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考古知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针对疑难案件问题提出的观点和学说是战后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研究动向发端于德沃金,源自当时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渊源,并成为法学理论关注的重点与核心。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借助其法律解释理论的基本框架而展开论述的,并建立在批判性继承现实主义法学和实证分析法学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德沃金的疑难案件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是对原则的确证和强调,其二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其三是以赫尔克勒斯为标准设立的裁判形象。与此同时,哈特和波斯纳等学者都对疑难案件问题表达出各自的深刻见解,并与德沃金有过多次学理论战。关注疑难案件理论的发展过程有助于补充并完善其内容建构,并将对相关问题的有效解决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疑难案件;德沃金;法律模糊性;建构性解释;整体性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7-0123-07
收稿日期:2015-05-10
作者简介:曹晟旻(1992—),男,山东临朐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博连读,研究方向为英美法哲学和人权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AZD044。
一、历史传统与社会渊源:德沃金关注疑难
案件的起点与开端
在探索存于自身内外的知识和智慧的过程中,人类总是展现出巨大的兴趣,并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这种所谓理性之光的照耀下,对疑难案件(疑难问题)的探讨也成为值得引起高度重视的社会现象。从古希腊的黄金时代开始,智者学派以及其他多种学派就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有过相互争辩,并激发出智慧之花,这些可以被称为人类理性和智慧的最初展现。在现代法理学研究中,这种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的探索仍然没有结束。因此,对相关思想观念进行梳理可以帮助我们获得更多的有关智慧的知识,甚至是关于知识的智慧。
在现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中,罗纳德·德沃金注定是位无法回避的人物。在20世纪70年代的法理学研究中,德沃金和赫伯特·哈特已然成为绝对的主角。在当时法理学的核心刊物中,不是他们各自阐发或相互争论的内容表述,就是其拥戴者的相关论述。在德沃金撰写的重要著作中,《认真对待权利》(1977年)、《原则问题》(1985年)和《法律帝国》(1986年)都对疑难问题进行过非常深刻而详尽的阐释。可以说,这种对疑难问题的关注贯穿着德沃金学术生涯的全部过程,在其后来的《自由的法》(1996年)和《至上的美德》(2000年)中,德沃金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具体疑难案件的探讨上,但早在前几本著作中,其对疑难案件的理论视角和立场建构就已经成型。不可否认,德沃金无疑是当代法理学对疑难案件探讨的主要发起者和坚定倡导者。
当然,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并非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渊源。在战后自然法经过短暂的复兴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理解和实践法治已经成为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和严峻挑战,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内,人们仍然难以摆脱纽伦堡审判所凸显出来的实然与应然的二元对立问题。这种明显带有“溯及既往”的判决内容通过所谓的扩张解释获得的是政治和道义方面的支持与赞同,[1]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解决可以在法律和法理学的视野之内完成,①相反,在现实生活中,由这类难题所引发的是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重大的现实问题逐渐演变(亦或是激发)出更多的理论探讨和争辩。当然,纽伦堡审判只是引发上述理论争议的某个方面。此外,德沃金对“疑难案件”予以关注或许出于更为重要的原因,即其自身所处的具体社会环境——在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各种社会矛盾经过二战的激发和压缩而更加集中地爆发出来,诸如反对种族隔离、反对越南战争、黑人争权运动和女权运动等都是这种社会难题的具体表征。而在德沃金的著作中对这些社会难题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已经成为德沃金探讨疑难案件的现实渊源。总体而言,德沃金对疑难案件的探讨是在其法律解释的理论框架内进行的,而疑难案件也反过来成为其法律解释理论的集中体现。至少,这种相互作用的基本关系可以从若干方面得以展现。
二、内容构建:法律解释理论框架下的
疑难案件问题探讨
首先,对原则的强调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观点和贡献之一。从解决疑难案件的角度来讲,在难以适用具体规则的情况下,诉诸更为宏观(这样可以更好地契合法律精神)的法律原则成为寻求问题解决的重要途径。②作为原则使用的概念出现于法律规则之中,其有助于理解疑难案件指向的普遍理论,旨在保证对类似案件作出的判决均是类似的,[2]而这点已经被很多学者所重点论述。值得注意的是,在强调原则的地位和作用之外,“政策”也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但这点似乎没有引起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和足够关注。尤其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理解或争论关涉权利义务的尖锐问题需要使用的是作为评判标准的原则、准则和各类政策,而不是借助规则所发挥的作用。[3]对具体政策而言,其所设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社会目标几乎都是必须实现的,并始终防范着当前社会可能出现的消极的改变。[4]从积极的方面来说,相对于抽象的原则而言,具体政策能够将这些原则转化为针对疑难案件所采取的可行性措施。另外,考虑到在逻辑结构和理论深度方面,原则与规则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德沃金对两者的区分有过细致而详尽的阐述。[5]总而言之,“原则——规则——政策”这种结构能够为疑难案件提供多于仅仅依靠规则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这种结构也是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解释的基本要素,正如他所谈到的,法律解释内含着特定的整体性要求,即使适用的是法律文本规定的单句或单项条款,解释者亦需要说明该解释为何是最佳的,其意在服从法律解释自身的内在约束。毕竟,任何解释方法均包含前后连贯的客观要求。[6]但是,德沃金设计的这种结构并不是那么完善,甚至他自己似乎也有自相矛盾的地方。通常而言,政治家所提倡的个人权利多是类似于自由权、平等权和尊严权等抽象权利,其间涉及对人类根本利益的普遍陈述。除某些宪法问题外,这些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权利并非适于处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即便含有某种程度的可适用性,这些普遍权利亦会因过分抽象而缺乏足够的说服力。[7]应当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更多地体现出政治和政府方面的作用,其未必如德沃金所设想的那样,能够同原则保持较为基本一致。此外,结合以上政治方面的内容分析可以发现,一方面,它说明对政治方面的主张和要求(包括政策)所采取谨慎态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段话展现出宪法案件在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在德沃金看来,很多宪法案件处于政治与法律(原则)的中间地带,其间很多都属于疑难案件的范畴。例如,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帝国》对“布朗案”有过详细讨论,而在探讨宪法中的疑难案件方面,其《自由的法》有着更为突出的展现,如罗伊案(堕胎案)和新闻自由等。尽管如此,他仍然无法在宪法案件中解决以上抽象与具体之间的复杂矛盾,甚至缺乏充分的说服力。宪法领域的疑难案件处于“常规案件”和“非法律争议”之间的过渡地带,开明的法官往往受理这类案件,他们通过法律规则之外的法律原则、法理与人情等标准进行审判,而谨慎的法官则通常以法律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为由而拒绝受理。[8]
