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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的含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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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的含义

第1篇:森林防火的含义范文

森林防火学习心得体会1

 

老师、同学们:

 

早上好!今天早上我在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保护森林,拒绝一次性用品”。

 

联合国定将每年的3月21日定为世界森林日,以引起各国对人类的绿色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报告称,有史以来全球森林已减少了一半,主要原因是人类活动。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1年的报告,全球森林从1990年的39.6亿公顷下降到2000年的38.亿公顷,全球每年消失的森林近千万公顷,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很久很久以前,我们的地球是非常美丽的,可是现在地球的环境却不断地被破坏。森林资源减少的主要因素世界范围内的滥伐森林,破坏草原,无节制地使用一次性木质用品,导致森林面积减少。由于消费国大量消耗木材及林产品,因而全球森林面积的减少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内部问题,它已成为一个国际问题。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是我们每个人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我们平时自觉不用或少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快餐盒、一次性塑料袋,外出购物尽量用布袋;外出旅游时,自备水壶装水喝,少用纸杯、纸盘、塑料保鲜膜等,减少塑料饮料瓶等产生的垃圾;将用过的信封,或贴上新标签在内部传递时重复使用,或翻面后再用;用毛巾代替纸巾;少使用木杆铅笔,选择自动铅笔,尽量用钢笔,少用一次性圆珠笔……全国1亿3千万少先队员会节约多少自然资源,减少多少垃圾啊!同学们,一人人行动起来,加入到环保的队伍里,积极参加环保地球村活动,主动清除白色垃圾,打起小队旗,开展丰富多彩的环保活动,为我们拥有一个空气清新、水体清洁、树木葱郁、花草遍地的大自然,拥有一个自然和谐的生存空间,从拒绝使用一次性物品开始,做一个新世纪的环保小主人。

 

谢谢大家!

 

森林防火学习心得体会2

 

为了进一步加强员工的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意外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自我防范能力,切实掌握森林火灾现场应急方法。本次演练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快速、有效、有序的应对在我工区施工范围内发生的森林火灾时,通过启动森林防火应急预案,确保我工区所管辖区域内在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最短的时间内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机制的作用,快速、有效、有序的实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使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员工安全,进一步普及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增强员工森林防火安全意识,提高现场处理森林火灾和灭火的安全技能。2017年4月24日楚姚高速公路第二合同段三工区开展了森林防火应急演练,此次演练中各岗位人员尽职尽责,事故应急抢险、人员疏散有序、迅速,整个过程组织严密,这次演练取得圆满成功,现作如下总结:

 

一、高度重视

 

演练活动组织到位为了确保演练活动落到实处,工区专门成立楚姚高速第二合同段三工区森林防火应急演练综合领导小组,在演练之前制定了详细的演练实施方案和计划;同时组织全体参演人员集中学习演练方案,要全体参演人员首先从思想上要引起重视,增强安全意识;要求全体参演人员要以演练为契机,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筹划缜密

 

演练方案安全可行在险情发生逃生演练实施方案中,就演练机构设置及人员职责、演练的时间、内容、地点、疏散路线、程序、要求都作了具体的说明。为了确保演练活动按方案顺利进行,要求全体参演人员,听到警报后,听从副总指挥的按排,不得拥挤、推搡、打闹,不得影响各个应急救援组和森林消防队的救援工作,更不得喧哗、开玩笑;如发现有人摔倒,应将其扶起,帮助一起逃离危险地。要求各组的组长、组员按照各自的分工职责,到达规定的位置,完成各自的任务。

 

三、演练中取得的成绩

 

整个森林消防应急演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让参与人员体验了整个防火应急处置的过程,也深深感受到了应急处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后我工区将进一步完善森林防火,提高全员的森林防火意识,并要求各施工队伍务必要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责任落到实处,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强化督促检查,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应急准备,确保森林防火工作不出问题。在休息和空余时间可以加强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和学习,进一步使施工作业人员从思想上就知道森林防火的重要性和引起火灾的严重后果。

 

四、演练不足之处

 

通过这次演练,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表现为部分人员在活动中没能把演练当作一次实战演习,在疏散的过程中紧张程度不够。这次演练虽然结束,但安全工作不会放松,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安全责任制度,确保楚姚高速第二合同段三工区的全年安全目标。

 

森林防火学习心得体会3

 

