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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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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1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土地管理;互动关系;战略强化

1 两个规划模块的矛盾及原因

(1)随着城乡统筹观念的不断深入,城乡规划模块及土地规划模式不断得到优化,这两者相互渗透,对于城市经济的稳定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城乡二元格局的打破,有利于提升农村地区的规划覆盖率,进行城乡空间布局的协调,实现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有效性控制,优化建设用电空间管制方案,实现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关系的协调,整合、优化建筑用地的空间布局。

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主要指通过对土地规划的统一性编制,进行全国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各个区域的土地规划工作均受到当地政府组织的编制,城市的用地规模策略需要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目标,受到实际工作场景的影响,上位规划约束了土地规划模块的发展,这具体表现在建筑用地总量问题上,具体表现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上。

(2)为了满足实际工作要求,全国土地规划需要进行各个省份建设用地指标的分配,各个省份的建设用地指标与所管辖地建筑用地需求密切相关,每个城市的建设用地指标受到其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土地规划的指标分配,体现了对自上而下控制思路的应用。

(3)在土地规划及城市规划的过程中,两者均重视土地资源集约模式的利用,在土地管理过程中,实现人口向城镇的集中发展引导,遵循工业向园区集中的思想,通过对中心城镇及开发区土地资源的有效性利用,实现城乡规划的集中化布局,分散性的布局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利益主体客观需求的反映。在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关系的比较中,城市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布局明显大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通过对新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用,可以实现土地规划管理及其城乡规划的协调,进行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指标的确定工作,进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有效性划定,这需要在规划边界外进行扩展边界的划定,实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化设计。

(4)在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过程中,进行边界扩展及边界规模的引入是必要的,从而做好城镇建设用地发展边界的划定工作,做好限建区内建设用地的安排工作,一般来说,被划入禁限建区的土地大多是城市山水资源保护区及农用地。

2 城乡规划中的土地规划管理方法

(1)土地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式,这具体表现在计划指标的具体控制方面,受到计划指标紧约束的影响,开发园区项目、储备用地、地市级中心城区需要进行新增计划的使用,进行村镇建设用地、县级项目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实现土地规划模块、城乡规划模块、城市规划模块、村镇规划模块等的协调,提升城乡规划的整体效益。

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挂钩推动了农村居民点拆并工作的开展,实现了农村居民点向城镇及中心村的集中,从而导致城乡建设用地的增减状况,目前来说,县级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远远小于现阶段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

(2)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增减挂钩模式的应用,实现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盘活,实现城乡用地布局及结构的优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化的平衡,实现对城镇建设用地计划紧张压力的有效性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在某些区域依旧存在着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情况,出现了一系列的强拆强建问题,这不利于进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地方政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镇村体系及空间布局规划的编制,针对示范村、试点村等展开规划设计工作,从而有效增强村、镇的规划覆盖率,在这一模块中,空间布局规划模式不断得到优化,满足了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要求。

目前来说,村镇规划虽然包括了配套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村庄集并等模式,但这些工作模式在短时间内难以全面得到落实,在地方政府工作中,通过对支农渠道的利用,实现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体系的有效性改善,以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了村容村貌的有效性整治,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实现人口向城镇及中心村的集中,没有出现工业向园区集中的状况,存在一系列的未按规划实施的现象。在现阶段农村建设模块中,需要进行农村经济机制的健全,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农村经济落后局面的改变,满足现阶段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

(3)现阶段村镇规划的重点如下,进行农村建设用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做好产业发展的定位工作,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模块、非农产业预留地模块的优化工作,实现这些模块的合理性规划,进行城镇规划模块的优化,实现集镇建设区农田整治效益的提升,避免出现投资资金的浪费。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进行城镇扩张的控制是必要的,这需要进行城市建设模式的优化,进行新区扩张及旧城改造模式的应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开发工作,实现存量建设用地的改造及利用,进行城市建设体系的优化,实现旧城改造模块及新区扩张模块的协调。

在部门职责上,国土机构主要进行管辖区内土地规划环节、保护及利用环节的管理,受到规划分设问题的影响,城市的规划工作重点是城市,土地规划的工作重点是乡,控制城镇建设用地扩张是土地管理的重要职能,通过对新建建设用地计划的管理,可以进行新建建设用地审批量的有效性控制。在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土地利用总体的规划,进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应用,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计划管理工作,避免城镇出现无序扩张状况。

(4)在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分析,进行计划结构及布局的强化,做好基础设施用地的产业集中导向工作。这需要进行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的优化,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与基础设施用地指标的结合性使用,实现重点发展区域用地计划方案的优化,各个区域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复垦增加模块的应用,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要求,满足现阶段城市规划工作的要求。

为了应对现阶段土地规划管理及城乡规划工作的要求,进行城市化及工业化的推进是必要的,确保新城规模的有效性开发,积极发挥旧城的优势地位,为了满足现阶段经济建设的要求,相关城市及政府必须要进行三旧改造模式及新城建设模式的应用,通过对土地储备方案的应用,做好新城建设的推动工作,满足旧城改造工作的要求,提升土地规划系统及城乡规划系统的综合应用效益。

整体来看,我国土地储备欠缺整体性、统筹性、科学性战略,在实践过程中,仅仅重视经营性地块储备工作的开展,导致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落后问题,从而不利于土地规划及城乡规划后期改造工作的开展,由于分散储备问题的出现,导致城市功能区建设工作的停滞,不利于满足现阶段环境改造工程及基础设施工程的工作要求,导致增值收益的不断流失,不利于城市划的有效性开展。为了实现土地储备作用的发挥,必须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提升城市规划的整体效益,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进行一整套土地储备方案的应用,实现规划环节、计划环节、政策应用环节等的协调。

3 结束语

为了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必须进行土地规划管理方案的更新,实现其与城乡规划体系的适应,实现城乡经济的统筹性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兴平.建立程序机制:城乡规划法制化的必然选择[J].规划师,2003(12).

第2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进入新时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较快,城镇的发展速度超出以往任何一个时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符合城乡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科学管理制度。

1、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相关内容

批后管理在目前规划领域还没有明确定义。广义的城乡规划批后管理指的是城乡规划通过后进行的管理,就是规划经批准后,对其管理实施的监督检查。狭义的概念,一般是指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书三证)后,规划和管理监督部门进行检查管理规划面积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批后管理是项目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其从开始到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实施的规划和管理。

1.1、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范围

1.1.1、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种由规划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1.1.2、批后管理是指项目合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实施的监督和规划管理。

1.1.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经批准后的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管理,有关部门(水.电.公.检.法律等)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1.4、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建设现场放线后开始,直到建设项目完成后结束。

1.2、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内容

1.2.1、对城乡规划区域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放线和查线。

1.2.2、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基础、地下工程、标准层、平面层、屋顶,总高度、外墙装饰材料和颜色以及园林绿化、室外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跟踪检查。

1.2.3、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

1.2.4、对违反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城乡管理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和技术鉴定工作。

1.3、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基本程序

1.3.1、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核准的施工图纸放线施工。

1.3.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开始前应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现场放线,检线,基槽开挖,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基槽,满足要求才能继续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组,经过测试组,然后再进行主体施工。

