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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援尽援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记者了解到,近5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师生们无偿帮助需要法律援助的群众,截至目前,已免费为群众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5000次,出庭各种案件100余件。日前,记者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进行了采访。
用法律帮困难群众讨公道
张先生患有糖尿病,2007年2月,他从西安市来北京市一家医院看病,在花了9000元买药服用了几个月后,发现药的疗效没有宣传的那样好。经过向药监部门核实,张先生了解到,该药没有批准文号,属于假药。此后,药监部门对医院进行了处罚,但对于张先生的赔偿请求,医院不予理睬。为此,张先生将医院诉至法院。然而,面对繁杂的诉讼程序,腿脚不便、听力不好的张先生有些不知所措。
在别人的介绍下,张先生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请求帮助。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的学生免费给他了案子。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申请复审,两年多的时间里,给张先生案件的学生换了一拨又一拨。然而,该法律诊所始终坚持免费为其案子。
记者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了解到,成立近5年来,该法律诊所已经免费为困难群众了100余件诉讼,各种法律文书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近5000次。据介绍,来法律诊所求助的人大多是诉讼维权遇到困难的群众,他们或者因为经济条件较差,请不起律师;或者是因为打官司已经家徒四壁,但是案件仍然没有满意的结果;还有的当事人是残疾人或孤寡老人,行动不方便。
法律诊所提供的是解答咨询、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多年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成为了这里的志愿者。在学生们的眼中,法律诊所的“生意”非常好,每个学期,在诊所做志愿者的学生都能接待几十位法律求助者。“我们每天都能接到咨询电话,此外,还经常接待前来求助的人。”法律诊所的学生李文奇说,“在这些咨询电话或者现场求助的法律问题中,以民事、行政纠纷居多,也有一些刑事案件。”
法律教育与法律服务双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超向记者介绍说,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其宗旨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承办真实的案件来学习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技能和培养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达到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目标。
200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开办了法律诊所,由具有律师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老师亲自指导。一方面,由老师结合其律师经验教授律师办理诉讼业务的基本方法、诉讼技巧、诉讼文书的制作技巧、证据规则等。另一方面,法律诊所的学生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案件实践,如接听来电咨询,在老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建议,直接以诉讼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案件等。
法律诊所每年分为春季和秋季两期,成员都是中国政法大学大三的学生。每学期,法律诊所会面向全校选拔成员,选中的学生被分为9组,每组值班半天接待来访者或者接听咨询电话,每组还有一名老师,指导学生回答咨询和调查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还与北京市司法局合作开设了北京市法律志愿者援助中心,为北京市范围内的困难人群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法律诊所的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北京市司法局办理有关手续,出庭法律援助案件。另外,法律诊所还与北京市几家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作,由律师事务所为学生配备指导律师,实行实践教学中的双师督导制。
法律诊所提高学生实践能力
对学生们来说,法律诊所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实践机会。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主任许身健表示:“在法律诊所接触案件当事人,就像医学院的学生接触病人一样,比单纯看书学习效果要好得多。”
“从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成现实的工作能力,是我进入法律诊所后最强烈的感觉,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更重要的是,法律诊所实现了我的律师梦。”中国政法大学学生郭冰告诉记者,在法律诊所的半年时间里,她每天都能接到十几个法律咨询,也亲自参与了多讼,包括劳动纠纷案、消费纠纷案等。经过实践的磨练,当初不知道法院立案窗口在哪里的郭冰,在一起假药案后,熟悉了案件、法律文书写作、法庭答辩等一系列流程。在案件的过程中,郭冰还学会了冷静面对对方律师和当事人。
一、指导思想
通过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带动和促进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使法律援助工作与困难群体的需求相适应,与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相适用,与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使其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法律援助及相关法律的学习贯彻,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是指导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相关科室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的学习贯彻,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观念,提高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定期对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将法律援助相关业务知识纳入到培训内容中,提高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责任意识和承办能力。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建设,在原有注册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力量,壮大法律援助服务队伍,以适应困难群众的维权需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依照司法部、律师协会有关执业规范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切实将援助的义务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确保法律援助义务量的完成。
承办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依法应履行的义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每年都要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办理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案件。各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年度义务量,由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实际和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人员数量等情况确定。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案案卷材料合格后,要及时向办案人员发放办案补贴。为进一步调动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自今年开始在全区开展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评选活动,每年评选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优秀办案人,予以表彰。
