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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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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建议

第1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关键词:劳动力价值  ; 收入差距  ; 劳动报酬率

劳动力价值概述

(一)早期资产阶级对劳动力价值的论述

工人的工资问题伴随着资本主义应运而生,重农代表杜尔阁认为,工人工资水平低源于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力供给多于需求量。英国古典政治学家威廉认为,工资是满足工人基本生活的物化表现。古典经济学派的亚当・斯密通过进一步探究,得出结论认为,劳动是可供交换的商品,工资要略高于劳动创造的价值以满足工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而李嘉图则认为劳动的价格是受市场影响的变量,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域存在差别,这也开启了一定市场条件下劳动力价值评价的进程。

(二)马克思对劳动力价值的论述

在马克思的基本劳动力价值理论中明确指出,劳动力发挥作用耗费了工人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因此必须得到价格上的补偿。生活资料的供给需要使劳动者满足正常的生活状态,只有这样,劳动力才能形成持续和循环,在商品市场上以交换的方式长久存在。可见,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维持劳动力运行的必须供给的总和,很显然,马克思比李嘉图对于劳动力价值的认识上前进了一大步。马克思的观点表明,劳动力价值不仅仅拘泥于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基本价值,劳动者的技能培训、知识提升费用也需要纳入到劳动力价值的考量范畴中去。该理论对于现今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鉴别提供了基础。

我国劳动力价值被低估的现状和影响

(一)目前劳动力价值鉴别误差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和劳动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居民的收入差距和公平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注的焦点。基尼系数是反映社会分配差距的有力数据,根据表1的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不断加大,甚至超过了合理限度。虽然我国政府自2003年起,就加大力度解决收入分配问题,但如今该问题依然存在且不断发展,这无疑成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对社会公平的构建起到了不利影响。本文认为,对于劳动力价值的错误鉴别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要素,当今对于劳动力价值的判定,仍然停留于将劳动力视为廉价商品来进行利用,将劳动力价值理解为劳动者维持基本家庭生活资料的价值,这种鉴别方式忽视了社会发展和道德因素对于劳动力价值评价的新要求,从而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中华全国总工会提供的数据统计表明,在我国的劳动力中,大部分对自己的收入并不满意,并且认为收入不公。72.5%的职工认为社会收入不公造成的隐患仍旧存在,而60%的员工指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亟待解决。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我国的居民劳动报酬率持续走低,而资本报酬率却在逐年上涨,如表2、图1所示,资本报酬率在近20年来,占GDP的比重已经上涨了二十个百分点,对劳动者而言,市场调控失灵和社会公平问题已经上升到了严峻的层面,劳动力价值的整体评估也必定会受到影响。

劳动力价值的合理实现,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和劳动者整体待遇的划定,有着重要的突破性意义。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劳动力价值的构成,仍旧存在三个不同层面,一是劳动者自身生活的必备资料价值,二是维持劳动者家庭生活供给的价值,三是劳动者提高自身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接收到的教育和培训费用。从一般意义上讲,只有同时满足这三点的加和要求,才是对劳动力价值的合理评估,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条件的逐渐繁荣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力的价值又增添了其他要素,劳动者也理应享受到更多的劳动力所得。

(二)目前劳动力价值鉴别误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由于目前我国对劳动力价值的认识不足,因此劳动力价值被持续低估,这不仅会削弱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加大了劳资收入不均导致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和经济发展。

1.内需不足导致经济增长缺乏可持续的动力源泉。我国面临着内需不足的经济问题,没有需求的拉动,对于市场的供给也就相对吃力。在当前社会的高收入人群普遍都掌握着资本等主要生产要素,而这些生产要素也基本得到了满足,因此,其边际消费也就持下降状态,收入的增加也衍变成投入的资本。而依赖于工资待遇的工薪阶层是社会主义市场中消费的主要人群,低收入造成的限制无法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和愿望,从而整个市场的需求量就被拉低,制约了我国消费水平的总体上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对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初次分配的过程中往往无法实现均匀分配,劳动力的价值也遭到持续性的低估,对于劳动力价值的定位误区也导致了社会消费能力的后劲不足,社会的总体投资能力下降,经济增长也面临着难以克服的瓶颈。

2.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面临困难。即使产业资本处在较低水平,廉价劳动力也可以通过价值增链的环节来获取产业的资本利润率,这也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我国产业资本现状的原因,我国的资本形成缺乏技术的推动,劳动力的价值也随之被低估,这就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3.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工薪阶层的工资水平是我国劳动力价值评估过程中的重要参考参数,而广大工薪阶层的低收入与资本占有者的高收益的巨大差距,导致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处于国际警戒线以上,这无疑对市场经济造成了巨大隐患。随着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而更重要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被掩盖起来,影响我国的稳定安全。

