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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供热事业已历经50余年发展历程。“十一五”期间,全市供热面积从2005年的4.3亿平方米,发展到2010年的6.3亿平方米,供热面积增长了1.47倍,城市热化率已达到95%以上,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自2002年华通热力在北京地区首家推行供热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单位共同推进北京市供热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政市容委将采取多种渠道的推广活动,积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重要意义和可观效益,提高全市供热行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一、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1](――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比较及优劣分析
EPC模式根据节能改造投资者的不同和节能设施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基本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类类型。实践中,也有部分合同能源管理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2][3]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吴道洪博士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有利弊,节能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多种多样,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扶持多种模式,让节能服务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但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受企业的诚信、经济效益、企业产量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等约束比较大,风险相对较高。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发展障碍表现在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实际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这也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空间。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用户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后,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若达到此前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周期短,有能力在短期内支付节能效益的项目类型,且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价格一般为固定价格。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但是仅仅靠主观历史经验确定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量及额外节能收益分配比例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要专业、科学、精确的界定基础能耗、节能量等相关数据,就一定要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而这一点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
4.融资租赁型
此类型特点为引入第三方融资公司为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融资公司再出租给用户,依据合同约定,用户定期向融资公司交纳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能源系统,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测量验证节能量,负责确保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合同到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归用户所有,以后用户继续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归用户所有。
三、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因素
1、资金方面――融资难是首要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特点是项目合同周期长,这就会影响到节能服务公司短期的获利能力,从而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周转。然而在国内,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最早都是以技术力量为基础筹建起来的,拥有强有力的技术实力的同时却并没有雄厚的资金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产业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节能服务公司基本处于快速增长期或者成立初期,规模普遍都较小。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种资金密集型业务,每个供热项目的一次性投资额都较大,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供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狭窄,多采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单一渠道,普遍面临融资压力。融资渠道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供热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逐渐加深,行业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潜力认识提高,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到合同能源管理的领域、意识到这一商业模式将会带来的收益,并相继推出了各自人性化的服务。
2、技术方面――缺乏核心竞争力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质是为有节能需求的企业提供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非常广泛,涉及设备管理、法律法规、金融融资、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需要一支具有强大技术研究能力、过硬解决问题的能力、先进管理理念的专业人才的员工队伍。而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还面临着规模偏小起点偏低、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不高、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的局面,这使得很多节能项目并不能获得预期收益、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影响了人们对于这一模式的态度,限制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3、政策方面――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和推广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节能专项贷款、行业需求管理专项基金等财政支持是合同能源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然而在我国很多诚市尚缺乏系统性的适合本地市场的财务管理、财税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性奖励等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缺乏时效性。与节能服务产业相比,很多城市尤其是二三线小城市对EPC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还不够及时;奖励资金申请流程繁琐、不规范。另一方面,国内财税方面的制度问题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节能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兴起,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EMC旨在克服制约节能的主要市场障碍,它的实质是一种企业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机制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国内称EMCo,国外则称ESCo)与意愿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EMCo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监测及培训和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最终赢利并持续发展。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专业化能源管理公司发展速度惊人,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地区。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我国节能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遇到了多方障碍,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首当其冲。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
(一)国内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意义。首先,EMCo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用于那些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财务上合理的节能项目上,使节能项目在经济上对客户和EMCo成为双赢,这种双赢机制形成客户和EMCo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交易意图;再者,EMCo实施节能项目的时候,承担了节能项目实施的大部分风险,可以克服目前节能项目实施的一个主要市场障碍;另外,EMCo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项目方面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EMCo的专业化综合性管理,可以有效地节约项目运作成本,还能够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最终赢利并持续发展。最终吸引其他节能机构和投资者建立更多的专业化EMCo,EMC的发展将推动和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国内,EMC已逐渐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模式,它的核心内容:利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E)这两个国际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我国引进、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国际上先进的市场节能新机制,促进我国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不断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同时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从而为缓解全球温室效应做出积极的贡献。在分析、总结EMC在发达国家成熟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EMC适合我国的发展政策,可以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和节能业产业化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由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世界银行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我国。在1996年,国内建立了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6月份,以上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已为400余家用能单位提供了相应的节能服务,节能项目数目有475个。三家示范性公司总投资额约13.3亿元,获得净收入总共约4.8亿元,可以看出,这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