我校森林防火教育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学校的高度重视下,出色地完成了森林防火教育任务。森林是人类生存环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护森林,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保护森林,造福子孙、有益当代的千秋大业。然而,森林火灾又是森林最凶恶的敌人。森林防由于天干物燥,就使得冬季成为绿色森林的易燃期。为了保护好宝贵的森林资源,我校开展了森林防火“五个一”活动,现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校接到上级通知,马上在学校着手策划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宣传教育活动的,提出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及“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口号,宣传森林防火,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为此,成立了“森林防火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张正田(牟定职中校长)

 

副组长:高智才(牟定县职业中学党支部书记)

 

温德全(牟定职中副校长)

 

成员:学校领导班子全体班主任

 

二、加强宣传,扎实开展“五个一”活动。

 

森森防火既是一项重要的“安林”工程,又是一项重要的“安民”工程,事关生态建设大局,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政治稳定。我校根据实际,认真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迅速开展了“五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我校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全校积极开展了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主题的“五个一”教育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如下:

 

1、由政教主任老师负责把森林防火宣传标语:“森林防火,重于泰山”贴在学校橱窗。并在11月18日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由各班主任负责上一堂以“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为主题的森林防火知识班会课,对本班学生进行一次主题教育,加强学生的意识,并努力通过活动,化成内在品质。

 

3、学校给写一封森林防火信,并以校信通的形式发给每一位家长,对家长以及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4、由各班负责出一期有关森林防火黑板报,做好宣传教育。

 

5、通过一系列的宣传、实践活动,让每一名学生写一份以“我是森林防火宣传员”为主题的作文,由少先大队部统一组织评比。

 

三、督促检查,找问题,抓落实。

 

学校建立责任制,由班主任做好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工作,做到常抓不懈有备无患,同时落实责任追究制。同时,结合学校实际开展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专室电源线路不规范、有些电器缺乏维修、有些电源安装不规范、用线不合格、有的没有安装线盒容易造成用电不安全甚至引发火灾。检查过程中对有关部门有些容易发生火灾隐患部位工作组都通知有关人员引起重视,不能有侥幸和半点疏忽,否则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终身遗憾。同时将检查结果向校长做了汇报。校长对全部隐患当即责成有关人员加以整改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第2篇:森林防火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林业;发展;造林方法

1.我国当前林业资源情况

我国森林资源总的变化趋势是:森林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以200万公顷速度递增,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扭转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WTO后冲击的重点虽然是林产工业,但竞争的焦点却在于林业产品,而林产品的关键原料在于森林资源。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其特点是存量小、分布不均、森林质量下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水平低,林木生长量不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履行森林向人们提供生态环保和供应木材的重任。由于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不足,必将导致木材供不应求、优质木材短缺,价格上扬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对林产工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林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我国木材加工业,特别是人造板制造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设备落后、技术力量不足、生产效率低、产品质量差的问题。加上生产管理水平跟不上、木材价格偏高和原料生产浪费严重等原因,造成我国人造板事业与世界水平的明显差距。在缺乏必要的竞争条件,整体水平属于低效型结构情况下,很难在加入WTO后,保持我国人造板工业的稳定。

2.当前我区域培育资源的一些技术措施

封山育林培育更新法,就当前形势,加快资源的培育,多采用植苗更新培育法(即采用实生苗造林)培育资源,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造林季节的选择的一些程序、方法造林地的整理是在造林前改善环境条件的一道主要工序。通过整地可以改善造林的立地条件、清除灌木、杂草和采伐剩余物。在造林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增加直接投射到地面的透光度;还可以改变小地形,使透光度增加减少。整地清除了地表植被,增加透光度,因而在白天地表层的温度要比有植被覆盖时上升得快,整地后改变了土壤物理性,使土壤温度状况发生变化同时增加土壤肥力。因而,能提高造林成活率及使幼林的生长情况显著改善。整地还能保持水土、减免土壤侵蚀,同时也有利于造林施工,提高造林质量。

3.造林方法

3.1播种造林法

又称直播造林,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发展造林的方法。这种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积造林地前程行造林。但是这种方法造林对造林立地条件要求较严厉,造林后的幼林培养操持步骤要求也较高。播种造林的适用条件:适当于种粒大、发芽容易、种源空虚的树种,如橡栎类、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种子。其要求造林地泥土水分空虚,各种磨难性成分较轻,对于迢遥且人烟浓烈地区的造林更加吻合。播种造林的方法有:块状播种、穴播、缝插、条插和流传等。

3.2分殖造林法

是把持树木的养分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暗中茎作为造林材料直接发展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能够节省育苗时间和费用,造林技术简单,独霸容易,成活率较高,幼树初期成长较快,而且在遗传从命上维持母本的优良性状。但要求有立地条件较高的造林地,同时候殖造林材料根源,受母树的数量和漫衍状况的限定,这种方法首要用于适用养分繁殖的树种,如松树、杨树、柳树、泡桐和竹类等。

