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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可行性
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在全球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已经是目前音乐艺术传播的全新手段,并已渗透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一种新的传播模式和文化理念已经悄然形成。作为网络传播子系统之一的音乐作品网络传播,既传播音乐作品,又将音乐作品的创作理念、演奏水准、制作技术一并传播。大学生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收听网络音乐作品,因此借助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是完全可行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当今时代必然成为进行励志教育的有效途径。音乐作品是大学生励志教育的有效载体,对于大学生来说,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有着强烈的感染力和吸引力,接受相对容易,在对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的过程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是传统的励志教育的有力补充,焕发出新的生机,从方式、形式和方法等多个方面给励志教育的手段增添了新的活力。
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可以有效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
21世纪网络已成为大学生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也在改变着当代大学生的认知、情感、思想与心理。由于使用网络不当和认知偏差,一部分学生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变成了“网络成瘾症”,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各种各样破坏性的严重影响,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当代大学生由于受到知识、阅历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面前,其辨别真伪的能力还是欠缺的。通过音乐作品网络传播这个有效媒介,加以适当地进行网络素养教育,帮助大学生合理有效运用网络媒体,提高大学生自我辨识能力,增强分析网络信息的能力,让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来有效地干预大学生网络成瘾现象。一些学生沉迷网络之后,真善美不清、假恶丑不辨,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知识面不宽、社会阅历相对简单等,造成上述这些原因实际上都是学生的人文精神得不到充分培养的结果。所以像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这样的隐性教育作用就非常明显,音乐本身的特点有着其他教育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隐性教育是个体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的一种认知方式,主要方式是运用寓教于乐、寓教于文等多种手段。网络传播优秀音乐作品具有间接性、渗透性、隐蔽性与有效性等隐性教育的特点;同时具有感悟性、无意识性与深刻性等隐性教育的特质。
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的应用
1.好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为人们从另一渠道提供心理解压方式并能起到励志作用。在聆听进而欣赏理解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听众从听觉享受到心理感应,将消极情绪从情感中剔除,从而与优秀的音乐作品达到共鸣并获得情感的升华。音乐作品欣赏的过程既是一个听觉盛宴的享受过程,也是一个精神升华的提升过程,欣赏者受到的励志教育是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在一个个追寻音乐美、接受音乐美的过程中,人格得到塑造与完善。如今生活节奏之快,人们在各个层面总会遇到层出不穷的问题,面对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压力,特别是大学生,他们对说教意味偏浓的音乐产生抵触情绪。而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则是一种新兴的方式,这些优秀的网络传播音乐作品非常容易学唱,大学生们在传唱歌曲的过程中找到了情感情绪的共鸣并得到了励志。优秀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传播既满足了大学生的心理需求又起到了励志作用。
2.同任何优秀的作品一样,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包含着创作者的真情实感,势必给听众带来震撼并产生深刻的影响。筷子兄弟的歌曲是网络传播很广的,他们的《父亲》以其朴实无华的歌词和简单明朗的旋律走进了人们的心里,也传递了感恩之情,对大学生的励志教育是很明显的。好的励志歌曲通过网络传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不仅可以让大学生提高了欣赏能力和艺术品位,最重要的是激励大学生积极面对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心理素质和品德情操。
3.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还能够培养团队精神,提升与人合作交流的能力。优秀的音乐作品用一个个音符、一段段旋律构架起人们之间永恒的沟通桥梁,美好的音乐是人类通用的语言,它没有语言限制,没有空间与时间的界限。热爱音乐的人宽容、开朗、热情,与人为善。很多音乐作品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完成的。网络传播的优秀音乐作品同样也是,在这些音乐作品中表现出的密切配合、水融的关系正是人们处理、协调人际关系时十分需要的。
