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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保护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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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保护措施

第1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这是出现在IMO官方网站上的一则消息。消息中所提到的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正好把南海围了一圈。而他们所提到的在南海建立特别敏感海区,有了菲律宾、马来西亚和越南,却没有中国的身影。

PSSA,你知道多少

PSSA,指的是这样一个区域,该区域由于公认的生态学、社会经济或科学的原因,可能容易受到国际航运行为的影响,需要特别的保护措施。一个海域只有满足特定的标准才能被IMO认定为特别敏感海区。

申请特别敏感海区时,该海域的特征必须至少满足下列三类准则中的一个,并应提供信息和支持文件,证实在提议的整个海区中均能得到满足。

这三类准则分别是:生态准则;社会、文化和经济准则;科学和教育准则。

――生态准则:生态的独特性或稀少性;某些鱼类的关键栖息地;具有生态代表性;具有生态多样性;具有很强的生态繁殖能力;生物的关键产卵地;生态结构的依赖性;生态的脆弱性;具有未受人类入侵的自然性;具有生物地理的重要性。

――社会文化和经济准则:具有特别的经济益处;具有娱乐旅游的重要性;对本地居民的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和教育准则:具有科学重要性;具有生态和环境的研究意义;能展示特别的生态现象。

南海符合“PSSA三准则”吗

就IMO申请特别敏感海区的三个准则来看,南海,特别是南海诸岛水域完全符合条件。即:生态准则;社会、文化和经济准则;科学和教育准则。

让我们看看南海水域情况――

南海平均深度是1212米,面积356万平方公里,约等于中国的渤海、黄海和东海总面积的3倍,仅次于南太平洋的珊瑚海和印度洋的阿拉伯海,居世界第三位。其中,属于我国管辖范围的也就是九段线之内的有210万平方公里左右。

南海与亚洲多国接壤,在地理位置上具有敏感性。

为使其申请成为PSSA时更易通过,我们把南海,具体为特定的申请区域,即南海诸岛水域。

所谓“南海诸岛水域”,是指由海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曾母暗沙、南沙群岛和黄岩岛诸岛围成的水域。

这片水域为我国的管辖水域。我国作为这片水域的沿岸国,有责任也有义务维护其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和生态平衡,可因地制宜提出特定的保护措施。

在国际上,通过申请建立特别敏感海区而达到保护海洋资源,加强海洋区域合作的例子比比皆是。如Wadden海域、波罗的海等特别敏感海区的建立,就为国际联手开展水域环境保护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核心!南海诸岛水域

由于南海地理位置重要、物产资源丰富,在南海诸岛水域建立特别敏感区域十分有必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从保护海洋资源的角度看,南海诸岛附近海域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石油、天然气资源等。

从维护国家航运利益的角度看,其航道每年大约有4万多艘船舶经过。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90%以上的石油输入要依赖南海航道;经过南海航道运输的液化天然气,占世界总贸易额的三分之二。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控制了南海诸岛水域便意味着控制了亚洲经济、能源的走廊。

从保护国家海洋环境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南海诸岛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巨大环境压力。海洋捕捞和海岛开发出现的一些恶劣行为,给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海洋污染正从滨海向深海蔓延。我国作为亚洲大国,正积极寻求有效的、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来保护南海诸岛水域的生态环境。

从国家战略安全的角度看,南海是联系亚洲与世界各地非常重要的海上通道,同时也是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海上走廊。控制了南海诸岛岛礁,就意味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从马六甲海峡到日本、从新加坡到香港、从中国广东到菲律宾马尼拉,甚至从东亚到西亚、非洲和欧洲的多数海上通道。

因此,若将该水域看成亚洲各国各自的分割水域,各国享有独立的排他管辖权,则问题的争端必定会影响统一的海上环境保护进程,不利于解决南海诸岛水域的环境生态问题;但若将该水域看成是国际水域,则世界各国,特别是亚洲沿海各国都有开发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运用国际公约联手起来对该水域进行保护就显得更自然、直接和合理。

如果在南海诸岛水域建立特别敏感海区,我国可向国际海事组织申请更多更灵活和更严格的措施,如限制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采取强制报告、绕航、避航、强制引航、分道通航及实施VTS等更有利于这片海域环境保护的措施,从而有效防止船舶对南海诸岛水域环境的污染,减轻对这片海域的环境压力。

总而言之,将南海诸岛水域指定为特别敏感海区,对南海海域的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海域生态的恢复和保护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PSSA!南海还有几道关

在南海诸岛水域建立特别敏感海区的条件已满足,程序也已明确,但仍在多方面具有很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在――

长期以来的争端使区域合作陷入困境,资源投入不足使水域保护问题缺乏物质支撑,申请环节缺乏经验技术支持。

虽然我国已参加多年的IMO会议,近年来在各种会议上也增加了发言次数和提案次数。但是提出的有质量的关键性提案和发言相对较少。

如何提出一个合理且易被通过的提案?通过符合程序的技术性推进需要更多的专家和技术支持。

我国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仍相对较少,需要进一步的补充。

近年来,南海战略形势持续紧张,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泰国等周边各国纷纷通过系列海上活动宣示,究其原因是各国已看到南海重要的生态、经济、社会、军事价值,希望通过发展海洋综合实力提高世界话语权。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南海资源的开发利用,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在海洋价值日益凸显的今天,保护南海海洋环境和开发南海资源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南海海域日趋频繁的航运活动和日益扩大的航行区域对南海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船舶的活动,尤其是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是造成该水域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作为这片海域的沿岸国,我国对保护南海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建立特别敏感海区对保护南海海洋环境、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越来越多国家保护领海,防止海洋污染的重要政策之一。

我们看到,在中国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例如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周边国家已经把设立特别敏感海区列入了日程,并且向IMO提出了相关提案。

中国将在此事上如何发声?我们拭目以待。

延伸阅读

生态南海 亟需保护

南海是一个丰饶的渔场,富有海参、牡蛎、金枪鱼、大龙虾等热带名贵水产。这里的鱼类从不游往外国的海域,似乎恋着自己的家乡,因而有“中国家鱼”的美称。南海的金丝燕用海藻和唾液做巢,这种巢就是珍贵的滋补品燕窝。

在中沙群岛大部分岛屿上,林木茂盛,花草遍地,四时如夏。岛屿周围广阔的海面上有丰富的海洋食料,吸引着大批的鸟类在这里繁衍生长。分布在各个岛屿上的鸟类共计有六十多种,比较常见的有白鲣鸟、军舰鸟、海鸥、蓝翡翠鸟、绣眼鸟等等。

