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第1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关键词:施工现场;消防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U655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如火如荼,一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一座座现代化城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然而,在一片繁荣景象的背后,由于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规范、违章动火作业、施工人员缺乏消防意识、不按国家规范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所引发的一系列火灾,却令人触目惊心。2000年12月25日,河南洛阳东都商厦在非法施工过程中,因电焊火花溅入地下二层可燃物上引发大火,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2009年2月9日,央视新址文化中心因燃放烟花爆竹引燃外墙外保温材料而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亿元;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楼,因施工人员违规电焊,焊渣熔融物引燃堆放的聚氨酯保温材料发生特别重大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2011年4月9日,青海夏都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纺织品百货大楼扩建施工现场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超千万元。近年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呈高发态势,形势异常严峻,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作为消防机构,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监管刻不容缓。而只有搞清楚引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的原因,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有针对性的开展有效地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各自应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仅仅体现在签订的合同里,不制定详细明确的可供操作的具体措施,在施工过程当中不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建设单位监督不到位,监理单位更多的是侧重于工程质量的监督,淡化了对消防安全的监督,施工单位盲目赶进度,很多甚至是层层转包,使消防安全管理流于形式,责任得不到落实。这些行为从客观上都增加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性。

2、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规范、制度不落实。施工现场悬挂张贴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了应付各个监管部门的摆设,现场施工负责人不懂消防安全管理,动火用电作业不按规定审批,工人无证操作、违章操作随处可见,随意搭建临时建筑,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可燃材料乱堆乱放情况严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极易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3、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较差,缺乏应有的扑救初期火灾的基本技能。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很少甚至没有经过消防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意识差,发生火灾后手足无措,往往使小火酿成大灾。

4、不按规范设置临时消防设施,对临时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在施工现场,由于条件所限,基本上大多数使用的都是临时消防水源,建设或施工单位“临时”观念作怪,在消防方面不舍得投入,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不足,有些虽然配备了但缺乏维护保养,损坏严重,发生火灾后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错失最佳扑救时机。

5、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负有监管责任的消防、住建、安监等部门,由于各自工作特点及侧重点的不同,加之力量薄弱等诸多原因,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频次少,监督处罚措施不力,监管责任不到位,使得建设、施工、监理各单位也放松了对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火灾隐患随处可见但得不到有效的整治。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制度,明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检查时,不仅仅看制度是否制定,重点应放在制度的落实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检查:

(1)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2)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人员进场时是否进行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通过查看记录和对施工人员进行提问来了解。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人员是否了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是否掌握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是否掌握扑救初期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能否正确的报火警。

(3)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开展演练,施工人员是否明白自己在演练中的主要任务。

(4)通过查看记录了解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是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用火、用电、用气情况、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情况及临时消防设施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材料库等进行实地检查,看电气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私拉乱接等现象。

2、查“两证”,防违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检查时,应查看动火作业是否办理了动火许可证,了解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是否对动火作业的现场进行了查看,防火措施是否落实。核查从事电、气焊等动火操作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与施工单位登记在册的人员是否人证相符,作业现场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是否合格、完好有效,气瓶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动火作业现场防火措施不落实、无证操作、违章操作等行为应当场坚决制止。

3、查隐患,促整改。在对建设工程的审批过程中,由于临时用房等辅助设施很多情况下没有纳入审核范围,施工单位在临时用房的选址以及建筑构件选用上不能严格依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存在诸多火灾隐患也就在所难免,这就要求消防监督人员要熟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能够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情况。主要看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储存等功能区是否相对独立设置;固定动火作业场所是否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上方是否有架空电力线等。

(2)消防车道情况。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道是否保持畅通,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临时消防车道是否满足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场的距离在不小于5m,不大于40m的便于灭火救援的距离范围内;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不小于12mх12m的回车场。

(3)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3.2.1条规定: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每组不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4)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是否达到了A级的要求,疏散宽度及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建工程是否违规使用可燃建筑材料,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是否为阻燃型安全防护网等。

(5)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及维护保养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动火作业场所、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以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均应配置灭火器,其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在建工程无可利用的永久性消防设施、施工现场不在市政消火栓的保护范围内时,应增设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和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具体根据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和在建工程的体积以及火灾延续时间来确定,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干管管径不应小于DN100,室外消火栓应布置均匀,间距不应大于120m,距离在建工程及其它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5m。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竖管数量不应少于2根,管径不应小于DN100,且应设置水泵结合器,在建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配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互为备用),并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保证不间断供电。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结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施工现场的自备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水泵房、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其照度值应符合有关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全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从维护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局出发,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社会和谐和稳定。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2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关键词】 消防系统; 检测维修 ;完善 ;监督机制

