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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也导致保险消费者维权时难以及时、有效地寻找相应依据为自己维权。另外,保险市场发展迅速,针对出现的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缺乏及时的规章制度约束。保险公司粗放化经营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中支保险公司热衷于发展速度和规模,追求短期利益,不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不能真正围绕保险消费者来制定和执行公司的发展战略。例如,产品创新不足,市场上保险产品同质化较为严重,内部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复发生。消费者教育机制不足有关保险基础知识、保险产品选择、相关政策法规、纠纷处理程序等消费者教育内容的缺乏,导致消费者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求偿权等重要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结合目前我国保险消费投诉的现状,我国对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保险立法不足的原因,也有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权益重视不够的原因,更有投保方对保险还缺乏必要的常识,对保险合同不能全面、正确的理解。所以有必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此处相应的完善措施,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目前的修订还是不够。针对目前保险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新出现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建议适时地以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形式进行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概念目前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规定,建议制定统一的标准,防止不必要的理赔纠纷。目前建议可以从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出发,梳理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强化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等切身利益的保护。2.监管制度构建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作用,在规章制度建设、保单标准化和通俗化、建立独立的第三方仲裁结构、救助机构等方面积极行动,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同时,监管机构应协同各保险公司着力推进保单的通俗化工作,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至于产生误解,同时减少保险营销的误导。保险的专业性强,标准俗语较多,不容易理解,因此要降低保单单的专业用语,尽量用通俗化、图表化的方式进行表达。美国的保险业就曾进行过一次改革,主要内容是改良保险产品,重新设计保险内容,尽量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保险条款。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部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将引动商业车险重大变革,在我国车险发展历程中有着重要意义,其主要体现为转变商业车险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从制度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再比如,车险理赔中所需要的索赔单证因为各家公司的要求不同而有所不同,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麻烦,特别是还存在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知的情况。针对此问题,就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由保监会或者各地的保监局牵头出面制定统一的车险理赔索赔单证清单,即方面了客户,又可以提高车险理赔的效率。3.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据了解,保险投诉主要集中在保险合同,误导和服务等方面,车险理赔、分红险产品销售误导是保险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虽然我国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仅仅依靠行政监督和法律规制并不能完全解决保险消费领域出现的问题,我们应该重视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调动消费者维权积极性,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能力,从而培养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在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前,首先要明确要有保监会、各地的保监局、行业协会负责开展消费者的教育工作,发挥其作为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指导性作用,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小组,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参加,并协同保险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协会,共同开展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工作。其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工作。在日本,保险的基础教育是从小学就进入书本、进入课堂、进入校园的。一方面,可以通过发放宣传单、资料等向公众普及保险知识,可以定期出版专门的刊物,如介绍保险险种、选择保险公司、处理索赔、解决争议等有用信息的保险指南或者是针对一段时间内存在的保险消费者关心的问题的保险说明等,引导保险消费者更加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险种;另一方面,还可以同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进行合作对消费者进行教育。
作者:吴军 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据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险种仅限于少量的种植业(如苹果、鸭梨、烤烟、棉花种植等等)和零星的养殖业(如养鸡险、奶牛险等等),虽然近些年险种有所增加,但仍然难以满足农民的各种需求。同时,农业保险承保范围有限,旱灾、虫病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通常又都被排除在保障之外。
农业再保险机制的匮乏。国外农业保险均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而在我国,既没有专门从事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公司成立,也没有相应的公司对从事农业保险的公司提供再保险业务,一旦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经营主体将独自面对风险,难于分散,从而造成经营运作困难。
农业保险机制的建立
机制是以一定的运作方式把事物的各个部分联系起来,使它们协调运行而发挥作用,即运作方法和措施。农业保险机制就是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和体制使农业保险得以良好运作的方法和措施。
1、政府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
1.1完善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首先,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加强人们对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视,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其次,要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等特点,对农业保险的资金运作、损失厘定、保险费率厘定等进行限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并且可以使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有法可依。再次,还要通过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从而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最后,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中还应该明确规定政府对保险公司和农户补贴的比例、方式等行为,同时还应该规定政府对于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提高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投保的信心。
