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第1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市场,建立市场法治秩序,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这是解决市场混乱的根本途径。

    一、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

    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民事法律已经超过40多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证法、保险法、票据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相继出台,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因此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仍然缺乏。所以,应尽快颁布民法典,建立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自50年代初期以来,曾为无数的学者所呼吁和企盼。迄今为止,我国几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已制订了较为系统完备的法律。它们尽管在名称上未被称为法典,但实际上已具备了法典的特点和功能。然而,民法典至今仍未出台,实为一大缺憾。许多学者曾呼吁,在刑法典的修改工作完成以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应尽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民法典制订的必要性并不仅仅在于法律工作者的热烈企盼,而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民法典的制订,正是实行依法治国战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全面地将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法定化、明确化,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过制订民法典,可以为交易当事人从事各种交易行为提供明确的行为规则,使其明确自由行为的范围,逾越法定范围的后果和责任,从而对其行为后果有合理预期,这就能从制度上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从而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通过制订民法典,还能够弘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契约自由、责任自负等理性的精神,这些都是建立法制社会所必须的。

    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制订颁行,市场经济中的合同活动的规则由以前纷繁、复杂、冲突与落后的状态走向统一、和谐与完善。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的出台,是我国民法典制订工作的一个重要步骤。在《合同法》制订以后,如何加快民法典其他部分的制订步伐呢?考虑到我国民法典不太可能采取“一步到位式‘的法典编撰方法,而只能采用分段制订最后通过汇编整理修订的方式来完成,因此,当前需要尽快制订物权法。物权法不仅是确认和保护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而且是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因为任何交易的前提是交易的当事人享有物权,而交易的结果是物权发生移转。所以,物权法首先要确认各类物权,从而确认交易的前提。同时,物权法的一系列规则,如公示公信原则、所有权移转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是直接服务于交易关系的。物权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交易安全,整治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前,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一些混乱现象,的确与物权法不完善有关。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由于登记制度不健全,一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不能通过查阅不动产登记了解该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或者出售等情况,从而在交易中可能上当受骗和蒙受巨大损害。极少数不法行为人将一物数卖,或以已经出售的财产作抵押,以骗取他人财产,甚至从事金融欺诈行为,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社会信用降低。

    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这对于建立市场经济法治秩序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现有的企业破产法适用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企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我认为,当前完善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例如,在欠了巨额债务以后,本来有资产清偿债务,却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并迅速将资产转移到新成立的公司之中,最后因为宣告破产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甚至个别地方的政府机关也默许这种假破产的行为。一些债务人在欠下大量债务后,仍然通过关联交易等方法转移财产,还有一些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隐匿资产、逃避债务,或拒不提交或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有关财务报告,这些行为都损害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可见,破产制度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安全,也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信用经济的基础。所以,完善破产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秩序非常重要。

    二、完善经济行政立法

第2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和谐社会构建法制建设

要推动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一定要加强法制建设,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开展法制建设,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与城市和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强发展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

要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展才是硬道理。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保障农民与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农村的市场交易原则与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促进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安全与发展是需要法制作为保障的,只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才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和有序的市场,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3.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于一体协调发展的社会,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其中法治是核心,加强法制建设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建设有利于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使农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一个健康文明的新农村,培养出有文化、有道德、讲文明新型农民。

二、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制意识淡薄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的主要体现。一方面,对于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很多不懂法,没有法律意识,即使依法治村的农村得到了宣传,但他们并不当一回事,很多都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另一方面,对于农民,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民主意识,没有维权意识,同时守法观念的很淡薄。干部与农民法律观念不强,不能对农村干部达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2.农村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农村的法律法规出现不完善的现象,关于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缺少严密的逻辑结构,尤其是在法律后果规定的残缺。在立法方面,出现了很多空白和漏洞的地方,一些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医疗、就业等中得不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农村的法律中,社会救济、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少规范性。农村法律存在着薄弱、滞后、威慑力低等现象。