1.3.3、建设项目从开始到完成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期间,必须在施工土地抢眼位置悬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公示牌》的内容,格式和规格可根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制作。

2、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的对策

有些单位或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会想尽各种办法,找相关领导“打招呼”或“出面关照”等方式,给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形成了被动局面,造成了负面影响。以上种种违规现象的存在,导致了规划管理市场的混乱,不同程度的影响了城乡的美观,侵害了四邻各方的相关利益,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正常实施,甚至还会引起一系列民事纠纷和事故隐患,对社会的安定造成影响。许多的经验及事实告诉我们,要把城乡建设好,首先必须把城乡规划好、管理好。

2.1、做好规划批后管理工作措施

2.1.1、方案审批阶段跟踪管理,这也是对规划工作的事前控制。当发现方案存在不合理现象时,及时要求各方对方案重新进行讨论,避免由于方案的不合理导致建设单位以后随意改变规划,从事前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有效控制。

2.1.2、建筑物定位放线环节严格把关。建筑物的定位放线是规划批后管理很关键的一个环节,决定了建筑物的位置是否正确、建筑物是否加长、加宽等。在验线中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及时进行处理,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更为严重的后果。

2.1.3、主体施工环节。主体施工阶段可以控制建筑物不加高、不加宽、不加层,有效的控制建筑物随意“长高”“长胖”现象的发生。

2.1.4、竣工验收环节。在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对于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或在落实整改措施后予以验收。

2.2、做好规划批后管理的落实制度

2.2.1、建设项目审批后设立“公示牌”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项目规划公示牌”。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内容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项目效果图等以公示牌的形式予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该项目的具置、相邻关系、审批层数、高度、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单位、施工单位和举报电话等)。

2.3、建设项目批后跟踪检查制度。对经过审批的建设项目制定《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手册》,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建立跟踪检查档案,并确定每个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责任人,实施跟踪检查和不定期的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2.4、违法建设项目投诉制度。公示牌上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一一进行核实,坚持有访必复,对确属规划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及时予以查处。不属于规划部门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5、建立规划批后管理实施情况反馈制度,将建设项目的批后实施情况、更改情况及时反馈至规划编制部门,以利于提高和改进今后的规划许可、编制与审批的质量,减少因规划编制不合理而造成的违法现象。

2.6、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对规划管理部门来说,既是增加了一项约束机制,也可增加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同时也就降低了规划调整的随意性。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务公开、规划网站等途径让公众更多地了解城乡规划,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让公众更多的参与到城乡规划与建设中。

2.7、建立建设单位规划管理档案。对不服从规划管理,从事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停办该单位所有在报项目的审批手续和规划管理手续。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再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同时对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措施促使相关单位自觉抵制违法建设,参与合法建设活动,从而达到阶段性和长效性管理的有机结合,进一步维护城乡规划与管理的严肃性。

2.8、引入“规划指引”。法律规范的条文多具有原则性、抽象性的特点,而规划实践中的出现问题往往十分具体而复杂,许多问题不适宜纳入法律规范的调节范畴。此外,立法的程序通常比较冗长复杂,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而开发建设中的新问题会不时出现、且需要解决,要依靠法律法规出台来解决显然不可行。加之现今我国的城乡规划行政法律体系尚不完整,在规范城乡规划建设活动方面还存在着种种的不适应,因而较高层级(比如省级)的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通过适时地制定各种规划政策、技术建议等文件,对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加以规范和引导。

英国的“规划指引”对我国现阶段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规划指引”是一种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性文件,是较高层级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关于某些规划问题或针对特定开发建设项目的一系列引导性政策、要求和建议。可针对不同时期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城乡的发展动态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规划热点问题而制定。这是在现行城乡规划法律规范的框架内,进一步阐明规划政策,并做出技术上的强调、深化和补充;也可对一些特定类型或特定地区的规划提出要求和建议。在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体系中引入城乡“规划指引”,可以使其与城乡规划法律规范刚柔相济、相辅相成,从而有效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等工作。

3、结语

城市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和蓝图,加强规划批后管理,是确保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我们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十精神,加强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建设,有效实施相应的措施,努力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为建设一个美丽城乡而努力奋斗。

参考文献:

[1]张雪松,周熔,张虹.城市规划批后管理数字技术研究[J].城市规划,2007,06:56-60

[2]何一明,覃茂运.城市规划批后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测绘信息与工程,2010,05:10-12

第3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监督;审查

1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现状

1.1缺乏公众的监督

现阶段,我国在城乡规划方面真正的决策权掌握在领导手中,规划设计师以及公众只是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在一些中小城市,此种现象更加普遍。领导对城乡规划拥有很大的决策权力,社会上缺乏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制度,整体的城乡规划由领导决定,缺乏监督的机制,对规划领导不能形成约束,很容易出现腐败现象。

1.2管理的制约机制不健全

近几年来,城乡建设规划的管理工作力度有所加强,城乡违法建设的数量有所降低,体现出了监督检查管理的科学性,群众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单独工程项目违法的现象有所凸显。

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施工方没有根据规划许可,直接施工,部分施工方更改工程布局,为达到验收的目的,会在工程竣工之前提交申请变更许可的方案,建筑的实际情况符合实际的规划许可,避免处罚。规划部门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规划管理存在漏洞。因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对规划审批进行记录,建立群众监督的制度,便于城乡规划的有序开展。

1.3规划管理的机构难以统一

结合我国的规划管理行政机构职能,市级、区级以及县级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规划局所属的部门存在差异,行政级别不同,职责范围以及管理权限存在很大的差别。规划主管部门名称较多,群众容易混淆,当出现问题时,不知道该找哪一个主管部门,工作的效率较低。

2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2.1城乡规划管理的原则

例:浙江省杭州市环溪村是全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在进行规划管理时,主要是坚持了以下的原则:

第一,坚持城乡统筹,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注意到县、镇、乡村发展的情况,结合城乡的特点,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进行规划时,根据环溪村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最为急切的事情,站在长期发展的立场,注重实效性。

第二,突出重点发展。环溪村主要是以种莲文化为主,依托良好的区位优势,突出“村容整洁环境美”,着重实施了“生活污水处理”、“生态河道改造”、“生态人居提升”、“生态文化传承”四大工程,倾力打造“生态环溪”,使之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村容村貌整洁、宜居生活幸福的美丽村庄。

第三,政府作为主导,农民作为主体。需要充分的结合省、市及镇村党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环溪村群众的努力下,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环溪村的建设。

第四,统筹规划,科学的制定实施方案。环溪村在相关单位的部署下,2009年的重点在于制定规划,确定实施方案;2010—2011年,重点在于全面的推进规划;2012—2013年根据规划提升精品亮点。

2.2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的措施

2.2.1强化法律意识

城乡建设的规划主要是在特定的阶段内为城乡的发展以及建设提供指导,是政府进行决策的基础,是对城乡建设以及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提出明确的要求,当城乡规划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之后,为城乡的建设以及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不能进行修改。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规划经过频繁的变更,不按照规划进行办事的事情常有发生。政府需要加强立法工作,将规划报告制度、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上升为法规,监督规划的审批、实施等,保持规划的严肃性以及权威性。

