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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五)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实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责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责任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三)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
(四)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
(五)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井冈山、庐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区域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规划,建立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和指挥通信系统,设置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在林区主要入口或者人员活动频繁的地方设立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合理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防火通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设森林火灾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森林防火物资和器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教育、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春节、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灾易发期,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宣传。
第十四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应当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或者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规划、验收阶段,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穿越林区的电线、电缆、管道进行安全检测检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线路、管道故障引发森林火灾。
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
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
(一)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
(二)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森林火灾信息员,森林火灾信息员应当及时报告火情。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本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森林防火重点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春节、清明、冬至期间和春耕备耕、秋收季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点、面积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书面用火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用火单位或者个人。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必要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降低森林火险等级。
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应当根据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要求,无偿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二十五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一)省际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三)受害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六)超过十二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八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
第二十九条 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
第三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要力量,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设应急防火隔离带或者转移疏散人员;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碍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障碍物;
(三)人工增雨、应急取水;
(四)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六)其他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森林火灾的有关情况建立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森林火灾情况统计,按要求上报。
第三十四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因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灾频发、发生人员伤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的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依照省有关规定将其确定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县(市、区),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在林区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每年将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门票收入用于本单位经营区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空护林机构应当做好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和实施、航空灭火的组织和协调以及相关飞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机制,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为所属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为所属的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车辆通行费和车辆购置税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林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和平原地区的林场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如何扑救(一)扑火时应如何强化安全措施
