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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文化单位的新闻出版行业,事业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遍存在着数量多、资源分散、重复出版、实力不强、活力不足的缺点。新闻出版单位于2010年年底,完成了176家出版社转企任务,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规范转制树立了典范。出版社作为原事业单位时的薪酬体制存在着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薪酬调整制度不完善、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发挥不完全的弊端。转制期的新闻出版单位应该有一套合理的薪酬体系。
【关键词】
新闻出版 薪酬体制 改进方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推行事业单位改革的大方向已经明确。作为文化单位的新闻出版行业,事业体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普遍存在着数量多、资源分散、重复出版、实力不强、活力不足的缺点。新闻出版单位于2010年年底,完成了176家出版社转企任务,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规范转制树立了典范,也为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提供了思路和经验。
一、出版社作为原事业单位时的薪酬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薪酬体制不合理,激励作用不明显,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已经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的稳定和积极性的发挥。统观我国事业单位薪酬体制,普遍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一)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
事业单位的薪酬制度是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划分的,分为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新闻出版行业在转企改制以前,基本都是自收自支的形式。作为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出版行业应该是国家着重加强监管的单位,但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督和调控,造成部分单位收入过高,使同样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心理不平衡。
(二)事业单位薪酬调整制度不完善
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是根据国家财政状况和国民经济增长情况来进行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审判。这种薪酬分配模式,使事业单位自身的工资水平、工资总量与社会服务质量、经济效益脱节,缺乏激励机制,没有利益动力,员工工资普遍偏低。有靠政策特别关注的出版社,由于拥有某些图书的出版权,如教材、教辅、法规、标准等,出版社还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可观效益的。另一些被推入市场的出版社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只能靠自己的实力去打拼,前行比较困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那些拥有垄断权力的出版社也会逐渐丧失特殊政策的支持,比如说现在的标准就已经可以在网上下载使用。失去了有力政策,效益自然就减少了一大块。出版行业有独立法人,作为经营性事业单位,更应该有独立自主的分配权,而统一的增长分配模式就限制了这种自主性,使自身的优势不能完好的发挥。
(三)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的激励作用发挥不完全
我国自建国以来,虽有几次工资制度的改革,但均将工资标准定在较低的水平上,仍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如1993的年工资改革和2006年的工资套改制度。事业单位现行的薪酬制度由于缺少市场机制和经济规则,所以这种低薪酬制度留不住人才,大量优秀人才纷纷跳槽成为私企和外企的员工。尤其是在转企这个过渡时期,如果没有一套完好的企业薪酬体系,让员工看不到转企后应该带来的效果,就更容易流失人才。
二、企业薪酬体系的构成以及设计方法
企业总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可变薪酬、福利和一次性奖金、股票期权等多种经济性报酬。在设计薪酬体系之前,要做好薪酬调查、职位分析、职位描述和职位评价等工作,这是做好薪酬管理的基础,也是薪酬体系公平、公正、合理的依据所在。薪酬体系确定的流程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三、出版社薪酬体系的设计
中国的出版单位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巨大的变革。新闻出版行业已经步入了充满风险、挑战与机遇的时期。国家要求出版单位转企要经历一个五年过渡期。笔者认为,仅仅用这五年时间让出版行业实现体制创新是远远不够的。在这里,笔者只对薪酬体系谈谈对出版行业未来发展改革的看法。
(一)出版单位基本薪酬的确定
基本薪酬是一位员工从企业那里获得的较为稳定的经济报酬,不仅为员工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往往是确定可变薪酬的一个主要依据。通过职位分析和评价的准备工作,根据员工的学历、所承担的工作本身的重要性、难度或者对出版社的价值来确定基本薪酬制度。基本薪酬虽然是稳定的经济报酬,但它也是可变的。这里要着重提一下基本薪酬变化中最重要的一种基本薪酬增长方式――绩效加薪。绩效加薪是一种用来承认员工过去的令人满意的工作行为以及业绩的基本薪酬增长方式,因此,加薪往往是与企业的绩效管理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年度绩效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员工,会在下一年获得的基本薪酬增加5%~8%的待遇,而绩效达到要求的员工则可以再下一年获得3%~5%的加薪。这也与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有异曲同工之处,但相比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增长,涨幅更大,这样会大大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让大家觉得辛苦工作一年是有回报的。右表完整的展现了基本薪酬以及绩效加薪的区别。
(二)出版单位可变薪酬的确定
1.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使之成为可变薪酬分配的基础。
要建立完善的薪酬分配体制,先制定科学的考核制度。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方案,应当包括对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岗位要求、工作客观条件的综合考察。不仅考察当前工作的业绩,还要纵向比较,考察现在工作相对于以前的进步和对以后的影响,使之变成一种立体的、动态的考核,而应不流于表层,肤浅和形式化。
有些出版社年终考核时,采取凭印象打分、以中层领导意见为主的方式,为了照顾属下的情绪,一般都给“良好”或“优秀”,这样含糊的考核是反映不出任何问题的。有些出版社考核、评议只是走过场,并没在薪酬上反映出来,也难以建立起完善、科学的考核和薪酬制度。适应出版行业员工绩效考核的总体要求,其基本原则必须做到:有效、可靠、反馈、灵活和公平。其中有效性要求对业务人员工作绩效的各个层面进行全面掌握,必须涉及工作范围的各个方面,业绩、内部协调、执行力、学习及改革创新等。可靠性要求在绩效考核中对各方资源和整个考核过程做全面、不间断地掌握。反馈性要求将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评估人,用以改善被评估人的工作作风和了解自己的优缺点。灵活性要求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对绩效考核的指标、结果运用作出适当的调整。公平性要求尽量按照已经建立起来的绩效标准进行公平的评估,而不考虑个人差异。在鼓励先进、评选优秀员工的同时,还要加大惩罚力度,实行末位淘汰制。
2.合理体现差别,使可变薪酬有较强的区分度。
可变薪酬是薪酬系统中与绩效直接挂钩的经济性报酬,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前提,以岗位为核心,以考核为依据,坚持将员工收入与企业发展速度、经济效益挂钩,与岗位责任、业绩挂钩的一种报酬分配形式,应该占到工资的60%左右。作为出版社的业务部门,可变薪酬是拉开员工薪酬差距的重要手段。这种适当的差距对员工有很强的激励性,对于出版社绩效目标的实现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正在转制过渡期的出版行业,可以采用基本的绩效工资额的计算方法计算绩效工资。如公式:员工本期应得绩效工资额=现有基本工资额×员工个人的绩效评价系数。
