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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饮食业烟尘、油烟污染防治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城建、城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饮食业烟尘、油烟实施管理。
第四条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烟尘、油烟的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第五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灶,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户外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应逐步分期分批进店经营。禁止露天烧烤。
第六条 户内经营的饮食业经营者必须加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所排放的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禁止烟尘、油烟和异味的无组织排放。
第七条 民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做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用房。
专用烟囱排放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第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选址必须符合当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做到选址得当,布局合理。在楼房开设饮食业,操作间必须设在一层或不与楼上居民毗连的楼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三)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项目投入使用前,应申请环保部门对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九条 饮食业经营者应按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
第十条 排放烟尘、油烟的饮食业经营者,在向工商、公安、城建、卫生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排放烟尘、油烟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
(二)防治烟尘、油烟污染的设施未与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三)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四)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营业的;
(五)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限期治理或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
第十三条 经营露天烧烤的,由工商、城管等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四条 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饮食业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烟尘、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排放烟尘、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向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予以处理。
发生污染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
法院提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北辰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营造优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城镇绿化条例》、《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北辰森林公园是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具体范围以县政府公告为准。
第三条县住建部门是北辰森林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公园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工作。林业、国土、水利、交通、旅游、民政、环保、公安、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关镇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和县城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县林业等有关部门,科学界定公园范围,经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予以控制性保护。
第五条公园主管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公园建设规划和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发展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县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
第六条公园建设应当按照公园建设规划方案进行,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园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绿化用地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突出特色;
(三)配套设施完善,管网埋地铺设;
(四)具有生态、景观效应。
第八条在公园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必须符合公园建设规划,其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资等方式按公园规划建设要求参与公园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资源和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公园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内供游览、休息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不得在公园内新设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已有的与公园管理无关的单位和住户,应按照公园建设规划,逐步迁出。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规划内用地。因国家建设和其他如公园服务、道路交通、景观设施等需要占用公园用地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公园规划区内的树木。
(一)砍伐公园树木,必须报公园主管部门批准,并按“伐一补十”的原则,在原址或公园规划区内其它地方予以补栽。自然衰老须更新的树木,经批准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补栽;
(二)凡移植树木,必须报公园主管部门批准,按“移一补十”原则,在原址或公园规划区内其它地方予以补栽树木,并缴纳树木成活保证金;
(三)公园内需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公园主管部门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
(四)因抢险救灾需要修剪、砍伐树木,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时报告公园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坏公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树木上牵挂绳索、架设管线;
(三)攀折、刻划、损坏花草树木;
(四)在树下、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
(五)在草坪和花坛内放养牲畜、家禽、堆放废弃物;
(六)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化设施;
(七)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标语牌;
(八)其它损坏公园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市民和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和公园设施,遵守公园秩序和社会公德。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和安全;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花草树木和公园设施,进入草坪绿地;
