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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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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

第1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安全监理;技术措施;施工方案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安全监理的主要特点

(1)责任体系:安全监理责任是由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的: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上,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每个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安全监理内容:一个重点和二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二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监督实施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方法、手段

“审”―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首先是符合性审查,即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其次是程序性审查,即施工方案必须先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对危险性较工程,达到一定规模必须先经过专家论证,方案最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总监理工程师只是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查”― 在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自查抽查。

“停”―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安全监理工作

2.1制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规划和措施

在项目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应包括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内容。

(1)按照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案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目标、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 对中型及以上项目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等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2.2审查施工单位施工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一般工程施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审查的基本原则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合理性及安全稳定性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实际需要;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2)危险性较大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七类分部分项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施工企业需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6类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5人以上专家的论证,因此应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点。

1)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部分项工程

(a)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直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末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b)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c)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d)起重吊装工程

(e)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式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f)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g)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0类)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2) 应经过专家论证的施工组织设计

(a)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末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b)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c)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lO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d)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e)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f)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阶段的主工作

(1)审查证书 ― 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以及专职安全员配置到位数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制度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

(3)审查方案 ― 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文件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4)审核费用 ― 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5)审查设施 ― 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工架设设施工、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工架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项目总监在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

(6)审查危险源 ― 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定期巡视检查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和监管情况;

(7)检查标志 ― 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符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照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检查其使用情况;

(8)监督施工 ― 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采用监理手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9)督促自查 ― 施工单位进行自查工作,并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2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全面;检查督促到位; 报告;安全资料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管理纳入了监理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所以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理职责。如何搞好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本文依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浅显地分析认为应做好如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1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1.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监理例会,沟通交流各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各项目的安全监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1.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并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每位监理人员透彻的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包括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有安全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建立监理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是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二是土方开挖工程,三是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四是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五是脚手架工程,六是拆除、爆破工程,七是其它包括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审查全面

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审查工作:

3.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的附件一规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文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的审核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业工程实行分包,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的附件二规定)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专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或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3.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否存在被依法暂停、吊销、过期现象。

3.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一级或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压力容器、制冷、爆破、采掘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内容,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安全防护措施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检查督促到位

在施工实施阶段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4.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

4.3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4.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5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4.6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施工单位自查应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给予评价。

5.正确行使工程暂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在施工阶段,监理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建立监理安全资料档案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过程的全部安全管理的技术文件、审核或审查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会议记录、工程暂停工令、报告记录、备忘录,分门别类立卷归档备查。

第3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字:施工现场,安全监理,问题,对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并形成了一个有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基本建设规模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以及地下结构形式越来越多。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工艺设计、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自动化施工程度日渐提高,而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受到极大的冲击,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尤其是触目惊心的安全事故现状,告诫人们,仅靠政府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依法干预以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是不够的,还必须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管理的某些活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属于社会属性的安全监理便应运而生了。

安全监理是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还是促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有效方法。实践说明,通过多数施工企业内部实施了各种强化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有效的实施了安全监理。使安全生产逐步走向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消除了事故隐患,制止了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建设工程安全顺利地实施,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有利的。

安全监理工程师行使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的安全监理职权,在目前条件不具备时,尚不能订立安全监理合同。安全监理工程师通过各种控制措施,实施审查、检查和监控,降低安全风险,确保工程安全。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以及收集整理安全监理资料。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文件,包括编制安全监理规划、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以及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而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细则时又必须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求。在中型项目以上工程必须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下属有土建工程、水电工程等安全监理工程师;小型项目就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要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手续,签订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承诺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

安全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发现不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以及在施工中存在较大的施工风险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是否建立了安全岗位责任制。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现场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施工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测、检验、验收、备案手续。

安全监理工程师还要检查施工现场的实体安全施工前提条件。

以上所述,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审查和检查验收结果,均应反映在“安全监理台帐”之中。

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㈠、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已通过审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㈢、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未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㈣、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同时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㈤、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

