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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处罚要看具体是哪个年龄段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校园暴力;行拘年龄;刑事责任
1 引文
2017年1月16日,公安部公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将行拘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讨论。网上也大多是两种意见,一种就是反对或者说这种将行政拘留的执行年龄降低至14周岁值得商榷,是侵犯人权;另一种认为降低行拘年龄又不是降低刑拘年龄,这种做法可取,可以适当约束哪些行为危险的未成年人,尤其是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但是又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公安部之所以这样的举措,应该是与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的频发有关。
2 何为“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准确来说应该叫“校园欺凌”,严重的就叫“校园霸凌”。它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校园欺凌多发生在中小学,由于很多国家实行多是九年制的义务教育制度,受害者会长期受到欺凌。欺凌过程,蕴藏着一个复杂的互动状态,欺负同学会对同学构成心理问题,影响健康,甚至影响人格发展。
3 我国有关“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状况
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1]1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2]
2015年4月20日北京的《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5)》(2015年《教育蓝皮书》)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一项对14-18周岁犯罪人群的调查显示,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从2001年的12.3%上升到2014年的20.1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公布了共计67起校园内发生的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所涉及的地方包括北京市、四川省、河北省以及福建省,这67起校园刑事案件发生的时间分布从2007年至2014年之间。就犯罪人的年龄跨度而言,被告人平均的年龄分布是15岁到17岁之间。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安徽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中小学在校学生之间实施的暴力犯罪案件65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9人;受理移送审查160人,经审查,117人。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成年人组织、教唆、胁迫、引诱、帮助中小学生实施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30人,逮捕14人;受理移送审查25人,21人。
现如今,你随意在网站搜索“校园暴力”一词,便会看到满眼的新闻以及令人发指的视频。如:7女3男扒光一女生、重庆女生太邋遢被5同学围殴打成十级伤残、江西永新女生遭围殴1人被刑拘、四川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安徽怀远火星小学副班长逼同学喝尿事以及女生99秒被扇32记耳光等等。如果不是看到这些孩子稚嫩的面孔,你无法想象这是一个未成年孩子做出来的事。
4 “校园暴力”事件的现实解决办法是否有效
我认为如果仅仅定义为“暴力”,那么就是客观行为所造成的伤害。[3]但是这类事件往往造成受害者的精神伤害更为严重。由于受害者正处于青少年期间,本身心理与精神都比较脆弱,有些所谓的暴力事件已经不在事件的的殴打,而是变成了辱骂,精神伤害,这应该叫“欺凌”。因为现在只要出现这种校园事件,我们一般都会想到是校园暴力事件。所以才给了校方、施害人家长等监护人、施害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可以将此客观行为定性为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所以大多是批评教育为主,并没有实质上的解决,最多也就是施害人及其家L的赔礼道歉和一些赔偿金的支付。但是,问题真的解决了吗?看似皆大欢喜,其中隐藏的问题却值得人深思。
首先,如果遇到哪些本来就对孩子管教不当的家庭,此类事情发生后,似乎对施害者并没有太大的影响。也许事情风声结束后,他们还会继续施暴。其次,受害人会认为他受的伤害并不是所谓的赔礼道歉或者支付一些赔偿金就能弥补的,他可能会认为社会的不公,校方与施暴者的草草了事,他今后的生活该如何继续,身体上的伤害可能很快痊愈,那心灵上的伤害呢?可能他本来是个成绩优秀的孩子,经历了这件事后,他一蹶不振,前途无限渺茫......
中国人自古以来的对待“坏人”的做法就是将坏人绳之以法,当然这里的坏人可以理解为“违法者”。但是对于这方面行为事件的“法”都没有,何来以法绳之?你可能会说,站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角度说,他们还是个孩子,他们还没有较为健全判断力,他们的心智还很不健全。可是近年来持续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现在这种视频也比比皆是,似乎那些施暴的“孩子们”觉得是欺凌别人并拍下来上传到网络是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这真的很令人寒心。再次就是一些潜在施暴者的青少年,在看到之前的施暴者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学校对其的处罚也是很轻微的,所以他就会形成一种潜意识,反正我还没有到法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甚至是在年龄处于14-16周岁的青少年认为只要自己不实施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这八种犯罪行为的,就可以逍遥法外,肆意妄为。这是一种很可怕的想法。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是无意识的行为,而是带有主观恶性的想法施暴,他们就是想要欺凌这些受害者。
5 总结
纵观各国关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由于德国刑法的影响,几乎整个欧陆法系国家都采纳了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但是“已满14不满16的人只为故意杀人、故意重伤害、、抢劫、放火、爆炸、投毒、贩卖八种犯罪承担责任”却是中国特色的规定,在德国刑法第19条、日本刑法第41条,中国台湾刑法第18条都仅规定不满14周岁者,不承担刑事责任。我认为,时代变了,我们并不是要改变刑法的基本原则,而是适时修改其中的一些法律规则。好像只要说到修改法律,很多人都认为这会使法律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我认为这其实是一种偏见,会故步自封,有些法律规则是从前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国情制定的,如今国情变化了,难道不应该改变法律中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部分吗?从《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等文件可看出,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势在必行,只不过是时间问题而已。
参考文献
[1]李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建议[D]西南政法大学,2011.
