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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处罚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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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处罚法

第1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交通条件也日趋完善。可我们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也看到一些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擅自闯红灯、乱穿马路、逆向行驶、双手脱把、互相飙车。

由此,我们联想到每天上、下学时看到的危险状况:一些学校附近人行道被占用,一些车辆驾驶员和骑车人不让行人,一些骑自行车和助动车穿越红灯甚至逆向行驶,一些家长不顾川流的车辆带孩子闯红灯,不少学校每天上下学时,无证摊贩、接送孩子的车辆拥堵在校门口,使广大同学难以安全行走。

为了你我的生命安全,上海市实验小学全体同学向上海的中小学生倡议:

认真学习交通安全课程,牢牢树立安全行路的意识。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行路:

必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不在马路上追逐打闹,急拐猛跑或游戏。

在自己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要学会分辨危险,并且学会避免危险。

从影响自己的家人开始,劝告自己的家人、亲戚要珍爱生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行路。

第2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关键词 侵权责任 交通肇事

中图分类号:d938 文献标识码:a

以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在2010年7月1日前有两个,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通安全法》,其中前者对很多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可执行力很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于 2010年7月1日实施,而其中有些关于侵权的规定与前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和《交通安全法》有所不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新法优于旧法。故不同部分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体而言,《侵权责任法》对处理交通事故方面会带来如下变化:

一、权利主体的变化

(一)求偿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一个权利人,即垫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或单位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诉讼主体。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很可能医院为了人道主义垫付受害人医疗费,或者受害人的朋友或受害人的工作单位等垫付了丧葬费等。这样的规定无疑给了这些付出爱心的人或单位一种法律救济手段。特别是在受害人不明确或受害人家属主张权利不便利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

(二)赔偿主体。

1、借车出事故由使用人赔偿。随着我国家庭汽车拥有量的增加,家用小轿车已“飞入寻常百姓家”,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外出办事,为了出行方便,有时借用他人的车辆,而被借者碍于情面,不好拒绝。但世事难料,一旦借车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费用,借车者往往推脱逃避责任,将矛盾推给出借者,有时导致朋友绝交,亲戚反目,出借者是“好心得不到好报”。受害人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往往将出借者和借车者同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此前法院的习惯做法也是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借者承担的法律风险巨大。实际上机动车出借借后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发生分离,所有人没有占有和操控车辆,无法预测和控制车辆运行风险带来的损害,因此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规定明确了在借用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所有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比如没有审查使用人有无驾驶资格、比如未告知使用人提供的车辆是否适驾等,也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与使用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2、车辆未过户出事故后由受让人赔偿。机动车转让并实际交付,但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变更所有权登记,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此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拒绝赔偿,当原车主提出申请赔偿时,保险公司又以原车主不具有保险利益拒绝赔偿。《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了车辆转让交付但未过户的情况下,只要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首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不足部分才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也适用赠与、继承等转让情况。

二、有关逃逸的问题

现实中有很多驾驶员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后,选择了逃逸。而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事后逃逸的属于保险公司拒保范围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拒保往往使得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反而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权益。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但在肇事后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交强险法定除外责任仅限于四种情形,即无证驾驶、醉酒驾车、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肇事逃逸”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为逃避责任,千方百计寻找拒赔理由,以达到能不赔就不赔的目的,往往对肇事逃逸拒绝赔偿,由此导致讼争,但由于法律对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要赔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的权威性、公信力也大打折扣。《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这种现象将不复存在。《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此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即交通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即驾驶员逃逸,保险公司依然要承担保险责任,极大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鲜明特色.检察风云.2009年第2期.