其中,白鲣鸟体形似鸭,成鸟重约二、三斤,周身洁白,当地人称为“鸟白”;两翼较长,颇善飞行,在海上觅食早出晚归,飞行很有规律,渔民们根据其飞行方向可确定航行路线和岛屿位置,故把这种鸟称为“导航鸟”。

由于白鲣鸟大部分聚集在西沙群岛的东岛,东岛也称“鸟岛”,与麻枫桐树相互依存。1981年东岛被划为白鲣鸟自然保护区,使鸟类及其生长环境得到很好的保护。人们可以看到,东岛上空成千上万只白鲣鸟穿梭飞行,白茫茫一片,遮天蔽日,煞是壮观。

第2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1、油库主要的水污染源油库的水污染源主要来自清洗油罐及管线产生的污水、油罐切水、油品泄漏、罐区初期雨水、冲洗储油设施产生的污水、事故处理产生的污水以及装卸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油水等。

2、防治措施油库水污染的防治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面1)选用适当的油罐内壁及底板防腐工艺,减少油罐钢板的腐蚀,在一定程度上可延长清罐周期,起到减少水污染的目的。2)应用油罐底板阴极保护,抑制油罐底板的电化学腐蚀。3)优化油罐收油(水路收油)工艺。油罐及相关油品管线应尽量避免进水,收油前后保持相应管线的油品充盈状态。4)工艺控制与设备的选用应尽量保持高标准,杜绝“低质低价”。油泵运行时不应有滴漏现象发生,下装鹤管接头实际泄漏量应高于API标准。5)油库应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油污水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有效运行。排水系统应有能够快速切断的阀门,以确保在事故状态下污水能够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污染周边环境。

2管理方面1)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提高油库设备完好率。2)针对长期使用的油罐,应对罐壁、罐底板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测和跟踪。罐底板因腐蚀穿孔漏油会导致重大环境事故或安全事故。3)改进油库的收油工艺,杜绝大量水进入油罐。计量员在油船检尺过程中应特别关注油船货舱及岸罐后尺的水高数据,在船岸双方签订卸船协议时必须明确油船扫舱工艺,降低油品混水的可能性。4)确保自动连锁装置的有效性。连锁装置是油库运行过程中出现某些极端情况时能执行自动保护措施的装置或系统,油库应加强定期测试工作,确保其可靠。装车溢油报警连锁能在油罐车液位达到一定高度时触发,关闭付油电液阀,防止油罐车过装时油品溢出;油罐高高液位连锁能在油罐进油达到一定高度时触发油罐,关闭前进油电动阀门,防止油罐溢油;油罐低低液位连锁能在油罐出油达到一定高度时触发相应油泵停泵,防止油泵抽空引起漏油。2005年12月11日,英国Buncefield油库发生油罐溢油事故,进而发生爆炸,大火整整燃烧了4天,造成43人受伤,整个油库几乎被毁,损失超过10亿美元。而这起震惊全球的灾难的直接原因是油罐液位系统在事故发生前3个小时就处于故障状态,高高液位连锁没有动作。5)码头装卸船作业是海洋污染的重大风险源,作业期间必须确保围油栏的有效围控。同时应定期检查输油臂、输油软管的质量和可靠性,杜绝污染海洋事故的发生。6)做好油库的沉降监测工作。日常巡检中关注油罐、管线、设备、围堰等因沉降引起的倾斜、裂缝、变形等异常情况,做好及时纠偏的整改计划并落实措施。

二、油库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

油库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吸油棉、擦拭设备的废棉布、清罐油泥及废油等。油库应维持一定的设备管理力量,努力提高油库设备的完好率及可靠性,减少油品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降低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和几率。油库应与有资质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优先委托本地区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如果委托区外单位处置,油库及相关方应按照环保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油库码头应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情况的有关材料。

三、结语

第3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海洋资源;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海洋事业;环境污染

1我国海洋概况

我国海洋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延绵达1800公里,海岸线资源异常丰富,具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资源和辽阔发展的空间。有极其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生物物种多达26000多种,鱼类3000多种、浅海和滩涂生物资源2200多种,长久以来在平衡生态环境,保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当然我国的海域划界也存在着激烈的争端,在黄海、东海、南海与周边各国均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管辖权争议。在资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为科学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丰富的海底能源,将会为国家发展提供巨大的资源保障。目前,其他国家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颇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温能、盐度差能等。随着开发的深入,我国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坏着海洋生态环境,海水富养化、物种多样性快速减少等问题,使海洋保护工作迫在眉睫。

2海洋环境保护现状及原因分析

2.1我国海水受污染情况非常严重

2.1.1海洋环境问题的首要表现就是海洋水体遭到污染,随着近海岸海域富营养化程度的不断加剧,赤潮现象频频发生,且不断扩大规模,不断出现新的赤潮生物种,给海洋生态环境、人民群众健康和海洋经济造成了重大危害。2.1.2在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能源战略的石油在陆续大量建设开发,海上运输石油频繁如织,开采石油规模不断扩大,风险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广,风险源强度更大,溢油的潜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发生突发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几年,我国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开采石油的泄露与井喷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约12万吨。渤海湾“7•16”溢油事故和山东蓬莱“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给海洋生态环境以沉重打击同时给人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2.1.3海运航行和作业中的船舶所产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断的排入海洋,也可能发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产生有害物质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2.1.4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因素并不是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来自于陆地废弃物的排放。人类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废弃物和污水,直接进入河流系统;农事生产所用如农药、化肥等化学成分污染物,经过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随着河流和地下水,最终进入大海,海洋环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态遭到了破坏。海水的自净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长的时间消化,无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净能力必然会入不敷出而导致水体污染。

2.2过度开发海洋资源,生物多样性减少

我国海域内海洋生物种类繁多,还有很多珍稀品种,过度的捕捞极大地破坏了海洋物种资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极速减少,严重的甚至濒临灭绝。与此同时,环境质量下降,生态系统异常,致使鱼、虾、蟹和贝类以及有保护水环境功能的大量藻类等因无法适应环境而快速消亡。虽然采取休渔期的政策,投放鱼苗、虾苗,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仍然出海作业的大批渔民将还未长大的鱼、虾、蟹捕捞上来,其既无法从数量上的增长形成种群,之后便出现了更加尴尬局面,原本数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种濒临灭亡,而数量众多的物种将成为珍惜海洋生物。

