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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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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第1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军人;经济犯罪;对策

一、军人经济犯罪的基本内涵

根据高铭暄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对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1]。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军人经济犯罪可以界定为,军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严重侵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违反军队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军队正常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与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军人经济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应结合其构成要件加以分析。

(一)犯罪客体的双重性。一般的经济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制度和社会经济秩序,然而军人经济犯罪,除了对以上客体实施侵害以外,还侵害了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军队利益,有损军队形象,其客体具有双重性。一个单位一旦发生了经济犯罪,势必分散领导精力,影响部队安全稳定的发展大局,给本单位甚至军队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隐蔽性。一般的经济犯罪中,行为人往往为经济关系的其中一方,其所采用的犯罪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具有经济活动的属性,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军人经济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本单位负责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他们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有大量的机会接触钱财,一旦其所在单位在财务管理上出现问题和漏洞,就有可能被行为人所利用而实施经济犯罪。由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短期内难以被发现,从而给部队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军人经济犯罪的主体是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从近年来,军队内部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军人经济犯罪除了对主体身份有特殊要求外,其行为人多是军队内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有利于实施经济犯罪的便利条件,此外,行为人还出现年轻化的趋势,大多数人的级别、职务并不高。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贪财性。军人经济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此类犯罪。同时,该罪具有贪财图利的显著特征,行为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实施财务管理的便利工作环境实施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和军队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军人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军人经济犯罪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此类犯罪的发生,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传统道德观念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人们对金钱与物质的重视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军队虽然实行封闭式管理,但其本身并未存在于真空当中,军队官兵与地方的联系日益密切,尤其是在军队后勤部门工作的官兵,由其工作性质所决定,与社会的接触更为频繁。如果这部分人思想松懈,不能有效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就很可能因为贪婪而走上经济犯罪的不归路。

(二)部队管理存在漏洞。军人经济犯罪的发生,也与其所在部队管理不严,制度落实不够有关。一方面,这些单位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力,财务工作人员存在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情况,有的甚至是将财务专用章,会计与出纳印章以及现金转账支票等重要物品都交由一人掌管,这就为行为人实施经济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另一方面,这些单位不能认真坚持部队的一日生活制度,对本单位人员管控不严,当案件曝光时,涉案人员往往早已不知所踪,客观上为行为人逃避刑事制裁创造了条件。

(三)自身法纪意识淡薄。当前,经济犯罪的发生呈现上升趋势,从社会层面看,这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仍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从犯罪主体自身的角度看,其法纪观念淡化,贪财图利心理膨胀,为了追逐不义之财铤而走险,将法律规定抛之脑后。我国目前已进入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在国防与军队建设领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依法治军原则,这就要求部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常抓不懈。然而实践中,法制教育容易被忽视甚至无视,即使搞,也是流于形式走过场,这就导致部分军人法纪意识薄弱,面对诱惑很容易步入犯罪的道路。

三、军人经济犯罪的相关对策

结合军人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发生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军人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一)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部队应重视开展官兵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官兵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各单位应通过灵活多样的的教育形式引导官兵树立坚定的理想信念,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端正人生追求,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以确保人民军队在新形势下永保革命本色。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避免军人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走上经济犯罪之路,就必须坚持不懈地在部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培养军人的法制意识和法律思维方式。在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一定要避免搞形式、走过场,应重视教育的实际成效。同时,应对财务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使之明确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还可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使其结合自身对照检查,以增强其守法意识,自觉地将自身行为置于法律约束之下。

(三)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作为一个坚强的战斗集体,部队有着严格的纪律制度,并形成了以《国防法》为核心的较为系统全面的军事法律法规体系。当然,法规制度的建设重在落实,因此在部队管理工作实践中,要力求做到事事有人抓,层层要检查,坚持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着力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条令纪律的严明。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严格依据部队纪律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健全社会防范网络。军人经济犯罪的发生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很难通过个人或是个别部门的努力来实现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只有依托社会整体的力量,才能形成针对军人犯罪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社会防范网络体系。具体操作中,一方面,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事故案件的预防工作;另一方面,部队还应走出军营,增强与地方各级党政部门的联系,特别是加强与地方各级政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依托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力量,以发现和解决一些部队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2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一、更新观念,准确定位,充分认识推进经侦基础工作的必要性

(一)加强经侦基础工作是改进经侦工作现状的需要。当前经侦基础业务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础工作体制不明确或不健全。刑侦及治安系统的基础工作,大部分构架在派出所的日常工作之上,经侦系统与其相比,条件就缺乏多了。经济犯罪不同于其它刑事犯罪,其作案方式的隐蔽性、社交关系的复杂性、本身活动的多变性,使得经济犯罪人员未能纳入派出所民警的视线之内。加之情报信息缺乏支撑、经侦办案的相对独立性使得在与其他警种的信息交换上受到制约,难以共享。二是基础工作考核缺乏制约机制。“可做可不做”缺乏制度制约,从省厅到市局涉及经侦的相关绩效考核所占比重甚微。分局经侦大队虽在信息联络员建设、情报信息采集、调研预警信息的等方面制定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但是基础业务工作的其他各环节尚未建立起统一的操作规范,各工作要素之间难以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三是经侦民警的专业化程度偏低。经济案件办理对犯罪的定性、证据的收集、案件的分析研判有着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高要求,办案民警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经侦民警的工作岗位有必要保持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

(二)加强经侦基础工作是保持经侦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经侦相对于刑侦、治安是比较年轻的警种,客观地讲经侦系统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个别方面甚至是空白。几年的实际工作,我们发现本系统在工作制度、信息交换、协作办案等方面都有一些实际问题有待解决,并初步有了一些打算和考虑。我们将以基层基础年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经侦办案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提高经侦工作在现实斗争中的服务和参谋职能,打牢经侦工作基础,凸现经侦队伍在经济领域内预警、防控、打击的工作实效。

