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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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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1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1、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2、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强制义务性、法定规范性。

4、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

5、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税收超重负担 趋势 成因 路径

问题的提出

税收是我国财政体系中最重要的角色之一,在财政平衡乃至国民经济发展中都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税收经济理论,税收一方面使纳税人产生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纳税人的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带来一定影响。从负面的角度讲,税收可能使社会福利产生损失,这种损失就是税收超额负担。相关研究表明,只要涉及征税,则必然会产生税收超重负担。税收超重负担作为一类使社会人成本相对提高的因素,它的增加将对社会生产带来一定压力。正是由于这种负面作用,如何寻求有效方法降低税负,也就成为税收领域研究的一大重点。对于税收超重负担,只能通过一定途径令其降低,而无法使其完全消除。一般而言,税收产生的替代效应对纳税者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但税收产生的收入效应则不对纳税者行为产生影响。在现实生活中,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往往是同时存在的,比如所得税会引起纳税者在劳动和闲暇之间进行选择,因而也存在替代效应。因此,当政府对社会进行征税时,也就自然而然产生了一定的税收超重负担。

国内外学者对税收超重负担特征、税收超重负担的变化趋势及产生的机理等方面进行研究,且很多研究是从分析税收超重负担的大小展开的。对于税收超重负担大小的度量,首先是以局部均衡分析为基础的,后来不断扩展为动态一般随机均衡研究,这一期间的代表学者有Harberger(1962)、Scully(1995)等。国内虽然也曾有学者采用一般均衡方法对我国的税收超重负担进行度量,但考虑到这种方法需做较多假设,而目前我国税收体制尚不完善,因此采用该方法难免存在矛盾。但可幸的是,学者Barro(1979)提出一种税收平滑模型,研究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扭曲程度,为后来的研究提供了有效方法。本文采用Barro的税收平滑模型,对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特征及对宏观带来的扭曲效应进行定量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分析这种现状的原因及发展路径。

理论研究框架

著名经济学家Barro通过研究总结了税收平滑模型的理论框架,研究认为税收能通过对投资和劳动力要素产生作用,从而使经济发生扭曲,进而提高经济发展所需的成本。Barro在提出税收平滑模型时,首先做出如下假设:一国的产出水平Y、利率水平r和政府购买G都是保持不变的,政府通过税收T来满足其预算约束和扭曲成本的最小化。现假定税收增加Tt时产生的扭曲成本表示如下:

Ct = Yt f(Tt / Yt) (1)

其中,Ct表示t期的扭曲成本,上式表明了扭曲成本相对于产出水平,是税收-产出比的函数,且扭曲成本的变化幅度大于税收-产出比。对于函数f而言,有f(0)= 0,f`(・)> 0,f``(・)> 0。

根据政府选择税收的方向,即满足扭曲成本最小,得到如下约束条件:

(2)

现假设政府在t期的税收减少量为ΔT,于是为满足约束条件,政府在后一期需增加(1+r)ΔT的税收,且其余时期的税收保持不变。若政府开始时的税收政策已经最优,那么税收变化对以上目标函数的边际影响等于零,此时税收变化的边际收益必然等于边际成本。通过等量变换,可得到如下平衡条件:

f`(Tt / Yt)= f`(Tt+1 / Yt+1) (3)

由于f``(・)> 0,因此f`(・)是单调函数,因此根据式(3),有

Tt / Yt= Tt+1 / Yt+1 (4)

根据以上模型推理可知,税率的提高将导致经济变动的边际成本提高,因此政府在决策时应保证税率相对平滑,以保证经济的稳定发展。而当财政支出占经济总产出的比重预期产生变动时,政府有必要实施财政盈余或财政赤字的政策,此时政府应通过平滑税率,以满足必要的财政收入,保证经济效率稳定。根据之前所做假设,税收超额负担的变化速度快于税负变化,因此通过降低税率可以加快税收超重负担的缩减速度。当税收平滑时,税收超重负担将随着宏观产出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因此,经济水平的提升必然意味着政府税收需承担的超重负担也出现一定的增加。

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变化趋势分析

以Barro的税收平滑模型为基础,对我国的税收超重负担进行定量测算。首先,为使抽象模型具体化,参考相关文献,这里假设税收扭曲成本与税率成二次曲线关系。于是,根据税收扭曲成本公式,测算我国不同时期税收超重负担的相对变化率,从而得到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变化趋势。

基于研究样本的代表性,本文选取1998-2012年我国的宏观时序数据,同时选择1998年为基期,将基期的相关指标变化率设为“1”。计算过程涉及产出水平和税收两个变量,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3》。计算结果见表1。

这里,t期的税率变化率即为t期税率与基期税率之比,t期的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即为t期税收扭曲成本与基期税收扭曲成本之比,t期的平滑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即为平滑税收条件下t期的税收扭曲成本与平滑税收条件下基期的税收扭曲成本之比。

由表1可知,虽然我国宏观税率不断上升, 2012年宏观税率是1998年的1.93倍,但是相对我国税收扭曲成本的变化而言,宏观税率的变化率就显得非常平稳。2012年我国实际的宏观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达到22.93,是宏观税率变化率的11.87倍,即远高于宏观税率的增长速度。由此可见,我国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扭曲日益加剧,若不对其采取合理措施调整,那么税收超重负担将进一步扩大,税收对我国经济的扭曲也将日益加剧。

