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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人张岱在《绍兴琴派》一文中,述其从师习琴,半年得二十余曲,可谓稔熟也。然而他坚持“练熟还生,以涩勒出之”。由生而熟,本是习艺常规;练熟还生,那就是非同寻常的独特体验了。
张岱的“涩勒出之”与清代郑板桥的画竹体验酷似,郑板桥曾云:“剔尽冗繁留清瘦,画到生时是熟时。”此亦深谙“练熟还生”之道。其实,无论是习琴还是学画,大凡追求艺术至高境界者都会在“练熟”基础上,不断进入新一轮“生涩”的艺术创造,如此方能体验“艺无止境”的乐趣。
语文教学亦如此。长期以来,人们在阅读教学中一直困惑于经典名篇难以新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典名篇大多已被历代名家阐释解读,而一旦研读得太透太熟,则自我蒙蔽视野。譬如长期入选语文教材的《祝福》(鲁迅)、《荷塘月色》(朱自清)等,似乎已被历代名家阐释透彻,就连学生手中也有不少“权威”资料,教师除了给予学生现成的“学术定论”以外,如何引导学生“重读经典”似乎就成了问题。
写作教学亦如此。教师批阅作文时往往对那些翻炒了N遍而仍人云亦云的陈词滥调“深恶痛绝”。譬如描写孩子的“眼睛”,到哪都是“水汪汪的”;一看“脸蛋”就非得像“红苹果”,而教师们除了批上“语言要注重文采”之类套话外似乎无可奈何,因为我们本身就缺乏此方面的写作教学策略。
综观当下语文教学现状,无论是阅读教学还是写作训练,教师如何引領学生从“由生而熟”再“练熟还生”,创造性地“读”“写”出一片语文新天地来,的确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二、 “练熟还生”现象背后的理论参照
1. 高原现象 中小学阶段的语言学习(包括听、说、读、写)本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要经历从开始、提高、高原期以及再次提高的循环往复。可以说,包括语言“习得”与“学得”在内的所有艺术修行都须经历这一循环往复的过程。上文所说张岱习琴“稔熟”后还坚持“练熟还生”,就是因为他意识到自己处于习琴“高原期”,虽已“登堂”但未“入室”,所以他坚持“以涩勒出之”,一旦能在“涩勒”中找到突破口,就必将更进一步,从而实现新一轮的质的飞跃。
2. 同化顺应 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人的认知活动是一个“同化顺应”的过程。文学创作与欣赏属于人之认知活动,以皮亚杰观点论之,应是主体以原有“图式”不断“同化顺应”的过程。随着主体认知“图式”的不断积累,现实中就会出现越来越多被认可使用的“图式”,即所谓“现成套话”、“共同语言”。但是,文学的创作与欣赏,并不止于强化主体原有审美“图式”,更重要的在于能丰富主体内心的情感体验,而那种通行共用的“套话语言”,恰恰遮蔽阻碍了个体独特情感思想的表达交流。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是文学创作还是阅读欣赏,都要求人们能够“练熟还生”,以文学的原生态方式来还原文学的本真面貌。
3. 语言陌生化 形式主义奠基人什克洛夫斯基认为,文艺创作不是照搬所描写的对象,而是要对这一对象进行艺术加工处理,使本来熟悉的对象变得陌生起来,从而让读者在欣赏过程中感受到艺术的新颖别致。我们说,“陌生化”理论可能是文学領域“练熟还生”现象最直观的解释。因为,所有主体表达内心情感的文学语言,都是异常丰富和复杂的语言:欢乐与忧愁,意识与无意识,理性与非理性……在这个“内宇宙”中,朦胧的、迅速嬗变而无以名状的心理情绪和体验,都很难用那通行共用的“现成套话”、“共同语言”来表达,于是人们便想办法让它富于象征性、暗示性和跳跃性,给人以“准确感”(同样也就有了“陌生感”),而这一过程其实就是主体“练熟还生”的过程。
三、 “练熟还生”现象对语文教学的启示
基于以上现象的透视与理论参照,我们再来分析当前语文教学中的阅读与写作。无可否认,时至今日,我们还是悲哀地发现,无论是阅读教学还是写作教学,都始终徘徊于低效的边缘。究其根源,这与我们长期囿于陈旧的教学内容、惯性的教学思维不无关系。鉴于此,透视“练熟还生”现象,从中发掘规律,或许能启示我们如何在语文教学中推陈出新,变习见为新知,化腐朽为神奇。
1. 在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练熟还生”的阅读意识
当下,中学语文界对“文本解读”的讨论似乎掩盖了“阅读教学”存在的问题。其实,“文本解读”不等于“阅读教学”。文本解读,注重的是解读的结论;阅读教学,偏向的是阅读的过程。阅读教学并不止于让学生掌握N种解读结论,哪怕这结论中不乏真知灼见。因为,阅读教学注重的是培育学生的“阅读能力”,养就其探索未知的“阅读意识”,而“练熟还生”就是一个不断追求创新的过程,是一种不断启发个体认识、改造世界的过程。
譬如我们对经典文本《项链》(法国莫泊桑)的阅读教学,过去学生在教师的牵引下“读出了”玛蒂尔德的“虚荣”,此外就找不出其他内容了。而在当下“多元解读”的启发下,人们终于读出了“玛蒂尔德诚实守信的品质”、“路瓦栽珍爱妻子的宽容大度”、“佛来思节夫人真诚善良”……其实仔细想想,这些所谓“多元解读”的结论,与“玛蒂尔德的虚荣”并无本质差别,因为这都是从人之“伦理”视角来解读文本。如此观之,我们不得不感慨于自身阅读视界之狭小,教学知识之贫瘠。因为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习惯于从“伦理学”视角看文本,跳不出以人伦关照文学的思维定势。古人云“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日常语文课堂,若总是以一种单极思维方式进行教学,不敢想象,学生是否有创新思维的发展。
【关键词】乡镇初中;数学教学;问题;对策探究
乡镇中学数学学习的特点,是知识内容需要抽象、概括和逻辑推理能力来掌握,通过思维来对数学进行领悟和知识的再发现。我在二十几年的数学教学中发现,农村的初中学生存在基础差,知识面窄,反应能力慢等特点。上课听课缺乏正确的数学学习方法,只会简单的模仿、记忆。接受新知识缓慢,跟不上老师的思路。慢慢的时间长了就导致出现不想听课,反感学习的现象。另外,乡镇初中学生还普遍存在对基础知识把握不牢,在解题时缺乏条理,思路混乱,方法烦琐等。再加上学生的心理比较自卑,不懂的知识怕去请教或者不敢去请教老师和同学,怕别人说自己笨,丢了面子。对讲了很多遍的问题,下次再遇到类似的题目解决起来还是比较困难,没有举一反三的能力。日积月累,对学习数学的问题就越来越多,困难就越来越大,产生厌学和情绪。
我针对以上问题,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积极总结、分析、综合,努力探究有效的解决对策。
1. 端正学习数学的态度 乡镇中学的学生,由于生活环境比较差,见识少、所学书本知识居多,对于一些常见的生活现象了解少,对数学知识的了解不深,再加上许多的家长都是农民,不懂得知识对子女成长的重要性,也不懂得怎样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我针对这一系列障碍学生学习数学的客观因素,就多与学生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把一些纯数学问题转化为和他们生活相关的数学问题。比如:买商品遇到的“打折”问题,“电话计费”问题等等。通过实际例子让学生发现数学知识存在于社会、存在于生活,并和我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从而激发他们学习数学的热情,使之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望,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数学活动中去。
2. 培养学习数学的兴趣 心理学研究发现:“学习兴趣就是学生认识需要的情绪表现,是一种带有强烈色彩的认识倾向,它是在过去的知识经验,尤其是在愉快体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令人乐于积极而持久地接触、某些事物的一种意识倾向。具体表现为学习的好恶。学习兴趣浓厚的学生,通常会集中精力、全神贯注、津津有味的去学习,并从中获得巨大满足。学习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和最活跃的成分,它使学习活动变得积极、自动、主动、愉快,从而获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学习兴趣是推动学生学习活动的一种最实际的内部动力或内在动机。”数学老师在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的前题下,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生动而富有感染力的教学语言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如初中一年级学生刚尝到“方程”这个新的内容时,多数都感到抽象难学。为了消除这一心理障碍,我在方程的教学中就是:先给出一个引题:“鸡兔同笼,有头36个,脚100只,问有鸡兔各多少?”这个引题别致风趣,学生顿时兴趣勃发,急切地表露出对答案的渴求,唤起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克服困难、奋发进取的信心。还可以图形注意力的集中和刺激思维的活动,加强对数学学科的兴趣。比如在讲授直线概念时,老师在黑板上画出一条直线,并一直延伸到黑板边缘,学生颇感惊讶,纷纷问老师画这么长做什么,老师做出直线继续向前延伸的手势,接着讲“这直线笔直伸向前方,穿过教室的墙、前面的山、一直伸向天空、宇宙……”学生顿时恍然大悟,兴趣倍增,深深地理解了直线的概念。
3. 根据学生实际,创设合适的学习情境 在初中数学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都有这样的感觉,多次强调的问题,学生总是记不住,殊不知在讲解的过程中所创设的情境不切合学生的实际,老师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设置教学情景。如有理数加法这一节开头提出的一个关于踢足球的问题,农村学生很不知道什么是踢足球,这样的背景对学生的学习就没有什么帮助,如将上述问题改为比较适合学生实际的问题,对教学帮助就很大。经过创新修改后,学生多数都能理解关能进行有理数的加法运算,效果很好。
4. 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数学的习惯,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 首先要培养课前阅读教材的习惯。大部分学生不习惯阅读教材,只是按老师的要求看教材,完成作业,对自己阅读教材总是深入不进去,理不出头绪,抓不住重点,看不懂例题的解题过程等,一些学生对“读”这个字眼理解不够,对于教材不但要读,而且要细读、要精读、要逐字逐句反复推敲,通过动脑筋,细思考,既要钻进去,又要跳出来,读完某一节后,要提炼一下重点内容,归纳出知识点加以整理,对数学概念、定理、公式,还要进行必要的记忆,使读书成为由厚到薄、以精代多的过程。教学时,应让学生进行课前阅读本节内容,老师结合本节的知识点,设计出要思考的问题,要求学生阅读后进行回答,就会逐渐形成良好的读书的习惯。其次是教会学生独立完成作业的习惯。教学实践证明,严格的常规训练,可以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小学阶段学生的作业大都以模仿为主,进入初中以后,则要求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独立的、认真的,具有严格的合理的书面表达的能力。因此,在学生刚进入初中的时候,要严格要求书写格式,要求从作业中看出解题的思路,看出解题的理论依据,能够达到培养学生科学的解题的能力。第三是培养学生收集错题的习惯。实践证明:“错误往往是正确的先导”,学生在平时作业和章节检测时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老师要深究这些错误的原因,分析形成的过程,寻求预防和纠正错误的方法,使学生吸吮教训,减少类似的错误,是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严谨学风和增强学生素质的重要途径。
5. 在教学中,实行“低起点、多归纳、勤练习、快反馈”的课堂教学方法 由于学生基础差,因此教学的起点必须低,我们可以从学生已学过的,所把握的、了解的知识、例子作为起点,通过新旧知识的异同点灯类比进行教学。如“解不等式”可以与“解方程”类比,“分式”可以通过“分数”、“相似形”可以通过“全等形”等等进行类比教学。
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要给予学生多归纳、总结,使学生把握一定的条理性和规律性。
由于学生在课堂教学中集中听讲的时间较短,因此一成不变的教学模式容易使他们的学习注意力分散。教学中就将每节课分成若干阶段,每个阶段都让自学、讲解、提问、练习、学生小结、教师归纳等方式交替出现,这样提高了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大量参与课堂学习活动。不少学生由于长以来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数学学习往往需要多次反复才能把握知识。这里的多次反复就是多次反馈。教师对于作业、练习、测验中的问题,应采用集体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或将问题渗透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等手段进行反馈、矫正和强化。同时还要根据反馈得到的信息,根据学生要求,随时调整教学要求、教学进度和教学手段。由于学生用时反馈,避免了课后在面积补课,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效果。“快反馈”既可把学生取得的进步变成有形的事实,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使之受到激励,乐于接受下一次学习,又可以通过信息的反馈传递进一步校正和强化。
6. 学习数学要讲究方法 长期以来,“教师教,学生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传统模式,而现代教学理论认为,教学方法包括教的方法和学的方法,启发学生认识到科学的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成绩的重要因素,并把这一思想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之中。如结合教材内容,讲述一些运用科学方法获得成功的例子,召开数学学法研讨会,让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介绍经验,开辟专栏进行学习方法的讨论等待。第二是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数学学习方法。首先是合理渗透在教学中要挖掘教村内容中的学法因素,把学法指导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其次是要适当点拨,教师要有强烈的学习指导意识,结合教学抓住最佳契机,画龙点睛地点拨学习方法。再次是要及时总结,在传授知识,训练技能时,教师要根据教学实际,及时引导学生把所学的知识加以总结,使之逐渐系统完善,并找出规律。最后注意迁移训练,总结所学内容,进行学法的理性反思,强化并进行迁移运用,在训练中掌握学法。
总之,我们乡镇数学教师,能够利用适当的教学方法,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努力提高学生对学习数学的兴趣,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讲求实际,他们一样的可以取得非常好的教学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唯一.校本课程开发的困难及对策[J] .现代教育科学,2002, (4 ) .