第3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关键词】道路交通 交通违法 处罚研究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尤其是近年来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令社会格外关注。依法处罚交通违法,做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使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是当今道路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

交通违法的概念、构成条件、法律责任

交通违法的概念、构成条件。交通违法,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交通违章,是指人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妨碍交通管理、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的过错行为。虽然一般说来,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可能与构成刑事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相提并论,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它的违法性。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必须予以追究。构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须具备一定条件:第一,客观上要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为,交通安全法律禁止做的而做了,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交通安全法律要求做的而不去做,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二,主观上要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第三,行为人应具备行为能力。

交通违法的法律责任。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当事人,除情节显著轻微,本人认错态度又好的,可以免除追究责任外,一般都要根据不同情节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多数情况下是一种行政责任。但也有例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而且触犯了刑事法律,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但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而且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第一,行政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交通安全法律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性质上讲,行政责任属于轻微违法,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只能从行政上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对于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对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民事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民事责任,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但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不能拘守过错责任的原则。

第三,刑事责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给社会造成危害,已经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犯罪客体:即被侵害的为刑事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二、犯罪主体:即达到法定年龄并有责任能力的、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即刑法规定的应予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即行为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结果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以上四个要件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四个要件才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而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凡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除会造成人员伤亡外,往往还给受害人及其家庭以及国家财产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处理交通肇事罪时,既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又要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对于公民个人财产和经济上造成的损失,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概念、处罚原则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交通违法行政处罚是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道路交通活动者在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它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进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执法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是对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为的处罚;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是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人的一种法律制裁;四、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最终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

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第一,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第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并于2004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起约束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这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也是其他原则的基础,是实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原则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其核心的要求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来讲,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有如下要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第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这是《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为行政处罚确立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原则。对此可做以下解释:(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应当具有公正性。这要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即按照法定的依据和法定的程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要与当事人实施的违反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种类、情节和其危害道路交通管理的程度相适应;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决定和处罚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行使决定处罚中的裁量权。(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公开性。这要求:作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事实及给予处罚的具体依据要公开,即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其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哪一项法律法规的哪一条规定,并依据哪条规定给予其处罚;在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之前要明确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有要求回避的权利,在将受到较重处罚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听证原则上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我国一贯采取的做法。处罚不是目的,处罚也是通过强制使当事人感到痛苦,而使其加深印象,最终达到教育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目的。规定这一原则,一方面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即在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处罚时要对其进行教育。这也就是说,要通过实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的过程,达到让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当事人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规定,并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交通秩序的危害性,以达到减少再犯的作用。另一方面,规定这一原则,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的道路交通权益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这样的原则规定从立法层面可以减少为了处罚而处罚所导致的重罚倾向,有助于立法者对不同的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规定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4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对于陈某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如何评价,公安机关能否先予以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后转入刑事程序的强制措施呢?

观点分歧:对于陈某无证、醉驾能否在行政处罚后再转入刑事程序,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本身属于两个行为,一个是无证驾驶行为,一个是醉酒驾驶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可以先行政处罚再刑事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既醉酒且无证驾驶,但无证、醉酒驾驶只是两种不同的状态,从行为上来看只存在一个驾驶行为,对于该一个行为两种状态,可先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在法院判处刑罚后,行政拘留期限折抵相应刑期;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属一个行为,但是当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可以作出评价时,适用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作出评价。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本案中,陈某无证、醉驾只是一种状态,但本质上只存在驾驶一个违法行为。针对该违法行为先予以行政处罚后转入刑事程序的做法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一)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对于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刑法也有牵连犯、竞合犯等从一重处罚的原则,这说明"一事不再罚"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得到体现。 而在本案中,对陈某先行政拘留并罚款,后又以危险驾驶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实质上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二)行政处罚缺乏目的上的正当性。在案发当时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到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的证据,并于2012年2月7日15时40分许抽取了陈某的血样,但此时没有立即予以刑事立案,而是先对当事人无证驾驶的状态予以行政拘留,该行政处罚行为缺乏目的上的正当性,行政权力有滥用之嫌。

(三)可能影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 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即受行政处罚,醉酒则须受刑事追究,明确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的界限。对于醉酒行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无证、无号牌等常见违法情节,以与单纯的醉酒行为相区别。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无证驾驶的状态予以行政处罚后,为避免重复评价,人民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的案件时就必须排除无证驾驶的情节,仅就醉驾作出审判。其他情节如无号牌等《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作了相关规定。如果也由公安机关先予行政处罚,再进入刑事程序。那些存在其他违法情节的醉驾行为与单纯的醉驾行为都只能一样量刑,这样就影响到了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的量刑工作。

