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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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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规划方案

第1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传统村落作为民族历史记忆、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地域特色的传承载体,是中华民族的根,寄托着各民族儿女的乡愁,是农耕文明留下的最大文化遗产。但在社会变迁和城镇化日益加剧的时代大背景下,我国传统村落日趋凋零,消失和被破坏的情况日益严峻。据统计数据显示,从2000年至2010年,我国自然村10年时间减少了92万个,平均每天消失的自然村250余个。在传承与发展冲突凸显的大前提下,要尽可能地保存、抢救、记录传统村落,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2012年4月,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启动了中国传统村落的调查;2012年9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成立了由建筑学、民俗学、规划学、艺术学、遗产学、人类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评审 《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从2012年12月至今已前后公布了三批传统村落名录,共2555处,贵州共计426处,其中贵阳地区仅有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马头村、花溪区高坡苗族乡批林村和石板镇镇山村大寨3处,只有马头村(国保名称为马头寨)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实施名单。现将相关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作初步研究,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二、马头寨保护和利用情况

(一)基本情况:马头寨位于开阳县禾丰布依族苗族乡马头村,始建于宋末,元初设底窝紫江总管府于寨内,寨内有宋氏家庙朝阳寺、布依族祖庙马头寺、元明底窝总管府遗址和清末底窝宋氏土司祠堂遗址、以及相对集中连片的传统古民居等85座文物建筑,保存相对完好。此外,寨内还留有1935年4月过禾丰时留下的标语等珍贵的红色文物。

(二)保护和利用情况:经省市各级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努力下,马头寨于2006年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8年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公布为中国传统村落和贵州十大特色民族建筑,并于2015年被国家文物局列入全国第二批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实施名单。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保省保集中成片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利用的相关要求,从2006年至今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一是完成文物“四有”工作和前期基础研究工作;二是完成马头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挖掘利用工作;三是成立马头寨保护和利用工作小组;四是完成马头寨小学搬迁,并交由马头寨文物保护管理所使用;五是编制完成马头寨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文物本体修缮工程方案、消防规划和防雷等工程方案;六是先后争取各级有关项目经费3000多万元。

三、保o与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相关工作缺乏强有力的推进和有效监管。长期以来省市县均认为马头寨重要并呼吁各级部门重视,但作为属地政府却未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持续推进,在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又缺乏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和汇报;二是对文物保护的认识角度出现偏差。多从马头寨的旅游开发方面进行思考和出发,未对文物的整体保护和合理利用作深入研究和思考,没有形成相关工作必须服从《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规划的共识;三是马头寨文物保护机构的人员编制未落实。现有在编人员仅2人,未有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平时疲于应付常规工作,无法对相关工作进行长远思考和深入研究,致使其保护和利用工作后劲乏力。

(二)统筹协调不到位,部门之间各自为政:虽然成立了马头寨保护和开发领导小组,并将相关工作分解到各职能部门,但领导小组未能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功能,领导和各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没有形成《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规划的上位意识。

(三)资金投入度不够。近些年对马头寨的保护与利用项目,资金来源主要为文物保护资金,然马头寨的保护与利用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整治工作,而各口项目资金或投入较少、或倾斜不足,使得部分目标难以实现预期。文物本体和现有民居基本上破败不堪,面临垮塌,急需修缮,居民住房紧张需要搬迁,整个村庄几乎没有相应的完善的基础措施,以及后山时常发生地质灾害等现状均需要大量的资金长期持续投入。

(四)文物保护与发展的矛盾突出:身为国保单位,同时居住大量原住居民,文物需要保护与居民需要发展成为马头寨的突出特点和矛盾焦点。由于马头寨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相关规划和方案审批周期较长,文物保护的限制条件较多,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资金未经整合统筹无法顺利进入,大部分当地村民尚未享受到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文物保护和利用带来的红利,对文物保护抵触情绪严重,从前期积极配合文物保护,到近年来漠视和抗拒文物保护。同时村民生活用电、用火和生活污水等,也对古建筑群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五)综合研究和宣传不够。作为曾经统治贵州四大土司之一的水东土司的实物载体马头寨,虽近些年来获得的国家级、省级殊荣,省内文化界、史学界和宣传媒体对此投入的关注度还不够高,宣传手段简单,研究不够深入。综合研究基础薄弱,后期保护和利用前景乏力。

四、保护和利用的思考

(一)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马头寨的保护和利用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项目来进行推进,依法管理和保护应形成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共识,加强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和培养,积极整合资源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第2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化遗产包括:

(一)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指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可移动文物,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观。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三条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传承发展”的方针,确保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物局负责本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古城办、规划、财政、建设、国土、园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五条建立市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库,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可用资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经费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并随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七条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文物、文化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各类城乡建设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报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名录的代表性项目所涉及的建筑、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划定保护范围,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影响文物本体、环境风貌的建设活动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必须经市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级别,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损害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人)须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责任书》,负责文物的保养、维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健全保护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监督、指导管理使用单位(人)做好保护及档案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条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组织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科学合理地使用文物保护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改变其原使用用途,变更使用范围。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作其他用途的,经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土地出让或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土地运作主体或建设单位必须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一)由市、县(市、区)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馆、展览馆、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条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进行营利性、资料性影像拍摄的,拍摄单位须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修复、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单位,须经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文物等级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及传承人的保护、传承实施情况,对不能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资格,重新认定项目传承人。