(四)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五)伤害动物,擅自垂钓、捕猎;
(六)擅自用火、宿营;
(七)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七条公园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尽量减少人工痕迹,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
公园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公园主管部门按照公园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公园内新建的游乐设施,应当进行景观、环境、技术、安全评估,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在公园内进行下列活动,须经公园主管部门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置、张贴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
经批准举办大型游乐、文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各项安全及设施、景观、绿化等防护措施,维护公园环境和卫生。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禁止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禁止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辆在公园路上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单位的公园管理职责为:
(一)县住建局(规划办、公园管理处)
1、按照公园建设规划和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牵头组织实施公园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2、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做好公园林木、风景树木、绿地和绿化、亮化、美化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3、根据公园的建设规划要求,负责公园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前置审核、审批和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4、负责公园内市政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各类临时性建筑和临时性建设工程的管理;
5、负责公园内乱搭乱建和破坏绿化、亮化、美化及配套基础设施行为的查处;
6、配合林业部门做好公园内的封山育林、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完善公园的路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公园内除公墓外各类殡葬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8、组织开发、利用和保护公园内的风景资源,开展招商引资,促进公园的开发建设。
(二)县林业局
1、负责公园内370亩国有林森林、非核心区域森林的管护(含防火)和破坏森林植被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2、负责公园的封山育林、义务植树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三)县国土资源局
1、组织编制公园建设用地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公园国有土地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
2、负责公园内私人建房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管理;
3、会同公园主管部门查处未经批准私自在园区内采石、采土、采矿以及违规建房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四)县水利局
负责公园公共服务供水和堡子水库、红花沟滞洪库的防洪保安及维护管理。
(五)县交通局
1、根据公园建设规划,编制公园的主、次干道等道路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2、负责施工安全的行业管理,会同公园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随意侵占、损坏公园道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县旅游局
1、负责公园旅游线路的制定,旅游标识牌的设置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完善;
2、公园景点的保护和推介宣传。
(七)县民政局
负责公园内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八)县环保局
负责公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园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公园内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九)县工商局
负责公园内经营行为的证照办理及监督管理。
(十)县质监局
负责公园内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
(十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负责查处公园内的各类治安和违法案件、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园主管部门实施公园道路的交通管制。
(十二)城关镇人民政府
1、负责公园内农户、住户及村民组织与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
2、规范、监督公园内村民、住户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3、按照公园建设规划和管理要求,负责公园内村民、住户的迁出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城镇绿化条例》、《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须负赔偿责任;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园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公园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导致公园遭到破坏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是县环卫所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工资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三条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县公用事业局制订实施方案,县环卫管理所承担具体处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今后,随着县城区规模的扩大和城区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条件成熟时,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经营单位承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降低处理成本。
第四条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在县城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有偿服务性收费,由县环卫管理所收取。
第六条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残疾弱智人士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证件向县环卫管理所提出收费减免申请。
第七条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原已实施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卫生费划入县环卫管理所收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实行按月缴交,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足额征收。
㈠县城区范围内的店铺、大型商场、广场、酒店餐饮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单位等,于当月的25日前自行到县环卫管理所缴交垃圾处理费。
