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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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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处理办法

第1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在杭州一直比较多发。仅2007年6月1日至9月10日,杭州交警在杭州高架道路上便查获酒后驾车130余起,平均每天查处数量超过1起,其中醉酒驾驶的38起,占30%。而2007年上半年,杭州市因酒后驾驶引发道路交通事故162起,造成16人死亡。

对这些违法驾驶人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从性别上看,大部分为男性;从年龄上看,以30岁至40岁居多;从职业上看,基本上都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7年6月1日,杭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有包括酒后驾车在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按照交通法接受处罚外,还将抄告其所在单位。很多人将其称为“面子罚单”。

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希望司机所在单位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通报这样“丢面子”的事情,能让司机们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

“面子罚单”将影响年度考核

2007年9月11日0时20分,余某驾驶浙A5Z2××小车,行驶至杭州中河高架涌金立交二层时,被正在高架路面巡逻的杭州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民警发现异常。交警示意其靠边停车,让其出示驾驶证时,交警发现驾驶人余某满嘴酒气。在对余某进行酒精测试后,交警认定其为酒后驾车。

当时,余某也很快认识到了错误,主动配合交警接受检查,并愿意接受处罚。但是,他还是拿到了编号为“机抄告(2007)第1号”的“杭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单”。

在这张抄告给杭州某中学的1号“面子罚单”上,这样写道:

“杭州某高级中学驾驶员,系你单位职工,车号浙A5Z2××,2007年9月11日,在中河高架路涌金立交二层,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被处罚款500元、暂扣驾驶证3个月。现依据杭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市纪发[2007]10号)予以抄告,请按规定处理。”

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样一张简单的抄告单,虽然字数不多,但对当事人的影响却很大。

《关于建立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查处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抄告一次,予以谈话教育;一年内累计抄告两次以上,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机关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将被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对一年内被抄告一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另外,党政领导干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也将被纳入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的范围,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都会被抄告单位,被抄告的违法行为主要有5种,包括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或者冒名顶替;饮酒后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因交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有交通违法行为且公车私驾。

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杭州下发该通知并成立领导小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严肃法纪,建立一种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让全市党员干部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心中都有安全驾车的意识,做好带头表率作用,自觉执行交通法规,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

出台3个月无一例抄告

这一规定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学系主任郎友兴教授认为,它不仅是对原有信息互通机制的一种细化,对公务人员来说是多了一道必要的“紧箍咒”。

一位姓郭的女士也非常支持这种做法,她说:“让酒后驾驶者在单位受到批评,让同事们都知道他的违法行为,相信会起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已有10多年驾龄的王师傅很赞同郭女士的说法。他说,现在一些年轻司机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想着怎么躲避处罚,而不是选择不去沾酒,“开出这样的罚单,在单位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是件好事”。

还有网友甚至提出,“面子罚单”是个好办法,除了抄告单位外,最好还能在报纸上曝光,相信这样能达到更好的警示效果。

事实上,“面子罚单”的威慑力的确不小。据了解,规定出台后3个多月,杭州市交警没有发现一起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直至发生上述这起案件。

对此,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认为有几方面原因:首先是该通知的出台,对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起到了警醒作用,违法行为确有减少;其次,本规定的执行还是相当人性化的,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般交通违规行为,是不抄告的,只有情节严重恶劣的才会抄告给纪委、监察局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还有,也不排除一些违法行为没有被交警部门发现,有漏网之鱼,因为依靠目前的警力毕竟还没法做到每一条道路24小时都有人执法。

杭州市纪委负责人说,这次的“颜面惩罚”规定,绝不是作秀,也不是一次专项整治,而是作为一项制度会一直坚持下去,交警部门将会定期向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通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情况。一旦符合通知规定的,将毫不留情面地抄告其所在单位。

至于在这个制度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个别领导打招呼、个别执法人员徇私情等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也有这种可能性,但杭州市纪委目前还没有发现这些情况,一旦发现,他们将会严肃处理。同时,今后他们也会重视这个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将通过不断完善操作机制,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发现一起就要严查一起,不管他是谁,绝对不能留面子,讲人情。对违反交通法者进行面子惩戒,也许就能避免一个家庭甚至几个家庭的破碎。”这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多次这样强调。

有人质疑处罚是否有点过

面对这一涉及面子的惩戒举措,很多人拍手称快,表示坚决支持。但也有人认为,向单位公开驾驶人的违法信息有不妥之处,因为这种“颜面惩罚”措施,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某些潜在、未知的“风险”。比如单位领导、同事会因此而对当事人的品行产生怀疑,对其信任度有所降低,甚至还可能因此丢掉工作等等。

网友“Leopard”坚决不支持这种做法:“酒后驾车行为是违法的,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可对酒后驾驶者实施这样的处罚,把个人违法信息公开,是否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嫌疑?”也有人提出,这是否给交警带来了新的寻租机会?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张落款为“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的抄告单,其本身就存在法律有无授权的疑问,而且也牵涉到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因为一旦将违法信息抄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并且还跟考核、评优、提拔挂钩,就会涉及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当事人的考核、评优、提拔等情况如何,极有可能会影响当事人这一生的事业前途,这也正是这个通知会有这么大威慑力的真正原因所在。可如果仅一次交通违法,就影响当事人一生的事业前途,是否有些过分?还有,这些信息如果主动告知单位,往往会产生新的社会排斥,在单位内部产生新的紧张关系,甚至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一些基层民警也担忧,“面子罚单” 虽然初衷很好,但毕竟触及中国人最看重的面子问题,该措施推行下去很可能会遇到较大的阻力。

对此,杭州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交通事故逃逸等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个公民都应该避免,更何况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通过“面子罚单”加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处罚力度,正是希望领导干部、党员在生活中也能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另外,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看当事人交通行为本身是否违法,如果是违法,而且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抄告条件,那交警部门便将按规定抄告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其所在单位。而至于该当事人为什么喝酒、在哪里喝酒、和谁一起喝酒,都不是酒后驾车的理由,执法人员也不会过问,所以除了该违法行为本身,整个执法过程根本不会涉及当事人的其他个人隐私。