消防建设是一个国家基础建设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特别是在对自然、人为等灾害的处理过程中,消防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灾害损失的多少。而近年来,台风、海啸、地震等重特大灾害在我国及其周边的发生频率日益提高,相应的消防施工、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的监督机制也成为了相关领域学者所关注的重点话题,只有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国民的切身利益。

一、消防工程施工、设施监测和维修保养的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行业,消防工程设施关系着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其对设备设施的各项指标都十分严格,要想建立一套完善的消防项目工程,并保证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就必须针对其各项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了解。

(一)消防工程施工存在的问题

针对消防工程施工来说,其是决定整个消防安全系统能否顺利使用的重要因素,但在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因消防设计人员在设计图纸时,未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环境及布局的结构进行实地仔细地分析,进而造成在正式施工时与实际情况不符,只能临时更改施工计划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不但容易造成施工工期的延误,还容易出现因图纸被多次修改而造成消防工程位置的偏差,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此外,在施工过程中消防施工人员如若不按图纸设计的准确位置及深浅程度来安装的话,也容易造成其他意外的发生。

(二)消防设施检测存在的问题

在消防设备安装正式启动运行后,往往会出现因年限久远或部件破损等情况,加之有的施工单位认为消防设备通常是安装在人员无法触碰的地方的,故而其认为后期的维护检测没有必要,进而造成破损部件无法及时被发现和更换。此外,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怕后期麻烦,极不愿意对设备进行正常的巡视检查工作,而这恰恰造成因无人检测使消防设备出现危险,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正常工作,造成重大的人员生命财产损失。

二、建立完善消防工程施工、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的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消防工程施工、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的监督机制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而,依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公安部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消防系统的监督管理机制,以此确保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消防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国家及公安部门的相关要求,所有的公众场所都必须要设置和安装消防系统,且在进行消防工程施工前,要将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用到的设备进行全方位的检查,以确保其各项指标都符合国家的要求。首先,需要检查水泵的尺寸和安装位置的正确,同时还要将水泵的箱体打开,并检查其泵群部件和零件是否齐全、有无缺失、是否生锈等;接着还要检查箱体的管口保护装置和堵盖的部分是否完好、尺寸的大小是否与图纸的设计相符等。其次,在安装吸水管时,也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要保证吸水管不会出现漏气、积气、不吸气等问题,而假如水泵与水池分别位于两个独立的基础上,且连着两者的为刚性连接时,就需要在吸水管上安装柔性连接管,以避免其出现磨损;再次,在安装消防水箱时,其泄水管的安装不能与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的排水系统相连接,如果在安装管道时需要穿过墙壁或消防水池,就必须要在管道上设置防水管套,而对于出现振动情况的管道还要加设柔性接头。最后,针对于消防灭火器的安装,国家等相关部门也相应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而在安装中使用的管道都必须要采用热镀锌无缝管道,且无论使用何种链接方式来连接管道都不能减少管道的流通面积。而对于连接处所需使用的螺纹,则要求不能出现飞边或毛刺,且不能在其中出现任何的填充物。

(二)维修保养机制消防系统的检测和

对于安装完成后的消防系统,在其正式运作之前都必须要进行必要的检测工作,而通常来讲这个检测工作是一个十分重要且严谨的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在对各类建筑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各使用单位加快消防系统设施的正规检测和维修保养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同时所有的建筑都必须要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法规以及技术规范等要求配置建筑中所使用的各类消防设施,而建筑使用单位必须要对已经配置的消防设施进行完善的保护,不得擅自拆卸、圈占及挪用或停用消防设施,此外使用单位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维护巡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操作、管理、巡视检测,如果在巡视过程中发现了故障要及时进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使用单位还要建立检测维修的资料档案,以实现对消防系统运行情况的实时了解和掌握。除此之外,消防控制室要实行7X24的值班管理制度,且要求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认真将消防设施的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等落实到位,做好监控记录,并将与之相关的各项资料保存并归纳起来,以便今后检查。

第二,使用单位在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要建立起完善的“中介服务”,而所谓的“中介服务”就是要将建筑消防设施中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维修、检测和保养,除此之外使用单位还要在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自身检测、维修、保养制度。

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消防工程施工、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最终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而只有消防系统的各类设施的安全性得以保障和完善,才能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有利地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祁宝祥,靳威.如何建立和完善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的监督管理机制[A].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西部大开发 科教先行与可持续发展――中国科协2000年学术年会文集[C].中国科学技术协会:,2000:1.