以上所说的绩效评价系数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标准,考核结果突出贡献的系数可以设置为2,优秀的系数可以设置为1.5,合格的系数为1,不合格的系数为0.5。这样,可以比较简单而又合理地计算出绩效工资额,以此作为平稳度过过渡期的一个标准。
3.确定出版单位福利
员工的福利作为一种不同于基本薪酬的薪酬支付手段,具有独特的价值。既减少了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员工的薪酬,又为员工将来的退休生活和一些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提供了保障,也是调整员工购买力的一种手段,使员工能以较低的成本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然而在中国,“福利工资货币化”非常严重,这样,福利的特殊作用完全体现不出来。
论文关键词 经济处罚 合法性 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遇到过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家货运公司,被告乃其公司的一名司机,原告制定的“司机管理规定”中规定司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违反该规定的处以记过、罚款2000-5000元、直至开除。被告与公司另一司机共同驾驶一辆货车。某日,案外人顶替另一司机与被告共同驾驶原告的货车从厦门开往深圳。此事被原告发现并作出处罚决定,扣罚被告5000元行车补贴并开除被告。后被告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被扣罚的5000元工资。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已扣工资(罚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至本院。当时笔者的意见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企业相应的经济处罚权,所以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这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适度的经济处罚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现如今,各种经济性的罚款在用人单位并不少见,最常见的莫过于以迟到、上班时间吃东西、睡觉等作为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我国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在于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适用经济处罚的各种情形,比如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等。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可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处罚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采用经济处罚权进行管理的企业不在少数。所以有必要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因“罚款”一词易引起歧义,故本文使用“经济处罚权”这一说法。
二、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对劳动者适用经济处罚是否合法,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有: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企业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而且已经有某些地方立法率先试水。如2008年11月1日深圳市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地方性劳动专项立法都有国家劳动、工资等法律规定作为其上位法源,并且都经过合法性审查。所以,这些地方性立法不但为区域内行使内部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央立法机关在该问题上的认可态度。豍 2.企业经济处罚权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在我国,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一般是企业规章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赞成者主张制定企业规章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规章中设立一定的经济罚款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经过分析,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足以说明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众所周知,“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其所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如果任由企业利用这项原则去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地位将每况愈下,将劳动者置于更加危险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关系领域不宜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至于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属于地方性法规,力避罚款一词,但这里的“经济处分”指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企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罚款权。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其合法性必将面临质疑和挑战。因此,要使经济处罚合法化,必须寻求上位法律支持。竖另一方面,用企业规章制度来论证企业经济罚款行为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否定了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经济处罚金的性质,在我国学界一般被定性为违约金或赔偿金。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表明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另约定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表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除此以外,再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多数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赔偿同样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故目前企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违法的。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企业经济处罚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三、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理性分析