强化扑火组织。一是派有扑火经验的同志担任前线指挥员。二是临时组织的扑火人员,必须指定区段和小组负责人。三是明确扑火纪律和安全事项。四是检查扑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扑火服是否宽松、阻燃。五是加强火情侦察,组织好火场通信、救护和后勤保障。六是从火尾入场扑火,沿着火的俩翼火线扑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风打火头,不要打上山火头,不要在悬崖、陡坡和破碎地形处打火,不要在大风天气下、烈火条件下直接扑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处扑火。八是正确使用扑火机具。
一、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和指挥机构。明确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根据其分工职责或分片包干责任区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森林防火工作专职或兼职干部以及办公设施,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森林防火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并负责检查监督实施;
2.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认真履行其分工的职责,并经常深入到责任区检查,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负责处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并加强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保持火情信息传递的准确无误,保证火情调度和指挥的通畅;
4.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火意识;
5.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每年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的需要;
6.制定森林火灾防范和扑救预案,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分工和任务,统一组织和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确保扑救人员安全,根据预案要求,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和应急分队,加强培训,及时安全扑灭森林火灾;
7.制定规章制度,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加强岗位培训,落实责任,强化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实行林缘田边可燃物的计划烧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深入林区查禁野外违章用火,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8.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查清火灾原因和火灾损失,及时报告,同时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建立档案。
二、森林防火组织和指挥机构以及其办事机构的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措施不落实,森林火灾预案不建立以及森林火灾扑救不及时不到位的;
2.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火会议精神或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造成重大森林火灾或连续发生森林火灾的;
3.工作失职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和重大损失的;
4.拒不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的;
5.发生森林火灾不报、迟报或瞒报虚报的;
6.发生森林火灾,居委会主要领导和街道分管领导1小时内未到现场组织指挥的;
7.明火延烧2小时以上未扑灭的火灾,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未能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的;
【关键词】森林;防火;现状;对策
0.引言
为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近年来,我们把森林防火作为重中之重的大事来抓,针对森林防火面临的严峻形势,举全县之力,齐抓共管,然而仍然有一些地方领导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把森林防火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特别是有些地方发生森林防火之后,由于经验以及其他原因,组织扑救不力。本文简要分析了森林防火工作的现状,并进一步提出了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对策。
1.森林防火工作的现状
1.1防范不到位
一是宣传教育不到位。有的地方宣传只是图形式,应付检查,没有深入到位,留有死角,存有空档,没有从根本上增强全局的防火意识。二是组织领导不到位。有的地方成立护林防火机构只是发发文件,没有明确职能和责任。三是督办不到位。有的督办组下去督办只是看文件,听汇报,不指出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的措施和方案。四是扑火队伍不到位,有的地方义务扑火队伍人员名单多则50-60人,少则20-30人,但真正上山扑火的不到10人。五是防火资金不到位。有的领导对防火工作不够重点,防火资金短缺,使防火工作无法启动。六是防火线(道)修复工程不到位。主要地段没有防火线(道),重点地段没有防火阻隔林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到处蔓延,增大了森林火灾的损失。七是群防群治不到位。没有充分利用群众进行宣传,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局面。
1.2基础设施设备老化不足
现存的扑火设施设备和机具,大多为上个世纪末期产品,不适应新形势下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大多数扑火设备只能在扑救较小的森林火灾中适用,一旦遇有大的森林火灾,难以发挥压制性控火作用;按照省规定的配备标准,约有1/3的森林防火单位扑火设备不足,个别林场只有1台风力灭火机,没有背扶式水枪、组合工具、防火服装、油桶、手电筒等必备的扑火工具。
1.3扑火队伍反应能力不强
扑火队伍普遍缺乏扑救重大森林火灾的实践经验,部分扑火队伍缺乏实战演练,个别专业扑火队伍不能达到快速反应要求,部分扑火队员对扑火机具使用不够熟练,难以适应扑火需要。
1.4监督惩戒措施不严格
森林防火工作制度不够健全,不成体系,达不到环环相扣、管理有序的标准和目的。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监督、部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火情响应预案尚未真正落实到位。对预防工作中的隐患、漏洞及失职人员的处理失之于宽,整改不够到位,对人为因素导致发生火警和一般性森林火灾的行为查处不够严格,没有在森林防火队伍和社会广大群众中产生应有的警示效应。
2.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对策
