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企业信用修复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信用修复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第1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一、建设影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小微企业占90%以上,80%以上的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发展。据银监会测算,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覆盖率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差异巨大,大型企业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微企业为20%。小微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到位,主要归于小微企业可抵押资产少、经营风险大、银企信息不对称、传统信用评价模式不全面这几个因素。

近几年我国掀起文化产业发展热潮,传媒业最受投资者青睐,但是融资成功的大多是大型传媒企业,小微企业鲜有案例。影视小微企业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影视业融资需求较大,外源融资不足,融资规模受到限制。影视小微企业很多都是以工作室的形式存在,缺少房屋、土地等可抵押资产,而且经营风险大,很多工作室的生存时间并不长,金融机构在影视小微面前更是“惜贷”。传统的信用评价模式以财务报告为核心,以财务比率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难以对影视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进行有效评价。影视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应考虑其特点,影视小微企业缺少固定资产,传统的信用评价模式并不能准确地评价影视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影视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不到位。

小微企业对影视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传统信用评价模式不适合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共享,造成银企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金融支持影视小微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显得更加重要。

二、浙江横店影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成立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信义金华网站中设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中设信用建设、信用动态、信用公示、信用服务等专栏,在网站中可以查询企业信用,还可在信用公示专栏中查询市场监督局、国税局、环保局、安监局、法院报送的黑名单企业,并可链接到国内信用网站、省内信用网站及本市信用网站。然而在横店并没有专门设立相关网站、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相关信息需要在省公示平台和金华市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信用信息并不全面,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企业自身不够重视信用建设,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区内入驻企业超500家,只有少数企业将诚信建设和承担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2015年度金华辖区15家企业荣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却没有一家企业是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区内影视企业。

各部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金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工商、质监、环保、国税、安监、法院五个部门的数据报送,初步实现了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然而对于横店而言,这些信息并不具有针对性,区内很多企业的信用信息在市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中无法查询。各部门掌握的信息有的在政府网等网站上公布,有的不予公示,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孤岛,信息难以归集。

奖惩机制不够健全,对于守信企业的奖励幅度不大、优惠政策也不多,而对于失信企业而言失信成本过低,金华市目前正在加速推进“黑名单”制度建设,使得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但收集的企业信息覆盖面不够全面,影视实验区内的企业并未能真正受到这些奖惩机制的制约。

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在发达国家已较完善,美国的市场主导式模式、欧盟的政府主导式模式、日本的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特别注重征信机构的建设,由专门的征信机构归集信息,并设置系统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目前,横店银行贷款还主要依靠传统信用评价模式,以传统的财务指标作为贷款的标准,显然使得小微企业贷款难。

三、省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创建于2002年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是国内首家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企业信息,平台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企业修复信用。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信用惩戒的对象、内容、范围、实施方式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2014年6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连续推出各项举措要求各省各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4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关于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工作进行一系列部署,建设社会统一代码,重点推进实验区建设,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同年8月,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同意将浙江省内的三个城市作为全国首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包括杭州、温州和义乌,这三个城市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创建于2014年9月,并于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整合了杭州市27个部门83个门类的6亿多条信用信息,各部门、企业和个人可以实时查询全市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杭州市发改委运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启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一票否决”。继获批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后,杭州《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运用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运用信用信息,着重做好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失信惩戒和守信机制联动机制等多项任务,推动“信用杭州”建设。

温州民间资本数量庞大,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果,自2005年起连续获得金融生态等级最高城市的称号,全市有46家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6个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行业。此外,温州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部信用管理制度,联合法院等部门定期建“红黑榜”制度, 开发民间金融监管系统。温州金改后,建立全面的信用查询评价机制,形成政府部门、人民银行、民间三方参与的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全国首个地级市征信分中心的人民银行温州征信分中心,除了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外,还致力于建立涵盖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及民间金融信息的征信系统。在温州,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是建设最早、覆盖面最广的城市之一,走在了全国前列,二期平台将工商、税务等35家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为每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具有信用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并对企业自动信用等级分类,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温州信用网进行公示,起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并致力于打通企业信息平台和个人信息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平台可查询企业法人信用信息,通过个人信息平台查询个人名下的企业信用信息。此外,2015年9月份温州市府办下发《2015年温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在12月底前完成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建设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企业经营、银行贷款、部门审批三位一体互动机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案》另外要求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市统一失信黑名单,实现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四、影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策