1.2组织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由政府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并且对再保险费率进行补贴,实现对农业风险的分散,减少保险公司的亏损,促进更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同时还可以引进资金实力雄厚、业务技术精湛、经营经验丰富的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供更多的再保险服务。
1.3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农民文化素质一般不太高,对政府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农业保险的推行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应该给农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定期组织农民进行保险知识的学习,强调参加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营造保险公司良好的形象,从而消除农民心中“投保容易、理赔难”、“农业保险是负担”的传统观点,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保率。
2、保险公司应该采取措施使农业保险更好地发展。
2.1可以使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相结合。保险市场吸收巨灾损失的能力远远不及资本市场,因此,资本市场成了保险业转移巨灾风险的最佳选择。保险公司可以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使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同时还能够使保险公司增加更多的可用资金,从而为农业保险的理赔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2.2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切实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保险公司应该定期向员工讲授有关农业保险的知识,例如农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以及补贴政策、农业保险保险费率的厘定,赔付金额的厘定等,使员工充分了解农业保险,并能够为农户提供全面的服务。同时还要对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服务态度、责任感等方面的教育,避免员工做出有损保险公司或投保人利益的行为。
[关键词]高职;金融保险;人才培养模式;订单班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47-02
1 前 言
近年来我们保险业迅速发展,对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全国的许多高职院校纷纷开办了保险专业,培养保险专业人才。高校培养的保险专业人才的数量虽然每年都在增加,但保险市场中却出现了保险公司相互争抢专业人才的现象,同时保险公司对高校培养出来的保险人才并不认可。因此,保险行业中出现了实践型保险人才的稀缺,高校培养出来的保险人才过剩的局面。如何培养满足保险行业需求的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是现实面临的迫切任务,高职院校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优良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保险等基础理论,了解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保险产品、营销技能,面向保险公司等单位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保险专业主要定位于面向市场的营销人才和保险业专业需求的人才。
传统的保险人才培养模式包括:①高等教育模式,在高等学校中开设保险课程和通过高职院校金融保险专业进行人才培养;②保险公司的培训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新型的保险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模式以保险公司急需人才为切入点,突破传统封闭单一的教学模式,寻求与行业、公司的紧密对接,实现校企教育资源的共享和共赢,为企业培养大批符合其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成功的校企合作,不仅仅是学校的教育制度和环节的改革或创新,也是一种全新的高效率的培养经济活动中所急需人才的制度。目前,该模式在我国的职业教育领域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也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校企合作培养保险专业人才的形式主要有:学校保险专业教授承担科研与保险产品的开发项目公关;教师到保险公司挂职锻炼,并对学生进行实地指导;学校聘请保险公司的高级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为兼职教师,与学校的专职教师一起进行相关保险实务课程的指导,以公司的实际案例为素材,为课堂教学提供案例,使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企业与学校采取“订单式”培养模式,学生毕业前到公司进行待岗实习,毕业以后直接进入公司工作等。本文主要以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和浙商保险的校企合作建立的浙商保险订单班为例,提出一种全新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公司专业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公司自2009年6月23日正式开业,到目前在全国已开通了14家分支机构,布局遍及华东、华北、华中、华南、西南和东北地区,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急需保险专业的各类人才。电话服务中心是直接隶属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的事业部门,其工作职责包括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受理报案、调度、接受客户投诉、客户回访等服务,是浙商保险为全国客户提供服务的后援中心,日后还将增加电话销售等服务内容。
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签订校企合作的协议,组建电话服务中心订单班,在人员选拔、课程设置、师资互派、班级管理等方面共同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在此订单班的管理上,要求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内容、学生管理和老师的要求方面加强创新,摸索出一条全新的保险人才订单班式的培养模式。截至2011年11月底,共有大约20名学生经过层层选拔和培训,正式顶岗工作或者正在实习培训期,取得了良好的人才培养效果,实现了校企合作双赢的目标,为学生也提供了更多的就业选择。
2 依托行业企业,实施全新的保险人才培养模式
纵观很多的订单班人才培养模式,都是专业学习加单位实习相结合的模式。以高职院校的订单班为例,前两年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后一年在保险公司实习,增加学生的实践时间。但是浙商保险的订单班不同于一般的订单班的管理,由于浙商保险的电话服务中心就开设在学校内,此订单班要求学生前两年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中间加强专业知识的强化和实训,后一年经过岗前培训后,直接顶岗工作。此模式可以帮助学生尽快适应由学生到职业人士角色的转化,缩短培养时间和成本。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尽快的获取适合公司发展的专业人才,对学校、公司的发展、学生的成长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3 构建基于学生可持续性发展的课程体系