(三)畅通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1.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审批手续。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待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人时,要遵循“两快、一降低”的原则予以办理。“两快”就是尽快指导和审查申请人搜集与立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尽快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法律援助立案、审批手续。“一降低”是申请人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缺乏非必要相关证明时,降低门槛优先为申请人办理手续,相关证明可在立案后补交到法律援助中心。
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与各街道司法所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要发挥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联络站及“12348”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作用,在解答法律咨询的同时,对通过网络平台请求法律援助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实行网上申请,尽快受理。此外,联络站经初步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也可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材料传送至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申请人尽快立案并办理必要手续。
2.加强法律援助的案前实质审查,把好立案审查关。法律援助的案前审查是启动法律援助程序的第一步,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关键。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即除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事项所作的形式上的审查外,还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查。通过对申请事项的诉讼请求、证据和理由根据现行法律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是否可能明显败诉以及是否有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最终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3.适当选任、及时指派案件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适当选任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是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基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根据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专长选任专业水准高和执业能力强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安排合适人员承办。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签订委托协议。
4.疑难案件审查时加强集体讨论研究。根据《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疑难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依据这一规定的精神,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可成立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小组,加强对疑难案件审查时的集体讨论,研究制定方案。如遇审查小组不能决断的案件,应及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讨论研究决定。法律援助中心要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公益事业形象的作用,积极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创造有利条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对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研究论证,积极协调法院等相关部门,确保法律援助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监督是保障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有效途径之一。法律援助中心要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内容
(1)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收案、安排登记情况;
(2)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是否在规定时间,安排承办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承办人员是否在规定时间接待当事人,办妥授权委托手续;
(3)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
(5)刑事案件的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6)答辩状、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能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地提出法律意见;
(7)重大疑难案件是否讨论研究,重大情况是否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8)有无收受受援人财物,接受受援人吃请,及其他损害、谋取受援人利益的行为;
(9)有无拒绝、拖延或中止法律援助事项的行为;
(10)有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个人隐私的行为;
(11)有无其他违法、违规或有损法律援助信誉的行为。
2.监督检查采用方法
法律援助中心在监督检查中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1)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
(2)参加案件的审理旁听;
(3)走访听取受援人意见;
(4)电话联系,及时了解案情及进度情况;
(5)接受投诉,调查处理;
(6)审查案卷,检查归档情况;
(7)情况通报;
(8)其他方法。
3.监督检查程序及责任追究
法律援助中心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合法、客观、真实、全面、公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制止,督促整改。工作人员应持介绍信和专用监督检查表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情况向被监督检查单位或个人提出反馈意见,发出整改通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为确认完成法律援助义务量和发放援助案件办案补贴的依据。对办案不认真、服务态度差、造成受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办案人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对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报告司法机关。如果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敷衍了事,弄虚作假,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4.监督检查时效
监督检查自案件指派之日起,至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结束之日止。
(五)加强档案归档和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区司法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7月1日起法律援助案件档案按照该管理办法立卷、归档。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自办结各种法律援助事项后15日内,向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承办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移交手续,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归档保管,实行法律援助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三、几点要求
