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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兴信息产业;经济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结构性调整的不断深入,新兴信息产业已经进入了快速增长期和发展期,新兴信息产业的“钱景”被不断看好,在此背景下,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推进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各种经济政策和其他政策,对这些经济政策进行分析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当今国际背景下我国新兴信息产业的发展。
1新兴信息产业的概念提出
所谓新兴信息产业,是指随着当前信息技术朝着纵深方向发展并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背景下,信息技术与当前一系列新的产业相结合而出现的新的信息产业部门,其中“新兴”是针对技术的更新以及市场的前景而言的,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以及商业模式的推广上。目前,新兴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信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核心技术,我国也已经逐步形成了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诸多优势,随着一系列经济政策及其他政策的推出及实施,未来我国新兴信息产业将更多地以信息网络设施为基础,促进物联网、云计算的研发及示范应用以及新型显示、高端软件等为核心基础产业的新的信息产业发展集群。
2我国支持发展新兴信息产业的经济政策分析
新兴信息产业属于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一种,它属于以重大信息技术突破为基础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具有研发投入较高、初期进入市场难度较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等特征,因此在前期发展的过程中更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更多地从政策制度尤其是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1]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包括新兴信息产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经济政策支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加大对新兴信息产业的财税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注入
发展新兴信息产业符合世界科技发展以及当前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方向。我国新型信息产业发展市场广阔,发展潜力巨大,为有效促进我国新兴信息产业发展,我国早在《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就已经明确要求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排头兵”—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财税等政策的支持力度,为此,我国仅在2017年对于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就已经超过了100亿元[2],同时,我国也在不断完善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和环境,逐步引导新兴信息产业向各类市场主体、各种资本进行开放,鼓励其积极进入新兴信息产业中。同时,我国还建立起了稳定的新兴信息产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设立了包括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尤其是大幅度增加中央财政的资金投入,据统计,我国早在2011年就开始设立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中央专项资金,通过需求激励等综合性模式,支持和推动新兴信息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已经有超过24个省份相继设立了新兴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已经相继投入了超过40亿元,吸引社会资金79亿元。
2.2制定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
新兴信息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更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3]税收作为调节产业结构的重要杠杆之一,在促进新兴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为有效助推新兴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研发阶段,已经基本建立起货物和劳务税退税制度,通过减轻税负来有效降低新兴信息企业建设前期的各项成本,同时进一步降低新兴信息产业融资成本,持续支持新兴信息产业发展;在生产和运营阶段,国家正在充分运用延期纳税、税收抵免以及再投资退税等方式,降低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税负负担;同时为了持续加大对新兴信息产业的发展,国家已经针对新兴信息企业建立了税收立法,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信息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险公司等向新兴信息产业提供的科技保险收入免于征收相关税费等等,持续有效地通过税收手段来支持新兴信息产业发展。
2.3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为进一步加大对包括新兴信息产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国家还积极通过一系列政策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兴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从信贷角度来助力新兴信息产业的发展,目前,各省已经出台了各种形式的针对新兴信息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政策,以黑龙江为例,该省各大金融机构结合新兴信息企业的生产和融资特点,为这些企业量身打造了产业链融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以及个人住房抵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模式,及时为新兴信息企业提供各种资金支持;招商银行也根据新兴信息企业的自身特点,推出了针对新兴信息企业的“科技补贴贷”等专属信贷产品等[4],这些政策的出台也极大地助推了我国新兴信息产业的发展。
3结束语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
中图分类号:F202;G64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9-0026-02
2015年辽宁省3%的GDP增速创下23年以来的最低值,位列全国31个省区最后一位,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再次引发关注。2016年,辽宁省第一季度经济增速继续下行,是今年全国唯一的经济实际增速负增长省区,只有-1.3%增长,去年同期还是1.9%。
辽宁省当前遇到的突出矛盾和严峻挑战,归根结底是体制机制问题,是产业结构、经济结构问题。基于辽宁省当前的经济发展现状,辽宁省委省政府于2016年8月12日印发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其中围绕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提出了主要任务、实现路径和重要e措。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关键是“结构”。要解决结构性问题,必须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对于辽宁省来说,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核心的要务就是要充分调动全社会资源,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最重要途径就是产学研合作。而在产学研合作中,政府的作用尤为关键,所以会有 “政产学研合作”,把政府排在合作各方的最前面,特别强调政府要在产学研合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增加制度供给,使产学研成为辽宁省产业结构和经济调整的新引擎。
一、辽宁省产学研合作中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辽宁省逐步深化与“两院十校”合作,征集了60余所高校、科研院所的1 000余项科技成果,向180余家企业进行了推广和对接,新认定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30家。25所高校的66个科技平台与53个重点产业集群及企业开展对接服务,高校企业联合攻克关键核心和共性技术101项,完成企业关键技改课题1 329项。但是,也要看到辽宁产学研合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率不高
辽宁省拥有丰富的科技资源,在高等学校、科技人员、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和专利申请数量方面都位居全国前列。但是,根据《中国区域创新能力评价报告(2015)》的统计数据,辽宁省的综合排名已经连续两年出现下滑,2015年区域创新能力综合指标的排名中位居第15位,较2014年下降两位,在知识获取指标的排名位于第8位,而在企业创新、创新环境、创新绩效方面的指标的排名分别位于第17位、14位和15位。这说明辽宁省具有优势的科技资源并没有很好地转化为创新优势,这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对于知识、财力、物力和人力等创新资源在企业、政府、高校与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不同行为主体间没有有效和合理地配置[1]。
(二)产学研合作创新的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辽宁省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20%左右,规模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的比例仅为8.2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63个百分点[2]。由此可见,辽宁省在提高区域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方面,与国内的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辽宁省也陆续出台了一些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政策和办法,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很大偏差,在政策的执行上,很多促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政策措施没有进一步具体细化的实施意见,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力度。
