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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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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

第1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

Thinking about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Zhao Hui

(TianJin Land Reclamation&Expropriation Affairs Centre TianJin 300221)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ignificant effects have been obtained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ianjin high-standardbasic farmland. However, many problems were initiate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ianjin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ork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high standard basic farmland construction main methods,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future work.

Key words: High-standard basic farmland ;land consolidation

1引言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中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是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是指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2012年3月29日,国土资源部实施的《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再建成4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到2020年力争建成8亿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我国重要的战略举措,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保障粮食安全、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2 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概况

《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分配天津市“十二五”期间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规模224万亩,国土资源部下达天津市2012年60万亩、2013年48万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天津市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整治任务,全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取得了明显成效。2012年度天津市共完成59个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面积约67万亩,圆满完成年度任务。2013年度设立了53个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面积约52万亩,均完成项目设计工作,项目实施稳步推进。

3 主要做法

3.1 完善制度建设

为适应土地整治工作形势需要,在国家以及天津市相关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方案及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基础调查技术方案的通知》、《关于规范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一系列办法文件,进一步就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工作方案、基础调查技术标准、实施管理以及规划设计和验收环节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政策制度依据。

3.2 加强组织保障

为切实保障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天津市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为主体、国土搭台、部门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金”的工作机制,以确保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各区县分别设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区县主要领导任组长,国土、财政、农业、水务、项目辖区内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着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3.3 强化公众参与

一是在项目申报阶段,充分征求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并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的土地整治项目征求意见书为项目立项的要件之一。二是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意见,确保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三是在项目实施阶段,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农民自行开发土地整治项目;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单项工程可由项目所在地村民承担。四是项目建设全程,由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实行多方监督,村民意见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五是项目建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作为管护承担单位和管护责任人,进行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后期管护工作落实到位。

3.4 严格制度执行

为保证项目实施的规范运行,严格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要求,执行项目“五制”,即法人责任制、公告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防护林网等单项工程,凡是需要招投标的,一律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建设过程中,一是聘请专业监理单位和项目区农民对工程实施全程监理;二是强化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工程造价有预算,材料进场有检验,关键部位有鉴证,工程进展有日志,确保建设工程各个环节规范运行。

4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思考

4.1 资金缺乏动力不足

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普遍缺乏资金,只有少数项目可以争取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其余项目均为自筹资金项目。由于缺乏资金支持造成各区县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积极性不高,推动工作阻力较大。且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拨付程序繁琐,拨付进度与工程进度不匹配,资金使用效率有待提高。

4.2 从业队伍素质有待加强

近几年随着土地整治工作的发展,天津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均设立了土地整治专门机构,但人员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在岗培训,对土地整治行业了解不精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土地整治专门机构承担着全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审查、竣工预验收等技术性工作,对人员土地整治专业技术知识要求较高,从业队伍素质有待进一步加强。

4.3 参建单位水平参差不齐

从目前工作上看,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涉及的招投标机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监管,仅对于规划设计单位需要具备天津土地学会颁发的土地规划乙级以上证书,其他各类参建单位均未进行准入管理,对其完成的质量成果更是缺乏有效评价,从而影响了项目建设的成果质量。

5.有关建议

5.1 理顺资金渠道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的通知》,对新增费的使用范围、预算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天津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渠道不畅通,从财政部门申请专项资金比较困难。建议国家出台具体新增费使用程序规定,明确新增费由各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安排项目和管理,增加地方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扩大新增费的支出使用范围,使用新增费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新增耕地也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5.2 进一步健全文件标准

为了适应新时期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需求,国家先后出台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以及《规划设计编制规范》等一系列文件标准,建议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土地整治行业的工程招投标、监理方面的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标准,规范和指导土地整治特别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5.3 加强土地整治专业队伍建设

结合不断出台的标准、规范,建议广泛开展针对土地整治基层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与部土地整治中心、高校以及研究机构建立合作,加强与其他省市的沟通交流,学习好做法、新观念,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团队合作意识强的服务队伍,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5.4开展对参建单位的考核评价