对认真履行传承义务的项目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考核,并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未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强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维修方案未经批准进行修缮或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修缮方案,致使文物原状改变的;

(五)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拓印、交换、借用馆藏文物的;

(七)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

(八)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3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工作

党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关键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我们行动的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特别是文化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认真开展“5·18国际博物馆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的中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大力营造人人保护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社会氛围。

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xx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执法水平,创造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环境,促进文博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切实抓好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护规划工作,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护工作打下基础。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认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防范,尽力排除隐患,切实保证文物安全。

4、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组织xx市文物收藏协会和xx市文物收藏协会开展互动,普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学旧址保护规划的论证、报批工作。争取实施杨粲墓、四渡赤水战役旧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继续抓好海龙屯飞虎关、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笋峰寺、道真万天宫、桐梓周西成祠、务川龙潭古建筑群和罗峰书院等文物建筑的保护维修扫尾工作。

3、xx县山盆李梓铁索桥、xx市太极楼的修缮工程即将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4、加强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文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5、认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灾和损坏的情况调查,做好抢救维修方案,积极抓好抗灾救灾工作。

四、加强博物馆工作

第4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一、甘肃省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现状

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工作,甘肃省是从1995年开始的,选择大地湾遗址、骆驼城遗址、悬泉遗址、锁阳城遗址作试点,由文物部门自己制定保护规划。从1997年开始,根据“五纳入”的要求,进一步狠抓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制定工作。一是委托一些有资质的专业规划部门做规划。二是要求地方政府协调土地、城建、宗教、旅游等部门的关系,互相配合支持,力争把文物保护规划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中。2000年初,甘肃省文物局根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有关精神,确定了“在西部大开发中,抢抓机遇,加大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力度”的指导思想,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十五”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目前,已完成的专项规划有《莫高窟、榆林窟环境景观保护规划》、《嘉峪关城景区文化旅游发展规划》、《麦积山石窟环境景观保护规划》。正在制定的有《大地湾遗址总体保护规划》、《锁阳城遗址总体保护规划》、《骆驼城遗址保护规划》、《鲁土司衙门古建筑群保护规划》。另外,为了把丝绸之路申报为世界文化遗产,已着手制定《丝绸之路各类遗址保护规划》。

二、存在的问题

1.甘肃省缺乏能胜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的设计单位。

2.制定的规划没经过相应级别的政府予以公布,缺乏一定的法规效力。

3.个别地方政府迟迟没有完成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中没有文物保护的规划,致使大量具有较高价值的文物古迹在大规模经济建设和旧城改造中遭到破坏。

4.在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一些大型的文物景点没有制订合乎规范的保护利用规划。在开发利用的问题上,由于文物、旅游、宗教、园林、城建等有关部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认识上有时不够统一,协作配合不够,各搞各的,造成了工作的重复和资金的浪费,形不成发展合力,影响了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三、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在当前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第5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据国家文物局统计,此次四川汶川地震在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同时,也对众多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截至6月5日,国家文物局共收到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山西、湖北7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关于文物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共有169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2处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5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共有2766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292件。文物系统干部职工1人死亡,多人受伤。

四川省文物受损情况最为严重,共有83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都江堰),174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03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损害。馆藏文物1839件受损,其中,珍贵文物189件。另外,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城2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处。作为重灾区的成都、绵阳、阿坝、德阳4个地区文物建筑、博物馆垮塌、文物损毁非常严重,文物损失惨重。“最为严重的是世界文化遗产都江堰二王庙建筑群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云岩寺,文物建筑大面积坍塌,未倒塌的也全部成为危房;北川县文管所保管的馆藏文物全部被毁。”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称,“随着调查的进一步展开,估计实际损失还会更大。”

甘肃省和陕西省文物受损情况也较为严重,两省文物受损单位分别涉及8个市(州)和7个市35县(区),甘肃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6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16座博物馆馆舍遭破坏,其中陇南市武都区博物馆馆舍和馆藏文物受损比较严重。607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61件。陕西省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308件馆藏文物受损,其中珍贵文物41件。值得庆幸的是,全省未发生一起不可移动文物和保护设施完全坍塌现象(截至6月5日),西安秦始皇陵兵马俑只有个别立俑倾斜了0.5度,粘合处有轻微裂纹。

重庆市文物受损情况相对较轻,文物受损单位涉及26个区县和4个市直属文博单位,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处(包括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大足石刻),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受到不同程度损害。还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1处,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处。文物保护单位受损主要是墙体倾斜、裂缝,屋顶瓦片脱落等。馆藏文物受损12件,其中珍贵文物1件。

另外,云南、山西、湖北三省共有24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受到不同程度破坏。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只发现少许裂缝,作为世界最高木建筑的山西省应县木塔完好无损。