㈡为减轻居民负担,县城居民收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5元,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的办法,由云安县德源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并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在当月25日前,县城居民应在交纳水费的同时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㈢县城区暂住人口由出租屋业主代为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有关管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对欠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公用事业局责令限期缴交,逾期仍未缴交的,由县公用事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县环卫管理所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依法依规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第十二条县公用事业局要按照县城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县城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县环卫管理所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居民应当尊重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清洁工人的劳动,维护县城整洁,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损坏县城区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陕西省中小学保护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境内中小学的校园校产、教学环境、教学秩序和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组织、部队和公民都有保护中小学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保护工作的领导,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城建、环保、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校园校产保护
第五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林木和教学、生活、勤工俭学设施,以及校办的厂(场),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学校使用的场地和用于勤工俭学的山林、果园、农田、池塘、牧场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和批准使用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必须用于教学活动和勤工俭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非法转让。
第七条 学校停办、合并后,校园、校产应当继续用于教育事业。用于非教育事业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实施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或者其他建设必须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需要划拨场地或者另建校舍。
第九条 学校不得在校园内自建或者与外单位联建家属住宅。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校的校园、场地为本单位修建办公楼或者家属住宅。
中小学教职工的住房,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统筹解决。
第三章 教学环境教学秩序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堆置货物、停放车辆、碾打粮食、种植、放牧、取土、采石或者进行商贸活动。
禁止在校园恢复或者建造祠堂、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 在学校周围,不得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娱乐场所或者其他设施。
在校门附近,禁止修建公共厕所,设置垃圾台,摆放垃圾桶。
第十二条 禁止在校门附近开设农贸市场。
小商小贩不得进入校园叫卖,未经许可不得在校门附近摆摊设点。
教职工、家属和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兜售商品。
第十三条 除教学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禁止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责令学校停课、放假和抽调教师,进行非教学活动。
第四章 教师学生人身安全保护
第十五条 教师、学生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禁止以任何形式侮辱、殴打教师和学生;禁止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
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侮辱学生人格。
第十六条 禁止对女学生进行调戏、猥亵或者害。
第十七条 学校、办学单位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检查校舍,禁止安排师生在危险房屋、场地住宿或者进行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公益劳动、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参观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应当指定专人带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多所学校联合举行的大型集体活动,公安机关应当派人协肋维持秩序,保护学生的安全。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在通过学校门前的公路、街道旁设立标志,各种机动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慢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非法转让校舍、场地或者在校园内联建家属住宅以及外单位在校园内修建办公楼、家属住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学校限期收回;逾期不收回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回,用于教育事业,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校门附近随便摆摊设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产生污染、噪音的工厂等设施,或者在校门附近修建厕所、垃圾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学校周围建造的工厂或者其他设施,污染学校环境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并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停产治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校园校产的;
(二)在校园内进行迷信活动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进入校园的;
(四)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赌博、酗酒或者滋扰教学秩序的;
(五)侮辱、殴打教师、学生和对学生进行堵截、威逼、搜身的;
(六)调戏、猥亵、奸学生的。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
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学校或者教师、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申请负有保护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受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受侵害单位或者受害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和幼儿园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教育委员会进行解释。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 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 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 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自办的中学、小学停办、合办、搬迁,需要调整教育用地时,须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中学还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小学还须征得区、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 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水利、规划、城建、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分管区域内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四)对影响安全畅通的公路自然损坏和出现的险情,应及时设置标志,并督促养护单位修复和排除;
(五)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六)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管理;