(三)加强经侦基础工作是打击经济犯罪服务现实斗争的需要。对经济犯罪危害性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其破坏法律关系的法律问题上和侵犯公私财产权的经济问题上。经济犯罪是私欲恶性膨胀的所谓“经济人”不择手段地突破法律制度的约束,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的极端利己主义行为,其最大危害在于其对经济体制、社会经济结构的侵蚀冲击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作用,包括破坏信用体系、增加交易风险、扰乱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等等。同时,当一个经济犯罪的侵害行为涉及多数公民的利益,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其严重化的趋势如不加遏制,必将转化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

二、情报主导,服务先行,增强经济犯罪防控工作的能力

经济犯罪防控工作必须坚持信息主导、预防在先、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方向。

(一)规范经侦情报信息的收集,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对策研究。分局经侦大队情报信息室专职从事情报信息的采集、传输、研判、运用,要围绕重大经济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实施,密切关注经济领域的发展变化和经济犯罪活动的态势,加强对新形势下经济犯罪规律特点和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研究提出对策措施。治安、经文保等相关部门以及派出所则应重点收集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的项目洽谈、基础建设、生产经营情况;受过行政执法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建筑、医疗、中介等行业从事非法经营的高危人群等违法犯罪信息,扩充经侦情报信息数据库,形成全警采集、全警录入、全警运用的新局面。

(二)加强情报信息分析研判,建立经济犯罪监测系统。一是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与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完善经济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对有经济犯罪嫌疑企业的注册情况、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加强监控。二是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探索建立符合我区特点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强化对大额可疑资金异动情况的监控分析工作,通过查控可疑资金的流向,及时发现犯罪事实,切断犯罪分子经济命脉。三是加强经侦秘密力量和经侦信息员布建工作,强化派出所经侦联络员队伍的建设工作,协调社会有关部门、相关警种和基层单位探索建立公秘结合、管控结合、有结构、有层次的阵地控制工作体系,努力拓展社会监控触角,拓宽情报信息搜集渠道。

(三)建立完善经济犯罪情况报告、预警通报和信息制度。分局经侦大队要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时将研判成果向上级领导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通过预警提示及时向相关领域、行业、部门预警性告示;按季定期向相关警种和派出所转递经济犯罪预警信息,提高情报信息引领实战的精确性、指导防范的有效性、服务决策的前瞻性,使情报信息工作发挥应有效能。

三、加强沟通,协作配合,建立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会商协调机制

经侦部门要加强横向联系,使案件来源更加广泛,利于打击范围的扩展,带动社会效益的提升。在外部,分局经侦大队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

审计、监察、工商、银监、证监、技监、保监、烟草、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规范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逐步推进行政执法单位和社会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增进与检察院、法院在法律适用、证据规格和案件管辖等方面的沟通,建立完善案件移送办法和移送案件证据标准,不断统一执法思想,提高协作水平。在内部,一方面分局经侦大队要主动加强与行动技术、刑侦、治安、经文保等警种、部门的情况交流和工作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强调经嫌调控工作与派出所的日常人口、单位管理紧密结合,派出所民警有必要熟悉经侦类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基本工作要求,以便在特殊情况下做好案件的受理接待工作,杜绝因业务类别的差异造成不必要投诉和工作的被动局面。要建立派出所的经侦联络员队伍,充分发挥属地优势以加强阵地控制,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彻底摆脱经侦部门单打独斗、孤军作战的困境。

四、高标定位,积极创新,探索适合经侦特点的侦查手段和方法

(一)实行办案“搭档制”。两人搭档制就是指在经侦探组中确立2名侦查员为搭档,以主办侦查员为主,侦查搭档独立完成从立案到移送的整个案件侦办过程,并对此承担侦查工作运行机制主要责任。近年来,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总量呈持续上升之势,经侦部门打击破案的压力逐年增加,原有的大兵团作战式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斗争的需求,这就要求经侦部门从队伍内部挖掘潜力,探索建立一套新的效率更高的侦查工作运行机制。两人搭档制确立了侦查员在侦查工作中的中心地位,给侦查员创造了一个充分发挥自身价值的空间,实现了侦查责任与侦查权力的统一,从而有利于挖掘侦查个体的潜能,提高办案效率。年内,通过自身工作发现犯罪案件线索并破获案件数要占破案总数的30以上。

第3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资格刑;金融犯罪;防止

一、我国资格刑的现状

综观我国现行刑法,资格刑主要是指剥夺政治权利,而刑法所规定的经济犯罪各章中,根本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资格刑,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并不是从剥夺经济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资格与能力考虑的。而在我国一些非刑事法律中,可以零星看到对限制或剥夺经济犯罪分子担任某种职务及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规定。如《公司法》中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等罪责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会计法》因做假账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等等。但是这些非刑事法律对经济犯罪人某种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虽有规定,但是否真正能得到执行,却值得怀疑。因而,从资格刑现状与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情况来看,资格刑的功能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二、资格刑的功能

资格刑是一种权力刑,它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多样性、非物质性等特征,从其功用来讲可以包括:

1.权利的剥夺。比如对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剥夺,对获得薪金、年金的剥夺,对荣誉的剥夺等等。

2.职务的禁止。就是禁止犯罪人不能再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3.职业的禁止。即禁止犯罪人再从事某种职业。

从资格刑的这些功用可以看出,资格刑不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为代价,符合刑罚从严酷走向轻缓的要求,符合刑罚轻刑化的潮流。其在控制金融犯罪方面拥有其它刑罚所无法比拟的功效。

三、资格刑对金融犯罪的防止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体系的核心,当前的金融犯罪表现得日益突出,她不仅严重危害了我们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且愈演愈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成为《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而且近年来呈现出大案、要案逐年增加的趋势,根据金融犯罪具有的复杂、隐蔽、贪利等特征,通过资格刑的设置,对其惩罚和预防具有针对性和积极的刑事政策价值。

