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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新机制 创新发展
一、引言
随着人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能源消耗日益增加,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新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最早的节能服务公司1975年出现在瑞典,随后各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等都产生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迅速,成为一个新兴的节能产业。
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当前我国经济强劲增长,能源短缺已经开始隐现的大背景下,合同能源管理顺应社会发展的方向,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立足于从需求角度解决能源问题,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的转变。作为节能概念的全新创举,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新型的节能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还是较新的概念,其发展遇到了很多问题。如何实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发展,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已成为持续发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 ,简称EMC),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在国外简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通过能源服务合同为客户企业提供能源诊断、方案设计、技术选择、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人员培训、节能量检测、节能量跟踪等一整套的系统化服务;在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企业分享节能效益,并由此得到应回收的投资和合理的利润。与一般设备和技术的供应不同,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产业,他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行的、以盈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在于节能服务公司销售的不仅是产品或技术,更重要的是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也就是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其实质是为客户实现节约能源。
三、世界各国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经验
合同能源管理经过30多年的运行,商业模式已经十分成熟,合同能源管理也已演变和发展为一种成熟的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了较好的推广和应用。
美国是能源管理服务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有利的政策包括:政府制订了有关建筑物节能标准和法规;环境保护的法规、审计的法规等等。1985年以来,美国政府曾以25亿美元的财政预算支持政府机构的节能项目。1992年,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一个议案,要求政府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合作进行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不增加政府预算。该议案要求到2005年,联邦政府机构的所有办公楼宇节能30%,为此联邦政府提供了30亿的财政拨款。
在上个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人们的节能环保意识也大大加强。为了促进政府机关大楼带头接受合同能源管理服务,1992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始实施“联邦政府建筑物节能促进计划”。其中规定了节能省下来的资金留给政府机构,同时,该计划规定政府机构只能与通过资格审查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合作。
法国是欧洲各国电力出口最大的国家,也是世界上核电比例最高的国家,但法国政府仍然注重节能和环境保护,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规模。与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多为行业性的,如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较发达,这些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方面的服务,而且还承担相应的类似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节能与能源供应相关的一系列服务是其收益来源。
日本成立了能源管理服务协会。近几年来,日本的能源管理服务关联市场规模增长迅速,自2002年,其在工业领域的项目份额也开始迅速增长。为节能改造项目,日本政府主要采取了三种支持政策:事业资金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和税制支持政策。
巴西的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大多为工程公司,隶属于大公司下一个分支,业务领域在工业尤其是电厂方面,他们的项目规模比较大,在百万美元左右,采取的是效益分享方式。由于2001年的能源危机(巴西电力结构以水电为主,占97%,由于天气干旱导致电力短缺),巴西政府重视节能,颁布了一些法规,如要求电力公司必须以1%的年收入用于节能研发和节能项目投资,加上人们节能意识的提高,大大促进了巴西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成立了能源管理服务协会,并于今年开始对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进行认证的准备。
四、合同能源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0年前,我国从国外引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首先在北京、辽宁、山东等地进行了示范性推广。目前,北京、郑州、山东、湖南采用这种模式的试点项目已达32个,试点面积达127.9万平方米,平均节能率为42.5%,节约能源总量每年2.04万吨标准煤,拟参与试点的项目数量为113个,预计总面积350万平方米以上,有逐步扩大的势头。但是,我国节能市场的发育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是较新的概念,以市场为导向的节能投资鼓励机制和企业节能激励机制尚没有形成和确立,节能产业发展面临五大瓶颈的制约。
1.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尚没有专门的支持政策,税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服务业务也没有优惠扶持政策,导致节能服务公司自我积累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制约了节能产业化发展进程。另外,现行节能法律约束力较弱,对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或行为并没有明显的惩罚措施。对节能行为也缺乏明显的激励政策,特别是没有与节能的环保效益挂钩。除部分高耗能企业从节省成本出发对节能有一定认识外,大多数企业因为能源占产品成本不是太高,没有节能的积极性。
2.一些正处于起步阶段的节能服务公司缺乏运营能力
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机制是全新的,又比较复杂,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者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却没有受过专业培训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数缺乏综合技术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商务计划制订能力、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能力、后期管理能力等,降低了向用户提供服务的水平。目前,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主要由新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一些中介机构承担,国家级节能公司尚未介入。而缺乏大公司、大集团的参与,也严重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规模和进程。
3.资金短缺且缺乏融资能力
多数运营的节能服务公司经济实力较弱,无力提供保证其贷款安全性的担保或抵押。融资难是企业普遍反映较多的一大问题。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投入产出周期长,大项目一般在投入几年以后才会有回报,企业要进行后续投入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而作为中小企业,又是新生的企业,商业资信度相对较低,很难从银行获得商业贷款。这就制约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因资金不足,大量好的节能技改项目无法实施。虽然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已正式启动,全球环境基金将提供2600万美元赠款支持,但对庞大的节能服务产业需求来说,仍是杯水车薪。
4.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先进的市场节能新机制的运作,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矛盾
“先投资后回收”这一模式按现行企业财务运行模式根本无法做财务核算,目前多是进行变通处理。例如将一台节能锅炉放在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所有权仍属于节能公司,企业支付节能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提折旧,让双方都很为难。
5.部分节能服务企业缺乏诚信,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推广
在节能服务市场推广上,由于广大能源用户等对合同能源管理还缺乏充分的了解,加上一些公司以节能公司名义扰乱市场秩序,导致一些单位对合同能源管理心存排斥。
五、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创新发展
过去,我国的节能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各级节能服务机构和企业节能管理部门三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机制运作。这一节能体系在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节能成就。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面向市场的转变,原有的节能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也必须随之转变;在新形势下,节能的阻力主要表现为节能投资的市场障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创新发展应着手建立节能服务体系,发展节能服务产业,主要措施有:
(1)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以点带面、近期目标和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节能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模式,逐步推进节能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
