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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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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特征

第1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一、引言

按照受益范围的大小,公共产品可分为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区域性的公共产品。全国性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覆盖整个国家,每个区域的居民都能同等消费,因而代表区域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不会自愿提供,只能由代表整个国家居民利益的中央政府提供。相反,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受益仅局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而其他区域的地方政府不会提供,只能由代表该地区居民利益的地方政府提供。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因而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的划分也应当与公共产品的提供相对应。为提供全国性公共产品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中央政府;为提供区域性公共产品而选择在区域范围内征收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和税收权限应归属于地方政府。

作为地方支出项目的资金来源,财产税在世界各国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①。然而,目前各国学者对财产税是否属于受益税的争论尚未停止,一些学者也在试图寻找能够替代财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的其他税种(Oates,2001)。财产税税负最终由谁负担?用于何处?能否采用其他收入予以替代?通过研究财产税归宿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有利于明确财产税的经济效应和在地方财政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合理制定财产税政策,改善地方财政状况。

从研究方法上看,税收归宿可以分为绝对税收归宿、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绝对税收归宿考察当其他税和政府支出不变时某种税收的经济影响,是最基本的税收归宿分析方法。平衡预算归宿考察的是税收与政府支出计划相结合所产生的分配效果。也就是既分析税收的归宿,又考虑通过税收取得的政府支出的用途。差别税收归宿考察的是政府预算保持不变时,以一种税替代另一种税的归宿差异。本文从的财产税绝对税收归宿入手,对平衡预算归宿和差别税收归宿进行一次全面的考察。

二、绝对税收归宿:谁负担了财产税

传统观点在分析中采用局部均衡方法,并将财产税划分为对土地课税和对建筑物课税两部分,认为财产税是对土地和建筑物课征的一种货物税,税收归宿取决于相关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对于土地而言,只要数量无法改变,其供给就是完全无弹性的,因而全部税负由土地所有者承担。如果土地的供给不是固定的(例如城市土地供给可以扩展至毗邻农用土地的市郊地区;同样,通过填埋改造也可以增加土地的数量),那么税负则由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分担,比例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弹性。对于建筑物而言,由于建筑业在长期内可以按市场价格取得所需资本,因而建筑物的供给曲线是完全水平的。如果资本无法在建筑部门取得预期收益,就将转移至其他部门。因此,对建筑物征收的财产税能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对于财产税的收入分配效应,传统观点指出,对土地部分课征的财产税,取决于来自于土地所有权的收入是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同样,对建筑物课税的累进性取决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是提高还是下降②。

与传统观点相反,Miesezkowski(1972)采用Harberger的税收归宿一般均衡模型(两个生产部门、全国范围内固定的资本存量以及一定的政府服务水平)分析地方财产税的归宿。后来人们将Miesezkowski,Zodrow,Wilson等人的观点合称“新观点”。Miesezkowski指出,传统的局部均衡分析没有考虑整个经济中所有地区广泛征收财产税时的一般均衡效应。他在模型中假设全国的资本供给完全无弹性,因此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群体承担全国范围内的财产税。

Miesezkowskiki将这一效应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由于资本所得在富有阶层收入中所占比重更大,因而财产税归宿中的利润税部分具有较高的累进性。该结论与上述传统观点截然相反。此外,在税收相对较高的地区,财产税使资本从该地区流出,降低了该地区生产要素(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能力和要素回报率。资本流入税收相对较低的地区,这些地区的工资和土地价格提高而住房和商品价格下降。Miesezkowski将其称为财产税归宿中的货物税效应,并指出,货物税效应扭曲了经济中的资本配置,使资本从高税收地区转移至低税收地区,直至所有地区资本的税后收益相等。

可见,采用局部均衡分析与采用一般均衡分析的假设前提与结论的差异是显著的。笔者认为,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源于对问题分析的角度不同。传统观点想要解释的是某一特定地区的财产税归宿,而一般均衡方法着重考察一个国家整体的财产税归宿。当考察问题的角度发生变化时,结论产生某些差异就不足为奇了。况且,两种观点并非完全对立。当某一地区的财产税相对于全国的平均税率而言较高时,该地区的消费者就将以更高的商品购买价格承担这种货物税效应。这时,财产税归宿的传统观点就可以视为一般均衡观点的一种特例。实际上,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地方政府在讨论征收财产税所产生的效应时,似乎并不关心其他地区的资本收益和房屋的消费者,它们只考虑本地区居民所负担的税收以及对本地区经济所造成的扭曲。地区税收负担的增加,主要是通过货物税效应产生影响,利润税效应作用很小,因而总体效应是累退的。其他地区的利润税效应将被货物税效应的收益所抵消,从而将所有税收负担留给课税地区。课税地区的税收归宿不仅是累退的,而且该地区承受所有的税收负担。从整个国家的财产税体系上看,财产税的税收负担则包含累进性因素,但地方居民则视财产税为累退的。由于财产税主要是作为一种地方税发挥作用,因此后一角度显得更为重要,即货物税效应是问题的主要方面。

三、平衡预算归宿:受益观点与新观点之争

由于财产税是地方财政支出的重要来源,因此在分析财产税归宿时,考虑财产税的用途显然是必要的。对于财产税的平衡预算归宿问题,同样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受益”观点。该观点基于Tiebout(1956)的分析框架,假设消费者具有“用脚投票”的完全流动性,地方政府间存在竞争。这使得各地区的公共服务相对于个人需求而言具有同质性,因此在该框架下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总能保持在有效的水平上。受益观点最先由Hamilton(1975)提出,他将财产税作为地方最重要的筹资手段纳入Tiebout模型,并从四个方面对模型加以扩展:假设地方公共服务提供的是满足私人需求的产品,因而公共服务的人均成本是固定的,地区规模与公共服务的有效性无关;通过居住用财产税为地区服务筹资;房屋市场模式明确,有足够的地区可以满足住房和公共服务需求,换言之,与理想的税收及支出对应的住房供给是完全有弹性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严密的地区法规,能够确定地区内住房的最低价格。在上述情况下,个人不会因财产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正如在最初的Tiebout模型中,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作为一次性总付税,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此外,用于住房的资本配置是有效的,各家庭间不产生收入的分配效应。换言之,具有严格地区法规、能够保证同质住房以及财产税的完全资本化在房屋价格上体现出差异的居住用财产课税体系,相当于不具有扭曲效应的使用费。Fischel和White将这一方法扩展至对工业资本征收的财产税,假定企业在地区间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同样,在适当的地区法规下,工业财产税相当于为政府公共服务支付的费用(GeorgeR.Zodrow,2001)。

另一种观点即“新观点”。以Miesezkowski的一般均衡分析为基础,Zodrow-Miesezkowski(1986)在考虑财产税用途的前提下,对原有模型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假设政府在模型中按照Coumot-Nash方式竞争(认为其他地区的财政政策和资本收益不变),因此地方税收和公共支出是内生的;模型考虑地方公共服务对个人效用水平的影响,个人效用函数包括地方服务,允许个人对地方服务具有不同的需求;按照Tiebout和受益观点所强调的个人对地方公共服务需求不同,允许个人在地区间流动,每个地区中的个体在其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方面是同质的;模型包括一种简单的土地使用范围形式。分析的结果表明,引入Tiebout特征后,一般均衡分析的基本结论并未改变。只要资本随着地区间财产税的差异而在地区间流动,且资本供给在全国范围内固定,财产税归宿中就将包含利润税和货物税两方面的内容。

这说明,尽管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前提和结论存在差异,但在二者的分析中,某一地区的地方支出都与财产税负担紧密相连。实际上,由于地方土地所有者(尤其是房屋所有者)居住在课税地区,消费者价格的提高局限于地区生产和消费的商品,因此新观点中明显具有受益观点的特征;换言之,通过提高地方财产税筹集地方政府支出而增加的负担完全由地方居民负担。

新观点的受益特征与实际的受益观点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得到结论的过程与后者不同:按照新观点,地方要素和消费者的税收负担产生于因课税而导致的资本流出。对于受益观点和新观点的争论,一直以来从未停止。笔者认为,既然财产税是一种地方税,那么在考虑地方财政支出时将其视为一种受益税显然更符合财政联邦制的概念——各级次的政府在其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并自行为之付费③。然而,这种受益税是相对意义上的,或者说是地区间或各政府级次间受益税,而不是绝对意义上的个人间受益税。在绝对的受益税情况下,税收实际上成为一种使用者收费,即公共服务的价格,因而不产生超额负担,对资本市场没有扭曲效应,研究其归宿问题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事实上财产税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受益税——从全国范围上看是累进的,从地区角度看则是累退的。

四、差别预算归宿: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

由于地方政府提供的主要是地区受益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因此有必要掌握自身的收入来源。作为地区性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财产税一直在地方政府收入中占有重要比重。然而,在实践中,财产税的估价容易导致征纳双方的争执矛盾,按季或年度征收且由纳税人直接缴纳又经常使纳税人感到税收负担格外沉重,因此地方居民往往向地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轻财产税负担④。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开始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而言,财产税的替代性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税(或增值税)、所得税、使用者收费,以及来自更高级次政府的转移支付。在上述收入中,使用者收费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不断增长的、颇受欢迎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被广泛地用于为卫生服务、开发许可、公用事业、文化景点等筹集资金。但是,作为一种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筹资的收入来源,使用者收费局限于具有排他性的服务。因此,对于地方政府有义务提供的很多产品和服务(如贫困救济、基础教育、治安等)而言,使用者收费是不合适的。

除使用者收费外,销售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也是地方政府考虑的主要对象。与地方财产税相比,地方所得税和销售税确实具有一些优点。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中央政府或州、省级政府)通常也征收这两种税,因此,由更高级次的政府代为征收和管理,能够节省遵从和管理成本。此外,这两种税收的弹性都要好于财产税,并且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自行申报。相比之下,财产税的税基需由税务管理部门进行估测,所费时间较长,而且通常被纳税人认为是武断和不合理的,税收收入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也不大。将销售税和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问题是,一方面,由于更高级次的政府同时征收销售税和所得税,因此,如果地方政府将其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那么边际税率将会非常高。另一方面,销售税和所得税的税基要比财产税税基具有更大的流动性。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在邻近的地区购物或工作,以避免缴纳地方销售税和所得税。