(一)我国当前金融犯罪的主要特征

1.数量大、案值高。近年来,金融犯罪的涉案金额较过去有大幅度的上升。总体而言,全国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绝对数量仍然很大,犯罪金额也比较大,一些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甚至过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2.领域广、手段新。目前金融犯罪已经渗透到金融运行的多个领域,从传统的货币、结算、信贷、信用证等金融业务拓展到一些新兴业务,比如利用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骗取资金、针对证券交易系统的犯罪等等,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同时也出现新的犯罪手段,比如利用计算机截取密码伪造信用证。

3.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

4.集团化作案明显。实施集团犯罪是金融犯罪的新动向,由两个或多个人协同作案,经过密切分工,严密组织、统一实施。作案频率高,迅速逃避打击,危害极大。采取异地作案一般不易发现,多为罪犯采用,以打工或进行经济活动为借口流窜作案,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一旦得手,便迅速逃跑,再到异地作案,由于长期的流窜作案中积累经验,戒备心强,善于伪装,手段隐蔽,破坏力大。

针对上述金融犯罪的特点,通过资格刑的设置可以有效防止金融犯罪。

(二)资格刑对金融犯罪的防止作用

1.对贪利性的防止。犯罪人实施金融犯罪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经济时代,无论是自然人主体还是单位主体,唯利是他们的本性。其做成的社会危害不可小觑。只有采取资格刑来剥夺犯罪人再犯的经济条件、营利机会,才是对症下药,有力震慑此类犯罪,对刑罚的特殊预

目的也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2.对犯罪主体行为的防止。从以上分析中不难看出,当前金融犯罪多具有一定职业或行业色彩,其中不乏单位犯罪。这些犯罪大部分都是手段恶劣、内外勾结、权钱交易、犯罪方法隐蔽,大多是经济犯罪人以一定的身份、职业为掩护,利用法律和经济交往中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所为。对这类犯罪人剥夺从事这类职业的资格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提高了犯罪人犯罪获得非法利益的机会成本,使其不敢轻易犯罪,也可避免刑罚资源浪费。通过资格刑的职业剥夺,能使有严重经济犯罪倾向和犯罪资格的犯罪人排除在这些资格之外,起到预防犯罪人再犯同类罪的作用,而其他刑罚则很难起到同样的效果。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新型资格刑,以遏制金融犯罪的多发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周农.市场经济条件下遏制经济犯罪的法律对策[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2]黄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我国资格刑的新解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第4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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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涉农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变化。在过去查办的案件中,犯罪人员多是农村信用社、供销社工作人员和乡镇、村中的财会人员,犯罪性质多为贪污、挪用公款。而近年来乡镇、村干部犯罪案件明显增多,在所查办的案件中,这类案件已占;受贿、行贿案件明显上升,已达,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表明了、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在农村正滋生蔓延。

⒉犯罪涉及领域多元化。与过去相比,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涉及领域较广,其中涉及土地征用费、农村基建贷款、抬款的案件居多。例如,某镇原镇长孙某与某村委会主任挪用土地征用费万元合伙做生意;某乡原党委书记赵某以为某村贷款架电线的名义将贷款截留万元为亲属种地使用;西丰镇河北村村长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账上虚列抬款收入万元,然后又以还抬款为由,支出现金万元,将利息元占为己有。

⒊合伙型犯罪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接连出现一些合伙性犯罪,并且通常是乡、村党政主要领导与财会人员共同作案,贪污或挪用公款。西丰镇河北村村长徐某除虚列抬款进行贪污犯罪之外,还伙同村出纳员王某在村集资水利工程款过程中,虚列支出,实施贪污。

⒋社会危害性大。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乡镇、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最直接地侵害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这些经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例如小佳河镇某村长与他人合伙挪用水利建设资金,引起农民强烈不满,造成农民到各级有关部门上访。

二、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⒈权力集中,监督薄弱,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站所直至基层农村组织管理的权限也不断增大,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利、资金等开发利用权,相当一部分掌握在农村干部手中。尤其是乡镇主要领导的权力过大,又缺乏有效监督,使腐败分子乘机,大搞权钱交易。

⒉制度不严、管理松懈,为产生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财务制度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出纳、会计一人兼,有的村干部直接经手财务;乡镇领导手中握有大量公款,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以白条、虚假发票冲帐、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挪用公款。

⒊放松学习,淡化思想教育是形成犯罪的主观原因。由于农村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落实上相对薄弱,有些农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放松学习,放松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山里乡农机站原站长白某,工作不思进取,整日进行赌博,在负债累累后,携油料公款万余元潜逃。

⒋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使犯罪分子恣意妄为。多数农民对乡村干部向来有敬畏感,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揭发、举报。一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三、防止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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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干部的管理。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农村各级组织要加强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吃农坑农,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领导干部除掌握适当的工作接待费外,不得经管其它款项;二是实行审计监督,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和离任审查;三是加强民主集中制,乡级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委和政府、人大的监督,村干部要接受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四是建立农民评议干部制度,定期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群众评议,实行群众监督。

第5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论文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 反渎 对策

一、“A”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概况

(一)现状

2003年以来,“A”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共受理侦查渎职侵权犯罪线索270余条,已查结220余条,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2009年共立案侦查10件10人,2010年立案侦查9件9人,2011年迄今为止立案侦查9件10人,突出查办在查违、社保、工程质量涉及民生民利的渎职侵权犯罪。从2008年至今,该院反渎局共发出检察建议6份,建议涉案单位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其中发给公安机关4份,法院1份,劳动局1份。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从2006年至2011年10月,立案侦查40件43人,所有案件除近期立案的以外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起诉成功率为100%。各项业务指标长期保持在深圳市基层检察院前列。从2009年至今,立案侦查28件29人。