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即:一是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二是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三是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四是事故处理后没有整改和预防措施不放过)进行处理。

㈦、参与安全检查评价工作,掌握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和汇总表总得分计算,懂得现行安全等级的确定。如果现行安全等级评价考虑安全管理资料的符合性就更加完善了。

三、安全监理资料

安全监理资料包括: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和审查或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安全措施的管理资料。

㈠、安全监理内部管理资料

1、安全监理规划;2、分项或分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3、专项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4、监理日志;5、监理月报;6、安全监理台帐;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日检表;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㈡、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1、现场安全报;6、安全监理台帐;7、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日检表;8、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监理通知单。

㈡、审查或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资料

1、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

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表。

(4)、安全文明防护资料

⑴、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以及安全生产措施备案表;

⑵、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⑶、分项或分部工程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

⑷、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记录;

⑸、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⑹、特殊工种名册及复印件;

⑺、入场安全教育记录;

⑻、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⑼、临时用电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⑽、施工机械安全检查验收记录;

⑾、保卫、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⑿、料具安全检查记录;

⒀、现场环境保护检查记录;

⒁、环境卫生检查记录;

⒂、安全检查评分表、汇总表。

四、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几点体会

㈠、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多学、多走、多说,多学就是多学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结合施工现场,分析施工单位做法有没有安全隐患,如果有应该如何解决;多走就是经常留意施工安全问题,走遍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作点,从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安全要求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多说就是安全生产预控措施要说,紧张繁忙地操作时要说,说安全问题时要把问题调查清楚后才说,说规范话、做规范事。一句话:安全监理工程师平时多查、多记、多干,遇到安全事故时才不淌虚汗。

㈡、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做到开安全生产会议时要记录并写会议纪要,现场检查时要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参加,要带样表一项一项检查记录。重要的安全问题与处理要记在安全监理台帐上。

㈢、安全监理人员要用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条文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正确公证判断安全问题。因安全问题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依据合同文件或通过检测、试验等手段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以理服人,切忌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第4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督管理;安全

Abstract: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process, safety and civilized management field is one of the core links of the main. According to the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construction safety" (2003 November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units Supervision Engineer shall carry out supervision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ndatory construction standards set by the state, and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assum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afety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本文从三个方面,即在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事前控制)、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事中控制)、及在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应对措施(事后控制)较为全面的讨论了现场监理机构对于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有关安全及文明监督及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 在开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

现场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定,针对工程建设的规模及特点编制包括安全及文明管理内容在内的监理实施规划,并明确现场安全及文明的监理范围、内容及工作程序和措施,以及监理人员的配备计划和监理职责等。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实施规划、设计文件、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件及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等,编制具有针对性的现场安全及文明监理实施细则。其中,在现场安全及文明监理实施细则中应当明确现场安全及文明的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具体审查方案等内容。

根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有关施工合同及协议等,现场监理机构应建立起现场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经济处罚及奖励制度。

对于现场参建的各个施工单位,现场监理机构的有关监理人员应严格审查其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向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申报的《工程开工报审表》;

(2)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3)严格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资格,并核对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

(4)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种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是否合法有效;

(5)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6)审查施工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并督促其检查各分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7)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总平面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中临时设施(包括办公室、食堂、宿舍区、厕所及垃圾堆放区等)、各类建材堆场及加工区、临时道路、现场排水及防火措施、现场围挡及封闭管理、进出车辆冲洗台的设置及五牌二图(包括工程概况牌、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及文明施工牌、施工平面图及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图)的悬挂和有关安全及文明宣传栏及标语的设置等;

(8)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冬季、夏季及雨季等季节性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9)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安全防护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建设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的内容必须包括工程概况、负荷统计、负荷计算、变压器容量选择(如果需要)、馈电电缆选择、配电箱选择及布置、现场配电平面布置图、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0)审查施工单位申报的现场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如果工程建设涉及基坑支护及降水、土方开挖及边坡防护、模板及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及爆破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职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 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

