄岩为工艺礼品生产基地;天台为旅游休闲用品生产基地;平阳、苍南龙港为商务礼品生产基地。家具制造以玉环、平阳为核心区块集聚发展。
4.家用电器产业集群。以家用电器为主体,包括制冷配件、空调、炊具、便洁宝等领域。在巩固该产业集群国内市场领先地位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使地区成为在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富有特色的家用电器研发、生产、出口基地之一。
(1)发展方向。适应家电产品信息化、智能化、环保化、节能化、人性化的发展趋势,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传统家用电器向数字化方向转型;积极开发特色化、多功能、高档次、低能耗、环保型的新型家电系列产品,重点发展特色优势家电产品,适当开发新型家电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形成特色优势明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家用电器产业体系。
(2)布局导向。以温岭经济开发区、玉环区块、滨海区块、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核心加快集聚发展。
5.通用机械产业集群。以泵阀类、空压机、水暖配件为主体。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国内重要的泵和阀门产业制造中心之一,全球水暖配件采购基地之一。
(1)发展方向。加快阀门技术和设备引进,提高产品档次;进一步扩大各类中低压泵的市场占有率,发展汽车空调用泵、生产工业用特种泵等新型高附加值产品,扩大真空泵在医药、热处理等领域的应用。
(2)布局导向。泵以温岭、玉环、永嘉等地为核心区块集聚发展,温岭以潜水泵、螺杆泵、家用泵等为主,玉环、椒江、临海等地分别以真空泵和试压泵、多级泵和循环泵、微型泵和增压泵等系列产品为主;阀门以玉环、路桥、永嘉瓯北为核心区块集聚发展;水暖配件以玉环、龙湾为核心区块集聚发展。
6.包装印刷产业集群。着重发展新型纸包装产品、包装装潢印刷产品。通过发展该产业集群,使地区成为全国三大印刷基地之一、亚洲包装中心的重要支撑。
(1)发展方向。巩固提高多色高速胶印机印刷,增加柔凹版印刷比重,拓展特殊个性化印刷,带动印前、印后设备的优化配置。积极发展数字化、网络化和CTP技术,实现多品种、小批量、高质量、短周期的市场化目标。
(2)布局导向。以龙港以南、宜山以东沿海地区为核心区块,在沙城沿海适当布局。
(三)依托产业集群培育新兴产业。
根据产业集群产业链延伸和配套发展的需要,发挥本地区特色资源优势,积极开发新产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以现代医药与保健食品产业、新型材料产业为重点,培育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
1.现代医药与保健食品产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加大现有医药化工产业改造提升步伐,扩大低污染、高附加值化学原料药产业规模,加快生物药、海洋药、基因药物等新药研制,发展相关制剂、药械产品。重点向椒江口北岸的省化学原料药基地集中布局,加快椒江中上游的医药化工企业改造及搬迁步伐,椒江以南区块控制规模、提升档次、逐步北移。保健食品产业重点向天台、临海、黄岩、仙居、蒲岐等区块集聚。以石斛等中药材为原料,结合传统中医药技术,开发保健食品产品。大力发展果蔬罐头、海洋食品和健康饮料。通过发展现代医药与保健食品产业,使地区成为以化学原料药为特色、国内重要的现代医药与保健食品制造中心之一。
2.新型材料产业。重点发展塑料原料、工程塑料、机电零配件及医用包装等塑料产品;大力发展为家用电器、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国防军工、文体健身等行业配套使用的塑料材料或制品以及中高档日用品等塑料制品;积极推广纳米技术在新材料中的应用,发展纳米改性塑料、纳米机电等产品;加大电子油墨、反光材料、生物可降解塑料等深度开发利用,开发反光膜、新型铝材等产品;充分应用环保技术,集中布局再生资源利用产业。
新材料开发主要依托中心城市,在经济开发区集中发展;依托洪家塑料专业区,塑料制品主要向中心市区周边、温岭、苍南灵溪、平阳萧江等地集聚,使之成为国内重要的新型塑料制品制造中心之一。
(四)构筑产业服务体系。
围绕产业集群的发展要求,适度集中政策资源,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着力强化技术、培训、流通和融资等产业服务体系建设,为产业集群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重点培育作用面广、带动性强的现代物流、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金融租赁、教育培训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在培育强化本地区产业服务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与上海、杭州、宁波及国内外现代服务业的分工协作。
1.技术服务。以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技术力量的整合,强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协作关系,建立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试验基地、产品检测中心和科技信息网络等,为产品开发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构建完善的专业化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企业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其中,汽车产业要加强与国内外大型整车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提高自主研究开发能力;轻工机械产业要加强与中国服装研究设计中心、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等国内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形成网络化的研发体系;建立服装信息网络中心,依托国家鞋类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皮革技术研究中心,提升鞋革业整体技术水平;在建立制笔、眼镜技术研究中心的基础上,创建若干面向行业和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中心。
2.培训服务。挖掘本地现有高教资源潜力,进一步优化职教资源,根据产业集群发展需求新建高校或设置相关专业。推进国际人才交流,进一步加强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通过设立博士后流动站、产学研合作基地等形式,集聚创新创业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其中,在吉利中专的基础上组建汽车学院,在有关职校设立与汽车、摩托车制造,船舶修造等相关的各种专业;依托省缝纫机质量检测中心,加强纺织机械的质量检测;以理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为核心培养基地,建设若干专业特色鲜明的职业技术学校;依托现有高教、职教资源建立中国鞋都技术学院、服装学院等相关院校和专业,强化服装设计、服装工程、服装制作与工艺、服装表演、服装营销与管理等专业教育;依托椒江职校建立机械职业技术学院,并在温岭、玉环开办水泵、阀门等专业。