2.涉及罪名较为集中。在被查办的43人中,玩忽职守案25人,滥用职权案9人,徇私枉法案5人,枉法仲裁案3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2人。大多数徇私舞弊类案件多年来立案空白,这种情况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很常见,如商检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等4个等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在广东省查办渎职案件中均立案空白。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像“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放纵走私罪”等20多个新罪名,一年下来,每个罪名在全国也只有两三个涉案人员,有的甚至是空白。豎

3.被查人员相对集中,办案领域有待拓展。在被查办的43人中,涉及的领域有公安、交通、城建、国土、城管、消防、安监、综合执法、劳动仲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其中公安民警渎职犯罪的有10人,占24%;交通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5人,占12%;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有9人,占26%。

(二)“A”区反渎职侵权案件办理特点

1.渎职犯罪形式多样化。很多渎职侵权犯罪呈现出与受贿等经济犯罪相互交织、相互牵连的发展趋势,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情私利而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后怠于职守、放弃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该检察院反渎局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并没有墨守成规,改变查办渎职犯罪案件“由事到人”的传统思路,而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交积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侦查策略,着重突破渎职犯罪案件背后的徇私情节,查办了一批受贿和渎职犯罪并存的渎职犯罪案件。如2009年查办的“A”区某街道执法队查违办工作人员卢某、邵某玩忽职守案,在通过外围初查基本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基本事实之后,反渎局工作人员便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重点突审犯罪嫌疑人的经济问题,最后查清犯罪嫌疑人均存在一些徇私情节或者经济问题,减少了办案阻力,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犯罪主体素质有所提高。该检察院反渎局近年办理的26件28人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有24人;司法工作人员有9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有14人。大多数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虽然这些人职位和学历不同,但是法制观念淡薄或存在侥幸心理,普遍认为渎职犯罪不容易被发现。

3.探索新领域渎职犯罪案件的查处。枉法仲裁罪是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二十条增设的新罪名,司法实践中并无可循的查办经验。增设新罪名后,该院反渎局从线索入手,以专题调研的形式,全面收集劳动部门的行业执法信息,梳理出该部门执法环节的渎职罪的具体犯罪表现形式,提出侦办此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后,先后查处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员沈某等三人的枉法仲裁案,拓宽了新领域,查办了深圳市内首例枉法仲裁案。

二、渎职侵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监管制度缺失、权利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

“A”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查办的街道综合执法队负责查违的工作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以及内部执法标准的不健全,负责查违工作的执法队员又因收受贿赂、权钱交易,而玩忽职守,故意不查或者采取较轻的行政强制措施放纵其管辖辖区的违法建筑顶风抢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法律制度对于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权责的规定不明,致使执法部门管理职能的缺失,部门间揽权避责

2007年,“A”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JH”酒吧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便发现上述情况。“JH”酒吧经营卡拉ok项目,本应经消防部门审批通过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对外经营,但该酒吧却在未取得消防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便开始对外经营。这种未取得消防审批通过而对外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工商、消防等部门均有权予以查处。然而,消防、工商部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存在不同理解,按照当时工商部门内部文件,对于应当取得许可证而未取得许可证对外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不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才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而消防部门则认为包括上述未取得许可审批手续的违法无照经营行为的所有无照经营行为应当都是由工商部门查处。这种“多头管理”的执法问题,使得各个执法部门各自为政,为了部门利益而相互影响,进而使得上述此类违法行为看似各个部门均有权管辖,但实际却处于无人管辖的状态,造成行政部门不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缺失。

(三)部分工作人员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敬业爱岗精神

在“A”区查办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个人素质的高低起到了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如下:(1)“A”区检察院反渎局侦办的派出所“110”接警人员吴某玩忽职守案,在值班总台值班的协勤人员吴某接到“110”警情时,未将该警情的情况向总台值班民警报告,也未通知处警民警或者其他人出警,更没有与报警人联系,而是随意编造虚假出警信息敷衍了事,经事主重复报警后近四十分钟后,才通报给负责处警的民警,致使派出所民警在群众报警近一个小时后才赶至现场,而导致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A”区作为人口大区,已具备内地一个中等城市的规模。而“A”区行政机关的设置,依然依照内地一些县城的配置,执法人员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为了缓解在编管理人员少的问题,很多部门引入临时性质的聘用工作人员,这批人长期处于基层第一线,工作更加辛苦,待遇却与在编人员相差甚远,容易导致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攫取非法利益。

三、基层院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反渎职侵权案件立案率上升,但平均立案率仍不高,其原因主要是

1.控告举报线索成案率仍然很低,质量不高,但又需要调查,牵制了很多办案精力。因为有效的宣传工作缺失,且渎职犯罪涉及诸如工商、环保、工商、税务、海关等领域,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和专业知识较强,从而加大了发现和查办此类犯罪的难度,因而造成群众不懂举报,或举报的线索成案价值较小,使得历年来渎职犯罪案件线索成案率和可查性较低。且从现状而言,渎检的控告、举报线索的初查和回复已成为维稳的一种手段,耗费了渎检工作人员的较大部分的精力。

2.案件的证据固定较难,渎职案件的证据通常都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多凭言词证据定案。由于犯罪嫌疑人与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同一性,而缺乏积极的、有利于控方的有罪证据;其次渎职类犯罪分子大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具备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职务上的便利,给办案人员的侦查活动带来阻碍。

(二)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判结果呈轻刑化、宽大化趋势

发生在“A”区的反渎职侵权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的28件29人渎职侵权案件中,判处有期徒刑25人,免予刑事处分4人,其中宣告缓刑12人。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及宣告缓刑的占64%。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普遍适用缓刑,甚至免予刑事处罚,会使一部分群众感到法律放纵渎职侵权犯罪,从而严重损伤群众同渎职侵权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四、提高检察机关查处渎职犯罪能力的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性和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