其次,德沃金的另外两个重要观点是“建构性解释”和“唯一正解”。大致而言,建设性阐释会赋予具体对象以特定目的,以便其展现出各自所属风格或形式的典型表征。在创造性观点看来,建设性阐释能够更好地反映出目的与对象之间的相互关联。[9]在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体系中,这种建构性解释与前述的原则和政策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而原则和政策正是德沃金倡导建构性解释所需要利用的材料,且建构性解释本身就致力于促成所有案件中“唯一正解”的最终实现,其中必然包括疑难案件在内。若法官坚持整体性的法律解释理念,则意味着对社会结构和法律理论最具合理性的建设性阐释肯定不会有悖于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连贯性原则,反而应当依此裁判疑难案件。[10]在此,“唯一正解”是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中最为核心的观点,甚至可以说是其法律理论的核心观点。在对疑难案件进行现实审判的过程中,出现德沃金称之为“平手”情况的可能性的确高于普通案件,但这种情况更多地是由案件本身存在着多种争议所造成的,其并非意味着对已经受理案件所做出的最终判决结果亦是多样的。从某种意义来讲,“唯一正解”原本就是对现实司法活动的真实写照。在多数情况下,之所以无法为疑难案件的有效解决找到正确答案,就是因为道德伦理层面含有某种不确定性或不可通约性。[11]但是,在理论探讨层面,“唯一正解”的存在始终表现为有诸多争议的问题,而德沃金最终因固守该观点而受到相当多的批评。
最后,赫尔克勒斯(Hercules)的形象。在德沃金看来,就疑难案件而言,仅存在找出既存法律内含的唯一正确答案较难而已,而在既有的法律中绝非没有解答,只是运用抽象和概括的“法律原则”做“立论”的难度比较高,并需要法官具备深厚的理论素养。然而,只要法官拥有德沃金这种解释法律的本领和功力,其必然能够找到“唯一正解”。这绝对不是意图说明不同法官得出不同见解都只是源自不同人的主观看法,因而理所当然地认针对既定法的观点而言必定难以判断孰是孰非。[12]如果要针对疑难案件恰当而准确地作出裁判,对具体司法者的要求就是德沃金所设定的赫尔克勒斯的标准。无论是运用原则或政策,还是进行建设性解释,各种情况均是如此。当赫尔克勒斯判决疑难案件时,他会对自己的责任得出某些更为深入的结论。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他必须限制先例的吸引力,以便扩充必要的原则论据来论证这些判决。如果早期的判决完全是由某些政策所论证的,那么就不会存在吸引力的问题。[13]这里出现的是“整体性法律”的概念,这种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内容的“广义”概念是赫尔克勒斯可以利用的“法律渊源”。在此,它既来源于司法过程之中,又会对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理论证成产生激励和促进作用,其要求法官作出的基本阐释面向的是作为整体的法律规范,甚至应当比原有探讨更为全面而深入。[14]从另外的意义上讲,这可以被称为法律之网。在审理疑难案件之前,法官早已准备好法律的信念之网。[15]正如德沃金所言,“法律可能并非是一张严密的网,但是,原告有权要求赫尔克勒斯把法律当作一张严密的网来看待”。[16]
虽然,以上这些阐述只是挂一漏万,但基本能够描绘德沃金法律解释理论对疑难案件所表现出的基本态度。若要在相互对立的不同法律原则之间作出恰当取舍,就应当按照“整合法学”的思维方式,运用“建设性解释”的具体方法进行操作,力求保证针对疑难案件得出的“唯一正解”来自法律内部。由此可见,德沃金坚持认为原则和价值方面的矛盾冲突均能在法律内部得到终极化解。[17]这些描述给我们展示的是关于疑难案件的“理想图景”:当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在准确把握“整体性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完美司法素质的赫尔克勒斯能够利用原则和政策等进行“建构性阐释”,并最终找到“唯一正解”。毫无疑问,法律解释的理想目标就是找到最佳的裁判结论,这点在宪法解释中表现得甚为明显,除非人们期待某种悲剧性结局的出现,否则根本不存在任何回旋的余地。[18]为更好地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从对疑难案件进行审判的现实角度来看,追求“唯一正解”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德沃金所持有的这种观点似乎导致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区别变得更加模糊,就司法结果而言,对疑难案件的判解可以是仅有的,但很难说唯独某判解才是正确的。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德沃金已经认识到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针对那些对自己的理论学说存有异议的人而言,“他也不太可能通过逐个找遍法律报告以图发现没有正确答案案件的实际案例来获得成功。每一个个案报告都包括一个意见,它证明了某一方面具有法律论证的较大优势。有的案件也有不同意见,但是这样的案件也是较好意见占据上风的案件。……在某个特殊案件中,将使所有法律工作者都信服的这样一个论证是极其不可能的。被一个学者作为判例来引用的任何一个案件在其他人看来都可以是有争议的”。[19]但是,对疑难案件仅有的正解近乎顽固的坚持不仅使得这种观点带有现实压迫理论的强烈色彩,而且导致德沃金面对疑议和不解时难免会显得捉襟见肘。
三、观点交锋:针对疑难案件问题
核心争议的两次论战
(一)德沃金与哈特:基于规则论和整体性法律理论的争辩
在德沃金对疑难案件进行探讨的过程中,他与哈特就该问题所引发的争论更是明显拓展其原有的影响,并使得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成为他们论战的重要内容之一。简而言之,他们对疑难案件和疑难问题持有的核心争议是由哈特的规则论和德沃金的整体性法律所构成的。哈特的规则论建立在其著名的空缺结构理论的基础之上。针对包括判例或立法在内的所有用以规定行为标准的方法和手段,不管如何适用于各类普通案件的审理之中,均会在某些方面表现出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传递或探讨事实问题的过程中,这些被称为空缺结构的显著特征难免会导致分类语词的具体使用将会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20]此类对中心与边缘的区分是同规则论保持内在一致的:正是因为处在中心地位的具体规则难以涵盖法律在社会现实中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致使处于规则边缘的内容必须着力应对这些问题,并因此使哈特深切感受到法律自身的模糊性。但德沃金对此并不赞同。在他看来,带有模糊性的语言表述致使人们无法为某些法律问题找到正确答案,而这种观念始终为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所普遍接受,但其并没有对由表述模糊的法律语言所带来的事实和结果加以区分。[21]很显然,这种做法没有区分模糊性的事实与模糊性的结果,并建立在德沃金“唯一正解”的理论基础之上:即便法律可能带有些许模糊性(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经过复杂的审判过程所得出的最终结论(结果)就必然是模糊的。“如果疑难案件的判决一定是关于各方权利的判决,那么,某一官员如此判断的理由一定是论证承认或否认权利的理由。