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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内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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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内涵

第1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法律援助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法律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民主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之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各种矛盾增多,各类纠纷频发。一些困难群众由于种种原因,仅凭一己之力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困难群众能够借助国家力量,获得律师帮助,维护自身权益。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直接体现“为民”精神的制度。

彰显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核心内涵。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原本没有能力获得律师法律帮助的公民,可以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进而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也得以彰显。

促进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虽然法律援助制度在性质上属于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法律援助经费也主要来源于政府,但由于政府的财力有限,因而需要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自1997年5月成立以来,通过接受国(境)内外的捐赠资金,为众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了资助。这大大缓解了我国法律援助需求巨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体现出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形成全社会互帮互助、平等友爱的和谐局面。

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良好,保持安定团结,这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利益差异客观存在,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如果把握和解决不好,往往容易引发社会冲突乃至社会混乱和动荡。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统筹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在社会冲突解决机制中,诉讼是规范性、程序性最强的手段。法律援助案件中绝大多数属于诉讼案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在利益冲突中处于劣势的公民在诉讼中能够得到帮助和保护,这有利于保证诉讼结果的公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亟须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法律援助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有些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协调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的关系。法律援助法规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法规体系中既有全国性法规,如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又有地方性法规,如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等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由于大部分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是在《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制定的,其中有的内容与《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适用,需要对地方性立法进行修改,以使全国性立法与地方性立法相协调。

第2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四川省总工会审时度势,及时开织法律援助微博,开创全国法律援助新形式之先河,开通第一年就吸引“粉丝”近30万,这是很了不起的成就。

“微博控”,也许是2011年中国网民最熟知的一个词汇了。每天可能有几千万微博网民正在不断刷屏,寻找信息,分享和交流周围发生的新鲜事。微博作为一种基于人际关系的信息、资源、交流和分享的传播平台,成为了多对多传播形态的社会化媒介。微博的出现已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控制与单向度传播,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职工群众,特别是面对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在平等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四川省总工会开织法律援助微博,能不断增强服务大局、服务职工的自觉意识,积极创新法律援助措施,拓展工会依法维权新内涵,为职工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工会在职工维权方面的作用,从而让“有困难找工会”这句话更加有分量。

中国工会十五大提出了“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新时期维权观。这是新形势下党对工会工作的要求,是广大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热切期待。而提供法律援助,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工会要坚持以职工为本,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了解职工需求,反映职工呼声,切实做到主动、依法、科学维权。

开通第一年,四川工会法援微博就吸引“粉丝”近30万,这便是微博的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开织法律援助微博,能有效地搭建工会与职工的交流平台,让越来越多的职工享受到法律援助的阳光。

2014年6月,43名绵阳和南充籍农民工与公司就工资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后,通过“工会微博”申请法律援助,遂宁市总工会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介入,仅用5天时间便帮助农民工成功追讨10万余元被拖欠工资。类似的成功维权案例,在四川工会“法援微博”的记录中屡见不鲜。

第3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一、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之特点

2008年市检察院与市司局会签的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19种情形。这19种情形既包括新民诉法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4种情形。同时,对申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兜底条款。

第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8种情形。并对农民工等困难群众因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申诉,作出了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

第三,明确了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援助申诉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具体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规范了检察机关办理法律援助申诉案件和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案件的4种法律文书和援助文书样式。

在实施该协作机制工作中,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据《重庆市统筹城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及时扩大协作机制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将农民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冒伪劣产品危害农业生产、医疗交通事故、农民工人身权利纠纷等申诉案件纳入双方协作范围,进一步丰富了《协作意见》的内涵。同时,各级检察机关与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联络员制度、协作案件登记制度及协助衔接机制等制度,具体保障协作机制的贯彻实施。

二、民行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检察与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必须对实践中反映出来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归纳疏理,从协作程序、协作方式、协作效果、协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综合施策。

(一)进一步扩大协作机制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贫困者能有效、平等地接近司法、参与审判,实现司法公正。因而在确定法律援助范围时应尽可能扩大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使贫困者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较为健全,基本体现了“扶贫助弱,维护稳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却存在范围狭小的问题,应予扩大。实践中处于事实关系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是最容易被侵犯,而其维权也是最艰难的,将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显然背离了法律援助扶贫助弱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议对劳动争议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围,只要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申请的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都应予法律援助。此外,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损害赔偿纠纷及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事项也应纳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以真正体现法律援助“穷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服务承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给付等八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前所言,这些行政行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特别是对公民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更是与公民的人身权益密切不可分。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将“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纳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二)应更加重视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