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如公益廉政广告,重心都放在如何预防贪污贿赂犯罪,而忽略了渎职犯罪。因此,应依托行政、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等资源,开展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结合身边一些渎职犯罪的实例,让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意识到:渎职行为可能后果非常严重、渎职一样可能涉嫌犯罪,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顶多是工作失误、工作马虎、犯了小错误等等,才能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从根源上减少、杜绝渎职侵权犯罪

通过开展渎检工作,打击渎职侵权犯罪,通过“打击一人、影响一片”,从而产生威慑力,“以点带面”地起到教育、预防犯罪的效果。建立健全事后预防机制,积极开展个案预防,结合办结的案子,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帮助完善其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比如今年该检察院反渎局派出业务骨干为区劳动局工作人员举办了廉政教育讲座,详尽阐述了渎职犯罪的危害性,取得了良好效果,有力支持了“A”区劳动仲裁执法活动的规范化建设。

(三)全面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通过自学、培训和讲座等形式,了解重点领域的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流程,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收集、捕捉线索的能力,加强询问和讯问的能力,培养“复合型”渎职侵权检察人才。强化作风纪律建设,锻炼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办案、特别守纪律、特别有战斗力的渎职侵权检察队伍。

(四)继续加大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的力度,并深挖其背后的经济犯罪

在办理渎职侵权类犯罪的时候,应当同时查办贪污受贿类经济犯罪,甚至要把经济犯罪作为突破口,放在重点位置来抓,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压力,另一方面还能够保证办案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实刑判决率。

第6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市政公路工程;对策

我国市政公路工程,经历了由业主指定承建单位到议标、邀请招标再到现在的公开招标过程,建设市场管理也从无序向有序发展,特别是《招投标法》颁布和实施后,有形建设市场有法可依,大大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增强了政府监督力度,工程招标特别是公开招标率明显提高。但有些地方在工程建设中仍然存在招投标的不规范现象,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保证,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建设领域成为腐败的高发区,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市政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中的“规避”现象

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中规避招投标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一下几种类型∶

(1)规避招标。在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规范建设市场,必然会影响某些人的利益,减少这些人的收入,受到他们的抵制,因此,某些工程项目的业主和主管部门或者施工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多种方式逃避工程项目公开招标。

(2)虚假招标。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第一是明招暗定。业主与投标人或者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二是围标、串标。是指为达到中标目的,某个投标人与其他几个投标公司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事后再进行利益分配。

(3)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直接找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发包。

(4)行政干预。《招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但有的地方或部门对本地或本系统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对外企业和非本系统企业则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参加投标,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预工程的发承包。

2.建设市场管理法规的不完善和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一下几种类型:

(1)资格预审环节问题多,评标定标办法不完善。

(2)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对重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仍有交叉,分工监管不明确。

(3)工程招投标监管力量不足。

3.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随着监督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反腐力度的加大,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的经济案件呈下降趋势。但相对其他行业和领域来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仍较多。

二、对市政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对“规避”招投标的对策

(1)加大对《招标投标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法制意识和提高依法办事水平,要结合实际,向工程主办单位和业主宣传《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违法的后果,结合案例,对他们进行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把依法招投标的意识真正建立起来,达到较高的自觉性。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工程项目实行全程监控。

第一,加强组织监督。对建设工程可实行由立项、报建、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等进行监控,可成立由国土、计划、财政、建设、规划 、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等部门组成联合机构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第二,落实群众监督。发动各界力量,加强监督。第三,严格建设程序管理,防止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依法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3)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设市场,推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

要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规范有形市场的运行,对于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不论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还是专业工程项目,均应进入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共同监管,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驻有形市场履行监察职责。

(4)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提高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管水平。

要加强市场从业人员、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于执法犯法或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执法队伍。逐步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监督工程招投标活动。坚持行之有效的建设市场稽查制度,坚持整顿规范建设市场与整治腐败相结合,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市场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

2.对建设市场管理法规不完善和执法不严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1)严抓制度建设,促进管理创新。

目前,除了那些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行为外,在招投标中之所以屡次出现违规现象,与招投标管理环节不严密有关。有关人士指出,资格预审环节一定要创新,以杜绝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对某些不需资格预审的项目要充加一些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对复杂的工程,需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从实际效果看,正是投标的人越多,围标、串标的成本也就越高,成功机会越小,也就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2)积极开展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

我国对政府投资工程的组织实施,基本上仍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许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投资、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而且由大量分散的临时基建班子搞建设,不仅不利于工程项目的实施,还使经验难以累积,教训难以汲取,责任难以落实。在许多发达国家,政府投资工程都是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实施管理,有关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并有严格规范及制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此,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积极开展工程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3)进一步理顺政府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规定,我国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实行的是多部门分别监督的体制。在实际执行中,还将工程项目按重点与非重点进行区分,分别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管。这种建设管理体制恐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为此,建议国家能够统筹研究解决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问题。

3.对腐败现象和经济犯罪的对策。

(1)健全机构设置,政企彻底分离。

我国早在98年,就提出要将招标办和交易中心分离,把交易中心办成服务机构。但实际上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据介绍,在国际上,招标工作基本上是有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来完成,并受中央投标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监督。也就是说,有执行的,有监管的,机制上很完善。而我国的《招标投标法》已明确了招标工作应有业主来完成,但实际上招标工作的大部分工作是由招标办的工作人员来完成的,这样一来,招标办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职能自然不明确。因此,改革的方向应是将招标办与交易中心彻底实行职能分离,把政府的监管职能和市场的服务职能分开。有条件的城市还可以成立专职的建设市场稽查队伍,强化有形建设市场内部稽查和施工现场的检查。(2)严肃查处案件,完善追究制度。