劳动力价值理性纠正的途径

(一)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相关政策,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与公平

供给、需求二者在社会主义经济环境下的互动带来了劳动报酬的基本定位。有效提高劳动报酬,不仅能够带动劳动者的劳动效率,践行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也需要劳动者抓住社会主义市场提供的机遇,与需求方进行交涉。劳动报酬的水平相对取决于劳动者对市场信息的获取程度和权益的维护理念,这些都需要劳动者真正履行市场经济规律来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同时,政府也要加强对市场的调控力度,对劳动报酬进行调整,政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维护好市场秩序,对于劳动力价值的市场机制进行有效调整,鼓励供需双方的平等互惠,公平竞争。第二,将劳动保护法彻底落实,让劳动者拥有维权的畅通平台,加强对于企业劳务方面的监管力度。第三,结合市场的现状和企业利润变化,适时调整职工的劳务工资,保证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与实际相符,加强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设。第四,公司进行专项拨款加强职业培训的服务,提高对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劳动者的素质得到提高,就必定会带来经济效益上的浮动,并从效益的增长中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提升。另外,也要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环节,一方面,政府要完善财政政策,构建科学性的财税制度。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劳动职工的基本保障,对低收入者进行适度的补偿,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

在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提下,不断扩展就业机会,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力价值符合劳动量,且能最大限度满足职工的物质保障。劳动力价值的纠正需要经济的扶持,只有在社会大环境处于增长的态势下,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资金的合理分配,才能将劳动力价值回归到正常的水平上。目前我国的规划只要针对于调整经济的基本结构,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上的转变,拉动对劳动者的需求力度。经济增长的快速增长是实现劳动力价值正确鉴别的基本要求,但与此同时,劳动者对市场经济额参与程度也不容小觑,只有二者形成良性互动,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经济发展,职工受益。为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二是要将单纯的物质依赖和对廉价劳动力的需求转移到综合能力和科技基点上来。要将经济增长的依赖转移到内需的拉动上来,从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使经济增长真正惠及到人民大众。提高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价值水平,劳动者的消费能力不能轻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劳动力的真实价值,也需要不断探索。

(三)从民生保障入手,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就业是实现劳动力价值的根本基础,只有工作岗位的敞开和扩大,才能真正为职工创造机会,提高劳动收入水平,使劳动者提高劳动效率,就业是民生之本,而不仅仅是通过收入的再分配的硬性方式调整职工的待遇,因此,应该充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基本点,调整我国的就业战略,为劳动者提供适合和可供选择的劳动机会,保证社会的基本就业率。劳动者只有在岗位上进行工作,才能创造出劳动力价值来获得自己的薪金和报酬,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公平合理地享受劳动成果后的经济价值。社会主义市场中的就业问题如若得到解决,就需要政府强化劳动者的就业渠道和就业选择方式,在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的同时鼓励多形式就业,保证劳动者公平就业的权力。另一方面,要鼓励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加入,从而扩大劳动者的需求容量,积极推进各行业的转型升级,挖掘就业潜力。第二,实现劳动者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教育要真正从提高劳动者文化技能方面和综合素质的加强上入手,才能真正缩小收入上的差距,实现劳动者劳动价值的合理纠正。增加教育经费的投入,要注重教育质量的提升,避免其陷入低收入、低素质的恶性循环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中,我国始终采用重视积累、轻视消费的发展政策,这种分配结构无疑会造成劳动者价值的低估,而合理进行劳动者价值的鉴别一直是重要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价值需要通过重新认识,真正意义上从各角度、各层面评估劳动价值,争取从道德约束、政府制度上,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黄世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J].中国经济时报,2012(23)

2.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J].经济学家,2013(1)

3..深化交流合作 实现包容性增长[N].人民日报,2010(9)

4.德布拉吉・瑞.发展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康伟,段文武.包容性增长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J].北方论丛,2011(5)

第2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关键词: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外国婚姻家庭法 建议

一、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我国1950年《婚姻法》只规定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度,1980年《婚姻法》增加了约定夫妻财产制度。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

    共同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人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

    约定财产制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婚姻法》第19条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巫待完善方面

    (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

    夫妻共同财产制起源于中世纪的日尔曼法。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家务劳动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承认其价值。家务劳动在离婚时经济帮助属道义范畴,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强制有效的法律保障。以立法的形式承认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二)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范围的界定

    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应当包括所有的财产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文凭、执照、资格等,应属夫妻共同协力的成果,由此产生的利益,包括预期利益均应列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并不完整。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由于缺乏因夫妻分居或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等情况的规定,使夫妻在上述情况下分割财产必须以婚姻关系的破裂为代价,背离了婚姻法维护家庭稳定的宗。