特殊群体与弱势群众在外延上存在重合,在司法协作实践中强调更加注重对其的法律援助或帮助,是因为经济、文化、生理、社会地位待因素的制约,这些特殊群体在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缺乏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因而需要诸如协作机制等制度的特别关注。如妇女和残疾人群。妇女由于其生理上的差异,在体力、就业、社会生活等方面的能力与男性相比,都存在相当的差距,残疾人群体包括肢体残疾(含聋哑人)和智残人群体,残疾人由于其身体或大脑上的缺陷,显然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生理健全的正常人来讲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当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也应当予以重视。

(三)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协作机制的质效

一要坚持积极运用支持方式帮助弱势群体维权。对于欠薪、工伤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条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给予支持;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视情况向人民法院建议先予执行。二要坚持快速办案机制。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快速反应、专人负责、优先办理、务求实效”为工作原则,对于弱势群体追讨欠薪、人身损害赔偿的申诉案件优先办理,优先研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尽快制作文书提请或提出抗诉,从而保证民工维权申诉案件在检察环节从快办理。三要坚持帮助申请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诉人有关诉讼权利的同时,主动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其联系法律援助中心尽快办理。

第4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组织建设上有保障

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检查局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分析双拥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局双拥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指导相关科室开展“法律拥军”工作;沟通军地联系,协调解决涉军法律事项;研究落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双拥工作其他事项。日常双拥工作中,充分发挥双拥工作联络员的作用,沟通军地联系,加强横向联系,使整个双拥工作贯穿于日常工作当中,令双拥工作常态化,机制化,做到时时不忘双拥,处处不漏双拥。

(二)实际措施上有落实

1.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作用。以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有机整合司法行政各项职能,发挥整体服务优势。通过县法律援助中心这个载体,将司法行政部门的普法宣传、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等各项职能有机结合,形成一支多职能的法律拥军主干力量,全面为部队官兵、军人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部队及军人军属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进一步畅通法律拥军渠道,拓宽法律拥军覆盖面,便捷部队官兵、军属依法维权。

2.大力落实法律拥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拥军工作重在落实,历来重视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发挥综合职能优势,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协同作战,切实维护涉军权益。每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维权服务活动,对涉军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优先审查、优先办理和优质服务,为在役的义务兵、军官、士官和仪征籍军属其家庭经济困难的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并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主动上门及时维权,从速办理,努力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3.不断夯实常态化法律拥军工作的基础。法律拥军工作,从基础做起,始终将法律拥军工作摆在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法律拥军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会议研究部署、会后真抓实干”形成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三)活动开展上有特色

开展以法律知识讲座、现场法律咨询、案例宣传展板和赠送法律书籍等部队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送法、普法,提高广大基层官兵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军营上法制课,帮助军人、军属掌握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努力在军营中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

二、存在不足及努力方向

双拥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上级领导的要求,拥军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有待改进。下一阶段,我们决心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将双拥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一)提高拥军工作质量