对于企业是否享有合理的经济处罚权,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反对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主要理由是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出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企业很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滥用此项权利,随意处罚劳动者,从而侵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在于经济处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经济处罚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被废止,并无再重新确立的必要。现代企业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管理理念,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积极创设新的管理方式。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确实存在一定道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地位,并不意味着就要牺牲企业的权益。就目前来说,经济处罚确实是一种良好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管理手段而言,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具有最直接的联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管理职工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如果一直过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不仅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得不到提高,同时也会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况且在职工违反企业规章的行为中,有些并不直接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但对企业的管理有其他方面的负面和消极影响,这理应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在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的惩罚方式如教育和告诫的效果无法对每一个违反纪律的人起作用,企业劳动纪律很难得到保障。豏如果动辄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更加无从保障。
从国际上看,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国家不在少数,当然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印度,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丰.在这些国家中,尽管赋予了企业经济处罚权,也鲜少发生我国目前反对者们所担心的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出现。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创设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处罚制度。
最后,在现阶段,尽管法律没有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但是经济处罚的现象却广泛存在,与其让企业经济处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倒不如法律明确经济处罚的地位,并通过辅助的制度防止企业滥用此项权利,如果企业的罚款权行使不仅合法、合理、程序公正,并有相应的申诉机制,对于劳动者的侵害可能性能够降到最低,将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对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规制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完全取消企业罚款权是不现实的,企业罚款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是对员工经济利益的剥夺,因而企业经济处罚权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一)明确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我国应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明确确立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如果将企业经济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规定下来,同时以一定的程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才会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至于最重要的经济处罚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企业罚款不对其他福利等待遇产生连带影响,该做法不仅能够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同时又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至于因为经济处罚而导致工资利益的损失,影响基本的生存。
(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程序保障第一,告知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做出经济处罚的直接依据。所以它的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方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就得告知遵守企业规章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而且对于涉及经济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必要对劳动者予以释明。劳动者知晓其所应遵循的权利义务,才能是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前提。
第二,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织,可以弥补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的弱势地位,在企业实施企业经济处罚中应发挥作用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会最主要职责就是在企业规章制定的规章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不符合劳动者权利的相关经济处罚条款,敢于提出反对意见;其次,在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时,应查看证据是否充分,监督企业实行经济处罚职能。
第三,申诉制度。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罚款,并不是无条件的接受,公司必须审核对劳动者惩罚的合理及必要性。如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其可以直接向上级领导提出异议,由作出处罚的人或者部门提出证据证明其处罚的正确性。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劳动者施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管理负激励应用
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学中激励是指主管人员促进、诱导下级形成动机,并引导行为指向目标的活动过程。企业效益的高低与员工的努力程度是成正比的,为了能够让员工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绩效,就需要利用一切激励因素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潜能,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绩效,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使得工作目标得以实现,这就需要各种有效的激励。本文主要谈谈负激励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
一、负激励的含义
从性质上来划分,激励机制包括正激励(奖赏性激励)和负激励(惩罚性激励)两种。负激励与正激励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新行为主义学派“行为定向”的激励理论中,也称正强化与负强化。正激励是指用对员工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支持、鼓励和奖励等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这种行为能够更加巩固和加强,并持续有效的进行下去,以满足个人需要,实现组织目标。负激励是对个体违背组织目标的非期望行为给予否定、制止和惩罚,使之弱化和消失,使个体积极性朝着有利于个体需要满足和组织目标实现的方向转移、发展。它是通过对人的错误动机和错误行为进行压抑和制止,促使其幡然悔悟,改弦更张,对不好的事物进行反方向激励的方法。为了激励员工,一些公司、企业多是“正负兼施”。
二、负激励理论
正、负激励存在的共同基础是行为修正理论,认为人的动机可以通过刺激被激发出来。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斯金纳认为,人的行为会因外部环境刺激的变化而进行调节,也就是说刺激可以改变行为。积极行为发生后如果立即用物质或精神的激励(即正激励)来肯定这种行为,积极行为就会感到有益而增加这种行为的频率;相反,消极行为发生后,给予某些人不喜欢的对待或者取消某些喜爱的东西(即负激励),消极行为就会感到危险而减少频次,甚至消失。而且员工会根据自身情况对激励因素做出不同的选择,因此组织无论采用哪一种激励方式(正向或负向)都必须充分考虑员工主观选择性的不同情况,这样才会收到较好的激励效果。