    三、外国婚姻家庭法可以借鉴的规定

    德国家庭法第1356条将家务与就业放在同一层面上做出规定,总体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及价值,从而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姻关系解除后,从事或主要从事家务劳动这一职业的一方当事人的生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德国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以下启示。其一,依据公平原则确立家务劳动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其二,我国婚姻法可借鉴德国家庭法,明确家务劳动是履行家庭生活费义务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其三,在离婚时,将婚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割、分别财产制下的补偿,与家务劳动的职业性价值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的继续延伸区别。

四、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

    《婚姻法》应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撤销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分别财产制:

    1、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己满一年以上的;

    2、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依法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

    3、夫妻一方一滥用管理共同财产权利的;

    4、夫妻一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

    5、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共同财产的通常管理予以应有的协作,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夫妻他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

    (二)明确知识产权期待经济利益的归属

    法律应设立相应的机制补救,即规定离婚时暂不予分割,作为一种期待权留待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时,再行分割。或者在离婚时,先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所得的价值按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进行分配,由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三)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制度

第3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关键词:夫妻关系;财产分割;家务劳动;价值

一、我国新《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颁布前,对如何修改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学者们谈到应遵循的准则是: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承认妇女从事家务劳动创造价值的原则;坚持婚姻法的规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相一致原则等等。立法机关经过充分酝酿、论证,采纳了学者们的上述建议,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WWw..com”这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认隐性付出和投资所体现的价值,使得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尽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法律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理念,对于切实保护在分别财产制下,从事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然而,新的《婚姻法》中关于家务劳动价值补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过于苛刻。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婚后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条规定的内容当中只有当婚姻当事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别财产制,家务劳动才具有价值,才适用补偿救济;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约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付出较多家务劳动补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第二,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对所有采用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都适用家务补偿,而只有在一方为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的情况下才可向对方请求补偿。就是说,请求补偿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或一方协助了对方工作,即一方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显从婚姻中受益,如果双方都为家庭尽了义务,则不存在补偿问题。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尽了较多义务,我国法律没有一个具体的评价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第三,此种补偿并非在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必备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补偿”而非赔偿。付出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出补偿请求,离婚是否实行经济补偿,取决于离婚当事人自己的请求,法律虽然制定了家务补偿制度,但并不强制适用,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习俗形成的“同财共居”普遍得到了认可,长期以来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程度比较低,还不到5%,这三个条件在目前情况下,实际上限制了很多对家庭作出较多贡献的一方得到合理补偿的权利。

二、家务劳动价值确认及补偿的国际比较

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在我国虽是新《婚姻法》颁布后才谈及的话语权,但在国际上其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早就对家务劳动价值有所体现。1963年美国民事和政治权利委员会就妇女地位向总统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提出,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每个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样重要的贡献。家务劳动在商品交换社会中,对社会而言无经济价值,但对家庭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妻子通过家务劳动、子女抚养而对婚姻的贡献,与丈夫维持家计扶养家庭成员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财产时实行均等分割将导致结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则代替均等原则;俄罗斯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承担家务劳动多少,是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学者矶野富士教授在《妇女解放的论述》一文中提出,家务劳动不仅有用,而且有生产价值。他认为,是否承认家务劳动价值,关系到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认妻子具有独立的人格,则妻子应当对于自己的劳动;有要求相当报酬的权利。家务劳动是劳动力再生产不可缺少的生产手段,当然产生价值。此价值构成劳动力即商品价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妇可以从丈夫的职业所得中要求因家务劳动所附加的价值部分护.英国的关于婚姻及离婚的王室委员会在其报告的第九编“夫妻间财产上诸权利”的一般考虑事项中提出,婚姻为夫妻平等运作的合伙,妻子要通过家事之照料、子女之养育而对其共同事业的贡献,与夫之维持家计、扶养家庭具有同等价值。咚燕国还通过不断修正《已婚妇女财产法》补正分别财产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诉讼程序及财产法)第5条规定法院于离婚判决而决定财产转移时,应考虑家事劳动之贡献;德国以剩余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剩余或剩余较少的一方请求剩余差额半数的债权;瑞士民法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为夫妻他方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增值和财产的维持作出了贡献而未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在财产分割之日尚存在财产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权对其所做的贡献要求给予相应的补偿;;1969年苏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条第2项规定,夫妻一方从事家事及育儿或有相当之理由无法取得独立工资时,对于有形财产行使平等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在“民法”亲属编修正之前,对于家庭内之劳动并未予以适当之评价,因此,于联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报酬,属于夫,而妻专心于家庭内从事种种劳动,却一无所有。为了弥补此不合理之现象,立法者乃从德国导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给予家庭主妇对于夫之剩余财产,有12的分配请求权。从此,家务劳动获得评价。