关键词:文艺美学; 学科; 审美
一门学科之能否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决定于它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就学科自身来说,一是要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二是要有自己的研究方法,三是要有自己的研究问题。
文艺美学,当然有着自己的研究对象。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包括美文学和鲁讯所说的广义的美术,乃是人类审美和创美活动一种集中而特殊的形态,自有其审美特性和创美规律。文艺美学的对象,就是研究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和创美规律。文学艺术当然和其他审美活动有着共同性,但又有自己的特殊性,各个艺术部类(电影、戏剧、文学、音乐、舞蹈等等)则又有各自的个别性。文艺美学的研究重心,乃是放在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和创美规律这一层面,兼及其他两个层面。
文学美学也有自己的研究方法。这就是从美学的观点来研究文学艺术,必须把审美体验、艺术感悟和理性分析、理论概括结合起来。从艺术现象的感性具体——知性抽象——理性具体的提升过程中,时常要唤起艺术现象的“表象”,最后作出整体把握。
文艺美学更有自己所要研究的问题。文学艺术的创造、接受的整个流动过程中,都充满了美学问题。这里,既有艺术活动和其他审美活动共有的问题,又有文学艺术自身特有的问题。尽管,按照当代美学中有些说法,似乎艺术都只有个性,至多只有“家族类似”或“近邻关联”。我说,那也总存在那“类似”、“关联”是什么的问题。而文学艺术发展到当代,更有许多新的问题出现,需要文艺美学回答。
那末,文艺美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
这不是传统的艺术哲学,也并非过去说的文艺理论,而是和美学、文艺学相交义的新兴学科。为了和艺术哲学、文艺理论相区别,我在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招收研究生时,就新辟了文艺美学这个专业方向,和文艺理论分开。我在八十年代初撰文,说的就是《文艺美学是什么》(最早是在《大学生》杂志,后在《美学向导》刊载。)
我所以要称之为文艺美学的深层原因,乃缘起于对文学艺术的理解。
历来,对文艺和审美的相互关系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文艺和审美毫不相干,各行其道。审美不是艺术,美和美感乃是哲学思辩的对象,因而从哲学中孵化出了美学。而文艺也不是审美,只是一种技艺。审美活动是一种精神活动,而文艺制作则是一种技艺,各不相干。所以美学和文艺学也就并行不悖,各行其道。
另一种理解,文艺和审美,两相重合、基本等同,文艺即审美,审美即文艺。凡是人类按照“美的规律”所从事的一切活动,都是审美活动,也就是艺术活动。人自身的梳妆打扮,对物的加工制作,一直到园艺栽培、环境美化,都是艺术的创造,贯穿着审美活动。因此,美学就是艺术哲学。
还有一种理解,文艺包含审美这一个维度,但文艺之美仅只限于形式。文艺的内容则要比审美广阔得多,经济、政治、道德、宗教、整个人类文化都可进入文学艺术。文艺的审美价值,只是一个侧面,艺术价值包含了政治价值、道德价值、宗教价值、经济价值。因此,文艺学所要研究的,远比美学所要研究的范围广阔得多。
我并不认为,文艺和审美毫不相干,也不认为文艺和审美完全等同。依我看来,文艺和审美乃是一种交叉关系。审美活动不一定就艺术活动。我们面向大自然可以进行自然审美,这种审美,在德国古典美学家黑格尔看来是低级审美,可是在我国古典艺术家看来,却是高级审美,乃是文人雅士才有的雅兴。但却不能因为这是高级审美而把它称之为艺术。只有当艺术家把对自然的审美体验组织起来予以符号化,创造出一种可以看得到、听得见的美来,才可以称之为艺术。对文化审美亦是如此。因此,真正的艺术创造乃是包含了审美内容的一种创美活动,是在审美基础上进行的创美,而这种创造出来的美,既为别人的审美提供了“文本”,也为后人的创美铸造了“模型”。
既然文艺和审美有联系又有区别,那末,文艺美学和美学在我心目中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我看来,文艺美学既非哲学美学,又非艺术哲学。文学家、艺术家在艺术创造之前,就有着人生实践,从事各种活动,在人生中体验到不少赏心乐事,获得审美的乐趣。如果到此为止,那还不能算是文学家、艺术家,而只是一般的审美接受者。这种审美也会留下痕迹,那就是影响审美接受者的心灵,审美的不断建构,形成人的审美品格,甚至可以达到高尚的审美鉴赏家的水平。但是,要成为文学家、艺术家,还必须把自己从人生中得来的审美体验予以提炼、组织,提升为审美意象,予以符号化,创造出一个美的“文本”或“模型”。这是艺术创造不同于其他审美活动的特殊之处:不是一般的审美,而是按美的规律的独特创造。而这个已被创造出来的“文本”、“模型”,一旦定型,也就成了独立于文学家、艺术家的客体,它有自己独立的结构、性质和功能,和其他人工产品(无论是物质产品还是精神产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文艺美学不能不对此作全面的探索。这个“文本”“模型”如何被别的主体(读者、听众、观众)所解读、接受,对别的主体发生什么样的作用,主体如何在接受过程中获得审美和创美能力,当成为文艺美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获得了审美品格的主体,如何投入社会实践,按美的规律去改造世界,那就超出了文艺美学的使命,而要进入哲学美学的领域之中。
转贴于 艺术审美,只是人类审美活动中一种形态,尽管是集中凝炼的形态。人类的审美活动领域要广阔得多。人在各种各样的实践活动中获得了自由,获得审美体验,实践活动就可能转为审美活动。在人和物,人和人,人和自身的相互作用中,都可能引起审美活动的出现。浩荡的大自然,渺无人烟的天然环境,原始森林、空气、阳光和水流,都可以成为人的审美对象,产生审美体验,对真、善、美产生审美,对假、丑、恶产生审美反感,从而在心灵深处达到人和环境的平衡。哲学美学当然也要研究艺术审美,但更应研究文化审美,也回避不了自然审美。自然审美、文化审美和艺术审美,有什么联系,又有什么区别?审美活动有什么共通的普遍规律?人类的审美活动如何从实践活动(生产、交往、生活等等)中发生?审美活动的结果怎样形成审美关系,审美关系又如何制约审美活动?这些美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美学恐怕不能不回答。至于更深一层的问题,审美活动如何按照美的规律进行,人类要不要、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按照美的规律来把握这个世界,是不是哲学美学题中应有之义?西方美学已提出了问题,但还未得到科学的解决。依我看来,在当代,人和世界如何按照美的规律达到动态平衡,这正是当代美学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更是美学的主题,也是人生的根本目的。
文艺美学只能探索作为艺术创造主体的文学家、艺术家如何把自然审美、文化审美提升为艺术创美:这艺术创美的产物,作为一个新创的客体,被作为审美主体的读者、听众、观众所审美,在审美主体心灵中如何留下痕迹。文艺美学无法回答人类更为宏观的美学问题,例如人的高尚的审美品格如何培养,人类怎样才能按照美的规律去改造世界、安排生活等等。
甚至,文艺美学也难以解决文学艺术的审美和创美以外的其他问题。文学艺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中发生、发展、受到社会中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影响着社会。政治、经济、道德、哲学、文化等等都在影响着创作主体、接受主体,因而对创作、文本、接受都发生作用。文学艺术的创造,文本的传播、接受,是整个社会的生活——交换——消费中的一个部分、一个方面。它甚至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会产生剩余价值。可以把文学艺术都放在整个社会整体中来考察,从社会学的观点研究文学艺术,这就有了文艺社会学或艺术社会学。还可以从政治学、道德学的观点去研究文学艺术的政治维度、道德维度,也可以发展为文艺政治学,文学道德学。这都不是文艺美学所能涵盖得了的。
但是,在文学艺术中,政治、经济、道德、哲学、文化的各种因素,都被作了审美的改造,被组织和吸纳进审美结构之中,转化为审美价值。艺术之美,乃是文学艺术的核心价值,甚至象托尔斯泰这样以宗教、道德价值为最高价值的伟大文学家,都一生在孜孜以求美的实现:“我是一个艺术家,我的一生都在寻找美,如果你能向我展示美,那我就跪下来乞求您赐给我这最大的幸福”。[1]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哲学的、文化的各种力量都在按照各自的规律对文学艺术发生着作用,但对文学艺术来说,都只是“他律”,自律和他律形成“合律”,按照艺术规律来创造,才创造出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美的、喜的、悲的、茺诞的等等)的文学艺术产品。作为一种精神实践的特殊形式,艺术创造当然受到物质实践和其他精神实践(道德实践、文化实践等)的影响,但这些“他律”要通过艺术实践的“自律”起作用,受“他律”和“自律”相互作用的“合律”所支配,即我们常说的按艺术规律的创造。在文艺社会学中,探索了其他社会因素的“他律”如何对文学艺术发挥作用。那末,“他律”如何通过“自律”而形成“合律”,文艺美学是否亦应研究,值得加以反思。
二十年来的文艺美学,重视了对文学艺术的审美特性在研究,对艺术创造的自律作过许多探索。心理美学、形式美学、音乐美学、舞蹈美学、雕塑美学、绘画美学、书法美学等等比文艺美学更为具体的艺术部门美学的出现,说明探索美的规律正在向各门艺术的深层发展。
但是,开放改革二十年社会剧变,商品经济急速发展,社会意识发生振荡,价值观念、审美标准随之发生变化,影响着文学艺术的生产、传播和消费,文学艺术走向多元发展,就这向文艺美学提出一系列新问题。新潮艺术冲击着传统审美,一些新潮美学甚至提出:文学艺术已经毋须再具审美特性,或者把审美降为娱乐,只要激发感官刺激就行;创作自由被眨低为胡编乱造,任意宣泄;艺术没有规律,也毋需规律。文学艺术中的审美判断被消解,甚至价值观念颠倒,对真、善、美冷淡无情,却对假、丑、恶津津乐道。文艺美学必须面对当下现实,在理论上作新的探索:文学艺术究竟是否还需审美价值?文学艺术的审美价值和交换价值、实用价值和审美价值应是什么关系?艺术创作究竟还有没有艺术规律、需不需要遵循艺术规律?社会的发展,使得艺术的性质、结构、功能和规律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看来,文艺美学确应更多地在文学艺术自律和他律的相互作用的张力关系中来探索艺术的特性和规律,回答当下现实的艺术实践中提出来的时代课题。因此,新时代应发展文艺美学,文艺美学要创新。
【关键词】消费文学;关联性;文艺学
一、消费文化
消费文化,究其根源,其实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盛行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消费文化的使用,深刻强化了其在商品世界竞争当中的核心地位:就世界经济的文化维度角度讲,消费的文化规整化的过程意味着记录化,很好地发挥了沟通媒介的角色,与此同时,物质产品的使用,又很好的表现了它们的实际意义——实用价值;就文化产品的经济构架角度讲,文化产品与商品的供给、需求、垄断等形成了全新的完整型市场链条,而消费文化的重点在于文化的消费化和消费的文化化。
由于,消费文化最为直面的连接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简而言之,就是说,人,作为一个个体,其实都是文化的消费者,都通过一定的消费从而达到自身对文化需求的满意度,最终提升自己的文化品位,使得自身得到很大的改变甚至是提升,另一方面,也深刻影响着社会生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也随着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人们开始不仅仅只是满足一般性的物质用品的消费,而是更大层面上的追求消费文化的精神以及艺术方面,开始更多地追求消费的高雅以及艺术感。可见,消费文化的影响力之大,范围之广。
二、消费文化与文艺学的关联性
一直以来,消费文化都是以市场利益为导向,不断地追求,以满足广大消费群体的需求。由于消费文化的价值观念以及运行机制的不断更新,使得文艺学的艺术生产力展现出了全新的格局。文艺,追溯其根源,能够长远发展的根本动力源在于创新。在中国文学艺术历史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文学艺术面临重大性质的转型,可以算得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代;这时候的文学艺术的创作主要分为这样的几大具有代表性的派别:一些的作家依然坚持文学艺术的至崇至高,固守文学艺术家们的精英知识分子的地位,文学艺术创作上,则更多的表现为对人性的深刻意义上的剖析,注重对于审美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崇拜;一些作家开始主动转变描写对象,慢慢转向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文学艺术市场的需求;另一层面,开始出现佚名作家,他们主要靠创作网络文学系列,他们的作家群体和创作数量,逐步占据了文学艺术创作的主流,共同创造了网络文学的繁荣;还有一些作家靠改编为生,并且逐步成名,使得改编性质的文学艺术创作方式逐步兴起,使得文学艺术和市场逐步融合、贯通。从这些文学艺术创作的代表性派别不难看出:消费文化作用于文学艺术创作的大范围制约性;文学艺术创作作用于消费文化的执行和抗争的两种情形。
在消费文化的作用力之下,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出现了分支:文学艺术创作主体对其价值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性发生质疑,从而使得文学艺术创作由原先的社会贬值、自我贬值以及两者共存的状况中脱离,逐步向消费文化倾倒;文学艺术创作主体坚持文学艺术的社会精英知识分子的地位,独自承担着所有的批判社会、解剖人性的传统性质的重大职责。由此可见,消费文化解体了文学艺术创作原有的主体阵营,由于这样的间接性作用,最终导致了文学艺术创作的多元化局势。
在消费文化的作用力之下,文学艺术的创作方式方面,日益充斥世俗化和反复性,文学艺术不复往日的精神食粮意义,逐渐沦为闲暇娱乐的一种方式;文学艺术的语言表达方面,三俗话语言完全取代原先文学语言的含蓄以及耐人寻味,文学语言充斥着无聊、直白甚至是地痞气息,完全颠覆了文学语言原有的深沉;文学艺术的描写对象方面,平民生活、人的欲望之源、游戏等等都成为了主要的描述中心;文学艺术的整体线索理论方面,偶然性日据要位,因果规律日益遭到嫌弃,舍之不用,大体框架越发趋于松散甚至出现模糊化;文学艺术的价值诉求方面,文艺的价值诉求日益平民生活化,文学艺术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的复制品,成为日常生活的调试器。
三、消费文化与文艺学的相互作用
一方面,消费文化重新塑造了文艺学在整个当代社会文学发展过程当中的生存状态;另一方面,消费文化从根本上对文艺学的行为艺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使得文化的消费结构出现了倾斜,使得人们在文化上的消费费用比重日益增加,消费群体也得到了相应的扩大,但就文艺消费心理而言,反而呈现出复杂化的情形:文艺转型的日渐商业化彻底摧毁了文艺自身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独一无二性质的地位,文艺的降格——商业化行为,很大程度上引发了文艺消费者心理上的疑惑;伴随着消费者群体的扩大化,随之而生的并不是消费群体整体消费观念的进步,使得经济的发展速度与人民素质的提高完全不存在正比例的关系,消费文化的根本目的开始模糊化,消费市场的恶意抢占以及消费欲望的浮夸化扩散几乎完全占据了传统的人们文化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由此可见,因为文艺学的作用力,消费文化的群体是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扩大化,但是消费文化的目的却日趋烂俗。
综上所述,消费文化对文艺学的产生、传播以及最终的消费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作用,而且,随着文化消费的整体的发展,使得消费文化对文艺学的渗透、整合逐步深入,产生的积极影响作用呈现出上升的大好势头。但是,又由于消费文化的复杂性质的存在,现阶段文艺学的多元化特点,使得一边倒式的评定消费文化对文艺的影响作用都变得片面。所以,消费文化成就了整个文艺学的辉煌,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了文艺学的诸多漏洞。
参考文献
[1] 滕守尧.大众文化不等于审美文化[J].北京社会科学, 1997(2).
[2] 何志钧.文艺与文化:生产、消费、开发[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9.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新客体,学者们在研究时基于不同的侧重点,对其内涵的认识存在分歧:
一部分学者强调其民族区域性,其中有人认为是指“流传于本国、本民族范围内,代代相传,构成了民族传统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学艺术作品”;
也有人认为是指“在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的人民中间长期流传,并经世代相传、保存和发展而来的,作者身份不明显,尚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一部分学者强调其延续性,其中有人认为是指“一种通过某个社会群体几代人的不断模仿创新而进行的个人的连续的、缓慢的创造活动过程的产物”;