特别要在法律拥军上下功夫,要从质量上做文章,努力做好服务部队、军人的法律服务工作,不断丰富拥军的内涵,扩展拥军的领域,提高拥军的质量。

第5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一、工作情况及成效

(一)法制宣传效果明显2009年,是贯彻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第四年,是最为关键的一年。半年来,我县紧紧围绕“五五”普法规划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按照县委、政府年初的工作部署,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精心组织“三月综治法制宣传月”活动。县政法委、宣传部、综治委、治县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县组织开展综治维稳及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西综治维稳电[2009]1号),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平安和谐稳定”这一主题,充分利用车辆、广播、电视、板报、图书、挂图、手册、挂历等宣传工具和资料,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抓住六月安全生产月和“6.26”国际禁毒日的有利时机,把法制宣传教育贯穿始终。二是扎实开展“四下乡”和法律进乡村活动。1—4月份,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司法局、县委610办、县民族宗教局等16个部门组成的“四下乡”宣传队伍,深入到各乡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法规、禁毒防爱、打工维权、防范打邪等知识。三是全面推进“千村普法百村培训”工程。积极采取法制讲座、法律咨询、以案释法、调解讲法、写作法律文书、法制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形式,面对面地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灌输社会主义法制理念、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半年以来,共培训了110个重点村民小组,开展调解讲法566场次,使农村群众受到了全方位、面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四是清理各类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好“五五”普法迎检准备。今年是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的最后一年,为迎接明年省、州检查验收,从6月中旬开始,依法治县办对全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进行查缺补漏,为我县“五五”普法顺利通过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加大我县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实。一是加强乡、村、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组织调解员参加县、乡、村组织的基层综治维稳和普法骨干培训班,提高调解员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积极请示汇报,争取综治维稳经费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倾斜,解决人民调解员误工报酬,提高调解工作积极性。三是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开展集中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西司发[2009]11号),重点对土地征用和承包、矿产资源开发、山林土地争议、水源使用村务管理等方面的农村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化解,做到新老问题“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不落项、不漏人、不留死角盲点。1—6月,全县共受理各种类型矛盾纠纷238件,调解238件,化解成功233件,成功率达98%。其中:人民调解组织调处209件,成功化解2*件;司法所调解32件,成功调处32件;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29件,调解成功26件。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协调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正日趋完善。

(三)社区矫正稳步推进2009年是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启动年,为深入贯彻全州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启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成立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二是召开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月27日,召开了由乡镇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综治专干、司法所长、派出所长和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共75人参加的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三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而艰巨的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系统的心里健康知识等综合素质。为此,认真组织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乡村干部学习宣传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12号)、《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州、县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进一步扩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并组织县局社区矫正股及司法所长到马关县参观学习社区矫正先进经验。自启动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县吸取了全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创新地推行“接纳尊重、唤醒自尊、真诚信任、良性互动、维护自决、灌注希望”的矫治模式,效果显著。半年来,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共98人,累计期满解除矫正16人。6月在册矫正对象82人,其中:暂时无法联系28人,下落不明4人,档案健全50人。特殊病患者(艾滋病)1人。未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有效地维护了全县社会和谐稳定。

(四)安置帮教有效开展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杜绝和减少从新犯罪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安置帮教工作,自20*年以来,每年都组织帮教团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帮教工作,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全县各乡镇司法行政干部对刑释人员,采取跟踪帮教、定期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了解发展生产情况及思想动向,积极为刑释解教人员营造平等、无歧视的生产生活环境。20*年以来,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对象212人,其中:刑释196人,解教16人。今年1—6月份,全县共接收刑释解教人员28人,现已全部得到妥善安置,没有出现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五)法律援助面宽质高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云办发[20*]21号)和州委办、州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19号)文件精神,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办法》学习宣传,努力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二是认真组织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参加全州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和省厅组织的考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援助业务水平。三是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在配齐配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同时,在村委会聘请村党总支(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法律援助联系员,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对象贫困状况的调查、审核等工作。四是加强法律援助调查研究,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上半年,我县在对全县法律援助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县情的法律援助措施,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标准从原来的200元/件提高到300元/件,有效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半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2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51件。“12348”解答咨询121人次,接待群众来访198人次,解决民间纠纷16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做出积极努力。

(六)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逐步提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努力促使公证员、律师、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义务,拓展法律服务领域,不断壮大自我发展能力。2009年上半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县司法局和县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工作者执业行为的通知》,保障和促进了我县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杜绝违规违纪执业行为的发生。二是严格年检注册,对年检注册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注册。正确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力破“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难题。半年来,法律工作者共经济、行政、民事诉讼案件82件,为人民群众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二是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高办证质量。半年来,共办理种各类公证22件,其中民事公证21件,经济1件。三是加强对律师的执业监管,全面提升律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律师在执业中的收案、收费、会见、辩护、等各个业务环节,积极引导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同时,主动加强与公、检、法的业务联系,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半年来,七花律师事务所共诉讼案件11件。其中刑事1件,民事10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件,写作法律事务文书15份,接受法律咨询73人次。