按照区委办、区府办[20__]*号、*号文件下发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意见》精神,____镇委、镇政府对本镇社区矫正工作十分重视,于20__年6月28日,在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上对该项工作在我镇的铺陈作了研究和部署:首先对全镇拟纳矫对象按照要求进行摸排;其次,以政府文件形式下发《关于成立____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和《____镇社区矫正实施方案》,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协同配合、稳定有序推进本镇社矫工作的开展。在领导的充分重视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村级社矫组织的通力配合下,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完成现定目标任务,按程序纳矫在册对象*名,实时帮教、耐心矫正,无一人脱管、漏管及重新犯罪或受治安处罚,总体情况良好。其中2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良好,已按期予以正常解矫。整个05年的工作规范、有序、稳妥,切实体现了“社矫为本、以人为本”的工作要求和精神。(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基层基础,明确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推进工作开展。为了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符合区社矫办的相关要求,根据区委办[20__]17号文件精神,及时成立了____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金国平镇长为组长,李尧平书记为副组长,镇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财政统计办、综合治理办、司法所、妇联、镇团委、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内,负责日常全面工作的开展。6月28日召开了本镇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会议,明确本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各职能成员单位的职责及本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总体安排,按照镇矫正办的统一部署:一是明确工作思路。对我镇社区矫正工作作了多次的专题研究,制定并转发镇委红头文件,提出工作安排日程表,为整项工作合理开展,稳妥推进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二是摸清底数,了解现实状态,为开展社区矫正相应工作奠定扎实基础。[找文章还是到文秘站网,更多原创!]镇司法所会同派出所对本镇拟纳矫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摸排,按照法律文书等确定执行根据的文书齐全以及受矫期限大于三个月的要求,确定符合诸项条件的10人纳为拟入矫对象,并分别对10人的资料进行备档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移交。三是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除按照区里要求,于5月19日派人前往区委党校参加区社区矫正的培训外,还于05年7月6日,对镇属各行政村(社区)开展了集中的社区矫正业务培训,对村治保主任和志愿者全面介绍社区矫正相关事项,让村级社矫工作者对我镇即将铺陈的该项工作能有一个总体性的把握,明确相关工作目的、任务、要求以及工作中的注意事项。
(二)抓好抓实拟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为了能正确掌握每名纳矫对象的动态心理反映以及社会表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矫正措施,我镇对每名拟纳矫对象均开展了必要的矫前教育。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的意识,积极配合镇社矫办开展工作;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镇社矫办能及时通知其宣告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关键的是加深其社会服刑意识,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截至目前,我镇社矫办共对纳矫对象开展矫前教育6批18人次,分别是05年7月29日一批10人次;9月3日一批3人次;9月27日一批1人次;06年1月4日一批1人次;2月5日一批1人次;2月18日一批2人次。此外自06年后,还按照区矫正办新的要求,对新增矫正对象详细做了首次谈话记录。从工作实际开展以及所取的效果来看,矫前教育对社矫对象纳 矫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有着积极的影响。
(三)改善办公条件,加强社矫硬件建设,为社矫活动的开展提供物质性的保障。为确保社矫工作规范开展,镇政府斥资5万元,添置档案柜两只,配置电脑,添置办公桌,并重新调整办公室布局,特意腾置出办公用房两间,作为社矫办公室以及谈话室。同时根据区矫正办的要求,将相关制度上墙,明确社矫工作职责、社矫制度、社矫纪律等。
(四)循章按序,做好常规衔接和宣告工作,确保社矫工作开展的严肃性。本镇于8月5日,在区矫正办的业务指导下,完成了首批共计10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社矫宣告仪式。在衔接仪式上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促使纳矫对象能正视社矫工作,主动配合社矫活动地开展,增强其自身身份意识。此外,本镇还根据区矫正办关于对3人以下的社矫对象适用简易宣告仪式的精神,分别于05年9月6日,永乐村戴某等3人;10月31日,葛巷村张某1人;1月10日,葛巷村张某1人,2月8日,高桥村管某1人以及2月23日朱庙平某等2人,共5批8人次进行简易宣告,对相关制度进行宣讲、明确,与监护人及志愿者签定协议书,明确监护及监督帮教责任,建立监督考察小组9个,并制定体现个性的社区矫正方案,并为每个矫正对象建立了专档,专人管理。