我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大力度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这方面的举措有:2004年4月3日在北京召开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成立大会,EMCA是经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它是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EMCo服务子项目的执行机构;建立专项担保资金,实施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担保计划。
二、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分析
常见的融资模式有债务融资、租赁融资及市政租赁及证券等。美国、日本、加拿大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早。尤其美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运作中的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这两种模式前者应用较多。巴西有独特的EMCo运作模式如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及SPE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的运作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是指工商业设备的拥有者(业主)向第三方融资结构(贷款人)周期性地进行定额债务的偿还(债务总额包含了EMCo交钥匙工程的价款及借款人融资的相应费用)。这种模式中,EMCo要向业主保证:工程实现的节能量效益可以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所有提供给EMCo的测量、经营与维修服务等费用。若最终实现的工程节能量效益不够弥补业主的工程偿还额,EMCo便有义务为这两者的差额付费。可是,但若实现的工程节能量效益超过了项目还款额,业主和EMCo便可以来共享这笔超额收益。这些均取决于EMCo所承担的风险及提供服务的内容。
(二)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是指EMCo为其交钥匙工程进行融资且有义务向贷款人还款。在共享节能量结构这种融资模式中,首先业主会承诺在遵循能源服务合同条件下,将项目的节能效益的部分分享给EMCo(或固定百分比),这个金额是用以弥补EMCo的债务和节能项目相关的运营费用。因为业主没有向贷款人还款直接的合同义务,所以EMCO不只是承担了项目节能成果的风险,还承担着若业主不给EMCo应得的节能分成,而EMCo也要向贷款人还款的业主信用风险。此时,由于EMCo方风险的增加,通常要对业主索要较高的融资费用。
(三)Super EMCo模式。Super EMCo是在巴西法律体系下,首先要创建一家租赁融资公司(租赁融资公司为EMCo公司的客户提供节能租赁设备并只限经营租赁业务)。巴西议会限制服务公司在节能项目融资中进行投资,租赁公司要受巴西中央银行的监管,而且只有得到认证的租赁公司才能租赁。Super EMCo作为租赁公司会为EMCo公司提供融资,它便可以有机会同终端的节能用户签订偿还合同。EMCo然后可以据从Super EMCo的效益分成,同节能客户共同来确定节能项目的规模和期限。Super EMCo的长处是项目的交易费用具有规模效应。
(四)保证基金模式。开发保证基金的关键动因来自担保资金可以提高EMCo信用等级的需要,这样公司可能利用的市场潜力变广;另外,由于巴西银行不将能源服务合同作为满意担保。因此,保证基金模型在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了。首先,保证基金模式可以减少EMCo及客户债务融资的相关费用开支。EMCo每年需要向保证基金机构交付佣金,这要据客户分给EMCo的项目的节能效益分成做出相应的调整。保证基金模式为那些有较好节能需求市场但银行授信的可能性小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了稳健的融资保证。
(五)特殊目的公司模式。SPE融资模式可以把更多的社会资金利用起来。客户、EMCo及其他的股权出资人首先要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这个公司成为出资人及贷款人的纽带,这样便可扩大资金的来源。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模型要求在法律、会计方面都具备完备的制度。一般来说,对中型的节能项目较为合适。因为资金的来源广,这样就可以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同时也使EMCo信用得到增级。
三、适合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
就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常见的融资模式来说,在两者间衍生的可转换债券兼有两者的特性(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尚未采用。对于节能项目风险很大、资金需求量较多时,为扩大资金来源,及吸引投资者的参与,适当考虑运用此方式是可行的;而且可转换债券转换的可能性增加了EMCo的风险。发行此类债券前要做好EMCo的相应风险评估。而对于资金需求大、项目周期长且收益乐观的节能项目时,可以考虑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在借鉴美国经验时,因为EMC在我国建立时间并不长,在银行业没有很好的资信记录,所以银行能够直接给EMCo提供贷款的这种可能性很低。目前,银行业没有此领域的评估人员,市场的进入是需要过程的。在我国较为新颖的EMCo,无论在技术水平,还是在对风险的识别、管理上的提高都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分析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与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两者后,目前我国要走渐进式发展之路,应先实行保证节能量结构这种融资模式。只有在保证节能量融资模式引入运行成功后、EMC发展成熟之后,才适合引入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对EMCo的自身经济实力要求比较高,运行的难度也较大,但EMCo提升为向客户提供全方面、多方位的服务仍是发展的方向。
在借鉴巴西的经验时,我国在拓展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时,可以选择引入多机构、多方位的融资模式。巴西的保证基金模式、Super EMCo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都是可以尝试的。但绝不可以照搬照抄,要能够针对具体的节能市场需要,可以考虑运用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更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引入担保可以使我国EMC突破银行惜贷的束缚;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并没有应用。
四、结语
能源紧缺,同时节能产业空间广阔,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可以促进我国节能机制市场化的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在强大节能市场的需求下,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参与到节能项目的投资中。克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障碍,加速各类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切实高效地推动我国节能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应坚持的一项长期能源战略。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滕宁.在我国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经济师,2003.2.
[2]窦彬.欧美合同能源管理经验与启示.杭州科技,2007.4.
[3]杨振宇,赵剑锋,王书保.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电力需求侧管理,2004.6.
一、“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特点及作用
1.“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由节能服务公司(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o)通过与企业签定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的模式。即:节能服务公司自带资金、技术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在合同期,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利润,合同结束后,设备及效益归企业所有。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原本由能源用户进行的节能改造工作现由节能公司承担,能源用户坐享节能改造成果;二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三是能源用户利用预期的节能效益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四是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开拓节能市场,在发展壮大自己的同时,客观上提高了全社会节能降耗水平。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作用是能够有效排除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障碍,其核心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合作,通过实施节能项目创造节能价值来实现互惠双赢。
能耗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接受节能服务,自身不投入,不担风险,不占用太多精力,不需要额外投入节能资金就能引进新型节能技术,改造升级现有设备,坐享节能成果。
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的节能服务,容易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通过同类项目的开发和大量“复制”来提高其节能项目的运作能力,降低节能项目的实施成本,在为能耗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润。
随着节能服务公司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潜在的巨大节能市场,可带动节能产品生产、租赁和节能投资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得到普及
“合同能源管理”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石油危机之后,就在许多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其已经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统计,美国已有专业节能企业2100多家,其中有些公司已形成跨国集团。2003年仅纽约州专业节能公司的营业额就达85.5亿美元,节能客户已由工业企业扩大到机关、团体、学校和私人住宅。1990~1994年,加拿大EMCo协会所属公司的营业额每年递增了60%。
2.“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得到推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国内节能机制的转换,提高能效,节能减排。早在1996年就开始组织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以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期,于1998年12月正式实施,在北京、辽宁、山东建立了3个示范EMCo,并成立了国家节能信息传播中心,为项目提供技术援助。项目二期,于2003年11月正式启动,将世行/GEF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资金,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到2005年12月底,三家示范EMCo累计为客户实施了423个节能项目,节能能力达到135万吨标煤/年,项目寿命期内的节能总量为1411.3万吨标煤/年。二期到位专项担保资金1100万美元,拉动节能投资29505万元人民币,实现银行贷款18090万元人民币,累计担保总额16271万元人民币。