(七)司法行政社会认知度提高半年来,反映司法行政工作的稿件分别被《法制网》、《*日报》、《文山日报》、《*重要信息》等媒体和报刊采用38篇。其中人物通讯《用生命奏响平安和谐歌》荣获全国首届“法治与和谐”优秀法制作品三等奖;《法律援助农民工感受到的温暖之手》荣获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改革开放三十年征文三等奖。通过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扩大了社会影响力。

(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扎实推进按照州局党委和县委的要求,扎实开展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工作信息、调研报告,广泛征求科学发展司法征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司法行政队伍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有了根本转变,对科学发展的内涵、重大意义有了深刻认识和理解,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二、存在问题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规划》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通过对全县普法依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各所站、村委开展普法治理工作的情况不容乐观,台帐、记录不规范,档案不齐全;(二)各乡镇均无法制宣传交通工具和专业宣传器材,导致农村或边远地区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薄弱环节,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难以到位;(三)人员缺编情况严重,目前,我县司法行政系统仅有在编人员38人,按编办批准的55个编制尚缺员17人,1人所现有3个,给指导人民调解、开展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和压力;(四)公证业务难于拓展,近年来,办证业务出现萎缩现象;(五)执业律师少,仅2名律师的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长期病休,只有1位律师办案,律师工作难于正常开展。(六)没有注册的法律工作者仍有以亲属为由诉讼,严重扰乱了法律服务秩序。

第6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6-0112-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同时,蕴涵着解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并呈逐年增长态势。这种现状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关爱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

1.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认识及其权益保障定位的准确性,是建设和谐社会、促使和谐社会有效形成的前提之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协调、不合理的概念。从法学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解释,即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主要包括城镇传统弱势群体、城镇新生贫困群体及农村弱势群体。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增长。弱势群体的存在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社会文明主体意识,从而延缓了现代化进程。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重新审视、正确看待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与社会地位,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是建设政治文明、安定团结的和谐社会不可逾越的关键环节。

2.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与救济,是法律保护的正义性诉求的价值反映,更是创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借助法律关注和保护弱者,更是人类理性的突出表现。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保护弱者是法律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而良法是法治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者的法律,保护弱者就必须通过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努力使弱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或者使弱者的利益得到补偿。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弱者的人文主义关怀,改变弱者的不利境况?熏确保其生存?熏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熏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3.法治的人权保障机能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内在本质,是弱势群体实现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人权的内涵丰富、外延广泛,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生命权、自由权与平等权等权利在任何时候都是人权的最基本内涵。而法治则是保障人权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的重要手段,其法律价值的追求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机能。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进一步消除特权,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给全部社会成员,充分体现法律尊重个人价值,实现个人利益的本质。

二、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1.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熏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熏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熏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熏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熏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熏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熏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熏这不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熏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2.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

3.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熏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三、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4.弱势群体在主观意识上的相对剥夺感比较强烈,其行为极易游离于社会规范范围之外,导致其社会风险承受力脆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的系数。当前,由于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完善,而新的多种改革措施又相继出台,使得弱势群体成为在改革中获益较少但承担的改革成本却很大的一个群体。在紧张贫困生活的压力下,弱势群体表现出强烈的受挫感和对现实的悲观失望甚至是疏离、怀疑社会政策和法律。在缺乏自我调解和减压能力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很容易产生各种攻击性心理、报复性心理及其他心理,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或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成为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隐患。

5.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或者法律服务质量不高,致使弱势群体利益未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由于法律援助工作未得到足够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均显欠缺,法律援助服务形式较为单一,法律援助管理机制也欠规范,抑制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的发挥。同时,以往的法律援助制度又主要着重于纠纷的事后救济,而缺乏对弱势群体事前的法律救助,因而造成法律服务的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给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消极社会后果。

1.完善现有行政诉讼机制,由此建立宪法诉讼机制,以利于弱势群体积极主张依宪法规定享有获得救助的权利。完善行政诉讼机制并由此走向宪法诉讼机制是我国走向的必由之路,但是,建立宪法诉讼机制是一项综合性的制度建设,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加以配套,才能切实发挥其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的作用。