也有人认为是指“在本国境内由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文化遗产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另外,还有的学者从其创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现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指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族区域性、未发表性和延续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是在某民族或某个区域内,由佚名作者创作并经世代流传下来,反映该民族或本地区的民间文学艺术成果,并以口头或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尚未发表的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各国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因传统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学者们在认识上的分歧。综观各国立法及学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认为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确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种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确的作品,因而也有学者称其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实质上只是到目前为止尚不能确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创作时没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难以正式确定,而且对作者的创作背景难以了解,或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难以考证和判断出作者的真实名字。因此,一旦此类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证出其真实姓名,就不再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应该是一般文学作品。这里需要明确两个问题:首先,作者身份不确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为身份不确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创作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不确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确知作者真实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确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确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应认为是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续性。事物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从古至今,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而流传下来,为人们所广为传颂和喜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作品的延续性。延续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一件作品从产生到成熟往往经历数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难想象,如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具有延续性,即作品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失传或被切断,恐怕就没有今天的中华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中华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渊远流长,丰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续性的结果。所以说作品的延续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发表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些为群众所喜爱并长期在民间口头流传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传的作品,如果这些作品经整理人整理后予以发表,便不再是我们所说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学艺术作品。当前影视界中有不少电影、电视剧本的题材原本都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经过制作人创作整理后又搬上银幕,就不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一般认为是依民间流传的作品而创作的影视作品。此外,对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发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发表的作品,都不宜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第四,民族区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国际性的作品。某种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类作品的作者可以确信是该民族或该地区的社会群众创造出来的。当然,在现实中有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区域广为流传,但也不能说明该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区的。究其根源,这种作品起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作品逐渐传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区中去。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族区域性,各国现行法律法规都较重视。依《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规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确定且尚未发表的作品,只要无法断定这样的作品是否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一特定国家,就不能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而,我们认为对于作品的民族区域性的确认,应当本着作品内容是否反映该民族或该地区社会群体情况、传统文化、艺术遗产的独特成份为标准,离开了这个标准或不符合这个标准,一般应视其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凡不能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只能视为文学艺术作品。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多人参加、不断完善的特点,这在民间舞蹈,流传民歌等方面表现得较为突出。
二、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
在专利法以及传统的著作权法中,发展中国家使用发达国家的科学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发达国家以录音、录像等方式大量使用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作品,却是无偿的,而且多数国家在著作权法中回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一受保护客体,使其不受其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许多发展中国家认识到民间文艺是他们的宝贵文化财富,尤其对于那些历史上没有文字的民族,其意义就更为重大。加之现代化的传播手段,使得民间文艺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而旅游业的发展使得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式成为商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使用却没有为创造和发展民间文艺的社会群体带来好处,相反,商业化还造成了许多对传统文化的歪曲和破坏,使发展中国家蒙受巨大的损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长期得不到保护,成为著作权法中“被遗忘的角落”。
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丰富多彩,但由于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正不断被滥用,因而发展中国家最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一些非洲国家尝试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艺,并在国际上提出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要求,揭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开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保护的先河。随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也加入了这一行列。一开始由于民间文艺的国际保护尚未建立,立法方面还不够成熟,保护的目的仅限于防止以营利为目的不经许可的复制,它们对民间文艺的定义是:必须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断为民族的成员创作的,也可能是社会群体所创作的作品。
尽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发展趋势,成为各国版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多年来,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对其保护也凸现了不同的特点:
到目前为止,约有多个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的版权法或地区性版权条约中,明文保护民间文艺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数,它们是((年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的参加国,另外还有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中非、刚果等一些国家;拉美各国中有智利、巴拿马、阿根廷、哥伦比亚等(个国家;亚洲有中国、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斯里兰卡等,欧洲国家只有英国。
也有少数国家在版权法中明文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主要是前苏联解体后的一些国家如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俄罗斯版权法第八条把民间文艺作品与法律、判决等官方文件及译本、时事新闻等并列为不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
目前大多数国家,特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没有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承认其享有著作权。当然,这些国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规中完全排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对其是否提供保护很大程度上与贸易有关。如澳大利亚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艺术作品被越南地毯进口商侵犯一案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认定提供这种保护,而且,目前,澳大利亚正准备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对民间文学的保护。
此外,部分国家虽未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原作,但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艺的整理本,确认利用民间文艺进行再创作产生作品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国家。
尽管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成为历史发展的趋势,但是迄今为止,只有少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这从侧面反映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巨大的困难和阻力,前进的道路不是一帆风顺的。加上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时间长、参加者多、作者难以判断、保护期限不好确定,即使依国际现行保护期限来加以保护也太短,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存在难以完善的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保护
由于各国法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而且《伯尔尼公约》对“民间文学”也没有任何的规定。但修订《伯尔尼公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护民间文艺的愿望,《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对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该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该国法律得指定主管当局代表该作者并有权维护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员国内之权利”,“根据本规定而指定主管当局的本同盟成员国应当以书面声明将此事通知总干事,声明中写明被指定的当局全部有关情况。总干事应此将声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国所有其他成员国。”
虽然《伯尔尼公约》有第十五条的规定,但并没有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保护客体列入第二条第一款,作为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实际上把民间文艺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看待。
为了实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突破,加快保护的步伐,联合国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通过对其进行示范性保护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决定以“其他形式”保护民间文艺作品,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会议颁布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也有类似的保护规定。而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为避开著作权保护的臼巢,没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现形式”。
示范条款规定:民间文艺表现形式是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独特成份组成的作品,而这种传统艺术是由国内某个社会群体或反映社会群体传统艺术愿望的个人发展并保存下来的。示范条款中排除了风俗、习惯、信仰,只局限于民间文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有四种:语言表达形式,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谜语等;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及民间器乐等;人体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民间游戏及各种礼仪等;其他有形的表现形式。
示范条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许可的有关复制行为,如出版、录制,还有公开表演、叙述等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此外,该示范条款要求抵制两种行为:非法利用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即要经过主管当局或有关群体许可才能在传统的、通常的范围以外进行营利性使用。当然,如果在传统和通常范围内,即使是营利性的,也无需许可。另外,《伯尔尼公约》修订本中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基于一系列国际规范性文件的推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其进行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民间文学的保护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态度,既未明文规定、也未明文排斥对它的保护。因而各国可以依实际情况加以灵活掌握,希望保护它的国家,只要想保护的东西属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称的“表达”,而不属于该条所排斥的思想工艺等,可以作出该协定可保护民间文艺的解释。此外,《伯尔尼公约》只是把民间文学中的一部分,作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过”的特殊作品来加以保护,而且也没有把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为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约成员国也可以不保护这类作品。但如果成员国确要保护这类作品,那就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对有关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须有足够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约中某成员国国民,有关成员国应指定主管部门代作者行使权利;第二,有关成员国指定主管部门后,应当书面通知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总干事将该声明转达其他成员国。而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目前正另外起草专门的民间文学保护公约这一事实来看,这两个组织并不打算把保护民间文学纳入两个基本的版权国际公约。由此看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国际的统一立法保护仍面临严峻的困难,前进的道路仍很艰辛和漫长。