2.1加强各级政府的责任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政府要制定好本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森林防火工作职责、搞好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考核、抓好森林火灾的扑救等等。政府要按照重视重大疫情一样重视森林防火工作,抓经济建设一样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追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样追究森林火灾的行政长官的责任。要建立全区森林防火工作问责制,在全区各级政府中真正形成一种不抓森林防火工作不行,不抓好森林防火工作更不行的共识。
2.2强化森林防火工作宣传力度
全民形成良好的防火意识,营造良好的森林防火环境,森林防火宣传是前提。为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森防意识和法制观念,每年进入防火期,全县上下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并普遍开展防火宣传一条街、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农民的防火灭火意识。加强对群众的森林防火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的森林防火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一是在宣传力度上,要舍得花人力、物力、财力;二是在宣传群体上,既要注重抓好成年人的宣传教育,更要重视抓好未成年人的学校教育;三是在宣传形式上,既要有静态的固定宣传形式(如固定型、永久型的森林防火宣传标语),又要有动态的宣传形式(如森林防火宣传车等);四是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政策、法规内容以及失火案例教育,也要有森林防火的业务、科技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既懂得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又明白森林防火的各项要求,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又具备正确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2.3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森林防火是一项公益事业,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来办。各级政府在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地方性应急管理体系的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文件的规定,将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顺利开展森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财政保障。在此基础上,积极争取国家专项投入,吸引社会投资合作共建,建立起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林业专项投入和社会投入为辅的稳固的投入机制。
2.4完善森林防火志愿者协会机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由集中连片的集体所有变为零星小块的个人所有即私有是个大趋势,且国有林与之插花毗邻,森林防火工作面临着人员难组织,经费难支出,安全难保障的突出问题。与改革前,由村确定护林员管护,出资金负责宣传,组织扑火队进行扑火有很大差别。有效组织森林防火志愿者,作为林改后森林防火工作补充十分必要。政府每年应从本级财政列支一定数额的培训志愿者经费,提高志愿者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知识与技能;林业部门要提供优惠政策,在年度采伐限额中倾斜志愿者,起到激励机制和补助费用作用。同时,应多方筹集资金,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发生火情,有经济损失的,有直接责任人的,让直接责任人赔偿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的,依托当地政府,组织财力进行赔偿。加强综合治理力度,政府应授权当地派出所,直接参与森林防火工作,以便及时、依法快速查处火灾案件,让违法者受到惩罚。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只要在认真总结过去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切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各项长效机制的建设,加大森林防火的资金投入,就一定能够开创森林防火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一、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森林防火期从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其中春节和清明节期间为重点防火时期,视天气情况可以临时决定森林防火期。根据近期气温回升等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2月13日至5月10日定为重点防火时期。
二、森林防火指挥系统
(一)机构
*
(二)职责
1.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宣传、检查、监督和指导等;
2.统一部署、调度、指挥全县森林火灾扑救等工作;
3.决定与森林防火工作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森林火灾预防
(一)森林防火责任落实
1.2月份召开2次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全年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乡镇年终考核内容。
2.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站要建立好森林防火工作台帐,内容包括会议记录、工作安排、防火宣传、值班记录、火灾扑救、处理结果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将组织检查,并将其纳入各乡镇年终考核内容。
3.在清明节前后,由县级领导带队组织有关单位分组对各乡镇、紫金山森林公园进行督查,查会议、文件精神的传达落实;查防火宣传;查防火领导机构的建立;查扑火器械的准备;查防火队伍的组建;查防火值班;查已发生火灾的处置力度。
4.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对全县森林火灾发生情况进行至少2次以上通报,并由县纪委牵头,严格按照《*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出现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随时予以查究。
(二)森林防火宣传
1.在*电视台天气预报节目中全年滚动播放森林防火标语,县气象局新增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森林火险警报,将天气信息以短消息形式发给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防火指挥部成员、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副职、乡镇林业站长等。
2.各乡镇在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森林火灾易发区、多发区设立森林防火固定宣传牌或警示牌,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清明节等森林防火关键时期,组织宣传车进村入户宣传森林防火,并张贴、发放防火宣传资料。
3.严肃查办失火纵火毁林犯罪行为,并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扑火队伍的组建和培训
1.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和县武警中队、消防中队是全县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机动力量,县公安局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城管、环卫、共青团等森林防火应急队伍是全县森林火灾扑救的补充机动力量。联系乡镇的科局单位要组建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装备,作为联系乡镇的后盾扑火单位,担负支援联系乡镇扑火责任。