三、负激励的作用
(一)负激励是控制员工行为的“警戒线”
企业一般都设有日常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等,违反了这个准则、制度就会受到一定的制裁。负激励的手段和措施在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制度中都会有体现。负激励作为一条“警戒线”,能起到控制员工行为的作用。
任何一个新员工进入企业,都要先学习企业有关的行为准则和管理制度等,明确在企业中什么是不被允许的、什么是被禁止的,以及违反规则的后果。例如,在制度中规定“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处罚50元”,则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上班不能迟到早退,否则将会被处罚(已请假的除外)。正常情况下,员工都会按时上下班。管理者应用了负激励的约束机制,就管住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纪律,可见这条“警戒线”多么重要
(二)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负激励制度是约束员工行为的“警戒线”,但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会自觉地遵守,总会有一两个人由于不重视或者由于意外而触犯了规则。当这些员工逾越这条“警戒线”时,将会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是强制性的,并且常常予以公告,可以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例如,有人上班迟到,企业当月即对此人执行处罚50元并予以公告。这样就会使员工意识到,这种负激励的手段不是摆设,是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的,可以使员工真正接受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企业制度规则产生真正的敬意和严肃态度。在潜移默化下,员工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接受这种负激励制度的约束,从而使员工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约束和管理,维护企业的劳动纪律。
(三)负激励具有对行为的矫正和教育作用
运用负激励不仅可以限制错误的不良动机和行为,而且可以达到改造动机,修正行为,最终起到矫正和教育的作用。由于负激励意味着惩罚,意味着要接受多重打击(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名誉损失),这就会使每个人深刻理解遭受惩罚的痛苦,更加重视负激励的规则,时刻提醒自己不要去触犯。企业正是通过负激励的方式,使员工从心理上产生影响进而达到影响其行为的目的。比如迟到的是一个管理干部,被处罚50元并公告,就会很担心员工对他的认识改变,对他产生巨大的心理影响,同时也会促进其本人和其他员工自觉遵守企业各项制度和行为准则。负激励只是对少数触碰“警戒线”的人的处罚,目的是使大多数人遵守企业的“游戏规则”,可以促使行为加速改进,其达到的激励效果有时甚至可以超过正面强化的作用。
曾有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当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职务能上不能下、工资能增不能减,年度考核只有优秀、称职,没有或极少数不称职”等诸多现象的产生,源于没有负激励制度或有负激励制度但没有很好地执行造成的。负激励措施或手段都是为规范员工行为、为企业管理行为服务的,如果没有这些负激励的措施,或者有了负激励的措施却没有认真地去落实,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最终会导致整个企业缺乏激情与活力,扼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想而知一个企业将会是怎样的命运。四、负激励在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负激励必须因人、因事、因时合理地使用,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负激励在执行时也不同于正激励,正激励通常偏向于“锦上添花”,有少许偏差,员工不会太在意;但是负激励则不同,一旦产生偏差,员工就会斤斤计较,严重的还会导致企业管理者的权威受损,甚至导致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负激励的执行难度大,必须更为准确和适当,否则将产生负效应,因此负激励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负激励一定要公平、公正
激励的公正性至关重要,领导稍有偏心,员工都会敏锐地感觉到,引起议论和抵触情绪,这可能使公司前期的激励措施前功尽弃。负激励公平要求企业遵循社会的公平规范,或员工普遍接受的负激励措施,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人而异。例如一个员工迟到,决不能因为该员工是某领导的家人,抑或是和自己关系很铁的朋友而放弃对其的处罚,否则企业所有的制度将会流于形式,管理必然陷入混乱状态。
创造一个公正、公平的激励机制,让员工有一种信赖感,觉得对任何一个人的负激励都是合乎情理的、公正的,员工们才会接受这种负激励。公平、公正体现在365天如一日,一次的宽容、一次不按制度办事、对一个人的例外,都会造成1>365的后果。同时负激励措施的实施过程一定要做到公开化和民主化,对每一次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都应及时地给予处罚。
(二)企业管理者要以身作则
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管理者一旦违反了制度,也和普通员工一样要受到处罚。而且在员工受到处罚的时候,管理者也要负起相应的管理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让员工心服口服。比如在电力行业,日常管理中采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违章记分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员工的行为做了详细的界定,绝大多数是负激励的措施。其中有一部分是下一级员工受到处罚,上级管理者要受到一定的连带处罚。通过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两个办法是行之有效的。
(三)正确把握负激励的力度和尺度
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表明,负激励会给员工造成不安全感,同时还可能造成员工与上司的关系紧张,同事间关系复杂,更严重的甚至会破坏企业的凝聚力。
因此负激励的运用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度”,过于严厉的负激励措施容易伤害员工的感情,使员工整天处于战战兢兢的状态,一不留神就会触碰到“高压线”,容易抹杀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甚至会使员工远离该企业;负激励措施过轻,处罚与不处罚差不多,又会使员工不当回事,起不到震慑作用,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例如,对于销售人员的考核,业务量的设置一定要准确适当。通常情况下,设置的量要使大多数人通过努力都能完成,如果业务量过大、要求过高,一旦未完成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那么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将大大受挫,很可能造成销售人员的跳槽或转岗。
(四)负激励的应用要注意方式、方法
负激励机制的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的发挥,关键在于运用得是否得当。企业在实施负激励措施时应该区分情况和对象,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
管理者要注意选择最能对激励对象起作用的那一时刻,选在对激励对象起有效作用的地点,并且合理运用谈话的艺术和技巧等,使接受处罚的员工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心甘情愿地接受组织的处罚。以此来达到促进其反省,从而自觉改正其不良行为的目的。