3.3植苗造林法

除了上述采取一些播种造林法和分蘖造林法外,则首要采取植苗造林法(大多数采取一年生实生苗造林)。

3.4因地制宜决议造林树种

按照现代生态学道理,营造林技术方法应考究适地适树的实效要求,提倡因地制宜、因地而异、合理安排决议种植各种树种或块状套种混交的准则。适当提高种植阔叶林面积的比例,一方面,能放慢改进泥土情况布局和提高林分风致。阔叶树落叶层能维持泥土湿润,落叶腐殖质又能增加泥土肥力,使林木容易吸收土层养分,达到速生歉收的成就。另一方面,又能改动林相林貌,增加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赏玩的赏玩性,丰厚丛林利润景观,还可提高抗病虫害才力,对于维持水土、素养水源、调理气候等都具有十分紧要的感召和含义。

3.5决议造林最佳时间

造林时间,以往以春季为主,近年因为各地造林树种多样性,引种工作和技术广告工作做得比较好,造林季候普及提早,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及湖南等地大多数在12月至翌年2月造林,最迟不超越3月(桉树可推迟至6月),成就很好,成活率普及提高。冬末春初气温较低,挥发量小,苗木地上部分处于休眠状态,起苗栽苗不致过量失水,栽后容易成活。同时树苗根系活动较早(冬末即已末尾),造林以后,先扎根,后长叶,抗旱才力强,当年成长量比春季造林大20%以上。冬季造林时间充足,无利于劳力安排,担保造林质,值得提倡。但在冬季干旱和冰冷的地区,仍以春季造林为宜。栽树气候要选阴雨天和雨后好天,泥土过旱,间断大雨或结冰、霜冻时代以及刮和风天,均不宜种树。

3.6造林栽植方法

通常采取穴植,无论全垦带整地,都要挖不小于40cm~60cm见方,深30cm-50cm的植穴底要平,杉株行距规格为1.7m×2m,密度达到180~200株/亩;松、阔株行距为2m×2m,密度达到160~170株/亩左右。核心期刊发表栽时苗木要维持耿直,根系顺向水平伸展,苗梢向山下(不反山)。要适当洚浅,克服根劲萌蘖,裁减生根部位,增强抗旱才力栽植一年成长苗木(通常苗高在30cm~45cm左右)。苗茎入土三分之一左右,苗矮小于40cm的以苗茎入土15cm~20cm左右为宜。

3.7营造混交林

随着杉、松造林面裁减,商品林追求经济效益,纯林的缺陷是不利改进泥土地力,对不良情况顺应性差,易发扶病虫害等自然磨难,各地都有出现,于是,从生态和植物的多样性及执拗林型布局解缆,更提倡发展以杉、松、阔为主的多树种的发展模式,多林种的混交林,将可在而后工作中多数使用于经营方面。立地条件较差山地红壤的造林地,宜采取一些顺应性强的树种,如马尾松同杉木混交套种以及枳、荷比及本地树种套种。各地实际证明,杉松混交成就是好的,无论是两种同时造林或因杉木长不起来再混种马尾松,或在马尾松林下套种杉木,都能促使杉木成林成材,这是因为松树耐干旱瘠薄,主根发财,穿透力强可洚入下层,不单改动空中情况,为杉木造成庇荫条件,而且也许增加泥土旷地度,额外是马尾松间伐后,根系容易腐烂,构成旷地,无利杉木根系发育。

4.森林是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环境中不可缺少的一员

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位林业工作者不仅要掌握造林整地,树种选择,造林时间的选择,还要掌握抚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重要的“管、护、防”等问题,才能有效地培育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更好地为林业生产服务,便森林资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5.结语

在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位林业工作者不仅要掌握造林整地,树种选择,造林时间的选择,还要掌握抚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重要的“管、护、防”等问题,才能有效地培育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更好地为林业生产服务,便森林资源做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参考文献】