为更直观地描述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程度及变化趋势,对宏观税率变化率、实际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平滑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进行比较(见图1)。由图可知,当宏观税收-产出比保持一定条件时,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扭曲变化幅度非常小,基本保持在平稳状态,且这种扭曲程度只与宏观经济水平的变化保持同步。但实际情况下,宏观经济水平的提高以税收超重负担扩大为代价,因而宏观经济的增长导致税收超重负担陡然增加。从1998年至2012年这14年期间,我国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一直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与平滑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的差距也不断拉大。综合图1,可以清晰地得到以下结论:1998年至2012年这14年期间,我国实际税收的扭曲程度与平滑税收扭曲程度已呈现加速分离态势,我国税收超重负担已日趋脱离实际水平。

我国税收超重负担变化的成因分析

引起我国税收超重负担变化的因素很多,为便于分析,笔者通过归纳,提出以下主要影响因素:

(一)国民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是国内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基础

根据Barro税收扭曲成本模型可知,产出水平是影响税收扭曲成本的重要因素,这也表明了经济水平的提高将对税收扭曲成本带来影响,从而影响税收超重负担。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税基的不断提高,我国税收效应波及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因此税收超重负担也相应提高。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提高与国民经济增长存在一定的数量关系。从效率的角度讲,这种税收超重负担实际上就是我国政府征税过程中的一种效率付出。

基于我国的宏观数据,以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为被解释变量(简写为rrt),以国民经济水平Y为解释变量,构建计量模型并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如下:

rrt =-122.0925 + 10.6452 ln Yt (5)

(-9.8745) (10.5041)

拟合度值:0.9045,F值:110.3354。

由回归结果可知,国民经济水平提高为税收超重负担带来明显的推动作用,而且该回归系数达到10.6452,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国内国民经济水平对税收超重负担产生较明显的乘数效应。

(二)税收水平快速提升,是国内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内在原因

通过Barro的税收扭曲成本模型可知,税收的超常增长是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税收超常增长速度是税负超重负担扩大的一个内生因素,因此税收超常增长是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内在原因。基于我国的宏观数据,以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为被解释变量,以宏观税率变化率为解释变量(简写为trt),构建计量模型并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如下:

rrt= -25.9168 + 22.6136 trt (6)

(-6.5418) (8.6118)

拟合度值:0.8509,F值:74.1637。

由回归结果可知,税率变化率的提高也为税收超重负担带来明显的推动作用。该回归系数达到22.6136,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表明税率变化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将显著地推动税收扭曲成本提高22.6136个百分点,这个经验结果较有利地支持了“我国税收水平的快速提升是国内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内在原因”这一论断。

(三)国民经济结构不断调整,是国内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主要动力

目前,国内经济结构日益调整,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表现为第一产业比重大幅减少,第二产业比重稳中有动,第三产业比重明显上升。同时众所周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非常高,税收的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来源于这两大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其经济附加值高于第二产业,因此它的发展必然推动税收快速增长,从而助推了税收超重负担增长。分别以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简写为servicet)、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简写为agrit)为解释变量,税收扭曲成本变化率为被解释变量,构建计量模型并进行回归估计,结果如下:

rrt=-100.1366+2.6227 servicet (7)

(-3.8675) (4.1553)

拟合度值:0.7927,F值:59.3022。

rrt = 36.3245-2.2810 agrit (8)

(5.2133) (-4.4570)

拟合度值:0.6400,F值:23.1066。

由回归结果可知,第三产业比重的不断提高,对国内税收超重负担具有显著的正向推动作用;而农业比重的不断降低,也较明显地引致了国内税收超重负担额扩大(因为农业比重的系数显著为负)。由此可见,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优化,也是助推国内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重要原因。

(四)国家税收征管水平的强弱,是影响税收超重负担的重要因素

根据经济学理论,在税负一定的前提下,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与宏观税负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虽然政策变动有松有紧,但宏观税负却持续增加,因而对税收超重负担的扩大带来重要影响。这个事实充分表明,国家税收征管水平是税收超重负担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缓解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路径

税收超重负担的扩大具有其合理性,并不是只有负面影响,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是使税收超重负担处于一个合理的位置,在可行的基础上尽量减少税收超重负担,尽量消除其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宏观税负相对较高,税负的上升不仅导致超额税负增速上升;还导致效率损失超常增长。根据上文对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定量分析可知,当前我国税收超重负担日益加大,税收对国民经济的扭曲程度进一步加剧。显然,这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的改善都是相当不利的。特别是当前我国正提倡区域一体化和城乡一体化,实现融合发展,税收超重负担引致的经济效率损失将直接削减融合效率,从而放缓一体化进程。因此,我国税负的未来发展应选择税负平滑的路径,防止税负出现大幅上升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宏观税收负担已经突破合理界线,呈现“过高”特征,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宏观税收负担的进一步提升,将直接导致税收超重负担以更快的速率提升,也就是我国税收对经济社会带来的效率损失也将出现超常的增长。结合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基本变化特征及其成因,本文提出缓解我国税收超重负担的发展路径:

(一)优化税制结构,缩短税负差异

通过优化税制,降低税收超额负担,在我国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在目前以及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基本能够通过优化税制,以降低超重负担税负。但为了提高税制结构优化效率,有必要通过政府引导,对市场加以规范。税负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具体的情况征收,对税负高且经济发展落后的区域予以扶持。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对现有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完善,健全我国区域税负制度。对于我国税制结构优化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以减税为主以增税为辅,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情况,应刺激民间投资,辅助中小微型企业发展,调整我国企业结构,促进区域就业;与此同时,根据区域经济及社会环境的具体情况,适当增收环境税、碳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新税种。二是拓宽税基实现增收,将优化税制、强化征管与扩大税基相结合,降低我国税收赤字,在拓宽税基的基础上实现增收。三是以税收中性为导向,将税负降到既不导致经济增长出现负面影响,也不会刺激经济过度膨胀,形成良好的税负机制。