2.3水域面积缩减、海岸侵蚀状况严重

大量海岸因受经济开发的影响,人为改造滩涂在不断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观在逐渐缩减、很多重要的海湾面积在不断缩减;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兴建了大面积的海参、鲍鱼养殖场,疏于管理的大面积养殖场,使海滩面积和海岸湿地急剧减少,养殖场内的污染也十分严重,污染物随着潮汐进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开发海洋工程建设、石油、天然气的海上开采作业、海洋生物制药等化工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都从侧面给海洋环境以沉重打击。

2.4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机制

我国海洋的环境立法工作发展较晚,相关法律体系相对滞后,然而在海岸线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环境的政府管理部门责任不清,职能重叠现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问题极易出现,与之相关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执法队伍需要进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明确了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1983年颁布施行的,是我国专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方面,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方面意义非常重大。法律体系中保护海洋方面的,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根本,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中心,三个辅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六个相关法律法规;(2)和海洋防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3)有具体执行标准的保护海洋环境性法规,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等。以上法律、法规、准则构成了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撑的作用。由此不难看出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适应新时期保护海洋环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发达国家对于海洋的立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3我国面临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不足与对策

目前,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之时,保护海洋近岸生态环境与前者成为了不可调和的利益矛盾点,承受着继续破坏和污染不断加重的巨大压力,有些部分重点地区海洋环境受损情况触目惊心,已无持续发展的后劲可言。所以加强产业结构性调整、优化产业部局,严控污染源,在减轻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现象之时,进一步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力度。提高生态系统的自我保护功能和的抵御灾害的综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样性、恢复海岸自净能力、逐渐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防卫能力,具体措施:

3.1加大建设海洋环境保护设施和机制措施力度

3.1.1要大力兴建国家级保护区,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区或海岸生态隔离带,极大保护及恢复海岸生态系统,加强海岸生态建设。3.1.2恢复海洋岸线原生态景观,在沿海重点旅游区、经济开发区,加大力度修复沙滩海岸、退耕退垦还滩还海,建设原生态自然景观和廊道,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蓝色空间和愉悦、唯美的滨海景观。3.1.3加强污水处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标准,制定统一污水、废水排放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要定时监测、申报登记、控制入海污染物总量等,以保证海产品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3.1.4建立评估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体系,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对海洋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消除及生态恢复都至关重要。3.1.5加强海洋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把深入开展海洋环境灾害的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多样性的海洋灾害频发的形势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发生生态灾害种类如赤潮、绿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设立监测点、完善浮标、探头,利用航拍、卫星遥感技术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测系统,提高预警机制和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灾害时,能够及时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急工作要常备不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3.2建立适应新时期发展的法律体系

3.2.1应当适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来填补法律空白,又能解决新问题。在建设大量人工养殖场以用来替代和缓解渔业资源枯竭压力,而随之产生了许多问题,如生态环境被破坏、海水被污染、生物链严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来规范养殖行业,严格禁止养殖密度过大,坚决防治养殖疾病等,建立高标准人工养殖场;同时重视生物入侵,越来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惨痛的表明同样是破坏生态的重大因素,这些问题的逐渐凸现,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制约。3.2.2海洋的经济价值与海洋的生态价值相比后者更应得到重视。在取得经济价值的同时,而损害生态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应当完善、强化、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补偿制度,海洋环境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制度,所有的海洋经济行为都应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保存好生态环境,保持物种多样性和基因品类多样性的生态环境。3.2.3持续加大海洋执法监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护海洋环境,关键就是要执法必严,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其形同虚设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还应该有完善的处罚措施,使触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惧,法律所赋予的责任、义务,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4结语

我国现已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深水区,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得资源环境的约束与发展之间的矛盾更加显现。为突破陆地资源环境短缺的瓶颈,保护海洋环境,可持续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显得极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为广阔的前景,就要立足当前,放眼未来,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科学谋划,构筑蓝色的海岸生态屏障,树立海洋道德意识、海洋文化意识、提高蓝色国土意识,促进文化强国、海洋强国建设。

参考文献

[1]刘伊娜.浅析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及对策[A].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C].2014.

[2]马凤媛.我国海洋强国战略视角下的海洋环境保护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4.

第4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摘要:随着舟山市海洋经济的飞速发展,海洋倾废活动日益频繁,导致海洋污染状况逐步加重,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问题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本文通过分析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和海洋倾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四条建议与意见.

关键词:舟山海洋倾废探析

海洋倾废是指在海洋上,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它有效地利用了海洋巨大的自净能力及广阔的区域面积,并节省了较多的经济开支,是海洋空间良好资源环境及生态效益的重要体现。虽然海洋的自净能力是巨大的,但毕竟还是有限的,它与海洋的空间大小、海岸地形、微生物的种类与数量、水文条件、水温、含氧量及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等都是密切相关的。

由于早期向海洋倾废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20世纪50年代之前,一些国家把海洋当作廉价的倾废场所,由于当时没有考虑到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结果经常造成海洋局部生态环境的破坏,酿成了许多悲剧与灾难。在我国,随意向海洋倾倒有毒物质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广东某工厂将铬渣倒入到珠江中,就曾造成广州市水源的严重污染。过量的海洋倾废,会造成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的重大损失,而且也会危及人们本身的健康。

一、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现状

舟山市目前拥有定海污水处理厂、舟山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展茅镇污水处理厂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从2005年以来,通过对选取的重点陆源排污口进行监督、监测,发现各排污口以及其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不容乐观,超标和违规排放现象较为普遍,海洋油污染现象日趋严重,各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与纳污海域的环境容量未能紧密联系在一起,各排污口在纳污口污染物总量控制方面仍存在不足。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舟山市沿海形成了包括中石油、中石化、浙江海力生集团、浙江海洋生物工业园区在内的工业码头。这些港口、码头均需要定期维护疏通而进行关系到海运经济发展的水下工程,譬如疏浚、清淤等。疏浚物占每年向海洋倾倒废物的80%-90%,这就催生了巨大的海洋倾废市场。舟山市目前一共有六个入海排污口,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在舟山海域附近入海。2005年,舟山海域附近的长江、钱塘江和甬江等主要河流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依然保持较高水平,主要污染物入海量约为617万吨,其中包括可以反映水体受还原性物质包括有机物、亚硝酸盐、亚铁盐、硫化物等污染程度的化学耗氧量591万吨,约占总量的95.8%;营养盐19万吨,约占总量的3.1%;石油类3.9万吨。各入海排污口环境质量情况相对较差。浙江海力生集团有限公司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水质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超标。2007年,各排污口状况依旧不佳。其中,定海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环境质量等级较差,无底栖贝类。海洋生物工业园区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四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三类,生物不劣于第三类。展茅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水质不劣于第二类,沉积物不劣于第一类,生物不劣于第一类。环境质量等级极差,无底栖贝类。六大排污口管理不当,施工不规范,致使海水质量均处于差等,严重污染了周边海洋环境,同时也对过往船只带来了安全隐患。