可见,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肯定及经济补偿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成为世界之共识,我国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对于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视,重视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价值,不能因夫妻财产制的不同而得到补偿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国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分别财产制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给予补偿,是对夫妻所从事的家务劳动给予正确评价的必然要求。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需要所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饭等,口这些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基于此,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对分别财产制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实行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基本上调整了夫妻在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经济补偿过于笼统,第一,对于如何认定在家务劳动上的“较多”,实践中,在哪种情况下才算“较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致使司法实践中的补偿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的个体受多元化思想的影响,每个个体都是有理性的经济人,一旦婚姻终止,一方不顾夫妻感情,反目为仇,故意隐瞒财产,逃避对付出较多一方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对于这种情况,国家没有强制措施;第三,对一方在另一方协助下获得的无形资本如文凭、资格证书和某种谋生技能等,并未作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予以确认。为此,国家应根据我国现代的家庭模式,借鉴外国和海外一些地区的经验,承认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制定分别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价值的最低标准和逃避补偿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财产制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一方或双方的收人,也不论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没有收人,双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此,如果一方因从事家务劳动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没有收人,而无论对方有多少收人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务、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对从事家务劳动多的一方的一种补偿,为从事家务劳动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无须再另行规定。但实则不然,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没有解决家务劳动价值问题。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根据其范围,共同财产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乓事实上,这种均等分割仍然保护不了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务上多尽义务应得的补偿。因为在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家庭这个小社会也不另外,因经济大权掌握在挣钱人手中,从事家务一方在家里无经济掌控权就决定其在家庭中无决定权,一旦因某种原因婚姻解体,少做或不做家务劳动一方有可能在离婚时极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应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以致达到使对方无法获得财产的目的,而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因无法举证,很难获取应得的财产。同时,因各个家庭经济状况不同,从事家务劳动的类型也有所不同。一种类型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创业挣钱,妻子在家抚养儿女、赡养老人,即纯家庭主妇型,这种情况如果丈夫提出离婚,按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无论是以财产形式尽义务,还是以劳动形式尽义务,用于尽义务的财产或劳动都为夫妻共有,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无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认;第二种类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对激烈的竞争,为了养家糊口和增强个人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夫妻协商通过职业培训(如读研究生、博士或学习一门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对这种白手起家的家庭来说,没有一定的家底,夫妻双方同时深造是不现实的,按照

(三)车重价值规律,制定家务劳动价值评估体系

按照劳动价值理论的观点,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都是人类一般劳动的耗费,都能创造价值。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价值的实体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切他还谈到:“劳动力的价值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须的劳动时间决定,……。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劳动力的发挥即劳动,耗费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经、脑等,这些消耗必须重新得到补偿,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第4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目前西医是乳腺癌的主要治疗方法,中医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治疗。一般来说,乳腺癌应当首选手术治疗,术后根据病理和有关检测再配合化疗、内分泌治疗、放疗以及靶向治疗等综合治疗。通过适当的治疗,晚期乳癌病人不但能适当延长寿命,甚至还有治愈的机会。如果在发现病情后马上接受西医治疗,病情或许还能受到控制,只要癌细胞没有扩散到身体的要害器官,都还是有希望的。

发现乳癌要先看心理医生

很多患者难以接受自己的病情从而选择逃避,几乎全部的乳癌患者都会经历一段漫长的心理挣扎期。一位来自湖南的68岁的乳腺癌患者,难以接受为何自己一把年纪了还得这个病,每天都以泪洗脸、茶饭难安,后来通过家人反复做工作,才愿意到医院接受治疗。

已经有不少的医院和肿瘤科都逐步引进了心理治疗。病人应该先进行心理治疗,等心态上接受了自己的病情,心情平和之后,再由乳腺癌医生根据病情确定最佳治疗方法。除此之外,家庭成员和身边好友也应该多给患者心理上的关心和安抚,让病人接受自己的病情,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

抑郁女性更易患乳癌

抑郁、沮丧等不好的精神状态成为乳腺癌的一大重要诱因。临床研究显示,在女性抑郁症患者中,80%以上患有不同程度的乳腺疾病。而且,抑郁人群乳腺癌变的可能性也是常人的5倍。

抑郁还会引起女性内分泌紊乱。很多女性由于内分泌紊乱造成失眠和月经不调甚至闭经,从而恶性循环地导致性格更加孤独、抑郁。

做家务有益预防乳腺癌

乳腺癌是威胁妇女生命的一大“杀手”,如何积极有效地防治是关键。据英国科学家最新公布的研究成果,只要每天做适当的家务劳动,就可以有效降低妇女患乳腺癌的风险,幅度达到20%至30%。