(二)发展第三产业,扩大税收来源

虽然第三产业发展是助推国内税收超重负担的重要动力,但第三产业发展又是经济转型发展的一大趋势,因此要充分发挥第三产业的优势,并用转嫁税负的观点看待问题。第三产业作为附加值较高的产业,是增税的主要来源。发展第三产业是提高税收的重要途径,前文实证分析也证明第三产业比重对税收提高具有显著影响。第三产业对税收的贡献较大,作为高税负的产业,第三产业不仅能够增加经济生产总额,而且能够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这一税源,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比重。在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优化税源结构,提高税源实力,不断扩充财税力量,缓解政府财税压力也相对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优化税负结构。这类税收的增加有利于政府将更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事业,促进资源进一步优化。

(三)强化税收管理,降低税收流失

税负的公平不仅体现在税法、税制上,还体现在税收管理上。我国征税管理人员应做到应收尽收,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减少偷税漏税行为,降低税收的流失。实施科学化、精确化的管理方法,建立高科技的税收管理平台,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征税对象及征税税率。对于偷税漏税行为应当严惩,增加偷税漏税行为的机会成本,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调整税收负担及税制结构,避免税收流失。

(四)改革考核机制,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政府应摒弃GDP绩效观,扭转宏观税负与地方政府的商业化趋向,改革考核机制,转变政府职能。过大的财政支出冲击必定会增加经济的税收负担,因此要合理控制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从根本上扼制过大的财政支出行为。同时,各级政府应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提高我国公共支出效率,增加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用品投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负的利用效率。

参考文献:

1.Harberger, A C. The Incidence of the Corporation Income Tax[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62, 70(6)

2.Scully G.W. The “Growth Tax” in the United States[J]. Public Choice, 1995(85)

3.Barro, R J. On the Determinatin of Public Debt[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79, 87(10)

4.蒋秋菊.我国经济增长、宏观税负与税收弹性分析[J].商业时代,2013(19)

5.贾明琪,付春香,李秉文.新形势下的宏观税负问题探讨―基于税收平滑线模型的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6(2)

第3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其一,信息不对称导致非税成本的产生。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是指企业因实施税务筹划所产生的非税收上成本变化。具体就是指税务筹划所引致增加的非税收支出形式的其他成本。非税成本是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在不同的纳税环境下,不同的税收方案引发的非税成本的内容和形式也有所不同。在一般情况下,税务筹划的非税成本包括成本、监督成本、交易成本、机会成本、组织协调成本、隐形税收、财务报告成本、信息披露成本、税务筹划咨询费用、沉没成本和违规成本等。

非税成本产生的原因有:(1)税务筹划须借助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来实现,而这些经济活动又离不开市场交易,而这就自然伴随着契约的签订。市场是不完全的,这就意味着存在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又会引发税务筹划非税成本的产生。(2)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及人的认知的局限性也是非税成本产生的重要原因。在现实社会经济环境下,理性经济人都是趋利性的,由于人的认知的局限性,使得他们无法正确预料真实的市场价格,导致了非税成本的产生。企业所处的客观环境也是在不断变化的,企业要随时准备应对环境变化带来的不良后果,税务筹划方案处在这样的复杂环境中会产生大量的非税成本。(3)税收规则的约束。税务筹划是在一定的税收环境下实施的,税务筹划的实施者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但这就会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可能得到政府的鼓励。因此,政府会不断地完善税法,减少税法的漏洞,不断地缩小了税务筹划实施空间。

其二,信息不对称引起税务筹划的信息投资。企业获取信息能力不同,则企业就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有的企业获取信息能力较强,则处于税务筹划的优势地位,获取信息能力弱的企业就处于劣势地位。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制定、执行、评估和反馈的各个阶段都和信息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信息又是税务筹划方案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高质量的税收信息是一种稀缺资源,它必须具有准确性和及时性才能满足高质量税务筹划方案的需求。获取信息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税务筹划就需要平衡这种成本收益,以最低的成本获取相应较高质量的信息。

其三,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隐性税收。诺贝尔经济学奖斯科尔斯首先提出了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的概念。显性税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按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征收的税收,即纳税人直接缴纳给税务机关的税收。隐性税收则指同等风险的两种资产税前投资回报率的差额,即有税收优惠的资产投资的企业以取得较低税前收益率的形式间接支付给税收机关的税收。

企业的负担不仅仅是显性税收,隐性税收也是企业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隐形税收成为开展税务筹划时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不仅要利用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来减轻显性税收的负担,而且还得通过各种手段来减轻隐性税收的负担。总之,税务筹划终极目标就是减轻显性税收与隐性税收之和,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

其四,信息不对称引发税务筹划风险。税务筹划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因此税务筹划风险的存在是必然的。税务筹划风险的来源主要表现为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但这种判断和税务机关的判断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税务筹划方案很难做到尽善尽美,存在着来自纳税人主观判断的风险。

二、信息不对称下税务筹划分析

由此可见,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对税务筹划有着重大影响,非税成本、隐性税收及税务筹划风险都可以归之为信息不对称的经济后果。企业进行税务筹划需要搜集很多信息,其中外部环境的信息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外部环境包括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环境,这都是企业理财活动中不可控因素,市场环境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税收环境是税务筹划的外部条件,包括国家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前景、税法、税收政策等。在信息不对称环境下,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从市场环境来分析信息不对称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对一个企业而言,选择进行或不进行税务筹划需要考虑许多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直接成本是一种显而易见的成本,它是为了取得收益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成本;机会成本是指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潜在机会而损失的收益;风险成本主要是指由于税务筹划方案所带来不良后果,主要是环境变化所造成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实施带来的损失。