根据节约发展的原则,能够根据国家的用地标准严格的进行审批,合理的进行村庄布局规划,根据城市的基本情况,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将农村的生存和生活条件改善,建设和谐的城乡环境。

2.2.2实行民主决策

规划行政部门需要对规划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工作,根据政务公开以及民主的原则,使组织能够发挥规划编制的职能。和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程序需要在网上及时的公布,在政府的网站以及规划主管部门的网站上需要建设专栏,加强宣传,使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及参与权得到充分的保证。借助于报纸、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城市建设的规划,增加城乡规划的透明度以及公开性,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规划加强评审和论证,重要的项目或者是地段,需要审查设计方案,为城乡的建设规划提供支持。站在城市发展的角度,明确区域范围的地位、作用,明确城市的优势、劣势,将区域内的城乡发展实现一体化。环溪村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充分的发挥村庄座落在天子源与青源溪双溪交汇处优点,根据现有的基础,为环溪村的发展积极的创造条件,采取有力的措施,以村庄整治建设为抓手,着力于改善人居环境,完善服务设施,提升文明程度,先后获得了浙江省“千镇万村种文化”先进村、杭州市“国内最清洁城市”示范点和新农村建设标兵村等荣誉称号。2011年被列为杭州市首批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对象,2013年成为全国人居环境现场会示范点。

2.2.3加强社会监督、行政监督

首先是要实现公示内容以及公示程序的规范化。明确社会监督以及进行投诉的方式。发挥规划编制、规划监察以及规划审批的职能,扩大监督的覆盖范围。

其次,丰富公示的形式以及载体。根据公开的内容,合理的选择公开的方式,便于群众加强监督和理解。第一,对网站、报纸、公示大厅以及公示牌进行规划;第二,采用问卷调查以及广场咨询的形式。召开规划报告会以及座谈会,进行公示;第三,采用咨询、听证、论证以及评审等方法,对于公众最为关注的社区、规划方案等进行展示;第四,根据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以及规划协会等机构进行公示。

最后,强化公示的互动以及沟通。在公示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公众的参与性,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的作出回应。建立渠道。公布监督的电话、邮箱等,引导市民积极的参与。及时的整理公众提出的意见,并进行研究,落实责任人制度。

2.2.4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

环溪村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尊重民众的意愿,充分发挥民众的积极作用。对于和农民利益相关的问题,进行认真的研究,并加强专家论证的环节,将此作为建设的重点,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时,不能忽略民众的重要作用,发挥民众的智慧,提高规划的质量。

3结语

对于城市的建设而言,优质的规划是前提,制定正确的发展规划,并进行监督管理,使得城乡规划发挥综合调控的作用,对专项的规划进行协调,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田俊国.试论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有效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电子版),2012(7)

[2]梁俊斌.城乡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J].建材发展导向,2011(9)

[3]乔兴亚.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漫谈[J].山西建筑,2008(17)

第4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内容摘要:公众参与是城乡规划管理作为公共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科学规划、民主决策的集中体现。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起步较晚,但以其公开透明、公正的特点,受到了公众的普遍赞誉, 推动了公众参与政策快速发展。本文从目前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具体体现,并从公众自身、行政管理、规划设计等方面提出了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有效性的途径、措施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 有效性

公众参与作为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与国外比较,我国的公众参与工作开展较晚,主要集中在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资源利用等与公众利益联系紧密的领域内,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加快,阳光政策的推行,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作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中,就明确表示“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

从公众参与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偏低,公众对规划的决策、实施、管理的影响作用很有限,不能够真正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维护自身的利益与权益。本文旨在总结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提高有效性的参与途径,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中。是城乡规划管理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信息双向交流,使规划建设项目能够被公众充分认可,得到公众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提高规划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是指在公共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完成公众参与活动和实现公众参与目标的程度。它包括参与对象的有效性,参与途径的有效性,参与内容的有效性,参与结果的有效性。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体现

(一) 弥补规划的不足

现行的城乡规划体制是自上而下的,从总体规划到详细设计,由宏观分析到微观布局,规划人员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价值观,经过严密的推理分析,制定出科学的规划目标,交给决策者组织实施。这个过程往往是专业技术人员在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完成,限于个人能力和信息数据的限制,规划往往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公众是公共资源和利益的获得者,公众参与可以将利益主体的诉求、社会的需求、市场的变化等信息反馈给规划设计和决策人员,弥补精英规划的的不足,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 有利于规划的实施

因为城乡规划管理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存在梗塞,城乡规划的目的和意图不能顺畅的传递给公众,影响了对规划的理解和接受,就出现了群众上访、阻挠规划实施的事件发生。因此,提高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满足公众的参与意愿,将大大加深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 影响规划的决策

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决策是关键,但现行的决策体系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如行政领导决策,缺乏民主,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滋生腐败,损害公众的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城乡规划的决策系统,发挥公众在规划决策中的影响力,保护公众的利益,保障公共政策的顺利实施。

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虽然公众参与的地位和作用在城乡规划管理中不断的提升,但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参与的有效性还有待提高,分析认为既有规划管理工作的缺失,也有公众自身的不足,也有制度建设滞后的原因。

(一) 征询内容不合理导致参与有效性降低

规划管理部门征求公众意见的目的性不强,形式单一,导致有效性不高。目前主要以发调查问卷和成果展示的形式征询意见,这就要求在设计问卷内容上要有针对性,语言组织上要相对通俗易懂,表述上要清晰、准确,要考虑到不同的利益主体对规划内容的关注度,才能保证公众全面深入的参与到规划中,提供更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但这项工作还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阶段,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模式,很多调查内容公众看不懂,弄不清,答不上,影响了参与效果。

(二) 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公众对城乡规划管理的参与意识薄弱。目前,公众参与绝大多是被动式的参与,公众参与的范围和层次不够全面,导致意见结果不能够代表更多的利益主体。公众还没有形成自觉的参与意识,考虑不到城乡规划对自身利益的长远影响,在意见征询过程中,漠不关心和敷衍了事。那些未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的意见,就不能反映真实的情况,就会使参与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 公众参与制度滞后致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保障,虽然《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环节中公众听证的规定逐渐明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通常是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规划项目的需要,采取相对灵活的征询形式和方式,公众一般是被动的在城乡规划管理过程的某个环节中了解规划内容,发表各自的意见与建议,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和信息反馈不及时,公众的利益和作用无法在规划的整个过程中得到保障和发挥。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缺少一套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制度做保障,就无法形成固定的程序和模式,无法保证公众参与过程的合法性。

(四) 公众参与的途径不畅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目前的公众参与的途径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展示获取信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反馈意见,在单一的参与途径中,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缺少专门负责公众意见收集、整理的部门,使公众意见不能够及时、顺畅的的反映给规划编制单位和规划决策部门,大大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和作用。

