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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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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业态

第1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中小企业;融资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4.068

[中图分类号]F276.3;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24-0-02

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交往方式,同时也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在互联网时代中小企业要能够抓住机遇,积极进行深化改革,创新融资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的以柜台开展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方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金融行业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跨境结算,转账汇款,开始向基金、保险销售等领域渗透,极大地丰富了金融方式,促进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也需要积极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企业有效融资,解决自己长期运行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状况及其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资金融通,促进融资方式的转变。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新的发展模式,这种金融模式需要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开展,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能要求很高,能满足新的需求,满足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目前,互联网金融运行的模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第一,P2P模式,这种模式与民间个人借贷较为相似,但金融业务开展的媒介方式不同,这样,就使资金更为融通,更容易实现交流,这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中发展最快,应用最为广泛。第二,以电子商务平台为依托开展的金融业务,这种模式的应用,需要相关网络金融企业通过大数据方式挖掘客户资源,搜集相关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第三,众筹模式,众筹模式指的是依托某一项目内容而开展的融资活动。筹资方需要在网站上公布项目内容、项目获利方式和回报方式。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迅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中小企业融资方式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小企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向银行贷款一直受阻,效果不明显,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了的影响如下。第一,降低服务成本。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金融机构能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搜集中小企业相关信息,根据相关信息通过网络途径与中小企业建立业务联系,这种业务开展方式便捷高效,能够降低服务成本,能够便捷地为企业服务。第二,能够实现订单化服务,降低小额贷款风险,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接受互联网金融企业递交的相关资料,将订单标准化,对相关业务进行批量处理,通过本地化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管理,这样可以有效降低融资贷款的风险。第三,风险控制方法不完善,融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在金融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存在众多不安全因素,金融机构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健全金融风险管理机制以提升中小企业融资的安全性。但互联网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也会产生一定的安全风险问题,因为金融风险控制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也不是很完善,这就导致信息资源安全性问题,使金融业务的开展也无法得到安全保障。

2 互联网金融平台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2.1 安全问题

在互联网环境下,云计算、大数据被广泛地用来进行信息的搜集整理,这样,信息安全就难以保障。互联网金融在服务中小企业的同时,在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问题,比如:个人信息泄露、金融欺诈、账户信息被盗取等。这些安全事故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更容易产生。在互联网背景下,要确保个人账户安全,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确保信息数据不丢失或者不被篡改和泄露,防止黑客的攻击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是互联网金融有效开展的前提,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所必须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2 风险问题

中小企业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融资困难的问题,在中小企业贷款的资金市场,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也存在来源不明的情况。正是因为这些问题,放贷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息很难进行准确的辨别。放贷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就通过提高贷款利息的方式甚至是拒绝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方式避免或者降低放贷的风险,这也造成了中小企业贷款成本增加、贷款困难的问题。在高风险贷款背景下,企业贷款利率不断提升,当企业难以承受还贷压力时,资金贷款违约风险就增加了。资金贷款违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这种现象最终造成了信任危机,导致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企业融资需要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这样方式也给借贷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危机,也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融资的发展。而有效规避金融风险危机的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识别机制。目前,我国信用风险识别机制还不完善,这方面的工作开展不顺利,效果不明显,难以对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难以有效规避金融风险。

第2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涉及七大业态

自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近日,央行终于又有了新动作。盛松成表示,互联网金融统计已被央行纳入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将建立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

在日前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上,盛松成表示,央行调查统计司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研究制定了初步的互联网金融统计系统,将在本月末交付使用。

盛松成透露,央行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七大业态都将开展监测统计,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除此之外,只要属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央行也考虑开展统计监测。而当前的统计重点还是风险较大的领域和业务,如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及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

对于数据来源的渠道,盛松成回应,监测数据一部分从“一行三会”共享得到,也会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代为采集,还会利用现代化手段直接从企业网站上获取。

据悉,互联网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指标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总量数据,包括机构的基本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损益信息、各类业务总量信息和产品风险信息等;二是部分业态逐笔明细数据,如P2P平台投资人和融资人信息、贷款项目信息、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信息等。对于部分互联网企业的客户备付金和风险准备金等信息,也将予以统计。

破题官方数据真空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但当前各细分业态的市场规模究竟有多大、交易增长如何,尚无一个权威的统计数据,各平台的信息披露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约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业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统计方面也没有成型的体系,更不用说完整的信息披露。

铺路全面监管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粗放发展不仅给个人用户、投资者带来风险,甚至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风险。而在提到统计及监测互联网金融数据的重要性时,盛松成强调,央行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数据的监测,可以全面掌握该行业的基本情况,为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服务。目前,央行已经对十几家具有代表性的互联网企业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摸清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流程。

沈中祥表示,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体系的建立可能是在为监管细则的出台铺路。互联网金融行业现在风险比较大,建立一个比较规范的数据监测体系和数据披露的标准,有利于规范行业的一些发展,也可以让行业从业者和投资人了解互联网金融真实的发展情况。

然而,各部委的了解度与接受度参差不齐,监管细则要将各方意见进行协调统一恐怕还要花费更多时间。“如果想要建立这样的一个体系,也存在很多难点”,沈中祥进一步补充道,首先得明确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准入资格,就现阶段而言,央行如何保障所有的平台纳入到统计监测体系之中?而对于平台的一些核心数据也较难获得。

第3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本文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概念予以界定,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运行模式,而不是传统金融在互联网环境中的简单延伸。在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之后,进一步得到结论:互联网金融会使得我国金融体系重构。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体系;数据挖掘;交易成本

1 互联网金融内涵

人类的生活方式因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改变。这样的改变是全方位的,现在互联网已经开始深入到经济的核心领域——金融。金融和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

最早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传统金融业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即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本身的便捷和广度实现其金融功能,这个时候的互联网金融形态仍然是传统金融所主导的,客户仍然是来自传统渠道,传统金融借助互联网渠道对其提供金融服务,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乃至手机银行都可以属于这个范畴,这些金融形态实现了金融功能的更加便捷。金融的功能是对资源实行有效配置并进行风险管理,以上所描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尚未发挥这样的功能。进一步地金融创新使得互联网金融产生了新的运作模式,新型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开始发挥金融更为核心的功能。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产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模式创新使得资金可以在交易双方进行有风险管理的流动,双方权利义务更加对等,初步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活动。现在,更进一步地,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利用相关技术开始发挥金融最为关键的功能——配置资源。