第3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摘要:我国于1996年10月出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令),并于2009年5月对其进行了修订,即公安部第106号令。第106号令受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局限,存在不臻完善之处,在当今的新情势下,第106号令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全面有效的应用到建筑物的消防监督管理中去,对106号令进行修订已是势在必行。于是,公安部第119号令应运而生,对第106号令进行了诸多修改,笔者尝试对新法之利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修订;消防监督;新增;与时俱进

旧法之所以需要修改,其弊在于旧法的诸多规定已不能在新形势下有效运用;新法之新,其功便是与时俱进,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对旧法做出适当调整,以便进行更有效的管控。从公安部第119号令可以看出,其能更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建筑物消防监督管理中去。

一、公安部第119号令修改内容

第119号令对第106号令的修改,主要是对个别条文进行删减、新增、修改以及拆分,使其能更加全面、直白的理解和运用,笔者不一一赘述,仅就典型条款进行举例说明。

(一)删减

第106号令第18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并说明理。第119号令第18条删去了“强制性规定”的表述。第106号令第24号规定: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第119号令在新的规定中删除了原第106号令的第24条。

(二)新增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基础上,新增室外装修和建筑保温,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2.在第106号令第三条的建设、设计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新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三)修改

将第106号令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拆分组合

第119号令将第106号令的第26条、第27条、第28条合并,作为第25条。

二、第119号令之利

从整个第119号令的修订结果可以看出,第119号令相比第106号令而言,更加严谨,更加规范,其修订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用词更加严谨

上述由“二名”到“两名”的改变,虽然只是一个数字到文字的改变,但这是立法术语统一和规范的体现。同时,第106号令第8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的规定,“验收备案”的规定太过笼统,会导致在适用中的多种解释,于是第119号令第8条对其进行了修改,将“验收备案”修改为“消防验收备案”,这样以来,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就十分明确。

(二)管理和保护更加细致

1.在第106号令第二条第一款的“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中,消防监督管理适用范畴相对狭窄,没有对社会上的一些具体情况做周全考虑。在建筑物的改建中,有的地方可能会增设防护栏或者遮雨棚,这些举措都有可能会影响消防安全,如发生火灾后不能及时从火场逃脱;同时,在建筑物保温措施中,一些新材料的运用比如挤塑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模压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喷硬泡聚氨酯、硬泡聚氨酯保温板等,这些材料的使用都有可能会增加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从而引起更多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在原第106号令的“设计、验收等”基础上增加了“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通常是事前审核和事后处理,缺乏事中的监督和调整,事前审核可以未雨绸缪,事后处理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建设方当事人的负面情绪,认为消防机构只事后处罚而无事中监管。

(三)与时俱进

第106号令修订之时,有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尚未制定和实施,现在,第119号令将新增的一些与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规定纳入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如第119号令第3条中新增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表述,增加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任务,也使建设、设计等单位的责任更加具体,更加有效的促使这些单位严把消防质量关,从设计、建设、施工等层面上降低消防安全隐患。

(四)监督更加严格

第106号令第18条第4款规定,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第119号令将“应当”修改为“可以”。此举是强化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权限。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在此之前,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公安消防机构没有审核权限,只能被动的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但新修订后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对此却做出了改变,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不再作为法定的合格依据,公安消防机构仍然有权对其进行审核,如果对其有异议,可以不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此举无疑是督促设计单位和评审专家,更加细致严谨的进行设计和评审。

三、第119号令对今后消防工作的指导作用

随着第119号令的正式实施,我们的公安消防机构在工作内容上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变革:

(一)执法范围更广

第119号令是新时期的产物,针对社会上的新问题作出了规定和调整,在第119号令出台后,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对增加,这也对公安消防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面临更多的监督管理工作,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更加细致耐心的去完成任务,力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备案都做到严谨缜密。

(二)加强事中的监督管理,减少事后处罚

根据第119号令第3条第2款之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的事前审核只能说明设计等没有问题,但是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的疏漏,可能出现消防安全问题,如果没有事中的监督,仅在事后进行停止施工或者罚款的处理,难免会引起建设施工单位的负面情绪。