音乐作品网络传播励志作用的实现途径
1.利用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创设独特的教育情境。利用校园网,充分发挥现代化多媒体的功用,传播优秀的音乐作品,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音乐氛围,让学生们感受到高雅、优秀的网络传播的音乐作品的存在,达到情绪的宣泄、情感的共鸣;其次,在学校网站的主页、系部主页留一版面介绍音乐作品,邀约音乐艺术家参与大学生励志教育。
2.充分利用网络这个新兴媒介广泛传播音乐基本知识。音乐塑造艺术形象的手段,不外乎要通过旋律、节奏、节拍、音色、调式、和声等形式完成的,所以听众要想完全理解作品的内涵就必须具备一定的音乐基本知识。要使音乐在大学生励志教育中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就必须充分利用网络这一平台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普及基本音乐知识。可以通过在校园网上设置音乐赏析页面,开辟音乐知识普及专栏,充分利用网络广泛宣传优秀网络音乐作品,将优秀网络音乐作品的覆盖面扩大。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链接
一、网络数字技术的产生促使立法变革
现如今,“互联网+”成为新兴飞速增长新模式,互联网作为载体成为重要的信息传播途径。新兴的数字技术不仅大大减小了人与人之间沟通交流的距离,同时也不受时间限制,为人类活动创造了新的空间。传统的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方式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快速发展中发生了剧烈的变革。因而,低效、速度慢、传播范围窄等特点的传统传播模式逐步被新模式所替代,被人们所接受并以飞速发展。
网络作为新型的传播介质也不免带来了较多问题。因互联网传播具有高效性、不受时间与空间限制,将作品数字化一遍迅速的传播,使得较多的公众更方便的获取。但作品一旦在网络中公开,在网络传播的空间下,作品的权利人却难很难对于其进行把我。未经授权的擅自下载、传输、复制其作品的行为十分普遍。
现如今的生活方式和认知因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进行了深刻的变革。同样,著作权制度也因此进行了变革。所以,对于新型技术的发展与研究,必须进行正确而且合适的应对,促进我国立法的完善与适应。更好的将制度与技术进行配套,从而充分的保护知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技术社会的良好发展。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立法及理论基础
因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二者相结合,所以运用网络进行传播信息的行为自然而生出相关权利。网络著作权作为代表性权利,其关注度与日俱增。信息网络传播权首次作为独立的权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定义。可以从定义理解到两层方面意思:第一,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必须经由权利人自己或者经权利人授权;第二,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在法律许可之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权利属性、权利限制、权利行使、法律责任等做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同样也是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的标志。2013年3月1日实施的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也扩大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但随着新媒体快速发展,与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必然对版权保护制度产生强烈的冲击及影响。通过具体判例中不难发现立法制度并不能完全适应技术的发展,其滞后性、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方面的不足
(一)网络链接的责任认定不明
网络连接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出的一种技术,本身是提供互联网用户访问远程资源的方式。在网络环境中不同的连接拥有着不同的连接效果,却不能一概而论的判断是否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何种情况下删除链接和恢复链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只是对什么情况下删除链接,什么情况下恢复链接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于链接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没有详细的规定,也未对建立链接的服务提供者进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网络链接提供者因为只提供链接技术服务,由于我国较常用的连接方式包括正常链( 一般链接)、纵深链、埋置链和加框技术。因链接方式的差异化导致发生了较多的法律纠纷,难以把握链接中具体侵权责任问题,由侵权的构成要件也不尽相同。因此,应当依据网络链接的不同方式,判定侵权的内容与相关网站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特征不准确