3.流通服务。建立以大型销售企业为骨干,专业市场、电子商务为支撑的国际营销网络,与国际大型采购商建立战略联盟,融入其供货体系。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销售窗口或在境外办厂,直接利用国际市场和资源实现产业扩张,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海外经贸网络,有效突破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充分依托沿海港口优势,完善集疏运体系,发展港口物流,建立重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中转储运地,为发展临港工业和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提供有力支撑。突出、两个中心城市的市场网络与商贸设施建设,形成辐射周边的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
以国际轻工博览会为重点,积极举办各种专业特色强、辐射力强的产品展销会;加快设立汽车、摩托车整车品牌销售店,广泛参与国内整车制造、船舶制造协作分工体系,积极进入国际配套体系;引导和支持骨干企业发展服装自有品牌、连锁销售网络,培育集制造、贸易、研发于一体的大型服装跨国公司;加快融入跨国采购商的全球采购网络,使地区成为国际商业连锁集团的家电采购基地和全球重要的水暖配件采购基地之一。
4.融资服务。充分发挥地区民资丰裕、民间金融活跃的优势,积极筹划建立地方性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活跃地方性产权交易场所,为创新企业提权交易渠道;设立由政府独资或参股的风险投资基金,培育民间风险投资机构,吸引外地风险投资机构创业,大力推进高新技术项目和股权招商,吸引跨国公司购并投资;大力推进金融创新,拓展政策性融资担保、租赁、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信托等金融工具,积极推介高新技术企业境内外股票上市,为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富有活力的多层次、特色化的金融服务。
四、联动发展“蓝色产业”和“绿色产业”
呼应“金色产业带”的发展,加强国际性产业集群集聚区与山区、海岛的产业联系,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优势,主动接受发达地区产业的辐射、转移,推动区域优势资源向现实的经济优势转化,强化生态屏障功能,形成“蓝色产业带”、“绿色产业带”与“金色产业带”协调发展的格局。
(一)依托海洋资源发展“蓝色产业”。
充分发挥沿海岸线绵长、港口密集、岛屿众多、滩涂广阔、海洋生物和旅游资源丰富等优势,打造省重要的临港工业与物流基地、海洋渔业与海产品精深加工基地和海洋旅游基地,构筑具有特色的海洋经济结构,把地区建设成为省海洋经济强区。
1.临港工业与物流。依托港口条件适度发展石油化工、船舶修造、能源电力等临港工业。以苍南芦浦、乐清翁垟、洞头大小门岛为核心区块,发展石油精细化工产业,建成在国内有重要影响的特色石化原料深加工基地。发展原油及成品油、煤炭、液化气等中转贮存和粮食储运加工。加快南岳物流基地、洞头物流基地、海门物流中心、大麦屿物流中心、大陈岛石油储运中转基地、健跳港煤炭专业码头等项目的规划建设。
2.海洋渔业与海产品精深加工。优化海洋渔业结构,压缩近海捕捞,积极、稳妥地发展远洋渔业,重视培育休闲渔业。通过开发浅海、改善滩涂、发展深水网箱、利用无人岛周围海域等途径进一步拓展养殖空间,加快海水养殖基地和先进种苗生产基地建设。有重点地建设健跳、椒江、松门、坎门等若干渔港经济区。加大放流增殖,建设人工鱼礁,实现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扶持海产品精深加工与流通。充分利用区内外海产品资源,发展海产品加工出口,重点推进乐清蒲岐、苍南巴艚等海产品加工业区块建设,形成一批海产品加工骨干企业和富有特色的海产品品牌。积极开发海洋药物和海洋保健食品,进一步拉长产业链。强化海产品流通环节,重点搞好若干海产品大型批发交易市场和骨干企业销售网络建设。
3.海洋旅游。做好海洋旅游的规划布局,进一步强化海岛与海岸带旅游联动。依托、两大旅游接待与集散中心,整合洞头列岛、南麂列岛、大陈岛、一江山岛、大鹿岛等海岛旅游资源,打造以休闲、度假为主,以“沙滩浴场、海滨乐园、海鲜特产、滨海别墅、海岛探险、休闲垂钓、海上运动”为特色的省海洋旅游基地,促使海洋旅游成为“蓝色产业”发展的新增长点。
(二)依托山区条件发展“绿色产业”。
坚持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在强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同时,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外资合理开发山区优势资源,着重发展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工业,把内陆山区建设成为省生态产业发展重点区域。
1.生态农业。立足地区的区位和环境资源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化、特色化、规模化、生态化,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转型。重点发展东魁杨梅、平阳马蹄笋、高山云雾茶、乌牛早茶、无核蜜橘、麒麟瓜、楚门文旦、温岭高橙、高山蔬菜等名特农产品。在推行特色优势农产品原产地域保护制度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生产、监督、销售及保护体系。规模化开发中药材种植、花卉苗木、特禽养殖等新兴产业,力争成为沿海地区重要的现代农业基地。
2.生态旅游。统筹开发山区丰富的山水和人文旅游资源,主要发展观光旅游、休闲旅游和文化旅游。整合革命遗迹、古城古镇、名寺古刹、观光农业、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等特色资源,形成北部天台山、神仙居和临海古长城相连的“天仙配”旅游线路和南部以楠溪江、雁荡山、百丈漈、承天氡泉等景区为主的山水旅游区。把山区生态旅游与海洋旅游结合起来,塑造以瓯越风情、海韵渔情、现代商情为特色,兼具观光、休闲度假、商务会展功能的地区生态旅游品牌。
3.生态型工业。根据山区生态屏障的功能定位,结合资源环境条件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地开发山区可再生资源,加快发展以特色农产品加工、工艺美术、水电及饮用水产业为重点的生态工业,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1)特色农产品加工。依托区域名特农产品资源,提高采摘、保鲜、分级、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质量认证,建设若干绿色食品加工园区,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天然食品、休闲食品、保健食品等。
