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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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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

第1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合理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森林条例》、《*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范围内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适用本细则(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资产评估准则及评估技术规范,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涉及公益林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无论权属,实行核准制。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涉及公益林项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二)国有(包括国有控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1000公顷以上(含1000公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准;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准。500公顷以下由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1000公顷(含1000公顷)以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0公顷以下500公顷(含500公顷)以上报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500公顷以下的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评估范围

第七条国有、集体(含国有、集体控股)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其他产权主体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要求评估的;

(四)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从事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前,对拟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应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免费核查,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报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从事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业务应符合相关资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评估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十四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五条为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提供森林资产评估核准技术支撑,省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临时牵头组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小组”,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问题,审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为森林资产评估的核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森林资产评估专家、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金融和法律专家等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第四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六条凡需核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应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向负责核准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七条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报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核准审批权限,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的经济行为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对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机构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收到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后,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在评估报告或评估咨询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二)省、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的备案材料后,对提供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提供材料不齐全的,待资产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咨询报告)和森林资源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经济行为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和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产权单位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或评估咨询服务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评估工作底稿;

(六)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的披露程度;

(八)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咨询服务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第2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国家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第3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特点;资产评估;评估方法;建议

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使林业资产逐步走向市场化、产业化与规范化。但其中也不乏出现森林资源资产为作为对象转让、出售、银行抵押以及拍卖等经济行为的问题,因此,进行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也变得尤为重要。

1 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概述

林木资产就是指林地内作为森林资产的组成部分的所有林木。林木资源在我国占据面积和蓄积方面都被列为林中之寇,林木资产也被叫做立木资产,立木资产又包含活立木和枯立木两种,指的是站立于林地中的尚未砍伐的树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与市场的逐步完善,森林经营中的立木资产交易范围与频率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林木资产的评估就变得非常重要。林木资产评估中的立木价格对森林经营所获的利润有着直接的影响,其利润的高低,对立木交易的双方同等重要。但由于立木资产在价格估算时,由于各自的计算方法和评估方法都有所不同,准确确定极为困难,还需要结合林木资产的自身特点与评估方法的具体选定及评估结果得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论。

2 森林资源林木资产的特点

2.1 生产周期方面

林木资产归类于生物性资源资产,从种植到成才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生长周期极长。由于受到这种周期生长的影响,使林木产品在供应调配上带来很多困难,再加上森林的经营付出、造林投资需要长时间方可取得回报,投入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其经营成本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很重,这种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经营成本的正常运营。

2.2 经营方面

林木资产具有资源再生的能力,这是生物性资产所具有的共性。这种特有的性质在林木资产的经营中有着很大的作用,但在异龄林木资产中产生的作用是最大的,只要科学合理的经营便可长期甚至永久性地经营下去,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要将这种再生能力给予适当的估计。

2.3 效益方面

林木资产经营目的是以木材为主其他林产品为辅,森林经营中可同时挖掘其生态所产生的效益。如利用森林特有优势进行防风固沙、释放氧气、预防水土流失等,以起到改善人类现有的生存环境。在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过程中,要做到对木材与林产品在经济效益方面评估的同时也要对其生态方面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一同进行评估。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生态经济效益处于高端时期,为了避免乱砍乱伐,国家对森林的采伐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例,而这种限制也将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的结果。

3 森林资源林木资产评估的必要性

林木资产是森林资源的一部分,其资产的评估更是森林资产资源管理中的重要组成。无论是在森林资源流转的规划上还是对其资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上,均起着重要的作用。既能够推动森林资源资产的交易活动循序渐进的进行,又能够对森林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另外,还有利于森林资源依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起到保护作用,使其演变为以根本取代传统的经营方式,从而实现了森林资源向着资产化管理模式发展,促进了森林资源变成资产商品化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深化了林业经济改革制度。因此,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是十分有必要的,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4 评估方法现状分析

4.1 林木资产评估

(1)市场价到算法,林木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到算法仅适用成熟林或过熟林。它能把林木资产现有的市场情况客观的反应出来,可从市场中直接获取评估参数和评估指标。而评估结论更能准确的反应出市场价格,其结果就非常容易被评估的各方人员所接收和理解。

(2)现行市场法,应用现行市场法一定要合理选择可参照的案例,选定几个适合的评估案例是这种评估方法成功的关键所在。要保障调整参数的正确测定,进行评估的林地尽量保持与案例林状况一直的局面,其交易时间必须以接近评估基准日为准;另外,受到发育不充分的森林资源资产市场的影响,找到一个近期评估案例是很困难的,若以参照以往不同日期的评估案例,就必须以当时物价指数和评估基准日为基础对物价指数进行相应的调整。