第3篇:森林防火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林业资源;造林技术;造林方法

1、我国当前林业资源情况

我国森林资源总的变化趋势是:森林面积逐年增加,每年以200万公顷速度递增,林木生长量开始大于消耗量,森林资源的发展在数量上开始走出“低谷”,扭转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双增长”。森林资源是决定林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WTO后冲击的重点虽然是林产工业,但竞争的焦点却在于林业产品,而林产品的关键原料在于森林资源。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贫乏的国家,其特点是存量小、分布不均、森林质量下降、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水平低,林木生长量不高。在这样的条件下,很难履行森林向人们提供生态环保和供应木材的重任。由于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等方面的不足,必将导致木材供不应求、优质木材短缺,价格上扬等一系列问题,影响对林产工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到林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我国木材加工业,特别是人造板制造业普遍存在规模小、设备落后、技术力量不足、生产效率低、产品质量差的问题。加上生产管理水平跟不上、木材价格偏高和原料生产浪费严重等原因,造成我国人造板事业与世界水平的明显差距。在缺乏必要的竞争条件,整体水平属于低效型结构情况下,很难在加入WTO后,保持我国人造板工业的稳定。

2、当前我区域培育资源的一些技术措施

封山育林培育更新法,就当前形势,加快资源的培育,多采用植苗更新培育法(即采用实生苗造林)培育资源,能达到较为理想的效果。造林季节的选择的一些程序、方法造林地的整理是在造林前改善环境条件的一道主要工序。通过整地可以改善造林的立地条件、清除灌木、杂草和采伐剩余物。在造林前后的一段时间里,增加直接投射到地面的透光度;还可以改变小地形,使透光度增加减少。整地清除了地表植被,增加透光度,因而在白天地表层的温度要比有植被覆盖时上升得快,整地后改变了土壤物理性,使土壤温度状况发生变化同时增加土壤肥力。因而,能提高造林成活率及使幼林的生长情况显著改善。整地还能保持水土、减免土壤侵蚀,同时也有利于造林施工,提高造林质量。

3、造林方法

3.1播种造林法:又称直播造林,是将林木种子直接播种在造林地发展造林的方法。这种方法省去了育苗工序,而且。施工容易,便于在大面积造林地前程行造林。但是这种方法造林对造林立地条件要求较严厉,造林后的幼林培养操持步骤要求也较高。播种造林的适用条件:适当于种粒大、发芽容易、种源空虚的树种,如橡栎类、核桃、油茶、油桐和山杏等大粒种子。其要求造林地泥土水分空虚,各种磨难性成分较轻,对于迢遥且人烟浓烈地区的造林更加吻合。播种造林的方法有:块状播种、穴播、缝插、条插和流传等。

3.2分殖造林法:是把持树木的养分器官(干、枝、根等)及竹子的暗中茎作为造林材料直接发展造林的方法。其特点是能够节省育苗时间和费用,造林技术简单,独霸容易,成活率较高,幼树初期成长较快,而且在遗传从命上维持母本的优良性状。但要求有立地条件较高的造林地,同时候殖造林材料根源,受母树的数量和漫衍状况的限定,这种方法首要用于适用养分繁殖的树种,如松树、杨树、柳树、泡桐和竹类等。

3.3植苗造林法:除了上述采取一些播种造林法和分蘖造林法外,则首要采取植苗造林法(大多数采取一年生实生苗造林)。

3.4因地制宜决议造林树种。按照现代生态学道理,营造林技术方法应考究适地适树的实效要求,提倡因地制宜、因地而异、合理安排决议种植各种树种或块状套种混交的准则。适当提高种植阔叶林面积的比例,一方面,能放慢改进泥土情况布局和提高林分风致。阔叶树落叶层能维持泥土湿润,落叶腐殖质又能增加泥土肥力,使林木容易吸收土层养分,达到速生歉收的成就。另一方面,又能改动林相林貌,增加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赏玩的赏玩性,丰厚丛林利润景观,还可提高抗病虫害才力,对于维持水土、素养水源、调理气候等都具有十分紧要的感召和含义。

3.5决议造林最佳时间:造林时间,以往以春季为主,近年因为各地造林树种多样性,引种工作和技术广告工作做得比较好,造林季候普及提早,广东、广西、福建、浙江及湖南等地大多数在12月至翌年2月造林,最迟不超越3月(桉树可推迟至6月),成就很好,成活率普及提高。冬末春初气温较低,挥发量小,苗木地上部分处于休眠状态,起苗栽苗不致过量失水,栽后容易成活。同时树苗根系活动较早(冬末即已末尾),造林以后,先扎根,后长叶,抗旱才力强,当年成长量比春季造林大20%以上。冬季造林时间充足,无利于劳力安排,担保造林质,值得提倡。但在冬季干旱和冰冷的地区,仍以春季造林为宜。栽树气候要选阴雨天和雨后好天,泥土过旱,间断大雨或结冰、霜冻时代以及刮和风天,均不宜种树。

