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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因此对我国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不顺、职责不清问题;危机意识淡薄和预警机制薄弱,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不够;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
从建国以来,我国的应急管理范围逐渐扩大为从以自然灾害为主逐渐扩大到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四个方面。近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流行疾病等公共性突发事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也因此对我国政府的应急管理体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谓的应急管理体制就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因此在我国建立健全合理的应急管理体系显得尤为的重要,虽然健全的应急管理体系虽不能杜绝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但可以起到预防作用,同时降低政府的损失和人民的伤亡,并且提高政府执政部门的威信度。
一、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现状
随着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同时由于我国粗放性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比如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突发事件爆发频繁, 自然和人为灾害正在严重的威胁人们生活。经过2003年的“非典”、2005年的“禽流感”到2008年的“冰雪灾害”和“汶川大地震”, 我国已相继颁布了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趋于完备。在近年来发生了众多紧急重大突发事件之后,国务院承担了直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部门,并均建有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信息通讯系统、防灾设施装备、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监测预报体系、组织指挥体系和救援救助体系。虽然我国政府在近年频繁的突发事件的处理中的实践中积累一些经验,但是我国政府在建立应急管理体制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进行应急管理体系的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我国应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各个部门的协调不顺、职责不清问题;危机意识淡薄和预警机制薄弱,信息的准确性、公开性不够;社会自我组织、自我救助能力弱;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在近几年充分的暴露出来,因此,进行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1、议事协调机构职权不清。议事协调机构同办事机构职责重叠,关系不顺的问题在处理危机的时候都会发生。首先是议事协调应急管理职权划分不够清晰、职责分担不够明确,造成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协调困难、管理脱节等问题。在危机发生期间,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能力是不错的,但是议事协调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它只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才被启动,无法有效组织各部门开展危机前的一些基础工作。二是同级协调的权威性不足。由一个部门出面协调同级别的其他部门还是有很大难度,尤其是同级部门协调政府的强势部门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并且现有的应急机构主要是针对某一领域的突发事件而设立的,机构与机构之间存在着沟通不足,难以在预警信息后形成统一应对能力。
2、公民危机意识淡薄。第一,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由于我国整个社会公民的危机意识淡薄,在汶川地震前,即使勘测过地震云的出现,大众也不知道灾害来临的时候应该怎样去自救、逃生,因此导致并未于灾前建立起应对机制,悲剧发生后才真正领悟到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体制中最重要的是在事发前的做好预防和控制,而不是在事发后才采取补救措施。因此政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预警机构,避免在突发性公共事件发生时造成巨大的损失,并且群众也应树立一定防御意识。第二,沟通与共享信息不足。我国目前客观存在着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情况,并且信息之间也缺乏互通互联的情况,这些都影响着应急信息报告的标准、程序、时限的准确性,有时还出现各信息系统之间相互分割的情况,这都是造成信息分析平台建设薄弱的原因。
3、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从性质上看,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单行法。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远未到位,具体操作性配套法规标准也有待完善,因为它在制定时就不是一部针对极端性突发事件的法律。在汶川大地震中,应急组织是临时构建的,这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是一个行政命令式的执行过程,在危机状态下,由于宪法上对政府的紧急管理权没有明确的授权,势必造成在执行政策上就具有的滞后性,同时对于突发性公共事件中出现的各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裁定。因此,只有完善法律法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总之,面对突然爆发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的时候,不仅要协调好议事机构,树立全民的危机意识,还要逐步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还要考虑到这些突发事件还带有地域性特征,在处理的方式方法上也必然要与该事件的特点相结合,否则在处理时就必然出现消极的结果。
三、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对策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并有效地改进和完善我国应急管理体制的建设,同时实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小各类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带来的冲击和损失的目标,以及切实的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特提出了以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1、逐步完善和加强应急管理机构的建设。随着我国政府转变职能的深化,应急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强,因此充分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就显得十分迫切了。具体如下:加强和巩固议事协调机构在危机中的统一指挥能力,以解决议事协调机构在事前协调能力不足的问题,应急办尤其应该致力于发挥自己在危机预防和善后处理中的权威性。同时政府应建立统一高效的信息平台,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
