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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出租房屋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制度,根据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精神和《西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房与当地派出所特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主必须履行如下治安责任。
1.不准出租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
2.出租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房屋出租治安管理登记备案。
3.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应带领外来的暂住人员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5.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6.出租房屋业主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出租房屋和租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承租人员逐人进行认真登记。
7.承租人系外来暂住人员的,房主要主动协助或督促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免费)。属于婚育年龄段的,还应要求出示《婚育证》,对未持证人员督促其到社区计生办办理《婚育证》。
8.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租的房屋经常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10.租的房屋不准违反规定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1.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12.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房屋责任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3.此保证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公安派出所和出租房屋业主保管备查。
公安派出所盖章:
房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范本二: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规范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房屋租赁双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房屋的个人或单位应当履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
1、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禁止将危险和违章建筑进行出租。出租人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出租房屋核定的居住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要指定治安管理负责人并到流动人口服务部备案,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2、对承租人进行暂住登记并申报。应登记承租人(含同住建人员,下同)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地址、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如实填写《流动人口暂住信息登记表》。登记时应复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3日内向当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站)申报。对没有本市(县)常住户口的承租人,在申报的同时可免费申领居住证。
3、及时将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依法纳税。房屋出租人应当在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房产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证》。核发《房屋租赁证》应悬挂在出租房屋内显眼处。房屋租赁合同变终止的,应及时到房产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4、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出租房屋内不得从事非法犯罪活动。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行政企事业等内保单位院落的公、私房屋和门店出租,由本单位承担上述责任,监督房主及时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和缴纳税费。
6、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责任人予以处罚。
派出所(签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根据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的现状,经市综治委研究报市委市府同意,从2004年2月下旬至5月,在我市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外来民工用工单位和外来流动人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建设,遏制我市市区刑事发案和街面犯罪的多发势头,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年”的实效。坚持“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打造“平安××”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达到如下目标:
1、通过宣传和整治,用工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
2、全面摸清××街道及××××新区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中发现一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查处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4、整治或取缔一批无证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中介租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经教育通知拒不办证或妨碍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违法人员和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5、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步骤
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1、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委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街道副书记、××××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市综治委、公安局、××街道、振东××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法院、司法局、计生局、财政局(地税)、工商局、建设局、经贸局、劳动局、教育局等部门综治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市综治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街道综治办副主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情况,指导检查各组工作进度和质量、会务安排、编发工作简报等综合性工作。
2、由市综治委、××街道、××新区组织召开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保安、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协管员、出租房屋房东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区域,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同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难点,为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3、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刷各类宣传资料和整治工作表簿册。
(二)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5日)
1、召开驻××街道和振东××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部门负责人及抽调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发动,并由市公安局、劳动、工商、计生等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流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平安信息栏等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通过在车站、劳务市场、出租房屋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发放《集中整治通告》、《致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公开信》,向出租房屋业主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手册》,向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发放《外来务工人口管理手册》。