(五) 规划技术成果过于专业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城乡规划成果的特点是专业性强,内容繁杂,普通的公众很难再短期内全面的了解规划的内容、目的和意图,公众参与过程中无的放矢,或者参与仅限于表面的形式,无法探究规划对未来利益的影响,违背了公众参与的初衷。如果能够把专业的城乡规划成果以通俗的语言和形式,使公众所容易接受,能够被普通民众看懂、读懂,这样公众才能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六) 阶段性的公众参与使参与有效性降低

目前规划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规划成果阶段,公众参与的内容更多的是对规划蓝图的点评,公众利益无法在规划的编制过程、决策过程、实施过程中得到保障和体现。规划成果往往是经过长期、多次的方案论证和修改的结果,集中体现了各级行政部门和领导的意见,即使公众有不同的想法和建议,也很难改变规划,也就不能影响规划的决策,公众只是单纯作为公共政策的对象而已,或是其参与成为公共政策寻求合法化外衣所不得不走的过场。公众只有在与他们的生活最贴近的层面上才能最有效地“参与”规划,因此阶段性公众参与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参与,自然也就发挥不了相应的作用。

提高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有效性的途径和方法

(一) 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公众角度)

加强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提高公众的规划参与意识,培养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公众对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让更多的市民、单位、团体参与到更广泛的城乡规划中来。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以行政部门为主,公众更多的是执行,没有形成自主的规划参与意识。因此,今后的工作应让公众认识到,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事关自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公众是规划实施后果的承担人和受益者,通过积极参与城乡规划管理,来切实保障自身的利益是他们应有的权利。

加强宣传,普及规划知识。大力宣传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方式、途径,普及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等基本规划知识,提高公众参与的深度,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规划展览、旁听行政会议、网络论坛等形式,使公众能够长期、有效的关注城乡规划,了解规划的最新动态,逐步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

(二) 加强制度建设(管理的角度)

建立长效的参与制度和机制。目前公众参与还没有成为城乡规划的必备环节,公众参与还没有得到法律保障,公众参与的程序、形式、范围等还缺乏法律依据,公众参与属于新兴繁荣的事物,尚处于不断的探索和完善阶段,尽快建立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体制,是公众参与制度发展的关键。根据城乡规划的特点,出台一套可行有效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管理办法,使公众参与真正的落到实处,有法可依,保障公众的程序合法、公众的意见得到合理处理,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避免政府或少数官员的主观决策,避免出现隐瞒和欺骗广大群众的现象。

规划信息的公开。长期以来,规划都是在限定的范围内进行的,部分规划内容还处于保密状态,导致公众获取的规划信息是片面的、片段的,严重影响到了公众参与的效果。公众对规划享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因此,定期公开规划信息,加强规划信息的和交流,增加规划的透明度和开放性,让公众能够相对便捷的获取信息,并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提高信息的有效识别。从规划的前期论证到后期的规划监督,都需要及时公布规划信息,准确的了解规划的进度和动态,公众才可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只有流畅和便捷的信息交流,才能让规划编制和决策人员接受和理解公众的意见,增进相互的理解,才能使参与顺利的进行。

(三) 完善参与的形式与内容(技术的角度)

拓宽参与途径和方式。公众获取的信息不同,参与程度不一样,参与效果有差别,针对不同的规划项目,选择不同的方式方法,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现代媒体,通过图片、影像、现场讲解等形式,开辟专门的网站、接待管理部门、专用场所(规划展览馆),从规划的科研、编制、决策、实施、监督的各个阶段,全面开展公众参与,自始至终的贯彻公众参与的理念。

简化城乡规划技术成果。在公众的眼中,城乡规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工作,甚至具有一定的神秘感。阳光规划的首要任务就是规划技术成果的简化和转换,用最少的图纸和文字表达规划内容,用通俗的语言和表现形式来传递规划信息,让公众突破心理上的障碍,参与到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来。

公众参与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发展观日益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其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会越来越大。保证规划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就要从各个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更好地发挥其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盂丹,姜海. 公众参与城市规划体系评价[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5(7)

2.冯文利.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J].中国土地科学,2003(6)

3.张海青,刘建鑫.关于完善城市规划决策体系的主要途径[J].山西建筑,2005(6)

4.孙施文,殷悦.西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J].国外城市规划,2004(1)

5.辛章平.法理依据: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基石[J].北京规划建设,2005(6)

6.周文雯.城市规划中的人性化―市民利益问题和公众参与机制[J].中国西部科技,2009(1)

第5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概念规划;特点;研究

一、前言

进入21世纪,中国的城市化加速进程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而同时我国的城市规划与管理的发展却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城市的规划与管理是建设和谐城市的重要基础,是城市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是城市创新发展的强大动力,影响并决定着城市发展的前景和方向。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在保证经济现代化的稳步发展的同时,如何与保存城市的记忆、保护历史的延续性、保留人类文明发展的脉络相和谐,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的难点和重点。

二、精心规划,实施中心战略,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制订长期、科学、有效的城市规划,保证城市建设与运行的持续性。我国有些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缺乏长期性、系统性、前瞻性,总是跟在别人后面跑。规划的约束力不强,对规划随意调整。因此,必须立足新世纪现代化、国际化的要求,认真科学地研究制订城市规划,特别是做好市中心或副中心的规划。既要保护中国特色的城市历史风貌,又要规划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新区,形成城市新的增长点。

三、建筑大交通格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陈为邦认为:解决城市交通是一项系统工程。现在我国一些大城市交通拥堵成为城市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影响了城市广大市民的出行,而且影响了整个城市运行的效率。由于堵车,汽车尾气排放量增加,也造成环境污染。所以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势在必行,这涉及到许多方面,首先需要从城市规划的角度,从总体方面来研究和解决。

第一,要搞好城市的总体布局,尽量使人们工作和居住的地点能够靠近一些,尽量减少交通量。一些没有污染,运输量又小的单位,包括一些洁净生产的企业,可以和居住区合理混合布局,形成综合区。

第二,要通过规划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交通体系,形成合理的道路网。城市的路不在宽,而在通。一味地追求大马路而不从城市道路系统去考虑是不行的。

第三,必须坚持“公交为主”的方针,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在特大城市有条件的可以发展轨道交通。对私人轿车在市中心区的使用需要有所管理。

四、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人居环境包括室内居住环境和室外居住环境两个部分。室内人居环境方面:在住宅规划设计中的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物间距、宜人居住面积,以及日照、通风、保温、隔热、隔音等技术规范指标,实际上也是生态指标。而现在光污染和装修污染则是新出现的生态问题。室外居住环境:最重要的是居住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的环境质量,尤其是植被的造氧、造荫功能的发挥。改善人居环境,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的生态结构”,消除污染,这是人居环境建设要优先考虑的问题。

可持续发展战略,主要指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资源。如节能、节水、节地等。节能,就是要有效采取建筑物的保温、隔热、通风技术措施,并尽量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无污染清洁能源。节水,要大力推行中水系统、雨水收集系统,少建或不建费水项目。

在环保方面,应加强与国际的技术合作,引进先进环保技术,增加环保投入,实施“蓝天、碧水、绿树、净地”等工程,搞好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利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增加人文特色,营造舒适人居环境