我们根据是否依赖金融中介参与,将融资模式划分为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直接金融依赖资本市场,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但是准入门槛较高,大部分金融需求主体难以获得直接金融支持;在间接融资体系中,金融中介扮演了关键角色,金融中介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信息搜集、处理的能力,筛选金融活动参与者,将资金剩余方转移至资金短缺方,存贷利差成为金融中介的核心利润。由于信贷资源的稀缺性,并且出于规模经济的考虑,传统融资渠道所能服务的需求对象有限,大量的小额资金需求者无法参与金融活动,融资困难;小额资金提供者也同样面临投资渠道不足的情况,金融的“普惠性”没有得到有效体现。

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以上问题给出了新的解决方案。在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发展阶段之后,互联网金融开始发挥配置资源的核心功能,通过P2P(peer to peer)等商业模式的开发,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融资和投资平台。

谢平(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从融资模式角度看,互联网金融模式本质上是一种直接融资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融入了金融业务,因此,互联网金融具有更为充分的“普惠性”。

2 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就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来看,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主要有三类:第一类以人人贷为代表,即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个融资平台,有资金需求(数额一般较小)的客户申请在平台上融资,由平台对其进行审核与风险评估(分级),给出一个与项目风险相匹配的利率水平(高于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若个个百分点不等),申请募集资金。资金供给者可以选择可接受的风险等级和利率水平提供资金。这类业务部分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是一种直接融资手段。第二类以阿里小贷为代表,大型电商企业利用其大数据优势,通过对其客户企业的交易信息进行数据挖掘,对符合资信的企业提供纯信用融资服务,并且融资效率很高,从客户企业提出融资申请到贷款获得基本都在三天之内完成;第三类就是大型互联网企业利用自有的大量基础客户,发行理财产品来募集资金,如余额宝、百度百发。特别是余额宝,作为阿里巴巴同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理财产品——天弘增利宝,其可以随时认购、随时赎回,并且可以用来直接进行支付,在满足投资者流动性偏好的同时,还可以获得远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率,值得注意的是余额宝的收益率是一个相对市场化的收益率,能够较为有效反应市场资金的供需情况,截至2013年11月14日,其规模已经突破1000亿元,用户数近3000万户(仍然处在不断增长之中),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成为国内基金史上首支规模突破千亿关口的基金,在全球货币基金中排名51位。

以上三种即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三种主要业态,事实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解决了我国很多的金融困境:第一,小微企业融资难,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其关键在于小微企业难以从资本市场融资,而又无法通过有效的抵押担保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支持,但是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下,更加关注融资需求者的实际信用状况和运营情况(通过企业流水等来判断经营前景);第二,投资渠道不足,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始终保持在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在诸多影响因素中投资渠道不足是一个关键部分,在投资资本市场收益率同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下,居民只能选择将资产储蓄化,以往的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购起点往往是5万或者10万,这对大量闲散资金而言仍然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水平,居民可以从多元化的互联网理财产品中选择投资增值;第三,推动货币市场发展,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核心课题,利率市场化需要一个市场决定的利率作为基准利率,货币市场的发展有助于这样一个可作为基准利率的市场利率形成。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核心在于互联网技术对信息的强大的处理能力。首先,可以对大数据进行更为客观分析,得到更为合理的评价结论;其次,类似人人贷这样的业务平台做到了信息共享,也就是借贷双方明确数量、利率水平以及还款期限,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其三,信息在网络环境中进行传递,信息传递快速、准确,使得交易成本大幅降低。

3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态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已经开始向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发起了挑战。如果说早期的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网络延伸,对传统金融的发展模式并无特别大的冲击,那么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可以抛开金融机构来实现金融配置资源的相关功能,那么此时金融机构如何在新的金融体系中找到自己的定位成为传统金融业需要探讨的课题。

金融脱媒是学术界探讨已久的课题。传统的金融脱媒概念的核心在于从间接融资模式向直接融资模式转变,使资金绕开金融中介运行,将原本属于金融中介的利润在资金借贷者之间分享。但是,就我国实践经验来看,资本市场发展仍然不完善,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发挥不足,商业银行体系,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体系拥有规模最大的金融资源,间接融资仍然是最为核心的融资方式(事实上,即便资本市场发达如欧美,其商业银行业仍然是金融主体,且在企业融资结构中,银行贷款占比份额最高)。但是伴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诞生和壮大,我们可以对金融脱媒重新审视。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依然存在金融中介,但是这里的金融中介更多的表现为一个信息处理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只要是经过数据挖掘被认为资质符合的资金需求企业都可以进行资金募集,每个资金需求者都是一个金融产品供给者。平台作为一个金融产品超市,资金剩余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在其中选择,达到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互联网金融模式将进一步推动金融脱媒,提升金融效率。

虽然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迅猛,但是就其实际规模来看,同数十万亿记的传统金融存量规模来看仍然是微不足道的。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迅速崛起还是对传统金融业态发起了强力的挑战。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资金始终处于短缺的局面,而在利率市场化没有取得决定性成果之前,商业银行仍然可以获得规模庞大的存贷利差,并且利息收入可以占到商业银行主营收入绝大比重。另外,目前显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就是:大型企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就在减弱,这是由于一方面大企业资质良好,可以较为便捷的在资本市场上进行债券融资,另外一方面大企业很多已经发起设立了可发挥商业银行功能的财务公司,为本企业提供专业的金融服务。大企业对银行服务需求的减弱,也迫使商业银行关注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将他们视为新的盈利增长点,如民生银行等已经开始在小微企业贷款领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是究其商业模式仍然是传统的贷款业务模式加上积极的营销策略。互联网金融介入融资服务,使得传统商业银行的部分客户转向,潜在的金融服务对象也会被互联网金融吸收,造成传统金融业相对市场份额的萎缩。

4 互联网金融发展展望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当前金融业的细致分工和专业化弱化了,大数据得到的更加合理的结论使得金融的普惠制得到发挥。市场参与者更加的大众化,被传统金融限制在外的个体开始能够更加深入的参与金融活动,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更为民主化的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并不意味着传统金融模式的消亡,相反,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该同传统金融模式一道共同建立一个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系统,对金融市场的众多参与主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作为传统金融业模式的核心代表,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参与新型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构建。互联网企业参与互联网金融有其专业的信息优势,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同样有其对应的优势所在: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从业务范围来看,传统商业银行除提供存贷业务、财富存管业务和为支付结算提供媒介外,还为社会提供流动性保险,支持正常经济活动。

