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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主要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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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主要目的

第1篇: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法律职业能力

[作者简介]谭正航,吉首大学法学院讲师,南京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68―03

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错位与重新定位

《经济法学》是法学本科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对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大多数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却越来越脱离职业培养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1.经济法教学大纲定位不明确,教学内容与法律职业要求不太符合,专业针对性不强。教学大纲是经济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现在,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大纲主要是关于知识点的讲授,而基本上没有关于职业能力培训的内容。

2.经济法教材缺乏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内容安排。传统的经济法教材倚重对形式上经济法理论的阐述,缺乏与经济法实践作经常性的衔接,从而陷入“填鸭式”教育的窠臼,在这种指导方针下,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可能会出现学生只接受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经济法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经济法律、法规背后经济法治精髓的结果。

3.课程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采取满堂灌、一言堂、填鸭式的形式。知识的传授往往是在讲台上完成的,学生仅略知其中的理论,缺乏司法实践和应用能力。这种完全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的教学方式不仅无法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课程,更为重要的是无法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这种教学形式使学生注重于书本知识的记忆,不可能对学生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能力有多少帮助。

4.课程教学内容过于注重专业理论知识和经济法律条规,忽视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围绕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津津乐道于经济法学知识的传授。对经济法学课程的改革研究大多数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缺乏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理论研究和保障机制的探索。

5.课程教学手段单一,无法激起学生的兴趣与欲望。传统经济法的教学手段是“一张嘴,一支粉笔”走天下,没有更新的教学手段来刺激学生的听觉和视觉,唤起学生的求知求新欲望。

6.课程教学成绩考核方法侧重于经济法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不能全面检测学生的实践能力,无法反映学生运用经济法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传统的经济法考试大多采取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大多死记硬背,结果造成学生高分低能;忽视或轻视学生综合技能的训练和掌握的检验与考核,不利于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可见,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重知识传授而轻能力的培养。它不仅无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更为重要的是,不能有针对性地训练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而提高其职业能力,从而减弱了其职业适应能力,影响人生理想的实现。可见,对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模式进行改革迫在眉睫。随着大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法学教育也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向,许多学者提出法学教育应定位于素质教育而不是职业化教育。笔者认为,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并非根本对立,职业教育过程也就是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过程。把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就会相对轻视学生职业能力的重点训练,就不太可能把法律实践教学居于核心地位,从而影响到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就业难问题。法学教育应定位于以素质教育为终极目标、专业教育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经济法教学也应主要定位于培养法律本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职业化的法学教育要求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具备必要的实务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能够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客观需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养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教育模式,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推动和加快了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进程。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也应该顺应法学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强化法律职业化培养与训练,把实现职业能力培养与提高作为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根本方向。

二、经济法课程法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当前我国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目标,不仅要在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方面深化法科学生的职业素养,而且要使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操作能力方面有质的飞跃。这些目标主要有:

1.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经济法律信仰。法治意识是反映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识水平以及基于这种认知所形成的对法律的效用和功能的基本态度、信任和依赖程度。法律的功能发挥更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体现着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的文明、民主、进步的程度如何。对法律产生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终极标志。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全体社会成员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法治社会重要主体的法律专业学生,其法治意识和法律信仰的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和实现程度。经济法是调整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保障国家依法管理与调节市场经济的规范体系。它是培养与提高法科学生经济法治意识和经济法律信仰的基本专业课程。在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经济法课程教学主要使学生形成国家干预经济权力法定、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保护、实质公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法律意识;使学生形成通过经济法律来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利、自主营业权利、公平分配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法律信仰和法律意识。

2.培养与形成经济法律思维。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有一个法律职业群体,称为法律共同体或者法律人,包括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律师、法学教师、企业法律顾问等主体。这些法律人的共同点就在于他们独特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法官裁判案件、律师案件和法学教授分析案件,采用的是同一个思维模式,即法律思维。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和法学教师在内的法律人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的,换言之,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这就是法律