假设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筹划成本中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风险成本为C3,由于进行税务筹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为T,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概率为P,市场环境变化的概率为Q。

企业获得节税收益的矩阵如表1所示:

从表1的支付矩阵,可以得出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和不进行税务筹划下的收益,分别设为M1、M2,

上面的分析用经济学来讲就是指在市场环境变化的概率Q(T-C1 -C2)/(T+C3),则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税务筹划;若市场环境的变化概率Q=(T-C1 -C2)/(T+C3),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或不进行税务筹划收益相等。

三、信息不对称下的税务筹划契约安排――有效税务筹划

契约理论将企业视为利益相关者之间订立的一系列契约组成的集合体,契约各方在契约条款约束下均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由于契约双方拥有不对称信息,导致一方无法观察到交易另一方的行为或进行控制,即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这种情况增加了契约的签订及履行成本,甚至有时为了获得其他方面更大的利益,交易方不得不放弃节税计划。企业税务筹划也会涉及到“道德风险”问题,税务筹划的契约安排是一项复杂的活动,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增加的成本。

早期的税务筹划被界定为“纳税人通过安排经营活动使纳税最小化的能力”。这种传统理论虽然简单明了,但没有考虑成本,且只以纳税最小化为目标。传统的税务筹划理论存在缺陷,使得纳税最小化目标的税务筹划逐渐退出税务筹划的主流理论,并随之形成了现在的有效税务筹划理论。这完成了税务筹划思想的转变,由纳税最小化向税后收益最大化转变。正如斯科尔斯所说,税务筹划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标。

有效税务筹划是一种在考虑现有各种对税务筹划方案有影响的约束条件下对企业最为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运用契约理论的基本观点和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是有效税务筹划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根据契约理论,面对不同边际税率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相互订立契约共同受益。在完全竞争市场,当事人通过签订契约而开展的税务筹划将实现纳税最小化。

有效税务筹划是一种以有效为目标的全面的筹划方案,它统筹兼顾了成本税收成本和非税成本。由于不确定性,有效信息在企业之间分布不对称,导致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案会产生不同的包括非税成本的交易成本。在非完全竞争市场,即存在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却常常会使有效税务筹划与纳税最小偏离。因为不确定性引致一系列非税成本的增加,而非税成本的出现使税务筹划策略的选择更加复杂。

此外,有效税务筹划要求策划者在进行投资和融资决策时,不仅考虑显性税收,还要考虑隐性税收,以此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有效税务筹划还要求策划者认识到,税收仅仅是众多经营成本中的一种,在税务筹划策划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税收成本,还需考虑税收之外的其他成本,如果要实施某些提议的税务筹划方案,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商业重组成本。有效税务筹划在实施税后收益最大化的决策规则时要充分考虑税收成本所带来的影响,以及其他经营成本的影响。

交易双方订立合作契约,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税收体系中,不同的纳税人处于不同的地位,这就决定了企业所获得的税前利润是不同的。例如,有两种投资方案,他们具有相同的投资收益率(税前),但是这两种投资方案在税收地位上不一样,一种能获取税收优惠,一种不能获得,那么能获取税收优惠的投资就因为存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操作空间而受到投资者的热衷,投资者可以获得较高的税后利润率。这种税后利润率的不同将改变投资的价格,使税后利润率高的投资价格上升,直到两种投资的税后利润率相同。企业间可以通过订立契约而达到共同受益的目标。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种契约实现了税务筹划的帕累托改进。

四、结论

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条件下,以企业搜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企业无法获得进行税务筹划方案所需的全部信息,这就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又增加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成本。所以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方案不是以税负最小为目的,而是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目的。本文在进行税务筹划博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税务筹划的契约选择,以此来实现企业的税后收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黄黎明:《税务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有效税收筹划理论》,《涉外税务》2004年第2期。

[2]张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征纳双方税务筹划的博弈》,《新疆财经》2008年第4期。

[3]李嘉明,张晓美:《非对称信息条件下企业税收筹划的博弈分析》,《税务研究》2004年第1期。

[4]蔡昌:《契约视角的税务筹划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版。

第4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转移支付 粘蝇纸效应 效果

一、转移支付概述

财政转移支付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条件转移支付;另一类是无条件转移支付。有条件转移支付又称公式化转移支付或专项拨款。中央政府在提供专项拨款时,会在一定程度上指明资金用途,地方政府需在规定用途上使用资金。有条件转移支付又可分为配套拨款和非配套拨款。配套拨款是指地方政府必须自筹到一定数量款项,才有资格获得中央政府的拨款。即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完成某一项目或实现某一政策目标。无条件转移支付又称一般性转移支付,它不限定款项的使用范围,地方政府可自主安排使用拨款。无条件转移支付主要目标是实现财政均等化。

二、“粘蝇纸效应”对转移支付效应的影响

⑴什么是“粘蝇纸效应”

一般认为,不同拨款对受补政府的支出影响是不同的,即不同拨款所产生的经济效应是不同的。对受补政府而言,转移支付会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西方经济学者以社区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约束线作为分析工具,认为无条件转移支付会产生收入效应,增加地方政府收入,从而增加辖区内公共产品供给。同时,无条件转移支付会产生“漏出效应”。地方政府因为获得无条件拨款收入增加,在支出不变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会减少税收,非公共部门会保留更多财富,从而私人物品的消费会受到刺激。因此无条件转移支付使公共物品消费增加的同时也会使私人物品消费增加;有条件转移支付会产生替代效应,使受补助项目成本降低,地方政府把更多资源从非补助项目转移到受补助项目,更多的货币被投向公共物品领域进行消费,从而替代私人物品的消费。

