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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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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政策

第1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现在我国的保险公司为了加强自己公司的竞争力,目前像平安、人保、太保等较大的国内车险保险公司都已实现了全国通赔,这些公司在国家的各个城市都开设分公司。

车主在异地购买了汽车保险之后,一旦在异地出险,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异地理赔的渠道,只要去到保险公司任何一个理赔的网点,就可以享受车险查勘定损、接受索赔单证、支付保险赔款等服务。异地购买车险,由于保监会信息交换平台的控制,为避免扰乱其他省保险市场,跨省信息不共享,也就是说在异地购买保险第一年您是不享受任何优惠系数的,按新车进行承保,一般折扣为8.55折。

理赔上由于承保公司不在本地,所以查勘需要委托当地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金额较大的承保公司会派遣当地查勘人员前往异地定损,这样时间上会拖得较长沟通也不方便。

另一方面是车船税缴纳问题。根据车船税政策,车船税是由保险公司代征的,车主在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但是按照车船税属地征收的原则,即时车主为爱车投保异地车险,外地的保险公司是无法代征车船税的,车主必须要自行回本地缴纳车船税,这就很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支出,而且车主不得不奔波劳碌。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第3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一是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年内实行全面即开即兑。为进一步为中奖者兑奖提供便利的条件,**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这一新规定从**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以前我市只在餐饮、娱乐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里实行即开即兑,但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行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都应该即时为中奖者兑奖。同时,中奖者也可以到**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

二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市地税局在**年扩大了车船税代征单位的范围,增加了缴纳税款的方式。在增设征收窗口、保留**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代征车船税的同时,还将招商银行和**银联纳入代征单位范围。纳税人不仅可以去征收点和代征点上门缴税,还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银联的自助缴税方式缴纳车船税。这些措施的出台,突出地体现了**市地方税务局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

三是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要求,于近日取消了和不再参与6项在地税局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工作。取消的年检事项包括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工作;不再参与的年检工作为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取消和不再参与上述企业年检事项后,地税部门将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督。

二、在进一步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过程中,市地税局还将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围绕广大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进一步提高多领域、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在“服务纳税人,让纳税人满意”的出发点上。

一是从打造信用政府的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承诺落实工作,保证各项服务承诺得到全面、规范的执行。扩大教育引导面,把漏税解决在服务工作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再就业工作做好新贡献。扩大“一门式”审批服务的范围,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也纳入“一门式”审批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强奥运涉税服务工作,为奥运筹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落实情况,为纳税人服务,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鼓励和扶持。

三是做好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范围。优化征收系统,规范征收行为,掌握税源动态信息,降低征纳成本。落实个人机动车多种征收方式。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规程。完善车船税征收系统。

四是加强“12366”呼叫中心建设,搭建系统咨询服务网络。推广应用远程业务支持坐席。整合搭建系统短信平台,开通电话对外呼叫功能。充分利用12366平台开展税收宣传、通知提醒、咨询查询等工作。开通电话报税功能。推进热线、网站相关功能的整合。推广开展电话预约办税服务。同时,拟开展“12366”为纳税人服务微笑天使评选活动,通过推广“12366”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精神,集中展现**地税系统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风貌。

五是根据税收法制宣传的特点,捕捉纳税人关注点,剖析典型案例,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公告》免费发放和电子版网络工作。在继续办好合作专栏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经验,开展更具有互动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发挥专题栏目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注重宣传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涉税政策,税收法规,真正满足广大市民与纳税人的需求。

六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治税、民主治税、依法治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研究税收工作,研究制订《**市地方税务局**-**年发展战略》,按照税收自身规律推进税收工作。发扬民主,倾听基层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提高决策和工作的民主性。坚持依法治税,尊重纳税人权益,优化服务方式,提高税收遵从度。

七是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六大体系,理顺征、管、查各序列业务关系,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将贯穿在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中的征管业务,进行梳理、归并、优化、简化,压缩管理层次,简化管理程序和手续。整合后台,统一前台。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并建立相应的网上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一窗服务、全程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一屏式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简化行政管理过程和程序,缩短循环时间,规范运行程序,实施工作提速。

第4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为推进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效开展,服务人民群众,*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结合税收工作特点提出,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有效执行的作风,把“重思为政之道,重塑党员形象,重组业务流程,重建组织体系,重构绩效机制”的“五重要求”具体贯串到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始终,突出能力建设。按照“做细征收,做精治理,做强稽查,做实税政,做优服务”的“五做”的工作要求,全面推动*地税的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对内,要坚持“热人心、聚人心、稳人心”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教育,进一步关心群众,进步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对外,要把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实到不断进步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上来,落实到树立政府工作部分形象上来,要亲民、敬民、爱民。把是否解决了广大纳税人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题目,广大纳税人是否满足作为衡量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一、在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市地税局相继出台了三项方便纳税人、消费者的措施,通过具体工作把学习效果落到了实处。

一是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年内实行全面即开即兑。为进一步为中奖者兑奖提供便利的条件,*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这一新规定从20*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以前我市只在餐饮、娱乐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里实行即开即兑,但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行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都应该即时为中奖者兑奖。同时,中奖者也可以到*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

二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市地税局在20*年扩大了车船税代征单位的范围,增加了缴纳税款的方式。在增设征收窗口、保存20*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贸易银行代征车船税的同时,还将招商银行和*银联纳进代征单位范围。纳税人不仅可以往征收点和代征点上门缴税,还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银联的自助缴税方式缴纳车船税。这些措施的出台,突出地体现了*市地方税务局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

三是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要求,于近日取消了和不再参与6项在地税局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工作。取消的年检事项包括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下岗失业职员再就业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工作;不再参与的年检工作为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取消和不再参与上述企业年检事项后,地税部分将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视。

二、在进一步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过程中,市地税局还将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围绕广大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进一步进步多领域、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在“服务纳税人,让纳税人满足”的出发点上。

一是从打造信用政府的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承诺落实工作,保证各项服务承诺得到全面、规范的执行。扩大教育引导面,把漏税解决在服务工作中,进步纳税人满足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再就业工作做好新贡献。扩大“一门式”审批服务的范围,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职员也纳进“一门式”审批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强奥运涉税服务工作,为奥运筹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落实情况,为纳税人服务,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鼓励和扶持。

三是做好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个人所得税服务治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实开具范围。优化征收系统,规范征收行为,把握税源动态信息,降低征纳本钱。落实个人机动车多种征收方式。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规程。完善车船税征收系统。

四是加强“*”呼唤中心建设,搭建系统咨询服务网络。推广应用远程业务支持坐席。整合搭建系统短信平台,开通电话对外呼唤功能。充分利用*平台开展税收宣传、通知提醒、咨询查询等工作。开通电话报税功能。推进热线、网站相关功能的整合。推广开展电话预约办税服务。同时,拟开展“*”为纳税人服务微笑天使评选活动,通过推广“*”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精神,集中展现*地税系统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风采。

五是根据税收法制宣传的特点,捕捉纳税人关注点,剖析典型案例,进步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公告》免费发放和电子版网络工作。在继续办好合作专栏的基础上,鉴戒相关经验,开展更具有互动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发挥专题栏目的上风,通过各种渠道注重宣传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涉税政策,税收法规,真正满足广大市民与纳税人的需求。

六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治税、*治税、依法治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研究税收工作,研究制订《*市地方税务局20*-2010年发展战略》,按照税收自身规律推进税收工作。发扬*,倾听基层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进步决策和工作的*性。坚持依法治税,尊重纳税人权益,优化服务方式,进步税收遵从度。