(一)提高对加强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工作的认识。法律援助是政府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是这一惠民工程的执行者。全局上下要切实提高对法律援助优质服务办案质量的认识。法律援助中心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各项法律法规,增强工作责任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确保法律援助案件优质服务办案质量。
1 《民法学》课程引入实践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最早、最为完备、最为基本的法律,是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民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及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时无刻不是处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①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在科学分类中属于社会科学,在社会科学分类中属于法学,在法学分类中属于实用法学。《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是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必修专业基础课,课程主要涉及到民法基础理论、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等内容。通过民法学课程的学习,让学生在掌握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真实的案例,适用民法规则,作出对该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本课程在具体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应充分考虑“着重实践能力”的教学要求,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民法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有法律常识,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法律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实施需要依赖一大批法律专家及更多的受过法律教育的社会成员的推动。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法律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实践,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是通过系统、科学的职业训练,使有志于从事法律事务的人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和操作技巧,能够熟练地处理社会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纠纷与矛盾。为了培养应用型的法律人才,不仅需要改变传统的教育理念,更必须从教学模式的转变中实现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以民法学课程为例,必须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增加课堂外教学实践环节,使学生参与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养成积极思考的习惯,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的探索,真正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于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案件,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机衔接。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②
2 《民法学》课程常用的几种实践教学模式
2.1 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是在事先选好案例的基础上,由学生自己充当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不同角色,再现案例审判情景。模拟法庭的最大特点就是强调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求学生在充分了解案例的基础上,根据案件需要,寻求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理有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在模拟法庭的活动过程中,教师只是案例的提供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学生在体验角色的活动过程中,学会了象法官那样去思考,象律师那样去辩论,学会了怎样检索和适用法律条文,在唇枪舌剑中掌握了一定的诉讼技巧。因为模拟法庭的场地设备、服装道具等很逼真,所以无论是直接参与的学生还是旁听的学生,都仿佛置身于真实的法庭审判。尤其是模拟“法官”“律师”“原被告”“证人”等的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能力、应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案情过于简单,适用法律规范明确的案件,笔者认为不适宜拿来作为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只有那些可能出现多种意见,且都有依据的案件,才能给学生留下思考和辩论的空间,才能促使学生去积极思考法学理论与实践之间的盲点,并进而进行深入的法理分析,最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2 案例观摩
案例观摩是指组织学生到法院去旁听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因为案件的真实性,案例观摩比较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旁听的体会也更加深刻。通过案例观摩有助于学生了解司法审判的一般程序,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法庭是一个严肃规范的场所,通过旁听,有助于学生树立高尚的法律信仰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理念。以笔者单位为例,在多家法院成立了教学实践基地。因为双方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所以对于学生旁听案件审判,法院也是积极的配合。
在案例观摩时,需要教师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首先,需与法院协调好关系,选择有旁听意义的案件。其次,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比如起诉书、答辩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等事先复印给学生。这样学生在旁听之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庭审的时候,学生可以听得更专心,并且会将各方的观点与自己的观点进行对比,从而让学生能够发现自己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知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其在今后的学习中端正态度,增强任重而道远的责任感。再次,教师应该确保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通知到每一个参与案例观摩的学生。为了保证旁听的顺利进行,学生必须提前到达法院集合。集合时,教师须再次向学生强调庭审纪律,不能大声喧哗、交头接耳等。在旁听的过程中,学生应当做好庭审记录。案件观摩完毕后,组织学生进行分析、讨论,在此基础上让学生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所学知识写出庭审小结。对于提交的小结,教师必须认真及时的批阅,并就小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讲解。