面对经济发展中的能源瓶颈和国内巨大的节能市场,在国家示范项目的带动下,各省纷纷建立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步伐。湖北2002年1月成立首家EMCo――湖北美欧节能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并申报第二批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2002年10月,上海成立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和上海首家EMCo――上海市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并制定了2003~2005年上海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自2002年10月起,“合同能源管理”在上海兴起后3年多的时间里出现了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其中30多家专门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完成了各类节能项目200多个,有3.1亿元的非政府资金投入,年节约能源15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80MW,年减排二氧化碳10万吨,粉尘42吨,全部投资预计在3年内可收回。“十一五”期间,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再结合本市“十一五”节能规划的内容,组织、协调安排40个大中型节能项目,预计可削峰140MW。经过5年努力,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效果要达到相当于建成一个600MW的能效电厂。
从2004年国家成立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到2006年,EMCo会员已发展到226家,年均增长54%。截止到2006年底,国内各类EMCo共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1426个,形成年节能能力28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81万吨。
三、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吉林省节能工作
吉林省正处在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期,要完成“十一五”能耗减低目标,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从节能效果看,国外普及、国内正在推广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可大幅降低企业的投入和风险,是节能的有效方式。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推动全省节能减排,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吉林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除了财税、融资等国内共性市场障碍外,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节能产业薄弱。据各节能网统计,目前相关节能企业有16家,其中14家为节能产品生产企业,2家为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起步晚,发展缓慢。
二是节能市场尚未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在省内尚未广为人知。从长春市四星级以上酒店能管部门的问卷调查显示,不知道“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占70%。从3家大型企业、20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看,大型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都有所了解,而中小企业则基本空白。由于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不甚了解,EMCo与客户在节能服务的具体环节上难以达成共识。
三是存在信息障碍。目前全省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金融部门、私人投资者等潜在的节能投资方,对节能项目的可赢利性不甚了解,节能市场和节能资金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脱节。
(二)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2007年是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的关键一年,需要强化手段为节能降耗助力。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同时,有必要加强政府推动,并发挥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节能服务公司,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1.成立专门机构,大力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借鉴外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建议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和对EMCo的指导工作。从科研院所、大型重点企业、机关部门中挑选人员,组成过硬的节能管理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吉林省‘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应的激励政策及扶持政策,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对“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认知度。举办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大中型重点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参加的“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班。一是提高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立全省节能服务体系、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节能政策和形势的认识;二是使耗能企业与EMCo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能源管理”。
3.加大宣传力度,广泛传播“合同能源管理”。一是动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节能知识、政策和法规,提高全民节能意识;二是在政府网站开辟节能专网,权威、可靠和有效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者及企业决策者了解、关注节能,搭建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之间的合作平台;三是开通能效诊断热线,积极开展网上培训、交流和咨询活动。
4.依托大型企业优势,高起点发展我省节能服务企业。由于大型工业企业的工艺复杂,生产线科技含量高,外埠EMCo很难独立提供节能服务。吉林省大型工业企业多数拥有节能方面的技术、人才、设备和管理等优势,应引导和扶持省内大型企业集团,依托自身优势成立EMCo,在为本企业提供节能服务的同时,开展对外节能服务,使全省节能产业背靠大型企业技术和人才等实力,高起点,快速发展。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起源于欧美的节能机制,目前在各国被广泛应用,我国自1998年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在国家和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立法和政策引导下,合同能源管理已经从单纯的引进逐渐被实践所检验、改进和创新,在实践中落实得也越来越理想,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据“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显示,从 2006 年到 2010 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约能力从 86.18万吨标准煤增加到 1064.85 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碳减排能力由215.45 万吨增加到 2662.13 万吨。
我国推进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的障碍
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大意义,也制定了诸多政策来推进该机制在我国的发展,但现实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行还是存在着明显障碍。只有正视并且扫除这些障碍,才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开辟道路,使其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障碍:
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缺少融资平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涉及的金额比较大,节能改造工程的前期投入绝大部分甚至是全部都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单位基本零投入,而且节能服务公司的这种投入回报期比较长,资金回流较慢。随着节能服务公司开展项目的增多,垫付资金的数量将累积成一个庞大数字,仅仅依靠节能服务公司的自有资金是明显不够的,情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节能服务公司业务的停滞。节能服务公司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就必须通过融资来完成,因此,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成了企业发展与存亡的决定因素,但节能服务公司却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和平台,融资难成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老大难”。
节能服务市场不完善。合同能源管理说到底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机制和模式,它的推进离不开市场的完善和成熟,有序的市场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目前市场上各种节能信息严重不对称,往往产品找不到市场、市场找不到项目、项目找不到资金、资金找不到技术,对接链条脆弱,缺乏产业整合平台。①节能服务市场的不成熟,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
如何扫清合同能源管理障碍
一是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节能服务公司统一适用的特殊管理规范,各省市为了配合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设定了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适用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大同小异,总的来看包含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各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承担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入库节能服务公司,鼓励项目单位从节能服务公司机构库中选择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入库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节能主管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库实行动态管理。这些管理措施并没有涉及到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和业务中的监督管理,并不能规范节能服务公司的具体行为。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要设立准入门槛,针对节能服务公司设定成立的条件而不是适用公司成立的一般条件,这些条件要从企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的资质、从业人员的数量、开展业务的区域等体现出来,一般要远高于普通公司成立的条件;另一方面,对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还体现在对其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监管,可以要求能源管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以保证节能服务合同的如期完成。