2、完善应急预案的宣传和编制工作。其一,加快推进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扩大应急预案的范围,增强预案的实用性,落实各级各类预案的实际操作。其二,做好应急管理的宣传工作。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教育,强化应急知识的宣传,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实践,持续开展危机意识的教育和普及工作,特别是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一些避险常识。其三,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坚持在党的领导,建立危机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社会动员体制,全面树立政府威信和发挥政府与社会各方的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
3、加快法制机制建设。首先,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完善的应急法案的出台,统一应急法制框架体系。其次,加强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建设,适当增加中央救灾补助项目,进一步提高有关补助标准。建立健全应急资金的保障长效机制,本着综合化,系统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大防灾抗灾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系发展到今天,在实践的考验中得到了一次次的磨炼并在磨练中慢慢成熟。在此时,我国政府是否能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是检验我党执政能力的关键时期,这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提高我国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在以后的很长时间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在此时最关键的是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应急管理水平,真正形成一套完善合理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龚维斌:《建立有效的公共危机管理机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8期
[2]温志强、边修蕊:《城市突发事件的危机管理》,《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8卷第2期。
[3]李东序:《城市公用事业安全与危机管理》,《中国建设信息》2006年第3期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吴荣良(上海市律协环资委副主任):虽然该行为明显属于违法行为,但为什么有人仍然愿意选择这一违法行为?我认为存在这样的可能性:或者是倾倒行为的违法成本低,而政府集中收集后焚烧或掩埋等无害化处理手段的成本较高;或者是正规的无害化处理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实施,导致行为人不得不选择向水体直接倾倒死猪。无论原因为何,都说明目前的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不健全、不合理,政府部门并未有效建立该机制并监督执行情况。此外,《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倾倒死猪污染水体的违法行为设定严苛的法律责任,间接鼓励了行为人选择违法行为。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政府统一回收、处理死猪的机制,加强该机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引导并强制养殖户通过合法途径处理死猪,避免采取向水体倾倒死猪的违法行为。
《检察风云》: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李晨(上海市律协环资委主任):是的,这主要包括三种责任: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抛弃死猪的行为,违反我国关于水污染的行政条例。这次不是简单的水污染,而是污染上海全市的水源。因此,对他们的行政处罚:一是消除污染;二是罚款。
民事责任。现有《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一旦这个事件确实污染了水源,导致周围居民的生活或者企业生产受到损害,这时候,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抛死猪的个人或企业,就要担负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38条“环境污染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抛弃死猪行为如果符合三个要素就是犯罪。“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只有这三条全部具备才构成这个罪。我认为,如果要定罪的话,现在还缺少“严重污染”这个要素。因为根据现在的报道,有关部门出来说 “水没有污染,大家放心饮用”。如果抛猪者被定为“污染环境罪”,大家想想,这会是什么样的矛盾?
另一方面,向水体抛弃死猪的行为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的规定,故意实施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有可能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不以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行为,就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我认为,如果本次事件中的死猪携带了高致病性的病菌,足以危害到公众的健康,即便没有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抛弃死猪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检察风云》: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该如何处理此类事件?
李晨:公众对死猪原因众说纷纭,有关部门理应及时公布死猪原因。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部门有义务及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很好地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就会导致社会公众对事件原因的不合理猜测,甚至导致恐慌情绪,其危害后果是严重的。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政府部门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义务设置过于简略,对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不公开的法律后果等并未做详细规定,而且,最大的问题在于对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并未做明确的强制性规定,这会导致政府部门无故拖延信息的公开,而且社会公众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建议立法机构、行政部门完善立法工作,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李镔(上海市律协环资委副主任):黄浦江上游漂浮死猪的现象并非今年所独有。实际上,这一现象已经存在了十几年,只是今年漂浮的死猪特别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水体抛死猪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污染水体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死猪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政府部门、司法机构追究抛弃死猪行为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完全有法可依。死猪漂浮现象之所以长期存在,屡禁不绝,表明相关部门执法不严。虽然在实践中,准确查找、确定倾倒死猪的行为人存在一定难度,难以落实污染水体的法律责任主体,但相关部门不能以此为由,对长期存在的倾倒死猪现象视而不见。相反,由于死猪主要来源于养殖户,政府部门完全可以采取日常监管措施,事前跟踪死猪的流向,从源头防范死猪对水体的污染。
《检察风云》:怎么看待此次事件的应对措施?