建议一方面借鉴其他行业部门的经验,建立土地整治行业资质管理体系,出台对招投标机构、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考核评价办法,形成参见单位准入退出机制;另一方面借鉴其他省市做法,成立专门的土地整治协会,负责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监管,优化土地整治行业队伍,确保土地整治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55号.2012.3.27

[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2012.4.6

[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1033-2012)2012.6.20

第2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最早的土地整治工作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的井田制,但现代土地整治工作起步较晚。国内关于土地整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理论体系不够成熟。目前,我国的土地整治管理工作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阶段[6]。解放初期的土地整治主要是调整土地权属、改善土壤肥力状况、治理南方水土流失、配套农业基础设施等。直到1998年国土资源部正式成立了土地整理中心,新一轮的土地整治工作才开始。为了协调人地关系、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国家先后制定了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总体目标和“占补平衡”的政策,通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来保证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入21世纪,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基础理论和工程设计模式、方法不断增多,内容也逐步趋于全面。国家先后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此外,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又制订了许多制度规范,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前期的土地开发整理只重视土地的经济效益和面积,而忽视了土地的生态效益和质量,后期的土地开发整理逐步重视土地的生态景观功能和耕地质量,力求实现土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最大化,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11年,总理提出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再建成2667万hm2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国土资源部特颁布《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进一步规范各地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2013年11月,国土资源部颁发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对土地整治的验收、监理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正在不断趋于完善。我国台湾地区把土地整理称为土地重划,其主要实施依据源于《农地重划条例》,它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方法和步骤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贵州省概况

贵州省是喀斯特岩溶地貌典型发育地区,以丘陵山区地貌为主,全省山地面积占61.7%,丘陵面积占30.8%,宜耕平地面积仅占7.5%,是全国唯一一个没有平原的省份。素有“地无三里平”的贵州由于近年来建设用地侵占耕地面积不断加大,导致耕地资源奇缺。为此,贵州省近年来开展了大量土地整治项目以扩充耕地资源。通过土地整治为今后规模集约化的农业大生产搭建平台[7]。至2012年底,贵州省石漠化治理面积逾100万hm2,森林覆盖率提升20多个百分点[8]。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以及土地整治专题资料,2001-2012年,全省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6.79万hm2,累计开展土地整治项目13000多个,通过土地整治增加耕地11.99万hm2,总体完成了全省的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在开展整治项目过程中,贵州省结合贵州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整治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为进一步推动贵州土地整治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和技术支撑,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稳步有序开展。如《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等。从项目选址到最后竣工验收都有一系列规程制度管理。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从2011年3月1日起,《贵州省土地整治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贵州省土地整治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9]。贵州省制订的《贵州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指出贵州省2015年将建成40万hm2高标准基本农田,对此,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拟出台相应规范指导省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开展。

2.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公告制度

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级别,一般情况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其职责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质量监管、资金筹措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施工之前由承担单位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项目公告内容:项目名称、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土地权属情况及负责项目各阶段的单位等。

2.2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以及合同管理制度

所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单位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方案,在报经上级监督部门批准后工程施工招标公告,在公证、纪检、监察等监督单位的参与下,举行公开招投标,从而确定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施工单位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相互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由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项目资金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

2.3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土地整理监理是指监理方受业主委托,根据土地整理的相关要求确保土地整理专业化的外部监督管理活动[10]。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每一个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能有效地控制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能高质量地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及协调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2.4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对竣工验收的各项内容有详细规定。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分级验收,验收分技术评定和结果确认2个阶段进行。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请有验收权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市级项目和省级项目验收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经过初验,要抽查60%以上的工程量。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