(2)要求各地要有效运用价格、收费、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不断完善政策法规、技术支撑体系和节能信息服务,形成良性的节能服务市场机制,使其成为驱动节能向前发展的内在动力。
(3)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基金,通过贴息、补贴、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节能公司利用新型节能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4)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并与环保政策相衔接,从政策法规上引导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真正重视节能工作。
(5)有针对性地帮助合同能源管理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6)加大对节能服务理念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宣传力度,改善节能信息和节能信息传播不畅的现状。
(7)对企业进行能源监测,对能源消耗达不到行业标准或产品标准的企业提出节能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8)改革财务管理相关规则,允许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费用进入当期产品成本,确保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正常运转。
六、结论
国际上成功的节能运作经验表明,节能的根本出路是:充分依靠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同时政府部门采取适当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节能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两者都是促进节能的必要和有效手段,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两者相统一的一面,合理、充分地分别运用市场节能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同时为实现最佳的节能效果这一基本目标服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的节能工作,必须正视目前在合同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度和转变,借鉴、学习和引进市场经济国家先进的节能新机制,寻找出一条政府、企业和投资方共赢的节能道路。
参考文献:
[1]沈龙海:合同能源管理与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电力需求侧管理.2007.5
[2]马志娟:合同能源管理新趋势.中国经济周刊,2005. 8. 3
[3]许泓: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2002.4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机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3-0051-03
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时期,能源消耗大,能源利用率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呈现双高态势。从行业层面看,我国能源利用效率要低于国际先进水平10%以上;从单位产品能耗看,钢铁、水泥和冶金等高能耗行业的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这既是粗放式发展方式存在的问题,也是“转方式、调结构”,发展节能产业的战略机会。根据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2008~2010),2008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长417.3亿元,2009年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增加到588亿元,同比增幅40.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从2008年的117亿元增长到2009年的195亿元,同比增长67%。2009年合同能源管理(EPC)项目形成年节能能力1757.9万吨标准煤(2008年节能能力为569.27万吨标准煤),年减排1133.85万吨二氧化碳(2008年减排二氧化碳367.18万吨)。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11.3万人,增幅达74%。2010年节能服务产业产值预计达800亿,增速有望保持30%~40%。目前,节能服务业的发展目前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建筑两大能源消耗产业,EMCA协会估计节能服务产业规模潜力约有4000亿元,摩根士丹利的估计预测比较乐观,认为中国潜在的节能市场规模可达到8000亿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20世纪70年代中期,“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亦被称之为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培育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指专业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与具有节能意愿的客户签订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方案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监测和能源效率审计等综合服务,而且专业节能公司常常垫付服务所需资金,并通过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段,从能源费用的节约中逐渐收回投资并获得一定利润。传统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节能投资的实施企业来承担;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下,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1998年我国政府引入国际上先进及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一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在北京、辽宁和山东三省市成立3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利用世行贷款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运作。当然,仅靠三家示范公司,仅靠世行的贷款是远不能满足节能市场发展的需要。2003年国家发改委与世界银行启动二期合作。节能市场的发展需要企业拥有自有资金,还需要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但是刚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一般贷款担保能力比较差,项目二期设计了专项贷款担保资金模式。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世行提供2200万美元作为担保资金帮助合适的企业获取银行贷款发展节能市场。2009年我国政府与世行启动了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三期合作,该项目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华夏银行和民生银行这三家转贷银行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向国内重点用能工业领域大中型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解决大中型耗能企业节能改造资金短缺的问题。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商业模式概念最早出现在信息管理领域。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兴起以后,商业模式成为企业界的时髦术语,并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其内涵也扩大到企业管理领域的广阔空间。合同能源管理也存在着商业模式问题,主要有如下四种方式。
(一)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服务合同中承诺最低节能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合同期内一般由客户归还节能改造所需的贷款。如果合同期内节能收益没有达到承诺的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需要补差给客户;如果节能效果达到承诺最低指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获得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如果节能收益超出合同规定,双方可按合同事先商定的比例分享受超额收益。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
节能工程的改造投资可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与客户共同分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运行后的收益。一般来说,节能服务公司前几年的分成比例会比较高,以使其能尽快回收投资,获得合理利润。
(三)节能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节能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在合同期内根据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设备融资租赁型
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购置和安装节能设备,在设备租赁期内用户向节能服务公司分期支付租赁费用后,期满后设备归用户所有。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与节能设备融资租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场等商业领域。笔者运用JamesRichardson(2005)的框架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见表-1)。目前,节能服务产业需要结合具体需求企业所在产业的特性和企业特质设计具有复合型商业模式,比如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业模式。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机制
(一)节能服务企业融资能力与节能前期投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和安装调试以及维修保养等一揽子服务,后期逐渐回收收益。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银行商业贷款、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专业债券和国际资本融资等。美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是靠政府基金,而韩国是由政府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贷款,日本则主要采用通过大财团加上市融资
的模式。国内EMC的资金渠道相对匮乏,大部分企业都依赖银行贷款。但是,节能服务企业注册资本少、资质低,能效工程又常常是非资产性投资,节能设备的抵押价值不高,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质押贷款申请程序和监管复杂,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回报率也存在延迟性和不确定性,这些因素都使节能服务企业很难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查,获得贷款支持难度很大。