公众普遍关心的名胜古迹中,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都江堰鱼嘴出现裂缝,供奉李冰父子的二王庙片区山体滑坡,秦堰楼下沉,戏楼、厢房、52级梯步、照壁、三官殿、观澜亭等建筑和围墙全部垮塌;中国四大石窟之一的甘肃天水麦积山石窟第5窟中龛右壁菩萨的左臂肘部局部破损及裂开,右龛主佛右手扭曲移位,第133窟9号龛主佛右手腕部也出现了移位;西安大雁塔外观虽无明显变化,但塔室内四面及券洞顶部2至7层有粉层裂缝,4至7层塔室有部分粉层成块状脱落,目前暂停游人登塔。

■文物系统全力抗震救灾

地震发生后,全国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迅速启动。国家文物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力部署和开展文物系统抗震救灾工作。5月12日地震发生当天,国家文物局迅速与地震所波及地区的文物行政部门联系,了解文物系统受灾情况,慰问受灾文博单位职工,并连夜印发了《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震后文物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有关地区文物部门加强对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紧急措施,加强馆藏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及时做好灾情的上报工作。5月13日上午,国家文物局又紧急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进一步研究部署地震灾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从5月13日起,在国家文物局政府网上每天一次或数次及时震情通报,公布文物受损情况。

震区各省市文物行政部门也均于第一时间紧急召开现场会,部署救灾工作。四川省文物局深入了解文物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并及时报告国家文物局;重庆市文物局建立了灾情信息报送制度;陕西省文物局抽调文物保护、建筑规划、结构力学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文物防震救灾专家组,分3个小组奔赴灾情相对严重的西安、渭南、宝鸡、汉中等市调查灾情,现场评估灾害损失情况,提交了检查报告和应急措施;甘肃省文物局在5月13日即派人赴灾区勘察,目前已完成受灾严重的陇南市的所属9个县区及天水、武威等市的受灾勘察工作。

灾情发生后,各文博单位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疏散参观人群,紧急关闭开放馆舍,实施了24小时双值班制度,确保了人员和文物的安全。陕西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在10分钟之内就紧急疏散了4000名观众。

文物保护不同于其他工作,地震发生后,尽管余震不断,危险重重,为防止次生灾害和盗窃行为的发生,都江堰市文物局全体干部职工顾不上自身安危和家人情况,仍然全天候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及时抢救转移馆藏字画和瓷器等文物:迅速将文物从六层文物库房转移到一层,并将文物用海绵、软纸进行包裹,对藏品柜进行了支护加固。5月14日,国家文物局副局长董保华赶赴成都和都江堰调查文物受损情况,看到此情此景深为感动,迅速向局里汇报,国家文物局紧急购置100顶军用帐篷支援灾区文博单位。

在妥善安置文物和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文物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入到当地的自救工作中,大多数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都开放了所管理的空地和广场,为当地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5月19日一天就接待了约20000名受灾群众。

“5・18国际博物馆日”当天,受到不同程度损失的成都金沙遗址博物馆、武侯祠博物馆、杜甫草堂博物馆、永陵博物馆克服困难,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免费对外开放,4家博物馆共计接待游客11888人次。

5月19日至24日,单霁翔率工作组赴四川、重庆、陕西、甘肃等地震灾区第一线,看望慰问灾区文物系统干部职工,实地调查灾区文物及文物系统受损情况,连续召开4次现场会议,研究部署地震下一阶段文物系统抢险抗震救灾工作以及地震博物馆的筹建工作。

5月25日至6月1日,国家文物局张柏、童明康两位副局长分别率专家组赴四川,对文物损毁情况进行详查评估、提出下一步抢险和保护方案。

■率先修缮都江堰

地震后,国家文物局即组织了全国各省、有条件的市、县文物部门,以及专业队伍,对口支援灾区震后文物保护工作。专家组拟定了灾后不可移动文物修复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将文物救灾工程分为抢险加固工程、修复工程和重点修缮工程三大类。对面临坍塌、损毁危险,存在严重隐患的文物建筑实施抢救加固工程;对已经完全坍塌、损毁的文物建筑视情况实施重建工程;对局受部损但暂不影响整体结构安全的文物建筑实施重点修缮工程。

都江堰不仅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同时围绕其开发的旅游产业也是都江堰市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经研究,国家文物局决定率先对其进行修缮。

专家对都江堰世界自然文化遗址进行现场考察后认为,景区文物的灾后现状是:整体尚存、局部垮塌。都江堰3个主体工程中,鱼嘴在余震中受损,出现裂缝,但不影响其功能,飞沙堰、宝瓶口无碍。“十分庆幸的是都江堰工程主体没有受到大的伤害,飞沙堰、宝瓶口、鱼嘴等重要部分经详查,都未出现险情,其中鱼嘴上的裂缝也是20世纪80年代水泥封护部分的裂缝。2000多年前,李冰父子倾注了毕生精力兴建的造福成都百姓的水利工程经受住了考验。”单霁翔说。但是国内最大一处纪念李冰父子的祀庙――二王庙,在此次地震中受损严重,二王庙总建筑面积12000多平方米(其中6000多平方米列入文物建筑),严重损毁面积4000多平方米,部分损毁面积7000多平方米,整个二王庙几乎遭受了灭顶之灾;伏龙观所有古建筑屋脊、屋瓦全部损坏。单霁翔介绍,震后第一个修缮项目将从二王庙和伏龙观中二选一。目前,来自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清华大学城市设计规划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河北省古代建筑保护研究所等机构的古建筑保护专家共计20余人组成的工作组已在二王庙展开勘测与设计工作。

