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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纳税申报表:是地税的纳税申报表,综合申报就是不只是一个税种的申报表是多税种的申报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堤围防护费。
填表说明:
税种:纳税人应缴纳的地方税(费、基金)的具体种类的名称;税目(品目):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应纳税项目:纳税人具体的应纳税项目,房产税按“房产使用”和“房产出租”填列;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申报应交纳税(费、基金)款所属的时间;计税依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费、基金)款的依据,房产税“房产使用”按房产余值填列;税率: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大额印花税等税种的比例税率,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牌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文化事业建设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半年申报时税率减半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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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税是价内税,它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计算的依据是完税价格和关税税率。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国家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特殊调节而设立的税种。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方法有扣税法和扣额法两种,我国目前只采用扣税法。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
关键词:税金;核算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144-02
一、关税
(一)关税计算的依据
关税是价内税,它是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计算的依据是完税价格和关税税率。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指一般贸易项目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确定完税价格时必须以货物的实际成交的价格为基础;二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并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过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对于不真实或不准确的申报价格,海关可依照税法规定对有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进行调整或另行估定完税价格。
关税按照其征收的环节不同,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两种。
1.进口关税计算的依据是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和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CIF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它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包装、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2)进口关税税率。国家对国内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低税率或免税;对国内已能生产或非国计民生必需品,实行较高的税率,以限制进口。进口关税税率共分21类,详细内容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出口关税计算的依据是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和出口关税税率。
(1)出口商品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售予境外的FOB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以扣除;如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出口货物的FOB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FOB价格为实际FOB价格。
(2)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为了发展出口贸易,保护国内资源,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除了对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材料及半成品等35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都免征出口关税,出口关税税率在20%~50%之间。
(二)关税的计算和核算
1.进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进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交纳凭证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交易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完税价格计算到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关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进口关税应作为商品采购成本的组成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进口关税额=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商品完税价格=进口商品CIF价格(原币)×市场汇率(中间价)
如为进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填发的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进口关税”账户。
2.出口关税的计算和核算。出口货物以外币计价成交的,计征关税时的外币折合、完税价格的取值和起征点与对进口关税的规定相同。在此不再重述。
如为出口业务发生的关税额,应由受托的外贸企业代征代交的,受托的外贸企业收到海关签发税款交纳凭证时,则应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出口关税”账户。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或他们的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交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进口货物在完税后才能进人国内市场流通,出口货物完税后才能装船出口。在交纳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价内税,是国家对某些特定商品进行特殊调节而设立的税种。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和摩托车等11个税目。凡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这11个税目内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交纳消费税。
(一)消费税计算的依据
外贸企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消费税的计税办法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这两种办法的计算依据是不同的。
1.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算的依据。从价定率是指根据进口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和确定的消费税税率计算消费税额的办法。它计算的依据有以下两项。
(1)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商品以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除以1减消费税率后的商数,作为进口商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2)消费税税率。进口商品按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消费税税率,税率为3%~40%。
2.消费税从量定额计算的依据。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是指根据进口消费品的数量和确定的单位税额计算消费税额的办法。采用这种办法计算的依据是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征税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
在应税消费品中,除黄酒、啤酒、汽油、柴油4种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税办法外,其他产品均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税办法。
(二)消费税的计算和核算
进口商品消费税额主要采用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商品的消费税额应列入商品采购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额/1-消费税税率
进口商品消费税额采用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计算的依据