(二)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与政府补贴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2010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决定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此次补贴具有力度大、范围广等特点,补贴力度粗略的计算相当于标准煤煤价(960元)的30%,补贴范围也非常广。但是,申请奖励的前提是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具有5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目前,多数节能服务公司自身实力不足,80%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500万,多数企业还不具备先期投入70%的实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与合同双方之间履约信用之间存在缺陷
国外的能源合同管理期限一般都是10-15年,合同双方会在法律的框架下以及诸多能源政策、税收政策和环保政策规定下规范运作。由于能耗单位经营状况存在不确定,合同双方亦存在是否违约的博弈,节能服务公司面临节能整改费用可能难以回收的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的存在,使得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管理期限呈现短期化的趋势。虽然世行项目中试点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可以处于30%左右的水平,但是国内合同能源管理的投资回报率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以建筑行业的节能空调制造企业的10年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设备利润所占比重为30%,财政补贴所占比重为20%。不计入设备后期的调试管理费和维修保养费,设备投入的利润率约为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要对空调系统各部分运行能耗指标进行精确计量,需要增加控制系统和计费系统,约增加设备投入成本20%~30%。空调设备制造商在权衡成本收益之后,会发现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投人大、回报低”,不如直接销售设备产品收益高。
(四)客户单位的管理体制与节能收益的分配机制之间存在错位
不少能耗单位在节能理念方面仍然存在认识误区,一些大型能源类垄断企业,尽管节能潜力很大,但是对能源费用支出表现为“无所谓、不差钱”的态度,而且不愿意与能源服务企业分享节省下来的水电费用。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能耗企业在比较“合同能源管理”与“技术改造”的方案之后,常常更愿意企业自己实际操作技术改造的投入,独自享受节能的全部收益。国有企业的任期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都可能会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进。在国有大型企业中,节能改造的初期投资大,成本回收时间较长,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性质,有些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在有限任期内在节能改造方面进行投入。
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是全美最大的能源用户,联邦政府机构约占能源服务产业收入的22%,但合同能源管理对于中国政府的具体机构来说还存在节能收益的分配问题。现有体制下,政府采购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后,节能收益都归国库所有,这是制约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因素。河北省已经开始了有益的探索,该省规定凡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进行节能的,节约资金的10%可以用作行政经费。
四、合同能源管理亟需基于价值网络的商业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的创新除了价值链的分工以外,还包括重组价值链和构造独特的价值活动体系的内容。构造独特价值活动体系的目的是使得合作联盟寻找到竞争优势,获得持续的价值。
(一)客户真正获得节能价值是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设计的关键
客户是否有节能的需求和动力是合同能源管理的关键。一家单位如果实行电费总额固定,节约的电费归自己支配的制度,这样的企业就有积极性参与到合同能源管理之中;如果一个单位采用电费实报实销,而投资节能改造则需要审批的制度,电费的节约和浪费与单位自身没有利益关系,而设备投资反而需要层层审批,这样的单位从事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就会打折扣。
再比如,电梯节能改造技术已经日臻完善,对电梯加装能量回馈装置可以达到节能40%的效果。电梯都有下降的势能,尤其是从高层向低层的运行过程中需要靠刹车来消除势能,但是刹车会浪费势能,而能量回馈技术可以让势能变成电能,实现并网节能。居民小区内的电梯节能改造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目前面临现实的成本收益的分配问题。电梯作为公共电力设施,属于设备运行费,电梯电费是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对于物业公司而言,节能电梯属于改造项目而不是维修项目,无法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来进行节能改造。此外,安装节能设备受益者是小区物业公司。而购买节能设备的投资人却常常是社区业主,业主很难有积极性对电梯进行节能改造。如果物业公司直接投资改造节能电梯,一次性投资比较大,投资回收期和受益期比较长,物业公司本身的合同期也常常只有两年,物业公司会面临节能改造成功刚开始回收投资,物业管理合同就到期的问题,这会影响物业公司进行节能投资的积极性。
(二)从全产业链可持续发展的视角设计商业模式是破解难题的可选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可比性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PerformanceContracting),简称EPC)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合同能源管理定义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相关政府部门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扶持力度,国内节能服务行业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众多节能服务公司进入资本市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较为特殊,具有多种运营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不同类型。目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讲解、解释等尚未就其会计处理进行明确规范,会计实务中存在多种核算模式,各种会计处理方法差异较大、对会计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给会计信息可比性和资本市场稳健发展带来较大挑战。本文将以一家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典型案例,针对其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案例背景
某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拟在新三板挂牌,其于2014年9月与某钢铁公司(甲方)签订“烧结厂烧结余热利用工程项目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提供项目建设场地、余热资源及各类接入点,乙方负责余热发电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服务。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三台烧结环冷机各设一套余热锅炉装置、一套汽轮发电机组(即“三炉一机”),并设置一个主厂房。2.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项目建设及投资风险由乙方承担,余热发电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以收益分享的方式实现收益。3.新建余热电厂建设期1年,运行期8年。合作期内乙方拥有该项目形成的动产、不动产的一切权益(不含土地);合作期满项目相关资产的所有权无偿转让给甲方。4.项目运行期内,双方按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的电量计算本期款项,由乙方提供电费增值税发票,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二、案例解析
1.观点一: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之混合销售业务进行核算。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向用能企业提供节能设备、负责安装并提供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节能设备并提供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由于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因此销售节能设备应作为销售商品核算,提供节能服务按照提供劳务核算。2.观点二:认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核算。项目合同明确规定“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履行“建造—经营—转移”的完整过程,具有明显的BOT特征,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的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交易合同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影响也与典型的BOT合同一致,二者仅存在法律形式差异。因此在建造期间,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就其提供的建造服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在运营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3.观点三: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核算。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模式分析,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建造活动和发电运营。由于乙方本身并非一家发电企业,实质为一家专门从事节能环保和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余热发电项目的主要利润来源于公司在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领域的专长和经验;公司实际主要为客户建造余热发电装置,并以与余热发电量挂钩的变动对价作为建造合同对价。因此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本案例中,合同总价款取决于未来8年运营期的实际发电量,由于时间跨度较长,预期经济利益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项目建设阶段建造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估计。因此不能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需要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第25条的规定判断成本是否可以收回,分别作出相应会计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4.认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融资租赁进行核算。根据合同安排,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系节能服务公司按用能企业的要求建造一项特定的固定资产,建设的资产及设施具有专用性,仅供用能企业使用,履行该协议依赖于上述特定资产;该项目合同期为9年,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归节能服务公司,用能企业拥有使用权,且未来收益不能合理确定。因此可以确定该项协议包含租赁业务。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可以合理推测乙方在运营期内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价款实质已经相当于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承租人(用能企业)”关于融资租赁的确认标准。因此,该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本质上属于融资租赁,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报酬已经全部转移给承租人(甲方),而乙方通过收取节能经济利益作为租金以回收相关投资价款,应当按照租赁准则中融资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讨论与分析