(3)收获现值法,所谓收获现值法就是用于中龄林和快成熟的林木用以资产评估时以折现率的计算投资效益的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要将林木经营成本的前期投入的金额价格扣除,再对调整系数进行测算,并进行实证分析。就拿中龄林木来说,进行收获现值法测算得出的结果可直接反应出林木资产的价值,所得结果非常合理且受到市场的欢迎。

(4)重置成本法,这种方法只适用幼林和未成熟林木的造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估算时,一定要考虑在林木经营过程中由于技术改良或技术推广时所造成的原有价值的相对减少问题,再加以成本的测算与投资收益的合理确定后与其他方法协调进行方可。

4.2 林地资产评估

(1)现行市场法,此方法是林地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使用该方法最关键的是要选择适当的评估案例,所选的被评估林地条件和参照案例要求林地条件必须相似。但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寻找与其资产评估相仿的参照案例非常困难,各个参照案例的价格成交时均要做相应的系数调整,现行市场法还要具备能够获取较多交易实例资料的活跃市场,且要保障进行交易的案例合理与真实。

(2)期望价法,利用林地期望价法对林地进行评估时所具备的前提条件是:一是林地属于无限年期的经营方式,永续作业中的林木经营的主伐林龄要相同;二是林地期望价法最适用于薪炭林、疏林地、防护林、灌木林地、采伐迹地与火烧迹地及国家规划中的宜林地林的资产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该方法对林地进行评估时的参数确定还缺少客观的参考依据。

(3)年金资本化法,该方法适用于那些年租金相对稳定的林地进行资产评估,其方法计算比较简单,进行估算时仅仅涉及到年平均租金和总投资收益率。但在年平均地租金和投资收益率的计算时,要注意将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从平均地租租金中扣除,在投资收益率的确定方面也应考虑到这个问题,若在地租租金中没有扣除通货膨胀因素,那么在采取投资收益率时就必须包含通货膨胀。

(4)林地费用法,此方法通常适用于像苗圃类型的林地进行资产评估,最主要方面是用在比较明确的林地购入费且购入后只采取了改良措施而并没有进入经营阶段的林地。但在林地资产中林地购入后单单做了改良而未进行经营的情况甚少,因此,此方法在林地资产评估使用当中用的最少。

5 案例分析

5 结论及建议

森林资源在进行资产评估所选取方法的过程其实就是要求评估人员以遵守客观事实或一定的约束为基础条件对待定资产进行的理论分析、论证、比较的过程。并对资产评估的价值以最大程度上实现其认可度与公允性,其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是决定评估结果真实、可靠的关键因素。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当中所选取的评估方法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大多数仅仅偏向于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上,且这种理论研究也不够规范。建议在今后有关森林资产评估的研究工作中更应重视对其评估方法的实际案例研究,尤其要对我国森林资源中的经济林、防护林和竹林等林木资源的评估方法的选取上与参考应用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为以后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在评估方法科学合理的选择上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6 结束语:

近年来,尽管我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稳步推进。但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目的性的经济行为也越来越多,如转让、合资、抵押贷款、合作与股份经营等。实践中还存在林权流转与操作不规范,资产评估市场极为混乱,导致我国的国有森林资源在大量流失。现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尚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需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的改革依然任重道远,还需相关人士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参考文献

[1] 郭超,用材林林木资产评估决策支持系统的研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08年.

[2] 郭保香,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J].林业经济,2010(8):86-89.

[3] 朱龙章,刘少雄,刘尔平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0(24):204-206.

[4] 孙晶波,李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方法在实践中的探索[J]北京:林业科技情报,2006(2):23-26.

第4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一、我省开展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树立良好规范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指导思想。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为了把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耗费介入其成本之中,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的架构,强调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在各生产要素中的突出位置。改变过去那种“高投入、低产出、高浪费、低效益”的经营模式,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走新型的森林旅游发展道路。

2、变我省森林旅游资源的无偿或微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制度。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重新计算森林旅游的开发和使用成本,森林旅游经营者只有付出相应的经营成本和代价后,才能取得相应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和资格,这样经营者就会为了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而放弃对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和无度滥用,减少或有效杜绝了对森林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为优化我省森林旅游资源配置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通过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等来调节资源的合理流动。这就要求全部市场资源必须要有价格基础。对于森林旅游资源也是如此,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模式的完善,通过引进合作、合资和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快森林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无疑会加速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森林旅游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4、为我省森林旅游资源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我省是一个森林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的省份。但由于受过去只注重开发而不注重保护的森林资源经营观念的驱使,森林旅游资源正日益呈现迅速退化的趋势。森林旅游产品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对较低的森林旅游产品价格,会造成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消耗,超出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加快资源损坏。森林旅游业对于我省来讲,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价格的制定上还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我们要强调在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合理确定森林旅游产品的价格。

