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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处罚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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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处罚条例

第1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 建筑施工质量 ;质量控制体系;

【 abstract 】 I combined with year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experien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how to carry out the quality control for the relevant discussion, and sums up some personal views and humble opinion, for friends to discuss research.

【 keywords 】 construction quality; Quality control system;

中图分类号: TU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

随着建筑行业对建筑质量问题的日趋重视 ,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方面 ,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并且也取得了许多丰硕的成果 ,但是从建筑工程行业的整体现状进行分析来看 ,建筑施工质量问题在各种工程项目中仍然普遍存在 ,并且相当棘手 ,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与发展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在目前建筑工程行业中 ,有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十分不重视 ,缺乏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例如 ,对每一个工作环节没有设定完整详细的操作规程 ,使得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 ,只是凭借自以为是的工作思想进行建筑施工 ,没有完善严格的工作流程进行约束 ,使得各个工作环节出现脱节的现象 ,或者很容易在工作中出现偏差 ,从而导致这个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

1.2 缺乏严格的质量监管体制

在某些建筑项目工程施工中 ,缺乏完善的质量监管体制 ,例如 ,对建设施工的原材料缺少严格的检测过程 ,可能会导致质量较差的原料使用到工程建设项目中 ,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建设质量 ,甚至会出现豆腐渣工程。此外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缺乏对建设质量的监查制度 ,会使施工人员在建设中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操作 ,或者存在心不在焉、怠工的现象。

1.3 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制度

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 ,由于缺乏对建筑公司的监管 ,使得一些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 ,通过不正当的手段 ,非法取得了施工生产的资格。这些建筑公司一般是通过极低的工程费用得到了建筑项目的承包权 ,使得整个工程从材料的质量到施工的质量再到验收的质量都难以符合具体的要求 ,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扰乱了建筑工程市场的发展秩序 ,甚至给社会带来更恶劣的后果。

2 在施工管理中如何把好质量控制关

2.1 制定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体系

为了保证施工工程的质量 ,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过程中 ,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建筑施工项目的内容 ,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首先要按照国家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2000])标准的具体要求 ,制订出各个工作部门的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方法以及实施检查的手段等。其次 ,要根据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工作环节制定出相应的操作规程 ,并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按照规程进行施工 ,做到职责分明 ,将责任落实到位 ,使整个工程的每道工序得到很好的把控 ,从根本上降低施工质量问题的出现。

2.2 建立严格的质量监管体系

在施工质量管理过程中 ,质量管理人员要建立严格的施工质量监管体系。例如 ,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的每个操作环节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如对工程原材料和相关设备元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的标准做好检验工作 ,把好质量关 ,对质量不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一律退回 ,坚决不能应用到施工生产中 ,同时要查明相关责任人 ,按照相关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理。此外,质量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的结果进行抽样检验,对工程的重点部位要进行质量的跟踪控制。制订质量问题迅速处理机制 ,即在监管过程中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 ,要做到迅速反应 ,及时处理 ,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2.3 制订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

保证工程建筑市场的合法、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 ,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有力保障。在建筑施工管理中 ,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 ,保证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 ,有关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管体制对所有建筑公司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 ,对通过挂靠资质、造假制假等非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给予严厉的处罚 ,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工程建筑市场向良性化方向发展。

2.4 提升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 ,保证施工团队的整体素质 ,是保障施工质量的一把利器,所以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施工人员操作内容和操作能力的抽检与考核 ,保证施工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操作流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另一方面 ,要会同相关部门 ,组织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技术培训 ,不断更新建筑施工的思想水平 ,提高施工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

3 结论

总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建筑工程市场的竞争将日趋激烈 ,建筑公司只有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 ,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可见把好建筑施工的质量关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产与发展。因此企业在质量控制管理过程中, 要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才能使建筑工程质量得到稳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1]沈洪忠.工程质量监管理论和实践创新与发展[J].住宅产业,2009(5):73-75.

[2]孟宪旺.论工程质量监督的经济效果[J].工程质量,2003(4):20-14.

[3]蓝炜明.浅谈如何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提高施工质量[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0).

第2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引 言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安全性与可靠性,人们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在建筑工程中,质量监督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的工作,政府与各级部门要不断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所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与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是有关部门急需思考的问题。

1 质量监督与技术管理现状问题

目前,我国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相比于以前已经有了显著成效与傲人成绩,但是政府与相关部门在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时,仍然存在方方面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

1.1 监管力度不足

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仍然处于被动位置,较为松散,导致有些施工企业在运营中漠视建筑行业的法律程序,在不具备建筑资格的情况下随意承揽相关业务;有些建设机构没有经过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就不负责任地将工程承包给这些施工单位;有的工程图纸没经细致审核就投入施工中盲目使用;有的企业盲目追求施工进度,片面苛求降低成本,对重要的施工工艺潦草施工,为项目质量造成很大不利影响。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因为政府与相关部门缺乏对建筑行业的监督而导致的。

1.2 建筑行业秩序混乱

目前,市场上建筑行业的秩序相对比较混乱,其根本原因是缺乏较为完善的建筑法规制度。其混乱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建筑项目没有依据建筑条例进行规范设计与施工;施工单位以包代管,将项目随意转包,建筑部门在招标时有意压低造价,甚至故意将整个项目拆分成多个小项目承包给数个施工企业,以减少繁杂的管理,造成项目质量普遍不高;很多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者资质过低,但通过挂靠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1.3 监督形式过于单一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大多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甚至把监督机构看成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方,这就颠覆了常态中工程的建设者对项目直接负责的做法。其实,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权是政府赋予的,质量监管工作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部门应该也是项目质量的监督者。这就造成了从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从直接监管转为间接监管的政府管理职能与当前的质量监管方式之间的矛盾。过度单一的建筑质量监督方式,不易实现监督部门对建筑项目各个参建方行为的全面监督与控制。