之所以在判定网络链接是否侵权时存在差异,不仅因为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构成要件,更因为在制度中并没有很好的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与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的定义源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但是仅仅是粗略的并没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既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并不能充分的结合网络作品及其传播的本质特征,这使得相关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特别是在《著作权法》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这一表述中,它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唯一的特征。学界较多的观点是将这一特征归纳成“交互式传播”,但例如网络短信等并不符合此项特征。再有,使用者在网站中进行浏览时对于网站广告也无法进行控制,使用者处于被动状态。因此“交互式传播”并不是唯一的传播方式,相比字面上理解的“通过网络传播信息的权利”更加狭窄。现如今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如若继续按照原有的定义进行权利保护,无法将较多的传播方式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相对应的司法实践则会出现司法不公现象,将会特别凸显出法律制度的局限性,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将凸现出来。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缺失
之所以需要平衡社会公益和个人利益,就是为了更好的区分确定网络连接的责任。然而这种平衡能够更好的实现就需要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有效限制。
我国相关法律通过加强对技术和权利管理进行保护,也同时赋予权利人应有的网络传播权,但是未曾对网络传播权的权利限制进行合理解释。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虽然出现在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管理条例》第6条至第10条,但合理使用原则仅出现在较窄的范围内,并未包含有网络环境下的适用原则,因此尚未存在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法律保障。法律制度中的这种缺失,无疑会造成利益的倾斜化,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无节制地在网络上蔓延。因此,在以后的立法和修法中,结合当下网络环境中传播的特点,为了更好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确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以便与权力限制制度相吻合,达到更好的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效果。
四、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保护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不足导致各地法院对于制度的理解与司法实践出现差异,尽管《著作权法》中有相应的“兜底条款”,但相应适用则不免显现出局限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规则已出现一段时间。但是,我国立法的进程需要紧随技术革新和国际法制发展,立法缺失的问题需要进行明晰界定。
(一)扩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使用范围,赋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为了更好的确定合理使用范围,明确合理使用制度,同时应增加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可以在著作权法修改中增加网络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即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摘编已经在报刊、书籍、网络等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此外,在权利人进入网络公共社区以及开设个人门户时,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其他网站的转载和摘编,就应该视为默示许可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非营利性传播。当然,使用者必须尊重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
(二)根据信息网络链接方式的不同,区别信息网络设链者的法律责任
作者在签订作品使用的具体网站应当在链接技术上设置某一具体限制,以保护作者的传播权利。即网站设计链接应当限制其只局限于作品主要信息的链接。以上要求反映在立法上,就是应当既注重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利,也要考虑民众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表现在互联网上,就是尽可能给信息交流以较宽松的环境。一个作品的作者有权考虑如何尽可能多地获取报酬,但也应当考虑一个社会效益问题。因此,国家立法,应适当允许网络有文摘性质的链接刊登,允许通过链接全文浏览,但不付报酬不得下载。当然这里所指的都是一般性网络链接,如果网站进行的是深层次网络链接,则应当认定为侵权。(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1.1“拟态环境”的概念