二、海洋倾废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海经济的整体腾飞,港口、码头等海岸工程纷纷开建或扩容,用海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大量港口疏浚物及淤泥需要倾倒,给海洋环境带来新的更大的压力。与此同时,一些倾废口所属单位、个别船只管理不规范,也给海洋倾废管理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1.倾废船自身管理不规范

舟山近海作业的倾废船只的船长多为船主临时雇来的,船员则多为船主随意在劳动力市场招来的。船主、船长、船员间主要为经济利益的关系,彼此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被弱化,并且,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船只上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不够健全,且很难完全得到遵守、执行。随着舟山开发建设进程的加快,需处理的废物废渣等也多了起来,但一些施工单位、倾废船舶等不按规定倾废,甚至还和执法部门打起游击战,常常趁着夜色将废弃物倾倒入海。

2.倾废仪安装不规范

我国目前多采用倾废仪作为执法监督仪器。倾废仪作为现代化海洋监察管理手段,促进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它是一种新的计量工具,根据国家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该仪器的生产、安装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出具的数据必须通过国家的计量认证,而目前该仪器尚未完成以上工作,以至仪器的安装生产、数据记录的法律效力明显不足,这点应当引起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视,并站在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看待和处理该问题,尽快从法律上予以补充。

3.海上执法部门间配合不规范

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主要有海洋、海事、边防等三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而且三者之间互不隶属,彼此间未能形成日常工作协调机制,虽说三者均在海上从事执法工作,但对于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不敢随便插手,以免造成越位执法、违法执法情况。这也就造成了彼此间很少移交案件的局面。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倾废区的划定及废弃物的预处理

海洋倾倒区的划定是海洋清倾废管理的关键。根据舟山市近海区域情况进行合理区划,把倾倒区域划分为几种型式,阐明其自然条件优势,将废弃物按成分的不同进行分类,将其分别倾倒在指定区域。废弃物倾倒前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与检验,尤其是占倾废物比重最大的疏浚物的预处理与检验,通过固化或增加比重改变其物理状态除去其有害成分,以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使其在海上倾倒成为可能。

2.加强对倾废区的检测与管理

舟山近海倾废区经科学选划并正式启用后,为了及时掌握和发现由于倾废活动造成对舟山近海海洋环境的影响情况,舟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倾废区进行检测。对海洋倾废区的检测和管理是舟山市近海海洋倾废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常规检测和专项监测对倾废区的水深、水质、海底地形、地貌以及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资源状况等作出评价,进而了解废弃物倾倒后的状态、沉降、扩散对环境质量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3.完善倾废许可证制度及倾废收费政策

舟山海洋管区要严格履行海洋倾倒废弃物审批手续。凡在舟山市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倾废活动的船只都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未配备该仪器的倾倒船,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倾倒许可证,禁止其倾废作业。而海洋倾废收费,是排污收费制度框架下的一种收费形式,是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海上排放的经济手段,同时,收取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用于近海环境污染的防治,从减少污染源和对污染源的治理两个方面,保护舟山近海环境不受各种污染物的影响。

4.建立联合执法体制,明确执法管理主体

加强基层海洋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各个海上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联系,建立日常海上执法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通力合作的同时独立负责的良好局面,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培养力度,强化执法人员对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及制度的学习,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根据《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理顺相互间的管理关系,明确全市海洋倾废仪的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海洋倾废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参考文献:

[1]李正宝,倪成有.中国海洋倾废历史和现状及对策研究[J].海洋环境科学,198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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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伊杰.海洋倾废管理探讨[J].海洋开发与管,2003年特刊

[5]虞志英,张勇.疏浚物倾抛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研究述评[J].海洋与湖沼,1999,30,(40)

第5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1.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管理学院,广东 湛江 524088;2.广东海洋大学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广东 湛江 524025)

摘要:海洋生态安全对于海洋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使海洋生态系统不断遭到破坏,制约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严峻,本文在分析影响海洋生态安全因素的基础上,从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国际协作等七个方面提出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保障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海洋生态安全;影响因素;对策

1海洋生态安全的内涵及特征

海洋生态安全对于一国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环保局就在报告中指出,“不管从每年的开支情况来看,还是从海上力量,至少在70年代,美国的海洋规划基本上一直与本国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国家安全利益在制定国家海洋政策和规划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1]。

1.1海洋生态安全的定义

关于海洋生态安全的研究,我国学者对海洋生态安全的概念给予了不同的表达与理解,但是多集中在狭义概念上。

丁德文从安全角度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与人类的生活及生产活动相关的海洋生态环境及海洋资源处于良好的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2]。

张素君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其海洋生物所组成的海洋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一种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及人类与海洋整个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包括海洋生物安全、海洋环境安全及海洋生态系统的安全[3]。

张珞平认为,海洋生态安全即“海洋环境安全”,它要求人类更多地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将来的健康和风险,在对海洋环境产生负效应之前就制定政策、采取行动,而不是海洋污染或被动的海洋环境保护,它是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观[4]。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洋生态安全是由海洋生物及海洋环境组成的海洋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功能正常的一种健康状态。

1.2海洋生态安全的特征

一个地区海域的整体安全要由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海洋政治安全、海洋军事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经济安全、海洋社会安全等是致力于海洋生态安全的良好环境,海洋生态安全是其他方面安全的载体。海洋生态安全与其他方面的安全具有明显的不同特点。第一,全球性。全球海洋总面积为3.6亿平方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1%。地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水球。因此,海洋生态安全是全球性的问题。第二,长期性。海洋生态安全的维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公众必须给予长期的关注和重视。第三,代际性。海洋生态安全的“效益”和海洋生态危机或治理海洋生态危机成本会在“代际”间转移[5]。第四,滞后性。海洋灾害不可预测,带来损失巨大,影响了海洋生态安全的及时维护。第五,不可逆性。在生态方面,一个生态系统最大供应能力等于其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超过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可能导致不利的结果,打破生态平衡[6]。一旦海洋生态系统的有序性和稳定性被打破,往往造成不可预料且不可逆的后果。

2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影响因素分析

2.1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代海洋科学开发技术及海洋资源利用技术不断进步,海洋活动迅速壮大,但海洋经济在展现蓬勃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7]。总之,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海洋生态安全存在的问题有:

2.1.1近海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典型的海洋生态系统有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等,其生态作用巨大,维系着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所需的多项资源。我国的滨海湿地和河口面积大约为500万hm2,是极其重要的两大海洋生态系统。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滨海湿地每年正在以2万多hm2的速度锐减,潮间带湿地累计丧失57%。目前,黄海南部、东海沿岸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已下降30%~90%,主要的河口生态系统大多处于亚健康甚至不健康的状态。

2.1.2海洋沙漠化目前,世界石油消费量的60%是通过海上运输到达消费地的。由于运输不当或油船失事及海上开采石油泄漏等原因,每年流入海洋的石油重达100万吨。此外,还有大量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排入海洋。一些科学家估计,每年倾注到海洋的废油达200万~1 000万吨,这些石油和废油在海面上形成一种油膜,产生“海洋沙漠化效应”。

2.1.3海洋生物多样性锐减在海洋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海洋生物群落的结构趋于简单,海洋生物多样性指数及海洋生物均一性指数均处于较低水平。近20多年来,渤海潮间带生物、鱼类种类多样性、底栖贝类等明显降低。海洋鱼类种类减少、鱼类产量下降,渔民捕获物正在朝小型化、低值化、低龄化方向发展。中华白海豚、文昌鱼等珍稀濒危生物的数量也急剧下降。

2.1.4海平面上升科学家研究发现,1993年以来,全球海平面平均每年上升3 mm,而且这一趋势还在不断加剧[8]。据《2013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近30多年来,我国沿海海平面呈波动上升趋势,年均上升速率为2.9 mm,高于全球平均水平[9]。伴随着海平面的持续上升,海水入侵、风暴潮等海洋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10]。

2.2影响海洋生态安全体系的主要因素分析

2.2.1自然因素

2.2.1.1海洋灾害频繁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关联性的特点,目前人类还无法阻止自然灾害的发生。海洋生态环境复杂,给自然灾害的治理更带来了巨大的困难。我国沿海地区风暴潮、海啸、地震、台风等的发生频繁,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占各类自然灾害总经济损失约10%,可以说海洋灾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据国家海洋局的《2013年中国海洋灾害公报》报导,2013年,各类海洋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3.48亿元,死亡(含失踪)121人。从历年的海洋灾害公报和海洋统计年鉴等资料来看,我国主要海洋灾害的主要特征,如下表1所示[11]。

2.2.1.2气候变化全球性海平面升降,主要与气候变化有关。气候变冷,冰盖扩展,液态水较多变为固态水,海水也因受冷而体积缩小,导致海平面下降;气候变暖,冰盖消融,固态水较多变为液态水,海水也因热而体积膨胀,引起海平面上升[12]。

2.2.2人为因素

2.2.2.1海洋环境污染严重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调查:海洋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十大环境祸患之一。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固体垃圾污染、有机物污染、石油污染、放射性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造成海洋环境恶化,威胁海洋生物生存,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极不稳定。其中,大面积的石油泄漏严重威胁着海洋生物多样性[13]。

2.2.2.2过度捕捞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人类对海洋科学技术的大量使用,使得渔民捕鱼的速度大大超过海洋的天然补给能力,造成鱼类种群、鱼类数量大量减少,甚至面临灭绝的威胁。目前,我国每年鱼类总量减少1%。

2.2.2.3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外来水生生物入侵与土著生物争夺有限的生存繁育空间,不仅影响土著生物的生存,还威胁着海洋环境安全。外来入侵的水生生物往往孤立于新驻地生物链之外,没有竞争天敌,可以迅速发展成为新驻地的优势种群,造成新驻地生态系统不同程度的破坏,如福寿螺、凤眼莲等。同时,外来水生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转基因生物风险,严重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14]。20世纪90年代年起,我国不慎从台湾等虾病流行海域引进了带病毒的苗种,导致对虾病害大规模流行,造成土著物种遗传污染[15]。

2.2.2.4人口趋海移动人口趋海移动造成海洋环境压力,威胁海洋生态安全。沿海地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更适合人类居住生存及发展经济。调查表明:离海岸100公里的沿海区域挤着全球60%的人口。在人口过千万的16个大城市中,有13个是沿海城市,每天大约有3 600人在向沿海地区移动。由此可见,人口趋海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大量人口趋海移动必然造成沿海地区生存空间不足、沿海地区海洋环境污染加重及其他海洋生态环境问题[16]。

2.2.3制度因素

2.2.3.1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最主要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是严峻的海洋生态状况表明:《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如在防治海洋渔业污染方面迟迟未出台具体规定;在法律主体规定方面欠缺科研机构的设置规定,对行政管理协调规定不力;在法律制度方面未建立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循环利用制度、生态恢复制度、许可证制度等共有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未健全责任体系[17]。

2.2.3.2组织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实行分散型海洋生态管理体制。各部门间职责分散,相互之间难以协调,这给我国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执行及实施带来了很大的障碍[18]。

2.2.3.3财政支持当前,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治理财政支持不足,缺乏相关资金投入,造成相关海洋生态科技治理技术滞后,严重影响我国海洋环境质量[19]。

2.2.4技术因素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投入基础性研究,取得了初步的科技进步,这对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发展海洋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海洋水域生态环境是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命脉,但是由于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性科学研究长期投入不足,使得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压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许多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技术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环境保护基础性研究薄弱;第二,许多严重制约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关键性环境保护技术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3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对策建议

针对近年来不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导致的种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洋资源进行管理,对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加以维护及治理,以实现海洋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3.1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

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有赖于协调人与海洋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人们只重视海洋渔业、海洋油气、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等的发展,不顾海洋天然补给力,将人类与海洋对立起来,严重阻碍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人类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淡化人类主体意识,变征服海洋为人与海洋协调共存发展,自觉按照海洋生态规律调整人类开发行为,加强海洋生态道德建设,让人们在尊重海洋、保护海洋的前提下发展海洋经济。

3.2加大海洋环保资金投入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是一项公益事业,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持,因此,各个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以政府拨款为主,建立海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同时建立灵活筹集机制,开辟其他筹资渠道。此外,沿海地区政府还可以积极争取海洋油污染防备基金、全球环境基金、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的援助。

3.3完善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功能区划

3.3.1加强海洋生态区划为进一步增强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的宏观管理,国家海洋局及各级地方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在主体功能区划及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划定海洋功能区,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实施分区和分类的调控措施,确定不同海洋生态区域主导作用、海洋环境质量目标及海洋生态保护措施,实现以生态功能和环境容量为基础构建的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