2 加强质量监督与技术管理的措施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建筑企业要想立足与市场,就要提高自身的建筑工程质量,另外,政府与相关部门也要不断加强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本人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技术监督方面,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

2.1 对质量监督体系进行完善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进行完善,是加强质量监督与管理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工程施工中技术应用的指挥棒。因此,应对建筑工程中各个主体进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培训,加深其对技术标准的了解程度,提高其按标准施工的能力。对建设中违背强制性原则的做法,发现一个,严惩一个,尤其是对相关责任人,应严格依照相关处罚条例对其严厉处罚。应将完善各主体工程的保障体系作为施工技术管理的重点,积极建立质量技术监管制度,促使施工机构依据自身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操作规范、施工工艺标准等,确保工程质量的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筑企业应全面梳理“精品工程”目标,借助有效的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技术管理能力,应严格遵守项目质量监督与技术管理章程。针对监督工作中的薄弱之处,应积极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善于采用新技术提高质量水平。

2.2 对建筑行业的市场秩序进行

政府以及建筑行业的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建筑单位的资质审查,规范建筑行业的入行准则。但凡不具备建筑资质或者资质不达标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管理部门应拒绝对其立项,规划机构也不可为其发放经营许可证,安全管理机构也不应尾气发放施工许可证。建筑行业应全面实施质量管理制度,请国家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厂家、监理、施工、设计企业进行全面的、系统的检查与检验,考核达标后,为其发放建筑标志及质量证书,以证明这些企业的产品及服务到了规定标准,可以在建筑行业从事建筑各类活动。对于尚未认证或者认证不达标的建设材料常见、建立、施工、设计,不可以任何形式参与建筑业务。针对当前建筑行业秩序混乱的现状,应严格查处超区域、超级别承接监理、设计、施工等业务的行为;违规承包、转包、挂靠承包等行为;建设、监理同体行为;严格审核建立、施工、设计单位的资质,对于出现严重事故的单位应果断吊销或降低其等级与资质。

2.3 使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作为支撑,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内设立计算机系统,并相互联网,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传递网络系统。利用管理系统,能够及时查阅工程监管情况和实现动态管理,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全过程在线作业,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能够随时调阅有关信息,及时了解下级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能够实现上令下达和日常办公,这对提高工作效率和发挥监管实效将起到重要作用。

2.4 制定与完善激励机制

到目前为止,国家尚未出台过鼓励提高工程质量的具体政策和措施。无论从推动行业发展的必要性,还是从系统管理的严密性来讲,建筑行业都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的创优激励机制。例如:将价格与质量挂钩、将现场与市场挂钩等等,通过制定与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参建人员重视质量、提高质量、积极创优、主动创优。只有这样,行业才能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才能实现质量管理的最高境界――主动管理。

2.5 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在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时,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负责宏观控制管理工作,使用巡查或者抽查的方式来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实施动态监督与管理,从而掌握辖区内工程质量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参建方的质量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针对较为突出的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开展专项的整治,预防参建方偏离基本的工程建设程序的错误行为。将质量控制点的验收工作全部交给监理,既然设定监理,就要相信监理,使监理的职责和权利对等,充分调动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通过动态抽查来督促监理人员忠实履职。通过违规查处,鞭策监理人员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3 结 语

综上所述,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与管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政府应该从各个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技术管理部门,应积极健全各种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依照相关制度办事,充分调动各个建筑参与主体的主导作用,有效发动用户参与监督工作,借助先进的质量监督与技术管理技术,以增强监督与管理能力,进而提高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黄明阳.浅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优化[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11).12~13.

[2]李晨,董保胜,苏列英,潘社锋.浅析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9).8~10.

[3]黎明天.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的质量管理[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0(09).22~23.

第3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施工质量 施工质量管理 施工质量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

1、施工质量的重要与施工质量管理的概念

1.1 施工质量的概念

我国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质量的定义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该定义可理解为:质量不仅是指产品的质量,也包括某项活动或过程的工作质量,还包括质量管理活动体系运动的质量。

施工质量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互动及产品的质量,即通过施工使工程满足业主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示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综合。其质量特性主要体现在由施工形成的建筑工程的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等六方面。

1.2 施工质量管理的概念

我国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关于质量管理的定义是: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的活动。所以质量管理就是确定和建立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职责,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等手段来实施和实现全部质量管理职能的所有活动。

1.3 施工质量控制的概念

根据GB/T 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术语定义,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是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相关活动,施工质量控制是在明确的质量方针指导下,通过对施工方案和资源配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进行施工质量目标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的系统过程。

2、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2.1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就是以控制和保证施工产品质量为目标。从施工准备、施工生产到竣工验收的一整套严谨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化、标准化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一套体系完整合理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是项目施工质量目标的保证。项目管理制度应由工程质量的管理、质量管理职责、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查制度、项目施工质量计划、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置办法、质量奖励制度、工程质量处罚条例、安全管理办法、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施工检测管理办法、项目进度控制、施工计划的编制及实施、施工进度计划的检查与调查、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工序检测管理制度、项目岗位职责、试验室管理办法等组成完善的体系项目管理制度。