根据订单班的要求可以在课程设置等方面根据以后工作需要在保险实务方面多加侧重,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充分利用学校的知识和研究优势以及学生资源,将一部分项目的前期调查及研发或工作量较大的工作交由学校完成,降低成本,整合优势。另外,在前两年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订单班的同学不仅要加强保险法规、承保、理赔、财务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和实训操作,考虑到以后在电话服务中心实际工作的需要,还需要加强沟通能力、电话话术等的训练;在学生去顶岗工作前的岗前培训中要注重对订单班的学生在系统操作方面的培训,以尽快的帮助订单班的学生上岗工作。下面就以浙商保险的订单班为例,在两年的基础理论学习和实训期间,应重点掌握如下课程(表1):
此外,在两年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习和实训后,正式的顶岗工作前还需要加强学习和培训的课程如下(表2):表2 浙商保险订单班课程体系2
4 创新学生管理模式
学生管理贯穿整个订单班管理的始终。首先,在订单班人员的选拔上,学校和保险公司要共同参与,可以采取先由学生自愿报名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然后由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员面试,挑选符合条件的同学,组建订单班;在订单班的管理上可以采取一般班级的管理方式,确定好订单班的班主任和班长等人选方便以后的工作开展;其次,在学生学习期间,要定期的举办各种保险讲座,采取多种形式让订单班的学生感受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比如参加公司的年会、召开订单班的宣讲会等,可以让学生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保险公司、了解电话服务中心的运作模式;最后,要多关注订单班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他们的就业意愿和动态,同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以培养真正合格的保险专业人才,达到学生、学校和企业的“三赢”。
5 双师型教学团队的建设
为了满足社会对应用型保险专业人才的需求,具有实践能力的教师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保险专业教师定期到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实习,实际掌握保险公司的整个业务运作的流程;同时高校可以定期聘请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做保险业务讲座,增加与老师同学的交流机会;高校也可以引进一些拥有实际业务经历的人才等。其中,保险专业教师定期到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实习的形式由于时间短实习效果无法保证;聘请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形式由于不是专业的教师往往会造成所讲授的课程晦涩难懂,培训效果较差;高校引进一些拥有实际业务经历的人员的形式能很好的讲授保险的实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最能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另外,要特别注意加强高职院校老师的再进修、再学习的能力,不断地给学生讲授和介绍最新的保险实务知识和应用能力,做一个真正的双师型教师。由于浙商保险的电话服务中心就开设在学校内,保险专业的老师可以很方便的了解最新的保险实务内容和行业动态,及时做到知识的更新,以订单班学生的实际工作需要为切入点,培养真正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高素质的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也可以形成学校培养人才的新特色和新亮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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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合规的内涵
合规是指保险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强化合规的内涵:一是强化制度约束。即保险公司要在内部形成权责分明,有效制衡,规范科学治理结构的基础上,将各项经营活动置于严密有效的制度、规章、流程的约束之下。二是实现风险控制。促使保险公司为实现赔付率、应收率等经营目标,依靠各项制度、规章、流程,建立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纵风险、活动性风险有效进行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与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三是强化制度执行力。公司各级管理者和员工要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严格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有效运行。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在机构重组、业务创新及险种调整等重大变化时,及时有效地评估和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五是合理降低保险公司赔付率、应收率,各项经营活动实现利润最大化。
加强合规管理是保险业务发展的有力保障。对于保险经营管理来讲,发展和合规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支撑保险业前进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特别是对短期业务发展的追求决不能以牺牲长远合规目标为代价,当两者相互冲突时,短期利益必须服从长远目标。合规工作要积极促进发展和合规有机统一,通过不断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合规风险,实现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的统一,才能推动保险各项业务切实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合规经营应协调处理好三大关系
1.正确处理合规经营与业务协调发展的关系。合规经营应是积极主动地识别风险、书面说明和评估风险的过程,这既是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创造间接价值的过程,也是促进各项保险业务依法合规稳健发展,增加直接价值的过程。因此,一方面要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使公司能够实现良好的自我控制,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相互协调、执行决策、遵纪守法等具体行动使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实现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的目的,促进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从陕西省分公司的经营情况看,在公司大力倡导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狠抓违规违纪行为的同时,公司经营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经营业绩一年比一年好,截止2011年底保费规模达到37.83亿元,较2009年底增加13.49亿元;利润也有大幅增加。可见,加强合规经营并不会阻碍业务发展,而是能够极好地促进业务发展。
2.正确处理好依法合规经营与监管良性互动的关系。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的正当、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而依法合规经营的目的在于有效防范和控制“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使用于保险自身业务活动的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和监管处罚、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所以加强合规经营与保险监管的有效监视,方向一致、目标一致,两者实现良性互动,更会使保险公司增加客户的安全感,获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自身市值和持续竞争力。回顾过去,公司个别基层分支机构也因为违规经营问题受到过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提示,有的机构被罚款,有的高管被责令撤换,甚至还有被给予停业整顿的严厉处罚,这些鲜活的教训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司更加重视合规经营工作,至2011年以来,再未出现过高管被责令撤换及以上的行政处罚现象,体现出公司在严重违规方面得到了有效遏制,经营行为不断得到了规范。
3.正确处理好依法合规经营与实现公司利润相互制衡的关系。实施合规治理既要与保险业务各项经营活动紧密结合,又要与公司内部管控相协调,更必须精心核算合规风险控制成本,核心就是要落实“三性”:一是有效性,即合规检查和治理要有效率;二是独立性,合规经营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发现问题,调查问题,以确保合规风险治理的有效性;三是被审查性,履职情况要受到内部审计部分的定期检查。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合规经营的主动合规、有效合规、科学合规、创新合规的作用,有效建立合规经营与实现价值相互制衡营运机制,促进保险业务风险最小化、经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实现。