3.3.2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海洋调查及海洋生态监测结果,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应该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择海洋自然保护区,保护红树林、滨海湿地、珊瑚礁、河口等海洋生态系统,加快构筑管理完善、类型齐全、规模适度的海洋保护区新布局。同时建立总体规划,完善规章制度,做好海洋保护区巡护及执法,规范海洋开发项目,推进海洋保护区的升级。

3.4加强海洋环境监测

各级沿海地区政府应该在提高海洋开发整体效益的前提下,加强海洋管理基础建设及海洋保护区基础建设,特别是建设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建立海洋生态监控区,开展高时空、高频率的海洋生态监测,及时掌控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情况,调整、控制海洋资源开发强度,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天然补给力及自然修复功能。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布设站位,适当加密,对入海排污口监测要增加频次,扩大覆盖面;对入海排污口开展普查,对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的入海排污口要有重点监测站,定时定点监测,及早发现海洋灾害,有效做好海洋防灾减灾,积极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对主要河流入海口实施实时在线自动监测。

3.5建立海洋防灾减灾体系

我国海洋灾害具有发生频繁、破坏性大、不可预测等特点,因此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对保护海洋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国家要加强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必须加大防灾减灾工程的建设,在整个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体系中,观测是基础,预报是手段,减灾是目的,是整个工作的落脚点,健全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尤其重要。构建海洋防灾减灾救灾业务体系,具体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实施灾前工程防御;第二,强化应灾预警响应;第三,推动灾中调查统计;第四,参与救灾体系建设;第五,开展灾后损失评估[20]。

3.6加强法治建设

3.6.1修订有关法律

3.6.1.1修订宪法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等内容加入《宪法》修订中,充实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及海洋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3.6.1.2修订《刑法》加强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补充海洋生态安全犯罪的具体内容、量刑标准。

3.6.1.3修订《环境保护基本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海洋生态保护的具体概念、目的、方法、原则、制度等相关内容,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方针政策、体制、机制、制度提出统一化、规范性的要求[21]。

3.6.2完善各种单项资源与环境保护法第一,通过法律实施细则、法规等形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分《渔业法》、《海洋法》、《矿产资源法》、《税法》中与海洋生态保护相关的规定;第二,加快海岸带管理立法。明确海岸带的定义、范围、海岸带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尽快出台海岸带管理相关的法律;第三,加快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立法。生物多样性安全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元素的生态安全[22]。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应该对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制定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和保护规范、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建立海洋自然保留区等方面加以规范。

3.7加强国际协作

开发和保护海洋需要协调各沿海国家关系、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应当从全人类共同安全的高度出发,建立国际间有关海洋生态安全与冲突的预防机制;互相交换有益国家海洋生态安全的情报与信息。加强国际间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争取国际资金,防治、监控影响全球海洋生态安全的污染源。在不侵犯国家主权的原则下,协调好各个国家对重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海洋资源利用合理化、有序性及适度性,防止过度开发海洋资源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新的重大破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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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关键词:金属海水腐蚀分析措施

中图分类号:TQ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0) 08-106-02

1海水腐蚀因素分析

造成金属材料在海水、海洋大气及海底泥土中发生腐蚀现象的因素,主要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区域因素。

(1)化学因素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海水中的溶解氧(DissolvedOxygen)含量,含盐量及电导率等方面。溶解氧含量是影响海水腐蚀速率的重要因素,根据氧的作用可将金属分为活性金属(非钝化金属)和钝化型金属。对于前者,如铸铁、碳钢和低合金等,溶解氧含量越高则造成的金属腐蚀将越严重,反之,对于后者,如不锈钢、铝、钛等,溶解氧有利于金属表面钝化膜的形成和维护,低浓度的溶解氧反而不利于钝化膜的形成而导致腐蚀。海水具有的高含盐量则直接影响海水的电导率和含氧量,进而对腐蚀产生影响,海水的电导率增加将加速金属材料的腐蚀。而cl-能破坏大多数金属,如刚、铸铁、锌等表面的氧化膜,使之在海水中无法钝化,加速了局部腐蚀。海水的PH值几乎不直接影响金属的腐蚀。一般情况下,海水的PH值越高,越有利于减少海水对钢铁的腐蚀,但实际海水的PH值变化小,它对金属腐蚀的影响也小。

(2)影响腐蚀的物理因素有海水流速、波浪、潮汐、温度等,它们影响到溶解氧的供给。有的金属是流速高时耐腐蚀性较好,如不锈钢,有的则流速低时耐腐蚀性好,如铜合金等,对于钢铁则不论海水流速的快慢都将使腐蚀速度加快,这是因为海水中的高cl-浓度使得钢铁不论流速大小都建立不了钝态。此外一定高速的流速还将产生冲击腐蚀等多种腐蚀现象,使金属的腐蚀速度加快。飞溅的浪花供氧充足,并且在金属表面产生冲击磨损,破坏其上的保护膜和涂层,导致部分非钝性金属的腐蚀加重。潮汐的涨落将使得靠近海面的大气中有大量的水分和盐分,再加上有充足的氧气,它们加剧了金属的腐蚀。海水水温的升高对腐蚀起着加速的作用,但影响过程较复杂。

(3)在海洋金属上还附着有一些海洋生物,包括海洋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如硫酸盐还原菌等),它们会在金属表面生长繁殖,产生腐蚀性物质或促进电化学腐蚀,在钢结构表面造成点蚀和缝隙腐蚀等局部腐蚀,其代谢物及尸体分解物中含有硫化氢等酸性成分亦会金属的腐蚀起着加速作用。某些海洋附着生物在生长过程中还能穿透金属表面的保护层,直接破坏保护涂层,引起严重的腐蚀。

(4)区域因素,这里所说的区域因素是定义为海洋结构物被腐蚀部位相对海水的位置。处在大气、海水及海底泥土各不同环境区域的金属材料将有着不同的腐蚀机理及过程。一般按相对位置分为海洋大气区、海洋飞溅区、海水潮差区、海水全浸区、海底泥土区,区域划分及腐蚀速度如图:

海水腐蚀环境区域

在海洋大气区中的金属材料常年接触不到海水,但吸附在金属表面的海盐颗粒会造成严重的海盐腐蚀,海洋大气中的盐雾落在金属上亦加速金属腐蚀。

海洋飞溅区的金属经常受到海水波浪的飞溅喷洒和浪花的不断冲击破坏,氧气供应又充足,使之成为许多金属材料腐蚀最严重的区域,材料更易受到破坏。

海水潮差区位于海水平均线与平均低潮线之间,该区域随着潮汐的升降发生周期性的干湿变化。此处存在海洋生物的附着污损,又有充足的氧气,金属腐蚀也较严重。

海水全浸区常年浸泡在海水中,海水成分中的高浓度溶解氧及cl-成为造成金属严重腐蚀的主要因素。由于海洋表层能得到大气中的丰富的氧气以及海洋植物在光合作用下产生大量氧,因而海水含氧量在近表层最高,随着水深增加而减小,只是在海底由于来自极地的高含氧水使含氧量又有所升高,因此造成在浅海区域的腐蚀程度较重,而在深海区的腐蚀程度较轻。此外,近海区域较严重的海洋污染,海洋生物污损及海水流动、海洋水温等都对金属腐蚀产生重要影响。

海底泥土区含有大量的沉积物,含盐量高,具有较好的导电特性,海底泥土成为良好的电解质,使金属产生腐蚀。此外,海底泥土区的氧浓度很低,生长繁殖有厌氧的硫酸盐还原菌等细菌,对金属造成点蚀、缝隙腐蚀等多种局部腐蚀。和其它区域相比,海泥区腐蚀程度相对较轻。

实际工程中,金属的海洋腐蚀受到许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针对不同的金属材料和结构物不同的工况环境,其腐蚀会呈现不同的规律,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不作详细描述。

(上接第106页)2金属的防腐保护

在海洋工程中,对金属的防腐保护措施广泛采用的有阴极保护(Cathodic Protection)技术和海洋防腐涂料。

阴极保护法是海水全浸区的主要防蚀方法,其工作原理是将处于电解质溶液中的金属结构进行阴极极化,,使其电位向负的方向移动,从而使金属腐蚀得到抑制。根据提供阴极保护电流途径的不同,又分为牺牲阳极阴极保护和外加电流阴极保护两种方法。前者是通过将电负性金属(作为阳极)如特制的锌合金和铝合金与被保护的金属相连接,通过阳极材料的溶解消耗来提供保护电流。后者是利用外部电源如整流器等来提供提供阴极保护所需的电流。

海洋防腐涂料法是一种古老的有效防蚀方法,一直得到广泛应用。它既用在海洋大气区、海洋飞溅区、海水潮差区,同时用在海水全浸区,与阴极保护法一道对金属进行联合防腐保护。金属表面的图层(Coating)如同一层连续的保护膜,其作用一方面在于隔绝外界腐蚀介质如海水、氧、cl-等与金属的接触,在两者之间形成一个高电阻,阻止其发生电化学反映,另一方面,有的图层还可以起到阴极保护及钝化等防蚀作用。这些年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需要,过去经常使用的有毒涂料被要求改进、限制使用或禁用,无毒防蚀涂料的应用在上升。目前我国海船及海洋平台使用佐敦(挪威)、Valspar (USA)油漆居多,佐敦漆漆膜坚韧而富有弹性、耐冲击磨损,且低毒、附着性好、被广泛地应用于石油化工工业、海洋工程、电厂、港口机械、桥梁、建筑钢结构及公共设施等各类行业。

在金属表面涂敷一层其它金属,如在钢铁上镀锌、镀镉和喷涂锌铝涂层等既能屏蔽外界腐蚀介质,又可作为牺牲阳极,起阴极保护作用,从而亦可达到防止金属腐蚀的目的。防腐蚀设计和合理的选材对解决金属结构物的腐蚀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在设计阶段就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因此可以使许多潜在的腐蚀问题得到避免,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提高材料自身耐腐蚀能力,在钢中添加Cr、Ni、P、Cu、Mn等元素可制成耐海水合金钢,以提高耐蚀性(Corrosion Resistance),使得其在海洋大气及飞溅区的被腐蚀速度降低(比碳钢小),但对于金属中不同的成分组成及不同的使用环境会有不同的防腐效果。我们也可大胆的设想,在不久的将来我们能研发出可完全替代金属又经济、实用的合成材料,甚至在海水中不涂防腐涂料也不会受到腐蚀。这将对我们这个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具有十分巨大的经济及战略意义。我们的材料人才可以在这方面努力研发,争取早日实现这一目标。

参考文献:

[1]赵麦群,雷阿丽.金属的腐蚀与防护[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第7篇:海洋污染保护措施范文

一、国际环境法的价值取向

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不是偶然的,她是伴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对人与自然关系正确掌握的基础上,为应对全球性环境危机而建立起来的规则体系。我们只有明晰了环境问题的实质以及环境保护的终极目的,才能对国际环境法形成准确的认识和理解。其一,要尊重自然的生存权。必须看到,自然不是机械、沉寂的,而是充满活力、与人类同呼吸共命运的统一体。实际上,物质的统一性表明,人类只是大自然中平等的一员,大自然不仅对人类有工具价值,也有自身的价值,人和自然都要尊重客观法则。学界也正是在研究了人类与自然关系中的客观法则后,建立起环境伦理观念的。进言之,自然也有其生存权,不可随意地加以否定,这便是环境的伦理基础。人类将道德关怀扩展到其他生物和整个生态系统,实际上就是关注自身存在的利益、幸福和命运,是人类最有意义的尝试。当人类能以反映人与自然的正确的伦理关系来指导其道德生活时,人类将会获得更大的自由。而且,伦理不仅是一种观念,同时也是一种现实的力量。通过秉承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观,以代内、代际公平及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核心,在当代和未来世界中,借助一定的社会结构,可以对既有的环境道德产生抵消作用,进而推动人类发展行为模式的根本转变。因此,必须明确,环境的国际保护就是整个人类的最高利益,是任何其他利益所不能抵触的。保护环境,是全人类———不分种族、不分地域、不论信仰、不论贫富———所有地球人应该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1]其二,要知晓人类的共同利益。人类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整体利益”,并非各国兼有之利益,而是特指不能够将其分配给哪一个特定国家的,是各国之间不可分的“集体的利益”,是不能归属于某个国家或特定国家之间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属于国际社会的(人类整体)的集体的“整体利益”。

国际环境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国际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前者包括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可更新资源的消耗、保护地球的生命力和多样性等等;后者包括维护人类健康,改善人类生活水准,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显然,国际环境法是属于为人类共同利益而制定的规则。[3]可见,人类与自然在本质上是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换言之,环境问题实质上就是人类自身的存续问题。因此,要保持环境的和谐健康与持续发展,就必须依靠变革。而人类的意识尚未达到使人类自觉行为的境界,法律在这种变革中担任着重用角色。国际环境法的诞生,无疑是促进和保障这种变革的催化剂,她以其新的理念、新的原则、新的措施、新的制度为实现人类的共同事业、共同福祉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国际环境法的特殊性