研究认为,如果不考虑其他的潜在因素,妇女加强身体锻炼特别是从事家务劳动,可以有效降低乳腺癌的发病几率。研究人员强调,适当的家务劳动比偶尔进行高强度体育锻炼更为有效。

第5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关键词: 离婚补偿制度 合法现状 不足 完善建议

目前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共同构成了离婚时的权利保障体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公民个体权利的保障。其中理论界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的研究已经日渐成熟,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论体系。但是离婚补偿制度属于修订后的《婚姻法》离婚救济体系的重要内容,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还略显不足,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还不能形成一整套完备的体系和理论,还有深入的探讨的空间。笔者不揣浅陋,旨在论述我国离婚补偿制度的不足,以及针对其不足提出合理性建议。

一、离婚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

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对该部分解释。“此规定即为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依据,该制度的设计旨在以法律形式肯定家务劳动在家庭财富形成中的无形投入,切实保护创造家务劳动价值的人的合法利益,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1]此规定平衡了离婚当事人财产,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给予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其作出的贡献也得不到任何的回报。因此,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一方应在离婚时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体现体现社会公正。但是此规定还存在诸多的不足,比如财产的范围过于狭窄、适用时间过于严格、补偿因素过于模糊等。这一规定在实践中被运用的次数很少,基本没有什么作用,这与立法的宗旨相悖。

二、离婚补偿制度的不足

(一)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条件苛刻。

从法律条文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书面约定为形式要件,将补偿制度的财产范围限定为书面约归各自所有。从人的心理分析,夫妻认为“婚姻是一个共同体,婚姻关系是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结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就要有富同享,有难同当,没有必要将财产分得清清楚楚,实行共同财产制也有利于巩固夫妻感情”,[2]所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绝大多数夫妻对于他们婚后的财产归属并无约定,这就必须适用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长沙市的一项调查结果也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天心区人民法院2003年判离婚的271件案件中,只有1件实行分别财产制,没有要求家务劳动补偿。”[3]随机抽查了天心区人民法院2004年判离婚的案件100件,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随机抽查了雨花区2003、2004年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结果是在众多案件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只有1件。“2004年10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新《婚姻法》实施调研座谈会上,与会法官大多表示,到现在为止,在自己办理的离婚案件中,《婚姻法》第40条还没有适用过”。[3]

结合以上分析,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局限于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过于狭窄,而是第40条的规定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补偿请求权的行使过于严格。

从法律条文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离婚时”,“即由请求权人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当事人符合条件而未提出时,人民法院应行使释名权”。[4]这就导致在离婚前、离婚后不可以提出,特别是一些人在离婚时缺乏对补偿制度的了解而没有提出请求,离婚后一段时间需要提出时,却得不到保障。基于中国的国情农村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在农村中对补偿制度的了解甚少,所以对于请求时间的限制不合理。其次,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只局限于中的夫妻一方。这样规定考虑到了此权利义务的人身专属性,但若权利人或义务人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补偿请求权也就无从谈起了。所以对主体的限定过度限制了40条的适用。最后,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权的行使仅在诉讼离婚中适用,在协议离婚中不适用,这也是不合适的。

(三)补偿制度中的补偿因素过于模糊。

从法律条文4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补偿因素只是作了概括性的规定,没有规定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应当考虑哪些因素作为计算经济补偿数额的依据。对于一些有形的劳务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评价,但是还有一些无法计算的,比如从未进入过市场而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价格无形的劳务,有的付出的是非财产性劳务(如妻子对丈夫精神上的支持、对子女的关怀、对老人的慰藉等),还有一种普遍的情况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以共同财产支持另一方取得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所作经济贡献的补偿问题该如何处理①。补偿因素过于模糊导致法官在判决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时感到无所适从,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过大,无法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作出合情合理、具有说服力的估价,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所以,对补偿因素进行细化是很有必要的。

(四)离婚补偿制度的补偿方式不明确。

补偿方式包括经济补偿的形式和经济补偿的期限两个方面。“经济补偿的形式是指负有补偿义务的配偶进行给付的物质形态,包括现金形态给付、实物形态给付、有价证券形态给付或者其他形态给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是指负有补偿义务的配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时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分期给付”。[5]我国对于经济补偿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补偿的期限分期付款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让权利人失去了权利的保障。

三、离婚补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离婚补偿制度考虑的因素。

离婚补偿制度考虑的因素是离婚补偿制度完善的前提。鉴于我国的国情和考察其他国家的立法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权利人对家务劳动所作的贡献,即家务补偿请求权人付出的家务劳动的数量,两者均是正相关的关系;双方的收入能力和财产状况,即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通过自己的能力能够获得或可能获得的经济总额;夫妻双方的年龄及身体情况:已经负担子女教育的时间,或者还应负担子女教育的时间。