目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发生在工程建设这一阶段,因此做好这一阶段的有关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工作,应是现场监理机构的核心工作内容。

现场监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实施规划和安全及文明监理实施细则等,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及特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和稳妥的开展日常安全及文明巡查、周度及月度安全及文明巡查,以及开工及复工的安全及文明巡查等,安全巡查的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尤其是检查“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及安全网)”的正确使用,“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及通道口)”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及“五临边(基坑及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及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周边、楼层卸料平台的周边、建筑框架的周边及井架和施工电梯通道的侧边等)” 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以及现场临时用电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对塔吊的安装及拆卸、脚手架的安装及拆卸、工程设备及构件的起重吊装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等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现场监理机构应检查现场的各种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及临时安全通道搭设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不定期的抽查施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核查现场起重机械、整体式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手续情况等,其中对于现场起重机械应审核尤为重要。

现场监理机构对于现场检查后发现的有关安全隐患,应及时口头通知及下发书面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至相关责任施工单位,要求其必须限期整改,并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现场安全及文明管理的经济处罚及奖励制度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并对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对于现场安全情况严重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至相关责任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并通报给建设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若有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等进行详实的汇报,同时应妥善做好有关书面等形式的记录。有关安全及文明的检查、整改、复查及报告等应详尽的记载在当日的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等文档资料中。

当建设工程竣工后,现场监理机构应将有关的安全及文明生产技术文件、有关验收记录、监理实施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及归档。

三. 在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的应对措施

当工程建设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监理机构应立即要求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迅速启动事先编制,并经监理机构审核通过后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人妥善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同时,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至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进行详实的汇报。有关安全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和汇报的内容,必须要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在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等来现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取证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其工作。当有关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相关安全事故责任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等受到处理后,现场监理机构应及时召开本次安全事故总结专题会议,并就本次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处理进行认真的分析及总结,并要求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必须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安全事故。当相关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的复工申请后,现场监理机构应进行全面的现场安全大检查,当现场所有的安全隐患已消除,现场监理机构应及时通报至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并就本次安全事故的整改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在经过上级有关安全主管部门复查通过或取得书面同意复工的意见后,现场监理机构应及时签署同意复工的书面意见,方能恢复正常的工程建设。

四. 结束语

现场监理机构有关人员应在充分熟悉国家及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类相关的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等的基础上,并结合工程建设的规模及特点,重点做好事前控制及事后控制的有关现场安全及文明监督和管理工作,以真正的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并对于现场发生的有关安全事故妥善的采取合理、合法的应对措施,从而确保工程建设能顺利地进行,以充分的满足建设单位的投资建设目标。

参考文献

[1]关山虹;;工程建设中现场签证的有效管理[J];福建建筑;2011年07期

第5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主题词:施工安全监理现状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国家各种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的出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及工程监理制的推行,工程建设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与之不相适应的是,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却未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恶性安全事故频发。虽然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内因是施工单位,但我国现阶段的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总结加以改进。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工程安全生产实体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活动。日常主要监督内容如下:

(一)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审查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四)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五)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保养,达不到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停使用指令,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

(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抽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事故调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由上可见,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行为涵盖了施工企业安全资质审查、安全保证体系核查、施工现场安全实体检查、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各个环节,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部门法规的出台,又为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基础。在安全管理过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行为比业主的管理更专业系统,比安全监察机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程序行政管理更细化更注重过程管理。因而,规范、全面、认真地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必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目前安全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理市场不规范,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揽到监理任务,一些监理单位之间采取不当手段相互压价,恶意竞争,而很多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不是优先考察监理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最低的监理收费标准作为选择的首要标准,从而使监理企业承揽工程项目收取的监理费,远远低于本来就较低的国家取费标准,导致这些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只能压缩投入,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专业不配套,不能正常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监理作用发挥不到位