三、明确依法合规经营的重点
1.树立科学的合规工作理念。现代保险公司治理要求其各项业务治理和运行必须置于严密的制度控制之下,而不是人为的控制之下。要实现这一目标,合规治理工作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克服被动合规治理的思想,按照公司治理“分权、制衡、问责、透明”的原则,紧紧围绕公司治理和经营转型,立足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操纵风险,努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覆盖所有经营治理和操纵环节,使决策层和治理层的决策意图、治理目标及时有效地传导到从业人员的每个岗位、每个环节,防止经营活动因发生内控疏漏而产生违规,确保决策层和治理层对从业人员整体治理的有效实施。
2.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文化决定了保险业的价值趋向和行为规范,要具体落实到从业人员的每项业务操纵和经营行为中。要确定并贯彻落实保险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企业价值标准,明确员工的行为准则,包括行业内明确禁止的行为等。
四、加强依法合规经营建设
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为创建良好合规经营奠定思想基础。培育员工树立“人人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文化观,关键是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从我做起”的理念,即全体从业人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把合规作为自觉行动,这是有效合规的首要条件。制度和文化正如鱼与水的关系,所以合规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在工作中注意引导业务部门在具体经营中端正合规意识,避免浮躁和急功近利情绪,要加强监督,督促业务部门依法合规经营,做到不闯“红灯”,不碰“高压线”,要引导业务员工树立稳健、合规的经营理念,继续通过培训和宣传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内控意识、责任意识和合规意识。
合规工作要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要与保险线条化、专业化的业务经营格局相适应,建立和完善系统内与业务经营管理一致的管理团队,实现合规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更好地服务于业务需要。
合规工作要发挥连接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的桥梁作用。处理好保险业务与监管者的关系,保持与监管者的良好互动是保险公司能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合规部门要积极协助业务部门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使保险业务的发展更好地适应监管政策,提高对政策变化的应对能力、对监管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为保险业务发展争取更多的监管资源和监管空间。
五、依法合规的可执行性
如何做好依法合规经营工作,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新挑战。首先是要树立科学的合规观。保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清醒地认识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合规经营是保险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健全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对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众多的经验教训表明,依法合规经营的缺失会引发信用风险、欺诈风险、声誉风险等其他风险,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经营发展,发生重大缺陷甚至会威胁到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
[关键词]农业保险;滞后;对策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中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从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后,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大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如其中的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农业保险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农业保险是很难顺利发展的。总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主体缺位,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需要,发展滞后。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75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积1.41亩,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0.02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2936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中国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据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取得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保险赔付率达到88%,而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上赔付率是70%,远远高于平衡点上的赔付率,业务逐年萎缩。因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3.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中国现行的《保险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涉及农业保险内容较少,没有根据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由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保险目标不明确,范围涉及面窄,没能覆盖所有的农业领域,不能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没有设立明确的部门或再保险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处于经常亏损的境况,严重挫伤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不够健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中国虽在少数几个省份开办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小,不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而且,险种数量少,种类不全,在险种的开发上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保险业务层次少、组织形式单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机和活力,未能充分调动保险人、投保人的积极性。中国农业保险缺乏灵活的组织形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保险意识,打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力度,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科学种田的水平,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保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投保的好处,使农民更新观念,增强保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针对在农业保险初期农民农业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还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形式,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国家可给予一定保险费补偿、政策补贴等,对其他农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
