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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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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的作用

第1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车船税 征管工作 税法

一、目前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导致出现比较严重的漏征税现象;二是在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导致新的漏洞出现;三是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

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有严重的漏税、逃税现象[1]。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摩托车、三轮车这类车辆的价格比较低,税金相对较高,车主的安全意识较低,指购买小年检,不参保,这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逐渐形成税收成本过高,车船税的流失加大。

1. 摩托车危险性系数大,出险率高

摩托车、三轮车的行驶危险系数较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谨慎的告知车主其安全性问题,导致车主对车船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了解。

2. 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较多

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的车辆较多,并有较大流动性,经常在农村和城乡交际使用,该地方的使用率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升交警部门的力量,也很难达到完全政治的目的。虽然摩托车、三轮车及低速货车的理论税源很大,但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真正得到的税收非常少,尤其是摩托车,其车船税的税收基本为零。

(二)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漏洞

根据现有的制度规范,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收取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出现了新的漏洞。一些乘用车的车主为了不缴纳车船税,利用交警部门的两年一次年检的间隙,去验车而不去办理强险,而且还没有申报车船税,从而逃税。还有的车主有接近使用年限的车辆,或是经常放在外地,很少使用的车辆,为了不缴纳车船税,没有办理强险业务和车船税,甚至没有进行机动车审验,从而逃税。

(三)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

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有:

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联系,没有完善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进行相关审核工作中,有较大的难度。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一些保险机构应按照该地区的代缴管理方法进行实施,应及时向所在的地方税务缴纳和申报税款。但是这个过程也有一定问题,保险公司缺乏全面的信息资料,无法掌握所有的交强险情况,然后仅按照业务部门的情况进行上部,从而导致税款与解税款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数据导出权限受总公司控制,核查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二是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车辆类型的划分不够明确,所以导致车辆数据对比不一致。如果以“挂车”和“半挂牵引车” 为例,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的统计情况,这两类车辆可以算为一种车辆,不单独处理;但是在车船税法的规定中,“半挂牵引车”主要归为商用花车,而“挂车”为单列。

三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比较慢,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尤其近年来,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税源管理越来越复杂。

二、改善车船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相关人员要制定车辆的税额标准,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的情况,从而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单位要以2.0升为限定标准,然后上下调整税额。从三线城市数据看,2.0升以下的车辆是所有乘用车的90%。根据车辆的用途分析,人们购买车辆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这种情况显示,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奢侈品[3]。在国内通货膨胀和宏观政策的影响下,要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利益,并适当减少这些车型的税收费用。相关人员应充分理解抑大扬小的作用,明确汽车消费走向。相关单位应刺激消费者购买小排量的车辆。还应提高大排量车型的税额,例如2.0升以上的车辆,要适当考虑税额。

(二)建议对摩托车实行免征

对摩托车实行免征,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虽然在交警部门等级的摩托车的数量比较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种车型不断出现。摩托车逐渐被取代,大部分摩托车并没有到交警部门注销;一般摩托车基本不入强险,要依据上路检查,这种情况增加了征收成本。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因为信息不对等,难以比较税源基数,并且有漏征现象存在,导致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比较滞后。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这个问题,并实现税务、公安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税收共享。通过这种手段,及时掌握全区域车辆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车船税缴纳情况,分析是否有漏管漏征的现象存在,从而避免监管缺位。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车船税的实施比较困难。所以要由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税额,有针对性的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国民.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北方经贸,2012(02).

[2]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税收经济研究,2012(05).

第2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税收政策

1.我国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1)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调节汽车消费行为、鼓励小排量汽车的消费,我国已有相关政策及实践经验。目前,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其具体措施包含在一般汽车消费的税收政策中。最新的规划显示,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消费,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渐渐明晰,2011-2020年,凡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而作为节能汽车的混合动力车型,规划显示,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

(2)所得税:鼓励企业开发核心技术项目和新产品生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宄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宄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符合国家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消费税:积极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一是国家从促进节能减排出发调整了乘用车消费税率。2006年,国家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排气量越大负税越高”的原则,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了六档,分别适用3%至20%的不同税率予以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鼓励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和抑制高油耗高排放汽车的宏观调控目标。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规定:“汽车(税目)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家将电动汽车从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目中进行剥离,更加明确地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收激励。