第5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一、冲卡的特点:

冲卡者基本上都有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从查处到的“冲卡”车辆来看,无牌、超员、超载和报废的车辆居多,拦下后将面临着严厉的处罚,促使驾驶员不计后果强行冲卡。再加上冲卡驾驶员对执法易产生抵触情绪,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或者是有一定社会关系的人员,自认为即使被抓也可以找人讲情,不怕什么。

二、冲卡的原因:

(一)违法行为人对交警执法的过激反应。日常工作中极个别民警因工作、人情等关系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使得同样的违法行为,只有比较老实或没有关系的普通群众受到处罚,容易造成违法行为人的心理失衡。

(二)高压管理下的过度反应。当前各级政府和交警部门都在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整治活动,压事故、保畅通。强行冲卡,企图逃避处罚成为路面高压管理后又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对强行冲卡缺乏必要的惩治手段。由于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加上冲卡的突然性,执勤民警根据规定又不能强行拦截和追击,使得违法证据得不到及时的固定,事后追究处罚困难,冲卡者得不到严惩,促使其下次将继续冲卡,形成恶性循环。而一些服从检查的违法行为人,却要接受罚款,这样就会启示更多的人去冲卡。

三、冲卡的整治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宣传,提高违法者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五进”宣传工作阵地,有针对性的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驾驶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鉴于冲卡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基层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装备来固定证据,使用非现场执法的手段进行处理;对于报废、无牌的冲卡车辆,可以利用跟踪的方式,进行查扣处罚;对于查获的违法车辆和行为人要全部上限处罚,该拘留的一定拘留,造成民警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营造声势,形成震慑力。

(三)要加强民警的思想教育和执法培训,提高其规范执法的意识,避免在平时执法过程中执人情法,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而是应该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缓解警民矛盾。

第6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为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提升世界客都的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含梅县新县城,下同)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对象

本次整治行动针对城区客运人力三轮车非法加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通行或停放,以及在三轮车车身乱拉乱挂、乱贴广告等违法行为。

二、整治时间

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月6日为自行整改阶段;自2月7日起为强制规范阶段。

三、整治要求

(一)自本通告颁布之日起至2月6日,各客运人力三轮车经营者自行对非法加装的动力装置进行拆除,对已破损的车篷进行更换,对影响市容市貌乱拉乱挂、私自张贴的车身广告等设施进行清理,恢复车辆原状并保持车容整洁。市公安交警、市交通执法、市城管支队等部门将联合上路巡查,对发现的客运人力三轮车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劝诫并进行登记;市工商联合公安部门对非法从事加装动力装置和改装人力三轮车的商店、维修店(厂、场)等进行整治,依法取缔无证照经营或超越许可事项经营的商店、维修店(厂、场)等,截断非法改装的源头;各新闻媒体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进行广泛的宣传。

(二)2月7日起,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拒不自行整改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及其驾驶人员进行联合整治。

1.梅江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城区于1999年登记合格的客运人力三轮车进行重新登记,对重新登记合格的客运人力三轮车按照统一规格免费更换车篷。

2.市公安交警部门对非法加装动力装置的客运人力三轮车实施暂扣,、收缴其动力装置,并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在机动车道上通行或违法停放的人力三轮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市城管部门对在人力三轮车上乱拉乱挂、私自张贴的车身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设施,依法实行。

4.公安机关对不听劝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故意煽动客运人力三轮车车主聚集闹事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认真做好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秸秆禁烧工作相关要求,现将郭家河乡秸秆禁烧工作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秸杆焚烧的危害

(一)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野外焚烧秸秆,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比平时高出3倍,空气中总悬浮物数量明显升高,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二) 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交通安全。野外焚烧秸秆,会形成滚滚浓烟,大大降低了空气能见度,对交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三) 引发火灾,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野外焚烧秸秆,尤其是在村庄、山林附近,容易引发房屋、农作物、山林的火灾,造成人畜伤亡。

 (四) 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野外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二、根据省、市、县政府颁布的秸秆禁烧实施方案要求,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等。