金华市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横店更是经验不足,应抓住机遇,借鉴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前列的温州、杭州等经验,加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影视产业作为横店三大产业之一,小微企业占绝对多数,应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融资难题。借鉴温州等经验,以信用信息归集、评价、监督为主线,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至少做出三方面的努力。

一是搭建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各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各部门报送的失信黑名单企业,另一方面,各部门将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到该平台,实现各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共建、共享,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探索建立涵盖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级信息、金融信息在内的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研发统计分析技术,自动形成企业信用档案,解决各部门为政、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使用信用报告制度。以政府为主导,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借鉴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商业评级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对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并形成信用报告,以信用为资本,改变以往的以财务报告为主的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报告作为评价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银行根据信用报告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使得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得到全面评价,解决因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缺乏等因素造成的融资难题。

第2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集、披露、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

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包括公共征信机构和商业征信机构。公共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

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的事业单位。商业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征集、

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和从事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咨询、保理等业务

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

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

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征信机构及其

信用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征信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征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

信息构成。

第七条企业基础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情况;

(四)基本的财务指标;

(五)取得的行政许可;

(六)资质情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八)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第八条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

(三)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或获得国家、

省质量管理奖;

(四)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

(五)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记录;

(六)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设区的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

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

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就业状况、学历、职称、从业资格、婚姻

状况等;

(二)交易信息,包括个人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其他机构或个人

发生借贷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单位发生赊购关系形成的履约记录;

(三)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四)特别信息,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信用信息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刑事

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民事赔偿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政治归属;

(二)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征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信用信息,被征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

利条件。

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应当在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

及时向公共征信机构提供。具体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

行规定。

第十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保存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被查询的记录。查询记录应当包括查询人、

查询时间以及累计查询次数等内容。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不得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

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

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在征集之日已达到或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息,征信机

构不得征集。

征信机构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不得篡改。

第十八条公共征信机构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

当在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原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核查纠错,并将结果反馈给公共征信机构。

第十九条信用信息提供人发现提供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修改并在信用信息变

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机构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对其管理的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条征信机构传输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保证其所掌握的信用信

息的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网、政务公开网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下列企业

信用信息:

(一)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

册资本(金)、成立时间等;

(二)企业报请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

(三)企业良好信用信息;

(四)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记录;

(六)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税费的情况。

征信机构实施前款行为时,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实行平等原则。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可以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外的企业信用信

息。

征信机构实施前款行为,应当依据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出于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并经所在

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未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披露或者提供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向被征信企业以外的企业或个人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外的信用信

息,须经被征信企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四条企业提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3年。企业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7年。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企业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该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属于可修复的,可以通过实质性整改措施进行修复,

经原提供单位审核认可后,征信机构可以缩短其披露期限,但披露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出示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正式函

件,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下列个人信用信息: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身份信息;

(二)受表彰的记录;

(三)在信贷、保险、赊购等信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不良履约记录;

(四)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

(五)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受惩戒的记录;

(六)本办法第十二条第

(四)项规定的特别信息。前款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个

人信用信息:

(一)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等意向或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

征信个人书面授权;

(二)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被征信个人要求披露的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征信机构不得披露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个人信用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一)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项所列信用信息、行政处罚记录、行政处分记

录、民事赔偿记录自生成之日计算起已超过7年的;

(二)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已超过7年的犯罪记录。

前款所列信用信息,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实质性整改进行修复,缩

短披露期限。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可以

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恶意举报。经查实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记入信用记录。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公共征信机构可以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

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查阅公共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对拥有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可以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二)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三)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对有提示信用信息记录和警示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行政

措施:

(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

(二)撤销相关荣誉或者称号;

(三)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记录的企业,在1

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措施。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在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业务活动中,应当查询

公共征信机构的数据库,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

第三十四条金融机构受理企业、个人贷款申请或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

方式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

第三十五条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其他活动时,可以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