二是增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扶持力度。第一,扩大现有受惠企业的范围,改变现有的政府财政奖励模式,从事后奖励转变为事前鼓励。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奖励有厚此薄彼的嫌疑,大部分省份制定的奖励细则对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不再纳入本地的支持范围。政府对节能服务企业奖励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落实下来之后反而是只有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能够得到资助,对更需要帮助的大部分企业起不到任何作用,这和政府奖励的初衷有所背离。既然均为节能服务产业,就应该一视同仁地得到政府资助,可以在受资助的数额上有区别,但不能只倾向于一小部分而排除另外的一大部分。当前各级奖励措施都是针对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的奖励,这样还是无法解决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投入大、融资难的问题,如果换一种思路,政府的奖励改为事前的奖励也不可行,奖励的对象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而事前还不能准确把握这些条件,奖励就无法进行。事中的奖励应该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参照已经展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情况适时地予以奖励,一方面可以利用奖励措施激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保证节能效果,预防节能服务公司出现违约,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的问题。
第二,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新的模式融资租赁模式。面对节能服务公司在操作中最难解决的融资难问题,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创新了能源管理的新模式,即融资租赁模式。该公司在中国首开“节能融租新模式”,由融资租赁公司出资投放节能设备,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承租人将节能设备运用到节能客户的节能改造中。通过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公司不断创新融资模式,全面突破了银行保理的时间限制,有效地打破了融资瓶颈,实现了由传统节能服务公司向金融租赁企业的转型。这种融资租赁模式已经被实践所证明是切实可行的新模式,可以尝试在节能服务行业进行推广和应用,以化解制约节能服务企业发展的瓶颈,拓宽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实现节能客户、节能服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三方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共赢。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可以采取直接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等方式,能源管理合同的类型得到创新的同时,节能成效也在不断地提升。“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十一五”期间,节能量保证型占主要地位,约占 57%,节能效益分享型约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占 8%,融资租赁模式仅占很小的一部分,而恰恰是这一部分走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可以成为其他节能服务公司的典范。
三是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可以实现二者的沟通,对业内企业,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各类标准,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对政府,行业协会可以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在市场不成熟、不规范的前提下,节能服务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尤其突出。作为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起源地的美国,1983年就成立了国家ESCO (NAESCO)协会,加拿大、瑞士、巴西、日本、韩国等国也都陆续设立了ESCO协会。各国的ESCO协会会员一般都包括政府以及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政策咨询、专业培训、技术交流、展览展示等工作。我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2003年12月30日,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正式注册成立,成为中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组织,致力于引进、示范、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全国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为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和其他的行业协会同样面临着资金紧缺、人员紧张、服务能力欠缺、政府的管理和约束多于扶持等问题,这都制约了其积极作用的发挥。
要发挥节能服务行业协会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就需要出台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转移政府的管理职能给行业协会,这是行业协会存在的应有之义。目前,节能协会从事的多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搭建交流和融资平台、配合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为促进产业发展而开展的调研工作、参与产业扶持政策的研究工作,宣传贯彻相关政策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等工作。同时可以探索允许其接受政府委托,进行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格审查、签发证照(如市场准入资格认证)、对本行业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在行业内部开展优秀节能企业和项目评比等,以真正发挥其行业协会的功能。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科研发展计划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F06B)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研究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7-0060-04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节能服务公司先行垫资开展节能技改,并从企业节能的成本中获取利润。它是一种节能减排的市场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在我国也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的英文缩写),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单位节能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一、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特点
EMC对能源系统改造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服务,克服了我国目前在节能工作上面临的诸如企业节能投资意识不强,节能投资资金不足,节能项目“头痛医头”,系统效率不高。以及节能投资服务跟不上等一系列障碍,以促进全社会各种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项目能普遍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项目零风险、客户零投入和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等市场化运作的特点,可通过供需双方得以具体体现。
(一)耗能企业方面的主要体现
1 企业零投资、零风险;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
2 企业可用节约的耗能费用来偿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或节能项目使用费),并获得自身经济效益。
3 可在不投资甚至不需要维护管理的情况下,确保企业实现节能效益和效果。
综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于接受服务企业来说,可谓天上掉“馅饼”。
(二)节能服务企业方面的体现
1 节能服务企业的投资收回。合同能源管理,即由专业节能企业掏腰包,为企业节能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包括节能技术和设备更新换代,并从节能效益中获取回报的机制。因此,节能服务企业应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
2 节能服务企业的项目资金。实施EMC模式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是通过世行节能环保贷款及其它融资来源进行项目的全部投人,并承担较大的风险。
3 EMC模式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来实施节能项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节能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先投资后回收”的做法,其节能项目投资需在一定合同期限内,从企业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所以,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在合同期内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5 实施EMC可解决客户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让客户以更多的精力集中于主营业务的发展。EMC提供的一条龙服务,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促进节能产业化,充分体现了全新的社会化服务理念。
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其较新的概念及经营理念,在国内还不是广为人知。目前,合同能源管理企业面临着一些不可愈越的难题,其主要集中在诚信、人才和融资等方面。
(一)企业的诚信度低下
节能服务企业的客户一般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诚信度难以保障。我国企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加上节能合同一般至少签约1-3年,有的甚至5~8年,无形中加大了节能服务企业的风险。
(二)专业技术人员难寻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技术和控制资金风险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然而,由于节能服务企业刚刚起步,要找到既懂全面技术,又会控制风险,还能与人沟通的复合型人才非常困难。目前,国内也缺乏专门的培训机构。为此,人才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三)资金短缺,融资艰难
节能服务企业目前普遍面临着资金短缺和融资难的难题,
资金短缺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障碍。多数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营的节能服务企业经济实力较小,而国家投融资政策对项目融资有很多限制,金融行业目前也仅是在探索,特别是实力较强的四大国有银行不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另外,节能服务企业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的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所有投入,也就是说其投入要在项目投运后产生效益的若干年内分次回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导致企业资金短缺加剧问题。
融资难是节能服务企业面临的最大难题。企业缺乏资金和经验是普遍现象,单个项目多数投资额在50-150万元之间,对于节能服务企业,特别是潜在的能源服务公司,要想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是难上加难。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性质尚未充分被人们所认识、商业信誉未建立、无良好业绩作支撑,因此,较难获得客户的信任和商业贷款。
(四)制度滞后处理两难
目前,采用的“先投资后回收”模式与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相矛盾,节能市场混乱,特别是节能服务企业的界定存在问题等,企业根本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多为变通处理。如:将一台节能设备放在接受服务的企业使用,在合同期内其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而耗能企业支付的节能使用费既难进成本。又无法对节能设备计提折旧。再如:节能服务公司的优势在于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节能服务,所以在发达国家,节能服务公司被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而在我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看作是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设备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范畴,即把本应该是服务税的部分变成了增值税(目前,我国服务费的适用税率为6%,而增值税税率高达17%。);同时,因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节能效益分享,并非一次性收回投入,而我国的税收制度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因此还存在提前纳税的问题。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同时也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资金紧张。