第4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关键词:消防验收;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TU9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消防验收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必经环节,是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节点,这项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的成败。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形成了不同的价值体制、差异观念和价值取向,经济的发展又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变化,目前来看,绝大部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消防检测、生产单位都是市场主体,也是利益主体。再加上利益主体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造成建筑工程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1、建设单位

有些建设单位从主观上就减少对消防设施的投入,或者直接使用不合格的劣质消防器材,从各个层面渠道上减少成本,或者有的单位摆摆样子,在消防部门检查时,消防器材是合格的,但拿到了验收合格证后,这些器材就不见了,或者重复使用应付检查、挪作他用。

2、设计单位

建筑工程由最初的设计开始,就存在着标准不严、意识不强的因素。还存在着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设计归设计,但怎么执行又是另一回事,主要是因为市场竞争的需要,设计单位不得不一次次更改设计方案,满足建设单位成本核算要求,有的甚至走了样,根本就不考虑建筑工程客观情况,一味的迁就,一味的改动,失去了原有的意图,埋下了消防隐患。有的为了利益所需,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联起手来,在设计图纸上设计得特别合理,在消防审核中根本就发现不出问题,但实际上根本就不按图纸设计进行施工,还有的设计得很好很漂亮,但在实际施工中由于种种客观限制,又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形成缺陷的半拉子工程、样子工程,根本就不能通过消防验收。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比如办公室区域、商铺卖场等大空间设计,在通过消防技术验收后,为了增加使用面积,又进行了分隔、分切,形成大大小小不同形式的小隔断,这样就造成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堵塞,形成后天性的火灾隐患。

3、施工单位

有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使用不合格的消防器材等等,偷工减料、降低标准,造成建筑消防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特别是科技的进步,有些高档建筑应用了许多新技术新设备,比如火灾报警产品、监控产品等。对新产品不了解,施工布线、安装知识、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使用。

4、监理单位

监督、监理单位不能认真履职尽责,内部安全教育、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工作、深入施工现场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各种安全监理程序不规范。一些监理单位虽定期或不定期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但实际效果来看并不是很理想,建设、监理单位相脱节,走形势、走过场现象十分严重。

二、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有效措施

1、严把建设工程申报质量关,大力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正确地把握消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地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1)消防部门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研讨,互相学习消防技术规范,增进交流与理解。由于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种类繁多,对于一些消防技术标准,往往设计人员与消防部门审核人员存有不同理解,消防部门应将内部研讨、论证的结果及时向设计单位通报、沟通,或者采取召开联席会的方式,邀请设计单位人员共同研讨不明事项。通过学习交流,可以加大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消防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消防设计责任意识,更有利于消防审核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利于保证建设项目的设计质量。

(2)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意识,确保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市场竞争压力大,低价承揽业务,缺乏对本单位设计水平的正确评估,在加上无原则的迎合业主心理,往往会造成设计粗糙,容易遗留下先天的安全隐患。之所以设计单位会忽略安全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根本原因就是责任制未加以落实。要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项目质量,就应该先行落实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制,在完成消防设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跟踪消防建设,直至项目竣工完成消防验收工作为止。这种责任制的落实,可以保障建设项目从消防设计到实际工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消防质量。

(3)严格设计审查,从源头管控,排除“先天性”安全隐患。设计单位往往由于业主单位的要求,降低消防投资标准,往往采用“打球”的战术,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或者由于设计单位自身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设计人员较少等原因,降低了消防设计标准。消防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消防设置场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图纸设计的科学度和完善度,坚决不允许不合格消防安全设计工程进行施工。

2、加大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管理,做好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对于消防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做到: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消防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按图施工,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的质量,二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施工环节和消防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隐蔽工程及某些施工安装标准和调试情况,实施重点监督,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满足设计的要求。

3、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筑牢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防线

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是对消防项目建筑的把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每一个建筑项目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对消防设施的监督工作。消防验收前,消防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切必须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在竣工验收时,消防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和评定,对任何存在问题,必须责令找出原因并彻底改正。如果一次验收通不过,一定要坚持原则,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通过为止。同时,消防机构也要加强对验收工作人员的专业培养,提高验收消防验收工作人员自身消防法律意识以及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结束语

总之,随着防范火灾风险的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消防执法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和验收工作方法更加灵活,社会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执法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服务型行政的理念逐步建立,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将会更加密切,相信社会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必将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葛良玉.加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措施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3).