五、结语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因此企业一定要重视对员工的激励,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机制,把激励的手段和目的结合起来,真正建立起适应企业特点、时代特点和员工需求的开放的激励体系,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作为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激励已经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加强和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中的负激励,可以约束企业员工的不良行为,将他们的行为进行合理地规范,从而为充分激发企业员工的潜能,极大地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前提。所以说,现行的企业员工管理制度离不开有效的负激励机制,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增强企业员工的责任意识、敬业意识和团结协作的意识,将企业需要与员工个人需要在最大程度上结合起来,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吴照云,管理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2]余凯成,程文文,陈维政,人力资源管理[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1.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用人原则,把好招聘关。人力资源部要明确招聘入职标准及操作,员工入职时要有明确的标准,不同的级别、岗位要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性别、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完成业绩等。要重视员工品德,把品德考核作为第一位,坚持品德一票否决,品德不合格的不得录用。操作要求:入职前要做详细调研,了解原单位、社会对其评价、查询征信信息、查询公安系统有无案底。
2.规范职工劳动合同签订、试用、转正、劳动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工资计算与发放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新员工入职时,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不得安排上岗。员工离职时必须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送达本人或者网上、媒体公告送达。经过试用,合格的要按时转正,对试用不合格的应该立即劝退。要明确劳动保险缴纳办法,对不需要单位缴纳的要书面签字确认。要明确工资计算与发放。对上述所有问题均要当事人签字确认报集团工会审查备案,工会加盖公章后报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备案。
3.坚持科学管理企业,注重人情化管理。如何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改善与员工的关系,实现集团公司与员工的和谐发展是企业管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各级、各单位要十分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要把同志情、战友爱、兄弟姐妹心,贯彻整个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以情动人、以情感人、以情召人,开展经常性批评与自我批评和谈心活动,以心交心,心心相印,当共同为企业工作时,不论男女老少都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当离开企业时都是朋友、兄弟姐妹。尤其要重视员工离职的交流工作,必须由上级领导、单位领导做离职面谈,再由人资部领导做面谈,加强沟通,减少纠纷,不能一味采取“霸道、生硬”的作风,激化员工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矛盾。
首先,对于违章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一规定也理所当然地赋予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当然,这一规定是不能对抗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的。
第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对违章作业作出了处罚规定,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这一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大对违章的惩戒,提高企业生产的安全性。然而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比如,发现从业人员违章,处罚还是不处罚、警告还是并处、处罚主体是谁。现行的一般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把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为“隐患”处理,纳入整改要求,复查时,检查整改情况再作决定;第二种是发现少量违章处罚相关个人,群体违章处罚企业。但第一种处理方式可能会造成处理不及时,难以及时避免事故的发生,且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要求不一致;第二种方法是只要有违章就要处罚,不管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最轻也是警告,有加大处罚力度之嫌。
关键词负激励企业管理正激励
1引言
众所周知,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是企业管理中的精髓组成部分。激励一词,《辞海》解释为“激发使振作”,即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为,使其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努力的过程。顾名思义,所谓负激励就是对个体的违背组织目标的非期望行为进行惩罚,以使这种行为不再发生,使个体积极性朝正确的目标方向转移,具体表现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降级、降薪、淘汰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家们非常重视正激励,而往往忽略了负激励的作用,因此,本文谈一谈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2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2.1负激励是控制员工行为的一条隐性“止步线”
就像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一样,逾越了道德的界线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负激励也是如此,企业一般都设有日常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等,超出了这个准则、制度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当然,负激励的措施和手段大部分存在于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中。负激励作为一条“止步线”,也许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很少注意到,实际上却起到控制员工行为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日常的潜移默化中,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已经接受了这种负激励制度的约束,无形之中给企业的管理行为带来一种持续良性循环效应。比如,在制度中规定“上班迟到一次扣薪100元”,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不能迟到,否则会被处罚,正常情况下,员工自然而然地养成了按时上班的习惯,管理者其实只应用了一条负激励的约束机制,就管住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纪律,可见,这条隐性“止步线”多么重要。
2.2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以上谈到负激励制度通常是约束员工行为的界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会遵守约定的法则,正如,并不是有了法律所有的公民都会守法一样,总有些员工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不然,这些法律制度和企业负激励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意味着,当一些员工逾越这些约束时产生的后果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的性质是强制性的、威胁性的、起震慑作用的,往往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真正使员工在心理上接受对企业管理行为的敬意,从而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管理。例如,假设在一个企业中本月有3人次上班迟到,企业当月对此3人各扣薪100元,并予公告,就会使员工意识到,这种负激励的手段不是摆设,而是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2.3负激励对员工心理的影响经常大于正激励