(三)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需要更加深入
辽宁省目前的产学研合作创新模式已经不能适应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需要。现有的产学研合作大都以短期的、松散的、围绕某一项目开展的,与企业合作的对象主要以个人或几个人组成的团队为主,缺乏与大学和科研院所长期的、稳定的、围绕核心技术突破为目标的产学研协同合作。这直接导致企业只是单一的完成一系列项目,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没有可以实现企业自主创新、维持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的技术突破,也没有为辽宁省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四)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投融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
2014年,辽宁省财政用于科技支出占地方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为2.14%,分别比经济发达省份广东、江苏低1.96个和1.72个百分点。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又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以辽宁省356家有科技活动大中型工业企业申报的数据为例,2014年企业科研经费来源主要是企业自筹,占88%,其次是政府资助,占科研经费总额的8.6%左右,再次是银行贷款,占2.5%左右;科技活动经费中比例最小的是风险投资,远低于1%左右[3]。可见,辽宁省产学研合作创新的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展,要加强对于风险投资的引入。
二、建立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进辽宁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实现科技创新的重要模式,同样是推动区域科学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一)科学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实现创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创新组织形式。针对辽宁省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不合理、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不高等问题,如何使政产学研合作的效果体现出利益最大化和有效协同,是相关政府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政府除了通过直接的经费投入,还可通过建立国家、部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动企业参与和承担政府项目等方式间接配置科技资源。开放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资源,建立向全社会开放的机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这些资源,加快创新发展步伐[4]。
(二)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提高产学研合作深度和广度
根据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2015年的权威,评出18个单位为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沈阳金谷科技园位列其中,但是与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比还有一些差距,这些省市都有2个以上的示范基地。此外,还评出了36家企业为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企业,72家单位获得了中国产学研合作创新奖[5],辽宁省没有一家企业和单位上榜。这说明辽宁省在产学研合作创新上广度和深度都很欠缺,有待提高。
1.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力。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在重大创新领域建设一批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实验室”。新提出的国家实验室具有体量大、运行管理机制先进以及从原创性研究到工程化、产业化开发一体化的特点,与目前偏重基础研究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一起将成为今后国家科技支撑的主要平台。因此,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在那些国家急需,辽宁省又有产业和科技优势,能拉动经济增长,下一步可能取得突破的领域,规划和布局一批国家和省级的科技创新平台。
2.加强对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的建设和规范管理。近年来,为响应中央号召,各级地方政府直接投入或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建立了大量创新创业孵化器平台,对“双创”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把与“双创”相关的服务职能以政府买服务的方式下放给孵化器运营机构,政府主要发挥好监管作用。因此,辽宁省要加大孵化器运营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在引进北京、广东、上海等地相关人才的同时,同步引进学习这些地区先进成熟的孵化模式。如政府出资建立的产业和创投引导基金,应以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和专业团队负责管理运营。
(三)构建科技投融资结合机制
构建科技与投资、融资结合机制,有利于调动各类资金对科技发展的投入与支持,有利于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1.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支持产学研合作。一是以产业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鼓励企业的产学研投入,引导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开展。二是完善国家和省级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优惠,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开展。
2.出台科技金融政策,加速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产出。首先,要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应以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机构和专业团队负责管理运营,负责对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果进行鉴定、对创新成果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其次,要逐步改变目前以政府出资为主的科技中介发展模式,尽快形成政府、企业、科研机构、金融保险机构、民间资金和外资等共同介入的科技中介投资运作模式[6]。再次,政府要支持、鼓励风险投资进入产学研合作领域,为风险投资者创造较好的法制环境。要改变科技风险资本来源渠道单一的状况,适度开放科技风险投资市场,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
(四)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
一是要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主体意识,提高企业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既要开展面向新产品开发的项目合作,也要开展以核心技术突破为目标的长期合作,通过在高校建立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和研究院,实现技术交流,还要通过学生到企业实习、联合培养研究生以及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等方式,实现人才交流。二是要构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在科技项目申报和科技奖励中奖励中提高企业的占比;此外,还要设立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专项课题和奖项,要以企业为申报主体。
(五)充分调动科研主体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
积极鼓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优势选择到专业对口的企业兼职,或者是带着项目到企业进行产业孵化,还可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参与企业的产品研发和生产。对于到企业兼职的科研人员,单位要保留其在单位的所有待遇;对于在企业兼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可以作为职称评定、晋升的重要参考指标,与发表专著和论文具有同等的评定等级,并且对于获得较大社会效益的成果,给予更高的评定等级和奖励,在工资、住房等待遇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补偿,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参与产学研合作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吴伟.产学研合作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以辽宁省为例[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9).
[2] 辽宁统计局.辽宁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10.
[3] 国家统计局.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5[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11.
[4] 田青.以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5,(6).