二、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和其它资产相同,在评估的时候也主要依据上述的三种方法。但由于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影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价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在评估方法的使用上也要与其它资产评估有所区别。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它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其它森林旅游资源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基础,以此来估算待评估资源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E=K××G×S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K为森林旅游资源质量调整系数;为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G为相同或相似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单位有效使用面积的市场价格;S为待评估资产的有效使用面积;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资产评估中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被评估对象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去除发生的各种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的减值而把剩余部分的价值作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价值=重置价值―实体性减值―功能性减值―经济性减值

3、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也称年金资本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是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年均收益比较稳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已经比较完善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评估公式如下:E=A/P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A为年均纯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

三、结论

以上三种评估方法只是在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实际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这三种方法是分别从不同的渠道中分解出来的,虽然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在使用中并不能完全将三者割裂开来,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实践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在评估中,避免单一的评估方法,而要是多方法的协调使用,相互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避免单一方法带来的偏差。在选择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时要同时考虑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傅晶.黑龙江省森林公园产业化经营研究[J].商业研究,2006(10):117―119

第5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关键词:林权;林权制度改革;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326.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919(2012)02-0028-04

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

对于启动新一轮林权改革的动因,研究者们大多是从现有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方向。也有研究从林权制度变迁的视角,探讨林权改革的诱因。例如,柯水发

等(2005)构建了林权制度变迁的动因模型,认为林权改革有5个重要的诱因:资源稀缺的原始动因、利益的刺激和诱导、经济效率的激励、人类需求的变化以及林业外部环境的变迁[1]。张海鹏等提出虽然这些研究从一般意义上对林权改革得以发生的原因给出了解释,这有助于理解林权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这些解释并没有体现出此次林权制度变迁的特殊路径[2]。此次林权改革首先是在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进行,然后中央政府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可以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合。因此,探究福建省和江西省自发林权改革的动因就显得更加有意义。

郑育桃、李华在比较西方经济学与经济学对制度变迁基本动力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主观上变迁主体经济利益的驱动,要求降低税费、追求潜在经济利益、自主经营权利、实现兴林致富;客观上现有集体林业体制阻碍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林业生产长期低效,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要求,转变生产方式和提高林业生产力的要求[3]。梁霁等运用制度经济学观点,以“制度变迁”为切入点,结合现实因素,运用博弈分析的观点,从林农和政府之间的博弈竞争关系出发,在市场竞争、外部性和效用变化等方面分析了此次林改的现实原因。并通过分析的结论做出了林业产业要融入市场经济,政府要转变林业职能等政策建议[4]。张海鹏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评价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短期效果。政府进行林权改革的动力则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在过去的20年中,福建省和江西省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林业收入对财政收入的贡献逐步下降;同时,伴随着其他产业及私营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于林业产业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但也有学者认为,中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在于过去改革的思路存在某种程度的混乱,是对土地问题复杂性的认知不明[5]。

2 法律制度与政策研究

2.1 林权及产权制度等概念研究

几乎所有的文献对林权内涵的界定都认为林权是一束产权构成的权利束,可以统一于一体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但对林权由哪些权利构成却有不同意见。何丕坤、何俊认为林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可以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刘宏明指出林权的客体即林权所指向的对象,是森林、林木和林地。顾善松、刘国顺等就林权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林权就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徐秀英认为由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林权也指权利主体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使用、收益、处置等方面的权、责、利关系。高岚认为林业产权不同于林权,其内涵要比林权广,林权的客体仅指林地、林木;而林业产权的客体是指林业资产,范围要远远大于林地、林木。此外,林权偏重于法律关系;而林业产权除了法律关系更偏重经济行为。

此外在林权内涵界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学术界和实际工作中对有关林权的称谓很多,主要有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地产权、林木产权等。在使用中,有时混淆不清,尤其是不加区分地使用“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实际上这些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徐秀英从产权客体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区别。

