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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我国目前正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近几年内,各类公共卫生、事故灾难事件(如毒奶粉事件、地铁相撞事故)不断发生,并且各类自然灾害(如雪灾、地震、洪涝等)接连侵袭,严重影响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个方面的发展。面对众多突发性公共事件,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财产损失。
二、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现状
(一)我国政府应急体系建设已取得的成就
1.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已初步建成
在国家建立统一领导下,坚持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来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在应急体系中,国务院是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由非常指挥机构或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2.应急预案逐步完善
2001年,我国进入综合性应急预案的编写使用阶段。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使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写有章可循。目前为止,我国已编制国务院部门应急预案57部,国家专项应急预案21部,全国各级应急预案130多万件,基本上涵盖了各类常见突发事件。
3.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我国已经制定了突发性公共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60多部。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依据、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使应急工作可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应急保障能力得到了加强
近几年中央财政累计投入数百亿资金,重点进行了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装备的建设。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能力不断提高,灾后恢复重建的能力明显提高。
(二)以汶川大地震为例,我国应急管理工作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汶川大地震后,救援工作开展的相当迅速。大地震发生后1小时15分,国家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启动。1小时27分钟,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总理奔赴灾区第一线;2小时24分,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首批约40人赴四川灾区;4小时,2900名武警官兵抵达灾区……5小时5分钟,中国红十字会向灾区调拨价值78万余元救灾物资……13日13:20分,四川北川县城与外界联系打通,灾民开始撤离…… 14:20分,北川和绵竹公路已打通……
在政府有效的组织领导下,整个救援过程中体现了“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救援理念。政府与社会力量紧密合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标志着我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体系已开始走向成熟。
但是,在汶川大地震救援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系列问题,比如人们对地震的发生毫无防备,缺乏自救和互救知识,缺乏救援专业团队并且救援设备落后,受灾评估不准确等。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之处,将在下一章进行具体分析。
三、我国应急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汶川大地震整个应急管理过程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而就今年一年来看,我国道路交通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接连发生,动车追尾,地铁相撞,校车事故等等,在政府的应急措施中,出现种种失误与不妥之处,比如,动车追尾事故原因至今不详,铁道部发言人面对公众时言语不当等等,这些更加体现出我国应急管理体系至今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预防意识薄弱
从我国近年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实践来看,减缓期的预防工作还显得非常薄弱。从汶川地震就可以看出政府和公众危机防范意识不强的问题,使很多灾民丧失了生命救援的最佳时间。
(二)预警和监控系统不完善
我国的灾害预警和监控系统还不够完善,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比如危机潜伏期的科学预测和判断、危机发生的概率以及危机发生后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如2010年发生特大泥石流灾害的舟曲县,本来就是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区,但是测雨雷达等基本灾害监测设施不够完善。
(三)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
公共危机的应对需要来自多个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与协调。而我国应急管理部门的垂直应急管理体系较为完备,但各部门横向职责分工并不十分明确,在响应期的突出问题表现为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健全。
(四)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
从实践上看,目前我国对全社会防范风险、应急处理的教育工作还很不够。广大居民普遍表现为社会危机意识薄弱,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欠缺,主动参与程度不高。比如汶川地震中,一些非政府组织虽然参与了救援工作,但几乎都是自发行动,没能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大量参与救援和灾后重建的志愿者,也存在着管理混乱、缺乏后勤保障等问题。
四、我国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路径
从以上分析可见,虽然我国的应急管理体系已初具规模,但是还有诸多方面急需改进和完善。
(一)健全突发性公共事件管理的法制体系
我国应继续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应对自然灾害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这些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应用性,为应对各类危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如对主动参与救灾的志愿组织和志愿者进行立法、规范紧急时期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等等。
(二)加强预警机制,完善应急预案
要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以切实做到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的科学识别、准确分级、及时响应和有效沟通。应抓紧建立健全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为做好应对和处理工作提供可靠基础。
(三)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
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从立法保障、制度设计、组织推动、风险分担等方面推动巨灾保险体系的建设。
(四)完善社会参与救助机制,构建社会应对网络
加强对应急预案和应急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加强非政府组织的训练及管理,以便在应急管理中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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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武.危机管理:面对突发事件的抉择[M].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
[4]李经中.政府危机管理[M].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我县推进城市化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的关键之年,做好城乡建设工作对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我们要按照县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城市推进组的职责和要求,关注民生、关注热点、突出重点,采取超常举措,将暖房子工程、城市供热、供水作为县委、县政府三大民生工程,切实抓好落实,扭转被动局面,作为县委开展“胸中有全局,心中有百姓”主题实践活动的实事加以解决。其次,我们要紧紧围绕生态城镇化的要求,牢固树立抓城市建设管理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建设袖珍型精品小县。
一是要坚持高起点规划,规划建设上一定要体现长白特色,严格按照人大通过的城市风貌设计进行。二是要高标准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边缘、后中央的原则,对每一条道路,每一栋建筑,每一个小区都要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树立精品意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三是要严格四支笔审批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自觉落实县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四支笔审批制度。项目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制度规定,规范程序。项目单位在审批项目中必须按相关手续向主管部门申报。重要区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同意后,报政府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向县长、书记汇报,同意后按程序履行。四是主管部门要严把政策关,严格控制享受优惠政策的界限,根据县委工作会议要求,主管部门带头对新开工项目,对批准未开工项目,续建项目进行一次清查。五是加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管理,规范房地产销售市场。对万兴小区、城源小区、东安花园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加以解决,清除和不稳定隐患。
主要做好以下八项重点工作:
(一)全力抓好“暖房子”工程。“暖房子”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重要民生工程。我们要根据念得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科学组织,统筹谋划,全力推进。成立以书记、县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领导;制定“暖房子”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制定规划,突出特色,改变县城面貌;筹措资金,落实优惠政策,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广泛发动。任何公务和在职人员要全力支持“暖房子”工程,在分户改造等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扰和阻挠,在广大群众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同时对不同意改造的住户将不予供暖。