第2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道路交通管理是管理科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以稳定社会、保证经济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社会管理。作为窗口部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通过创新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实践,探索出一条人民群众满意的社会管理创新的道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群众的需求。

一、公安交通管理中已采取的方法与措施

(一)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方面

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对车辆及其驾驶人员进行检验、考核、登记、核发牌证,以及对车辆驾驶人员员进行教育管理的一项专门工作。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是公安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是公安交通管理的主要工作之一,由车管所负责。当前已采取的创新性措施主要有:

1.放宽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条件。随着机动车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需求已能够实现。在2010年4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111号令中,增加了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车型,放宽了听力残疾的、上肢残疾的、下肢残疾的3类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范围①。

2.简化了摩托车驾驶证的申领程序。原来规定摩托车驾驶证考试时,“科目一”考完以后,10天以后才考“科目二”,20天以后才考“科目三”。现在已取消了这个时间间隔,同一天内可以把三个科目都考完。②

3.允许在暂住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随着经济社会的各方面发展,农村地区外出务工者越来越多,由于该人群普遍处于中低收入,因此其选择的代步工具(或运输工具)往往以摩托车为多,对在异地学摩托车的要求也比较多。为了避免城市务工人员由于异地不能申领摩托车驾驶证而无证驾驶,减轻这部分人员回原籍申领驾驶证等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放宽了这一限制。

4.延长了提交体检证明的周期。按照原来的规定,持有大型客车、大型货车、中型客车和牵引车等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每年要提交一次体检证明。自2009年7月1日开始,规定上述人员改为每两年提交一次体检证明。

5.增加了延期办理驾驶证业务的规定。规定如果驾驶人因为出国、服兵役等等情况,不能按时进行体检,或者是不能按时进行换证,这种情况可以向车管所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③

6.扩大了驾驶证业务代办的范围。原来规定只有驾驶证业务补证、换证的业务可以委托其他人来代办。而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扩大了业务代办的范围,包括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注销、延期办理等业务,都可以代办。

7.提供了驾驶员由于疏忽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法律救助。原来规定驾驶证因为没有按期提交体检证明,或者是没有按期换证一年以上的要注销驾驶证。在实际中,很多驾驶员往往并非故意不按期换证或提交体检证明,只是忘记了或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收到车管所的有关提醒,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驾驶证一旦被注销,需2年后才可以重新申请,这意味着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人员至少2年时间内没有了工作,很多群众反映代价太大。因此,在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公安部“十项交通管理便民利民措施”中规定,由于上述原因驾驶证注销没有超过两年的,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合格的,可以直接恢复原来的驾驶资格。

8.实行由汽车品牌专卖店(4S店)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群众购车后即可现场办理登记、领取牌证,车辆管理所采取事后审核、归档核查和日常巡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地市级车辆管理所要实现50%以上的国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在农村地区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要实现50%以上的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由销售商代办。①为了落实公安部的要求,云南省在2010年底在全省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购车者在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购买摩托车的手续。

9.加大了服务网点建设的力度。在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实现城区车驾管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现所有县级车管所均可办理国产小型汽车登记业务,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办理或代办摩托车登记业务。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换证、补证,以及提交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由地(市)车辆管理所下放到县(市)车辆管理所。具备条件的交警中队可以受理或者办理部分业务。

10.实行车辆管理所“一窗式”综合服务,所有业务受理窗口均可以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

11.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如:大理云龙县交警大队针对当地群众办理摩托车业务费时费力,极为不便的情况,抽调警力组成“流动车管所”,开展送考下乡活动,把考场前移到农村,变原来车管所的静态服务为动态服务,让农民朋友在家门口便可考领摩托车驾驶证,为农民朋友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受到群众好评。②

12.为规范驾驶员培训工作,云南省2011年在全省16个州市推广IC卡计时里程驾驶员培训管理。

(二)在违法处理方面

1.为方便群众就近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要求加快业务下放,强化农村地区交警队综合管理职能,要求有条件的交警中队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③

2.针对当前群众普遍反映的异地交通违法处理不便的问题,公安部“交警系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措施”中要求,各地交警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协调,实现全省(区、市)范围内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推行在省际公路交界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站,方便外地驾驶人处理在本地发生的交通违法。

3.为方便群众办理交通违法业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4.为把交通管理工作延伸至农村,云南省于2011年在全省286个农村公安派出所建立内设交警中队。

(三)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面

1.加大了对事故处理民警权力的限制与监督,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如:规定除简易程序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交警不得少于二人;增加了事故认定复核程序;对交警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后果严重的,还应追究交管部门领导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交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分页标题#e#

2.对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目前城市交通普遍堵塞的现状,对北京的“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进行了借鉴,以缓解普遍出现的堵塞现象。根据北京市交管局的统计数字,自《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以来的1年多时间里,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率已达75%以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道路拥堵比上一年度下降了60%。这表明,“小事故快速处理模式”已对北京市减少道路拥堵起到了关键作用。因此,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3.明确了交管部门的通知义务。要求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交警部门要直接介入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交管部门的通知义务有利于在伤员惨重的事故中让保险公司及时支付抢救费用,有助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效地发挥作用。

4.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制度。要求5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要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要建设交通事故法庭、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

1.实行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向车辆管理所传输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信息,群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2.设立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实现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预约驾驶人考试、信息变更备案、处理交通违法等5项业务办理功能;实现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查询、交通违法情况查询、交通事故处理情况查询、业务办理咨询等4项信息查询功能;实现法律法规、办事流程、表格下载等3项警务公开功能。有条件的总队要建立全省(区、市)统一的互联网和电话服务平台。

3.在商业中心、社区、大型企业等场所或单位,设立交通管理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及代办或者受理、办理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补证、换证、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业务。以上方法与措施的实施,为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交通管理问题会日益突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强化科技应用,深化机制创新,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发展思路

(一)进一步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等领导对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交通问题关乎民生,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反映了一个地区的社会形象,关乎社会稳定大局。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作为保障,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争取通过立法或省级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特别是相关职能部门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义务和责任。