在日常监理工作中,一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不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对涉及施工安全的控制资料审核不到位,只把安全监理视为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的一个分项,不愿投入过多精力抓安全。部分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欠缺,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该进行检查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听之任之,不能有效发挥安全监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械安拆方案,施工单位安全检查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等的审查工作,往往只重表面,不重内容,流于形式。而监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后,监理人员往往只是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了事,停工的权利也成为虚有,起不到实际作用。

(三)监理队伍人员配备不足素质参差不齐,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大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重视不够,针对工程项目未设置专门安全监理机构,安全监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变动频繁。一个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几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现场不配备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身兼数职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同时,高水平的专业安全监理人员比较紧缺,相当一部分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人员有的是从其他部门转行半路出家,有的是退休兼职,有的是非专业人才通过“短、平、快”培训上岗,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系统的安全监管理论,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安全监理人员对安全检查标准不熟悉,看不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安全监理工作的需要,很容易因监管不到位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四)安全监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大,职责难以发挥

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责任主体,本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和协调各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理单位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执责,常常弄得身不由已,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行政部门,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对安全监理工作横加干涉,制造不必要的障碍,造成施工工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内容缺失,执行落实有限

规范安全监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都较为原则和粗略,实际操作性不强。现行规范安全监理行为的规范标准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对于安全监理工作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要求和规定,没有具体细化的制度和细则作支撑。另外,从出台的时间看,也都沿用了较长时间,难以适应当前的安全监理实际。而对于国家新近出台的一些安全管理方面部门法规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都涉及到施工安全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企业理解认识程度不高,贯彻执行力度明显不够。

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的措施

(一)强化安全监理理念,提高全员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要积极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在作好“三控二管一协调”的同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把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工作。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必须在自觉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安全业务知识培训,项目监理部应与下属监理人员签订内部安全监理责任书,将安全监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充分发挥每个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意识、牢记职责,树立“安全第一,防预为主”的思想,正确理解安全与“三控制”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把安全工作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二)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各级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主体的安全监理管理体系,配备足够数量的持证安全监理人员,建立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各级人员“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具体安全监理职责,将安全监理工作分解到各个岗位。将安全责任明确到位,落实执行到位,定期考核到位,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对总监理工程师和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的业绩考核,建立安全监理奖罚机制,使安全监理工作走向正规化和制度化。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专业教育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使其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内容。增强安全监理的监管能力,提高发现安全隐患,解决安全问题的水平。做好危险源的分析和辩识,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未经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没有规距不成方圆。监理单位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同时应完善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监理人员安全学习培训制度,审查核验制度,检查验收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安全专题会议制度,安全监理台帐管理制度及安全资料归档制度。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监理企业在对其各项目监理部的管理方面,要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要做到全覆盖定期例行检查,定期对各监理部的工作进行评比,以公司文件向各监理部和建设单位通报。

(五)针对工程安全特点,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制总的项目监理规划的时候,要把安全监理专项方案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监理细则,细则要内容齐全,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同时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审核”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从源头上对施工单位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预控把关。

(六)事前预控重点监管、多举措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监管方面要作好主动控制、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对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不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逐项加以整改落实。要把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监理的关键点重点监管。对所监项目建立监理台帐,对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部位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既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应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七)发挥监理协调作用,建立安全长效机制

现场安全监理是一项动态管理工作,应注意建立长效机制。监理单位应主动密切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定期召开安全监督会议,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旁站、巡视记录,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明确下达,严格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整改、落实、复查、验收工作,确保施工安全。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让相关各方主体了解自己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形成各方重视安全、齐抓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

安全生产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安全监理单位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目前监理市场和监理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但只要监理单位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处理好“三控”和安全管理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人员职责,强化动态监管,认真发挥监理能动性,必将对整体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起到积极有效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第6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摆正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抓好安全作为促进发展的首要前提,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全力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为促进全面振兴,营造良好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部署和《大排查的通知》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打非治违”为重点,在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基础上,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采、掘、机、运、通等主要系统和关键环节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活动,排查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实现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查范围

煤业有限公司和县煤业有限公司2处矿井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大排查的通知》中所要求排查内容。