他必须使自己的判决与某一种关于他的体制内为什么规则创造或否定权利的普遍理论相联系,而且,他必须说明在疑难案件中这一普遍理论要有什么样的判决。”[22]换言之,只要法官能够完成以上说明,即使面对法律的模糊性,他仍旧能够达致“唯一正解”的预期目标。除此以外,有鉴于唯一正解在德沃金的法律理论体系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承认法律的模糊性还有可能会威胁到“建构性解释”等内容,而这正是德沃金更加难以赞同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全体成员可以针对以下议题展开探讨,即该法律规范的效力是由为法律语词的抽象表述提供政治正当化辩护的原则和政策所决定的,以便裁判结论能够更好地取得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支持。换言之,如果某法律规范的适用必定会涉及语言的模糊性,那么其原先无可争议的本质内涵将会变得备受质疑,甚至其正当的法律地位亦会受到根本性动摇。[23]纵观以上论述可以发现,尽管德沃金和哈特的观点在很多方面似乎都是对立的,如法律的模糊性和法律的范围等。但从其各自理论预设的角度出发,对立双方矛盾的严重程度就会减弱很多。由于哈特的规则论将具体规则认定为法律的中心内容,对那些无法涵盖在规则之内的难题就需要交给边缘内容加以解决,这很容易形成法律模糊性的潜在印象。如果双方谈及的规则和概念本身存在较为严重的分歧,那么根本不可能具备展开论辩的基础性条件,更无法期待实现相互间的理解与沟通。①对此,本杰明·N·卡多佐有着极为相似的观点和看法,只不过后者更强调发挥法官的能动性,当既定的法律规范为应当涵盖的情况留有空白时,法律规范总会显得无能为力,而只能借由保持中立的法官居中裁判。此时,所谓的规则无非是为人们普遍接受正义价值和公平理念,亦或是规制其行为的良心、习俗和惯例。[24]在此,涉及到德沃金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理论主张。①通过审视其观点可以发现,他的整体性法律理论将规则、原则和政策等诸多内容都纳入其中。在这种理解法律的背景之下,法官都能够发现整体性法律解决这些难题时所展现出的态度和立场,进而形成唯一正解。也就是说,在哈特认为是展现法律模糊性的边缘地带,德沃金用原则和政策等内容来涵盖,由此便不存在所谓的模糊性问题。借助这种比较分析的视角加以审视,两者间的对立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严重严重,只是从各自的理论基点出发,并对不同的“法律”内容赋予不同的地位和意涵而已。
(二)德沃金与波斯纳:对法官能动性的理解存在分歧并各有侧重
除此以外,同样的情况发生在德沃金和理查德·A·波斯纳之间的争议和论辩之中。从以上哈特持有的观点和主张出发,如果没有适用于具体疑难案件的规则,那么对法官能动性的强调就会成为解决案件的必然选择,法官甚至可以创造出新的规则,当然,这种创造并不是凭空而来的,这点已经为拥有法官身份的实用主义者波斯纳所支持并赞同。在处理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官的最高追求仅限于做出某种具有可行性并合乎情理的裁判结论,而这必定需要借助非法律的方法和材料,甚或会提及某些难以言说的直觉感受,而根本不可能局限于惯常使用的法律规范。[25]很显然,这里所谓的“常规的法律材料”就是哈特所强调的法律规则,而“非法律的材料”更多地被看成是法律原则和政策等内容与标准,至于那些“说不清楚的直觉”,则是法官所具有的“法律感”,这种法律感有时候甚至决定着前述法律材料和非法律材料如何运用,同时也是进行法律论证的心理预设。由此可见,在实体意义上,波斯纳并不反对包括规则、原则和政策等内容的“整体性法律”,而只是更加强调法官在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如何从法律的空缺结构中发现能够给予自己的法律论证以充分资源供给。仅凭有关法律规范的逻辑推理必然不足以作为司法裁判的基础和支撑,这就要求凭借被称为“实践理性”的非正式推理方法。在此,司法过程寻求的不只是某种发现的逻辑,而主要目的在于证成逻辑推理的正当化。[26]为达到这种“正当化”的结果,法官必须寻找各种能够支持其结论的资源。于是,从其实用主义的立场出发,各种能够为结论提供权威依据的内容和资料都能够成为法官所利用的法律渊源。
应当指出的是,就适用的各种法律资料和非法律资料来说,如果没有在严格意义上借助“逻辑”和“科学”的话,就只能更多地发挥“修辞”的作用,只要能够形成形式上的唯一正解,并使得该结论能够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中的多数群体所接受(即使没有形成那么巩固的接受,起码也并不导致强烈的反对),那么法官利用这些资料的实用目的也就可以顺利实现。这种搜索的过程被艾伦·B·汉德勒法官称为“结论的需要”——对疑难案件而言,裁判结论的有效形成终归要超越当前存在的权威,而需要凭靠其他具有实质合理性的基础理由,即其依据不可能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中找到,正是“结论的需要”为权威理由的扩展提供着足够的动力。[27]当然,贯穿于其中的就是法官个体的能动性,这种能动性所体现的就是其才智以及对法律和社会的深刻理解。
针对此类法官能动性的发挥,德沃金并不反对,甚至认为法官可以抛却两步走的审判方式,而是先明确体制内部的限制和约束,再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看法。就判决结果而言,只要法官意识到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更为重要的是体制道德与个人道德之间潜在的相互作用,而法律解释的实际效果恰恰取决于此。[28]他所强调的不是那种从事实到法律的三段论逻辑结构,而是个人与制度之间彼此限制和相互促进的复杂关联,力求更好地保证法律确定性的实现。在他看来,基于共同的政治原则和道德情感,人们完全可以凭借法律整体性的思想观念,努力寻求法律规范所包含的确切内涵,而切忌走向绝对司法能动所提倡的造法误区。由此可见,德沃金和波斯纳之间在疑难案件问题上的分歧并没有很多学者所想象的那么严重,而只是在面对相同的法律现象的时候,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侧重和关注而已。可以说,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方面,德沃金对疑难案件问题的研讨已经产生了深刻而久远的影响,其严肃而稳健的理论建构受到哈贝马斯和阿列克西等学者的借鉴和追捧,由此变得更加详尽而明确,并被认为具有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淑丽.纽伦堡审判面临的困境及其解决[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3).
[2][3][4][7][13][16][22][28](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0-155.
[5]SeeRonaldMylesDworkin,TakingRightsSeriously,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8,pp.24-28.
[6][18](美)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M].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113,49.
[8]强世功.谁来解释宪法?[J].中外法学,2003,(05).
[9][10][1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48,227,202.
[11][19][21][23](美)德沃金.原则问题[M].张国清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186,186-187,164,165.
[12]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5](美)伯顿.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M].张志铭,解兴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52.
[17]桑本谦,纪建文.司法中法律解释的思维过程探析——就审判利格斯诉帕尔默案与德沃金的对话[J].法学论坛,2002,(03):35.
[20](美)哈特.法律的概念[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27.
[24](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89.
[25][2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569,568-569.