七是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六大体系,理顺征、管、查各序列业务关系,公道分工,协调配合。将贯串在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治理、申报征收、税源治理、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中的征管业务,进行梳理、回并、优化、简化,压缩治理层次,简化治理程序和手续。整合后台,同一前台。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回并到办税服务厅同一受理,并建立相应的网上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一窗服务、全程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一屏式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简化行政治理过程和程序,缩短循环时间,规范运行程序,实施工作提速。

第5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机动车环境税;重复征税;居民收入;预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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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可以对出口到美国的产品自由征收碳关税,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70美元。“呼吸税”这一名词走红。而对机动车的污染排放物征税(下文简称机动车环境税)则无异于机动车的“呼吸税”。2010年1月27日《新京报》提到环境税税费改革,机动车将可能纳入征税范围,环境税再次吸引公众眼球。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副司长杨遂周指出,环境税税制正在研究之中,具体的征税范围、开征时间,管理机关尚未确定。本文在此仅讨论机动车环境税能否带来空气质量的改善等问题。

一、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权衡

现行与机动车有关的税收至少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等6个税种。机动车、燃油的增值税普通税率是17%,乘用车消费税税率从1%~40%不等,无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00元/l,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为1.40元/l,柴油消费税税率为0.80元/l,车辆购置税普通税率为10%,车船税年定额税率36~660元每辆或者16~120元自重每吨。资源税在原油开采、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及其附加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及其附加在机动车、成品油的生产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在购置后入户时征收,而车船税则在车辆保有环节按年征收。所以综合来看,机动车的税负已经不轻了。仅就汽油消费税来说,无铅汽油1.0元/l的定额消费税税率意味着其税负已经超过15%(93号无铅汽油现含税价约为6.5元/l)。如果不调整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机动车环境税至少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重复征税:

1.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如果说消费税中乘用车和汽车轮胎这两个税目的设置主要是抑制奢侈消费和长线产品调节,还没有着重考虑机动车尾气对环境的损害,那么成品油消费税、资源税就已经包含了环境污染与保护的因素,所以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明显会造成征税目的上的重复征税。

2.征税环节上的重复。首先,机动车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机动车所有者或者实际管理人,选定的征税对象应该有利于税款的便利征收。其次,顾名思义,机动车环境税应该是对机动车所排放的尾气征税,而将尾气作为征税对象是缺乏可操作性的。从税源管理的角度看,源泉扣税有利于征管,那么只能将燃油或者机动车本身作为征税对象;或者将废气排放换算至燃油消耗,这样还是将燃油作为征税对象。另外,为实现税负公平,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税负重,机动车环境税的征税对象也应该与燃油相关。所以,如果征税对象确定为车辆本身就与车船税重复;如果确定为燃油又与成品油消费税重复。事实上,由于机动车负担的相关税种已经涵盖了机动车生产至保有、使用环节以及燃油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机动车环境税的开征在征税环节上必然会与现有税种重合。

如果调整现行税收政策以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提高,则又会在一定时间内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和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目前有效运行的税种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但无论从征收效率还是保证财政收入水平来说都还是可以接受的;而现在应当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我国经济形势的好转。笔者欲强调的只是近期,尤其是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还不适宜推出这一牵涉面广的税制改革。因为造成现在的空气污染等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不是税制上的问题,而是财政上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则是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和能源利用效率的问题。

二、我国现行税制与环境问题

本文讨论的机动车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尾气排放,也就是空气污染,如氮氧化合物。目前对机动车环境税的研究不多,而更多是从环境税这一更广泛的领域去研究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及应对方法。西方学者提出了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假说,即所谓的“双赢”目标:一是环境目标,能够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有效地抑制污染,实现环境状况改善;二是非环境目标,利用其税收收入来降低现行税制对劳动和资本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孙刚等认为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范围有限,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现有文献所做的研究大多没有涉及这两个目标都要依赖于经济增长方式和财政支出结构。笔者认为,我国环保方面税收措施的不足是充分考虑了经济增长方式的结果。

事实上,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有较大差别,尤其在经济增长方式上。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是粗放型的,2003年我国单位cdp能耗是日本的10.40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33倍。2008年我国可比价格单位gdp的能源消费是0.152千克标准煤,反比2003年的0.129千克标准煤上升了17.83%,说明我国能源消耗型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根本上的好转。在这种情况下,如此抑制能源消费显然会对gdp增长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所以环境税对我国是一个折衷,并不是“双重红利”。开征环境税能不能带来社会福利的改进取决于环境税所组织的财政收入形成的财政支出能不能弥补其带来的经济增长损失,机动车环境税作为环境税的一种也是如此。笔者认为,税制能不能做到“绿色”,关键要看财政支出是否“绿色”。

三、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

从理论上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筹集财政收入;二是空气污染治理;三是经济效应,也就是为了特定的经济目标,如鼓励某些行业或者抑制特定行业的发展。国家政策研究机构暂时还没有提到机动车环境税的具体政策目标。按主流观点,机动车环境税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下面笔者分别就上述三个政策目标具体展开讨论,说明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否能够实现这些目标,进而说明在我国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时机是否成熟。

1.筹集财政收入的政策目标。目前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已经不低,许多学者明确提出我国宏观税负过重了。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2009年国内生产总值为335 35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全国财政收入预计达到68477亿元,增长11.7%。这可以初步估算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20.42%,如果考虑政府土地拍卖等其他收入,则比重会更高。而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2010年要执行一系列的政策性减税措施,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不应该定位为筹集一般意义上的财政收入。当然,从财政收入的绝数额来看,财政资金不是充足的,特别是对承担了大量具体事务的地方政府

来说,环保支出确实不足,远远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但这是财政支出调配和支出效率的问题。我国财政支出方向是固定投资、一般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支出,而环境保护支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2008年人均环保支出只有112元,仅占财政支出的2.32%。(详见表1)。近年我国财政收入增幅比较大,均超过gdp的增幅,而其增收的部分主要被基础建设和一般公共服务所消化,环保方面支出的绝对增长量并不高。也就是说,目前我国的财政还无暇顾及太多的“绿色”支出,那么“绿色”税收先行就值得商榷。

2.治理空气污染的政策目标。我国目前实际有效运行的18个税种所组织的收入在原则上是纳入财政整体预算体系的,并没有建立起严格对应的专项支出基金,不像美国等国家的许多支出项目采取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文笔者已经论述了我国环境保护支出过低并不是因为政府财政收入不足,而因为其不是财政支出的重点,而且这部分环保支出还包括了环保部门的部分行政、检测等费用,因此,财政支出中真正用于污染治理的费用额度会更低,而污染治理的重点又是工业“三废”和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废水,对空气污染治理的投入微乎其微。2010年中央预算环保支出1412.88亿元,中央本级支出55.26亿元,对地方转移支付1357.62亿元,因此预计2010年全年环保支出大约是1600亿元(在环保支出中,中央预算支出通常占总支出的90%以上),而且本年度的环保支出重点也不是空气污染治理。如果机动车环境税不能有所突破,及时建立空气污染治理的专项支出基金,那么其治理空气污染的作用就会受到广泛的质疑。因为如果不能将机动车环境税所组织的税收收入建立起用于治理空气污染的专用基金,机动车环境税收入就会被挪用至其他方面,政府预算大幅提高空气污染治理资金预算支出就很有可能落空,进而希望其能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愿望就会落空。如果不能达到改善环境这一目标,那么机动车环境税最终相当于执行了简单的增税政策,与当下应对金融危机的刺激内需的大方针是不符的。所以,如果不是为了建立专门的空气污染治理基金,就没有必要开征机动车环境税。