对于林业产权制度理论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森林环境资源。石德金、马爱国认为森林资源的产权是指森林资产的所有人占有、使用和管理森林资源的权利,相应的也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一系列权利。张敏新指出森林产权制度界定了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对林地、林木以及林内动植物等的权利。张春霞认为林权制度是对林权所包含的权能的界定、主客体的设定、确立和保护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2.2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祝昌霖、林锦斌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提出了林业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短期掠夺性经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等问题,从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林地使用权设立、变更等方面提出妥善审理涉及林改的林业民事案件的对策。韦贵红认为林权法律界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林权主体、客体与内容,集体林权改革的法律内涵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以及保障收益权,各种形式的林权流转都要明晰权责,在不违反森林经营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进行抵押融资活动。张红霄提出在集体林业发展过程中,良好的政策是有效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森林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路径。认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法律意义在于落实集体林成员总有和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通过制度变革与创新落实林地承包经营用益物权,建立低交易成本的林权流转制度。金银亮通过对贵州省锦屏县的实地调研发现,林农权益受到侵犯主要来自于两方面:集体内部和外部力量。在集体内部,由于现行的集体制度安排,所有权主体虚置,在集体外部,现行的林业政策、产权制度安排都造成了林农权益不安全,权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都存在着缺陷。认为林农无论是在实体性权益还是在救济自己权益的时候都是弱势的,法律条文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林农在进行权益救济过程中困难重重,林农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是非常高昂的。岳海龙也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研究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析了集体林改的法律问题,最后提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法律和政策研究。

3 改革成效研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定了林农的主体地位,林农的投入多了,管理的细了,林木蓄积量增长很快,据统计林农的林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在显著增加,而且每年增长速度都比前一年快许多。王长春等指出只有盘活森林资源,建立起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经营管理机制,将林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给予林农,才能切实保障林农的生产经营自,真正促进农民增收。张国明对江西省集体林权改革进行调查后,认为林改有利于林农增收、干群团结,但是给基层财政带来很大负担,林业发展后劲不足。裘菊等在福建省的调查分析得出集体林权改革使林地、林木的经营管理权得到法律保障,林业呈现可持续增长趋势,同时也指出村级民主状况、林改过程中的公平性问题、采伐限额分配中的寻租问题都会影响林改结果。随着改革的推进,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民新一轮的失山、失林现象将会出现。乔方彬等在总结国内外森林产权变革情况后提出,集体林产权变革可以减少林业投资风险、促进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盘活林农资本促进其他产业发展。张蕾基于江西、福建、辽宁及云南四省的调查数据,对比分析林改前后农户相关情况,发现林改促进了林农增收,对农户生计有显著影响。陈珂从林农对林业资金需求、资金来源渠道以及未来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层面分析了辽宁林权改革后林农投资问题。孔祥智等通过对永安市15个村的实地调查,从村集体收入、财经使用、公共物品供给等方面分析了林改对于村级经济的影响,认为产权改革是一个利益调整的过程,通过改革集体经济实力增强,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张红霄等以福建省高南村的案例为对象,对轮包制的制度效应与瑕疵进行了分析,指出轮包制满足村民对集体山林平等经营与收益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森林持续经营以及维护森林产权的安全与稳定,但受到森林经营周期、采伐限额制度的限制,均山目标难以实现,通过招标方式满足村财政收入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缺乏可持续性。王新清以福建永安市为例,分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绩效,认为林改促进了林业可持续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水平,推动了农村民主建设。

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

随着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将出现森林资源资产有偿转让、出资联营、股份制改造、抵押贷款等多种经营形式,森林资源资产交易也将日趋频繁。为促进森林资源的流转,保障森林资源转让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李祖贻、洪端芳等在长期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调研并参阅有关资料成果,分析论述了福建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经营和采伐管理工作现状,指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矛盾突出,伐区配置偏离森林经营,面对众多经营主体指标分配成为棘手问题,提出了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调整采伐管理政策等具体对策及建议。胡铭就目前湖北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分析,从如何正确界定森林资源资产产权范围,提出了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入机制、专门的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机构和出台省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及操作办法等观点。韩玉才、钟传东等认为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的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主要构成要素营林成本、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润、税金和林木生产中的损失。韩玉才、罗江滨、徐高福在对林木资产的评估中用到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赵利梅在对2003―2008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实证研究中,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殊性,针对集体林的森林资源评估的“双重特殊性”,对集体林评估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适当地进行放宽条件,在基层林业工作者中选一批经验丰富的“老林业”充当评估员的角色。许多林农,尤其是林业收入所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小和林地地处僻远地区的,特别渴望林地流转,但是过高的林地评估费用使经营的林地流转,按0.6%收取评估费,对100万元及其以上价值的林地,按2.5%来收取;森林评估费堪比房地产评估费用,经营者要负担额外高的评估费,这成为导致林地流转不畅的一个主要原因。所以在集体林权流转的时候对特殊地区、特殊的林地可以考虑一定收费优惠。