营业税是价内税,外贸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都要交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算的依据是营业额和营业税税率。
1.营业额。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出售或出租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按照行业、类别不同分别采用了不同的比例税率。交通运输业为3%,出售、出租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
(二)营业税的计算和核算
外贸企业提供业务、运输业务、出租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入“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支付出售无形资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列人“营业外收人”账户;支付出售不动产业务发生的营业税则列人“固定资产清理”账户。营业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计税营业额×营业税税率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算的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它以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和营业税额为计税的依据,将其乘以规定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为如下3种: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和核算
外贸企业负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应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因出租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应列人“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因出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应列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因出售不动产而发生的,则应列人“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应纳增值税+应纳消费税+应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在月末提取,次月初交纳。
五、印花税
印花税根据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股份转让书据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交纳;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根据“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按5‰的税率交纳,其他账簿每件交纳5元;权利、许可证照每件交纳5元。
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企业根据业务需要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
六、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企业自用的房产采用从价计征,根据房产的余值,按1.2%的税率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余值× 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企业出租的房产,根据房产的租金收人,按12%的税率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房产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车船使用税以辆、净吨位和载重吨位从量计征。乘人汽(电)车、摩托车、非机动车以辆为计税标准,机动船舶和载重汽车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为计税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参考文献:
1.立法层次较低、用语不够严谨(1)税收立法层次较低。我国机构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并不统一和规范。另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散落在各种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政出多门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给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带来很大困扰。(2)适用主体用语不规范。耕地占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中,表述均采用“养老院”,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却采用“老年服务机构”。显然,“老年服务机构”的内涵要大于“养老院”,前者的表述更为严谨,后者的表述相对随意。由于概念表述和界定的不规范,导致政策执行中容易产生分歧。(3)限定条件表述不统一。关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税的限定条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福利性”和“社会福利”,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公益性”。关于土地和房屋免税的限定条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而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中表述为“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占用”。这些不同表述都会妨碍政策的有效执行。
2.整体税负过重、扶持力度欠缺(1)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运营的整体税负过重。我国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仅有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而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虽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针对纳税人设有困难性减免,但除非存在受灾或停业等非正常情况,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在正常运营状态下一般不能享受困难性减免优惠。过重的整体税负抑制了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2)投资养老服务业的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少。我国民间资本无论以股权投资还是债权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体税种上均无针对性税收优惠政策。这大大降低了民间资本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的意愿。对此,《意见》已针对性地提出:“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3)捐赠给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物品税负过重。虽然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捐赠物品,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但仍然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征收增值税。此外,企业和个人向营利性机构养老服务业的捐赠,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企业捐赠的是物品,同样要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征收增值税。尽管上述税收政策有利于防止逃税行为,但客观上抑制了社会各界向机构养老服务业捐赠财产的热情。
3.优惠方式单一、政策调整滞后(1)单一的免税优惠方式。我国针对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间接或减税优惠方式,均采取免税优惠方式。单一的直接免税方式,不仅造成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之间巨大的税负差异,而且不利于合理引导和调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发展方向。(2)政策协调更新滞后。车船使用税优惠政策规定,对养老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然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早在2007年已废止,取而代之的《车船税法》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并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由于相关政策的滞后调整,使得各地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对养老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变成了缺乏国家政策依据的行为。(3)政策无法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对新出现的居家养老模式、养医结合模式、以房养老模式和养老地产模式均无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对与机构养老服务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如老年用品生产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等)也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向