3.经济效应目标。那么开征机动车环境税是为了发挥其经济调节效应?环境税的经济学基础是负的外部性。根据庇古理论,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理论上这是帕累托改进,实际则因为开征环境税的负面影响而变得复杂。要想获得机动车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就应该在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引起的经济损失和税收收入循环收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机动车环境税也是如此。机动车环境税主要是为了消除机动车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其直接经济效应包括两个:(1)组织为治理空气污染所必需的财政资金,这个目标无法实现(已在上文讨论过);(2)对机动车行业、居民消费的直接或间接影响。

一是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机动车行业的发展。首先,汽车业是我国产业部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其次,财政部刚,2009年实施的“汽车下乡”政策延续到2010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延续到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指定范围内的机动车财政支出将给予补贴,主要是轻型客货车和摩托车,均是关系到进一步促进农村客货流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车型。如果近期内推出机动车环境税,则明显会抵消部分乃至全部财政补贴,农民将难以得到实惠,还会间接损害国家政策的信誉。而且,在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上国家政策也明显向小排量乘用车倾斜,2008年9月1日起1.0l以下(含1.0l)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而今年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所以,近期内推行机动车环境税也会明显抵消之前的政策效应。如果说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目的是抑制高排量汽车的消费,那么简单提高其消费税税率即可。事实上,2008年就是如此,对排量3.0l至4.0l(含)和4.0l以上的乘用车大幅提高了消费税率。

二是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抑制居民消费。机动车现已成为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工作、出行的必需品,尤其是摩托车之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所以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并不能显著降低居民对机动车的使用率。机动车环境税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不能转嫁,开征这一税种无疑会直接加重居民的负担,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降低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居民分配份额,这与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所强调的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是有冲突的。事实上,我国居民收入占gdp比重已经很低,杨卫华呼吁改革税收制度,提高居民收入比重和运用税收手段,减轻税负,增强居民的消费能力。而安体富、蒋震则旗帜鲜明地提出,我国居民最终分配率一直在下降,至2009年仅为58.9%,远远低于具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平均73.4%和日本2005年的73.4%;而导致居民最终分配过低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

四、政策建议

第6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环境税;二氧化碳税;低碳经济;税式支出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欧盟环境税理论概述

环境税亦称生态税或绿色税,最早由发达国家开征。欧盟国家在工业化革命进程中生态环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坏,政府亟需通过政策和经济手段分配环境资源和保持生态平衡,于是环境税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环境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而增加的社会成本,内化至产品和服务的成本和价格中,通过市场手段来保护环境资源。广义的环境税包括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各类税收,如环境税、资源税、汽油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能源税、废弃物税、废水税、噪声税等等,不一而足。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税的提出。1912年,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用解决外部性的税收方法来解决保护环境的政策问题,即通过征收环境税(庇古税),迫使厂商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Pigou,1912)。庇古认为,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导致了私人的最优而非社会的最优。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应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外部纠正私人成本。使得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应的社会成本和利益。简单地讲,庇古税是以从量税的形式根据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或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来确定污染排放者的纳税义务,并对之直接征收。福利经济学的代表人物马歇尔则为环境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他认为环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公共物品,因此,环境税是一种重要的环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经过一百余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欧盟国家有关环境税的研究日趋成熟完善,张会萍(2002)、周国川(2006)等总结了欧盟的环境税理论发展趋势。认为目前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环境税要素的研究。为了保证政府和公众能够接纳环境税政策,同时为了保证环境税实施的有效性,环境税征税对象的选择必须与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关。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难以确定和监测的情况下,应简化税基的确定方式。理论上的最优税率应能够使削减排放的私人边际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从而实现社会成本的内在化,但种种因素的存在使之仅仅能停留在理论阶段。而可行的次优税率选择应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并根据各种信息的变化即时作出调整。

二是对税收公平的研究。环境税产生的分配影响会增加不公平,而这种不公平对不同群体的影响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体、不同类型的家庭、不同的类型行业或企业、企业与家庭之间等等。政府需要针对不同的分配影响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来减轻那些最受影响群体的税收负担,以实现更为有效的公平。

三是对环境税收人的研究。在这一问题上,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环境税收入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资助环境改善开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环境税款应使用在特定污染问题的特定群体上面,增加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相应减少其它税收,来补贴那些受影响最为严重的群体。甚至也有观点认为环境税应与其他税收一样,是公共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减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为了正确使用环境税款,使用方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环境、社会、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的机会成本(张会萍,2002)。

四是有关环境税收效应的研究。任何税收的首要职能是收入功能。环境税也不例外,除了对负外部性的纠正以外,环境税还可以增加公共财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业化国家公共财政收入主要依赖所得税,但所得税的扭曲效应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和投资,因而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所得税转化为不具备扭曲效应的环境税。这样既改善了环境质量同时又减少了额外的税收负担,此即环境税的“双赢效应”假设。目前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体现在环境税的非环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税向环境税会减少对劳动力的税负,在实现更清洁的环境同时也能增加就业。

近年来低碳概念的提出,则将环境税和低碳发展紧紧联系在一起。斯特恩认为气候变化归根到底不仅仅是一个环境问题,也是一个经济和财政的问题,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包括环境税在内的相关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欧盟各国环境税收实践的比较

(一)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一体化

欧盟各国在有关生态环境的税收政策制定上,经历了从简单的补偿成本收费,到有针对性地开征特定的环境税种,再到对税制的全面绿化改革的过程,历时一百余年。从早期庇古税的提出直至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阶段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税主要表现为收费形式。通过收费,由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相关成本。主要种类有特定用途收费、用户费等等,属于环境税的雏形阶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欧盟各国开始实施环境(保护)税、资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汽油消费税等,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虑了环境资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则是环境税制度的迅速发展时期。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紧张的形势,实现减少碳排放的目标,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为目标的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开始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战略行动,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调整:包括产业政策、能源政策、技术政策、贸易政策、财税政策等。为了推行有利于环保的财税政策,许多国家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现欧盟环境税费政策一体化改革,包括欧盟成员国的能源税改革、环境税费结构调整,建立税收减免和返还机制等。基于欧盟统一市场建设和环境保护与产品竞争力维护需要的原则,其环境税费以市场运作作为前提和基础,其税率费率的制定与环境资源的价值正向联系。欧盟税费一体化的基础基于环境标准和管理的一体化,早期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差异较大,阻碍了正常贸易,为消除影响,当时欧盟环境政策的主要议题就是环境标准一体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环境行动项目涉及到固体废弃物和污水排放为各成员国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尽管起草者和建议者欧盟委员会并没有方案的决策权和实施权。但是却对欧盟环境政策一体化产生了深远影响。80年代欧盟环境税费的主要特点就是要求各成员国建立限制空气污染物排放的税费政策。由于国情不同,在具体费税政策方面,各成员国并不相同,总的来说,差别收费和多重征税制度是欧盟环境费税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欧盟重点对现有政策进行审查和修订。加强政策发展方向一体化的协同。欧盟环境政策战略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体化环境政策框架,来协调欧盟各成员国绿色税费的改革和调整,这对环境标准制定的影响很大,也推动着新手段的开发和运用,促使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环境政策更加协调。欧盟环境政策的创新包括欧盟整体层次与欧盟国家层次,欧盟整体层次的环境政策创新仅具有指引和协调的作用,所采用的标准是下限标准,即各成员国排放标准和收费(税)标准最低不能低于欧盟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标准,并且最低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修订并提高,以鼓励条件成熟的成员国执行更为严厉的环境标准,同时给条件尚未成熟的成员国时间上的缓冲余地。