2.3 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是法律工作人员利用法律知识针对前来寻求帮助的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法律活动。这里的法律咨询是广义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可以表现为成立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定期接受在校大学生的法律咨询,帮助学生解决在生活、学习、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组织学生走出校园,进入社区,进行法治宣传。和模拟法庭比较,接受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必须要把法律知识运用在具体的人和事上,是实战操作,学生必须将所学知识与实践中具体的案件联系起来,通过积极的思考,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法律咨询工作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通过对当事人的个案的帮助,让学生在问题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强化了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咨询,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理论和实务真正应用到司法实践和法律服务中去,指导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法律问题,为学生毕业以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 《民法学》课程实践教学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3.1 模拟法庭时须注重程序上的完整性
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而言,不仅应该知晓实体法律法规,而且应该掌握程序法、诉讼法。无论是企业的法律顾问、人或者法官、检察官,现代社会对他们的要求都是既懂实体法又懂程序法,因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实体正义的实现离不了正当程序的保障。但是在《民法学》课程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笔者发现,学生往往注重实体的判决结果,而对程序则不太重视。即使在老师的强调下,注意到程序问题了,但是在实际演练时,因为紧张或者不熟练,还是容易出现反复。比如已经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了,但是由于合议庭没有控制好节奏,又回到了法庭调查阶段。所以在采取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性教学模式时,必须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3.2 案例观摩时须选择经典案件作为观摩对象
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并不是每一次都采取严格的形式,有的合议庭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相当不严肃。因此采取案例观摩这一实践教学模式时,教师应该在旁听审判前先和法院协商,最好能够旁听较为正规的庭审。而且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适合旁听,有的案件法律关系非常简单,适用法律也没有争议,如果要求学生旁听,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帮助学生掌握诉讼庭审程序。只有那些法律关系复杂,适用法律模糊,当事人分歧比较大的案件才适合学生旁听,选择这样的案件旁听,有利于学生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学习到律师、法官因为立场不同对同一案件的阐释也不同。
另外,因为受到法庭的场地规模的限制,旁听人数太多会影响法庭秩序,教师可以根据学生人数进行适当划分,组织学生分批进行。
3.3 法律咨询服务时须强调让学生自己独立完成解答
法律咨询服务时,如果老师也在现场,一方面咨询人往往出于信任想让老师作答,另外一方面学生也不够自信,经常会把老师推出去,更愿意老师就咨询人的问题回答,学生在旁边听。这样看起来,好像学生也接触到真实的案例了,但是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笔者强调应该让学生自己就当事人咨询的问题作答,老师只是起到一个指导的作用,当问题比较复杂,学生现有的知识不能够解决该问题时,老师再协助学生运用法学原理去分析、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里,教师起到引导作用,学生是主导者,老师应该鼓励学生,让其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全面、准确、及时的回复当事人咨询的问题。只有让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其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综合能力才能得到提高。
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及的,民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作为民法学教师,应该转变课堂教学方式,引入实践教学模式,在讲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教会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教学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法律援助案件完成情况
从2012年10月1日起截止到目前,我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接受咨询1000余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3件,其中刑事援助案件74件,民事援助案件169件;免费写作法律文书58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473.2万元。
二、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措施
(一)、完善基础设施,加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根据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基础建设年活动,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援助窗口进行改造,从硬件改造到软件更新,建成标准化的法律援助便民接待窗口,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中心自5月份以来就对法律援助窗口进行改造,从法律援助指示牌到法律援助便民设施无不体现便民这一援助理念,中心增设了接待区的茶几和沙发,并增设了饮水机等设施,让困难群众有种温暖的感觉。
(二)狠抓服务质量
法律援助质量,是群众满意度的核心,规范制度管理。为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我中心狠抓法律援助日常管理工作,以案件全程监督为抓手,不断的把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今年重点落实专人负责制、全程跟踪监督制、联系人回访制、重点案件旁听制等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从指派到案件归档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要求,保证各项监督程序到位,对案件质量进行有效监控和动态管理,确保案件质量。
(三)改变援助观念,让受援群众选择律师。
一直以来,援助律师给人的印象是“免费的未必是好的”,
为了改变受援群众的这一观念,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字案质量,我中心将全市三个律师事务所45名律师都加入到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队伍中来,并制作了援助志愿者名单,对有需要指定明确的律师承办的,中心都可以满足受援群众的要求,这样既可以提升法律援助形象,也可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四)、提高办案数量,增加办案补贴。
2012年,我中心的办案任务数为200件,今年我中心办案任务数增加到了221件,同时,根据2013年湖南省法援助工作会议精神,我市的办案补贴增加50%,即刑事援助案件的补贴增加到500元,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增加到800元。增加办案补贴调动了援助律师的积极性,也对办案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法律援助宣传是人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途径,也是广大弱势群体申请利用法律援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1、我中心通过电视、广播宣传、现场发放宣传单、散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市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意识。
关键词: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作用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种具有救助意义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维持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诉讼平衡、也可以为社会弱者提供诉讼平台和诉讼机会,从而体现司法公正性、合理性的特点。在当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援助制度属于一种国家行为,既是法治国家必须承担的国家责任,又是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一种权力。同时也属于司法为民的工作内容,对保障人权有着重要的影响。此外司法人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法律援助在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规章制度,实质上却通过国家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资源实行合理分配,为社会残弱病者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避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等因素导致无法获得平等法律使用的权力,进一步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