2.拓展宪法及相关法律中弱势群体的范围,重点是将农民包括在内,把农民问题的解决提升到宪法高度,作为政府长期的而且是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效促进农业与农村发展,必须深刻地认识到,农民是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如果农民这一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问题不予解决?熏任由其恶化下去?熏建设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3.完善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实施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尤为重要,其中,最为突出的应是司法救济问题。首先,应当解决一些司法机关对弱势群体所持的冷漠态度而令他们告状难的问题,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制度,尽量降低弱势群体获得司法救济的门槛。使弱势群体能够切实、方便、快捷和经济地获取公正的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在保护弱势群体中的重要作用。

4.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进一步扩充法律援助者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其次,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运行机制及程序。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实可行,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得以合理利用,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5.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的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机制,从根本上确保弱势群体社会公平诉求的实现。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社会公平制度保障机制,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涵盖弱势群体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社会利益的从国家到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多层次的制度保障体系,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全面的保护。

第7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4.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5.对症下药: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以68件法官受贿案为分析样本顾永忠,GuYongzhong

6.努力推进我国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和司法行为科学化——首届"司法行为·南岳论坛"综述冯勇华,顾珊珊,FengYonghua,GuShanshan

7.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程颖,ChengYing

8.重塑监所民警职业心态的路径思考俞世裕,YuShiyu

9.中国司法论强化《监狱法》对教育改造工作的法律保障戴艳玲,DaiYanling

10.刑释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之我见谭婉,TanWan

11.深化戒毒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王进义,WangJinyi

12.临近解教劳教人员心理健康状况分析及指导策略杨保利,蒋文来,韩英,YangBaoli,JiangWenlai,HanYing

13.提高劳教民警"一人一策"能力素质的思考陈长华,ChenChanghua

14.亲切的关怀生动的实践——书记视察山西律师工作一周年之际工作报告王水成,WangShuicheng

15.发挥律师职能促进"平安和谐吉林"建设——吉林律师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林小平,LinXiaoping

16.青年律师职业倦怠及其应对策略研究沈定成,ShenDingcheng

17.公证机构核实权探析阚肖虹,陈健,KanXiaohong,ChenJian

18.公证有效化解征地矛盾纠纷的探索与思考程芳仁,ChengFangren

19.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扎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罗昭,LuoZhao

20.关于武汉市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思考湖北省武汉市委政策研究室,武汉市司法局

21.树立新理念赋予新内涵探索新路径实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马灵喜,MaLingxi

22.关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的几点思考吴军,WuJun

23.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关于普法模式的宏观思考李铖,LiCheng

24.法律援助:我们应当为之奋斗的事业高贞,GaoZhen

25.在侦查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践与思考蒲皆祜,PuJiehu

26.司法鉴定技术准入标准问题研究郭金霞,李小恺,GuoJinxia,LiXiaokai

27.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应然研究高乃谦,高宏雷,GuoJinxia,LiXiaokai

28.刍议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叶青锐,YeQingrui

29.物上请求权之我见——物上请求权的性质与物上请求权效力优先性的原因探索高凌燕,GaoLingyan

30.加拿大法院体系及法官选任孙建,SunJian

31.德国缓刑管理体制研究司中国司法绍寒,SiShaohan

3.加强监狱政治工作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为监狱工作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吴爱英,WuAiying

4.进一步发挥《中国司法》杂志主阵地作用,努力开创司法行政理论宣传工作新局面张苏军,ZhangSujun

5.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培养合格法律人才赵大程,ZhaoDacheng

6.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开展实证理论研究王公义,WangGongyi

7.围绕发展大局提升执行能力扎实深入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广东省司法厅,GuangdongDepartmentofJustice

8.《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解读司法部法制司,LegalAffairsDepartmentoftheMinistryofJustic

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之完善陈光中,ChenGuangzhong

10.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革与发展房保国,FangBaoguo

11.关于加快发展市级法律服务业的思考——镇江市法律服务业现状及发展调查殷敏,YinMin

12.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罪犯劳动改造研究王林,WangLin

13.监狱罪犯伤害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初探岳世龙,王林平,YueShilong,WangLinping

14.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中几个重大问题的思考储槐植,张桂荣,ChuHuaizhi,ZhangGuirong