关键词:唐诗、伤春、气象
自古以来,文人墨客都喜以景寄情,而景物的意象也多因诗人的情绪而变幻无穷,在简单的意象之中夹杂多种情感。例如:季节之交替,花草之凋零,千变万化的气象特征在诗人笔下也展现出不一样的风情。政治失意,凭栏而悲秋;客居异地,望月而思乡;纵情山水,怀古而言志。不同季节的天气现象,也因诗人的情怀而展现出别样的姿态。分析研究气象现象对古人心情的影响,可以深入了解气象意象在唐诗中的作用和价值,发掘历史时期气象现象的记录,从而了解唐朝时期的气候以及物候状况,有利于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为文学和历史气候研究注入新的活力。本文主要通过对《唐诗三百首》中诗歌的分析,来阐释唐诗中季节变化这一气象现象对诗人主观情绪关系变化的影响,从而从气象角度阐释古人为何具有“伤春”情怀。
一、唐诗中的“伤春”现象
在《唐诗三百首》中,谈及春天或者描写了关于春天的天气意象的诗歌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其中直接描写春日天气现象的诗歌就有四十六首;而其中表达诗人伤春情怀的诗歌则有二十八首,超过半数均为伤春之作。春日本是象征美好、希望的季节,自古以来文人墨客也都喜在诗歌中赞美春日风光,而在唐朝许多文人心中却有一种伤春情怀,其大多以春日物候和气象记录为载体来阐述自己的伤春愁思,这是唐诗中比较独特的现象之一。
二、“伤春”诗的类型和特点
针对唐诗中的伤春现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表达政治失意诗人的伤春情怀的诗歌有十一首,例如李白的《月下独酌》、杜甫的《赠卫八处士》、韦应物的《长安遇冯著》等;表达女子伤春情怀的诗歌有七首,例如李白的《春思》、刘禹锡的《春词》、王昌龄的《春宫曲》、《闺怨》等;表达游子客居思乡或羁旅途中伤春情怀的诗歌有八首,例如李白的《金陵酒肆留别》、杜审言的《和晋陵陆丞相早春游望》、王湾的《次北固山下》等;咏怀历史而感伤春日美好的诗歌也有四首,例如韦庄的《金陵图》、杜牧的《金谷园》、杜甫的《丽人行》、《蜀相》。
为探寻《唐诗三百首》中关于伤春诗歌中所记录的天气现象与诗人情绪之间的关系,下面将通过对政治失意诗、闺怨思夫诗和羁旅送别诗三大类别的诗歌进行分析。
(一)政治失意诗
唐朝经济繁荣,政治鼎盛,这使得很多诗人大都热衷政治,渴望入仕。然而也就是这一现象导致入仕之后的文人们虽拥有豪情壮志,但现实境遇与其人生理想之间的反差导致这类诗人失意之感颇多,所以即使在描写春日风光的唐朝诗歌中也有一种悲伤情怀。《唐诗三百首》中关于春日气象描写的诗歌中,提及或表达出伤春情怀的政治失意诗歌有十一首。本文按其具体的气象就进行了逐一分析:
1、物候中的“伤春”情怀
(1)花草
杜甫诗《蜀相》中描写道:“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在诗人眼中此时的春天景象只是“草自春色”,表现出来的春天更多的是一种独自一人的荒凉,往日春天的美好也因作者壮志未酬的心境而蒙上了一层悲凉落寞的色彩。又如李商隐诗中对暮春的描写,一曲《落花》,客散楼空,斜阳将近,花落随风,一片暮春的萧条之景展现在诗人眼前,暮春代表着美好繁盛景象的离去,诗人通过慨叹春天的离去,将自己政治上的失意落寞都融进了这花落的暮春时节。
(2)黄鹂
用黄鹂之音绕耳一片春意繁盛之景下,反衬失意诗人的落魄与惆怅。《赠阙下裴舍人》(作者:钱起)中写道:“二月黄鹂飞上林,春城紫禁小阴阴。”春意笼罩的紫禁城内,春风和煦,黄鹂之音声声悦耳,但这热闹春景之下却徒添了诗人的一份落第的怅恨。又如韦应物在《滁州西涧》中对春日景象的描写,也运用了黄鹂这一物候意象:“独怜幽草涧边生,上有黄鹂深树鸣。春潮带雨晚来急,野渡无人舟自横。”诗人春游晚潮带雨的野渡,由黄鹂幽草联系到自己的政治生活,美好春日游玩的随性中也包含了不在其位,不得其用的无可奈何之伤感。又如上述提到的杜甫诗《蜀相》中,也有关于这一物候的记录:“映阶碧草自春色,隔叶黄鹂空好音。”
2、气象记录下的“伤春”情怀
春风和煦温柔,春雨细腻多蕴味,春日风雨本应给人以美与安宁的享受,而在政治失意运途坎坷的唐朝诗人眼中,春日气象又是另外一种风采。如钱起《增阙下裴舍人》中的“龙池柳色雨中深”、韦应物《滁州西涧》中的“春潮带雨晚来急”、韩翎《寒食》中的“寒食东风御柳斜”等,都因诗人飘零的政治命运而多了份淡淡的忧伤,春风春雨中也多了对前路茫茫而无知的无奈与伤感。
(二)闺怨思夫诗
在唐诗三百首中关于描写春日的诗歌中,也有很多诗歌通过对春日天气现象的描写款款道出了女子的无限愁思。高墙之后宫瓦楼阁中独守闺房的女子们在春日里,迸发出淡淡情思以及对远方亲人的思念之情。《唐诗三百首》中写道女子伤春情怀的诗歌总共有七首,以下对其进行分析:
1、物候记录的“伤春”情怀
“燕草如碧丝,秦桑低绿枝。”(《春思》李白)燕塞的春草已经碧绿如丝,而秦地桑枝已低,本是春日美好,而燕秦两地春景差异之大,独处秦地的思妇面对此景此境也不由发出“春风不相识,何事入罗帏?”的感叹,春景因思妇美好中多了一份愁情,让人读来更显得委婉动人。
杨柳枝也是春季中常见的物候现象。例:“闺中不知愁,春日凝妆上翠楼。忽见陌头杨柳色,悔教夫婿觅封侯。”(《闺怨》作者:王昌龄)便是以春日杨柳这一物候现象勾起情思,本是登楼赏春,一片天真浪漫,而忽见柳树又绿夫君却未归来,不由感叹时光流逝,悔教夫婿觅封侯。全诗虽是写赏春,并无刻意写思妇愁怨,但面对柳枝春色而勾起的情思也不由让人感慨。
2、天气现象中的“伤春”情怀
闺怨思妇诗也有对不同天气现象的涉猎――春风,春雨等。例如李白诗《长相思・其二》,“日尽花含烟,月明欲素愁不眠。”、“此曲有意无人传,愿随春风寄燕然。”写出了春日深夜,月光皎洁,并以春风春花起兴,道出了女子望月怀思的悱恻缠绵。又例如“风暖鸟声碎,日高花影重。”(《春宫怨》 作者:杜荀鹤),春季暖风袭人,花丛茂影重重,伴着细碎的鸟声本都是美好的意象,而深宫女子面对此景却凭添了一份愁思,春日时光虽然美好娴静,而更衬托出处在深宫高墙的宫女们却无暇欣赏的拘束,显得更加哀愁,对着春日美景也随着多了一份哀怨的心境。
(三)羁旅送别诗《唐诗三百首》中,表达游子客居思乡或羁旅途中伤春情怀的诗歌有八首,在这些诗人眼中的春日风光
又多了份孤独之美。
1、物候记录中的“伤春”情怀
柳树是春天到来的代表物候现象,而在羁旅送别诗人的路途中,柳树也就成了他们感怀春天最典型的一
种物候意象。如李白在《金陵酒肆留别》中描写道:“风吹柳花满店香”,春光春色中的江南水乡,诗
人满怀离愁别绪,风吹柳花,正映衬了诗人离愁时的那份情意绵绵,希望离愁也能随柳花吹走;杜审言
《和晋陵陆丞相早春游望》中写道:“云霞出海曙,梅柳渡江春。”春气和暖之时,诗人宦游他乡,望
见梅柳抽芽,这一番新春景色中,更加怀念中原故土,不由感伤。又如《杂诗》中写道“近寒食雨草萋
萋,著麦苗风柳莺啼。”写出了寒食将到而诗人却客居不能返乡,本是春日美景麦苗浓绿柳树发芽,却
听到杜鹃悲泣,伤春之情更加浓重。
2、气象记录下的“伤春”情怀
“渭城朝雨轻尘”,王维的《渭城曲》,写春日早晨送别之景,因这离情本是清新的春日清晨也下起
了微微细雨,更添离愁;另外王湾的《次北固山下》,“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早春之景,本是
春潮上涨,江上红日升起一片欣欣向荣之景,而诗人旅行江中,即景生情,莫名而起了一份乡愁。
三、结语
千变万化的春日气象在唐朝诗人笔下展现出不一样的风情,从上述所列举的诗歌中我们可以看出唐朝的
春天时十分温暖的季节,万物兴盛繁荣,一片安宁之景。对于多情思的唐朝文人墨客,春日风光自成笔
下寄托思绪之物,那一花一草,一轮明月,一袭春风,一帘春雨,在不同诗人的眼中都有了不一样的情
韵,政治失意之人望春而感怀自己的坎坷运途;闺阁女子赏春而自怜;羁旅途中的异乡游子们行走于春
日的天涯海角而想念起远方的亲朋好友更多一份伤感的情愁。气象现象影响着人的思绪与情感,古人的
伤春悲秋里包含着着他们的多愁善感,也包含着变化万千的气象现象记录。唐代春秋时节常见的气象现
象,催生了诗人们绵绵长长的感伤情怀。因而,在唐诗里“伤春”不是简单的字眼,它是一种情感与自
然的交融,一种独有的诗意的咏叹。(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语言文化学院)
资助基金:国家公益性行业(气象)专项(编号:GYHY201306064)
参考文献:
[1]杨珊. 唐诗东风意象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2.
[2]王梦玉. 唐宋鸿雁词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2.
[3]张晓青. 中国古典诗歌中的季节表现[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