2.2 质量管理运行的实施

质量管理运行的实施主要是根据所拟定的质量管理计划及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在施工阶段对质量管理的实施、运行及控制。

2.2.1、施工过程是建设产品形成的过程,这个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动态的质量管理,首先从连续不间断的材料检验,规定了保证质量的三个重要环节:①招标及订货②材料的质量检测报告(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送相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③对进场材料批量进行自检,对不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的原材料杜绝进入施工现场。

2.2.2、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就是要使机械设备的类型、性能、参数等与施工相称的实际条件、施工工艺、技术要求等因素相匹配,符合施工生产的实际要求。其质量控制主要从①机械设备的选型:选配的施工机械应具有工程的适用性,具有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具有使用操作的方便性和安全性。②主要性能参数指标的确定:其参数质量的确定必须满足施工的需要和保证质量要求。只有确定主要的性能参数,才能保证正常的施工,不致引起安全质量事故。③使用操作要求: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进行操作,贯彻“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职责的管理制度,在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机械设备的技术规定,做好机械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使机械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安全质量事故或因机械故障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优良。

2.2.3、做好技术交底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项目开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承担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进行书面的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向进行施工的技术人员、试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的三级交底措施。技术交底资料要落实的每个施工人员及施工班组并办理相应的签字手续由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归档。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围绕施工的材料、机具、工艺、功法、施工环境和具体的管理做事等方面进行,各级交底内容有相应的详略,但必须明确具体的施工步骤、施工方法、施工要求、完成工期及各施工工艺的质量要求。

2.2.4、施工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与制约的工序构成,工序是工人、材料、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综合其作用的过程,所以对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必须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和核心。在每道施工工序中从人员、材料、设备、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检查合理的配合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关键。必须加强工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计划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严格实行自检、互检和专检,强化施工过程的工序控制,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隐患,确保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2.2.5、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是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对完工的施工工序同时进行检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规范及设计要求作出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优良合格的评价。

3 结语

随着高速公路等级的不断提高,对高速公路工程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高速公路工程具体施工中,不仅需要严密的质保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高素质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而且还要调动所有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认真完成各项施工工艺,才能进一步完善高等级公路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建设更多优质的现代化高等级公路。

参考文献

[1]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2]公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3]公路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技术指南,SHC F/40-01-2002.

第4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重庆建筑承包合同范文一

现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厂区白色混凝土路面工程承包给 (以下简称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定此合同,望双方共同遵守。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位于大庆市大同区新-华电厂。

二,总工程量为 平方米。

三,工程承包形式为总承包。

四,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 元,工程总造价根据施工结束实测面积确定。

五,工程追加2000元的设备调遣费。

六,工程自 年 月 日为开工,至 年 月 日为竣工。

七,付款方式,乙方人员、机械、材料进现场后,甲方拨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款;乙方完成总工程量一半时,甲方再拨付工程总价的30%工程款;其余40%工程款在乙方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拨付给乙方。

八,工程所用的混凝土标号为C30,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其中工程所用水泥必须为国家免检的P42.5普通硅酸盐水泥。

九,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要遵守公司的厂规厂法,爱护公司财物,文明施工,如损坏公司财物,要按价赔偿。

十,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要注意安全施工,贯彻落实好安全施工条例,排除不安全的隐患。乙方如在施工中出现安全事故,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道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执行。

此合同一式三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重庆建筑承包合同范文二

甲方:重庆兄弟活塞*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作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利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厂房钢结构、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

二、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

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结构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

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节约料、算好料、有意浪费材料的,按项目部处罚条例执行。

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2、杜绝伤亡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五、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望甲、乙双方相互遵守,签字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重庆建筑承包合同范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双方职责,为维护双方利益,避免纠纷,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施工地点:

3、承包方式:包工包架的方式单包价格: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在施工过程中中遇下列情况时,工期可顺延: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工、停电、停水达四小时以上或不可抗拒的原因等,工期顺延。

2、施工作途中由于甲方提出变更设计,更改施工图纸,工期造量增减。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建筑施工图;

2、负责组织图纸设计员向施工人员进行图纸设计解说交底;

3、按时如数供应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及时到位,保障乙方正常施工;

4、对工程质量及用料进行全面监督,提出合理要求,发现粗制滥造,违章施工等现象,甲方有权令乙方返工或停工并追究责任损失。

四、乙方责任

1、参加技术图纸会审、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人员做好村民协调工作,机械设备进场,安全设备到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时开工;

2、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精心施工,除(砖、水泥、钢筋、河沙、水电、防盗门、塑纲窗、楼梯扶手、栏杆和后期精装等附属工程及卫生防水处理由甲方安排第三方施工)。

3、乙方施工内容,基础、墙体、梁、架、柱、板、层面抹平、内外粉刷、外墙瓷砖、钢筋网架、楼顶瓦面盖好,主体工程中所有大小项目由乙方全部完成;

4、安全设施及吊装运输由乙方负责购制并安装到位;

5、每层所需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及材质要求必须由乙方提出详细计划,商品混凝土必须计算精确,所需辅料(模板、支撑)由乙方自己购买;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工程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甲方工程负责人的工作,确保工程制度,每道工序完成后,分部分项的检查验收,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7、乙方必须搞好现场管理,加强安全教育,特别要注意安全意识,遵守操作规程,配置安全设施,防范安全事故。

五、付款方式

根据本工程进度按每层建筑面积核算,分期付款,每层浇砼完成按主体造价的55%付,砖体完成每层按主体造价的10%付,内粉完成每层按主体造价的10%付,外粉完成每层按主体造价的15%付。待工程俊工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算后余款一次付清。

六、其它

1、施工人员的安全保险金由甲方出资购买;

2、乙方如果中途退场、拖延时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施工队,其所有工资作为自动放弃,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赔付。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作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双方协商解决。

第5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我在20xx年9月底有幸加入兴元公司这个团队,这是单位领导对我的信任和器重,在此表示感谢!