更高级次政府的补贴是地方政府的又一收入来源。事实上,几乎所有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中都包含着自身收入和上级补助,但二者所占比重各地差异较大。一种极端的形式是Tiebout-Hamilton-Fischel模式,地方政府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体系,家庭选择适当的居住地区,以享有其希望得到的公共产品。在该模式中,地方财政具有市场化的特征:家庭在选择居住地区时“用脚投票”,有效地“购买”希望得到的公共服务,税收如同市场决定的价格一样发挥作用。另一种极端形式则在地方财政体系中强调地方服务的平等性,地方政府应发挥基本的再分配作用。在该模式中,地方收入中很大一部分依赖于转移支付,中央政府通过征收全国性的税收在筹集收入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中央分配大量的补助给地方政府,用于地方公共支出。支持后一种模式的人认为,主要依靠中央政府收入的财政体系更有效率,也更为公平。因为更高级次的政府可以更为有效地使用累进税,这一方面提高了税制的公平性,另一方面也使人们无法通过在各地区间迁徙而避税,减少了扭曲性地区决策引起的超额负担。此外,在集权财政体制下,可以采用平均的方式将资金分配给地方政府,从而使各地区间的财政机会更为平等。尽管这些观点指出了更高级次政府补贴的优越性,但笔者认为,该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忽视了税收与政府支出决策之间的联系。实际上,地方政府想要作出正确的财政决策,就必须权衡公共支出的成本与收益——理想的结果是将支出调整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点上。如果资金来源于其他地方,这一联系就被割断:公共支出项目的边际收益不再等于其边际成本。有关地方公共服务范围和水平的决策很可能变成地方与更高级次政府间关于地方公共项目补贴规模和形式的谈判结果。因此,决定在边际上扩大还是缩小地方公共项目时,地方税收必须发挥主要作用,以使这些决策的成本和收益在复杂的决策中成为主要的决定力量。

五、中国财产税改革:税收归宿理论的引申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渐进性的改革,并于1994年建立了以分税制为基础的财政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后,中央政府收入由之前的20%左右提高至50%以上,并且至今一直保持着这一水平(国家统计局,2004)。然而,在地方政府的收入份额大大降低的同时,其支出任务并未相应减少,70%的公共支出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其中超过55%的部分落在县、乡政府肩上(WorldBank,2002)。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为了满足地方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不得不寻找替代性的收入来源。在众多可选择的渠道中,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和没有纳入预算外管理的非预算收入不在中央政府的预算控制范围之内,成为地方政府弥补财政收支差额的两种最为常用方法⑤。世界银行(2002)估计中国目前的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占GDP的20%,其中2/3由地方政府支配。Wong(1998)估计1994年中国的预算外资金高达2100亿元,占GDP的4.7%。Gang(1998)的案例分析结果表明,中国乡镇政府的大部分公共支出是通过非预算资金筹集的。例如,广东省某镇1993—1994年90%的基础教育支出成本通过非预算资金弥补;浙江省温州地区某镇94%的道路建筑资金和50%的政府行政支出来源于非预算资金。按照他的估计,中国南方城市的政府收入中,1/3来源于预算收入,其余部分由预算外和非预算收入弥补。

预算外收入和非预算收入的使用反映了中国从中央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种进步和改良,因为二者体现了地方纳税人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与满足这些偏好的资金之间存在更为紧密的联系,从而使财政资源的配置更有效率。尽管具有上述优点,但二者的负面效应更加明显:首先,由于各地方政府征集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能力不同,因而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实践表明,经济发达地区比不发达地区更容易从地方经济中取得资金,结果是不发达地区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由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征集会减少中央财政的收入规模,因而中央政府采用转移支付以减轻地区差异的能力同样降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状况面临着进一步恶化的风险。其次,由于非预算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不受中央政府监督,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以降低其税收负担为条件要求企业为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投入资金。换言之,相对于预算资金而言,地方政府更加倾向于可以自行支配的预算外或非预算资金。这无疑将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利于达到稳定经济的政策目标。最后,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取得大部分是无规则的。这种不透明的制度安排也为地方官员的腐败敞开方便之门。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范地方财政体制,减少通过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筹资的负面效应已经成为下一步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加快财产税的改革将是解决该问题的一剂良药。该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中国的税制改革已经到了必须处理省级以下财政关系的阶段。虽然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但并未明确省级以下财政关系。实际上,与中央——省级政府收入——支出不配比一样,省级以下政府也存在这一问题。尽管大多数公共支出发生在县乡级次上,但收入分配却并未与支出模式相符。因此各级地方政府间也应建立规范的财政关系。财产税属地方税,如果下一步的改革集中于地方财政体制,那么财产税必然成为主要的改革对象。第二,加快财产税改革也符合中央政府希望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愿望。实践表明,每当中央政府试图抓紧对地方财政的控制,省级以下政府通常都采用非正式的预算安排予以应对。可以说,忽略省级以下政府作用的改革方式必然无法削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使用。因而,在未来的改革中,中央政府必须对地方财政予以重视。财产税的改革不仅不会使中央利益受损,还将有利于帮助其实现建立以税收为基础的财政体系和地方政府减少使用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的目标。允许地方政府拥有财产税的管理权将有助于激励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向正式的预算体系转化,从而更加便于中央政府监控。第三,推进财产税的改革还将有助于防止地区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财产税不仅征收了地理位置租金,而且要求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的主要受益者支付成本。用财产税替代预算外资金和非预算资金,无疑有助于消除非正式预算筹资方法所导致的负面激励效应,实现中央政府所提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

注释:

①Bird,RichardM.和EnidSlack(2002)的研究结果表明,199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40%。发达国家的比例为35%(10年前为30%)。转轨国家比例相对较低,但也达到了12%。

②Hanreys.Rosen(1995)指出,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对收入标准的选择。采用当期(年度)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随着收入的增长,用于住房部分的收入比例下降,表明财产税具有累退性。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研究财产税的累进程度似乎更为理想,因为某一家庭的某一年度的收入是高是低对该家庭的住房消费影响不大,决定这一问题的是该家庭的长期收入预期,而不是某一年度的波动。采用永久性(或长期)收入的研究结果表明,住房消费大体上与永久性收入成比例。换言之,对建筑物部分的课税既不是累进的,也不是累退的。

第2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物业税 税率 评估技术

一、物业税的概念及重要性

在国家形成之后,财产税也随之产生,因此财产税形成得很早。在早期,生产力低下,人们获得的财富少,土地对人们来说是很重要生产资源。进而可说,在以前财产税征收主要对象是土地。财产税不单单只是税种的称号,而应当说是税收体系中的一个类别,从某种意义来说,可以把它叫做财产税体系,它以各种各样财产的数量、价值为计税对象的税收总称。财产税征收对象含有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谓“物业税”,就是对物业所征收的税收,其物业英文意思是“Property”、“Estate”,也就是说物业就是指房地产(不动产),从而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对房地产进行征收的财产税。

从当前情况来看,实行物业税的国家不少,这就说明实行物业税还是有一定益处。第一,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从而间接为公众带来好处。因为开征物业税,可以扩大税收征收面,进而增加政府税收收入,促使政府关注环境建设,积极主动地改善与纳税人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公共服务。第二,减轻社会贫富差距现象,进而带来社会和谐。物业税对老百姓自己住的房屋会给予优惠,而对于那些拥有大量住房的有钱人则采用递进税率,对于那些过多占有房地产的有钱人征收更高税率,让那些占有过多社会财富的有钱人缴纳更多税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缓解和改善当前分配领域中不公平状况,从而可以调节收入分配,让更多老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第三,对于房地产行业市场行为可以有效调节。一旦开征物业税,首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价格人为放大,从而抑制了高价物业转手。另外,由于物业成本增加了,那就扩大那些有堆积房屋现象成本,从而使得堆积房屋现象大大减少,这就有利于增加房屋市场供给。

二、国外物业税的介绍及带来的启示

当前,有许多国家开征物业税或接近于这一税种,且大部分是欧美等发达国家,但各国征收的税率、目的、对象还是有所差别。税率差别见表1。

(一)美国

在欧美,房地产税收体制最健全理所当然就是美国,那么美国对于房地产征税采用财产税这种方式,以土地、房屋等资产的财产总额为计税基础,纳税人为这些资产的主人,征收财产税最早的用途是为独立战争提供资金需要。战争胜利后,物业税就成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并为公共产品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税率是各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来制定,通常在1%~3%,有些繁华城市要高一些。对于一般居民购房给予一定特权,比如在购买第一套自己住房时,给予免征财产税,但是以后购买更多房屋,就开始征收财产税,而且这个税率会随着购买数量越多而大幅度增长。

(二)新加坡

新加坡不存在地方政府,其征收由中央控制。新加坡的财产税就是我们说的物业税。新加坡的物业税是对拥有物业所有者将土地和房屋合并在一起征收不动产税。新加坡的财产税给政府财政收入带来比例是5%~7%左右。财产税税率方面,居民自用房屋第一套按照4%税率征收,第二套及以上房屋则按照11%税率征收,其他类型房产按照10%税率征收。此外,新加坡财产税还规定,只要房屋是用来经营,都要以10%税率上缴财产税。

(三)中国香港

1940年香港地区就开始实行物业税,征收对象是那些从事经营性收入的土地、建筑物等人,而那些不是用于经营性收入的人不用上缴物业税。香港税收法律对物业税也制定了一些特例,享有特例对象有:政府、宗祠、商会等占有物业的所有者,当然还有所有者自己的房屋。香港的物业税按照15%税率征收。香港还有一种重要的税收叫差饷税,早期是用来支付警察的工资,如今已经扩展到了支付政府开支,还有支付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与建设。差饷也可以归于我们说的物业税,它征收对象是占有土地、房屋还有其它建筑物的所有者,差饷是对每个纳税人征收,差饷按照5%税率征收。