就现实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已经开始发挥配置资源的功能,但其风险管理的机制仍然相对薄弱。虽然基于大数据分析得到的结论更加客观合理,可以有效的应对道德风险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但是对于金融活动的风险持续管理仍然要加大关注。另外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体系也要重新构建,避免监管缺位的发生。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一场金融业的革命,需要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相对宽松的外部环境。同时,传统金融业也要改变发展战略,扭转经营思路,共同参与我国金融体系的重新构建,使得一系列阻碍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关键问题得到解决。

【参考文献】

[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中国金融,2013(10)

[2]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12(12)

第4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格局;传统金融业;政府监管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面纱的揭开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互联网金融,这个暂时低调的名词――在20年后,极有可能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机制,可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

在这种金融模式下,不仅交易成本低,支付便捷,并且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

一、产生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界定

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与现代信息科技相结合的,以传统金融业的在线化、互联网企业的渗透化和生态圈新型化为主要业态表现的,以支付方式、信息处理与资源配置为核心模式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对传统金融业的一次革新。

(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

这种崭新的金融模式有着深刻的产生背景。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既出于金融个体对于降低成本的强烈渴求,也离不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提供的有力支撑。因此,它是需求拉动与供给推动合力的结果:

1.需求拉动因素。传统金融市场上,金融市场中,各主体运营成本、融资费用、信息不对称风险、时间消耗等众多成本的存在使得各个主体对金融模式创新的渴求更为强烈,这种需求拉动的因素,逐渐改变着金融主体的消费习惯,成为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强大内在推动力。

2.供给推动因素。互联网和手机的普及、数据搜索和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金融与互联网机构的技术平台的革新、企业逐利性的混业经营等为传统金融业的转型和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提供了可能,为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外在的技术保障与支撑,成为一种外化的拉动力。

二、现状分析:主体、格局、业态与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体构成

就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主体构成而言,大致可以做以下归类:

1.资金供给者。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资金供给者不仅包括传统的金融机构,还包括渗透进入的互联网企业。

2.资金需求者。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资金需求者虽然没有突破传统的政府、企业和个体的范畴,但在惠及的范围上却有着很大程度的改变。

3.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依靠更加便捷的信息技术,在降低资金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互联网金融主体对于中介机构依赖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格局

观察中国金融领域的发展来看,一方面是传统金融业规模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则是近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大潮的不断出现,形成对前者的较大挑战。随着阿里巴巴集团、百度两大网络巨头推进互联网金融战略的展开,笔者认为,这种创新型的金融结合模式将带来市场化竞争、多元化格局的产生,其意义深远。

10年前,当阿里巴巴放言改变中国零售业时,并没有几个听众相信,但改变就这样发生了。随着阿里巴巴旗下公司如阿里巴巴B2B、淘宝网、天猫、支付宝、口碑网、阿里云、中国雅虎、一淘网、中国万网、聚划算、CNZZ、一达通等网络营销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进入到网络购物的革命化变革;那么阿里巴巴集团掌门人马云年初放言,阿里金融将给中国金融业带来新的革命,而实施的步伐也在一步一步的推进,其能够撼动中国传统金融业吗?

在阿里巴巴集团互联网金融战略发展的同时,观察发现,国内另一网络巨头公司百度也开始介入互联网金融。2013年10月28日,备受金融界、互联网界以及广大网民关注的“百度金融中心――理财平台”正式上线。百度和华夏基金的强强联合,具有标志性意义。百度的海量用户资源以及互联网创新技术与华夏的专业金融理财优势有机融合,将可能带来金融产品营销的通道式改变,进而对传统金融营销形成挑战与分流。

总体来看,笔者认为网络巨头公司推动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有利于形成市场化竞争格局,同时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实现升级转型,使得其透明度、参与度、协作性、中间成本、操作等更能够方便用户,其影响意义非常深远。

(三)互联网金融的业态模式

1.传统业务的在线化。主要涉及传统银行业务网上银行化和手机银行化、证券业务网络化这两大模块。

2.新型化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涉及的业态为信贷类和非信贷类。

3.平台化的电子业务。主要涉及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的趋势分析

(一)未来面临的挑战及机遇

全球化不仅是当前经济形势的一种变化,互联网也深受其影响。互联网金融业务所面对的客户逐渐从国内客户扩展到全球性的客户。因而,由于互联网全球化所带来的竞争,必将给互联网金融带来极大的机遇和挑战。那么,如何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扩大客户联系网,尽快地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善的应对机制,是互联网金融的头等大事。

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的传统金融业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

可以清楚的一点是,互联网全球化竞争的特点之一就是,交易的主动权是从商家和金融机构转移到消费者和客户,客户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挑选符合当下个人经济水平的互联网金融服务。

另外,企业之间的相对竞争所具有的实力内涵也会发生根本改变。在这个过程中,金融机构受到了不仅仅是同行袭来的竞争洪水,还要面临许多非金融机构的横插竞争。随着因特网的发展,在目前所有的金融市场上,由于新的信息中介的出现,买卖双方之间原本建立的联系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不仅如此,在冲击影响下,传统的各种交易所正在逐步老化,竞争力也大不如前。

(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1.网络与实体交易全面融合,互联网金融为金融企业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内部管理与业务服务将突破原有限制,实现模块化、系统化和实现虚拟化、实时化。

3.未来互联网金融业的电子数据交换量的增长模型将发生变化,个人客户的理财服务将受到智能决策支持系统的渗透。

第二节 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这是本质原因;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

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占中国企业总数98%以上的中小微企业之于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而从互联网金融这种轻应用、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那么,首先我们要来看看,互联网金融究竟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安全问题

由于依赖计算机和英特网,互联网金融市场将所有的交易资料都储存于计算机内,传递网上信息的过程极其容易受到许多网络“黑客”的攻击。另外,现阶段计算机病毒十分猖獗,如不能有效防范,将会毁坏所有数据,直接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溃败。目前,网上敢于传送自己的信用卡账号的用户处于少数,这也就严重制约了网络银行的业务后续发展。因此网络安全问题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首要问题。