此外,在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应用中还会经常遇到诸如企业节能认识不强:节能经济效益的评估体系不完善;针对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三、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对策建议
破解上述难题,使得真正意义上的节能服务企业
在我国能够生存、发展、壮大,政府须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一)改革、完善相关制度
首先。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像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那样,制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扶持节能产业,或单独制定节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先试点示范,再逐渐推广;或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财税制度,以支持节能产业发展壮大。
其次,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建立节能行业认证制度。设立节能服务认定机构,对企业是否能成为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严格的认证(认证的重要标准为:在合同中是否规定以节能效益分享来支付公司的服务费用),以防止某些企业(如出售节能设备的公司)混水摸鱼,借口节能服务偷税漏税:也可以防止税务部门钱权交易等不正之风的盛行。
最后,在严格界定节能服务企业的基础上,建议有关部门修订会计相关法规,对节能服务企业取得(或分享)的节能效益――服务费收入,变“权责发生制原则”为“收付实现制原则”加以确认,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节能服务企业收入实现的全过程;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法规,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双方的具体业务会计处理,以便促进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二)搭建融资服务平台
首先。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发展平台,营造诚信的环境,并有针对性地帮助节能服务企业建立防范风险的市场机制: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专项基金进入节能服务领域,为合同能源管理搭建更为广阔的融资服务平台。
其次,针对投资回收期长、投资大的节能项目。建议政府借鉴国外的作法,即对正在参与的现有节能改造项目,通过节能服务企业与跨国银行的合作,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同时,建议各级政府为其提供相应的信用再担保,以确保节能服务企业的顺利融资。
最后,建议政府出台带有强制执行的措施,建立节能减排基金,支持耗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利用高新技术进行节能降耗改造,如贴息、担保等:也可考虑安排专项贷款或国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三)建立节能服务平台
建议政府用补贴资金建立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为企业提供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积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化环境。构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机制。即建立一支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首先,建议尽快建立能“发现、挖掘节能市场”的部门或机构。目前,国内企业节能的积极性很高,节能的需求旺盛,但面对还不规范的节能市场,特别是面对纷杂混乱的节能信息,企业无从下手。这就需要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不仅要提供先进的节能技术、设备信息,更重要的是组织一批节能专家为企业进行全面的节能诊断。同时,政府还要给予用能单位权威的节能信息和准确的节能指导。通过其深入耗能企业单位,特别是高耗能企业单位,对其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节能问题,经过可行性研究,加以归类汇总形成可靠的节能信息,最终提供给节能服务企业。
其次,建议确立和扶持一些能“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企业,适时满足节能产业发展对资金和技术的需要。目前,我国从事节能事业的公司多为中小企业,资金短缺融资难、技术缺乏已成困扰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政府应从各方面给节能服务公司以政策上和财政上的帮助。
在资金方面,各级政府应发挥政府信用引导市场资源的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促进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更好地为地方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特别是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信用再担保或短缺补贴;出台优惠、倾斜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使其克服初创时期从资本市场中筹措资金的困难。
在技术方面,政府应积极建立一支较为稳定的节能技术专业队伍。一是通过大力开展专业培训来造就人才;二是建立节能检测机构为政府对能源评价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三是可以吸引外资公司进入,带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模式。
最后,建议政府培育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涉及耗能单位(接受节能服务单位)、节能设备供应商和实施节能服务措施单位等多家企业。其中以提供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单位尤其重要。究其原因有三:一是节能设备供应商仅专于某个或某些节能技术,无法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节能潜力分析:二是在为企业采购节能设备时理所当然的选用自己生产的产品,而非面向全社会优选,这样其产品在耗能企业是否适用,节能的效率是否最优就大打折扣:三是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往往需要许多技术和设备配合使用,而再大的设备供应商也不可能生产出某企业所需的全部节能设备:由不同的设备供应商分头给一个用(耗)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就会存在综合性差的问题。为此,建议政府在严格而准确地界定节能服务公司的基础上,集中各类节能技术专门人才,成立以综合性节能服务为优势的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各方面给其以政策上和税收上的优惠,使其快速、稳步地发展壮大,成为一批能“实施节能服务措施”的企业大军,更好地服务于节能减排事业,
(四)给予节能政策优惠
建议各级地方政府采取“多给政策优惠”的方式来支持节能产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不仅对参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企业、中介单位和服务中心等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及鼓励:还要对使用省级以上权威单位认可的“节能产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政策上的优惠;进而实现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共赢。
(五)强强联合,做大做强
首先,建议政府积极鼓励有资金、技术实力的国内企业组建合同能源服务企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以促使我国节能事业的快速、稳定发展。
其次,要大胆地引进国外的一些大的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司,这样,既可以引进国外先进的融资风险管理模式,借鉴国外银行对节能服务企业节能项目的评估经验和方法,同时又可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设计出适合我国银行系统的节能融资风险控制、管理工具等,进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快速、稳步发展。
最后。针对当前中小企业承担我国节能服务主要任务的现实,建议政府应对其进行及时正确地引导,使其能将有限的资金或技术真正用于节能事业上:同时,还应制定节能服务考核标准(如:核定每年应完成的节能减排量指标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做到优胜劣汰,进而使节能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六)制定标准,完善监督
结合现状,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早出台鼓励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管理办法”,尽快修改现行节能法律,出台更多指导性、强制性的各行业的具体能耗标准,建立并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形成“政府引导、节能服务企业实施、能耗监控、多方监督”的全方位、立体化、智能化的管理体系。同时,还应把“节能降耗”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发展,提高此类项目的市场准入门槛。
引进市场机制是节能减排的必然选择。在实施“十一五”规划中,一系列鼓励节能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并实施,已说明我国在节能降耗上拥有巨大潜力,节能产业将迎来历史性发展的机遇。只要政府有所作为,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节能新机制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龙海.石油危机催生市场化节能新机制阴.“合同能源管理”有待广泛推行[M.大众科技报,2007-06-14.
不过,对新奥这类企业来说,在这个市场上辗转腾挪的空间从未宽裕。创业之初,新奥单骑闯关,成为首个进入城市管道燃气领域的民营企业。而当前,我国优质城市管网铺设几近饱和,央企、地方国企、跨国公司等各路大鳄将继续加速一、二线城市的布局争夺,并逐渐向三线城市和中小县城推进,竞争将呈白热化。
是继续跑马圈地,还是顺应国家政策调整,取法不同的商业运作模式,精耕细作、做大清洁能源市场,每一个清洁能源企业都需在发展路径方面做出选择。
作为民营燃气的龙头企业,新奥能源如何继续巩固乃至拓展城市燃气基本盘?所谓的大服务,又有着怎样的战略论述与市场支撑?基于此,新奥能源CEO张叶生接受了《能源》杂志的独家专访。
《能源》:2011年,是新奥能源上市十周年。现在回头看,选择2001年上市的时机如何?如果至今没有上市,现在的新奥燃气会是什么样子?
张叶生:在2001年上市之前,我们做的项目都集中在中小城市,最大的就是葫芦岛了,四五十万人。为了解决融资渠道、让企业经营理念与国际接轨,谋求企业更大的发展,王玉锁主席决定上市。
上市成功,打通了资本通道以后,我们才开始介入一些大中城市。2002年、2003年我们开始进军石家庄、长沙、东莞,这些人口过千万的省会和中心城市。所以新奥最快的发展时期是从2001年上市后到2005年,我们拿下了颇有含金量的一批项目。到2005、2006年的时候,一些好的城市基本都被大的燃气企业瓜分完毕。
如果那时候我们发展了几个城市,就自我感觉不错,停止不前,也就没有现在的新奥能源。
《能源》:现在一些民营资本想进入这个行业,会面临什么样的局面?
张叶生:对企业来说,时机就是商机。民营资本现在想进入这个市场,可以说很难。一是市场基本饱和。目前中国的优质城市、大中城市都基本被燃气企业布局完毕,除了北京、上海、广州没有引进战略投资者之外,其余的大都完成了改制;二是经营模式已经成熟。大型的燃气企业形成了各自的品牌、运营模式,已经被当地客户、社会和政府所接受。因此,要进入这个行业,企业需要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对企业本身提出的要求也更高。
《能源》:“十二五”期间,国家一次能源消费比例中的天然气将从4%提升到8%以上,新奥能源如何面对这个市场?
张叶生:一方面是深入挖掘现有的市场潜力。我们现有的100多个项目城市中,还有巨大的市场空间,除了精耕细作,我们要以原有市场为核心,向周边辐射。另一方面是创新商业模式。在整体解决方案业务探索的同时,我们还积极推进能源管理、园区开发、LNG加注站等新型商业模式。
《能源》:新奥最近十年中,由最初的“城市燃气专业运营”到“能源分销”再到如今的“清洁能源整体解决方案服务”,经历并完成了三次重大的战略与服务升级。您觉得,与其他的燃气公司相比,新奥的最大竞争力在哪?