(二)不断探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思路、新方法

1.仿照治安管理部门“社区民警”模式,设立“社区交警”。各交警大队(或交警中队)可以将辖区进行分片(段),指定由专人担任“社区交警”,并向辖区群众发放警民联系卡,注明民警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社区交警”负责接受群众对车辆、驾驶证相关信息查询;驾驶员的违法信息查询;车辆、驾驶证相关业务咨询;事故处理相关问题咨询;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同时,“社区交警”还应对社区居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并解答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问题。

2.设立“交警超市”,方便群众办理车管业务。如:昆明市交警支队计划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选择2到3个社区,进行“交警超市”试点。届时,市民可以轻松地从“交警超市”中领取机动车落户、变更等表格,并完成一些简单的机动车手续变更等内容。同时,“交警超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对社区内的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①

3.积极开展“开门评警”等活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搞好警民互动。通过邀请辖区乡镇、学校、客运单位及多车单位等部门代表到交警队座谈,切实了解和掌握他们对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的期盼和诉求。通过开设定期的交通文明访谈、交通热线咨询栏目等,开辟警民沟通渠道。通过大队领导下访、中队民警走访和执法办案回访活动,广泛收集意见,集中分析研判,有效整改落实,不断推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4.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六进”要求,抓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乐于接受、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切合实际、易于理解的交通安全宣传模式,真正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5.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共建和谐警民关系。通过网上公安局以及微博、QQ群等新型媒介,搭建警民互动交流新平台,正确引导网上舆论,改善警民关系;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评议,进一步拓宽联系服务群众的渠道。

6.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推动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逐步建立网上车管所、网上交警队、网上办公服务大厅、网上宣传队等,推行网上办公,拓宽服务渠道。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科技投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情况,积极协调与交通运输、治安管理等部门的监控设备与资源的共享。加强交警队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的关联查询;建立“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信息服务中心”,通过电话、传真、手手机短信互联网、邮政快递等,为群众提供信息告知、业务咨询、代办业务等服务。

7.加强完善警力机制。进一步完善勤务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进一步实行路段到人,责任明确,把警力投入到事故多发、违法多见的路段,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和管事率。科学安排好傍晚、凌晨和双休日等特殊重点时段的路面勤务,保证巡逻密度和强度,确保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把好路面管控关。#p#分页标题#e#

8.积极探索推进“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一直以来,由于交警和治安巡警两个警种独立工作,交警对治安事件的处置受限,而巡警对道路交通也无管理权限,交巡警无法形成合力,是对有限警力的极大浪费。结合国际经验,一警多能是警务发展的新趋势。自重庆市2010年2月7日起实施交巡警合一改革以来,各地积极进行交巡警合并试点,并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实行“交巡合一”的新型警务模式,能够增强有限警力的复合型功能,在警力总数不变的前提下,使警力达到“1+1>2”的作用。交巡警合一,既能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既能快速处警,又能避免重复出警,有效地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

9.不断改革创新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工作。针对云南省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且很多少数民族群众不识汉字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发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计算机考试系统。针对使用计算机考试有困难的群众,在考试人对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熟悉的前提下,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如:纸质试卷考试、口试等。另外,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在用车辆的安全性能,减少因车况不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与车辆检验机构沟通、协调,启用机动车“流动检测站”送检上门,为边远地区的群众服务。

第3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一、工作目标

(一)确保全县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专项行动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有所减少,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杜绝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全县公路机动车超速,货车超限,客车超员,酒后驾驶,违法超车,无证驾驶,三轮汽车、残废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超速、醉酒驾车、客车超员20%以上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月底以前完成市级督办的2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工作。年内县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市、县级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整治启动率达到100%,治理完成率80%以上。

(四)重点车辆(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和驾驶人全部实现户籍化管理。其中,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采集率、外省籍拖拉机临时档案建立率、一年内驾龄的驾驶人"实习标志"发放率、中小学生专门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率均要达到100%。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路面管控,从严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1、实行多部门联动。公安、交通、农机管理、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由安监部门牵头成立交警、交通、农机联合执法检查组,加强路面监管。交通部门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客运班车通过本辖区的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并及时提供给联合执法检查组,以便有针对性地部署警力;对客运主要线路,特别是跨地市长途客运线路和重点旅游线路,要加强巡逻、重点布控,做到对营运客车以及中小学校的校车、接送车逢车必查,逐车登记,及时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驾驶人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继续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违法行为,特别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旅游线路的交通安全管理,迅速形成严管高压态势。整治期间,确定安文台口为固定的联合执法检查点,进行定点检查,东仙线为主包括磐缙线、墨新线为流动检查线路,每天要分别安排人员进行巡查,形成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管控网络。

2、实行"四个一律"。对限速70公里/小时及以上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50%以上的驾驶人,或在限速60公里/小时及以下限速路段车速超过限速70%以上的驾驶人,一律给予吊销驾驶证处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3个月的处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对无证驾驶汽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一律予以行政拘留10日以上(含)的处罚。

3、实行科学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认真排查事故多发的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重点车型、重点人群,科学调整警力开展针对性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作用,将警力和6F测速仪器、车载雷达等装备重点投向交通高峰、事故多发时段和路段,调整勤务考核办法,引导执勤民警从单纯追求执勤"数量"向数质并重转变,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加大非现场执法力度,对悬挂外地牌照逃避监控处罚的车辆,要列入黑名单,在路面管理中予以重点监控,一经查获,从严处理。

4、实行重点管控。公安、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的基础上,从严执行中、小学生接送车安全检查制度,要求驾驶人在出车前必须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杜绝安全设施不全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保证驾驶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龄,做好中小学生接送车辆标志牌发放工作,确保发放率达到100%。同时,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生外出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执行《危险化学品通行证》制度,加强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管理,严格控制其通行路线、时间,对未按规定通行路线、时间行驶以及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予以查处。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深化、完善公安驻农机联络室制度,严厉查处拖拉机载人、无证驾驶、报废和脱检车上路等严重违法行为。交通、公安部门要结合乡村道路的特点,重点查处占道堆物施工、晾晒农作物等影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源头管理,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1、加强客运企业监管。公安、交通部门要严格审查客运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公安部门要对近3年来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满12分和一年内有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的驾驶人要及时向交通部门通报,并责令单位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或解聘。交通部门要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监督运输企业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责任主体;加大对客运车辆及驾驶人运行过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驾驶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客运企业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单位,要停业整顿,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取缔。