第5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关键词:建审;消防产品;监督

中图分类号:U298 文献标识码:A

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推进贯彻实施《消防法》,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公安部自2010年到2012年实施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加强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稳定全国火灾形势。通过三年的实施努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减少了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建审工作作为消防产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可以有效减少因消防产品设施的漏设、误设以及选型错误所导致的事故,对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有重要作用。

1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必要性

实际应用过程中,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存在很多问题,如消防产品是否满足消防设计需求,消防设计中有关消防产品名称、型号、参数性能等的信息是否正确,设计是否规范,所用消防产品是否达到设计规定等。如果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枪、消防水带等消防产品的型号、名称、性能参数与设计文件不一致,使得消防产品无法满足相关建筑的消防设计规范,造成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例如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的泡沫罐消防产品没有到达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将很难保证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工程建设设计审核工作中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对保障建筑消防设施质量和建筑的安全都有重要作用。对此,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应包含所用的消防产品和相关的建筑防火材料。

2 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各地新建、改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不断增多,并且由于建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加上建审报批程序的复杂性,导致消防建设的审核时间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的进度,使得建审工作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介绍如下:

2.1 建审工作中工作量大、人员少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由于每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所能配备的建审人员编制有限,然而建审的工作量又很大,所以导致了人员数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以广东省消防总队为例,各支队防火处建审科人员一般3-4人,有的规模小的支队建审人员更少,甚至没有编制,大多数情况下由支队1-2名审核人员负责审核工作。2012年,广东省共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20235件,消防监督检查总次数达到538476次,其中包括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等建筑的审核和检查,由此可以看出审核工作量的复杂和庞大。其中对于大型的重点工程项目还必须由支队领导、处领导和建审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其进行重点论证审核,然而论证工作时间又不计入审核时限,对该类项目的审核,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和审核人员,并且每个建审人员的工作量很大,这就造成了建审人员严重不足,进而影响建审工作的效率和进度。

2.2 审批环节复杂

由于审批环节多,将直接增加建设单位的审批时间,增加建设的工作难度。大多数单位一般建设一个项目的时间都很长,所以往往对于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工作缺乏了解和实践,并且审批需要经过许多部门,由于各部门的报批环节多、手续繁琐,给许多建设单位带来了很多困难,不利于经济建设的发展。不考虑由于设计变更或施工中的消防设计变更而导致的重新审批工作,单就消防建审报批的程序来说,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按要求从总平面定位,到申报材料、消防设计的准备,再到出具审批合格结果,至少15个工作日,有时需要3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由于消防报批环节所占用的时间越长,越不利于工程的建设。但是由于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加大了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因此在向其他各部门申报办理手续时,都要求建设单位先通过消防审核为前提,这就致使建设单位用于办理手续的时间更多,对于工程的进度影响可想而知。由于建审环节占用了大量时间,导致了许多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就开始施工的现象,同时加大了建设工程隐患的整改难度。由于许多工程属于政府形象或特批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所以常采用先施工后补办审批手续的原则;另一方面,对于外来企业,当地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目的,常常简化审批程序,过于放低标准从而降低了项目的质量,导致了一些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现。另外由于政府的参与,以及建设局在未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时就下发施工许可证,这些情况都使得消防部门的监督执法受到很大的考验。

3 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措施

3.1 加强消防技术和产品标准学习

据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2013年公布的信息,目前有消防车、火灾报警产品、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泡沫灭火设备、灭火剂、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共8大类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灭火剂、防火门、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接口、消防枪炮、建筑防火构配件、火灾报警设备、防火阻燃材料9类共72种型式认可消防产品,其他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检验管理,新产品实行技术鉴定管理。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各种消防产品的设置和功能要求,消防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型号、规格、参数和功能等,由于建设需求,国家消防产品的目录信息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建审人员要定期登陆查看最新的消防产品信息,为加强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3.2 加强消防产品选用审核

建审人员不仅要深入学习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对消防产品的要求,更应该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审核,从根源上杜绝由于消防产品、设施布设不到位或遗漏等造成的安全隐患。对于建筑工程缺少相应消防设施的,应督促其设置,对消防产品安置不当或产品不合格的,要予以重新布设或更换。如对于建筑物内的灭火设备,应设置在楼道便于使用的地方等。