4、通过板报展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上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0日至4月20日)
为确保完成这次集中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各机关、部门和××街道、××新区抽调工作人员206名,具体分成5个小组开展工作:
1、排摸组。由××街道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兼),××警署署长任副组长,以社区、村为单位分成若干个排摸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特别对流动人口较为集中、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地毯式”的排摸。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的底数,建立聘用50人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单位登记站,并设立协管员,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发证率达到95%以上,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
2、房屋租赁、劳动就业的中介机构排摸整治组。由工商局副局长任组长,工商局任副组长。摸清中介机构底数,召开中介机构负责人会议,制定工作职责,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违规违法经营,真正落实和规范中介机构、劳动就业机构对流动人口的代管责任制。
3、综合协调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组织部抽调人员组成。针对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制定、下发相关行政纪律规定,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的所有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摸,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带头依法事实申报登记。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4、整治查处组。由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兼),公安局任副组长,公安治安部门及其劳动、工商、计生、财政(地税)、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排摸组提供的情况,依法查处、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户、中介机构和劳务市场,整治一批藏污纳垢的场所,处罚一批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扭转一些单位、场所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治安失控的状况。同时,对集中整治期间拒绝、妨碍公务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5、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宣传部、司法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整治工作的不同阶段和宣传要求,制定相关的宣传计划,自始至终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对重点整治地区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推动整个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3月15日至4月底)
按照边排摸、边整治、边查处、边建章立制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充实以下长效管理网络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
1、××街道、××新区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强配足专职管理员,并落实日常的保障经费。
2、建立行业性自管队伍,试行市场化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建筑行业外来用工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偷盗建筑材料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由建设局、××街道、××新区负责在建筑行业中组建一支行业性专职流动人口管理队伍,配合××警署,专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行业的外来用工情况实行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经费保障按《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通过受益单位出资或捐助的合法途径,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
3、完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各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劳务市场、房屋中介机构、聘用外来务工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采集)站,配备协管员及电脑等必要的工作设施,统一联网实行电脑化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实时采集和输入,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各登记站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规范运作,协助××警署和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做好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4、继续深化和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层次管理办法。公安业务部门及××警署要积极探索分层次管理的形式、方法和措施,狠抓工作落实。通过分层次管理新做法,要切实提高管理工作和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效率。
5、建立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由市综治委牵头,建立由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经贸局、工商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制定维权范围、职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协调和处置各基层网络管理单位工作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涉及用工单位侵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验收阶段。(4月21日至5月)
在整个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听取汇报,并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完成后,领导小组将组织总结验收,并根据工作实绩视情做好全市性推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工作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组与组之间,既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又要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和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三)加强纪律、狠抓落实。全体抽调参战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文明办事,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组长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检查监督。全体同志要服从命令听指挥,充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加班加点扎实工作,努力完成这次专项整治任务。
(四)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整治组组长要注意掌握组内的工作进度、质量、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好人好事,每星期五下午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各小组组长准时到××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会议室参加工作汇报会。版权所有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市公安局
工作目标: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线,狠抓工作求实、统计求实,力求挤干数字水分,摸清实际底数。在乡站村室建设、基层队伍建设、计生经费投入、便民维权、依法行政、宣传教育、性别比治理、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利益导向机制设等重点工作上求得新突破。
20__年度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4.21‰以下;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0以上;人口出生统计求实率达到95以上,符合政策生育统计求实率达到90以上;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达到86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一、提高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按照省、市对乡(镇)村技术服务站(室)创标准的要求,根据我县实际,用两年的时间,分批次创优达标(码头、崔庙两个乡镇已达到优质型标准)。具体地说,20__年度,古城、漫河、建桥、王集、蒋坊、霞口六个乡(镇)要成为第一批“优质服务型”乡镇;20__年度,__镇、大白乡两个乡(镇)要成为第二批“优质服务型”乡镇。村室建设完成30的村。