如果我们不是将“功能城市”与“文化城市”相对立,如果我们在历史性城市的规划中,充分考虑到城市的文化特点,将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作为城市形象的基础,文化遗产就不会被看作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中无可替代的重要财富,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本和动力。

人文精神,往往以文化等具体形式体现出来,在以城市为载体的空间范围内,人文精神集中体现为城市文化。可以说,城市的人文精神就表现在历史景观、建筑风格、城市格局,以及市民的价值观念、思想情操和精神风貌之中。城市的人文特色是在历史积淀和人文精神培育的基础上形成的。

建设城市不能造精神的“缺场”,因为城市本质上都是人文城市。城市经济增长也许通过科技创新、制度创新还可能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但是人文特色却是永远不可“跨越”的。城市的建筑不仅是凝固的音乐、立体的绘画、实用的雕塑,是技术与艺术的结合,实用性与观赏性的统一,而且也具有鲜明的文化特色,不同的社会情调。目的是为了人们能健康地生存繁衍、舒心安全地生活和工作。以人为本战略的实施,涉及到人居环境的许多方面。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如何迎接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在人居环境建设中采取“适老”的措施,如老年住宅、亲情住宅、亲情社区等等。并要特别注意关心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一位哲人说过,“了解过去的一千年,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今后的五百年。”每个时代都在城市的建设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使城市成为一个民族的记忆载体。城市规划当然要考虑功能与发展的问题,但不是惟一要考虑的问题。城市现代化不仅仅意味着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态环境,更要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内涵。有了这样的共识,就必然引发人们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竭力保护原有文化传统与特征的渴望与努力。

实际上,人类注定难以跳出传统的掌心。城市历史遗产首先是一个水库,蓄积着我们的文化宝藏。从这里,现代都市才能获得认识自身以及环境的必要知识,才能认清自己是谁,从哪里来,现在何处,以及走向何方。只有深刻认识了自己的传统,现代都市的行动才可能是明智并且理性的。

城市的内容以及布局体现着城市的文化韵味,并在城市的演进中日益积淀为城市历史文化的一部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及其他,物馆的传统,让人明白历史与风俗:图书馆的传统,让人求真:美术馆的传统,让人审美;文化宫的传统,让人学会欣赏文化的差异,学会宽容。

第6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资源;环境;城乡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01

一、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简介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所涉及的专业比较广泛,对于学生的相关专业的基础性知识要求较为全面。在新时代的强烈要求下不仅要求学生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这两个大方面的知识有全面的掌握还要求学生对环境学和地理学等等相关知识有目的的学习。

由于本学科存在着交叉性强的特点,就要求学生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领域有所了解并能够及时地掌握部分技能。由于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学生的要求越来越严格,这也不可避免地使学生们提高自生的实践能力,为更好的服务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这个领域。创新性,是适应时代快速发展不可忽视的时代要求和人们生活中的需求,本专业具有良好的延展性和创新性。

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现状分析

由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学科交叉性强,就导致了不同大学之间存在着不同模式的办学方法。在我国最常见的办学模式是与测量工程学合办,为以后在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现实的基础,代表学校是武汉大学;还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与地理学合办,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为学生提供理论基础,为将来的工作做好技术支撑,代表学校是南京大学;与环境生态学合办,主要是此专业设立于环境学院,目的是培养城市规划性和环境保护性人才,代表学校是河海大学;与城市规划合办,利用知识的相互联系性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进行整体把握,培养实践类人才;与工程管理学合办,作为综合性学科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可以更好地与工程管理合办,原因如下:工程管理也是一门管理学、经济学和工程学的综合性学科,管理学的知识体系在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同样的适用,方法和手段也大体相同,最重要的一点是可以更好地吸取国外工程管理方面的成功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

三、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存在的不足和相关问题

1.对专业的定位不明确。由于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新兴的专业,一些大学对本专业的培养目标不是十分的明确,导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不切合。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不仅仅需要学生对专业方面的掌握能力,还对要求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全面发展的创新性人才。没有使学生们对自己以后工作的发展进行全面的了解,不能激发他们对知识有选择性的具体学习,没有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常常导致本专业的学生在毕业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用人单位在招生时找不到适合的学员。

2.泛而不专。本专业的综合性太强和交叉性明显的特点就使得学生们对本专业的知识有一种多而不专的感觉。一些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加大专业知识的广度,对与之相关的学科也开设较多的课程,使得学生们接触的知识太广太杂,最后导致学生毕业时没有一个“拿得出手”的硬性能力。然后,这样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质量不能为学生的后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石,使他们有一种迷茫感。

3.实践能力不足。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要求就为严格,对于在学生而言,长时间的理论学习使得他们的实践能力不足。

4.深造专业模糊。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毕业就去工作的传统模式早已不复存在,对于知识的向往和为了得到一个更高的就业平台,一大部分学生会继续深造。然而,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没有明确的硕士学位学科,如果学生想进一步深造,只能选择不对口的其他专业,这就为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为学生的深造造成了不可避免的麻烦。

5.社会认可度不高。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已经存在了几年,然而一些中小型企业并不知道或者熟悉这一专业,这样就导致了没有社会需求引起的就业难题

四、创新立体化模式的优势

社会的快速发展,科技的更新换代,当代中国城市化的不断深入,对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立体化的创新办学模式是不可避免的时代潮流。创新立体化模式有着这样的几个优点:1.使得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培养创新性人才;2.多元化教学的应用,更好地培养综合性人才;3.符合时代的需求,进一步加快我国的城市化建设。

结语

总之,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是在资源、环境和城乡建设等多方面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建立的具体学科,存在着学科多元化,学生综合性强等先天优点;再加上创新立体化模式的应用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城市化发展方面将会有很大的

参考文献:

[1]胡和兵.地方本科院校专业实践教学探讨——以“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为例[J].池州学院学报,2010,24(03):131-133.

[2]周晓芳.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发展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06):178-180.

第7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按照主任会议安排,办公室与有关委室以及部分常委会委员组成评议调查组,于11月12日至13日对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调查。调查组听取了城建局局长赵树勋在机关全体干部及下属单位负责人会议上的工作汇报;与城建局班子成员、股(组)长及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了座谈,征求了同城建工作有密切联系的环保局、经发局、长线局、供水总站、创卫办等单位负责人的意见;深入到蒲京花园、延安街、部分公厕、漫泉广场、污水处理厂、东风街改造等重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实地察看。现将视察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城建工作的基本评价

近年来,县城建局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和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全局领导班子团结、作风民主,带领城建全体员工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使县城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人居环境不断改善,人文景观逐步提高,城市吸纳功能进一步增强,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显增强。针对原有城市规划已不适应现代城市发展的要求,旧城改造成本大难以实施的实际,城建局坚持规划先行,积极采取先进城市组团建设的经验,完成了蒲南新城专项规划的编制,为未来城市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还加快了新农村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蒲城县县城村庄布局规划》,并通过了评审。为全县村镇建设提供了科学规范的规划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城建局及时成立城市规划执法大队,加大了对违法建设项目的督查力度。平时,积极开展城市规划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市民自觉遵守城市规划,以主人公的态度关心支持城建工作的意识。