2、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公安部门要切实落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户籍化"管理措施,排摸掌握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学生接送车辆和外省货运车辆底数、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驾驶人安全行车情况,规范信息采集、录入,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实现路面管控和源头管理信息互通和户籍化,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在工作中着力强化外省籍车辆的管理,通过引导建立自治组织、建立专门数据库,切实把外省籍车辆纳入本地化管理,实现对外省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新突破。进一步加强驾驶人源头管理,严把县管车辆考试关和把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等制度落到实处。新闻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推行客车超员、三轮汽车、拖拉机载人有奖举报制度,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开宣传,以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交通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监督。

3、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和分析,确保完成市级事故多发点(段)整治,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排查整治力度;加大道路基础安全设施建设投入,完善主干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做到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1、深化"五进"活动。公安、宣传、教育等部门及各乡镇要深入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深入到中小学校、客运企业和公里沿线企业、村镇大力开展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交通安全"十不违"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的"五进"工作,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始终。

2、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宣传、新闻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在《今日》和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开设专栏专题,对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新闻曝光,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和分析事故原因,强化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自我保护意识。

3、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公安部门应当结合群众办牌办证、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处理交通事故等业务及日常执勤执法工作中,向群众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车管所、驾驶人考试场及有条件的执勤岗点展出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光盘。交通部门要指导客运企业等重点单位,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发挥客运企业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农业(农机)部门要结合农时特点,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有效形式,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志身为组长,县府办、交通、安监、教育局、农业、交警大队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放在交警大队,由交警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专项行动期间,县政府将派联合督查组到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月下旬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县政府将对照四项工作目标对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对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特别是死亡人数同比去年减少且没有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乡镇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不佳的乡镇和部门,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要组织倒查,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4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一)切实提高现场执法管理力度。交警的主战场在路面,执法管理的威慑力体现在现场。要始终秉承“从严从严再从严”的方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切实提高查处的有效性和震慑性。科技的广泛应用,解放了警力,提高了管理实效,在严密路面管控,有效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也出现个别地方现场执法力度弱化,非现场违法查处比例达85%以上,并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此,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对路面通行秩序、违法行为发生率以及形成事故成因的有效分析研判和碰撞,科学引导路面民警执法管理的重点和方式,切实提高民警现场查处的比重,并以此作为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的有效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省际卡点建设,切实做到警力、科技、设施三到位,切实落实勤务职责,不断加大对过境车辆特别是外省籍交通违法车辆的查处力度。(二)做到严重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常态化。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化禁“酒驾”五条严管措施》和《关于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的通知》,特别要建立健全“酒驾”查处小分队,切实做到天天查、夜夜查,让老百姓认可、社会肯定且事故预防有效的事一抓到底,常抓不懈,管出规矩,管出安全。要继续加大对5次、10次以上车辆违法行为记录未处理的查处力度,提高执法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省公安厅交管局将继续对禁“酒驾”和“三个率”等重点工作进行排名,以推动重点工作的落实。前几年对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的有力整治,在改善秩序、事故预防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11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全力推动民警上路,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第四季度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6起,同比减少8起,其中9月、12月未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经验和实践再次证明,加强路面管控是预防事故、改善交通秩序的最直接最有效举措。同时,要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下大力气解决好影响本地道路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要全力做好党的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始终坚持把加强基础性、源头性工作作为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立足点

(一)扎实开展“三项排查治理”工作。要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创建工作为载体,有序、有力、有效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三项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第一,积极会同交通、安监等部门并发挥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的作用,在5月底前开展以乡道、村道为重点的新一轮公路临水临崖高落差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的基础排查,并建立档案,推动当地政府制定治理计划,以进一步改善乡村公路安全通行条件。第二,积极会同交通、教育、安监等部门全面开展营运客车(包括旅游车)、校车、企业自备接送车的排查,参照户籍管理的办法,建立专门档案,落实民警专管,对校车和企业自备接送车驾驶人管理可借鉴原交通安全片组的形式,实现户籍化管理,以此进一步推动企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职责的落实。第三,积极会同交通、农业以及有关警种认真开展对外省籍常驻我省车辆,包括客车(含小客车)、货车、工程运输车、农用汽车等基础排查工作,参照外来人口管理办法,认真研究解决这些车辆的安全检验、违法处理不及时和安全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开展“三项排查治理”是加强基础性源头性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全年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务求实效。目前,全省车管部门按照部局的要求对营运客车、校车等排查已全面展开,要结合省公安厅交管局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二)不断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2012年是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关键之年,要继续扎实开展“四个六”活动,不断提升宣传教育覆盖面和实效性,确保文明交通环境的形成。要建立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建设,大力推进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推动客货运企业进一步完善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责任制的全面建立,不断扩大宣传教育领域。要不断培育宣传教育基地和阵地,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逐步推广应用国家科技行动计划在本省的相关示范项目,继续联合FM93交通之声等新闻媒体开展“交通安全巡回宣传月”等公益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在全省范围开展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宣传报道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三)不断提高科技应用能力。始终坚持科技强警建设,引领交通管理可持续发展。要力争在年内基本完成省、市、县际公路卡点和主要国省道沿线交警中队的卡点拦截系统、视频系统建设,形成省、市、县三级管控防线,努力提高交通管理整体水平。要加大移动警务、多功能移动勤务车载系统、交通警务巡逻 缉查系统和大队重点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实战应用。充分利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进一步完善实战应用系统建设,加大对套牌车、盗抢车、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进一步推进跨警种、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提升系统资源支撑实战应用的效能。要扩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示范建设成果,尤其是指挥中心应用软件在全省的推广。逐步深化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不断提升科技管理水平。加强科技设施建设的日常使用、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对省级直接投入建设的道路监控等项目通过验收后,一律移交当地大队,实行落地管理和维护,省、市两级将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规范应用。(四)进一步加强基层实战单位建设。严格落实《交警基层单位用房功能区管理规定》,加强对公路中队的分类指导,特别要规范农村交警中队的勤务规定和装备保障。交警专项编制要落实到位,确保全部充实到新建农村中队,同时要继续加大对新建中队以及营房改建中队的经费保障力度,不断改善一线民警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积极争取财政在政策上的支持,进一步完善全省公安交警系统“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经费保障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内控制度建设,抓好县级交警业务装备配备标准规划的实施工作。继续严把车辆登记、检验和驾驶证考试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摩托车检验率。抓好杭州支队复杂道路路段模拟考试试点工作,同时要研究加大在驾驶证考试中交通事故预防常识等内容的比例和份额,不断提高驾驶人考试质量。