人的思维模式,法律思维的本质特征就在于规范性。经济法课程对于培养与训练法科学生经济法律思维作用很大。经济法律思维是法律思维在经济法领域中的实现,与国家与市场关系的处理活动紧密相关。经济法律思维主要包括国家干预市场法治化、市场竞争规范化、宏观调控规范化、社会保障运行规范化等法律思维方式。

3.培养与形成操作经济法律的能力。法律职业化训练的核心和关键主要在于法律学生法律操作能力的实践和养成。法律操作能力是法科学生胜任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教育效果的基本检验标准。法律操作能力主要包括案件分析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法庭与辩护表达能力、与当事人的沟通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养成既需要课堂内的训练,也离不开课堂外实践教学的针对性训练。经济法课程主要训练经济法律的操作能力,比如对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国有资产保护案件、财政支付案件、税收征纳案件、社会保障案件等的处理能力。这些经济法律案件操作上既有一般法律案件处理方法的运用,也具有经济法案件处理的特殊规律。比如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不仅要依据《反垄断法》规范,同时还要考虑一国在某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结果可能截然有别。比如,美国长期以来对反垄断坚持严厉的政策取向,自19世纪末《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制定到20世纪60年代,严厉的反垄断立法使许多大企业,如贝尔电话电报公司、标准石油公司、美国铝公司等,都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厉制裁,甚至被勒令解散或解割;然而进入70年代以来,美国对反垄断的立场发生了从严厉转向宽容的戏剧性变化,这种变化从“格林奈尔公司案”和“通用电力公司案”可见一斑。

4.培养与形成拟定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法律职业者不仅仅在于操作法律,而且要求具备起草与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能力。这种能力的形成与发展也是法律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之一,其要求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结构、拟定的基本程序、规范性文件条款设计的方法等技能。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法规范文件管理与干预市场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使法科学生适应职业发展的新要求,对其进行针对性训练就非常必要。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的训练也包括经济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与拟制方面的技能,以适应社会经济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三、经济法课程职业能力培养教学模式改革的实现路径

把经济法教学模式定位于职业能力培养是克服传统教学模式弊端的有效途径。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该围绕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目标,强化学生法律操作能力训练、加强实践教学,以增强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适应能力。具体来说,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应从以下方面去进行:

1.修订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适当缩减理论讲授的时间,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堂教学方面,强化实践教学内容,在经济法大纲中规定理论讲授要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治意识与法律思维为基本取向,注意联系实际法律问题和强化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外,经济法教学大纲应规定相应的职业训练时间与环节,主要包括经济审判庭审观摩、专业辩论、企业调查、模拟审判等实践环节,并对实践教学环节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予以具体规定。

2.对现有教材创造性地加以改进。如在讲授经济法基础理论时,可紧扣经济法的“回应性”特性,密切联系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从经济法的视角进行分析与思考,借此教给与训练学生的经济法思维。比如讲授国家调控经济关系的必要性、功效与方法的时候,就可以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各国所采取的“救市”措施来分析。结合教学内容,编写经济法学案例教学参考资料和经济法历年司法考试试题汇编及模拟考试资料,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训练。

3.强化和组织好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与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反思和批判的产物,也是目前公认的解决教学中理论联系实际的最佳方式。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案例教学、观摩审判案例教学、电教化案例教学和探索问题案例教学等方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充分发挥“导演”角色,精心组织,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创造自由探讨气氛,发挥学生主体作用,以达到训练学生职业能力的目的

4.革新经济法课程教学手段。引人多媒体技术,把对教学内容制成多媒体课件教学;利用多媒体设备,演示一些录于焦点访谈、今日说法、新闻调查等电视节目的案例来丰富课程教学内容。经济法的多媒体案例教学改变了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模式,教师现实了从“灌输者”向学习活动导演者的角色转换,教师通过多媒体组织和指导学习获取法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率。

5.改革经济法课程考试制度。传统的书面答卷形式的单一考核方式,只是单纯的检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很难测试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应改革学生经济法学习效果的评价方式,推行理论考试与实践能力操作考试并重的考核方式,科学设计实践操作能力考试的内容和评价标准,使其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激励学生更加重视自身实践能力的训练。应实行笔试与口试、理论分析与实践操作结合的考试形式。对于笔试可通过期末测试、经济法律规范的起草、学期论文等形式进行;而口试与实践操作能力可以通过课堂提问,案例分析、立题辩论、法律文书制作、模拟审判等形式来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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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甘功仁,李轩.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市场化[EB/OL].http://legalinfo.省略/raise/2007―01/29/content527317.htm.2007―01―29.