李晨:对这次事件,我们要定性为什么事件?怎么定性,关系到适用什么法律。对这个事件,很多人没想到的一个定性,那就是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我们有一个《突发事件应对法》。现在这个事件有个对应,叫突发环境事件。这样去理解,我们就可以有两个定性:一是恶性水污染事件,二是水污染突发事件。这样各个部门就知道该如何去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如果出现涉及相邻的区域的环保部门,就要通报相邻的政府。但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政府没有及时公布信息,而是靠网友的曝光。这方面,有关部门做得有些瑕疵。
水污染有两个特点:跨部门,流动性。因此,这个事件,需要跨部门与跨流域合作。由于本次漂浮死猪事件涉及嘉兴、上海两个行政区域,因此,地方政府间应有协作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机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跨流域的水污染事件应当由所涉及的地方政府及部门相互通报事件的情况,并协商确定处理方案。其中,共同协调涉及两个层面:第一是不同部门间的协调,包括农业、环保、水务、卫生等政府部门;第二是不同地方政府间的协调。本次漂浮死猪事件中,虽然嘉兴和上海两地政府初步形成了相互通报信息,争取共同解决本次事件的机制,但协作还不够紧密、高效,而且事件发生后的报告并不及时,在处置死猪时基本以地方政府的单独行为为主。在跨部门层面的协调机制上,目前还未明确究竟由哪个部门负责牵头,统一协调其他部门采取应对措施,这一层面不足尤为明显。
因此,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跨部门、跨地域协作机制进行细化,明确协作的内容、程序、时间、职责分配等内容。
崔嵬(上海律协环资委委员):农户扔的死猪怎么就能顺利进入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我们上海的饮用水源区的保护是否有问题?猪都能进去,还有什么不能进去呢?对于上海政府怎么来应对这个问题,我们有很多法律规定。现在要谈,就只能两地政府谈赔偿损失。本次事件的受害方为处于下游的上海市,而且打捞死猪的工作和费用都由上海市承担,上海市已经因此次事件遭受损害。那么上海市是否可以向此次污染事件的源头——嘉兴市求偿呢?此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两地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来分担处理死猪的费用。目前上海的损失,至少包括政府打捞死猪所发生的费用。
《检察风云》:对此次事件,有什么值得我们反思的?
皮岗升(上海市律协环资委委员):此次事件暴露出深层次的问题,尤其是我们的社会管理机制。比如,环境污染的检测鉴定机制。我们的检疫检测机构,是国家垄断,如果国家垄断的话,别的机构检测出的结果,都不能作为依据。一旦出现环境污染,只能找当地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假如他们不肯,就毫无办法。因此,未来改革要政社分开,建立第三方中立机构,这样才能更加有公信力。
一、预警信息的内容
(一)可能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态、舆情、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的预测预警信息。
(二)对本地区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但性质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的要素
预警信息的要做到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练,主要要素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三、预警信息责任主体
(一)各级政府是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预警信息的收集汇总、上传下达、跟踪反馈和信息等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是本系统、本行业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急办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三)部省属企业、市属重点企业为本单位预警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急办主任为具体责任人。
四、预警信息渠道
(一)市公安局(110)、市消防(119)、市交警事故(122)等接警平台以及市急救(120)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立即预警信息。
(二)经过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的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市委宣传部网监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信息办、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市气象局、市水文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
(三)依托景德镇日报社、瓷都晚报社、景德镇电视台、景德镇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掌握动态,收集、预警信息。
(四)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一旦发现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一定范围。
五、预警信息原则
(一)全市各级政府必须逐级建立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系统,采取通报、公布和新闻发言等多种方式进行预警信息。
(二)预警信息的必须报市政府应急办并呈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紧急情况可电话申请。
(三)要加强预警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因预警信息不及时、舆论引导不得力导致处置工作的被动。
一、贯彻法律法规,规范卫生应急处置
应急法律法规是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宣传、贯彻、实施应急法律法规,有利于深入把握应急管理工作内在规律,使应急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通过举办现场咨询、发放宣传单张、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专题培训,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法》专题学习,对从事卫生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开展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
二、健全机构,夯实卫生应急基础