3.3 加强消防产品监督培训

建设工程在进行消防设计时由于缺乏具有相关消防产品知识的设计人员,往往会在消防设计文件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如“普通防火卷帘”、“防火门”、“消防水带”的相关设计。因此必须加强建审环节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消防管理部门应对工程建设的消防设计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培训内容应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标准、消防产品分类以及选用等知识为主,提高其消防产品专业知识的水平,保障消防产品的正确使用和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

3.4 加强消防设施安全隐患管理

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设计标准,但是各地的消防设施人存在很大的隐患,因此必须从建审环节消除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如对于医院、商场等公共场合用于疏散的走廊、楼梯间等处的消防设施,由于人员密度大、难以保证消防设施不被损坏,因此应设置便于管理且不易损坏的消防产品,如使用常开式防火门。对于大型厂房钢结构的涂料应注意使用较厚的防火涂料。只有在建审环节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工作,才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消防设施的安全隐患。

3.5 建立健全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体系

尽管国家了相应的工程消防设计标准,但各地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国家标准制定相关的监督管理措施,促进建审环节中的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提高消防产品的使用水平。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审核,各级地方消防支队应根据国家消防产品信息网的消防产品目录,明确相关各类消防产品的名称、型号和参数等,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审核,对审核结果信息应及时以网络等形式,方便工程建设单位或企业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和审批手续的办理,进一步提高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水平。另外,还要加强相关消防产品的认证、技术鉴定和检验工作。

结语

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有重要的社会经济和现实意义。消防产品监督工作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建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建审环节消防产品监督的一些相关措施,对加强建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然而对于如何加强建审环节的消防产品监督,还需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第6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关键词:青海农牧区;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建议

Abstract:Highland areas due to the high altitude where the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is relatively poor and, ther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in the plateau region,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fire safety management,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ability of buildings to withstand fire.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works in the 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areas of Qinghai fire, fire supervis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other related provi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series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areas of Qinghai; construction works; fire safety;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 TU99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0-0080-02

建筑消防设施是建筑物抵御火灾的重要基础设施,它是建筑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是建筑施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筑物的高度和广度的不断增加,对消防设施的消防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在当前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由消防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结合建筑工程的用途、结构、功能等制定科学、有效的实施计划。然而,在当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中,在消防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建筑施工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认识不够

随着政企划分的不断推进,企业对政府的依赖程度相对减弱,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拥有了更多的自主管理权。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企业为了节省资金,大量招收无经验农民工或者临时工上岗操作,留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特别是在青海等高原偏远地区,甚至可直接引发安全事故。

1.2建筑施工单位缺乏必要的消防管理措施。结合青海地区实际情况,很多施工企业却将工作重点放在了工程招投标、材料选购、施工工艺等环节,造成了在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中,由于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难以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埋下了消防事故隐患。

1.3建筑施工企业对消防设备采购以次充好现象严重

消防设施设备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火灾事故的营救成败。由于个别建筑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消防设备质量要求,非但不能起到救火的作用,还会影响到消防人员的正常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更大的损失。

1.4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及旧城改造中布局不合理。

由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审核、备案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对居民建筑等达不到审核条件的建筑形成了先天性的监管盲区,使消防安全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车通道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设置不足,无法达到人员疏散要求。

1.5外墙保温材料的市场准入监管存在漏洞。

近年来,南京、济南、青海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鉴此公安部、住建部曾于2009、2011年出台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做出了严格要求。加之青海地处偏远、经济落后等综合因素,在外墙保温材料的准入方面更需严格控制。

2.构成建筑施工中消防隐患的责任划分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于在建筑工程消防系统质量管理责任划分上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对建筑消防系统工程负责。

2.1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该承担的主要责任有

2.1.1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消防系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需要将修改意见重新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申报、批准后方可修改,否则,将承担消防质量责任。

2.1.2建立并实施一套符合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要求的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2.1.3建设单位组织的消防系统验收会议,对于有异议或不符合的地方必须严肃提出并整改落实。

2.2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的责任划分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消防管理中责任划分主要有

2.2.1建设单位必须保障消防系统工程在实施工程中的资金到位,严格按照消防系统设计方案执行。

2.2.2建设方应该将消防系统工程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实施,使其在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的共同监督下按期完成。

2.2.3单位所选用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经过产品质量监督认证的,符合工程施工管理要求的合格产品。

2.3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划分

作为消防工程的施工方,必须承担其在消防设施安装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有1、程消防系统安装施工工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要求,降低消防系统工程质量。2、消防产品中,应该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消防器材和设备都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合格的产品,3、工方,必须建立消防系统施工质量责任制,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系统承担施工责任。