(一)充分体现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
为了化解法定权利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下不平等的因素,国家对那些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手段,使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体现国家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使其以司法体制为基础,全面完善民主诉讼机制,为实现公民平等使用法律的权力奠定切实的基础。
(二)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效的实现了司法的公正态度,对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只是没有享受到公平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国家而言,却是使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遭到巨大的损害,严重影响了司法部门在大众心中的地位。因此只有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能切实的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刑事权利。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既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又对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有利于改善社会保障机制,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有效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长远发展目标。
(四)完善法律制度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走向了全球化的发展,其法律援助效应也是受到了业界的一致好评。但是由于在我国起步较晚,在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上还欠缺严谨的法规内容,因此需要国家及相关司法部门共同完善法律制度,实现当下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关系。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一方面减免了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费用,使其获得有效的帮助。另一方面切实保障了法律所规定的社会关系,为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做出应尽的贡献。
三、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有效策略
(一)援助方式多样化
在刑事案件中,对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实行法律援助措施,除了为其准备辩护等援助方法,还要对其实行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打破传统性援助方式,将被动方化为主动方,有效的完善援助制度。此外法律援助部门还可以对律师行业制定严格的值班制度,避免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援助时得不到妥善的解决。
(二)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我国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将近两千多家,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使之无法行使有效的援助权力,根本适应不了新时期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因此要想建立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就要从以下两方面去考虑。一方面应当建立独立的以法援助中心或援助机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另一方面应对现有的国办律师事务所进行定向的改造,使其成为由国家专属编制、调拨经费、专门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法律援助机构。
(三)扩大法律援助人员队伍
近年来,我国从事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基本都以律师为主,因为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完全确保其援助的质量、发挥援助效应。但是在实际的运作中,由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起步较晚,所从事的相关工作人员数量较少,使得法律援助质量无法得到充分的保证。尽管各地政府已经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养,建立公职律师单位,但是毕竟其规模较小、人员有限、作用有限,大部分刑事案件还是得依靠社会律师的帮助。因此就要扩大法律援助人员的队伍,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还要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从司法学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的法律援助人才,择优录取,并定期对其实行法律援助培训、学习活动,提高其法律知识和援助水平,为刑事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更为精湛的人才。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主要是体现司法的公正,并对案件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利,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通过建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改善了我国法律体制,使其得到健全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参考文献]
摘要:案结事了,调解占主导。在法院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如何正确运用调解技巧提高调解成功率成为了理论界与实践界一同讨论研究的课题。因离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由身份关系所引起,除了涉及法律问题外,更多地还涉及了家庭伦理、情感和社会道德等非法律问题,因而用非法律手段化解离婚案件纠纷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本文以离婚案件为讨论对象,从心理学角度探究如何在调解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知识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及规律来有效的化解矛盾纠纷。
关键词:离婚 心理学 调解
调解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发展、变迁着,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诉讼机制,并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诉讼调解则因其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成为我国民事诉讼的表征,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秩序上发挥着独特的优势。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法律针对离婚案件以调解为必经程序的特别规定,因为离婚案件有其区别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殊性,其是因身份关系所引起,基于两情相悦而结合,又基于两情不悦而分道扬镳,夫妻间包含了大量的家庭伦理、感情和社会道德等非法律因素,而作为司法手段之一的强制性判决往往只能更多地从法律层面定纷止争,不能真正彻底地化解诉讼双方的矛盾和冲突。因而,离婚案件应当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一方面通过调解排除当事人冲动、草率离婚,保护已有的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无法真正和好时,通过调解帮助双方和平、妥善解决离婚涉及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不留后遗症。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虽然知道离婚案件同时包含法律问题和众多的非法律因素,但审判人员很少在调解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知识,而只是一种凭借经验说服或是思想教育的浅层调解。因而,如何在法律程序中运用心理学知识调解离婚案件,促进双方当事人形成正确的自我认知,自主解决矛盾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一、运用心理学知识调解离婚案件的必要性