组织卫生应急工作专项调研,继续推进各地卫生应急机构建设。重点加强仍未单独设置应急办的地级市和珠江三角洲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建设,推进省、市级相关业务单位卫生应急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业务单位纵横交织的卫生应急体系。认真贯彻《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制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类业务技术支撑部门应急办机构、编制、队伍等指导意见,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应急职能,规范卫生应急职责,加强卫生应急业务技术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三、预防为主,做好卫生应急准备
认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按照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卫生应急工作培训规划》要求,以我厅与省人事厅印发的《卫生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培训系列教材》为基础,认真抓好应急培训工作,重点做好医疗一线医务人员、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全员培训。组织考核型应急演练,着重考核卫生行政和业务机构的卫生应急能力。不断完善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卫生应急预案科学检验和动态更新修订机制。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制度,加强重大传染病疫情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析评估预测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新发传染病检测技术体系,做好技术储备。健全完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对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的督导。
四、着眼长远,落实卫生应急发展战略
认真落实卫生部《突发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战略》,制订《**省卫生应急工作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调研,对比发达国家和先进省份,找出差距,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推动我省卫生应急工作上新台阶;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战略研究,解放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谋划全局,促进我省卫生应急工作科学、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人才与技术建设,重点加强应急管理、现场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等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建立我省现场流行病学和卫生应急实验室网络,提高我省卫生应急管理、现场调查处理和检验检测能力。支持重点实验室成为国家参比实验室,统筹构建完善的、各有专长的应急网络实验室。
五、加强督导,推进卫生应急工作
加强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实施5周年,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题督导。开展卫生应急机制建设和工作任务的评价标准研究,加强卫生应急工作评估,不断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开展。
六、重心下移,开展卫生应急基层工作
不断强化县级政府的卫生应急工作责任,开展创建卫生应急示范区活动,引导政府加大基层卫生应急投入,及时协调解决人物财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卫生行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完善“政府统筹协调、群众广泛参与、防范严密到位、处置快捷高效”的基层卫生应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开展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活动,积极探索建立卫生应急志愿者队伍和义务宣传员队伍。
七、联防联控,协调有序应对突发事件
不断巩固粤港澳、粤桂和泛珠卫生应急合作,建立完善跨地区的信息通报、技术培训、资源共享、人才交流、联合演练、定期会议等机制,实现地区间的卫生应急优势互补。继续加强与农业、林业、检验检疫、工商、交通、教育、航空、气象、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合作,开展联合科技攻关,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逐步编织起跨地区跨部门的联防联控网络。
一、考核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和省、市、县委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按照“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升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考核依据和目的
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文件;《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县2013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等。
考核目的:强化各镇和县各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中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促进应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考核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考核主要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包括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等情况。
(二)应急值守。包括值班室软硬件建设、值班室人员配备、值班工作制度规范、值班工作基础台帐等情况。
(三)信息报送。包括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全面报送信息,落实领导批示,以及开展应急管理年度总结评估等情况。
(四)预案体系建设。包括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单位预案、重大活动和基层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报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开展应急培训、演练等情况。