[4]郭晓婷. 唐前伤春悲秋诗歌研究[D].青岛大学,2006.
[5]陈婧. 白居易咏花诗研究[D].陕西理工学院,2014.
[6]郭晓婷.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伤春悲秋诗歌研究综述[J].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
报,2006,01:121-124.
【关键词】OTC市场;股权估值;中小企业;做市商
THE DISCUSSION ON STOCK VALUATION IN OTC MARKETS
Abstract: A healthy equity valuation system will promote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OTC market, and will provide more national and transparent financing channels for thos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e stock valuation methods used in the OTC market of North America are based on those methods used in the main board markets. In practice, some adjustments are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For thos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China, the stock valuation methods are determined b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usiness. The stock value is inextricably bound to the trend of earnings. The combination of several valuation methods is necessary. It’s better to avoid too many assumptions and complex process. Discount or premium on valuation is the result of risk-return trade-off.
Key words: The OTC market, stock valuatio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market-maker
1、股权估值体系是OTC市场长期发展的基石
OTC市场,即柜台交易市场。在国外,OTC市场的上市公司通常OTC市场上柜公司通常分为四类:寻求低成本挂牌的外国发行方;因缺乏规模、资本或其他条件而无法在主要的证交所上市的新兴高成长公司;从主要交易所摘牌的公司;不愿受主板交易制度和披露规则等严格约束的公司。
一个好的OTC市场,需要有如下功能:需要及时披露交易价格等信息;需要满足买卖双方的流动性;上市公司能够被估值;能够满足上市公司或产品融资需求;能够提供保持诚信的机制。
OTC股票从性质上讲比主板股票风险更高、波动性更强。只有具有价值发现功能的OTC市场才吸引企业前来融资,才能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
只有建立起健康的股权估值体系,才会促进OTC市场的长期发展,才能为中小微型与创新企业提供全国性、富有透明度的融资渠道,在合理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并提供大量就业机会。
2、OTC市场股权估值方法研究现状
2.1北美OTC市场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估值体系
表1:北美常用的估值方法
2.1.1 EBITDA:一个重要的指标和可比基数
EBITDA在北美的股权估值体系里是个重要的指标。它被用来代表现金流量,让投资者对不同公司进行比较,甚至还被应用在跨行业比较上。
最初是做杠杆收购的投资银行家们推广了EBITDA的应用。EBITDA利息覆盖率(EBITDA除以财务费用)可以用来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
通过去除折旧摊销、利息和税收等项目,EBITDA使投资者能更为容易地比较各个公司的财务健康状况。拥有不同资本结构、税率和折旧政策的公司可以在EBITDA的统一口径下对比盈利能力。
尤其是初创阶段的公司,前期投入会导致较大的折旧摊销,EBITDA可用来做为估值的重要参照指标。
例如,EV/EBITDA经常被应用于:比较那些利润度很低的公司;比较资本结构不同、债务层次较多的公司;进行杠杆收购时常用的估值方法;消除公司不同的资本化模式带来的盈利主观调整。
2.1.2 PEG或PEGY:成长股估值的重要方法
如果公司是盈利的,收入也可通过查看市盈率与增长比率或PEG率正常化。对于低增长可比分析而言,有时也用PEGY率,即市盈率/(盈利增长率+股息收益)。
其优点包括:考虑到行业趋势和成长前景,可对不同增速的公司进行估值调整;按照目前市场条件计算估值倍数;可提供估值可比标准。因此,PEG或PEGY更多地被应用到成长股的估值。
2.1.3 北美OTC市场股权估值的特点:重要而又艺术的估值调整项
在美国OTC市场,私营公司估值以主板上市公司估值方法为基础,但是又做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包括:
风险折让,如流动性风险折让、收入模式单一风险的折让等;
根据行业和公司经营特点,用不同的估值基准来替代更常见的收入和现金流倍数等;
管理团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产业整合、内在增长、现金流等其他因素。
同时,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资本市场对某些特定行业的资金流入情况等,也都会影响到OTC市场上柜公司的估值。
例如,Facebook发行上市是经典案例。投资人当时过于乐观导致估值溢价幅度过高。投资者以google公司的单位客户价值为参照标准,并按照google公司25%的净利率对facebook进行盈利预测。当时google等公司的PE大约在15倍左右,市场在假设facebook更快增长的前提下,给出基于5年后EPS的20倍PE估值水平。假设股权投资必要回报率为9%,38美元的发行价意味着公司5年收入复合增长60%才会给投资者合理回报。2012年上半年facebook营收增长38%,低于市场预期,同时IPO股票供给量过大,市场流动性难以承担,上市后投资者随了巨大的市场波动。
2.2我国OTC市场股权估值体系还在探索阶段
与国外上百年的OTC市场历史相比,我国的OTC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截至2013年11月18日,在新三板挂牌的345家。国内对OTC市场的研究多在市场建设方面,对OTC市场股权估值的研究较少。
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也未建立做市商制度,转板过程也比较复杂,必须走IPO程序。因此,新三板公司股权的流动性较差,估值更多是借鉴PE公司的股权估值水平。
根据目前新三板市场扩容方案,做市商系统可能于2014年中期上线。新三板挂牌公司转板机制也有望建立,新三板公司存在直接绕过IPO转板上市的可能。上述政策将改变新三板公司股权交易的流动性,进而会引发股权估值方法的变革。我国OTC市场股权估值体系也将日益完善。
3、做市商:OTC市场股权估值的引导者
3.1做市商的盈利模式决定了股权估值的重要性
OTC市场交易制度一般采取做市商制度。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交易商。
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的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
做市商主要有以下两种盈利模式:
以赚取交易佣金为主。以此为目的的做市商每日最大可能的进行点选成交,尽量创造交易量,即使报买与报卖的价格相差无几,也可以赚取交易佣金。该种方式的优点是风险低、盈利稳定,对资本金占用小;缺点是由于整体交易量有限,收益总额相对不高。但是如果交易量份额占比较高,也可以取得可观的收入。例如,台湾兴柜市场做市券佣金率上限为5‰,按照07年最高成交金额3100亿新台币计算,去掉做市部分,其佣金上限可接近16亿新台币。
以赚取资本利得为主。以此为目的的做市商首先选取优质股票,再争取做市商资格,每日仅尽最基本的做市义务。在预期的时间内买入股份,如果未来股价上涨,再将股票抛出,从价差中受益。该种方式的优点是收益率和金额均相对较高;缺点是风险大、盈利波动性大,对资本金耗用大。
OTC股票从性质上讲比主板股票风险更高、波动性更强,无论做市商采取哪种盈利模式,估值错误均会对自营业务带来更大的风险。
3.2做市商需要承担价值发现的作用
在柜台市场上柜的公司一般规模比较小、业务较为单一,且多来自新兴产业,业绩波动大,投资风险也较高。一般投资者难以直接根据公司披露信息进行估值,需要做市商发挥其专业优势,引导投资者,发现公司价值,保证了柜台市场交易的持续性。
在交易过程中,做市商所报的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投资者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从而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
上柜公司的股权交易能否连续,在于其定价能否合理。过高的定价会带来摒弃价值的炒作,最终会损害投资者利益,也不利于上柜公司的市值管理和持续融资;过低的定价会损伤上柜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上柜公司的价值发现,也损害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其资金向能合理定价的市场流动。
此外,柜台市场要求做市商必须持续交易,这对做市商在资本定价、流动性判断、经济预测能力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4、关于我国OTC市场股权估值方法的思考
4.1根据上柜公司盈利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
OTC市场是投融资双方提供流动性的平台,上柜公司既可能来自于新兴产业,也可能来自于传统产业。
对于分红稳定的上柜公司,可采取DDM绝对估值方法;对于新兴行业的上柜公司,可采取PEG估值方法;对于盈利较少或尚未实现盈利的发展初期的上柜企业,P/S、EV/EBITDA等估值方法;对于经营稳定的行业,可采取DCF、P/E等估值方法;对于资本消耗型上柜公司,可采取P/B等估值方法;对于房地产类上柜公司,可以采取重估净资产法;对于资源品上柜公司,可以采取市值/储量法。
4.2多种估值方法互为补充
估值方法并不是排他性的,事实上,北美私募股权公司经常会使用多种估值方法对投资标的进行估值,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估值区间。
例如,新兴行业上柜公司适用于PEG估值方法,同时并不排斥DCF等绝对估值方法。因为在运用DCF估值方法时,可以对上柜公司的未来发展阶段进行更为清晰的划分,同时通过对其自由现金流的预测,更为清晰地把握其盈利模式和成长性。
4.3对折价和溢价的设定最具挑战
OTC上柜公司收入单一、盈利波动大;有很多公司处于非常细分的小行业,找不到可比公司。在找到合适的估值方法后,根据上柜公司特点对估值结果进行修正,是OTC上柜公司估值中最具挑战性的部分,也是影响估值合理性的关键步骤。
在确定OTC上柜公司估值折价或溢价水平时,下面几个因素应该被重点考虑:股权交易的流动性;盈利的稳定性;管理团队的能力;产业的发展趋势;公司的竞争优势;信息的真实性;OTC市场股权资金供求的趋势和格局;是否有风险对冲工具;股权是否有被稀释的可能性。
表2:OTC上柜公司估值折价和溢价的确定
4.4避免过于复杂的过程及过多的主观假设
OTC上柜公司普遍具有规模小、业务单一的特征,其盈利的波动性也相应加大,投资风险高于主板投资。但是,过于复杂的估值过程或过多的主观假设均会造成较大偏差,进而引发定价失败。
4.5盈利趋势的判断仍是最关键的部分
无论是主板上市公司,还是OTC上柜公司,未来盈利和股东回报的判断,仍然是整个估值体系的基础。通过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成长性、现金流情况等财务数据进行验证,既可发现上柜公司的经营风险,又可发现上柜公司的经营拐点。
参考文献
[1]Rainer Jankowitsch, Amrut Nashikkar, Marti G. Subrahmanyam, 2011, Price dispersion in OTC markets: A new measure of liquidity,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35(2):343-357
[2]Mondher Bellalah, 2006, On derivatives and information cost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15(1):30-51
[3]Ping-Chen Lin, Jiah-Shing Chen, 2007, FuzzyTree crossover for multi-valued stock valuation, Information Sciences, 177(5):1193-1203
[4]Gajic, N., Budinski-Petkovic, L., 2013, Ups and downs of economics and econophysics - Facebook forecast, Physica. A, Statistical mechanics and its applications, 392(1):208-214
[5] Dar-Hsin Chen, Chun-Da Chen, Chih-Min Lai, 2007, The Impacts of Opening Margin Trading on Stock Return, Volatility and Turnover Rate in Taiw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3(1):97-124
[6]Susan Belden, 2005, Discussion: Moving Beyond the St. Petersburg Paradox to Understand Growth Stock Valuation, The American Statistician, 59(3):233-234
[7]Marco Taboga, 2011, Under- and Over-Valuation of the Stock Market and Cyclically Adjusted Earnings, International finance, 14(1):135-164
[8]Bradfield, James, 1979, A Formal Dynamic Model of Market Making,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14(2):275-291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权置换 并购 企业价值
一、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和并购的含义和特征
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的出发点是以公司利益为前提,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为途径,以战略伙伴双方协商一致为基础,在不涉及控股权变更的条件下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合作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建立双方的关联利益。上市公司对股权进行置换交叉持股的常见方式有两种,一是母子公司的股权置换。母公司在需要增加资产投资时,在公司内部或者公开对外发行股票进行集资,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加的股份,成为母公司的股东。因此,交叉持股的双方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控股权,达到二者相互牵制运作。二是同行业之间的股权置换。这种置换情况一般发生在需要优势互补的企业之间,上市公司将几近亏损或微利的资产与其他公司进行置换,达到公司资产重组,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股权置换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的股权置换,二是股权加公司资产式的置换,三是公司股权加上现金的置换方式。