(2)工艺美术制品。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充分发挥石雕、玻雕、瓯绣、佛像等传统工艺美术品的特色优势,积极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新设备,挖掘市场潜力;积极开发电子玩具、节日灯、木制工艺品、家居饰品、商务礼品、装饰件等高附加值新产品;推进工艺美术品的特色化、规模化、品牌化生产,打造富有地方特色和国际竞争优势的工艺美术品基地。
(3)水电及饮用水产业。依托鳌江、瓯江、飞云江、椒(灵)江、金清等五大流域,建设珊溪水电站、桐柏抽水蓄能电站、仙居抽水蓄能电站等一批大型水电项目,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依托水系源头的水质优势,开发矿泉水、天然水、纯净水产品,发展饮用水产业。
五、构筑沿海城市群
按照工业化、城市化协同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同步推进的要求,顺应“区域城市化、城市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统筹产业发展与城市功能培育,注重城市群整体功能塑造,形成产业群、城市群融合发展模式。重点培育大都市区和都市区,形成两大中心城市为核心、副中心城市为辅助、众多中小城市和中心镇为支点,布局合理、功能互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沿海城市群。
(一)构建大都市区。
以省域中心城市为核心,瑞安和乐清为南北两翼副中心,甬台温高速、104国道等沿海交通线为主发展轴,连通龙港—鳌江、永嘉、洞头等中小城市,构筑大都市区框架,带动整个区域发展;沿瓯江、飞云江、鳌江和主要省道为次发展轴,形成沿海与内陆山区相互贯通、联动发展格局。
以交通建设为先导,促进大都市区的形成和发展。加快市内三条环线和绕城高速公路、(洞头)半岛工程、瓯江跨江隧道、城际轨道交通等建设,构筑大都市区交通网。
1.市区。实施东拓、南接、北连的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结合生态园规划,向东、跨江、面海、扇形发展,形成以瓯江、海岸线、甬台温高速公路和104国道等为轴线,环大罗山发展、多中心有机组合的城市空间形态。重点发展电工电器、专用机械等高技术含量产业和高附加值的日用品、服装、鞋革、塑料制品及包装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扶持港口物流、出口贸易、专业市场、金融、会展、旅游、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使市区发展成为东南沿海地区重要工业、商贸、港口城市,辐射浙南闽北、影响湘赣的商贸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和省东南部物流枢纽基地,南部的经济、金融、交通、文化、科技中心,大都市区的发展极核。
2.瑞安。发挥滨海沿江的区位优势,改造提升机械、食品、纺织、汽摩配等传统优势产业;适时开发东海油气田后续产业;强化专业市场功能提升,发展以现代物流、金融、科技为主的生产型服务业。按照“东扩西延、北接南跨”的空间发展战略,依托飞云江南岸的港口条件,结合温福铁路和瑞云高速公路的建设,打造区域性公、铁、水综合运输枢纽,使瑞安成为带动飞云江流域发展的龙头,浙南沿海重要工贸、港口城市,大都市区南翼副中心城市。
3.乐清。充分利用优越的山海资源,大力发展港口物流、船舶修造、海水养殖与加工、观光旅游,建成海洋经济强市和旅游名市。着重发展电工电器、仪器仪表及相关产业,打响“中国电器之都”和“中国电子元器件基地”品牌,建成国内重要、国际有影响的电工电器基地。配套发展金融、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建成集工贸、旅游、港口为一体的现代化中等城市,大都市区北翼副中心城市。
(二)培育都市区。
以市区为中心,临海、温岭为北南两翼,沿海岸线、椒江、104国道和甬台温高速公路等为主要发展轴,形成都市区框架。强化中心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都市区城市功能合理分工,统筹都市区产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以交通网的建设带动都市区的形成和发展。加快构建“三纵三横三连”的高速公路主骨架网络,着力完善一小时通勤圈;加强市区与临海、温岭城际快速交通建设,适时启动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实现三地城市轨道互通。
1.市区。提升城市“绿心”建设品位,发挥其生态、文化、旅游、城市休闲等综合功能,强化椒江、路桥、黄岩三区整合,形成“一心三区”环绿心组团式山水生态城市发展格局。东部滨海区块作为城市“东拓南进”的后备用地,为老城区产业疏解和新兴产业发展拓展空间。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临港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加工贸易型产业,配套发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服务、科研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强化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和创新中心功能,成为省沿海中部区域中心城市和科工贸发达的现代化港口城市。
2.临海。进一步发挥文化名城、交通枢纽等优势,加快化工医药、机电、建材、机械、工艺美术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步伐,发展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建成区域性加工生产基地和综合服务基地,成为集商贸、旅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功能的都市区北翼副中心城市和沿海新兴旅游城市。
3.温岭。实施城区“东移北扩西进”战略,拉开现代化中等城市发展框架。改造提升汽摩配、水产品加工、家电炊具、皮塑鞋帽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机械电子、海洋药物与保健食品、特种船舶、特种泵业等新兴产业,配套发展信息服务、滨海旅游、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成为都市区南翼副中心城市和沿海重要的工贸城市。
(三)加快小城市及中心镇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导向,在培育大都市区、都市区的同时,加快永嘉、文成、泰顺、平阳、苍南、洞头、玉环、天台、仙居、三门县城建设,使之成为功能健全的中小城市。积极培育龙港、鳌江组合城市,加强金清、杜桥、白水洋、泽国、松门、大溪、横溪、平桥、楚门、永中、瞿溪、塘下、马屿、虹桥、柳市、金乡、雁荡、水头、雅阳、珊溪、瓯北、桥头等中心镇建设,发挥其连接城乡的节点作用。
永嘉上塘镇要利用县域山林资源、农副产品丰富的条件发展加工工业,成为具有带动周边发展等综合职能的小城市;文成大峃镇要依托农业与电力资源优势,成为以农、林、副产品深加工工业为特色的小城市;泰顺罗阳镇要依托农林副产品加工及矿产资源开发,成为以开发农林产品、生态旅游、矿产资源、水电为主的工贸城镇;平阳昆阳镇要发挥工艺礼品等特色产业优势,强化科技、教育、金融、贸易等第三产业发展,成为浙南经济强镇;苍南灵溪镇要充分利用交通优势及已有产业基础,建成以机械制造、印刷、塑料工业、石化仪表制造业为特色的工业强镇;洞头北岙镇要依托县域海洋资源优势,顺应城市空间拓展趋势,成为城市旅游休憩基地和港外延的深水港区;玉环珠港镇要依托特色产业和港口资源优势,成为连接两地的重要滨海城市,建成花园式港口城市和中国阀门之都;仙居城关镇要发挥旅游资源优势,加快发展旅游接待、商贸物流等服务业,成为现代化旅游休闲城市;三门城关镇要依托海洋、港口和核电资源,发展成为华东电力基地的核心区、浙东沿海重镇;天台城关镇要依托本县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工农业基础,建成文化旅游城市。