根据《意见》,我国要通过完善税费优惠政策等6项措施,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笔者建议从以下4方面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1.统一规范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1)梳理散落在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一份完整规范的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必要时可考虑将其上升为法律。完整规范的政策文件可使有关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系统性和协调性。(2)统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用语表达。可用更为准确和严谨的“养老服务机构”或“老年服务机构”替代“养老院”,用更具法律意义和可操作性的“非营利性”替代更具主观性的“福利性”和“公益性”。从而,使相关用语和表述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指向上更为统一明确。
2.缩小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差别待遇(1)我国现行养老服务机构的主要运营模式为混合型模式,即同时有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都应给予财税优惠政策扶持。建议在现有统一的营业税免税政策基础上,免征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统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财产税免税政策,促进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服务质量。(2)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属于微利行业,其投入较大且短期内一般都处于亏损状态,必须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扶持。笔者提出3种选择方案:一是比照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养老服务业机构降低税率或减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二是采用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甚至“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三是只要企业盈余不进行分配,而用于养老服务业机构发展,则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在盈余分配给股东时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当然,上述调整方案提出的前提在于健全和加强机构养老服务业的财务管控。(3)即使是营利性养老服务业机构,也带有很大的社会福利性,企业也应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对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应比照公益性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享受一定比例的扣除。
3.加大企业投资养老服务业机构的税收优惠(1)加大股权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比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这样可大大提升社会资本投资于机构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2)加大债权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对提供低息贷款给养老服务业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如日本已有类似做法。(3)对接未来的以房养老模式,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年人转让其名下住房给养老服务机构的交易行为,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生态税收;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税;生态税收优惠
生态税收又称绿色税收、环境税收,是指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各种税收的总称,包括一切对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有作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甚至可以包括各种法定征收的费用。在国外的文献中,虽然生态税收的名称不少,但研究的内容是一致的,即如何通过税收手段来实现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可见生态税收的含义是十分广泛的,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单个税种,而是由多个税种和多项税收措施组成的科学、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它是与流转税、所得税并列的一个大类。生态税收体系具体有以下内容:一是税收限制。即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的特定行为和产品征税,如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开采税等。二是税收引导。即利用税收优惠与鼓励措施引导投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国际上采用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有减税、免税、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公积金等。税收限制是一种事后的惩罚,带有消极性与被动性;税收优惠则是事前的鼓励,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由于征税所得款项都必须依法用于治理相应的环境污染,使得征税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相对减弱。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和制止了污染物的排放,同时也为环保事业提供了专项资金。鉴于此,在生态税收体系中征税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税收优惠则只能作为配套措施来运用。
一、我国生态税费政策的现实考察
(一)生态税费政策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极其显著的成绩,但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瓶颈之一。虽然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税收,但近年来采取的一系列具有生态价值的税费政策,与政府的其他政策措施相配合,在减少或消除环境污染、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实行排污收费制度。二是当初并非为了生态目的,而实际上却具有生态效果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行为而采取的分散在其他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增值税对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适用低税率或者给予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对环保企业给予的税收优惠;农业税对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树造林等有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生产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等。上述税费政策通过采取税收限制与税收优惠相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限制污染、鼓励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政策导向。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在环保方面应有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生态税费政策问题分析
1主体税种缺位,环保资金难保证。随着环境污染程度的加剧和污染范围的扩大,治理与改善环境状况的任务日益艰巨,要求财政提供的资金不断增加。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在保护环境的各项措施中,税收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征收环境保护税则是筹集环保资金的最有效方法。然而,我国现行税法中却没有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行为和产品课税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环保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环保税在整个生态税收体系中应处于主体地位,该税种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而单纯依靠收费筹集的环保资金已经很难满足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的需求,开征环保税已势在必行。