四、我国目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状况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表明我国已认识到对民间文艺保护的重要性,已确定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特殊作品,这对于继承各民族文化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虽然已立项,并已由国务院责成具体政府部门负责起草,但终因调研论证等工作艰巨复杂,具体保护办法一直未能出台。这给想要主张权利的地区和群体感觉《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形同虚没,实质上仍无法可依。《书刊条例》第十条及其细则第十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
当前,基于希望该保护办法出台后既能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不致于妨碍民族文化传播,因而面临较大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性立法保护尚未完全建立,对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国的立法保护还不够成熟,因而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时要规定适当,能为国内外人士所认可,以免成为别人指责的对象;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之一”的意识还很淡薄,还未能充分扎根于广大群众之中;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复杂性;第四,由于许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涉及民族问题,若处理不当,容易引起民族纠纷,产生民族矛盾,影响民族的团结和交往。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国家,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见,诸如女娲补天、夸父逐日、牛郎织女、七仙女与董永的故事以及黄鹤楼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勤劳、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与天斗、与地斗的大无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巨大的文学艺术价值,更是中华民族发展史的缩影。
同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但有利于调动文学艺术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间文学艺术素材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框架下所享有的权利,对于发扬和光大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上现代复制、录制技术的发展进步,促进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毁坏了一些民族文化遗产,割断了同一民族中过去与今天的联系,抹杀了历史的传统。尤其是外来文化的引进,取代地方文化传统,这种情况使民间文学艺术面临消亡、灭绝的危险。因而我们主张用著作权法来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反对任何人对这些文化遗产进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诽谤和亵渎。从法律上讲,对其保护符合我国对文艺作品保护的需要,而从保护民族利益的国情上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规定及《伯尔尼公约》已将民间文艺作品列入其保护的范围,因而对其进行保护,从一定程度上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与国际立法接轨。
五、对完善我国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思考
为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加强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需尽快进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以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维护相关权利主体的权益。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和需要加以明确的关键保护环节,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大致确定其轮廓: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
如何准确概括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具有决定性意义。概括准确、全面和恰当,从国内方面来说,有利于确定保护的范围,加强对其保护,防止对其侵害、滥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民族的团结,而且有利于调动人们对其挖掘的积极性;从国际方面来说,有利于促进各国传统文化的发展,密切各国民间文学艺术的交流,增进各国之间的友谊和联系。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确定性、民族区域性、作品的延续性和未发表性的特点,因而笔者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学者主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须有物质载体加以固定问题,笔者认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并非是其构成因素,不宜成为其有效要件,因为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世代相传的口述作品。当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质载体上,事实上,也有不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通过传媒人反复抄写才得以流传至今的。另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尽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经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但毕竟是有明确作者身份的作品。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原则
原则是对法律制度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原则,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国对其保护的立场、目的和出发点,另一方面可以弥补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基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对其保护既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更不是允许对其进行垄断,因而,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首先要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原则;其次要坚持有利于创作者进行创作、传播者进行疑问,促进历史文化的繁荣,甚至有利于传播中华文明。对于有的国家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从发表时起若干年,笔者认为其至少存在两方面弊端:
首先,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民间文艺往往经由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努力,不断丰富和充实,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存在从萌芽时开始计算,还是从发展、成熟时开始计算的矛盾,实质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时间点,因而,若干年后的终点也就无从确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较难掌握。如将若干年的保护期规定的太短,等于对此没有加以保护,因为民间文艺大多需要几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终趋于成熟;反之规定的太长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规定的意义。另外,民间文学艺术还是国家和民族的财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宜规定为无限。
有关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该地区或集体的利益,因而需要赋予权利主体一定的权利。当然,权利和义务不能分离,在享受权利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主体(国家指定的主管部门或社会团体,但不能是个人)应当享有复制权和翻译权,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获取报酬权,对于改编权,应需要经过另外的许可。在义务方面,权利主体应当负责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对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维护正确行使其权利。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详细内容因非本文论述的重点不拟展开论述。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权利的滥用为防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权利的滥用,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而是不允许本民族团体之外的人随意地使用本民族团体所遗传下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些作品只有经本民族团体或本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授权才能使用,这一点,在作品被用于商业目的时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文学艺术;物理教学;趣味性;教学质量;素质教育
物理为中学基础课程之一,对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及以后的考试成绩均有重要影响,同时物理课程的教材语言、课堂语言,都可以结合本章节的教学内容进行有效地资源整合,提高授课的效率。对此,本文将结合多年的教学经验,探讨物理教学与文学艺术整合的优势,并在此前提下,提出物理教学中的文学艺术整合的策略。
一、物理教学与文学艺术整合的作用
(一)提高物理课程的趣味性
中学物理课程极具生活性,每一个物理表象都为我国充满智慧的先人用古诗词表达出来,在物理授课环节中,将这些古诗词与物理知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可以提高学生听课的兴趣,让枯燥乏味的物理语言,顿时变得生动有趣。如《回乡偶书》的“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期间蕴含着运动学的参照物选择的知识,也蕴含着丰富的声学的音色知识。教师在物理授课过程中,巧妙地引用一些古诗词,既可以表现出物理自然现象的美,也将物理现象的人文美与科学美结合在一起。
(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物理课作为自然科学的一门,不仅向学生传授基本的自然科学知识,更重要的激发学生对物理知识的兴趣,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想象力是培养中学生创新能力的基础,没有想象,就没有卫星上天,也没有人类登月,更不会想出人类处在一个扭曲的时空。对此,中学物理教学任务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想象力与创新意识,而文学艺术恰恰蕴含着丰富得想象力,如“千树万树梨花开”、“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等,这些诗词既有着物理知识,也充满着作者丰富的想象力。中学生在学习这些诗词时,经过教师的点拨,不仅加深对该诗词的理解,也深刻认识到一个物理现象。
(三)传承中华文化精粹
我国古代的科学文明极具辉煌,从张衡的地动仪,蔡伦的造纸术,再到宋应星的《天工开物》等等,这些物理成就深刻影响全世界的文明进程,推动了世界文明交流与发展,也证明了中国是一个千年文明古国。但近代之后,我国物理技术落后于西方先进国家,为此我们应当采取措施,奋勇直追,缩短了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对此,我们应当广泛的与西方国家开展交流,认真了解物理界的现状及发展前景,与世界接轨。在此过程中,应当坚持本民族的物理学成就,“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文化艺术与物理教学结合,恰恰可以将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与物理知识结合在一起,不仅有助于学科间的渗透,对打造卓越课堂也有着重大帮助;另外一方面,学生在学习这些诗词时,更加领悟到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深刻体验中华文明的魅力,进而激起他们学习物理知识的兴趣,这对传播、弘扬中华文明也有着巨大推力。
二、物理教学中的文学艺术整合的策略
在新课改这一时代背景下,物理教师就应当充分捉住这一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自己教学的特点和优势,在教学过程中创设一种比传统教学更为优越的情境和途径,让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巧妙地将物理教学中的语言艺术整合在一起,以此提升教学的效果。
(1)物理教师要提升自己的内部修养。教学语言是一个教师自身知识水平的反应,更是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物理教师只有在具备较好的文学艺术修养之后,才可以将物理教学中的语言艺术整合在一起,提高学生听课的兴趣。对此,物理教师在平时授课环节上,要自修文化艺术课程,强调学科间的渗透,加强内部修养,这样才可以提升物理教学的语言艺术水准,物理教师应当从文化修养、审美观、思想道德等方面苦修,以此提升各方面的文化知识的底蕴。“慧于心而秀于言”,这就要求物理教师平时在教学环节上,努力提高自己的内部修养。
(2)课堂文学艺术的整合。素质教育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在教学目的、教学过程及教学内容上。对此,教师在进行物理知识讲解环节上,要将我能学艺术与物理知识整合在一起,就必须采取切实、平淡的语言,也就是语文艺术,教师为此应当做到有针对性、有启发性、有趣味性、有创造性等,如牛顿第三定律认为: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人与人之间的来往又何尝不是这样呢?伤害别人就是伤害自己;赐人玫瑰,手有余香;给人笑容,收获感恩。人生那么美好,生命如此珍贵,给他人快乐,就是给自己的生命以快乐。[5]在这些语言基础上,合理的艺术表现,给学生不同的艺术领悟,让学生明白学习物理知识可以深深受到生命意识的培养,加深学生对牛顿第三定律的认识,有了这些坚实的基础,学生学习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提高听课效率。
(3)教材语言的整合。中学物理课本蕴藏着丰富的日常生活中的物理知识,教师可以透过这些诗情画意的语言,用一个物理知识表达出来,即增进了学生的物理知识,也让学生感受到物理知识的美,如“日暮苍山远,天寒白屋贫。柴门闻犬吠,风雪夜归人。”,教师可以以此为切入点,讲解“光的反射”的知识点,引导学生分析这首诗与该知识点的关联,透过这些教材语言的整合,学生既学到了“光的反射”的知识,也丰富了其想象力,充分实现学科间的知识点渗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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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俞如明.教学中的诗情画意――浅谈物理教学中的语言艺术整合[J].文理导航(中旬).2013(03)
新近发生的典型例子要数对电影《孔子》和新版电视剧《三国》的批评。如张海鸥批评《孔子》没有严格遵循《论语》和《史记・孔子世家》,背离了史实;央视《百家讲坛》主讲人之一、鲍鹏山指证《孔子》在人物姓名、重要史实等六个方面存在错误;孔子在鲁国推行治国理念受阻,弟子颜回劝解道:“老师您不是说过,‘一个人如果改变不了世界,那就改变自己的内心好了’。”遭到两位专家一致抨击:“孔子或颜回说过这样的话吗?”“这话是于丹说的啊,怎么变成孔子思想了?”[1]对新版《三国》的批评,焦点仍是不合史实。不过这“史实”已不仅限于《三国志》,连对小说《三国演义》和94版电视剧的改动,如拥刘贬曹的惯用视角被打破、桃园三结义被淡化、关羽由被杀改自刎等,皆颇受非议。易中天教授的说法颇具代表性:“如果根据《三国志》改编,就是‘历史剧’;根据《三国演义》改编,则是‘文艺片’。”“前者有‘忠于历史’的问题,后者有‘忠于原著’的问题。”[2]这不由让人感叹:当年罗贯中创作《三国演义》,并未完全忠于《三国志》,虽说受到诸多批评,如清代章学诚指其“七分实事,三分虚构,以致观者往往为所惑乱”,但也只是提出“实则概从其实,虚则明著寓言,不可错杂”[3]而已,并没有完全剥夺作家的虚构权;而今人拍摄电视剧《三国》,若按易中天教授的要求,则不仅要忠于《三国志》所载史实,甚至还要忠于罗贯中的小说原著,导演创作的自由度不是比罗贯中的年代还要大大缩水吗?