(五)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应急队伍、专家队伍建设,应急平台建设,各类应急装备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以及日常开展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与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包括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防止次生、衍生灾害,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等情况。
(七)基层应急管理。包括建立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基层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应急物资储备,开展风险隐患排查与监控机制,信息报送、预警、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应急管理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建立应急管理网页等情况。
五、考核方式
(一)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协助。
(二)日常考核实行百分制,加权平均后按4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三)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统一组织、分组互查、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加权平均后按60%计入年度考核总分。
(四)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高新区、城南新区,九龙口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对照本考核办法,提前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送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考核情况由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核等级
凡综合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为应急管理工作优秀单位;凡综合考核评分在60-89分的单位为应急管理工作达标单位;凡综合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的单位为应急管理工作不达标单位。
迟报、瞒报、漏报、误报突发事件信息,处置突发事件严重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评结果一律为目标管理不达标单位。
七、附则
[关键词]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5.20.147
1 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
我国对于突发事件处理的研究起步较晚,自2003年“非典”突然爆发开始,理论界、学术界才开始将目光聚焦到突发事件的特殊性上。学术界普遍认为“广义的突发事件泛指一切突然发生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首次从法律角度对突发事件进行了界定,指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按照性质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指由于自然界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事件,如地震、洪水、旱涝、火灾等。二是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如暴力事件、意外人身伤害等。三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如传染病、食物中毒等。四是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如政治运动、战争、非法集会等。根据诱发突发事件的成因划分,突发事件还可以分为自然性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以及内部产生型和外部导入型突发事件。
根据上述理论,高校突发事件可以概括为由于自然的、人为或社会政治原因引发的,在高校领域内突然发生的重大事件,这类事件通常是以大学生为主导,不以高校管理者的意志为转移,对学校工作及师生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冲击或危害的事件。
2 高校突发事件的基本特征
一是突发性。即突然发生,通常没有征兆或没有预警。事件发生之后的发展过程、走向、规模、持续的时间及危害程度均不可预测、难以把握。
二是危害性。即造成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非正常运行,给学校整体事业和师生生活带来一定损失,造成一定范围的思想混乱和心理恐慌。同时,危害容易扩展到社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使很多突发事件通过网络被别有用心的人散布,进而扩大和加深事件的危害性。
三是敏感性。这是由高校的特殊性决定的。高校作为特殊的社会组织,是开放性的文化组织和高知识群体聚集的地方,是先进文化传承和创新的前沿阵地。因此,高校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就会被无限放大,被普通大众质疑高校的先进性。同时,学生群体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因此极易受到影响而令局面难以控制。
四是持久性。高校所处地理位置较为集中,导致在一个地方爆发的突发事件,会迅速波及周边高校乃至全国。而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普遍存在重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等问题,导致事件影响力不会因为事件的结束而在短时间内消失。
3 高校突发事件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理念较为滞后
虽然国务院、教育部对于高校突发事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对高校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目前高校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和处理态度较为被动,甚至有些滞后,一些高校没有充分认识到突发事件的重大危害,在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缺乏经验和能力,也没有借助和发挥校内外力量的配合。甚至有的高校仅认为突发事件只有在事发后才需要进行干预处理,而没有将其作为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来进行。
3.2 高校突发事件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虽然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高校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指导意义,但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高校应对突发事件作出明确规定,多数高校也没有制定配套的应急管理制度,导致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很多高校都没有制度依据,因此不知从何处下手,事件处理时较为迷茫,导致学生与学校、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加尖锐。由于制度的欠缺,也导致很多高校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往往是为了应付上级指令而制定的,不能发挥真正作用。