(七)审理从路面、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设施的建筑事宜;
(八)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公路超限运输,负责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十)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十一)对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暂停行驶,就近停放,接受处理。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九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棚、摊点、维修场等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四)采矿、取土、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打场、晒粮、燃烧物品;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在大型公路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等妨碍桥梁安全畅通的行为。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不得任意取土、采石、伐木、烧窑、刷坡、爆破等妨碍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第十二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前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签订协议,并承担按原公路技术标准修复或商定按其规划标准改建公路的费用,方可施工。影响交通的,还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修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架设管线时,应当考虑公路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事前征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第十三条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在国、省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县、乡道上增设平交道口,由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路平交道口设计、修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设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道口建设方应承担费用。
原有平交道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侵占、损害公路的,由原道口建设方负责整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堵塞公路排水设施和改变其排水走向。需要改变公路排水设施及排水走向的,应当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和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擅自通行。
超限运输车辆,确需通知本市管辖国道、省道的,承运单位和个人应在车辆起运前向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市(地)的,应通过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向省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县、乡公路的,向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附有关资料、证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协助承运单位和个人选择运输路线,制定通过方案,与承运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后签发《超限运输车辆许可证》。承运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公路损失补偿费或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并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履带式车、铁轮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应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的,应经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采取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并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制造、修理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需在公路上试车,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试车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试车车辆应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在设有试车标志的公路路段试车。
第十八条严禁乱砍乱伐、损毁、随意剔剪公路行道树和损毁公路花草绿地;不得在公路行道树上悬挂广告牌、电源线及其他类似物品。
因建设需要零星砍伐公路行道树,在国、省道上的由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在县、乡道上的由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批量砍伐和更新砍伐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路管理权限批准。
第十九条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招牌、非交通安全宣传牌(架),对擅自设置的,应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公路界牌、测桩、标号志、护栏、护桩、护墙、雕塑以及养护、服务、通讯、监控等公路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和改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运输易遗漏抛撒物资的车辆,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污染公路。污染公路的应负责清除或承担清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共同通告。
第二十三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下同)外缘的控制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其间距: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规划、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公路沿线进行城市、村镇规划、建设和批准用地时,应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不得批准永久性工程设施和建筑用地。
第二十五条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至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违反《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在国道、省道边沟外五米内,县道、乡道边沟外三米内修建的建筑物,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修建的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应限期无偿拆除。
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内的建筑物,除按上款规定应当拆除的外,不得原地改建、扩建;确需改建、扩建的,必须易址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外。因公路扩建、改建需要拆除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设置集市贸易市场。
第二十七条对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各种申请,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归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赔偿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损坏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现行工程造价计算。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广大村民朋友们:
目前,某村征迁工作即将完成,待征迁工作完成后广大村民手中将持有大量资金,在此提醒广大村民朋友们要合理合法支配资金,不要参与非法集资、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广大村民朋友们的钱财不受损失,防止上当受骗,提示防范以下几点:
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
定义: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虚拟任务、虚拟货币、“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物联网”、“区块链”等当下热点概念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
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以下六种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
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以“养老”的旗号,表现为: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
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四、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国家规定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高利投资回报很可能伴随着非法集资行为。
如何防范金融诈骗
一、在防范金融诈骗方面应该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三不要”
1、不要轻信来路不明的电话号码的短信或者非正常渠道的电话银行服务;
2、不要轻信各类中奖、费用返还的短信内容,拒绝利益诱惑;
3、不要向任何人透露银行卡或网上银行用户名、密码,在任何情况下,银行及公安、司法等单位都不会向客户索要银行卡或网上银行密码。
(二)“三要”
1、要提高安全意识,比如在设置密码时避免选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测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不在公共场所使用网上银行等;
2、要登录正确的网站或通过银行的专用电话或到银行的营业网点进行查询咨询;
3、遇到诈骗,要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举报。
二、识别8类常见骗术
1、电话欠费诈骗:不法分子在互联网电话上安装任意显号软件,然后群拨电话,显示国家公安、电信机关的电话号码,冒充电信公司、公安机关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洗钱犯罪,以没收受害人银行存款进行威胁恐吓,欺骗受害人将自己的银行账户资金转到“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2、引诱汇款诈骗:不法分子以群发短信方式,将“请把钱存到Xx银行,
XX账号,xx先生”等短信内容大量发出。如果碰巧事主正打算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可能未经仔细核实,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还有的事主因拖欠别人钱款,收到此类诈骗信息时,自认为是催款的,没有落实真实姓名,便把钱汇入该银行账号。
3、刷卡消费诈骗: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XX商店)刷卡消费XXX元,如用户有疑问,可致电XXXX号码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
4、虚假中奖诈骗,方式主要分三种:
(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
(2)通过手机发送中奖短信;
(3)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短信。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转账手续费”、
“公证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5、汇钱救急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聊、电话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后,首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再利用受害人手机关机这段时间,以医生或警察名义给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生病或遭遇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谎称遭到绑架,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以实施诈骗。
6、ATM机告示诈骗: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7、低息贷款诈骗:
“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XX经理”
,此类诈骗短信,是骗子利用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的心理,以低息贷款诱人上钩,然后以预付利息名义骗钱。
8、骗取话费诈骗:不法分子通过拨打“一声响”电话,诱使您回电,“赚”取高额话费。或以短信形式发送“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收听。”一旦间电话听歌,就可能会造成高额话费或定制某项短信服务,造成手机用户的财产损失。
三、使用防骗高招
(一)注意各类电话、短信来源:接到可疑电话和短信时不要轻易相信,一定要保持镇静并仔细核实情况,千万不要抱有侥幸、怕麻烦和自以为是的心理。
遇到可疑情况要多与亲戚、朋友商议,并及时拨打公安机关、金融等部门的多部正规常用电话进行多方查证核实。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相信他人提供的电话。
(二)加强保密意识,防止个人金融信息及家庭信息外泄:犯罪分子之所以诈骗得逞,往往是从网上或其他途径掌握了被害人的有关信息后,再利用被害人的信息做文章,让被害人轻信,从而落入犯罪分子布好的圈套。
因此,公民必须要养成保密意识,不要轻易将个人资料、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侦查办案中都不会通
过电话进行案情询间,更不会询问群众家中存款情况,以及要求转账等。
(三)掌握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切记勿轻信上当而汇款、转账:电信诈骗分子以骗取人们资金、财物为目的,我们应切记勿轻易汇款、转账。
他们编的谎言是存在漏洞的,只要细心甄别,他们的把戏是可以看穿的。
防盗宣传小知识
一、防入室盗窃
1、社区是我家,防范靠大家。邻里之间团结和睦,互相照应,当遇到陌生人在住所附近徘徊时或进入房内行窃时,邻居发现后应立即报警处理。
2、门窗最要紧,选好铁将军。门窗加固对预防盗窃很重要,安装防盗门一定要选择质量好、安全系数高、信誉好的产品,避免“防盗门窗”不防盗的现象发生。
3、出门入睡前,不要忘记检查。家居的各个门、窗、排气口、空调口要经常检查,损坏要及时更换。不要把家门钥匙交给不懂事的小孩;钱物、钥匙、衣物要远离窗户。
4、有钱存银行,密码记心上。家里不要存放大量的现金、存单,存折上的账号、密码不要写在一起,要记在心上或其他秘密本子上,不要同身份证、户口簿等放在一起。
5、学摆迷魂阵,巧施空城计。晚上全家短时间外出,最好亮上一盏灯,或打开电视机,长时间全家外出时,要在阳台上晾晒一些衣服,把电话线拔掉,门铃的电池卸下,使不法分子难以判断出家中是否有人,因而不敢贸然下手。
6、及时清理插在门缝、门把手上的各类广告、传单。如果清理不及时,往往会被犯罪分子认为家中久无人住而放心大胆地入室行窃。
7、警惕顺手牵羊。对提供上门服务的人员,要注意保管家中财物、提防不法分子混在其中、顺手牵羊。
8、警惕“敲错门”。盗贼常常以敲门、按门铃、打电话试图探听家中情况,或形迹可疑按门铃的陌生人,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强防范。
9、对上门维修、送货、送礼的人,要查明其确切身份。要教育小孩不要轻易给陌生人开门。
10、如发现家中被窃,不要急于进屋清点财物,应保护好现场并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防砸车盗窃
1、莫把车辆当做保险箱。车辆千万不能存放现金、首饰等其他贵重物品。
2、小心驶得万年船。离开车辆时要锁好门窗,切记不要将车钥匙遗忘在车上。
3、细节决定安全.车辆内尽量不要放置衣物、包类等物品,容易引起盗贼的注意,进行砸车盗窃。
4、车辆停泊是关键。切勿将车辆停放在黑暗、无人监管或路边无监控区域,否则极易受到盗窃光顾。
三、防室外盗窃
1、不要将过多的现金外露,携带背包、挎包的要放在身前能看到的位置。
2、室外歇息或就餐时,不要随意把背包、提包、手机、电脑等物品放在椅子或地上,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到银行取款时,要注意保护好密码,注意自动取款机的使用情况,出现异常要及时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
知法守法
远离赌博
一、什么是赌博?赌博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赌博罪主观上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以娱乐为主带有赌博性的行为不构成赌博罪。赌博行为情节不够严重的,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赌博罪的,可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下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三)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二、赌博有什么危害?