历史题材影视剧为何会丧失虚构权?我以为,主要源于古代文史不分的文化传统。如被列为“五经”之首的《诗经》,古希腊的《荷马史诗》等,都是同时被视为文学和史志的经典的。由于科技手段与传播途径的落后,上古时期的历史传承选择了诗歌等文学形式,使其更易于流传。既然文学中承载的是历史,自然必须忠于史实,不能妄加虚构。及至文字书写与传播途径有了长足发展,这一传统依然传续不绝,如《史记》、《资治通鉴》等,都是文史合一的典范。直到19世纪后半叶,俄国历史文化学派还“将文学研究从属于社会学,将文艺作品视为历史文献、文化实例和个人传记,将文学史等同于社会思想史,而无视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和艺术规律的全部复杂性。”[4]文学理论家韦勒克和沃伦也曾批评过文学研究被史学等毗邻学科“侵入”的现象:“这种研究无论如何不是文学研究”,“文学中引进了一些无关的准则,结果文学的价值便只能根据与它毗邻的这一学科或那一学科的研究所提供的材料来判定。将文学与文明的历史混同,等于否定文学研究具有它特定的领域和特定的方法。”[5]在文史不分这一传统背景下,对文学艺术独立地位的争取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外文学史。
不过当代的情形有所不同。欧美国家在经过20世纪中叶以来后现代主义与新历史主义的轮番洗礼之后,历史文本的真实性受到根本怀疑,在很大程度上被解构,这恰好歪打正着给文艺创作帮了大忙,使之从历史真实的桎梏中解脱出来,获得空前的创作自由。而在我国,还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一部分以历史为幌子实际上高度“戏说”的文艺作品,因其荒诞不经,与史实相距甚远,不至被误读为历史文本,受到宽容而得以生存,如《封神榜》、《七侠五义》、《唐伯虎点秋香》、《戏说乾隆》等;而那些取材于历史而创作态度又比较严肃的文艺作品,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郭沫若的历史剧、电影《武训传》、的《》,到眼下的《孔子》和《三国》,因其承载历史的传统职能尚未成功卸载,其虚构权也就始终没有获得。这似乎已成为我们这块东方国土的一个独特文化现象。
虽说文学曾被历史借用为传播载体,从而形成文史不分的传统,但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区分过诗与史的界限:历史记载已发生的事,诗歌描述可能发生的事。[6]19世纪初,法国作家斯达尔夫人将“literature”一词第一次界定为“想象的作品”,这是西方真正现代意义上的“文学”(literature)概念。[7]到20世纪中期,韦勒克、沃伦更进一步阐明:文学艺术“处理的都是一个虚构的世界、想象的世界”,“小说中的陈述,即使是一本历史小说,或者一本巴尔扎克的似乎记录真事的小说,与历史书或社会学书所载的同一事实之间仍有重大差别。”“‘虚构性’(fictonality)、‘创造性’(invention)或‘想象性’(imagination)是文学的突出特征”,并一锤定音下了断语:“文学的核心性质――虚构性”。[8]可见,虚构作为文学存在的本质属性,是不论何种题材与形式的文学作品都拥有的权利,而对历史题材影视剧中存在虚构进行这样或那样的批评指责,都是无视文学艺术本质属性、违背文学艺术规律的行为。
历史题材影视剧虚构权的被限制以至被剥夺,无可避免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最直接的便是对文学艺术本体的戕害:作家写作的自由度没有了,文艺作品失去了创造性和想象力,而缺乏创造性和想象力的文艺作品是没有生命力的。四大古典名著有三部取材于历史,我们假定抽取其中的虚构成分,使其完全忠于史实,那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一部对陈寿的《三国志》亦步亦趋的《三国演义》,还会有那么多人捧读吗?一部忠实于宋朝皇家正史的《水浒传》,还会有梁山好汉笑傲神州的英雄史诗吗?一部忠实记述玄奘西域取经历程的《西游记》,能塑造出千古一绝的孙悟空形象吗?结果只能是,名著魅力尽失,沦为毫无创造性的庸常之作。也许并非偶然,从近、现代文学史中,我们的确很难找到一部取材历史的文学作品可与这几部名著相比肩,这与历史题材文学创作被戴上越来越沉重的镣铐是否存在某种关联呢?
文学艺术的目的不是复制历史。康德美学的“审美无利害”自律论学说,将审美规律视为文学艺术活动最重要的内部规律;人类学本体论文艺美学,则将艺术看做人类生存本体自身的诗化,看做人类重要的本体活动形式,审美既作为人类生存的动因,又作为人类生存的目的。[9]人类就是在这种审美活动中超越物质化生存而走向诗化或曰艺术化生存,并逐渐建构起非功利实用主义的大众艺术精神。然而,历史题材文学和影视作品虚构权的被限制与剥夺,文史不分传统的长久浸染根深蒂固,造成从专家到普通观者对文史界限的模糊,文学艺术与历史现实这两个本质不同的范畴被视同一体,混淆不清,其结果就是功利实用主义盛行,大众生存态度、生命追求停留于物质化生存状态,“审美无利害”的大众艺术精神总是处于艰难建构与不断被消解之中。近年来,黄炎培、梅兰芳、周璇、杨子荣、等众多历史名人的故事被搬上银屏,然而名人后代因不满于情节虚构而接连打起名誉权官司,致使有的剧组干脆聘请名人后代当顾问,以免惹官司,[10]这便是大众艺术精神缺失的典型表现。把文艺作品中表现的历史当作正史或信史,把虚构的情节故事与现实的名誉利益结成因果链条,在这一文化背景下,大众艺术精神也就失去生存的土壤。
而在当代欧美国家我们看到的是另一种情形。1984年,好莱坞影片《莫扎特》以独特视角描写不谙世事的莫扎特与平庸善妒的宫廷乐师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该片获奥斯卡八项大奖。莫扎特的后人对影片表现了莫扎特不甚光彩的一面并无任何不适反应。2006年,英国影片《总统之死》虚构了美国总统乔治・布什于2007年被刺身亡的故事。影片在美国公映时,布什还好好活着。2008年布什又出现在影片《W.》里,该片讲述布什入主白宫的过程,片中涉及布什年轻时酗酒闹事、赌博、醉酒驾车被警察逮捕等内容。布什和他的亲属也没有对影片动怒而挑起讼争。[11]为什么?因为他们都知道,这是艺术。
我们现在缺乏的正是这种艺术精神。其实中国文化曾经有过对艺术精神的初步建构。据现代新儒家代表人物之一徐复观先生的研究,中国文化的艺术精神源于庄子。庄子提倡的艺术精神“乃是要超越世俗感官之乐”,“使人的精神得到自由解放”,这种精神解放的条件就是“无用”,即摆脱功利实用主义,使对“物的观照”成为对“美的观照”。[12]这种艺术精神的内核与康德“审美无利害”的美学观本质相通。历代文艺家中都不乏庄子衣钵的继承者,但由于世俗功利实用主义与文史不分传统的强大合力作用,这种艺术精神只流播于少数知识分子中间,而没有普及成为大众艺术精神。
长久的理论误区与沉重的传统包袱,使得这种艺术精神的建构举步维艰。借用国外后现代主义与新历史主义的方法,对历史真实也来一次全盘解构,显然并不可取,因为那会导向。我以为,真正必须解构的是文史不分的传统,要从根本上进行一次理论反拨,划清文学艺术与历史的学科界线,赋予历史题材文学和影视创作虚构的权利,同时在大众中普及文学艺术常识,让大众掌握审美规律,了解审美距离,用审美眼光看待文艺作品中的历史故事与历史名人,摒弃功利实用主义和现实利害纠缠,充分领略文学艺术的美,体验艺术化生存,经过长期耳濡目染,最终完成大众艺术精神的建构。而眼下,需要找到的一个突破口,就是从理论上为历史题材影视剧的虚构权正名开始。
注 释:
[1] 参见张海鸥:《从看国学的缺失和文化的敬畏之心》,《电影艺术》2010年第3期;张世韬:《专家炮轰六宗罪 编剧陈汗回应》,《重庆商报》2010-01-17。
[2]参见龙玲、展娟娟:《专家点评新版 称英雄观势必多元化》,《潇湘晨报》2010-06-10。
[3]章学诚:《章氏遗书》外编卷三《丙辰札记》,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
[4][7] 姚文放:《“文学性”问题与文学本质再认识――以两种“文学性”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5][8]雷・韦勒克、奥・沃伦:《文学理论》,三联书店1984年版,20-21页,25-27页。
[6]亚里士多德:《诗学》,罗念生译,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28-29页。
[9]张婷婷:《文艺学本体论的建构与解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04期。
[10]参见李文:《名人题材影视剧绕不过“雷区”?》,《中国文化报》2009-03-27;朱玉:《名人题材影视剧成烫手山芋 名人之后纷纷不满》,《黑龙江日报》2006-03-01。
[11]夏榆:《到底应该怎么拍?――《黄炎培》引发的名人传记片攻防战》,《南方周末》2009-03-11。
一、对文学艺术与仪式关系的研究必须将考证与逻辑推理相结合,才能更有利于问题的深入。当我们把文学艺术的发生置于人类精神发展演化的过程中去分析,那就可以发现,作为人类一种独特的精神现象,文学艺术的诞生是离不开仪式活动这个环节的。尽管劳动实践起着终极作用,并必然涉及多种起因,但是,唯有仪式活动才真正孕育了文学艺术。正是仪式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人类精神活动,也为文学艺术的诞生提供了决定性条件。
在谈到原始仪式时,哈里森认为,原始人最初是没有“精灵”这个观念或概念的,他们根本不可能有抽象的思想,在他们心灵中,抽象性是格格不入的。①
心有所感,情动于中,于是不由自主地手之舞之足之蹈之。这种舞蹈往往因为其中一位跳得格外出众而被推举为带头人、领舞者,这个领舞者就是最初的“道成肉身”,逐渐成为仪式参与者的偶像,他的有血有肉的人格为后来的人格化过程提供了雏形。在仪式活动中,领舞者成为凝聚集体激情的焦点和核心,整个活动都围绕着他展开,他成为仪式的灵魂。他的形象因此深入人心,被铭记不忘。年复一年,这种印象被不断重复和再现,终于从一个真实的人转变为人们记忆中的意象,成为一个精神造物。“正是知觉的周期性重复,使一种持久的抽象化、概念化过程成为可能”,“周期性的节日缔造了一个神,一个尽管并不是永生不死却能死而复生的神。”(43-44)需要补充的是:这位领舞者,他应该同时是领唱者,由于是仪式参与者注意的核心,在他身上也就集聚着参与者热切的期待和愿望,随着仪式周期性重复,真实的人渐次被淡忘了,这个凝聚着参与者期待和愿望的意象逐渐转化为一个抽象观念,一个寄托了参与者的期待和愿望的神灵。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在原始仪式的“集体性”活动中,这种转化才可能发生。在这个亦歌亦舞的仪式活动中,参与者的情绪相互感染着,相互激扬着,并由此构建了激情和力量的漩涡。正是在这个漩涡中,每个参与者的情感和欲望被高倍数放大了,日常的感觉阈限被突破了,仪式空间中的一切都因此发生了转变,那位领舞者(领唱者)的意象也从平常的对象转变为“非凡”的对象,一个离开集体性仪式活动,离开这个空间就无从感知,无从体验,也无法理解的“非凡”的对象。在仪式活动周期性重复过程中,一方面这个领舞者(领唱者)的表象被抽象化了,另一方面它又不断得到强化、“非凡化”,神灵也就因此降生了,仪式空间也因此成为神圣空间。离开仪式的集体性活动,这一转化绝不可能发生。
②这位领舞者(领唱者)既是日常生活中的“人”,又是仪式活动中不同凡常的“神”,而这对于依循互渗律来思维的原始人来说,既是自然的,又是神秘的。
王国维《宋元戏曲考》考释了中国戏曲之起源:古之祭必有尸。宗庙之尸,以子弟为之。至天地百神之祀,用尸与否,虽不可考,然《晋语》载:“晋祀夏郊,以董伯为尸。”则非宗庙之祀,固亦用之。《楚辞》之灵,殆以巫而兼尸之用者也。其词谓巫曰灵,谓神亦曰灵;盖群巫之中,必有象神之衣服形貌动作者,而视为神之所冯依;故谓之曰灵,或谓之灵保。
《东君》曰:“思灵保兮贤姱。”王逸《章句》,训灵为保,训保为安。余疑《楚词》之灵保,与《诗》之神保,皆尸之异名。
(5)王国维提出的“宗庙之尸”即祭祀仪式中由子弟装扮成祖先之形象。开始,“尸”是由死者子弟装扮的,而后转由专职化的“巫”来担任,故曰“巫而兼尸之用”。而“巫”即“灵”,也即“神”。