“原样修复”将是本次修缮工作的原则,“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照原样修复,尽量使用原有材料,能使用的一砖一瓦都要用到。至于损坏严重的,将启用现代科技材料结合民间工匠进行修复工作。”

在过去两年里,四川省和都江堰市的文物保护部门已对二王庙做了很多保护性的测绘,每个古建筑的具置,包括长、宽、高等数据,都有完整的图纸记载,当务之急就是赶紧抢收现场的建筑材料。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吕舟强调,修缮工作在尽量使用原材料的前提下,还要融入一些现代建筑的观念,以降低今后再次发生地震时的损失。这个观点得到了很多支持。

据了解,四川省文物局已于6月5日前报送《四川省“5・12”汶川大地震文化遗产抢救保护规划大纲》至国家文物局,后者6月5日上午组织召开规划大纲评审会,并于6月6日将规划大纲及评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据估算,修复由地震造成四川等7省(市)的受损文物,约需资金60亿元。目前,国家文物局已经上报财政部,希望能够突破常规,设立专项资金。

■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

本次地震的重灾区――北川,自古是羌族聚居区,是全国唯一的羌族自治县。北川有着1400多年的悠久历史,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羌族文化遗产是中国、也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地震使羌族人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化遭到严重破坏。北川永平堡石砌古城墙多处垮塌,城门开裂、变形。茂县营盘山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勒石村聚居遗址、克枯栈道、青坡门河坝遗址、石棺葬、无影塔等无不遭到毁灭性破坏。大地震中,众多北川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人也在地震中遇难。由于羌族文化主要靠口口相传,熟知羌族技艺的传人遇难意味着很多重要的文化因子从此“断了香火”,所以羌族文化面临着灭绝的威胁。

加快藏、羌民族聚居地碉楼与古村落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进程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文物局相关人士表示,在充分考虑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这些建议会纳入视野。与此同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了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抢救和保护此次地震灾难中的北川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将“对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组织抢救。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先进技术按专业标准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地记录,并完整归档,妥善保存和管理”。中国民族博物馆也将启动羌族民族文化抢救与保护项目。

■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

地震发生后,陆续有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了建立地震博物馆的倡议,这一提议也得到了国家文物局的初步认可。总理5月22日重返北川考察时,也提到将北川老县城作为地震遗址予以保留,修建地震博物馆。

5月28日国家文物局曾会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就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召开了第一次专题座谈会。6月2日,四川省文物局召开汶川大地震遗址博物(纪念)馆、纪念地前期准备及地震文物征集会,并派出包括省文物局、地震局的专家组成考察组赴都江堰、绵竹、什邡、绵阳、青川等地进行地震遗址、博物馆选址考察。6月5日,国家文物局再次召开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计划将具体意见和建议尽快纳入四川省灾后重建总体规划。

国家文物局方面表示,地震遗址博物馆不是旅游场所,它是保持历史记录的文物,也是供人们凭吊、寄托哀思的一处纪念地,博物馆除保护好北川县城地震灾害遗址外,还可能包括汶川、都江堰等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震后场所,以构建一个科学、完整的地震遗址系列。单霁翔说,无论在地震学、地质学、建筑学还是科学抗震救灾方面,地震博物馆都有重要的价值,此外“遗址记录了一场特大自然灾难,许多无辜的生命被压在了废墟下,它应该是一个饱含情感、纪念生命的地方;同时,它也记录了一场浩大、感人的全民战斗,展现了中国人民众志成城的伟大力量。因此,地震遗址应体现纪念性和教育性”。

上海博物馆馆长陈燮君撰文倡议,应将“以生命的名义珍爱生命,以不屈的精神重建家园”当成地震遗址博物馆的主题。在这个主题之下,可演绎成“地动山摇,遗址为证”、“紧急应对,奋起救援”、“珍爱生命,不屈不挠”、“大爱无限,江河动容”、“畅通信息,重视科技”、“科普为先、科研为重”、“挺起脊梁,重建家园”、“人与自然,永恒话题”等副主题,建立相应的展区和展馆,努力凸显定格和警示、真实和完整、见证和启迪、纪念和缅怀、保护和探索、科普和科研等主要功能。

对于中国文物界来说,保护和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是一个新的课题,需要会同地质、地震、建筑、规划、社科、民俗等各方面学者进行科学、严密地研究。

■加快“中心库房”建设

地市级博物馆的文物库房基本不达标,这是国家文物局专家组走访灾区后的结论。“这么多年,许多县的文管所就两三人,但保管的文物级别很高。我在一个地方看到,出土文物放在14平方米的库房里,一排保险柜,里面有9件国家一级文物,几十件二级文物,但这个库房就像一个菜窖,盖上板,人睡在上面,说人在文物在。我说,如果把你绑走了呢?”单霁翔介绍说,绵阳市博物馆的中心库房在此次地震文物保护中起到重要作用,其所藏5000多件文物仅1件受损。国家文物局将继续推进中心库房的建设,并抓紧中心库房的改造达标工作。