第一、坏党风。
赌博损害党的威信,贻误党的事业,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容易引发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各种腐败和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失民心。
赌博败坏党的形象,赌民不思创业,参赌党员、干部不谋发展,失去先进性,群众会对党失去信心,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前途命运。
第三、伤性命。
赢钱的人乘兴而往,不分昼夜;输钱的人拼命再来,不顾饥寒;不断消耗,疲惫精神。长此以往,控制不住而呈病态赌博,必定会损害健康,甚至自杀、杀人。有的老人赌博时受到刺激,当场死在蜡桌上。
第四、生贪欲。
赌博助长不劳而获的习气,久而久之会使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第五、离骨肉。
赌博忘记了勤奋工作;忘记了父母妻子互相疼爱,失去了天伦之乐,变成了苦海;只顾自己的豪爽,不顾家人的怨气,至使骨肉分离,妻离子散。
第六、生。
赌博经常是通宵达旦,盗贼每每乘机偷盗;煤气忘关,常常因此而发生了火灾、毒死人。甚至歹徒乘机而使计,坏蛋窥伺以为奸。有的因赌博反目成仇,使用暴力。有的造成企业破产。有的因缺赌资而参与偷抢等犯罪活动被锒铛入狱。
第七、坏心术。
一旦赌博,心中千方百计地在想要赢对方的钱财,虽然是至亲至朋对局赌博,也必定暗下戈矛,如同仇敌,只顾自己赢钱,哪管他人破产。
第八、丧品行。
在赌场之中,只是问钱少钱多,易产生好逸恶劳、尔虞我诈、投机侥幸等不良的心理品质。
第九、失家教。
赌博最易诱发父子赌,哥弟赌,亲戚赌,没有长幼、尊卑的之分,彼此任意嘲笑,随便称呼。
第十、费资财。
开始时,气势豪壮,挥金如土,面不改色;到后来输多了因而情急,就把家庭财产甚至集体财产、国家财产做为赌注。
第十一、耗时间。
大量浪费时间,有的通宵达旦,以至于严重影响学习、工作、生活,玩物丧志。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抓好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知法、守法、用法,是广大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努力实践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因此,对小学生进行普法教育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持之以恒,坚持校内外结合,坚持课内外结合,努力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
二、主要内容和做法:
1、教育内容:
《宪法》、《国旗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环境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卫生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本校自编的《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常规教育管理要求》。
2、师资力量:
学校所有教师为普法工作基本师资。学校主任、班主任都要成为学校“法律明白人”。×××老师为我校兼职安全教育员,负责全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再聘请荫子派出所的×××同志为治安副校长,负责对全校的法制教育进行指导;选送骨干教师参与法律培训;举办班主任法律学习班,使他们具有初级法律知识,逐步养成依法管理班级习惯,能解答一些简单法理。从而形成校级——班级——外聘三级师资力量。
3、教育时段:
⑴每学期,邀请治安副校长作一次社会及学校周边治安情况报告,教给学生自我保护的应对策略。
⑵每年的四月份和十一月份,邀请综治副校长分别与教师、学生进行一次有关法律法规的互动式对话。
⑶周一升旗仪式,结合上级要求或学校实际,安排有关校领导讲话。每学期不少于五次。
⑷每学期教导处要安排两个课时,由任课老师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
⑸晚点和少先队活动课,班主任结合学校相关要求,对本班学生进行简单的法规教育。
⑹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班队活动课,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4、教育阵地:
(1)互联网。根据法制教育需要,在教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上网学习。
(2)红领巾广播站。每星期二、四下午1:30~2:00由各班选派的小播音员轮流播出,内容由各班小记者采编,并经由学校德育负责人审核。
(3)学校宣传栏。由校宣传组负责,定期张贴法律法规资料,学校相关活动照片等。
(4)班级板(墙)报。由班级宣传委员和学习委员负责,配合上级、学校要求,在“法制”专栏上登载相关的活动要求、案例、警言等。
5、教育形式:
⑴教育者先受教育。教师普法教育尤为重要,要通过学习、培训、测试,使教师学法守法,并能依法施教,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
⑵开展少先队主题教育活动。坚持开展争戴雏鹰奖章活动,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争戴环保章、小回收章、清洁章、消防章、法律知识章等,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活动形式中受到法律熏陶。
⑶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如: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小雏鹰活动”;配合消防部门,开展“11·9”少年消防警校活动;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开展“3·15”消费者维权行动日活动等。
⑷家长会。利用每学期各年级分别召开家长会之机,邀请法制教育工作者做专题报告,向家长发送宣传教育材料,并建立家校联系制度。以动态管理形式监控学生的校外活动。
三、态度与决心: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将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做好少年儿童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合理安排,长年坚持,定期研究和落实,不断探索新思路,拿出新措施,使法制教育工作连年上台阶。
××完小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005.3
附:
××完小
校园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荫子派出所副所长)
××(校长兼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政教处主任)
×××(教导主任)
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巩固殡葬效果,革除丧葬陋习,创建良好的丧葬环境,促进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工作目标
有一台专用火化车,全市各乡(镇、街)要在年内完成“三有”殡葬管理上达到三无”三有”指有一处骨灰寄存堂。有一个丧葬用品商店;三无”指无土葬,无坟头,无封建迷信丧事活动。
(二)工作任务
1清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对违反殡葬法律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对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坚决予以平毁。对干扰和阻挠平坟和起尸火化工作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市殡葬管理方法》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置。
2提高火化率。进一步做好尸体火化工作,力争使我市火化率保持在98%以上,平均火化率居全省前列。为确保火化率稳步提高,对偏远乡镇的尸体运输车主和丧家提供优惠政策,确保我市尸体火化不流失。各乡镇同时要加强公墓市场化经营,大力提倡公墓安葬骨灰。
3完善殡葬服务设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殡葬管理方法》适应新形势下殡葬管理的客观要求。加大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原市第一殡仪馆现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成立市殡葬服务中心。建成后的殡葬服务中心将具备以下服务功能:遗体告别、遗体火化、遗物焚烧、尸体承运、尸体寄存、尸体冷藏、制造和销售各种丧葬用品、骨灰寄存、多样化骨灰安葬、祭祀,以及为丧家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等。同时,各乡镇(环城乡除外)也要大力加强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年内要努力做到三有”即:有一处骨灰寄存堂,有一台专用火化运尸车,有一个丧葬用品商店。