所以,尸、巫、祖先、神灵是相通的。从中,我们可以推知,最早的仪式活动主要是祭奠祖先的。对于原始先民来说,死亡是最为重大的事件,延续生命是最为迫切的需求,他们企图通过死而复生的仪式来实现生命的赓续。因此,早期仪式活动主要的祭祀对象正是祖先,也即由子弟装扮的“尸”。随着时日流逝和仪式周期性重复,对祖先的记忆渐趋模糊,许多“功绩”、“德行”、“恩泽”以及对诸多先辈的怀恋都被强加在“尸”上,终于,那位装扮祖先的“尸”就成为非同凡常的“神”了。金文中商人的“上帝”释为天帝兼祖先神,是殷民族的始祖,亦可为证。至此,我们可以对哈里森的观点再做出补充:那位仪式的领舞者,不仅同时是领唱者,他就是古代中国所说的“尸”,也即祖先的扮演者,只是后来也用以表现神灵了。其间,专职化的“巫”的出现是个关键因素。即便在原始思维的互渗作用下,人们毕竟很难将终日相处、耳鬓斯磨、十分熟稔的“子弟”作为“神”来体认,而只可能把他视为祖先之再生。只有当原本陌生、不知来历的“外人”,一个专职的巫师,以其“专业化”的娴熟舞姿和诵唱,因其“象神之衣服形貌动作”,才能被仪式参与者视为有别于祖先的另一个具有非凡力量的不可知者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獉———神灵。对于仪式参与者,他在仪式中以具体可感的形象显现了,而且激发起一种日常无法触及的如痴如醉的体验;然而,他又是不可知的,人们不知道他的来踪去迹,不知道他究竟是谁,不知道为何有如此之魔力。这一既可感又不可知者就是“神”,神的表象和观念也因此萌生,并进而和那些令人的感官无能为力或遥不可及的诸如“天”、“日”、“月”等联系在一起。围绕神灵,仪式空间也逐渐被建构为神圣空间。仿照伊利亚德的话来说,“尸”的出现导致空间均质性的中断,并成为一种绝对实在的展示,成为神圣化的基点,世界秩序就建立在此基础上。自此,神灵崇拜与祖先(祖先神)崇拜虽仍旧密切关联,却渐渐有所区分了。
弗雷泽在分析原始巫术时指出:原始人“隶属于过去,隶属于祖先的灵魂。祖先的阴魂好像用一根铁鞭统治着他,他必须服从那些不成文的法律。”(51)祖先在原始人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首要性和无法排除的影响力。这种现象既决定着原始仪式首先要以祖先为祭祀对象,又说明了祖先祭仪已经使这位被祭祀者深深刻印在原始人心中,祖先已具有神灵般的威慑力,而且说明,在神灵崇拜产生之前,祖先崇拜已有了深远的根基。
神灵观念源于祖先祭祀,这一点还可以在印度史诗中得到验证。布洛克本的研究指出:印度史诗的中心信仰在于诵唱英雄的故事,并由此将他作为一位神灵来召唤。“在当地传统中,死亡事件作为故事的‘生成点’(generativepoint)而发生作用。它导致了神格化,导致了崇拜,导致了祭仪,因而最终导致了叙事,这种叙事伴随着仪式而得以演述,以召请死者魂灵的降临。”(转引自纳吉65)需要指出的是,在此,我们和哈里森一样沿用“舞蹈”、“歌唱”这些概念,其实还远不是在现代意义上来使用这些概念,它们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艺术,而只是一些集体性的有规律的行为模式,或者可以采用叶朗的说法,称之为“原始形象符号活动”。
原始仪式中发生的这一转化对于人类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它开启了人的真正的精神空间。如果说,在神灵观念出现前,仪式活动及包含其中的舞、歌等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总体上还停留在身体感知水平的话,那么,神灵降生之后,这一切都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意义,它与神相关联,并因此具有新的精神性向度,这就在原始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转化过程中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尽管这些原始形象符号活动可能仍然是劳动、狩猎、战争等行为的模仿,以及感叹叫嚣呐喊,却因其与神灵相联系而具有精神指向,已经超越了种种日常活动。虽然它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文学艺术,但与人类其他实践活动区隔开来了。这些与神相联系的舞、歌等原始形象符号活动不再仅仅给仪式参与者带来身体和狂欢,同时还因其与神相联系、相沟通、相融合而具有神圣价值和超越性,并为人带来崭新的体验和精神慰藉、精神愉悦。人与神的结合终于导致人的身体、感官与精神的结合。人与世界的关系也因此得到极大的拓展,世界对于人来说不再仅仅是物质对象,它同时展开另一个辽阔、虚无的精神空间。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以互渗律为特征的原始思维本身也有一个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它从混沌初开时的物物互渗、物我互渗进而扩展为客观对象的直观表象与主观抽象的精神性意象的互渗。布留尔从大量的人类学材料中看到,对原始人的思维来说,几乎不存在我们叫做现象的原因的那种东西,它的前关联毫不迟疑地确定着从某种感觉印象到某种看不见的力量的直接转换。
严格说来,甚至不能说发生着的事物需要解释,因为正是事物发生着的那个时刻,原逻辑思维立即形成了一个关于以这种方式表现着的看不见的影响的表象。事实上,对原始人来说,他周围的世界就是神灵与神灵说话所使用的语言。原始思维记不得是在什么时候学会这种语言的,它的集体表象的前关联使这种语言完全成为天然的东西。(375)按照原始思维的互渗律建立起来的集体表象的前关联,确如布留尔所说是“天然的东西”,但是,某种感觉印象与看不见的力量(神)的表象的关联,却必须以对看不见的力量(神)的感知并建立表象为前提,而原始仪式活动恰恰为此提供了最好的演练学习机缘。仪式让原本不可见的东西成为一个具体可感的形象,成为仪式参与者共同的感官对象,原始思维正是在仪式活动演进过程中学会这种与神交流沟通的语言的。
在《数的崇尚》中,庞朴从古文字学角度对“無”做了深入探考,他认为,無、巫、舞,三位原本一体。“無”的象形文字表示一个人手执牛尾或茅草在跳舞的形象。远古人跳舞,并非为娱乐,而是为祈福:祈求农作物丰收,他们就模拟农作的动作;祈求出猎大获,就模拟猎物的动作。这些动作叫做“舞”,也就是“無”。“舞”所奉献的对象———种种神灵,由于看不见,无法明其形,便也用“無”来表示。善于从事跳舞、善于揣摩对象“無”(神灵)之喜怒的人,慢慢以其专长而被称为“巫”。因此他说:“巫之所以称巫,原来因为他们负责同‘無’打交道。‘無’又是什么?原来是‘舞’所献媚取悦的神灵。”(11-12)随着人类实践发展,原始思维日渐趋于解体,原始仪式活动衰落了。原先包含于仪式活动并与其融为一体的各种原始形象符号活动,由于其本身同时具有娱神、娱人的功能,在离开仪式之后,同样在民间得以流行,并且因为不再受到仪式的严格约束,反而迅速发展起来了。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离开了仪式的神圣空间,由于神的观念淡漠了,这些活动中由神占据的位置也空缺了,神成为不在场的在场,仅遗留下模糊的、虚无的影子。神灵离去后,诸如“舞”等形象符号活动原有的神圣性也日渐淡薄,并转变为本雅明所谓的“灵韵”,一种含混的形而上的精神意蕴,一种没有神灵的“無”(虚无)。可以说,宗教是人通过仪式与神灵打交道的活动,而被神遗弃后的“舞”等活动则是人借道于它与“無”(虚无)打交道,与无边无垠的精神世界打交道。人与世界之间建立起一种全新的关系。
马克思说:“整体,当他在头脑中作为被思维的整体而出现时,是思维着的头脑的产物,这个头脑用它所专有的方式掌握世界,而这种方式是不同于对世界的艺术的、宗教的、实践-精神的掌握的。”(陆梅林170-71)人对世界的掌握方式、人与世界间的关系是随着人类活动领域的分化而分化的,分化带来掌握方式、关联方式的多样性。仪式活动正是以强有力的方式促成了这一分化,它从日常生活世界中区划出一个独特的神圣空间,也使得仪式中的种种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成为人与神打交道的独特的神圣方式。这种人与神之间的神圣关系,后来演变为人与“無”(虚无)打交道的新关系,我们称之为“虚拟意向关系”;由此创建的不确定的想象空间,我们称之为“虚构世界”,一个迥然有别于现实世界的虚无的无限的精神世界。这个虚构世界成为文学艺术理想的栖身之地。也正是这一原因,“虚构”一直以来受到西方学者的青睐,并被韦勒克称为文学的“核心性质”。
二、以上,我们只讨论了原始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活动转化的一个最关键的因素,这还不足以阐明这一具体转化过程。除了神的降生和离席,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仪式活动参与者的分化和旁观者(观众)的出现。
在《古代艺术与仪式》中,哈里森对古希腊剧场做了细致考察。她发现,乐池或合唱队舞场与观众席之间的空间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观众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最后,直到它成为整个剧场的精神中心。这一变化的实质正喻示着观众从参与者中分化出来,并逐渐成为仪式活动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而这最终导致仪式向艺术转化。她说:对于希腊人来说,观众是一个全新的因素,因为有了观众,舞蹈从人们共同参与的活动,变成了供人从远处观看的对象,变成了某种壮丽的景观。过去,所有的人都是参与者和祭拜者,现在,其中的大部分人变成了旁观者,他们看、听、想,但不再做。正是这种全新的旁观者的态度,在仪式和艺术之间划了一条界限。原本是你自己亲身参与的行事,你自己的所作所为,现在变成了戏剧,戏剧依然是行事,但却与你的行为相疏离。
(82)夏含夷则从形式、语言、内容诸方面,对《诗经》中那些大约作于西周王朝第一世纪的最早诗篇与作于西周中期(约当公元前十世纪后半期)的诗篇做了比较,他认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变化是:西周中期的诗篇中已经不见第一或第二人称代词,相反地却以第三人称代词“厥”(他的、他们的)来指称礼仪的参加者、他们的活动以及他们的祖先和神灵。这一变化暗示:仪式活动不仅由参与者(祭拜者、祈祷者)和承受祭拜、祈祷的对象(神灵、祖先)构成,而且出现了第三者,即观众,并且这些观众已经成为仪式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仪式诵唱不得不面对的听众。也就是说,仪式中的诗歌诵唱不再仅仅是献给神灵,同时是让观众“欣赏”的。诵唱的目标从单一的神灵进而变为兼顾观众,而且观众的重要性也已经显示出来。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为了尊重观众,让观众听明白,不至于淆乱表达,第三人称“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称的变化显示了对话结构从“二元”到“三元”的变化。这就说明,最早的诗篇是一种在仪式中被集体参与者唱颂及舞蹈的祷告诗,它们的功能和意义都不能脱离礼仪;而西周中期的诗篇描写了另一种不同的礼仪,即由专职祭师在群众宾客面前进行唱颂。从这两种诗歌的比较中,“可以使人看出诗歌表现形式与礼仪表演这种从集体参与到祭师与观众相分离的平行演进:从合唱到诗人与观众相分离。以这种分离为起点,中国诗歌从‘颂’的领域发展到了真正的文学的领域。”(26)哈里森和夏含夷都敏锐地看到,观众的出现对于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活动转化的重要性,然而没有阐明观众究竟为何从仪式参与者中分化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是人口繁衍,部落壮大,以致组织全体人员参与仪式因受到活动空间等诸多条件限制,在事实上已经不再可能;其二,也是最为重要的是神灵崇拜观念加强和对仪式活动高度重视,(“国之大事在祀和戎”)这就势必对仪式及其中的歌舞等形象符号活动提出更高的技术性要求,也就自然导致表演的专职化,不仅“尸”由专人扮演,歌舞也要由训练有素的专人担任,其余就只能成为旁观者了;其三是权力的集中使得专职队伍得到稳定,当“国家”雏形既成,仪式表演者也就相应有了“官职”,成为权力集团的成员,各司其职了。于是,作为仪式活动“看客”的观众就形成了。此外,不同部落兼并、融合带来新的仪式活动方式,也使得一部分人不得不成为旁观者。