   回顾过去的几个月,在接手阳工的工作之后,我尽快地调整自己投入到新的工作环境之中。在公司和部门领导指导及关心支持下,在公司和部门充满和谐协作的工作氛围中,我完成了自己的各项本职工作。在增长知识提高自己的同时,也发现了自身存在的诸多缺陷、不足之处。现将20xx年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内容上:

   在接手工作时,1#栋已完成主体、砌体工程。接手后:9.27日1#开始外墙抹灰,随后同步进行外墙贴砖、落外架;10.25日开始内粉抹灰;11.20日开始内保温施工;12.6日一层门面开始砌体施工;

   12.24日1#、3#栋之间弧形门面破土动工;

   春节前1、3#栋门面基坑开挖完成,浇筑垫层、割桩头。

   3#栋也已完成屋面防水、保温、楼梯间涂料、室内卫生、门窗、护栏等工作。

   二、工程质量上:

   在进行SBS屋面防水卷材施工过程时,施工方进材选用较差材料意图以次充好,在发现进场材料与合同要求品牌不一致后,立即要求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部领导,最后做出安排并对材料进行退场处理。

   在内保温的施工过程中,通过每日多次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在发现工程工程质量偏低、观感差等多项问题后,及时联系施工单位,组织监理、蔡工进行检查、发工作联系函、质量安全通报、根据工程部制定质量安全处罚条例进行处罚等。最终由施工单位更换班组、增加劳力来提高工程质量。

   内粉和内保温施工的同时,我跟随劳务施工人员随抹随查,及时进行垂直度矫正。随无法全部检查各层各面墙体,但通过与劳务人员的沟通,起到一定监督、警戒作用,在无形中也提高了外观质量。

   因自己经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也发现了自己的诸多不足之处。比如在内保温窗户收口施工时,发现保温队伍对未塞缝窗户进行收口,立刻进行了制止并通知整改。因班组队伍素质有限,未听劝阻野蛮施工完成了多层收口工作。针对这种情况,我采取的措施是对施工方下了责任通报的工作联系单,而等隐患变为质量事故时再行处理将麻烦得多。经公司杨总指正,立刻要求劳务队伍进行整改。通过这件事情我一直在反省自己,在质量问题上马虎不得,态度一定要坚决、强硬,提高自己的执行力,才能防患于未然。

   三、工程材料上:

   因承包方式不同,各种材料浪费情况也不同。在1#外墙砖施工时,刚开始的女儿墙和17层施工材料浪费严重,散落多、堆放乱、散乱材料不用等问题,通过例会提出,对班组进行协调,下面楼层施工中有较大改善,基本能做到干一层清一层。而保温施工中由于材料有展杰保温公司自供,经检查存在保温层厚度不足的情况,对此我在巡视中用椎体进行抽查检验,对未达标墙体进行标记、整改和复查。

   在进行1#栋外粉时,因班组只进行劳务承包,材料浪费较为严重,未采取接落地灰措施。在发现后多次通知劳务队和下发罚款单,但由于施工困难和劳务队管理等问题,没能够对班组进行有效制止。

   四、安全文明上:

   “百年大计、安全第一”安全始终是工程施工中的头号大事。在贴外墙砖、拆外架过程中,由于赶进度而存在交叉作业问题,这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禁忌。在和两个班组协调后,采用分区施工方法,进而对进度、安全二者兼顾。电梯井道补漏施工时,为防止高空坠物,在要求施工人员搭好挡板后,方可进行井道施工。二期工程开工至今,在大家共同协作、陈主任的严格检查监督下,未出现任何较大安全事故。

   五、工程结算上:

   结算是关乎公司利益的大事,一个厘米、一个小数点都能影响到公司成本效益。在面对地下室1万六千颗注胶钉时候,公司委派张柏林、宋翰清我们三人成立一个管理小组,对地下室顶板分区分块补漏注胶进行安排,钉子数量我们三人认真整理

   记录精确到个,并对资料进行了完整归集。

   在门窗完成工程量做预结算时,通过对标准层几乎每层都进行了抽查,保证了数据准确,审核多计工程数量近100个平方。栏杆结算时,刚运进场后既对栏杆尺寸数据记录留底。在年终结算时,又对已安装好的栏杆进行尺寸复核,发现进场后的个别栏杆在施工中有不少截短改造现象,通过多层抽查精确地量取数据,审核出多余工程量。

   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

   回想自己在公司工程技术部将近半年的工作,虽然工作量比较大,但是闪光点并不多,优势并不强,许多工作和经验还有不尽如意之处,更需要向同事和领导学习请教,总结起来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专业知识不全面

   在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对其他专业比较陌生缺乏了解,即使是本专业技术知识也存在不足,而工程管理是一门综合的系统的学科,致使实际工作中不能全方位的处理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主动加强本专业技能,贯通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知识,通过拓展知识面,从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成为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2、缺乏计划性和前瞻性