5 其他方面研究

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于其多方面、多层次、多视角的相关研究也日趋热烈。如孔凡斌采用定量的方法以江西省为例,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乡财政收入的影响,同时也对林区县做了进一步的分析;文彩云应用ordered probit和probit模型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下农户林业收入、林业外出打工人数等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从理论方面分析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生计的影响;孙妍通过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标体系,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作用进行了系统的评价;朱冬亮、刘常玲、肖佳、徐洪武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案例省和地区进行实证研究,找出当地集体林权改革出现的问题,进而对解决的办法提出对策建议。黄安胜应用SPSS软件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证实了林业资金投入行为影响程度大小;刘琼莲从村财政等角度出发,研究了它们本身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并就今后政府等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出对策建议;王晓娟、林苇从理论角度分析了集体林权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自己的见解。

6 讨论

6.1 研究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现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由原来的试点省份和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对林业产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已经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学者们研究的领域也越发的宽泛。然而,虽然现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是比较薄弱的。①专业术语运用方面:在中国期刊网上,有关林权的称谓种类繁多,在研究中发现有林权、林业产权、林木产权、森林产权、林地产权、森林资源资产产权、森林资源产权等,在使用时容易混淆,有待改进。而且目前的研究成果虽然很多,但是很零乱,缺乏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对研究对象某些方面的研究也缺乏深入的分析,特别是理论支撑不够。②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多数研究只限于对现存问题的归纳和总结,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由于多数政策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其相互之间互为影响,单就某一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是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的。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目前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资源评估制度研究不够深入,或者说没有根据集体林的特殊性进行全面的研究。在评估管理方面的成果较多,管理工作走在了前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研究相对薄弱;评估方法偏重于操作层面,对评估方法中涉及的技术经济参数缺乏深入研究,许多停留在经验判断的层面上。更为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④从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其他角度研究看,学者们研究的角度更加多样,既有定性研究又有定量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可能使某些研究缺乏定量分析而使研究结论比较单一并且缺乏说服力和针对性。专业术语运用混乱,对整个研究对象的系统研究;林权政策和法律研究方面缺乏深层次、多角度的原因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尤其是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研究较少,几乎为空白;其他角度方面的研究虽然多样话,但是定量研究明显不足。

6.2 研究展望

进一步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对巩固现有的改革成果和进一步完善和促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现有研究必须不断深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未来的研究需要补充和修正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需要把现有研究不断丰富和加以创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未来的研究方向可以概括为:①开展多学科间的交叉、整合。规范与统一专业术语,对林权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系统的深入研究。多学科交叉将有助于更加全面、系统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其结果也应更符合实际、更科学。②深入加强对研究对象的细致分析研究。如加强对林农进行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效果和存在问题的研究,使提出的全面推进集体林改政策建议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案例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实事求是得出所在地林改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继续强化提出适合当地具体情况的更加完善的对策建议。③广泛开展不同区域层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研究的各项实践。在取得区域性、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区具体做法,不断深化和完善大力推广应用已取得的经验与技术。

参考文献:

[1]柯水发,温亚利.中国林业产权制度变迁进程、动因及利益关系分析[J].绿色中国,2005 (20):29-32.

[2]张海鹏,徐晋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动因性质与效果评价[J].林业科学,2009, 45 (7):119-126.

[3]郑育桃,李华.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动因研究[J]. 中国林业经济,2011(3):1-3.

第6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流转,是指林权权利人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林权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矿藏物、埋藏物和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须遵守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权流转工作。

第六条设立县林权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依法办理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以及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设立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开展林权流转交易,为流转交易提供各种服务。

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可以受理本辖区内属于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七条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决定其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方式和流转期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林权权利人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

第八条转让人自愿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他人流转其个人所有的林权的,应当由转让人出具林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转让人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流转他人享有的林权。

第九条林权流转的收益归转让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十条林权流转的受让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当具有林业生产经营能力,并依法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不得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第三章流转方式

第十二条林权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租赁、互换、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以流转方式取得的林权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既可以进行再流转,也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受让人进行林权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不得损害原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林权流转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书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五条转让人委托流转其个人所有的林权的,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受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林权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林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流转林权的林地座落位置、“四至”范围、面积、林种、主要树种及附图等;

(三)流转方式;

(四)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

(五)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期满时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办法;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林权流转当事人应当将林权流转合同报县林权管理中心登记备案。县林权管理中心在流转合同管理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流转程序