信用信息及其服务产品,判断当事人的信用状况。

第三十六条商业征信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查询公共征信机构的

数据库,核实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公共征信机构记录的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共征信

机构实行无偿服务。

商业征信机构使用公共征信机构记录的未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公共征信机构

实行有偿服务。

被征信企业、个人每年可以从公共征信机构免费查询一次自身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十八条公共征信机构提供有偿服务和商业征信机构提供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服务的收

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商业征信机构开展不属于政府管价范围有偿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三十九条被征信企业或个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

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四十条征信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

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

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答复。

第四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

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被征信的企业或个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仍持有异

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被征信企业或个人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

征信企业或个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征信机构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报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信用信息征集、加工、提供的操作规程;

(二)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

(三)省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

况:

(一)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信息服务产品的提供情况;

(三)异议信息处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征信机构发生信用信息系统重大运行故障、信用信息严重泄露等情况的,应当及

时作出处理并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征信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一)执行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信用信息安全保密、数据维护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对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处理和答复情况。

征信机构应当接受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

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十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公开下列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一)信用信息的征集规范和披露期限;

(二)信用信息服务的方式;

(三)信用信息服务的收费标准;

(四)异议信息处理程序;

(五)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

为的,可以向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或答复。

第四十八条征信机构可以依法组建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在30日内改正,逾

期不改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备案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异议信息的;

(三)未制定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和数据库维护更新内部制度的;

(四)因数据库管理不善,造成数据被越权访问或滥用的。

第五十条征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征集本办法禁止征集的信用信息的;

(二)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信用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的;

(四)歪曲、篡改信用信息,侵害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五)与企业、个人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第五十一条信用信息提供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向征信机构提供虚假或伪

造的信用信息;或信用信息使用人违法使用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交信用信息,违法记录、披露信用信息,不按本办

法规定使用信用信息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泄露在行使

职权过程中知悉的信用信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或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

第五十四条征集、披露和使用行政机关、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的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相

第3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当前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16年6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政策性文件,明确了要健全惩戒激励机制,制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多部门参与多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一、当前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在市工商局的大力推动下,北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框架基本建立,共有45个政府部门和中央在京单位参与共建,覆盖企业注册、生产、经营、注销全流程。

(一)部门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

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多、涉及面广,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着手,梳理相关法规依据、限制方式、配合部门、工作衔接等连接点。鉴于上述考虑,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工商局在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牵头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高院等45个部门统一纳入到失信企业联合惩戒中,涉及任职资格、广告、公司上市、工程投标、评奖评优等100余项监管和惩戒领域。

《备忘录》于2016年11月8日经45个部门联合会签后正式印发实施,作为全市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工商部门牵头推动,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职责清晰的运行机制基本确立

一是明确了各部门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中的分工、职责和依据,梳理了全市联合惩戒事项清单,确立了信息提供部门、归集内容、应用方式及重点领域等,使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以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为运行载体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按要求通过自动交换或手动传输等方式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信用网作为信用信息原点,及时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到成员单位,作为其业务审批和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三是明确了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相关效果、问题困难等通报给工商部门,作为后续优化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

(三)综合信用信息运行平台基本完善

作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运行平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经过十余年建设,整体框架基本成熟,主要功能日趋完善。当前,信息归集数量已增长至7600余万条,过去四年信息数量的年均增速为35%;信息来源覆盖全市55个政府部门和31家行业协会,全市190余万市场主体也已开始向网站提供信息;重点归集了全市41家执法单位的提供的近170万条行政处罚信息、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近400万条司法信息和370万条任职限制信息;网站累计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14.68亿户次,日均查询量超过200万户次。以上先发和累积优势,将进一步稳固信用网核心平台地位,“马太效应”更加显著。

(四)相关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有序开展

1、建设联合惩戒黑名单库

强化部门联动和业务协同,建设北京市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库。市工商局牵头将法院刑事司法裁判信息、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整合汇总,形成任职限制数据库,在登记注册环节实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目前,已锁定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5万人,限制全国130余万“老赖”在企业任职,锁定犯罪记录人员超过6万人。