从表面上看,无条件拨款对地方财政支出的影响相当于给地方政府增加了一笔收入,使地方公共产品消费增加的同时,私人产品消费也增加。从这个角度看,无条件拨款相当于减少地方政府向中央上缴的税收数额,同样数额的拨款和税收减免,对受补的地方政府是应当具有同样效应的。但分析表明两者对地方政府支出的影响有较大区别。经济学家格雷里奇经过实证研究指出,在长期内,中央政府的总量拨款比对地方政府上缴税款的减免更能刺激地方政府的支出。当辖区成员净收入增加1美元时,地方政府支出增加0.05-0.1美元;当中央政府拨款增加1美元时,地方政府支出增加0.4-1美元。这个结论表明无条件拨款并非税收减免的面纱。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补助与地方居民收入增加对地方公共开支的效果是不能完全替代的,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拨款带来的预算支出,没有对待本地税收增长带来的预算支出那样珍惜。这一现象即“粘蝇纸效应”。

⑵“粘蝇纸效应”在我国产生的条件

要提高我国转移支付使用效率,尽量避免“粘蝇纸效应”的影响,首先需要了解“粘蝇纸效应”在我国产生的条件:

①信息不对称是“粘蝇纸效应产生的直接原因。政府不能完全了解民众需求方面的信息,只能按照某一阶级所代表的利益进行决策。民众对政府的决策及公共品供给信息也不能完全了解,并且大多数民众都普遍认为政府会将财政拨款用于公共部门,从而降低了本地区公共品供给价格。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辖区居民的财政幻觉,从而刺激居民对公共品的消费。

②政府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追其是“粘蝇纸效应”产生的条件之一。由于政府官员与辖区成员两者之间的利益具有差异性。在追求自身福利最大化动机的驱动下,政府官员更倾向于将拨款投向公共部门,在满足居民对公共品的需求之外,也同时实现了自身在政治上、经济上福利的增加。

③我国现阶段民主决策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也是“粘蝇纸效应”产生的原因之一。建立完善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是提高公共决策透明度,健全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前提。公共决策是以政府部门为决策主体做出的干预经济的决策,它比市场为主体的市场决策复杂得多。官僚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考虑,可以借助提供公共物品的垄断权,使用行政手段创造各种不平等竞争条件维护小部分群体的利益。而民主决策机制和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使社会公众不能准确地表达自身对公共品的偏好和需求,并且前面所提的信息不对称加重了公共决策的低透明性,从而使“粘蝇纸效应”产生。

④我国现阶段相关利益约束机制即监督机制不完善为“粘蝇纸效应”产生提供条件。由于监督者对政府和政府行为的信息拥有不对称和不完全,政府机构比民众拥有更多关于公共产品的信息,现阶段我国立法机构和居民大都是在缺乏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来监督政府行为的。政府和官僚的公共决策不能有效地处在民众监督之下,产生了公共产品被低效使用及寻租的可能性,“粘蝇纸效应”因而产生。

三、“粘蝇纸效应”对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启示

①尽量消除基层政府和辖区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断完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民主决策机制和民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如政务公开、阳光财政等制度。通过此种方式,民众能更好了解政府资金使用目的和使用情况,同时民众需求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和多样化,最终在转移支付制度中达到“钱为民所用”的效果。

②完善转移支付相关的监督制度。转移支付资金下拨到地方后,应加强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率的追踪和监督。根据不同的拨款方式和拨款目的,建立不同的转移支付考核指标和考核体系,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同时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对决策制定主体进行有效监督,尽量规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浪费和寻租等现象。

③根据转移支付不同目标选择合适的拨款方式。上级政府应根据根据地方政府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使用有条件转移支付或无条件转移支付。若是为了增加地方某一公共产品提供数量或为了治理辖区间正外部性,则更宜采用有条件转移支付。通过对规定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并有效监管,可以减少地方政策决策者扩大开支的诱因及寻租的可能性。

④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对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类型结构和资金的地区分配结构进行调整。张恒龙(2007)对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地影响进行研究,认为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努力地影响是不同的。鼓励地方增收的税收返还对地方财政努力产生正向激励作用,而作为总量补贴的财力性转移支付产生了负向激励作用。同时,同样数量的转移支付对西部地区比对中、东部地区产生了更大的正向激励。因此,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实际作多层次、多角度思考,使转移支付资金效用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恒龙.转型期财政竞争与均等化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2]段治平.财政与税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3]王国清,马骁,程谦.财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5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确认基础 税会差异 纳税调整

一、税会确认基础差异的理论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计量或确认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权利义务发生的时间来进行会计核算,即权责发生制为会计确认的时间基础。仅有少许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如捐赠收入、税费返还等。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经济活动或交易导致企业实际获取或拥有对某一利益的控制权时.就表明企业已产生收入,纳税义务随之产生。但是对诸多的事项仍然采用收付实现制,除捐赠所得、税费返还所得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外,资产损失、债务豁免、分成方式取得产品收入等均采用实现制进行确认:而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及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的确认采用了近似于收付实现制的权责发生制,因为对此类收入的确认,既不是在实际收款时确认收入.也不是在业务完成或到期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是按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或双方事先约定的收付款时间作为收入实现的时间.并以此时间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并且税法上对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不是完全参照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的内涵来使用的,尤其是在对扣除类事项的处理上,其不只是看相关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与否,而且还要看其是否取得了符合税法要求的依据。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尤其是在对跨年度费用项目的处理方面.会计分期确认的费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若没有取得合法的支付依据,当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能结转至下年度扣除,无疑造成企业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两者都认可权责发生制。但是名同实不同,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在收入方面尽可能的采用权责发生制,在费用扣除方面能不采用就不采用权责发生制,如没有取得合法的凭据则不能扣除。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际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基本一致。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它可以充分说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真谛:“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其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其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税法之所以接受权责发生制是有条件的,强调的是其有用性,将税收保全、便利征管、乃至反避税置于其上。