加强龙港、鳌江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形成沿江两岸组合城市空间结构。充分发挥其港口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印刷、编织、机械等制造业,积极培育金融、商贸物流等生产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教事业,使龙港、鳌江成为以工业和商贸为主、辐射浙南闽东北地区的现代化组合型港口城市,带动整个鳌江流域协调发展的经济、文化中心。
筹城乡发展,深入实施“山海协作”、“百亿帮扶致富”、“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工程,形成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发展格局。统筹城乡产业发展,整体推进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分工,互促共进;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发展,鼓励和引导城市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高城乡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的共享性;统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着力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公交、供水、供电、信息、环保等公用服务体系;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尽快实现农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制度与城镇的对接;统筹城乡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建立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六、建设先进基础设施网络
根据产业带、城市群和生态环境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地区交通、信息、水利与给排水、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环杭州湾、金衢丽及闽东北地区的衔接,有效组织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能量流,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从相对滞后型向基本适应型转变,力争适度超前,尽快建成现代化的区域基础设施网络。
(一)综合交通与物流设施。
根据产业带发展需求,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交通与物流设施。围绕提高通达程度和节省运力,优化运输网络结构,形成铁路、公路、航空、水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配套衔接、快速便捷的联运系统,发展现代物流,构筑沟通沪苏、连接闽粤的综合交通与现代物流网络。
1.强化与区外交通快速对接。加强与环杭州湾区域快速通道的对接,重点加快诸永、沿海高速公路和104国道升级改造等项目的规划建设,尽早启动甬台温电气化铁路项目,形成公、铁多路地面运力通道,全面接轨杭州湾,融入以上海为核心的长三角交通圈。
加快铁路枢纽、金温铁路配套设施和电气化改造、温福铁路、金台铁路等项目的规划建设,把站建设成为我国东南沿海重点铁路枢纽站。积极推进金丽温、龙丽温、瑞云、台缙等高速公路和330国道升级改造等项目的建设,强化和作为国家级一、二类公路主枢纽的地位,优化区域对外运力结构,提高地区作为沟通浙中闽东地区交通走廊的通达度,把打造成为浙南闽北区域通枢纽。
促进地区机场的合理分工,推进机场迁、扩建工程,深化机场迁、扩建工程的前期论证,提高机场设施配套能力,发展与上海浦东机场的支线运输和陆空、空空联运业务,使温、台两地机场成为浦东国际航空枢纽南翼航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旅游发展需要,适时布点建设旅游直升机场,形成空中旅游服务网络。
2.优化区域内部交通组织。适时启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积极推进大都市区和都市区城际轨道交通前期研究工作,优化区域城际交通组织。加快区域内部快速通道建设,续建完成绕城公路、天仙高速公路,新建更(楼)浬(浦)高速公路等项目,形成“四横三纵二连一绕”的区域高速公路主骨架网络。强化国省道区域干线公路建设,确保区内各重要节点融入快速交通网。续建完成半岛工程、洞头疏港高速公路,加快启动乐清湾大桥前期工作,规划建设蛇蟠岛、花鼓岛等环岛公路和部分海岛交通码头,完善区域陆岛交通系统,提高陆岛交通效率。
3.加快港口资源整合和集疏运网络建设。以建设沿海主枢纽港、集装箱支线港为目标,统筹港的龙湾、七里、灵昆、大小门岛、状元岙、乐清湾港区与大麦屿港区的规划建设,加快整合乐清湾周边的深水岸线和泊位资源,明确港区的功能与分工,重点推进瓯江、椒江航道整治和洞头小门岛、状元岙深水岸线开发,加快集装箱泊位建设,提高集装箱运输能力。打造以深水岸线为纽带、众多港区为节点的港口群,成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支线港和喂给港、浙南闽北区域重要口岸和综合性枢纽港群。
规划建设大麦屿铁路专用线、乐清七里到大门岛港区铁路支线以及洞头疏港高速公路等项目。推进内河航道整治工程,完善瓯江、飞云江、鳌江、椒(灵)江、金清五大水系干支线航道和临海、温黄平原等地内河港口基础设施,形成与江海运输相配套的公、铁、水集疏运通道。
4.推进区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以港口群为依托,结合港口集疏运网络和快速转关建设,改善口岸环境。充分发挥“公、铁、水、空港”枢纽的综合优势,合理布局建设物流园区和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加快(洞头)半岛建设步伐,力争建成零关税出口加工区。根据产业集群培育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需求,构筑以为中心、为副中心的两大物流枢纽和若干布局合理的物流节点为补充的区域现代物流体系,使地区成为省东南部物流枢纽基地,辐射浙西南闽东北、影响湘赣的商贸物流中心。
(二)水利与给排水网络设施。
加强区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根据产业、城市和生态用水的需求,统筹规划水源工程、取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输配水管网和排水排污设施的布局,鼓励跨行政区共建共享,形成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管网配套的一体化供水网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污水处理系统,配置合理、利用高效的区域水利与给排水体系。