[4]许明月,候茜.经济全球化与反垄断立法[J].现代法学,2004,(5).

[5]张影.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J].经济研究导刊,2008,(3).

第2篇: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也许是受计划经济思想观念影响时间太长的缘故,刚刚改革开放的经济使得法学工作者有些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对市场经济渴望已久的原因,法学工作者认为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研究的范围,于是相应地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概念。在当时,人们以谈经济为时髦,对于经济法学和其他法学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的探究。只要是跟经济有关的问题都当作经济法问题来对待。为了寻求理论上的支持,人们一方面立足于本国资源,从理论上对经济运行进行研究;另一方面从外国积极引进各种经济法理论,借鉴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在这个阶段,有一大批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被翻译成汉语出版发行。其中最有影响的有前苏联、日本的一些经济法学著作和教材,如前苏联拉普捷夫主编的《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日本的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丹宗昭信、厚谷囊尔主编的《现代经济法入门》、《日本经济法概要》等。此外还翻译了一批经济法学论文。在国内则出版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著作(主要是教材),形成了众多的经济法派别,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纵横经济法论。经济法学研究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大量经济案件的出现,使得各级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庭,专门处理这些案件。在当时看来,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等,只要涉及到钱的纠纷案件(民间借贷除外),一般都当作经济案件来对待,而民事案件则只限在婚姻家庭纠纷、民事侵权等很小的范围内。

随着经济法学研究的日渐深入,人们发现,经济法学并不是包罗万象的,经济法研究的许多方面实际上应当属于民法的研究范围。于是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问题,包括经济法和民法的范围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1992年,中国正式确定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们通过对市场经济国家法律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不但在经济上可以互相借鉴,而且在法律上也可以相互参考。法学家们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已经跟以前的经济法观点有了明显的不同,无所不包的大经济法概念已经很少有人坚持。这些观点被称作为“新经济法理论”或者“新经济法诸论”。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自从新经济法理论逐渐定型以后,人们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就很少有突破,形成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驻足不前的局面。人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法各部门学科的研究,甚至还有少数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是否真的存在,或者是否有必要存在都产生了怀疑,将自己的研究方向转向了民商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来民事立法的显著成就,使得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受到了更大的影响。《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物权法》的起草以及《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启动,使越来越多的经济法学者把目光转向了民商法学研究。同时,法学研究的结果对法院的司法实践同样产生了影响。虽然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还存在不同看法,对经济法概念在表述上有哪些差异,但是他们之间都达成一种共识,即经济法只调整跟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有关的法律问题,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对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法学界已经很少有人表示怀疑。至少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等属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人们都不表示怀疑。由于经济法研究范围的缩小,于是有人对法院经济庭的存在都表示了怀疑。认为经济庭受理的案件都是民商法的范围,而真正属于经济法范围的案件则很少,因此主张撤消经济庭,变经济庭为民庭。这种观点是一种狭隘的部门利益观点。人们意识到经济庭受理的案件很多是属于民商法的受案范围,这是人们认识的深入,是一件好事,也是法学研究的进步。但是,是否就到了一定要取消经济法庭的地步呢?我们应当承认,经济法庭的设立,对我国解决经济纠纷、促进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而且在经济庭审理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很多案件即使按照某些激进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应当属于民法的受案范围。例如,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等等。当然,他们可能会说,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从本质上说是侵权纠纷案件。反垄断案件(尽管我国目前还没有)实际上是合同纠纷案件,即这种合同是否违背社会公益,因而是无效合同的问题。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其实所有其他法庭(除刑事法庭外)都没有必要存在了,因为他们归根到底都是一种侵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行政纠纷从本质上来说,难道就不是由于行政机构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酿成的侵权纠纷吗?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