   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计划性和前瞻性,不能完全预估施单位可能在哪些方面会较多的出现问题,使得对事情的发展缺乏掌控,处理起来较为被动。

   3、管理态度不够坚决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发现后只是要求及时弥补,几乎未让其返工停工,并且口头警告下不为例不可再犯,寄希望施工单位知错能改。由于态度上不够坚决,造成了施工单位相同的质量问题反复的出现。因此必须纠正态度,对质量问题该返工的必须返工,该惩罚的必须惩罚到位,这既避免了问题重复出现又减少了此后的工作量。

   七、结语

   总结过去,感谢有公司和部门领导的关照,让我顺利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新的一年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我,加强锻炼各方面的能力,严于律己,争取能为公司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最新施工员年终总结范文

   岁岁年年花相似,年年岁岁人不同。又到一年一度的年末时刻,经过过去一年的努力,我们已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不能光会埋头苦干哦,写一份年终总结,为来年工作做准备吧!相信写年终总结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1施工员年终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施工员年终总结1    本人自20xx年x月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参加了xx区开发区经八路工程、xx工程、xx路工程、xx西路工程、xx东路工程、xx工程等工程的建设。现今在xx负责xx区BT项目建设的资料整理工作,担任过学员、资料员、合同管理员及政工员等职务。

   在任职施工技术科资料员期间,本人工作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主要工作有:

   1、配合各专业工程师对工程资料作好严格把关。因为工程资料是真实反映工程项目施工的结果,资料就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只有和其他专业工程师全力配合才能完成并做好这项工作。

   2、负责施工资料的治理工作,并对施工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施工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真实记录,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的实质性工作,是施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志。

   3、编制会议记录。

   4、按照资料规程将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施工资料移xx建档案馆。只有前期各个环节都做好了,才能顺利的移交档案馆。

   我方修建的南环路工程不仅质量过硬,在外观上更为xx区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xx路项目建设中,我积极配合领导和技术人员的工作,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形成良好的工作关系,保证资料的签、转不出纰漏。

   20xx年x月为了响应xx市规划建设局“创建平安工地活动”我被纳如“平安工地领导小组”,并成为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我负责建立的《创建平安工地台帐》受到项目部及公司领导的一致好评,并在接受上级检查时一次性通过,为公司征得了积极的影响,此后还负责了“一法三卡”活动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等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能够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本人参与或负责的四个工程的施工资料和竣工资料,都是及时、认真、高质量完成的,为工程的按期完工、决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此,本人多次受到项目部领导和施工技术科领导的表扬。

   另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本人还兼负工程的合同管理工作,单位有大量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以及对农民工的集中管理工作,使本人从中也学到了很多知识。工作期间我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实战经验,希望自己能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更好。

   最新施工员年终总结范文

   作为一名有着多年的施工经验的施工员,多年来,我不断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凭着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态度,在实践中摸索、在经验中积极发展创新、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多个项目完成的同时,我也完善了自身,也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自我。以下是20xx年的建筑施工工作总结。

   一、工程质量管理

   以要求高标准、高起点要求每一个施工项目。施工前期,重视对班组的技巧交底,给班组人员在思想上给予重视,在技巧上懂得本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安全要求,为后期施工奠定良好的基础。

   在每个项目的实施中,以其中一处为点,严格要求木工、钢筋工、砼工班组按图纸施工,并且预留下影象材料,要求其他单体的班组负责人上来观看,提出自己意见,并且要求其他班组按照此点的要求施工。此方法取得良好作用,也为项目后期的施工质量带来的良好的功效。

   二、班组的管理协调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不管走到哪里,施工管理员都是最基层的管理者,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是领导意志、意见的体现,也是基层问题的反馈者,因此更要建立起良好的自身形象,在工作中成为同事的模范,在感情上成为同事信任伙伴。要求大家加班自己必定第一个到,要求大家建立高质量的标准,必须对每一个发现问题的排查都亲历亲为,重视过程控制,对一些质量通病控制在萌芽状况。

   遇到同事有事,自动帮忙替班并组织全班一起关心,慰劳,形成一种大家庭气氛。重视每个班组负责人的培训,在每次的会议上,针对施工配合存在的问题,我尽量使每个同志至少占主导地位一次,以增加其经验,使每个同志都能独当一面,处置各种问题,使全部班组的业务技巧水平有整体的提升。在工作过程中,自动配合安全科完成施工人员的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是每个项目管理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三、材料与技术管理工作

   作为一个施工管理人员,在每个项目中重视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针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好的建议,自己带头研究落实,力争取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一致好评是施工员工作不断进步的最好体现方式。

   本着节俭成本的原则,在每一项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控制原材料的控制,在模板、混凝土、钢筋的用上,每一分钱都用在工程上。例如小料钢筋,每层楼施工完毕,重视要求钢筋班组整理收集,在下层施工时全部用掉。节俭成本的思想,落实到了各个班组的行动中,在项目标建设中节俭了成本

   对施工技术要求更为严格,必须认真学习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以确保施工质量,在学习同时把施工重点、施工方法和处罚条例都记录下来,以便技术交底中不遗漏,尽量做到事先预料,事前解决,针对有些重点问题在每个阶段施工初期都要向施工队提出具体要求,特别强调问题的严重性并耐心向他们讲清规范中的要求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有时对问题考虑不够全面,盲目的听从施工班组的意见没有更清楚、没有详细对事件进行分析就下结论,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管理上对不听指挥、不按要求施工的班组没有进行严厉的惩罚,久而久之个别施工班组就有了侥幸的心态,至使在后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出现管理失控,也就形成安排工作难,现场管理难的情况。