1.加强区域一体化供水网络建设。续建完成仙居下岸水库等建设项目,改建、新建一批中小型水库。实施“千库保安工程”,保障区域水库群运行安全。加快珊溪水利枢纽供水配套工程、楠溪江供水工程、长潭水库引水工程、北水南调工程、瓯江小溪引水工程、金清新闸二期、供水二期和椒北引水工程等引、供水主体工程建设。发展海水淡化产业,多渠道缓解沿海和海岛饮水困难。提高水利及给排水工程质量,减少输水过程中的水量漏耗,在条件成熟的城市进行中水市政管网建设,逐步推行分质供水。
2.加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统筹污水截流与集中处理工程、污水回用工程、污水达标排放管网、雨污分流管网建设,积极推进椒江、路桥、黄岩三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临海、三门、仙居、乐清污水处理工程,市东、西片污水处理厂,瑞安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的建设。结合区域河道整治工程和河网水环境治理,强化污水接管、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等措施,防止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网。
(三)能源保障设施。
立足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加强能源储备,强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引进,优化能源结构,形成结构合理、安全可靠的区域能源保障体系。
1.加强电源电网建设。沿海地区具有火电、水电、核电、抽水蓄能、风电、潮汐电等多种电源建设的自然条件,要在加快火电、水电建设同时,积极开发核电、潮汐电、风电资源,形成以火力发电为主,核电、水电并举的区域电源供应结构,着力打造装机容量1500万千瓦的华东电力基地。加快浙能乐清电厂、第三电厂、华能玉环电厂、三门核电工程、天台桐柏抽水蓄能电站、仙居抽水蓄能电站等项目的规划建设,适时启动液化天然气电厂项目。进一步加大城乡电网建设力度,积极推进500KV的台南、宁波—、温南、温东等输变电工程,加快金丽温第二回线建设,进一步增强500KV主网框架与华东电网的环线并网,完善220千伏受端电网,形成适应电网运行、满足用电需求的220千伏双环网。加快改造海岛电网,完成洞头新城电缆和沿灵霓海堤110千伏线路引进项目,适时推进海岛孤立小电网并入区域性大电网。通过努力,使地区形成多电源、大电网、自动化程度高、运行成本低、安全可靠的新型发、供电系统。
2.着力开发新能源。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力、潮汐、沼气等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若干潮汐电站和风力发电等项目。要抓住西气东输工程和东海油气田开发的机遇,启动天然气利用工程,搞好东海油气开发基地建设。
(四)信息网络设施。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连互通、资源共享”的发展方针,大力发展高速宽带信息网,重点建设主干光缆传输网和主要城市宽带城域网,改造有线电视双向数字化传输网络,积极推进电信、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打造联接国内外、高效便捷、大容量、多媒体、智能化的信息网络平台,力争到2010年区域信息化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1.保障信息网络的通畅与安全。积极推进信息网络互联中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政府专用网建设,加快政府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和综合管理,强化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构筑区域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2.加强“数字城市”与城市信息港建设。以国家信息化试点城市为中心,把地区培育成为我国大区域信息流的重要集散基地之一,并有重点地扶持路桥、温岭、瑞安、玉环等省级信息化试点城市(区)。利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为领域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提供环境支持,建成以信息基础设施和空间数据基础设施为依托的城市信息网络体系。
3.完善沿海海域信息设施网络。加强大陆与主要海岛的信息联网,完成主要岛屿岛际间数据微波扩容工程、通讯电缆管线工程、光缆传输工程和计算机综合网络体系,加快海上预警预报、搜救抢险、环境监测等信息系统配套。
(五)防灾减灾设施。
1.强化区域防洪抗台体系建设。重点建设沿海防洪御潮工程体系、高标准城市防洪工程体系等主要江河堤防工程体系以及上游拦蓄工程体系。加强沿海标准堤塘建设、沿江沿海挡潮防洪水闸和海岛防洪工程等建设,提高标准海塘等级,通过长潭、珊溪等主要水利枢纽建设和加强小流域整治,抵御风暴洪涝侵害。强化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形成完整的闭合体系,加快瓯江干堤段、城区防洪堤、瑞安江滨大道三期防洪堤、西向排洪工程建设,使地区主要城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提高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抗台性能。
2.构建区域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强化浙南数字地震前兆台网建设,对地面沉降、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实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构建地质灾害区域预防体系。
3.增强对各类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预案体系建设,建立与国家系统联网的区域气象灾害和海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对台风、暴潮、海啸、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城市人口集聚场所的安全保障,强化大、中城市消防和抢险救援等设施建设,重点完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保障系统和应急救援防范系统,增强对重大火灾、交通事故、恐怖袭击、放射性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生态环境建设
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产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水平。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综合整治,加大对生态脆弱区、自然保护区、矿山开采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管制和保护力度,通过生态公益林建设、平原绿化和城镇绿化,构建多层次的生态绿地网络,形成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