3.农村行政执法不严不公现象严重

行政执法是法治的关键部分,效果直接、作用经常。但很多农村行政执法出现薄弱、混乱的现象。一方面,农村缺乏健全的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明确,在进行执法时,出现执法主体的混乱或错乱。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法过程不规范。另一方面,农村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完善,很多矛盾纠纷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甚至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农民在法律中得不到公平的对待。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思考

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就必须到农村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培养和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制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制素质。首先,可通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学方针,提高农村人民的文化素质,从而为法制教育奠定文化学习基础。其次,采用多种渠道共同进行宣传,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文化事业,提出建立健康的乡村文化,通过良好的法律文化改善农村的执法环境,引导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和农民知法、守法的思想,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农村法律制度

相关立法部门要提高农村的立法的重要性,积极的将农村改革建设中的实践、方针等经验上升到法律,让农村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同时,在进行立法时,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工作实际,按照农民的意愿,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进行立法。要根据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思想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进行农村法制建设要注意的就是,一是立法要坚持平等的原则,公平的对待和解决农民的问题;二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农村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重视法律的程序化,再进行法制时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3.依法行政,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要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让他们进行学习、宣传以及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农村司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政务公开,整合政府各部门机构的职能权限问题,做到各司其职,明确职能范围,做到真正解决农民民事纠纷问题。

四、总结

法制建设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重要的战略任务。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周述杰.关于加强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法制建设的理性思考[J].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04:24-28

第3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一、道德的形成与转型

人们通常从两个方面出发对事物进行判断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首先从自身出发,根据自身喜好、经验、价值观等对事物做出判断。此外,人还可以从自己内心中能分离出一个旁观者,切断对自己的同情,站在旁观者的立场,客观、公正地对事物进行判断。正是后者体现了公平和正义。这种正义外显为法律,内显为道德。社会有效运转既需要严格的法律体系,还需要体现仁爱的道德准绳。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社会将陷于一片混乱,如果没有仁爱的道德,社会只会变得冷漠,所以,对于社会而言,法律比道德更重要。但对于个人而言,仁爱道德更有意义,仁爱之心会时刻提醒自己客观公正,能有效抑制利己心膨胀,使心中的利己和利他处于平衡,回归人的本真,使道德得以持续。一个有道德的人不需要法律约束,法律是用来约束偏离道德的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具有优良道德传统,但法制建设落后。前面已经分析了法律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那么究竟是什么道德力量使得我国封建社会在法制落后的前提下得以持续几千年?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历史,博大精深,对忠、孝、礼、仪,君臣、父子、夫妻等各种伦理关系有着深刻理解。儒家文化为封建社会皇权统治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正是有了儒家文化基础,几千年帝王统治得以持续。政治鼎盛和文化最繁荣时期,中国历史上也出现过“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道德辉煌时期。但随着生产力发展,封建政治日益瓦解,传统道德也日渐衰退。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制度激活了微观经济个体的理性选择。这段时期与其说是道德建设被忽视,还不如说是市场经济道德还没有生存的土壤。落后的法制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传统道德败坏。社会转型(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现代社会转变),经济转型(从粗放型经济向集约型经济转变),道德也面临相应转型(从传统道德向市场经济道德转变)。

道德转型是经济转型的基础,经济转型推动社会转型。传统道德表现为集体理性和集体决策;市场经济道德表现为个人理性和个人选择。个体通过学习、经验积累能提高理性认知能力,做出正确判断和选择,向市场道德转型能促进人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个体认知有限性,信息不完备,有时候会出现个体理性失效。囚徒困境深刻地揭示了在个人信息不充分或则信任缺乏的前提下,集体理性显然优于个人理性。因此,道德转型中,我们要辨明道德转型的本质是人的理性成长,要逐渐培养个体理性,使公民个体能在法制和道德框架下,能通过自身努力,满足社会需求,创造财富。同时还要明确在现实社会中,人并非完全理性,某些场合下个人理性要服从集体理性。