(二)法律漏洞问题

由于经济全球化,互联网也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跨国界的金融运行方式,也跨越了各国的法律和金融法规体系。目前各国尚未推出专门监管网络银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没有相关机构提出制定法规的要求,如果有关银行利用这一漏洞,在存在金融法律漏洞的司法地区注册,就会引起由法律漏洞引起的各种监管问题,同时也会阻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价格管制问题

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率这一特点,让希望从互联网金融服务中获取极大利益的客户尝到了甜头,这也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独特魅力之处。但实际上,互联网金融业存在它相应的费用――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客户不仅承担上网费、电话费,甚至还要承担会员费,这便使得交易成本降的幅度低于升的幅度。这样一来,消费者的热情便会逐渐降低,同时,互联网金融服务一旦无法形成规模,其成本优势难以得到发挥,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严重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

那么,在这样局势下,当局又该采取什么样的监管策略?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对策略

(一)针对网络安全问题

1.对研发新型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的相关部门给予奖励,阻碍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系统和数据库的入侵,并且给予黑客等蓄意破坏者以一定的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的信息畅通和客户的操作安全。

2.在合适的时机建立互联网金融安全认证中心,这将会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一个信任的桥梁。

3.建立举报机制,一旦发现有网络作恶的黑客,消费者均有权利给予举报。

(二)针对法律漏洞问题

应当加快互联网金融立法工作,根据国内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关法规,涉及经营范围、经营程序、经营标准和经营比例,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涉及违规,违法经营以及计算机犯罪,危害网络安全等行为制订出合适的罚则。

法律监管的力度一旦下放,将会使得许多机构端正态度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正常有序发展。

(三)针对价格管制问题

日前,推动利率的市场化已经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行下有了明显的成效,外币与本币、农村与城市的先后顺序得到了一定的调整。利率的浮动幅度也已连续经过了几次调整。但是,尽管如此,距离利率市场化仍有一定距离。

同时,证监会、保监会也响应了当前的局势,采取了积极措施,极大地放松了价格管制。因为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机构才能够完全地在实际中实现让利于客户,并促进用户规模的形成,规模效应与良性循环,运营而生。

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从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将大有可为,但仍需注意边发展变控制,使其平稳有序的发展。(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财新网-新世纪》――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未来20年将成主流,谢平

[2] 《中华工商时报》――专家:互联网金融利于市场竞争格局形成,黄政平

[3] 《通信信息报》――险资集体涉足P2P网贷,差异化竞争格局已经形成,陈锦锋

第5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应该说,虽然《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的政策空白,但是也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这就需要我们在深入分析《指导意见》所存在不足的前提下,进一步梳理互联网金融的基本定位和风险控制重点,从而以《指导意见》为基础,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的不断完善。

《指导意见》中存在的问题

《指导意见》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几方面。

第一,是行业管理的旧思路没有从根本上打破。众所周知,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金融的影响,作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市场、金融制度等多个要素层面上,而且在推动支付清算、资金配置、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的同时,事实上已在促使金融子行业之间、金融与实体企业之间的功能融合。这些融合都使得传统的金融行业边界变得日益模糊,因此各国监管部门都更多的摒弃了机构监管思路,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入手,着力应对业务与产品创新中的风险控制与功能拓展。由此来看,不仅《指导意见》所定义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范畴及所属类型还缺乏缜密的研究支撑,而且分头纳入现有分业监管框架的思路,也无法应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跨行业、跨市场的特征。实际上《指导意见》所提的“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在现实中往往难以达到。

第二,与国际主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尚未完全吻合。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货币与金融的影响深远,而且带来的许多变化往往处于金融体系的不同层面,如《指导意见》所列的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有的是中介组织层面的要素,有的则是产品和业务层面的要素,因此通常无法笼统地制定一部覆盖所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政策或法规。就国外监管实践来看,以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新兴互联网支付、P2P网贷和网络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模式、互联网风险管理和信息管理等,其所具有的组织与产品设计、内在风险特征与监管重点截然不同,因此各国往往分别予以应对,或是制定新的规则,或是修订和完善已有规则,如果掺杂在一起,只能是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大杂烩”。此外,在各国都面临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电子货币对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之时,《指导意见》似乎也应对此有所考虑,因为在“前景不明”的情况下,多国都是以政策表态而非法律形式来加以引导。

第三,《指导意见》的定位应该是原则性、指导性的政策,不应该太具体,否则就会由于涵盖面过大,而出现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例如:能否把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业态,硬性地揉在一起来看待;在个体网络借贷的界定中,平台能否涉及大额借款、可否做关联方融资和债权转让、大公司能否自建平台做产业链融资等,都成为疑问;股权众筹被等同于网络股权众筹,而在美国的JOBS法案中,实际上股权众筹发行人不一定是网络平台,发行途径也不一定是互联网;股权众筹被定义为“公开小额”,“公开”和“小额”的内涵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与私募股权众筹协调也是问题;还有,信托作为一种私募性质的制度安排,能否大规模推动基于网络的产品发展,是否会导致具有非法集资性质的逆向资金流动等;互联网消费金融是否就简单等同于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业务。

第四,《指导意见》更多是表达政府政策支持的发展方向,而非制度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还无法解决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许多根本性问题。一方面,作为纲领性的政策文件,有些指导思路的合理性还值得商榷,例如:“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上市融资,这里不仅又陷入到为股市赋予“政策性”的旧思路上,而且就美国的Lending Club等典型机构来说,上市后必然在资本的利益追逐下,使得大机构、大投资者、大客户成为主导,似乎距离P2P的本来价值愈发遥远。这里不是说我国不能出现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也不是说互联网金融机构做大了一定就不再服务小微,而是说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鼓励政策,是否一定具有合理性,会否只是为上市公司并购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本游戏”推波助澜,且易出现互联网金融服务小微的功能异化。另一方面,当未来《指导意见》与某个领域的发展实践可能出现矛盾时,相应的具体制度创新则需跳出《指导意见》的局限。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其内涵就值得商榷。实际上这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的网络支付业务特点混在了一起。美联储在2015年初的《美国支付体系提升战略》中,已经充分关注包括PC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在内的新兴电子支付在大额支付中的作用。