(二)千方百计抓好供热工作。今年供热企业硬件建设,按照协议供热企业今年新上一台65吨位的备用锅炉,加大督促力度,确保今年能够投入使用。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对供热企业运营的管理方式,确保政府对供热企业管理不生硬。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停供,供热问题发生后政府能够及时接管。解决供热企业与热用户的供需矛盾,消化解决矛盾。对供热企业存在的煤价上涨,运费增加及不可预见因素,承担政府相应责任。企业内部要加强管理,加强人员培训,降低事故率。
(三)加快新水源地建设项目。从年初以来,书记、县长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新水源建设问题,于23道沟水源建设总投资2亿多。一方面积极申请国家项目,争取资金,另一方面积极寻找合作伙伴,拓展融资渠道,已与2户企业在洽谈中,今年无论如何,确保净水厂投入使用。在此期间,将加大水源地管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检测力度,定期向媒体结果,最大限度保证水质。
(四)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加快绿江新城棚户区动迁进度,全年完成绿江新城3、4、5、6、7号楼的开工,水仙阁1、3、6号楼的交付使用,完成泰安小区二期工程的主体封闭,梅园小区动迁和建设。结合生态城镇化的要求,对农村低收入群体,采取优惠政策,农转非后入住廉租房,为困难群体解决住房难问题。
(五)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场、燃气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场收尾工程剩余工程量建设,设备安装6月中旬结束,计划7月份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年内完成新建燃气储配站一座,供气管道11.94公里,汽车加气站2处,完成投资1.2亿元,1402.5万立方米/年,远期1880.6万立方米/年两个目标。
(六)要抓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工作。“百日会战”工作要围绕当前市容环境 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官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全民动员、统一指挥,部门配合、专项整治,城乡同步、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以很抓脏乱差为突破口,通过有效的综合整治,在净化、绿化、亮化、美化上有新突破。尤其城市道路交通、小区物业管理、市政设施维护、暖房子工程、城市净化、亮化及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市容卫生整治、村容村貌整治等九大工程要取得全面突破。
(七)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在新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新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搞好过渡期的衔接工作,不能因为新条例的实施影响动迁进度,影响城市建设,影响发展。要对准拆迁矛盾做好风险评估,坚决防止恶性案件发生,对个别钉子户坚决实施司法强迁。补偿标准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真正让广大群众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实惠。
关键词:精细化管理;成本控制;项目管理;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工程材料的精细化管理
1.采购管理
施工企业要对工程材料的采购活动进行精细化管理,才能保证材料及时、准确的供应,对工程成本的控制才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首先,要制定缜密的材料采购规程,工程预算部门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材料计划,造价工程师对计划进行审批,并报批准。物资部门根据批准的材料计划编制采购计划以及开展采购工作。物资部门参考造价信息,对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通过合理采购实现“零库存”。
2.供应流程管理
首先,建立严格的领发料制度,按照实际施工进度所需的材料领料,对于有消耗定额的材料,以消耗定额为依据,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对于没有消耗定额的材料,按照目标指标控制,领料时领用人须签字确认以备后期溯源追查。超额领料必须经过项目造价部门审批以及项目经理核查方可办理。其次,建立健全出入库台账。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台账,台账明细应包括入出库材料的规格、数量、出入库时间、材料用途、领料人签名等项,建立可追踪制度防止因记录误差造成材料消耗失真。项目部定期组织对大宗材料进行盘点核销,计算当期材料的损耗率,将实耗数与预算数进行差异分析,为成本分析提供充分可靠的资料。
3.使用考核管理
在材料的使用方面,应建立材料保管、使用等方面的考核环节,具体到项目的每个施工环节,每个工作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奖惩明确。再者,应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理论计算、实验或试验以及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计算,确定材料的净用量和损耗量,从而拟定企业的材料定额指标。制定企业定额时要注意包含成熟先进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工人要想达到或超过定额,就必须学会这些先进的技术和经验,又会进一步减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消耗量从而降低成本。
二、机械设备、工器具的精细化管理
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是重要的财产,需由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对其购置、调配、维修、保养、报废等全面负责。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机械设备技术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机械和设备的型号、规格及性能参数、运行主要数据记录、检修记录、改造更新记录、故障与事故记录、机械设备的主要图纸和随机资料。各项目工段需使用机械或设备时,须提前上报书面需用计划,由资产管理部门给予统一调度配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外租等。
三、人力资源的精细化管理
1.人员分配管理
首先,建立项目完整高效的人员组织机构计划。再者,根据施工图纸及计算规则分别计算各个施工过程、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力需求量,精确合理计算项目用工人数。其次,绘制工程进度图,分配用工数。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人力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减少窝工浪费,对劳动力的需用量要遵循动态调整原则,实现弹性工作制,防止人员缺失,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2.激励机制设置
一般而言,企业传统上采用薪资激励员工,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我价值实现的标准发生了改变。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当人们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时,人们会更注重社会、集体的认同感以及精神上的满足,尤其是年轻的技术性人才,他们对自身价值的体现己经不是仅仅靠物质激励手段能够满足。人力资源部门要及时了解员工需要,设计个性化激励计划:(1)对于基层施工人员,以薪资激励方式为主;(2)对于项目技术人员,以目标实现方式为主,实现其在企业内的价值;(3)对于项目经理的激励,通过期股、期权等方式参与公司管理,为其设计个性化能力素质提升计划,使其满足自身发展目标并更好地为企业发展做贡献。
四、施工过程的精细化管理
1.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首要是吃透合同要义,做好工程成本的核算与控制,在项目管理人员中树立合同意识,实行合同会签、会审、交底制度,明确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及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建立工程计量台账,利用单价分析资料,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充分挖潜工程量和合同、预算中未包括的工程项目和费用,及时办理现场签证、工程中间计量及支付签证,防止工程资金积压,为项目争取利润。
2.质量与安全管理
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图纸自审、施工方案编制并进行精细化比选,确定最有利的施工方案和工艺,为企业争取最佳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确定质量目标,进行目标量化分解,形成全员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管安全,产效益“的原则,项目部与各专业施工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编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开工前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机制。
3.工程进度管理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依据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拟定项目实施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建立总网络计划经济分析图,并以此作为进度计划执行的依据。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发生偏差,应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管理措施等进行纠偏和优化。由于对进度进行纠偏和优化是对资源的再分配和调整,势必产生工程成本的变化,对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也会产生影响:(1)当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吻合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分配,资源的效能发挥与产生的经济效益平衡;(2)当实际进度滞后时,要对滞后原因进行分析,加大对材料、机械设备、劳动力以及资金的投入,而加大投入后会导致经济效益目标的背向偏离;(3)当实际进度超前于计划进度时,一种情况是由于资源的过量投入,不能引起经济效益的提高,需要降低资源投入;另一种情况是资源效能高于预测值,产生潜在的经济效益,使经济效益目标正向超出,则不需要调整资源投入。
五、结束语
施工企业唯有管理“精细化”,才能有效益“最大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控制为中心的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理念,也是现代企业管理发展的趋势,将其应用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可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同时,也能为企业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精细化管理工作应贯穿于整个项目实施过程,并不断循环反复,使工程实际成本不断向目标成本接近,并最终实现工程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鲁怀民.工程项目精细化管理之我见[J].水利水电施工,2009(05).