会计上主要是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发生与否来确认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通常需要分期确认,不只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收付款时间来确认收入的实现与否。仅就此来看,税法上的权责发生制。较为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才是本义上的权责发生制。

二、劳务收入确认产生的差异

2008年度宝连公司有~个项目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该行业产能过剩,于2008年年中已经缓建,并且短期内复建的可能性较小。宝连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将该项目已经发生的建造成本13,000,000.00元全部确认为营业成本,将已经收到的价款4,700,000.00元确认为收入,从而导致该项目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间出现严重的配比不合理。该项目合同价款45,000,000,00元,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推算,该项目已完工约32%。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人。在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该项目的停工,余下工程款在短期内难以满足“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要求,因此宝连公司对来收到款项的部分暂未确认为营业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10月出台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了专门的规定.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础上,确定了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劳务收人确认条件基本一致的规定,但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外。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不考虑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的问题。目的无外乎在于保证税收的按期实现。

因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关于收入确认标准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应做纳税调整。按照工程形象完工进度计算,税收上应确认的收入14,400,000.00元,会计已确认收入与按税法规定已实现收入相差9,700,000.00元,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323,010.00元。该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376,990.00元,但在纳税申报时对该收入差额、补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应分别做纳税调整,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700,0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3,010.00元。

宝连公司在确认该劳务收入时,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确认基础不同:会计上在确认该收入时,凸现出谨慎性原则优于权责发生制的使用;而税法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该差异属于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可以调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持有损益时所产生的差异

宝连公司对宝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占宝成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40%,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长期股权投资。宝连公司于2008年度对该股权投资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00万元。宝成公司按年度分配利润。本年度从宝成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为6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方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分得的现金股利,一般是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的“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投资方在持有股权投资期间应将其所享有的全部现金股利或红利,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权性投资收益,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无论是否存在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都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条件包括:(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所得;(2)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股权性投资收益.如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不同时满足条件的,则要全额做纳税调增。此

点不同于旧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在原企业所得税法规中对投资方分得的现金股利等,要根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差部分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方没有分配利润,应将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全额调减(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被投资方分配了利润,按照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的填制要求,首先应将投资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所确认的投资损益与按税法规定所确认投资收益的差额作纳税调整,该差额若是正数,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差额若是负数,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按税法的规定对现金分红所得做纳税调减。这样做虽然符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填制要求,但不便于理解,我们不妨换个思路:把会计上按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按企业所得税法要求所确认的股权性投资所得分别做纳税调整,不但结果是一样的,而且更便于掌握。第一,对会计上按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分别做纳税调减或是纳税调增。第二,对投资方所分得的现金股利,在被投资方宣告利润分配时先将其确认为股权投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将其作为免税收人等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最后结果相当于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任何影响。但是,不能不做纳税调整,如果不确认股权投资所得,就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对股权投资收益确认的要求;同时等额做纳税调减,是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的具体体现。另外,如果股权性投资分配所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话,要全额做纳税调增。

宝连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对宝成公司按权益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1000万元全额做了纳税调减。对分得的600万元现金股刹.先是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后再等额做纳税调减。但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中体现为,先将会计所确认的股权投资收益1000万元与所分得的现金股利600万元之差额400万元,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中做纳税调减;然后,将该400万元作为免税收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另做纳税调减。

第6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的最基本来源,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对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到对税收进行调节,是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对纳税的主体进行收入调节的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企业乃至其法人的行为也常常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和出台了多种能够影响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税收种类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这其中,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通过减少或者是免去对这项税金的征缴,或者是其他手段,来制定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个企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产业的积极、快速发展,也能够使相关企业在技术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当前阶段,我国政府所参照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大大鼓励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大体上以下面几个方面为主。

二、减免税率

对于我们国家的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相关机构要按照减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已经通过的并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对减免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在我们国家处于比较重要地位的、需要国家扶持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新的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上,与之前所实施的优惠政策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和变化,首先,我们国家在之前所实行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某个地区,而新的优惠政策则是面向整个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优势,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之前的优惠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自其盈利起,两年内对该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优惠政策则是改变之前的规定,变成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这样一来使政策具有长远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而且我国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上,首次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一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国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及时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另外,之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办法,仅仅体现在政策上,而现阶段该政策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下来,从而更加具有执行效力,也更能够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后,与之前我国所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体处理办法,这也是将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现之一。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某个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其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率,即企业所得税15%税率,并以此缴纳相关税费,但是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企业经营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对象,相关项目的研发支出情况,其所经营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其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业中高学历人才或者负责研发的人员占其员工总数的比例情况,等等。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在2008年初,在颁布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之后,有关部门接连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补充和说明,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的详细说明以及规定。而对于激励软件技术产业以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出了特别的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1.在我们国家境内的软件企业需经过认定方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当年没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其税费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

3.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计算税费时应将其扣除;

4.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同的待遇;

5.集成电路企业其生产设备经过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缩短其折旧的年限;

6.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经营时间、主营业务不同,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个别项目和费用可以不计入征税范围。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的时候,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国家可以对其不征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根据规定相应的减少所征缴的数额。《实施条例》对这一点给出了十分清晰的说明,在该纳税的年度之内,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时,对于其所得小于五百万元的数额,不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而超过的部分,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