张叶生:每一个企业都有它的优势。昆仑燃气有资源优势;港华燃气有100多年英国燃气运营管理经验的沉淀,做事非常严谨;中国燃气是个无负担前行的公司,具有很高的效率;华润燃气是国字头,在各个方面都有比较强大的资源保障。
就新奥能源而言,我认为可以总结为三“创”。即“创业精神、创新发展、创造价值”。这就是我们的内核优势。
创业精神可以说是“新奥性格”,融入我们每个新奥人的血液。在这种精神的支撑下,新奥人逢山开路遇河架桥,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这种“强意愿”让新奥有一种韧性,这种传统也从创业初期一直到今从未改变。
创新发展体现在我们从未停止的脚步。凭借强烈的市场洞察力,新奥在步步为营,稳扎稳打的同时还不断思考未来。持续的城市扩张和管理变革,新奥能源形成了做大做强企业的三种关键能力:一是资本运作能力,通过成功并购、合作,做到做强企业。二是跨区域的综合管理能力,建立了适应集团化发展的组织和治理体系。三是形成了商业模式的创新能力,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盈利水平。
创造价值是我们的终极目标。在为员工创造价值、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合作伙伴创造价值的目标支撑下,我们以“共赢”为理念,提升客户服务、保障安全运营、兑现对政府、对股东每一次承诺,这种“和谐共生”最终也实现着新奥作为一家能源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
【关键词】 供给侧改革; EMC模式; 困境;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113-03
节能环保主要包括两大领域:节约能源和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能源供给体系。前者主要是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包括推进高能效技术和装备来替代低能效技术和装备,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等;后者主要是构建高效、清洁、低碳的能源供给体系,包括化石能源的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核能等清洁能源的规模利用,以及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的有序开发等。本文仅针对第一大领域进行分析。
一、EMC模式运行机制及运行状况
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即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目标下向用能单位提供服务,用能单位以实现的节能效益偿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并支付合理利的机制(效益分享如图1所示)。
2016年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召开的以重塑能源 服务创新为主题的“2015年节能服务产业年度峰会”显示:截至“十二五”期末,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总数达5 426家,比“十一五”期末增长了近6倍,其中产值超过10亿元的节能服务公司有25家,超过5亿元的有142家,超过1亿元的有286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60.7万人,比“十一五”期末的17.5万人增长了近2.5倍;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从2010年的836.29亿元增长到3 127.34亿元,年均增长率为30.19%;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从2010年的287.51亿元增长到1 039.56亿元,年均增长率为29.31%;“十二五”累计合同能源管理投资3 710.72亿元,其中累计投资超过10亿元的有34家,超过5亿元的有112家,超过1亿元的有385家,形成年节能能力1.2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3.1亿吨,由此可见,合同能源管理已经成为节能服务产业的主导模式。
二、供给侧改革政策对EMC模式的影响
采用EMC经营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其主要服务客户为能源消耗量较大或能源利用效率偏低的工矿企业。国务院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要求企业改变之前扩大需求、刺激消费的经营模式,助推精细化改革,淘汰落后产能,将发展方向转变为新兴领域和创新领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解决一味刺激需求带来的产能过剩、经济结构不合理问题。
由于那些能耗大、能源利用效率低的企业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的影响较大,进而影响了节能服务行业的市场需求规模。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以来,煤炭、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大量限产及关停,使得处在下游从事EMC节能服务的企业其低效无效资产问题不断显现。
三、供给侧改革下的EMC模式困境
本文所剖析的案例――JN公司,主要客户大都处于产能过剩行业,其商业模式是合同能源管理(EMC),主营业务包括电机拖动节能项目、余热发电项目。公司依托自有技术、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关键资源要素,通过有效的业务流程,形成了完整的运行系统,主要为钢铁、水泥、玻璃、化工等高耗能生产企业制定电机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能源系统优化等节能方案,主要为客户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确认和验证,并对节电量或节电率进行统计的一整套节能服务,在合同约定运营期内分享节能收益,运营期满后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资产移交给合作方。项目运营期内,根据合同不同,JN公司与用能单位按8:2、7:3、6:4不等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逐步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收益。
EMC项目中所有技术改造和节能成套设备费用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负责提供场地条件、基础设施配套和技改过程的协调、配合工作;该成套设备投入使用并产生节电收益后再按约定比例分享5年(一般期限为5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节电收益,5年后该节能技改设备以及产生的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
随着国家一系列产业政策的出台,JN公司面临的经济形势也发生了巨大变化,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去产能”为2016年经济结构化改革五大任务之一。虽然JN公司本身为节能环保行业,国家大力鼓励其发展,但由于客户集中于供给过剩企业,受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业政策的影响,这些企业开工不足、经营亏损、现金流紧张,形成账款拖欠,甚至有些项目竣工后还未点火运行就被勒令关停。由于JN节能公司投资的电机拖动、余热发电等节能项目属于主体项目的附属部分,投资较大,一旦主体项目不能开工生产,就会殃及JN节能公司。如JN公司诉四川某特性水泥有限公司一案,余热发电系统总投资2 574万元,2015年1月工程已完工,但由于各种原因至2015年12月底水泥生产设备尚未点火,使得JN节能公司投入的大量资金当年未能取得任何收益。上游企业的不景气、开工不足、回款不及时等,都会影响到JN节能公司的收益和现金流,增加节能公司持续经营的筹资成本,对盈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增加了经营的不确定性。
表1列示了JN公司近五年毛利率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变化趋势。
由图2可以看出JN公司的毛利率走势:2011年至2012年呈现明显上升态势,主营业务收入急速上升,而主营业务成本变化幅度却不是很明显,说明该时期盈利能力比较强;从2013年起,毛利率指标急速下滑,纵观其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的走势可以发现,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上升幅度不是很明显,而主营业务成本却大幅飙升,对其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可知,2013年10月6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提出,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选择、有侧重、有针对性的化解工作,受该政策影响,JN公司该年投入的很多项目未能及时开工,所投入的成本不能及时取得相应的收入,导致当年的毛利率急速下滑;2013年至2015年虽然毛利率变化幅度不是很明显,但仍一直呈下滑趋势,说明受供给侧改革政策的影响,所投资项目的主体设备或设施开工不足,在加大投入成本的同时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收入,尤其是2015年这种现象更加明显,收入与成本竟呈反方向变动,在主营业务成本增大的同时,主营业务收入反而下降了,由此导致毛利率的下滑。如果JN公司不采取有力措施,这种走低的态势还将继续。
通过对JN公司的分析发现,供给侧改革政策的出台,使得采用EMC模式的节能公司不仅产生了大量的低效无效资产,其增量资产的扩大也将受到所服务行业的限制,因此,能环保类企业对低效无效资产不仅要考虑如何进行静态处置,更应把重点放在动态盘活上。
四、供给侧改革下EMC模式的困境应对
对于在供给侧改革下企业EMC模式出现的困境,特别是出现的低效或无效资产问题,可以从存量与增量两个方面分别应对:
(一)从存量上看,对于供给侧改革下EMC模式形成的低效无效资产,看其所服务的对象是否具有可转换性
(1)若该EMC产品能够转换服务对象,说明该资产的服务对象并不是唯一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转换其服务客户,将原投入的EMC设备无条件收回,并将其转投到其他行业或其他公司,这是节能公司最简单、最直接的措施。
(2)若其所提供的EMC设备对于所服务的对象不可转换,则可采取以下措施:由于供给侧改革政策的出台并非一次性关停所有的产能过剩企业,也并非所有的产能过剩行业都会限制生产,比如一直热议的钢铁行业,由于建材用钢的盲目生产,造成供需方面严重不配比,而优质钢却一直处于匮乏状态,在钢铁总产量严重超标的情况下,压粗扩精、提高适销对路品种等产品结构调整措施,使得钢铁企业的生产设备不会都出现闲置或关停。此外对于已有的严重过剩行业,国家也不会一次性的全部关停,而是将这些行业的若干公司进行兼并重组,集中起来统一管理。因此,基于上述情况,JN公司应密切关注或积极促成附带本公司EMC设备的主体资产由行业内运行状况较好的企业收购或兼并,再与新的业主公司继续按照EMC运营模式分享收益;同时,还可以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的形式将节能环保设备转租给同行业内运行状况较好或兼并重组后的公司,节能公司的收益模式也由EMC收益分享转变为收取设备租金。
(二)在增量资产方面,节能公司必须改变现有经营模式
(1)行业的转换。节能公司可以变换其所服务的行业,既然供给侧改革政策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有所抑制,那么可以转换其他行业来投产EMC,同样的产品,不一样的投资对象,可以将其所服务领域从原来的产能过剩行业转变为节能环保行业、服务业或高科技产业,通过经营转型的方式来予以解决。
(2)业务模式的多样化。在传统EMC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并重点关注附属的后续技术服务业务。在努力做好现有节能项目运营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对传统产业节能项目的投资,重点发展后续的技术服务,可以将其所生产设备与“互联网+”行业紧密结合,全部上传至互联网,通过构建客户端这个管理平台来实时关注所服务客户设备的能耗、消耗、工艺等方面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解决,构建以服务为核心的战略体系,实现由当前重资产的资产密集型企业向轻资产的技术密集型企业跨越。
(3)EMC产品或附带EMC产品的资产出售或租赁。首先,对于EMC产品的出售或租赁,节能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设计EMC产品,并将该产品销售或租赁给所服务客户,由此收取产品收入或租赁收入,并对其后续所提供的项目维护服务按期或按次收取费用;其次,对于附带EMC产品的资产出售或租赁,节能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或市场调研发现的需求来购买所服务下游客户所需要的资产,并对该资产进行改造升级,安装节能公司所产的EMC产品后再转卖或租赁给下游客户,由此赚取收益。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是我国重点关注并大力发展的一项创新经营模式,这些节能环保企业的成长将带动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及节能环保企业,都应当积极应对目前由于产业政策调整而带来的困难,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EMC节能公司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元志.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与运行机制[J].改革与战略,2012,28(3):51-53.