始终坚持把注重民意作为提高服务社会管理能力的切入点

城市交通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已蔓延至中小城市。要充分利用党委政府重视的有利契机,主动研究、有所作为,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积极争取在城市交通规划、政策方面的话语权。要在城市交通的规划、建设等阶段就积极参与解决城市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相互脱节的问题。要立足本职,持之以恒地开展城市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以严管来弥补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上的不足,有效抓好行车、停车秩序,同时科学合理适时地运用“单行、禁左、错峰、限行”等交通组织措施和交通需求管理,实现城市道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深入推进信号灯智能控制系统、路口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应用,不断提升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要善于借用科研院校、省市专家组等外力解决本地城市交通中的疑难问题,并帮助培养一批城市交通管理人才。(二)不断完善拓展为群众办事的服务平台。这几年来,全省创设了不少方便群众办事的工作平台,特别是社区交通管理服务站、流动车管所建设、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机制、方便缴纳罚款的牡丹畅通卡、交通违法行为异地处罚以及“网上车管所”等举措的推出和实施,创新了服务管理,方便了群众办事。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一定要加以不断完善和推广,让广大交通参与者得到实惠。按照“少走路面、多走网上”的工作思路,继续倾力打造“网上交警队”、“网上车管所”平台,扩大网上业务办理范围,特别要扩大为社会提供交通违法行为查询、交通违法自助缴纳罚款等远程业务受理或办理的工作范围,实行网上选号和网上预约业务,尽量将群众吸引到网上办理交通管理有关业务,不断拓宽便民利民服务渠道。(三)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以深化“平安畅通县(市、区)”、“畅通工程”创建和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相关警种的协作配合,全面推进交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特别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强化乡镇一级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和工作平台构建,进一步推进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建设。要继续抓好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的安全监管,特别加强校车交通安全工作,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加大德清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模式的推广力度,全力保障学生安全。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推动重点车辆动态监管、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落实,开展好重点安全监管运输企业公布制度、评选安全运输企业和优秀驾驶员等活动,通过有效的载体,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合力夯实交通安全基础。

第5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一)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无不可抗拒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工作效能低下,城乡市容环境面貌无有效改善的;

(三)对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力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漏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处置不当的;

(四)违法占用、挪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或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

(五)对灾区城乡过渡安置点、农村和城镇恢复重建的公用设施、环境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管理不安排、不部署、不检查、不落实,致使发生疫情或灾区群众集体上访的;

(六)对有关行政机关或部门依法提出的《执法监督建议书》不依法办理并给予回复的。

第二条为尽快有效推进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或经济技术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污染环境或者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的;

(二)违反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批市场、摊点、商业建筑、娱乐场所等设施建设及布点,对主要景点景区、宾馆、居民小区、公园、车站、码头、广场等旅游线路和公共场所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城乡总体规划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第五条有关行政机关、部门、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场所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市场、街道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导致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城镇交通顺畅的;

(三)对乱扔乱倒垃圾、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现象严重的;

(四)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

(五)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声扰民和扬尘污染等违规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长期影响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城镇小街小巷的改造不力,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和城镇整体形象的;

(七)对违法建(构)筑物整治拆除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八)城镇物业管理不规范的;

(九)对“城中村”整治不力的;

(十)城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展缓慢,管理不力,超标排放,未完成治污减排目标的;

(十一)因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力,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批评的。

第六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检查;

(二)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报批评;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五)告诫、诫勉;

(六)责令辞职;

(七)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行政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6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一

为规范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xx年8月1日起,以下区域和道路全天时限制非市区号牌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和停放(特种摩托车除外):

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经双坡路、宝庆东路、建设南路至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为东界;邵阳大道和建设南路交叉路口经邵阳大道、佘湖桥、邵洲路至邵洲路与西湖南路立交路口为南界;高速公路邵阳南收费站沿西湖路、敏州西路、宝庆西路、雪峰路、白公城路、西湖桥、资江北路、资兴路、汽车北站、魏源路、蔡锷大道至蔡锷广场为西界;从魏源路与蔡锷大道交叉路口经魏源路、资江一桥、昭陵西路、红星路、双清路、塔北路至塔北路与双坡路交叉路口为北界;界线道路及此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里巷为限制通行路段。

二、禁止利用各类非营运客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出租营运活动。

三、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摆、无牌无证、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助力车上道路行驶。

四、处罚依据:根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车辆一律扣留;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从严查处。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二

为全面改善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努力构建文明安全和谐有序新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市中心城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集中整治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禁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洒废弃物。违者,处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违者罚款200元;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违者罚款100元。

三、禁止机动车乱穿乱插、违法掉头、违法超车、逆向行驶,禁止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者依法严处。

四、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距离公共汽车站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放机动车,对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道路施划停车泊位,违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每车位500元罚款。

六、对安装遮阳伞、加装顶灯等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套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者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严禁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追逐竞驶,违者依法严处。

九、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处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一)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二)逆向行驶的。(三)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未靠道路右侧行驶的。(四)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的。(五)客运人力三轮车在市中心城区通行的。(六)违法停放的。(七)安装遮阳伞等影响安全的设施的。

十、驾驶摩托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内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违者罚款100元。(一)摩托车应当遵守右侧通行原则,并在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设置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二)禁止摩托车在南湖大道华天大酒店路口至火车站、xx大道西华天大酒店路口至花板桥路口、巴陵中路九龙商厦路口至新路口通行。

十一、禁止大货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确需要出入市中心城区的货运车辆,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证;车辆必须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十二、市中心城区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助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占道为市,违者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扣留车辆15日。