4全面清理和整顿殡葬用品市场。为了净化市容环境。根据《市殡葬管理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全市丧葬用品市场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规范丧葬用品市场,取缔全市所有非法制造和销售丧葬用品的经营网点。市区内有营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经民政部门重新审核,工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营业。同时逐步建立以市第一殡仪馆为中心的规范的丧葬用品市场,从而使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5取消医院太平间。太平间作为医院的附属设施。满足群众丧事活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化,市民精神文明建设的提高,市区内各医院继续设立太平间已与城市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因此,根据《市殡葬管理方法》和市卫生局、市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前做好取消医院太平间工作的通知》卫发[]8号)文件精神,今年9月末前取消市区内各医院的太平间或停尸房,市第一殡仪馆具体衔接尸体运输、尸体寄存和尸体冷藏等业务。第一殡仪馆将在市医院和中医院设立业务处,设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全天候为丧家和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6清理整顿运尸车。《市殡葬管理方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存放、承运遗体等殡仪服务活动,殡仪服务单位暂时无承运能力的乡(镇)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运。根据上述规定,市民政局和交警大队将利用1个月的时间,对全市运尸车辆进行清理和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尸车坚决予以取缔。乡(镇)民政部门具备尸体承运能力的坚决取缔个人运尸车;乡(镇)无承运能力的必需经民政部门审批,交警大队核发专用牌照后,个人方可运营。
三、工作措施
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文体、广电、农林、环保等部门配合,市殡葬清理整顿工作要采取民政牵头。协同作战的方式进行,各乡(镇、街)本次清理整顿工作的主体,要积极运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深化殡葬改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市里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政府办、民政、公安、工商、国土资源、建设、文体、广电、农林、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乡(镇、街)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议程,常抓不懈,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自上而下的责任目标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
2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使人们充分认识到加强殡葬管理,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的重要性。
3明确职责。为了搞好这次殡葬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负责宣传、贯彻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骨灰寄存堂和公墓等殡仪服务单位;积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治理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问题;规范殡仪活动场所的殡仪活动;检查丧葬用品的制造和销售场所;审批丧葬用品业主的制造和销售资格;审批运尸车业主的营运资格。农林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林地维护与管理,严厉查处毁林造坟等违法行为。建设部门负责整顿和取缔占道经营丧葬用品的营业网点。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维护土地资源,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草原、荒山、荒坡等造坟现象。公安部门对在丧事活动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平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进行查处,并维护殡葬执法人员的人身平安。交警部门负责检查和清理运尸车,负责核发营运专用牌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非法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以及经营、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进行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环保检测和监督。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活动,对违反殡葬法规的事件进行曝光,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各相关部门要肩负起在殡葬改革中的职责,形成殡葬管理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促进殡葬管理工作的社会化。
4协调配合。为了确保这次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完全清除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等治丧陋俗,达到净化治丧环境的目的使我市殡葬工作越上一个新台阶。
5建立制约机制。为了使这项工作常抓不懈。聘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为殡葬工作监督员,督促和检查殡葬工作,同时设立殡葬改革工作举报电话,并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处置建筑渣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我市建筑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筑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各级规划、公安、建工、交通、市政、房管、国土、公用、电信、园林、环保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产生建筑渣土的单位扣个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建筑渣土污染治理和处置的责任;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可委托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有偿处置。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建筑渣土管理工作的领导,对立建筑渣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渣土(如建筑施工、拆迁、铺设、修缮、装修等)的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十五日内,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拆迁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资料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申报工程规模、产生建筑渣土的数量、种类和建筑渣土处置计划,办理《建筑渣土处置许可证》。