2、城市建设重点突出。前几年,我县城市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带来了建设资金欠账多、拆迁户上访等问题。对此,城建局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巩固提高城市建设成果的同时,多方筹集资金,把建设重点放在群众普遍关注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上。20__年共开工城市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城市综合开发等城建工程项目16项,总投资达4亿元。城区污水处理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历年人代会代表提出的重复议案,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今年,县城建局投资7020万元开工建设县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完成投资4200万元,预计明年5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针对县城部分主干道下水不畅,绿化不到位,且年久失修,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的实际,城建局先后为朝阳街投资1000万元、东风街投资750万元、长安街投资130万元、东环路投资460万元进行全面改造。还投资150万元新建了五座现代化公厕,解决了群众入厕难的问题。并投资460万元开工建设了漫泉广场。目前,各项工程进展顺利,部分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

3、城市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今年以来,城建局以“大城建、大服务”的理念,把增强城市服务功能提升到优化投资环境的高度上来认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和城市客运市场整顿活动。处理房地产违法企业4家,非法营运车辆85台次。为城市绿化工程投资230万元,新增城市绿化面积10000㎡。同时,开工建设了梅苑小区、红旗小区、天酬小区,实施了城区集中供热工程,更换改造了部分街道的路灯,使亮度达到了城市照明标准。加上公厕、漫泉广场等城市服务设施的建设,使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得到进一步提高。

4、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取得新突破。去年以来,县城建局以全县开展创建“全国卫生县城”活动为契机,一是与创卫办、环保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调动全县各行各业和全体市民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积极性,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定段包干负责清扫责任制;二是加大市容管理投入,新增摆臂式垃圾车2台,垃圾斗200个,环保车100辆,基本解决了城市垃圾清运工作,做到了垃圾日产日清;三是坚持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以解决市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完善巡查监督制度

,整治了出摊占道、越门经营、乱停乱放等违章违法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城市正常秩序,保持了市容市貌整洁。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我县的城建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舆论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

二是城建部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各类专业人才特别是工程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短缺,难以适应当前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是全方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出店、占道经营现象时有发生,城乡结合部乱搭乱建现象仍然存在,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存在脏点死角,污水外溢现象在有的地方仍比较突出。

四是城市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加上历史欠账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城建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影响了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导致城市服务功能不完善。

三、对今后城建工作的建议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居民物质文化需求的不断提高,现代、文明、和谐的城市模式必将成为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建议城建局:

一是切实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实施,进一步加大对城市建设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全民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二是采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方法,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第8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规划管理;策略

前言

城乡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城乡管理的一种类型,具体而言,是指对一个城乡的规划编制、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工作,城乡规划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城乡规划能否顺利实施。

1.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城乡规划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低,大多数城乡更注重经济的增长、而忽视城乡环境质量的提高,从而导致表现在工业用地比例偏高,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用地比例偏低;过分追求超大马路、大广场,在城乡路网结构中,主次干道的比例偏高,支路严重不足,路网结构不合理,造成城乡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乡体制的制约使城乡和镇村各自为政,土地利用呈现散乱、无序的状态,土地开发处于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土地资源的浪费现象较为严重。

1.2规划编制主体多,规划区区域重叠,从总体规划到控制性详细。原则上,上级规划划定的规划区包括下级规划时,下级规划不再重新划定。但由于现行规划管理的体制尚不统一,市、区、镇各级均可设规划管理部门,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很难避免。城乡和建制镇需要编制城乡规划,集镇和村庄需要编制村镇规划,所以市、镇、集镇和村庄均在不同的侧重点编制不同的规划,再加上各类园区和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了各个层次规划之间的矛盾。

目前在我国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革新。

2.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分析

2.1完善规划法规及配套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规划法规体系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乡的土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协调,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从而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

2.2设计合理的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

要使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就必须按遵循科学的审批管理程序。也就是必须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必要的环节来进行。这样就有效地防止审批工作随意性,制止各种行为发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严格的审批程序是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条件,对于城乡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为依据,对违背城乡规划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另外一个就是改革管理体制,有效发挥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就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审批制度,,健全城乡规划管理决策机制,城乡规划管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开发与保护并重。

2.3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把规划实施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做好土地使用建设活动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城乡规划违法活动,及时发现纠正,督促提高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于由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城乡规划管理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

3.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对策

城乡规划管理正因为具有动态性、复杂性、群体性的基本特点,所以必须从宏观的角度来分析,高起点地提出解决城乡管理反复性大、涉及面广的有效措施。

3.1树立以人为本的意识,提高城乡管理水平

城乡规划管理的本质就是要在城乡范围内处理好人、自然、社会的关系。因此,从哲学的高度对这一本质进行认识是非常必要的,城乡,人的城乡,人为的城乡,为人的城乡。城乡因人而建,有了人才有了建设城乡的必要,有了人建设城乡才有意义,人创造了城乡,也创造了城乡社会,人成为城乡的主体。城乡是一个特殊的自然,由人创造而且有很强的人为性,但是人不能违背自然的规律和属性,而只有在自然的基础上创造城乡环境,这个人为的环境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

3.2坚定不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持续一词来自拉丁语,意思是“维持下去”或“保持继续提高”,针对资源与环境,则应该理解为保持与延长资源的生产使用性与资源基础和资源的完整性,意味着使自然资源能够永远为人类所利用,不至于因其耗竭影响后代人的生产与生活。可持续发展主要包括社会可持续发展,生态可持续发展,经济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管理中应注意,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以科技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全面推进经济社会与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协调,不断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和竞争力。

3.3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城乡管理,走法制化的道路

依法行政,就是追求城乡规划管理的法治化,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方向,它要求规划管理主体依照法律管理城乡的各项公共事务,同时也包括对管理主体的法制约束。只有走法制化的道路,城乡规划管理才能跟上城乡快速发展的步伐。依法行政,强化城乡管理,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城乡管理的法规、规章还是比较系统的,可以满足城乡管理的基本需求。但从城乡规划管理的法治化,仍要在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下功夫。一方面执法不严,管理力度不够,出现一些管理不规范的法外施恩行为,甚至人治高于法治,使法规显得苍白无力,干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序进行,给城乡环境、城乡生活、生产带来诸多的问题;另一方面,执法主体和执法者的素质不高,影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4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实施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充分认识搞好城乡建设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证社会稳定,改善投资环境,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发挥城乡政府管理职能,把城乡规划管理摆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乡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3 .结语

城乡发展在寻求新的结构形态,而且要体现到城乡规划中去,是摆在城乡领导者和规划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主张城乡化道路以大、中城乡的发展,强调城乡的规模效应,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点之一。城乡规划管理注重提升产业结构的引导,生态环境的保护,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走向末来的导向纲领。

参考文献:

[1]浅谈我国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杨光伟[J]姜峰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第9篇:城乡规划的管理范文

ABSTRACT:Revising City Planning Act into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ct is very important in promoting urban and rural integrated management and improving the current disorder in rural construction. But the revising of the act as well as its enforcement will confront unavoidable challenges.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possible problems in the act implementation and provided counter-measures respectively.