早在“八五”期间,国家文物局就开始在全国文物部门推广建立中心库房工作。中心库房又被称作“文物银行”,其建立旨在配备和整合一个地区的文物资源,并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绵阳市中心库房是国家文物局支持重点建设的全国第一批文物保护中心库房之一。库房集纳了所属7个县市,包括北川、汶川等重灾区的数千件珍贵文物,签订了代管协议,采取分类建档、规范匣装方式予以保存,安全性很高,同时不影响文物的展示。“我一进中心库房,心情立刻就好了许多。只有一只大瓷瓶由于体积太大无法放入专柜,在地震时被震碎了,但是可以修复。这真是奇迹,否则地震就把这里的珍贵文物一网打尽了。这是悲情中唯一的一次安慰。”单霁翔很为绵阳市文物得以幸存而感动。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文物局设立“国家‘十一五’抢救性文物保护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对国有博物馆文物库房的新建和改扩建、馆藏文物的保管及安全设施建设等工作进行专项投入,其中也包括支持区域性文物中心库房建设项目。计划增设100所中心库房,已确定在内蒙古、黑龙江等省区的地市级城市建设17个中心库房。

■文物保护如何走出“猝不及防”阴影

地震发生后,国家文物局组织了专家组奔赴四川、重庆、甘肃、陕西等地,对受损文物进行深入地实地勘查和评估定损,并组织抢救和抢修。

“专家组的工作重点是摸清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博物馆人员、建筑、文物的具体状况。”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说。

有关文物专家说,地震中文物受损如此严重,原因之一就是大地震波及的省份基本都属于我国文化遗产的密集地区。以四川为例,受灾地区不仅有都江堰、青城山、大足石刻等世界文化遗产,还有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卧龙、九寨沟、黄龙等自然保护区,这些地方汇集了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物资源。毁损遍及文物古迹遗址、馆藏文物等多个受保护的文物种类,毁损范围涵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宋新潮说,近年,很多县都拥有了自己的博物馆,社会上已经形成范围较广、规模庞大的博物馆群,这也是此次损失较大的原因之一。

“文物部门保护意识的缺乏是此次文物损坏严重的又一个原因。”宋新潮说,有些文物收藏单位的设施不完备,特别是县级文管所,由于文物没有装入囊匣保管,在地震时出现落地现象。同时,对文物建筑和文物保管、陈列、展示工作的防震措施,也缺乏具体要求。

“一些文物长年得不到修缮,遇到特别重大的自然灾难就会‘一病不起’甚至‘一命呜呼’。”重庆市文物局副总工程师吴涛说。

5月26日,由国家文物局副局长童明康带队的抗震救灾文物保护专家组抵达二王庙景区,这表明四川灾后文物复原修缮工作正式启动。

关于文物具体的修缮和重建的开始时间,童明康说,必须等到余震过去,呈现平稳状态时才能开展。自然文化遗址属于国家级别的,还需要协同世界自然文化遗址相关组织、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一起制定具体的修缮方案,并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开展实施。

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组织未受灾的实力雄厚的文博单位,着手开展古建修缮和文物修补的准备工作,制定抢救维修的具体方案。6月中旬,将召开全国文物系统支援灾区动员大会,签署协定,进行对口支援。

一些文物保护专家说,文物不同于其他,“重建”二字背后更多的是如何尊重原貌进行修缮和保护的问题。而古迹遗址和馆藏文物又需要区别对待,重建文物的过程中稍有不慎,文物将失去原有的历史模样和意义。

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徐苹芳认为,灾后文物的修复工作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和倒塌的民房不同,遗址修复不能操之过急,如何恢复原有遗址的建筑风貌,需要经过国内权威专家的论证,确定方案以后才能实施。除此之外,保护性修复还需要翔实的档案资料。如果古建筑完全倒塌,就根本没法修复了。

依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关于保护原则的规定中有一条就是必须原址保护。据罗哲文介绍,文物学家一般把这个原则称为“修旧如旧”。在这次地震中遭受严重创伤的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这个原则进行。

中国文物学会会长罗哲文说,如果有些地点经过专家的论证,确实不具备在原址上修缮的条件时,才可以考虑异地保护。《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也规定了这样的条款:只有在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使迁移保护成为唯一有效的手段时,才可以原状迁移,异地保护。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罗哲文介绍,在这次重大自然灾害面前,恐怕这些工程类型都有可能用到。他说,文物修缮和保护本来就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就能结束。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可能需要分阶段根据文物的需要进行各类工程。

关于毁损文物修缮的具体承担方是谁的问题,国家文物局有关工作人员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文物保护单位需要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时,涉及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另一种是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只要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都有资格承担。

突如其来的灾难让我们为毁损文物惋惜的同时,也对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

重庆市文物局副总工程师吴涛认为,加强平时对文物的监管、明确分级负责制等都是重要的文物保护对策,同时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办法来应对突发事件。