鉴于以上各国的比较,再根据本国国情,对于我国物业税革新有以下几个启示:第一,征收对象一般为土地和房屋。从当前大多数国家征收对象来看,每一个国家征收对象多多少少还是些差别,有些国家征收对象主要是把土地和房屋综合在一块收税,比如:美国、新加坡就是这样子做;第二,税基通常选择是市场评估价值。世界大多数国家会制定一套房地产估价制度,这套制度有专门房地产估价理论和评估方法,各国在实际征收过程当中一般以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以市场价值为基础是比较科学和公正,因为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土地、建筑物作为经济资源的自身价值和时间价值;第三,一般征收税率不高,税种也不多。就税率比例方面而言,相当多数国家征收税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一般在1%~3%之间,在税种方面,大多数国家征收税种相对来说是比较少,一般不会有同一阶段多次征税的现象。

三、实行物业税会碰到的难题

(一)产权模糊使交税人无法明确,这是实行物业税的根本阻力

从根本性质上来说,物业税归属于财产税当中,实行财产税首要条件是交税人对要征税的财产拥有完整所有权,从这个角度看,物业税含有房产税和地产税。而咱国家开征的是土地批租制,就是国家才是土地真正主人,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当地政府付款才能获得土地使用权,而且要支付大部分乃至全部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比如:城镇一般业主只是获得地产使用权,对于名下的房产并没获得完全产权,当所购买的使用期限结束时,土地就要还给政府,由于房产和地产是连在一起,那房产也就不复存在。由于房产所有者不占有地产使得物业产权模糊,在如此产权模糊条件下开征物业税,试问交税人何在?从财产税角度来看,谁拥有谁交税,那么业主是交税人,同样国家也是交税人,国家不可能向自己征税,但如果让业主承担所有税负的话,不说业主反对,也是与财产税本质相违背。

(二)评估技术落后及专业人才短缺是实行物业税问题所在

我国目前物业价值的评估技术落后,一般运用历史成本法或现行市价法来估算。历史成本法是以实际交易价格入账,从计量基础来看,它是假定劳动生产率是固定,这与社会是在不断发展是相互矛盾。关于具体物业而言,历史成本法主要缺点不仅忽视了时间价值也忽视了土地会升值的因子,在当前房产价格节节攀升之下,用这样的方法来测算物业价值不具有可靠性。另一种,现行市价法也叫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近期相似资产的价格来确定资产价值。这种方法虽然简便、可行,但是由于在评估中是从市场中获取资料,而且此法忽视了物业折旧问题,也忽视我国当前房产价格波动较大的因素,假如只用最新售价来测算,很可能将过多估算物业实际价值,从而增加业主交税负担。因此,当前的评估技术滞后,无法估出一个让政府满意又能让上税人赞同的价值,是很多难以制定合理的税基。同时,我们的专业人才又极度短缺。

(三)交叉征税是实行物业税又一个阻力

在欧美,根本经济制度是土地私有制,这就使得国家是得不到土地出让金,但中国国家才是土地的真正主人,土地出让金都以税收的方式进入国库,国家早早的就向业主“预收”物业税。这就说明,物业税与土地出让金发生了重叠或者说是交叉,这不就是我们常说重复征税的情况吗?无论什么样的税收得不到纳税人的赞同是很多难进展下去的,只有获得纳税人的赞同,这样的是税收才是公平、合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假如实行物业税就肯定会发生重叠征税现象,根本就不会带给老百姓税收减少,更不可能体现公平了。所以不解除土地出让金这个税种,物业价格是不会向下减少,说不定还有可能向上高升的情况。因此,在中国交叉征税是实行物业税的一个阻力,我们必须注意。

四、物业税开征难题针对性建议

(一)明确产权,增加产权交易的便利,从而让房地产行业完全市场化

产权明晰性和交易性是现代房地产制度本质特征,开征物业税最需要快速解决就是明确产权和加速房地产行业市场化:首先,我国根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所以变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是不可改变。在这样条件下,将土地使用权期限适当放宽,满足房地产市场需要,对于物业相应配套设备和公用设施按照物业面积平均分摊,由物业主按分摊比例交税。其次,改革土地批租制,出台与物业税适合的土地出让制度。最后,加快房地产市场化改革,彻底实行房地产制度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按保障低收入人群、资助工薪阶层、放开高端市场的思路发展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框架及相关制度。

(二)引进国外先进评估技术,并因地制宜发展相关技术

在发达国家,已经开发设计出相当多的评估技术,其中尤为应用广泛且相对成熟的有: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CAMA),其原理是基于回归技术进行相关信息分析,而后得到相应的评估结果。应用在房地产价值评估时,需要将房地产市场相关交易信息储存在数据库中,就能自动构造评估模型。只要把要评估房地产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就能快速输出其评估值。自动评估模型(AVM),是以数学模型为基础的程序,以数据建模方式而得到市场价值估计值。它能够基于对所收集固定资产位置信息、当地市场条件、以及固定资产的相关特征信息进行的综合分析,最后就可以得到一个市场价值的估计值。

同时,我们也要大力培养出懂国情,专业性过硬的评估人才,可以考虑放宽相关的资格(土地评估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条件,合理增加考试次数,做好专业性评估人才储备,并加大在职技能培训,严格把关,宽进严出,保证能拿到资格证书的学员都是合格的甚至是优秀的估价师。

(三)改革当前的土地出让金制度,合并房地产相关税费

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将属于国家的土地的有限期限使用权转让给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价格,通俗的说就是买地的钱。这就意味着,土地出让金已经包含了整个“有限期限”的物业税,并且我国还有各种各样的税种和税费,这些税种和税费与物业税有明显的重叠。因此有必要改革当前土地出让金,整合房地产有关税费才能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从市场的角度来说,这个土地出让金的构成是一个开发土地的重要成本,大概占到开发房产的三成资金。从我国税收制度来看,地方税收基本都要上缴中央,土地出让金不用上缴,是留个地方政府用于当地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建设的,因为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在财政上的依赖,要在近期取消土地批租制度是有很大困难的。当然不能因为困难而裹足不前,应改革我国的税制使之成熟和完善,有效抵制偷税漏税的现象,支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只有这样,才能“还原”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本色”,地方政府只有真正成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者而不是最大的受益者,逐渐减轻“土地财政依赖症”,地方政府会才积极推进物业税开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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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孟杰,张大庆.试论我国出台物业税的必要性[J].财税经贸,2012,(1).

[3]任世驰.历史成本原则的基础研究[J].财会月刊,2001,(3).

第3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税制结构;结构性减税;居民消费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4-0101-06

一、研究背景与文献综述

经济增长缓行下协调结构性减税与居民消费的关系,是我国政府和学术界亟待深入解决的重要问题。对税制结构、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的关系,国内很多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深入探究。储德银(2012)将所得税、商品税与财产税作为关键变量,采用动态面板模型实证分析税制调整对居民消费的结构效应,得出财产税挤入居民消费需求、商品税和所得税挤出居民消费需求的结论[1]。李香菊(2013)则是基于协整分析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采用长面板研究各税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程度,证明不仅渐趋完善的税制结构对调节宏观经济的作用日益明显,而且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影响显著,间接税的累退性一定程度抑制了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2]。赵蓓(2010)基于霍尔不确定条件下的消费理论,建立消费决策模型,研究减税与政府扩张促进居民消费的关系[3]。从国外理论看来,似乎上述结论有悖于李嘉图等价定理,但如Carroll(2001)与Blanchard(1985)所证明,由于个体寿命与个体预防性储蓄等不确定性存在,政府支出与减税政策效果不会被个体未来的完美预期消费决策行为所抵消[4,5]。换言之,使得李嘉图等价定理成立的条件在现实中其实难以满足,更符合实际的是宏观财政政策能影响当前个体消费决策,从而对居民消费具有正向积极作用。Ljungqvst和Uhlig(2008)在Andrew B.Abel的“不甘落后(Catching up with the Joneses)”效用函数框架下分析最优税收政策对消费的影响[6,7]。

目前很多学者在税收总量层面考察居民消费需求已经分析全面、成果丰硕,也有少数通过划分税种进行实证的研究结果颇具价值,这都为我们研究居民消费与税制结构关系提供了启示。但笔者认为,首先,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多年,鲜有在此背景下,较为全面、完整的总结改革税制结构对居民消费需求作用的成果。其次,未有人考虑税制结构调整影响居民消费的空间外部性,即结构性减税政策在某地区是否存在外溢性作用于相关或邻近地区。最后,需要考虑财政支出、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程度方面,在我国实施减税政策提高消费需求的同时,是否会挤出政府部门的相关扩大内需支出,弱化结构性减税效果。因此,本文力图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体现在有利于检验我国税制结构调整政策的作用与实施效果,弥补考察结构性减税与居民消费关系的不足,更加清晰准确地揭示和认识近年来税制结构变化影响居民消费的轨迹,进而为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方向提供借鉴。

二、我国税制结构与居民消费现状

对于结构性减税内涵,贾康[8](2011)总结为两方面,一是强调“减税”降低实际税负水平;二是强调“结构性”,有别于简单全面的减税,是有选择性的、优化结构的安排。虽然政府征税存在效率损失,直接或间接的减少了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了居民消费,但在既定税收收入下,通过调节税制结构、税种间比例仍可以达到一定税收总额约束下最大化居民消费的效果。

我国对从税制结构角度调节居民消费的政策能力十分关注,但仍在实践中探索其实效性,缺乏完整而系统的理论与方法支持。

理论上,商品税、财产税、所得税都会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影响。调整所得税,直接关系到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影响消费决策,存在收入效应。调整商品税,改变当前消费的相对价格使得居民消费结构与选择方向受到影响,消费者将依据自身效用函数调整需消费的商品组成,即替代效应。财产税是对财产征税,调整财产税,使当前购买财产与当前消费间产生替代效应,财产税负担增加将使消费者获得财产的相对效用降低,转而进行当期消费的相对效用更高。