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law  economics,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二、单独或者和国家立法、行政机构举办经济法国际研讨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不少外国留学生,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经济法专业的留学生。他们对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即使没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也有相当多的了解。他们回国之后,有的从事法学研究,有的从事法律实务。我们可否建议他们利用所学的中国经济法理论以及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经济法进行比较研究,写出文章或者专著在本国发表或者出版。同时在有关的经济法国际研讨会上和国内学者进行交流,相互切磋,以促进中国经济法在国外的影响。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书立说,或者将国内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著作翻译成外文向国外介绍。每年我们都能在外国的期刊上见到相当数量的中国法论文,但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论文却很少见到。正如我前面说到的,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他们可能不会请进来。因此,如果我们的经济法学家能够申请科研立项、争取获得国内或者国外的科研资助,将中国有影响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向外国介绍和推广,那么,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将会更加完整、准确、清楚。

四、在针对外国学生举办的各种短训班上增加经济法课程。现在国外学生对中国法感兴趣的越来越多了,而且每年都有不少外国学生到中国来研习中国法律。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利用这个机会向他们讲解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使他们对中国的经济理论有一定的认识,至少觉得中国有个他们所没有的经济法,不会对中国的经济法产生误解,认为中国没有经济法理论,或者认为中国的经济法就是他们的商法。如果他们真正了解了中国的经济法,学会了使用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以后,他们也许就会发现,原来他们国家也有经济法,只不过还没有谁从理论上加以挖掘和研究罢了。这样他们的兴趣也许会越来越浓,也有可能利用他们所掌握的中国经济法的研究方法对他们本国的法律进行研究,从而促进了经济法在国际间的交流,以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第3篇: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主要目的范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以前,出口导向发展模式的重要特征表现为需求的增长主要来自国外,资本的增长则主要来自国内,而现在,资本的增长更加依赖于外国资本和台湾资本,而需求增长则依赖于本地资源。印证这种变化趋势的是,近年来,长江三角洲的气势似乎盖过了珠江三角洲,上海与香港的金融中心之争也是咄咄逼人,如果说香港、深圳和珠江三角洲是外向型经济体系,那么上海和长江三角洲的经济体系在地缘和传统上则较多是以内向(国内市场)为主要特征,这也是近年来跨国公司投资更多的选择上海的原因。中国国内市场的重要性最终要超过国外市场,中国的发展模式已经颠倒过来。

翻开世界经济历史地图就会发现,经济大国的近代工业均发轫于沿海,但成功的大国经济很快就转向内地工业资源密集区,至少美国的经济历程是如此。美国经济沿着这条道路发展起来的,而法国、西班牙、荷兰、汉萨同盟则在相反道路上衰弱了。在南北战争以前,美国的生产力和市场主要集中在东北部,但美国人并没有长期沉浸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政策,而是调头西进,走“内向型”经济的发展道路。特别是19世纪早期,运输业和通信业的新技术推动了美国经济增长。美国通过其东部沿海的城市纽约和波士顿的金融中心从英国输入资本,运用这些资本在纽约、宾夕法尼亚和俄亥俄等州建立了炼钢和采煤等新兴工业。这些产品运往内陆,供应芝加哥等新兴城市和西海岸的城市。这些新城市则在美国的腹地开发出新的农业产地以供应世界市场。而加拿大、墨西哥和加勒比海各国等周边国家向美国提供原材料和某些特定的制成品以满足美国工业生产的需要。同时,从企业债券到股票融资等金融工具的出现,标志着19世纪末华尔街资本证券市场的成熟,这为20世纪产业重组和企业并购提供了金融平台,那些20世纪的大公司和跨国公司就是以此为基础成长起来的。结果,半个世纪以后,整个西部地区就为美利坚的民族生产力所充溢,为美国迅速跨入世界强国奠定了物质基础。20世纪初,当美国的民族生产力已足以称霸世界时,才打出“世界主义”和“门户开放”的旗帜。