煤矿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办矿、管矿。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对下属煤矿的管理责任。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制定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5.各产煤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实际需要;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盘)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且不切断其他采掘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是否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掘进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说明书,说明工作面瓦斯地质特征等情况,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有无空检、漏检、假检,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钻孔的施工是否按规定采取防止瓦斯超限和喷孔顶钻伤人等措施或使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施工时受威胁的掘进工作面以及回风流中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6.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是否进行记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8.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9.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10.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2.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电雷管在发放前是否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

13.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二)井工煤矿221条自检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中所列内容。(见附件)

(三)结合交叉互检、暗查暗访、标准化管理体系检查验收等工作及我市实际情况重点查处矿井总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超层越界、超定员、超能力组织生产情况;井下电气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失爆现象;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密闭、隐瞒作业地点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排查时限及步骤

(一)企业自查。

煤矿企业及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及井工煤矿221条检查表(煤安监监察〔2017〕6号)所列内容,于2020年底前完成自查自改工作,并从2021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改。

(二)煤矿监管部门排查。

1.2021年春节前,县局将组织煤矿监管人员对2处煤矿企业进行排查;

2.2021年春节后,对辖区煤矿企业进行全面开展排查工作。对辖区2处通风排水,停产停工煤矿企业,落实盯守或巡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要坚持严、细、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地、深入煤矿生产一线,从严从实开展排查检查,防止执法检查流于形式。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最严明的纪律和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确保大排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实施方案。同时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改工作,将排查出的突出问题纳入“两个清单”动态更新,定期报送,抓好整改落实。

(三)采取分类处置的监管措施,对技改矿井、停产矿井要落实包保、盯守、巡查责任。

(四)煤矿企业要强化重大灾害风险管控,落实隐患排查和灾害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一规程三细则”规定排大灾害风险,严格执行各项灾害等级鉴定相关规定,强化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实行工程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第7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关键词] 电力建设 重大危险源 辨识 防治

0.引言

为了减少和防止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基于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并同工程施工安全活动相结合,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以及实施防治工作,不仅是构建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预警机制,以及实施电力建设施工应急救援的主要内容,而且是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法》的贯彻落实。

1.相关术语的解释

为了方便在文中进行阐述与讨论,现同工程施工实际相结合,提出如下相关术语的表达。①施工安全事故。易言之,在建筑施工过程,会出现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诸如,火灾、坍塌、爆炸、触电甚至坠落等等,这些危害程度要根据国家建设部相关的重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划分。②施工场所。即工程的施工现场,包括架设电力线路,安装变电,建立电力线路杆塔等。③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参与的各方主体要在他们安全责任范围之内采取各种保护施工人员生命安全以及周围社区居民的人身健康的措施,进行项目的施工,它是一种管理活动,避免施工财产和公共利益的损失,加强施工的安全性。④施工安全危险源。因为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意外的不安全现象的发生,例如,施工现场由于施工设备的损坏或其他潜在不安全因素等造成的人员伤亡。⑤施工安全危险源辨识。施工活动现场不仅有危险源,在施工现场附近的居住社区同样存在危险源。导致危险的成因诸多,其主要有在施工的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同施工要求不一致的活动。进行安全管理,我们首要做的工作是通过科学的与规范的手段对施工安全危险源进行辨识,从根本上识别危险源,发现其成因,这样才可以合理/有效的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⑥不符合。任何能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害、财产物质损坏或环境破坏的违背技术标准、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具有复杂性以及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并且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有关方忽视安全意识,电力施工中重大危险源的存在便具备客观性。按照相关数据显示,在全国工伤事故中,电力建设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排名第八,尤其是在电力线路建设中,因为存在较多的交叉跨越物以及属于高空作业范畴,更有相对大的事故发生率。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相关原理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不仅是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刻不容缓的工作,更是电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加强性工作。

3.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主要类型和成因

在电力建设施工中,重大危险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施工现场潜在的重大危险源;二是施工场所附近的重大危险源。