这一分化对原始形象符号向文学艺术转化又是关键性的。原先,尽管仪式歌舞给人带来,但这些感受几乎完全被淹没在仪式崇拜情绪中,实质上类似于宗教体验,审美则只是潜在因素。
一旦参与者成为观众,即便他在观看中受到陶醉,不时发出呐喊助兴,却已经无可挽回地与仪式歌舞拉开了距离:他已不再能够直接参与表演,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共同造成了一种变化,即“审美改造”。就如巴罗所说:“距离的改造作用首先在于把对象从我们实际的或者真正的我这个范围中转移出去,在于给现象以超越于我们个人需要和目的范围之外的地位。”(麦•莱德尔421-22)作为仪式的旁观者,他虽然仍旧怀抱着对神灵的虔敬,仍旧默默祈祷目的的实现,却毕竟已不是直接向着神灵表演和交流,他只是观众,因此也就不再拘执于实用目的,观看给了他萌生超然态度的机缘,审美就趁机登场了。
就仪式本身而言,它主要是娱神的,同时也因参与者的身体活动和情感活动带来而具有娱人的因素。旁观者的产生促成娱神与娱人的分化。作为参与者,他不能不全身心投入到敬神娱神的活动中,完全忘却了自身的存在,更无暇顾及自己的感受;而“旁观”则让观众之“我”重新在场,我的感受也开始受到关注了,并使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成为被“我”观看、体验的对象。“观看”即亵渎,原先单纯的膜拜心理开始受到挑战和排挤,③高高在上的神灵也于不知不觉间降身为马丁•布伯所说的“你”,一个不再令人感到敬畏而让人觉得可亲可爱、可笑可悲的“你”,从而构建起“我-你”关系。于是,审美关系出现了,审美因素滋长了,并终于导致“膜拜”向“欣赏”转化,导致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活动转化。表演者与旁观者的分化,是这个转化的关键一步,从此,原始形象符号活动正式踏上向文学艺术发展的途程,并在日后从仪式中分离出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文学艺术。所以,闻一多说:这些神道们———实际是神所“凭依”的巫们———按照各自的身份,分班表演着程度不同的哀艳的,或悲壮的小故事,情形就和近世神庙中演戏差不多。
不同的只是在当时,戏是由小神们做给大神瞧的,而参加祭礼的人们是沾了大神的光而得到看热闹的机会;现在则专门给小神当人的巫既变成了职业戏班,而因尸祭制度的废弃,大神只是一只“土木形骸”的偶像,并看不懂戏,于是群众便索兴把他撇开,自己霸占了戏场而成为正式的观众了。(268)谢克纳则从人类表演学角度进一步指出:“当观众和演员之间需要拉开距离时,戏院出现了……戏剧通过转换步骤由仪式产生的证据———通过这一证据,参与者依靠表演一项有实效的活动被转换成一项表演者依靠观众的娱乐活动———不光是古代或中世纪的文献里可以找到。仪式转换为戏剧的现象今天正在出现。”(171)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讲述了阿兰达人举行的因提丘玛仪式:在虔诚的朝圣途中,崇拜者走过的道路是阿尔彻灵迦时代英雄们所踏过的;崇拜者停下来举行仪式的地点是祖先们曾经逗留过、辉煌过并在此魂归大地的地方。
所有这些都会在仪式参与者的内心引起回忆。他们除了运用手势动作以外,会经常吟唱与祖先业绩有关的圣歌。涂尔干认为,这些动作、吟唱已经具有戏剧和其他艺术的形式,由于祭司由祖先的后代担任,他既是祖先的后代,又是祖先的化身,模仿祖先的姿势,只不过还没有像演员那样去扮演祖先的角色,他的角色还是自己。“要想进一步加强仪式的表现性质,只要突出一下祭司与祖先的双重性就足够了,而这正是瓦拉蒙加部落的情况。甚至在阿兰达,也至少在一种因提丘玛上,有某些与该族祖先没有神话传承关系的人来代表祖先,于是,仪式中就出现了确切意义上的戏剧表现———这便是鸸鹋族的因提丘玛。”(357-58)当仪式中的祭司(祖先装扮者)从跟祖先有血缘关系的后代转为没有神话传承关系的专职人员担任,一个重要变化,即他与所扮演的“祖先”间的裂罅扩大了,他既是祭司,又扮演着“他人”的祖先,两个角色间存在显著的“双重性”。他明显感到自己是在装扮一个与他毫无关联的人物,他的一举一动都必须获取那个部落的认可,意识到这只是在表演,一种与戏剧表演并无二致的表演。
表演性的加强则从另一方面促使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转化。
除了上述原因,仪式的集权化、集中化也必定导致仪式活动衰落和文学艺术发展。当普通百姓被剥夺了参与仪式的权利,原本借用仪式不断固化、强化神灵观念的活动,而今与普通百姓疏离了。这种状况汇同劳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人类认识一道,共同促成神灵观念的淡漠,并因此抽空仪式存在的基础,注定仪式的衰落,为文学艺术腾出了生存空间。
《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陈戍国129)“绝天地通”之谓,是因为苗民原本存在“人神以杂”的现象。他们的祭祀仪式是全体部落成员集体参与的,每个参与者都有可能与神灵相沟通,因此造成“人神以杂”的混乱局面。这与汉民族的祭仪大不相同,故而帝为惩处他们,禁止苗民部落的仪式方式,命重以司天,黎以司地,隔绝天与地。
其实质是一种改革,以汉民族的仪式制度来统一苗民。《国语•楚语》有一则相似的记载:昭王问于观射父,曰:“《周书》所谓重、黎实使天地不通者,何也?若无然,民将能登天乎?”对曰:“非此之谓也。
古者民神不杂……及少皞之衰也,九黎乱德,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无有要质。民匮于祀,而不知其福。烝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神狎民则,不蠲其为。嘉生不降,无物以享。祸灾荐臻,莫尽其气。
颛顼受之,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左丘明274-75)以汉民族的眼光看,九黎“民神杂糅”、“家为巫史”、“民神同位”、“神狎民则”是违犯了天道秩序,应该痛加整饬,由重、黎分而治之,阻绝天地之贯通。这正是仪式活动的集权化和集中化。
当仪式活动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当绝大多数人失去参加仪式的机会,仪式活动中那些娱人的歌舞等形象符号活动就纷纷散逸了,它们流落民间,也因此获得自由发展。正如西方基督教改革运动(theReformation)后的教堂清除了偶像、图画和各类画像,迫使图像流向民间,进入私宅,倒反促成图像的流布一样,离开仪式后的诗、歌、舞、戏也得到迅速繁衍。背离了仪式也就背弃了神,原先的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如今名正言顺地以诗、歌、舞、戏等新身份流传于世,它们改换了原来的庄严面目,变得让人亲近了,虽然还仍然背负着神的影子,萦绕着拂拭不去的灵韵,却已切切实实为着娱人而非娱神了。即便日后它们重又被采集、收编且运用于仪式(如《诗经》中部分采自民间且用于仪式的歌谣、傩仪中的许多傩戏),但是,由于神的权力衰落而人的地位提升,娱人需求压倒了娱神的需求,仪式形象符号活动向文学艺术转化就形成一个不可阻遏的潮流。
另外,仪式泛化,它从祖先和神灵祭仪推演延及宾客宴饮等仪式,造成仪式中神圣缺席,这也是仪式形象符号活动蜕变为娱人的文学艺术活动的重要原因。这一点李春青做了很好的阐释:“从人神关系上的言说到君臣关系上的言说,再到贵族社会不同个人、不同集团之间,甚至不同诸侯国之间的言说,诗经历了由神圣性的话语向政治性话语,再向标志着身份、尊严与智慧的修辞性话语的演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诗的功能是在不断变化的,但是它始终指涉某种精神价值,是作为这种与贵族的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精神价值的‘能指’而存在的。”(20)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流播于贵族间的诗歌与沉沦于民间的歌谣也注定要分道扬镳,由于所娱之人的群体差异,两者之间展开了相互区分又相互影响、交融的动态复杂关系。
三、文学艺术是由仪式活动孕育而成的,它原本用来与神打交道,与神相沟通,所以直至后来,苏格拉底谈起诗人时仍常常以巫师、祭司做比较。在他看来,唯有如巫师、祭司那般灵感降临,诗人才能代神说话,才有真正的创造力,才能窥见天国的真理;至于那些并非神灵附体产生灵感,仅凭模仿写成的诗歌,则是等而下之的,应该驱逐出理想国。这正是苏格拉底对待诗歌矛盾态度的原因。从中,我们也能窥见仪式歌颂沦落为尘世诗歌的迹象。
由于文学艺术经由仪式而诞生,原本就与神灵相关联,因此,它本应归属神圣世界而非凡俗的现实世界。涂尔干指出:确切地说,圣物的世界是一个独特的世界……既然神圣世界的所有特征都与凡俗世界相对抗,那么就必然按照其特有方式来对待神圣世界。当我们不得不与构成神圣世界的各种事物发生关系时,如果我们使用了与普通事物打交道时所采用的姿势、语言和态度,就不会理解神圣事物的性质,并会造成某些非神圣事物与神圣事物的混淆。(299)仪式活动将自身与日常生活活动区隔开来而成为一个神圣的空间,在这个空间内的每一事物和行为都是神圣的。正是事物和行为被神圣化,使事物和行为具有了自身表象以外的意义,并成为象征性的符号獉獉獉獉獉獉了。同样,仪式形象符号活动也正因与神灵相联系而具有神圣意义,包含着象征性意蕴。当那些形象符号活动脱离了仪式背景,成为文学艺术浪迹民间之后,也就被神灵遗弃了,它已经服务于人,服务于生活在现实的世俗世界中的人,而且由于放弃了娱神作用,娱人的特征就更为突出、彰显了。但是,人与文学艺术的关系毕竟不同于其他实践活动建立的关系。在仪式的神圣世界,人与仪式对象的关系已远非日常关系,它指向非现实的“無”(神灵);而当神灵离去留下了空缺之后,人与文学艺术间的关系就只能指向虚无之“無”了,并由此建立了虚拟意向关系,建构起一个非现实的虚构世界。神的离去让人摆脱了精神威压,人已经可以既不受制于神灵又不受制于现实规范,因此,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恰恰成为人的一个不受任何拘囿的自由世界,一个仍然萦绕着灵韵的意义世界,一个得以诗意栖居的世界。
可以说,没有仪式的孕育,人的心灵只能匍匐在现实的地面而无法实现真正的翱翔,正是仪式为文学艺术,也为人类带来广阔的精神世界,注定了文学艺术不可移易的精神性取向,哪怕金钱的压力令它不断向着世俗和娱乐方向沉沦,也始终不会放弃精神向往。
一方面,文学艺术从仪式中分离出来了;另一方面,它们又沿用了仪式形象符号原有的形式,这些形式原先是用来配合仪式的神圣性,区隔仪式神圣世界与日常生活世界的标识,如今,在脱离了仪式,转化为文学艺术的形式之后,却仍然保留着原有区隔功能,使文学艺术空间成为有别于日常生活的“另一个世界”,一个虚构的审美世界,即马尔库塞所说的“异在世界”。这些形式也就是引领我们进入文学艺术虚构的异在世界,也即审美世界的标识,我们称之为“审美形式”。审美形式之所以具有马尔库塞所说的“专制力量”,就在于它从仪式这个母体中遗传了区隔功能,它作为一种标识,显示着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与现实世界间的差异,同时,将我们引领进这一虚构的审美世界,正是在这里,一切都发生了审美转化,焕发出不受压抑的勃勃生机。