(二)欧盟国家环境税制改革的措施

1.开征各种环境保护方面的税种。主要是是对污染物或者污染行为征收污染税。OECD(1993)的研究表明,与政府管制相比,环境税的主要优点是:环境税通过改变相对价格促使生产者和消费者考虑环境影响,其灵活性更高。许多国家都将环保规章制度和环境税以及其他一些经济手段以互补的方式加以综合运用。目前具体开征的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废气排放课征的污染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见表1)、二氧化碳税、二氧化氮税,欧盟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丹麦、瑞典、芬兰、挪威等在90年代开征。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芬兰在90年代开征,目前瑞典、挪威、荷兰、丹麦也开征此税。二氧化氮税目前有法国、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国开征。二是水污染税,目前欧盟国家绝大部分都开征此税。三是垃圾税,目前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开征。四是噪音税,目前荷兰开征了机场噪音税,德国开征了汽车噪音税。五是农业污染税,主要针对农药和化肥产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等国开征。

2.绿化原有税制。一是取消原有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产品的税收优惠,调整原有税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税制中不符合环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规定;二是对原有税种如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车船)税等实行更有利于环保的税收政策,绿化原有税制。如为推广无铅汽油的使用,目前欧盟国家对含铅汽油实行高消费税政策,实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税调整方面,主要包括对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如荷兰和德国允许税前扣除和给予税收抵免等;荷兰和芬兰为鼓励环保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允许环保设备可以加速计提折旧等。机动车(车船)税方面,目前德国按机动车的污染程度分档征收机动车税,无污染排放的电车则免予征收;英国、芬兰的政策是对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车辆减征或者免征机动车税;意大利则通过对环保车实行减征销售税的方式来鼓励人们购买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从欧盟的环境税收实践来看,各国政府都比较注重运用税收手段来加强环境保护。一些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制度已经比较完善,环境税收入已经成为其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如荷兰的环境税收入占其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14%。环境税收在减轻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和突出,如通过对含铅汽油征收高额消费税,目前欧盟国家已全部使用无铅汽油。丹麦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税,按行业不同对交通事业、商住用电、轻工业、重工业分别设计了高低不同的碳税税率,其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从1980~2002年的22年间,丹麦能源消耗总量基本保持稳定,但从能源消耗结构来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气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洁能源的使用却在逐步增加,从而导致丹麦整个能源业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减少态势,未实行碳税前的1990年,丹麦的能源工业碳排放量为5270万吨,2005年为4940万吨,总量减少了340万吨。1990年,电力生产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为937克,2005年为517克,减少了420克,降幅为44.82%(李璎,2011)。碳税的征收对丹麦能源结构调整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他如瑞典等国家都有类似经验。

三、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和环境税收政策现状

(一)环境问题困境

我国作为新兴工业大国,面临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我国经济总量庞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综合对比全球主要大国单位产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国却处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着同样创造单位价值,中国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带来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加重,不仅工业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境污染进一步加剧,目前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蔓延,生态破坏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将严重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文明和谐发展。因此,实行低碳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唯一选择。

目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着许多现实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保障体系还不完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合理,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低碳技术的开发与储备不足等等。从政策层面来看,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不健全,相关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不完善。这将会极大地阻碍政府在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低碳经济中主导作用和引导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阻碍现代化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结构转型建设步伐。因此,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该从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资源节约以及发展低碳产业的环境税收政策体系,完善相关的能源政策和环境保护法规。

(二)环境税收制度现状

与欧盟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护环境的税制建设还较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国缺乏绿色环保的设计理念,首先是现行税制体系中没有针对环境污染制定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种。其次,现有税制的绿化程度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环境保护的正效应,税制结构、税种的设立安排并没有特别关注当前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和内涵。目前的税制结构体系中与环境资源相关的税种有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种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确实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税制整体绿化不够,高速增长的经济和税收收入速度未能在发展当中起到更好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积极作用,反而可以这样说:经济增长、税收增长是以高能耗、高污染为代价取得的。

由于现有税制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适应低碳发展的时代要求,因此进行税制的绿化改革是势在必行。欧盟环境税制改革的历程和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如何借鉴欧盟已经取得的环境税制研究和实践成果,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税收理论,并建立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环境税制,是一个非常现实和紧迫的战略问题。

四、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内容

(一)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面临的不可回避的问题,政府设计绿色税制时要充分考虑各地区发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要具有前瞻性和整体性,应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业和污染企业、鼓励和促进低碳产业的发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税收制度从宏观上对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微观上对企业的生产或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其选择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根据我国在低碳发展方面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并结合欧盟环境税收方面的实践经验,来构建我国环境税收体系:首先应设计税费整合方案,使之一体化。其次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深度改革,利用税负转嫁方式提高资源产品和易污染产品的价格。提高生产者和使用者的相对成本,保持对生态环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新的环境税种,包括专门的环境(保护)税、碳税等,并实行专款专用。另外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税体制,除个别地区以外,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国家统一实施,中央政府首先应从整体上制定统一税制,负责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税收管理工作;在统一税制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税种上的自,并实行严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税法允许范围内特别是一些地方税种的实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税收政策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行。为谨慎起见,可以在税制改革中选择一些污染比较严重的省份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推广。

(二)环境税收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1.费税整合。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的税费负担已经比较沉重。原因是企业除了负担各种税收以外,还要缴纳名目繁多的各种政府收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税收体系之外,还建立了独立的收费体系,比如环保方面的排污收费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费项目的不规范,造成了企业整体税费负担过重,并且规费收入的使用也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如果再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开征新的税种或者提高税率,势必会加重企业负担,企业通过税负转嫁最终又将负担转移给消费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会的整体负担的前提下,提高企业或者个人的环境使用成本呢?这就必须进行费税的结构性调整,对现有收费重新归集、处理,取缔非法收费,减少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这样可以平衡因环境税制改革后带来的社会整体税负增加,以减轻企业或者个人的整体负担。同时应将原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提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使用效率。

2.绿化现有的税种。

(1)资源税。从目前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来看,资源税的绿化应该首先提上议事日程。为了遏制资源的过度生产与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资源税应进行以下调整:①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开征了资源税的欧盟国家一般征税范围都比较宽泛,而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原油、天然气、原煤、各种金属非金属矿产品和盐,因此,应当适时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严重短缺或遭受严重破坏的资源纳入征收范围。②改变计征方法。资源税偏低的单位税额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不利于对高耗能产业的限制及产业结构的优化。因此,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应该实行比例税率,实现价税联动。实行差别税率,对诸如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实行较高税率,通过税负转嫁提高资源产品的销售价格,迫使企业使用节能设备或者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开始,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实行5%~10%的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一步应考虑将其他应税产品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量与从价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消费税带有非常强烈的政策调控意图,目前选择了14类产品征收,其中对卷烟、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车、摩托车和实木地板的征收都体现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意图。消费税对生产者征收,通过税负转嫁提高终端价格,影响消费者的使用。消费税的绿化一方面可以扩大征税范围,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塑料袋、电池等纳入征税范围,另一方面将现有征税产品进行结构优化,如小汽车,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税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税率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为40%,对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车消费调控作用明显,今后还可按尾气排放量实行区别对待,如达到国Ⅳ或国Ⅴ排放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混合动力或者使用以乙醇为原料的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减免税,电动车继续免税。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实行国Ⅳ标准的税率低于国Ⅲ,以推动清洁能源的使用。对烟酒,税率还可以继续提高,以实现控烟控酒目的。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则可以将现有5%的税率提高至10%,以保护森林资源。