关键词:示范基地;东北财经大学;大连保险;网络大学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一、项目背景
2008年4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保监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须对培训参与及考核结果进行记录,并要求“不断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培训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中国保监会原主席吴定富在2010年全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干部培训制度,充分整合各类培训资源,不断加大培训力度,要坚持按需培训的理念,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0年第2号文件,《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提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参加培训。”
与此同时,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加大对保险营销人员的教育培训投入和力度,强化对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狠抓保险营销队伍的诚信建设,稳步提升保险营销员队伍整体素质,对防范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现代远程教育为主业的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秉承“为学员创造价值”的办学理念,以其雄厚的教育资源、丰富的办学经验,为提升我国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作为具体实施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与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大连保险行业协会合作,创办了大连保险网络大学高管学院,并在此基础上创办了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建立了大连以及全国保险系统首个行业性的在线教育平台,使保险业高管培训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项目规模
项目设立大连保险网络大学高管学院,每年两期4个月,为大连地区640名保险高管人员提供培训服务;项目设立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学院,2011年首次对2万名保险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网络培训;设立保险管理干部学院,为保险公司、中介的一线业务人员提供网络培训。
三、项目运营模式
(一)学习模式:学分式培训管理
遵照相关文件精神,高管学院设计了学分制培训管理体系,通过课程在线学习、作业、答疑等学习环节确保学习过程真实有效,学院确立了形成性考核与“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及证书体系”。在普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确立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采用网络培训的方式。
(二)师资构成:行业与院校相结合的师资队伍
项目坚持以培训需求为导向,遵循“紧贴需求,大胆引进,努力培养”的思路,整合金融行业相关国家机关及行业协会、高校专家教授、保险及相关领域实战精英三方面的师资资源,形成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业师资队伍。
(三)教学服务:专业服务中心
东财在线依托专业的学员服务中心(Call Center),开发了在线论坛、值机答疑等多种辅导系统,在线辅导系统和Call Center平台无缝衔接,形成了一整套涵盖热线电话交流、VOIP沟通的立体答疑解决方案;此外,东财在线负责为大连保监局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平台系统,指导培训管理人员了解平台架构,熟练使用平台各项功能;在课程资源建设、部署及测试方面,东财在线负责提供课程、题库等资源,并有专人维护,保证课程的及时性、互动性。
(四)质量保证:专设质量保障部门实施全程监控
项目引入“ISO9001”和“CMMI”两大成熟质量管理体系,从保险行业E-trainin品体系的策划、开发、运营三个阶段,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监控和持续改进。
四、项目创新点
(一)采用服务外包理念,创新业务运作模式
东财在线采用“服务外包”的理念,将大连保险网络大学作为一种教育服务外包(KPO),并不单单组织保险从业人员进行网上继续教育,还通过对中国保监会大连监管局以及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需求采集及调研,由专业的团队分析及策划,并付诸实施,将资源、技术、服务高度整合,真正实现服务外包。
(二)导入E-training,设计更全面的课程体系
项目结合保监局工作实际,通过导入东财在线E-training,为保监局建立一套能够紧密联系保险业改革发展实际,区分不同培训群体,在满足学员大规模和个性化学习需要的同时,彻底解决工学矛盾,实现全覆盖。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文件精神和要求设计课程,建设一套覆盖金融保险基础理论、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保险监管有关规定、经济金融热点问题、重要保险案例研判、纪检监察警示案例、保险公司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管理的高管课程体系与涵盖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等多方面知识点的、业务及素质全面提升的课程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与培训管理模式,提升培训质量
在项目合作期间,东财在线建立起来了包含网络大学章程、教学管理制度、师资管理制度等几十项完整的管理制度,以此来保证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的高效运行。在培训管理模式方面,建立学员及档案管理,学员调换岗位或是频繁跳槽,其培训档案仍会保留培训轨迹,方便教育部门进行有效的培训考核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对接,构成人员人事档案;在教学服务方面,形成了全过程考核、组织考核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体系。在考试方式方面,实行机考与考试预约制度,有效地提高了考试的质量和效率。
五、获中国保监会肯定的首个行业性在线教育平台
2010年4月15日,大连保险网络大学举办了正式启动仪式,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前任)出席启动仪式并作重要讲话。吴定富主席对大连保险网络大学的正式启动表示祝贺,并对大连保险业针对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创新和尝试给予充分肯定,要求大连保险业继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高层次的人才队伍,为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大连保险网络大学是目前大连以及全国保险系统首个行业性的在线教育平台,他的启动标志着保险业高管培训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1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重要作用
近30年来,青少年体质持续下滑,青少年体质成为制约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笔者跟随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振兴规划》课题组对我国13个省份进行了调研,并针对青少年体育保险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访谈。调研结果显示,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质促进的关键要素和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1.1 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质促进的关键要素
以您认为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的影响因素包括(可多选)为题,对全国13个省份的933所学校体育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调查显示,选择体育保险不到位的比例占到了93.8%,体育成绩考核不力体育场地设施不足成为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的前3位影响因素,见表1。