完善《指导意见》的总体思路:发展定位与风险控制

《指导意见》的核心目的,一是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基本定位,二是努力防范可能带来的各类金融风险。对此需要我们加以深入剖析,从而更加理性地看待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思路。

第一,互联网金融发展需抓住“服务实体”的重点。

如果针对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当前的功能作用,还需要围绕“缺什么补什么”的思路,找出当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短板”,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微金融服务”领域以及居民的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支持等。

目前,在“做大做强”式的传统企业与金融文化影响下,国内的许多互联网金融组织也走上了“求大”的路径,这既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拥有相对模糊而宽松的监管与制度环境,也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组织期望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先机,更希望在市场规则明确下获得“大而不倒”的先手地位。

当然,从本质上看,虽然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分散化、去中心化的特点,并且能够通过特有的信息优势发掘,更好地为“小微客户”提供服务,但是客观上说,互联网金融并非一定是服务小微的。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互联网金融领域同样会出现“傍大户”的“超大机构”和“小微机构”的并立。例如,国外部分典型的P2P网贷平台逐渐想放弃“Peer to Peer”的提法,个人借贷或者投资者发挥的作用逐渐变弱,而包括对冲基金和银行在内的大型机构则又逐渐成为游戏主角。

但是在我国,在金融体系的“高大上”仍然居于主流,在小微企业、居民的金融需求仍难以得到有效满足的背景下,我们并不需要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多“大而全”的平台组织,着眼于服务大客户,而更需要其满足“小而美”的特征。究其原因,一是因为小微领域是最典型的普惠金融,也是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中的最大“短板”,无论是小微企业融资,还是居民财富管理、消费金融服务等,都亟须支持;二是我国的技术创新最缺少的是自下而上的“草根创新”,而草根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又需要多元化的小微金融支持;三是随着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优化,与大工业、大企业相应的金融体系已经逐渐不适应需要,先进制造业和服务业变得愈加重要,而小企业将来逐渐成为解决就业的主体,这也需要包括融资、投资、支付、风险管理等在内的小微金融服务,成为与经济转型相配套的新型金融体系的核心。

由此来看,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推动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中,中小互联网金融组织的兴起、服务小微的功能定位,都是较长一段时期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根本;另一方面,支付和信用信息环境都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对此,互联网对于零售支付创新的巨大推动作用,深刻改变着个人的消费行为与习惯;源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与信用发掘技术,能够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草根”基础,这些同样也是重要的互联网“微金融”创新。

需要认清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一方面是传统金融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体现。一是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也是金融活动,因此其资产与负债期限的不匹配,同样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不论是第三方支付,还是网贷平台,都极易受到流动性风险冲击。二是信用风险。客户方面,网络融资平台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在进行交易撮合时,主要是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熟人评价等信息评价借款人的信用。中介方面,存在资金挪用的风险。三是操作风险。技术操作风险的产生,主要鉴于互联网金融依靠软件、网络等特殊介质开展金融业务,而其软硬件配置和技术设备的可靠性以及操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风险成为技术操作风险高低的主要衡量标准。四是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探索发展阶段,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在互联网金融准入、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订立、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等方面都存在规则缺失或不完善,在涉及民间融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缺乏。五是经营风险。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高杠杆率,以及潜藏洗钱套现风险。

另一方面是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其表现形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遭到技术性外部攻击而造成的损失。二是“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因为拓展了交易可能性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即“长尾”特征),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对欠缺,他们的投资额小而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搭便车”问题更突出。一旦其参与的投资或融资出现问题,可能对这些“脆弱”的长尾人群会产生更加负面的影响。

完善《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

我们认为,《指导意见》的出台只是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起点,还需要更多的配置保障机制建设。

首先,监管部门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基础、体系框架、风险所在等等,否则就会“瞎子摸象”。具体而言,是需要进一步细分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具体监管思路。我们看到,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范畴相对混乱,诸多的组织机构、产品、渠道等要素掺杂在一起,各自的业务运行与风险特点差异较大,难以进行一致性监管。对此,还需要在深入梳理合理的业态划分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相应监管细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管细则的制定必须跳出监管主体分割、围绕机构对象的传统思路,真正以功能监管、业务监管为主,通过加强监管协调和配合,真正解决互联网信息技术所导致的混业型金融创新带来的潜在风险与不确定性。

其次,需要着力解决不同互联网金融模式背后的根本矛盾。例如,在P2P网贷等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活动中,之所以会产生各种无序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背后的民间金融缺乏有效引导和法律规制。只有加快推动以民间借贷为主的民间金融走向阳光化、合法化,才能促使P2P网贷行业发展真正跳出民间金融的某些乱象,着力推动技术与服务创新。再比如,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在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相对比较规范,但近年来也还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究其根本,也是因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于电子支付方式、渠道、清算模式等的冲击,使得原有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整个零售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同样需要在“打好制度根基方面着力”。

第6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已然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两者相得益彰,渐入佳境。因而,端正对前者的监管态度,尤其以包容心态来实施监管,鼓励新生业态的蓬勃成长及其对国家经济社会带来的有益促进,方为良策。

其中,监管的实施主体究竟是中央、地方还是行业自律组织,这一问题或将影响整个监管体系的搭建。可行的做法,应以中央部委监管为主,地方和行业自律组织为辅,尤以全国性的正规行业组织为抓手,依靠其跨地区、跨领域且专业性强、覆盖面广的特征来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真正将监管政策一一落地。 互学互鉴,相得益彰

互联网金融几年来的发展,历经了诸多争议,但眼下可以肯定的是,其不会取代传统金融,只会对传统金融提出一定挑战,促使后者改变经营方式和经营理念,放下身段来服务一些小微客户。

我们看到,银行纷纷将线下业务放到线上,一些大银行不再搞扩张,开始收缩物理营业网点。取而代之的,是营业和支付清算手段的网络化,以及借助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移动互联方式来扩展业务范围。这些来自于互联网金融的启发,促进了传统银行业改善其服务方式,广泛利于广大消费者。

当前,混业经营加速,传统金融机构的利润正逐渐被蚕食,业务革新与转型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互联网金融恰能为其提供一些好的解决思路和手段。