(4)车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其中对节能型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2.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制设计未体现支持导向。新能源汽车代表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资金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等一系列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但而税收政策中并未体现这一导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近乎空白。从汽车产业设计的税种剖析,我国除消费税、车船税按排量等级履行差异税率外,其余都按雷同税率征收,不能体现对传统汽车产业中技术程度低、传染大、能耗高的生产企业束缚,以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作用。

(2)税制结构不尽合理。据统计,发达国家购置环节税费占新能源汽车消费税收的30%左右,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费占70%左右;我国目前的汽车税费中,购置环节占66%,保有环节占13%,使用环节占21%'8。我国新能源汽车消费税收模式是,以价格和排量为主要指标、以控制购买为税负重点、以财政收入为征税主要目的。在短期内能够限制购买,增加税收,但从长远看不利于加强环保观念和引导汽车消费。

(3)总体税费负担过重。目前,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享受不同的财政补贴,大大减轻了购车成本,但个人综合税负仍然过重。按照现行税制,消费者在购车环节,要负担比例不同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是进口新能源汽车,要承担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上牌照之前,要缴纳大约相当于车价近10%的车辆购置税;保有环节,每辆车每年要缴少则近百多则数千元的车船税;使用环节,每加1升油,要缴1元人民币的燃油消费税。除了缴纳各种税费,还要支付公路过路费、停车费等各种费用,总体税费负担过重。

3.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首先,加大研发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提出新能源汽车战略之后,各大汽车集团在"十二五”规划之中,均大幅提高了相关投入,但国内外差距仍是明显存在。2012年初,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称,“十一五”期间,一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投入研发费用为3亿元,获得65项专利,但是,3亿元的研发投入仅是一汽“十一五”129亿元研发投入的2.3%。2009―2012年,通用汽车在推进新能源战略以及先进驱动技术研发及商业化方面的投入资金约为192亿元人民币。大型汽车集团之所以对新能源汽车投入不足,原因之一是看不到即时的市场效应,这不仅需要企业有长远、面向市场的投资规划,更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

其次,调整税制构造,体现政策支持导向。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国已实行了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但在税收优惠方面,还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系列政策。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做法,调整税制构造,出台针对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体现政府对传统汽车产业中技术程度低、传染大、能耗高的生产企业束缚,以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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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对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作出解释:“可引导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的措施,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这些理由不无道理,按照这个解释,加征车船税或许也可以提高车船使用效益,加征印花税还可以提高股市资金利用效益――能增加税收,对政府来讲当然有利用效益――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不是效率。但更大的问题是如此大幅增加税收,是否真如税务总局官员所说的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所有税收理论和各个国家的历史实践中,都没有税收增加就能促进市场繁荣的理论。恰恰相反,大幅度提高税额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而且还有杠杆作用,扭曲人的行为,最终会伤害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北京大学宋国青教授撰文指出“是税三分毒”,对我国在推行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体系多年后,又大幅度开征、增加直接税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增税其实远没有某些官员所说的那么乐观,它的推行因为有着强制性,似乎不难,但推行之后往往会造成实际的效率损失,如果再加上配套措施不得力,可能有着巨大的风险。

一个最直接的影响是高税收立竿见影使市场门槛抬高,降低整个行业的赢利水平。市场之所以繁荣是因为有利可图,税收从来都是与民争利,税收增加的成本由市场的主体行为人直接承担,也有可能会使部分人离开市场,严重时会导致市场的萎缩。

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高税率会导致大量的损失。首先的损失是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政府虽然从增加税收中获得了效益,但政府花钱从来不如个人有效率,这是不争的事实。正如某个经济学家经常引述的那样,世界上最有效率的事情是“用自己的钱去给自己办事”,世界上最没效率的事情是“用别人的钱去给别人办事”,而政府征税恰恰是后者。金钱对纳税人的价值与从这些纳税得到的福利之间的价值差异,就是这种无谓损失的数量。其次,是税收会扭曲人的行为,让人们做有利于避税的事情,这种扭曲导致了无谓损失,并且没有任何人能够从中受益。经济学家已经证明,一种税收引起的无谓损失与税率的平方成正比。比如说将利息税由20%翻倍升到40%,所引起的无谓损失不是翻番,而是翻四倍。著名经济学家、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主席马丁・费尔德斯坦等人的研究证实,当年克林顿政府对高收入人群提高边际税之后,联邦政府每得到1美元就会引起2美元的无谓损失。

第4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第5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

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刘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陷入两难境地.中国能源报,2010,10.