(一)对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枯枝落叶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视其情节,给予每起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因过失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处罚。对于故意纵火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乡政府将组织巡查组对全乡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巡查,对擅自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打击、决不手软。

第8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农机监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以河北省为例,其行政权力具体归纳分类及法律法规依据为:

一、行政许可权

1.拖拉机及驾驶员牌证照审核发放。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④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⑤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6项;④农业部72号令《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

1.对农业机械驾驶员、操作员的违法违章驾驶操作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操作规程驾驶操作等。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对违章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如拖拉机无牌照行驶、作业,未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上路行驶或作业,驾驶员无证驾驶操作等。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

1.执行罚。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领取牌、证等有关证件的;不按时参加检验的;驾驶操作人员不遵守农业机械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罚款处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2.财产强制。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查、鉴定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需要,可暂时留存肇事的农业机械及牌证。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进行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时,可对违法违章农业机械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行政收费:农机监理费

1.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书4.驾驶证5.安全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以上收费项目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②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③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71号);省财政厅、农业厅《河北省农机监理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字[1995]73号)、《关于调整农机监理费分解比例的通知》(冀财农字[1996]12号)。

五、监督检查

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③《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④《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第二十二条。

六、行政裁决

损害赔偿裁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依据:①《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②《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七、行政确认

1.公安行政确认。对肇事的农业机械和有关环境状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或尸体进行检查鉴定,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确认事故等级。依据:《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五条。2.经济行政确认。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审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9篇:交通安全处罚法范文

一、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1、送法进乡村

(1)、1月23日,区委、区政府组织司法局、文化局、科信局、卫生局、计生局开展迎新春“五下乡”活动。此次活动,区司法局选派了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为扎龙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做到送法到村,送法到户,向村民发放了与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100问,并积极解答农民提出的有关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等法律问题。

(2)、5月7日,**交警大队的民警在扎龙乡扎龙村举办了一次交通安全宣传大集。他们通过展示交通宣传图版、现场讲解交通安全知识、收看交通事故案例光盘、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等形式,使村民懂得遵守交通安全法与迎奥运展示鹤城农民守法、懂法的重要性。

(3)、区司法局还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过年的有利时机,开展“四个一”活动。首先发放了“致进城返乡农民的一封信”,向他们有关他们身边的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同时还发出问卷调查100余份,通过问卷调查,使我们掌握了我区外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还了解到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以便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送法进社区

(1)、3月13日,依法治区办在龙华街道举办了第一期普法骨干培训班。这次培训班主要学习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及《“五五”普法干部读本》。为“五五”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4月30日,区司法局局长尹延群同志又为龙华街道中东社区100多居民做了题为“为什么学法,怎样学法,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的好公民”的辅导讲座,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

(3)、5月12日,针对我区全面展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区委、区政府于召开了以棚户区改造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报告会,邀请市检察院检察长纪少全同志做了题为《锤炼人生当好公仆》的报告,用典型案例对做人、做事、做官以及人生、人情进行了独到的讲解和剖析。为全体干部职工打了“预防针”,坚决避免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发生职务犯罪现象。

另外,我们还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之中,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还为所有动迁居民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区委、区政府排忧解难,当好法律顾问,为全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驾护航。

(4)、6月4日,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与东湖街道东湖社区、通南社区、八里社区、自建一社区、自建二社区现场签订“法律服务进社区”协议,使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读书角”是东湖街道“法律进社区”的宣传阵地,是为了丰富东湖街道社区读书社的图书内容,是东湖“社区读书社”的再丰富和再发展,“市民大课堂”是东湖“社区读书社向”进一步向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立体延伸,极大地增强了东湖街道居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6月4日和10月9日,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园分别到东湖街道“市民大课堂”和北居宅街道“市民大讲堂”送去“百姓身边的法律”,深受市民欢迎。

(5)、9月26日,在光荣街道开展的“法律广场”活动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光荣街道8个社区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室共建协议书”。让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使社区居民可以足不出社区即能享有便利的法律服务,弱势群体也能及时得到法律援