上市公司并购是指有相同或相关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对另一公司实施的并购行为,并在并购后将原有的产业做大做强。并购分为横纵向两种模式。进行并购的目的是实现产业间的优化重组,并购动机可简单分为三类:一是某些公司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不能上市,于是采用股权置换的方式借壳上市,收购方并购上市方;二是资产注入方式并购达到整体上市的目标;三是产业为了达到产业整合和价值的提升进行的资产并购与重组。
二、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并购的案例分析企业价值
(一)样本选择
采用系统抽样调查方法,选取2004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的815家公司为基本范围,并就其中有资产重组情况的1668起并购事件为样本进行有条件的筛选:一是,对所有并购事件进行有条理的分类,分别包括股权转让、资产置换、兼并收购、资产剥离和其他资产重组;二是,对一年中进行多次并购行为的上市公司和发生小规模并购的上市公司的事件加以剔除。通过筛选有517起并购事件符合条件,所占比例如图1所示。
(二)事件研究实证分析
运用CAPM模式估算企业并购事件的正常收益,分别计算超额收益率,平均超额收益率和截至日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有关专家已对就这一评估进行了严密的科学推算和分析,得出结论,笔者较为认同,并加以引用。即在所有企业的并购事件中,市场对资产置换类和股权置换类有较高的认可度,而对企业进行的资产剥离、收购兼并与其他资产重组并购持较低的认同度。
(三)对财务数据的实证分析
从公司的经营业绩,选取13个指标,并用成分综合评价法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估。
运用SPSS软件算出样本公司在2004年-2006年间个指标成分的得分系数和方差贡献。得出结论:一是从总体上看,上市公司进行并购后,企业绩效(价值)有所提示,但较为短暂;二是从正值比率看,有不低于50%的样本公司在并购后经营业绩得到改善;三是资产置换和股权转让类并购对上市公司业绩贡献高于兼并收购类和资产剥离类并购
(四)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并购举例说明
以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和凯雷投资集团的并购案例在三年间的合作情况分析企业价值。徐工集团和凯雷投资集团共同宣布在2005年签署入股徐工的协议,凯雷出资3.75亿美元购买徐工机械85%的股权,截至2007年,凯雷将持股比例降低到了45%。有资料显示,在徐工与凯雷实现合作后,徐工集团销售收入平均增幅达到了33%,在2007年销售收入达到308亿元,2008年上半年出口额达4亿多美元,增幅达60%以上。不论徐工当初与凯雷投资集团合作的出发点为何,但在并购后的三年中,徐工集团确实是得到了实质性的发展,并且客观地看,在三年以前对于徐工是正确的选择,当年徐工面临战略资源重组和种种企业经营困境,也就只值当时的并购价值。但是,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长达三年的合作中,徐工已经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作为机械行业的龙头企业,徐工已成为一个高度整合,有全球知名度和强大竞争力的企业。
但是,徐工和凯雷并购案件只是国内所有企业股权置换和并购的一个缩影,有许多企业在股权置换和并购前没有认识到市场环境、并购政策的重大变化,没有意识到资本市场定价能力已大大提高的情形,过分低估企业价值;有些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没有考察方的出资并购初衷,进入恶性并购圈套;有些在企业选择上,没有做好把关,导致经营危机越来越大等等,这些情况都是企业在股权置换和并购中需要注意的,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经过对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和并购的含义进行理解,通过科学的公式进行推算,从事件实证和财务数据实证得出科学的总结,上市公司在股权置换和并购后,公司的业绩得到改善,企业价值得到提升,但也是总体上的概述,而对收购兼并类、资产剥离类和其他资产重组类的并购形式并不乐观。通过实践操作的案例,分析企业在股权置换和并购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需求进行充分的论证,明确并购的目的,带来的效益,防止盲目并购行为。在并购种类和方式上,也应该有所选择,依据企业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吴豪,庄新田.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工商管理院).2008(4)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据介绍,2019年全区中考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2019年宁夏固原中考将于6月28至30日进行,各市、县(区)统一报名、统一设置考场、统一阅卷(全部实行网上阅卷)。
各科考试命题依据课程标准,不受教材版本局限;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反对死记硬背、题海战术;试题难度适中,题量适当,不出繁、偏、怪、旧试题;试卷结构简约,主客观题比例恰当,符合学科特点。
据了解,考点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入考场,通过电子信息设备等手段,实施过程监控。
语文考试不允许使用《新华字典》。
数学考试、理化考试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英语考试先进行听力测试,时间20分钟左右,考生边听录音边答题,录音只放一遍。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报名条件
第四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考试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考务
第十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
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导语】进入8月后,内蒙古中考也进入了尾声。同学们也将陆续拿到报考各个高中的录取通知书。还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的同学不要太过于着急,各地录取通知书的发放和领取方式有所不同,今天就跟大家说说《内蒙古中考录取通知书查询及领取方式》,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五种查询方式