心理学是指以人类心理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一门科学。任何人的实践活动都是在心理活动的调节下完成的,离婚调解也一样。在离婚调解过程中运用心理知识,以当事人未来、长远关系和利益的维护为出发点和归宿,在最大的可调解幅度内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使得双方当事人获得双赢的圆满结果。
具体来看,心理学知识运用的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诉讼离婚当事人的情绪上来看,但凡诉讼离婚的当事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情绪问题。与协议离婚不同,诉讼离婚是当事人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离婚目的而采取的最后救济手段,在双方自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夫妻间出现冷战、吵架、扭打等事在所难免。因而,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存有敌对、愤怒等情绪,甚至有同归于尽等过激想法(如坚决不同意离婚一方将花圈送至对方家中),此时,巧妙运用心理学知识帮助当事人控制情绪,防止矛盾扩大、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二)从诉讼离婚当事人的动机上来看,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离婚绝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关系人生、未来的重大转折。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我们法院的工作宗旨始终是通过调解掌握当事人真实的目的追求,并帮助双方消除对立、恢复感情、实现和解。但是如果采取强制判决解决婚姻纠纷,诉讼离婚双方的矛盾也许在表面上得到了解决,但内心深处依然存有间隙,甚至会导致双方的关系无法弥补。
(三)从离婚调解特点上来看,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而这种调解容易形成法官主导下的强制性调解。一般审判人员仅以经验说服或是思想教育来达到调解目的,殊不知当事人会因为法官说教中产生的压力,而不得不“自发性”地同意调解方案,违背了调解的自愿性原则。诉讼离婚案件的调解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不同,其并非为一般调解意义上的相互妥协从而形成合意,而是理顺双方矛盾的同时为当事人化解心中的疑虑与不安。这就要求审判人员精通法律知识并能娴熟地运用到案件的审理外,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其他专业知识,尤其是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因为只有掌握当事人的心里特点才能找到调解的切入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扮演好定纷止争的角色。
二、如何正确运用心理学知识调解离婚案件
如前所述,诉讼离婚是一个复合型问题,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纠纷,主要处理的是离婚案件本身显现的问题,即解决个案争议的内容,如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等。然而,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经济纠纷,调解结案后就能实现案结事了。尤其是如果判决未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调解,可能导致不良后果。因此,在诉讼离婚调解过程中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疏导,帮助当事人针对现存的婚姻进行审慎地、理智地思考,避免情绪冲动下的盲目草率决策,同时也使他们在决策时能够保持一种理性的态度。
根据心理学研究成果,结合诉讼离婚案件的特点,运用心理学知识进行调解时主要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一)情绪控制与宣泄。情绪是人类对于各种认知对象的一种内心感受或态度,是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和满足自己的态度需要而产生的一种情感体验。这里所讲的情绪控制主要是指审判人员运用转移话题、分散注意力等方式帮助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排解不良情绪、恢复平静。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被通知其被离婚或是在调解过程中一般会表现出情绪激动,如异常愤怒而大声斥责或感觉委屈而痛哭流涕,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该转换场所,单独接待,采用轻松聊天、谈心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控制情绪,平静心情。
(二)心理疏导。广义的心理疏导是指通过解释、说明、同情、支持和相互之间的理解,运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方式,来影响对方的心理状态,改善或改变心理问题人群的认知、信念、情感、行为等,达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本文所指的心理疏导即为广义上的心理疏导,是审判人员根据诉讼离婚当事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对其施加积极的心理影响,化解双方心理纠纷。心理疏导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心理压力消除法。也称谈话法,是指审判人员着便装在轻松、平等的环境下与当事人面对面座谈,令当事人一吐心中的烦闷与不快。谈话是一门伟大的艺术,这里审判人员主要扮演的是倾听者的角色,在倾听的过程中要全神贯注,并注意参与,用肢体语言点头等表示理解。当当事人将婚姻生活中遇到的挫折、不满等发泄完毕,他的心理压力也随之消散,此时再对其陈述的事实作法律解,当事人即能够冷静倾听并接受。
2.认知矫正法。是指通过提问、澄清、讨论等方式来纠正个体“歪曲的认知”,并用更适宜的正确认知来取代它。离婚案件在诉诸法院前大多会经过基层调解等程序,因此,诉讼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肯定已经有了比较固定的认知,双方各持已见,退让的空间较小。然而调解恰恰是要通过双方适当妥协来实现的,所以调解的首要工作就是松动当事人的这些固定的认知,并从这些认知中区分“歪曲认知”。一般而言“歪曲认知”可能由于当事人的需要不当或是对案件的解读错误而产生。因此在调解中,审判人员可以采取认知矫正的方法,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沟通,首先全面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从这些诉求中区分正确和错误的认知,了解错误认知的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以法律条文的讲解、案件事实的分析来干预当事人对案件的看法,纠正他们的“歪曲认知”,把双方当事人引导到法官对案件的认知层面,这样就便于达成共识,有利于调解的达成。
(三)巧妙运用各种心理效应。心理效应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心理现象和心理规律,当事人的任何活动都与自身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调解活动的效果同调解当事人及其相互作用而产生的若干心理规律、心理效应是密切相关的。在诉讼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从当事人的言语、表情、动作等方面掌握当事人的心理规律,正确认识各种心理效应并将其灵活运用到调解中,科学地开展调解,能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1.同一战线效应。是指当感到对方与自己处于同一战线时,相互影响力就会大大增强的一种效应。与当事人形成统一战线效应,对于提高诉讼离婚案件调解成功率十分重要。这时,审判员首先要做的就是努力使自己和当事人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同时,在交流过程中,以真诚对待,对当事人在婚姻中遇到挫折表示惋惜与同情,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表示理解与肯定,令当事人感觉审判人员与其处于同一战线,将审判人员定性为“自己人”。这样,当事人对“统一战线的自己人”所说的话才会更信赖、更容易接受,调解目标也会更容易实现。