关键词:纳税筹划;会计政策;工资;存货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40-02
一、纳税筹划与会计政策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纳税筹划日益成为企业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合法的节税行为、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涉税零风险、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款项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纳税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少缴税款。它包括采用合法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采用非违法手段进行的避税筹划、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税负转嫁筹划。
会计政策(AccountingPolicies),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具体原则、方法和程序。中国的会计政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会计政策: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的构成和格式、各种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收入确认的原则等。这些是企业必须遵循的,不受纳税筹划的影响。另一类是可选择的会计政策:如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核算方法、长期投资折溢价的摊销方法、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这些可以选择的会计政策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以执行的空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的选择主要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和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不容易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易于操作,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所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在各种纳税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可以说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也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二、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原则
1.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也要顾及企业外部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
2.以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每个企业都有自身的发展目标,都有其达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可以说,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是完成企业目标和贯彻企业政策的一种手段。
3.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会计政策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变更。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自身的纳税支出并获得最大的节税收益。为此,企业一般是通过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法和递延纳税期这两种方法来获得节税利益。
三、新税法下选用会计政策的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由于新法税率由33%降为25%,且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限额也有所变化,工资支出也从按照计税工资标准限额扣除调整为按实扣除,那么在新法施行之际,制定新的纳税筹划方案该如何选用合理的会计政策呢?
新法的颁布必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作为财务人员应对税收政策的调整具有敏感性与前瞻性,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即为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通过对企业涉税事项会计处理原则,方法的预先确定和谋划,对不同会计政策选择及会计核算方面应把握尽量延后收入,同时将计提及摊销的费用提前,以达到少缴或延缓纳所得税的目的。
下面就选择几个方面的会计政策选择中的纳税筹划方法来分析,来增加对这种纳税筹划方法的认识。
(一)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有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其收入确定时间不同,纳税期限也就有差异。新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款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为收入确认时间,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委托代销以收到代销清单为收入的确认时间,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时间;预收款销售时以货物交付使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纳税筹划
新会计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计量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鉴于土地的稀缺性和建筑行业的高风险高投入,投资性房地产价格近年来持续快速走高,并且在可以预计的未来回落的可能性很小。如果企业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无疑是在无形中增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还会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然而在成本模式下,企业就不会因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增加而加重税收负担,而且可以降低企业的会计处理成本。故投资性房地产应采用成本模式计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存货计价方法的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新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按实际成本价计算,计算方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因此,企业特别是新办企业,在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应当慎之又慎,长短期利益兼顾。同时在比例税率下,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必须要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当物价持续下降,宜选用先进先出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存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选择先进先出法,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
(四)折旧方法的纳税筹划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虽然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不同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在使用期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差异,因而对应所得税额产生影响。因此,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税收档板”的作用。但是,税法规定,大多数行业和企业,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税法对可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企业机器固定资产作了严格限制:第一,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估计越少,对企业节税越有利,但残值必须控制在原值的5%以内;情况特殊的,企业可以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更多的残值比例。第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年限越短,折旧额越大,成本相对较大,资金回收快,计税依据相对较小,对企业节税来说相对有利,此外,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的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这样每个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的规定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然后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费用摊销方法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选择费用摊销方法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于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如存货的盘亏及毁损的正常损耗部分应及时列入费用,对非正常损失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批财务损失。二是对于费用、损失的摊销期有弹性规定,企业应选择最短的摊销年限,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低值易耗品可选择一次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期企业现在税法规定的最短年限(五年)为好。三是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对照应具备的条件,作好统筹安排,争取以限额的上限列支。