“我觉得,地震多发国家日本对文物的地震防范措施值得我们学习。”徐苹芳说,日本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来,文物也没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馆抗震级别也非常高,通常会成为地震发生时人们的躲避之所。

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各种法律、规章、办法中,只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有一条涉及预防灾害对文物毁损的原则性规定:预防灾害侵袭。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充分估计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订应付突发灾害的周密抢救方案。没有一个实施细则,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很容易就淹没在众多法律条款之中,从而在现实中失去或者降低了操作性。

第6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文物保护;原则;文物保护材料;考古现场

我国有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遗存大量的历史文化遗产,这些遗产的存在不仅见证了人类发展的历程,同时承载着我国优秀的文化。在现代文明中,古物、文物和文化遗产需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保护,才得以持续发展,我国丰富的历史文物才得以保存和延续。

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内容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对《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深化、专业化的文件,是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主编、国家文物局公布,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规效力。《保护准则》规定,文物古迹的原状有以下四种形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变化后存留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破坏但仍保留原构件和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其主要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保护,保存古迹实物遗存面貌及历史环境的全部活动,保障真实、全面的历史信息及价值。

二、文物保护原则

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决定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保护工作出现任何一个错误都是不可挽回的,所有保护工作必须在保护原则指导下实施保护管理措施。

(一)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中国具有长期的文物保护工作经验,而且国外也普遍具有文物保护工作经验,但是一直存在对文物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等方面的争议,当然世界各国也普遍遵循一个原则,就是对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对文物在任何结构和装饰上的改造,并且应以足够的研究资料为证。首先修旧如旧的原则,在历史资料的佐证下,尽可能的利用原物,最大限度保存文物建筑部分,尽量避免对原有文物的添加和拆除装饰,强调对原文物材料和建筑的修复保护工作。对一些残存的古建筑进行修补,必要情况下,拆除其他建筑物剩下的旧料用于替换残存文物,保障其品格和个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文物维修方案,避免对建筑外貌做较大的改变,尽可能的控制建筑内部结构。

我国经过长期的实践工作,统一总结成“不改变文物原状”,考古学家在精心工作时往往有很大的局限性,《保护准则》特别要求复建要以科学准确的论证,不允许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不允许以民间传闻为依据,不能为旅游发展而不顾历史依据进行重建,甚至造假古董。这些要求是苛刻的,在一定程度对文物古迹的利用与保护出现矛盾。通常“原状”不能简单理解为原貌,或者文物最早的状态,如金属器皿在出土时携有大量的有害锈,对器皿造成安全威胁,应当坚持除掉,所以,保持文物原状一定是在文物安全健康的情况下。

(二)考古现场文物保护的原则

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是指在文物发掘出土到文物被运送到实验室的这段时间里,对文物进行抢救和临时性妥善保护及维护。当文物处于地下时,会与文物考古环境形成相对稳定的状态,文化材料的变化速度会趋于平缓甚至停止。如果从考古现场取出来的文物,会处于新的环境中,与空气中物质发生化学反应,原来的环境状态被打破,遭受到强力的物理、化学、生物反应,如陵墓出土的纺织品,彩绘壁画等会受到致命的损伤,彩绘颜色只需几天的时间或者一瞬间的时间就会消失,其损失是无法挽回的。

对考古现场文物保护,注重对易损坏文物的保护,主要包括丝织品、纸张字画、彩绘陶器等,以有机质文物为主。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如一些壁画、窑址、建筑基址等。与现代实验室相比,考古现场无论是仪器材料、试剂药品等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尽完善,决定现场工作的特点是临时性的,并且对文物保护采用的处理技术手段及考古研究对后续实验室的处理不产生负面影响。

考古现场保护原则不仅需要实行与特定的场合相结合的原则,还需要实行以下特殊原则进行保护:

1. 少干预原则

首先确定文物保护处于安全状态,之后,减少对文物的干预,如果文物出土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如果可以不经行处理保存,就不需要经行处理,对其进行正确包装,进行保存,能减少处理就减少处理,这才是最好的处理。

2. 可再处理与可逆性原则

可逆性通常是对文物进行一些处理,在不影响文物现状的前提下将其清除。可再处理原则通常是对即使存在无法清除的材料,也不会对后续的处理和研究造成影响,这种处理往往需要阶段性的技术,一旦超出阶段,很有可能有更好的更新的技术出现,

3. 事先取样原则

在发掘文物之前,要根据前期对文物调查、勘察的信息,设计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避免一些考古发掘工作中出现的或多或少的文物被污染,从而导致不准确的分析信息出现的情况。

(三)选择文物保护材料的原则

文物材料保护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尽量减少更换原来构建的材料,保障维持原来材料的质地、颜色、成分不变;二是在非得更换不可的情况下,采取榫接、挖补、填充和化学等加固手段尽可能地保存原构件,使用一些文物的旧料更新材料、质地、形式和色调与原来相同。

现代高分子材料应用于文物保护,并不是文物保护专属材料,大多是从相关领域借用过来的,比如“万能胶”的环氧树脂广泛用于石质文物、彩绘壁画、陶瓷器等文物的粘结修复,作为文物胶粘剂并不理想,具有不可逆性,破碎的文物一旦粘结起来,很难被重新分开,进一步校正是不可能的。