学者李普曼曾在《舆论》中提出了“身外世界与脑海图景”的概念,所阐述的意思是:身外世界广阔而纷繁,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身外世界是“不可思议”的,因此,脑海图景并不是真实的外部世界的图像,而是人们通过具象化的方式在头脑中形成的画面,与真正的身外的现实世界存在着差异。在李普曼看来,现代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大众传播途径的影响产生“拟态环境”。在数字电视兴起以前,这种“拟态环境”与客观存在的世界存在巨大的差异;而在数字电视发展起来以后,这种“拟态环境”是否得以改善呢?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数字电视能够为观众提供各位个性化的,更为自主化的观看体验,而所呈现的电视节目(内容)在选材和呈现上也更趋于现实,因此这种所谓的“拟态环境”与客观世界的差距在数字电视发展过程中将逐渐被拉近。
1.2数字电视下的娱乐功能
电视为观众所带来的视听体验主要目的在于娱乐,娱乐也随之成为电视节目是否受欢迎的主要依据。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在提高的同时,相应的生活压力也接踵而至,心理负荷也越来越大。因此,娱乐成为传媒的主要目的心照不宣。但是不得不提的是,一味的“娱乐”,也会产生相反的作用,会麻醉观众的精神,会让观众逐步成为社会的消极旁观者,等等。因此数字电视在电视节目(内容)的选择上需要有相应部门进行监管和控制。而在监管和控制的同时如何选择更受受众欢迎的内容呢?网络传播的特点及作用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2网络新媒体的传播
2.1网络传播的定义
网络传播,是指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对人类信息进行传播,受众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终端设备进行阅读,从而实现社会文化的传播目的。
2.2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传播是一种随着科技发展和进步而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相比其他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的传播媒介而言,网络传播具有时效性强、信息量大、成本低廉等一系列特点。此外,网络传播同时具有传播环境和传播内容个性化的特点。受众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及关注内容选择接受传播的信息。
2.3网络传播的分析
网络传播不仅能够将信息及时、全面、有针对性地提供给受众人群,同时网络传播的后台功能强大,相关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准确地将受众对网络传播内容的喜好,倾向等呈现出来。这也是大数据时代的独一无二的优势所在。
3利用网络传播影响数字电视引进方向
网络与数字电视都象是“双刃剑”一样,既方便、丰富着人们的生活,开阔着人们的视野,但如若利用不当,也会在一定范围内产生消极的传播影响。因此,结合网络传播的特点有意识地引导数字电视的引进方向,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传播正能量,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
3.1国内版权行业的现状
3.1.1新媒体版权垄断现象频现以2013年为例。2013年是视频行业的分水岭,经过大幅度的并购重组,优酷土豆合并,百度收购PPS并与爱奇艺整合等向业竞争整合的事件推进,相互间的资本实力明显缩小,市场正面临新一次的洗牌。爱奇艺、优土、迅雷、乐视、腾讯、搜狐纷纷宣布采购独家版权,节目流开始出现不顺畅局面。
3.1.2版权价格逐年上升2013年,国内影视剧新媒体版权市场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全年版权交易额突破30亿。
3.1.3国外剧引进更加规范以《继承者们》、《来自星星的你》、《匹诺曹》为代表的韩剧再次在国内引发韩流热潮。而广电总局出台新的境外剧管理政策,对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剧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引进剧必须整季内容先审再播,而韩剧又是边拍边播的模式,所以未来不管是多热的剧,这种情况都不可能再出现,目前多部韩剧同步韩国播出的情况也将不复存在。而美剧更是面临内容删减甚至直接不能过审的可能性。从《CSI》到《犯罪心理》再到《疑犯追踪》,中间少不了凶杀、暴力、、心理变态等各种内容,按照我国对于涉案剧的管理政策,基本审查完也就不剩下什么了。
3.2利用网络引导数字电视引进方向
【关键词】非交互式传播;网络著作权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外延界定
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由两部分构成要件组成:一是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的信息传递以非交互的形式进行;二是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获取网络作品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是否受限是区分交互式与非交互传播的本质区别。只能在网络传播者事先安排的时间获取特定的作品内容为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种是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即网络内容服务商预先制订节目表,使节目在特定的时间通过网络播放;另一种是网络同步直播行为,即网络内容服务商在网络上,同时播放传统媒体实时播出的节目。同时,《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网络传播行为在《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中得到阐释:即通过网络让公众获得个人或他人作品的行为。传播行为完全满足著作权中复制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形成的复制件能够通过计算机等装置被感知,但复制件本身不能为用户获得,具备非直接接触性的特征;其次,在特定用户实施检索命令时,能够通过网络进行传播,从而具备了独立的经济价值。最后,该行为没有促使新的智力成果产生,因而不具备独创性。不同之处在于,复制权是一次性权利。由此可见,传播行为是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权为基础,具有明显持续性的行为。