五、研发费用税前的扣除办法

我们国家颁布并已经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3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部分支出费用,在进行应当纳税的企业所得数额的时候,对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其具体支出项目包括:进行新的技术以及产品的研发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新的工艺开发时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实施条例》的95条对这一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同时我们国家在2008年又出台了新的办法,进一步对有关法规以及条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能够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并且能够处理好各项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对几项在进行研究开发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比例为百分之五十的加计扣除,其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几大类:

1.设计研发新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研发设计费用,制定新的工艺流程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企业在进行研发时所必须进行的使用各类资料以及辅助工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因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资源时所产生的费用;

3.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对各种设备以及相关工具的使用所产生的包括租赁、折旧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4.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应用到的各类具有专利或者是非专利的技术时所产生的费用;

5.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进行的相应设备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试验制作产品时所产生的费用;

6.进行勘测乃至开发而试验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7.论证、验收研究开发的结果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几项费用,有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的直接的支出。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员工福利等等,根据规定都不能对其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150%进行摊销。

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办法

我们国家在2006年初曾经颁布了相关政策法令,对企业进行研发时所产生的各项设备折旧费用可以计入相应的管理费用中。

七、对于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

我们国家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在购买专利技术或者是软件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形资产转让条件的,可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核算,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而减少其折旧或者是摊销的年限。并且我国法律对于其年限以及摊销比例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关于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们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所进行的项目,如果做到了节约能源、水资源而且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在相关项目上如果符合条件,就能够在税收上得到减少征缴或者是不征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企业在购买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的设备时,其纳税金额也会进行适当的降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鼓励环保节能企业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有利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促使我国建立起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九、对于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有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创业投资者,国家可以对其应缴纳税金进行抵扣,以鼓励投资创业者。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加合理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就业紧张的局势,有利于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十、结语

近年来,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数个规章制度以及办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相应优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比较成熟,更为法制化、系统化,虽然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的发展,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结构的科学化,也能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有利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第7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重复征税;国家;税收管辖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32-02

一、国家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政治基础

(一)国家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早在16世纪法国著名国家学说代表人物博丹在其《论共和国》一书中就把概括为国内绝对、永久、不受法律限制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一个民族国家之所以能够独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生命支柱,不可分割,不可转让。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各国一律享有平等,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的平等会员国[1]。

(二)经济是国家的延伸

国家在经济领域体现为经济,即一国政府在国内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享有独立自主之权 [2]。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国家的殖民主义统治纷纷瓦解,一大批摆脱殖民统治的国家政治上取得了独立,但西方国家却利用其经济上的优势从经济上对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进行控制,强化独立民族国家在国际经济结构中的弱者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倡导经济的呼声不断高涨,国家经济理论也得到了各国政府的重视。

(三)经济在税收层面具体体现为国家税收

国家税收是指一国在决定实行怎样的国内和涉外税收制度等方面均享有完全的自,如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等 [3],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具明显地有独立性和排他性。只是在国际税收出现之前,国家税收仅仅表现为一国政府对本国公民征税的权力。在国际税收出现后,国家税收有了涉外的因素,即不论其国籍或注册地的个人、企业或组织只要在某国的管辖范围之内,该国就享有税收管辖权,该个人、企业或组织就要无条件地服从该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结果导致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国家依据国家税收原则,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对分别同一征税对象征税出现重复征税。

根据国家原则,一国享有独立经济、税收,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其税收管辖权也是合法的,重复征税现象时有发生。国家税收的存在是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而其源泉则是国家。

二、所得国际化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经济基础

(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分工的高度发展,生产、资本、技术、贸易不断跨越民族、国界,逐渐形成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过程中最活跃的经济主体,在全球化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方面它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又进一步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尤其是进入21世纪后,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密切,国际跨国公司不断增多,全球性的资本、产品流动更加频繁,国际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国际贸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得国际化成为常事,为国际重复征税埋下了伏笔。

与此同时,全球性的经济问题日益增多,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日益严重,国家间的经济纠纷不断升级。为此,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也在不断寻找国际经济协调合作的规则,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不得不让出或放弃某些以达到博弈的平衡,一批新的全球性经济规则随之产生,防止国际重复征税的协定雨后春笋般出现,各国的所得税制也在不断完善。

(二)各国所得税制的发展

在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之前,经济活动主要发生在本国境内,各国政府的征税对象主要是本国的公民、企业或组织,国家税收没有涉外的因素,国家税收的博弈主要是国家与本国的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不涉及其他国家的税收权益。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垄断后,经济全球化出现,跨国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收入财产国际化,他们不仅在居住国拥有收入财产,而且还有来自他国的收入财产。在这一背景下,各国相继确立、调整其所得法律制度。

各国根据税收原则,维护本国经济权益,一般都实行属人和属地的课税原则。一方面按照属人原则,对于国内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境外的所得课税;另一方面按照属地原则,对于涉外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课税。这样进行跨国经济活动的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所得,就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主张其税收管辖权。他们的同一笔跨国所得,不仅要向国籍所在国政府缴纳税款,而且还要向所得来源国家政府缴纳税款,税收法律关系复杂化,由以前的一国政府与本国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博弈扩展为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的博弈,这正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三、税收管辖权冲突是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法律基础