二、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维度

我国现代化时间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理解市场与道德的关系有助于理顺市场与法制、权力与制度之间的关系。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迅速发展除了与完善的法制有关,与新教伦理精神有很大关系。新教伦理精神提供了一种积极努力的现实精神和一种契约精神,这种伦理精神为西方社会发展提供了精神动力。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水期,要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和文化传统,继承传统文化中的优良成分,吸取其中的集体观念,还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引入新的道德规范,培养个体观念。具体来说可以围绕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一)从集体角度:建立良好的制度和法律目前最迫切的还是要首先建立良好的法律,切实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海外转移财产和海外移民现象越来越多,体现了公民对财产安全的担忧。环境法不健全,环境污染泛滥;食品安全法不规范,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蔓延。、环境污染、海外移民、食品安全等一系列尖锐问题都集中指向法制建设。因此,法制建设刻不容缓,政府应积极投入到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上,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提供法制保障。此外,良好的制度约束机制,可以为市场提供制度驱动力,引导资源有效利用。制度能有效约束权力,能引导微观自主选择。制定了能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机制,就能遏制政府权力滥用,减少企业寻租行为,引导企业家会把精力用于生产性活动。有了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企业就不会选择仿制,而会投入资源从事创新研究,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二)从个体角度:改变教育观,提升公民理性认知能力我国有素有尊师重教传统,号称文明古国,只是到了近代,科学技术发展很落后。直到,德先生和赛先生才被引进中国。建国后,影响了整整一代人,改革开放后过多关注经济,严重忽视了教育。目前,一种不良教育观正在蔓延。学习只为考公务员、找好工作、出国。在这种教育观引导下人的理性表现为利益最大化、机会最大化,偏离了教育本质。教育是教人求真、善、美,回归人的本真,在社会活动中寻求自身社会价值最大化。按照机械论理论,社会就是一个精密的钟表,人如同是钟表的领配件,只有各个部件有机协调和运行,钟表才能正确显示时间。只有每个人都能正确找到自己的位置,社会才能有序运行。教育就是要教人如何在社会中找到自己正确的位置,发挥自己的价值。因此,转变教育观,植入新的教育观(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帮助公民提升自我认知能力和社会认知能力显得越发重要。

(三)从个体与社会互动角度:积极开展社会管理,激发公民管理热情市场能促进分工,专业化分工通过“干中学”“经验积累”能提高生产效率,但分工过度会使人变得麻木、冷漠,只关心自己的事情,对社会不关心。当前的道德缺失案例有很多不是与自私有关而是与冷漠有关。有些人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也不愿去帮助别人。某种程度上冷漠比自私还可怕。社会管理是培养公民参与管理的有效方法,通过把一些社会事务交给社会去处理,可以激发人们参与管理的热情,培养公民的社会意识。当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时,社会管理却很见效。网络推广和普及为社会管理提供了信息交流平台,应该建设好网络平台,营造健康的网络交流环境,帮助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交流看法,激发社会管理热情。

三、结论

第4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在我国国家经济体系中,企业所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担当细胞的角色,运送着养料,它是市场的主体,而企业法制建设更是全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企业的改制重组、产品结构、企业规模、经济总量、效益空间,同时也要衡量企业法治水平的高低。企业自身是否能够顺利发展,是否能够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否能够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都与企业依法治理和法制建设水平密不可分。为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进程,实现安康全民富裕,市委、市政府将“法律进企业”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载体之一,扎实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努力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企业依法治理的开展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也是市场的主体,企业法制建设是全社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要关注企业的改制重组、产品结构、企业规模、经济总量、效益空间,同时也要衡量企业法治水平的高低。企业自身是否能够顺利发展,是否能够践行科学发展观,是否能够依法管理、依法经营、诚信守法,都与企业依法治理和法制建设水平密不可分。为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进程,实现安康全民富裕,市委、市政府将“法律进企业”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作为“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主要载体之一,扎实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示范点的创建活动,努力增强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企业依法治理的开展对个人、企业和社会都具有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