3.3 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体制还不健全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不仅包括高校内部各相关单位、教师、学生、家长,更包括了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政府、社会相关单位、大众媒体等。但是,目前大多数高校在应急管理过程中仅仅依靠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校内职能部门,没有构建学校突发事件应对领导小组,没有专门的应急管理部门,学校与政府、媒体、家长、社会团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借助各方力量共同处理突发事件。
3.4 高校对突发事件的日常心理预防和事后心理干预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虽然高校师生的心理状态和精神状态普遍积极健康向上,但最近几年频繁发生不良事件,其中很多是因心理因素引发的,不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使很多人质疑高校的职责所在。这其中虽有社会和个人因素,但高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很多高校不重视心理健康教育,一些高校甚至没有设立心理咨询相关机构,从事心理干预、心理辅导的专业人士较少,水平和能力也有待提升。
4 提升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的有效对策
4.1 提高重视程度,创新应急管理理念
高校要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充分认识到高校突发事件是涉及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多方面利益的大事,影响到社会稳定,对实现高校立德树人使命具有重大影响。在具体工作中,要创新管理理念,将突发事件管理作为一项常规化工作来抓,要把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师生主体地位,为教师潜心治学、学生安心学习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从而避免或减少校园突发事件的发生。
4.2 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高校应积极借鉴国外高校应急管理的制度成果,推进校园安全立法进程,完善高校制度体系,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在充分调研、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突发事件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恢复等环节,完善应急预防机制、应急准备机制、监测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善后处理机制。要突出制度的科学性、规划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4.3 发挥多方力量,构建高校突发事件联动治理体系
要积极构建高校突发事件联动治理体系,集体参与到突发事件的决策、统一指挥、信息收集、信息、联合治理、舆论引导等环节中来。这个联动治理体系要在高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各职能部门协同合作,各学院、党团组织、学生社团积极配合,并联合地方政府、社区、媒体、家长、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使突发事件能够被遏制在萌芽之中,或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支持为依托,建立健全防范企业突发事件的监管体系,对可能出现的区域内企业突发事件尽早预测识别,提出预警预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确保辖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防范和化解各类突发事件。
(二)统一领导原则。企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在街道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处置。
(三)分工协作原则。街道各职能部门在处置企业突发事件时,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做好工作。
(四)信息共享原则。鉴于企业突发事件具有时间、类型、程度、范围的不确定性,各相关部门要在信息资源利用上相互提供支持。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范或处置街道辖区内可能造成金融安全、群众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企业突发事件。
四、组织机构
街道成立防范和应对金融危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穆晓莉同志任组长,高国勇、翁海斐、龚建刚、房驯骏、王华君、周瑛为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党政办。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协调小组。
(一)职工安抚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华君。
由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街道党政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后海塘管理办公室组成。负责突发事件中企业职工的安置分流等安抚工作。
(二)维稳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房驯骏。
由派出所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中,聚众闹事、哄抢企业财务及伤害他人等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三)财产处置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周瑛。
由后海塘管理办公室牵头,及时摸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企业的贷款情况、民间借贷及互保等情况;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债权债务处置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好协调实施工作;会同企业做好资产清查工作。
(四)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小组,组长龚建刚。
由街道综治中心牵头,负责对突发事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司法援助;并为领导小组提供法律咨询。