对比上述不同会计处理,均能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商业实质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结合进行分析,都具有事实依据和一定的合理性。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提供节能服务解决方案,具有多元化、综合性,与一般混合销售业务、建造合同业务、BOT业务以及融资租赁业务存在显著区别,需要深入研究、全面分析,从而得出较为合理、公允的会计处理结果。1.关于“观点一”,根据项目合同规定,节能工程项目在建设结束、完成安装、试运行成功且验收合格后,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节能服务公司(乙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实质发生转移。节能服务公司是否能够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利润取决于节能项目未来能否创造节能效益,而且节能效益的具体金额取决于项目资产未来实际的发电量,未来实际的发电量具有不确定性,导致收入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因此上述交易不符合混合销售的收入确认条件,不能按“观点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2.关于“观点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涉及的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三项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前述项目合同确有规定“该项目在建造、运行和转让(BOT)的基础上实施”,但BOT业务的合同授予方必须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本案例中交易双方皆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也未设立单独的项目公司,建造的标的资产也非公共基础设施;BOT项目建成后项目公司仅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不拥有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而本合同管理业务中不存在上述特许权。因此,根据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原则,上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不能按照“观点二”参照BOT业务进行会计处理。3.关于“观点三”,由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多种运营模式,节能服务企业分享的节能效益可以是变动对价,以运营期内的实际产出为基础进行确定,如本案例所示;也可以是固定对价,比如根据资产建设完成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一个月测试确定月度节能收益且在运行期内月度节能收益保持不变。因此,合同能源管理核算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节能服务企业是“自建资产并提供给客户使用”还是“为客户建造资产并提供后续运营服务”,根据前述分析,后者缺乏充足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可行性,因为在建设阶段很难对建造合同的结果做出合理估计,甚至难以确保可以收回成本,而且这种处理模式涉及大量的会计估计和职业判断,将为相关会计核算和审计鉴证带来极大挑战,难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一般来说,判断企业的一项交易是否适用《建造合同》的主要标准为:当买方可以在相关业务开始前指定专业结构元素的设计和/或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指定重大的结构性变化,则该类业务合同通常情况下应当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如房地产建造合同。本案例中,用能单位(甲方)只能选择节能服务公司(乙方)所指定的设计选项,仅有有限的能力影响所建造资产的设计,且指定设计相对基本设计仅有轻微变化,因此该类业务合同也不应适用《建造合同》准则。4.关于“观点四”,该合同能源管理交易依赖于特定资产(即主厂房、三炉一机等节能设备以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节能服务公司授予用能企业对建造的节能资产使用的控制权,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关于《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因此该交易可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该交易中,所有的租金都是根据各租赁期的实际发电量计算的或有租金,且租赁结束后资产无偿转让给甲方,因此乙方能否获取报酬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并未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甲方),而且乙方无法对合同期间可获得的节能收益作出合理估计,不能将上述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因此不能依照“观点四”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二)会计处理建议
综上,本文建议将案例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视为节能服务公司自行建造长期资产并为客户提供后续劳务进行会计处理。在合同期内,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乙方),且由乙方负责余热发电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活动,乙方视为自行建设项目资产,确认为自身的固定资产,并提供给甲方使用;项目在运营期内,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电量计算各期节能收益,按照《收入》准则确认电费收入;项目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视同节能服务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1)项目资产的会计处理建设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建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在项目资产经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2)节能收益的会计处理运营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双方事先确定的协议价格就共同确认的当期实际产出电量计算各期节能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当期电费收入。(3)项目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项目合同期满,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无偿转让项目资产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视同节能服务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三、小结
第二届上海国际照明展览会将于9 月23 至25日再度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登场,展览面积扩大至20,000 平方米,较去年增加逾33%,预计将汇聚约300 家参展商。
广州光亚法兰克福展览有限公司总经理胡忠順先生表示:“受惠于国家对绿色政策的大力推动,绿色照明及智能照明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发展迅速,配合这一市场契机并有赖业界的鼎力支持,首届上海国际照明展览会圆满落幕,成功吸引来自40 个国家及地区、逾11,100 名工程及贸易界的专业观众莅临参观。踏入第二届,我们将聚焦广受市场青睐的智能及可持续照明解决方案及技术、与智能照明息息相关的无线控制技术等,助业界开拓照明工程项目的庞大商机。”
展会聚焦工程项目及智能照明商机
自2012 年起,国内LED 灯具替换工程发展迅速,加上城市改造的兴起,地标性建筑的拔地而起,带动了中小照明工程、商业照明、市政工程等领域的商机。上海为作为国家经济重心,工程项目的发展规模一直引领全国。根据《上海商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设立的目标,2013 至2020 年期间,该市将兴建64 个 商业中心,其中包括14 个市级商业中心,商业设施高度集中且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 万平方米;其余50 个地区级商业中心,商业设施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 万平 方米。
“绿色建筑”及“智能化”概念愈来愈受到市场关注,成为照明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元素。根据政府相关要求,至2015 年,95% 城镇新建建筑需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预计至2020 年,用于节能建筑项目的投资将达1.5 万亿元。此外,智能照明将于未来两年进入快速发展期,仅2014 至2015 两年,智能照明行业将额外提供超过600 亿元人民币的市场规模。如果按照30%的年复合增长计算,估计至2018 年将达近800 亿元。2015 年展会将配合上述趋势,展示相关领域的前沿技术及产品,并举办多场同期研讨活动,深入探讨绿色及智能照明设计和技术的各个层面,促进行业交流及发展。
同期展会缔造协同效应,打造一站式智能绿色建筑展览平台
2015 年上海国际照明展览会将继续与上海国际智能建筑展览会、上海国际供热通风空调、城建设备与技术展览会,以及中国国际光电建筑论坛暨展览会同期举办,共同构建“中国智能绿色建筑展览平台”,预计总面积达50,000 平方米,为业界打造一站式的商贸及采购枢纽。
如同帆船航行,想要速度快些,最好是顺风顺水。近日,与通信相关的“利好”消息不断,让我们对通信业的加速发展增添了不少信心。当然,要想速度最快,最终要的是自身马力足。
政府助推 两化融合
目前,通信业节能面临着巨大挑战。因为“十二五”是新一代移动通信和下一代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引入期,大规模数据中心的建设使得集成度高、能耗大的数据单架设备大量增加,能源消耗呈指数增长。
工信部近日公布《工业节能“十二五”规划》,《规划》中将节能目标定为2015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21%左右,其中电子信息行业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8%。根据《规划》要求,通过推进两化融合工程,到2015 年,数据中心PUE(数据中心消耗的所有能源与IT负载消耗的能源之比)值下降8%。