一、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建立诚信守法企业,是群众的需要。企业的服务对象首先是广大群众。企业中,特别是一些小型民营企业,在发展中缺少严谨的法律服务概念和客户责任感,缺乏规范的依法治理操作和正确的法律服务处理,导致“霸王小企业”的出现,不仅破坏市场良性发展,更影响了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二、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渲染法治氛围,是企业的期盼,也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健康运行的根本保障。涉企法律在我国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新的产业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在外部环境和法律政策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形下,企业特别是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要求,诸如《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合同法》等。除此之外,法律风险防范、控制与化解的机制建设,也是企业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常识。我市企业依法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企业普遍还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专门人才,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需要用法治护航自己的发展。

三、企业全面开展依法治理,是构建和谐城市,推动安康突破发展进程的有效动力。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能够为实现安康突破发展吸引更多专业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诚信的、依法治理的企业是员工选择企业的基本要素,人才的聚集将为我市突破发展提供一个更具潜力的平台。另一方面,诚信守法企业的创建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举措。没有诚信守法,就不能以人为本,也不能可持续发展。再次,企业依法治理,对企业和社会具有双赢成效,不仅推动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而加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性,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5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管理现状;措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这种体制已不适应参与国际工程咨询市场的经营和竞争。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正确地编制工程造价对政府和业主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形成、八十年代完善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应该说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的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

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2.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

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僧多粥少”的供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如压价承包、垫资施工、压缩工期、肢解发包、 指定分包...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拼老本,保眼前,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劲,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3.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

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然而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曾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在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起参加竞争时,明显处于劣势。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时正确处理好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背负的历史包袱,是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首要问题。

4.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缺乏约束机制。

现阶段我国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责任机制还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业主方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使得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业主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某些业主方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在建设工程中不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条约,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在工程发包中片面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首要着眼点,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

5.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

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举措

在建设工程造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体制上还是思想观念、人员素质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因此,在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程中,既要肯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认真分析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弊端,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造价管理的改革应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规。

1.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能力。

中介机构是建筑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服务主体,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提倡服务社会化、市场法制化。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就是一种有偿的社会化服务,在目前条件下,我们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2.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

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

3.加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消除那些认为“愿打愿挨就是市场经济的定价原则”的错误认识,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4.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配合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管理,实行分阶段、分部门的管理,而根据政府职能要求,工程造价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管理。

5.提高企业素质,规范承包行为。

第6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财税法制 地方财税建设

一、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

1、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地方财税法制体系中,地方财税法制为地方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通过规范地方财税秩序,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地方财税法制是调节社会分配、规范地方财税的法律依据。地方政府依法组织财政税收,以确保实现地方政府的职能。其他分配单位和个人也要求地方财税法制化,以便使他们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格局处于稳定和规范化的状态。

2、地方财税法制建设是全面提高财税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

加强财税管理,就是要健全财政税收各环节的全方位的管理机制,并进一步完善、规范财税管理制度和办法,实现财税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严格财税管理与依法理财是紧密相联的。两者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将法治贯穿于财税管理的全过程,综合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管理国家财税,才能不断提高财税管理水平。

3、地方财税法制建设适应了改革的需要

加强地方财税法制建设,建设法制财税, 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财税法制工作,能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它保障了人民权利,有效推动和协调城市与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之间的发展,为继续深化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现状

1、对财税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财税执法人员中很少有人能真正将财税法律法规与现行的财税管理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得心应手地运用到财税实际工作。工作很大程度上局限在日常的业务应付中,忽视了现代财税“管理”理念的树立和培养, 造成了财税法律法规与实际工作脱节的问题。

财税部门在管理上“重分配、轻监督、避程序”的问题仍然存在。公民的整体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对有关财税法规的执行中有意或无意逃避财税监督,违反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

2、地方财税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现行的财税法制中, 全国没有统一规范的地方财税的法律,法律呈现“老化”和“空当”。而在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财税法规中,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不多,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和实施的财税制度、规定等。因此, 整体上缺乏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且有些地方法规与国家财税法制体系不相符合,这从制度上就不利于地方财税法制的建设。