(五)资金链维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王华君。
由街道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监测辖区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和资金链维系情况,做好企业运行安全的预警、预报工作;根据企业意愿,提出企业资金链维系预案并协调实施。
(六)舆论宣传组,组长翁海斐。
由街道党政办牵头,负责突发事件企业状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宣传报道工作,防止谣言的产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稳定。
各工作协调小组的牵头单位要负责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并落实好专人负责。
五、工作程序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
1、预警信息。建立预测预警网络,加强对企业运行、裁员、银行贷款等情况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企业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将突发事件企业的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作。
2、预警报告。一旦发现企业裁员、银行贷款等原因可能引起企业突发事件,各职能部门要立即向街道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掌握动态及趋势判断,提出预防措施建议等。
(二)预案的启动和结束
当辖区的企业可能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突发事件,或企业出现突发事件的趋势逐步扩大无法遏制时,即启动本预案。
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及各工作协调小组立即进入工作状态,有关人员应及时进入现场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处置的进度和相关情况。需向社会公布的事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掌握舆论导向。
待事件得到有效处置,人民群众的信心恢复,社会稳定,经评估后认定应急行动已无必要,则结束应急行动。
[关键词]地震;应急物流;解决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5.11.014
1 国内外应急物流研究现状
应急物流是指在发生突发状况如自然灾害、严重疫情时,把所需物资和人员以最大的时间效益和最小的损耗送达目的地,与普通物流活动相比,应急物流具有“急、快、准”的特性,即对应急物资需求急、应急物流工作进行快、物资送达地点准。我国的应急物流现还处于起步阶段。2006 年,经国资委和民政部批准,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应急物流专业委员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从事应急物流研究的专业组织。2007 年,中国物流协会把5个与应急物流相关的课题纳入到年度规划中去。在一次次自然灾害的打击中,各级政府开始越来越意识到应急物流的重要性。与我国相比,日本、美国、德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有一套科学且完整的应急救援体系,体系内的各部门可以相互协同工作。日本由于地理位置及地质的原因,是一个地震频发的国家。所以日本很注重事前的准备工作,运输路线的规划、应急物流流程的规划等。对于应急物资,日本采取分阶段管理:政府、部队物资收集发放民间物流主动配送民间物流被动配送。日本政府形成以“行政首脑指挥,综合机构协调联络,中央会议制定对策,地方政府具体实施”为特征的应急管理模式。在美国,联邦应急署负责应急工作,所有的应急工作由其集权化和专业化管理。在国内救援方面,联邦应急署有专门的物流部门,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运输和发放;在国外救援方面,由其下属的对外灾害援助办公室负责。美国形成了以“行政首长领导,中央协调,地方负责”为特征的应急管理模式。在德国,可以概述为民间力量和政府的完美协作。德国的应急工作实行分权化和多元化,民间成立民防专业队,当自然灾害发生时,政府部门和民间专业队相互合作,协同分工。
2 汶川、玉树应急物流工作分析与比较
2008年5月12日,以四川汶川为中心发生了一起较为强烈的地震,在地震发生的24小时内,政府和军队做出了迅速的反应。政府方面主要是交通部门和铁路部门,他们及时修复灾区毁坏路段并为灾区物资的运输开设了专线,大量衣被、药品、粮食得以最快的速度送往灾区。部队方面,数量达一万六千人的武警官兵在灾情发生一天内被派赴四川救援一线,由于灾区最前线的有些路段靠汽车是不能进入的,所以军用直升机也不断盘旋灾区上空,为灾民们空投最急需的食品、水和药品,仅绵阳、绵竹、彭县三地在24小时内便空投食品等物资达12.5吨。2010年,青海玉树发生7.1级地震,震后,政府和交通部门依旧扮演着重要角色。陕西对进入青海救援的车辆一律免费通过,开启“绿色通道”。铁道部也及时成立专门组织实施救援工作。
与应急响应和紧急救援能力的提高相比,汶川和玉树地震应急管理工作充分暴露出领导干部和居民的危机意识、灾害的防范观念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预警水平差强人意,居民的避险、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有待加强。处于地震带地区的政府部门对地震的中长期风险重视不够。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仍处于“重处置轻预防”的阶段,只注重营造“反应文化”。巨大灾害防范机制不只是关注事后救助,应该更多关注事前预防和预测。
3 我国应急物流存在的问题
3.1 制约我国应急物流发展的主观原因
(1)应急物流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应急物流管理强调政府协调机制,针对具体的应急事件,应急方案一般会从政府、军队、民政、卫生、商务、城建、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临时成立应急指挥中心来处理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2)应急物资储备系统不尽合理。国家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数量不足且布局不合理,国家级应急物资品种单一、数量不足。
(3)应急物流作业流程需进一步优化。在突发事件中,我国的相关人员经常以常规物流作业流程来处理应急物流实务。应急物资的包装、储存、搬运、装卸与运输等流通环节未能按照应急的目的进行科学规划与设计,造成物资的包装标识和信息不统一、储存堆放不利于机械化作业、车辆的运输调度和路径行驶安排上达不到快速、安全与经济的要求。
(4)应急物流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发生突发性事件后,特别是地震发生后,受灾地区与外部几乎是中断联系。由于缺乏统一的应急物流信息共享和平台,应急指挥机构无法准确掌握突发事件的详细资料及应急物流的运作情况,造成分析判断不准确。另外,各级政府由于只掌握本管辖区的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工具的基本情况,与外部运输方式间缺乏相应的沟通,一旦出现应急物流需求,往往因为衔接不畅而延误时机。
3.2 制约我国应急物流发展的客观原因