(二)有限度扩大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基于我国的封建礼俗的乡土性,应当将共同财产也归到补偿制度中,同时考虑到对义务人的保护,又应当对子限制。所以,在第40条的基础上,后补充: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支持或协助另一方学习或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如果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或无共同财产的,就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样规定既包括了共同财产,又对其加以限制。

(三)放宽补偿请求权的行使。

首先,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时间,包括离婚前、离婚诉讼中、离婚后,对于离婚后的时间起算以诉讼结束至次日算起一年内行使。其次,对于补偿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或者义务主体上,对于有行使补偿请求权意思表示的一方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行使;义务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其近亲属承担,这时候补偿请求权的专属性视为解除,转化为普通的债权。最后,在协议离婚中,也应当适用补偿制度,其实用的原则、方法同诉讼离婚相同。

(四)明确补偿制度中的补偿因素。

行使请求权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佣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等,作为参考因素。请求权人付出越多,请求补偿的数额也就应越大。对于学历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所作经济贡献的补偿问题应适用利益损失补偿说,可以作如下的规定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另一方获得学历学位、职业技能作出贡献并导致丧失其自身的受教育、进修或培训机会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为其提供适当的参加某学历的学习或某职业培训的费用,另一方应当予以支付。该请求权一直持续至正常情况下完成该教育或职业培训所需时间为止。

(五)细化离婚补偿制度的补偿方式。

补偿的形式可以采用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收益甚至是劳务的形式。补偿的期限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是分期给付。离婚时,如果承担补偿义务的夫妻一方没有个人财产进行补偿的,就可以在离婚后分期补偿,对于分期补偿的要提供一定的担保。这样使权利人的利益获得了保障。

注释:

①笔者不赞同很多学者按照无形财产分割的观点,比较支持利益损失补偿说,关于这部分将另行撰述。

参考文献:

[1]李春芳.完善我国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09,2:16.

[2]史卫民.完善我国家务补偿制度的立法思考[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9:67.

[3]金星梦.浅议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5:49.

第6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每一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成才成器。要想将孩子雕琢成器,培养其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

一、自我管理能力是非智力的核心

学校里经常会有这样的现象,家长跟救火似的风风火火地跑到学校给学生送书、送忘在家里的作业本。很多家长对孩子的要求就是:只要你学习好,家里活儿一点都不用你干。但家长细心的照顾往往换来的是困惑与烦恼:为什么自己这么精心照顾孩子,他反而会对什么都没有兴趣,自制力差,学习动机不强,做事依赖他人,不懂得心疼父母……这些其实都是自我管理能力差的表现。

“自我管理”能力是非智力因素的核心。大多数成功人士都具备自我管理能力。我们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孩子懂得自控、坚持不懈、忍耐挫折,做事有计划、有目的、有条不紊,能照顾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情绪,并体谅他人的喜怒哀乐……他一定能够成为一个有责任心的人,并具备担当责任的能力。

二、诊断自我管理能力差的孩子

孩子自我管理能力差,其成因不外乎以下几种:其一,溺爱导致孩子依赖性强,独立自理能力差。父母的迁就和宠爱,养成孩子自我中心的不良性格。其二,传统教育中,学生被训练成听话的孩子,老师家长让做什么,就做什么,导致内动力不断消退,独立思想逐渐丧失。其三,由于长期经受挫折,失去对新鲜事物的兴趣以及自信心。

三、培养自我管理能力的几条建议

1.健康的爱把责任还给孩子

小学生从三年级开始就已经把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人看待,不断寻找“自己”的位置。这正是培养孩子自我管理能力的关键期。父母要在生活中有意识地激发孩子自我管理的动机,保护其自我管理的愿望。凡事让孩子想一想、试一试、做一做,让孩子在生活、学习中培养各方面的能力。

2.在家庭中分清责任

生活即教育,家长在家庭生活中,要有意识地与孩子分清责任。做作业是他的责任,穿衣、梳洗、收拾房间等生活自理方面也是他的责任,招待自己的朋友、按时回家、安排好自己的休闲时间等这些责任家长要和孩子分清楚,决不越俎代庖。责任分工容易给孩子创造有规律的生活节奏,使学生体验自我管理的乐趣与自豪感。这些感受都会变成好的品质迁移到学习中去。特别是孩子犯错误之后家长也不要替孩子承担责任。有的家长一听孩子在学校犯错误了,就赶紧给孩子“找折”、护短,其实错误是最好的学习机会,家长要让孩子在错误中学到人生的智慧。家长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应该是:支持、引导、建议、陪伴。帮助孩子面对挫折、困难时的沮丧情绪,引导孩子对自己负责任,建议孩子在做决定的时候考虑多种选择的可能性及后果,陪伴孩子度过每一个难关。