3、财税执法人员法律水平欠缺

目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以普法宣传教育法制工作为重点,以规范性文件审核为日常法制工作为主要内容,法制工作没有融入到财税工作的全过程。财税执法人员由于自身法律素养有限,很少能参与重大财税改革和财税管理措施的决策与审核,对财税改革、财税执法中出现的难点、热点缺乏前瞻性的防范措施和办法。

财税法制建设贯彻落实情况不容乐观,执法人员在面对违反财税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超越职权实施执法行为,执法标准不一,有失公正,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

4、财税法制建设监督力度不够

当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监督基本只限于财税部门内部监督,部门外部监督、大众舆论监督少之又少,财税法制实施并不到位。有资料表明,这些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地方能够认真执行的只占30%,基本得到执行的约占30%,难以执行的约占40%。地方情况也与全国其他城市大同小异,财税监督缺失严重,这将直接影响地方财税法制建设进程。

三、地方财税法制建设的对策

1、注重财税金融,强化增收节支,全力拓展财力增长新空间,强化税费征管,大力培育新兴财源和后备财源。严格落实税收征管措施,加强对征管关键环节的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均衡入库,不断提高税收征收比重。全面调动协税护税积极性,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综合治税成果。不断加强矿产品检斤站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强化社保、价调等基金征缴,壮大地方财力。深化金融服务。建立银企合作长效机制,改善金融环境。扶持并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出台金融机构信贷激励政策,提高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2、加快完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的建设

建立一套与国家法制相匹配的地方财税法制体系,彻底严查并取消与国家法制不相符合的地方财税法律法规,保证地方财税法制与中央财税法制的高度一致性。财税部门出台新法规必须进行详细论证,严格审批,全面协调各方利益,以大局出发,坚决遵从中央精神,严格遵守法律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切实为财税部门履行职能提供依据。地方还需优化财税支出结构。按照“收支并举、监管并重、内外并行”的要求,建立财税监督新机制,推进“阳光财政”建设。巩固基层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成果,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严格控制行政经费预算和一般性支出,节约更多财力加大对“三农”、社会保障、社会公共事业、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3、提高地方财税执法力量与效果

一方面财税执法人员要长期接受财税法规知识学习, 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财税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加大社会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市人民的财税法制意识是财税执法的关键。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财税执法的外在环境,组织相应的宣传讲座普及财税法制知识,网络倡议号召群众加入财税法制建设的队伍中去。同时健全严格的财政执法责任制,增强财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心,确保执法行为的正确性、公正性与规范性,建立相应的惩处措施以示警戒。

四、总结

加强财税监督管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若情况恶劣还需上报上级,以保证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和财税执法的有效性。既要充分发挥财税内部监察的作用,加强财税内审工作,督促财税工作人员自觉守法、严格执法,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更要强化财税系统外部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社会新闻媒体舆论的监督,加强与地方审计、监察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加速财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地方财税部门必须积极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进行深刻的总结与反思,争取群众的支持与信任,保证财税法规的顺利实施。

参考书目:

[1]孙开.地方财政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2]寇铁军.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第7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法的时代精神,就是法应当体现的作为特定时代所必须具有的价