第十八条需进行林权流转的,转让人应当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流转交易。

(一)申请。林权属于个人所有的,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向转让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林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实施方案,送市林业局签署意见后,向省林业厅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须提交林权流转申请表、林权证、承包合同书等证明材料。林权属于集体所有的,还须提交相关法律法规认可的证明文书。

(二)审核。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核定,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定。对不同意流转的,应当于七日内向转让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林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在流转交易前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属于个人所有的,由转让人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起满一年后再进行流转的,必须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必须在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按照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本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在外县(市)的“插花山”的林权流转,经审核同意后,可在“插花山”所在地的县(市)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

个人所有的林权流转交易由转让人自行决定是否在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流转交易。

第二十一条在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登记。转让人持核准流转的证明文书、林权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到林权流转交易机构进行林权流转信息登记。

(二)信息。交易机构通过广播、报纸、电视、布告等渠道林权流转的相关信息,如林地类型、山场座落、山林面积及四至界线地形图、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及交易规则等。

(三)流转交易。林权流转交易机构必须在交易日7个工作日前招标竞卖公告。招标竞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的基价。

(四)签订合同。根据交易规则确定成交价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并由中标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费(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交易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章流转登记

第二十二条林权流转后,按规定须进行林权变更登记的,由受让人会同转让人共同到县林权管理中心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家所有的林权的流转,在国务院未颁布林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暂不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行了林权流转,但未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林权变更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流转管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林权流转:

(一)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

(三)处于抵押状态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进行流转的。

第二十五条林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上记载的终止日期。林权证上没有记载终止日期的,流转期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第二十六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或其他具有同等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申请方须交纳评估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珍贵树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十九条林权流转后,如遇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人所有;林木和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相应的所有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并根据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和剩余的流转期限按比例退还或扣减相应的流转款项。

第三十条林权流转后需采伐林木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实行采造挂钩。受让人必须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积极参与林权流转。县政府安排林木采伐专项指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流转情况统筹安排,用于经过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的必需的林木采伐。

通过县林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流转期限在30年以上,用材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县采伐限额执行情况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面积在500亩以上的,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可以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

第三十二条金融部门应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权证抵押登记工作由县林权管理中心负责。

第三十三条林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让方在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林权流转行为无效。已办理了林权变更登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注销其林权登记。

第7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浙江遂昌

中图分类号 F326.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3-0220-01

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1]。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2]。遂昌县地处浙江省西南部,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典型山区县,也是浙江省重点林区县之一。全县拥有林业用地22.1万hm2,森林蓄积量730万m3,人均林木蓄积量达40 m3,森林覆盖率82.3%,各项指标均居全省前列。近两年来,遂昌县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了林区抵押难、贷款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林业投、融资的困难。

1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遂昌县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全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破解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等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方式的信贷创新,促进银林共同发展,有效地解决了林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开拓产业投、融资的新渠道,带动关联产业的全面发展,实现了林农、银行、主管部门的多方共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应。2007年至2010年12月底,全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04亿元,其中小额循环贷款2.14亿元,惠及全县20个乡镇3 960户,林农抵押面积8 400 hm2,其中2010年贷款累放1.82亿元,涉及1 886户。从而进一步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盘活森林资源,实现以林养林,以林营林。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搭建起金融行业与林农、林业部门协作的平台,有效地拓宽了林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推动了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的创新,促进了林农林企的发展。

2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实践过程中存在问题

2.1林权证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林权抵押贷款

有些地方的林权证登记较为粗放,地名、四至、林种等项目与事后的林权流转合同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有的山林承包者,将全部或部分山林转包给第三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结果造成前任承包方因为林权证与实际拥有的山林不一致而不能贷款,后一任的承包者因没有林权证而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等后果。

2.2林权证登记的权利人与贷款人不一致

许多乡镇、村由于“二轮延包”工作中,严格抄写“林业三定”的资料,林权证上的权利人往往是父辈,甚至是祖父辈的姓名,他们的年龄很多已超出60周岁,民事行为能力有限,金融系统已不允许向该群体发放贷款,子孙却因为不是林权证上的权利人,成为事实上“有山无证”的人,因而也不能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也有的因为林权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同音不同字,也影响林权抵押贷款。

2.3有流转合同,但未办理林权证变更

许多山林承包者因为在“二轮延包”之前就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发包方感觉自己没必要办证,也没有主动为承包方提供办理林权变更手续的方便。也有的发包方对政策的理解有失偏颇,担心林权变更给承包方,山林的土地所有权也会“丢失”,故意不配合承包者办理林权变更。承包者因拿不到林权证而不能用林权进行抵押。