15.强制隔离戒毒从业警察的执法理念确立与发展能力建构罗爱民,LuoAimin

16.劳教工作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刍议赵泽勇,ZhaoZeyong

17.律师职权配置的司法意义与社会贡献——简析北京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王丽,WangLi

18.关于法律服务业"调结构、促转型"的思考——以上海市长宁区律师法律服务业为范本梁玉超,LiangYuchao

19.关于公证有关问题的思考李春劳,LiChunlao

20.公证机构核实问题探讨蔡煜,CaiYu

21.公证员价值取向对公证制度价值体现之影响樊肃,FanSu

22.中国中途之家发展模式探讨吴宗宪,WuZongxian

23.中国司法论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的衔接高建勋,GaoJianxun

24.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法治武汉建设——武汉市"五五"普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李云雄,LiYunxiong

25.对法制宣传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思考朱学义,ZhuXueyi

26.浅淡"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方式的创新——对绛县开展法制教育情况的思考任和辰,张志善,RenHechen,ZhangZhishanHtTp://

27.试论法律援助咨询与预防和减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关系贾午光,JiaWuguang

28.法律援助向城市社区延伸的探索与思考王星旅,陈宣东,WangXinglu,ChenXuandong

29.福建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的实践与探索卓利营,沈海生

30.大局中定位高标准谋划——山东省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管言明,董敬贵,GuanYanming,DongJinggui

31.我国外国籍罪犯管理方针与政策探讨田林,TianLin

32.制恶扬善在引导徐玉珍,XuYuzhen

33.英国法律援助同行评估制度论述郭婕,GuoJie

3.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吴爱英,WuAiying

4.关于依法治监的若干问题中国司法陈训秋,ChenXunqiu

5.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法律援助理论研究为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体系建设服务赵大程,ZhaoDacheng

6.在老病残犯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途径之探索马承祖,MaChengzu

7.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全力投入抗震救灾工作——青海省司法厅抗震救灾工作掠影张斌,ZhangBin

8.改革创新争创一流促进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王文海,WangWenhai

9.《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解读司法部法制司,LegalAffairs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

1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解读司法部法制司,LegalAffairsDepartment,MinistryofJustice

11.学习型监狱警察队伍建设逻辑要素研究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ResearchTeamPrisonAdministrationBureau,JilinProvince

12.监狱一线干警专业化学习、考评、激励、保障机制研究——以建设学习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为视角刘世恩,LiuShien

13.对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几点思考朱晓辉,ZhuXiaohui

14.劳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教学实践研究侯全生,周树祥,邢学丰,HouQuansheng,ZhouShuxiang,XingXuefeng

15.老病残罪犯的管理教育难点及对策思考张洪建,ZhangHongjian

16.江苏法律服务业发展研究——以经济转型升级为背景江苏省司法厅课题组,ResearchTeam,JiangsuDepartmentofJustice

17.中国司法论律师服务可得性的制度保障王进喜,张玲,WangJinxi,ZhangLing

18.论公证诚信建设葛建强,GeJianqiang

19.公证事项证成探析胡开东,HuKaidong

20.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机制形成及完善的思考郑宗瑶,ZhengZongyao

21.加强社区矫正文化建设之思考王建田,WangJiantian

22.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责任型政府胡一丁,HuYiding

23.坚持依法决策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关于湘潭市"依法决策示范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的思考陈壮志,肖忠华,ChenZhuangzhi,XiaoZhonghua

24.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调研报告贾午光,贺春云,JiaWuguang,HeChunyun

25.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对策研究王元芳,WangYuanfang

26.放宽地区降低法律职业资格申领门槛的实践与思考王永革,WangYongge

27.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初探郭华,GuoHua

28.服刑人员法律援助模式的探索与思考裴俊杰,PeiJunjie

29.保全证据公证实务探析陈胜民,蒋丽,ChenShengmin,JiangLi

30.2010年"两会"三题——解读总理两会言论亮点杨海坤,YangHaikun

31.香港法律援助的新发展及启示房保国,FangBaoguo

3.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吴爱英,WuAiying

4.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在新的起点上把法律援助工作推向前进赵大程,ZhaoDacheng