3.6造林栽植方法:通常采取穴植,无论全垦带整地,都要挖不小于40cm~60cm见方,深30cm-50cm的植穴底要平,杉株行距规格为1.7m×2m,密度达到180~200株/亩;松、阔株行距为2m×2m,密度达到160~170株/亩左右。核心期刊发表栽时苗木要维持耿直,根系顺向水平伸展,苗梢向山下(不反山)。要适当洚浅,克服根劲萌蘖,裁减生根部位,增强抗旱才力栽植一年成长苗木(通常苗高在30cm~45cm左右)。苗茎入土三分之一左右,苗矮小于40cm的以苗茎入土15cm~20cm左右为宜。

3.7营造混交林:随着杉、松造林面裁减,商品林追求经济效益,纯林的缺陷是不利改进泥土地力,对不良情况顺应性差,易发扶病虫害等自然磨难,各地都有出现,于是,从生态和植物的多样性及执拗林型布局解缆,更提倡发展以杉、松、阔为主的多树种的发展模式,多林种的混交林,将可在而后工作中多数使用于经营方面。立地条件较差山地红壤的造林地,宜采取一些顺应性强的树种,如马尾松同杉木混交套种以及枳、荷比及本地树种套种。各地实际证明,杉松混交成就是好的,无论是两种同时造林或因杉木长不起来再混种马尾松,或在马尾松林下套种杉木,都能促使杉木成林成材,这是因为松树耐干旱瘠薄,主根发财,穿透力强可洚入下层,不单改动空中情况,为杉木造成庇荫条件,而且也许增加泥土旷地度,额外是马尾松间伐后,根系容易腐烂,构成旷地,无利杉木根系发育。

第4篇:森林防火的含义范文

一、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开设的现状

(一)林业法律法规在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2007年3月11日通过的决定,我国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在原来14门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门,其中一门为环境法与资源法,此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动植物物种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动植物物种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自然被包含在各类环境法与资源法教材中。由于这类教材内容涉及而广、综合性强,林业法律法规内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绍,如《环境保护法教程》,在30万字的教材内容中,林业法律法规内容仅1万字,这部分内容虽然也介绍了森林法的立法历史和现状,并叙述了森林法关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点内容,但是,该类教材对森林法的介绍是纲领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林业管理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学类教材中没有关于林业执法特别是刑事执法的内容。林业法律法规作为选修课的讲授内容或作为法学专业的辅助教材独立存在圈。

(二)林业法律法规在非法学类专业中的开设情况

根据学校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非法学类院校大体分为3类。一是各类林业大学(包括林学院),二是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三是专门培养林业执法人员的森林警察学院。林业大学中的涉林类专业培养的对象是林业管理人员和林业科技人员,是为了适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需要,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除了带有明显的法学学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导地位也非常明显,在讲授完各项林业管理制度之后,教师通常还会罗列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规,代表性的教材如《林业法学》。各类林业职业学校主要培养一线林业技术人员和林业经济实体的生产经营人员,培养对象一般不直接参与执法活动,因而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内容多为概论,政策导向性明显,讲授内容主要是针对林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所需的一般林业管理规定,此外还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林木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生产经营规定,教材一般选用的是《林业政策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课程之一,该课程内容的设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类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开设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目的

(一)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个案的定性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认定需要双重的违法性评价,即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具有林业法律法规方面的违法性,其次再判断是否具有刑事上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就不会构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为例,假设某甲砍伐了林木,对于某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仅仅依据刑法的规定是无法确定的。森林公安机关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未经许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权属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许可证?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数量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资源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就是林业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上述问题,需要从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发现和寻找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可以从《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则中发现和寻找分析解释法律规定的依据和方法。

(二)为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是违法犯罪案件侦查(调查)的重要内容,侦查(调查)内容主要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展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违反了林业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例如,某乙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森林法》禁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相关条款对该行为进行处理时,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质、林地的毁坏程度、林地的毁坏数量等情节。同时,在明确了前述取证思路的前提下,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可以为进一步的调查提供依据。例如,用什么证据证明被毁坏的土地属于林地等等。因此,林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证据收集的方向。

(三)协助森林公安机关打造和构建平安和谐的林区

林区的建设和发展、林农的生活都离不开森林、林木及其营造的生态环境。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是林业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诉的依据;另一方面,林业法律法规也承担着林业管理、宏观调控及促进和规范林区经济发展的任务。近年来,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为社会各个行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森林资源、构建和谐林区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着防范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要从源头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实管理前移的基础,林业法律法规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导林农正确行使合法权利的重要依据。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构建