2.肯定效应。是指人们受到身边人某方面的肯定时所产生的一种心理反映机制。生活在偌大社会中的人,总是在追求社会的普遍认同。对成年人来说,认同是通过口头交流的方式来获取的。当成功获得别人的赞许和认同时,一般人会心情愉悦并信心大增。审判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心理反映机制来达到使当事人做出合理让步的目的。当诉讼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在审判人员面前争得不可开交时,其自身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内疚感,但如果审判人员此时依然对当事人的某方面“优点”予以肯定、赞许,当事人的自豪感会油然而生,并觉得审判人员很看得起自己而主动做出让步甚至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顺利化解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阎晓军,离婚案件的心里调解研究[J].河北法学,第26卷第5期,第143页
[2]阎晓军,胡华军.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心理学分析与心理调解[J].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9期,第81页
[关键词]:法律援助 司法救助 团体 司法救助专项基金 农民 律师 司法所
一、法律援助的渊源及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源自十九世纪的英格兰。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其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两种形式。在英国,法律援助作为国家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Access to Justice Act)通过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两个新的计划所取代,即社区法律服务和刑事辩护服务。法律服务局也被法律服务委员会所取代,法律服务委员会的两个重要职能便是更好地控制预算和保证法律援助的质量。《获得司法公正法》对英国法律援助体系最大的是将全新的合约制度引入了英国法律援助体制中。随着合约制的引入,英国提供法律援助的主体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只有那些通过法律服务委员会质量认定并与之签订合约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来的事务律师外,许多非赢利机构也能承担这项工作,前提是它们必须符合法律服务委员会制定的统一质量标准并获得法律服务委员会的合约。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务委员会虽与所有符合质量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合约,但并不完全依赖律师事务所从事该项工作[1].
为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法律服务委员会设计了一套专家质量评分标准,用于评价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者要想成为签约事务所,必须获得一定的质量分数。而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则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措施保证质量,比如采用大案管理体系,与律师事务所单独签订合同,或建立专业名册制度,要求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的律师才能参与办案。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形成于本世纪中叶,它是世界发展、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它已为世界上一百四十多个国家的宪法和一些国际公约确认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
洛克说,“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的结果,更是对平等的制度化的阐释。“在西律传统中,法律被设想为一个连贯的整体,一个融合为一体的系统,一个‘实体’,这个实体被设想为在时间上是经过了数代和整个世纪的发展。法律不是作为一个规则体,而是作为一个过程和一种事业[2]”。 平等不成为信仰,法律平等不过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而不会成为生活实践。平等在伪法治国家仅仅是一种法律条文,而不是一种信仰,因此,不可能拥有自己诚实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平等保护要实现两个法律目标:“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政府侵犯以及通过政府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其他公民侵犯”[3].与此相关的,平等保护往往通过三种渠道来完成:限制政府特权、法治原则、法律援助。限制政府和法治原则从否定方面实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法律援助则从肯定方面贯彻平等原则。然而,无论是法治原则,还是对受歧视团体的法律援助,平等保护背后一直起作用的是对平等的信仰。法律援助制度不仅是对平等的法律信仰的推崇,更是这种法律信仰的体现[4].
法律援助在国内外虽有许多种内涵界定,但其实质正如肖扬在1996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上所讲的:“法律援助,简言之,就是为弱者、残者、少者、贫者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帮助,保护司法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从援助主体上看,法律援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帮助,例如《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称“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5];广义的法律援助指包括司法救助在内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间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帮助[6].即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狭义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民间组织救助三大块内容。从受援主体上看,有学者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为贫者、弱者或残疾者提供的法律帮助,换句话说,为经济上贫穷,智能上低下,生理上残缺而需要法律援助帮助的人,提供免费或者减少收费的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7].
(一)狭义法律援助的现状
我国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援助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1994初,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同年5月《律师法》第41条的规定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在近十年的时间里,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立法不统一、定位不明晰、经费管理混乱等问题。《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特别是宪法修正案中对人权尊重和保护的进一步确认重申,以及政府大力开拓执政为民积极推进文明的坚强决心和智慧的背景下,法律援助自身也获得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的勇气和高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事务主要由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承办。至2005年12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31298个,法律援助专职人员 11377人,其中职业律师约5029人。1999年至2006年9月,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各类案件1224207件,受援人员2204403人。自1996年以来,我国许多律师事务所也同时承接法律援助事务,《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更是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为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迅速增长。据统计,1999年,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91726件,2005年迅速增长到253665件,年增长率达到了25%;1999年受援人数为190545人,2005年增长到433965人,年增长率达到了18%.