例如,传统金融业主要受过程驱动,注重与客户面对面的直接沟通,期间搜集信息、建立管控风险、交付服务;而互联网金融是数据驱动需求,客户的各种结构化信息均可成为营销的来源和风控的依据。传统金融机构拥有着庞大的数据库,完全可对互联网金融的这一特征互学互鉴。

在两者的融合创新上,东方资产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可谓是率先出棋――经过一年多尝试,证明了互联网金融可成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旗下东方汇这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便是一例。

2014年6月24日,东方汇正式上线运营。其第一阶段,旨在协助拓展集团旗下邦信小贷业务,推动东方资产更好地践行普惠金融,有效解决了邦信小贷面临的地域限制和杠杆限制,较大地推动了其业务发展。之后,东方汇又与东方资产集团旗下其他平台陆续展开合作尝试,包括信托、保险、证券等。眼下,集团还考虑利用东方汇平台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同时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很明显,将东方资产在收购、管理及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与东方汇的互联网渠道相结合,处置不良资产的市场前景变得十分可期。

之于东方汇本身,充分发挥整个集团内部协同效应、整合及对接集团各平台资源,是当前的紧要抓手,很快就可能成为集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超市。

之于东方资产,这种做法一举两得:既丰富了东方汇产品,跟进了投资者的多元化需求,又为集团内的资产流动提供了一个快速便捷的出口。当前,东方汇交易总额已超50亿元,客户超25万,发展向好。 新业态亟待包容性监管

然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迅猛,如何包容性地做到监管与支持并用,是当下留给监管部门的一大难题。

事实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在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管部门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秉持审慎监管原则,对于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加强了打击力度,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有序发展。

但与此同时,监管层也应该对这一新业态给予新的监管思维,以包容的胸怀,根据金融的规律来进行引导,不能一下子管死,对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须具体分析和研究。对此,笔者有几点建议:

首先是监管主体问题。

若要让政策不流于形式,真正能够落地,还需由一行三会等中央级监管部门来落实主体监管职能,且须由能够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调的机构进行整体统领,由地方政府及行业自律组织辅助管理。

互联网金融机构无法像小贷公司那样交由地方上监管,因为监管套利往往在地方,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辐射全国,其可能的风险将是全国性爆发。一旦风险爆发,属地化问题如何解决?若归属各地方管理,地方金融办的监管能力或稍显薄弱。

那么,是否可由民间自律组织进行监管?

这同样有待商榷。原因在于,尽管机构自律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须,但一些民间自律组织可操控性太大,会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局面。

行业自律,应该作为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而存在,既能交流行业信息,也能反映从业机构的呼声,双向互动式的交流沟通,使自律行为与行政性监管行为相辅相成。这要求行业自律组织需立足自律、服务和传导的基本定位,充分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以保护投资者、诚信合规和公平竞争为核心,进一步优化自律管理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因而,建议由全国性的正规行业组织来集中监管,由跨行业、跨地域的整体监督机构来执行。

说到底,互联网金融天然就是跨界的产物,当前银、证、保分业监管的现状会逐步向协同混业监管过渡,而由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则应该发挥主流作用。央行具有全国性支付清算的统一接口,有完善、透明的信息手段来保证行业透明、安全,实现各行业的信息共享。而该协会最大的亮点,即能够较全面地掌握入会企业信息,从而进行有效监管。

其次,是行业定性问题。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所从事业务也是金融业务,监管也应定义为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也均有类似问题,即做着金融之事,却享受不到金融政策红利,税负过重,发展受限。

第三,是政策的包容度问题,要避免过度监管,避免与其他一些业态一样,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互联网金融源自于创新,自身的确存在很多风险点,亟待严格监管,但同时也需要来自监管层的包容与支持。如何把握适度监管、包容性支持的“度”,可谓是对监管层的全新考验。

第7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壮大。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给金融业带来革命性变革。基于web2.0,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逐渐渗透到支付、存贷、理财等传统金融核心业务,中国互联网生态逐渐形成。在支付领域,2010年至今,利用支付宝支付的金额已超过了2万亿,以支付宝、财富通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占到市场份额的八成,已经超过银联和银行等金融类企业网银支付的总量。在借贷领域,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人人贷”式(P2P)公司超过了300家,行业交易额高达200多亿元。在第三方电子支付领域,截至到2012年12月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了2.21亿人。

2.互联网巨头迅速抢占金融市场。目前,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业已呈“全面开花”之势。中国人民银行资料显示,截至今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网易、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互联网企业也不断加强创新,不断推出互联网金融产品,阿里巴巴的“余额宝”,新浪的“微银行”,腾讯的微信5.0与“财付通”的互联等更是全面进军金融市场。今年9月份,腾讯宣布要成立银行,也成为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行业的标志性事件。京东商城和苏宁电器也先后宣布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进军供应链金融。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领域,具有快速发展态势。例如,支付宝旗下余额宝,上线18天累积用户数就超过250万,存量转入资金规模达到57亿元。

3.传统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业务创新。为了有效应对互联网企业发起的挑战,也为了更好地满足消费者互联网环境下多样化需求,传统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业务创新。一方面,金融企业加快了金融产品互联网化进程,运用互联网技术把银行产品线上化,通过网络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目前所有商业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向客户提供网上服务。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业务模式。例如,华夏银行推出了“平台金融”业务模式,为平台客户及其体系内小企业提供在线融资、现金管理、资金监管等全方位、全流程服务。中国工商银行与阿里巴巴今年5月份在杭州签署了整体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就电子商务以及相关的安全认证、资金托管、市场营销、产品创新等多个领域开展广泛合作。招商银行联手中国联通于2012年11月推出首个移动支付产品――招商银行手机钱包。近期,30多家基金公司的淘宝直营店也陆续开业,各大银行、保险公司纷纷成立电子互联网金融平台。

4.通信运营商也开始涉足互联网金融服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创新变革的大环境下,通信运营商利用其管道优势,也开始积极探索金融业务。2010年3月,中国移动以398亿人民币收购浦发银行20%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2013年6月,中国移动与中国银联共同推出了移动支付联合产品――手机钱包。2011年9月,中国电信与光大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网络缴费、手机支付、第三方支付等领域合作。2013年6月,中国电信与中国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确立了双方在存贷款、现金管理、直接融资等领域的全面合作。2013年,中国联通与中信银行合作,布局移动互联网金融业务。