为切实做好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公布的《“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原《创模工作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版权所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目标,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并重,深化宣传教育,加强综合整治,严格环境执法,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改善城市面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进一步推进生态市建设,展示美好*新形象。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促进我市创模工作2007年上半年通过省级调研,年底前通过省级验收;2008年上半年通过国家调研,9月底前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年底前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力争通过国家考核验收。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1、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确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2006—2008年)名列全省前列;加强环境安全防范,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加大环境保护投资力度,拓宽环保资金筹措渠道,建立污染防治基金。确保上述三项基本条件达到创模考核要求。
2、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使经济持续增长,人均gdp、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完成率、单位gdp能耗、单位gdp用水量、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五项社会经济指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3、加大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努力改善环境质量,水、气、声环境质量五项指标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城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且市内无劣v类水体。
4、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城市绿化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扎实开展清洁能源区建设,推广燃油、燃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巩固提高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并切实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建设lo项指标全面达到考核要求。
5、加强环境管理,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强化环境保护教育,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全面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确保环境管理7项指标全面实施到位。
6、积极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is014000示范区等创建活动,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审核,确保两项参考指标达到考核要求。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发动阶段(2006年8月一2006年10月)
1、进一步学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照新考核指标体系,深入分析我市存在的主要差距和不足。
2、组织考察调研南通、泰州、扬州、苏南等周边地区环保模范城市,学习创模成功经验。
3、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动,调整充实市创模领导小组成员。
4、召开市创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各相关部门、乡镇职责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方案。
5、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创模工作再动员,再部署,迅速在全市掀起创模的热潮。
(二)规划修订阶段(2006年10月一2006年11月)
1、市水务、建设、城管、经贸、环保等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分别对我市原创模《规划》中的市区河道整治工程(水务局)、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水务局)、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城管局、经贸委)、生态建设和绿化工程(建设局、农业局)、城市清洁美化工程(环保局、公安局、城管局、建管局)、城市安静工程(环保局、公安局、*镇)、绿色社区创建工程(*镇、环保局)、产业结构和工业污染防治工程(经贸委、环保局)、宣传教育工程(教育局、广电局、环保局)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工程(环保局)等十大工程建设专项规划,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新的考核要求,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进行修订、完善,11月30日前报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修订的意见进行汇总后,将修订后的《规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3、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明确一名中层干部为联络员,精心制订本单位的创模实施计划,11月30日前报市创模领导小组。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o月一2008年6月)
1、全面推进工程建设:
(1)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市水务局督促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加快城市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输送管网的建设,确保2007年上半年建成。
市水务局督促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确保2006年底前开工,2007年底前建成,使处理能力达到7万吨/日以上(工业废水3万吨/日、生活污水4万吨/日)。
市水务局尽快规划并启动如泰运河以北地区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建设,并确保2007年底前全部建成。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
市城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垃圾处理方案的论证,并尽快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建成投运。
市城管局、*镇健全、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储运系统,实现日产日清。
市城管局对现有垃圾填埋点进行全面整治,确保无恶臭气体产生。
(3)城区河道整治工程
市水务局尽快编制《*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同时统筹考虑城区水质改善、景观建设、防洪建设等规划,尽快组织实施,打造一个清水空间。
加快城区河道的活水工程建设,对内外城河等河道全面清淤,定期换水,提高河水水质,确保城考段面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市区范围内无劣v类水体。
(4)城区绿化工程
市建设局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全面实施各项绿化工程,确保城区绿化覆盖率2007年超过35%。
组织创建一批园林式单位、居住区、道路,结合城市特点,建成几个高品位的工程,成为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程
市水务局、环保局切实加大第三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管理力度,按照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第三自来水厂水源水质和供水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请泰州市环保局、高港区人民政府加强三水厂水源保护区周边企业和开发区的环境管理力度,防止对水源水质造成影响。
市环保局加强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新超标污染源的产生,严禁在保护区内新建任何有污染项目。
市环保、水务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推向深入,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2006年超过90%,2007年底前达96%以上。
加快泰黄清水二期工程实施进度,使水源水质较差的乡镇尽快饮上长江水。
(6)城区空气环境污染防治工程
市环保局、*镇等部门进一步巩固城区烟尘控制区建设成果,按要求进行年度复核,完善各项措施,实施长效管理。加强交通干线两侧烟尘排放管理,严查省道、国道两侧冒黑烟现象。
市经贸、商物等部门清理整顿燃煤供应市场,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8%的劣质高灰煤。淘汰污染严重的燃煤炉灶,加大燃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市城管、建管等部门开展建筑工地和机动车辆运输中扬尘的整治活动,大力提倡文明施工。
市城管、环保、工商、水务等部门和*镇加大城区特别是鼓楼中心区苏利巷、鹰扬巷等区域的服务业环境污染专项整治,控制油烟、烟尘对环境的污染。
市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大机动车尾气专项整治力度,淘汰二冲程燃油助力车、摩托车,鼓励使用环保型机动车。
市农业、环保等部门和各乡镇加大秸秆禁烧力度,有效遏制大面积燃烧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
市环保局对现有空气自动监测点位进行重新论证布点,尽快提请市政府落实专项经费,再建一个空气自动监测子站。
(7)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市城管、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和*镇以创建国家级、省级卫生城市为目标,开展大规模的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彻底改变城区脏、乱、差状况。
市城管、建设等部门和*、大生、姚王、张桥等乡镇积极开展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治,强化环境管理,使城乡结合部的环境管理达到创模考核要求。
(8)城市建设与改造工程
市建设、交通、规划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改造步伐,特别是对如泰运河以北地区、江平路加以改造和建设。
市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和*镇做好其他沿街年久失修、破烂不堪的门面房屋的改造及残墙断壁的清理工作。市城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等部门和*镇继续抓好沿街围墙的透空改造和沿街建筑出新工程,全面清埋、拆除城区违章建筑。
市城管、工商等部门清理道路两侧不规范、非法的灯箱、广告招牌,消除城市视觉污染。
2、继续抓好其他考核指标的达标:
(1)市环保局牵头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施行,保证必要的投入,配备必需的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2)市经贸、发改、供电等部门尽快制定全市节能降耗政策措施,对耗电大户、耗能大户、耗电行业强化管理,加大工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并对有关数据进行重新核算,使单位gdp能耗达到创模考核要求。
(3)市水务局采取措施,对耗水大户、耗水量大的行业强化管理,并对有关数据重新进行核算,使单位gdp用水量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4)市环保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提高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积极制定削减计划,通过关停、改造、调整、治理等措施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5)市经贸、供电、发改、建设等部门积极加大城区清洁能源区建设力度,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
(6)市教育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市中小学全面普及环境渗透教育,提高环境教育普及率。
3、2006年11月,市创模领导小组组建创模资料组,从各单位抽调业务骨干,全面启动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组建本单位的创模资料组,积极开展资料收集整理。
4、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检查创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5、市创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查,对各部门创模工作进行考核。
6、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交流阶段性创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7、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创模工作情况。
8、邀请国家环保总局和省厅领导、专家对我市创模工作进行实地考察和指导,并根据他们的意见及时整改。
9、2007年上半年,申请省环保厅对我市创模进行省级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0、2007年年底前,申请省环保厅对我市创模进行省级验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自查整改阶段(2008年1月一2008年6月)
1、各创建责任单位对承担的创模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向市创模领导小组提交自查报告,向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资料和台帐。
2、市创模领导小组对各责任单位组织全面检查,提出整改意见,各有关单位全力整改。
3、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基本完成创模软件资料建设和相关台帐、原始记录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在此基础上编写创模技术报告。
(五)迎接验收阶段(2008年7月一2008年12月)
1、市创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责任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完善软件资料和各类台帐,进一步修改创模技术报告。
2、组织编写创模工作报告。
3、2008年9月底前,申请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市创模进行技术评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技术评估意见进行整改,年底前整改到位,力争通过国家环保总局考核验收。
5、召开迎接验收动员大会,部署迎查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
1、明确目标,强化领导。围绕全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总体目标,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创模的第一责任人,在市创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创模工作负总责,对创建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高度重视,亲自过问,亲自抓落实。根据工作任务,拿出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序时进度和具体责任人,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2、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创模”氛围。通过召开各种会议深入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环保进社区活动,广泛宣传“创模”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增强全市人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和“创模”活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模”氛围。
3、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巩固达标排放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把好审批关,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切实控制新污染源。结合企业技术改造,强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效益差的产业和产品,优化产业结构。
4、加大投入,着力提高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水平。抓好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建设,全面整治城区河道,积极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工程,提高城市环境建设总体水平。组织开展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活动,加强市区绿化美化建设,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清洁能源区的建设和管理,切实改善市区环境质量。
5、建立责任制,齐抓共管。对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分解,签定创模责任书,建立责任制和定期工作进展情况考核制度,对逾期未完成目标任务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市民的监督。
附:
*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相关部门、乡镇职责
为如期实现2008年将我市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目标,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最新公布的《“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创模领导小组对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相关部门、乡镇职责进行修改和调整。调整后的各相关部门、乡镇创模职责如下:
一、环保局:负责全市创模规划的汇总编制、修订,并做好相关具体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规划环评综合执行率达到国家要求;组织开展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落实工作,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考核成绩连续三年名列全省前列;加强金市工业污染源管理,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100%,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达100%;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每年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国家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加强全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危险废物处置率达100%;加强环境安全防范,确保全市三年内不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牵头制定全市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提请市政府定期组织演练;积极开展城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复查扩建工作,负责全市有关水体、市区大气环境质量、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噪声监测及全市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确保城区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全年天数的85%以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按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积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整治,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畅通“12369”环保举报热线,妥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开展公众对城市环境状况满意率、创建工作知晓率民意调查工作,确保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满意率≥85%;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环境优美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014000示范区等活动,各类创建数逐年增加;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不断提高,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版权所有
二、市发改委:负责将环境保护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确保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把好产业政策关,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制,严格控制新上有污染项目;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国平均增长水平,人均gdp>1.5万元;会同市环保局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市财政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和省统一要求,设立污染防治基金专用帐户;设立年度创模基金,安排和协调创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资金并监督使用;根据市发改委计划要求,协调解决各项环保建设资金,确保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四、市建设局:加大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力度,负责城市广场、公园、景观、景点、观光带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面貌不断更新;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负责城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报批工作,确保城区受保护地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10%;加大城区道路建设与维护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和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