3.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程的技术创新

随着国内外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的广泛深入,有很多科学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值得我们去借鉴和参考,但并不是所有的方法都适合我们的实际需要,还需要加以创新,只有因地制宜的创新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青海农牧区建筑工程要求,满足我国当前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工程管理标准,主要从以下几点谈一下价钱消防工程管理创新的思路。

3.1要善于吸收和借鉴世界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加以创新

在长期的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国外的建筑工程消防理论和方法有许多可取之处,我们应该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学习思路,结合青海农牧区建筑工程管理现状,逐步建立符合中国建筑施工要求的消防管理方法。

3.2有借鉴就要有创新

虽然我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行业起步较晚,但我们的许多消防系统管理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自己的经验。因此无论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还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都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事业,不断贡献出更多的心得和体会。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管理系统的安全实施,不仅关系整个建筑物的安全,也是对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负责的表现。随着建筑工程各项审批、施工、验收等消防机制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在未来的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系统的安全性会得到不断的完善和提高。

参考文献

[1]陆华国;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管理对策[J];消防月刊;2003年01期

第7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1职责法定

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法”定的“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定“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组成。职责法定是指行政法赋予行政机构履行权责的行政依据和职责范围。在建筑工程质量行政执法领域的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是:

1.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

1.2消防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号主席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2)职责范围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中的消防工程及设施。

1.3人防监督机构11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七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职责范围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工程用作人防设施及工程。

1.4特种设备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职责范围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建筑物内在特种设备目录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

1.5防雷监督机构1)行政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2)职责范围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下位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的总称。②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监管范围是用作防雷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

1.6安全防范监督1)行政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9号)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2)职责范围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是指附属于住宅建筑主体并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盗门、防盗锁、防踹板、防护墙、监控和报警装置,以及居民住宅或住宅区内附设的治安值班室。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管范围是金融场所、金库和城市居民住宅等建筑工程中的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设施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2职责重叠

行政法是范围最广、数量最多和内容最复杂的法律,由不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及条文难免冲突,以致造成其执法行政机构的职责范围出现重叠。这样的问题同样存在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领域。如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质量监督,即建筑工程中所有的工程质量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包含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电梯、防雷、安全防范等工程及设施。这些都是按照行政法履行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经常对同~行政事务下达不同行政管理要求,这些管理要求不同让管理对象不知所措和无所适从。尤其是最近出现的建筑节能外墙保温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门认为保温材料聚苯板符合要求可以使用,而公安消防机构则认为不能使用,两个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结论相反让建设各方无所适从的同时,也在社会上形成不良影响。其实,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与行政法效力适用范围有关系。

3权责协调

3.1效力适用《立法法》规定了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效力。《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通常意义上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立法法》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是通常意义上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

3.2建筑质量领域行政法效力顺序按照《立法法》规定行政法适用原则规定,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行政管理依据具体法规先后关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为法律层次,级别最高;其次为国务院法规《建一6一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最后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般法”原则,对建筑物内电梯等特殊事项管理的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特殊事项的管理适用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对于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特殊事项的行政管理适用于《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按照这一行政法效力适用原则,建设~[20031386号文件“关于对福建省建设厅”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将电梯质量监督职责属于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3.3职责界定根据行政法规适用和调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及工程质量监管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2)建筑工程中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质量监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3)建筑工程中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管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4)建筑工程中的雷电防护装置质量监管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5)建筑工程中的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质量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6)建筑工程中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工程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负责。按照这一职责分工,建筑物外墙保温用聚苯板防火要求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其保温性能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不是一成不变,要根据行政法更迭和效力适用而变化。

第8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9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范文

为切实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建程序。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汕*府办〔*〕84、85、86号文件精神,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各类房屋建筑(包括学校、办公、医院、厂房、市场、幼儿园、养老院、酒店、宿舍、商品楼等)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以下程序履行报建手续:

(一)向区发展改革局办理计划立项或核准,取得立项批文(社会投资项目办理备案,取得备案表);

(二)向区规划国土局办理规划报建,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向区公安消防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合格意见书》;

(四)向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图纸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五)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取得《中标通知书》;

(六)向区建设城管局办理施工报建,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工程管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由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的技术规程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合格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成后应先经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由区建设工程质监站监督竣工验收过程。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到区建设城管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完成备案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