工信部明确表示,将两化融合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重点工程。并通过加快电子信息和绿色通信技术在工业节能降耗中的应用,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
另外,《规划》中还特别提及要推进三网融合,加强网络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提升网络资源的利用水平。重点推广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基站、绿色电源,统筹数据中心布局、服务器、空调等设备和管理软件应用,积极稳妥引入虚拟化、云计算等新技术。
政策法规的颁布,无疑给行业增添了大量能源与动力。据悉,具体节能降耗应用包括:鼓励信息化企业开发数字能源解决方案,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在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中的应用,提高能源管理水平,推动智能电网、智能建筑、智能交通等建设,对推动行业发展有重大意义。
“两会”提案 加速物联
“两会”传来的消息让人振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移动董事长王建宙在今年全国“两会”提案中,重点提到物联网建设,他建议加快物联网商用进程。
2010年以来,移动多次提出要大力推进中国移动物联网业务发展。作为国内最早投入物联网研究和应用开发的电信运营商,中国移动物联网终端数量已经超过1100万台,领先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
另外,全国政协经济组驻地王建宙接受媒体采访时,对于业界一直关注的中国移动引入苹果产品一事回应称,中国移动此前未能引进iPhone的原因主要是技术标准不统一。
随着各种新技术的出现,中国移动与苹果手机合作的技术逐步克服。王建富表示,中国移动一直在与苹果进行广泛合作,截至目前,中国移动的iPhone手机用户已经达到1500万户,从去年以来基本每个月增加100万户。
同时,物联网发展的速度也相当惊人。根据赛迪顾问研究显示,到2015年中国物联网整体市场规模将达到7500亿元。
因此,加快物联网商用进程已经是当下燃眉之急。“两会”代表将该计划提上议程,一是表现出对“提速”进程的重视,另外也给物联网的发展带来了新希望。
厂商竞赛 竞拼网速
能源和动力给通信行业带来了希望,但最重要的还是“船体”自身的运转。
最近的一份报告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我国的平均网速仅为1.4Mbps,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网速2.7Mbps,排名第90位”。该报告侧面说明,网民对网速的需求已经提高。
在智能设备、宽带网络以及云服务的推动下,消费者正在逐渐网络化。这让运营商的网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用户对移动宽带速率要求越来越高,消费者希望接入高速可靠的3G网络,满足他们通过移动设备接入语音、视频、互联网和移动电视服务的各种需求。
论文关键词:低碳,低碳金融,金融企业
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深刻影响,及对应温室气体和金融资本流动性过剩两大难题的要求,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正成为世界各国寻求经济复苏和健康增长的重要战略选择。低碳金融,简称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中介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金融企业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可以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充分发挥金融的功能作用,确保实现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
1 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液,金融企业利用金融这个杠杆,在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上起着导向性的作用,所以在人类经济史中,在重大技术创新的出现和经济转型的背后,总是少不了金融因素的支持。自从低碳经济提出以来,很多金融企业开始涉足低碳技术开发研究金融企业,由此产生了“绿色贷款”和“社会责任基金”等新概念。
1.1 国际金融机构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国际金融机构围绕低碳经济的发展大概可归结于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即通过成立各种“低碳”基金或环保基金,或直接贷款支持相关的产业[1]。2003年6月金融界出台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截至2010年5月10日,接受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已有68家,分布于包括中国在内的27个国家或地区,项目融资业务量占全球项目融资交易额的85%以上,而且业务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2]。二是围绕现行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进行的各种融资、产品创新以及其他金融服务,在过去几年中,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围绕该市场的金融创新也在不断涌现。据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随着碳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碳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1.2 国内金融机构低碳金融实施现状
国内金融机构目前还主要集中在对低碳项目的融资支持方面,以各类绿色贷款、环保贷款为主,主要集中在为低碳排放项目提供信贷融资上。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国际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来控制有关风险和发展对低碳项目的资金支持。2006年,兴业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碳金融”模式[3],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全行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2007年北京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能效融资贷款合作,为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提供信贷支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在支持地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中,打出“绿色”“低碳”信贷牌。2009年一年投向绿色经济、低碳项目和民生工程的本外币信贷高达1000多亿元,为山东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获得省政府颁发的“金融创新奖”。总体上,尽管我国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
2 我国金融企业低碳金融发展主要瓶颈
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碳货币化程度日益提升,碳排放权已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跟踪研究金融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其它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产品定价能力,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和主动权。但是,尽管我国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金融创新已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其发展仍处于相对初级阶段,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和相关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善
由于缺乏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限制了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能力。中国碳交易仅是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现在还处于“农贸市场”的阶段。2010年9月才建成我国第一家挂牌的碳交易市场——“天津排放权交易所”[4],是由天津市政府、中石油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共同成立的。国内相关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消化大规模的项目。国内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2.2 低碳金融的效益与金融机构的利润之间的矛盾
由于技术水平、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及风险补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综合配套制度,向低碳转型的相关企业往往会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虽有社会效益,但缺乏现实即期的经济效益,会接导致融资机构信贷风险的上升。在现有金融监管与运行体系下,金融机构无力分担应对环境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银行对于贷款的安全性、收益性与流动性的强调,以及证券市场要求企业利润实现的双重压力,使得与低碳经济相关的项目面临较为严苛的融资环境。
2.3 政策法律存在一定的风险
国际公约的延续性问题构成了碳金融市场未来发展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同时减排认证的相关规定也可能阻碍市场发展。因为,减排单位是由专门的监管部门按照既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认证。由于技术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领导者意图的变化,有关认证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稳定性。所以,碳金融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着市场交易主体难以预期和控制的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5]。
2.4 金融企业信贷缺乏统一标准
虽然我国金融企业不断积极的开展“绿色信贷”,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绿色信贷还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这是因为我国“绿色信贷”的标准笼统,缺乏具体的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银行缺乏执行绿色信贷的专门机构等。
2.5金融企业对低碳金融的认知程度有待提高
低碳金融是一项存在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国内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熟悉碳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和人才不足,导致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驱动力。
3 我国金融企业的低碳金融未来发展之路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一个产业离开金融的支持都是不可能快速发展的。所以应该把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的互动放在一个有机的系统里金融企业,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探讨所有能够提高环境质量、转移环境风险、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