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除了具有一般法律属性及国际法的共同属性之外,其自身也有着一些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如她的公益性、边缘综合性、科学技术性;她的法律渊源不仅包括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还包括某些国际宣言或决议;她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还包括个人。应该说,这些特点展现了国际环境法的个性,但并不削弱她作为法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在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这大多是由于国际社会纷繁复杂的矛盾和冲突所决定的,并不能以此来否定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与强制性。

例如,作为国际环境法渊源之一的国际环境条约在其形式及内容上具有其特殊性。它们大多采取框架条约———议定书的模式。通常先就环境保护的某一问题签订框架条约,做出原则性的保护规定,然后将具体的事项通过议定书和附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一般不对所调整的国际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有关的环境保护措施一次规定得全面而又具体。这种“框架”形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有利于就重大原则问题在缔约国之间达成一致,不至于因一些具体问题上的分歧而影响合意的最终形成;二是有利于条约的修订,框架模式下,缔约方可以单独对议定书和附件所规定的非重大原则条款进行修订,这并不影响整个条约的效力。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等均属这种情况。甚至还有一些条约如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由于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导致的差异,不能在公约中将遗产保护措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那么,上述情况是否有损这些条约的法律强制力呢?对此,笔者认为,国际环境条约在形式上所展现的特殊性是针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而做出的灵活处理,如果认为这是国际环境条约在某些条款中强制性和明确性的弱化,进而否定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效力,其实是不合适的。条约即是法律,某项规则一旦以条约的形式加以规范,就具备了国际法上的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具有约束力。它不同于可有可无的建议或口号,也有别于可供当事国自由选择的任意性规范,而是具有明确和重要法律意义的法律规范。国际环境法是年轻的法律部门,原则的规范作用对其来说是巨大的!大量的框架条约虽未制定具体规则和方法,但却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法律文件,不能因此弱化其法律性,体现在框架条约中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制度在国际环境法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当然,国际环境法并不会停留至此,而是要争取更大的发展。在国际公约中,目前的“框架”、“原则”阶段只是一个必经的过程,最终是要为各国设定环境保护法的具体义务。此外,国际宣言或决议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具有特殊的意义。从国际环境法诞生伊始,国际组织就以其特殊的职能发挥着重大作用,成为国际环境法重要的主体之一。

因此,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国际宣言和决议的法律效力尤为突出和重要。其一,某些综合性国际环境宣言、声明具有较高的号召力,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认同,可以说对国际事件的影响力不亚于条约,如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内罗毕宣言》、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002年《可持续发展宣言》中的一些原则,反复体现在各环境公约的条文当中形成了一种累积的法律效力,成为指导国际谈判与实践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其二,对于国际组织依据条约做出的决定,如国际捕鲸管制委员会根据《国际捕鲸公约》于1982年做出的《关于禁止商业性捕鲸的决定》、《防止因倾弃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公约》(1972)的成员国协商会议于198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对海洋倾弃核废料的决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大会于1989年制定的《禁止非洲象牙产品贸易的决定》、联合国安理会1991年做出的《关于确认伊拉克由于入侵科威特而引起的环境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决议》等国际文件的法律效力源于有关条约,它们的目的是执行、补充或修订有关条约,是条约效力的体现,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可见,尽管《国际法院规约》未将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法律文件列为国际法的渊源,历史上也有很多人认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宣言属于建议的性质,但我们认为,在国际环境法中,国际宣言和决议是“确立国际法规范的辅助手段”,是一种促进国际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潜在性规范渊源”,是国际环境法的渊源。[5]笔者要强调的是,“法”只有是与非的区分,国际宣言和决议也只能是以“有法律拘束力的”和“不具有法律拘束力”来区分。“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宣言和决议”就是法,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宣言和决议”可以说是法的发轫阶段,对于国际习惯的形成和国际条约的产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却不能称之为“法”。因此,属于国际环境法渊源的国际宣言和决议应当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那一部分。

三、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性

法是公正的化身,不是一个可以量化的范畴,法就是法,不应存在软硬之分,一法不会比另一法更具法律性!某种规则称之为法,必须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否则只能被认为是礼让、道德或道义、建议或标准。在立法和实践中,凡没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规则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6]针对国际环境法而言,她是国际法的新部门,与国际法一样,国际环境法是“法”———这是不容置疑的!尽管,仍有国际法学者认为,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较弱的法律。这实质上是由国际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7]因为国际法既没有具有一般权力的国际立法机构,也没有能够执行法律的国际行政机关,国际法院也没有全面的、强制性的管辖权,国际法依赖的是世界各国的自觉遵守。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分支部分,显然也具备了上述特征。同时,与国际法的其他领域面临的问题一样,国际环境法缺乏有效的监督与控制机制,为此,该法律部门往往被认定具有“脆弱性”。然而,我们认为,不能因为国际法或者说国际环境法的这一特性而否认其作为“法”的性质,更不应利用这一特性而弱化其作为“法”的拘束力。假设国际法拥有一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来保证其实施,那便不再是国际法而是“世界法”,这就彻底否定了国家。因此,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要求各国秉承全球环境理念进行国际合作,自觉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利益。由于国际法强制实施的手段不多,因此国际法的实施一直被学者们认为是国际法的一根“软肋”。

在众多的国际条约中,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状况明显要好于其他类型的条约。原因是国际环境法除依赖一般国际法的实施手段之外,还采取了一些独特的内部化实施机制,即通过组织缔约国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定期提交报告、相互监督审查报告、根据报告讨论资金、技术援助的具体办法等各种方式来实施条约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方法和制度。国际环境法还将在条约的执行上有新的发展和突破。[9]尤其是关于“国际环境条约的不遵约机制”理论的提出,对敦促和帮助缔约方履行国际环境条约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作为国际环境援助制度的强化与补充,该机制必将为国际环境法的顺利实施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林灿铃教授在中国社科论坛暨第十二届国际法论坛上的发言中所强调的,不遵约机制是人类环境保护事业发展进程的重大创新,更是承载国际环境法走出发展困境的破冰之船。总之,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发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体现它们之间由其社会经济结构决定的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协调意志的,调整国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10]凡与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国际关系,不论它属于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还是属于其他领域的国际关系,都在国际环境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环境保护无国界”,各国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合作,必须以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国际法是真正的法,国际环境法也是“法”!为维护国家和全球公益权,为保护和改善全球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为人类进行环境活动、解决环境问题,为跨界损害的归责与赔偿,国际环境法责无旁贷!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