2.各乡镇均要组建20-30人的森林扑火应急分队,并配备好基本的扑火装备,有条件的村也应组建扑火队伍。
3.由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的组建、训练及安全培训,必要时进行森林火灾扑救预演,切实提高应急分队的战斗力。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1.紫金山省级森林公园规划范围已由县人民政府划定为森林防火区,该范围内全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平常火源管理,按土地权属分别由开云镇和紫金山国有林场负责,清明节等防火关键时期,由县防火指挥部牵头组织力量进行管理。
2.春耕生产、清明上坟、“双抢”、晚稻抢收、整地造林等野外用火高峰期,各乡镇均要以村组为单位组织力量进行巡查,制止野外违章用火。
(五)防火值班
森林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同时要有领导带班。防火值班电话在辖区内公示。各乡镇值班电话和值班安排按规定报县防火办(电话:*,县防火办对各乡镇值班实行不定期检查。
四、森林火灾的扑救
(一)火情报告
1.各乡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告联系本乡镇县级领导。
2.县界附近的火灾、跨乡镇的火灾、发生3个小时仍未得到控制的火灾、紫金山森林公园及附近的火灾、107国道沿线的火灾,各乡镇和县防火办应当及时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
(二)火灾扑救
1.接到火情报告后,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扑火应急队伍必须在30分钟内赶赴火灾现场参与扑救。联系该乡镇的县级领导应当及时调度联系该乡镇后盾单位的扑火队伍赶赴乡镇参与扑救。
2.需要调动县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和其他县级扑火机动力量支援乡镇扑火,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3.县级扑火机动力量由县防火办按照指挥长的决策统一调度指挥,接到命令20分钟内出动。任何单位不按调度命令及时出动而贻误战机的,均按《*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凡出动县级扑火机动力量参与扑救的,联系该乡镇的县级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应当到达现场靠前指挥。
(三)安全保障
各级扑火队伍在火灾现场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严禁擅自行动,严禁动员老、弱、妇、幼人员上山扑火,确保人身安全,在火场要安排熟悉地形人员给扑火队伍带路。
(四)后勤保障
用于扑救森林火灾的车辆由各应急分队所在单位提供,县级扑火队伍的装备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由县财政解决,乡镇扑火队伍所需费用由各乡镇财政解决。
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强化管理、落实责任、依法治火”的方针,切实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突破省控指标,力争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一)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乡(镇)全面负责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场、站)都要签订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并按照责任状规定的工作目标分别制定考评办法。
(二)充分发挥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能作用。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成员要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县、乡(镇)要实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制,并在每年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检查,高火险天气和令期间要组织开展巡查活动,通报检查和巡查结果。
(三)落实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责任倒查和逐级追究制严格执行。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或造成人员死亡及扑灭时间超过12小时的森林火灾做到“四不放过”。
(四)落实考核与奖惩制度。县政府对“十二五”期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每年度责任状考核成绩优秀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责任状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乡(镇)政府、国有林业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相关领导进行专项督查问责。被市、县列入森林火灾重点整治的乡(镇),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适时开展重点整治乡(镇)森林防火专项督促查。
三、细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年度森林防火宣传方案》,在春季和秋(冬)季森林防火紧要期各组织开展一次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在林区交通要道、桥亭路口、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和乡、村所在地制作醒目的宣传牌、宣传标语或宣传画,在农村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森林小卫士”活动,把防火宣传纳入德育教育课。
(二)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力度。充分发挥村级护林员、林技员、林业经营业主和护林防火积极分子作用,加强巡山管护,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消灭在萌芽之中。
(三)开展可燃料物计划烧除工作。严格执行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实行“疏堵”结合的火源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辖区林缘田边可燃物计划烧除实施方案和规程,积极开展计划烧除工作。
(四)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除工作。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要按照《省森林火灾隐患处置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中的森林火灾隐患主要内容,每年开展2次以上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五)完善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认真落实《省森林火险预警警报响应主要工作内容及一般程序》,出现高火险天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野外用火禁火令,并按照高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的要求抓好落实。