二、强化落实节育措施,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1、健全和完善已婚育龄妇女统计帐卡,本考核年度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采取局领导包片、股站长包乡、乡计生委包村的办法,逐村疏理,逐户登记,逐人填卡,确保已婚育龄妇女不漏登、不重登、不错登;2、坚持好季服务、月访视制度。确定考核年度四个季度首月,即十月、一月、四月、七月为县、乡(镇)已婚育龄妇女集中普查月。乡(镇)直部门由乡(镇)计生委接管;3、提高综合避孕率。①努力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和日常服务工作;②利用集中普查普治月,突出落实以长效为主的节育措施,实现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达到95以上,当年生育子女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1、依法做好再生育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2、调整、加强、充实统计和工作,提高统计质量,加大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办力度。加大人口指标拉网调查力度,将调查情况书面报县委、县政府并县计生领导小组,列入县考核乡(镇)工作的依据;②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自20__年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低于80,此外,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处理好来信来访,争取省、市级按时结案率100。
四、在抓好人口指标和工作指标落实的同时,重视后进村工作,对无班子村,虽有班子但明显软、散、懒导致计生工作“老大难”以及上访案件多的村,采取重点管理,实行领导包村责任制,下气力加快扭转后进局面,年底后进村转化率要达到90以上。
五、加强乡、村计生队伍建设。1、各乡(镇)计生委要重视自身建设,努力打造出一支精干的队伍,对有位无为的要报请党委、政府予以调整;2、在重视法规、统计、、财务等业务人员配备外,还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选配或进修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3、发挥村专干、小组长的作用,严格落实好小组长月报、月训、月发制度和工作日志制度。
六、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1、抓好宣传教育,开展好“关爱女孩行动”;2、查处“两非”,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案件予以严肃处理;3、加强医疗卫生、计生技术、药品销售等服务机构的胎儿鉴定设备、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保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以内。
七、深化计生利益导向机制。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落实率达到65以上;2、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3、制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资金落实率达到100;4、加强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证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得到及时救助;5、抓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八、报请县委、县政府争取 计划生育事业费足额投入。按照省、市年度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到“六个到位”:即计生手术减免费及相关检查费落实到位;奖励扶助资金按规定比例落实到位;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资金落实到位;村级计生专干、小组长报酬落实到位;特困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公益金落实到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落实到位。
九、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落实“一证管多证”制度,开展“双居工程”试点工作,把好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关口,提高验证率。通过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加强和外出流动人口流入地计生部门的交流协作,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平台和各地进行信息交流等措施,提高流动婚育证明办证率,摸清流动人口底数,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问题。
工作措施
1、兜清底数,把好育龄妇女上站普查关。针对个别存在新婚漏报、已婚育龄妇女胎次不清、性别不准村的问题,20__年底结合第四季度上站普查,搞一次大清理,采取局领导包片、股站长包乡(镇)、一般干部包村的办法,对全县已婚育龄妇女逐村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理。通过排查清理,达到已婚龄妇女“二准一清”,即孩次准、性别准、总数清。
各位领导:
按照监察要求,现将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情况汇报如下,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抓学习,重程序,强化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行政事务是建设法制国家基本保证,学法、知法是守法和执法的必要前提。几年来,我们切实加强全县各级计生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力度,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婚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培训学习。XX年以来,共组织各类法律法规学习、培训9次,参加和组织了7次普法知识竞赛。
重程序,促进依法行政工作。XX年,在全县计生系统重新申办了《行政执法证》,保证每乡镇有2名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主体资格。 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对计生系统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管理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了一孩生育审批制度,改按计划生育为按政策生育,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利用村(居)宣传栏定期公开了生育指标审批、政策法规、免费服务项目、行政执法等政务,始终将工作纳入了群众监督之下。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始终依法坚持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调查、行政执法案卷,保证了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有效。
二、抓制度建设和教育宣传,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几年来,我局坚持抓好行政执法和管理人员的依法行政建设,将规范管理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作为切入点。一是狠依法行政建设,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按年度签入各乡镇《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中,明确责任,定期考核;二是为全县乡级计生服务中心统一配备了专用计算机,在县计生局配备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专用设备,健全了自上而下的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传输系统,实现信息互通与资源共享;三是抓好制度保障,出台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冤错案追究制》、《行政执法评议公示制》、《举报制度》、《计划生育干部学法制度》、《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等,坚持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
今年以来,我局针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形式利用不同载体切实拓展了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有力提高了各族各界群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晓率。首先,制作编印了奖励制度扶助挂历、流动人口管理年画、生殖保健折页等宣传材料,并确保了农村每户有2种以上宣传材料;其次,协调宣传、广电部门,利用电视台定期刊登播出了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等宣传内容;第三,协调广电、妇联两部门,共同开展了“关爱女孩”街头宣传服务活动;第五,借助党代会等有利时机,利用展板等宣传了相关政策法规。
三、抓行风建设,促进工作贴近群众。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必须面向群众、依靠群众,如果没有群众的积极参与,没有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就无法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多年来,我们一直重视计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每年都将政风行风建设列入年度目标,实行综合考评。在具体工作中,能够及时依据基层干部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开展专项调研剖析,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从区市县几级各年度检查验收情况来看,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具体从事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满意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