二、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殊性质
权利主体享有的权益只有通过传播才能实现,如果传播的途径受限,权利亦无处彰显,印证了一句话:无传播辄无权利。然而,“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同样使双方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内在价值取向的根本要求。
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以纯粹的财产权利属性,作为一项新增的权利写入法律。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同一属概念下的分概念,理应具有一致的财产权属性。基于此,结合互联网终端遍布全球的特点以及资源共享的即时性,著作权人的非交互信息传播权是否受知识产权法上“权利用尽原则”的限制必须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明确。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后,无权在他人再次使用、销售该产品时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权利一次用尽原则”只适用于作品依附于有形载体的传统传播方式。网络作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主要采取许可方式销售作品,将载体化为无形。这种许可销售本质上属于一种服务。无形的服务得以被无限次地重复,权利用尽的原则若适用于此种网络信息传播,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将堂而皇之地受到侵害。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缺失
我国《著作权法》只对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加以规定,对于向公众传播网络作品的方式调整范围过小。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被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其侧重点在于公众能在不同的时空获得信息资源,即公众可随意获取作品的时间和地点。由此可见,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不涵盖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同为法律意义上的网络传播行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却不受法律的明文规制。由于著作权同时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著作权法定原则使得《著作权法》上的各项专有权利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阻隔了民法意义上的类推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涵义限定上违背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与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区分只在于接收者的获取方式不同。行为性质与行为后果并无本质差异的两种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却具有不同的法律定性。同样是以网络为载体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交互式网络传播若利用媒介侵犯权利人的可得利益,被侵权人得以诉诸法律。而“无权利则无救济”,当他人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的方式,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受损,权利人的主张难以得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认同。由于《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具有典型的非物质性,在保护权利人利益时,更注重赋予著作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这一权利。立法的不周延让此时的权利人显得无所适从。
有学者主张扩大其他权利的外延,将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广播权中。但此类方案的不妥当之处在于:第一,传播媒介不同,前者的传播媒介是互联网,后者的传播媒介主要是无线电台;二是传播的信息不同,前者传播的是数字化息,后者传播的是无线电波信息。第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将直接以有线方式广播或传播作品的行为排除在广播权调整范围之外。第四,此种方案只能在公众无法自由选择时间获取作品的情况下起作用,不能解决公众不能在个人选定的地点获取作品这种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引发的争议。后者表现为作品传播者在特定区域内的局域网络上传播作品,而用户只能在设定局域网的固定区域获取作品的网络传播形式。因此,主流学界争议的观点并不适用于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完善动议