这个历史经验,对于今天的中国经济发展,如“西部开发”和“启动内需”仍有借鉴意义。只是,这个经验对一个世纪之后的中国经济所具有的挑战意味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那些在成长中具有时序关系的阶段和过程将被压缩在一个较短时期来完成。

二、作为反例的日本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的经济奇迹被归结为这样一种基本发展模式:在日本式经济中,政府为了达到它的(贸易立国、出口导向)目标,在市场中同时嵌入了激励和抑制因素。在经过长时间的实验后,日本实行的国家指导而私人所有的经济体制是日本二战后成为世界第二大生产高效的经济体的主要因素。南韩和台湾学习了它的主要原则和机构,也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

但自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当日本对美国的持续贸易顺差,即美国对日本的持续贸易逆差开始成为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时,对日本经济成功的主流解释是它享有特别优惠的汇率,这一汇率是美国在战后占领期间为了帮助日本经济复苏而确立的,名义上1美元可兑换360日元。1971年,尼克松总统结束布雷顿森林固定汇率体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迫使日元升值,削弱日货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15年之后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日本的经济规模有两个德国那么大,在汽车、钢铁、电子产品、机器人、半导体、液晶显示器和其他工业上具有强大的竞争力。美国人更是惊呼日本的“威胁”。像尼克松一样,里根政府又寻求利用汇率缓解来自日本的经济压力。1985年9月22日,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云集在纽约的广场旅馆,达成“广场协议”。美国和欧洲认为日本在国际贸易中因其价格优势获得了太多好处,因此强迫日本同意一项抛售美元的协商机制,在以后两年多时间里,这一协议导致美元贬值30%,日元则相对升值。这就是著名的具有深远影响的“广场协议”,它成功地削弱了日本产品的竞争力。日元对美元的汇率从1985年1月的1美元兑换262日元升值到了1987年早期的1美元兑换158日元,日元升值导致日货国际市场价格大幅上升。

在这种背景下,日本恰当的经济政策应该是采取改革措施扩大内需,将它的经济重点转向依靠国内需求而不是出口,形成互惠的而不是仅仅对日本有利的贸易关系。开发国内需求可以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池田勇人首相的“收入倍增计划”,在一个人口规模是美国一半的社会兴起的池田消费革命是日本开始经济起飞进入高速增长的基础。20世纪80年代后期,日本同样有很多机会扩大内需,如住房、医疗、城市规划、城市交通很有开发潜力,但日本没有采取这条路线,进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换和转形。相反,日本却更加强化原有经济发展模式的方向,更紧地将自己和美国绑在一起。在大藏省的命令下,日本银行大幅降息以刺激投资。据东京的德意志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估算,1986~1991年,日本共向新企业、设备和研究投入了约3.6兆美元,目的是将生产成本减少40~50%。结果,由于没有考虑国际和国内消费者的需求,形成了巨大的生产能力过剩。这导致了日本至今仍没有克服的银行危机和经济滞胀。

由于利率太低,日本银行也向高风险和投机的借款人贷款,尤其是房地产部门。日本的土地使用模式过度地向农业用地倾斜,这构成了对农场主有利的政治体制,而农场主本身又是自民党一党统治的支柱之一。在这种结构下,日本的城市土地奇贵。在20世纪80年代晚期投资繁荣时,城市土地价格投机性上涨,成为投机性泡沫的基础。土地成了银行贷出巨额资金的抵押,这些资金又被用来购买土地或东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同时,这些新获得的土地或股票又被作为抵押从银行里获得更多的资金。日本政府认识到土地价格严重偏离实际价值,便开始实行紧缩货币政策来阻止银行向投机者贷款,1989年11月25日,将贴现率提高到4.25%,1990年8月再次提高到6%。地产市场和股票市场的软着陆产生了不良贷款危机和对整个银行体系无法清偿的威胁,这一威胁持续了10年,2001年早期仍没有迹象表明有所改善。