[2] 朱汝泓.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践研究:以GL公司为例[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
“十三五”以来,“能源+互联网”逐渐成为媒体和能源界关注的焦点。应该说,传统能源企业或多或少地都已开始打造具有“能源+互联网”概念的业务和板块,在企业年报和路演中与能源互联网相关的企业战略,你方唱罢我登场,很是热闹。
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很多能源企业的发展思路仍然受制于传统思维定式,对于如何打造“能源+互联网”的商业模式还缺乏明确的战略战术。
经过信息化变革20余年的改造,能源行业是否具备互联网思维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究其原因,这与能源行业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有着必然的联系。
首先,传统能源行业是一个资本、知识和劳动密集型行业,这就决定了进入能源行业具有较高的门槛,小微企业或者是个人很难进入能源行业核心产业链的。其次,信息技术长期以来被用于解决传统能源行业的技术问题,重点在于提升系统的自动化水平而非信息化水平。最后,传统能源行业赖以生存的能源供给输配网络,从物理概念上看是一个不能轻易分离的系统,采用自上而下的运行管理模式实现全系统的管理,消费侧缺少活力。
阿里巴巴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它使用了不同于传统产业的思维方式,摸清了用户的心理,以平等、开放、协作、分享为原则,制订了一套商业模式。
对于传统能源行业来说,各项技术已经趋于成熟。然而,技术仅仅是建设“能源+互联网”的必要硬件。在“互联网+”时代,比硬件更重要的是软件,能源企业的思维模式要基于互联网实践进行重新构建,打造能源消费侧新型业态。
互联网思维
互联网思维强调以用户为中心、极致的用户体验,注重入口与流量、免费营销、众筹模式、数据为王、平台生态、跨界颠覆等。这些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分享等理念衍生出来的思维模式,将颠覆更多的传统产业经营模式。互联网思维下的消费模式将利用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以获取用户价值为导向,提供创新服务,从而颠覆和重构整个商业价值链。
思维模式是最重要的,思维决定了行动和方向。未来,能源企业实施“互联网+”,必须要在以下五个思维模式上有所变革。
第一、用户思维。用户思维是“能源+互联网”的核心。其他行业早就开始以用户为中心重构企业战略,但是能源企业习惯了“坐商”方式,即使在竞争激烈的燃气市场,以用户为中心也往往被异化成以价格为中心。而真正的用户思维,要求能源企业在价值链各个环节中真正“以用户为中心”去考虑问题,企业的商业价值必须要建立在用户价值之上。
第二、极致思维。极致思维就是把产品、服务以及用户体验都做到极致,并且不要忽视任何一个消费者,不要忽视任何一项不起眼的需求。我们不能用传统思路的二八定律(即很少量的重要用户能带来绝大部分的收入和利润)来做“能源+互联网”,而是要使用“长尾效应”。传统能源企业往往对大用户(工业、电厂)提供的服务较好,而对一般用户(居民、商业)的服务并不到位。但是,“能源+互联网”就能把数量庞大的普通用户聚集起来,大量的普通用户都可以在平台上找到他们中意的产品和服务,这样即使单笔销量不大,但总数相加,却是一个让人叹为观止的数量。比如在纽交所上市的Opower公司,通过互联网交互平台分析家庭电费账单,帮助家庭用户节省生活中不经意浪费的能源。同工商业的能耗相比,家庭节能省不了多少钱,但Opower公司极致服务肯定会成为吸引家庭用户购买其增值服务的重要手段。
第三、大数据思维。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用户所产生的庞大数据量使企业能够深入了解“每一个人”,而不是“目标人群”。因此,数据挖掘和分析能力至关重要,基于大数据分析,能源企业可以做到对消费者的深入洞察,提供精准的服务和营销,获得科学的管理决策能力,使资产的效能最大化。
第四、平台思维。互联网的平台思维就是开放、共享、共赢的思维。能源行业最大的平台其实就是网络,由于网络的公共属性所限,导致平台思维反而较弱。将来能源行业的竞争,一定是平台之间的竞争,甚至是生态圈之争,因为平台模式的精髓就在于打造一个多主体、共赢互利的生态圈。
第五、跨界思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物理与虚拟世界逐渐融合,不同行业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例如,华电正在从传统的火电企业转化为综合性能源供应和服务型企业,华为也正在从事光伏电站运维业务,新奥燃气和华润燃气正在进入售电领域。未来类似的跨界还会越来越多,能源企业如果不主动参与融合过程,就很有可能被其他行业的优势企业所整合。不仅如此,能源企业也不能局限于自己的圈子,有理想的企业家应该勇于跳出能源行业自身,基于客户或者基于产品实施跨界。
总的看来,互联网思维下的商I模式就是广泛的互联,以信息为纽带,把分散的大量实体在信息系统中聚集起来;其次,需要以用户为中心,切实的为用户创造价值;最后,需要重视数据中蕴含的信息并转变为价值。“能源+互联网”代表着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将充分发挥互联网在能源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能源系统中去,提升传统能源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
以用户为中心的价值创造
以用户为中心,一方面需要满足用户基本的多样化用能需求,以用户便利作为商业模式的核心;另一方面还可以诱导性地改变用户的消费习惯、提供创新性的商品和服务,从而为整个能源系统创造出新的价值。这种价值既可以传导到用户侧,也可以沉淀到系统运营商、服务提供商或者设备制造商。大体上所创造的价值可以归结为两类:促进用户节能增效,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促进用户节能增效。例如:通过利益共享甚至众筹等商业模式,为用户的屋顶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该商业模式将有利于快速发现具有投资机会的“黄金”屋顶,并快速匹配资金、技术与专业的服务资源,如“滴滴清洗”、“I光伏”等新型的商业模式,从而促进了分布式、清洁化能源的随地采集、高效利用。
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例如:充分整合电网、气网、热网等能源网络的生产设备与管网资源,构建相互协调、多能耦合的综合能源供应体系,可同时面向用户提供可调节、可转化的能源服务,充分利用不同能源系统在时段上的错峰效应与调节能力,提高能源体系的设备利用率与运行负荷率,其商业模式可以通过分布式能源运营商向用户提供“气、电、热、冷”多种形式能源互补搭配的“能量套餐”,既省却用户“多头购买”之苦,又充分挖掘了资产的利用效率。
以数据为核心的信息增值
“能源+互联网”时代,能源系统中每时每刻都在产生、收集、存储着海量的数据,大数据遵循新的摩尔定律,呈现指数级的大爆发增长。人们已经开始重视数据中包含的价值,而以数据为核心的商业模式也将在“能源+互联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通过信息的增值来提供创新性的服务。
就数据提供而言。首先,能源企业(如电网、燃气企业)或设备制造商(如气表或者电表制造商)可以通过为用户提供低价甚至免费服务的商业模式,以获取用户的各种用能数据(如用电功率、用气流量),以及与能源系统运行状态相关的数据(如管道运行压力、电网电压等)。这些数据虽然是未经处理的,但是通过挖掘,其内部可能蕴含着揭示用户消费习惯、生活方式等重要的信息,可以在其他“跨界”的商业领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
其次,能源企业通过对用户用能等海量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并将其与用户的社会地位、工作状态等基本属性进行映射和与关联,可以精确的辨识用户对于气、电、热价的承受能力、参与需求响应的意愿、实施能效管理的潜力等,对用户作为一个市场营销对象的全方位属性进行“肖像描绘”,为相应商业活动的开展提供重要的分类标签与定位线索。
最后,能源企业还可以通过手机、邮件、社交平台等手段,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用能账单,让用户对自己的用能行为进行实时感知,并提供远程化、智能化、趣味化的智能用能控制手段,将智能用能变成一种社区化活动,让用户从中得到乐趣与实惠。