(一)税收管辖权法律规制不一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在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①以国家税收为依据,各国在税收立法方面可以根据本国国情、历史、文化等各行其是,独立自主,不受他国干涉,导致各国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规定方面存在许多不同。如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有的国家实行单一原则即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有的国家实行双重原则,即实行收入来源地和居民双重税收管辖权原则;有的国家实行三重原则,即收入来源地、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原则。在具体界定来源地、国民、居民方面的法律规定又存在不同。针对国际重复征税,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免税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抵免制等不同方法。同样实行抵免制的国家中有的采取饶让抵免,有的则不采取饶让抵免等等。

根据国家原则,一国享有独立的税收,各国主张税收管辖权原则都是合法的。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跨国经济活动的实现不仅得到了本国政府提供的外部环境,而且利用了所得来源国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跨国经济活动者理应向各国政府缴纳税款。在国际税法领域,又难以产生对国家税收、国家税收管辖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虽然对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有些约定,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二)税收管辖权的适用冲突

国家的行使一般适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因此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也适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 [2]。根据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和税收管辖范围、内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两类:来源地管辖权、居民(公民)管辖权,这两类税收管辖权在适用时的冲突是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适用冲突,这实际上是属人原则的冲突,它是由于国家间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的适用冲突。一个国家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其前提条件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具有本国的居民身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一般标准有住所标准、时间标准和意愿标准。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标准有管理中心标准、总机构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各个国家对居民的认定标准不完全相同,就可能导致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纳税人被不同的国家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同时认定为具备本国的居民身份,这样该纳税人就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承担纳税义务。如甲具有美国国籍,在美国境内拥有固定的住所,但长期居住在英国,美国按照住所标准认定为居民身份,英国按照时间标准认定为居民身份,这样甲同时被美国和英国认定为居民,按照居民管辖权,甲须向美国和英国政府承担纳税义务。这是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第一种情形。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冲突,这实际上是属地原则的冲突,它是由于各国对所得来源认定标准不同所导致的适用冲突。各国对跨国劳务所得、对跨国营业所得和跨国投资所得行使来源地管辖权时其认定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如对跨国营业所得来源地的认定,一般采用营业活动发生地标准,也有采用营业机构或场所所在地为标准。这一冲突导致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可能被不同的国家同时认定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各自按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如甲纳税人在美国、英国都不是居民纳税人,甲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该机构有一笔来自英国的所得,按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甲须就该笔所得向美国和英国两个国家缴纳税款。这是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第二情形。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适用冲突,这实际上是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的冲突。如英国人甲许可中国人乙使用他的专利技术生产销售产品取得的报酬。按照英国税收法律,甲应就来源于中国的该项所得缴纳税款,这是英国政府适用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属人原则的体现。按照中国税收法律,甲应就其该项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税款,这是中国政府适用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属地原则的体现。针对英国人甲这一笔转让许可收入,英国和中国政府都享有税收管辖权。这是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第三种情形。

四、结语

从国际法上的国家原则来看,有关国家对国际纳税主体主张属人和属地的税收管辖权有其合法性。但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也存在不少负面影响,有违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各国经济的发展,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和重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55-56.

[2] 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下编分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636.

第8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第9篇: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税收筹划;差异;有利条件

一、对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的意义

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中的竞争都在日益增加,这也造成了企业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税负的加重、用工成本增加、难以找到合适的人才等等)不断增加。而企业成本的增加严重阻碍了企业发展的步伐,甚至导致许多中小企业连日常的生产经营都难以为继。而此时,如果企业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税收筹划,不仅能在合理的范围能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还能帮助企业实现其自身的价值最大化。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发展的较晚,许多理论和实践都还没有完全成熟,大多数税收筹划的研究都是针对大型企业开展的。所以小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需求就更为迫切,我们主要针对小企业在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帮助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税务筹划问题。对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还能帮助企业的管理者学习更多的关于税收方面的知识,为他们在平时经营和管理企业的过程中提供更多的角度去思考,让企业能够很好的生存和发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及调整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的一致之处

第一,准则规定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再计提减值准备,与税法的规定一致,避免了对企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工作,也能提高企业账务处理的准确性。第二,准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进行了规范,规定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采用年限平均法,因技术进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时,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的管理方法,但在符合准则规定的情况下采用合适的方法,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第三,小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包含商誉,与税法的规定一致,避免了因规定不同而导致涉税问题的出现。第四,新准则统一了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方法和摊销年限,对于无法明确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小企业对其进行摊销的年限不得低于10年,且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不能采用其他的方法。这与税法对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对所得税处理的不同上,而在所得税处理问题上形成的差异又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企业一定期间的会计收益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不同产生的差异,以后各期不得转回。小企业的永久性差异主要包括,准则规定对于免税利息收入应作为投资收益,影响当期的收益;税法对于免税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三项经费全部可以计入当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税法则对三项经费规定了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些收入准则规定不确认为收入,而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归纳法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差额。主要有以下情形: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当年工薪总额2.5%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企业当年发生的广告宣传费超过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扣除;这些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最终会被完全消除。

三、小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环境下的有利条件

由于我国的小企业大多数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有的小企业可能在发展的过程中已经意识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但苦于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对其涉税问题进行指导,导致税收筹划的问题难以真正得以运用。而基本上所有的小企业都有降低税负的愿望,但在实际的经营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还是应该把经营放在首位,其次再考虑税负的问题。因为企业应着眼于未来,税收成本只会给企业带来短期的收益,而其他的非税收成本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控制,企业才会有更好的发展。虽然,小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现在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和准则规定的健全都为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的税收环境正在不断改进和优化,让小企业有了更好的机会去学习;会计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和完整性也为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各种涉税中介机构的兴起,让小企业可以节约更多的时间去处理正常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与税务有关的问题则可以让更为专业的中介机构去帮助企业处理。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