现场座谈访谈中,教育部门管理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学校体育负责人等,也充分肯定了体育保险在青少年体质促进中的重要作用。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的安全保障,是体育课程、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学校体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为体育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和体育管理人员实施青少年体育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体育保险不到位造成了体育教师在课程开展中过分关注安全,而降低了体育課程负荷量,取消了部分难度大的运动项目等,难以实现体育课程促进学生体质增长的目标;学校管理者以安全为第一目标,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质量难以保证;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推行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及相关政策等,也因为体育保险的滞后难以有效落实。
1.2 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根据《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了体育活动、竞赛交流、体育场地、体育组织、体质监测等内容,而且明确提出了青少年体育保险和安全管理的任务。实质上,青少年体育保险不仅是上述公共服务内容的保障条件,而且更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另外,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内容,在系列国家法规政策中也得到了体现,见表2,但《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作为青少年体育最为重要的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其中未体现青少年体育保险的规定。
2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历史变迁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团体性保险、个体性保险和综合性保险3个阶段,并且日益呈现出向公益性保险发展的趋势。
2.1 团体性保险时期(2003年以前)
我国最早关于青少年体育保险的险种是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被保险对象是大学、中学、小学及职业学校身体健康、正常在学在册的广大学生。学平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产品,其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由于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销售的便利性,直接由学校向学生销售保险,使得学平险成为了团体性保险,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2003年。由于学平险被保险人数量庞大,因此总体价格偏低,保费一般为30~120元左右。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体育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在赔偿范围之内,但结合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又规定了免责条款,例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参与上述体育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学平险覆盖所有在校学生,在体育运动安全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1)团体性销售造成了学平险的强制性;2)学平险对体育运动伤害保险范围偏低。
2.2 个体性保险时期(20032008年)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保险活动的自愿原则,而学平险的团体性销售具有了强制性,与自愿原则相悖。基于保险市场秩序、学生及学生权益的保护,2003年保监会了《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学平险明确为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不再由学校统一购买某一保险公司的学平险[7]。由此,学平险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进入了个体性保险时期。这一阶段,学平险覆盖率下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不再购买学平险。相关研究显示,学生体育活动保险理赔率高,部分保险公司校内体育活动出险占学生险理赔事件的42%[8],并且学平险存在保费低、赔偿高、事务杂等问题,保险公司经营学平险的积极性下滑,整个学平险业务呈现下滑趋势。
2.3 双重保险时期(2008年以后)
在个体性保险时期,学生保险覆盖率下降,但体育活动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依然存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等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尤其是体育课程的安全保障力度下降,造成体育课程质量下降。应社会、学校等多方面要求,在2002 年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对学校参加责任保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后期学校责任险逐渐在全国推广试点(2005年深圳、2006年山东、2007年江苏),直至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 号),学校责任险被作为强制性保险确定下来。校方责任险是以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或校方组织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险,其赔付对象为受害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保险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9]。
3 青少年体育保险存在的重要问题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以青少年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和以被保险人对三者依法承担的理赔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而建立的系列体育保障措施[10]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应运而生的保险产品,但当前并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存在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力滞后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制约了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3.1 覆盖面不足
经过团体性保险向双重保险的发展,青少年或青少年的监护人在学平险购买的过程中具有了自由裁量权,由于被保人保险意识缺乏和保险信任度低及保险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青少年或其监护人购买学平险的比例降低,使大量的青少年处于保险真空状态,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缺乏保障,并且,学平险所保障的内容相对有限,许多体育项目、体育活动被排除在外,导致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范围缩小。另外,现有青少年体育保险赔付只针对校内体育活动,而校外体育活动不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校外体育活动也是促进青少年体质增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得不到相应的安全保障。
3.2 保障力滞后