2排污收费制度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我国的排污收费工作始于1982年,虽然2003年对1982年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使新的排污收费制度出现了一些新的重大变化,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立法层次低,征收不规范。作为辅助行政手段运用的排污收费属于政府行为,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在大量的乱收费和乱摊派使企业负担能力很低的情况下,排污费难免会使污染者认为是在承担政府的某种“摊派”,因而产生抵触心理。再加之征收工作缺乏刚性,随意性强,征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议价收费”、“感情收费”等不正常的现象,大大降低了其应有的调节作用。(2)对拒缴和挪用排污费者的处罚力度不够。《条例》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样规定罚款的额度明显过轻。对于追求利润的企业来说,缴纳排污费比起对环保的投资依然少得多,所以他们宁可缴纳排污费或罚款来代替对环保的投资。同时该罚款数额与《税收征管法》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也不一致。此外,《条例》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行为,仅仅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剥夺其10年申请专项资金的权利,并处以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也是极其微弱的处罚。因为作为挪用者怀着侥幸心理,如果挤占、挪用资金能够产生更大经济效益的话,那么剥夺其申请权利就无足轻重了。
3相关税种设计时环保因素考虑不够,生态功能难以有效发挥。(1)资源税。首先,性质定位不合理。按照征收目的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由于大多数自然资源属于公共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往往因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支付费用而过度使用,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其他国家的资源税多采用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原则。我国现行资源税的指导思想为“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却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性质定位不仅与世界潮流相悖,而且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其次,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这不仅与公平税负原则不符,同时也使利用资源生产的后续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了资源的积压和浪费。(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限于5大类、11种消费品,其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产品(相机、剃刀、饮料容器、塑料袋)以及煤炭等,这对环境的保护也是极其不利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专门为城市维护建设(包括环境治理)而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税款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但此税主要依赖于上述三税,税基不稳定。若三税减免,必然会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而影响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在车船使用税中则规定机动车船主要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而对车辆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则不予考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4生态税收优惠形式单一,整体协调性差。我国现行税制在流转税、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含有环保性质的税收优惠,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以下弊端:(1)税收优惠在形式上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与免税,受益面较窄,且缺乏明显的针对性与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2)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生态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星、分散,大多为临时性、阶段性的保护政策,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有些税收优惠措施在扶持或保护一些产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却起了负面作用。如增值税中为支持农业发展,规定对农膜、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实行低税率等。
二、构建我国生态税制的模式取向
(一)对排污收费实行费改税,开征专门的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央“清费立税”的精神,对现行排污收费制度进行税收化改造,提升其立法层次,开征专门的环保税。在实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1)征税范围要合理。鉴于我国当前首要的生态环保目标应是扭转水污染、大气污染及工业固体废物污染不断加剧的趋势,因此,应首先选择工业污水、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工业固体垃圾以及超过国家环保标准的噪声作为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2)税基确定要准确。可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以污染物的排放量及浓度作为税基,即按照纳税人某种活动所产生污染物的实际数值或估计值来计税。这样做一方面可直接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减少其废物排放;另一方面这种以排污量为税基的做法使企业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治污方式,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税率制定要适中。税率不宜订得过高,以免抑制生产活动,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太高的代价;也不能过低,否则其调控功能将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最优税率应使企业的边际控制成本与边际社会损失成本相等。可采用弹性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以便使防治污染的总成本在每一时期都能趋于最小化。(4)税收征管选择要科学。可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政府应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挪用,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真正做到“取之于环保,用之于环保,造福于社会。”同时,应加强环保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的联系,明确各自职责。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对污染源进行监测,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计税信息,而税务部门则负责税款的征缴。(5)惩罚力度要加大。对违法者惩处一定要严厉,使拒缴税款和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的风险远远大于其收益。建议对上述违法行为统一适用《税收征管法》,实现与征管法的有效衔接。
(二)改革相关税种,增强其环保功能
1改革资源税。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确立普遍征收为主的征收机制。建立一般性质的资源税,弱化其原有的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向所有自然资源开采、生产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并合理确定资源的价格,最终实现政府通过征税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而影响自然资源配置的目的。(2)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应将水资源、森林资源和草场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和森林、草场资源的生态破坏问题。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他资源(如土地、海洋、地热、动植物等)纳入征收范围。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对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统一并入资源税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只要是采伐、垦荒、兴建工程以及生活设施建设用地等,都应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开发用途、使用期限等情况征收资源税。这将有利于缓解我国人口多与耕地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3)调整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的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切实发挥作用。对其他资源则仍采用定额税率,统一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其次,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并适当拉大税档之间的级距。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差别税率强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防止资源的乱采滥用。