(六)无形资产摊销的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施细则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据此企业可以在十年、法律规定年限、合同约定受益年限中孰短者作为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企业应合理选择、进行筹划(这一条从税法本身来说明是不严谨的,如土地)。
综上所述,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对所得税的影响较大,筹划实现的主要途径是缩小税基和递延纳税。此外,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中,进行纳税筹划还表现在很多方面。如记账汇率、分开核算和合并核算、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的选择、债券折价溢价的摊销方法的选择等等,都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叶翔.关于企业纳税筹划的探讨[J].交通财会,2005,(4).
[2]毛长珍.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思考[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2).
一、树立理财新观念,做到理财有方
1.严格财经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法规性和业务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其作用很广、内容很多,大到年度预算草案、重大支出、安排意见以及重大财务措施方案的决策,小到办公用品的登记、印鉴的保管,都要有相应的具体工作管理措施。只有用严格统一的财经法规规范整个财务活动,不断强化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其经费使用效益。在实际工作中,一是根据医院的发展形式和财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实施院、科两级全成本目标管理,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细则,并将项目考核评判内容予以公开、量化;二是要结合医院财务保障工作相对复杂、业务相对集中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所必须遵守的日常财务管理规定,确保医院财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要结合医院会计成本核算新软件的启动,完善网络程序的操作规程,并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创新,使之成为更切合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便于操作的管理系统。
2.重视人才培养,提高素质能力。财务队伍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财务工作质量的优劣,医院财务工作千头万绪,大量而具体,且专业性极强。因此,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敬业心强的财务干部队伍尤为重要。
3.增强节约意识,控制成本消耗支出。从医院发展建设的总体布局来看,强化各级人员的节约意识,树立“艰苦奋斗过紧日子”的思想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公共事业维持性经费中行政消耗性开支在标准经费中占有相当比重,在医疗经费中非成本性医疗支出也必须严格控制。各级领导和事业管理部门必须合理计划、科学安排、最大限度地消除浪费,努力做到紧中有为。一是要加强对易超难管的水电费、车辆维修管理费等标准经费采取限额包干绩效管理,与责任和岗位挂钩;二是要加大对医疗非成本性支出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医疗药品、医用耗材等招标采购,有效实施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真正实现管的不买、买的不管的相互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三是由财务部门依据物资集中采购部门的计划采购细则实施资金集中支付,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各种跑、冒、漏等不良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并发挥其经费使用效益。
二、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医院预算管理是为了实现医院既定的目标,通过编制业务收支计划、投资计划等预算,并运用行政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的一种管理形式。医院的预算是一种“全面预算”管理,具有全面控制的能力,它通常以医院经营发展目标为预算目标,以前期业务收支为预算编制基础,综合考虑医疗市场、医院本身特点及医院发展的要求,由医院通过一定程序讨论通过的,对医院未来一定期间经营目标、经营决策的财务数据说明和经济责任约束数据。它作用于医院的一切医疗活动领域,并将各个预算统一在总预算体系下,所以是全面预算。充分发挥预算管理的作用要把握以下要点:首先要在管理层中树立运用全面预算管理对医院进行目标管理的观念,这是实行预算管理的前提。多年来由于医院性质的特殊性,造成了预算管理观念的缺乏。其次,医院要成立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医院通常要建立一个预算管理委员会来组织全面预算的实施。这一组织由院长、财务以及各职能科室主任作为成员。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医院总体预算负责,各科科主任对本科室预算负责,保证预算管理的权威性。一整套配套的管理制度是实行全面预算的保障。它能有效克制预算管理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第三,量力而行,确定医院经营发展目标是预算管理成功的关键。医院的经济目标既要服从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又要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卫生改革的总体方向,以及周边医疗市场资源配置状况、本地区国民收入发展情况,市民医疗消费需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变化等重要影响因素,认真进行研究。对医院收支目标进行合理分解,并层层落实到科室、部门。根据业务科室的历年经营状况及技术水平,结合科室的人员结构、设备投入情况、医院对科室的扶持政策、科室所承担的职能来分解落实收入目标和其他相关指标(如药品比例等)。再次,预算在保持严肃性的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预算制定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时,预算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医疗服务收费价格进行大幅度调整时,价格调高的收入指标要调高,调低的收入指标要调低。预算管理还要注意与医院其他管理手段配合使用。科室添置大中型医疗设备也要追加收入指标。
三、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开展绩效分析评价工作
有“世界第一CEO”之称的GE前CEO杰克・韦尔奇说:“我的经营理念是要让每个人感觉到自己的贡献,这种贡献看得见、摸得着、数得清。”开展财务绩效分析评价的目的是为了客观评价医院经营成果和经营行为,寻找经营管理中的差距和缺陷,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的不断改进;客观、全面地反映医院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有助于正确引导医院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客观评价医院各科室(部门)和员工工作效能,实现员工绩效的改善,使员工能力得到提高,将医院的目标与个人的目标联系起来。目前绩效管理越来越成为医院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工作。绩效管理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其过程通常被看做一个循环,这个循环的周期通常分为四个步骤,即绩效计划、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评估与绩效反馈。同时,开展财务绩效分析评价的目的也是为了提高医院的价值和竞争优势,实现员工绩效的改善,使员工现有的能力得到提高,提供给员工有关他们绩效的反馈,将组织的目标与个人的目标联系起来;客观评价医院经营成果和经营行为,寻找经营中的差距和缺陷,实现对医院经营过程和经营环节的控制;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国有医院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有助于正确引导医院经营行为,促进医院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培育国有医院核心竞争力;同时,可为医院同行业间对比考核提供依据,便于国家对国有医院实施宏观调控管理。绩效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绩效考核评价,它是绩效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国有医院财务绩效分析评价工作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分析评价指标和控制标准,更没有操作规范。借鉴其它行业财务绩效评价规则,结合医疗行业的特点,医院财务绩效分析评价体系可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反映财务效益指标的,如净资产结余率、业务收入结余率和收入成本率等;二是反映资产运营效率指标的,如流动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三是反映偿债能力指标的,如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四是反映发展能力指标的,如业务收入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收支结余增长率等。