3、送法进学校

(1)、3月26日,为了在学生中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维护平安**,龙华办事处聘请**交警支队的交警丛瑞同志到和平小学校为孩子们讲解交通安全知识,使孩子从小就树立了交通安全意识,160余名学生受到了教育。

(2)、5月27日,北居宅街道邀请**区消防科的杨帆同志到**区第二小学校讲解《消防法》的有关知识,受教育师生200余人,通过这次法制宣传,增强了师生的安全意识。

(3)、9月1日,**公安分局深入开展了以“法律法规进校园”为主题的法律宣传系列活动。26名校外法制辅导员结合日常工作中有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多层面多角度向学生宣讲了《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通过设置宣传图标、分发宣传单、赠送《青少年常用法律汇编》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了法律宣传效果。开学期间,分局共在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17场,教育学生6000余人,向学生发送法律宣传单2400余份,赠送各种法律书籍370余本,法律宣传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二、开展了《律师法》宣传

2009年我区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具体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区经济建设,维护全区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建设为目标,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作用,较好地完成了2009年普法依法治区工作,为创建“平安鹤城”和“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现将2009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1、送法进乡村

(1)、1月23日,区委、区政府组织司法局、文化局、科信局、卫生局、计生局开展迎新春“五下乡”活动。此次活动,区司法局选派了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为扎龙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做到送法到村,送法到户,向村民发放了与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100问,并积极解答农民提出的有关土地承包、房屋宅基地等法律问题。

(2)、5月7日,**交警大队的民警在扎龙乡扎龙村举办了一次交通安全宣传大集。他们通过展示交通宣传图版、现场讲解交通安全知识、收看交通事故案例光盘、发放交通安全宣传单等形式,使村民懂得遵守交通安全法与迎奥运展示鹤城农民守法、懂法

的重要性。

(3)、区司法局还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返乡过年的有利时机,开展“四个一”活动。首先发放了“致进城返乡农民的一封信”,向他们有关他们身边的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同时还发出问卷调查100余份,通过问卷调查,使我们掌握了我区外出农民工的基本情况,还了解到他们遇到的法律问题,以便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送法进社区

(1)、3月13日,依法治区办在龙华街道举办了第一期普法骨干培训班。这次培训班主要学习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及《“五五”普法干部读本》。为“五五”普法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4月30日,区司法局局长尹延群同志又为龙华街道中东社区100多居民做了题为“为什么学法,怎样学法,做一个学法知法懂法的好公民”的辅导讲座,进一步提高了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

(3)、5月12日,针对我区全面展开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区委、区政府于召开了以棚户区改造为主题的预防职务犯罪报告会,邀请市检察院检察长纪少全同志做了题为《锤炼人生当好公仆》的报告,用典型案例对做人、做事、做官以及人生、人情进行了独到的讲解和剖析。为全体干部职工打了“预防针”,坚决避免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发生职务犯罪现象。

另外,我们还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之中,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还为所有动迁居民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为区委、区政府排忧解难,当好法律顾问,为全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驾护航。

(4)、6月4日,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与东湖街道东湖社区、通南社区、八里社区、自建一社区、自建二社区现场签订“法律服务进社区”协议,使社区居民的日常生活有了法律保障。

“法律读书角”是东湖街道“法律进社区”的宣传阵地,是为了丰富东湖街道社区读书社的图书内容,是东湖“社区读书社”的再丰富和再发展,“市民大课堂”是东湖“社区读书社向”进一步向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立体延伸,极大地增强了东湖街道居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6月4日和10月9日,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主任田园分别到东湖街道“市民大课堂”和北居宅街道“市民大讲堂”送去“百姓身边的法律”,深受市民欢迎。

(5)、9月26日,在光荣街道开展的“法律广场”活动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光荣街道8个社区签订了“法律援助工作室共建协议书”。让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使社区居民可以足不出社区即能享有便利的法律服务,弱势群体也能及时得到法律援

3、送法进学校

(1)、3月26日,为了在学生中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维护平安**,龙华办事处聘请**交警支队的交警丛瑞同志到和平小学校为孩子们讲解交通安全知识,使孩子从小就树立了交通安全意识,160余名学生受到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