1996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蓝本。在文字上,几乎是对《版权条约》第8条后半句的逐字翻译。从客观上看,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超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之外,是由特定的社会发展背景造成的这一立法疏漏。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本意是涵盖当下社会所有网络作品的传播方式,但当时的网络技术点对点的交互式传播为主,法律自身固有的滞后性使得仅对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进行立法限定辄可达到立法目的。并且,时值2001年,我国并不是《版权条约》的缔约成员国。近些年来,非交互式传播方式在中国风行,各种新型的网络传播技术也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进程当中,自2007年6月 9 日起《版权条约》业已对我国生效。修正十三年前不完善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将非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交互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出立法上的区别是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大势所趋。作为成文法系国家,若根据民法上的类推法则,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的请求权基础,缺乏正当性。即便《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了兜底条款:“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仅可作为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的权宜之计,不具有规范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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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推手中的商业推手所从事的网络公关活动是成立网络的公关公司、广告公司或网络营销策划公司;作为网络推手中的特例:政治推手,从事一些政治爆料,从而强调自身的政治立场,以此得到客户的青睐,并以此盈利。网络推手的另一种伪装——“公知”的作用是对网络事件做出及时的反应并推动其发展,倾向性地偏向一方,以此盈利。网络推手的工作准则决定他们必须熟稔网络操作规则、深谙受众的信息接收心理、可调动的资源面很广,他们必须精通用炒作推广个人和商品、达到制造网络话题的效果,在网络推广后使这些话题变成网络热点话题,最终达到营销目标。在工作性质上,网络推手与专业的策划人与营销者间有很多共通点。作为策划人和营销者的网络推手,借用网络推广炒作,“网络推手”是诞生于网络时代的有别于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新型产业。
二、从传播学角度分析网络推手
网络推手以网络传播的发展为基础。20世纪90年代,网络传播以互联网为代表,为网络推手出现的契机提供了机会,在人类传播史上的意义上来看,因为网络传播同样包含如电视、图书、广播、电影、报刊或电话等的传统媒介,与之前新旧媒体间更迭革命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传播史上的多种传播方式——个人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在网络传播中同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信息化时代里,人们渴求信息,依赖信息,使用网络的人们都将成为网络推手们的资源。网络传播被侧面印证其重要性。由于具有传播方式或者途径等的先进性,网络传播受到受众的青睐已经超越了传统媒体,这种先进性的优势也同样使受众得到信息的速度等变快。通过对网络的各项功能的归纳和收藏集合,潜在受众群体逐渐稳定,并且为网络事件所造成的热点问题被追捧而打下了牢实的基础。传者与受者的地位在网络传播中逐渐模糊。传受角色的自由变换,使传受双方不再有明确的概念设定。这是网络推手出现并发展壮大的另一种有理论依据、也有现实基础的条件。从另一角度来看,受众群体的需求在网络传播中变得逐渐细化,不同人对信息的需求都不同。网络发展的各种特性,促使网络推手在网络上进行信息炒作。影响受众对信息的选择有方方面面:性别、年龄、学识、信仰和生活方式等是部分原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同受众所关注的信息还受其兴趣爱好、所处的群体地位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对网络信息传播效果有所影响。以上都是促使网络推手出现的契机和条件。对于不同需求和层次的网络受众,网络推手能够推出引起不同群体关注的热点话题,利用微博、论坛等网络媒体制造高关注度,提供了多样的信息传播形式(如多媒体、动画等)便于不同受众接受,并针对不同的议题分别推广。
三、网络推手的社会影响
1.1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就当前而言,大多数的网上信息只是对其简单的罗列,人们在信息的海洋中浏览时,很难找到其真正所需的东西;传播者也没有办法有效地去传播信息。但是,人们利用视觉传达设计能将文字、图形等相关信息加以整合,重新布局,从而去引导浏览者的视觉流程,进一步提高信息的有效传播。
1.2信息的综合性
网络等媒体的设计不仅仅局限于图片与文本。在我国早期,互联网技术的设计者需要平衡声音、文本、图像以及其他要素的下载使用,否则将会影响用户体验。但是目前为止,宽带问题已不再成为网络传播的障碍,多媒体的综合使用成为可能。每一种传播途径都会从相应的听觉、视觉以及触觉等来满足人们的需求,同时,其他新技术的出席使得人机的互动性更加频繁和直观,使得这些不仅仅局限于键盘、鼠标等设备。
1.3信息传递的准确性
信息的准确性是网络传播最基本的任务,也是所有网络建设人员的终极目标。现代视觉传达设计使人对信息的认知方式、记忆特性、学习神经机制、疲劳等都会有深入而深刻的研究,从而可以提高信息传达的准确性。
1.4艺术表现形式
由于网络视觉传达设计有着丰富的题材、形式宽广的表现形式以及十分独特的艺术风格等,这就很容易产生强烈的艺术影响力。网络不仅仅能够传播信息,而且还影响着受众对于该网站形象的认同。所以,设计者需要独具匠心,用文字、图形、色彩的艺术加工来以形写神、形神兼备。通过点、线、面的搭配来创造一些鲜明悦目、生动完整、能诱发人审美情感的设计。
1.5艺术设计的情趣性