3.1施工场所重大危险源

3.1.1人工挖孔桩(井)、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

3.1.2存在于分部、分项(工序)工程施工、施工装置运行过程和物质的重大危险源。

①由于 接地保护、绝缘、一机一闸等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在人员施工时,由于冲击钻孔和金属的切割以及焊接等,从而导致的火灾、触电事故的产生。②在对人工挖孔和隧道凿进等进行爆破工作时,或在工程拆除的过程中,由于操作的不规范,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建筑物的损坏和人员的伤亡等事故。③包括爬架和落地架等在内的脚手架,物料提升机,人工挖孔桩,起重塔吊以及在电力施工时安装电梯,或者临时围墙、局部结构工程导致的倒塌等意外事故。④在诸如跨越通讯线路、河流及电力线路等一些交叉跨越的施工中,尤其是交叉跨越电力线路施工,难免会产生意外事故。⑤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⑥诸如高空作业和临边作业等,这些作业的高度都在两米以上,由于安全防范设备不达标或者因为施工人员的疏心大意等原因导致失稳、踏空以及滑到等事故的出现。

3.1.3电力建设施工时,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不善,或者使用不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从而致使的施工人员中毒,以及施工场所的火灾事故,另外,由于施工工地的饮食不符合卫生标准,导致的群体性疾病,甚至中毒等意外。

3.2施工场所及周围地段重大危险源

这类 重大危险源的存在因素主要与电力建设施工项目所通过的地段、施工装置、交叉跨越物以及工程项目的类型有关系。

①对项目的大型管沟、深基坑等的施工,如果在居民社区或紧邻街道,很可能由于支护的失稳,造成倒塌,从而损坏了施工现场,这通常会造成附近建筑的坍塌,地面的坍陷,以及由此产生的火灾、触电等事故。②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③在对人工挖孔和隧道凿进等进行爆破工作时,或在工程拆除的过程中,由于操作的不规范,以及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施工工地附近的建筑设施倒塌,造成人员的伤亡等事故的出现。

4.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防治

①制订和实施对项目施工安全承诺和现场安全管理绩效考评制度。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长效机制。②要增强与健全电力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当前,电力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设置方面不够完善,没有充足的专门人员,也没有专项开办经费、监理费,并且施工公司没有进行安全施工的措施费,此些不足都体现了电力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很难正常地开展工作。③在我国当前法律法规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电力施工安全制度体系――企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社会监督,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从而进行依法生产施工。④采用先进电子监控技术和监测信息系统,实施项目现场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及部位监控。⑤对电力建设安全技术进行完善,并制定相关的政策。1)要定期地摒弃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落后技术与工艺,不断采用新技术,对工程施工安全设防标准进行适当地提高。2)要加大相关的管理部门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设备费、安全措施费为专项费用。进而增强电力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的水平,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⑥制订和实施现场大型施工机械安装、运行、拆卸和外架工程安装的检验检测制度。⑦建立项目施工安全风险评价,对电力建设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应登记对施工项目安全性不利的重大危险源,对其的登记应涵盖危险源类别、可能造成的危害、工程名称以及主要措施等。⑧落实《安全生产法》,做好电力建设安全责任制,进而对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进行有效地开展。

5.结束语

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应本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原则,基于此,我们应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相关原理以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意识到危险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应正确地应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对已明确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地采取合理有效的防治手段,从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8篇:爆破工程安全监理细则范文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现“两项达标”,做到“四项严禁”,基本建立“五项制度”(详见交质监发〔20**〕145号文);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逐步建立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排查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年第1号);

(五)《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6-95);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水运工程);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

(八)《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81号)。

三、排查治理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督查与自查相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四、排查治理范围

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纳入排查治理范围;凡参与上述在建工程的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从业单位均应参加排查治理活动。排查治理应突出“六个重点”,即:

(一)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2次以上的地区;

(二)近年来事故频发、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的项目及从业单位;