   由于施工经验依然有着不足。在施工现场不能准确的快速的找出施工中存在的毛病,没能把施工图和施工规范灵活巧妙的运用,使实际施工过程中和理论施工产生了脱轨情况,即没有达不到预期的施工效果又使施工程序变得复杂,从而增加了施工成本。

第6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准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政道路,由市政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的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养护、维修周期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障道路完好。市政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自知道缺损时起24个小时内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干道和距主干道道路红线10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超过3平方米的;

(四)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六)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七)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八)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九)搭建门斗、阳台的;

(十)占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和国家机关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十一)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的。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1年。临时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结构设置,不准出租、转让、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缩小占道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改变占道位置和停止占用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现有已批准的早晚临时市场,场内不准建任何构筑物。

现有已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围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并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地面。

第三十七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制行驶车辆的标志。公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政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立停车场标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向道路上排放污水或者其它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五)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线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害和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挖道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市政部门申报挖道计划。

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道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道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按两次修复收取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持地下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三条挖掘道路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应当素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

不具备素土回填条件的,必须采取水撼沙回填。沟槽回填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回填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检测。

第四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的道路时,应当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因地下障碍物难以避让,必须开挖路面的,应当夜间分半突击挖掘施工,并保证当夜回填。

第四十五条长距离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分段修复路面。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次开挖的长度不准超过100米。

第四十六条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第四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单侧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通道畅通。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埋设杆、柱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点数计算,每点折合1平方米;设置路牌式广告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长度折算,每1米折合1平方米。

第五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除设置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50%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道路损坏的,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道押金修复,

剩余部分返还占道单位或者个人,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专款专用,不准减免。

第五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实行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道路工程未经核验、验收或者经核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拒绝接受市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出租、转让占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蚀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机动车在桥梁、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可强行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九)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及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挖道面积每平方米挖道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未按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单侧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发生、清除、回填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市政部门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7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管理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建设项目规模的扩大,对技术要求的不断提高,加强工民建工程施工的管理也就成了必然的要求。只有对施工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工民建筑的质量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如此一来,才能凭借其项目品质在激烈的竞争中立足,从而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因此,科学的组织计划与条理指挥安排,将资源最大化地合理利用,做出精品工程,就成了工民建施工管理的主要目标与要求。

通过长期的探索与发展,当前的工民建施工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工民建施工管理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这些都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行,阻碍了项目的管理和发展。

二、工民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施工安全管理意识不足在施工项目的现场,危险工序众多,稍有疏忽大意都有可能会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做好施工安全的管理是整个施工管理的关键之处,尤其是现场的施工管理,关系到整个工程的正常运转进程。但是很多施工的管理人员没有重视安全施工的思想意识,对安全措施的意识极其淡薄,将安全管理的口号只是挂在嘴边。管理人员的疏于监管也使得施工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安全施工的重要性,对安全规范的要求大多都流于形式上,只是为了应付检查,并未从本质上要求自我安全,例如在现场施工不带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等现象,为施工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

2、施工团队不正规,监管不到位

部分施工团队不正规,施工人员缺乏专业的技术培训,不具备有效掌握新施工技术的能力,工作中不能全面考虑施工问题,使工程建设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施工管理中没有配备专职的监理人员,致使监理工作的失职,在施工现场管理中缺少对各个工序的科学监管和控制,使工作中的偏差没有得到有效更正,给项目的施工质量、工期带来了不利影响。

3、材料管理不规范

在施工管理中,很多企业不重视施工资料的管理,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只靠经验而非科学依据,不按相关的规范、预定计划去组织施工,资料的组成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临时检查,或者等工程竣工后才开始补应有的资料,使得在施工管理过程中,不能有效的按照规划进行工作,造成了施工和资料管理的严重脱节。

在购进施工原材料时,缺乏专业的管理检测人员,对材料没有经过深入的检测,难以保证材料的质量;在材料的领取及分配中,没有实行有计划的配给,缺乏监管,而是直接将材料交给施工人员随意进行配置,造成施工材料的浪费,使得工程施工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了施工质量不合格。

三、强化工民建施工管理的方法措施

1、健全工民建施工管理制度有好的制度约束才会有好的工程质量,因此,建设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与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最直接的联系。在进行工民建工程施工时,首先要对各种施工技术的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制定,可以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实行个人负责制,将责任分划到具体部门或个人的身上,使有关安全的管理人员都能负担起安全施工的责任,让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能够严格的按照规章标准进行操作。只有通过对施工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才能为提高工程质量做好保障,进而提升施工企业的信誉,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增强施工安全的意识与监管力度

在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首先要转变对施工安全和责任感的认识,要在施工企业中对安全管理形成自上而下的高度重视,将安全意识从“他人监管”提升到“自我约束”的阶段,使员工能够形成一种好的习惯与自我要求,主动的遵守施工安全的各项规程与操作要求。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施工安全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对安全施工的认识,以不断提升安全施工的管理水平。同时在施工现场营造出良好的安全施工氛围,使施工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潜移默化的意识增强对施工安全管理的理解与遵从。