狭义法律援助获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发展中所遇到的弊端和困惑。第一,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整体水平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办法。例如在荷兰,政府要求保证申诉人1小时内能够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机构,5公里之内就应该有一个机构可以受理申请。再比如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法律服务公司,其大部分工作就是促使为每1万个穷人提供2个律师,以使美国各地都有法律援助9.而在我国,截至2005年底,尚有200左右的县、市(区)没有律师,全国每10万人才分享1名法律援助专职人员提供的服务,每24万人才分享1名职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在财政经费方面,西方国家每年大都会划拨巨额财政用于法律援助,例如英国与荷兰法律援助的年度财政拨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英国的法律援助开支是全世界最高的,约合每人30英镑,丹麦用于法律援助的财政拨款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0.5%.南非的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拨付,2005年的法律援助经费合计人民币4亿5千万元左右,而当年南非全国总人口约4千余万,人均拥有法律援助经费近10元。而我国2005年度各级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拨款总额为26220万元,以我国12亿人口为基数,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仅为0.21元。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稳步增长。法律援助办案总量连续多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2010年办案近7万件,是2001年的7.4倍,平均年增长24.9%。10年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群众来访来电咨询近240万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4万余件,惠及24万多名困难群众。办理案件范围涉及农民工讨薪、劳动争议、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等多种类型,其中有不少案件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例,办案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受援人满意度在99%以上。
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切实加强。全省共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法律援助机构120家,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了法律援助视觉识别标志,合理规划和科学设置接待功能区域,设立了专门的等候区、咨询区、案件受理区、12348服务平台等。各地大力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残、老等群团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263个,形成了法律援助农村一小时、城市半小时服务圈。
管理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各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新的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努力使管理与服务实现新突破,多项工作全国首创。~是创新服务模式。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化法律援助资金、法律服务人员等资源配置,形成了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办案、指派社会执业律师办案和两者结合的三种服务模式。二是创新管理手段。将信息化作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的抓手,建成了全省联网运行的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统,形成了网上服务、数据收集、质量监管、业绩考核一体化管理的信息化平台,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全省建立了法律援助受援人满意度服务评价制度,制发了统一的服务质量测评表,让受援人对来访接待、受理审查、案件办理等环节进行评价。
经费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我省建立了以同级财政拨款为主、省财政专项支持为辅、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有力地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2007年,省财政建立了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每年拨出500万元补助经济困难地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2009年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到每年1000万元,获得补助的县(市、区)也由43个增加到61个。10年来,全省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法律援助资金2.6亿元。全省先后建立了省、苏州、南通、南京四个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全国建立基金会最多的省份。省法律援助基金会2007年成立后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密切配合,实施了法律援助宣传、重大案件办理、工作站服务等一大批法援活动和资助项目,直接资助办理案件就达53l件,资助金额超过400万元,惠及受援群众16500多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10年的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做到三个“导”:一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为主导;二是倡导现代公益理念和大爱精神;三是引导全社会共同关爱弱势群体、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们既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法律援助作为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手段,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进步,人们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充满了新的期待,法律援助作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法律制度,发挥的作用更为重要。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积极创新思路方法,扎实有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新局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应援当援、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应援共援。
应援当援,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必要的免费法律服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的应尽责任。应援当援的“当”,是当然的“当”,是担当的“当”。要切实担当这份责任,关键在于深化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法律援助工作直接面向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对于温暖和凝聚民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法律援助通过依法履行辩护和职责,帮助困难群众平等参加诉讼活动,促进案件公正审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法治理念。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实施法律援助,既可以切实解决矛盾纠纷,减少不和谐因素,又可以增强群众法治观念,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增加和谐因素。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高度的责任意识使命意识,主动作为,充分作为,努力保障每位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必要的帮助。
应援尽援,就是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要求。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应困难群众的现实需要,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一是进一步扩大援助对象。将法律援助的对象从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等重点人群,逐步拓展到老、弱、病、残、幼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对象的覆盖面。二是进一步拓展援助事项。在落实条例规定的9类事项、省委省政府扩大的6类事项的基础上,将涉及民生、困难群众迫切需要帮助的其他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的保
障范围。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符合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侦查、、审判各个环节法律援助。三是进一步放宽援助条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考虑公民法律援助需求、法律服务市场价格、法律援助资源状况等因素,适度放宽适用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使遭遇侵权的公民不因经济困难而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