(3)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了控制耕地的滥用和占用,我国先后开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部公布的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耕地面积为18.2574亿亩,耕地持续减少,使我国粮食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之一。土地资源紧张的广东省人均耕地面积只有0.4亩,是全国人均耕地的29%,远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0.8亩的警戒线。特别是2001-2005年间,由于工业的快速发展占用耕地,广东省共减少耕地258.45万亩,平均每年减少51.69万亩。广东粮食至今无法实现自给,这与广东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密切相关,同时也与广东耕地面积太少,农民无田可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作为地方税种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可以扩大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以合理利用土地,尽量保护已经日渐稀缺的耕地资源。

(4)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类似意大利的机动车销售税,是在车辆上牌环节按照车辆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车船税是一个地方税种,类似于欧盟国家的年机动车税,主要对机动车船征收,实行幅度定额税率。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我国机动车数量呈爆炸性增长,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资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23亿辆,汽车保有量达1.04亿辆。机动车的快速增长一方面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却使得城市环境质量越来越差,特别是交通拥堵和大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汽车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一方面要发展,另一方面要尽量减少产业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两个税种应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建议改革现有车辆购置税,实施差别税率,以排气量作为依据,节能和小排量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现行10%税率的基础上适当减低,如减为5%,而高耗能或超过3.0以上的大排量的机动车可以参照消费税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如增加为20%的税率等。从2012年开始,车船税已经大幅度提高征收标准,同时根据排量来区别不同的税额。对于机动车较多的地区,可以尽量选择最高幅度来征收,这样大幅提高车辆的使用成本,同时应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为治理空气污染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5)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专款专用的税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附加征收,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按区域实行差别税率,是一个地方税种。城建税今后的改革方向是:为了尽早实现城镇化目标,筹集更多的资金来加快乡镇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今后应将城建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并统一税率,目前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其他地区为1%,可统一提高至7%。

(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于2000年暂停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原来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投资过热,今后可以考虑在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恢复征收,专门针对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业或者行业征收,以限制高污染产业的发展。

3.选择合适的税式支出方式。

税式支出。是指国家给予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照顾的作用,因此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了财政上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体现了直接政策导向,可以用来作为鼓励企业低碳生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税收优惠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

(1)直接税。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3免3减半的优惠,综合利用资源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税。今后可以借鉴德国和荷兰经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比如对于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方面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采用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来加速折旧: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技术改造费用、购入的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等允许税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计扣除;对于投资开发荒山、荒地、荒漠的企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优惠;对企业进行环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对环保科研成果的转让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于个人在环保和治污方面获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间接税。企业普遍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目前流转税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等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今后可以继续加大这方面的政策倾斜:比如扩大优惠企业和优惠产品的范围,对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或者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销售通过环保节能认定的产品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增值税。

4.开征新的环境税税种。

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需要政府的资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环保投入方面。资金相对不足,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环保事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税种,并对筹措到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1)环境税。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产品和原材料开征了专门的环境税,我国也可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征此类税收,该税种现阶段可以选择污染类产品征收,征收环节可以选择在流通环节,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在零售环节实行价外课征,在销售发票上分列价税,使负税人消费者一目了然。开征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税率不宜过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目前很多欧盟国家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作为碳排放大国,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很好地弥补现行消费税的不足,能促进能源结构合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能源环境问题、实现低碳发展比较理想的政策手段。对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国也可借鉴欧盟经验,针对排放此类气体的企业开征二氧化硫税。

(3)水污染税和废物污染税。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开征了水污染税,针对日趋严重的排污问题,我国可试行开征污染税以代替排污费,以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课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针对企业和个人可实行不同的征收办法区别: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按实际排放量采用定额税率征收。实际排放量如果不能确定,则可根据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居民则以其排放的生活废水作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课征。

上述三种环境税收比较适合选择污染比较严重的省市作为试点,从重点污染地区和污染行业人手,积极尝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和征收地区。将来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学习德国、挪威、法国、荷兰、意大利开征垃圾税,效仿荷兰、德国开征噪音税,借鉴挪威、瑞典、比利时和芬兰的经验开征农业污染税。

另外,欧盟国家环境税收入一般是专款专用,如法国,95%以上的环境税相关收入都实现了专款专用(梁本凡,2002)。结合国外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我国新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污染税等环境税收入也应该如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实现专款专用。应避免以保护环境为名,增加税负后,税款却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将环境税款全部用于环境保护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

(王政电子邮箱:)

参考文献:

梁本凡.2002.绿色税费与中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7:27-47.

李璎.2011.丹麦环境税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论坛(10).

张会萍.2002.环境税及其国际协调[D].厦门大学博士论文.

周国川.2006.环境问题与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河海大学博士论文.

Marshell.1969.Principles of Economics [M].London:MacMillan,8th Edition.

Nicholas Stem.2006.Stem Review on 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UK.

OECD.1993.Taxation and the Environment:Complementary Policies[R].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Paris.

第7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影响

中图分类号:F810.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0)04-0009-05

财政收入是从国民经济增长中取得的收入,如果经济发展水平高,则国民生产总值(GDP)较高,进而财政收入总额也相应较高;同时,财政收入在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支撑政府职能实现、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一、近年来我国GDP与财政收入的变动情况及相关性

(一)我国GDP与财政收入的变动情况

我国财政收入近年来始终保持大幅增长的趋势,1994-2007年14年间,财政收入从5218.10亿元上升至51304.03亿元,年均增长3291.85亿元,年均增幅达17.7% 。其中,税收收入从5126.88亿元上升至45612.99亿元,年均增长16.9%;非税收入从91.22亿元上升至5691.04亿元,年均增长34.3%。同期,我国GDP从48197.90亿元上升至246619.00亿元,年均增长12.4% ,较财政收入增幅低5.3个百分点(如表1所示)。从占比情况来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不断提高,从1994年的10.8%上升至2007年的20.8%,增长了10个百分点,说明我国的社会财富越来越多的集中到政府手中,直接体现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逐年提高。

(二)财政收入与GDP的相关性分析

1.财政收入总量与GDP总量的相关性分析

设财政收入(FI)与GDP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建立如下模型:

FI=a+bGDP

根据表1中1994-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与GDP总量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回归方程(1)为:

FI=-7521.3+0.2216GDP (1)

通过对回归方程(1)进行检验,得出判定系数,说明财政收入可被GDP解释的可信度为98.09%,其它随机因素占1.91%,回归方程拟合良好,表明我国财政收入与GDP之间是高度正相关的。同时,弹性系数0.2216表明GDP每增加100元,财政收入相应增加22.16元,即在新增加的GDP中有22.16%的部分通过分配成为财政收入。

2.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的相关性分析

设财政收入增速(FIs)与GDP增速(GDPs)之间存在线性关系,建立如下模型:

FIs=c+dGDPs

根据表1中1994-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与GDP增速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到回归方程(2)为:

FIs=0.1651+0.1881GDPs (2)

通过对回归方程(2)进行检验,得出判定系数,说明财政收入增速可被GDP增长解释的可信度为10.45%,其它随机因素占89.55%,表明两项增长率之间的相关程度并不高,即用GDP增速来解释财政收入增速的可信度不高。同时,弹性系数0.1881说明经济增长对财政收入增加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存在着其它对财政收入增速发挥着重要影响的因素。