3.1 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要扮演好两个角色
一是要成为低碳理念的推广者,积极践行推广低碳理念,大力开展绿色信贷,金融企业作为企业组织应当一方面不懈推行绿色运营,积极成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另一方面以“公益创新”践行低碳金融,采用拓展公益事业宣传、公益事业关联营销、社会营销、慈善活动、社区志愿者活动以及提供负责任的商业实践等方式,将低碳金融理念、产品、服务、技术、教育和培训等资源与企业、社区以及公益事业相结合,与客户结成伙伴关系,不断拓宽沟通渠道,让低碳经济、低碳金融深入人心。
二是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管理机制、激励考核体系的业务流程再造,成为低碳经济的资金支持者。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的合作,跟踪研究国际碳金融发展的前沿理论,研发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金融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绿色信贷及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3.2金融企业的碳金融创新道路
一是在排放权交易基础上与碳交易有关的的各种金融创新。随金融服务发展碳基金、碳证券、碳信托等,当然不仅仅包括工具的创新,还包括机构的创新、业务的创新、流程的创新、环境金融产品创新等[6],实现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双赢,此外,金融企业可通过提供信用咨询、理财产品、低碳项目融资等服务新产品,可以尝试推出与“绿色信贷”和排放权交易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为节能减排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风险规避工具,同时为个人、企业参与相关投资提供了便利和渠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二是贷款管理机制的创新。金融企业制定一套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的新的贷款管理办法和管理技术。由于环境总容量是有限的,于是排污权就有了价值,通过转让可以产生收益,因此,金融企业能够容许企业将其作为抵押物来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我国现在的节能项目普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MC)方式,即节能项目的使用者利用实际产生的节能费用分期偿还节能项目提供者的设备价款。由于节能项目的提供者多为中小企业,其既不具备充分的抵押贷款条件,也很难获得银行满意的信用评级。按照传统贷款管理方法,这些企业难以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而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这种新的贷款方式,则可以使这些企业获得贷款支持。
3.3 努力寻求低碳金融发展中的突破点
一是要强化政府作用,加强政府对低碳金融的宏观政策引导金融企业,制定出台前瞻可行的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和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及实施细则等政策指引文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应更好地发挥宏观指导作用,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来影响银行的贷款偏好。中央银行要充分利用“窗口指导”,引导银行加大对CDM项目的信贷支持,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货币政策环境。
二是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配合,建立起多层次的碳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和碳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培育和培养我国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和本专业的人才,体系化学习低碳金融相关理论知识,提高对低碳金融和低碳经济的认知程度,加强对碳金融产品的研究,追踪低碳金融理论发展前沿,开展理论知识与国内金融机构实际相结合的创新研究。
4 总结
人类已经到了必须重视审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转型关口,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势在必行。低碳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在充分借鉴国外优秀金融机构在低碳金融方面的先进理念、规范做法的基础上,积极研究适合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营销思路和一线产品,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碳金融在许多方面建设还不够完善,如各种政策、规范以及碳交易市场,低碳金融的意识和理念不够明确,以及低碳金融产品的研发、流程再造、宣传推广等实操方面仍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
[1]王静.我国商业银行低碳金融战略的实施研究[D].山东大学.2010.
[2]唐绪兵.赤道原则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与低碳金融的影响和启示[J].生态经济.2010.10:45-50.
[3]喻珊,喻强.推进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思考[J].中国金融.2010.24:34-35.
[4]周航,张浩楠,于学羲.发展低碳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以天津为例[J].中国金融.2010.24:36-37.
[5]贾通志,吴强.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瓶颈制约及政策建议[J].征信.2010.5:84-86.
[6]李平.基于低碳经济的金融体系的构建[J]. 生态经济. 2010.8:121-124.
如果跨度极广的智能家居要走向大规模民用,可以肯定的是,不会出现家居硬件产品垄断市场的局面,毕竟很少有用户愿意使用同一个品牌的电子产品,也不会购买整套昂贵的中央操控系统。而未来一旦形成行业标准,智能家居互联互通的交汇处仍然是网络平台,这是IT领域科技巨头的机会。
智能家居未来的发展方向是融合家庭生活中的单个设备,为人们提供综合性的服务。科技巨头的机会在于,重建以家庭和生活消费为中心的生态系统,延伸到更为广阔的下一代生活消费服务市场。
科技巨头的新战场
智能家居系统产品包括中央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庭安防系统、家庭能源管理系统等,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这些系统亟需一个统一的便捷的平台来管理,而且这个系统必须满足随时随地、简单易用等特征,才能体现智能的意义,真正为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
也就是说,智能家居时代,一个统一的中央控制平台必不可少,这个平台也就是智能家居网络操作系统,对这个平台的占领是掌握智能家居核心话语权的关键。通过物联网物品能进行沟通和感知,任何物品通过信息传感设备,将按约定的协议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共享,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等功能。
IT互联网领域的巨头也纷纷涉足智能家居领域,希望成为用户的“家庭操作系统”,把整个家庭变成自家系统的配件,在实现家庭的智能化和自动化的过程中,成为家庭和生活消费中心。
去年6月28日在旧金山举行的2012年I/O开发者大会上,谷歌了其家庭娱乐设备谷歌Nexus Q,这个造型呈圆球状的物体是一款基于Android操作系统的微型电脑,可以用来与Android手机、平板、电视进行交互。这是出自谷歌Android@Home部门的第一款产品。谷歌负责Android业务的高级副总裁安迪·鲁宾曾表示,要让用户手中的设备能和家中的其他设备相互连通,就像现在很多手机企业普遍使用Android操作系统一样,在不久的将来,闹钟、洗衣机、电冰箱、照明灯等所有的家电器材都将会使用到Android。
而此前的4月底,微软也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一份名为“An Operating System For The Home”(智能家居操作系统)的报告。据报道,微软花费半年时间在12个家庭对其已研发数年的HomeOS智能家居进行测试,亦有诸多大学生为该系统研发了新应用程序,并为其增加了附加设备。HomeOS以电脑为核心,通过网络与智能手机、电视、游戏主机、打印机、空调等设备连接在一起。用户只需从系统的应用商店HomeStore中下载各种各样的应用,就可以实现如远程监控、设备控制、面部识别等功能。微软关于HomeOS的报告没有具体提到HomeOS基于什么系统。不过,有猜测认为HomeOS应该源于Windows。毕竟,Win 8的已经表明了微软在跨平台终端上进行系统整合的决心。
所以,尽管微软的HomeOS、谷歌的Android@Home或是苹果的智能家居系统更多还是停留在研发阶段,具体的商业应用不成熟,但已经有很多人调侃说,人们可以开始考虑未来自己是愿意生活在一个Windows的家、Android的家还是苹果的家了。
优势比拼
在智能家居上,巨头们想的已经不仅仅是抢夺用户或把产品卖给用户,更是打算用更好的服务改善和提高用户的生活水平,抢夺用户的时间和空间,把业务延伸到更为广阔的下一代生活消费服务市场,保持自己的竞争力。
下一代生活消费服务市场的重要内容就是物联网。有市场机构预计未来十年内物联网将实现大规模应用,2015年全球物联网整体市场规模将接近3500亿美元。在信息技术发展最普及的欧美市场,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将物联网作为新业务拓展、提升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部分。比如今年CES上,思科与AT&T合作推出了无线家庭安全控制面板,包括门禁系统和烟雾报警器等监控检测设备等。它结合了思科的无线技术与AT&T的软件服务,为寻求手机更多连接功能的消费者提供生活数字化设备组合和服务,减轻对家庭安全管理的负担、能源上多余的消耗和应用程序的复杂管理。
在谷歌的Android@Home计划中,核心是云服务。Google高级副总裁安迪·鲁宾表示,Google正在研究在家庭自动化和工作环境中人们的需求是什么,并建立一个连接家中所有Android设备的云端自动化平台。对普通家庭来说,未来通过云服务让家庭中所有设备都能在一个Android云生态系统相互连接。他认为,未来在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并将家中20多个屏幕连接起来的工作上,Google将位于一个非常特殊的位置。
关键词:融合创新;智能住宅产业;新兴产业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458(2015)02-0009-10
DOI:10.1415/ki.rbwtyj.2005.02.002
一、 引 言
随着日本进入超成熟社会,日本开始了从单纯重视技术间融合向重视产业间融合的转变,跨领域融合创新逐渐成为了日本产业创新的一个新特征(参见图1)。所谓跨领域,就是指参与合作的企业经营不同的业务。合作,指拥有不同技术的企业共同来开发新产品、新服务。在企业间跨领域合作的过程中,随着信息、技术的传播,使产业间、企业间的相互交流与融合进一步加强,进而孕育出新的产品、服务与产业。以IT产业为例,虽然IT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半导体技术的进步,但IT产业能够取得风靡世界的商业网络的发展,则与计算机功能、通信功能的融合应用分不开。通过对这些新功能的不断挖掘,产生了对IT产业的广泛需求[1]。
智能型住宅产业的产生与发展可以说是技术突破与产业融合即融合创新的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所谓智能住宅是指在不影响居住舒适性的前提下,通过对能源的有效利用实现低碳化的住宅。光伏系统成本的下降、可再生能源固定价格购买制度(FIT)的实施,使更多的家庭开始安装住宅用光伏系统。随着燃料电池系统成本的快速下降,使用家庭用燃料电池系统的住宅也开始增加。房地产开发商也开始对住宅用光伏系统、燃料电池、家庭用蓄电池系统打包进行销售。可以预见安装家庭能源智能化管理系统(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HEMS)的智能型住宅将是未来住宅的发展趋势[2]12。