当前社会,人们在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紧张地为生存危机而奋斗,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在与日俱增。在此情况下,视觉设计也要求具有趣味性,因此带有趣味性的图形等越来越多地被用于网络当中。它在传递信息、促进点击率的同时,也协调着人—网络—社会的紧张关系,协调着各种矛盾,从而创造出了一种相互信任、彼此融洽的人文环境。
2结语
【关键词】网络传播 传统媒体 信息 新闻
一、网络传播的特点
1、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摆脱了时空限制。与传统的印刷媒介和电子媒介不同,网络媒介的新闻信息可以实时更新,摆脱了版面印刷和定点播出的传统模式,提升了传播的时效性。
通过现代化的通讯和影像设备,网络记者、采编和制作人员可以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进行现场直播。特别是在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上,在与传统媒体的竞争过程中,网络显示出了明显优势,做到了“NOWNEWSNOW”。同时,网络编辑充分利用海量的网络信息资源,整理背景资料,让受众及时了解事件的相关信息。网络传播的时效性和快捷性使新闻摆脱了地域限制,拉近了传播者和受众间的距离。
2、海量存储,资源无限。互联网庞大的数据库使信息储存几乎没有容量限制,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的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12月,中国的网站数,即域名注册者在中国境内的网站数(包括在境内接入和境外接入)达到323万个,网页数量达到336亿个,而且还处在不断增长之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量还将会继续增长。
3、手段丰富,增强了传播效果,受众能够更好地接受信息。数字技术将多媒体轻松带入互联网空间,各种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动画的不同组合让信息的方式更加灵活,传播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组合,让事件变得形象具体。同时,受众也有了更多途径去了解事件。多媒体让网络传播摆脱了传统媒体单一的表现手法,使网络新闻具有了新的活力。
4、受众明显分化,呈现出“小众化”趋势。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让大众传播逐渐走向小众化、个性化。受众在网络世界中逐步摆脱了过去被动、消极的角色,变成了具有自主性的独立个体。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好恶选择信息、信息,不再受传统媒体单向性的制约。根据受众的不同需求信息,“个性化”、“小众化”已成为一种趋势。
5、交互性,传受双方平等的交流成为现实。互联网将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超文本技术融为一体,同时具有和交流的功能。它支持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各种交流模式,而且可以用来交替的“说”和“听”,实现传受双方的互动。这种不断从传统大众模式向现代私人通信模式的转变,密切了不同地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受众可以同时就许多不同的话题发表意见。
二、网络传播带来的影响
进入21世纪,网络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互联网像空气和水一样影响人们的生活。
(一)网络传播的有利影响
1、拓宽了信息传播的渠道,开创了新的信息接受方式。网络凭借其先进的技术优势,在与传统媒体的竞争中显现出了强大的优势。首先,在传播方式上有了更多的选择,网络传播集多媒体于一身,图文并茂、绘声绘色,使得传播者有了很大的发挥空间。传播方式的多样化也使受众受益,受众可根据自身的状况进行不同的选择,改进了传播效果。
2、为不同思想文化的交流提供了空间。在以报刊为主的时代,约翰・弥尔顿曾指出报纸应该成为“观点的自由市场”。 网络的普及为思想文化的流通和文化融合带来了新的契机。在各种网络社区里,受众可以对各种话题发表见解。面对海量的网络信息,尤其是文化的多元化,人们需要一个交流平台以整合各类见解,促进不同文化间的融合。
3、为个人意见的发表提供了平台。网络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民众参政议政、发表个人见解的障碍。通过网络,政府部门可以了解公众对公共服务的要求,对相关政策的看法,对重大事件的态度,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信息的处理,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4、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方式和全新的生活理念。步入网络时代,加上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涌动,人们利用网络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协调和分配。网络购物、B2B电子商务、网上招聘以及网络广告等现象已经在悄悄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根据艾瑞咨询的调查,2009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08亿人,较2008年增长45.9%;在线旅游预订的使用率为7.9%,用户规模3024万人,较2008年增长77.9%;网络支付的使用率达到24.5%,用户规模9406万,较2008年增长80.9%,网络炒股用户规模为5678万人,较2008年增幅67%。
(二)网络传播显现的弊端
在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它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1、可信度较差,假新闻泛滥,影响了媒介的公信力。网络新闻的低门槛,使一些记者单纯追求轰动效应或速度,热衷于报道一些缺少事实依据或尚未证实的独家新闻,使得网络信息的整体可信度不高,对网络新闻的规范管理已迫在眉睫。