学平险覆盖面不足,并且赔付标准相对较低,其保险费率一般最低为5 000元,最高为5万元,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力相对较低。而为之补充的校方责任保险(简称校责险)也存在保障力滞后的问题,校责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责任尽到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赔付范围之内,即校方有责保险人才给予赔付。青少年保险调研显示: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中,90%以上的情况是校方没有责任的,即体育课教学及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教师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但体育伤害事故还是不可避免,但在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校方无责而不给予赔付。另一方面,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在学校,是学校监护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而要求学校对学生赔偿,继而产生一系列纠纷。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学校将学生安全视为最高要求,体育课程质量降低、体育活动开展不力等问题也相继产生。
3.3 管理体系不健全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青少年体育保险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对青少年体育保险险种、保险人等保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既是学生管理部门也是被保险人。当前,在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管理中,存在保险险种适用性较差,保险理赔渠道不畅通,保险赔付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衔接不紧密,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但学校不具备专业人员或组织处理保险事宜及意外伤害事故,缺乏协助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专业机构。此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体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导致青少年体育保险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
4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推进路径
解决青少年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升体育保险保障青少年体育开展的效果,应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实践与探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1 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
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不力与安全保障滞后及保险不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现有保险存在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足和保障力差的问题,因此,建议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对青少年校内和校外的体育活动都给予安全保障。1)由保险公司设计专门的险种对青少年体育活动进行保障,前期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对此做过专项调研,保险机构经测算认为,青少年专项体育保险具有可行性,并且愿意开发相应的险种并付诸实施。2)保险费用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每个学生5~10元的标准购买体育专项保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数据,2013年体育彩票销售收入1 328亿元,其中筹集体育彩票公益金数量为351亿元;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数据2013年全国在校中小学生的数量为2亿800万人;按照每生5~10元的标准,只需要10亿4 000万~20亿8 000万元即可实现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预算,而且这些资金仅占体育彩票公益金总额的3%~6%,符合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中公益金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青少年作為群众体育的重点和主体,理应优先保障。3)设置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覆盖面,将校内外体育活动全部纳入保险体系,将所有的青少年全部纳入保险体系。
4.2 建立校方无责任保险
1)校方无责任保险已经在北京等地进行了实施,体现出良好的保险效果,因此,校方无责任保险实施具有可行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2)校方无责任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大部分校方无责任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3)校方无责任保险可由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公用经费中安排预算予以保障。4)校方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两者有效结合,形成对学生包括体育伤害在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对在校学生形成全面的安全保障。
4.3 完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
健全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学校各负其责,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成立专门组织或者通过招投标指定专业机构协助学校处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及保险赔付等事宜。1)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选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专门从事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和保险赔付等问题,提高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效率,解决不必要的纠纷。2)减轻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压力,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一、政府方面应采取的策略
1.调整《保险法》,建立完善保险法的框架
《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对强化保险法规建设,增强公共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保险法》本身有一些条文,还需要结合实际做进一步调整、修改,如医疗险和意外险的业务划分问题,投资范围的确定问题,保险机构类型的定义问题等。另外,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保险法的框架。《保险法》仅仅是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基本法,不可能穷尽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此外,也要注重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完善法律秩序。
2.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