2.5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和资质备案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整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以及投诉。国土资源厅专门编制《贵州省财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对经费进行管理,省、地、县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安排及有关经费的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加强审计。对于省级土地整治项目,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也要对项目进行监管。从2012年4月9日起,省国土资源厅对参与土地整治活动的各单位、公司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即所有从事土地整治方面工作的单位和规划人员都要在国土资源厅备案登记。根据贵州省土地学会公布的信息,至2013年底,全省具备土地规划甲级机构2家,乙级机构89家。根据2012年贵州省国土资源公报,全省具有测量资质单位384家。这为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管理保障和技术保障。

3存在的问题

3.1项目立项随意,公众被动参与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过于随意,缺乏科学性,政府主导色彩浓重。政府扭曲土地整理的目的,单纯地追求项目规模大,把土地整治看成是地方投资项目或换取建设用地指标的手段,而忽视了该地区土地整理是否有必要性。缺乏对群众的引导和宣传,群众参与的积极性较差[11]。项目选址、立项之前没有经过公众参与决定,更多地体现出一种政府强制性投资行为,未体现公众意愿。虽然在规划设计时村民签署了各种意见书,但由于农村村民知识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难以体现真正的民众意愿。村民只知道这个项目已经确定要开展,需要他们签字、征求规划意见,而没有决定这个项目该不该开展的权利。

3.2资金管理漏洞多

不少土地整理项目变质,从整理土地变成修路。很大比例资金用于与土地整理关系不大的道路建设,资金未用到正题上。尤其是土地平整工程,在计算填挖方量时没有统一的标准,超限误差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精确度。在预算时部分费率的选取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规定[12]。另外,把乡镇政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这不利于资金监管,不仅存在挪用拖欠的风险,还会造成上级部门监管困难等。

3.3许多管理制度流于形式

土地整治项目通常都是省市一级的投资项目,且涉及耕地占补平衡,影响地区发展。专家评审时受政府的干预强,往往要承受政府方面施加的压力。尤其是在可研阶段审核制度不到位,在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基本上是全部通过,这不符合实际。在评审规划设计时,缺乏系统的评价标准,使得规划设计不合理。例如贵州省贵定县某土地开发项目所设计的蓄水池全部规划在田间道生产道边沟上,布局不合理;一田间道最大坡度超过20%,完全不符合道路设计。设计不合理造成整治资金和土地资源浪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绝大多数项目都要做变更设计,有的施工单位为避开高难度作业地段(如道路涉及大面积爆破作业)申请变更规划设计,使得规划缺乏法律效力。项目管理配套制度建设滞后和惩罚措施缺乏,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效果不理想。

3.4缺乏后期管理维护制度

项目往往出现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沟渠堵塞未及时清理影响灌溉,田间道损毁不能及时补修。项目业主一般情况下是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政府在取得业主管理费用之后,往往不再重视项目区维护。目前没有对后期管理责任进行全面系统的安排,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责任模糊化直接影响整理区各工程设施的有效使用年限,导致不经济现象产生。

3.5土地整治法律效力低

目前我国土地整治缺少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发挥土地整治的法律效力。虽然各省各地区根据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规范、条例,但其法律约束力不强,现实操作中缺乏强制力,对各项目负责单位没有有效规范力度,效果甚微。尤其缺少生态工程方面的规范和制度,规划设计中每涉及到生态工程就是种植行道树、播撒绿肥等寥寥几字。

4对策建议

4.1建立一套系统的土地整治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专门的土地整治法规。高效力的规章制度是高质量执行土地整治活动的前提。我国是法治国家,法制化的土地整治使得规划、管理等行为更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整治管理的主要依据。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尤其是要加强项目监理体制、资金审计制度,确保项目的质量以及资金利用的规范合理。建立项目后期管护制度,以保正整治工程的可持续利用和长期效益。

4.2建立项目纠察制度

由国土资源厅定期组织省外专家对省内各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随机抽查评价。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投资预算、施工质量等进行核查,并建立评价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对高质量的整治项目予以表扬。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考核,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3建立统一的土地整治项目数据库