三、税制结构调整对居民消费的影响机制

图1以几何坐标轴分析税制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图中曲线代表消费者效用的无差异曲线,纵坐标代表居民储蓄,横坐标代表居民消费。初始情况,税前消费者预算约束线为直线AB,政府对居民所得与财产净收益征税,预算约束线平行下移至EF。同时,政府还对消费商品征税,对财产所有征税,由此产生的替代效应使EF变换至EH。此时,消费者消费和储蓄分别为X2和Y2。于是可假设:税制结构变动的收入效应使消费者在调整后受到的预算约束相对于调整前有所减弱,预算约束线上移至CD。此时,若替代效应保持不变,最终预算约束线应是平行于EH 的直线CM,消费增加量为HM。但商品税与财产税的变化将改变居民当期消费结构与跨期的消费储蓄分配决策,使得新的最终预算约束线CG不再平行于直线CM,两者的综合替代效应使消费者做出决策调整,提高当期消费,即CG斜率小于CM。最终,消费增加量为MG。

最终预算约束线CG与无差异曲线U0相切,对应消费为X0,储蓄为Y0。收入效应使消费支出增长X0X1。而X1X2代表着替代效应的消费变化量。X0X2就为税制结构变化刺激消费的总增长。同时,在凯恩斯的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框架下同样尝试推导税制结构对消费的影响路径。

所得税征收率t1与居民消费倾向为负向关系;商品税与财产税对消费的替代效应改变居民消费倾向,即β与T2存在负向关系。因此,我们得到消费函数C(t1、T2)的一阶偏导数均为负。这与前面使用几何图形说明的结果一致。

综上,笔者认为,以结构性减税为主的税制改革,可以充分利用税制结构调整的经济效应,达到改变居民倾向、影响居民消费结构、引导居民合理消费与储蓄的目的。而结构性减税政策通过商品税、财产税、所得税三方面究竟给予了居民消费何等程度和何种方向的作用,我们需要通过实证检验来获得结果。

四、构建税制结构对居民消费的实证模型

(一)模型设定

1.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现实中居民消费是一个跨期动态过程,经济中个人遵循着跨期效用最大化路径以配置自己的消费支出。个体会基于过去因素相关的经历来考虑当前环境下的行为,这意味着考察税制结构与居民消费的动态关系颇为重要。因此,为了修正动态数据结构引发的内生性问题,防止参数估计的有偏和不一致,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方式(SYS-GMM)考察我国结构性减税政策下税制结构变化对居民消费的动态影响。

被解释变量Cosuit代表居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Comtit、Inctit、Protit分别代表商品税对数、所得税实际税率、财产税比重,Unit为控制变量。控制变量Gdpit是名义人均生产总值,Czexpit代表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以地方财政历年教育、社会保障与就业、医疗卫生及文化体育传媒四项支出总额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计算得到。Lcit代表流动性约束,用城镇及农村的居民收入减去消费性支出得到的人均储蓄除以人均可支配收入表示。最后,模型中的μi是各省份不可观测的个体效应,γt是时间效应,εit为估计误差项。考虑到本文采用短面板数据,将滞后项最大阶数均取1,即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Cosuit-1作为解释变量,体现居民消费的动态变化。各变量下标i、t分别代表第i省与第t年。

2.空间面板数据模型。空间权重是空间计量模型的关键要素,是地区空间外溢性的体现,又鉴于此步骤旨在检验我国结构性减税下税制结构调整是否存在空间效应,因此,将存在共同边界的省份视为相邻,地区与其自身视为不相邻,相邻地区权重取1,不相邻地区权重取0,选用空间杜宾(SDM)模型进行分析:

式中,W代表省份间以地理相邻关系特征所确定的空间权重矩阵,W×Cosuit表示解释变量居民消费支出的空间滞后变量,其系数β0反映相邻省份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对本省份居民消费影响的方向与大小。同样,W×Comtit、W×Inctit、W×Protit表示相邻省份的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变动情况的空间滞后变量,对应系数显示各结构成分对本省份的影响程度与正负。模型中其他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以及误差项均与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含义一致。

(二)主要变量定义

1.商品税。商品税变量选择用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之和的对数进行描述。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在计算商品税额时,根据中央与地方间3∶1的比例分成原则,将各省份国内增值税的4倍作为当年各省份实际征收到的全部增值税额。营业税直接加入商品税变量。另外,选取《中国税务年鉴》中相应消费税数据与增值税、营业税求和。

2.财产税。实证部分财产税变量以各省份历年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契税之和占该省当年税收收入比重得到。

3.所得税。在实证过程中税制结构的所得税部分仅考虑个人所得税。选择个人所得税税额除以居民收入得到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为6∶4,因此,同样乘以2.5倍进行反向处理得到各省份每年征收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

(三)数据来源说明

计量模型和数据选取样本时序跨度为2004~2012年。将数据横截面选取为全国31个省份,除消费税数据其他所有基础数据均取自2005~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此外,为消除价格因素影响,笔者对基础数据均进行平减处理。在控制变量中,财政支出变量与流动性约束变量也是商值形式。但在计算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变量时并没有预先进行平减处理,是考虑到名义性物价因素会影响居民消费的决策,对居民产生一种虚假的价格改变现象,所以人均生产总值采用包含物价指数波动的名义值。

五、税制结构对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一)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实证结果与分析

鉴于矫正异质性导致的估计误差,在考察动态回归之前,本文预先采用了固定效应面板模型来检验税制结构对居民消费的作用。结果支持了结构性减税背景下税制结构成分对居民消费不同程度与方向的影响。

而实证检验中运用动态模型考虑居民消费支出的动态变化将更符合现实。回归结果如表1。

AR(1)、AR(2)统计量用于检验模型差分方程误差项是否存在一阶与二阶自相关,AR(2)结果表明在5%显著性水平下动态模型序列不相关。Sargan检验考察的是工具变量的有效性,根据检验结果在10%的置信水平下,我们不能拒绝工具变量有效的原假设,所有的工具变量均有效。由此可知,本文使用系统GMM估计的结果是可信的。

滞后项变量Cosuit-1的系数估计值为0.84829,通过1%显著性检验,表明我国消费具有动态的自我增强能力,居民消费上一期的“发育”程度决定了本期的“成长性”。

关键变量Inctit系数为-0.13810,通过5%显著性检验,与居民消费负相关。实证结果显示我国多年所得税调整使居民承担的所得税实际税率每提高1%,居民消费支出将有0.13810%的减少。因此,我们可知近几年的两次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暂停征收利息税等措施都未能从实质上改变所得税负担对消费需求的约束,其调整仅仅是落后的收入再分配机制的与时俱进,还未能实质上产生刺激经济引导消费的作用。虽然所得税一定程度上挤出了居民消费支出,但不能单纯立足其经济效应抑制消费而否定其地位与重要性。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加大直接税比重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点改革方向,改革所得税时还需要兼顾财政收入、社会公平和收入分配等多方面,将所得税视为整个税制结构的成分之一,总体上与其他税类统筹协作来刺激消费与调节宏观经济各方面。

Comtit与Protit的估计系数均为正,且通过1%置信水平下的显著性检验,其中商品税收入实际值每增加1%,居民消费支出提升0.11279%,财产税税收比重增加1%,居民消费支出更是增加0.33970%,这表明施行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税制结构调整后,商品税与财产税挤入了居民消费,支持了税制结构调整的商品税与财产税的替代效应。征收财产税产生较强替代效应,结果是购买财产所获效用小于使用该收入进行当期消费,以致增加了居民消费。

由控制变量估计结果可知,Czexpit系数通过5%显著性检验为0.06196,Gdpit、Lcit系数通过1%显著性检验分别为0.00810和-1.15021。这说明政府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文化体育方面的公共服务支出导致居民能在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前提下更多地消费而不是进行预防性储蓄;人均生产总值表明当地的社会发展程度和本地区拥有良好的消费环境,选择范围广、消费品众多能刺激居民将更多收入支出于消费;流动性约束每增加1%,消费支出减少-1.15021%,系数绝对值较大反应出流动性约束对居民消费决策抑制力强,所以从货币角度来说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开放程度与居民消费呈现出很强的相关性。

(二)空间面板数据模型实证结果与分析

在运用空间计量模型进行估计前,我们必须先对被解释变量居民消费支出的空间自相关性进行检验。如图2,莫兰指数为0.303037,且P值为0.0070,通过1%显著性检验,可以确定我国居民消费支出存在一定空间正相关性。因此,有必要引入空间因素来分析居民消费支出的跨区域作用。另外,在分析固定效应模型时通过豪斯曼检验我们确定了固定效应优于随机效应,所以,下面利用Matlab2009a软件进行固定效应的空间计量实证分析,结果见表2。

W×Cosuit的系数为0.13000,在5%置信水平下显著,即我国各省份地区居民消费支出存在显著的空间正相关性,证明相邻省份地区居民消费对本省居民消费存在刺激作用。商品税空间滞后变量W×comtit系数为0.23073,通过1%显著性检验,财产税空间滞后变量W×Protit系数为0.41581,通过5%显著性检验,说明商品税与财产税的空间依赖性强,两者能正向促进相邻省份的消费支出。我们认为,由于相邻外省商品税、财产税的税制结构变化,本地区居民进行消费决策时根据获得的外地区消费环境、消费习惯等信息会进一步调整自身的最优消费组合,同一商品若由于地区价格波动等因素导致外省居民承担税负较高,本省居民可能产生一种本地区消费此商品税负更低而收益的心理暗示,从而更加倾向于消费此商品。另一方面,外省税制结构中财产税的变化使外省居民选择当期消费,从而会通过消费支出的空间外溢性间接促进本省消费。最后,空间面板数据模型中控制变量的估计系数与动态面板模型得到的估计系数同方向,且均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了在模型加入空间相关性后各个控制变量因素对居民消费影响仍存在。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实证估计结果显示,近几年来我国以结构性减税为主的一系列税制改革措施取得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国内消费需求,但从税制结构角度构建促进居民消费长期稳定增长的体制机制才是解决内需问题、优化税制结构的根本之道。而且,上述分析可以为政府部门如何把税制结构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把利器来扩大内需提供理论参考与决策指引,为我们反思此轮改革推行至今的效果,日后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政策措施提供了启示与借鉴。