文物不可再生的属性决定文物材料不同于其他材料,所以在选用文物保护材料时,不仅要具有长期耐久性,性能最佳性,同时还具有不改变外观、可逆性的原则,即遵循以下原则:

1. 不改变外观的原则

一些用在表面的材料如“文物防水剂”受到特点制约,因为在文物里,颜色、色泽等文物承载信息是最重要的,如果把有色材料加在文物里,使得材料颜色和文物原来的颜色发生叠加作用,致使文物颜色发生变化,就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状。

2. 长期耐久性的原则

文物保护的目的是把文物的寿命尽可能的延长下去,所以材料的作用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具有保护功能,但是文物材料保护作用时间有限,这样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文物防护材料同时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损伤,文物保护材料会有老化变质的现象。

3. 性能最佳原则

在选择保护材料时,要选择优良性能、老化周期时间长的材料,不能对原有的性能进行最大限度改变,一定具有独特的功能特性,具有优先的性能。

三、保护原则应该在众多因素中寻找平衡

任何文物的保护和修复需要大量的实践作为理论基础,尽可能不去破坏和改变文物材料现有的结构和装饰。考古学家进行工作常常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不能及时将文物包含的全部信息揭示出来。现实的管理使用者首先要考虑承受力,使用方便程度等,而文物保护的研究者需要保障文物建筑、建筑历史信息量等。

四、结语

对于文物保护原则需要我们与长远的研究教育和经济向结合,使得文物理想保护原则和经济发展相互促进,让文物得到真正的保护。

参考文献

第7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台山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监督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规划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村),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七条在保护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要依法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中规定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其周围的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重点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镇(村)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一)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违反保护规划进行拆除或建设;

(三)突破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违反建筑体量、色彩等要求;

(四)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小品;

(五)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六)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挖沙、取土等活动;

(七)其它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

第九条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不得影响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不得任意迁移、拆除、改建、扩建,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特殊需要,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自市人民政府公布之日起30日内设置保护标志,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非法移动、拆除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更改具有保护价值的的建筑、传统街巷胡同、区域等的历史名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保护的需要无法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公安消防机构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商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在城市景观线和街道对景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视觉景观的要求,建筑的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对景建筑相协调,禁止建设对景观保护有影响的建筑。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观门票收入的,所得应当全部用于文物保护。

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对客流量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必要时可以对游览人数予以限制。

参观游览者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爱护文物及其设施,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坏。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历史街区的保护和改造,有计划、可持续地利用所保护的历史街区、建筑物等,不得超负荷使用。

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设施与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及历史地段,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整顿流散文物市场,防止珍贵文物流失。

第十九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加强对当地的历史沿革、风物特产、传统地名、环境风貌、民风民俗等口述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并鼓励社会力量对流散在民间的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挖掘和整理,扶持教育研究机构培养有关专业人才以及名老艺人传徒、授艺,特别是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和民间手艺,进行保护、利用和发展。

第二十条历史文化名镇(村)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以及噪声、振动等公害,改善环境质量。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处理违反本措施的行为,对严重违反保护规划的情况必须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8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

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除尘、龛檐维护、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养维护,实施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六)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丰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大足石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统一规划,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经营,文明待客,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绿化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第9篇:文物保护规划方案范文

一、江苏文物事业的崭新定位

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的结晶,是记录、储藏和传承时代信息与社会信息的重要载体,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保护好文化遗产、发展好文博事业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准确认识江苏文物事业发展形势及文物工作的地位作用。目前,江苏正处在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政府普遍更加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事业在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文物事业发展的客观环境日益改善,文物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抓好江苏文物保护“十二五”规划的贯彻落实。2011年,省发改委和省文物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文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这是江苏文物行政部门第一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编制印发文物事业发展五年规划。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文博机构要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谋划、扎实推进本地区今后几年文物事业发展。

做好文物保护成果促进发展服务民生这篇文章。一是在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的基础上,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的开放利用率并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文物保护的社会价值。二是大力推进县级博物馆建设,主动提前介入新建、扩建博物馆的规划、方案、建设、验收等全过程,注重博物馆品质的提升,更好地发挥公共文化服务功能。三是有序实施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重在保护规划、发展规划和建设质量。建成后的考古遗址公园应当成为展示地域文明特色及其个性、包含较高文化品位的地域新地标,成为深受广大公众喜爱的公共文化空间,成为助推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打牢基础工作,创新江苏特色。按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要求:将文物保护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扎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档案建设,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划定,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博数据库建设,考古发掘管理,文物保护工程规范化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积极牵头做好大运河保护与申遗、明清城墙保护与申遗、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遗等相关工作,探索多省市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新模式;加快推进全省馆藏文物调查和数据库系统建设,建立比较完备的现代化馆藏文物资源档案数据库,建成管理有序、品位高尚、藏品丰富、服务到位的博物馆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文物保护指标体系,制订完善实施细则,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江苏提升文物保护现代化的六大目标

近年来,江苏文物保护工作目标从传统的重保护、轻利用向服务社会、惠及民生方向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因此,在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下,江苏文物工作要着力实现以下六大目标:

提升文物事业服务和谐社会的能力。加大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对公众开放的力度,使广大群众更好地享受文物保护成果。不断推进文物事业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文物事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

提振文物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健全科学完备、保障有力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责权明晰、效能统一的文物管理体系,健全结构优化、素质过硬的文博人才队伍体系。

提高保护文物的能力。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物保护体系,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使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得到提高,保护文物的观念深入人心。

强化博物馆服务社会的能力。健全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博物馆、纪念馆体系,充分发挥博物馆公益性文化服务功能,实现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加强保障文物安全的能力。加强联动响应、监管到位的文物安全体系建设,使文物安全意识明显提高,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能力不断提升,确保文物安全。

增强文物保护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文物保护科技发展组织和制度建设,加强文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础研究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升文物保护工程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

为实现以上发展目标,我们要特别注重新形势下保护工作的新理念和新思路。在城市文化的公共性、公益性日益加强的今天,仅仅把文化遗产当作珍稀物品“保留下来”是不够的。应深入发掘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将其转化为服务于人类现代和未来生活的文化资源,将文化遗产进一步融入经济发展、社区生活、城市建设,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进一步诠释和丰富它们的综合价值。我们应注重民众分享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重建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情感联系,缩小民众与文化遗产之间的距离;坚持把发展文化遗产事业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推动文化遗产事业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江苏文物保护现代化的未来展望

按照国际上的一般规律,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3000~8000美元时,文物保护将进入一个既有保护愿望又相对欠缺保护能力的时期;而人均GDP达到8000美元以上时,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将十分重视对文物的保护。2012年,江苏人均GDP超过10000美元,全省总体进入了经济发展的黄金期、文化需求的旺盛期,进入了普遍意义上的重视文物保护时期。

加大对文物保护利用的力度。经济实力的增强为江苏文博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使大规模地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有计划地建设高质量的博物馆成为可能。但随之而来的建设性、保护性破坏,成为了新时期超越自然与人为地破坏文物的主要因素。修大、修美、修新文物建筑成为有些地方的普遍追求,很难遵循“保留尽可能多的历史信息”的原则;历史街区在短时间、大规模的“改造”后,往往成为没有多样性文化内涵的仿古街区;不考虑文物的历史审美观,大广场、大绿地式的环境成了有些地方引领文物保护的时尚。在博物馆建设领域,存在着数量、规模快速增长与质量提高、服务提升脱节的问题。因此,新形势下要本着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即有利于传统文明、地域文明的传承,有利于城市形象、城市品位的提升,有利于百姓的文化享受、社区居民的民生需求,有利于后人对我们今天的行为作出较好的评价。

注重文物保护中的整体意识。在注重文物的法律保护、行政保护与规划保护的前提下,确立文物概念、内涵、空间和环境背景的整体性,确立在保护过程中地域特色、时间延续、使用性质和反映一定社会生活的整体要求,确立“文物保护,规划先行”的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一要注重城市、地区文明特色的整体形象,将文物保护与环境改善相结合,与老百姓的教育、休闲相结合,与民生改善相结合;二要注重文物保护单位的整体保护,让文物周边的环境价值与文物点本身的价值同等重要;三要注重与文化景观相结合,注意空间比例和视觉效果,体现保护后成为文化景观和地域文明片区的良好整体效果。

推进博物馆的有序发展和优质服务。当前,江苏博物馆在数量、面积、设施和提升服务上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我们必须在有需要、有能力、有规划、有秩序的基础之上,走场所的高品位和展览的精品化之路。坚持政府宏观主导、服务群众精神生活的原则,密切结合社会发展需求和百姓生活需求;坚持发展地域文化的个性特点,反映当地百姓引以自豪的祖先过去的生活;坚持博物馆作为文化场所的高品位,力求弘扬个性、做精尚美,让公众感受博物馆的魅力;加强博物馆服务方法、服务手段的提升,积极创造优质的展览和优美的环境;加强博物馆馆际之间的交流合作,包括藏品(产品)、展览、人才、技术、服务成果的交流。一座好的博物馆必须有好的文化产品、好的文化环境和好的文化服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在历史街区。随着城市的快速扩张,老城区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我们认识到,历史街区不仅是一个建筑概念、空间概念,而且是过去城市生活状态的综合反映,是人们享受优秀传统文化的场所。那些旧时的澡堂、茶馆、祠堂、井台、戏楼、药店承载着一个时期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喜怒哀乐,承载着互助友爱的邻里关系和口口相传的社会道德。历史街区是一个整体、一种形态、一种格局和一种优质的文化传统,应该具备几个要素:一是街区两侧的建筑应基本为历史上遗留下的原物,其高度、体量、外在形态等均为原生状态;二是街区内应有一定数量的原住民,他们所传承、展示的是过去人们的生活方式;三是街区内应保留居民相应的公共活动空间,人们以此为相互交流的平台,维持共同的生活形态。因此,在历史街区保护实践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将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制订好,将街区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完善好。在此基础上,鼓励街区居民出谋划策,与政府共同完成街区的保护、整治、修缮,美化自己的家园,更好地传承街区的脉络和肌理,更多地保留街区的传统和特色,真正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