将历年来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统一录入专门的数据库中,内容包括项目地址、规模、参与项目的各负责单位以及项目的各相关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投资预算书、监理日志、竣工验收资料等。为以后的数据查询、责任追究、新项目选址意向等起到高效率管理作用。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推动土地整治公众参与的最大动力来自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规范,而非政府鼓励或舆论呼吁[13]。首先政府要保障土地整治项目基本信息及时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公民的监督。建立畅通的土地机制,使公民的意见、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反映。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政府宣传等途径加深公民对土地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知。在全省范围内成立土地整治公众监督团体组织,对政府土地整治行为实行监督、提供建议。

5小结

第3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实行出让和转让。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  我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我省境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四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一)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无合法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证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的;

(三)未按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或者虽已开发利用土地,但实际投资总额不足计划投资总额25%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和发展情况认定不宜转让、出租、抵押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统一管理工作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权属管理工作,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土地权属管理以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及其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与建设项目相结合。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条例》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主要应当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土地使用权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预先公告,并具体主持拍卖工作。

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预先公告,会同城市规划、建设和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组成评标小组,并具体主持招标工作。

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协议,并按照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让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告形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向申请使用土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块的位置、面积、四至、现状及地形图;

(二)土地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规划要求;

(四)环保、绿化、卫生、交通和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和年限;

(六)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和必须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建设等部门,根据出让土地的地理位置、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不同情况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当按拍卖、招标公告规定,交付应拍、投标保证金。

应拍、投标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交付的保证金应当在该块土地成交后15日内如数返还,不付利息。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上的款额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缴款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拍、投标保证金、合同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定金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币种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申请使用土地者须用可兑换的外汇支付,也可用其在境内投资企业所获的人民币利润支付。

第十七条  申请使用土地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算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保证提供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土地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申请使用土地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免收、减收、缓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事先向签订合同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 ,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的除外。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联建房屋而引起土地使用者发生变化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签订《房地产转让(买卖)契约书》后,还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受让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入股或者联营的,其投资额应当按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出让金数额计算。

原土地使用者已在使用的土地上进行了建设投资或者地价上涨的,投资额应当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其增值部分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转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时,转让人应当提前60天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七条  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随同出租;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使用权出租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出租。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前,出租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还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书》,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  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租赁契约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或者进行有损对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满,承租人应当主动迁出,按时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出租人。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当提前60天向出租人提出,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契约,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要求承租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一)承租人擅自转租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

(二)承租人在承租的土地上擅自改变原地貌和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

(三)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的;

(四)利用地上建筑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不按照契约约定的用途使用,有碍邻里生产生活的。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占用该土地时,租赁关系自行解除。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契约变更、解除、终止,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向抵押权人保证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前,当事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保管。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进行贷款抵押时,抵押人所取得的贷款数额应与所抵押的房地产现值相适应,如贷款数额高于房地产现值或者贷款利率明显不合理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适当加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  抵押共同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时,抵押人须经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方可以用抵押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抵押。

第四十三条  抵押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应将出租情况告之抵押权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一)抵押人于抵押期满未能履行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又无合法继承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人拒不履行债务的;

(四)抵押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处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有优先受让权。

抵押权人可以依法通过拍卖方式转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并有优先利用所得款项进行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因清偿债务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抵押人应当持有关证件在抵押权消灭后3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事先通知土地使用者,并根据土地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相应补偿。土地使用者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二条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七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必须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在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的40-60%缴纳。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联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让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时,其抵押款额不能含地价。