第7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犯罪 防控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逐步渗透进经济、金融、社会、民生等领域,改变人们的思维、行为习惯及投资、消费方式。与其他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行业革新的领域类似,互联网金融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演进,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最早的各大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到如今以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面勃发,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从单纯的互联网技术支持到互联网业务的转变。

可以预见的是,在国家战略层面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驱使下,具有人群覆盖优势、数据挖掘、分析优势和平台操作便利、无门槛等优势的互联网金融将实现进一步的发展,并迫使传统金融行业进行革新。同时,由于自身处于方兴未艾的探索阶段,存在着从运营到监管层面的诸多风险。近来频发的泛亚、e租宝、大大集团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著名案件,只是互联网金融存在风险的冰山一隅,全国3464家被监测的P2P借贷平台,正常运营的仅有1876家,问题平台约占46%,加之网络金融诈骗手段翻新,案件层出不穷等现象,则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犯罪防控敲响了警钟。

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

所谓大数据,是指对信息爆炸时代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并为之所用的技术革新,它所承载的平台主要集中于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是最为典型的数据驱动型产业,它通过大数据实现信息挖掘、信用风险管理和资金转移管理上的需求。但由于信息的无界性,一旦使用大数据的用户怀有恶意目的,那么很可能酿成金融犯罪,目前我国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犯罪类型主要有以下3种:

一是金融诈骗。互联网金融诈骗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网络钓鱼诈骗。这是互联网金融犯罪最传统也是最常见的犯罪方式。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盗取、收买用户信息,通过传播木马、伪造钓鱼网站、发送含有欺诈信息的电子邮件等引诱上当的方式,采取诱骗用户自己划转资金或盗取用户的账户密码划转资金等手段对用户实施网络诈骗。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社会层面的广为运用,目前,第三方支付已取代银行卡诈骗成为网络诈骗的最新作案工具。第二类是假造借钱行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信用审核不严的漏洞,通过伪造个人身份信息、工作证明、银行交易流水、资金用途、联系方式等手段骗取借款,然后携款潜逃。第三类是信用卡金额套取诈骗。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套取信用卡内金额。这两类案件也层出不穷。

二是网络洗钱。不法分子一方面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进行洗钱和转移赃款,而由于基于大数据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门槛低、高频交易的特点,使赃款可以通过一系列复杂、快速的往来交易与资金转移,混淆资金来源,实现资金的快速洗白;另一方面利用大量p2p借贷平台对出借人审查不严格、游离于主流监管体系之外的漏洞,向p2p平台大量出借赃款,再借由p2p平台之手,将赃款转移,脱离监管视线。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国家有关部门逐渐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不法分子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在成为隐秘、安全、快捷的洗钱通道。

三是非法集资。随着p2p借贷平台的纷纷涌现,以p2p为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例近来呈高发态势,主要表现为擅自成立金融机构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些不法分子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组建p2p网络借贷平台,擅自开展向社会公众融资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伪造信用评级和资金托管平台,许以高额利润回报,吸取大量公众资金,进行自我融资或期限错配吸储放贷,且产生的信贷存量没有存贷比、准备金等“防火墙”设置,杠杆极度放大,一旦投融资失败或发生客户大量挤兑,大量客户的资金血本无归。2014年及之前的杭州国临创投、深圳中贷信创、上海锋逸信投,2015年的E租宝、大大集团,均因涉嫌非法集资而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二、引起犯罪的风险原因

一是隐私风险导致用户信息容易泄漏。“大数据时代没有隐私”,虽然是一句夸大的用语,但却真实反映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在增加便利的同时给个人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由于当前互联网与现实世界的无缝衔接及网络信息扩散的迅速化和无界性,用户在现实世界及网络上的每一次消费行为及个人所在地、行径位置、健康和财务情况等基本信息都可以被挖掘和利用。而在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隐私问题远远超出了常规身份确认风险的范畴,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攫取,就可能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前提条件。

二是安全风险导致金融系统易受攻击。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基本上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和软件系统在万维网平台进行控制的,因此一旦承载网络的物理平台或网络本身出现安全漏洞,就可能对金融系统或用户财产安全造成致命影响。事实上,当前互联网安全技术虽已趋于成熟,但远不完美,加之网络黑客活动的增长率居高不下,使得包括恶意攻击和木马病毒等其他安全隐患仍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系统的主要风险之一。在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中,既有针对用户个人的盗取账户、密码等犯罪行为,也有针对金融系统的入侵行为,轻则损失钱财,重则对金融秩序稳定造成危害。

三是平台风险导致金融行为缺乏规范。在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以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代表的小微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这些企业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运营管理不规范、信用不高等问题。很多企业由于没有足够的底线意识,在资格条件不具备、各项配套措施不完善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游走于非法集资的边缘,较易构成犯罪,大多数小微企业在用户信用审核上做得不够,为了迅速达成交易,缺乏正规的审查流程,合同的签订也不规范,而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又未覆盖到位,使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进行网络洗钱和恶意借钱的犯罪行为。

四是监管缺位导致金融风险缺乏监控。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行业准入的标准不清晰,金融监管的部门和相关权力不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具体金融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不明晰,导致违法边际过大,产生了大量灰色地带。这些灰色地带由于监管缺位,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不仅纵容了网络洗钱、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而且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出现了大量乱象,互联网金融企业信誉、资质良莠不齐,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控对策

一是加强立法立规,完善监管、树立标准。梳理完善现行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出台进一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指导意见,省级层面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接各类金融资源,开展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打造互联网金融品牌的同时,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准入门槛、运营规范、进出机制、监管主体及职责等问题,并构建多部门联动的互联网金融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在第三方支付、网络金融理财、p2p网络借贷、众筹可能触犯法律的行为特别是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创新抵触现行法律的行为,如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交易等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出台司法解释。同时,修正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等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包括合同签订规范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资本运作,保障金融秩序。