在监管目标方面,保险公司是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金融机构,所以其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十分重要。为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足额地对投保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和给付,各个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均将偿付能力作为对保险机构进行有效监管的目标。但是,由于过去受认识、体制、会计制度、管理方式和监管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不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开始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然而,鉴于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尚待进一步深化,保险公司运行的外部环境还有待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还需要不断加强,所以我国近期保险监管的目标只能定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举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最终我国保险的监管目标将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在监管方式上,监管机构应当避免片面强调现场检查,而忽略了预警系统的建立,以及对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还应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资本评估系统,以健全保险公司的自我评估机制。
在监管内容范围上,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乃至过宽的发展阶段。目前有必要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加以调整,以做到就重避轻、突击重点,既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赋予保险公司经营自主权。
3.转变保险公司经营机制
为加强我国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其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管理机制。按照“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经营机制,使保险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构筑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严格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以及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把保险企业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商业保险公司。
4.鼓励保险公司进入股票市场筹集资金
在成熟的股票市场中,保险公司上市已成为一种惯例,而且世界上著名的保险公司也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市来募集资本,已成为国际上保险企业筹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且,保险公司上市,也是保险公司扩张自身规模,提高竞争力,迎接国外保险公司挑战的需要。再次,保险公司上市对完善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公司上市选择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不能一哄而上。国有保险公司首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待条件成熟后,在保证国家控股权的前提下,通过上市实现国有保险公司所有权多元化的目标。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则可以一步到位,直接上市。另外,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分拆业务上市,规模较小的专业化保险公司则可以选择整体上市。
5.拓宽保险业的投资渠道
国际经验表明,保险投资对保险公司的价值以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国内保险公司资金可以投资的领域却十分有限。因此,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必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个发展趋势。有必要指出的是,应建立合理、完善的投资组合模式,提高保险公司的投资绩效。西方著名的保险公司一般采用集中统一投资模式或专业化控股投资模式来提高投资绩效。这两种模式都是指在一个集团或控股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和投资子公司,专业子公司将产、寿险子公司资金分别设立账户,独立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可以充分利用集团总部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风险。这种投资模式无疑是值得我国保险业借鉴的。
二、保险公司应采取的策略
1.加强保险宣传,强化保险意识
中国的保险市场虽然潜在需求量为世界之最,但真正推动市场的是市场需求而不是潜在需求。由于我国受东方文化的影响,解放前的经济长期以自给自足为主,人们的保险意识很差。解放后的几十年中,又长期搞了计划经济,人们有着时时处处依赖国家的心理,对保险这种现代化的经济补偿制度认知度很低。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使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和理解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手段的必要性,以及这种服务性商品的特殊性,树立健康的保险消费观念和消费心理,使保险意识深入人心。
2.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拓展业务
产品创新方面:一是开发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便于投保人投保的险种。如英国保险公司推出的疯牛病保险、艾滋病保险、绑架保险等一些前所未有的保险险种,使保险业充满了活力。二是开发具有储蓄性的险种。这个险种既有保险的性质,又有储蓄的性质,不论在保险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均能收回其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实际上相当于被保险人的长期存款。如日本开办的储蓄性保险险种是国际市场上最走俏的险种之一。三是开发具有投资性的险种。投资连结险是一种融保险与理财为一体的新型保险险种,参保人在享受人身保险保障功能的同时,还由保险公司的专业理财队伍为客户的保费进行投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投资收益。投资连结险成为西方保险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险种。目前它占据了英国寿险市场份额的50%,美国寿险市场份额的30%.如今,中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使这一险种在中国的发展成为现实,这将十分有助于中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进一步拓展。
服务创新方面: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公司的产品差异及价格差异已经很小,要想赢得市场,一是靠稳健经营,二是靠服务提供的产品附加值。为此,保险公司要充分重视客户服务工作、全面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并加大软硬件两方面的投入:一方面培育全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技巧;另一方面,使用现代信息技术,如设立电话专线,24小时为客户提供咨询申诉服务;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信息体系;逐步实现电话和网上投保、保全服务;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部门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等。通过优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高客户忠诚度和保险品牌的美誉度。
3.改进保险营销方式
我国的保险业当前的营销策略,大多是为全面扩充业务规模和应付不规范的业内竞争需要而进行的,靠的是几十万营销员去促销直销的人海战术,形成的是保险营销员行销一条腿走路的单一模式。保险营销只处于低级阶段,其表现为:一是重视广告促销而忽视整体营销;二是重关系营销,轻知识营销;三是过于依赖个人、个人营销,忽视其他形式的采用;四是重视保险的国内营销,而忽视在国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等。
面对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和世界保险市场的全球化,中国保险业要在国内市场立稳脚跟,并在国际市场有所拓展,目前落后的保险营销方式显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进一步展业的需求。因此,必须对现行的推销手段与方法进行改革,如推行银行,以期形成以银行为主的业务网络,以便充分利用银行结算业务量大、网点多、信息网络系统完善,客户广泛等优势。再如试行网上销售,争取在以高技术支持的销售领域不落伍或占据有利地位。这些改革将使我国保险业的营销方式由上门推销、关系营销向真正的服务营销、创新营销、整体营销等更高阶段的营销方式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