ITC、能源、电机、汽车、住宅等产业的技术创新及其有机融合催生了智能住宅产业。智能住宅产业也把网络通信、能源、电机、汽车、住宅等产业有机地整合到了一起。智能住宅产业不仅本身就是新兴产业,其发展就是创新的集大成,而且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需求又进一步拉动创新,形成“创新”呼唤“创新”的良性循环。智能住宅产业的发展不但推动了日本电机、房地产等产业的创新,为新能源车提供了充电设施,提高了使用的便利性,还为太阳能产业、蓄电池产业提供了更大的市场,从而有可能成为日本新兴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的起爆点与助推器。特别是智能住宅把节能、产能与储能三大功能融为一体,大大降低了人类为满足提高生活品质需要而对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费量,为解决人类追求生活质量提高的无限性与能源、环境对消费的可承受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具有可实施性的解决方案。
二、集成性:智能住宅产业产品结构的特征
在介绍智能住宅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能源管理系统。能源管理系统(Energy Management System,EMS),以下简称EMS,是指对能源产生、消费状况的可视化、储电系统、控制能源消费设备进行统一管理的能源管理系统。由于该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安装是以区域的规模进行划分的,因此,家庭能源智能化管理系统(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被简称为HEMS,建筑能源智能化管理系统(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被简称为BEMS,特定区域能源智能化管理系统(Community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被简称为CEMS。安装了HEMS系统的住宅被称为智能住宅,安装了BEMS系统的建筑被称为智能建筑,安装了CEMS系统的区域被称为智能社区[3]。
可见,所谓智能住宅是指将传统建筑工程、新兴信息技术及节能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家庭能源管理系统(Home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HEMS),对家电制品、太阳能发电系统等所使用、制造、储存的能源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能源合理的使用与居住的舒适性。智能住宅的建设实质是一个系统集成的过程。在这个集成过程中,各有关技术、设备、材料在集成商的控制下最终形成符合要求的智能化系统(参见图2)。
家庭住宅能源管理系统HEMS,包括具有对家用电器运行进行最合适的控制系统,照明的开、关,太阳能发电系统、燃料电池系统的发电情况的时时可视的设备。具体功能,包括:(1)HEMS可以精确把握空调、照明等的耗电情况,并通过对室内温度、湿度、及照明情况的综合把控与分析对空调、照明进行控制;(2)对安装的太阳能设备、城市液化气、燃料电池所产生的电力、热进行统一管理。把剩余电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给热水器加温,以满足高峰时的用量;(3)HEMS在对过去能源消费实际情况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天气变化所引起的发电量的变化,对家庭能源消费实现最合理的控制。
可见,智能住宅是由HEMS、太阳能发电系统、蓄电池系统、节能照明系统、太阳能利用系统、燃料电池系统、热泵系统、电动汽车充电器、智能家电等所共同构成的。智能住宅产业横跨了建筑公司、HEMS综合能源管理控制公司、太阳能相关企业、蓄电池相关企业、节能照明相关企业、太阳能利用设备相关公司、燃料电池相关公司、热泵企业、电动汽车充电器企业、智能家电企业等众多行业(参见图3)。可以说,智能住宅产业是以技术突破、技术高度融合为前提,各企业跨行业合作下诞生的新产业。
三、智能住宅产业在日本兴起的原因
据预测,与智能住宅产业相关的系统、设备的全球市场份额到2020年将达到12兆日元,而日本市场将占据30%的份额[4]92。新兴产业在一个国家的兴起与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企业自身的努力。日本也不例外。因此,为了解日本智能住宅产业为什么能走到世界的前列,需要从政府与企业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政府方面
面对新兴经济体的发展和精密加工等日本优势技术的极限,日本政府早已对仅以汽车产业和家电产业构成的支柱产业结构表示出了担心,并希望尽快通过发展新兴产业及产业间融合来改变这种脆弱的产业结构[5]。因为,日本政府意识到以电视为代表的数字家电类产品不但生产技术非常容易被模仿,而且通过采购高技术、高品质的零部件经过组装就能完成高品质的最终制品,因此,日本产品与其它国家的产品很难实现差别化竞争。而且,随着先进国家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的迈进,国际市场竞争方式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利润不再仅来自产品的质量、性能与价格优势,文化、标准、服务已经成为利润更深、更广的源泉。为此,日本政府试图通过制定未来产业结构发展远景,制定各种技术路线图引导企业、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修改法律,放松规制来促进企业重组、产业间合作,鼓励企业进入新领域;还通过各种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企业研发,特别是跨行业合作,以支持符合时展的新产业的形成与发展。日本政府对智能住宅产业的支持就是其中的一个比较有典型的例子。
1. 从国家层面确立智能住宅产业的地位。早在2004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其制定的“新兴产业创出战略”中,就把燃料电池、信息家电、机器人、内容、与健康福利有关的机器服务、与环境能源有关的机器服务及商业支持服务定为了七大重点领域。支持重点领域的政策与日本政府为实施环境能源大国战略、健康大国战略和科学、技术、信息通讯立国战略的配套方案相互影响、相互支持共同促进了智能住宅产业相关产业的发展,为智能住宅产业在日本的形成打下了基础。
智能电网可以被视为智能住宅的基础设施。日本政府把发展智能电网作为重点产业之一,为智能住宅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2010年3月经济产业省发表“产业结构展望2010”。同年6月18日日本政府通过“新成长战略―恢复日本活力”战略。“产业结构展望2010”的五大战略领域之一就是环境能源问题解决产业,其中就包括智能电网。同样在“新成长战略”的七大战略中(在该战略中强调绿色创新、生活创新,把环境能源、健康、亚洲战略、旅游观光地区活力化、科学技术信息通讯、就业人才和金融定位为战略性领域)的绿色创新推动环境能源大国战略中明确指出,通过信息系统对电力供给方与电力需求方的连接所建立的日本型智能电网实现电力需求与供给的效率化,唤起对家庭相关设备产品的新需求,实现产业的振兴[6]。进而开拓海外市场。希望利用日本企业在环境、能源方面的技术优势及丰富的基础设施建设经验,加快日本企业对海外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获取土木建筑、城市交通、水处理、能源利用(提高能效、新能源开发等)等方面的巨大的海外商机[7]。为此,政府给予了预算支出。
另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以2030年实现太阳能发电成本降到7日元/kW・h为目标的光伏技术开发路线图。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厂家正在积极开发薄膜太阳能电池技术以代替现在的结晶硅技术[8]。夏普公司投资了1 000亿日元建立了生产薄膜太阳能电池的工厂[9]。
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为加速普及智能住宅,日本政府制定了“智能建筑促进对策事业”,并拨付90.5亿日元予以支持(2013年度预算)。同时把商务信息政策局的信息经济科与资源能源厅的节能对策科作为政策推广机构[10]。
2. 制度准备。首先,通过修订公司法为企业跨产业合作进行了制度方面的准备。智能住宅产业不仅是跨行业、跨产业企业的合作成果,而且属于集成型产业。因此,需要法律来支持跨行业企业的合作。经济产业省在2010年3月修改的“能源基本计划”中明确指出:“为了迎接能源大竞争时代的到来,应完善电力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能源公司与家电厂家的合作与产业间重组的环境,以建立综合能源服务”[11]。作为安倍经济政策的第三只箭―成长战略的具体化的产业支持政策的法律依据―“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案”别强调了促进产业的新陈代谢。其中明确了为促进企业重组与激励大企业对风险企业的支持,国家可以为这些企业提供减税与补贴的多种优惠政策。
另外,智能住宅的发电(分步式电源)只有接入电网,才能实现发电的功能,所以国家、地区层面的智能电网建设与电力系统改革,直接影响到智能住宅的普及。2011 年12 月27 日,日本经济产业省提出了日本新一轮电力改革的4条基本思路,其中一条明确指出要构建需求侧参与管理的下一代智能电力系统[12]38。日本智能电网建设与电力系统改革,为智能住宅的普及提供了必要的基础设施。
3. 示范项目的引导。由政府牵头并提供资金支持的实证试验为民间资本进入智能住宅产业提供了示范机制。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9 年11 月成立了内部跨部门项目团队“新时代能源和社会系统委员会”。2010 年1 月,该团队发表了关于新一代能源流通和社会体系的阶段性报告,并在此报告的基础上,以探索日本智能电网及智能城市的未来形态为目标,公开招募智能城市示范区[12]。政府对新一代能源社会系统实证事业提供了182亿日元的预算支持。2010年选定横滨市、丰田市、京阪学研市和北九州市等4个地区为中心开展符合各地方特性的住民构成、能源供给结构等的示范性实证实验。重电、能源相关、汽车、家电等80多家民间企业参与了该项目[13]。
4. 组建联盟。为企业构建合作平台,形成官产研合作的产业推广机制。2010年4月成立了官民合作的“智能社区联盟(JSCA)”,以商讨获取智能社区市场的整体战略。该联盟以NEDO为事务局,设有总务会、企划委员会,并有500多个企业团体参加(参见图4)。
日本政府之所以大力支持发展包括智能住宅产业的智能城市项目的发展,一是日本作为能源小国,发展智能住宅产业可以降低对石化能源的需求,有利于实现国家能源供给安全;二是日本政府意识到,能源问题不仅只困扰着日本,这一问题将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只不过日本是先于其他各国更早地受到了这一个问题的困扰。如果日本能够率先发现解决方案,就会具有先发优势。因此,日本政府在支持国内普及智能住宅的同时,还积极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制定相关设备与产业标准,为拓展国际市场做准备。
(二)企业方面
日本传统优势产品不断受到新兴国家产品的挑战,日本企业为保持竞争优势、甚或摆脱亏损而急于转型。在新能源技术进步推动下,太阳能系统设备、蓄电池系统设备成本的大幅度降低,为民用化提供了可能,也使日本企业发现了新的商机。虽然汽车产品与智能产品的产品功能不同,但智能住宅产品的结构与汽车产品的结构又具有某些相似之处,都属于集成型。而集成型产品的生产又属于日本企业的强项。因此,日本各大企业都纷纷进军智能住宅产业。
1. 企业自身转型的需求。虽然日本企业很早就开始了跨行业合作,但直到20世纪末跨行业合作的重要性才得到广泛重视,特别是在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对日本经济的强烈冲击下,日本支柱产业之一的日本综合电机企业大面积经营陷入困境,并出现了巨额亏损后,日本企业更是大大地加快了企业间跨行业合作的步伐。试图通过电力与石油、能源与家电,内容与制造、制造与服务等处于不同领域、产业间的合作,提升产品的附加价值,寻找、发现并创出新的市场与利润点,占领产业的制高点,保持企业竞争优势。
如,位于日本镰仓的东丽“先端融合研究所”,2003年5月开所之前,前田会长指出要在名字中加入“融合”二字,为此还紧急更换了已经做好了的招牌。现在该所以纤维为核心,融合了生物和医疗技术等不同技术的研究正在逐步展开。先端融合研究所是一个开放的平台,虽然其常驻研究者仅有100人,但对大学等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者一直保持开放[14]。
日立公司也正在通过努力摆脱“综合电机”业务的制约,把注意力集中到铁路、电力等社会基础设施与信息通讯技术融合的“社会创新事业”领域,以实现V字型盈利。日立公司开发的输出功率为第1的新型车用锂离子电池于2013年实现了量产。
大阪天然气公司的社长在2010年4月上旬召开的记者恳谈会上表示:“希望能跨越行业的界限,与电力公司进行合作,实现合作经营。”东京天然气公司的冈本毅社长也表示,为了促进燃料电池的开发、生产,非常有必要进行跨行业的合作。而属于电力行业的J能源公司已经开始了同石油行业的公司合作以加大对新型电源的开发力度[11]。为加速智能住宅的普及,在2013年11月第43界“SMART MOBILITY CITY”展会上综合电机业的东芝、汽车业的本田与建筑业的SEKISUI HOUSE提出了合作共同进行智能住宅实证试验的计划[15]。