五、市水务局:负责编制城区生活污水处理及输送管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80%;负责编制城区河道综合整治、给排水管网和防洪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且城区无劣v类水体;加强市自来水公司水源保护,确保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编制全市节水规划,并认真实施,确保全市单位gdp用水量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负责全市江滩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报批工作。
六、市经贸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执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制,加大全市工业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市单位gdp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开展城区清洁能区建设,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能源使用率≥50%;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
七、市统计局:负责创模各项指标统计管理工作,确保统计的数据真实、可靠、可信。
八、市城管局:负责编制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底前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市容市貌干净整洁,使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九、市计生委:组织全市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确保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完成率达100%。
十、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机动车年检、报废及抽检工作;加强市区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和治理,确保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5%;负责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商业噪声管理;负责开展市区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在市区主干道设立禁鸣路段,确保市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十一、*工商局:切实把好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环保前置审批关,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制;加强各农贸市场管理,开展农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确保环境良好;积极开展白色污染防治工作,对在城区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以及超薄塑料袋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城市出入口大道景观建设,保持本部门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干线路面完好,做好公路用地内绿化维护工作;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十三、市农业局:组织开展省级生态农业市创建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和报批工作;实施全市林业发展规划,提高全市森林覆盖率;做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市教育局:组织开展环境渗透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环境保护专题教育和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确保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十五、市卫生局:协助开展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镇、村创建活动,抓好农村集镇饮用水源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废水处理、医疗垃圾处置监管工作,确保医疗废水排放达标率、医疗垃圾处置率达100%。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国土及矿产资源管理,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工作。
十七、市广电局:组织市电视台、广播电台开辟创模专题节目,开展创模宣传工作,定期播放创模公益广告,环境质量报告和空气环境质量日报、预报。
十八、市文化局:负责我市文物古迹保护和修缮工作;加大城区文化市场管理力度,协助城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娱乐业噪声监管。
十九、市建管局:负责建筑施工管理,实行文明施工,防治扬尘和噪声污染。
二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将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烟气处理设施纳入锅炉日常运行管理中,确保烟气处理设施完好、运转正常。
二十一、市规划局: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需求,优化城市区域功能。对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未编写环境保护篇章或说明的,不予审批。对工业、农业、渔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予审批。对城区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严格把关,确保预留的绿化面积达到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各类管线、城市雕塑、小区景观、户外广告等项目的规划审批,提升城市容貌品位。
二十二、市委组织部:负责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强化考核。
二十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经济开发区内工业污染源管理,确保各企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加强对联合润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和福昌固废处理中心的运行监管,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二十四、*镇人民政府:负责镇属工业企业产品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做好“三废”稳定达标排放工作;配合做好市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的巩固提高工作;按照全市创模方案中绿色社区创建要求,敦促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实施绿色、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和环保进社区活动,及时协调解决居民反映的难点热点环境问题;按要求开展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强化城郊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郊结合部面貌;组织镇属学校开展环境渗透教育和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关键词:金融稳定;金融风险;金融基础设施;评估报告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4-0003-05
一、宏观经济与金融稳定
(一)经济运行基本情况
2012年,山东省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0013.2亿元,增速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较上年回落1.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比例由上年的8.8:52.9:38.3调整为8.6:51.4:40.0,第三产业占比连续10年上升,产业结构更趋优化。
1. 内需拉动作用增强。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保持20%以上的较快增长,改建和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业、民间投资增速分别高于全社会投资增速3.4、13.3、2.8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0%,高于全国平均水平0.7个百分点;城乡消费增幅差距缩小至0.9个百分点;进出口总额增长4.1%,增幅回落20.7个百分点。
2. 经济运行质量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和利润分别增长11.4%和10.9%、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和5.6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下降4%。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7.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7个百分点。财政预算支出增长18.0%,民生领域支出额占比提高1.2个百分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3%,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2%。地方财政收入超过10亿元的县(市、区)达到94个,增加14.6%。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
3. 物价水平和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2.1%,低于全国平均涨幅0.5个百分点。城镇新增就业119.9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37.4万人,分别较上年多增1.2万人和1.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33%,与上年基本持平。
(二)面临的突出问题
基于超效率DEA方法和因子分析法的评估模型显示,山东省经济结构和增长方式仍然存在较多缺陷:以政府预算收入、居民收入和企业利润衡量的经济总体产出效率偏低,经济运行效率与江、浙、沪、粤等省份仍存在差距。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外贸出口持续低迷。2012年山东省外贸出口增速大幅回落,对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主要市场出口增速分别下降10.6、6.1、24.7和12.2个百分点。二是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受产能过剩与需求萎缩的双重挤压,全省工业企业利润总额较上年回落16.3个百分点,企业盈利能力和预期指数均创2009年2季度以来的最低点。部分周期性和外向型行业经营风险加大,企业间广泛存在的债务担保网络等问题,成为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诱因。三是“转、调、创”任务艰巨。因子分析显示,山东省产业结构合理性自2008年以来持续走低。传统产业仍占全部工业比重的70%以上,六大高耗能行业增速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速2.3个百分点。经济“转、调”进程缓慢,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难以有效提升。四是消费持续快速增长难度较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较上年回落2.3个百分点,汽车、住房等对消费的拉动作用趋缓。