一、市人口计生委党组十分重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并每季研究一次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成立了由市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郭云久负责日常工作。
三、在市政府网站设立了网页,并开通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我们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行政处罚(征费)程序、收费标准、依据、举报电话等事项在网上公开。
四、坚持公开办事制度,随时接受监督。我们在村以上单位都实行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政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对计划生育政策、生育计划、人口出生情况、计划外生育费收支、行政执法程序、病残儿鉴定结果、再生育证审核、人口计划考核等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公布于众,公开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到目前为止,全市没有违反“七不准”的问题,也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首长负责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首办责任制度、“十公开”制度等,并层层落实了责任,按章办事。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素质。年初就进行了全员培训,重点学习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依法行政的水平。
七、残疾儿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核准和计划生育药具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等三项审批项目实行“十公开”制度所取得的成效。
1、残疾儿医学鉴定及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审批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鉴定,年共鉴定审批合格的41名,经张榜公布,无一例上访发生,合格率100%。
2、在市、县、乡、村四级全面实行了避孕药具服务公开承诺。
八、抓好内部事物的公开。在抓好向社会公开的同时,加大了内部事物公开的力度,将干部交流、考核奖惩、单位办公费使用情况以及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和事项进行了公开,增强了透明度。
九、坚持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工作人员在工作岗位都佩带了胸牌,并摆放了桌牌,明示本人姓名、职务职责等。
十、抓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服务窗口的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了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开了工作职责、收费标准和承诺内容,并抓好落实,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社会好评。
十一、强化了窗口工作,责任到位,效果显著。
为了更好地开展窗口工作,我们不断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一是安排一名副主任亲自抓,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制定了工作守则,做到责任到人;二是公开了办事程序,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三是在长日报上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简化程序,每个许可事项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事,提高了办事效率;五是公开办事结果,对符合再生育条件及病残鉴定条件的人员,将其名单在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以及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上公示15天后,群众无异议的方可发证,提高了办件质量,年病残儿鉴定例,通过鉴定合格数为例,得到了群众的充分肯定;六是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病残鉴定小组深入县(市)区进行病残鉴定,减轻了群众疾苦;七是在“软环境在线”专栏接受群众电话上访及政策咨询服务;八是在“软环境在线”专栏进行诉诺,进行群众监督。
十二、在全市开展了“阳光计生行动”。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厕的管理,方便公众,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公厕的规划、建设、清洁和管护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建改并重、方便公众、卫生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公厕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厕建设的组织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全市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厕清洁和管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建设、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物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居民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组织编制公厕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公厕设置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公厕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公厕设置规划的编制和公厕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类以上(含二类)城市公厕规划和设计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厕的建设应当采取多种建设主体、多种投资渠道的方式进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厕。
第十条下列区域和场所应当规划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城市道路两侧;
(二)旅游景区(点)、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出城口、大中型停车场等;
(三)大型商场、各类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宾馆、饭店、加油站等;
(四)居民居住区;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厕的建设纳入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公厕建设的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临街公厕数量不足且无空间建设公厕的,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临街现有房屋改造成公厕;无空间建设公厕且无可利用房屋改造公厕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可以适当设置移动公厕。
拆除危险建筑物、构筑物还建绿地的,可以根据条件适当安排空间建设公厕。
提倡利用地下进行公厕建设。
第十三条公厕的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公厕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建设;
(二)旅游景区(点)、公园的公厕由主管单位负责建设;
(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四)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及其他经规划确定设置的公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市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贴。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特殊情况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公厕建设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中配套建设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
市规划部门在办理公厕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执行公示制度。
在居民居住区内建设公厕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市规划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听证。
第十六条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完审批手续以及开工验线手续后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同时配建或者附设公厕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公厕的建设应当做到造型美观、新颖,并与周边环境以及附近建筑风格相协调。