值取向。

在现时代,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的,但最根本、最主要的应当是

自由。自由,是法发展到现代其所应当具有的精神内核。如果说法的

最高价值是人的彻底解放,是人的全面发展,自由则是人类走向彻底

解放与全面发展的动力、途径和始终相随的法律精神。

在当代,强调自由作为中国法的精神具有特别重要的时代意义。

中国是一个在法制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是现代

法制建设的重要价值追求。历史上长期的专制严重压抑了人的自由。

在制度层面上,不尊重人的自由,漠视人的自由早已成为了历史积弊。

社会主义建立后,在法制上,人民的自由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是,

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局面的根本改变还需要长时间的努力和法制的

不断建设和发展。虽然已经走过了半个世纪,但相对于数千年的传统,

要寄希望于50年就能彻底解决显然是不现实的,它还需要我们持之以

恒地进行关于自由的法制建设。

中国是一个在社会生活的历史上缺乏自由传统的国家,自由应当

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主旋律。自己自由,也尊重别人的自由,这是自

由的两个重要的方面。而在中国社会中,自己不自由,也不期望别人

自由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社会生活中倡导自由是十分艰难而又特别重

要的。法律对于自由的态度是整个社会对待自由的态度的基本坐标。

法律应当以自己正常的自由精神引导社会生活中自由的状况与发展。

中国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无疑是自由经济和法治

经济,市场经济对于法制和法治都提出了自由作为时代精神的要求。

没有自由和法治,便无市场经济可言。市场主体的精神需要自由,市

场主体的行为更需要自由,这些自由都需要法制予以保障。市场经济

中的立法,必须体现自由的精神要求,必须切实地保护市场主体的自

由得以真正的实现。市场经济中的执法、司法一定要以实现自由为己

任。凡是对于法律所保护的自由的任何侵犯,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凡是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人们不受法律制裁而可以自由行为的。

中国正在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给每个个体和群体以最

大限度的自由,从而达成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这也包含

着对于法律自由的时代要求。中国的改革是全方位的,包括着政治、

经济、文化、教育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改革不是对于自由

的压制,而是对于自由的张扬与扩展。一个充满自由的社会才是一个

具有活力的社会,才是一个有前途的社会、发展的社会。

法律在中国改革中的作用已经为历史发展所证明,法的精神必须

能够与时展的脉搏共振。改革的自由旋律要求法的自由精神与之

相呼应。只有法具有了自由的精神,改革的自由目的才可能在法律的

第8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在企业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企业在日常运转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十分明确的指出了,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是什么,其中“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是企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目标,这是企业必须遵循的标准,同时也是企业发展中内部控制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各种活动,都应当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上,这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与此同时,企业也要制定出最低的行为准则,用以要求员工。在企业内部,会分为许多部门,或者是一个公司拥有多个子单位,这些部门或者是子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一般也会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这些规范要求需要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大环境之下,必须首先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接着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章的制定,这样才能让企业正常运转,保证企业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即使从整体上来说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然没有完全实现法治化,可是,现在已经出台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十分明显的在鼓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根本意义上讲,法律法规的意义就在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让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安全,降低企业的法律成本,也就是说,企业法制环境的建设,实际上等同于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内部控制的意义在于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中进行控制,维护企业的发展,这种活动不仅仅是从公司利益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为公司的建设不断出力,更是在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将企业合法化,有效的规避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我国现在的法制建设现状进行研究之前,我们可以将视线转移到十几年前,看看1998年,我国企业法制建设的状态。在1998年,李祖荣曾经对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批评,并指出,我国企业法制建设中,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差,企业与企业之间缺少良性竞争,不乏竞争的现象过于泛滥,甚至存在大量商业欺诈的现象。品牌意识淡薄,忽视专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合同也总是出现问题,商业侵权、劳动诉讼、经济犯罪更是在经济市场中随处可见。如果这些描述还不能直观的表现出当时的法制建设状况,那么,用数据来表达似乎更加的直观。截止到2004年年底,法律纠纷案就已经高达146起。波及中央企业113家,涉案金额高达199亿元,而究其原因,为何我国出现这样的市场现象,其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来源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不够,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意识,在进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时候,由于自己本身没有对于相关知识的充分了解,在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也缺少法律意识,这就导致经营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文书的范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不仅如此,在合同审查上,这部分经营管理人员也不是十分认真,不仅不认真的核对责任条款,甚至还有的凭借着人情关系进行口头合同,这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不仅没有明确好自身的责任,甚至对整个企业的未来都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第二,来源于法制部门在机构设置上的不完善,许多法律人员由于不完善的机构设置,无法接入企业的经营决策的过程,就算企业在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的法律人员由于没有一个审查环节,也无法进行干预,企业也因此在无形之中残余了许许多多的经济风险。并且,法制部门在服务职能上有所欠缺,各部门人员职能分工都不明确,在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问题进行解决,解决的效率也很低,解决的质量也不高。这种情况使得法制部门不能够及时的对企业进行援助,企业仍然承担着一定的诉讼风险。第三,来源于企业对于自己权益的忽视,许多国有企业在面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纠纷的时候,都是进行协商解决,但是,就算协商成功了,合同损失仍然存在。所以,国有企业必须重视起自己合同中的权利,才能尽可能的保证企业本身,也就是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这些问题虽然都是十几年前提出的,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拿到今天的市场中,仍然存在,并且改善的幅度并不大,这些问题出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各个问题之中,影响法制环境的完善建设。但是,随着内部控制开始参与进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企业开始逐渐感受到了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约束和影响,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规避了法律风险。