二、金融业与金融稳定
(一)银行业
1. 总体发展状况。2012年,山东省银行业机构资产、负债总额同比分别增长19.83%和19.72%。本外币存、贷款总额分别增长18.1%和14.21%,低于近5年年均增速1.25和4.39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下降0.21个百分点。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177.36%,提高20.08个百分点。法人银行机构资本净额增长33.07%,存贷比率为66.55%,降低3.23个百分点。全省银行业净利润增速同比下降11.41个百分点,成本收入比率为32.51%,中间业务收入占比为13.04%,分别较上年下降0.32和0.96个百分点。
2. 改革进展与成效。农业银行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三农”贷款增量居四大行首位和系统内第二位。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年新设县域支行44家,城商行县域覆盖率高达88.5%。农信社股份制改革加快推进,已有39.1%的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革,12家农商行新开业。财务公司增至9家。村镇银行增至55家,覆盖16地市48个县区。小额贷款公司增至296家,贷款余额374.8亿元,较年初增长58.29%。
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3.99个百分点,涉农贷款占比提高1.4个百分点。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110.26亿元,增长13.32%。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331.56 亿元,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增幅7.3个百分点。
跨境人民币业务快速发展。全省共有47家银行的700多家分支机构办理了跨境人民币结算,涉及企业近3200家,覆盖境外144个国家和地区。2012年实现跨境人民币收付额3284.8亿元,同比增长137.3%;在全省涉外收支中占比16.5%,上升8.7个百分点。
3. 主要问题与风险。一是银行业面临的资本约束增强。新《资本管理办法》于2013年初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测算,各类银行机构资本充足率将普遍下降,资本补充压力加大。2012年末,全省仍有32.61%的农信社资本充足率低于8%。二是部分法人银行机构存在流动性风险。年末仍有24%的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超标,村镇银行存款集中度普遍偏高。部分银行机构负债业务高度依赖货币市场、金融同业和理财资金,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三是信用风险防控压力加大。全年银行业机构发出风险预警的大客户较去年增加25.88%,部分机构不良贷款反弹明显。担保圈成为信贷风险扩散的重要渠道,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机构传递增多。四是银行业内部管理基础薄弱。对20家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评估显示,部分机构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内控体系、信贷制度、票据业务和会计柜面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
(二)证券期货业
1. 总体发展状况。2012年,山东省新增证券分公司6家、营业部2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家。投资者股东开户数突破千万,同比增长16.03%。2家法人券商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AA类,净资产同比增长2.06%。非经纪业务创新取得较大突破,齐鲁证券获得现金管理产品股票要约式购回、转融通等8项业务准入资格,融资融券开户数从1707户增加到1.9万户。
全省境内上市公司153家、总股本989.4亿股,同比分别增长5.51%和15.11%。8家企业境内IPO融资39.14亿元,6家境外上市融资14.9亿元。各类债券发行155只、融资152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9%和81%。全年共有10家上市公司完成重组并纳入资产170.6亿元。
期货市场发展平稳。全年新增期货营业部5家,投资者开户数、保证金余额同比分别增长1.6%、12.9%,全年累计交易量增长12.6%。3家法人期货公司总资产、净资本、净利润分别增长29.6%、57%和3.8%。
2. 主要问题与风险。一是券商盈利下滑,业务结构不合理。2家法人券商客户保证金余额同比减少21.1亿元,经纪业务量下降11.43%,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下降7.6%和5.5%。业务收入结构单一,产品与服务创新缓慢等问题突出。二是证券期货资源总量不足,对区域经济贡献度偏低。全省券商资产规模,股票基金交易量分别仅占全国的2.21%和7.82%,股票交易率(境内股票交易金额/GDP)低于全国水平11.4个百分点。上市公司总市值仅占全国的3.93%,证券化率(上市公司总市值/GDP)为18.1%,同比下降1个百分点。期货机构实力不强,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产品利用率较低。三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退市、同业竞争、违规担保等重大违法违规风险。
(三)保险业
1. 总体发展状况。2012年全省新增保险公司2家,总数达77家。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增54家,共计6191家,居全国首位。全省保险业总资产2531.18亿元,较年初增长15.41%。全年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 1128.03亿元、同比增长8.88%,高于全国0.87个百分点,较上年降低1.9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长15.13%,较上年提高1.58个百分点;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长5.93%,较上年下降4.33个百分点。财产险公司经营状况持续好转,全年实现承保利润30.58亿元,居全国首位,同比增长15.61%。人身险公司业务结构不断优化,普通寿险、分红险新单期交率较上年分别提高13.55、4.8个百分点。
保险覆盖面扩大。农业保险开办县(市、区)扩展到103个,实现保费收入8.57亿元、同比增长168.63%,较上年提高139.11个百分点。“新农合”大病保险率先实现全省统筹,覆盖6500万农村居民。全年保险业承担各类风险责任19.4万亿元、同比增长 23.33%,较上年提高17.48个百分点,保险赔付支出324.56亿元、同比增长19.66%,较上年下降1.84个百分点。
2. 主要问题与风险。一是险种结构不均衡。财产险中车险保费收入占比高达81.52%,企业财产保险占比仅为5.49%。人身险标准保费收入下降6.06%,寿险产品轻保障、重投资。分红险一险独大,占比高达88.33%。二是保费增长乏力。保费收入增幅下降0.69个百分点。其中,银邮保费收入同比下降9.42%。三是手续费恶性竞争问题仍然突出。全年保险业务管理费率、佣金手续费率同比分别增长19.35%、8.65%。四是退保率有所提高。全省退保金同比增长20.57%。五是中小公司经营压力加大。部分公司受渠道转型和业务增长乏力等因素制约,面临现金流、人员稳定性和内部管控等多方面风险。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
1. 金融控股公司。
(1)发展状况。山东辖区内有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信托)和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钢集团)两家金融控股公司,2012年两家金融控股公司总体运行平稳。山东信托控股泰信基金一家金融子公司,参股公司6家。2012年山东信托营业收入增长66.43%,净利润增长206.58%。莱钢集团控股齐鲁证券一家金融子公司,合并报表中金融资本占总资本的比重为44.32%,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分别下降13.08%、86.46%。
(2)存在的问题。一是信托业规模增速较快。2012年山东信托资产规模增长85%,公司风险管理资源相对不足。二是莱钢集团资金压力凸显。受市场低迷和调控政策影响,莱钢集团主业面临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资金处于紧张状态。
2. 交叉性金融业务。
(1)发展状况。2012年,金融综合经营和金融工具创新平稳推进,531家样本金融机构(包括银、证、保、信托业)开办的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额增长7.35%。一是银行理财产品保持快速增长。银行发行及代销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增长22.41%,资金投向相对集中于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二者募集资金占比55.09%。二是金融机构跨市场融资量大幅缩减。银行与证券、基金、信托及保险类机构开展债券回购交易额同比下降41.98%。三是资金结算类产品增势强劲。银信通、银期通发生额分别增长135.13%、117.78%,银关通及其他业务增长114.42%。四是合作类业务保持分化态势。全省银行机构保险产品、国债及黄金产品业务量均与上年基本持平;基金产品、信托产品及债券(不含国债)业务额分别增长108.32%、47.92%和46.96%。
(2)存在的问题。一是投资理财类产品存在较多不规范问题。部分机构的银行理财产品、分红保险、万能保险及信托产品的资金运作流程、投向、内部控制、风险评级等透明度低,投资者风险信息获取不充分,产品营销存在误导。二是理财产品运作模式存在风险隐患。多数银行通过滚动发行,短筹长用实现收益,存在流动性风险。三是银证信合作业务规模增长明显,部分业务创新规避了监管和货币信贷调控。
三、金融市场与金融稳定
(一)货币市场交易活跃,成交利率小幅下降
2012年,货币市场成员同业拆借成交额同比增长25.3%,拆入、拆出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下降40个和37个基点。债券回购成交额增长27.5%,现券买卖成交额增长90.3%,持债余额保持相对稳定。货币市场交易机构集征明显,拆借交易量和现券交易量最大的三家机构合计分别占全省的87.1%和70.9%。全省法人银行机构同业存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等三项主要的同业负债余额增长56.5%,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二)债券发行再创新高,融资规模不断扩大
2012年全省共发行短期融资券55只、中期票据42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7只,较上年分别增加27只、18只和4只,融资总额增长104.86%。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累计发行量约占全国三分之一,融资规模居全国第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成功破题,6家企业完成备案, 2家企业成功融资4亿元。
(三)票据市场量升价跌,融资额增势强劲
全省金融机构票据融资余额增长51.7%,累计发生额增长44.34%。成交价格呈下行态势,直贴和转贴现买断价格分别下降5个和3个百分点。全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同比上升24.3%,保证金比例为43.8%。票据市场中存在的真实贸易背景审核不严,票据背书不完整,质押业务手续不完善以及电票系统登记不及时等问题仍较突出。
(四)黄金交易活跃度下降,纸黄金价格小幅上涨
受美元指数上升等因素影响,黄金市场交易活跃度下降,全省13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企业全年累计成交量增长19%,增幅下降31个百分点。产金炼金企业累计净卖出110.2吨,累计成交量增长10.5%,增幅下降10.1个百分点。纸黄金交易量同比下降2.7%,成交额及成交价格小幅上涨1.6%和1.9%。