第6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很多发达国家在交通绿色税制改革发展方面不断对汽车使用所需征收的税种进行完善,主要包括:消费税、增值税、环境税、销售税以及周期性年税费等。各个国家的发展情况有所差别,所采取的改革措施也不同。美国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1919年美国政府就意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并开始向汽车使用单位和个人征收汽油税,政府在相关规定中明确了税费收取标准,向汽车尾气排放量高于250g/km的车辆收取相关税费,对于一些燃油环境性更低的车辆则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则征收“高耗油税”,通过逐步提高税费来保护环境。这一举措在一定时期内不仅使美国整体汽车尾气排放量有了明显的下降,促进了空气质量的提高,而且还起到了优化汽车产业结构的作用,通过正确引导美国汽车消费者,使消费者在汽车选购方面能够尽量选择一些节能环保型汽车,压缩和限制了污染型汽车的生产规模。

瑞典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瑞典与美国所采取绿色税制改革措施有所区别,自1995年起瑞典政府对汽油进行了分类,主要依据是汽油的含铅量,对于含铅汽油征税3.28克朗,对于无铅汽油则征税3.22克朗。在柴油方面,政府则是分别对较清洁柴油与普通柴油税率进行调整,分别在原来不足1%的基础上提高了15%和60%,对汽车销售税采取差别税率不仅使汽车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而且还抑制了消费者对非环保型汽车的需求。丹麦和以色列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措施。这两个国家所采用的交通绿色改革措施主要是通过机动车补贴的形式来实现的。汽车消费者在购置机动车过程中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政府则通过机动车购置补贴的形式根据汽车排量确定补贴金额,扭转消费者的购车观念引导消费者选择排量较小的汽车,以达到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

二、我国交通方面绿色税制改革发展所存在的不足

(一)机动车税率设置合理性较差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人民整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已成为了全球第二大汽车市场。目前,我国机动车汽油消费量已经占到了全国汽油生产量的86%,机动车柴油的消费量占生产量的24%,机动车尾气排放问题日益凸显出来。目前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城市大气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中61%的一氧化碳、87%的碳氢化合物、55%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尾气排放,虽然我国政府在交通绿色税制改革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是在机动车购置环节税率设置合理性较差,仍然采用10%一刀切的方式收取购置税。这样一来,一些排量过多的机动车所需缴纳的税额比率过低,间接加大了环境保护难度。同时,我国仍然没有进一步划分一些排量高的机动车,对真正大排量、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在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调节形式大于实质。

(二)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局限性我国政府在对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方面还有待完善,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在新《汽车消费税实施条例》中明确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不仅提高了大排量和高能耗小轿车、越野车的税负,而且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汽车的负担,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但是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却涉及较少,并没有对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等在税收方面有所提及,未将其列入消费税税目,致使这一类机动车税收优惠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同时,车辆购置税中也未将新能源汽车的优惠列入,不利于国家对能源汽车发展的引导和调控。目前,新能源汽车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仅有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所指出的能源消耗低或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由此可见,我国机动车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对于我国交通方面绿色税制改革发展的一些建议

(一)科学合理地设定机动车税率首先,在车辆购置税的设定方面,从环保角度出发政府可以根据车辆的排量来设置税率,对于一些小排量的机动车可以按排量比例适当降低税率,对于一些大排量的机动车则应当采取大幅度提高税率的形式来进行限制,转变机动车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其次,在车船使用税的设定方面,我国政府要在新车船税法的基础上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一些排量高的汽车根据排量的多少采取阶梯式征收方式进行税费收取,限制高排量机动车的消费与使用。同时还要重视1.0-1.6升排量小型客车的征收标准,目前我国1.0-1.6升排量汽车,征收标准为300-540元,比原标准的小型客车征收360-660元并未降低多少,因此“扬小”效果并不明显,政府可以适当加大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1.0-1.6升排量汽车的征收标准,促进汽车消费群体向1.0到1.6L排量区间集中,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7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在社会组织结构中,企业是创造经济财富的基本单位。有效的企业管理能够保证并促进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经济财富。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纳税是一项重要的事项,它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创造的财富的强制分配,将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失。按照经济人假设的观点,理性的纳税人都会选择在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少纳税,争取适用免税政策是纳税人普遍追求的目标。