(4)完善计税依据。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的计税数量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上述做法不仅可以使纳税人能够从自身利益或市场需求出发合理开采资源,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杜绝损失浪费的现象。同时也便于源头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2完善消费税。(1)扩大征税范围。将那些用难以降解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品、一次性使用的电池以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等产品列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2)在继续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实行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以体现对具有环保功能的汽车在税收上的优惠,从而促使消费者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消费选择,提高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果。(3)提高税率。应对既危害健康又污染环境的香烟、鞭炮、焰火等消费品以及用引起公害的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汽油、柴油等消费品课以重税。
3改革其他相关税种。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首先将其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使其拥有独立的税基,成为独立的税种;其次,把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车船使用税,首先应统一现行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为车船税,使之成为一个真正的财产税税种;其次,根据车船污染程度确定不同的差别税率,按污染程度分档征收,并对生产、销售以及购买环保节能型车船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第三,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使其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生态效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完善税收优惠措施,优化生态税收体系
首先,增加生态税收优惠形式。除继续保留必要的减免税优惠形式外,还应增加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公积金,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合理有效地引导资金流向,激励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其次,尽可能取消或调整不利于环保的优惠政策。如取消对能源的不合理补贴;在适当时机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的优惠增值税税率的待遇。此外,还应根据我国的环保目标,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可能对我国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
[参考文献]
[1]李兰英对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税收体系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8):39-42
关键词:应交税费;审计底稿;增值税
一、应交税费审计底稿编制的特点分析
审计工作的主要业务为企业各个阶段的审计、新三板项目等。在审计工作中,编制审计底稿和整理汇总是一项耗时费力的工作。其中,以编制应交税费的审计底稿耗时最长,而且这个环节最容易出错,由于还需要根据其他相关科目进行测算,于是每次做的时候不仅要参考各种报表还要自行测算验证,本文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践,对应交税费审计底稿的编制进行了相关的完善,希望可以帮助以后从事这方面审计工作的人们提供相应的帮助,争取用最少的时间做出底稿。
审计工作过程中对于应交税费这个科目,如果仅仅只是表面接触它,觉得其看上去是个极为简单的科目,不像往来的科目之间有相互联系,其实不然,应交税费更像一个家族式的科目,比如应交增值税就需要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笔者主要侧重于应交税费中的增值税,它下面细分的三级科目也不少,做起来要认真分析一下,特别注意未交增值税这个科目的期初借贷数,会影响本期增值税的测算。之后就是应交税费中比较常见的税费,例如: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各项目的具体说明
(一)应交税费的详解
应交税费是指根据在某一特定期间内企业获得的营业收入以及实现的利润等,参照现行税法要求,结合规定的计税方法来计算的各种应当且必须交纳的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种税费,以及在上交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尽到按时交税的义务,对自己经营所得收入和利润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表示还没有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2007年新会计准则做出了如下调整: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核算规定如下: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2.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期末未抵扣数=年初未抵扣数+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期末未交数=年初未交数+本期转入数-本期已交数
本期转入数=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7%,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是2%。测算后无差异或差异较小的就可以直接确认,差异较大的则需要询问企业差异原因并进行及时沟通,并在底稿的审计说明中进行适当说明。
在审计底稿中设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底稿,但在最后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不进行披露的,并且在很多企业所使用的用友T3等财务软件导出的数据中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描述极为简易,可是在日常审计工作编制审计底稿时,我们会总结发现:营业税金及附加也是需要进行严密的测算的,由此,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辅助填写营业税金及附加底稿的编制。 应交税费是负债类,是根据贷方发生数填写;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是根据借方发生数填写的。表2是应交增值税中的表,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进行简单的计算和填写,表3是营业税金及附加中的明细表,应交税费中所包含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同时也在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核算,由此可见,应交税费中核算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一部分,其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贷方,二者勾稽,可以通过表3来检查表2测算的是否正确。这样一来,正确率就会得到大大提高。
(五)应交税费的重分类
应交税费期末贷方数为负数,则要重分类到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九、企业应如何对应交税费进行列报?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在资产负债表进行列示。其中,对于增值税待抵扣金额,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因此,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各项目税费期末借方余额,应该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同时考虑,针对其他增值税导致应交税费期末贷方为负数为非常正常经营行为,或者不符合商业常规――其合理性及合法性存在问题,产生不确定性,按理不应当确认为资产,如果按照准则规定已经调整至“其他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
三、应用过程的注意事项
应交增值税测算表中环环相扣,不可以填错任何一个,要注意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填写,注意借贷方向;填写营业税金及附加明细表的要注意与应交税费的借贷方向;重分类应交税费要一定记得重分类转出,一定要在其它流动资产转入,保证借贷相等。
通过以上设计的这几个公式可以准确的计算出每个要测算的数字,而且根据所附这几张表就可以知道其中的勾稽关系,可以直接套用公式,不用再像之前的审计工作一样繁琐,在理解公式的前提下可以高效率的完成工作。在表1中既进行了测算又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纠正,表2中的账面缴纳数应该与表3中的审定数是一致的,表2中的差异应该无差异或差异较小,否则就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公式简单,易操作,在做应交税费的审计底稿中,只要使用正确,测算结果就不会出错。这几个公式使用之后可以缩减工作时间,更重要的是,正确率得到大大提高,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相对于之前来讲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参考文献:
[1]俞红梅.浅析“应交税费”科目的会计核算[J].现代商业,2011(11).