(六)加强森林防火值班。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各乡(镇)要严格执行《省森林防火值班规定》,在高森林火险时段和重大节假日,实行火情零报告制度,确保火情动态、领导指示等重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对卫星监控热点和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提供的火情信息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
(七)建立健全森林火灾扑救机制。县、乡两级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或处置方法,每年度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乡(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一次以上扑火预案演练和扑火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军、警、民共建扑火联防机制。
(八)加大森林防火执法力度。各森林防火责任部门要积极配合森林公安和林业执法队伍严厉打击野外违章用火,严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大资金投入。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防火宣传、巡山护林、扑火物资、扑火工资等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完成省、市、县下达的年度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二)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玉华洞国家风景名胜区要组建一支30~50人半专业扑火队,各行政村组建一支10~20人群众义务扑火队,并加强对扑火安全和扑火技能的培训,提高扑火水平。
(三)做好扑火物质储备库建设。各乡(镇)、国有林业单位要建立15平方米以上专用扑火物质储备库,配齐、备足扑火物质。
(四)落实人员编制。配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要明确领导分工,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本村森林防火工作,确保县、乡(镇)、村三级森林防火工作正常运转。
五、强化森林火灾扑救和案件查处
(一)加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应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及时控制火灾蔓延,最大限度控制单起面积的损失。一旦发生森林火灾,乡(镇)或国有林业单位主要领导要到场组织指挥扑救。年森林火灾12小时扑灭率达到90%。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
森林防火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是森林防火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乡以胡总书记的科学发展观总览森林防火工作,一是各村在林区和进出山路口设立了防火警示牌;二是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管理;三是在中小学开展了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印发了近500份《致全乡中小学生家长一封信》到学生手中,通过学生带动家长,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四是利用永久性标语,有线电视、广播、打锣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和告诫,防火通告共印发张贴了100余份,从而不断地增强了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
为了将上级的文件精神和领导的指示落到实处,乡政府要求各村委会,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当前的重要日程来抓,乡政府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主管和分管林业的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规定各驻村领导和村干部是本村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层层落实,我乡制定了《关于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并与各村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严格规定驻村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村小组包片、护林员负责包山头,细化了激励机制和处罚措施,严格兑现奖惩,我乡制定了《关于森林防火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并与各村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
三、加强防火队伍建设,配齐配强防火设备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强、危害性大,扑救困难,乡政府要求各单位在每年10月至翌年四月重点防火期间必须严格看守,检查巡逻,做好预防措施,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我乡切实加强了防火队伍建设。一是成立了乡森林防火巡查大队,巡查大队不定期对各村和重点山场进行巡查,如发现“六不准”野外用火行为,将给予用火人从严从重处理,全年共查处野外违规用火2次;二是在乡机关成立了半专业的应急扑火队,人员达15人,可紧急调动;三是各村均落实了人员达10名以上由民兵、村民和党员为主的森林防火应急分队。
四、加强工作纪律,确保森林防火安全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实施。
2.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订森林防火措施,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3.管理森林防火检査站和从事护林防火的护林员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防火监督。
4.指导专业、义务、应急扑火队的建设和管理。
5.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6.负责森林火灾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及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7.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8.完成同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条例》和有关法规及办法的实施;
(二)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出森林防火措施,经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管理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护林员,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人员入山办理用火审批手续,检查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规定;
(四)制定森林防火科学研究计划,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五)组织起草并实施本地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检查有关单位防火设施及设备的维护管理情况;
(六)坚持防火值班,及时掌握火情动态,拟定扑火预案,根据指挥部的部署组织指导扑救森林火灾;
(七)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八)负责森林火灾统计,管理森林火灾档案;
(九)办理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护林员森林防火责任书