长期以来,免税在我国作为一项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被广泛运用,也被包括企业在内的纳税人普遍认可。但是,免税一定是税收优惠措施吗?免税一定能如预期的那样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吗?对此,需要进行深入且全面的分析和认识,这对于免税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免税的普遍认识

综观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免税一向被当作是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中指出,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自2015年8月1日起取代上述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指出,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著的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都把免税作为各个税种的优惠措施之一。例如2015年度的教材在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一节中写到: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姜竹、李友元、马乃云、杨琼等(2007)认为,税收优惠通常是作为政府对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经济行为进行支持、鼓励或照顾的一种手段或措施。减税和免税是最常见、最直接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直接减少;减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免税是指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林江和温海滢(2009)认为,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其中,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王玮(2010)认为,税收优惠是税法中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给予免除或减轻税收负担的待遇。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对纳税人的某些应纳税项目或应税收入应当缴纳的税款给予免除其税收负担的待遇。杨志勇(2011)认为,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属于税收优惠措施之一,是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规定。铁卫和李爱鸽(2013)认为,税收优惠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优惠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包括减税和免税)。税收负担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而承受的经济负担。叶韧(2015)指出,税收优惠是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税收优惠的方式之一是减免税;减免税是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应纳税额的政策。

综上,我国对于免税普遍具有以下认识:免税的直接后果是免除特定的纳税人在某一税种、某一项目或某一课税对象等方面的税额,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免税是税收优惠的形式之一,是政府的支持、鼓励或照顾性措施。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三、免税的经济后果分析

本文认为,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而言,免税的经济后果有三种: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一)免税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就我国现行的税收实体法体系来讲,免税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一情况只出現在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机制,层层抵扣、环环征税,并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作为维持该机制运行的载体。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是: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如果在某一环节免税,增值税抵扣链条就中断了,纳税人在该环节上就失去了抵扣权,必须负担此前所有的流转环节已由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款,并且在该免税环节上不能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下一环节的纳税人丧失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所以,增值税免税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一定是税收优惠,有时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例1: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我国最大的产棉基地,棉花加工企业众多。位于新疆产棉区内的甲企业充分运用这一区位优势,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从当地棉花加工企业购入原料加工成棉籽粕对外销售。甲企业生产的棉籽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该企业生产的棉籽粕既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也销售给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养殖公司、饲料批发企业等客户。甲企业生产棉籽粕所用的原材料和电力等均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并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原材料投入生产到产出产成品的时间为24小时。甲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自2015年以来,购买方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呈现递增的趋势,这些客户基本上都要求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甲企业失去了许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这一现实促使甲企业于2016年末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是否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会议讨论过程中,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提供了如下的经营方案要点:(1)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情况下,2016年甲企业对外销售棉籽粕的价格为2 900元/吨,相应的生产成本为2 030元/吨。这2 030元中包含下列内容: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而导致的、购进的原材料和电力等所对应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0元。2017年这些数据将保持不变。(2)为了能够得到最直接的来自消费终端的信息反馈,从而有利于本企业的产品以最快的速度适应市场需求,本企业有必要继续保持在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市场上的地位。所以,假如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甲企业应当继续向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销售棉籽粕;并且为了不影响销售量,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时,棉籽粕的含税价格仍应当保持在2 900元/吨。(3)由于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后,甲企业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就可以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甲企业应当把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棉籽粕价格提高为不含税价2 900元/吨。(4)预计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仍维持在往年的120万吨。

如果以上述经营预算方案为依据,那么甲企业在2017年是否应当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分析与测算如下: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汉弗莱H纳什指出:公司的目标是在税务会计的限度内实现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盖地指出:减轻税负必须是在纳税人的整体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才有实际意义。据此,本文的分析与测算以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为考核指标。

设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万吨,则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120-x)万吨。不考虑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其他税费。

1.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1=销售收入-销售成本=[x+(120-x)]2 900-[x+(120-x)]2 030=104 400(万元)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1=R1(1-25%)=104 400(1-25%)=78 300(万元)

2.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应当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且可以抵扣因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产生的毛利润R2=销售收入-销售成本=[2 900(1+13%)x+2 900(120-x)]-1 750[x+(120-x)]=138 000-333.63x

