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车船税新标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餐饮行业;综合治税;以票控税;重点监管;定额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52 -02
餐饮业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产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之一。在繁荣市场、吸纳就业、拉动消费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大丰市地税局就该市餐饮行业税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大丰市餐饮行业税收特点
(一)行业特点
1、投入见效快。行业准入门槛低,投入产出快,菜肴品种和经营管理方式容易被复制,因此行业竞争性大、易主率高。据统计,2011年全市新开张各类餐饮业户298家,易主(关闭)101家。
2、用工人数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
3、现金交易多。一般而言,餐饮行业前期投入大,各季收入差异也大。餐饮业收入多为现金,因此为其采用隐匿营业收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
4、成本核算难。餐饮业成本分摊核算较为简单,但因其原材料市场价格季节性波动大,加之进货渠道决定其购买原材料发票难以保全,因此容易出现成本列支不规范,虚列成本逃避纳税的情况。
(二)行业税收现状
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存在问题
(一)收入不实
餐饮行业的交易以现金为主要方式,现金流量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这给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从技术手段和消费者监督两个层面实现“以票控税”,这就使发票成为反映企业经营收入的关键因素。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册的检查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餐饮行业的账册往往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其真实收入。点菜的单据、收款的记录以及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这些第一手资料在税务稽查中难以找到,特别是税务稽查所需的以前年度的数据及资料。
(二)成本不实
“包后厨”是目前餐饮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方式,这给税务稽查的成本核算带来很大困难。餐饮企业的供货发票取得渠道丰富,各大蔬菜、海鲜、水产等批发市场内都可按照4%或6%的增值税率取得购货发票,这些发票列支到企业成本中,不仅虚增了成本,掩饰了企业的真实利润,同时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除餐饮行业所需的原料供货发票外,企业账册中还大量以装修装潢发票列支。除正常的装修业务以外,企业列支的装修发票主要存在3类问题:一是使用假发票,开票方根本不存在;二是开票单位是跑逃户,真票假开;三是开票单位大头小尾。这些以虚假装修支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做法,降低了企业利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
餐饮行业的职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有相当比例为流动人口。这为企业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提供了便利。餐饮企业惯用的方法是:通过多列职工人数、少报个人收入的方法,将高收入人员的工资分摊到多人名下,使分摊后的工资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在成本中多列员工工资,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反稽查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餐饮行业的繁荣和人们对税收关注度的提高,经营者的反稽查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一是长期保持稳定合理的纳税申报。经营者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对比发现疑点,往往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申报的营业收入略高于当期发票的开票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发票用量和纳税申报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这样,税务机关在评估环节就不易通过发票金额与申报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企业不实申报的疑点。二是普遍使用独立的管理系统。那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大多使用餐饮行业专用的管理系统,系统记录的数据才是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但这些系统软件在市场上版本很多,更新速度非常快。在系统数据保密方面,有的企业为管理系统设定高权限密码,有的定期销毁系统数据,有的则索性定期更换管理系统。据检查,很难发现企业使用同一管理系统累计超过一年,而税务检查所需的两年历史资料更是无从获取。
(五)法律依据不足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餐饮行业内部管理手段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手段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中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技术更新、进步的速度也逐渐加快。餐饮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往往不在账册中直接反映,而是依据企业经营管理中使用的点菜系统和收款系统。税务部门在实施行业稽查检查时涉及的多为企业前两个纳税年度的账目,但目前尚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软件和原始单据的使用和留存进行明确规范,这就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障碍。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对涉税物品、资料进行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提前3天通知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这就给企业以充足的时间采取销毁数据、隐匿资料等反稽查手段。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合法适当的证据保全权力,则只能对企业提供的假账进行形式审查,规范力度明显不足。
三、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
一是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做到紧密配合、互相协作,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及时处罚。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工商、国税、地税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在三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他两个部门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掌控。即使没有条件搭建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也应该通过电子信箱和邮箱在三个部门间定期交换开业、停业、复业、注销等信息,从而有效实现联合控管,及时的掌握税源动态。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户籍巡查,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纳税人中多了解、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税效率
在餐饮行业中,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加强发票管理就等于在提高征管水平和税源掌控。我们应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一是运用“铁的手腕”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因此,餐饮业纳税人无论以何种理由不开具发票或不接受发票检查均属违法。笔者认为应在每查实一次(户)发票违法案件,在对违法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再将其月定额上调10%。从而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二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采取在消费场所收银台张贴发票宣传海报、在广播媒体宣传索取发票的重要性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增强全社会对发票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人人关心发票、人人维护税收的全民联动态势,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事件。若两项措施得以实施,长此以往必将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实现以票管税。三是对本地身份证纳税人也征收“发票保证金”,征收的目的是:一方面保障纳税人在办理停业、注销等涉税事宜为退回保证金能够到税各机关按章办理,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另一方面,“发票保证金”的征收能够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关注和重视度,进而降低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重点监控,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一是分级监控。按照税源规模分别建立餐饮业税源监控台帐,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点监控,年纳税3万元以下的纳入一般监控。同时对于年纳税高于3万元的 应按月进行检查和核查,年纳税低于3万的,应按季度检查和核查。二是分类监控。对餐饮业未达起征点户、税收优惠户、正常纳税户,按不同侧重点进行管理。起征点以下户重点监管其核定营业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密切注意其发票使用情况;对税收优惠户注意其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换,杜绝假优惠、骗惠出现;对正常户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发票检查工作,确保潜在税源监控到位。
(四)科学调整定额,实现税负公平公正
在征管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纳税人经营的地段、规模、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优化定额核定方法,提高核定水平。。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利润率,制定餐饮行业中各行业小类的税收定额新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征则征,该免则免,该罚则罚,进而实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