第五十六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依法予以出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收回,并依法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在向广告经营单位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以买卖、出租房屋或者场地为内容的广告时,必须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有关登记证明;对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证实其土地使用权已通过出让形式取得时,广告经营单位不得受理有关买卖、出租房屋或场地的广告业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用途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处以出让金总额5-10%的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内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出让手续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可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收入额50%以内的罚款,对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隐瞒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收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其全部隐瞒金额,并可处以隐瞒金额50%以内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土地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过程中收取的各种税费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4篇:土地规划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字:燃气调压站;施工许可证;备案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天津城市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市内六区及周边区县近、远期对天然气的供气需求,需根据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敷设天然气管线并建设燃气调压站,建成后,可优化我市的燃气管线供气网络,增加供气和调度能力,保证沿途用户的燃气需求。燃气工程的开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之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所以燃气管线、设施的施工,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铺设。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非常必要和有意义。但在实际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经常会遇到急活儿,例如:新建小区通气入住、煤改燃冬季采暖期必须到点通气等工程,由于工程工期紧、任务重,所以如何及时、高效的办理施工相关手续,以便尽快取得施工许可证,抓紧开工建设,早日实现通气点火,让老百姓用上天然气是当务之急。

在办理燃气调压站工程的施工许可中,需首先办理图纸审查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办理渣土备案,再办理质量监督备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最终办理施工许可备案。取得了施工许可手续,就可放心的开工建设了。各项手续的办理可谓是环环相扣,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均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

一、图纸审查备案:

若本工程为市属项目,持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到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二楼建交委窗口办理;各区县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行政许可中心建交委窗口办理。成果见图1:

图1: 图纸审查备案

二、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

在行政审批服务网下载天津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缴款表,单位工程汇总表,下载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缴款申请确认书,单位工程汇总表,填写并去行政许可中心建材办窗口缴费。下载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章;网上申报,待审批后,带着天津市公用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带图审章);施工图纸审查意见书;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去行政许可中心建材办窗口办理。成果见图2:

三、渣土备案:

需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的装运合同;渣土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及门禁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防止渣土撒漏保证金缴纳证明;防止渣土运输撒漏承诺书;渣土运输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由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成果见图3:

四、质量监督备案:

从天津建设网上下载《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并加盖公章;提供工程进度情况说明,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书;提供中水质量监督的情况说明或补办中水质量监督的承诺,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提供工程设计、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经备案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副本原件);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质量责任书》,并上报质量监督备案部门。质量监督备案在行政许可中心建交委窗口办理。成果见图4:

五、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在天津建筑网下载《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章;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原件及扫描件);提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原件及扫描件);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地下设施情况说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临时围档情况;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安全方案:临建设施 、安全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进帐单);提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名单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名单 、监理人员名单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名单中提供相关人员联系手机电话);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扫描件);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上报安全监督备案部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总队办理。成果见图5:

六、施工许可证手续:

需提供建设单位银行存款证明;立项批复文件;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件备案表;带图审章的节能设计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图备案书;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原件);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施工中标通知书及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需先在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上传在网上,审查受理后,再带原件及复印件去行政许可中心窗口办理。成果见图6:

图6:施工许可证

七、在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中需注意问题

在办理各项手续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以便快捷高效的取得施工许可证,保证工程的顺利开工建设。

1.在各项手续的申报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工程单位、工程名称的一致性,避免因其不一致,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例如:规划许可证上的工程单位、工程名称一定要与图纸审查备案书上的相符。

2.除特别注明外,办件过程中一般都是交验原件,收取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

3.办理各项备案手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表格,可从相关网站下载,填写并加盖公章,作为进件资料。

4.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必须先办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两个基金的缴费事宜后,才能办理节能技术资料备案手续。

5.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办理必须先在网上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去行政许可中心进件。

6.渣土备案、图纸审查备案、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可同时进行,减少办理时间,提高办件效率。

7.因特殊原因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可先办个临时施工许可证,但要关注临时施工许可证的实效性,一般三个月需补办一次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在办理延期申请时,需先在网上申报,审查通过后,带上授权委托书、施工许可证申报表及临时施工许可证原件去行政许可中心办理。

8.在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需向建交委提供建设单位银行存款证明,要注意存款证明的时效性,一般为15天,过期还需重新办理。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存款证明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存款证明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9.立项批复、能评、环评、规划许可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质量、安全备案书,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等资料提前做好扫描件,以便于网上报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