1.构建既稳定又灵活的商品税制度,进一步调整商品税税负构成,弱化流转税的累退性弊端,以结构性减税为主要调整政策,促进营业税全面改增值税的步伐,规范与细化增值税、营业税的覆盖领域,分工协作以提高税收制度运行效率。对于商品税,一方面要加快“营改增“步伐,合理制定增值税税率,例如将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品归入低税率档次,同时重点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重叠征税部分明确划分,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的发展与升级。另一方面,消费税的特殊作用是我国政府将消费税作为引导居民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的原因,保持消费税率变动的灵活性,充分发挥消费税对消费高档品、奢侈品及资源消耗品的调节作用。

2.加大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完善所得税制度,积极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协调的所得税动态反应机制。首先,改革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税率,制定税率适当及时调整的计划。其次,兼顾公平税负与量能负税。提高各收入项目费用扣除标准,可以考虑将居民用于医疗卫生、教育、社会保障与就业、文化体育与传媒的支出项目纳入费用扣除,提高中低收入人群保障生活的能力以此提升消费欲望,同时对低收入人群的所得税费用扣除进行特殊的减免规定,以保障其生活必需品的消费。最后,目前我国个人财产性收入占个人收入比重越来越高,财产净收益给予优惠,存款利息税等应恢复征收,可以达到增加居民收入,鼓励居民少储蓄的效果。

3.构建系统的、完整的财产税制度,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如今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财产性收入成为拉大贫富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应全面及时地总结沪渝试行房产税经验和问题,尽早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同时减少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促进存量房的流转,抑制居民投资性房产需求,间接刺激消费。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减轻低收入人群解决居住所负担的成本。另一方面,加快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制定与颁布。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在改善社会风气、更新观念方面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且能遏制财产资本非经济性的集中,以此鼓励人们合理储蓄,进行即期消费。

针对文中控制变量系数的估计结果,认为决策部门还应统筹兼顾、放眼大局,在继续稳步有序地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同时,强调初次与二次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真正做到藏富于民,提高居民收入,并注重发展与完善金融信贷体系、不动产登记及现金管理制度,为居民借贷消费创造条件。收入提高、经济发展一方面将为潜在蕴藏的消费能力的释放打下基础,长远上提供了税收来源,另一方面,税源得到充分保障还能为宏观经济调控主要手段的财政支出腾出更大的伸缩余地。

参考文献:

[1]储德银,闫伟.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需求基于结构效应视角的新思路[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2,(3):53-63.

[2]李香菊,周丽珠.扩大我国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基于税收对消费影响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13,(2):18-27.

[3]赵蓓,战歧林.税收,政府支出与消费交动的关系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当代财经,2010,(11):35-41.

[4]Christopher D.Carroll,Milles S.Kimball,liquidity constranits and precautionary saving[M].Manuscript,John Hopkins University,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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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ars Ljungqvist,Harald Uhlig.Tax policy and aggregate demand management under catching up with the joneses[J].The Amerian Economic Review,2000,6(3):356-366.

[7]Andrew B.Abel.Asset price under habit formation and catching up with the joneses[J].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0,80(2):38-42.

[8]贾康,程喻.论“十二五”时期的税制改革兼谈对结构性成税与结构性增税的认识[J].税务研究,2011,(1):3-8.

第4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居民收入差距;调控;税收政策

[作者简介]薛青,广西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副教授;秦磊,广西大学商学院财政金融系硕士研究生,广西 南宁 530004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7―0036―04

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的基本变化趋势。尽管最近几年来,收入差距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的调节措施,试图抑制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但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逆转。过大的收入差距。已成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走共同富裕道路”,要“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因此,缩小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并把收入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之内,促进全民的共同富裕,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规范的方式,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地运用税收政策对于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特征

目前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呈现持续扩大之势,而且,随着多年来居民收入流量方面差距的积累,使居民存量方面的财富差距日益突出。一些研究报告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2004年达到0.465,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水平,而世界银行2005年发展报告中列出数据的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按由低到高顺序排列,中国的基尼系数排到了第85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

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的居高不下一直是我国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总体趋势表现为持续扩大的过程,如图1所示,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在1996年为2.51:1,到2002年达到3.11:1,2006年更是高达3.28:1。根据国家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40元,两者之比达到3.33:1。居高不下的数据表明,城乡居民收入分布非常不均等。

(二)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及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中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在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的同时,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却日益扩大,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迅猛,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处于明显的滞后状态。2005年,东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都要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农村人均纯收入的超出幅度为45%、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超出幅度为27%,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都要严重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如表1所示,仅就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考察,近5年来,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逐渐扩大,东部与中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也由2001年的1:46拉大到了2006年的1:56,东部与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也由2001年的1:39攀升到了2006年的1:48。考察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差距会更悬殊。

(三)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上升

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据国家统计局测算,2000年全国各行业中工资收入最高的行业是工资收入最低的行业的2.63倍,2002年为2.99倍,2003年上升为3.98倍,到2005年则达到4.88倍,2006年略有下降,但也达到4.69倍。表2给出的不同行业间职工平均工资的不均等指数,描述我国行业差距的总体特征,更是说明了我国行业间收入分配两极分化有逐年扩大的趋势。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税收因素分析

造成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收入分配领域的税收政策不完备、税收制度缺位及功能缺陷是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

(一)现行税制结构不合理

在不同的税制结构下,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会有很大差异。

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60%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这样的税制结构对公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校正经济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上的功能比较薄弱,其具有的累退性、流转税容易转嫁,从而放大了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调节作用。但从我国税制结构来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在总的税收收入中,流转税收入占绝对比重,而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相当低。国家税务总局数据显示,2006年,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分别为52.9%和25.3%,而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仅为6.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这样的税制结构,对收入分配所起到的反向调节作用,极易扩大收入差距。

(二)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

税收调节体系主要通过在居民收入的形成、消费、储蓄和转让赠与等环节设置与安排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税等不同的税种,影响居民的收入和支出,从而调控居民分配差距的。

在这个税收体系中,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税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环节,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税率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从而直接调节高收入者的过高收入,缩小居民之间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别;流转税则从居民可支配收入使用的角度即消费环节来发挥其调控作用――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或免税,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施以重税,从而使流转税对削弱高收入阶层的消费支付能力,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消极后果起到限制和修补作用;财产类税收是对居民个人财产保有环节进行课税,一方面,对居民个人以往收入积淀形成财产的存量征税,如一般财产

税、土地税、房屋税、不动产税、机动车辆税等财产税;另一方面,对居民个人财产所有权无偿转让征税,如遗产和增与税、继承税等财产税,对财产的积聚可以形成一种制约效应,直接有力地削弱社会财富分布的不公平,缓解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社会保险税则是用社会保险的方法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不确定和非理性风险,当灾难降临某一个不幸者时,未遭受灾难的个人所缴纳的保险税实际上转移给了不幸者,个人缴纳的保险税与他从社会保险中得到的好处无对应关系,更重要的是,社会保险税是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从而使社会保险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然而,各税种的调解功能并不是孤立实现的,单个税种调节收入分配的力量是软弱的,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应着眼于整个税收体系的建设,建立多个税种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完善的税收体系,实行多种税、多次征、多层次调节。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体系,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极其微薄的力量,酝酿多年的社会保险税、物业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尚未出台,缺乏各税种调节整合力,导致现有的税收体系难以承担收入分配调节重任。

(三)各税种制度设计不规范

税收体系中,各税种所具有的特定调节功能的实现程度,有赖于该税种制度设计的规范化、合理化。由于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些重要税种的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与国际规则和惯例存在差距,造成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

1.个人所得税。从征收制看,我国实行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分别就不同类别征税,固然也能起到一些调节作用,但毕竟是不全面的,甚至可能会挂一漏万。因为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在加总求和所有来源、所有项目收入的基础上的综合收入差距。从免征额看,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虽然国家最近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我国个税免征额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至2000元/月。但这一免税额调整仍显过低,使许多属于中低收入的阶层承担相当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对于高收入阶层而言,由于收入的多渠道和隐蔽性,许多应课税所得并没有纳税。再从税率设置看,现行11类税目中,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实际上,能适用到35%、40%、45%三档税率的纳税人很少,而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他们所适用范围的税率又显得偏高,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税率结构难以体现出调节收入差距的功效。

2.财产税。我国现行的财产税税种较少,严格说来只有房产税、契税、车船税和土地增值税,而在税种少的同时,税基也窄,征收面不宽,对于财产转让一直没有征税,这就使财富积累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没有得到合理限制。加之现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征管漏洞较大,造成税负普遍较低,使财产课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未能充分发挥调节财产水平、公平财富的作用。而我国尚未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不易对私人财富非正当的积累和集中进行适当控制。

3.消费税。我国目前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受增值税影响很大,范围较窄,未开征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同时,现行的消费税税率极不合理,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其设计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

三、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政策建议

对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一方面应当继续深化促进机会均等的市场化改革,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实施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从税收政策角度看,我们认为以下基本思路将有助于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的改善。

(一)改变现行税制,完善税收调节体系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发展原则的,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应当强化税收分配中的公平理念,改变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逐步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

同时,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应构建起包括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在内的现代税收调节体系,从而形成一个以所得税调节即期个人收入分配,消费税和财产税调节个人财富积累水平,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收入来源,具有多税种、全方位、连续性和整体协调性的税收调节机制,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个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通过多渠道使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二)加大现行税制改革力度。增强税收调节收入功能

1.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首先,变现行的分类征收制为混合征收制,将属于劳动所得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生产经营、承包承租、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宜实行综合所得征收,属于投资所得和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宜实行分类所得税;其次,树立保护中等收入阶层消费扩张的理念,调整税率结构和免征额,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降低边际税率;最后,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严格减免税政策。

2.重构财产税制。我国财产税制应包含房地产税、车船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物业税作为未来财产税的主体税种,是对目前房地产税的重构。一是开征物业税,可以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并入物业税,取消不合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保留契税,改革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增值税,以物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构成我国的房地产税收体系,改变过去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不统一、房地产税中重流转轻持有的局面。二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防止居民通过非个人努力取得的财富积累而暴富,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为社会成员保障公平的竞争起点。

3.深化消费税制改革。要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拓展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适当增设新税目,将某些超越大众生活水平的高消费项目或服务,如高档别墅、高档电子设备、私人飞机、高价娱乐、名贵宠物等商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倡导坚持“绿色”标准,节约天然能源,在总体上提高消费税在税收中的比重。