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P2=R2(1-25%)=(138 000-333.63x)(1-25%)

3.当P1P2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因为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相对较多。此时,78 300(138 000-333.63x)(1-25%),解得100.71120。 br=""所以,如果采用销售产生的税后利润作为决策指标,并且2017年甲企业生产并销售棉籽粕的数量为120万吨,则当甲企业销售棉籽粕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数量超过100.71万吨时,继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反之,放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甲企业有利。应当强调的是:此处的负担加重是指导致纳税人(例如本例中的甲企业)的税后利润减少,而不仅仅指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增加。

由上述案例可见,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种情况是上一种情况的延续或特例。承例1,假如销售给从事养殖业的农户个人的棉籽粕数量为x吨,销售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者的数量为y吨,总销售量不一定是120万吨,则在多重因素(例如销售总量、销售量x与y的比例结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对比关系等)的作用下,有可能导致P1=P2,此时免税既不加重也不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三)免税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免税都会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这是免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导致的经济后果。下面选择几个税种来举例说明。

例2:位于山东省海域某油田的原油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吨6 000元,天然气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元。2016年12月该油田開采原油250 000吨,其中,当月销售200 000吨,加热和修井用20 000吨,赠送给协作单位30 000吨。当月开采天然气7 000 000立方米,其中,当月销售6 000 000立方米,待售1 000 000立方米。已知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6%,计算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缴纳的资源税额。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和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所以,该油田2016年12月应纳资源税额=(250 000-20 000)6 0006%+6 000 00026%=83 520 000(元)。

例3:位于广西北海市的某盐场2016年度占地200 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 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 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 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 000平方米。盐场所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应纳税额为每平方米0.7元。计算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和《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的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盐场的盐滩占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所以,该盐场2016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00 000-10 000-120 000)0.7= 49 000(元)。

例4:位于广西防城港市的某渔业公司2016年拥有捕捞渔船5艘,每艘的净吨位为21吨;非机动驳船2艘,每艘的净吨位为10吨;机动补给船1艘,净吨位为15吨;机动运输船10艘,每艘的净吨位为7吨。机动船舶的净吨位小于等于200吨的,车船税适用的年应纳税额为每吨3元。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

《车船税法》第三条和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机动补给船和机动运输船缴纳车船税,非机动驳船按机动船舶的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所以,该公司当年应缴纳的车船税额=0+(10350%)2+(153)1+(73)10=285(元)。

四、结束语

由上述分析可见,在企业管理中,免税并不一定必然减轻作为纳税人的企业的经济负担。原因何在?

认为:任何事物只能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存在、发展和灭亡;条件是指与某一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并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也无法理解。所以,免税能否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取决于实施免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税种设计的税款计征方法不同,增值税实行多环节征收、税款抵扣制度,当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税负可以多环节转嫁;而其他税种和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征时的增值税都采用单一环节征收,税负难以多环节转嫁。这些不同的条件导致了免税不一定必然减轻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按照的要求,只有运用联系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去观察事物,才能揭示事物的内在联系、本质和规律,从而得出真理性的认识。所以,我们应当全面地认识免税的经济后果,不能盲目地认为免税就是税收优惠。

第8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绿色税收制度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优势

绿色税收制度是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者加征税收,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领域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的一种税收制度。运用绿色税收制度对资源和环境进行保护,其本身的优势非常明显:

第一,绿色税收制度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各种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行为。绿色税收产生的初衷,就是通过让污染者负担与其污染排放量相当的税赋,实现企业外部成本的内部化,所以它能较有效地遏制负外部效应的产生。由于任何企业都是利益最大化的追逐者,而污染会造成外部成本,不少企业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往往会选择将这些污染成本排除在利润计算之中。如果对此放任不管,就会使那些高效能、低污染、符合环保排放规定的企业遭受不公平待遇,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久而久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就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那些符合环保条件的企业退出市场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绿色税收制度,就可以通过绿色税收这只“看得见的手”,实现惩罚与激励并存,导致污染企业排污行为的成本内部化,迫使企业主动减少污染,最后减少外部不经济的负面作用。

第二,绿色税收制度能为国家保护资源和改善环境提供资金支持。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给环境和资源造成的压力愈来愈大,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目前国家能专门投入到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非常少,征收的排污费及现有的资源税还不足以用来治理大规模和大面积的环境问题。绿色税收制度凭借税收本身具有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以及绿色税收的“专款专用”性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资金缺口,对可持续发展发挥较突出的导向作用。