(一)加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全面加强对水、大气、固废和声环境的监控与治理,着重加强对医化、制革、废旧布料褪色加工、废旧电器拆解等重污染行业及区域的整治力度,取缔关停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提高生产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水平,加快重点企业和园区的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积极探索跨行政区合作治理模式,联合进行水污染防治、固体污染物越界转移和海洋环境治理。
1.加强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垃圾、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系统,合理布局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所,使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均达到100%。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灶,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有效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白色污染”,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2.综合整治区域水环境。结合椒江外沙、岩头化工医药基地、黄岩化工医药基地、临海水洋化工医药基地等省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的设立,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开展三门湾、乐清湾、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两湾四江”河道整治和小流域综合整治,改善温黄、温瑞平原等河网地区水环境质量。严格控制温黄、温瑞等平原地区地下水取用数量,启动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治理保护工程,补充、涵养地下水源,逐步恢复潜水水位。
3.强化海洋环境管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加大入海污染物和海上污染源的控制和治理力度;全面推动以近岸海域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为重点的碧海建设工程,以乐清湾海域联合整治为突破口,加强两地在围垦、养殖、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统筹规划,使沿海的海洋环境恶化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4.控制大气与噪声污染。加强烟控区建设,禁止秸秆焚烧,治理机动车尾气、餐饮业油烟和扬尘污染;积极开展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在新建电厂、热电厂全面实施脱硫工程,严格控制酸雨污染;结合声控达标区建设,加强对工业、交通、生活等噪声源的控制。
(二)严格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
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布局产业和城市的发展。加强对森林功能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等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实现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良性循环。
1.全面保护森林资源与植被。在水系源头、生态脆弱等敏感区块设立森林禁伐区,重视保护天然林资源,大力开展中幼林抚育,恢复森林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天台山、括苍山、雁荡山等山脉林地,实施封山育林、退耕还林和针叶林改造工程,扩大常绿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面积,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与林分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
2.重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保护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加强南麂列岛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乌岩岭国家自然保护区以及承天氡泉、括苍山、湫水山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生态环境建设需要,规划和建设一批自然保护小区。
3.维护水源地水质安全。抓好重点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水域功能区的保护,建设水源涵养林,实施长潭水库、珊溪水库、牛头山、西岙、湖漫等重要水源区水质保护工程,重视水系源头及支流汇水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水源地水质安全,力争使集中式饮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4.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加强特种湿地保护,重点保护大罗山—三垟河网湿地,洞头列岛、三门湾、乐清湾等海岸湿地和瓯江、椒江、飞云江、鳌江等河口湿地。建设与湿地承载力相适应、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具有良性循环和生态经济增值效益的湿地保护与利用示范区。
(三)加快改善生态环境。
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通过城市“绿心”塑造、生态廊道设计、水土保持、生态住区、生态公益林建设等方式,促进产业带空间布局与自然环境相和谐。
1.合理建设生态景观。通过生态公益林建设,在主要水系、交通干线、海岸带和基本农田周边建设纵深的绿色廊道,江河两岸、主要公路沿线、旅游景区、城市周边等可视范围内以及生态敏感(脆弱)地区必须停止山石开采,限期复绿;做好矿山复垦、绿化,使矿区与周围环境更加协调;结合平原河网整治工程,对河流河道进行截污、疏浚、驳岸、引水、清障、美化,建设“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