所谓正激励就是对个体的符合组织目标的期望行为进行奖励,以使这种行为更多地出现,提高个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对员工的奖励和表扬等。但是,正激励对员工的心理影响在逐步淡化,特别是对于高薪白领阶层,有调查表明,在中国月薪高于5000元的阶层,对于奖励额度在10%以下的激励,绝大多数人员表示“没感觉”,原因是相对于其较高的薪酬总额来说,这一点奖励是微不足道的,也难怪他们无所谓,并且经常性的表扬也会落入习以为常“惰性”的圈套。而负激励的心理影响却是巨大的,并且具有双重性,从物质的角度看,本来正常情况下就能得到的没拿到还被处罚,损失是双倍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受打击,心理波动可想而知,企业正是通过负激励的方式从心理上的影响达到影响其行为的目的。如上例,一个白领迟到被扣薪100元并公告,此白领很担心员工对他的认识改变,对他的心理影响不是能以金钱来衡量的。
2.4负激励的正效应
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人们往往会想到负激励起到的是负效应,恰恰相反,我们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就是要通过负激励起到正效应。上述谈到的“止步线”也好、以儆效尤也好,所有的负激励措施或手段都是为规范员工行为、为企业管理行为服务的。日前,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当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职务能上不能下、工资能增不能减,年度考核只有优秀、称职,没有或极少数不称职”等诸多现象的产生,源于没有负激励制度,最终导致整个集体缺乏激情与活力,创造性和积极性不高。从上述案例分析,可能一次处罚对当事人来说是负面的、消极的一面,但是应该看到,如果没有这些负激励的措施,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可想而知一个企业的命运将会如何,其实这只是对少数人的处罚,效果是使大多数人遵守企业的“游戏规则”,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对于当事人来说,负面影响也只是一时的,只有他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最终的结果才是正面的。
2.5负激励的执行不能产生偏差
在宪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负激励也是如此,在企业管理行为中要做到“负激励面前人人平等”,它的执行比正激励要更为准确和适当,难度也较大。负激励在执行时往往不同于正激励,正激励通常偏向于“锦上添花”,多一点少一点,员工不太会计较;而负激励则不同,一旦产生偏差,员工就会斤斤计较,会导致企业管理者的权威受损,甚至导致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例如,一个员工迟到,决不能因为员工说他在途中塞车,没有主观错误而放弃对其处罚,否则下次因“塞车”迟到的人会越来越多,因为管理者根本不可能去落实是否真的塞车,管理者还可以这样理解:既然知道上班高峰期有可能塞车,那为什么不能提早一点出发呢?更不能因人而异,如某领导的太太或亲戚迟到而放弃对其处罚,那么,所有制度将会流于形式,企业管理必然陷入混乱的状态。
2.6在负激励面前管理者要以身作则
作为企业的领导阶层,管理者要舍得“亏”自己,要陪同员工接受应负担的责任,让员工心服口服。在电力行业中,日常管理中多年采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违章记分管理办法》是两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员工的行为做了详细界定,绝大多数是负激励的措施,少数为正激励措施,其中很好的一部分是下一级员工受到处罚,上级管理者要受到一定比例的连带处罚,理论依据是既然下级员工犯错上一级至少要负管理责任,这种负激励的连带处罚措施执行时更具操作性,上级可以理直气壮。还有一个下属企业,建立“三德银行”管理办法,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管理的范畴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给每一位员算“三德”的本金,受到的处罚作为“三德”的贷款利息,奖励作为存款利息,而对领导层的连带责任更严厉,“三德”的积分是全公司员工的平均值,该制度受到员工的极大认同。
2.7正确把握负激励的力度和尺度
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表明,在员工激励中,负激励给员工造成工作不安定感,同时还会造成员工与上司关系紧张,同事间关系复杂,有时甚至会破坏企业的凝聚力。过于严厉的负激励措施容易伤害员工的感情,使员工整天处于战战兢兢的状态,不敢越雷池一步,很容易抹杀员工创新能力和积极性;负激励措施太轻了,员工不当回事,处罚与不处罚差不多,不痛不痒,起不到震慑作用,又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负激励的运用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度”,对于不同的员工群体,有时还要区别对待。在《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对待关羽、张飞可以说成功使用了正、负激励,他对关羽恩崇有加,时常赞许,而对张飞则恩威并重,时常加以贬惩,其结果使两位虎将都焕发出超常的能量。在柔性管理的企业中,负激励尺度的把握尤为重要。例如,在一个以商贸为主的公司,对于产品推销员的考核,业务量的设置要准确适当,在通常情况下,设置的量要使大多数人通过一定的努力都能完成的合理数量,如果要求过高、业务量过大,一旦未完成就严加处罚,那么推销员的积极性将大大受挫。
2.8物质负激励与精神负激励相结合
以上提到了很多负激励的措施,其中有物质的,如经济处罚、降级、降薪等,也有精神的,如批评、警告、降职等。物质负激励与精神负激励都是负激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
论文摘要:文章根据现实中企业普遍存在的新旧劳资问题,对管理学意义上的惩罚原理的不足以及用人单位处罚劳动者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针对现实中劳动关系管理中新的亟待规范的问题,突破了传统处罚性管理思维,运用劳动法和企业管理实务的双重视角,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劳资关系新思路和新方案。
论文关键词:劳资关系;改善;思路
处罚意味着主体违反了某种受强制保护的规则后的社会代价,或者说是报应的成本。我们现在主要讨论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罚,即资本对于劳动力的控制的表现形式。
一、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的合宪性、合法性、人道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作为两个利益并不完全重叠甚至相对对立的利益范畴,实务中的不规范现象亟待解决,这是我国各种使用劳动力的经济实体所面临的共同的人力资源的管理难题。
1、处罚的范围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司空见惯。
2、处罚的依据存在的问题。《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实施办法》以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作为企业处罚劳动者的依据,但是由于年代久远,其不适应性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3、处罚合理性存在的问题。《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是没有严格的实施界限,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较大,有的企业只是选择性的将这些惩罚措施变通使用,甚至有的企业与行政处罚法中的人身罚,行为罚、申诫罚、经济罚的处罚方式混同,这些模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分条例有着明显的行政痕迹,且各企业中普遍存在奖惩不对称的问题。
4、处罚的程序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但总的来看,我国劳动法律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较为简略,对于内部规章制度的调整缺乏一整套的法律规范,如应遵循哪些原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如何保证法定程序得到遵守、违法责任等问题,我国目前的劳动立法都存在着空白。
5、惩罚的救济存在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可有可无的活动。因此劳动者只能通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获得生活的条件。而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其不存在谋生的问题,而存在获利与否的问题。
6、处罚的主体存在的问题。劳动者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指法律规定有权设定处罚规章以及执行处罚的主体或部门。
二、缩小处罚范围