[2]耿秀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余额会计处理[J].财会通讯, 2011(16)
各位留所服刑人员: 你们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展税法进监所暨“诚信做人、依法纳税”警示教育活动,目的是想让每一位服刑人犯都能够了解“诚信做人、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诚信纳税与国家和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诚信纳税是履行公民法定义务,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具体体现,将来有一天你们都会再重新走向社会,融入社会当中,要做好一个守法的公民,“诚信做人、依法纳税”也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给在座简单介绍一下地税的情况:主要负责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印花税等十一个税种的征集任务。同时还承担了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旅游事业发展费、副食品生产发展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人民教育基金、蚕桑事业改进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十二个基金的征集任务。去年我局根据市局征管改革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围绕系统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依法治税为核心、以从严治队为根本,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坚持“科技加管理”的理念,实现了“征、管、查”即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贴近式服务三分离。通过对职能间的资源、效能、布局有效匹配,实现了分局组织功能的整体提升。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申报期限主动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由纳税人申请,经主办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可采用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也可以自愿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纳税申报。社会主义税收是共和国的血脉,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为大力发展区域经济,我局深化税收职能建设,发挥以查促管作用,XX年,突出了依法治税在整个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共协助组织各项收入达 亿元,保证了区级组织收入的稳步增长。同时强化依法治税的力度:一是坚持以打击偷税违法犯罪活动、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治理普通发票专项斗争为重点,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全年共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次,查处各类税务案件 户,查补收入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 %。全年税务案件偷税移送率为100%;偷税案件处罚面为100%,案件审理准确率为100%。二是结合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专项斗争,开展了发票专项检查,查处了 等案件五十三件,抓获贩卖假发票犯罪嫌疑人 等六人,其中二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刑、四人被劳动教养。三是认真抓好大案要案查处。采取“关联审理”、“延伸审理”等方法,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全年查处了 等大要案,其中 案件经移送司法机关,被区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罚款六万元;同时由此案引起的行政诉讼也被区法院予以驳回,有利的打击的涉税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各位留所服刑人员们:税收事业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心,每个公民都应当运用法律、道德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自己的涉税行为,自觉增强诚信纳税的道德规范。偷税、骗税看似得利,实则给自己埋下祸根:弄虚作假、纸报不住火,总有一天会出事,到时候悔之晚矣!我想在座各位出去后,都不想再进来,所以在这里,我衷心的希望大家出去后都能洗心革面,做一个懂法守法、诚信纳税的好公民!
一、科目设置的变化
1、总帐科目的变化
在总帐科目的设置上,新准则将应交各类税、费的业务合并在“应交税费”一个科目中进行核算,而旧准则则规定为分别在“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进行核算。可见新准则对此进行了合并和简化。
另外,新准则将旧准则下设置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笔者认为,新准则对此科目名称的修改更为恰切,因为企业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一定都是主营业务产生,但一定是营业行为产生,所以,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更为恰切。
2、明细科目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应交纳各种税、费二级明细科目的设置要求基本上没有变化,均是根据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应交纳的各类税、费项目自行设置。但在应交增值税三级明细科目的设置上,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而言作了简化处理,如新准则对应交增值税项目下列举的三级明细科目仅是“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额”等六项,比旧准则大为简化。
二、核算内容的变化
新准则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该科目核算。由此可见,新准则下“应交税费”科目的核算内容仅是将原在旧准则下“应交税金”和“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中核算的内容进行了简单合并,具体核算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
新准则规定,“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核算内容为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但除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外,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小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可见,在“税金及附加”的核算内容方面,新准则与旧准则的规定相比基本上变化不大。
需要注意的是,与旧准则相区别,新准则未对应交增值税项目下的各具体业务内容作出详细的应用说明,仅按主要业务类别作了简单的四点应用说明。另外,新准则也未对应交消费税项目下的具体业务内容作出任何应用说明。
三、对几个具体应用问题的分析
1、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但旧准则对此不仅区分了两种情形,而且进行了详细说明: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其进项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二是因购进的物资、在成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由此可见,对于旧准则所区分的上述两类情形,新准则仅用一句话“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予以代替,而且没有强调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笔者认为,由于新准则的规定过于笼统,所以,今后会计处理实务中遇到上述情形时仍可参照旧准则的上述思路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关于应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旧准则仅对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核算作了规定,但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准则的变化有两点,一是没有仅限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二是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时如何进行转让处理的规定,即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关于应交所得税的问题
由于新准则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取消了应付税款法和原纳税影响会计法。因此,对应纳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企业只要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交所得税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即可。
4、涉及增值税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除前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情形外,旧准则还对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等特殊事项的涉税会计处理上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新准则均未能予以明确。
笔者认为,在遇到上述事项时,仍可以参照旧准则的思路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对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问题,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销项税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作借记“在建工程”、“长期投资股权”、“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作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对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金应交的增值税,作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