关键词:利益补偿;金融资源;城乡差异;政治经济学
一、引言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发展中大国,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增长绩效,但中国经济的城乡二元分化的结构性矛盾不但没有得到缓解,相反,城乡收入差距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还呈持续恶化的趋势。对于发展中国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西方学术界认为主要是由于这些国家所采取的歧视农业和农村,以及偏向城市的经济政策所导致,并主要从该国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政治结构出发给予解释①。这些理论也被国内学者用来很好的解释了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的形成和演变[1-3]。虽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在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所必然经历的发展阶段,但是如果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长期存在和不断恶化,不仅会限制发展中国家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性,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增长,而且,更为不幸的结果可能还会出现由此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破坏已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一个国家的工业化不仅是城市现代部门的工业化,更是包含农村落后的农业部门的工业化”[4],消除城乡二元分化的经济结构本身也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内在涵义。根据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论”,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发展差异实质上体现为城乡实物资本获取能力上的差异,即农村地区陷入了“资本短缺农村资源生产率低农民收入水平低农村储蓄能力低资本短缺……”的恶性循环,因此,加速农村地区的资本形成是打破其经济发展恶性循环,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
金融中介在物质资本的形成和配置中无疑是具有核心作用[5],因此,农村地区物质资本缺乏的背后必然存在着金融制度上的扭曲。虽然,国内众多学者对中国金融中介(主要是国有银行)信贷行为的国有企业和城市化偏向做了许多细致的工作[6-8],但这些研究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的解释还远非完善。本文试图对中国金融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给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解释,我们认为,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具有内生性,其是为了满足给予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城市居民)以利益补偿的政府意愿的需要,因此,在这种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下的金融资源的配置就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政府偏好意愿,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同时,政府维系的这种内生性金融制度所具有的利率管制、垄断的银行结构和被抑制的农村金融等特征也必然会加剧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和导致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
二、改革成本、利益补偿与金融制度安排的内生性
经济改革需要耗费成本,而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对改革的抵制和反对是影响经济改革成本的重要变量。由于利益受损集团的抵制和反对所导致的过高的成本约束,一项具有“帕累托”或“卡尔多”改进性质的经济改革也可能不能被推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给予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以相应的利益补偿来换取他们对改革的认同或支持,这可以降低改革的成本,从而使得经济改革能够得以继续。同时,为了给予利益受损集团利益补偿,政府也须要维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就是内生于经济转轨时期的政府为了给予利益受损集团以利益补偿的政府意愿。
(一)改革阻力与改革成本
在制度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是期望获得最大的潜在收益,即是源于制度变迁的推动主体对新制度安排下的潜在收益增量的追逐。同时,制度变迁也是要耗费资源、支付成本,如:需要支付成本于知识、信息和技术等的收集、处理和创造以实现新制度安排的设计、变迁和运行。因而,制度变迁被认为是人们在“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决策,“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部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9]。如果在面临着过高的制度创新成本的约束条件下,预期成本超过了预期的收益增量,一项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将会继续存在,有效的制度安排就不会实现。因而,经济改革也可以被视作政府在权衡收益与成本的基础上做出的理性决策。知识的积累、技术的革新或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均被认为是可以影响制度变迁成本的因素,但这并不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本文所要强调的是改革阻力在经济改革动态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为“经济改革的一个基本障碍是潜在受损者对改革的反对……甚至对于在政治上并不民主的国家来说也是如此”[10]。改革阻力在本文中被定义为:由于利益集团对经济改革的抵制和反对而进行的各类市场与非市场活动给经济改革带来的阻力。
潜在收益的存在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因而制度变迁涉及到对潜在收益的分配,而对潜在收益的分配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既有利益格局的调整。因而,经济体制改革也必然要触及到对旧有经济体制下利益存量的调整和新经济体制下收益增量的分割,这将会改变人们(包括个人、利益集团和政府)之间的利益结构,而这恰恰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害所在”[11]。由于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新增利益的分割,要使经济改革在所有社会成员一致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便改革具有“帕累托”或“卡尔多”改进的性质①,它也会由于改革本身充满了不确定性,或新增收益的再分配而引起人们利益格局的相对变化而受到一些人的反对。那些在经济改革中利益受损的个人或利益集团将会动用其手中的经济与非经济资源极力阻止经济改革的推行,以延缓或阻止经济改革的进程,只要这样做给其带来的收益增加或者收益损失的减少大于其所付出的成本。同时,改革阻力的大小不完全取决于反对经济改革的人或利益集团的数量,而更是取决于这些利益集团掌握的经济与非经济权利资源,即使反对改革的利益集团的数量很小,改革的阻力也会由于这些利益集团掌握很强的经济与非经济权利而增大。
改革的阻力越大,改革的成本越高。改革阻力的增加,将会导致对信息、知识和技术等的收集、加工和创造的效率降低,增加改革成本;改革阻力还将延缓改革的正常推进速度,从而延误改革时机,延长旧制度安排的寿命,造成资源的浪费。同时,改革的反对者所进行的反对经济改革的活动本身也会消耗大量资源,这本身就是资源的浪费;当改革的阻力过大时,将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甚至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导致社会生产的停滞,此时改革成本将呈几何级数上升。
(二)改革成本与利益补偿