(一)国家对林业生产干预和管理的公法性质决定了课程内容的基础

按照我国目前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森林法》属于环境资源法的范畴。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一种公权力。现代法学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因此林业法律法规具有公法性质。但是林业行政管理的性质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纯粹意义的行政法,因为《森林法》兼具确认林权、保护林农物权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经济发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内容。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执法人员,从林业管理和森林公安执法为出发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应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规定为基础。

(二)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决定了课程内容的重点

以《森林法》为核心的林业法律法规,其功能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方面,林业行政管理的内容是广泛的,根据管理事项可以分为内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两大类。内部管理具有很强的行业特点,如各种林业技术、工程措施、各种林业行政许可和各种林业技术规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体现在执法方面,是对违反林业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行为人的制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林业行政管理权,因而林业法律法规的适用主体主要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虽然隶属林业体制,但是不具有林业行业的内部管理权限,即不具有各种林业行政许可权。因《森林法》的授权,森林公安获得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以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为基点,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重点内容应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规定为基本范畴。

(三)林业生产建设的统一法典决定了课程内容的核心

我国林业法制体系由统一法典和其他非林业法律规范中附带的林业法规范构成,前者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为主体,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配套的规范体系;后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林木种子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林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规定等等。

森林公安执法的终极目标和林业管理目标是一致的,是促进林业经济的繁荣和资源增长。但是,森林公安的职责主要是执法,执法内容和方式与一般的林业管理有着很大的区别,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需要重点体现与执法权限有关的林业管理规范,特别是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和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特点

(一)突出林业行业法学知识体系,满足森林公安执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养的是森林公安执法人员,林业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从林业行政违法性方面直接为森林公安执法奠定基础。一般林业院校的林学类专业不再开设其他法学课程,其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独立、自成体系,因而综合性强,内容包括所有与林业行业相关的民事法学、行政法学等等,具有法学概论特征。法律适用过程是综合性的,在林业案件处理过程中会涉及其他法学,如民法关于林木所有权的界定,直接影响林业案件定性从而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方式。即使这样,也不一定要将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相关内容纳入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之中,因为森林公安院校独立设置了民法学行政法学课程,林业法律法规课程只需要将知识体系与其他部门法学适当衔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赘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业法律法规课程侧重和强化林业部门法学的知识体系,有利于从林业专业方向对案件作出准确的定性。同时在办理林业案件过程中,还能及时发现和反思林业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对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突出行政违法性,与刑法学紧密衔接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个罪的犯罪构成,是以行政违法性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即违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强制性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而,仅仅从刑法层而是无法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政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中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个罪,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管辖,所以直接成为林业法律法规课程的构成内容。这种内容编排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能满足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中对法律适用的需要。

(三)教学内容向细节化拓展

法学类专业和林学类专业不是直接培养林业执法人员,因而较少关注林业法律法规中的细节问题,而是以宏观、抽象的理论研究为主导。然而,执法实践活动是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是详尽细致的,因而林业法律法规一些重要的细节问题在教学内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规范形式的细节化。一些部门规章和规定,像《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等形式的林业管理规范,在其他林业法律教学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办理林业案件中,这类形式的法律规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

第5篇:森林防火的含义范文

关键词:现代农业;湖南;对策

发展现代农业,从国家层面来讲,无论是保障粮食安全,还是促进农民增收,无论是应对国际竞争,还是持续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解决农业的深层次问题,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正在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富民强省的传统农业大省――湖南,应充分利用这一发展机遇,在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同时,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一、现代农业的含义与特征

与传统农业相反,现代农业是广泛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要素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发达农业。在按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和状况划分的农业发展史上,现代农业属于农业的最新最高阶段。现代农业的特征非常明显,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第一,生产条件现代化。即在农业生产中拥有机械化、电气化的农业生产工具、设备和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条件。凡是能使用机器操作的部门和工序,都完全使用了机械化、电气化的农业生产设备,代替了人畜力的工具。电力在农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电子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在农业中广泛普及,使农业生产逐步走向工厂化、自动化。

第二,生产技术科学化。即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的农业生产技术,代替了单纯依赖经验的传统技术。在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如种子、肥料、农药、栽培、饲养、土壤改良、水利建设等,现代科学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农业生产已经越来越需要依靠深入揭示客观规律的科学。农业生产由经验转到了科学,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