二、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因素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发现,财政收入与经济总量存在高度相关性,但财政收入增速与经济增速之间则相关性不强。从经济学角度看,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财政收入增长主要取决于经济增长状况,因此需首先考虑税率变化因素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税率降低或取消的政策主要有取消农业税、增值税转型、停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税率提高或新增的政策主要有开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税率等。从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财税政策中减税政策多于增税政策,即减收因素多于增收因素,因此,我国宏观税负逐年提高并非是导致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原因。相反,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是出现我国宏观税负逐年提高的原因。所以,在对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进行因素分析时,可不考虑税率变化的影响。

(一)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经济性因素

1.产业结构变化是财政收入高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财政收入来源于三次产业,因此产业结构的变动既会影响财政收入总量又会决定财政收入结构的变化。不同产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是不同的,如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业已经基本成为无税产业;卫生、体育、教育、文化和科学研究等第三产业作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税率较低,对财政收入的贡献率也相对较低。总体上看,在我国三次产业中,第一产业税负最轻,第三产业税负次之,第二产业税负最高。因此,如果税负较轻的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下降,二、三产业比重上升,则整体税负就会上升,从而在GDP总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财政收入会明显增加。1994-2007年,我国三次产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从19.9%、46.6%、33.6%变为11.3%、48.7%、40.0%,第一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逐步减小,第二产业稳中有升,第三产业增长迅速。这种产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财政收入结构及总量的变化,1994-2007年,三次产业财政收入占比分别从6.5%、54.9%、38.6%变化为2.7%、59.5%、37.8%。

2.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加速了财政收入的增长

1998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财政投资和发行国债的方式带动银行信贷投入和社会投资扩张,实现国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1994-2007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从17042.1亿元增至137239亿元,大约增长8倍,年均增速达17.4%,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60%。这种以投资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必然导致全社会企业数量的增加,从而扩大财政收入来源。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例,1994年以来,作为我国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从2308.34亿元、708.49亿元上升到16190.11亿元、9674.79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4.9%、20.5%,分别高于同期GDP增速2.5个、8.1个百分点。

3.进出口环节税收增长带动财政收入的大幅增长

在计算GDP时,进出口环节方面只衡量净出口增加值,即进出口贸易是大进大出或小进小出,对GDP的贡献是一样的,但对财政收入则大不相同。1994年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迅速,其中进出口总额从2366亿美元增长至21738亿美元,实现年均增长18.6%,进而带动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等进出口环节相关税收的大幅增长。 以关税为例,1994-2007年,我国关税从172.68亿元增长至1432.57亿元,年均增长16.3%,高于同期GDP增速3.9个百分点。

(二)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政策性因素

1.部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使财政收入高速增长

一些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也是导致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采取多项措施不断强化对各项非税收入的管理,如清理和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等,这些措施进一步规范了征收部门的收费行为,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因为行政性收费收入等非税收入无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对GDP都不会产生直接影响,但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却是直接的,即导致财政收入增加。例如2007年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实现6806.59亿元,较上年增加5157.79亿元,同比增长312.9%,直接拉动财政收入增长13.3个百分点。

2.累进税率制度使财政收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中,税率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在比例税率下,不管税率高于还是低于按现价计算的相关产业增长速度,税收增速都会与相关产业增长速度保持一致,但在累进税率情况下,二者的增速则不一致。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在不考虑其它因素情况下,如某人薪金所得为5000元/月,扣除各种应扣项(如公积金等)后剩余4000元,则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35元。当此人月薪金所得增至10000元,扣除应扣项后剩余8000元,则其应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905元,即在GDP衡量指标增长一倍的情况下,税收增长了3.85倍。因此,当计税依据增长1%时,实际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要大于1%。

3.财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财政收入虚增

当前我国财税制度的缺陷及不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财政收入的虚增,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先征后退”导致财政收入虚增。我国现行税制中规定了“先征后退”等税收优惠办法,以福利企业增值税为例,福利企业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如实申报应纳的增值税,填开税票并缴纳税款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即该笔税款实际并未形成财政收入,但在财政收入统计中,只要税款缴入国库,无论是否退还,均被统计到相应的增值税科目中,退税则在增值税退税科目中体现,从而形成增值税的虚增。二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度形成了增值税虚增。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对生产经营者的销售(或经营)收入,减去已购进的各类材料和其他费用支出后的增值额进行征税,而对固定资产折旧费不予减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被计为增值额予以征税,这部分增值税所形成的财政收入显然也是虚增的。

(三)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其它因素

1.财政收入与GDP指标不对应

财政收入与GDP二者核算指标依据不相对应也是导致二者增速不一致的原因之一。以财政收入中的营业税、契税为例,这二个税种是按总额计征,而不按增加值计征(在计算GDP增速时,行业增加值是其计算依据)。以营业税为例,其计税依据是营业额,不是增加值。目前我国营业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服务业、房地产等服务行业,2007年我国服务业产值实现96000亿元,增加值同比增长11.4%, 而来自服务业缴纳的营业税共5512.28亿元,增长24.8%,远远高于增加值增长的速度,主要原因是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征收的。 再以契税为例,契税收入主要来自房地产业,其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的成交额,2007年我国实现契税收入1206.25亿元,比上年增长39.0%。 而从作为GDP考核指标的房地产业增加值看,2007年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8.9%,虽然高于同期GDP增速,但仍远低于契税的增长幅度。

2.部分收入增长与GDP增长不存在直接关系

财政收入中部分税种总量的变化与GDP总量的变化只是间接关系,因而会导致二者增速不一致。如财政收入中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的征收对象是土地、房产、车船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量以及占用耕地、签定合同、开采资源等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数量,与当期GDP增长无直接关系。以车船税为例,其计税依据是车船的数量,随着社会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车船税收入随之增加,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增长。但社会汽车保有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汽车生产和经销商的增加值同步增长,也就不代表GDP的增长。

3.征管水平提高使财政收入增加,但与GDP不直接相关

经济增长为财政收入提供了来源,但其产生的财政收入则需要征管的有力保障,因此加强税收征管也是确保财政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财税、海关等部门在加强征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如“金税工程”、“金关工程”以及强化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等。征管方式的改进有效地打击了各种偷逃税行为,为财政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提供了重要保证,查补的各种收入也成为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如2004年我国对货物运输业、医药生产和供销、房地产业、汽车业、增值税等五项专项检查中,共查获税款高达346亿元,清理欠税达250亿元;在当年审计署审计的788户企业中,通过纠正违规现象又使财政收入增长255亿元,三项合计达851亿元,占当年全国财政收入的3.2%。另据有关部门测算,近年来通过对征管制度的改革和征管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税收足额征收率从1994年的54%上升至目前的70%左右。

4.任务考核制度导致财政收入非常规增长

我国各级政府每年的预算草案中,都会制定相应的财政收支计划,并将其与任务考核挂钩。同时,目前的收支计划多是以“基数乘增长率”的方法计算出来的(通常其增长率都高于GDP增长率),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财税部门会采取各种办法(均衡入库、拨款缴税、贷款缴税等)以完成任务,这是人为造成的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与实际经济发展状况无关。

三、财政收入超经济增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始终高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从我国财政职能来看,目前的财政收入高速增长是良性的,但从长期看,财政收入的超常增长会对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一)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可能造成政府的盲目投资

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使各级政府存有更多的可支配资金,为了更快地完成经济发展目标,充裕的可支配资金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府部门盲目地将财政收入以政府投资的方式投向各类开发项目,对投资风险、效率、成本等方面则考虑较少,为了能尽快见效,这些开发项目往往以粗放型为主,这不但会抑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且会使我国市场供给大于需求的矛盾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并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