2.积极推进城市绿化。优化公共绿地布局,通过以林为主,乔、灌、花、草合理配置,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城市绿化格局。城市之间、城市各组团之间、城市与重点园区之间,利用自然山体、水体、绿地、农田等形成绿色开敞空间,严格控制产业开发和城市建设时利用生态用地。市要以生态园建设为契机,打造城市“三环绿色生态圈”,形成都市远郊生态屏障;市要加快以永宁山为主体的山体和河网水系组成的城市“绿心”建设,构造都市“生态休闲庭院”。
(四)合理开发与保护自然资源。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集约利用和综合保育,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建立资源节约型经济体系。
1.节约利用水资源。积极推广农田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对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的控制,逐步推广在公共和民用建筑中采取节水、节能型工艺,合理构建产业、行业的等水循环利用系统,在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和洗车等行业推广使用再生水,提高城市生活用水的效率。
2.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控农用地转用规模,加强征地用途管制和征地批后管理,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土地整理,盘活存量土地,不断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确保重点园区的土地产出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正确处理好滩涂围垦与生态保护、河流整治、防洪御潮的关系,搞好项目的科学决策,推进玉环漩门二期、温岭东海塘、三门晏站、浅滩、海滨、瑞安丁山二期、乐清胜利塘、苍南江南和大渔湾、洞头等围涂工程。
3.保护与有序利用矿产资源。对各类矿产资源实行总量控制管理,实行矿产资源分区开采制度,合理规划矿产资源开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实现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聚集的要求。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优矿优用,一矿多用,综合利用,实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环境损坏型向改善型转变。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规范矿业权市场。
八、发展环境建设
适应地区经济社会结构转型和产业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一)创新“模式”。
1.整体提高民营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和国际化水平。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民营企业进入电力、交通等垄断性行业、城市公用和社会事业领域;结合金融综合改革,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体制创新,加强企业制度创新的分类指导;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实现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强化品牌意识,整合品牌资源,提升品牌品质,着力培育若干强势品牌;增强企业跨区域资源调控能力,提升对外竞争优势。
2.促进市场主体创新。引导民营企业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为核心,加快从相对封闭的家族企业制度向更加开放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型。支持民营企业资本扩张与产业重组,强化销售网络与品牌建设。充分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扩大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广泛参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拓展先进制造业、基础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新的产业领域,提高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能力,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优势。
3.培育社会中间组织。加快中介组织、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行为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制止无序竞争,提供各类信息,应对国外商业歧视、反倾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4.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地方性资本市场,特别是地方产权交易市场;大力推进金融工具创新,努力拓展项目融资、金融租赁等业务,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培育中小型民营银行。
5.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竞争环境。加快“信用”建设,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依法惩处逃废债务、不履行合约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推进市场秩序一体化整治,着力消除地方市场壁垒,查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世贸规则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调整政府管理经济方式,建设公共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政府。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推行民间投资项目登记制。清理各项规费,取消不合理收费,率先推进区域税费一体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产业损害防范机制,积极支持民间商会、行业协会应对国际反倾销活动,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政策资源的整合。突出政策的协同配套,积极挖掘政策潜力。政策资源集中向重点开发园区及功能平台建设倾斜,形成政策高地。
3.主动接轨上海,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充分利用沪苏浙经济合作和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和落实地区与上海、江苏的合作事项,强化政府对口协作,建立紧密的沪苏浙合作新机制。促进区域资金、人才、技术和信息等要素的无障碍流动,鼓励企业跨区投资合作。消除地区产品准入壁垒,形成统一大市场。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加快基础设施对接与生态环境共保。