第三,生产过程社会化。即农业生产的分工越来越细,协作范围越来越广泛而密切。一方面,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工、企业分工日益发展,形成了农业生产的区域化、专业化;另一方面,原来在农业生产中的许多生产过程,如繁育良种、肥料制作、饲料加工、农机具修理、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不断地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形成一系列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产前和产后部门。产中与产前和产后部门的广泛联系,又形成了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即农业综合经营。生产过程的社会化,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的商品化水平,农业已经成为一个几乎完全商品化的产业。

二、新型工业化与现代农业的关系

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我国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本国工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的一条现代化之路,对于传统工业化道路,这是一种创新。新型工业化与现代农业客观存在着一种相互联动的发展关系,新型工业化战略的实施在加快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同时,也势必给农业开辟广阔的发展前景。首先,新型工业化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的互动战略,将促进农业信息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众所周知,在当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已成为生产力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先进技术。其中,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部门的各个环节,也将使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跨越式变革。其次,新型工业化突出科学技术进步,强调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它将带动农业技术进步与农业产业化。当今世界的农业竞争集中体现在高新技术在农业的应用以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水平上。目前,发达国家科技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平均达到70%左右,湖南省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是57%。再次,新型工业化强调正确处理资金技术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即在大力发展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同时,要求发展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这将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土地的集中经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三、湖南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基础与总体思路

(一)湖南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基础

湖南是一个传统农业大省,长期以来,传统的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该省农村生产力得到较大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加工能力显著提高,主要农产品产量大幅度增长,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持续稳增的历史性转变。当前湖南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机械化逐步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稳步发展,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进一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出现了一些现代农业的范例和雏形,这为该省现代农业建设奠定了较好基础。湖南发展现代农业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制约着湖南农业的继续发展。一是农业劳动力转移困难,土地经营规模小;二是农业收入低,农民投资农业的积极性不高;三是农业人力资本缺乏,农业科技提升困难;四是农民分散经营,农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五是投资效益欠佳,农业资金匮乏。

(二)湖南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思路

通过对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农业两者关系的探讨以及对发展湖南现代农业的现实基础条件的深入分析,湖南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思路应是:坚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继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进一步壮大湖南的食品加工业,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集群;立足中长期内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的客观现实,大力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具备完全市场能力的经营主体;加大政府无偿资金支持力度,加强农村现代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供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条件;着力推广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发展应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土地产出能力;搞好农村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农民素质,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促进生态农业发展,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最终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四、湖南发展现代农业的重点方向

(一)大力推进湖南农业标准化,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的切入点

标准化集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于一体,具有科技推广和科技管理的双重性,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和产品市场竞争力十分重要,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石。当前,湖南推进农业标准化要从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和体系建设3个方面同步展开:修订农业地方标准,建立与国际、国家标准基本配套的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的实施力度,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强农业标准化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农业标准化研究和服务队伍。

(二)依托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一批龙头企业集群

提高加工深度是增加农业效益的根本措施,强大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带动力量,没有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就不可能有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必须把发展精深加工和培育龙头企业放在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按照市场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一批像正虹科技、亚华种业等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带动能力强、多种类型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坚持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一起上的原则,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农产品加工领域,使更多的龙头企业进入省级和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行列。

(三)革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管理理念,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现代农业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模式,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转变传统小农意识,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理念。积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应鼓励个人、集体、单位、社会团体创办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探索多渠道、多区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支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成有经济实力的独立法人实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农业企业化等试点,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经营组织的新形式。完善农村市场体系,以长株谭为中心建设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现货和期货交易中心,在环洞庭湖等优势农产品集中产区,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辐射能力强,有特色的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的交易和管理机制。加强农业企业内部管理,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公司制改造,创建农业企业品牌,发展合作农场、农业股份公司等有规范产权组织的公司型农业,实现从生产者管理到消费者管理的转变。

(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提供现代化的生产生活条件

农村基础设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本物质基础,是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体现。没有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设施,就不可能建成现代农业。应从农村公路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网改造和信息化建设、乡村清洁工程等方面,着重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提高现代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要积极实施农村公路通畅和通达工程,争取5年内实现所有的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公路、70%的建制村通沥青(水泥)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高标准农田,逐步改造中低产田。加大水土流失的治理力度,建立完善防洪安全、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体系。全面实施“户户通电”工程和新农村电气化“百千万”工程,改造农村电网。充分利用和整合涉农资源,积极实施“百乡千村”信息化示范工程和“通信扶贫”工程,使广大农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信息。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为核心,大力实施农业生产清洁、农村生活环境净化、农民生态文明意识提升3大工程,建设良性农业生态系统。