2.4森林保险制度缺位,风险防范能力差

作为抵押物的林木完全在借款人的使用管理之中,本身就具有难以管理的特性。特别是林木资源还存在较大的火灾隐患和面临诸多自然灾害,但目前林木资产尚不能参加保险。林木生产周期太长,不可确定的因素比较多,林木生产还不具备完全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如果发生大的自然灾害,同时欠缺森林保险制度,必然会对林业生产造成较大损失,林户权益和抵押贷款权益得不到保障[3]。

2.5森林资源评估难度大

进行林权抵押贷款,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需要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认定。目前该县林业主管部门无此评估项目,这是当前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因素。同时,由于山上的情况复杂、市场行情变化无常、森林的景观效益难以确定等因素,评估价难免出现与实际偏离的情况,评估价高一点,金融系统就难免会担心贷款人有恶意套现的可能;评估价低一点,林权所有者又缺乏用林权抵押贷款的兴趣。

3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3.1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宣传力度

要像抓土地联产承包制一样调动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广泛宣传林业产业发展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使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能够让更多的林业生产经营者认识与接受,让农民真正地认识到林地、林木也是生产资料,能带来较好的预期收益。同时,宣传林权证的变更不会使土地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承包方、原发包方的利益都将得到保护。

3.2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升林权管理的手段

坚持法定程序,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公告、发证的法定程序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坚持依法受理、现场勘验、定期公告、健全档案、规范发证;及时为林权的实际所有者,特别是承包经营者办理林权证,对林权证上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应当及时公示、及时更正,包括父子之间的林权变更、姓名等错别字、地名等抄写笔误的更正等。提升林权管理的手段,加强林权信息录入电脑工作,实现林权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的目的。

3.3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长效工作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因在资产评估的准确性、资产的流通转让、抵押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林权改革的配套措施,开展森林资源的政策性保险,减轻贷款人的贷款负担[4]。同时,为使贷款业务得以大力推广,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索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

3.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降低林木资产评估费用

地方政府、林业、税务等部门,应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贷款项目、林农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政府部门应组建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规范、有序、科学地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相应降低林木资产评估费用。

4参考文献

[1] 华文礼.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探索[J].华东森林经理,2008,22(1):50-53.

[2] 李栋.构建林权抵押贷款平台促进金融业和林业协调发展[J].绿色财会,2007(8):37-38.

第8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支持打造全国最大竹凉席生产基地。华安县拥有100多家竹凉席加工企业,是全国最大竹凉席生产基地,竹凉席产业也是华安县促进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重点项目。金融机构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贷原则,支持竹凉席龙头企业改进加工技术,扩大市场销售渠道。2012年5月末,全县竹凉席产业贷款余额为3062万元。

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创新。人行华安县支行、县林业局及各金融机构共同成立了“华安县林权抵押贷款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制定《关于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协作。近年来,林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林权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有效确保了被抵押的林权证不能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和用于办理林木采伐证;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信贷+保险”的林业融资模式解决了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增强了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为促进林权抵押贷款发展,农村信用社制订了《华安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行华安县支行向上级行提出了《关于开办桉树林、茶园抵押贷款的请示》,经省分行审批同意后开办业务,明确了客户准入、资源选择、额度控制、抵押物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有力推动了林权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12年5月末,全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6812万元,贷款余额4828万元,支持了18家林业企业和74户林农发展林业生产。林权抵押贷款已成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信贷产品,走上了良性运转轨道。

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林竹产业信贷服务水平。一是延长贷款期限。根据林竹生长慢、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金融机构对用于林木种植的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年以上,尽量使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二是可循环贷款。对竹凉席产业资金需求季节性强的特点,给予办理可循环贷款支持,便于生产加工企业在冬、春季及时组织资金进行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储备,在夏、秋季资金回笼时及时归还贷款,减少利息负担,提高了金融支持林竹产业发展水平。

金融支持林竹产业发展存在的难点和问题

(一)多数林农生产者规模小、效益低,导致林业信贷面较窄。当前华安县小规模林农生产者占多数,对生产投入的资金以小额为主。从调查情况看,50亩以下的占比约为90%,林农山场规模太小,经营成本高企,难以获得好的效益。金融机构信贷对象主要针对个别实力强、信用度好的企业及造林大户,林业信贷面较窄,而对大部分拥有林权、急需资金投入的林农,信贷支持较为不足。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困难,抵押率低。据林业部门反映,目前华安县林业资产评估部门尚未挂牌成立,华安县乃至漳州市都没有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多以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为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不具备权威性,其抵押资产价值难以确定。在金融机构缺乏专业的林权价值评估人员、对评估的真实性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只能在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发放贷款。目前华安县金融机构对以林权证质押的林业贷款一般按评估价50%的抵押率发放。林权抵押率低,贷款金额小,导致公司或个人融资成本和代价高昂,不能满足林业发展资金需求。