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互联网金融类企业利用数据分析优势,可以帮助优质小微企业破解融资困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二季度末,阿里小贷已经累计为超过32万家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需求,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000亿元,不良率仅0.87%。

2.有利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目前中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大约在15-30万亿元人民币间。影子银行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巨大的影子银行规模由于监管缺失给中国金融系统带来了潜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就是利用互联网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将线下民间金融资产转移到线上操作,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准确掌握互联网金融即时数据,能有效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便利化。

3.倒逼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改革。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使得更多的企业有能力进入金融领域。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及互联网服务企业不断推出创新金融产品,改变了银行独占资金支付格局,改变了银行传统信贷单一供给格局,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互联网金融的繁荣正倒逼金融机构加快改革,比如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放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等。金融领域创新加速,不断涌现新的金融产品、服务模式及商业模式,也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创新金融监管手段、模式,防范新的金融风险。

4.不断催生新业态、新服务与新模式。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的不断深入融合,互联网金融加速创新,从最初的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到最近的手机银行、移动支付,无不体现了金融与互联网的创新应用。此外,民间借贷也开始合法化、线上各类融资平台不断涌现、“智慧金融”也由概念开始走向市场。目前很多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通过电商网销、社交网络,甚至是微信平台等推广自己的品牌或是销售产品,基于社交网络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

5.有利于吸引广大民众参与金融。由于专业壁垒,民众参与金融的进程一直比较缓慢。互联网金融加快了金融产品模块化和标准化进程,同时也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范围,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互联网金融也正在改变金融产品传统由少数精英控制的模式,转而由更多网民参与共同决定金融产品的模式,使得金融产品能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1.总体经营规模不大。由于中国金融管制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新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和新型网络信贷公司,扩大发展规模还受到较多限制。一方面,金融牌照许可限制了很多具有资金实力的互联网公司扩大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很多新型的网络信贷公司,由于自身规模和资金限制,扩大规模也举步维艰。此外,拥有金融许可和资金实力的传统金融企业,由于缺乏互联网基因,发展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比较谨慎。

2.监管模式和手段滞后。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通信运营商等非金融类企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传统金融产品加快了创新步伐,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产品、新业态与新模式不断涌现,而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相当滞后。主要表现在:尚未形成完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互联网环境下的监管体系还未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比较落后。

3.社会信用环境缺失。中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产业发展环境还有待进步完善。主要表现在:有的公司利用互联网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以个人信息牟利现象比较严重,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护;社会民众对互联网金融知识还比较缺乏,影响了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进一步拓展;政府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有关公共服务未能及时配套。

对策建议

1.创新金融监管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之势和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融合发展的特点,吸收工信部加入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跨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部际联系会议制度,联合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政策。加强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防范系统性风险,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监管,建立全覆盖的统计体系以加强信息共享。创新监管模式,监管部门需要改变对传统金融企业监管模式,由事前监管改为备案监管,由对企业的前端监管改为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活力,保证企业持续不断创新;又可以充分保证消费者利益,有效防止金融欺诈。

2.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及管理职能。出台相关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安全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保护,通过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为监管提供好的基础。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构建科学有序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取缔未经监管许可的金融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加强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进一步制定出台关于电子交易及电子证书、加密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规定,积极推动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的发展。

3.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生态链。整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资源,加强传统金融企业、互联网企业、通信运营商等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协同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产业链环境。具体而言,金融机构拥有客户、研究和资本优势,而互联网公司拥有技术、数据和创新优势,通信运营商拥有管道优势、掌握了大量的移动终端。通过组合产业链上下游不同优势资源,实现互联网金融融合创新发展。

第8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在这个看似简单的事件背后,是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之间的战争。

那么,银行业应如何看待和对待互联网金融?在被千呼万唤加速改革的今天,银行业又将如何发力?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闫冰竹给出了自己的解答。

互联网金融开启金融变革新时代

《瞭望东方周刊》: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年,你怎么看待这个新兴事物?

闫冰竹:作为金融和互联网交叉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是当前最具创新活力和增长潜力的新兴业态,也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金融创新的关键领域。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便捷化服务。作为内生性金融创新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传统金融业务更加电子化、信息化、便捷化,加速了金融产品创新,进一步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然而另一方面,它又对传统金融业态形成了跨领域冲击。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高、灵活性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将给商业银行带来竞争手段更灵活、市场反应更灵敏、创新能力更强的新对手,对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模式、盈利模式和服务模式形成跨领域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增加了资本市场交易的频率,对流动性风险有一定放大效应,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虚拟账户的产生使网络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增大了潜在风险。从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金融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对金融风险管理提出新要求。

不能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为金融业战略转型提供了新动力。互联网企业已经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小额信贷、现金管理、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保险销售、信用卡还款等银行业务全面进军,给传统银行业带来很大的冲击。银行业若想生存发展,必须谋求转型升级,转变以往的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单一业务发展模式,向综合化、多元化、多渠道化的经营模式转型。

对于互联网金融,我认为银行应该积极拥抱而不是排斥,这样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新的突破。互联网金融创造了共生与竞合的业态环境,深刻改变了银行业发展格局,但本质仍然是金融,单纯的互联网无法满足所有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的个性化金融需求。而银行业可以利用资本、客户资源、信用和风控能力等优势,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将已有优势与新兴技术更有效地结合,获得新的发展机遇。

总体上,互联网对传统经济的渗透程度不断加深,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注入了活力,正在开启金融变革的新时代。

打造“全能智慧银行”

《瞭望东方周刊》:面对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北京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方面作了哪些探索?

闫冰竹:长期以来,北京银行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崛起。面对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带来的新挑战与新机遇,北京银行以积极和开放的心态拥抱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努力探索,升级传统商业模式,积极转型调整,促进金融和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北京银行明确提出实施科技引领战略,打造“全能智慧银行”,致力于为金融插上科技的翅膀。

一是率先推出直销银行模式。北京银行通过与境外战略合作伙伴荷兰ING集团深度合作、精心研发,正式开通直销银行服务模式,此举标志着国内第一家直销银行破土萌芽。

二是积极加强跨领域合作。近期北京银行与小米公司签署了移动互联网金融全面合作协议。双方将在移动支付、便捷信贷、产品定制、渠道拓展等多个方面探讨合作,未来将基于小米公司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探索综合金融服务,包括NFC、理财和保险标准化产品销售、货币基金销售平台以及个贷产品在互联网终端的申请等。

三是着力打造网络链品牌。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特点,北京银行推出网络供应链品牌“网络链”,并与第三方支付快钱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着力打造互联网供应链金融。

四是不断扩展多元服务渠道。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新技术,北京银行紧跟时代步伐,为客户多渠道、立体化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微信银行等。

未来,北京银行将放眼未来,主动作为,用敏锐的战略眼光审时度势,以互联网思维、金融思维、全球化思维为引领,全面打造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亮丽品牌。

利率市场化是银行继上市之后的

“第”

《瞭望东方周刊》:金融改革继续深化,也将成为今年继续热议的话题,而其中利率市场化更是重中之重。你认为利率市场化对中小银行带来的最大挑战是什么?应当如何应对?