公厕内部设施建设应当逐步提高档次,实现人性化。
第十九条新建公厕应当设置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无障碍设施。
现有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公厕,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改造,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条公厕建设应当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公厕或者现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当建造或者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在公厕周围进行项目建设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鼓励和支持无害化公厕的技术开发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公厕应当设置明显的、符合规定的标志,并配备完善的服务、照明设施,便于使用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厕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其中配套建设公厕的验收应当提交产权转移协议。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公厕,建成后应当及时移交给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由区市容环卫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负责接管。
第二十四条现有公厕损坏严重、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要求,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现有的旱厕应当有计划地改造成水冲式公厕。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拆除公厕的,在拆除前应当与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签订公厕还建协议,并按照还建公厕的造价缴纳还建保证金后,方可拆除。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还建的,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还建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及时返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拆除公厕后暂时影响市民生活的,应当就近设置临时公厕供市民使用。新公厕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厕拆除。
区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公厕还建协议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三章清洁和管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厕的清洁和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区市容环卫部门负责;
(二)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厕,由设置单位负责;
(三)旧有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原管护单位负责;
(四)单位和个人出资建设的公厕,由产权人负责。
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清洁和管护责任,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可以根据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委托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代为承担。
第二十七条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公厕的清洁和管护,保持公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公厕清洁和管护的标准,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批准从事公厕粪便清掏、清运和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公厕粪便进行清掏、清运和处置,保证公厕清洁、卫生。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私掏、私运和处置公厕粪便。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封闭、侵占,擅自迁移、拆除公厕;
(二)擅自改变公厕用途;
(三)盗窃、损坏公厕设施;
(四)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
(五)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
(六)其他损坏公厕的行为。
第三十条公厕及附属设施发生损坏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保持公厕的正常使用功能;损坏严重无法维修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建。
第三十一条有人值守的公厕,管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放或者关闭,不得擅自变更开放或者关闭时间;因维修需要确需改变的,应当经所在区市容环卫部门同意。
公厕的开放和关闭时间,由市市容环卫部门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二条下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厕不得收费:
(一)旅游景区(点)、公园内的公厕;
(二)各类商场、宾馆、饭店内的公厕;
(三)医院以及公共客运场所内的公厕;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收费的公厕。
第三十三条实行收费的公厕,应当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收费许可证》,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将公厕的收费标准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
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或者根据身高享受免费如厕待遇;具体执行细则由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厕清洁和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公厕管护责任单位做好公厕的清洁和设施管护工作。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饭店、宾馆等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设的内部厕所应当对外开放,方便行人使用。
第三十六条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的,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场地设置临时公厕。
第三十七条供水、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厕的水、电供应。公厕供水、供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价格。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自觉爱护公厕,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开工验线手续擅自建设公厕的;
(二)未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公厕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举办露天大型集会等活动,附近没有公厕,举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未设置临时公厕,影响市容环境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厕的,限期恢复原状,处以公厕本体工程造价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封闭公厕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公厕用途的,责令恢复原状,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非经营行为的,处以责任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损坏公厕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向公厕内弃置垃圾杂物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公厕内张贴、涂写、刻画的,责令清除,并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变公厕开放、关闭时间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九)公厕内卫生不整洁,垃圾、粪便、污水等不及时清理的,责令改正,处以责任人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市容环卫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为了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按照省,市及区委、区政府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一次清真食品市场检查整顿活动,现安排意见如下:
一、检查整顿的意义和目的