4.开征社会保障税,尽快建立社保资金主要由税收筹资的机制,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实际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差别比例税率,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实现成员个体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的纵向转移。

第5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房产税 财产税 制度设计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近几年来,房价也随之迅猛增长,引起了人们对房价的持续关注。在中央确定调控房价的大背景下,房产税的开征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被人们所关注。但是,房产税在试点过程中并未完全发挥人们所预想的功效,被赋予太多光环的房产税在扩大试点范围甚至全面推广的过程中,理应谨慎行事,不可盲目推进。

一、房产税开征的目的

(一)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缺陷

土地价值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和地理位置差异巨大,使得一些城市和某些地段房产价格过高,房产价格偏离正常价格太多。而在我国,主要是对房地产建设过程中的投资和开发环节征税,在房地产的保有阶段缺少相应的税收调节环节。持有房产却没有相应的成本限制,炒房成为当前缺少投资途径的人们所必然的选择。超高的炒房利益更加剧了巨额空闲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使房价节节攀升,不断刷新纪录。因此,开征房产税,完善现行税制中的缺陷,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调节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的集权化和原有地方支出责任的保留使得地方财政不得不自寻财路。为了满足各地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地方政府开始走上了一条依赖于土地及相关产业租税费收入的道路,土地财政的格局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房产税的开征,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规范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同时,作为地方税,税源相对稳定,有助于实现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三)有助于遏制投机性住房的增长,调整投资方向,调节收入分配

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缺乏投资渠道的民间资本更多的将资金投向了房地产市场,这就使得房价更加高涨,泡沫风险不断加大。开征房产税目的之一就是逐渐降低房产作为投机品的价值。投机者在征收房产税之后,不得不面临着承担固定房产税的成本。在不能准确预知房价走势的前提下,降低了投机的可能。进一步而言,还可以引导民间资本重新回归商业市场的开发,引导空闲资金进入生产领域和高科技制造领域,实现实体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小企业的全面发展。在此过程中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使国民经济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现阶段推广房产税所面临的问题

(一)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产税的推广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税收的开停征、减免税等重大问题,应遵照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征税。但是,在我国现行《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缺少关于税收改革试点的内容,涉及税收改革试点的相关问题均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说明。我国现行的房产税制是1986年国务院实施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确立起来的。沪渝两地市政府作出的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依据仅仅是根据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精神,在《宪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却找不到任何依据。从开征物业税到回归现行房产税制改革,这样的做法固然如某些专家所言,可以规避物业税立法周期长、出台时间无法确定的弊端,从而加快房产税或物业税的试点效率。但在另一方面,这样的做法却也有在行政程序上投机取巧,绕开监督之嫌。

(二)从房产税的预期作用来看,房产税所能发挥的空间有限

就房产税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而言,房产税能否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还受制于以下因素。一是房主纳税能力的高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而其最终来源是纳税人的收入,二者是相分离的。尽管我国居民的自有住房率很高,但我国秉承的是“居者有其屋”的传统理念,房产的购买很多都是依靠两三代人的力量才可能实现,甚至需要依赖银行贷款来实现。这些人并没有纳税的能力。因此,对于个人的基本住房,房产税必须要免税,使得有限的应税房源抑制了其收入的规模。二是土地财政制约了房产税的开征。理论上来讲,作为受益方的地方政府应当支持房产税的开征,因为房产税是地方税,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取得收益。但在我国目前的土地供给制度和土地补偿制度下,土地出让金收入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房地产开发使地方政府获得了大量的税费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在5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于仅占地方财政收入的3%左右的房产税,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对地方政府而言,房产税财政贡献度较低,征管难度大,征税成本高,引发房地产市场和政府收入的波动,即便未来将个人自住房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能使得其财政贡献度有所提高,也难以引起地方政府的真正重视。

而就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来看,可能也存在着一些制约条件。房产价值在高收入者资产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而更多的金融资产、知识产权、艺术品、贵金属等有形和无形财富占据了富人资产的大多数。而作为普通的购房者,其所缴纳的房产税更多的来源于工资收入,这就相当于变相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而没有纳税能力的贷款购房者甚至还要承担额外的利息支出。低收入者对房产税的承受能力远低于高收入者。此外,房产税的税基评估难度比较大,评估的成本也不低,同时其公平难以保证,这些都制约着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

(三)房产税难以实现抑制高房价的目的

房产税理应是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财产税,然而现阶段试点的房产税却明显符合商品税的性质和特征。商品税相比较于财产税,对税收征管环境的要求和成本都比较低,税负更易于转嫁。在消费者对房产价格不敏感的情况下,即使开征房产税也只能使得房产商更多地将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通过征税调控房价的政策目标无法实现,甚至可能推动房价的上涨。所以,抑制高房价不应该成为房产税开征的一个理由,这只会使得房产税的开征成为一种应景之举,必然会使其存在失去原本的意义。

三、完善房产税改革的相关建议

(一)我国的房产税改革应当在建立房地产信息共享机制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不能急于求成

在财产税视角下,存量房产是房产税的基本征税对象。因此,开征房产税必须掌握现存房产的准确信息,建立健全我国的房产登记制度。现阶段我国房产种类繁多,产权管理复杂,对于存量房产的管理,首先应该做好房源的普查工作。对房产登记进行实名制的管理,准确掌握房源具体状况,摸清应税房产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其次,要以税务部门为核心,建立起一套联合城建、国土、统计、财政等部门的全方位的房产税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与共享。

(二)房产税要实现财产税的功能,就必须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进行计税

因此,建立健全房产的评估价值体系,是推进完善房产税的必要条件。建立房产评估体系必须要制定完善的计税价格评估管理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机构,一套合理的评估标准以及独立的评估申诉保障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建立是整套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之一。借鉴国外经验来看,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收入署内设的房地产估价部门进行评估;美国各地政府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估价部门。就我国而言,应通盘考虑,综合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估机构。同时,要建立完善的申诉机制,落实行政复议制度。此外,为了使评估结果更加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也应加强房产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逐步形成系统规范的评估体系。

(三)抑制高档住房别墅的消费,可以在消费税上想办法

消费税的原则和设计理念就是为了抑制人们对某些奢侈品、高档商品的过度需求,减少浪费和保护环境。因此,对于高档住房和别墅应当开征消费税,以抑制人们对于别墅等高档住房的过分需求,在税率的设计上还可以采用超额累进的税率,按照占地面积和评估价值计税。这样,既可以实现抑制消费的目的,也使房产税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功效。

参考文献

[1] 夏商末.房产税:能够调节收入分配不公和抑制房价上涨吗[J].税务研究,2011(4).

第6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第一项改革是取消“市管县”体制,推行“省管县”体制。从改革实践来看.2002年以来,浙江、湖北、河南、山东、福建等省份先后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将一部分归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直接斌予经济强县,在财政体制等方面实行了“省直管县”。田这些“强县扩权”举措,在实践上直指上世纪80年代兴起继而约定俗成的“市管县”体制。其核心意义在于,通过在行政层面上确认和扩大经济强县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权及财政管理权,带动县域经济突破“市管县”所形成的体制性障碍,为“市管县”体制转变为“省管县”体制创造了条件。

第二项改革是推进乡镇体制变革。乡镇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是将乡镇一级政府取消,变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当然,这一做法是乡镇体制改革的近期选择.最为贴近我国农村当前实际、而乡镇自治又具有明显的长期制度优势的乃是乡镇体制改革的必然归宿。

结合政府层级结构的变化趋势,我国的政府级次可由原来的五级(中央、省、市、县、乡/镇)精简为三级(中央、省、市/县)。在政府级次优化后,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相应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架构。这样.财政体制级次改革与政府体制层级变革达到协调一致。这三级政府财政构成我国财政体制划分的墓本层次。

二、优化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构想在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架构形成后,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事权配里、财权安排及其相应地转移支付都要以新的基本层级为羞础来重新构建。

(一)优化政府间事权配。

应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之后,按三级政府财政来优化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并以 法律 形式加以规范。总的原则是,属于全国性共同事务,应由中央政府决策、承担和管理;属于地方性共同事务,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政令许可范围内自行决策和承担,划归地方政府管理。

从事权划分的纵向配里上着,中央财政负贵国家安全、国防、内政、外交、宏观调控、地区财力平衡、全国性及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大型国有 企业 兴建与控股监管、协调地区间经济和社会事业 发展 及其中央政府机关职能运转、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等支出项目,以保证国家法制、政令和市场的统一。省级财政主要负贵区域性的经济结构调整、环境改善、中观目标的调控、本级机关的职能: 运转和省直管事业的发展等地方性支出项目,以完善中观调控,增强行政活力。市、县财政具体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经济、行政管理和公用事业发展等具体支出事宜.主要包括:本级政府行政事业费、公检法经费、地方统缚安排的基建投资、企业技改和科研投人、城市维护建设经费、支农经费和社保经费等事业支出。②

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有的职贵范围包括基础 教育 、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体国民素质、国计民生、国土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方面的支出,中央需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比如,在荃础教育领域,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是由墓层地方政府承担份导管理贵任,支出贵任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中央或较高级地方政府往往负有更大的投人责任。而在我国,“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提供体制没有对服务的具体提供和支出两种贵任进行划分,致使县乡两级政府不得不承担起大部分基础教育支出。伴随着县乡政府的财政困难,基础教育投人很难达到实际需要的水平,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几乎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蓦础教育并不严格地具备地方性公共物品的特征,它存在一定程度的外部性,应属各级政府的共有事权,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

根据三级政府间事权配里格局,财政总支出的主体在省以下的地方,市县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为55一60%,省级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为巧一20%,中央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约仅占25一30%。