(三)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暴雪、雷电等极端天气以及地质灾害影响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和施工驻地;

(四)去年排查出的重大隐患;

(五)高速公路中1000m以上的隧道,墩高在10m以上且单孔跨径40m以上的桥梁,20m以上的高边坡和道路交叉工程,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大桥、长隧道和10m以上的高边坡;

(六)万吨级及以上沿海港口码头、500吨级及以上内河港口码头、航电枢纽、船闸以及山区航道整治工程等。

五、排查治理内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两查”,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具体包括:

(一)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1.隧道工程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港口工程及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6.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7.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8.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9.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交通部成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组织对部分项目和单位督查。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成立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有关工作,指导自查。

凡列入排查范围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小组,负责本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有关工作并组织自查。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质监总站,联系人:***;邮箱:anquanchu@。

七、排查治理方法

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督查结合起来,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抽查、互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制度化建设,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各地可采用问卷调查、座谈交流、现场观摩、公告公示等不同形式,摸清底数,建立本地区事故隐患数据库,区分隐患性质与程度,梳理归类,实施动态监控。部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示销号实施要点》(见附件1)供各地参考执行。

各地要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每个时段最后一周内将本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含电子稿)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安排部署和排查治理工作。

(一)做好部署工作。各省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本实施意见后,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制定督查计划,量化督查标准,各项工作环节均应明确责任人,3月底前报部备案。各地已做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的,可根据本意见进行调整充实。

(二)对20**年未通过“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以及五项制度”达标验收的项目实施“回头看”。3月底前列出计划,并督促其整改到位,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三)针对低温雨雪等极端天气可能引发的灾害或造成的隐患,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评估,掌握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复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查,办理复工报告报项目质监机构,并作为交竣工验收原始资料保存。建设各方要做好岩土体冻结深度状况及建(构)筑物冻胀变形等调查,对现场的建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对脚手架做好沉降观测,对电源、电器设备(包括线路)、开关的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坚决停工整顿,消除事故隐患后再办理复工申请。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工作。

(一)针对这一时期为施工旺季事故多发易发的特点,加强“反三违”宣传,做到“两项达标”、“四个严禁”,防止“六大伤害”,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各地应督促项目自查,对自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求参建单位明确责任人和监督人,挂牌督办,跟踪监控治理,逐项销号。同时,各地应组织省内督查,对存在较多事故隐患、无针对性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或标段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且难以及时整改到位的项目或标段,立即停工并严肃追究责任。9月15日前,各地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报部。这一时段部将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组织抽查。

(二)针对这一时段台风、雷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相应预案。各地应将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威胁或易被洪水冲刷的施工工地、驻地及设备、物资场地,高填深挖路段,以及台风季节沿海港口建设工地和施工作业船舶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建立灾害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等各项措施,严防事故灾难发生。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治理或防范,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冬季雨、雾、雪天气多发的特征,深入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继续督促指导各项目做好本时段隐患治理工作。处理好进度与质量、安全、费用的关系,采取措施,防止因赶工而忽视安全生产的情况。督促参建单位认真防范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灾害天气的措施,防止出现重特大事故。

(二)我部将组织或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对部分省份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专项抽查。

(三)认真总结评估,及时报送信息。各地应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年”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评估结果及建议等内容,于12月20日前报部。部对20**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将予以通报。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把工作做深做细。

农村公路施工安全“隐患治理年”活动以各地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为主展开,各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长江干流航道工程“隐患治理年”活动由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二)落实治理责任。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各从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真正做到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地要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凡是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

排查治理要突出“三个时段”安全生产特点,紧紧盯住排查治理“六个重点”,指导从业单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测预警措施,狠抓排查治理和监管督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特别关注、跟踪今年气象、地质部门对极端天气、局部地质灾害和台风的预测,加强应急演练,及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的发生。

(四)强化监督指导。

各地应进一步细化并督促落实“五项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充分依靠专家力量,深入施工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或整改、验收销号的全过程监控;要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公布隐患举报电话,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