首先,因为经济惩罚手段一方面会对员工心理造成冲击,一方面企业和劳动者对当时情景是很难进行举证的,在这种劳资纠纷中,事实很难澄清,容易引起劳资矛盾。其次,本文前面已经分析了企业员工管理处罚系统的具有可替代性的。再次,应当立即让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淡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处罚的范畴,严禁侮辱歧视性的处罚手段。我国劳动法应当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采取罚款和经济性处罚措施。最后,应当吸收行政处罚法的处罚原理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同一个错误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并规定雇员错误免除处罚的期限。
三、再造对劳动者处罚的流程
逐步取消或者集中收回处罚劳动者的权力战略。首先应改变对劳资矛盾乐观和放纵的态度,贯彻《劳动法》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想法。有的片面认为《劳动法》只替工人说话不顾企业利益。地方政府不同程度的存在仅考虑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以及个人的政绩的问题,将劳资关系事实上交给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制约以及依赖于企业主的自律,事实上这是非常不可靠的。
关键词 :负激励 企业管理 正激励
1 引言
众所周知,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是企业管理中的精髓组成部分。激励一词,《辞海》解释为“激发使振作”,即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为,使其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努力的过程。顾名思义,所谓负激励就是对个体的违背组织目标的非期望行为进行惩罚,以使这种行为不再发生,使个体积极性朝正确的目标方向转移,具体表现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降级、降薪、淘汰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家们非常重视正激励,而往往忽略了负激励的作用,因此,本文谈一谈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2 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2.1 负激励是控制员工行为的一条隐性“止步线”
就像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一样,逾越了道德的界线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负激励也是如此,企业一般都设有日常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等,超出了这个准则、制度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当然,负激励的措施和手段大部分存在于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中。负激励作为一条“止步线”,也许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很少注意到,实际上却起到控制员工行为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日常的潜移默化中,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已经接受了这种负激励制度的约束,无形之中给企业的管理行为带来一种持续良性循环效应。比如,在制度中规定“上班迟到一次扣薪100元”,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不能迟到,否则会被处罚,正常情况下,员工自然而然地养成了按时上班的习惯,管理者其实只应用了一条负激励的约束机制,就管住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纪律,可见,这条隐性“止步线”多么重要。
2.2 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以上谈到负激励制度通常是约束员工行为的界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会遵守约定的法则,正如,并不是有了法律所有的公民都会守法一样,总有些员工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不然,这些法律制度和企业负激励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意味着,当一些员工逾越这些约束时产生的后果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的性质是强制性的、威胁性的、起震慑作用的,往往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真正使员工在心理上接受对企业管理行为的敬意,从而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管理。例如,假设在一个企业中本月有3人次上班迟到,企业当月对此3人各扣薪100元,并予公告,就会使员工意识到,这种负激励的手段不是摆设,而是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2.3 负激励对员工心理的影响经常大于正激励
所谓正激励就是对个体的符合组织目标的期望行为进行奖励,以使这种行为更多地出现,提高个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对员工的奖励和表扬等。但是,正激励对员工的心理影响在逐步淡化,特别是对于高薪白领阶层,有调查表明,在中国月薪高于5 000元的阶层,对于奖励额度在10%以下的激励,绝大多数人员表示“没感觉”,原因是相对于其较高的薪酬总额来说,这一点奖励是微不足道的,也难怪他们无所谓,并且经常性的表扬也会落入习以为常“惰性”的圈套。而负激励的心理影响却是巨大的,并且具有双重性,从物质的角度看,本来正常情况下就能得到的没拿到还被处罚,损失是双倍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受打击,心理波动可想而知,企业正是通过负激励的方式从心理上的影响达到影响其行为的目的。如上例,一个白领迟到被扣薪100元并公告,此白领很担心员工对他的认识改变,对他的心理影响不是能以金钱来衡量的。2.4 负激励的正效应
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人们往往会想到负激励起到的是负效应,恰恰相反,我们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就是要通过负激励起到正效应。上述谈到的“止步线”也好、以儆效尤也好,所有的负激励措施或手段都是为规范员工行为、为企业管理行为服务的。日前,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当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职务能上不能下、工资能增不能减,年度考核只有优秀、称职,没有或极少数不称职”等诸多现象的产生,源于没有负激励制度,最终导致整个集体缺乏激情与活力,创造性和积极性不高。从上述案例分析,可能一次处罚对当事人来说是负面的、消极的一面,但是应该看到,如果没有这些负激励的措施,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可想而知一个企业的命运将会如何,其实这只是对少数人的处罚,效果是使大多数人遵守企业的“游戏规则”,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对于当事人来说,负面影响也只是一时的,只有他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最终的结果才是正面的。
2.5 负激励的执行不能产生偏差
在宪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负激励也是如此,在企业管理行为中要做到“负激励面前人人平等”,它的执行比正激励要更为准确和适当,难度也较大。负激励在执行时往往不同于正激励,正激励通常偏向于“锦上添花”,多一点少一点,员工不太会计较;而负激励则不同,一旦产生偏差,员工就会斤斤计较,会导致企业管理者的权威受损,甚至导致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例如,一个员工迟到,决不能因为员工说他在途中塞车,没有主观错误而放弃对其处罚,否则下次因“塞车”迟到的人会越来越多,因为管理者根本不可能去落实是否真的塞车,管理者还可以这样理解:既然知道上班高峰期有可能塞车,那为什么不能提早一点出发呢?更不能因人而异,如某领导的太太或亲戚迟到而放弃对其处罚,那么,所有制度将会流于形式,企业管理必然陷入混乱的状态。
2.6 在负激励面前管理者要以身作则
作为企业的领导阶层,管理者要舍得“亏”自己,要陪同员工接受应负担的责任,让员工心服口服。在电力行业中,日常管理中多年采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违章记分管理办法》是两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员工的行为做了详细界定,绝大多数是负激励的措施,少数为正激励措施,其中很好的一部分是下一级员工受到处罚,上级管理者要受到一定比例的连带处罚,理论依据是既然下级员工犯错上一级至少要负管理责任,这种负激励的连带处罚措施执行时更具操作性,上级可以理直气壮。还有一个下属企业,建立“三德银行”管理办法,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管理的范畴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给每一位员算“三德”的本金,受到的处罚作为“三德”的贷款利息,奖励作为存款利息,而对领导层的连带责任更严厉,“三德”的积分是全公司员工的平均值,该制度受到员工的极大认同。