(二)优化政府间对权安排。

按照本文设计的三级政府财政架构,在各级财政间合理配里主体税种,并需进行相应的税制改革。

1.中央税种的优化。

归属于中央财政的税系应以关税、消费税为主体税种,并辅之以证券交易税、资源税等,其收人总最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55—60%。关税是国家处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调节贸易进出口规模和结构的税种,它关系到对外贸易中的国家主权,理所当然归属于中央税。完善关税制度的努力目标是使关税从原来的“高税率、多减免、窄税羞、低征收”转变为“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实征收”。消费税作为选择性商品税,着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它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需要,应进行结构性调整,包括调整征税范围、采用价外税、将部分消费品纳税环节移至批发零售环节等。证券交易税税源来自全国各地,但缴纳地点却基本集中在设有证券交易所的上海和深圳两地,因而将其划作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做法有失公平。由于证券交易税的税源具有全国性的特点,税基流动性大,且实际分享该税的地区财力较宽裕,调整后不会对相关地区财政运行产生多大影响,应将其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资源税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收人都归属于地方。从资源税分布的地区间非均衡上看,应该将该税由共享税改为中央税,这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2.共享税种的合理选择。

按照彻底的分税制要求,共享税应尽可能地少。而我国幅员广阔,地区 经济 发达程度和产业税源结构差别巨大,如果共享税没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则难以实现地区间财力的合理分配。所以,短期内需要保留适当数量的共享税。可考虑将增值税、 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暂时作为各级财政的共享税,待条件成熟后,应逐步将其分解到中央税与地方税系中。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不妥的,其收人应当完全归属于中央财政。而我国的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在政府税收收人所占比例为1/3一1/2左右,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人中所占比例约为1/5。在地方税税源不充足的情况下,将增值税完全划给中央政府,会使地方政府的税收收人过少,影响到地方政府组织收人的积极性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从财政孺要角度考虑,目前仍需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但可对分享比例作适当的调整。增值税制改革的重心在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转型力度、扩大征税范围至服务业等。

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起作为共享税,从我国现实看是比较合适的。企业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仅次于营业税、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在这种情况下,它的税种功能只能让位于其收人功能。根据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既符合勺vto原则的要求,也与和谐社会追求的公平要求相一致。个人所得税具有强烈的收人再分配、经济稳定的内在功能,且有很好的税源增长潜力,适合于作为共享税。其改革的方向是适当调整费用扣除标准,规范和拓宽税基,优化税率结构,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社会保险税的社会性决定其应作为中央税或至少是共享税。将其作为中央收人,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收缴和管理全面社会化的最终目标。西方许多国家将社会保险税划作中央税种,这样可以使得全国上下能得到大致均等的社会保障。就我国现阶段来看,实现社会保险的全国性统一,似乎有些不切实际,社会保险税目前以作为共享税为宜。

3.构建各级地方的主体税种。

省级财政形成的是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共享税为重要税种的收人体系,其收人总量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巧一20%。通过建立这些主体税种,基本上可以保证省级财政获得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财力,同时,也有助于减少层层集中财力的内在利益机制,保证基层政府的财权。

市(县)财政形成的是以财产税类为主体税种的收入体系,其收人总盆约占全国财政收人的25一30%。从国际上看,财产税是一种备受推崇的地方税,构成了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据统计,2005年我国房产税收人435.9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收人137.33亿元;土地增值税收人140.02亿元;车船使用税收人38.89亿元等③。从这个角度看,把财产税类列为市(县)财政主体税种既可增加该税收人,同时还可调节收人分配,这是一种个人收人结构调整型的税收增长。

在目前开征一般财产税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财产税税制的改革在于修订、改进已有的个别财产税。它包括开征房地产税(或物业税)、改造车船税、取消土地增值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蹭与税。市(县)财政除了构建财产税作为其主体税种外,还需要重点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 旅游 税等具有地方受益性质税种的建设。

(三)优化政府问转移支付体系。

按照三级政府财政来建立转移支付,大体上有两个基本环节,即中央对省级、省级对市(县)。而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政府间转移支付体系的中心环节。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设计.应在考虑本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量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设计相协调,形成省对市(县)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性转移支付为形式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

首先,归并现行种类繁多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现行的税收返还是为了照顾地方的既得利益,与公平原则相悖。原体制补助是由于 历史 原因形成的,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影响了地方组织财政收人的积极性。而只有过渡期转移支付是规范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雏形,通过逐步吸纳税收返还等一系列非规范补助金,可以最终演变为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措施是取消原体制补助或上解;对增加工资补助、 农村 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进行归并;对其他补助进行清理;逐年降低直至最终取消税收返还。其次,完善专项性转移支付。对于属于上级委托事项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数额,应根据委托事项的直接成本 计算 确定;无配套条件的,要按照各种保障性公共产品提供水平达到标准缺口数量和受援地区该项公共产品的单位成本计算得出;有配套条件的,不仅要测算出受援地区改善公共产品需要提供资金的总量,还要根据受援地区不同的人均财力水平确定有差别的资金配套比例。最后,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基数法已成为现行分税办法的制度性缺陷,必须尽快抛弃,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人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盘、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为了鼓励各地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地方增加收人的积极性.可考虑收人努力因素,如各地财政收人占gdp的比重。根据因素来衡t各地的财政地位,以公式化的形式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从而提高转移支付的 科学 化水平。

①宗和:《强县扩权:政府管理模式的创新》.《学习月刊)2004年第10期。

第7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效率和公平是税制设计的两大永恒主题。长期以来,我国以“效率优先”为发展方向,税制设计在推进公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方面作为不足。本文试图从“公平优先”为税制设计的最低准则,对现有税制中五大主要税种提出了修订建议,并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

关键词:

效率;公平;税制

经过改革开放30年以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政策的实施,效率与公平的天平在市场加政策的叠加作用下,向追求效率一方倾斜,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本文试图从这个根源出发,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准绳,对照现有税收制度中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制度设计,提出变革的方向。

一、税系设置的总体原则

一般而言,不同税种的职能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是不同的。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系适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而以财产收入行为税为主的直接税系适用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为了达到调整收入分配的目的,我国应当考虑建设以直接税为主的税系组合。从当前现状看,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改革虽然确立了我国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但税收收入中间接税系仍然一枝独秀。上述现状不仅不利于改善已经愈演愈烈的收入分配差距,而且也将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为真正发挥税收对促进分配公平的作用,税系设置的总体原则是,降低间接税系比重,提高直接税系比重。全面实现“营改增”后调整增值税税率设计、完善消费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收入中相对占比,降低企业所得税比重、逐步推行房产税、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

二、税种设计

(一)隐性调节收入分配的间接税: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体,对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正效应,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现,将大大强化增值税的收入调节功能。更重要的是,“营改增”全面实现将真正革除现有的流转税重复征收的弊端,降低间接税税负。考虑到间接税税负随着收入增长反向变动,即:在低收入人群中,间接税税负更重的性质,流转税税负的下降将间接促进收入公平。本文建议,对生活必需品实施3%左右的低税率,扩大增值税的免征范围,除了免征额规定外,尽可能取消其他优惠措施,以符合增值税环环相扣的链条特征。

(二)直接调节收入差距的间接税:消费税消费税虽然是间接税,但由于其征收范围的选择性,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优化消费税方面,不仅应加大消费税征收比重,还应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通过合理平衡部分应税品的税收负担水平,“取之于富,用之于穷”。本文建议,将高档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档家电、实木家具等纳入征纳范围;取消对汽车轮胎、工业酒精及普通化妆品的征税;适当降低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生活消费品以及混合动力车灯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商品的税率;调高汽油、柴油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奢侈品、不利于环保污染品的税率。

(三)当前收入调节的主力军:企业所得税由于现阶段个人所得税规模过小,企业所得税规模过小,企业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最重要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以降低企业所得税为主要手段的国际税收竞争愈演愈烈,我国较高的企业所得税率不仅不利于国家竞争力与经济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存在其负面影响:一是产业萎缩或外移将导致大批劳动力提供者(即低收入者)失业,直接降低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二是高税率对中小企业的限制性大于对大型企业的打击力,事实上促进了产业垄断与集中,造成了收入分配的集中效应。因此,本文建议,进一步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达到OECD成员国企业所得税比重水平(8-10%)。

(四)未来收入调节的核心税种:个人所得税近年来在不断扩大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财产税体系缺失的情况下,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呼声日益高涨。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方面仍存在诸多缺陷,如个人所得税在工薪所得上具有累进性,而在财产所得和经营所得上具有累退性;对中等收入阶层的调节功能较弱,而对高收入阶层调节功能较弱等。因此,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系中的相对占比,是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功能的前提。本文建议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优化,将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统一的税率形式,有利于实现资本与劳动两要素间的税负公平。现有的分类课征模式是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采用实际上的累进税率,而利息股利所得等较为富裕阶层的财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即实际上的税负累退)。上述改革将改善这一分配不公平。此外,改变个人费用扣除项目的扣除方式,在制度设计上将对高收入者的标准扣除加以限制或者改标准扣除为免抵法。还可以比照新西兰、芬兰,将抵免额仅限于中低收入阶层。

(五)亟待调整完善的税种:房产税财产税是所得税的重要补充,调节的重点是富人,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所拥有的财产作进一步的调节。现行财产税的主要税种是房产税,其缺陷主要表现为个人房产税开征范围过小,没有包括个人经营用的房地产,对个人财产存量的调节存在欠缺,调控力度有限。事实上,经营用房地产的拥有者的纳税能力明显高于个人自住房地产所有者,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因此,本文建议,将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解决房产和地产分开征税导致的税制芜杂。同时,扩大征税范围,将城镇居民的个人房产纳入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商品房实行低税率,多套住房、高档住房和豪华别墅实行高税率,以更好的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第8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河南省;产业结构;财税政策;供给侧改革

1引言

近年来,面对国际环境日益复杂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双重困难背景下,河南坚持完善新思路、谋划新举措、寻求新突破。但是,在河南经济总量上升的同时,河南的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呈现出不相符的特征,税收与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产业结构的变化也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将税收政策与产业结构结合起来研究不仅是可行的更是必须的。2015年主席提出了“供给侧改革”一词,具体来说,供给侧改革就是把经济运行中不平衡、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因素去除,把优化产业结构、投资结构作为实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方法,并以此获得经济可持续高速增长。通过上述分析,加快河南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已势在必行,本文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探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对促进河南省的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大意义。

2河南省产业结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河南省产业结构现状

河南地处中原,处于承东启西、联南通北的重要枢纽,交通地位重要。中原地区又是连接我国东西部的重要经济区域,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2.2河南省产业结构存在问题