(三)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抵押物处置困难。目前县级林权流转市场体系尚未形成,林业产权交易服务等软硬件设施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林权流转“二级市场”尚不发达,致使林权再次流转受到限制,林权人的预期收益受到损害。林权抵押贷款一旦形成不良,抵押的林权资产处置困难,处置程序复杂,限制因素较多。如金融机构通过拍卖取得林业资产,砍伐变现时又需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砍伐证,林木产品价值实现受到政策的管制,影响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四)森林保险不适应林业产业发展要求,导致抵押物的价值难以保障。一是森林保险保额远远低于成林的实际市场价值及评估价值,抵押物保障程度低。二是保险品种单一,除火险外未设立其它险种,当发生冰冻、虫疫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盗伐时,抵押物价值难以保障,导致林业资产保全难,存在信贷风险。

改进金融服务,支持林竹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夯实金融支林基础。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确权、登记等环节的管理,普及“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逾期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对于已抵押的山林,不仅可以给予砍伐指标,并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砍伐,促进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尽快成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门机构,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确保评估结果依法有效。同时简化评估程序,减轻评估费用,降低林农贷款成本。

(三)尽快建立林权交易流转市场。引导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创办林木交易市场,从事包括林权、林木交易储备等的交易,在林权流转、林木采伐时进行挂牌交易,主管部门每年给予一定的林权采伐指标,专门用于处置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一旦逾期,抵押的林权就可以进入林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拍卖,使林权证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变现,防范贷款风险。

(四)完善金融配套服务措施,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一是建立银林合作定期沟通机制,定期通报林权改革进程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向,沟通林业融资需求信息,及时磋商解决林权抵押贷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林权贷款抵押率,增强林农办理林权抵押的积极性。三是适当让利缓解林业贷款“融资贵”。针对造林贷款期限长、见效慢的情况,对林业贷款执行较低浮动幅度的贷款利率政策,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规定。四是积极开展林业信贷品种的担保方式和信贷模式创新。以林农需求为导向,总结推广林农以林权抵押直贷、以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或担保)和林业企业联保贷款等各类信贷模式,完善“公司+基地+林农”等担保贷款方式,扩大林农小额信贷和林户联保贷款覆盖面,让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绿色信用卡”,将“死本子”变成“活现钱”,为林农生产创业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五)认真落实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加强部门协调,落实贴息资金,切实增加林业贴息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覆盖面,从政策上引导育林、造林,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林地经营效率,从而推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第9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调查范文

一、明确林地产权,灵活林权流转

一是明晰林地权属,妥善处理权属争议。对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按照承包方案确定的改革模式,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采取承包、转让或股份制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规范收益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保持稳定不变,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二是勘界确权发证,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承包人提报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界,并妥善做好林权争议调处,确权后进行依法登记,换发或核发全国统一样式的集体林权证。将林权改革的各类资料,全部纳入县区林改部门统一建档保管,并明确专室、专柜、专人管理,以健全档案管理。截至目前,全市应发证林权面积45.76万亩,完成登记发证41.04万亩,占应发证面积的89.69%,颁发林权证20537本。三是鼓励林权流转,规范流转行为。市政府出台了《东营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促进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对于林农和承包主体自愿要求流转的,林业部门依法指导林农签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各县区林业局建立林权管理服务中心,设立林业综合服务办事窗口,开展林权登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当前,通过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全市共流转林地面积11.79万亩,其中依法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流转林地面积9.78万亩,签订合同9183份。

二、开拓融资渠道,激活林权交易

探索开展了林权证抵押贷款业务,林业部门先后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多家银行建立相互支持的银林合作关系,稳步推行了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盘活了森林资源。当前,东营市正逐步健全融资渠道,开展商业性森林保险与林权抵押贷款组合模式试点工作,以加速森林资源资产化,有效解决林业发展资金不足问题,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为积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鼓励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办理森林保险,市财政安排专门资金对森林保险给予扶持,推动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降低森林经营风险,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发挥森林生态效益。全市2013年内办理林权抵押贷款8500万元,抵押登记林地面积5480亩,落实森林参保面积3319亩,保险金额1700万元。定期开展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加快推进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与林业龙头企业联系机制。开展对林权改革相关主体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林业龙头企业骨干,针对林权证抵押贷款、债券融资等方面进行集中培训。组织县区相关业务部门干部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水平。

三、完善保障措施,构建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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