在施工管理中坚持“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有效的管理指导,健全工程施工安全的监察制度,对施工安全的隐患严加防范。可以设立专门的安全检查组,进行现场的安全巡查和管理,坚持“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对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的区域或操作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制定违反安全管理的处罚条例,对一些习惯性的违章指挥与操作现象,如不带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等行为要坚决打击,在细节上消除安全隐患的苗头,避免安全问题的发生。

3、提高施工技术,保障施工质量

当前工民建施工中运用到的科学技术很多,涉及的专业也逐渐地精细化,这就要求施工人员要具有更高的施工技术,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从业素质也变的非常重要。要针对不同岗位提出不同的要求,增强管理人员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提高施工人员的控制能力、作业能力等诸多方面的能力。

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引导,提高施工人员对错误施工问题的警戒,使施工人员更好的根据工程质量进行施工。在工程施工前可以实行技术交底的方法,让施工人员理解工程建设的重点和难点,从而使施工人员能够在施工中按标准操作之外考虑到其他技术的协调操作,最终完成施工技术所需要达到的标准要求。

在施工中要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作用,建立完善的机制与考核体系,配备专业的监察人员来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及时的发现并处理出现的质量问题。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提供有效地技术性改进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有序开展;对查出的不合格品,要坚决的执行返工处理,直至验收合格为止,确保工程中的每道工序都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现质量控制,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加强对施工资料的管理

对于施工项目相关资料的管理,要彻底改变只用来应付上级部门检查的错误观点,加强各层级施工管理人员的重视,对资料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控制与管理,使施工资料管理走向规范化。要为资料管理配备相关的专业人员,明确其职责,落实具体责任,在项目施工开始时就建立健全资料档案,为施工管理提供出真实可信的依据,为日后的工程改造和维修工作提供方便。通过进行规范化操作,在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及时的发现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各种偏差, 保障施工正常有序地开展进行。

施工中使用材料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为此要对采用的原材料及机器设备严把质量关,要根据国家标准严格验收施工材料,并由相关单位进行质量检验,以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可以建立相关制度来加强材料的管理,严格材料出入库的管理,对施工机械要定期的进行检查、维修与保养,提高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利用率。

四、结语

工民建施工管理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部过程,涉及到施工的各个环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施工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用科学的理念制定管理制度和方法,从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管理、材料的质量管理等多方面来进行分析,把施工管理和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在一起,不断地在实践中挖掘施工管理的深度,研究探索更适合施工管理的新型模式。使工民建施工的管理在施工中发挥出应有的效果,实现工程质量的优质保证,为企业取得经济与社会效益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第8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

引 言:建筑工程现场施工阶段过程漫长、牵涉面广、人财物的投入大、影响因素多,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决定了建筑产品的最终质量。因此,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1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基本含义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是指针对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复杂技术工作而进行的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活动。它是在遵循现场施工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通过不断提高施工企业的科技水平, 并运用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法, 按照工程既定的项目目标对工程施工进行合理安排, 从而实现建筑工程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有序 , 达到缩短施工工期、控制工程项目造价、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的目的。

2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重要作用

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管理, 可以有效确保工程的施工能遵循客观规律进行, 可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 提高员工的现场施工技术素质, 能预见性地发现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进而进行科学化的攻关排艰, 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和解决出现的技术难题, 消除建筑工程施工的技术隐患, 保证整个工程现场各项施工工序的安全有效进行, 从而有效确保施工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工程造价, 提高工程效益, 实现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3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基本原则

3.1 经济性原则

首先,在进行施工技术的方案设计和选择时,应根据工程造价、现场施工条件、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工期等综合的分析,确保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应将关注重点放在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上,并对市场进行调查进行充分重视,做好材料、设备等造价,从而确保在保证材料、设备质量的前提下,减低施工成本。

3.2 合理性原则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的各项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首先,要保证施工技术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其次,施工过程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加大对新技术、新设备的投入和运用;再次,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以及各项施工流程的设计必须科学、合理,使得施工现场的人力资源、物料以及资金都能得到优化的配置和利用。

3.3 规范化原则

建筑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建筑施工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施工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施工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使得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能在标准程序下进行,达到施工现场秩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而发挥出施工技术管理对有效提升工程生产效率的重要作用。

4 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内容

4.1 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是一个工程的核心,要加强对质量的监测。对施工现场,要严格控制和掌控,对于质量有所下降的部分,找出原因并及时处理。在此过程中,就需要更加严格的制度进行限制,如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质量评价制度、信息反馈制度方面。完善的制度对质量有一个良好的保障,只有施工中的每个环节都得到完满的监督,才可拥有良好的结果。

4.2 做好材料管理工作

要做一个完整而完好的工程,这之中对于材料的选取是很重要的,通常会在施工之前,对材料的品牌、所需规格、要有的质量和产地等信息有一个明确的分类,甚至是细小的地方的要求,比如相应的尺寸、模板和质量,都要一次做好,只有在这样严格的要求下,才能够按时按质完成材料运输,使得工期可以按时进行。在材料齐全之后,按照顺序时期进入,并且抽样检查,所得结果需报告发给指定方,同时放置于指定位置(平面图)。进入时,材料需要详尽登记,依照工程的进行时限和单据发放材料,对于其用途也要有所了解,避免浪费。盘点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在材料的一般保护中,尤其要注意对容易发生爆炸、燃烧和受潮的物品的保护。