四、金融基础设施与金融稳定
(一)金融法治基础增强
金融管理部门新制定或修订130余项与金融业和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重要制度性文件,规范了征信业、非公募基金、期货业和农业保险等多方面的业务活动。全省共有116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106个,全年共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611件,办结609件,办结率99.7%。同时,协助公安机关先后组织开展了“天网行动”、“破案会战”等一系列专项打击行动,挽回经济损失16.78亿元。
(二)支付体系平稳运行
2012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印发8项支付结算相关制度,加强了农村地区支付服务、信用卡、电子商业汇票等业务管理。新增大、小额支付系统间接参与者1407家,各银行机构通过支付系统办理结算笔数增长34.45%,结算金额增长33.5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处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笔数分别增长95.4%和54.1%。银联信息转接系统处理银行卡跨行清算笔数和金额分别增长26.8%和41.4%。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实现了“行政村金融基础设施100%全覆盖、100%的县域以下各类银行机构参与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双百目标,全省县及县级以下地区ATM机、农民金融自助服务终端、POS机布放量分别增长38.1%、80.2%和52.8%。
(三)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不断改进
全省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发现的风险点已整改到位的达到91.9%,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共修订完善各类制度5000余项。
(四)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
企业征信系统全省企业及其他组织收录量增长5.9%,日均查询量增长48.3%。个人征信系统全省自然人收录量增长1.8%,涵盖的信贷账户增长18.8%。全省各级人民银行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数量增长 66.24%,受理企业征信查询数量减少7.63%,依法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提供查询数量增长98.92%。采集公积金缴存、社保缴存及发放信息分别为596.9万户、266.7万户和74.9万户。组织对191家小额贷款公司、397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累计入库中小企业16.1万户,为1115万农户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农户999.7万户。
(五)反洗钱工作力度加大
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和自律评估办法。全年组织完成对全省1072家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自律考核评估和35家县级以上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227个,向相关部门移交63个。开展行政调查19次,发现和接收线索281个。与检察院、反贪局、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举行情报会议52次。配合总行及相关执法部门协查案件14个,涉及账户970个。
(六)货币流通管理成效显著
人民币反假工作站点增长17.65%,义务宣传员增长6.67%,累计认定鉴别师和识别师分别增长48.51%和15.66%,累计收缴、没收假人民币金额同比增长7.13%。有序推进机具设备人民币冠字号码识别记录进程。运用动态最优化理论合理安排发行基金调拨工作,金融机构监测网点及企事业单位各券别满足率分别提高3.73、2.47个百分点,对市场现金整洁度认可率分别提高4.19、3.33个百分点。
(七)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和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全年开展征信、反洗钱、反假币宣传活动逾9640场次,受众超过232万人次。发放宣传资料近463万份,提供咨询逾91万人次。开展专业培训近1750次,培训人数逾14万人。组织“送金融知识进村社企校”活动2229次,发放宣传资料382.8万份,受众1112.6万人次,媒体发稿量2000余篇,村庄、社区、企业和学校的影响面分别达到59.3%、49.8%、40.3%和39.5%。
五、总体评估与政策建议
按照统一的层次分析模型和权重,对山东金融稳定状况定量评估显示:2012年综合评分78.85,比上年略降0.21,总体保持稳定。其中,银行业及金融生态环境评分分别提高0.57、0.28,为区域金融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证券业、保险业受利润降低及发展速度减缓影响,同比分别略降0.09、0.12。宏观经济得分同比下降0.87。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全省经济金融发展既面临新的机遇,也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一方面,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仍然存在,全球经济复苏进程曲折缓慢,我国经济运行的外部环境复杂严峻。另一方面,国内经济正处于成本上升阶段,转型压力加大,经济企稳回升基础不牢固。经济下行期是各类风险高发期,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部分周期性行业等领域的风险将长期存在,债务担保网络、影子银行体系和非法金融活动等仍是区域金融风险的重要诱因。妥善应对当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创造稳定的宏观货币环境
认真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落实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均衡把握贷款投放总量和节奏,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和社会融资总量适度合理,为实现金融稳定目标创造良好的宏观货币环境。
(二)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力度
紧紧围绕实体经济趋稳回升的资金需求,加强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搭建依法合规的要素市场平台,丰富直接融资产品,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强化对“三农”、小微企业、海洋经济、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助推重点区域带动战略实施。
(三)强化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不断拓展金融风险监测覆盖面,高度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区域担保债务网络,具有融资功能的地方非金融机构以及交叉性金融业务等领域的潜在风险。深化金融机构稳健性现场评估工作,探索构建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
(四)推动金融机构强化内部管理
推动各金融机构深刻汲取风险教训,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各治理主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规范履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建立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着力培育风险合规文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 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
(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确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自招投标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内容在销售场所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附期限;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确认书。不符合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物业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物业建筑面积的3%。提供,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二)物业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除按照30万平方米的3%。提供外,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提供;
(三)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的50%。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其用途。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管理用房转让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依法交接: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不愿再续签合同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小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建设单位已经注销或者无法履行相关义务但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小区管理模式。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5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并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相关资料。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7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续筹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专有部分面积。
第三十一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经本人签字确认,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三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业主应当在书面征求意见表上实名签署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持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备案情况。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
(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实施;
(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召集。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名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
(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
(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