三、内部控制法制建设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要进行内部控制法制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一些没有上市的公司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已是十分薄弱,并且法制环境的建设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些中小企业在接受的过程中是很困难的,但是在将来,如果这些企业不能够正确认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就一定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付出惨重的代价。这就如同一个人为自己的车买保险一样,大量的车险和商业险让许多司机十分难以接受,但是一旦这辆车出现了问题,只有这些保险才能够保证车主的损失最小化,保险的重要性也就立刻凸显了出来。可是,这种“沉没成本”总是被企业经营者忽视,他们宁愿将这些原本应当用于进行法制建设的成本作为“机会成本”进行对于商业项目的投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侥幸心理的体现,可能一时看来可以为企业增加收入,但是从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有着毁灭性的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将内控建设进行法制化的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建立起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原本内部职责不明确的现象进行彻底的终结,将法制意识传递到每一名员工的心中,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地位,让企业能够做到依法治理,完善好企业内部控制,让企业本身的综合管理能力得到提升,进而做好内部控制法制建设。第二,在法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加大成本,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查,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做到清晰的将经营活动与工作人员相联系,做到奖惩分明。尤其是一些原本对于法制建设不是十分重视的企业,更是应当进行引导,让这部分企业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从而加大法制建设的成本。第三,企业可以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CSA,调动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全部参与进内部控制的评估当中,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让所有的员工都能够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主动地参与进企业的管理之中,更好的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总结与评价对企业起到了一个总结全文的作用,它帮助企业找出企业内部的矛盾,也帮助计划法案的拟定。内部控制总结是通过一系列的真实的报告与数据经过专业人员的研究与讨论得出企业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知道企业在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等等。在进行总结和评价之前,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完整,需要各个部门统一合作,相互信任才可完成。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在总结之后才可操作,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实际上,企业存在的许多问题,不管是法律风险还是其他,其本质上都是来源于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而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实际上离不开企业当中的每一名员工,所以,鼓励全员都使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加强员工内部控制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第9篇: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工程造价;分析;控制

建设工程造价,一般是指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即该建设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固定资产再生产和形成相应的无形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的一次性费用总和。它不仅与工程内容有关,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着联系。正确地编制工程造价对政府和业主的决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调控建设工程造价,提高工程造价编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实际造价,已经是我们工程造价专业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课题。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形成、八十年代完善起来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应该说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体系的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1市场供求关系失衡,造成市场竞争不规范,影响了合理定价。近几年来,在宏观政策调控下,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同时从事建筑施工的队伍却以更大幅度增加,“僧多粥少”的供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场竞争更趋激烈。一些施工企业为争得施工任务不得不面对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如压价承包、垫资施工、压缩工期、肢解发包、指定分包。面对这些不规范的市场交易,施工企业只有拼老本,保眼前,长此下去,企业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劲,冲击了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而现行的政策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这样也就更加助长了建筑市场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

1.2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然而由于施工企业之间的历史差异,难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曾为国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在与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一起参加竞争时,明显处于劣势。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时正确处理好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背负的历史包袱,是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首要问题。

1.3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造价管理薄弱。多年来,我国的建设项目普遍忽视了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重要性,造价控制的重点主要放在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甚至在工程决算阶段,因此经常出现投资超限的现象。有些项目甚至在建成后投资大幅超过计划,从而建设了大量效益不好的工程。所以,我们必须更新观念,重新认识,总结出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方法。工程造价控制应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但控制重点应转移到项目建设的前期,即转移到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而一旦投资决策后,控制的重点应放在设计阶段。