“城乡一体化”在规划界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曾经还因为各人对其含义的不同理解而发生过学术争论①;但这些讨论多年来一直是停留在学术层面上的探讨,在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推进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本文讨论的“城乡一体化”,概念界定为对城市和乡村实行“一体化”的规划管理。之所以要重新讨论这一话题,概因当前正在进行的《城市规划法》修订中,圈内人士建议将原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的呼声甚高,甚至得到主管领导的首肯②。将《城市规划法》修订为《城乡规划法》,这样的修改虽只一字之差,却是一个突破性的变革;它意味着,目前仍然在施行的“城乡分治”的城市和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将被纳入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中。这在给城乡规划的发展带来巨大机遇的同时,也对现行的规划体系和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规划界人士对此不能不有清醒的认识,并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 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是城乡发展的大势所趋

制定《城乡规划法》之所以得到较为广泛的响应,是因为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10年以来,城乡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出台的《城市规划法》已经难以应对形势急剧变化下出现的许多新问题,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乡村工业化迅猛发展带来城乡关系的重构

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改革一个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乡镇企业的兴起,它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经济格局。经过20多年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农村实际上已经成为工业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城市与乡村的空间界限日趋模糊,与城市生产和生活相关的功能设施越来越多地转移到以前的农村地区,使得传统概念上的城市和乡村的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这在经济发达地区体现得尤其显著。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形势下,仍然要把城市规划的工作范围囿于“城市”,试图通过人为地划定城市规划区来区分城乡空间界限,不仅已经变得十分困难,也不符合城乡联系日益紧密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21世纪将是中国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把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已是城乡空间发展的大势所趋。

12 乡村建设的无序发展亟待加强规划调控

乡镇企业迅猛发展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乡村地区的开发强度明显增加,非农用地规模的迅速扩大。由于这种类型的工业化是由基层政府和农民个体自下而上发起的,带有极大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在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农村土地结构的调整、乡村地区居民点和乡镇企业的建设、城乡地域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出让,都往往呈现秩序混乱的状态,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但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也形成了规划建设管理上的“二元”体制。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管理的权限被界定在划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此以外的乡村建设是执行另一系列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不在城市规划的工作权力范围之内。虽然乡村建设也不是无法可依,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管理机构和规划的实施机制,其监管力度远远弱于城市地区,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活动。

而对于这些活动,城市规划的控制管理权由于体制的限制很难有所作为,导致这些地区的无序发展状况愈演愈烈。因此,打破规划管理上的“二元”体制,整合城乡两个规划系统就成为当务之急。

13 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急需规划引导

现阶段我国城市规划的性质基本定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规划,非建设用地的保护和利用主要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但后者的出发点主要是立足于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而对于如何更有效地利用非建设用地,使其对生态环境的改善发挥更大作用则缺乏积极的引导。事实上,农田、山体、林地、水域等非建设用地,对于人居环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生态功能,在规划中不应当只是消极地作为保护区,将其独立于城市规划系统之外;而应保护和开发相结合,使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③。无论是传统城市规划的“田园城市”理想,还是当今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向,都要求城市规划必须将自然生态环境纳入到自己的作用对象之中。这样,乡村就不可能排除在城市规划工作范围之外。

2 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构成最大的制度性约束

21 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是造成城乡规划管理出现巨大差异的制度根源

目前,我国的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差别,是因为两者发展的动力机制存在根本的不同,其最终的根源在于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基础。按照《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两种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决定了作为国家干预手段的城市规划,在对两种土地使用方式的控制管理力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从理论上说,即使在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的干预也是有限度的,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也不意味着所有者在土地开发使用上可以不受任何约束。但在实际运作中,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使用却截然不同。作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在计划经济时期一直是由国家统一调配划拨、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换言之,一直有遵从国家统一规划管理的“传统”。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才实施的,至今不过十余年的历史。而且城市土地使用的市场化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在从国家手中获得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时,就附着了许多开发条件(其中也就包含着规划条件),也就理所当然地要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否则将面临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这使得规划在实施中有较强的基础条件和保障机制。

但在农村的情况就完全不同。土地归属农村集体所有,但国家对农村集体如何行使土地所有权却一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主体虚位问题变得十分突出,村集体与农民事实上行使了土地的处分权。而规划则被视作一种国家强加的外来干预手段,缺乏内生机制和需求,难以得到农民的接受和认同;乡村建设就必然变成农民在各自所拥有土地上自行其事的属地建设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珠江三角洲地区许多城市普遍存在的“城中村”现象就是土地二元体制造成的结果。这些“城市里的乡村”,尽管位于城市中心区,处在城市规划的直接作用范围之内,但仍然无法摆脱规划失控的状态,部分地区甚至陷入法不责众的困境,其中土地制度是规划难以发挥效力的根本原因。在城市中心的农村集体土地尚且如此,大量处于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要实现对土地统一规划管理,谈何容易?

如果不改革农村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不解决乡村非农建设用地统一开发与土地集体所有的矛盾,就无法真正将乡村的规划建设真正纳入到政府的有效管理控制之中。而要从法律上明确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究竟享有何种权力,如何依法行使这种权力,显然不是一部《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22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探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当时主要是针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出现的问题而展开的。改革的思路不外乎三种:土地国有化、土地私有化、在维持原有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进行改革,各种意见均有各自的充分理由(袁亚愚,1996)。而在中国推行任何一项重大的制度变迁,最大的难点在于全国各地的巨大差异: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存在的严重问题在沿海发达地区可能并不突出;沿海发达地区快速发展中暴露的新问题,在其他地区也许尚未显现。

反映在农村发展问题上,与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业化超前发展、农村地区出现“过度开发”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中西部一些欠发达地区还相当落后,不仅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低,城市自身也存在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对于这些地区而言,土地仍是广大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最终保障。这种经济发展的地区性差异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面对严重的不平衡发展,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或新的制度安排,常常因为要照顾全局、综合平衡而变得十分小心慎重,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尤其如此。由于“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都是中央政府关注的焦点,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下,“三十年不变”就成为中央对于农村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这使得在学术界曾经沸沸扬扬的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讨论,到后来反而趋于平静,在实践上更不可能有实质性的推进。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前提下,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要想有效地发挥作用,对农村土地的开发建设施加实质性的影响无疑将面临着严重的制度性约束。

3 相关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亟待调整和改革

31 “两法”、“两规”和两个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

将《城市规划法》修改为《城乡规划法》,并不只是规划法本身的变动,还涉及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管理部门的关系调整。与城市规划同样涉及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另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1998年颁布的新《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必然涉及“两法”的协调,同时也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管理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这一规定界定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发展的蓝图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管理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地域,它要对包括城市、村庄和集镇用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做出统筹安排。所以,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是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在城市或村镇发展用地的规模、方向和范围上进行协调,确定城市或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的界限。建设用地内部的土地利用应根据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不作干预。这样,两个规划和两个部门在彼此的工作范围和权力界限上基本是明晰的。但是,如果实施《城乡规划法》,把整个行政辖区作为城市规划区,并且对于非建设用地的管理同样要实施一定程度的干预,那么两个规划和两个部门的职能和工作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将出现交叉和重叠,由此可能引起新的管理混乱,如何协调好这些矛盾就变得十分紧迫。