5.刑事和解的现实困境解析中国司法葛琳,GeLin

6.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构建法治化社会管理新模式张进,ZhangJin

7.在整合中凸现职能在创新中发挥优势——对嘉兴市开展"法律服务助推发展"专项行动的几点思考孙建良,SunJianliang

8.大力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推动新时期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北京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山东省司法厅,河南省司法厅,湖北省司法厅

第8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一)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不足

尽管我国已经有诸多的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意义、性质及与传统教学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别认识仍然不够清晰,导致各大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误认为主要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掩盖了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此外,有些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误解,在自身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知识“恶补”,以弥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而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弥补传统单一知识教学的缺陷。故试图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弥补知识缺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重大误解,且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来看,对提升法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课程单一

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学生以律师诉讼业务实践为依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案件等活动。这种课程设置,缺乏法官、检察官的参与指导,课程内容过于单一,也很少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选择多样性的实践课程。此外,一些高校过于强调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将课程仅设置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缺乏必要的课堂讲解、讨论、总结和反思,明显违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中的相关指导性要求,学生的职业技能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和案源难以保障

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极少数高校可以获得如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来源于本校的支撑。但实际上,由于整体上国家对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经费有限,再加上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办案经费紧张,有些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讯、打印等基本费用都是教师和学生处理的。这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挫伤了教师和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难以接触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单纯依靠指导老师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相关法律也未规定在校法学学生具备“准律师”的身份,导致学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出现尴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许其出庭,或公安、检察院拒绝其会见、阅卷等现象。此外,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和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案源,加上当事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不信任,导致学生能实际参与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二、完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对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对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对其认识,防止偏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既要注意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又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高校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时,应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之上,注意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差别,注重学生对案件的参与和实践,但同时也要注意对课程的总结、反思和强化对学生的指导。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让学生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将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过程,故应充分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之上,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对诊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前,应加强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学生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时也要注重对其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因此,应注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养,以更好地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量受指导教师、经费和案源的影响较大,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等因素,应设置为选修课,适当控制人数,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在指导教师的配备方面,可以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等作为指导老师,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总结部分;另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参与的案件作个别指导。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此外,还应兼顾案例教学法、传统的理论讲授等,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扩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

基本的经费保障是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应坚持“内挖外引”。“内挖”是指,一方面整合法学院系的教学资源为诊所法律教育服务,如办公场所、教师配备、实践活动等,将司法实践课程和实践活动整合到诊所法律教育中以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积极争取法律人才培养经费,通过相关课题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支持,还可通过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中获得资金支持,如高校的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支持等。“外引”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要坚持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学院系师生的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法学院系教师可以通过法律讲座或业务培训获得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校友会或社会捐赠等获得一定的教育资金,还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法律援助,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等。

三、结语

第9篇:法律援助的内涵范文

态度决定力度,认识指导行动。为了更加积极主动地搞好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我首先在学懂弄通此项工作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上下功夫,能动地认识到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在的地位与作用,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重大意义,不断增强紧迫感、自觉性、责任感,做到警钟常鸣、居安思危,集中精力抓好平安建设工作的落实。一是认真自学。工作中抽出必要的时间,大量阅读平安建设工作的政策、标准、要求、方法和措施。业余时间经常听广播,看电视,读报纸,对平安建设工作的事情处处留心观察学习,有效地提高了做好平安建设工作的能力。二是积极参学。对于上级集中组织的有关平安建设的学习、会议、集训,积极参加,善于思考,常做笔记,提高了集中学习的效果。我撰写的《开展“四大工程”促进平安建设》一文,先后被河南法学网、河南平安网、许昌日报、许昌法学杂志刊登,对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三是交流互学。经常与同事交流学习平安建设工作的心得体会,深化了开展好平安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既提高了自己,又影响了别人,起到了互帮互学的效果。