建设单位须交纳建筑渣土污染治理费,施工单位须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和交纳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八条 凡需要建筑渣土回填的,应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中报所需渣土的数量、种类、回填地点、时间,由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统一安排调剂。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张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口》。对施工现场出入口的环境卫主落实专人清扫保洁。矿产生的建筑渣土应及时收集、清运。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确需将建筑渣土暂存于施工现场的,应在场内集中准放;从事道路施工或管线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实行必要的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轮沾带泥土污染道路。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十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渣土处置干净,报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退还其市容环境卫生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个人装修或维修房屋等产生的建筑渣土,经区、街道办事处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将建筑渣土堆放到指定的临时堆放点,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不准将建筑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桶(台、池)内和绿化带,河道,街巷(空地)等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渣土。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时间,对建筑渣土实行封闭式堆放。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包括施工单位自备车辆)。必须到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注册,按一车一证申办《建筑渣土准运证》。《建筑渣土准运证》不准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渣土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承运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二)应装载适量、密闭运输,保持车容整洁,严禁撒漏污染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三)随车携带《建筑渣土准运证》,接受监督检查;
(四)建筑渣土必须运入指定的受纳场倾倒,进场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要求倾卸渣土,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五)禁止在城区内擅自倾倒建筑渣土。
第十五条 建筑渣土管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下达。所收经费用于建筑渣土管理工作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
第三章 受纳场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有计划地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
单位具备条件的,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设置和建设建筑渣土受纳场,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统一管理、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受纳场受纳建筑渣士。
第十七条 建筑渣土需运入受纳场处置的,受纳场应予受纳。自行安排受纳场的,应向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提交受纳场的土地使用证书或租用协议,以及受纳场权属部门同意受纳的证明。
第十八条 建筑渣土受纳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纳场四周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栏;应配备防尘、灭蝇、防污水外溢等设施,严禁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二)不得受纳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渣土;
(三)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废弃物;
(四)应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受纳场拾拣废旧物品。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处置建筑渣土的,除责令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外,并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限期内不补办审批手续的可强制其暂停处置建筑渣土;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责令清除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干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除承担建筑渣土处置费用外,并按每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限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贵令其暂停施工;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未经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登记核准、擅自运输建筑渣土的,除责令立即停运、限期补办登记审批手续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外,按每车五十无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可并暂扣、吊销其《建筑渣土准运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的,除责令立即清除污染外,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限期封闭受纳场、停止受纳建筑渣土、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清除污染外,并可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直至责令其封闭受纳场;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污染损害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末清除的,市建筑渣土管理机构可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额为五十元以下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出示证件、开具处罚票据当场执行;罚款超过五十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发出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应按指定的地点和期限缴纳罚款。罚款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按规定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对拒绝、阻碍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建筑渣土是指因进行各种建设、铺设、拆迁、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土、废渣及其它废弃物(工业、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易燃易爆废弃物除外);
(二)建筑渣土处置是指对建筑渣土的收集、堆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等各个环节;
(三)建筑渣土受纳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设置的建筑渣土堆放、处置场地。
第二十七条 建筑渣土的处置量,以吨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吨的以一吨计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罚款金额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