三、中国旧经济模式的缺陷和向新经济模式的转变

中国近代工业经济始于,西方殖民工业在东南沿海登陆,《》、《》进一步扩大了近代工业的发生范围,同时也使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成为殖民工业的市场。这一时期的上海、广州、武汉等地也相继产生了经营农产品加工的官办工业和“外资”企业,占全国工厂总数的64%,开始形成了全国第一批较大的工业点。但的失败,意味着中国自然经济的北方防线崩溃,促进了中国工业经济以日本帝国主义利益为中心的重心北移。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使英法德俄等国无暇顾及中国市场,随之而来的是日本资本开始在中国增强。1927年,日本政府在东京召开会议,制定了全面侵略中国的计划,开始推行全面占领中国工业市场的战略。首先,日本在东北大力投资扶持重工业,建立了煤铁中心和钢铁工业;在此基础上发展化学、机械等直接服务于军事的工业;开发了东北的水力资源,以水电为主,建设了电网,为进一步推行侵略中国的战略提供了廉价动力。这样,东北的重工业围绕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目标很快就在全国上升到十分突出的地位。其次,日本在华北的重点是击垮中国的民族资本,掠夺华北资源,发展轻工业。抗战前夕,青岛已有50万纺绽,天津已有33万纺绽,与上海并列。这样,青岛、天津、上海成为全国三大殖民工业中心。最后,日本力图摧毁中国南方工业。

上述事实表明,由至抗战结束期间的殖民侵略及其相应的资本输入,确实把中国带入了近代工业,但这种工业从来就不是为中华民族利益服务的生产力。这种殖民经济的负面影响是,发生于东南沿海的殖民战争强加给中华民族的殖民工业破坏了中国近代工业的民族性和自然性,继而导致至今尚未消除的中国生产力布局不合理的现实。其具体表现为:工业生产力与其所需的自然资源在空间上严重脱离。拥有工业资源的内地和西部地区都不占有与其资源相吻合的工业生产力;而工业产值最高的东部沿海地区却不具有像内地和西部所具备的丰富的自然资源。不仅如此,中国发展农业自然条件最好的东南、华北沿海地区又是中国工业产值最高,而工业动力资源相对较少的地区。工业与农业在同一自然空间发展导致在一个自然空间内的竞争:少量的可耕地被大量工业用地挤占,工业污染又导致对农业自然资源的破坏。从长远看,这都将给中国经济持续发展造成基础性的破坏。

一个大国经济的形成大致要有两个标准:一是这种生产力应尽可能地与本国的自然资源相结合;二是这种生产力应与本国的市场相结合,不可能完全建立在外向型市场需求上。

中国经济工业化的进程,即中国工业经济向西部内陆腹地的开发始于1949年。这个过程大致分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中,政府的目标主要集中在改变近代殖民地半殖民地经济留下的畸型的生产力布局。从“一五”到“六五”期间,中国政府一直注重对中国内地和西部地区的工业投资和开发。40年来,内地工业产值增加40多倍,相当于1949年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0倍多。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30.6%上升到1983年的40.5%。在西南、西北地区形成了一系列工业基地或工业中心。这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工业生产力与其相应的自然资源严重脱离的经济格局,并减轻了工业对农业所产生的空间压力。但没有摆脱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的束缚,这次西部开发,尽管作了大量投资却没有产生预期的效益。对于刚刚走上市场经济轨道的中国来说,在大规模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形成国内市场机制,国家的最终实力只能根植于国内市场,而中国最有深厚潜力和资源却有待于大规模开发的市场并不在沿海地区而在广大的西部内陆。所以,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就是东接(东部沿海、财门)西引(西部内陆、发展空间)的大循环发展格局。中国西部正是中国生产力的走向所在,它对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国加入WTO将会加快两大变化趋势:一是,中国经济将通过其东部沿海的城市诸如上海、香港、深圳以及北京这些金融中心从国外输入资本,运用这些资本对西部内陆产业进行结构改造和重构,这种颠倒的经济模式不仅会持续下去,而且很可能会加速发展。二是,亚洲许多国家的出口暴跌,日本经济再次陷于低迷,亚洲的整体经济结构正处于重组之中。亚洲所有国家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这三种生产要素都需要重新配置,以尽可能充分利用中国融入世界经济带来的增长潜力。简言之,亚洲必须围绕来自中国的新生产能力和资本积累对自身进行重构。此外,中国入世的意义还在于国内市场国际化,由于中国在实物经济产业制造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人工成本比较优势,所以,中国市场将是国际市场中最具有竞争性的组成部分。从产业制造的规模和能力看,有的经济学家甚至预测:继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美国制造”、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日本制造”之后,新世纪有可能出现一个“中国制造”的时代。