(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
围绕产品研发和重大装备、工艺技术改进两大重点,构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
1.加快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步伐。重点吸引国内外大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的科研开发机构落户。
2.加强自主技术创新。重点提升特色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能力。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企业博士后流动站、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为依托,着力建设若干集科技开发、技术支持与推广、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共性技术创新中心,带动优势产业整体技术升级。
3.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创办各类专业孵化器。以孵化器为核心,组合技术支持、管理咨询、风险投资等多种力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骨干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四)强化人才支撑。
通过内育、外引、借智三管齐下,重点抓好企业家、高级专业人才、技术工人三支人才队伍建设,构筑与区域产业特点相适应的多层次、多门类、开放型区域人才体系。
1.充分发挥高教园区的创新源、人才库作用。重点推进两地高教园区建设,力争建成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大学城。围绕汽车摩托车、电工电器、现代制药、服装加工及服装设备、泵和阀门制造等产业,培育和建设一批特色专业和重点专业。
2.大力发展特色职业教育和区域特色专业。根据区域经济特点,以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主,扩大职业教育资源的规模,建设一批在省内乃至全国有较大影响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院),健全职业技术培训体系,形成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
3.逐步完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机制。推行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和股票期权、年薪制等各种新型分配方式,集聚有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对高级人才的“柔性流动”,在户籍管理、社会保障、住房、子女就读等方面提供全面配套服务。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搜寻优秀人才,开展跨国人才合作。
4.积极推进“千万农民素质工程”。重视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农村基础教育水平,提高劳动适龄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加速农村劳动力资源向人才资源转化。
(五)完善社会保障与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低水平、广覆盖”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就业机制和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按至少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线的要求,合理确定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并采用就业安置、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保障方式。进一步规范完善征地制度,积极探索新的征地补偿方式,使失地农民分享农地非农化过程中的级差收益。
2.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公共卫生监测与疫情防控能力,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系统,完善农村卫生医疗设施与服务网络,保障农民基本卫生与医疗需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保障食品安全。
九、实施保障机制
(一)加强跨行政区的统筹协调。
建立由省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厅、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交通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温、台两市政府组成的沿海产业带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实施产业带规划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审议沿海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对重点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和空间布局等进行宏观指导,协调推进跨行政区重大基础设施与生态环境建设。
(二)加强重要资源的区域优化配置。
加强土地整理和标准农田建设,合理整治园地资源。加大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和围垦造地力度,盘活存量土地,鼓励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域统筹,确保产业带建设用地供应。以水资源优化配置为核心,推行水务一体化管理。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鼓励缺水区域与水资源充裕区域进行水权交易,实现水源建设、库区移民、工业异地开发的有机结合。建立流域上下游合理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区域排污权交易,提高区域环境容量的总体配置效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参与中西部地区资源的开发利用,通过区际贸易、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利用区外资源,开拓区外市场。推进交通与物流设施、环保设施、电信设施以及科技、教育等资源的整合和共建共享,开展跨行政区服务。推进跨行政区旅游资源联合开发,形成区域性黄金旅游景线。规划建设若干扶贫开发区,推进区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