二、抓好宣传,积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为了做好平安建设的宣传舆论工作,进一步扩大平安建设重大意义在社会上的知晓率,我在分管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我局宣教工作中,积极围绕平安建设工作,指导业务部门开展了多项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一是协调媒体进行宣传。发挥分管工作与媒体打交道较多的优势,协调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我局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报道。特别是协调河南法制报头版头条宣传我局在全省民意度调查中荣获第一的报道,受到了市政法委蒋书记的批示表扬。二是借助会议进行宣传。利用召开会议的时机,对开展平安建设工作进行宣传,做到逢会必讲,起到了以会代宣的良好效果。例如,在上半年协调召开的全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上,我们把围绕平安建设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的任务分解到各个单位,一举两得,使宣传与分工双丰收。三是开展活动进行宣传。经常借助农村集市、庙会、节假日和12.4普法宣传日,开展平安建设的法律法规专项宣传活动,不断扩大了宣传面,有效地发挥了舆论的积极引导作用。四是发掘典型进行宣传。我始终把平安建设工作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凡是能与平安建设挂上钓的工作,都站在这项工作的角度来思考,来宣传。比如,在我与市委组织部的同志一起检查农村三级联创时,发现许昌县张盘镇师庄村支书兼调解委员会主任张品正任职八年确保平安稳定的后,便协调许昌日报社法制部的记者,从平安建设的角度,对其进行了专门的采访宣传,起到了宣传典型,推动工作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融入工作,将平安建设贯穿到始终

2009年,围绕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我局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四大工程”活动,即百名律师进百企工程、法律服务新农村工程、法律援助暖人心工程和千村万户大调解工程。截止目前,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受到公众的广泛好评。我在参加“四大工程”活动中,能够很好地将平安建设纳入到各项活动中去,做到了贯穿始终。首先,参加活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平安建设。2009年是我市全民创业、城乡一体、环境创优,提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一年。实现市委、政府的这些目标,最基础的要有一个平安稳定的好环境。为此,参加我局开展的“四大工程”活动,就更应该把平安建设作为首要任务。在参加“四大工程”活动的全过程中,我对这个目标自始自终都是非常明确的。即想为平安所想,做为平安而做,急为平安所急,谋为平安而谋。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实力,以“四大工程”活动为载体,大力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其次,注重落实是更好地讲究平安建设的实效。在“四大工程”活动中,对活动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注重在具体工作中狠抓落实。例如,在局里组织的征求企业对百名律师进百企工程意见中,我带领同志们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跑,认真听取企业的意见反馈,并及时解决反映的问题,受到了企业的好评。在法律服务新农村工程中,我结合负责长葛市石象乡老官赵村村容村貌整治工作,对该村进行普法和平安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树立规则意识和建立抓好新农村平安建设的长效机制,受到了市委石副书记、市政府熊副市长的肯定,并在全市村容村貌整治工作现场会上作了典型发言,为我局争得了荣誉。再次,大抓基层是更好地为平安建设打好基础。千好万好,基层要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了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我与同志一起,跑村串户到所,深入了解基层情况,倾听群众反映,指导有关人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在法律援助暖人心工程中,听到村民讲有些援助对象和有些较小的案件,到县法律援助中心太远,不方便的反映,我与法援中心的同志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很快建立起农村法律援助受理点和村级法律援助联系点,并在应援尽援的基础上提出了援好援快的要求,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省中心的肯定。同时,我在参加全市涉法涉诉督查期间,也是与同志们一道经常深入基层,帮助基层解决了常年难以解决的讼累,受到了基层的欢迎。我组一名同志还被评为全市涉法涉诉督查先进个人。

四、存在问题

一是对平安建设的理论思考仍然不够。主要表现在满足于概念上的认知,对理论内涵及其外知之甚浅。

二是对平安建设工作的思考仍不够细。主要表现在善于抓看得见,摸得住的工作,对潜在的情况分析不深,看得不透、把握不够。

三是抓好平安建设的能力仍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仅仅能够处理一般性的平安问题,对于较为复杂和难度较大的事情,还缺乏经验,方法和措施还不够多。

五、下步打算

2010年是市委、市政府提出“一争四推三提升”和提高执行力年,即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城乡一体、全面创新、民生改善;提高思想解放水平、领导班子和基层组织建设水平、各级干部执行力水平。任务既艰巨又光荣。要实现这个目标,就更加需要平安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为此,在平安建设上我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树立高境界,振奋新精神。对平安建设要有时代的境界,全球的眼光。要有公仆的境界,服务的眼光。要有脱俗的境界,责任的眼光。树立完成平安任务的信心、决心、忠心、热心的新精神。

二是瞄准高标准,拿出新举措。在平安建设上要定位准确,贯彻落实,发挥作用,典型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