闫冰竹: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是一个经过慎重考虑、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的历史进程,极大地适应和促进了我国经济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通过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金融要素价格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今年以来,中国金融改革的进程明显提速,利率市场化不断迈出实质性步伐。从未来趋势看,利率市场化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被称为银行继上市之后的“第”。

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将对中小银行带来较大冲击。

一是考验业务升级能力。利率市场化直接冲击银行传统业务,中小银行特色化经营优势,也将受到价格竞争的直接冲击。

二是考验资金定价能力。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随时变化,考验中小银行的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和定价策略。

三是考验风险管理能力。利率市场化将增加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利率波动频率和幅度会显著提高,利率期限结构也更为复杂。

面对冲击挑战,需要社会各界从巩固银行业改革成果的战略高度,加大对中小银行的关注关爱和政策支持力度。从北京银行自身来说,我们将继续加快战略创新和经营转型,以差异化和特色化产品服务迎接利率市场化挑战。

《瞭望东方周刊》:为了应对未来严峻的生存挑战,北京银行如何展开新的战略布局?

闫冰竹:应对未来更加复杂多变的市场格局、更加严峻的竞争形势,北京银行将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四化一型”发展战略,力求赢得差异化竞争新优势,推动北京银行在平稳发展中创造更优异的业绩。

一是坚持品牌化经营。着力培育在“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绿色金融”、“民生金融”及“消费金融”等方面的经营特色,以特色化品牌赢得市场、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二是加快区域化布局。以北京市场为根基,夯实环渤海、长三角及珠三角市场,深耕中西部,构建辐射全国主要经济区域的经营服务体系。

三是加快综合化发展。以银行业务为核心,发挥保险、基金、消费金融、金融租赁相互协同、交叉销售的功能,为目标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资本消耗,实现差异化竞争和收入多元化。

第9篇:互联网金融业态范文

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对比分析

1.1互联网金融更快捷,更年轻化

随着电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青年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占据了大部分青年人市场,这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年轻化。随之出现的支付宝、余额宝等互联网平台让支付更为快捷,P2P等平台也使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更方便快捷,这些都是传统金融做不到的。

1.2客户群体更趋向于年轻群体和企业

有关资料显示,作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的余额宝的人均投资不到2000元;这些资金在传统金融投资者看来微不足道,因为这些钱存在银行账户里几乎是无收益的,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时期,拥有小笔金额的客户,成为余额宝的主力客户群。

1.3投资成本低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的局限,抓住了互联网金融群体理财“时间碎片化”和“资金碎片化”特点,让理财变得轻松简单。因此,互联网客户群体年轻化、小众化、闲散化,追求投资的低成本和便捷性,追求小额资金既能保持流动性又能实现收益。

2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模式探究

过去的10年间,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发展并创新。在互联网金融模式初现端倪时,互联网金融市场几乎呈现无金融中介状态,基本上是为大众提供一个平等的平台,使资源达到合理有效配置,并减少交易成本。最初的主要金融模式是网上及手机银行支付,随后出现P2P融资平台、余额宝以及支付宝等支付平台,使互联网金融在不知不觉中出现很多创新模式。创新模式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支付方式、投资融资方式、营销渠道以及网络银行等金融机构。

2.1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是合同交易后产生的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的资产转移方式。这里说的支付方式,主要指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而在传统金融模式中,很少出现第三方支付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迅猛发展,已成为网络购物、线上缴费等小额支付结算的主要渠道。互联网技术的统一,给互联网金融创造了优势,使得网上支付更加便捷。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把线下支付转移到线上支付,第二阶段是把线上支付完善到移动线上支付,以实现随时随地完成网上支付。

2.2投资融资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前,一般企业或者个人要想融资都要通过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等中介来实现,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企业融资逐渐由间接融资变成直接融资,更方便、高效,也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这方面主要的金融产品有P2P融资平台,P2P又包括人人贷、君融贷、宜人贷等方式。除此之外,还有网络小贷公司、众筹融资和银行信贷等模式。

2.3营销渠道

营销渠道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为营销渠道网络化。2012年以来,网络理财产品的走红说明了大众理财需求逐渐和互联网技术相互对接,2013年余额宝的出现更是让互联网金融进入新阶段。其优势表现在可以摆脱时间、地点的限制,收益率更高,信息收集更全面,选择范围更广以及操作更方便快捷等方面。目前,以淘宝理财频道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理财平台已汇集了多种保险、基金及理财产品,可为客户提供理财产品的一站式交易与管理服务。很多商品直接在网上出售,既帮助商家节约成本,又给买家提供方便,即产生了我们所说的B2B、B2C等销售平台。

3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应对问题

目前,支付宝在网络购物占有重要地位,微信红包也日渐红火,嘀嘀打车和快的打车竞争激烈,“互联网金融”已从一个模糊概念发展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互联网结合基金、理财产品等更是拉近了与民众的距离。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可谓风生水起,给传统金融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追捧,但也要注意这些风光背后存在的隐患。

3.1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跟不上发展步伐

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突破了传统金融的体制束缚,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跟不上发展步伐,导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互联网金融处于一种监管不到位的状态,这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有条不紊地发展。目前,我国的监管是不完整、不到位的,例如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者分身乏术,这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程。

3.2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大

一是互联网的普遍性表明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全社会资金融通,这是优势,但也是风险所在,互联网的融通性使得原本应有传统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主体身上。二是互联网企业没有传统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不能有效识别风险和控制风险,缺少专业团队的控制。

3.3金融业务交易的虚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