(1)应急物流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我国应急物流法律法规建设缺乏整体规划,体系较为零散,立法空白较多。由于我国出台的许多专项应急法案是问题出现时应急立法的产物,不同法规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使用范围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目前,我国应急物流行政法规多,立法层次低。整个社会保障工作所依据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且很大部分为“意见”、“通知”等,灾害应对处置及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亟待提高。
(2)应急物流基础设施有待完善。全国各地在加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及配送中心建设进度的同时,缺乏对应急物流需求的考虑,未能将国家救灾储备库的规划建设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及配送中心的布局与功能统筹考虑,应急与常规物流基础设施尚未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此外,区域综合运输系统和通道系统的建设缺乏对应急物流配送通道的规划。
(3)应急物流的概念和知识未普及。事件发生的过程中,一般时间很短,这就要求广大民众快速做出或逃或躲的决策。由于缺乏相应的物流知识,很多人在事件突发的瞬间被吓倒,变得茫然不知所措。
4 我国应急物流问题的对策
4.1 针对“主观原因”的对策
(1)完善应急物流预案机制。应急物流的“应急”特点决定了应急物流必须着眼于平时的准备。因此,应建立全国和省、市一级的应急物流预案,以确保应急物流的顺利实施。应急物流预案的准备包括应急物流硬件和软件准备两个方面。其中,应急物流硬件的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资金的准备、设备设施的准备和车船道路的准备等;应急物流软件的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物流的人员准备、信息准备、应急场景的假定和应急措施的制定等内容。应急预案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明确如何筹备组织指挥机构,如何分工完成各项物流活动,采取哪些步骤、措施、程序等。制订应急预案时,涉及全局、危害严重,重大事件的应急预案,应聘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应急预案制定后,应进行几次演练,总结经验教训后形成几个备用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要经过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是各地区的一般性应急预案,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灾难性事故,综合分析制定。
(2)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系统。增加国家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库的选址应当以西部地区为重点,并且根据不同地区突发事件的发生频率和破坏程度等历史数据确定不同的储备量。国家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物资品种由单一的帐篷逐渐增加到主要生活用品,如衣服、食物、火炉、炊具、医疗药品、卫生消毒用品等。不同地区的物资储备种类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在应急物资储备系统中,国家是主体,军队是骨干,地方是补充,市场是辅助,家庭是基点。
(3)建立应急物流配送网络。良好的配送网络将极大地减少物资流转的中间环节,提高供应网络的柔性和效率。救援物资的供应端,供给主体众多,供应物资品种多、批量大,缺乏统一的规格、标签,除物资配送职能外,还需要担负收集、挑选、分类供应救援物资的职责、物资的需求端、需求者众多,时间紧,数量大。因此,应急物流配送网络必须与当时的应急指挥中心、救灾指挥部等紧密联系,并通过应急物流信息体系,及时反馈应急物资流动信息,实现高效的配送功能。
(4)强化信息管理和技术支撑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建立应急物流信息共享和平台。为保证运送物资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根据实际情况开发相应的信息网络平台,同时,运输实际过程中,应运用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时刻关注物资的运送情况。
(5)提高管理者整体素质。物流业本身就具有重经验和操作的特点,因而应急物流系统的指挥决策、操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地处理并化解危机。指挥决策人员除了应具备丰富经验之外,还应有较为全面的交通运输、信息沟通、地理条件、法律法规等基础知识,在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中高屋建瓴,运筹帷幄。除了物流专业队伍,工程技术、应急救援、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人员也是应急行动必需的专业人员,由于这些人员所使用的物资与他们本身都是通过应急物流系统运至灾区的,要提高应急物流效率,也必须与他们有效沟通,密切配合。
4.2 针对“客观原因”的对策
(1)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法律保障。法律保障对处理自然灾害起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灾害应急物流保障中涉及的法律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障机制。汶川应急救援行动使我们认识到,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实施指挥调度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对应急物流的要求,必须建立完善统一、协调一致的应急物流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我国应急物流法律建设的任务,是将应急情况下物流资源的有效调度规范到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上升到制度层面的高度,克服法律效力层次不一、责任机构各自为政的
弊端,明确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在应急物流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2)加强应急救援设备的投资建设。在应急物流中,专用装备必不可少。不过在国内应急装备尚没有专门的建设和保有,又何况其中的物流装备。目前,国内在应急救灾中,对于装备通常是有什么用什么,所以国家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提高重视程度。
(3)开展知识宣传,重视人才培养。突发性事件一般发生时间短,造成的危害大。为了能够尽量将损失降到最小,平时应该加强突发性事件知识的教育。对于在校学生,可以开设相关讲座,并进行实际模拟演练,让学生学会自救。对于企业单位人员,也应该做一些知识宣传,搞一些报栏,加强宣传。应急物流人才的培养是当务之急。政府、各大高校应联合起来培养应急物流人才,特别是指挥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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