除此之外,在规划法规系统内部也存在相互协调的问题。现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二元”体制导致规划的法规体系也呈现“二元”性:在城市建设中要遵守《城市规划法》,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标准;在城市范围以外的乡村地区则是遵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照《村镇规划标准》执行。《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条例》的自动失效?目前城市和乡村两个规划标准的统一有无可能?这都是值得规划界认真研究并迫切解决的问题。

32 现行规划管理体制面临的挑战

表面上看,城市和乡村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是造成城乡建设“两张皮”的体制原因。因此,机构合并就成为最简单最基本的改革思路。在1998年进行的建设部机构调整中,原来的城市规划司和村镇规划司合并组成城乡规划司,体现了国家主管部门对城市和乡村两个系统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意图。但进一步分析不难发现,造成乡村建设失控的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因为两个规划系统和两种体制并存产生的摩擦,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在现行管理体制和机制下,规划的管理控制难以真正落实到乡村地区。

实际上,目前我国的乡村建设并非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如果乡村规划能够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执行的话,也不会出现当前这种混乱无序的状况。

但规划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制保障,同时也需要行政保障和经济保障,这绝非出台一部法律就可以了事,也不象简单的机构合并那么轻松。面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人口和可建设用地都位于乡村的基本现实,规划要覆盖到整个乡村地区,也就意味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和人口规模较以往将有大幅度的扩大,实际上也将造成规划管理的权力重心进一步下移,村镇一级的规划管理力度必须大大加强(张兵, 2000)。如果在规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排以及财力、物力的投入方面没有保证的话,《城乡规划法》的落实也就成为纸上谈兵。从某种意义上说,《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在赋予了规划部门更多权力的同时④,也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责任和压力。在当前城市规划部门应对城市建设中的种种矛盾都有些力不从心的形势下,他们是否有能力承担法律所赋予的比过去艰巨得多的重任以及由此伴随的巨大风险?

33 深圳实行城乡一体化管理的实践和启示

深圳是全国最早实行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的城市之一。首先,在规划编制上,新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摈弃了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只管城市不管农村的做法,将整个市域的土地资源作为一个整体,对城市建设用地和农业保护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等非城市建设用地在空间上进行了明确的划定,从而较好地保证了城市建设与周边资源环境的合理保护利用和相互协调,实现了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

其次,在管理体制上,早在1989年就将规划、国土两局合并,行使全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及房地产管理职能,实现“规土合一”,使城市规划紧扣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使规划真正成为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的龙头。

1994年,为使规划管理政策更直接、更快捷、更准确的实施,将全市各区的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改组成为市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将镇(办事处)的规划、国土管理职能从镇城建办划出,设立规划国土管理所,作为区规划国土部门的派出机构,建立“市局———分局———国土所”三级垂直管理架构。实践证明,这一机构改革,从根本上理顺了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关系,协调了规划管理机构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使规划国土管理工作走上了集中、高效的轨道。

深圳之所以能够比较有效推进城乡一体化统一管理,除了归功于政府的坚定决心和体制优势外,还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的有利条件:首先,深圳的行政区范围相对狭小而建成区规模较大,有可能将整个行政区作为城市规划区实施统一管理;其次,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全市域范围的城市化人口超过90%,而农业在GDP总量中的份额不到1%,这为对全市域范围实施城市化管理提供了基础条件;第三,深圳的人均GDP在全国大中城市中居首位,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政府在规划方面的巨大投入,为规划实施提供了强用力的物质保证。

但即使有上述诸多方面的优势和有利条件,深圳对经济特区外农村集体土地实施规划管理时仍然遇到很大的困难和阻力,这也是造成深圳特区内外城市建设面貌迥异的重要原因⑤。而对于全国其它城市和地区来说,并不完全具备深圳的条件,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无疑将面临更多困难。

4 现行规划运作体系面临重大变革和重构

自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实施以后,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文件,使得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规范的体系;经过多年实践后已经被大多数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所熟悉掌握但《城乡规划法》出台后,不仅城市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协调,而且现有规划体系自身也面临着进行重大调整的需要如果新的《城乡规划法》要求把规划区推进到广大的乡村地区,甚至将整个行政辖区都纳入规划范围,则现有的规划编制内容和技术方法都需要进行重新修订。

以往的规划实践,无论是总体规划还是详细规划,都基本是以城市为工作对象展开的,包括目前进行的一些探索性的规划,如概念规划、法定图则等等,亦基本如此。1983年全国开始的市带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开展,但这些规划研究的重点仍是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和各级城镇的发展定位和合理布局方面;对于乡村的规划究竟应该如何编制,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明显滞后。很显然,乡村的开发和建设具有与城市完全不同的特征,不宜采用与城市同样的办法处理,但至今并没有形成一套有别于城市的规划编制体系和方法。《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乡村的规划究竟怎样与已经沿袭多年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相衔接?究竟是重新制定一整套新的城乡规划编制系列办法,还是依然按照原来的城市和乡村两个系列进行?如何审批?如何管理?由谁组织实施?这都是规划界所需要马上回答的问题。而从过去的理论储备和实践经验看,规划界都缺乏应对的准备。

5 结论和建议

进入21世纪的前20年乃至更长的时期内,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将驶入“快车道”,城市规划若不能及时应对这一巨大变化,不仅难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而且也将丧失自身进一步发展的最好机遇。从这一点看,尽早出台《城乡规划法》,是及时应对城市化大趋势的重要战略举措,将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但同时又必须清醒而深刻地认识到:一部《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过去阻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众多制度性症结都将迎刃而解,相反却可能引起更为剧烈的新旧体制碰撞冲突,并对与规划法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法规条例,包括专项法、从属法等等,以及相关的重大制度安排,都提出了调整改革的紧迫要求。

为了减少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保证改革稳妥顺利地展开,一个较为务实的途径是:将《城乡规划法》作为指导我国城乡发展的一个纲领性文件,只提出针对所有地区需要普遍遵守的原则而不涉及操作层面,作为建构我国规划法规体系框架的基础。

《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中的主干法,针对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距巨大的矛盾,在城乡发展问题上建议只提出原则性要求,而将更多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留给地方城市去选择制定,保证规划的主干法在面对全国千差万别的情况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既保持主干法在相当长时期内的稳定性,也为地方的规划法规建设和发展留下更多空间。各地可以根据自己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应本地的具有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规章等。在最近的户籍制度改革中,广东等经济发达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取消了沿袭数十年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实施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的户口管理制度。这是城乡发展中“自下而上”推进改革的一个典型范例,对于城市规划也是一个有益的启示。在国家总的法律精神的指引下,经济发达地区应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抓住机遇,大胆创新,走在全国规划改革的前列。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赵燕菁.理论与实践:城乡一体化规划的若干问题[J].城市规划,2001 (1).

2 袁亚愚.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回顾与展望[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

3 张兵.渐进的规划制度改革面临的出路[J].城市规划, 2000 (10).

4 陈宏军,施源.栉风沐雨二十年[C].见:城市规划研究所99技术论文集(未出版).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