四、中国经济新发展模式的关键和难题

通过对中国经济新发展趋势与美日经验的比较,中国经济与亚洲经济的未来走势变得清晰起来。首先,中国在整体上必须保持贸易赤字,对此无需担心,正如无需担心美国凭借贸易赤字建设铁路一样。然而,吸引巨额国际资本流入是中国新发展模式的关键。“中国必须使外国投资者确信,投资中国将有利可图。换言之,中国必须说服发达工业国、尤其是日本向中国输出资本品和先进技术,而中国则只需报之以写有所有权的承诺,即股权凭证。”

事实上,这种变化正在开始。还在去年夏天,《日本经济新闻》对日本大公司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发现50%的被调查公司表示计划扩大海外生产。随着中国产品同日本产品之间的质量差距的缩小,越来越多的日本公司不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日本厂商相信,中国是最重要的成长市场,发展潜力无法估量。今年,东芝已关闭了日本国内的电视机生产线,将生产基地转移到中国。接着,美能达也宣布,公司正逐步停止国内的相机生产,转而从上海进口。同其它日本公司一样,松下电器的生产重心也正向中国转移。11月,索尼宣布,将在中国投资设厂生产最新型的Vaio系列电脑,目前这种电脑只有日本和美国的厂家才生产得出来。另外,富士通和日立公司也有类似的投资计划出台。就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从10月份开始,数家日本制造商纷纷公布了从其在中国设立的工厂进口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移动电话的计划。

日本经济学家相信,成长中的中国经济也将对21世纪的亚洲经济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按照经济学家早就得出的结论,如果高工资水平国家同低工资水平国家发生贸易关系,高工资一方不可能占到便宜。数据显示,中国从日本吸引走的投资导致日本国内制造业就业率下降了20%,日本开始出现了“制造业空洞”。

另外,在中国广大的内陆西部地区,外国投资者难以判断投资的价值。这意味着中国的不同地区将专门从事投资生产流程的不同阶段。沿海地区将专门生产其它国家需要但自身无法供应的产品和服务,向中国内陆投资就是这样的服务;内陆地区则专门为沿海地区生产产品。中、美、日三国贸易模式的演进中也存在着这种地区分工的复杂情况。美国对中国的贸易赤字高于对日本的赤字。目前,日中贸易第一次出现了赤字。从贸易关系上看,现在的中国之于日本正如40年前日本之于美国,中国正在成为日本关键的供应者,日本则正在成为中国关键的市场。另外,亚洲其它位于中国周边的国家将为中国的发展提供原材料,而这些资本品最终将用于中国内陆。这些周边国家将依赖“中国发动机”带动经济增长。这些国家不仅包括东南亚,还将包括资源丰富的俄罗斯远东地区以及中亚地区。

对于外国向中国提供的资本、高技术和产品,中国将以实物产品和股权进行支付。但这一新发展模式在操作中的困难在于,国际投资者将如何决定二者的构成比例,因而在这一模式中决定最优汇率成了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贬值的人民币将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但却会减少流入的外国资本。尽管中国控制国内投资的自将因此加大,但外国投资的附加利益将减少。而且,贬值的人民币未必会带来就业上的净收益,因为资本流入可能会创造出新的出口行业,从而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相反,人民币坚挺会降低中国的出口额,从而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但这将为外国投资的部门释放出劳动力,外国投资带来的附加性利益将不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