十四、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禁止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七、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对围攻、谩骂、殴打执法人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通告中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xx楼区、xx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

二十、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9月26日

交通整治通告范文三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洁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定于2015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重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处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处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六、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

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1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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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以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第一要务,以增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为核心,以科技强警和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紧紧抓住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推进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三项建设”,着力提高实战打击能力、预防管控能力、排堵通畅能力、应急处突能力、优化服务能力。以新的思路、新的理念、新的举措、新的作为、新的业绩努力实现公安交管工作新跨越,以昂扬向上的资态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绩全力营造安全畅通、和谐稳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年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体要求是创新特色、打造品牌、营造亮点,争创一流,单项工作求跨越、重点工作求突破、整体工作提档次。要达到的目标是:(一)道路交通保持平稳态势,重特大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恶性特大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市水平,交通死亡事故逃逸案件侦破率达90%以上;(二)管控措施扎实有效,道路交通畅通有序,不发生长时间、大规模、区域通拥堵;(三)“三项建设”不断深化,信息化建设强势推进,规范化执法明显提升,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各项重大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四)应急处突能力不断提高,特勤警卫任务圆满完成;(五)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警务管理进一步规范,杜绝发生严重影响公安交警形象的违法违纪问题,杜绝因管理和执法不当引发的和舆情危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认同度、社会认知度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切实增强。

三、任务措施

坚持“警力跟进警情,执法力求规范,服务顺应民生,管理紧扣警务”的原则,围绕全年总体目标,年公安交管工作任务概括为:把握两个重心、力促四个突破、建立六项机制。

(一)把握两个重心:一是牢牢把握队伍正规化建设这个重心,精心打造学习型、创新性、服务型、廉洁型警队。大队将年确定为交警作风建设年,全队要通过扎实深入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下茬立势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执勤、为民服务、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忠诚、为民、公正、奉献”为核心价值,凝聚力量、鼓舞斗志、引领队伍。要坚定理想信念,把政治建警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增强实战本领,把教育训练落到实处。要激发生机活力,把科学管理落到实处。要整肃纪律作风,把廉洁从警落到实处。要把和谐警营建设作为新时期建警之要、带警之道,积极营造心平气顺、率先力行、和睦共事的领导班子,全力构建荣辱与共、风清气正、爱岗敬业、干事创业的民警队伍,大力弘扬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的交警精神。领导班子要着力练就领导艺术、指挥调度、宏观调控的本领;科室民警要提升作风硬、有素质、会指导、能协调的能力;车管、事故等窗口岗位民警要锻造快节凑、高效率、守规程、讲正气的作风;一线执勤民警要坚持每日一练、每周一学、每月一考活动,切实提高事故处理,应急处突、排堵保畅、抢险救灾、特勤警卫等的演练,不断提高善战能力。要狠抓民警日常行为规范和作风养成,进一步规范指挥动作、规范执法行为、规范举止言行,努力做到警务管理像部队一样严格,学习氛围像学校一样浓厚,民警间关系像家庭一样和睦。与此同时,全体民警要按照文化育警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法规、政治理论、科学文化、人文经济等系统学习,大队领导班子及科所队长学习笔记3万字以上,每位民警学习笔记不得少于2万字,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不断充实完善自我,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水平、打击违法犯罪水平、事故预防水平、道路管控水平和服务群众水平。要建立问责律警制度,针对民警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中可能存在违反各种制度、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苗头,及时惩戒警示,防患未然,以“零容忍”的铁腕严整警风警纪,确保交警队伍健康发展。二是牢牢把握道路安畅这个重心,确保道路交通平稳态势。要紧紧抓住事故预防这一要务,以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社会化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和源头预防、查纠预防、基础预防、科技预防等管控措施。国、省道重点预防3人以上特大事故,县乡道路和低等级公路重点预防“冷门”事故。全面推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年底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案件比例达到40%以上。不断健全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确保受害人得到救助。要进一步深化“平安畅通县”和示范公路创建活动,严历惩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实行精细化目标管控,确保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年内开展三次有规模、有声势、有目标、有重点的“雷霆”系列整治行动,对那些影响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超员、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牌无证行驶、摩托车、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非法营运载客,出租车、客运车、工程车、不按规定行驶经营以及机动车乱停乱放、乱鸣喇叭、不系安全带、行人横穿马路等违法行为进行强力整治。要认真落实领导包片、中队包线、民警包段的工作责任制,及时掌握路况路情,因情施策,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管理模式,促使交通管理更加科学严密、实用有效。要大力推进交通管理服务站建设,不断延伸管理触角,努力促使交通管理网络化、系统化、社会化。

(二)力促四个突破:一是车驾管工作要有新突破。以等级化评定为载体,加快素质型、规范型、服务型、廉洁型、高效型车管所建设,广泛深入的开展人民满意车管所评选活动,不断延伸车管业务,尝试在中队设立车驾管业务,尽可能解决群众报户办证难的问题。积极推行流动车管所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优质服务。要争取推行告知服务,对机动车临近检验、报废和驾驶人换证等提前告知,提醒群众按期办理相关业务。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规范考试程序,完善考试流程,确保驾驶人考试质量,尽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登记、驾驶人管理系统信息应用功能,进一步完善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切实加强机动车登记、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率、检验率和报废率。二是信息化建设要有新突破。坚持以信息化引领公安交管工作现代化,加快实现由传统警务向现代警务转型。要以信息化高端应用为突破口,加快科技强警步伐。以信息化综合应用为载体,牵引警务机制改革。以信息化基础应用为支撑,大力推进警务工作网络化,以信息化执法应用为抓手,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要不断完善信息平台、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剧毒化学品运输等信息系统功能,全面提高信息化在交通管理中的应用水平。