2. 优势技术的储备。由互联网技术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的相互融合,是智能住宅产业得以出现的基础。在日本政府与企业长期努力下,日本不仅在互联网技术与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方面占有明显的优势,而且与智能住宅相关的技术已经进入了实用化阶段。以家庭用燃料电池为例,燃料电池形成市场化的只有日本。以1981年月光计划为契机,政府在燃料电池的技术开发上进行了大量的投入,从而促进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2005年开始了小规模生产。在国家对大规模实证试验的支持下,2009年终于实现了商品化。产品价格也从2005年的每台800万日元下降到200万日元。产业界预计2016年的销售价格可以降低到70万日元~80万日元,这样即使国家不提供补贴,消费者10年也可以收回成本[2]155。
3. 具有发展集成型产业的优势。根据产品构建学理论,智能住宅产业与汽车产业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具有集成型的特征。而日本企业在集成型产品上保持着明显的竞争优势。从图3构筑智能住宅的系统、设备与部件示意图可以看出,智能住宅是由光伏发电系统、蓄电池、燃料电池、照明、智能仪表等集成型关键部件组成的。而日本制造业的创新系统在支持这些关键集成部件的研究、开发、设计与生产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绩效,这也是日本产业在关键材料与零部件领域、在汽车、机器人产业具有竞争力的制度层面的支撑。
综上所述,智能住宅产业之所以能在日本社会悄然兴起,不能忽视日本民众普遍所具有的环保意识。环保意识是现阶段日本市场对智能住宅需求的社会基础。日本资源匮乏,石油长期依赖进口,特别是2011年3月11日发生的东日本大地震,使全体国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电力不足对生活、工作影响的深刻性,从而产生了对具有节能、产能与储能功能的智能住宅的需求。
社会的转型、技术的进步、环境能源的制约、竞争方式的变化,推动了以产品销售型为中心的商业模式向以服务为中心的商业模式的转变,以信息服务为依托的智能住宅产业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在日本悄然兴起。以2011年度第3次补充预算中所创立的对智能住宅的补贴制度为契机,智能住宅规模开始扩大,2012年HEMS的市场规模超过了20亿日元,并预测未来可以达到100亿日元[2]15。由日本大和HOUSE工业于2012年12月承建的日本国内首个智能环保住宅小区“SMA×ECO TOWN晴美台” 2013年3月开始销售。该住宅小区位于大阪府市,占地面积约1万7000平米,共有65户独栋住宅,每户住宅配备有太阳能发电系统,家用锂离子蓄电电池以及家用能源管理系统(HEMS),电量基本能够实现自给自足。开发公司还表示,今后将以大阪府市为开端,逐步向神奈川县、斡裣匾约按某窍氐鹊厍展开智能住宅业务[16]。
四、“创新”呼唤“创新”――智能住宅产业的辐射作用
智能住宅产业不仅本身作为新兴产业,其本身的发展就是创新的集大成,而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的需求又进一步拉动创新,形成了“创新”呼唤“创新”的良性循环。因为,智能住宅产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信息服务、电池、电池板、蓄电池等生产厂家,而且由于该产业把设备制造、玻璃窑业、住宅建造、工业燃气、化工、硅原料、铝合金框架、计量测量设备等产业部门都囊括在内,所以具有广泛的产业辐射作用。可以说,是融合孕育了创新,而创新又进一步提高了这些产业间的融合度,并在融合中取得了共同的发展。
(一)提出新需求
对于智能住宅来说,光伏发电范围就不再局限于屋顶了。三菱化学实现了通过把非晶体硅放入树脂薄膜太阳能电池的商品化。这些树脂太阳能电池的转换率为5%~8%。可以贴在智能住宅的墙壁、窗户等处,由于可以弯曲,因此能更好地实现与住宅的一体化效果[4]99。
再如,如上所述,在智能住宅系统中,智能电表成为该系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设备之一。所谓智能电表就是测量家庭、企业的用电量,并借助无线或光纤向双方传递用电信息的新一代电表。智能电表可以与智能管理系统实现自动信息传递,使设置最合适的节能模式成为可能。随着智能住宅普及率的提高,对智能电表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预计,2015年,日本国内市场将达到500亿日元[4]107。
(二)形成新市场
市场需求和技术开发是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的必要条件。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太阳能发电系统、家庭用燃料电池系统成本的降低是支持智能住宅产业得以兴起的重要基础,而随着智能住宅产业的发展,对太阳能产品、蓄电池等节能产品的需求将持续提升,进而又推动了太阳能产业、蓄电池产业及相关节能产业的发展。
(三)产生新标准
智能电表的出现,使消费者可以通过薄型电视、手机终端的画面实时了解各家电产品的耗电情况,从而为如何进行节电提供了重要参考。由于消费者通过智能电表可以清楚知道家中各电气的耗能情况,在理性的消费者面前,高耗能的家用电器自然会被市场无情地淘汰。从而使能耗成为消费者选购家电的重要标准。
另外,由于智能家电设备有接入HEMS的需要,所以,标准化就成为了对智能家电的新要求,这也预示着哪个国家智能住宅产业发展的快,哪个国家就具有制定世界智能家电控制标准的优势。2011年12月,日本大电机公司、住宅公司、电力公司、通信公司等20多家企业的负责人齐聚经济产业省所在地,提议把家电控制软件“ECHONET(节能网)”的最新版本作为智能住宅的世界标准[4]97。
(四)创造新条件
充电问题一直是困扰电动汽车普及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智能住宅的出现,不但为电动汽车提供了充电设备,还由于为电动车充电时可以选择在夜间用电量低的时间段进行,这不但解决了电动汽车的充电问题还大大降低了充电费用,从而增加了人们购买电动汽车的可能。
五、结 语
网络通信的革命、光伏发电的普及,蓄电池技术水平的提高,节能汽车的实用化引起了智能住宅内涵的变化,使日本智能住宅出现了向制造能源、储存能源、节约能源三位一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这一发展趋势,使人们在充分享受高科技带来的居住的舒适性的同时,实现了对能源的最充分利用与节约,推动了绿色产业的发展,从而将成为日本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
智能住宅产业在日本兴起的例子也说明,跨行业合作,产业间融合将是改变当今能源消耗型生产方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这也预示着,未来的竞争将不是单独厂家、集团或行业的竞争,而是不同产业间是否能根据世界经济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变化,通过组织间柔性结合,开展有效的共同事业的综合协作实力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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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公司是以二次供水节能技术为核心的综合建筑节能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营业务为供水节能系统的设计应发、销售安装和服务,下游客户主要为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等,通过对市政管网供水系统安装节能组件,在满足供水需求的情况下,为客户最大程度的节约供水用电量,并从节约用电量中收取提成形成收入。
供水节能服务行业是当前国内迅速成长起来的新兴产业,业内竞争对手较少,集中度较高,加之目前A股市场上缺乏相应的标的,公司的上市具有稀缺性。
不过,在行业高速成长的华丽光环背后,公司未来的经营状况却存在诸多问题。通过招股说明书记者发现,公司当前高增长的盈利模式可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公司的应收账款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其主业EMC分期业务是采取分期回款的模式,前期投入资金较大,且后续资金回流周期较长,而随着未来全国战略布局铺开,业务规模将不断扩大,若应收账款回收困难,收入变现或将是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再者,公司在距离IPO前半年变更为股份公司,且大部分股东股权为近1年初次取得,大有突击入股之嫌,但公司并未对股权变更由任何说明描述,此举不免惹人怀疑。
盈利能力或将下降
从招股说明书来看,公司的业务分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EHC)和直接销售两大板块,按照节能收益支付时间的不同,EMC业务又分为EHC分期和EMC折现业务,前者主要是指节能项目未来的收益将会在收益分享期内分期流入公司,由于可以对未来的收入和利润合理预期,有利于公司把握成本和费用规模,因此该业务的毛利通常较高;后者则是假设未来的总收益并折现成当前的价格一次性给付。而直接销售则是立马敲定节能系统价格,不仅毛利低且不具备可持续性。从过往的数据看,高毛利率的EHC分期业务是公司的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记者注意到,公司的EMC分销业务收入占比却逐年下降,2012年-2014年度占比分别为79.55%,73.07%和57.44%,2015年上半年占比更是降至47.07%,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与之相反,直接销售业务则在持续大幅上升,截止2015年6月末,占比已提升至48.8%,成为公司的第一大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过去几年毛利率基本保持在80%-85%之间波动,而行业平均水平在60%左右,一家公司的毛利率若要保持高位运行,要么具备一定的市场规模优势,要么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但上述两方面公司均欠缺,未来公司毛利率能否保持稳定也是一大问题。
公司对此也表示担忧,将毛利率下滑列为未来可能的潜在风险之一。事实上,公司毛利率已出现下滑的迹象,报告期内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85.07%、81.83%、76.36%和74.7%,而随着高毛利率EHC分销业务占比的下降,综合毛利率下降已是大势所趋。
此外,从公司新增订单看,公司虽说不断加大市场的开拓力度,但2013年、2014年、2015年1-6月公司EHC分期业务项目增加分别约438个、409个和158个,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与此同时,2015年1-6月公司EHC分期业务收入仅为1542万元,其中还包括了对长春公司的1187万元的收入,若剔除该公司的收入,上半年实际收入仅为355万元,这显示出公司在市场扩张方面俨然已出现问题。
公司EHC分销业务收入主要由节电效果和客户量决定,前者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居民用水用电,后者则与市场开拓相关。一般而言,居民的用水是固定的,电费也是固定的,通过提升前者进而大幅增加收入是不现实的事情,因此决定了公司只有不断扩充市场、新增用户才能带来业绩增量。倘若公司市场拓展遇阻,那么似乎也意味着当前的高增长盈利模式未来存在不可持续性,盈利能力有下降的迹象。
应收账款逐年上升
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应收账款余额逐年上升,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分别增长81.3%、94.2%和63.92%,应收账款周转率由4.66次下降至1.26次。考虑到公司的EHC分销业务是采取分期回款的模式,前期投入资金较大,且后续资金回流周期较长,应收账款高企短期内将显著影响收入变现能力。另外,若最终成功上市,公司全国战略布局将全面铺开,业务规模也将不断扩大,届时应收账款或是公司面临的重大挑战。
对于应收账款上升的原因,公司解释为销售收入增加以及大客户合作所致。但这背后,反映的却是公司另外一个经营问题一一客户集中度过高。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lH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的金额占比分另0为12.45%、22.42%、29.85%和46.35%,其中2014年和2015年1H长春供水公司的销售额占比就高达16.3%和36.24%。可见公司的收入规模虽然不断提升,但对大客户的依赖却是十分严重。
股权变更解释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