当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抵制而导致改革成本过高时,经济改革就不可能继续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给予改革中的受损者相应的利益补偿来获取他们对改革的支持或认同[12]。Laffont和Qian,认为降低改革的阻力,从而降低改革的成本,使得经济改革变得可行①。虽然给予受损者以利益补偿也将增加经济改革的成本,因为这导致了市场信息的部分扭曲和资源的无效配置。但是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认为这个成本的增量是要远远小于由于改革阻力的降低而带来改革成本的减少量,因为,过大的改革阻力所引起的社会动乱,甚至是武装冲突而导致的改革成本的增加是如此巨大,以至于我们可以用“呈几何级数上升来形容”。因此,当具有“帕累托”或“卡尔多”改进性质的经济改革由于改革阻力所导致的改革成本过高而无法实现时,我们可以通过给予改革的反对者以一定的利益补偿来减小改革阻力,从而降低改革成本的方式推进经济改革。要找到支持这一观点的经验证据并不是很困难,例如,中国在上世纪50年代所实行的对工商业的“和平赎买”政策就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
具体到中国的经验来说,我们认为,中国在转轨时期之所以取得比东欧国家更好的经济增长绩效,关键在于其很好的控制了改革中的阻力,降低了改革的成本,使其转轨路径处于或相当接近于成本最小化的最优转轨路径。Laffont和Qian也认为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主要是由于率先推行改革的地区或部门是那些投资机会多,但在旧体制下的期望获益很小的地区或部门,这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改革在政治上受到的约束。
如果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是由于其成功的控制了改革的阻力,降低了改革成本这点成立的话,那么我们接下来的目光自然就定格在中国存在一些怎样的制度安排以补偿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团体以成功的控制了改革的阻力。因为,如果说改革之初首先在农村所发起的改革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性质,对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触动较小,所激起的改革阻力也较小的话,那么,随着改革的深入,此后的放开农产品价格管制和鼓励非国有经济发展等改革措施就不可避免的给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为了缓和来自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抵制和反对,避免过高的改革成本,建立一个给予受损者以利益补偿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就是必须的。
事实也的确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不仅继续向城市居民提供如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障、教育补贴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福利,而且对城市居民损失的利益也增加了相应的补偿,如1979年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导致了城市居民收入水平的相对降低,政府立即增加了对城市的价格补贴,补贴总量由上一年的11.14亿元一下跃升到了19.2亿元;1985年在放松对肉类价格的管制以后,政府也相应增加了对城市部门的价格补贴,这一年政府补贴上升至262亿元,并于1998年达到最高的712亿元,占当年政府预算总额的7.55%。
非国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市场竞争,打破了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导致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急剧下滑,亏损额逐年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之所以迟迟不对国有企业进行彻底的改制,最为关键的在于中国在转轨时期并没有建立起一个能保证社会稳定的保障体系[13]。波兰之所以能在改革后较其他东欧国家较早的走上经济增长的轨道最为关键的一点就被认为是其改革前就是一个具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国家,从而避免了改革后剧烈的社会动荡。中国在改革前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来承担,在社会福利和保障体系在转轨时期一时无法建立起来的时候,继续由国有企业来承担这些社会责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就是必须的。国有企业由于肩负着维持社会稳定的社会责任,其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减员”;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性负担”也决定了任何旨在提高其经营绩效的努力都是难以奏效的,其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增效”,因此改革过程中其经营绩效的逐渐恶化和亏损额的逐渐增加也是必然的。政府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也不得不一次又一次的向国有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以维持其生存。
(三)利益补偿与金融制度的内生性安排
改革以前,国有企业上缴的利税一直是政府最主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但随着经济改革的实施和深入,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恶化导致国有企业每年上缴中央财政的利税逐年降低,如果考虑到财政给予国有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再投资,两者相抵,国有企业为国家财政所做出的贡献其实是很小的[14]。同时,虽然中央政府对财税体制进行了几次分权与集权的改革,但仍未能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的增加并没能跟上经济产出增长的步伐。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城乡个人收入占GNP的比例由1978年的50%上升到了1995年接近70%的水平,但个人所得税占GNP的比重却只有0.2%,远远低于工业国家的28%和发展中国家的11%的平均水平”[15]。这不可避免导致了中央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急剧下降(1993年下降到了改革以来的最低点2.8%)。虽然1994年中央政府在对财政体制进行了新一轮的集权化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但中央财政能力在改革后不断下降的趋势却是不争的事实,而继续维持对城市部门和国有企业以亏损和福利补贴就使得这个不断被弱化的中央财政感到了力不从心。
与此同时,由于改革以后中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使得中国的城乡居民储蓄率逐年攀升,这就为中央政府通过动员金融资源来弥补其不断下降的财政能力成为了可能。已有的研究所揭示的事实的确是如此,“中央政府以国家信誉的形式为国有企业大量吸收居民存款提供担保,并以此给予国有企业以金融补贴以弥补其亏损,有力的支持了体制内产出的增长”。据估计在1985-1996年间政府给予国有企业的金融补贴占GDP比重平均达9.7%,1993年曾经一度高达18.81%。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转轨时期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完整路径:中央政府为了维护改革期间社会的稳定,在其财政能力下降的同时加强了对金融资源的控制,并以金融补贴(包括无息、低息贷款等形式)的形式给予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集团(如国有企业和城市居民)提供补贴,这决定了中国金融体制在改革期间的特定变迁路径,也正是这样的变迁逻辑导致了金融资源的配置在中国出现了明显的国有企业和城市化倾向。
虽然给予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以利益补贴不可避免的使农村居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由于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而导致他们集体行动的沟通成本较高,同时,中国的农村居民人数众多,单个农村居民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只占农村居民所受损失的很小一部分份额,因而容易诱发免费搭便车现象。这些因素都导致农村居民难以有效的组织成一个行动一致的利益集团,因而,他们在政治上的影响力非常微弱。这种农村居民的数量与其政治影响力之间的负相关关系被奥尔森[16]形象的称为“数量悖论”。另一方面,正如本文前文中指出,改革阻力的大小不仅仅取决于反对者的数量,而且更是取决于反对者手中所掌握的经济与非经济权利资源,农村居民手中所掌握的经济与非经济权利资源显然是远远少于城市居民。正是由于农村居民数量与其政治影响力之间的“数量悖论”,以及农村居民缺乏经济与非经济资源,使得他们对政府政策制定的影响力非常微弱,这也是中国金融资源配置的国有企业与城市部门偏向能长期得以维持。
三、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与金融资源配置的城乡差异
转轨时期,政府为了降低经济改革的成本,就需要具备足够的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以给予经济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以利益补偿,以减小他们对改革的抵制和反对。当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下降而无力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来维持补偿时,政府就以金融补贴的形式继续给予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以利益补偿。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就是由政府为给予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提供利益补偿的需要而内生出来的一项制度安排。这种内生金融制度安排下金融资源配置的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偏好不仅仅只限于政府行政性干预的作用,政府所维系的这种金融制度所内生出的利率抑制、垄断的银行结构和被抑制的农村金融等特征也必然会加剧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和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