维克多•特纳对仪式阈限做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在象征意义上,结构化的社会秩序中把各个类别和各个群体区分开的所有特征,都在这里(注:指仪式阈限阶段)达成了一致。新成员只不过是转换过程中的实体,没有地位,没有身份。”(103-04)仪式过程是一个特殊时段,它构建了阈限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体不再承担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和角色而成为“转换过程中的实体”,或者说,他实现了现象学的“还原”,成为一个流动变化着的、不确定的、过渡性的存在。这一点,拉伯雷对民间节日的描绘就是很好的例证。在狂欢节(仪式)中,没有人的身份是确定的,甚至完全可以被颠倒。彭兆荣对仪式理论做了归纳,他说:仪式的“象征性有三:(1)它是一种模糊不定的时空。(2)在阈限期,受礼者进入了一种神圣的仪式时空,处于一种中间状态,此时世俗社会的分类不复存在。(3)在世俗社会结构中的等级、身份、地位消失。”(196)实际上,仪式之所以创建了阈限阶段,其根本在于神的在场和围绕神构建了一个神圣世界,这个世界是与日常生活世界有着根本区别的另一个世界,它重新建立了与现实秩序不同的神的秩序。在这由日常的现实秩序向仪式神圣秩序转换的过渡性时刻,一个空白地带出现了,在这里,一切都发生了转变且正处在转变、生成之中,于是,它也就成为一个新的开始,一种从不确定的、纯净的开端迈向神圣的出发,一种死亡和再生、交替和更新的过渡性状态。仪式的场所、严谨的仪程、巫师的法术,以及歌舞乐戏都共同营造了神圣氛围,建构了一个神圣时空,一个区别于日常生活的阈限阶段,由此构成一种心理诱发———只要踏进这一时空,你就受到感染,分享了神圣,成为另一个“你”了。
这种阈限状况同样存在于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在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中,种种形式都指示一个方向:营造审美氛围,建构虚构的审美世界。在这里,既成的体系和秩序,包括神的秩序都被了,任何现实规范都失效了。虚构抽空了这个世界中的固态的、确定的东西,取消了种种现实权力,狭隘的功利目的,让一切处于流动变化之中。比较而言,仪式空间是一个神圣世界,它建立了神的秩序;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则因其虚无和无限而成为一个自由的世界,在这里,语言的魔力,人的想象、情感和无意识,乃至人的整个心灵都获得解放。文学艺术虚构所构建的是一个充分展示人的生命的世界,生命中那些隐而不彰的精微之处,那些被压抑、被遗忘、被遮蔽的,以及生命的每一个皱褶都得以展现,因而它也就是美的世界,并且由于它脱胎于仪式的神圣世界,也就永远怀抱着对神圣的记忆和向往。对于走进文学艺术虚构世界的人来说,这也是一种新生,一种新的出发,一种向着自由、向着生命的应然状态、向着自我更新的更高境界进发。进入文学艺术的虚构世界正如进入仪式神圣世界一样,“每次的开始都是对原初开始的重复,正是在那时宇宙第一次看到了光。”(26)所以,亚里士多德赞赏悲剧具有“净化”功能。萨特认为文学艺术的虚构之境具有超越性,它让人成为“普遍的人”。
毫不客气地说,中学语文课本所选的文学作品,几乎篇篇都是珠玑,从古老的《诗经》到新时期的朦胧诗,从中国的李白、鲁迅到国外的契诃夫、欧亨利,每篇作品都充满了无穷的魅力,是文学中的精品。高尔基说过:“文学是人学”。这些文学作品是与实际社会、时代、人生息息相关的。学生要正确理解、掌握并和这些作品发生共鸣,必须透过作品的表层含义,去理解、领会、感悟作品中的深层含义,来体认文学独有的人生经验和丰富的情感魅力。只有这样,文学作品的审美属性才能彰显出来。
在世界各个民族历史长河的每一个关键时刻,文学艺术都可以给人以勇气和希望,并保证人与人之间正常的情感诉求,进而营构纯洁高尚的人文语境,促进人的人格高扬与发展。而这一切形成的根本都是通过文学教育感染、鼓舞教育受体,使教育受体成为一个个灵魂高贵行为高尚的人。可以说,一个没有文学艺术的民族和社会是不可思议的,而没有文学教育则必然又是一种不健全不正常的教育。因此,为了促进教育受体的身心发展,塑造健康完整的人格,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对我国当下素质教育的推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当下中学语文教学中的文学教育应如何做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做起。
一、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内容应是“美”的艺术品,蕴藉极大的人文内涵
文学在内容上都是反映人的。对文学教育某种情况而言是一种根本教育——人的教育。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内容应是文学史上各类经典的作品。既应有古代人的智慧结晶,如《诗经》《庄子》《史记》《唐诗三百首》《红楼梦》等艺术精品里的名篇;也应有反映现代人精神世界的现代经典,如《呐喊》《女神》《边城》《家》《四世同堂》等中的选段。这些经典的艺术作品是我们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蕴藉着整个民族经验、情感和理性的高贵精神。中国这些经典的文学作品中就很好地彰显了中华民族的高贵精神,如在上述的文学作品中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与担当精神;“丈夫不虚人世间,本意灭虏收河山”的爱国主义精神;“兴利除弊”的改革锐取精神;“自强不息”的奋斗不息精神;“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爱精神;还有“匹夫不可夺志”的人格尊严的彰显;“舍生取义”、“言必信,行必果”的行为准则;“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以及《呐喊》中对“国民性”的批判和“立人”思想的吁求;《女神》中对“个人”、“自由”情感的赞美;《边城》中对道义的担当与职责的歌颂等等。这些精神和准则千百年来为国人传诵不衰,激励人们担当道义,奋发进取。也就是说,这些载体蕴含深刻的人文精神,可以使教育受体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艺术熏陶。
实际上文学艺术不仅是一个独立的门类,而且还渗透着其他文化要素,并与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些关系极大地彰显了文学作品另一方面的人文性。如中国的“经、史、子、集”中“经”蕴含着关注国家、民族的使命意识;“子”蕴含着“见从己出,不曾依傍半个古人”个性张扬意识;“史”蕴含着的为后世提供借鉴,促使人思考现实的意识;“集”蕴含着对社会人生公正评价意识等等。而“经、史、子、集”在现代看来又是文学经典,这些人文精神要被教育受体较好地接受,完全可以通过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这个渠道来完成,并且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在一切文化领域的教育门类中,最有借鉴意义、传承意义和现实意义。
文学艺术又是语言的艺术。教育受体在被文学艺术的思想所震撼时,同时又被文学艺术“美”的特质所深深熏陶。从艺术的本质特征来看,艺术的首要功能是审美,教育受体在阅读、鉴赏文学作品时,文学作品里美的形象可使教育受体体验到美的愉悦,教育受体的情感经验与文学艺术作品蕴含的情感发生共鸣,教育受体可在美的享受中受到熏陶,并在这种熏陶中潜移默化受到教育,这应是文学教育追寻的最高目标。如教育受体在《鲁滨逊漂流记》可感悟到“一个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的崇高美;在《繁星·春水》、《傅雷家书》等作品中可体验到真挚而深沉的博爱之美;在《边城》中可感受到人对道义的担当,进而体验到人情美、人性美;同时还可对《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儒林外史》中的严贡生、《祝福》中的鲁四老爷、《人间喜剧》中的葛朗台、《装在套子里的人》中的别里科夫等,进行另外的一种审美——审丑,认识到应鞭挞假恶丑,讴歌真善美。
二、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主体应是具有较高修养的可为楷模的人,有巨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教育主体是实施文学教育的直接组织者和实践者。教育主体在传授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必须充分利用自身的道德素质、审美素质,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使教育受体在教育主体的影响下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学会审美和学会创造。因此,教育主体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育受体素质的好坏。
作为一名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主体,首先要创设良好的教学环境,让教育受体在良好的教学环境中去感悟文学艺术作品中的美,进而提升教育受体的灵魂。因为文学教育是通过文学作品去感染人的,而文学作品的内容需要文学教育主体进行解读,文学作品中的美需要教育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彰显凸出。只有这样,教育受体才能真正理解文学艺术作品中的思想和美,才能真正受到影响和教育。
另外,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主体的艺术素养一般高于接受者,艺术素养越高的人,所具有的生活、情感、经验就越丰富,观察、理解、表达的能力就越强,对生活的热爱也就越执着,表现于外的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气质”。古语云:“腹有诗书气自华”就是说的这个道理。文学教育主体要用这种“气质”去感染激励影响教育受体。历史上许多品德高尚的教育者都是用其自身的人格魅力影响了一代又一代教育受体的,如孔子、朱熹、顾炎武、、鲁迅、季羡林等皆是如此。所以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主体应是具有较高修养的可为楷模的人,应具有巨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三、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客体是可塑性的受体,精神世界亟待提升
中学语文教学中文学教育的客体是具有可塑性的接受者,接受者的基本身心品质即素质的形成从其根源来考察,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先天内具素质;一种是后天养成的素质。先天只是基础,后天才是关键。后天主要是指教育以及家庭与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在素质的后天养成过程中,接受者在其先天内具素质的基础上,经过来自教育、家庭与社会等外界影响的优化,而不断地内化为其稳定的个性心理品质。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所以,接受者素质的养成与提高,最主要和最终都是要依赖于内化。而文学教育就是从内因着手,对教育受体的灵魂进行感染和净化,从而达到素质的提高。
现在的教育主体在当下以应试教育为主的环境下,几乎都把教育受体变成了没有审美意识的考试机器,根本没有考虑到教育受体是具有审美意识、审美情趣的人,更没有意识到的一点是,教育受体许多都是人生观价值观未定型的未成年人。但也正是属于未定型,教育受体就具有了可通过教育进行再塑造的可能。而我们的中学语文教学中的教育受体在当下社会各种功利性教育的挤压下,异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很多教育受体面对学习上的竞争、未来工作希望的渺茫和自身情感的不稳定,他们的自尊、自强、自立的意识被功利主义所腐蚀,于是日益显示出了功利主义的意识倾向,而爱、正义、良知等高尚的品质正从他们的品德中消弱。在这种状态之下,他们变得功利、空虚、麻木、颓废,因此教育主体特别要对他们的精神世界进行关注、教育,用各种教育来使他们的精神世界得到提升,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文学教育就是最有效的教育之一。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