关键词:负激励;企业管理;正激励
1 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1.1 负激励是控制员工行为的一条隐性“止步线”
就像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一样,逾越了道德的界线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负激励也是如此,企业一般都设有日常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等,超出了这个准则、制度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当然,负激励的措施和手段大部分存在于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中。负激励作为一条“止步线”,也许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很少注意到,实际上却起到控制员工行为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日常的潜移默化中,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已经接受了这种负激励制度的约束,无形之中给企业的管理行为带来一种持续良性循环效应。比如,在制度中规定“上班迟到一次扣薪100元”,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不能迟到,否则会被处罚,正常情况下,员工自然而然地养成了按时上班的习惯,管理者其实只应用了一条负激励的约束机制,就管住了整个企业的劳动纪律,可见,这条隐性“止步线”多么重要。
1.2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以上谈到负激励制度通常是约束员工行为的界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会遵守约定的法则,正如,并不是有了法律所有的公民都会守法一样,总有些员工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不然,这些法律制度和企业负激励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意味着,当一些员工逾越这些约束时产生的后果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的性质是强制性的、威胁性的、起震慑作用的,往往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真正使员工在心理上接受对企业管理行为的敬意,从而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管理。例如,假设在一个企业中本月有3人次上班迟到,企业当月对此3人各扣薪100元,并予公告,就会使员工意识到,这种负激励的手段不是摆设,而是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1.3负激励对员工心理的影响经常大于正激励
所谓正激励就是对个体的符合组织目标的期望行为进行奖励,以使这种行为更多地出现,提高个体的积极性,主要表现为对员工的奖励和表扬等。但是,正激励对员工的心理影响在逐步淡化,特别是对于高薪白领阶层,有调查表明,在中国月薪高于5 000元的阶层,对于奖励额度在10%以下的激励,绝大多数人员表示“没感觉”,原因是相对于其较高的薪酬总额来说,这一点奖励是微不足道的,也难怪他们无所谓,并且经常性的表扬也会落入习以为常“惰性”的圈套。而负激励的心理影响却是巨大的,并且具有双重性,从物质的角度看,本来正常情况下就能得到的没拿到还被处罚,损失是双倍的,更重要的是精神上受打击,心理波动可想而知,企业正是通过负激励的方式从心理上的影响达到影响其行为的目的。如上例,一个白领迟到被扣薪100元并公告,此白领很担心员工对他的认识改变,对他的心理影响不是能以金钱来衡量的。
1.4 负激励的正效应
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人们往往会想到负激励起到的是负效应,恰恰相反,我们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就是要通过负激励起到正效应。上述谈到的“止步线”也好、以儆效尤也好,所有的负激励措施或手段都是为规范员工行为、为企业管理行为服务的。日前,一份研究报告认为,当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职务能上不能下、工资能增不能减,年度考核只有优秀、称职,没有或极少数不称职”等诸多现象的产生,源于没有负激励制度,最终导致整个集体缺乏激情与活力,创造性和积极性不高。从上述案例分析,可能一次处罚对当事人来说是负面的、消极的一面,但是应该看到,如果没有这些负激励的措施,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可想而知一个企业的命运将会如何,其实这只是对少数人的处罚,效果是使大多数人遵守企业的“游戏规则”,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对于当事人来说,负面影响也只是一时的,只有他认识到错误并加以改正,最终的结果才是正面的。
1.5 负激励的执行不能产生偏差
在宪法中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负激励也是如此,在企业管理行为中要做到“负激励面前人人平等”,它的执行比正激励要更为准确和适当,难度也较大。负激励在执行时往往不同于正激励,正激励通常偏向于“锦上添花”,多一点少一点,员工不太会计较;而负激励则不同,一旦产生偏差,员工就会斤斤计较,会导致企业管理者的权威受损,甚至导致企业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例如,一个员工迟到,决不能因为员工说他在途中塞车,没有主观错误而放弃对其处罚,否则下次因“塞车”迟到的人会越来越多,因为管理者根本不可能去落实是否真的塞车,管理者还可以这样理解:既然知道上班高峰期有可能塞车,那为什么不能提早一点出发呢?更不能因人而异,如某领导的太太或亲戚迟到而放弃对其处罚,那么,所有制度将会流于形式,企业管理必然陷入混乱的状态。
1.6 在负激励面前管理者要以身作则
作为企业的领导阶层,管理者要舍得“亏”自己,要陪同员工接受应负担的责任,让员工心服口服。在电力行业中,日常管理中多年采用《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违章记分管理办法》是两个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员工的行为做了详细界定,绝大多数是负激励的措施,少数为正激励措施,其中很好的一部分是下一级员工受到处罚,上级管理者要受到一定比例的连带处罚,理论依据是既然下级员工犯错上一级至少要负管理责任,这种负激励的连带处罚措施执行时更具操作性,上级可以理直气壮。还有一个下属企业,建立“三德银行”管理办法,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管理的范畴从八小时以内延伸到八小时以外,给每一位员算“三德”的本金,受到的处罚作为“三德”的贷款利息,奖励作为存款利息,而对领导层的连带责任更严厉,“三德”的积分是全公司员工的平均值,该制度受到员工的极大认同。
1.7 正确把握负激励的力度和尺度
现代管理理论和实践表明,在员工激励中,负激励给员工造成工作不安定感,同时还会造成员工与上司关系紧张,同事间关系复杂,有时甚至会破坏企业的凝聚力。过于严厉的负激励措施容易伤害员工的感情,使员工整天处于战战兢兢的状态,不敢越雷池一步,很容易抹杀员工创新能力和积极性;负激励措施太轻了,员工不当回事,处罚与不处罚差不多,不痛不痒,起不到震慑作用,又达不到预期目的。因此,负激励的运用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度”,对于不同的员工群体,有时还要区别对待。在《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对待关羽、张飞可以说成功使用了正、负激励,他对关羽恩崇有加,时常赞许,而对张飞则恩威并重,时常加以贬惩,其结果使两位虎将都焕发出超常的能量。在柔性管理的企业中,负激励尺度的把握尤为重要。例如,在一个以商贸为主的公司,对于产品推销员的考核,业务量的设置要准确适当,在通常情况下,设置的量要使大多数人通过一定的努力都能完成的合理数量,如果要求过高、业务量过大,一旦未完成就严加处罚,那么推销员的积极性将大大受挫。
1.8 物质负激励与精神负激励相结合
以上提到了很多负激励的措施,其中有物质的,如经济处罚、降级、降薪等,也有精神的,如批评、警告、降职等。物质负激励与精神负激励都是负激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
2 结语
其实,正激励和负激励作为两种相辅相成的激励类型,它们是从不同的侧面对人的行为起强化作用。正激励是主动性的激励,负激励是被动性的激励,它是通过对人的错误动机和行为进行压抑和制止,促使其幡然悔悟,改弦更张。正激励与负激励都是必要而有效的,因为这两种方式的激励效果不仅会直接作用于个人,而且会间接地影响周围的个体与群体。通过树立正面的榜样和反面的典型,扶正祛邪,形成一种良好的风范,就会产生无形的正面行为规范,能够使整个群体的行为导向更积极,更富有生气,最终使企业管理尽善尽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