(五)建立健全村级社矫小组建设,加强与派出所以及村(社区)的沟通,形成联动网络。本镇社矫办在做好日常考核外,大量相应工作依托村级社矫小组的开展。目前,我镇已在所辖的10个村和一个社区均建立的社矫小组,并委托村(社区)治保主任负责村级社矫工作的开展。在社矫对象相对较多的永福村(共有3名)、永乐村(共有3名)、葛巷村(共有3名)、高桥村(共有3名)等4个村,由村支书、村民主任担任社矫志愿者,加强了村级社矫在村务工作的受重视程度,带动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共同监督社矫对象,及时敦促其严格遵守社矫相关制度。如:葛巷村村民副主任在获悉该村一应纳矫对象,长期未来报到,接受矫正,主动前去其家中交代相关事情,并去其所在厂,责令其回____受矫。在纳矫后,该村社矫组织严密关注其动态,并定期提醒,时刻敦促。现该社矫对象已能按时按期报到,积极配合社矫组织开展工作。其次,为了及时掌握各社矫对象现实表现,我镇社矫办还充分利用综治中心每月举行的治保主任联席会议之机,由各村治保主任总结当月本村社矫对象的受矫情况,梳理社矫难、疑点,分析相应对策,开展针对性的社矫工作。如:宋家山村社区矫对象许某,其能按规定进行报到,参加公益劳动,也能按期按要求递交思想汇报,司法所在日常考核中认定其表现良好,并准备按照相应规定将其处遇升级。但该村社矫组长反映许某未经允许私自建造违章建筑以及未经允许在禁倒地私自倒放塘渣,村里及村镇建设办已多次发出告知,但其仍有私自建造以及私倒现象的发生。根据反馈信息后,镇社矫办及时请示领导,所长和李书记亲自多次做思想工作,镇社矫办也晓之大义,并决定暂缓其处遇升级,每周约访一次,敦促其停止倾倒行为以及自拆违建。再次,加强与公安派出所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与镇派出所定期进行沟通,实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正常”,实时控制社矫对象活动,协调相关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
(六)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实行制度化管理、人性化矫正,体现“以人为本、矫正为本”理念。一是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制度,镇社矫办针对社矫对象认真落实各项基本制度,并将相关记录在案。二是有针对性的开展矫正教育措施。截止目前,共组织集中教育8人次,主题内容清晰,教育意义深刻,分别开展了《社区矫正资料汇编》、《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及适时开展节前安全教育;组织个别教育104人次,听取其思想汇报,详细记录相关谈话记录,作到有针对性以及体现阶段性原则;在公益劳动方面,鉴于本镇实际,采取定点自助的方式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实现行为矫正,并委托村级社矫组织负责考核;三是切实做好帮困解难工作,以解社矫对象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安心受矫。诸如对无一技之长且年事已高并因交通肇事而已经先期赔付大量款额的矫正对象,以安抚帮教为主,多方寻求关系,为其解决工作问题,缓解其家庭负担;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矫正对象,则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为其寻求帮助;对住房上有困难的矫正对象,与村委、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切实解决其居所问题等等。四是规范考核工作,严格按照省、市、区矫正办的方针、政策,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情况,予以相应的考核,及时将相关处遇升级,改变考核方法,目前纳矫的18名社区矫正对象已有9人处遇升为一级宽管,另有4人处遇升为二级宽管。五是认真做好解矫准备工作,指导矫正对象完成个人总结,及时对其进行期满合议,并报上级机关审批。经过相关考核,镇社矫办根据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情况以及现实社会反映,对符合要求的对象及时组成合议机关,对其期满合议,现已有2人经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批准,予以期满解矫。六是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严肃制度的同时,想社矫对象之所想,坚持人性矫正,保证相关制度能更好的落实。诸如,鉴于本镇在册社矫对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有固定工作,且不易请假,为避免矫正对象产生逆反心理,各项制度得以落实,经镇社矫领导小组同意,将该批对象的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允许采用先请假再补课的形式接受相关教育,时间安排在其下班后。截止目前,该8人均能主动按时按要求报到,未有脱管现象的发生;在顽化对象的改造上,除了建立传统的“四位一体”的监督考察小组外,还充分动用社会其他力量参与帮教,比如发动表现较好的社矫对象帮带,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矫正目的与期望的双赢,并且能够避免不良倾向的相互传染;此外,还根据派出所的分片原则,将辖区内行政村分片,由能自觉遵守矫正,且在对象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社矫对象当“片长”,负责督促自己片内矫正对象的日常报到、学习教育、思想汇报、公 益劳动等相关制度的执行。
(七)注重信息报送,及时汇报相关工作,倾听上级领导指正,逐步完善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法。我镇社矫办能注重信息的报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在得到区矫正办反馈后,能及时改正工作上的不足,完善工作,深化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20__年社区矫正工作要点