(二)企业及个人的负担过重影响经济持续发展

经济的增长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财政收入增速超经济增长意味着社会财富不断向国家财政集中。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伴随着局部和部分产业的经济过热、产能过剩、物价上涨以及宏观税负的提高,导致企业及个人的负担加重。企业负担过重将不利于企业的再投资和扩大再生产,影响企业利润的持续增长。人民生活负担过重将导致有效需求和消费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造成我国内部储蓄及投资结构的变化

1994年以来,我国居民储蓄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从1994年的22%下降至2006年的17%,而同期政府储蓄率则从5%上升至11%, 如果再加上各级财政部门的各类预算外资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这一占比将会更高,储蓄结构的变化与我国财政收入近年来的高速增长关系密切。同时,一旦这种不断增长的政府储蓄转化为政府投资后,企业和民间投资的空间将会被挤压,进而使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

(四)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和公众不能更好地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

根据“经济增长主要归因于消费品领域和相关的服务。由于实际工资、拥有工资收入的人数以及劳动生产率的增加三重因素的作用,经济增长具有了内生性”的理论,增加实际的工资水平可以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也即实际工资水平与经济保持同步增长将有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1]但我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自1994年以来一直呈下降趋势,从13.8%下降至目前的11.0%。工资水平也呈现出低增长,1994-2006年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增长了2366.04元,年均增幅为8.6%, 如果将物价等因素考虑进去,实际增长率将更低。因此,在这种发展模式下,经济与财政收入的增长不仅未能惠及公众,甚至可能导致公众的利益受损。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财政收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升而增长是正常且有利的,但如果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偏差过大或长期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又可能会造成人民生活负担过重、不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的成果,而且会影响到政府投资的效率和收入分配不均等问题。为使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种

在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逐步合并性质相似、征收交叉的税种,特别是要合理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重,逐步加大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在完善税种方面,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例,对于增值税,应进一步完善扣税办法,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消费税,应适当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诸如酒精、汽柴油、烟花爆竹等普通消费品逐步停征消费税,同时把娱乐业扩大进来,以调节一些不适当的消费行为,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和其他高消费行为,税率应提高,以实现消费税调节消费的功能和目的。

(二)从增强效益入手,推动经济较快发展以扩大财政收入基础

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助于经济和财政收入更稳定、更快速地增长,因此政府部门应充分利用财政、税收等手段,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加快技术改造,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财税政策应向效益较好的企业倾斜;对那些效益较差,但有发展前途的行业通过减免税收、增加补贴的方式使企业效益上一个新的台阶;对于那些规模较小,还没有达到规模效益的企业,应采取手段鼓励其进行股份制改造、兼并或破产,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三)保障社会公共需求,保持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

一方面要保障基础性需求。重点保障全社会公共需要的基础性领域经费支出,确保政府履行职能的日常运转需要;确保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支农支出的逐年增加;确保社会保障支出,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支出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体现发展的要求。加大对战略重点项目的投入,进一步加快我国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加强投资环境改造,继续加大生态环境改善投入等,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调动其它资金投向社会建设和产业发展领域。

(四)降低非税收入比重,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目前我国政府收入分配格局还不尽合理,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过大,大量预算外资金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再加上大量的制度外收入,导致我国纯税负担率不高,但国民经济总体负担率却较高,这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同时,非税收入有可能对税收收入产生不良影响,如费挤税等,因此还必须通过改革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清理制度外收入,推进税费改革来规范收入分配机制,为财政增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税收征管,合理确定收入计划和考核指标

一方面,财税部门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清理和规范各种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减免税,堵塞收入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在做好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收入计划,科学进行任务考核,采取更为科学合理的政绩考评体系,从制度上杜绝人为控制财政收入增长等非正常现象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帕斯卡尔•拜伊,阿莱因•穆尼耶,黄语生.增长模式与工业化的历史[J].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7(4).

Influence and Policy Suggestion for The Phenomenon 0f Fiscal Revenue is Higher Than Economic Growth

WANG Chun-xue

(Dalian Central Sud-Branch Group,Dalian 116001,China)

第8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制度;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促进我国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研究——基于现行税收制度的视角

收录日期:2013年4月25日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一)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中20%的最高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7,210.55元、8,774.06元,相差5.38倍;农村居民中20%的最高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的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6,783.06元、2,000.51元,相差8.39倍;同时,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收入中20%最高收入者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20%最低收入者人均收入的23.6倍。由此可得出,我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结论,同时也可以看出,农村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是高于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的。

对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国际上的一般情况是,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处于人均GDP3,000美元的时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不应超过2.1。2011年我国的人均GDP为5,431.8美元,已经远远超过了3,000美元,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却为3.1,且近几年的城乡收入差距指数均在3.2左右,这也同样可以得出我国城乡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结论。如果考虑到城镇居民还有住房、医疗等福利补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可能会更大。

(二)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过高。国际上通常用基尼系数来测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程度的大小。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0就表明收入分配越趋向平等,反之收入分配越趋向不平等。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2以下为高度平均状态,0.2~0.3为相对平均,0.3~0.4为正常,0.4以上标识收入分配差距偏大,当基尼系数达到0.6时,就属于社会动乱随时可能发生的危险状态。我国1989年的基尼系数为0.349,1994年的基尼系数为0.436,一直到2011年的0.477,已经严重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的标准。由此可得出,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总水平过高,出现了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现象。

(三)不同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很大。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基础、民族习俗、自然环境等差异很大的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极度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本来就有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的一些不平衡发展战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区人均GDP均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东部、中部、西部之间的地区差别在总体上也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尤其是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越来越大。

(四)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度扩大。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水平跟所处的行业有很大的关系,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程度不一样,一般是,一些垄断性行业、新兴行业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我国收入较高的行业主要有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和金融业等,收入较低的一般为农、林、牧、渔业。1978年收入最高和收入最低的职工人均收入绝对差距为458元,2003年扩大为13,890元,2004年为27,377元,2011进一步扩大到61,640元;1995年收入最高的和收入最低的行业职工人均收入比为2.23∶1,2000年上升到2.63∶1,2004年扩大为4.60∶1,2011年略有下降,但仍然高达4.17∶1。由此可见,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呈现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收入分配中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制结构与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尤其是主体税种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公平方面的方向和程度。一般而言,间接税具有累退性,直接税具有累进性。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其中主要是以增值税为主,辅之以消费税和营业税。近几年来,我国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2011年这一比重仍然高达52.87%;所得税大部分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5.43%,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仅占7%;财产税及其他税种所占比重只有21.7%。流转税本质上是为了促进我国的资源有效配置,但由于税额过大,在税收总额中占据的比例过高,再加上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仅起不到缓和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反而会扩大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大多数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并且以累进税制实现纵向公平的效果也最直接,但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为:

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税率中边际税率最高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为45%,且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多,最高税率也过高,而对一些资本财产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比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形成了把征税重点放在低收入人群的工资、薪金中,对一些高收入者缺乏征税力度,在实际执行中也难以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2、征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项扣除、分类定率的征税模式,这样的模式虽然课征简单,能够降低征税成本,但是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取得同等收入的居民可能会因为来源不同而导致所纳税多少不同,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相对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集中的相对多纳税。

3、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赡养老人、住房、教育等方面,没有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机费用和个人的具体负担。同时,多种个人所得是按此纳税,导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效率,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因此,来源多、收入高的人往往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从而造成违背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的现象。