能源+互联网的新型商业模式
电力体制改革、油气体制改革已经相继拉开序幕,这成为“能源+互联网”蓬勃发展最大的改革红利。在更加宽松、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下,能源的生产、传输、转化、存储、消费等各个环节将被打通,其商品属性将被还原。能源销售业务的寡头垄断将被打破,能源体系的投资与运营将允许社会资本进入,能源的交易也将打破管制,回归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本质。
以改革为契机,将催生出一批新的商业模式。此类商业模式大致上可以归结为三大类,能源零售竞争、能源系统运营与能源交易运营。
1、能源零售竞争。例如,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放开售电侧市场,在电力市场形成了“多买多卖”的竞争格局,使得售电成为了一个新的商业模式,售电商可以面向用户提供稳定优惠的用电价格、个性化的服务套餐或者附件相应的增值信息,吸引汇集用户资源,并用户在电力市场中购入电能。正在加快改革步伐的天然气行业也将逐步放开终端销售领域,同样会形成竞争性的天然气零售市场。
2、能源系统运营。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放开增量配电资产的运营权,从而将催生出配网、微网的能源系统运营商的新型商业模式,打破了传统电网企业唯一垄断的市场地位。应该说,这一新的商业模式可以实现发电、配电和售电等不同环节的纵向整合,以物理网络的运营为抓手,收取能量配送的“物流费”与“管理M”,并满足用户的多元化电能需求。
关键词:价值链理论 新能源汽车 产业融合 发展模式 路径
中图分类号:Tk- 29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全球经济调整,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正逐步成为我国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环节。专业化的生产服务业能够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成本,提供创新技术服务。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价值链转型意义重大,其发展模式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一、价值链理论内涵分析
(一)价值链理论的发展进程
在经济学中,价值链结构是一个企业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不同活动的集合体。企业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不同经济活动被连接在一起,也就是说,企业的价值创造是通过一系列活动构成的。
企业利用价值链能有效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并能保证企业获得有序发展效果[1]。也就是说,在价值链体系中,企业的技术结构、管理框架、资本结构、劳动力成本以及自然资源等都是经济系统中的组成元素,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环节,只有保证这些元素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才能充分发挥价值链条的实际作用,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战略优势。
(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价值链理论
将价值链理论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新能源汽车产业运行过程中,是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对价值链进行综合驱动。也就是说,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价值链理论体系中,生产企业是核心元素,并且要保证生产结构和经销商单位之间建立有效的互动关系[2]。另外,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基础进程中,价值链完整程度的主要判断依据就是行业研发以及设计项目的发展情况。要想真正发挥价值链理论的实际功效,就要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的产品创新能力以及综合服务能力,也就表示在新能源汽车行业价值链理论中,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和市场的竞争压力等参数都会对其市场营销产生影响。
二、新能源汽车产业融合发展模式
(一)基于价值链理论分析新能源汽车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之合资发展
在建立融合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合资发展是近几年较为有效的措施。第一,对价值链基础上合资模式的动力机制进行综合分析。由于新能源汽车产业自身的发展特点,最基本的影响参数就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因此,其价值结构是生产者驱动型价值链。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要保证价值链结构完整,就要提升市场营销有效性和品牌建设力度,这种结构已经逐渐向消费者驱动偏移。第二,对价值结构中合资发展的模式进行分析,能利用合资手段提升整体运营链条的全面性和综合性,但同时也会导致自主研发项目出现严重的滞后。
(二)基于价值链理论分析新能源汽车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之自主创新发展
在对自主创新发展结构进行综合分析时,主要经历了四个比较关键的阶段,从模仿创新到技术外包创新,逐渐转变为技术引进创新,最后实现开放式创新。这个过程也就是自主创新发展模式融合的基本路径,将自我构建结构融合在r值链结构中,为企业品牌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且在提升产品质量和研发能力方面也能得到有效的优化。特别要注意的是,在价值链结构基础上借助自主创新发展模式,能有效地构建完整的资源项目,从而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结构。并且自主创新发展模式的治理要求上游经销商和下游供应商之间建立更加有效的平衡态关系。
(三)基于价值链理论分析新能源汽车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之升级性发展
在对融合发展机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中,要想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和价值链结构的整体水平,就要针对发展模式进行升级性发展。其一,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集中度较低,且整体运行结构中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政府为了大规模发展新能源汽车工业,在发展基础进程中,导致产业出现了严重的盲目性和重复性建设,并且整体产能出现过剩问题。例如,针对新能源汽车行业,国际认定200万辆新能源汽车是新能源汽车规模大小的标准,而在2013年,我国只有4家新能源汽车企业的销售量在200万辆以上。其二,我国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整体发展水平较低,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刚刚进入发展时期时,新能源汽车企业多数都是合资结构,合资方将零部件带入国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零部件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制约作用。
三、价值链理论基础上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