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各镇办和相关部门作了大量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目前,全区清真食品行业发展态势良好,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生产企业不经认定随意生产和销售,有的少数民族员工比例达不到要求,关键岗位上没有少数民族员工,包装设计不够规范;多数超市清真非清真食品混放,没有专区或专柜,销售人员不能识别清真与非清真食品;个体餐饮店经营管理不规范,卫生条件差,也有个别冒名顶替现象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全区食品生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更是引起民族事端的隐患,全国诸如此类的沉痛教训不少,我们应该吸取。本次检查整顿,旨在规范提高,意在安全稳定。今年又是奥运年,流动人口多,涉外人口多,清真食品的质量安全尤为重要。
二、检查整顿的依据
本次检查整顿以《条例》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检查整顿的范围、内容
本次检查整顿的范围为:
1、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2、经营清真食品的超市;
3、餐饮行业。
其重点检查整顿的内容如下:
(一)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1、必须经市清真食品认定委员会认定,具有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认定证书且独立设置生产厂房、库房、销售场所和专用的加工生产器械、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储存容器、运输工具;
2、在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的比例不低于15%;
3、采购、配料、储运等关键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
4、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须健全,有监制单位;
5、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辅料必须附有清真的有效证明;
6、字号、招牌、产品设计包装必须符合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清真标志明显。
(二)经营清真食品的超市:
1、必须设置清真食品专区或者专柜、摊位;
2、在醒目的位置悬挂有清真标牌;
3、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与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人员不能混岗,并经过基本常识培训。
(三)从事清真肉食业(屠宰)、餐饮业经营的企业及个体餐饮店: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个体餐饮店的注册业主与经营者必须一致;
2、饭店中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低于30%;
3、饭店中所用肉品必须来自清真屠宰点,采购、配料、烹制、储运等关键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4、从事清真肉食业的必须按照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清真肉制品,并有依法接受检疫、检验的证明。
5、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检查整顿的方法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整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镇办为单位组织开展实施,各镇办在做好普查的同时,要在本次检查整顿的范围内最少确定示范点3个作为必检单位。区检查整顿领导小组将协调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整顿工作组,对各镇办进行检查。由区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抽查组进行抽查评比。
第一阶段:宣传和自查。各镇办要调查摸底结合本辖区实际进行舆论宣传。要将《条例》的全文或有关条款、本安排意见中“检查整顿的范围、内容”及检查整顿的意义和你们的安排等印发受检单位、门店,使其按照要求,查漏补缺,其间业务单位要经常上门予以指导、督促。
第二阶段:检查、发整改通知。各镇办会同工商、质检、防疫等站所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本辖区受检单位逐个进行检查整顿,对检查出的问题,联合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餐饮店(业主不是少数民族的),发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更换带有“清真”标志的门头牌。
第三阶段:复查、处罚。各镇办联合检查小组在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发出整改通知的单位进行复查,对整改慢的限定时间;对拒不整改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对在第二阶段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而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阶段:抽查、总结。第三阶段的工作完成后,各镇办要对辖区内所有的清真企业、个体户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进行工作总结上报。检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镇办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和评比。
五、几点要求
1、各镇办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次检查整顿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方案上报区检查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要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杜绝检查中的吃拿卡要,一旦发现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保持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一条了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容,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
观等容貌。
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共场所、水域等环境的清扫;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
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区级、乡镇三级管理,按划分责任区负责,并
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根据城市的发展,每年由**市建设局划定)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卫生、民政、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配
合市建设局实施本办法。市建设局可委托有关组织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中、小学校应当安排适当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教学内容,增强公民市容和环境卫生
意识,提高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
员履行公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有检举和控告破坏市容和
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的权利。
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建设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其临街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完好、整洁,并适当清洗。
第十条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外和屋面不得堆放搭建各种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一条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橱窗、宣传栏、标语派放、地名牌、建筑物标牌,应当内容健康、
外型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市容的,由
市建设局责令其及时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雕塑、喷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十二条城市中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电讯、照明、供气等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建设,保持完
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临街树木、绿篱、花台、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
,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严禁攀折花木,践踏草坪。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各种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
贸市场、停车场及晒场。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建设局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城区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行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外抛撒废弃物;
(二)运载废土废渣、生活垃圾、液体货物以及其它散装物体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
落、泄露;