5、涉及消费税的几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新准则对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没有作任何具体的应用说明,笔者认为,对涉及应交消费税的问题,特别是对涉及消费税的几种特殊情形,仍可以参照旧准则的思路分别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 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 税收政策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所谓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一个运营医疗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并不以营利作为运营的目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医疗服务的成本。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对社会资本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举办,能够享受和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其各项税收。二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三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的收入直接用在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些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可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所得额进行抵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余额征收其企业所得税。四是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车船、土地以及房产免征收其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房产税。五是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一定的捐赠,对其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以使其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
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目标不同、分配方式不同、处置财产方式不同、收支结束用途不同、是否享受财产补贴不同以及价格标准不同等等。
其中,经营目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其利润的最大化,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运行的重要目标是特定社会目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不以赚钱作为自己经营的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分配方式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进行盈利以后,投资者对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后的利润可以进行分红,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于其并不以赚钱作为经营的目的,但是为了扩大其自身的医疗规模,也可以适当的盈利,但是这种盈利只能用于以后自身的发展,投资者并不能对其进行分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处置财产的方式也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其自身经营不善而终止了服务,投资者个人就可以对其剩余的资产进行处置,然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终止了其自身的服务以后,其剩余的财产只能够由相关的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是其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处置。营利性医疗机构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二者在收支结束用途不同主要表现在,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收支和结余都是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结余、收支并不能用于其投资者的回报,也不能够用于为其自身职工的变相分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所有盈余和利润都只能够投入到医疗机构的再次发展之中,可以用于引进先进的技术、购买设备以及开展新的服务项目,或者向公民提供成本比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等等。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是否享受财产补贴这方面也不同,对于政府办的县级以及县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以定向的补助为主,这一定向补助主要是由同级的财政进行安排。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则没有任何的财政补助。这二者的不同还体现在价格标准不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都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根据实际的服务成本或者是市场实际的供求情况进行自主的制定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实行政府的指导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按照主管部门进行制定的基准价格,并且在其浮动的范围之内,对基本的单位实行医疗无服务价格确定。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的《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笔者对其进行概括:第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的医疗收入进行各种税收的免征,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按照国家所规定价格而取得的收入,不能够享受这项税收政策。第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照相关税收的规定进行各种税收的征收。第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自己所得到的医疗服务收入,应用于改善自身医疗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批准,可以和其应该缴纳所得税额进行抵扣,并且就其自身的余额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第四,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用的车船、房产以及土地,免征收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
(1)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政府的定价主要体现在政府对于基本的特种药品、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药品等等,这里所指的特种药品,例如计划生育、抗癌、精神、麻醉、解毒以及急救等等特殊化学药品。对这些类型的药品实行严格的政府定价政策。这一价格的制定主要参照《价格法》的规定进行的,主要由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的权限进行定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则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进行收费,目的主要是为了人民群众提供了收费低廉、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政府的财政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所承担的任务进行补助的给予,与此同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免税收政策。而在美国,其医药卫生事业主要采用HMO的医疗模式,也就是利用健康维护组织来为人们提供医疗卫生服务,HMO的资金来源于各种社会税收,而所筹集的资金,则是依照基金或者是其他形式的金融产品的模式来进行管理运作的,所以国家不予征收负税。
(2)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政府指导价主要体现在一些药品上面,除了上述所实行的政府定价药品之外,其他的药品销售都实行政府的指导价。相关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只制定其最高的零售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和市场的需求,进行自主的制定药品的销售价格,然后进行销售。
(3)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所谓的市场调节价一般都适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种的医疗收费服务,例如医学保健、健身以及美容等等少数的服务项目,对于这些服务项目,国家有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限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
2000年7月1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做了如下的规定。
(1)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价格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国家对其免收各项税收。