2、淡漠了现实中的人际交往。网络把个人和世界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密切了人们间的交往,促进了不同地域文化的交流。但是在这个依赖网络连接而成的“地球村”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往往被人与机器之间的交流所取代,现实中的人际交往日益淡漠。
3、网络不良信息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网络传播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这也就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信息内容庞杂,、暴力等不良信息充斥其间,严重威胁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①杜俊飞:《网络传播概论》[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2)
②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2)
③崔保国:《中国传媒产业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
近年来,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油田企业面对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这个大背景下,油田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持续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进一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因此,在新时期,对于油田企业的管理人员来说,应该要清楚认识到网络宣传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并有效落实油田企业各项宣传工作,以此来给油田网络宣传工作提供更有利的支持,促使油田企业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2新时期油田企业网络宣传的重要性
在新时期,油田企业不但应该做好企业内部的发展工作,也应该做好企业在外部的宣传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影响力。因为网络本身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方式简单、影响范围广等多个方面的优点,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它是一种有效的宣传工具。通过有效开展油田企业的网络宣传工作,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宣传企业的文化,让油田企业在市场中建立起良好的形象。此外,油田企业还能够通过网络宣传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以此来更好地为党的方针政策与发展服务,让企业内部的所有员工都可以意识到党的政策的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营造一种更和谐与融洽的企业氛围,以此来促使企业的进一步发展[1]。最后,网络宣传会逐渐演变成油田企业主要的宣传途径,由于网络能够进行多维宣传,受众可以通过视频、图片等形式直接了解企业的内容,并且,相对于传统的宣传方式来说,网络宣传的成本更低,宣传内容的制作时间也相对更短。所以,对于新时期的油田宣传工作来说,网络传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网络传播对油田企业带来的影响
3.1提高了企业的宣传信息量及广泛性
第一,网络传播形式能够涵盖众多信息,它能够让油田企业的宣传工作不再仅仅局限在报纸的一个版面以及电视广告的几分钟,并能够以更全面与细致的方式为外界介绍企业的相关信息与发展情况。第二,网络宣传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对于相关的受众来说,可以在这些不同类型的信息中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分析与判断。而且,对于油田企业来说,应该加大对于网络宣传信息的筛选与管理力度,确保上传到网络中的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以此来提高企业的公信力。
3.2加强了企业与外界之间的互动
从本质上来说,网络是一个信息交互的平台,传统的纸质媒体广告、电视广告等宣传形式很难满足企业和外界沟通的需求,但是,在网络平台上,企业能够和外界展开及时的沟通与交流,从而也就能够提高企业宣传工作的有效性。此外,对于油田企业来说,开展宣传工作主要就是为了把自己所具有的优势对外界展示,让人们能够在选择相关的产品与发展相关业务时,优先考虑自身因素,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油田企业要清楚了解外界对于企业的看法与意见,并吸取人们提出的有效建议,而对于网络平台的使用能够有效满足油田企业在这方面的需求。当人们浏览到油田企业所的宣传信息以后,必然会产生许多自己的想法,这些想法中有有效的,也有无效的,而通过网络平台能够把这些想法及时传达给企业。因此,网络传播增强了企业和外界的互动性,让它们两者之间能够进行更加良好的互动。对于油田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及时得到更多有效的反馈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宣传方案进行合理调整,从而也就能够进一步提升油田企业在宣传过程中的主动性,确保宣传工作的有效性与可靠性。
3.3使企业宣传更加贴近大众
网络传播本身有着大众性与及时性的特征,因此,将它和传统的宣传方式结合起来以后,能够进一步提高油田企业宣传的有效性,是油田企业的宣传更接近大众,并更容易被社会大众所接受。例如,油田企业可以把自身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制作成一个视频短片上传到网络中,人们仅仅需要点击播放就可以清楚地把握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在潜意识中留下深刻的印象,在之后有石油相关需求时,能够首先想到这一油田企业。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