一线民警实行“警务通”执法,减少执法环节,确保及时有效。要尽力争取多方支持,加快电子监控系统,建设和公路卡口建设,强力使其在查缉布控,纠违治乱中发挥应有作用。要利用先进的交通控制系统,监控系统,定期分析路况流量,增强道路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服务平台,加快公安交管信息与社会信息的交换共享,积极有效的向社会提供交通违法告知、车驾管服务项目、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要积极探索网上预约服务,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要狠抓现代科技技能的学习掌握,45岁以上民警必须掌握微机基本技能,45岁以下民警必须熟练应用微机开展本职工作。三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要有新突破。要广泛深入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执法为民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从警教育,确保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规范执法用语、执法动作、执法态度、执法文书和执法程序,健全执法制度,坚持执法质量考评和每月案卷评查,积极推行摄像、录音等执法音像记录和电子文档,使执法更具有权威性和保障力。四是优警强警要有新突破。要积极回应广大公安交通民警的所需、所想、所盼、所求,促使民警身心均衡发展。要进一步净化优化执法环境,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袭警、辱警等不良事件,要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壮胆、排除干扰、解除忧患。要想尽一切办法为民警提拔任用、职级待遇、生活工作、住房办公等创造条件。要舍得投资,为民警装备必须的交通工具、警械器材和防护设备。要灵活把握政策,搞好民警福利待遇,为交管工作注入活力,增添后劲。

(三)建立六项机制:一是建立月讲评工作机制。按照“十先百优”创评活动的总体部署,全队每月进行一次讲评,通过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工作汇报会、对策研讨会以及明察暗访等形式,总结工作得失,分析交通形势,研究管理对策,部署交管任务。二是建立联合考核机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核办法,半年、年底抽调各科所队长及骨干进行联合考评,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建立督导包干机制,继续实行大队领导分包科室责任制,在加强日常联系的同时,凡所包辖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重大拥堵,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调指挥。四是建立基层锻练和“热点”岗位轮换交流机制。为锻练机关民警,解决一线警力不足的实际问题,大队抽调35岁以下年轻民警下派进行锻练,体验下情,积累实战经验。热点岗位满3年以上的民警分期轮换交流,盘活警力资源。五是建立交叉检查机制。重大专项行动,由大队统一指挥,实行分包片区交叉检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六是建立新闻机制。及时通报公安交管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交通动态,宣传交安法规,教育鼓舞群众。

四、工作要求

(一)年公安交管工作迎来新一轮机遇和挑战,全力做好公安交管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对此,广大民警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坚决贯彻和执行好县委、县政府、县局党委和市支队的重大部署和决策,做到不折不扣,令行禁止;坚决树立争先恐后,勇创一流的决心和信心,严格岗位目标管理,强化交管措施,誓夺优秀警队;坚决执行各项警令禁令,视形象为生命,全力塑造公安交警新形象;坚决关注民生,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不断拓宽为民、利民、帮民的服务举措,争取人民群众的最高奖赏。

(二)各科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突出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以牢牢把握队伍建设为重点,规范执法为生命线,安全畅通为要务,提高全民交通意识为主题,建立交通管理长效机制为主攻方向,多策并举、狠抓落实,努力实现事故少、秩序好、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第8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扣分;行政处罚;违法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7-108-03

某人士驾驶证的记分周期启示日期为8月8日,其于2013年8月4日在辽宁省某高速上超速驾驶,2014年车辆年审时才被告知此事,并在2013.8.8-2014.8.8记分周期内被扣除3分,在向深圳市交管局申请复议时被告知,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扣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由此事件引发了以下四个问题思考,第一,扣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第二,扣分的合法性;第三,扣分周期的确定;第四,“规定"56条的“同时进行”的内容。

一、扣分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一)现有观点

第一,认为是中间行政行为。有学者根据行为的过程角度,将行政行为划分为中间行政行为与最终行政行为。当行政主体对某一事件最终处理完毕时所实施的行为,是最终行政行为。而中间行为,是指这种行为仅构成对某事处理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并未对某事作出最终处理。这种行为是为其他行为服务的一种临时性的行为如扣押。

第二,有的学者认为违章扣分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执法强度以及给相对人造成的后果来看,扣分都应该被并入行政处罚的法律范畴。扣分属于类似于行政警告的申诫罚,目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谴责驾驶员的违章行为,从而促使他们遵守交通规则,同时不会受到权利上的很大损害。同时,当周期内被记满分时还产生了类似与行政处罚中的“转罚”,即对驾驶员强制进行考试等处罚手段。因此,扣分已可能损害到驾驶员的实体权利,而且它比一般的警告更具有威慑力。考试是一种综合多种义务、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它是一种等同于吊扣驾驶证的能力罚。这正是记分对驾驶员发生震慑力的原因所在。其次,显而易见,考试必定会给驾驶员造成金钱上的损失后果等同于财产罚。因此,不论是从立法动机,还是造成后果上看,对违章驾驶员记分和考试是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有学者认为记分属于类似行政警告的申诫罚。申诫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但不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其他实体权利。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主要形式。对交通违法的驾驶人实行记分,目的是通过这一方式来谴责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实质上,作为一种周期内无法消除的书面警告形式,记分显然属于申诫罚范畴。同时,当周期内记满12分时,还产生了类似于行政处罚中的“转罚”,即对驾驶人强制进行考试。因此,记分已可能损害到驾驶人实体权利(即复考造成的各种实体权利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即无扣分奖励),比警告更具有威慑力和严厉性。

(二)本文观点

行政处罚的核心在于“制裁”,即通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处罚直接指向的目标是行政违法行为,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使其蒙受一定的痛苦或损失,所以说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性。”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二款,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累积记分制度”设计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制裁,二是鼓励。从制裁的层面看,机动车驾驶人如果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可以对其驾驶证进行扣分,而扣分累积达到一定分值时,须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说,随着扣分的增多,驾驶人便会背负着较大的压力,来保证自己不在一定的期限内被扣除该上限的分数。因为一旦驾驶证被扣留,则要重新考试。而考过驾驶证的人都知道,除了需要花费经济成本外,还有宝贵的时间成本。从鼓励的角度看,在一年内没有累计积分的,可以延长驾驶证的审验期。因此根据这两点可以看出,“累积记分制度”侧重于“制裁”,通过特定的处罚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作出回应,以示警戒。情节严重的,还给予暂扣驾驶证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由于“累积积分制度”偏向于“制裁”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时可以暂扣驾驶证。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从“扣分”层面上,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扣分”为行政处罚,但是由于其具有“制裁”性,并且可能导致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再加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扣分”属于行政处罚。