二是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管理。修订完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控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网络安全法律,扩大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使之与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环境相适应,同时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规范管理,保障互联网金融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网络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加强网络安全系统的开发,以监测、预防、查杀可能的黑客攻击行为及病毒程序,并在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强制安装。此外,还要做好网络安全及网络行为风险的社会宣传与教育,使社会公众逐步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

三是利用大数据构建完善的信用风险机制。人民银行利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扩大人群覆盖范围,特别是对小微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对象的信用评级覆盖。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利用大数据的挖掘、分析,对客户的社交网络信息、用户申请信息等网络行为进行深度的信息调查,同时加强客户的信贷历史挖掘,加强客户信用数据的审核,对于有网络洗钱、恶意借贷行为的对象,进行有效拦截。同时,要打通线上线下,采用先进的预测模型等策略,进行数据挖掘和信息分析,提高信用评估的决策效率,建立完备和科学的风控体系,降低违约风险,为客户投资安全提供坚实保障,解决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

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建立遍布各省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吸收省内有一定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成为会员,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协会的行业规范与自律作用,构建约束机制,组织会员签订行业自律公约,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完善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准入退出机制,一方面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定期向社会、投资人信息披露制度,公布恶意行为人的黑名单,并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制定经营管理规则和业务标准,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公示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并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在此基础上,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底线思维,深入了解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不触及,并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运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侦防。公安经侦部门要跟踪了解互联网金融犯罪的主要类型和发展动态,对互联网金融体现出来的涉案人员范围广,涉案金额高,犯罪主体专业化、手段智能化、反侦查意识强,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衍生犯罪特点显著等特点予以警惕,建立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监测、预警和管控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等新型技侦手段,努力发现、挖掘、提炼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及时提出防范涉及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助力犯罪防控。同时,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做好电子数据证据收集、网络信息查证和犯罪嫌疑人员追踪等工作,打击具体犯罪人员。此外,要对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的常见类型、惯用手法和动态特征开展多层面、多角度宣传,提醒公众理性投资,提升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坤,高春兴.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特点与侦防对策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2015(9).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EB/OL]. http:///a/20140429/1320967.shtml.

[3]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2).

第8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 报刊业; 制衡; 监督; 改进措施

报纸和刊物是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中重要的宣传阵地,担负着重要舆论宣传和导向作用,同时又是受市场经济规律支配的生产企业。当前,我国报刊业正处在体制改革时期,传统报业正向新型报业转变,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然而,由于我国报刊业一直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漏洞,导致经济犯罪和案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其中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经营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和控制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等原因。但是,报刊业内部缺乏制衡和监督机制,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则是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报刊业内部制衡和监督,加强对权力运行,尤其是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中最容易发生错误和舞弊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防范舞弊、促使报刊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报刊业在内部制衡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权力制衡

由于体制的原因,报刊业没有完全按照现代企业模式运作。在内部没有设立相应的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没有形成有效的治理机制,没有明确其管理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管理层之间缺乏制约和监督功能,难以形成权力制衡,很容易出现内部管理层自利行为和经营的短期化行为,形成一人专权独断。广州日报原社长黎元江、中国财经报社广告部原副主任李晋虹严重经济违纪案就是内部治理机制失效的典型案例。

黎元江在担任广州日报社原总编辑、社长和广州市委原宣传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多次贪污、受贿,违规截留境外巨额广告费等,被依法判处十二年徒刑。李晋虹在担任中国财经报社广告部原副主任期间,在负责本单位与某广告公司、某软件公司等30余家单位的广告业务中,私自截留广告款,汇入其担任法人的公司账户中,贪污349万余元。因此,建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报刊业经营与发展的基石。

(二)经营活动中缺乏严格的授权审批管理

报刊业经营活动主要由广告、发行、印刷、管理等几个部门组成,各部门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它们之间又条块分割,自成体系。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制约和监督功能。主要表现在缺乏严格的授权管理,对部门的管理上授权不清,责任不明,有些部门内各岗位之间职责不清,内部权责脱节,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比如在报刊广告价格折价、印数调整、发行费用等方面,一些单位没有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或者有授权制度却不能监督执行,以致出现一些人越权、骗权,个人获利,单位受损等问题。

(三)会计控制与监督弱化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人员依据《会计法》赋予的职权,对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报刊单位为了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在日常工作中设置了一些控制制度,如货币资金控制、新闻纸采购与付款控制、报刊发行和广告经营与收款控制、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等,但执行起来就打折扣。如在成本费用控制方面,发行部门为扩大征订量,给订户赠送物品费用,给发行人员奖励费用年年增加,一些费用项目缺乏明确范围和额度的限定。又如采编人员外出采访,社内有严格的差旅费包干标准,理应严格执行,但往往有超标准报销现象。

(四)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

加强内部监督有利于堵塞漏洞、完善内部控制,但一些单位内部监督缺乏或内部监督失效。内部审计不到位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内部审计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报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但是,纵观我国报刊业内部审计的情况,不难发现,报刊业内部审计并没能真正履行其应有的职能,有的甚至没有内部审计机构;有的内部审计职能由财务部门所取代;有的内部审计活动完全按照集团负责人的旨意行事,审计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刚性和严肃性。

二、加强报刊业内部制衡和监督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报刊业目前内部制衡和监督现状,加强和完善内部制衡和监督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刊业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内部制衡和监督机制。

(一)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责权监督和权力制衡

目前我国报刊业大多数单位处于事业转企业的酝酿阶段或进行之中,报刊业应该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决策系统、管理系统和监控系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报刊业所有经济业务必须经过授权,并且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级审批权限,规范经济业务的权力、条件和有关责任者,授权逐级从上向下,规定各经营单位和各级岗位的职责范围及业务处理权限。例如,对于广告价格折扣,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负责人的折扣权限,部门负责人的折扣权限,多少折扣以下的价格由报刊社社委会审批。各级管理层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以保证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会计和审计的监督,提高内控力度