(一)利率抑制
早在上世纪70年代,麦金农[17]就发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了早日推进工业化,往往对金融部门采取抑制政策,主要表现为政府利用行政力量人为的压低利率,并对信贷实行配额配给,扭曲了资源的配置。其结果是政府所能满足的往往只是重点发展的现代部门和国营大中型企业或少数特权阶层的资金需求,而为数众多的小企业、小商人和农户则被排斥在金融市场之外,结果是加剧了经济的二元化倾向。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很好的刻画了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的安排逻辑: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中央政府人为的压低利率以保证稀缺的资本被优先配置于城市工业部门。
赶超战略虽然在改革后已经逐渐被弱化,但政府为了能继续以低廉的价格汲取金融资源来补贴城市部门与国有企业,因而,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的货币政策就必然的得以延续下来。虽然自1995年以来,政府也试图对利率实行逐步市场化的改革,但迈出的每个步伐都显得艰难,存贷利率也只被允许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①。正是由于政府需要廉价的金融资源来平衡经济改革中的各种利益冲突,中国的利率一直被人为的压低在市场出清的利率水平之下②。
对贷款利率的管制,使得政府所偏好的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可以以低廉的价格获取足够的金融资源来满足其自身的利益需求;同时,政府也可以以直接贷款人的身份获取金融资源以给予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补贴。虽然存款利率被人为的压低将导致资本积累的不足,但中国的经验却并未给予这个理论以有力的支持。由于政府以国家信誉的形式为国有银行大量吸收储蓄存款提供隐形担保,消除了国有银行储蓄存单拥有者的风险顾虑[18]。这实际上给予了国有银行储蓄存单拥有者增加了一个正的风险贴水利率,以及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金融资产品种少且替代性弱所造成的‘强迫储蓄’”[19],导致了居民储蓄同利率之间的弱相关关系[20]。因此,虽然中国的存款利率一直被压抑在很低的水平,但居民储蓄却仍然是节节高升,这保证了有充足的银行储蓄可被政府用于对利益集团的转移补贴。
我们借鉴Hellmann等人[21]的“金融约束”模型说明在利率被抑制的情况下,租金的配置情况,假设经济中包括五个部门:作为资金供给方的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同时,他们还以资金需求者的身份出现;资金需求方还包括大企业和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其大企业布局在城市地区,小企业中一部分布局在城市地区,另一部分则在农村地区;以及作为金融中介的银行。在图1中,S表示信贷市场上的资金供给,由于居民储蓄对利率不敏感,因而其是相当陡峭的;D表示资金需求;rE为市场均衡利率;QE为市场均衡贷款水平。
如果政府控制存款利率为rD,但不控制贷款利率时,均衡贷款利率将由市场需求曲线决定为rL,此时贷款量Q′E小于均衡贷款量QE,出现了信贷资金供给的不足,rL—rD就是租金。若政府只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则这些租金就只为银行部门占有,其中居民的租金贡献为rE—rD,企业部门的资金贡献为rL—rE。
如果政府部门同时控制贷款利率为r′L,此时贷款需求将是为Q″E,其远远大于贷款的供给量Q′E,信贷市场上出现了超额贷款需求,此时,银行将对有限的资金进行信贷配给。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且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变化的影响,使得其天生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同时,更由于银行与农户和中小企业之间面临着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且农户和中小企业也缺乏用于信贷抵押的资产,这就决定了农户和中小企业必定不会成为银行在进行信贷资金配给时被优先考虑的对象。银行将会优先把有限的信贷资金配置给信息透明度更高,且能提供贷款抵押的大企业和城市居民,而小企业和农村居民则只能在信贷市场的边缘徘徊,它们只有在大企业和城市居民的信贷需求被满足以后才有可能获得贷款。此时的租金分配为:获得信贷资金的企业和居民占有的租金为rE—r′L,银行占有的租金则为r′L—rD。?в捎谝?行占有的租金相比于政府不对贷款利率管制时所获得的租金已大幅下降,因此其将不会有激励扩大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质量,储蓄供给因而也不会如Hellmann等人的“金融约束”模型中所预言的那样将会增加。利率抑制所创造的租金由来自于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而获取租金的是银行和得到银行贷款的企业和居民。根据上面的分析,在贷款利率被抑制的情况下获得贷款的一般是城市大企业和城市居民,而小企业(包括城市小企业和农村小企业)和农村居民只能获得少量贷款。因此,此时是存在着经济租金由农村地区向城市地区的外流。
(二)垄断的银行结构
由于垄断性金融制度安排在控制存单提供成本与扩展储蓄规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因为其在储蓄存单提供时遵循的不是“边际原则”,而是总收益等于总成本的“总量原则”。因此,为了尽可能的汲取居民储蓄,中央政府在金融制度改革之初就确立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垄断地位;同时,为了确保足够的居民储蓄流入国有金融体系,其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也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市场竞争者的缺位使得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垄断地位得以延续至今,这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①。
即使抛开政府因素导致的国有银行信贷配置的城市偏向,一个高度垄断的银行结构同样不利于中小农户、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的融资。StEin认为,大企业一般都具有完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一定的成长历史和信用记录,拥有一定规模的可抵押资产,银行向大企业提供信贷所需要的信息相对容易获得,抵押要求也相应容易得到满足[22]。但是,中小企业常常缺乏完整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短,缺乏可抵押的资产,难以向银行提供“硬”信息,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决策常常只能依赖其“软”信息②。而“软”信息只能通过借贷双方的密切接触、保持长期或广泛的业务关系来获取,难以向其他人传递,难以被信息生产者之外的人予以验证。在小银行中,信息的生产者往往就是贷款决策的制定者,银行内部的信息传递链条很短,信息生产者生产收集潜在借款者“软”信息的努力易于得到回报,因而更有激励去收集这些信息。而在结构复杂的大银行中,科层结构使得信息生产者与贷款决策者往往是分离的,“软”信息得生产者难以向银行的贷款决策者传递自己收集到的信息,因此其生产“软”信息的努力难以得到高层管理者的认同和回报,因而大银行职员收集“软”信息的激励就会很弱;而诸如贷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抵押品的价值等“硬”信息则易于观察,易于由信息生产者向贷款决策者传递,大银行职员收集“硬”信息的努力容易得到银行的认可和回报,因此收集此类信息的激励就会很强。所以,大银行更适合向信息相对透明、易于提供“硬”信息的大企业贷款,而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方面缺乏信息优势。由于小银行能够提供更强的收集潜在借款者的“软”信息的激励,而且小银行一般是区域性的,便于同相近区域的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银企关系,因此,小银行在高度依赖“软”信息的中小企业融资中具有比较优势。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规模一般比较小,从而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比较高,这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对大银行缺乏吸引力[23]。大量的实证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与上述判断也是一致的,即中小银行比大银行更加倾向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24],而大银行则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提供贷款[25]。
(三)被抑制的农村金融
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引致因素就是政府为了加强对社会资源汲取的需要,农村金融当然也不例外。1978年,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行,农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以及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村经济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增长绩效,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农村储蓄存款也高速增长,在1979-1984年农村储蓄存款的增长率达41%。中央政府显然不会对农村经济剩余的高增长无动于衷,1979年便在农村恢复成立了中国农业银行,并将农村信用社纳入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之下;同时,此后恢复成立和组建的其它国有专业银行也都将其组织机构下伸到了广大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无庸讳言,改革之初,中国国有银行组织向农村地区的迅速扩张便是国家自上而下地控制农村金融剩余的结果[26]。