从三次产业对河南省GDP影响的角度分析。一般情况下,三次产业结构与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的路径大致上是趋同的。从图中可以看出三次产业结构不协调,河南省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长期主要依靠第二产业来完成,只有在近两年的发展中,第三产业对GDP的拉动才与第二产业持平。第一产业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影响一直处于较低,这从侧面反映当前关于农业方面的技术发展仍待加强。第一产业对GDP的增长贡献较低,发展效率低下;第二产业在三次产业中所占比重最高,但是多数产业竞争力不强,缺乏高附加值产品,这都映射在行业不集中、技术水平发展落后、企业规模结构不合理等因素上;第三产业发展较为滞后,没有达到现代经济发展需求的高度。解决对策,应将产业结构优化的重心挪到第三产业上,而不是依赖第二产业,让第三产业逐渐成为拉动经济前进的重大力量。

3税收政策对河南省产业结构的影响

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源于税收政策能对一国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会影响到产业结构,这种传导机制最终到达了税收政策引导产业结构朝向高级化、合理化方向发展。因此,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对产业结构进行有意识调节的一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

3.1影响服务业发展因素之一,税收的减负

税收负担是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国家全面实行“营改增”这一举措对服务业的生存环境具有较大的改善,这主要体现在税负减轻上。服务行业在“营改增”之前都是按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只需要按增值额征收增值税,这样就避免了营业额中已经交过税的部分还要继续征税的弊端;由营业税该征增值税对企业最大的优惠是,当企业发生购买行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可以抵扣的,每个企业环环相扣,都处在这个产业链条当中即是买家也是卖家,从而达到减轻了整个产业链的税收负担。由此可以提高第三产业的发展进度。

3.2推动第三产业发展的催化剂

服务业的发达程度被看作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经济结构是否合理、城市新兴化程度高低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总要标志之一。实行“营改增”改革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就打通了,极大地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业的积极性,企业将一些生产服务业务转向外包,继续把核心产业向高端化、专业化方向发展。这种非核心服务外包,则给现代服务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对河南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4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的税收政策建议

4.1无法真正享受“营改增”带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给予地方财政支持

一些企业由于自身原因,无法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税收优惠。在改革过渡期,会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的反常现象。为了使改革红利普及到每个企业,调动企业发展自身的积极性,应对“营改增”过程中税负有所增加的企业,地方财政需据实予以过渡性扶持。由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分别设立财政扶持资金,在缴纳税款时有税负增加现象的企业,可以向财政专项资金据实申请。财政部门依据实况予以分析,酌情拨付专项资金。

4.2将财产税作为河南地方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属于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税源广、税基稳定等特征。由于近几年,河南省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不断提高,所以把财产税作为河南省的主体税种是势在必行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财产税改革。(1)开征房产税。我国房地产经济长期以来泡沫化严重,这与缺乏合适的税收调控政策有很大关系。因此,应把房产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来培育,把开征房产税提上财税改革的重要日程。房产税不仅能增加地方税的税基,而且对社会公平和房地产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2)调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的增值部分征税,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改进土地增值税税率计算方式、改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以此来加强国家对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防止土地投机行为。(3)调整车船税税率。近年来,河南省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对汽车的需求量加大,这就造成城市交通拥堵以及环境污染等不良现象,这些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如果可以提高车船税的税收收入,把这部分收入用于交通和环境治理,这就充分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车船税的税率比较低,没有起到抑制不良现象的作用。

4.3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尽快加征环境保护税

资源税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将变成地方政府的主导税种。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变课税依据,提高税率,以此达到提高资源开发的门槛,这样就可以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进而提高有效供给的目的。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加剧,可以说是触目惊心。但是现行的制度中对污染环境多是采用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这种手段,相对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比较差。因此,要发展绿色经济,就要加开环境保护税,既能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又能借助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发挥对污染的调节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乐英.供给侧改革的财税政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6,(21).

[2]王小广.落实营改增改革完善税制促转型[J].税务研究,2016,(11).

[3]曾庆涛.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税制完善[J].商场现代化,2016,(28).

第9篇:财产税的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批量评估采用统一的模型和标准,能够在短时间内低成本、高效率地完成大规模的目标对象评估,达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以及房地产市场化的推进,在研究批量评估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探讨如何建立批量评估系统,成为目前中国的新课题。

一、批量评估技术的发展现状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Valuation)的产生始于从价税评估[4]中对一致性和统一性的需求。1977年,Carbone Robert 和Longini Richard发表了《反馈模型在不动产自动评估中的应用》 (A Feedback Model for Automated Real Estate Assessment),首次提出了自动评估的概念,其认为评估管理的目的不仅仅是评估结果的准确,更重要的是要使纳税人认为自己是被公平对待的。

二、批量评估的基本理论

批量评估(Mass Appraisal/Valuation)指在给定时间,使用标准方法,采用共同的数据,并考虑统计检验的对一系列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过程。

(一)批量评估的理论基础

从价值评估原理上看,批量评估系统是运用价值评估基本方法,依据财产特征或跟踪财产价值随时间变化的趋势,结合多元回归等数理统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等对系列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技术方法系统。批量评估根据所评估群体资产的特征,一般选择适当的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收益法作为模型设定层次,再根据所选择的模型和所能获得的数据,选择数理计量方法获得模型设定的系数,进而再推广应用到大批量资产价值的评估。

(二)批量评估应用的前提条件

由于批量评估技术着重保留了影响其价值的重要的、特殊的因素,忽略了评估对象的一些特殊差异,因此,批量评估的应用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相对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公正透明;买卖双方力量对比比较均衡,行为理性;房价总体平稳,没有出现爆炸式上涨或快速下跌;市场交易活跃,成交量大等等。

2.完善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支持。一般而言,评税系统中考虑因素越多,评估结果相对越准确。但这需要完善的房地产信息系统的支持,如果不能获得大样本的、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参数体系的支撑,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

3.合理的房地产分类。批量评估技术是分类分区评估基准价格,然后对实体因素进行修正,如果实体因素相差太大,基准价格必定没有代表性,因此,批量评估技术适用于使用功能一致、实体因素基本相同的房地产。在批量评估技术应用前,应先对房地产进行分类,分类制定批量评估体系。对于评税区域内的一些特殊房地产,应该采用个案评税的方法。

4.合理的评估分区。不同地段、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水平表现具有明显差异,在房地产评估价值通过区位划分来反映不同区段房地产价格水平的差异,作为应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价值的基础。为适应房地产税征管需要,一般以地区行政管辖区域界线为边界,在区域内主要以区位地段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市场价格水平为标准和依据。

(三)批量评估的步骤

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认为批量评估的步骤包括如下7个[5]:(1)确立要评估的财产。要求对辖区内所有财产进行定义和基本描述。(2)根据使用于财产的一贯行为定义市场区域。(3)确认影响价值形成的特征。(4)建立模型。(5)校准模型。(6)将模型中反映出来的结论应用于被评估财产的特征中,即利用经检验通过的模型结论对批量财产进行估价。(7)检查批量评估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财产需仔细地复查。

(四)批量评估系统的构成

一般而言,用于税基评估的批量评估系统包括5个子系统:

1.数据收集与管理系统。负责批量评估系统所需要的数据的收集、审核、保存、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2.评估系统。负责根据所要评估的不动产类型以及不动产所处区域及所要采用的评估方法,采用不同的专业评估软件、模型对目标不动产进行评估。

3.业绩分析系统。负责对财产税及评估的表现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是否进行重新评估以及对评估结果进行辩护。

4.管理支持系统。负责为财产税税基评估提供各种自动化的支持。

5.诉讼系统。负责对税基评估中出现的各种争端诉讼等进行应对。

三、我国批量评估的应用展望

(一)制定税基评估相关的法律制度

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评估架构,关键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目前我国有关评估的立法还不健全,有关税基评估的立法更是尚未起步。税基评估不仅是评估本身需要立法,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评估过程、后继程序都需要立法上的支持。通过立法规定什么时候进行评估、怎样评估、评估的标准是什么,规定税基、税率以及由谁来承担评估工作,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等,是十分必要的。

国际评估准则(IVS)的不动产税批量评估准则中就认为定义、支持并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财产税体系正常运转的必要因素之一。

(二)建立健全税基评估数据库

税基评估是否能实行、批量评估系统能否成功建立以及评估结果能否为公众和政府接受,评估基础数据的质量至关重要。因此,不动产税批量评估的基础首先就要保证一个翔实的税基评估数据库的建立。不仅要搜集物业的基本信息,还要收集市场信息。并能建立配套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把房地产信息相连接,为实现税基评估提供基础。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国土、房管、税收等多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信息共享。

(三)建立评估争议处理制度

一个成功的税基评估必须包括争议处理制度,其基本要求是要建立透明化、规范化、法制化的争议处理程序,并通过及时通知与充分考虑各方申诉和受理行为时间以保持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物业税税基评估争议处理制度,就要注重对不同性质的争议内容区别对待,实行逐级递进的申诉受理层次。区分不同性质的争议可以有效引导业主,方便争议的解决,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税额的征缴。同时利用从简单、非正式的沟通到正式的逐级提高关注程度、逐级受理不同复杂程度的申诉,力求减少最终进入最高级别的上诉的案件数量,有利于提高受理案件的质量,节约处理成本。

(四)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进行房地产税基评估在我国是一个尝试,其中涉及房地产税收理论、房地产评估、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地理信息技术等多个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术。这都需要大量的具备上述一种或多种专业知识背景的专业型人才。因此可以利用国际、国内的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着力培养适应房地产税制改革工作需要的专业型人才。一方面,可以与国际专业性组织合作或与在房地产税方面具有先进管理经验的政府机构合作。另一方面,可以组织工作人员到上述机构进行工作学习,请他们为我们培养人才。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内的大学或专业机构的专家资源,进行沟通协作。

参考文献

[1] IAAO,Mass Appraisal of Residential Properties[A],2005

[2]纪益成,王城军,傅传瑞,国外AVMA技术再批量评估中的应用[J],中国资产评估

[3]廖俊平,任作风,《香港差饷税征收管理系统介绍》,《涉外税务》,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