1.4工程肢解发包,行业垄断严重。由于建筑市场缺乏规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中不是从工程的整体利益出发,而是肢解工程多方发包。也有某些行业依靠特权垄断发包。造成现场的总包单位无法协调安排进度和对现场的统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费。工程肢解发包和行业垄断增加了中间环节,抬高了工程造价,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1.5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缺乏约束机制。现阶段我国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责任机制还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业主方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使得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业主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进度、质量和造价。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业主的行为是否规范。某些业主方的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素质,在建设工程中不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不严格履行合同条约,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在工程发包中片面强调市场经济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人,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由此可见建筑市场治乱的首要着眼点,就是要规范业主的行为。

1.6对造价中介组织管理力度不够。近年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发展很快,而相应的管理制度却不配套,各种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未能严格执行,造成从业人员素质不一。某些中介组织带有行政色彩,不按规定办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组织对承担的咨询服务不负经济责任,也没有完善的赔偿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别是标底编制中,错算、漏算时有发生,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举措

在建设工程造价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体制上还是思想观念、人员素质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因此,在深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进程中,既要肯定计划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认真分析它不适应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弊端,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适应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针对当前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造价管理的改革应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规。

2.1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更应加强法制建设,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一个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走向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轨道;要继续完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招投标法、施工合同法、质量管理法等法规制度;要明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必须坚持政府的宏观调控,消除那些认为“愿打愿挨就是市场经济的定价原则”的错误认识,法制建设要结合实际,便于操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有相应的约束机制。

2.2理顺各方关系,加强配合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主要侧重于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的管理,实行分阶段、分部门的管理,而根据政府职能要求,工程造价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管理。因此,必须理顺关系、各负其责、加强协调。标准的制定应上下衔接,确保文件的交圈。特别应加强建设项目资金和项目决策的审批关,要建立不同投资主体的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对资金不落实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立项。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开工前和年度计划中的建设资金。要把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工程立项阶段和设计阶段,加强和规范总概算的编制和管理,发挥总概算对工程投资的控制作用。只有抓住了项目决策建设资金落实这一关,才能从源头上控制投资,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各建设施工管理单位都要认真执行造价部门的规定,造价部门应对于执行定额的单位进行抽查监督,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2.3建立约束机制,规范业主行。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业主贯穿于建设全过程的始终,建设过程的各个阶段离不开业主的参与。因此,业主的行为对工程建设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对业主在建设阶段的行为依法加以规范和约束,要强化施工总承包职能。总承包单位有能力和资质的,应尽量自行承担水、暖、煤、电、消防和装修等的施工,严禁建设单位强行分包工程任务。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应主要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加强验收。建设单位若需自己采购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责任和要求,对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承包单位有权拒绝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要严格审查标书合同,对违反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条款如过分压工期造价及过分要求质量达优的应予以取消。

2.4规范中介服务,提高竞争能力。中介机构是建筑市场中不可缺少的服务主体,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提倡服务社会化、市场法制化。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就是一种有偿的社会化服务,在目前条件下,我们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度专业化、功能完备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为工程承发包双方提供最优质的服务。第一,对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不合格的要清除。中介机构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中介咨询,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分级、分别管理。第二,应实行回避制度,咨询实体应与行业主管部门脱钩,避免利用行业特权承揽标底。标底编制实行市场竞争、信誉取胜的原则,对中介机构要实行资质年检、标底抽查,惩罚结合的制度。第三,积极开展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咨询服务单位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技术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四,制定咨询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以优质的服务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2.5提高企业素质,规范承包行为。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以来,承包单位承揽施工任务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投标取得。因此,我们必须规范招投标市场。第一,建立联合办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工程师负责,组成“工程造价审定小组”,组织招标投标、标准定额、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定期联合办公,参与招标投标评标活动,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各承包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禁止私下授标,层层转包;第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做好工程量清单报价与招标文件的衔接;第三,严把概算审核关,加强概预算人员的培训考核,把考核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提高概预算人员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