由于国有银行一直肩负着向国有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的职责,而这些政策性贷款大都转化成了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导致了其资产质量日益恶化①。政府担心因国有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而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和担心其不能适应加入WTO以后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于1998年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了全面的商业化改革,目的是要硬化其信贷决策和提高其经营绩效,加快其向商业银行转变的步伐。其实,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行政性干预,商业银行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化运营,其信贷决策也不可能被硬化,因此,其形式上的商业化改革也不可能提高其经营绩效[27]。但这次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却给农村金融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使得原本就被边缘化的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名义上的商业化改革而进一步被压缩。同时,由于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的政策由80年代中后期以前的以“放松管制”为主,转变为80年代后期的“放松管制”趋于停滞到90年代后的管制逐渐加强。政府对农村社会、经济管制的强化直接妨碍了农民根据自身的比较优势调整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从而加重了农民的税费负担,直接阻碍了农民收入增长,从宏观上来看则直接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和恶化。农村经济增长放缓导致农村经济剩余大大减少,使得国家从农村资源提取的收益下降了,其直接后果就是国有金融直接大踏步的撤离农村,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1998-2001年国有商业银行撤并境内金融机构和营业网点4.4万个”[28]。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不仅导致了大量农村储蓄资金的上收和外流,而且其最直接的后果便是导致了农村金融的‘真空’,使得农村地区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撤离后,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正规金融就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和邮政储蓄。成立于1997年的农业发展银行属于农业信贷方面的政策性银行,主要从事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商品粮基地建设贷款、农村基建贷款等,其基本不与农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邮政储蓄只吸收储蓄存款而不发放贷款,其实质上只是农村资金不断外流的一条抽水管②。因此,此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直接面向农户的正规金融其实只剩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占据了近乎完全垄断的地位。正如本文前面所指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显然是不利于中小农户和中小乡镇企业的融资。另一方面,农村信用合作社自从1979年划归中国农业银行领导之下后,其实质上早已偏离了合作金融的“合作”性质[29],具有强烈的官办性质,偏离了其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这种“合作金融事实上成为了国家支配和控制而又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财务责任的制度安排……而且在进行行社分家时,农业银行直接将高风险的资产转化给农村信用社,形成了数额巨大的待处理亏损”[15],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资产质量急剧恶化。资产质量的恶化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业信贷的决策行为变得更为谨慎,同时,也由于农业活动的比较收益受到人为的压低,农村信用合作社实际上也无足够激励向农村经济活动提供贷款,表现为真正用于支持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并不多[30],一些案例研究也显示,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还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以及部分东部农业大省,农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现出“非农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网点设置的城镇机制化趋势、资金流向的城市化和从业人员的城镇居民化[31]。
从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安排的变迁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正规金融不仅没能发挥其应有的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中的核心作用,而且还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道道闸口,根据Huang等人[32]的估计,在1979-2000年间,通过金融系统由农业流向工业和农村流向城市的资金总额分别为14785亿元和10337亿元(见表1),而且农村资金外流的趋势似乎越来越严重,“若依照县域经济的概念来观察,2005年农村资金通过金融管道流入城市的数量至少应在4.5万亿元”[33]。
在正规金融机构没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甚至成为农村金融资源外流的“抽水机”时,政府一直对那些“对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超过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机构”[34]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管制,从其诞生的那一刻开始就没能获得政府真正认同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随时被政府清理和整顿的环境之下。当政府意识到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威胁到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35],从而在对农村金融资源的控制时,政府以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名义在1999年将其全部取缔,包括1986年成立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因而,时至今日,农村经济自身的内生性金融机构也并没能发展起来。
四、结论性评述
过大的城乡经济差距是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中国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难题,城乡经济差距的背后则必然的存在着其金融成因。实际上,已有的研究均表明中国金融中介的信贷行为具有明显的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偏向,本文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国有企业和城市部门倾向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解释。我们认为,由于转轨时期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税收征管制度,政府就须要动员金融资源来给予改革中的利益受损集团(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城市居民)以利益补偿,以取得他们对经济改革的认同和支持,使得经济改革得以继续推行。因此,中国的金融制度安排其实是内生于政府给予利益受损集团以利益补偿的政府意愿。在这种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下的金融中介的信贷行为就不可避免的带有强烈的政府偏好意愿,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同时,政府维系的这种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所具有的利率抑制、垄断的银行结构和被抑制的农村金融等特征也必然加剧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因而,缓解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就需要逐步消除中国金融制度安排的这种内生性,关键在于加快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税收征管制度,剥离由金融部门承担的向利益集团提供利益补偿的政策性、社会性负担,同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和合理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也将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城市化和农村金融资源的外流起到一定的纠偏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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