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合理设计会计工作岗位,形成内部牵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制定专门的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来保证会计信息和经营数据的准确性,并加强必要的业务审核监督。审核监督活动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例如,收入方面有广告价格审核,由独立的核价人员审核每条广告的价格并签章,优惠价格须经授权人批准,保持价格体系的正常稳定;支出方面有印刷费用审核,发行部门对报刊印数和印刷厂结算单上的印数进行比对,核对一致后提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付款前还要再把一次审核关。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报刊单位内部经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合理和有效的独立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作为组织内部众多监督部门的一员,担当着报刊业单位经济运行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任务,有着其他部门难以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二要提高内部审计地位,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权威和有效。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明确指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报刊业作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内部制衡和监督是报刊业单位在体制改革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而且必然的选择。加强内部制衡和监督从本质上来说是单位内部的问题,其根本动力应当来源于单位自身。报刊业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制衡和监督,防范风险,规范经营,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徐英.建设良好内部环境保障有效内部控制[J].中国总会计师,2011(4).

[2] 吕志远.我国报业集团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报业,2006(3).

第9篇:当前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对策范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化 审计 问题及对策

一、会计信息化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审计法规比较落后,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会计信息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却远不能满足信息化审计要求,这些法规缺乏实际操作性,也无法有效指导审计的具体实施工作,以致信息化审计研究比较落后,理论指导体系也并不健全,无法由宏观层面有效预防审计工作的干扰,以致严重影响了信息化审计的开展与实施。二是审计软件的通用性较差,商品软件在财务软件市场中占据较大比例,但仍然存在部分企业使用自行开发或行内统一的财务软件。当前财务软件已经逐步转向于管理型,且所具备的功能也越来越复杂多变,但仍然存在多种软件没有为信息化审计预留测试通道,甚至没有提供标准的数据接口,以致无法获取企业以往的历史数据。复杂的财务软件市场也加大了电子数据转换及设计软件开发的难度,以致审计软件的通用性较差,不但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增大了会计信息审计的难度。三是审计内容也与以往不同,很多会计事项开始转由计算机处理,但其信息资料也容易因为机器故障、操作失误以及网络故障等问题而受到严重干扰,应用程序一旦出错,计算机只会按照错误的方法继续处理,以致审计工作出现纰漏。同时,审计工作的固有特点也决定了审计内容的进一步增加,除了应设计相关的数据信息外,还应做好数据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这样才可以确保会计系统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四是审计线索比较隐蔽,会计信息化过程中,所有的数据信息都自动储存,且只要凭证保存成功,几乎所有的报表都通过计算机自动生成,及时篡改也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这种隐蔽的信息处理增加了经济犯罪的几率,加大了审计风险[1]。五是缺乏专业的审计人才,虽然各高校已经开展了审计课程,但审计人才培养依然停留在传统的审计阶段,且审计人员的素质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很多审计人员甚至无法准确识别审计风险,也无法做好审计系统的开发工作,以致严重制约了审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企业私下会计信息化审计的对策

(一)加快审计法规建设

随着审计环境、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方法的改变,传统的审计标准及方法已经很难指导新环境下的审计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业务流程,明确审计要求,工作人员必须重新审视审计工作的流程与技术方法,并组织专家共同商讨审计准则,这样才可以维护审计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从而可以及时给予违法行为诉讼与惩罚。同时,会计信息化审计标准还应做到与国际接轨,确保审计工作与国际审计工作步调一致,从而可以推进信息化审计的顺利发展。

(二)开发通用的审计软件

在会计信息化的发展模式下,审计范围已经逐步扩展至会计信息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人员除了应熟悉掌握各种审计技术之外,还应利用计算机、审计软件等去处理审计业务。为了适应财务软件的快速发展,审计部门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强化审计软件的开发规范,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比如可以利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开发专门的审计软件,加快审计软件更新换代的步伐。也可以组织推广有价值的审计软件,阙波审计软件无需借助数据转换就可以顺利完成审计工作,从而促进审计软件的通用化与商品化。

(三)完善财务软件的反向功能

在财务软件开发过程中,工作人员除了应重视软件的开发管理工作之外,还应做好防病毒破坏等措施,期间最好与专业的审计人员共同设计调试,并对软件各阶段的指标做出评价分析,从而确保审计人员可以追踪到更多有价值的会计线索。同时,财政部门还应明确规定财务软件的反向功能,并对其实行反向操作,确保财务软件可以提供反应真实的经济事项。一方面应增加反向操作的监控功能,记账期间,计算机可以自动保存记账的时间、操作人以及修改原因等信息,并定期打印交于会计人部门保管。这样不但留下了电子数据修改的痕迹,也为此后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更多重要线索。另一方面还应增加生成报表变动的说明功能,并在当月报表中附加设置报表变动的出错内容及修改内容,以便真实还原原有的账目信息,为报表的使用者与投资经营者提供明确的发展方向[2]。

(四)提升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水平

信息化条件下,审计工作具备较强的技术性,且对审计人员的要求较高,为了充分使用信息化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应做到由长远考虑,并培养具备计算机技术与审计技术的综合复合型人才。一方面,各审计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培训基地,并分层次的培养不同岗位的审计人员,定期组织他们进行交流学习,提升其技能水平。另一方面,国家应重视培养审计人才,加大计算机知识的扩充,为信息化审计提供专业扎实、知识全面的审计人才[3]。

三、结束语

企业会计人员应及时发现会计信息化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缺陷,并采取专门措施进行解决,这样才可以不断提升企业的审计技术水平,确保设计工作做到信息化转变,并充分利用会计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条件,推进审计工作的标准化与规范化,进而可以广泛应用并普及审计工作内容,从而切实提升审计的质量水平。

参考文献:

[1]翁彬瑜.海西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于XBRL的推广[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3):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