20__年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会化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创新和发展,为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城区”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进一步深化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是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学习。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相关业务开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规范要求和省、市有关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的学习,深化对社矫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切实将思想统一到村、镇两级社矫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正确把握社矫工作的原则性与独创性的统一,坚持“制度化”和“人性化”并重,积极稳妥、不断创新、扎实有序地推进本镇社矫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对治保主任与志愿者等义务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在社矫对象相对居多的村(社区),要将培训办到村里,采用灵活机动的培训方式,加强相关人的工作责任感,确保社矫对象不脱管、不漏管。三是充分利用一切会议举办契机,开展“以会待训”工作。诸如在联席会议上分析难、疑点,解决社矫出现的新问题。
(二)完善村级社矫小组的各项制度和台帐,夯实基层基础。及时与区矫正办沟通,对村级社矫小组工作制度等进行商定,并按要求予以上墙,做到村村对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完善村级社矫基础台帐备录工作。要求各村社矫小组将本村社矫对象的日常活动情况、表现详细记录,做到工作台帐规范、细致,全面正确反映工作开展情况。
(三)继续抓好社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余矫办[20__]10号文件精神,规范档案管理,规范记录,规范存档,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记。此外,适时根据区矫正办的要求,做好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电子档案工作,逐步完善和规范档案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沟通,完善协作机制,逐步理顺衔接工作。继续认真贯彻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加强与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在材料移交,初次谈话中,明确相关事项,合力促进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五)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网络。根据实际,确保衔接一名社矫正对象,相应成立一个社矫监督考察小组。在社矫对象相对较多的村,要注意培养新的志愿者,注意志愿者的素质要求和工作量的平衡问题,合理培植监督考察小组成员,提高实际监管能力和水平。同时,在监护人没有形成主动反馈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加强走访,经常性地对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充分发挥监护人的作用,加强监护人对矫正对象的帮教。
(六)继续抓好各种的形式的教育活动。在集中教育方面,加强对各类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结合实际,开展阶段性且具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在册社矫对象的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努力达到“认罪服法”的矫正目的;在个别教育,针对不同社矫对象开展个性化矫正教育,做到“术人有专工”,以便能开展对口性矫正,形成矫正长效机制。
(七)尽快确定公益劳动基地,集中组织开展行为矫正。在继续抓好我镇目前公益劳动开展的同时,尽快与相关职能科室的联系,确定公益劳动基地,集中组织开展行为矫正工作。并积极探讨在企业中,建立归正、矫正人员过渡性就业基地。
(八)深化奖惩考核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考核工作。坚持“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增强教育矫正效果,尤其是对表现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公益劳动以及相关学习教育方面在不违反相关政策的前提下,有所倾斜,起到激励效果,努力构建“在希望中矫正、在矫正中进取”的社区矫正氛围。认真做好涉及奖惩的调查、取证、原始资料积累以及报批等各项基础工作,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依法规范、及时准确地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考核工作。
(九)依法做好社区矫正终止相关工作。今年我镇在册矫正对象中将有7人期满。故此,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指导期满对象撰写社区矫正个人总结,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期满合议,进行期满鉴定,办理材料报批手续。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按时解除,终止解矫,发给期满宣告书,配合派出所向矫正对象发放由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文书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