第三,绿色税收制度能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问题。绿色壁垒是一个国家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环保标准对外国商品和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是一种贸易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中,一些发达国家经常使用“绿色关税”“绿色技术标准”“绿色检疫”等绿色壁垒对我国的产品加以限制,各种形式的绿色壁垒在为发达国家企业赢得市场的同时大大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绿色税收制度则可通过征取绿色税收,促使企业倡导绿色生产理念,创新生产方式,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无可争辩的竞争力,从而可以较好地解决绿色壁垒造成的问题。

现行绿色税收制度的欠缺及其成因

绿色税收制度不是由单独的一个或几个税种组成,它是由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多个税种有机组合的整体。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体系中的税种虽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就其体系的整体效果看并不尽如人意。

首先,调节范围过窄。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中的税种设置大都没有以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初衷,这与当时开征时候的客观条件是分不开的,虽然政府在不断地增加相关的“绿色”条款,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体系已经初见“绿色”,但是体现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上,“绿色”还是没有完全到位。

其次,税种设置不合理。绿色税收制度体系中没有设立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行为或产品征收的专门性主体税种,税种分布比较分散零乱,这样就使整个税收制度体系难以起到主、辅税种相互配合的作用,也难以满足日益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

第三,优惠措施存在缺陷。零星散落在税种中的优惠措施大多有时效性太强的问题,缺乏长期性、系统性、针对性和灵活性。并且这些优惠措施都是以直接减免为主,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出口免退税、即征即返、先征后退等间接的优惠措施却较少采用。

第四,未能形成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目前尚未建立专门针对绿色税收的统一征管体系,绿色税收制度执行效率不高。同时,还未能充分调动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的积极性,未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起绿色税收收入合理分配的机制。

第五,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现行绿色税收制度中绿色税种和排污收费制度并存。排污收费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环境保护的作用,但这种制度本身固有的局限性,使其不能保证将收入足额、有效地应用于环保事业,它与绿色税收并存,不但未能产生互相“补位”的效果,却反而因为各自的缺陷而产生了矛盾冲突,不利于建立适应绿色环保要求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由于存在着上述欠缺,所以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尚未能在保护环境和资源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目前绿色税收制度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与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都是分不开的。

首先,各微观经济主体的抵制制约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绿色税收制度对排污企业征税,会使得企业为其排污行为“买单”,增加其成本,所以大多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排污企业都会抵制绿色税收的征收。

其次,地方政府扭曲的“政绩观”影响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应该说,地方政府的“政绩观”是影响绿色税收制度发展的主观因素。对地方政府而言,如果以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使当地企业对环境污染产生的“外部化”成本转化成为企业的“内部化”成本,就会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再次,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制约绿色税收制度完善的重要因素。税收要发挥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必要前提,而我国现在的市场经济体制却还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必然会制约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

强化绿色税收制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扩大资源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应尽快将土地、森林、地热、水、大气等可再生以及不可再生资源均纳入征税范围,同时制定详细的征税条例,从而达到保护上述资源的目的,促进对于自然中各类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对高污染资源的使用以提高税率的方式加以限制,以降低这类资源的使用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

对现有的关税、车船税、营业税等展开相应的调整与改革,优化绿色税收制度体系。比如,对于进口污染相对严重的产品以及仪器设备应提高所征收的关税,以降低对于该类产品的进一步引入以及使用。此外,对于开采木材、采集珍稀动植物的行业,应提高征收的税率,从而降低行业利润,减轻该类产业对于生态环境的高强度破坏。同时,应适当调整车船税的征收方式,对于使用新型燃料的汽车可以适当进行车船税的减免,而对于排气量大、高耗能的汽车应加重车船税税额,从而促进节能型汽车的推广。

在现有的税收制度基础上,应开征一系列新的保护环境的绿色税种。比如,可开征污染空气税、水资源保护税、垃圾税等,从而减轻人类活动对于环境造成的巨大破坏;再比如,水资源保护税的征收可以以水资源的使用量以及重复利用率进行衡量,以税收形式监督居民、企业对于不同用途下水资源的使用行为,从而降低水资源的浪费率并增加重复利用率。

第9篇:车船税的作用范文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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