(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四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会议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空缺或者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委员的变更情况。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召集,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共同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其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进行核对。
第五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二)服务质量和费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五)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
(六)合同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五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物业服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一)发生火灾、爆炸或者自然灾害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且在8小时以内难以排除,严重危及业主、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三)物业服务人员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生活;
(四)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伤亡事件;
(六)其他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事件。
第五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代收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五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服务档案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物业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二)撤出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或者依约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第六十一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爱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抗震结构、房屋外貌;
(二)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
(五)乱设摊点、乱停车辆;
(六)乱倒垃圾、堆放杂物;
(七)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八)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
(九)影响其他用户采光、通风及其他生活便利;
(十)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予配合。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养护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维修养护造成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以及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保修金。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的物业保证金应当交存到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账户。
第六十七条 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第六十八条 物业保修期限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保修金使用申请,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后,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内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所需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垫支。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修金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足额补存。
建设单位对维修责任承担有异议的,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确定的责任人,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存物业保修金。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视为其认可承担维修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
第七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住宅,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业主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对房屋装饰装修施工进行监督。
业主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业主拒不改正或者已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相邻业主损失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
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七十四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第七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七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十七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以及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十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按下列标准交存和提取:
(一)商品住宅的业主,与商品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二)售后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专项维修资金。
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补交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十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应当提供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凭证;未提供凭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使用。
第八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开户银行应当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监督协议。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八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分摊办法,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根据其各自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小区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用于整幢楼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整幢楼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用于本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本单元内业主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承担,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八十三条 业主转让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中的剩余部分应当结转受让人。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剩余的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应当退还业主;公有住房单位交存的部分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八十四条 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应当包括使用计划报批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对账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招标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擅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拒不交纳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拒不制定或者不公示临时管理规约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区县人民的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逾期不交回有关资料、印章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的政府责令交回;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事件,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0.5%。的滞纳金,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抗震结构、房屋外貌或者私自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并处所收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及时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2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三条 拒绝、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徇私作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自用部位: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自用设备:是指门户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水泵、水箱、电梯、业主楼层间的供、排水总管、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