3.让孩子承担适当的家务劳动

孩子需在生活的各层面体会到“自理”的满足与快乐。有这样一份6~12岁孩子的家务清单:叠被铺床、照顾宠物、参照简易食谱做饭、帮忙清扫院子……参与家务劳动将使孩子学会简单的统筹法,做事的计划性能够帮助他提高学习效果。做家务还可以帮助孩子体验与长辈休戚与共的感受,便孩子了解及体察父母的情绪变化。

4.培养学习方面的自我管理

学习成绩是孩子学习能力的体现。家长要重点培养孩子的学习能力与学习习惯。包括:(1)让孩子自己学会收拾和整理学习用具。每天在开始做作业之前,要先清理书桌,并对自己进行积极暗示:我要开始学习了。学习结束后,也要让孩子自己整理好学习用具,收拾好书包、书桌。(2)让孩子养成做作业时认真读题、复查的习惯。有能力的家长可以协助老师培养孩子记忆、阅读、复习等各种学习策略。(3)合理安排时间的能力。鼓励孩子思考:一个星期的学习生活规律是什么样的,通常在什么时候有什么作业,每天的几项作业怎样安排,分出轻重缓急。养成好的学习习惯,学生就能够体会到学习的快乐与成就感。当孩子遇到不会的作业时,家长可以适当引导,实在不会的可以留到学校让孩子去问老师,因为知识性的问题应该由老师来解决,而习惯则需要家长帮助培养。

5.为孩子创造训练自我管理的机会

让孩子参加一些夏令营、组织家庭自助游或者参加家务劳动等,使孩子在实践中得到锻炼。

玉不琢不成器。家长要给予孩子健康的爱,教会孩子自我管理。让他们能够在困境中百折不挠,在安逸中奋发图强,在激流中能担大任。

第7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大曹完小 张艳云

小学生的寒假生活马上就要开始了,各位同学一定对自己的寒假生活有一些自己的想法和安排。很多同学都是在寒假刚开始时想法颇多,但是随着寒假的推进,寒假刚开始时的那些想法就逐渐在脑中消失了,寒假过成了每日吃喝玩乐、昏睡无度的日子,到了临近开学,才发现自己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想做的事情已经没有时间做了,自己都感觉这个寒假过得一无所获、无聊乏味。那么如何才能让自己的寒假生活过得轻松愉快又有意义呢?

首先就是要把我们寒假刚开始的各种寒假安排的想法落实到纸面上,自己制定一个寒假生活安排计划表。这样,就能把我们头脑中一闪而过的好想法记录下来,而且也利于我们对寒假活动安排的条理性和次序性。

第8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2003年8月22日,北京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与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今天举行了关于在医疗保险领域开展项目合作的签字仪式。这项为期三年的合作旨在加强国内国外的信息沟通,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医疗保险管理经验,从而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中国区总裁柯石谛出席了今天的签字仪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成立后,积极开发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及民间机构的合作。这次与阿斯利康公司签署的协议以及即将开始的合作,对于借鉴国外医疗保险管理经验、提高中国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与国外同行联系、促进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阿斯利康公司是全球五大领先制药公司之一,在消化、心血管、呼吸系统、肿瘤和麻醉领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在中国,阿斯利康公司拥有1200名员工,并建立了生产基地和东亚区临床研究中心。借助其雄厚的研发基础、强大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销售体系,致力于在诸多重要治疗领域为广大中国患者提供富于创新、卓有成效的医药产品。同时阿斯利康公司通过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民间机构等广泛的技术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9篇:家务劳动建议范文

亲子同乐,育子有方

那天正在厨房做饭,爸爸在阳台晾衣服,从开着的厨房门瞟见14个月的宝贝正端着空盆从阳台出来。我在厨房悄悄静观,只见小家伙端着比他还大的盆,从主卧走出来,摇摇晃晃穿过客厅,一转身进了卫生间,只听重重的摔盆声,但见一个小人甩着手、乐悠悠地走出来。

看得我欣喜地要跳起来。从此,每次晾衣服我都要拉着这个小人。衣服少时,就请他端盆,然后,请他把空盆送回卫生间,开心地站在阳台欣赏他端盆的背影。

从冰箱里取菜,我也请他帮忙拿一两样:早上起床后取下的纸尿裤,也由他扔进垃圾筒:收回晾干的衣服,也要请他帮忙放在床上。总之,我的一切劳动都要这个小人陪在身边,让他看到劳动的画面,一起经历劳动的过程,还要适时地邀他参与。尽管才14个月,他已经非常愿意承担妈妈交给的任务。尽管有时事情会慢下来,出些小乱子,但母子俩一起劳动的乐趣无以言说。