(三)必须在停车场(位)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四)驶入市区内的机动车辆,应做到车容整洁。
第十六条城区内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废土废渣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建设局指定的地方倾倒处理;
(二)临街工地应当设置装饰围墙、安全网和围布遮挡;
(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施工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不得污染街道
;
(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被损坏的城市设施、城市道路和绿化带要及时恢复,临时工棚、围
墙应当及时拆除;
(五)停工场地应当及时进行整理覆盖严密。
单位和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自行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运,竣工后对被损毁的市政设施、
街道路面和绿化带等应及时进行恢复。
第十八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建设局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
后必须清除。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城市中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管理维护。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局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一布局。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多渠道投资建设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成后,市建设局应当参加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局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流动人口数量及公共场所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
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和管理。
新建的公厕应当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四条城市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果屑箱和载在适宜地点设置垃圾容器。在城区
内逐步实行垃圾分类、袋装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车辆清洗场(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具备专门的清洗场地和设施,经市建
设局审批,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车辆清洗业务。
城市车辆清洗场(点)洗车实行自愿、有偿原则。洗车作业应当文明、卫生、有序,不得强行拦截车辆清洗。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破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
位必须事前先提出拆迁方案,报经市建设局批准后,按照先建后拆,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市建设局的要求,由主办单位负责配置、维修和管
理,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实行谁管理、谁负责和分区域、分单位负责制:
(一)城区的主要街道(系指市政建设的硬化路面)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集贸市场和商品交易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四)公共汽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场、游乐场、广场、公园和烈士陵园,以及绿化地带等公共
场所,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五)城市公共水域(系指青衣江、喷江、陇西河、周公河),由管理部门(水电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各种经营门面、摊点、售货亭及单位所辖区域和住户,按“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制,由单位、从业者和住户负责,并由市城监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物、无污水、阴阳沟
畅通;
(七)城郊乡镇及结合部由各城郊乡镇负责。尤其是南郊乡、姚桥镇、北郊乡、多营镇等重点乡镇的城乡结合部
的环境卫生,由各乡镇及村民组负责本辖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并监督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
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城乡结合部卫生责任区划分,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
确定;
(八)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
扫保洁。
(九)凡不属于以上(一)至(八)款范围的区域,由市爱卫会根据毗邻关系,划分责任区域,由责任单位(人
)负责其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市建设局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废弃物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运输,逐步推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严禁在沿江、沿河两岸倾倒生活垃圾。
严禁在垃圾容器内或沿街焚烧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净菜业的发展,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四条医院、疗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宾馆、生物制品厂、石材加工厂和其他加工作业场地等产生的
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烟头和纸屑等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畜、敞放家禽;禁止养犬(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对观
赏犬从严管理,禁止带观赏犬进入街道及公共场所。
第五章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在**城区的一切机关、学校、科研、文教卫生、部队、企事业单位;商业、饮食部门;文化娱
乐场所、农贸市场;个体(工商、生产、服务)户;沿街临时、固定摊点、售货车棚(包括人力、机动车)等所
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弃物,一律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置,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有能力自行清运的单位,必须到环卫部门办理清运倾倒手续,按指定运输路线密闭运输,倾倒在指定的地点,并
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单位或个人,应与环卫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委托服
务费。
第三十八条各类医院、科研单位、屠宰场、制药厂以及建筑工地等产生的有毒、有害、腐蚀性生产垃圾、废弃
物,必须按环保、卫生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运的按特种垃圾收取处置费。
第三十九条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理、收费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及各类摊点,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自
行清扫、自行清运,并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处置费;凡委托环卫部门清扫、代运的,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按标
准向环卫部门支付服务费用,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工商部门应监督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管好辖区环境卫生,协助
环卫部门收取垃圾处置费和服务费。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建筑等单位及个人临时占用城市街道、人行道,按《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事先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临时规划用地许可证,其占地范围内的清扫、垃圾代运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残疾人、五保户以及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凭有关证明,免收城市清洁卫生费。
第四十二条环卫部门应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三家联合签发的雅市物(2002)
1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标准,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凭证
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依法收费,亮证收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扰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