(三)财产税调解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财产税本质上是维持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入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重点征税对象是富人。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构成,财产税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征税范围窄、税负轻、税收收入少、税种单一等问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我国遗产税、赠与税的长期缺位,使税收对居民财富的调节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四)社会保障制度待完善。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障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得以维持起码生活水平的手段,是对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种补救。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是通过收费的形式筹集的,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分散,征收成本较大,征收率不高,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不仅导致了一些地区的保险费欠缴,也使得有限的保险费收入部分用于专门征收机构的开支和人员费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导致难以满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既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也难以实现效率的目标,效率与公平难以相互兼顾。

三、优化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制结构。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主要与当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发挥其保障财政收入的功能,有其合理性。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它影响了税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只有逐步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即提高所得税比重,适当降低流转税比重,并保持一定的税制弹性,增强税收的“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功能,力求从多渠道缓解收入差距矛盾,最终通过税制的内部协调性和外部适应性来实现税收调节目标。

(二)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1、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应借鉴国际经验,采用5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0%。对于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必须要低于资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即应提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

2、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鉴于目前我国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等客观现实,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可能会存在加剧税源失控、税收流失等问题,且具体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较现实的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无费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类征收,对于通过劳动所得的报酬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收。

3、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在统一各地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坚持实行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适当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生计、赡养老人、婚姻等情况,避免各地自行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人为造成不合理情况。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纳相同的税,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社会政策目标。

(三)完善我国财产税制

1、完善现行的财产税。一是拓宽现行房产税的课征范围,取消原有对个人非经营用住房的免税政策,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并将其课征分为扩大到农村的非住宅和非农业用房屋;二是继续完善车船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未将飞机、火车、地铁等列举在内,应扩大其征税范围。

2、适时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政策目标是通过对人们财富存量的调节,来防止财富过度集中,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高收入者和高财富所有者持续增加,遗产税和赠与税有了潜在的税源。借鉴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际经验,建议采取“先税后分”的方式适时开征遗产税,为了避免纳税人通过生前赠与规避遗产税,同时开征赠与税,科学设计、合理配合,缩小个人收入差距。

(四)逐步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是目前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并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第一大税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与此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进程,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机制,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权利,防止贫困问题加剧,实现社会公平。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传宝.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1.1.

第9篇:车船税政策范文

一、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核算混乱,既需要加大管理层面的规范力度,更需要税制层面的进一步明确

一方面,企业所得税税制特点决定了其税收征管上的难度。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与企业财务会计的关系更为密切,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要求企业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知识,还要熟悉掌握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目前由于纳税人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够全面、掌握不够准确,尤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对同一个政策,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比较混乱。另一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执行口径的不明确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困难,亟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二)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诸多矛盾,需要从政策层面根本解决

一是造成了地税部门税收任务增长与所得税税源匮乏之间的矛盾。现行所得税政策一方面使地税部门无新的所得税税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重组、改制、更名、兼并、合资、迁址等方式进行税收转移,地税原有税源受到蚕食。二是造成了加强征管与税收管理权丧失的矛盾。迫于税收收入形势的压力,地税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更为严格,因此造成企业对地税部门的不理解,产生抵触情绪,“避重就轻”的本性客观上更加速了他们在地区之间、不同征管部门之间转移的进程。三是造成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与加强其他税种征管的矛盾。企业所得税税种的特殊性,决定了税务部门只有管住企业所得税,才能实现对整个企业的控管,同时为对其他税费的控管创造有利条件。在企业所得税税源逐年萎缩的情况下,税收任务要求收入快速增长的压力必然会落在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等地方税种上,加大了对其他税种的征管难度。四是国税、地税因管辖权而引发的矛盾。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后,同一个税种、同一个集团所属不同的子企业由两个税务部门征收,由于所处位置不同,对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业管辖权问题,引发了国地税部门之间的诸多争议。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企业所得税采取预缴的办法,大多数管理人员认为日常的监管没有实际意义。加上时间精力有限,税源管理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往往不够重视。缺乏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缺乏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动性,又不够精细。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滞后,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方面,在对纳税申报的审核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审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审表,仅仅关注表内的逻辑关系,再加上人员素质的差异,对申报表的审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础、纳税评估工作开展不够深入,对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监控缺乏针对性,没有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别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从而不能进一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纳税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这无疑会助长纳税人偷逃企业所得税的侥幸心理。

(五)息化应用水平与所得税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日常管理中需要调用的数据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来提高质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数据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六)基层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无法适应管理需要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变化快、计算复杂,又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联系密切,纳税检查内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对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层,比较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财务知识的干部较少从而导致一些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加之目前全区地税系统人员年龄老化程度比较严重,多年未招录新人。因此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现状已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瓶颈问题,管理力量和人员素质亟需充实提高。

(七)纳税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没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部分单位把它当作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实践中经常与税务稽查相混淆。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够完善,评估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造成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困难,选案随意性大,评估方法过于简单,评估质量不高,评估各自为政,缺少统一标准等问题。虽然目前全区地税系统已经开展了纳税评估工作,但是纳税评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过场,纳税评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

一是实行地方企业所得税统一归口管理。除了中央企业以外,其余地方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口统一由地税部门征管,切实做到公平税负,以利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二是进一步明确新办责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围,特别是对“换汤不换药”的改制企业、仅注入少量资金就变换名称的企业等予以具体明确。三是建立企业所得税征管协调机制。对国税、地税对企业所得税征管交叉和执行政策标准不统一问题,两家税务机关要建立征管协调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政策执行及税基管理等问题,做到沟通配合,及时解决征管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强化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保持所得税政策的一致性,反对擅自制定各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执行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税基管理不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

一是积极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新税法精神、政策规定、纳税申报要求、新税法及实施条例与原法的主要区别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新旧税法征管办法的衔接等等,提高纳税人对新税法的遵从度。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三是加强日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综合征管系统、纳税预警系统、纳

税评估系统等信息资源,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快实施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加强对企业收入总额、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核实工作。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另一方企业收入确认的关联审查制度,加强比对,强化同期确认。二是按企业规模、纳税信用等级、行业、征收方式等,合理确定分类管理的标准,对重点纳税人实际工作中要实行查账征收,以全面管户为主,以税源监控和日常管理为重点,按季(月)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变化情况。三是严把审批关,保证正确贯彻落实所得税政策。四是开展经常性的、切实有效的税收执法检查,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将税收执法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励挂钩,形成上下级之间、征纳税双方之间相互联动的监督制约机制。五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生产经营、纳税中报等数据信息在各职能部门间实现资源共享。加强与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定期相互传递税务登记户数、变更户数、注销户数等信息,在所得税管户的登记、检查、核实方面加强合作,从源头上杜绝漏征、漏管户现象发生。

(四)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提升所得税管理科技含量

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相对滞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传递相当部分还采用传统手工方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客观需要。特别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全面实行汇总纳税,税源控管、税款入库、汇算清缴更需要以信息化为支撑。目前,“金税工程”三期建设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必须将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信息交换平台。要完善综合征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为核心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规范计算机稽查选案、网上稽查、审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五)深化两个系统应用,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以税收分析预警系统和纳税评估系统为依托,全面分析和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解决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监控过程中获取信息不足、分析不透彻、税源管理质量不高的状况。一是建立所得税评估专职部门,选配综合素质较高的评估人员,把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列入一项重要日常性管理工作,确保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切合实际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参数。三是建立和健全数据信息采集、预警值测算、各税种纳税评估协调配合、约谈实地调查、评估结果处理、纳税评估考核、经验交流、地税机关各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岗位职责等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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