其实,在很多教育观念中都强调根据年龄阶段,将力所能及的事由孩子自己去完成。华德福教育理念强调陪伴式教育,即一边做各种劳动,一边让孩子在周围自由玩耍,如果感兴趣随时可以参与进来,体会生活的含义。而意大利教育学家蒙特梭利当年也发现“孩子是喜爱工作的”。在蒙氏学校,孩子的玩儿不叫玩儿,而叫工作。这位教育学家还建议,不要轻易打断孩子专注的状态,那是未来一切学习的基础。

美国哈佛大学经过四十佘年的研究也发现:适量体力劳动可使人们更快乐。“特别是在青少年时期,那些童年时参加过体力劳动,甚至做过简单家务的人,要比那些小时候不做事的人生活得更愉快。在劳动中收获成就感,掌握生活技能,再深层次的就是学会协作以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其实我们的孩子很小就喜欢做事情,并且可以做得有条不紊,只是因为大人疼爱都替他们包办了,才会养成不愿劳动并理所当然的享受成果的习惯。

劳动除了能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外,还可锻炼身体、健脑益智。劳动中,孩子的双手都在活动,有利于左、右脑的开发,从而促进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的发展,有利于学习能力的提高。如果是从事一项系统复杂的劳动任务,更需要安排和计划,这个过程可以培养孩子的分析、判断能力,发展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孩子参加家务劳动,和家人一同操持一同分享,可以促进家庭关系的融洽,增进亲情。

全家动手,康寿有道

不仅是儿子,就连工作忙碌的老公和年迈的父亲,我也一并不放过,让他们经常参与到家务劳动中来。

虽然父亲上了年纪,腿脚缓慢,体力也大不如前,但是轻便的家务活每天做一些对身体有益无害。调查资料显示:80岁以上高龄长寿者,大都是勤劳一生。我国广为流传的“十叟长寿歌”中就有“服劳自动手”的说法,古代养生家还有“人欲劳于形,百病不能成”之格言。这说明经常劳动能帮助人健康长寿。

每次我做面食总会让父亲帮着揉面,家里时常要做些饺子、馄饨、包子之类的饭食,我剁馅,父亲揉面擀皮,再一起动手包。整个过程活动了腰腹部、上臂的肌肉,擀皮包馅的过程更需要双手的各部位关节灵活运用和默契配合。如果能做些田间地头的劳动,更能促进人体的血液循环,使脑血流量增加,脑细胞得到充分的营养,加之劳动时各种信息的刺激,提高了大脑皮质神经活动功能的强度,从而使人头脑清醒,耳聪目明、反应灵活、思维敏捷,能减缓脑细胞衰老的进程。

从事心理咨询的朋友汪冰也曾说家里打扫卫生时他总是拉上母亲一起做。低矮处母亲来整理擦拭,时不时给她一些鼓励和赞许,不仅活动了身体,也让老人获得心理的满足。为老人创造适度的劳动机会,并适时给予他们赞许,加上劳动后的成就感,会让他们的心情愉快、精神饱满。

这一切使机体的各项功能得到改善,增添了生命的活力,为长寿打下良好的基础。

农耕劳动,赶走亚健康

我自己也尝过劳动给身体带来的甜头。我曾经利用一周的休假时间,去一家农场做义务农耕劳动,在那里挖山药、拔萝卜、摘南瓜。农场女主人得知我是因为健康状况不佳而来,建议我在劳作中“不要惜力”。因为农耕劳动中,所用到的都是平时不常使用的肌肉群,让它们在劳动中充分锻炼,能够使肌肉结实,关节灵活,坚实有力。注意观察一下,劳动中的每个动作都是肌肉的不断收缩和舒张并对骨骼不断牵拉的过程,这增加了肌肉对氧的需要量,能使肌纤维增粗、肌力增强。同时,改善全身的血液循环,使肌肉和骨骼得到充分的营养,使肌肉和骨骼的弹性和韧性增加。另外,还能改善呼吸功能,增加耗氧量,从而加大肺活量。劳动还能增强消化系统的功能,加快肠蠕动,促进消化液的分泌,从而增进食欲。

难怪,那几日的劳作中我的饭量大增,一改从前食不下咽,茶饭不思的状态。上班后,从早到晚工作不午休也不觉得疲劳。

小长假劳动提案

我们可以利用难得的五一长假好好安排一个“劳动节”,3天的时间劳逸结合,相信假期结束时,再看看几天的成果你一定会充满成就感,并且身心充实。

第一天:清洁日。将工作一周的脏衣服、床单被罩拆洗干净、家里的卫生死角、然后闻着清香湿润的衣服味在午后的暖阳下听听音乐、看看书,让身心放松。傍晚,全家动手做一顿可口的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