(五)加快重大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提高农业效益

传统农业的精耕细作生产技术对农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小,未来农作物产量和质量的提高必须依靠生物技术,以生物技术的突破来带动农业效益的提高。湖南应提高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科技兴农力度,依托隆平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支持水稻、棉花、柑橘、畜禽等主导农产品的良种繁育、生产加工技术研发。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建立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农、科、教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推广超级稻、测土配方施肥等农业科技成果,提高该省农业科技贡献率。

(六)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

信息技术是第3次科技革命的主要成果,只有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农业生产中去,才能实现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新飞跃。湖南要加快农业信息服务业发展,加强对国内外农业生产与加工信息的收集、整理,运用网络、媒体、电话、中介服务等多种手段及时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改造和完善农业信息网络系统,加快县级信息服务平台和乡镇服务站建设,不断拓展信息服务新领域。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搞好农作物估产、土壤监测、灾情预报等工作,提高农业管理水平。利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加强农业资源管理,提高计算机技术在节水灌溉、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反季节农产品生产等领域的应用水平。加快湖南省农业资源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大力发展智能空间决策支持系统,利用各种地理空间信息技术,支持农业科学规划与经营管理,沟通产供销渠道,促进农业现代化。

(七)加快发展生态农业,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现代农业的发展并不仅仅是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建设良好的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湖南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要把发展生态农业作为一项关键任务,努力实现生产与生态的共同进步。要坚持需求导向、生态优先,生态和产业相互促进,加快培育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营造良好生态,建设绿色湖南。

参考文献:

1、卢良恕.论新时期的中国现代农业建设[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4(3).

2、陶武先.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与着力点[J].中国农村经济,2004(3).

第6篇:森林防火的含义范文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噪声污染防治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年度目标任务情况的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餐饮、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或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三)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

(五)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船舶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和航空器排放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市政、交通、文化、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声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检举和投诉。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受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开发、交通发展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纳入声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 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并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

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声环境功能区的调整,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国家和本市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合理设置工业园区、交通干线、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市政和公共设施等的噪声防护隔离区域,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配套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确定必要的噪声防护距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噪声防护距离进行审核。噪声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第十四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其配套的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 向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执行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向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或者本市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噪声超标准排污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征收。

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鼓励采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国家环境噪声污染严重设备名录的设备和产品。

第二十条 从事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生产、施工、经营等活动,应当采取调整作业时间、合理布局噪声污染源位置、改进工艺等措施防止噪声扰民。

第二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期间在施工场所公示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和时间、项目业主联系方式、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可能产生的噪声污染和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抢修、抢险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同时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未发现险情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夜间施工前4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市政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类重点工程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分别由市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施工单位应当在夜间施工前1日在施工现场公告附近居民。

环境保护、市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三条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排放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禁止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干线,应当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在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建设主体工程的同时,采取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符合本市低噪声路面维护技术规程要求。

道路减速带应当优化设置方案,并采用低噪声材料建设。

第二十六条 禁止拆卸或者非法改装在用机动车消声装置。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在用机动车辆开展定置噪声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七条 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噪声排放要求的在用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主城区禁鸣路段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规定,其他禁鸣路段和区域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规定。

铁路机车鸣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条 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车辆修理场所应当合理规划和选址,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或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防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禁止船舶在主城港区(长江郭家沱以上至马桑溪大桥以下水域及嘉陵江高家花园大桥以下水域,下同)内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舶威胁本船安全时,不得习惯性鸣笛。

禁止采、运砂石船舶在主城港区进行夜间采掘和卸载作业。

第三十二条 除警用、医疗救护、森林防火等国家航空器外,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通用航空器、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超低空飞行训练或者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不得噪声扰民。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不得噪声扰民。

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经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社会活动;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的;

(四)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交通繁忙时刻必要的疏导活动;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的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装置,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合理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第三十五条 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以及住宅区域的配电、供排水等设施、设备,应当合理设置和安装使用,排放噪声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运行,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商品住宅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

(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民的;

(三)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的活动的;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

(六)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或者处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船舶声响装置的;

(二)船舶在禁止的时段和江段作业或者鸣笛的;

(三)船舶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依法赔偿损失。

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四)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五)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六)市政设施是指《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点、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

(七)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期间;

(八)噪声扰民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2月1日公布的《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同时废止。

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环境噪声污染是一种能量污染,与其他工业污染一样,是危害人类环境的公害。噪声污染有其自身的特点。噪声是暂时性的,噪声源停止发声,噪声便消失。环境噪声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声影响的范围是局限性的。我国根据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在数值以内的称为环境噪声,超过数值并产生干扰现象的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xx 中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位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3)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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