为进一步做好我村森林防火工作,有效地预防和扑救山林火灾,保护我村植树造林成果,促进林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把功夫用到防字上,把工作落到实字上,力争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落实好护林员管理制度,与护林员签订责任书,以明确责任。
二、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广播喇叭、张贴书写森林防火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同时护林员在管护区重要路口、山场等书写标语不少于10幅。在宣传工作中,做到两结合;把集中宣传和经常性宣传相结合,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向结合。配合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
三、发生火警、火灾要以 三个第一的要求,立即向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快速与村干部取得联系,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火警情况。
四、建立护林员巡视制度。要按照县林业局所签订的管护协议要求,要确保三个重点,经常在辖区内巡视,森林防火关键时期,要24小时看护、死看死守。劝阻村民文明祭祖,制止村民上坟时燃放烟花炮竹。在辖区巡视时,必须穿着统一的护林标志服。护林员履行职责不力或不能按要求经常在辖区内巡护,擅离职守;或在辖区内发现各种毁林、乱砍滥伐、烧荒等现象不能及时制止,将按照护林员奖惩制度进行罚款,重则辞退。护林员所辖区内,发生特大毁林案件或特大林木火灾,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追究护林员的刑事责任。
五、严格奖惩。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落实护林员岗位责任制。护林员要严格执法。护林过程中严禁出现个人罚款行为;严禁带火种上山。在管护区内,要严禁烧荒行为,每出现一次扣护林员工资 50元;年度内每发生一次火警扣 100元;发生一次火灾 500元;发生一次重大火灾的给予戒勉直至开除。发生两次火灾的,除按规定处以经济处罚外,立即开除。特别是管护区域内,发生火警火灾,护林员没有及时发现,甚至不知道或不及时上报,属严重失职行为,一经发现,坚决辞退。
六、本责任书有效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0日止
关键词:森林防火;现状;问题;预防对策;浙江苍南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具有毁灭性的后果。因此,笔者分析苍南县森林防火现状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更有效的森林防火对策,旨在提高当地森林防火整体水平,对苍南县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1现状
苍南县位于浙江省东南沿海,与福建省福鼎市毗邻,是浙江省的南大门,也是浙江省的海洋大县,是个地少人多的沿海林区县。苍南县领导十分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强基础建设,采取一系列积极的预防措施,把做好森林防火作为保护苍南县灭荒成果、保护环境资源、保护物质财富、保护社会平安的重要工作来抓,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森林防火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并从组织、资金、设施上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从1993年至今,年平均发生森林火警、火灾9.7次,受害森林面积14.33hm2,火灾受害率0.03%。全县有山林的39个乡镇和单位有29个没有发生森林火灾,占总数的74%。全县没有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确保了“灭荒”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苍南县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有以下方面。
1.1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森林防火意识
苍南县十分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将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0日定为森林防火期,同时规定春节、元宵节、清明节、重阳节、冬至、劳动节、国庆节、元旦等前后是森林防火的重点时期。在森林防火期间,利用互联网建立农民信箱平台进行森林防火信息宣传,以广播、电影、电视、宣传车、标语、禁火令案件公开栏等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野外违章用火危害性和严重性的认识,克服其麻痹侥幸心理,提倡按规定安全用火。通过森林防火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面提高群众对森林防火的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森林防火宣传氛围。
1.2各级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机构
苍南县政府专门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部,以林业局为主单独设立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并核定编制,专门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还建立县森林消防大队,下设县直属森林消防中队和7个片区(灵溪片区、金乡片区、桥墩片区、矾山片区、赤溪片区、马站片区、望里片区)森林消防中队,确保每支森林消防中队20人以上的规模。全县39个山区、半山区乡镇和林场、水果场、茶场也成立了森林防火指挥所,配备1~2名专职干部,确定1位领导任指挥。全县353个重点行政村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3抓好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明确管护责任
苍南县充分利用原有专职、兼职护林员队伍,目前全县配有护林员293人,其中专职护林员116人,兼职护林员177人,该队伍分布于全县各个林区山头地段巡山护林。通过与护林员签订护林防火责任制合同书,明确管护责任、范围和奖罚措施,使护林员成为瞭望观察火情、野外火源监督管理、协助查处山林案件的骨干力量。此外,苍南县先后建立21支以青年民兵、共青团员、党员、干部、农民为主体的义务扑灭队伍,每年进入防火期前,对扑火队进行为期7d的森林扑火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扑火队伍的战斗力。
1.4加大森林防火资金投入
苍南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专项基金,用于购置预防与扑救火灾的工具、补贴误工、培训人员等,防火工作资金到位,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全县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90多万元,建造瞭望台站9个,配备了无线电中继台、基地台和对讲机,使森林防火通讯网络逐步形成,购置了风力灭火机等扑火工具。全县每年开辟防火隔离带逾130km,2010年春季,在大渔、藻溪、县林场营造了防火林带逾6.67hm2。防火基础设施的加强,有效地提高了防火、扑火能力。
2存在的问题
2.1森林内可燃物增加
苍南县森林类型属于亚热带植物区系,植物生长旺盛。植被类型有针叶林、部分阔叶林及白芒、里白等多年生草木植物,其多年积累的可燃物十分丰富。特别是农村燃料结构调整后,石油天燃气的使用日益普及,人为对森林植被获取逐渐减少,森林可燃物大幅增加,如林下植被、枯枝落叶等。有些地方林内可燃物载量甚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发生火灾的物质基础条件完全具备,极易引发森林火灾,自然因素造成森林火灾发生的形势越来越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