方法一:内蒙古中考录取通知书主要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发到初中时学校,由班主任下发。方法二:你可以到录取你的学校的官网上查询;登录学校网站点击进入查询系统页面输入考生登记号(14开头的7位数字组成)输入密码(报名信息表上登记的身份证件号码最后6位,如有字母需大写)根据提示输入校验码系统显示查询结果。一般学校都会公式录取人员的姓名和EMS单号的,这样就可以在网上和电话追踪了。方法三:直接拨打EMS的客服电话;报上你的姓名+邮寄地址+大约的邮寄时间就能查询到你的EMS单号,在网上和电话追踪了方法四:内蒙古中考录取通知书主要会以通知书的形式发到初中时学校,由班主任下发。方法五:高中直接电话通知本人,或者拨打班主任电话进行咨询。
日常教学中,教师很注重利用课前几分钟时间,让学生背诵古诗文,经过几年的积累,考生对备考的古诗文篇目不论是直接型默写,还是理解型默写都能做到对答如流了,但是落实到书写上有时会出现一些失误,导致失分。古诗文背诵默写错一个字扣一分,也就是说所检测的9句古诗文,每句都只有一个错别字,那么这9分也将全部失去。
在最后的复习阶段,教师如果引导学生对以往古诗文书写中出现的失误进行会诊,会对其日后的学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教师应引导学生准确地理解诗文的含义,尤其是易错字的含义,会减少或避免失误的出现。
针对学生在古诗文书写中出现的一些失误,笔者认为学生的失误表现为写别字或写错字。
造成学生写别字的原因
(一)误解错用。误解诗文的意思,造成书写中出现别字。
例如:
1.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
诗句的意思是:何时你我重新聚首,共剪西窗烛花;再告诉你今夜秋雨,我的情思。个别学生误解为共剪西窗外的竹子,而将“烛”写成“竹”。
2.斗折蛇行,明灭可见。
诗句的意思是:像北斗星的排列一样曲折,像蛇那样蜿蜒前行,时而看得见,时而看不见。个别学生误解为像蛇那样的形状,而将“行”写成“形”。
3.香远益清,亭亭净植。
诗句的意思是:(莲花)香气远播,更加清香,笔挺洁净地立在那里。
个别学生误解为莲花香气四溢,洁净笔直的在水里。而将“益”写成“溢”,将“植”写成“直”。
(二)同音替代。没有准确理解诗文的意思,在书写中用同音字替代,造成别字。
例如:
1.隔篁竹,闻水声,如鸣环。
环是指玉制的装饰物,不能误写成佩。
2.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汗青:原意是青竹出汗的工序,渐渐成了竹简的代名词了。现在指史册。
3.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学生有时会把“尽”误写成“进”,这里教师要提醒学生,“尽”的意思:本义是完毕,在这里是全部饮完。
(三)形近混淆。没有准确理解诗文的意思,在书写中造成形近字混淆。
例如:
1.下见小潭,水尤清冽。
2.酿泉为酒,泉香而酒洌。
冽:冷。洌:清。“冽”和“洌”形近而音同,书写时如果不准确理解诗文的意思及两个字的含义,就极易混淆。
3.纷纷暮雪下辕门,风掣红旗冻不翻。
4.左牵黄,右擎苍,锦帽貂裘,千骑卷平冈。
掣:拽、拉。擎:向上托,举。“掣”和“擎”形近,书写时如果不准确理解诗文的意思及两个字的含义,就极易混淆。
(四)不明意象。
古代诗歌,往往借助客观事物表现诗人的主观感情。客观事物就是“象”, 诗人的主观感情就是“意”,“象”与“意”的完美结合,就是“意象”。鉴赏诗歌时,捕捉、感受并理解诗歌中意象,能准确理解诗歌的意旨、感情和哲理。明确了诗歌中的意象,书写时自然会减少失误。
例如:
1.乡书何处达,归雁洛阳边。
2.征蓬出汉塞,归雁入胡天。
3.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4.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
古诗中多用“雁”这一意向表达漂泊流离、孤凄忧虑的羁旅之情或孤傲、孤高和受尽迫害等情感;多用“燕”这一意象象征春天,表欢快、生机。
(五)忽视通假。古诗文中的通假字现象不容忽视,书写时要写其假借字。
例如:
1.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说:通“悦”,愉快。
2.便要还家,设酒杀鸡作食。要:同“邀”,邀请。
3.政通人和,百废具兴。 具:通“俱”,全。
造成学生写错字的原因
明确了字的含义就不会写别字,即用形近字或同音字替代。如果在准确理解诗文中字含义的基础上,还熟知字的本义,就不会写错字了。
例如:
1.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罔:其中的“亡”表示“罔”字的读音,而“亡”外面的偏旁是“网”字的变形。教师要提醒学生“罔”的本义是蒙蔽,在句中的意思是迷惑。这样学生就不会把下框写成“门”,或者把下框内的“亡”字上面的部首写成草字头。
2.山随平野尽,江入大荒流。
荒:《说文解字》中解释为“草掩地也”,即荒芜。“荒”草字头下面的部分现在已不单用,只用作偏旁,在古时是一个形声字,读作huāng,上面的“亡”表字的读音,下面是“川”字的变形,表字的含义,为“水广大”之意。所以“荒”字的中间部分是“亡”。
流:左边三点水表示字的含义,右边部分古时读作liú,现在已经不单用,只用做偏旁,表示字的读音。而“流”右边的偏旁在古时表示带血水的倒子,表示顺畅,疏通。即“流”右边偏旁的上面是倒写的“子”字,下面是“川”字的变形,表示血水。
如果教师讲明了这两个字的本义,学生就不会把“荒”字的下半部分与“流”字的右半部分相混淆。
3.万籁此都寂,但余钟磬音。
籁:本义是古代的一种箫,竹制乐器。上面的“竹”是“籁”的义项,下面的“赖”是“籁”的声符。引申为从孔穴里发出的声音,泛指声音。有些学生容易把下面的“赖”字写成“刺”、“敕”,还有学生将“赖”右侧的偏旁写成“页。”
还要注意的一点是,有一些古诗文,由于版本不同,个别诗句有不同的写法,教师要提示学生遵从教材,对于一些在教材中也没有明确的字词,要提出来,师生共同探讨,以明确,避免不了了之。
如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八年级下册中选取的《相见欢》的下阕是“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般滋味在心头。”有的版本将“一般”也写作“一番”。
建议
进入复习阶段,教师会通过各种方式检测学生的古诗文背诵默写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将每一次检测的试卷保存下来。课上教师可以将学生写别字的误因,如误解错用、同音替代、形近混淆、忽视通假等展示给学生,引导学生将自己古诗文背诵默写方面出现的错误对照误因进行分析、归类,然后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合作交流,汇报自己小组交流的结果,这样基本上把古诗文中易错字汇总出来,既训练了学生自主学习及整理的能力,又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
学生书写中的错字,即学生在本字基础上的自造字,一直是困扰教师的一件事。笔者认为罚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还是要让学生理解字的本义。教师应让学生备一本字典,对学生出现的错字,及时让学生查字典,了解字的本义,教师适时向学生补充一些偏旁部首的本义,如“畏”是一个会意字,甲骨文中是一个人头戴恐怖的假面具,手持树枝欲扑打的样子,本义为形象丑恶。所以手持树枝应向前扑打,不该在下面再加一瞥,猿已经进化为人,没有尾巴了。在明白字的本义的基础上,为加深学生对字的识记理解,教师还可以设计让学生为字编写字谜的教学环节。教师先教给学生编写字谜的方法:借字法(即借用其他字交待谜底),如给一半,留一半――细;写义法[用叙述或同义词代替的方法揭示谜底或组成谜底的字(有时是组字部件)的含义],如木乃伊――居;笔画交待法(抓住谜底的笔画特点交待谜底),如,心有余力不足――刀。经过几个环节的设计及对学生的训练,学生对一些易错字掌握的准确率明显提升。
同时,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规定,语文在写作的“基础等级”中加了一个注解,即每错一个字扣一分,重复不计。同时,“课程标准”针对学生识字写字一项有这样的目标:累计认识常用汉字3 500个,其中3 000个左右会写。
所以,教师在平时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对学生汉字书写规范的训练,并通过多种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学生达成这一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