二、扣分的合法性

正如上述指出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累积记分制度”已在法律层面上被制定,其具体的法律后果也如前述,制裁与鼓励。

根据《立法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第二款,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二款,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二款,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的有关“扣分”制度的制定并不是子虚乌有,它们是在上位法尚无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做出的,至于其关于“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是否合法,笔者在下文将会论及。

三、扣分周期的确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关于“扣分周期的”明确规定,只有“一年无累计记分的可以延长审验期”的规定。

而在《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根据前两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记分未达到12分,但有罚款没有处理,则记分转入下一个周期。即如本事件的某人士,其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并不知道他有违章驾驶的行为,不可能去特定的系统或者服务台查询自己的违章驾驶记录,然而正是因为这种“不知情”导致了他的“分”记在下个周期内,也就是原本下个周期可以“干干净净”的记录,莫名的被“污染”了,由此损害了他的利益。

如前述,“扣分”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是被隐性的承认。而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扣分”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但是在《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这两条规定的是在进行违法行为处罚的时候,公安机关要提供相关手段供社会查询。至于查询与否,则由公众自己决定,即公众是否知悉,公安机关并不管。这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该规定明确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使其知悉,还有保证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上述的规定则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而在本案中,交管部门擅自在下一个周期,即2013.8.8―2014.8.8扣分,并且没有告知当事人,也就是该处罚本应该在2013.8.4―8.8日给予并告知。行政机关的这种程序在法理上是违法的,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并不成立。此外,由于行政机关并没有在违法行为发生的期限(2013.8.4―2014.8.8)内做出,其给予行政处罚的期限已经过去,那么何来“未处理的记分进入下一个周期”的规定呢?

经过上述,交管部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显然,代为“扣分”这并不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因此,交管部门对某人士的做法是违法的,而《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当不予适用。

而从另一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句话可不可以理解为在给予“处罚”时才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肯定的。那么,本事件中行政机关并没有给予该人士处罚,根据上述解释,又何来“累计积分”呢?

四、“规定”56条的“同时进行”的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此处的“扣分”应做一种事实行为看待,即记分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某些必须给予处罚和记分的违法行为上,两者要同时成立,否则,事后不可再给予。

五、目前相关司法实践

在郁祝军与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原告郁祝军对行政机关对其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的处罚不服,在对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后向法院提讼。一审法院认为交警对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3分,不属于单独对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交通管理的一种技术手段,记分必须与处罚同时执行。从而做出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职权依据合法,程序合法,事实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结论。

在门a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A支队处罚及行政赔偿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故诉请要求撤销被告所作的闵行公交决字[2011]第×××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退赔原告驾驶证扣分3分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法院认为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赔驾驶证记分3分的请求,因该记分不属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故对该请求不予处理。

在檀群艳与望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罚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否定该观点,认为记分不是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并不把“扣分”行为认定为“行政处罚”,通常认为其为一种管理措施,非法律层面的“处罚”。

六、总结

综上所述,在驾驶证逾期扣分的情形下,行政机关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规定的,因为“扣分”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实施必须“告知”相对人,并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这种任意的,无视法律的规定的行为应该给与相关制裁,同时现有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该法不符的,应给予修正或者将相关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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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孙明霞.我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第9篇:交通违法处理办法范文

在实习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许多明显的问题,这成为我们严格执法、塑造良好交通环境的严重阻碍。以查处违法车辆、对当事人进行违法处理为例,以下是我对这一问题的阐述和看法。

1、硬件设施有欠缺,是执法过程的主要阻碍

在执法过程中,民警装备的完善是执法顺畅、执法便捷的重要保障。首先,在上路查车的任务中,警车配置存在很大的问题。中队的警车大多存在老化、部分配件失灵的问题,在执行巡逻和追逃等紧急任务时,偶尔会因车辆性能问题,影响快速有效的执法,长此以往,甚至可能出现不可预料的危险情况。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对警车进行定期保养,甚至直接更换车辆,民警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对车辆的维护。这既是对执法过程高效顺畅的保障,也是对民警人身安全的保护。

2、偶尔对查车地点的选择不够灵活,间接降低了工作效率

在夜晚查车的过程中,有时选择的地点不太恰当。举例来说,一次夜查曾在城郊高速旁进行。那条道路上没有路灯,路面宽度很小,从这里经过的车辆也是寥寥无几,存在酒驾的可能性更是极小。虽说存在酒驾或醉驾人员抱有侥幸心理抄小路的可能,但这种现象毕竟是极少数。

2、执法过程受到当事人的抵触

在处理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罪的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不愿配合,甚至对民警恶语相向的情况出现。在一次派出所采集信息的过程中,当事人听说要采集手机信息,立刻产生了抵触情绪,认为个人信息不应被输入到网络中。经工作人员再三解释后,当事人才愿意配合工作。这种现象的出现,证明人民群众对执法过程还存在诸多疑问,是法律意识的欠缺。我们相关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适当公开执法的必要流程,提高普及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公安机关的信任感。

实习的光阴像流水般的过着,很多工作都很快上手。面对违章车辆我都严格处理,按程序办事,在民警前辈们的精心指导下,我已经可以灵活应对多种交通违法问题,并在他们的身上学会了如何跟群众打交道,如何处理一些群众违法后抗法事件。四个多月的实习生活,已让我融入这个大家庭,成为了交警队的一员,在这个大家庭中我既学到了民警对待工作认真的精神,也感受到优秀集体的团结一致、执法为民、服务群众的优良作风,让我能近距离的感受到了他们的优秀品质,深刻的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基层民警所肩负的责任,同时也体会到了民警们工作的辛苦、幸福和挑战。说辛苦,是因为每天的工作量很大,要处理的事情非常多,工作的时候基本没有闲得时候,而且无论是刮风下雨,还是烈日暴晒都时时在岗,很辛苦。说幸福,是因为在这个战斗的集体里,同志们都相互帮助,团结一心,有很多人关心你,让人有一种家的感觉,很幸福。说挑战,是因为每天的工作就是要处理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事故,每个事故都不一样,面对的每个人也都不一样,还必须需要工作的专业知识,要想干好这个工作充满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