(2)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相关收入,例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培训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产转让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租赁收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外投资收入等等,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而言,其非医疗服务所得从本质上来讲隶属于营利所得,已经超出了其自身公益性的非营利特征,因而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讲,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当中,直接用于改善其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那部分,经过相关税务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可以对其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但剩余部分则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予以征收。
(3)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收其增值税。
(4)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立为独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其各项税收的征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药房分立成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该药品零售企业的基本属性已经不再是公益性的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一个营利性的企业,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而是通过药品的销售来实现医疗机构的盈利。这部分盈利有少数会被用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身建设中,对于这部分所得可予以免收各种税收,但是对于剩余的部分,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如数征收。
(5)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车船以及土地,免征收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以上笔者所阐述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应该包括:城乡卫生院、临床检查中心、疗养院、护理院(所)、急救中心(站)、门诊部(所)以及各类各级非营利性医院等等,他们所提供都是对患者进行治疗、计划生育、接生、保健、康复、预防保健、诊断、检查以及和这些相关的提供病房住宿、伙食、救护车等等业务。
四、结论
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浅谈,接着又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区别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最后,笔者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以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税收政策这两个方面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在进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之现行价格政策时,笔者主要从现行价格政策政府定价、现行价格政策政府指导价以及现行价格政策市场调节价这三个方面来阐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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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务会计 会计核算 油气田企业 纳税筹划
一、企业税务会计的发展、作用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它是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对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权利都是极其重要的。因此,税务会计是企业新兴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殊的专业性会计。
本世纪以来,税收会计理论体系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其财务管理功能也逐步被广大企业家所认识,许多国家已有独立成科的税收会计。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因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二、企业设立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现在世界许多国家的企业都设置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目前,在我国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缺乏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员,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知识的掌握比较肤浅,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随着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善,企业非常有必要专设既精通会计业务,又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的税务会计。首先,企业专设税务会计是企业依法纳税的需要。 第二,企业专设税务会计是企业充分享受纳税人权利的需要。第三,企业专设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效益最大化的需要。第四,企业专设税务会计是企业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
三、以税务会计核算为核心,组织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随着各国税法、税制的不断发展和健全,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在不违反财务制度的前提下,以税收核算为中心来组织实施整个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会计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下面,以我们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为例,结合实际,浅谈企业以税务会计核算为中心,组织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一、胜利油田分公司的生产、销售与税收现状
胜利油田分公司是国家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从1961年发现至今,走过了50多年的光辉历程,创造了非常好的经营业绩。2012年营业收入1822.42亿元,实现利润385.1亿元,实现税费526.5亿元,实现经济增加值236亿元。成本利润率和吨油利润、人均利润都排在中石化油田板块前列。
胜利油田分公司是国家的纳税大户,根据油气田的生产性质,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我们油田销售产品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原油、天然气、炼化产品及有关劳务等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增值税额占石油企业税收总数的70%以上,分公司应纳增值税实行两级申报、集中缴纳的管理方式,由分公司按月在税法规定期限内缴纳。除增值税外,分公司涉及的税种还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石油特别收益金等。二级单位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
二、结合油田实际,以税务会计核算为中心,组织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由于油田企业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工艺流程复杂,成本核算模式和税收缴纳方式不同,资金的投入与产出也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对涉及税收问题的处理就会不同。鉴于以上这种情况,我认为,油田企业财务人员必须了解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经营情况,从多个角度和层次上对每个税种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合理运用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查缺找正,比较各个纳税方案的优劣效用,从中选优,才能避免和减少纳税成本。不断提高税务核算和税务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的纳税能力。
四、协调税法与会计法规之间的矛盾,搞好企业财务管理
胜利油田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不同于围墙内的加工式工厂企业,因此油田发生的成本费用与其他企业又有所不同,在实际处理有关业务时,也很难找到规范对口的处理方法。我认为,正确协调两者的矛盾,其基本原则是在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做到以下几点:⑴、当税法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会计法规也有明确的处理办法时,应先按会计法规的规定办法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时再按税法的规定调整纳税;⑵、当税法有明确的处理办法,而会计法规没有明确处理办法时,应严格按照税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以便于申报纳税;⑶、当税法没有明确的处理办法,会计法规也没有明确处理办法时,应先按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再按照有利于纳税的原则进行调整,申报纳税。这是协调税法与会计法规行之有效的方法。
总之,企业一定要更新财务管理观念,紧紧围绕着税收会计核算这个中心,按照全面履行纳税义务这一根本原则来组织、实施企业的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切实确保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开辟企业经营管理的新天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