4.3 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的工作质量需要有最高的保证,这就要求对安全的管理更加重视,所涉及的方面也更加繁多。不仅包括对于火灾现象的预防,还要对乱拉电线现象明令禁止,个人安全则是要注重对安全帽的佩戴,检查好脚手架和安全带。这些不是一般管理,需要更加专业人员涉足,并且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可以在有所隐患时及时处理。现今的施工现场中的保护设施不断被拆除,使得安全问题的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使用电力方面更为明显。安全问题要时刻重视,对人员要求也要有所提升。同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的要求,对人员安全负责,使得人身安全有一个有利的保障。若有违反行为发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加惩治。

5 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有效措施

5.1 完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完善的施工技术是保证现场施工技术规范化、合理化、制度化的必要前提。所以,在进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时,就需要明确各项技术的指标规定,明晰各项技术管理的要点,建立有效地施工技术管理方案,并规定好技术管理的各项处罚条例,一旦发现技术工作或者现象技术监管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时,就给予合理的批评、处罚。通过建立健全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明确各项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从而现场施工技术管理能够更为有序进行。

5.2 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前期工作

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的前期工作就需要了解建筑工程修建 的 具 体 施 工 要 求、技 术 要 求 与 设 计 要求,从而在现场施工技术管 理 进 行 时,详 细 检 查 各 项 技 术 指 标,对 不 合要求规定的进行修正,对做好管理工作的记录工作。所以,只有将现场施工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与施工 的 实 际 情 况 相 结 合,以 实 事 求 是 的 管理理念进行施工技术管理,才能够更好的保证施工技术的有效开展,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5.3 培养高素质的现场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高素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是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 管 理 质 量 的 重 要 保 障。因 此,在 完 善 建 筑工程现场施工技 术 管 理 的 同 时,就 需 要 培 养 高 素 质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培养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一方面 需 要 进 行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教 育,让 管理人员能够熟悉各项施工的技术要求、技术指标以及技术的实施方法。另一方面,培养具有职业道德 的 技 术 管 理 人 员。培 养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业 道德就需要技术人员能够爱岗敬业,能 够 将 技 术 管 理 成 为 自 己 的 兴 趣 爱好。从而将技术管理人员的 专 业 素 质 与 职 业 道 德 有 机 结 合,使 之 能 够更好地在技术管理岗位上奉献自己的力量。

6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是施工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建筑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相关的法律制度,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张雄杰.建筑施工管理的几点思考[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第9篇:施工质量处罚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实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的市、县、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开发区规划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志、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管道及沟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它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景点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城市建设公用设施:城市供水、供气(煤气、天然气、石油液化气)、集中供热的管网,城市公共交通的供电线路及其它附属设施。

(七)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政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监察工作。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依据政府授予的职权和管理范围,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养护与管理。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所管理的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有制止、检举、控告损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的权利。

对保护和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必须把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基金,采取国家和地方投资、贷款、依法征收的税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以及受益单位自筹和依法集资等多种渠道筹集。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筹集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和建设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按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资料和设施档案,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按规定上报设施档案。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依法集资、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移交当地政府。由专业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接管,并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要求自管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自管手续,由自管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章城市道路及其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保证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安全。

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地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制、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它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它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需经市、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许可证。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自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条例第16条规定办理外,还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2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第十八条占用城市道路做为临时停车场、存车处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存车处,由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核发许可证。

占用道路设集贸市场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凡批准占用道路组织经营性活动或设立停车场、存车处等实行管理收费的,由组织者统一交纳占道费。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四)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届满,应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平整场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

(五)服从管理部门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变更或终止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条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费。

第二十一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设在城市道路上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对丢失、损坏或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设施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快增补、更换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

施工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宾,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交通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事先通告。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

第四章城市桥涵及其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城市桥涵的维修养护,并经常监测、检查桥涵结构变化情况积累资料,遇有桥涵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为桥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它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七条车辆通过经批准收费的城市桥涵时,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交纳通行费,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五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正常的管理、维修、养护、疏浚制度,经常保持排水设施完好通畅。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渗漏时,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清掏、疏浚、修复。

第二十九条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配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线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由市、县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理手续,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铺设、迁移、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设施容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排放污水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需要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污水的,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并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有毒、有害、还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的方可通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因特殊情况排放的污水超过标准的,需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高于排水设施使用费标准的2倍交纳排水设施损害补偿费,并责令其限期达到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城市污水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搞好城市污水处理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与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维护管理好城市防洪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防洪设施应经常检查,加强维修养护。遇有防洪设施重大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沙、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四)在堤岸非码头区装卸或堆放货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须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

第七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搞好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养护、定期擦试,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安全、清洁、明亮、美观。

第三十八条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柱周围一米内堆放各种物料;

(三)非路灯维护管理人员攀登灯柱;

(四)擅自在灯柱上张贴或安置广告、标牌;

(五)损坏、盗窃灯具、电线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附属设备;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须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路灯线路、灯柱上拉线、接灯、安装其他电器设备,应向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八章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要按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保证设施完好、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对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二)干扰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使用、联接、移动各种城市建设公用设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或进行施工挖土、爆破作业;

(五)擅自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

(六)其他损害城市建设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联接、移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或在城市建设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后,由专业队伍或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联接、移动、扩容及防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1000至5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15条、第25条、第29条、第35条、第38条、第41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16条、第18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处500至3000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19条、第26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36条、第39条、第42条规定的,责令补办有关批准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并可视情节处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不免除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围攻、谩骂、殴打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人员和监察人员,妨碍执行公务及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