2、对非法集资涉案企业及高管人T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016年以来,市金融局分三批次向市工商局提供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及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我局采取了多项限制措施:一是在工商企业登记系统对208户本市登记管辖的企业进行锁定,在变更、注销登记、投资新设或参股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方面进行限制;二是对457名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限制其在其他企业的投资和任职资格;三是对12户非本市登记管辖的企业限制其在我市投资及新设分支机构;四是督促我市传统媒体单位和部分网络媒介单位停止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广告,加大对涉案企业相关广告的监测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规广告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五是将涉案企业及人员信息列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类金融黑名单子库的基础数据库,为下一步开展多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做准备。

3、推动经营异常企业限制

市工商局已累计将17万户企业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限制任职资格超过1600人次。目前,市工商局正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加强合作,推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使用。现已完成工商部门与政务办在异常名录信息方面的交换和共享工作,为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支持,引导在平台上办公的成员单位查询和应用企业经营异常信息,对名录内企业在项目审批或后续监管中予以限制、从严管理。

4、推动其他部门联动惩戒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21个部门间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限制融资授信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已累计将63家企业列合惩戒对象,123名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出境对象,并对26名代表人的实际出境行为实现了阻止。市高法牵头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累计将92399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严重失信人员购买高档车票18778人次。市规划国土委开展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冻结违法建设当事人房产3665处。市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对守信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对严重失信企业在7个部门间实行联合惩戒。在全市联合惩戒的威慑下,10%的“老赖”自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近50%的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补交了税款,21%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自动拆除违法建筑。

二、工作推进过程中难点及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当前我市信用工作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法制强制手段偏弱,尤其是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方面立法不足。目前工作依据的文件层级为国家至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如6月份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文件原则性强、操作性稍差,不能直接作为开展联合惩戒的执法依据使用,这导致联合惩戒力度有限,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应用不足。

《立法法》第82条第五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联合惩戒措施,大多属于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减损违法经营者权利的规范。在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下,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各部门很难统一认识,协同推进难度大。

(二)执法协作相对松散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其监管方式、运作形式都区别于传统监管。传统监管更倾向于事前审批或事后行政处罚,涉及部门少、形式较单一、手段较粗放,不能满足“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管需求。信用监管以大数据分析应用和共享共用为基础,以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为手段,更注重对失信主体未砜稍て诶益的限制和削减,实现从碎片化管理向全链条管理转变。

但是当前各成员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分析应用水平、联合监管观念等方便存在诸多不一致,造成部门间配合协同相对松散,工作进度不一致、信息归集不及时、共享数据不准确现象时有发生,使数据共享和信息应用能力大打折扣,联合惩戒的效果并未凸显。

(三)信息应用相对薄弱

信息归集是基础,应用是关键,当前基于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信息应用面还不够广、程度还不够深,应用的短板尚未补齐。目前,应用更多的集中在同工商部门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相关领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应用刚刚起步或未起步,多部门参与的信息应用机制还在建设过程中。

三、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法律支撑

在推动信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市要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国家或地方层级立法,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进行固化,确保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工作得到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自上而下推行并减少改革和监管的阻力。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省、贵州省、海南省、辽宁省、湖北省已制定了联合惩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实施方式、主管部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海南省、湖北省文件效力级别最高,为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上述地方立法对我市信用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加大建设力度,提升平台功能

要着力提升信用网的平台应用功能,优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网站建成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无缺归集、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探索推动信用网与各成员单位业务系统深度融合,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嵌入各成员单位审批监管流程中,确保数据开放、运行顺畅、业务联动、惩戒及时,织就一张覆盖全市的动态监管网。

(三)加强部门配合,理顺工作机制

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新型监管格局和信用监管方式需要所有参与单位齐心协力、齐头并进。要在明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去碎片化”管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现各部门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动态监管协同联动、惩戒措施及时权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考核,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方案,加速推进惩戒工作开展。

(四)拓宽惩戒渠道,鼓励信息应用

第4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一、征信活动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全面、完整的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物质基础

征信活动是围绕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加工和使用而展开的。在美国,作为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公司通过广泛地采集各类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市场的需求将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成为信用报告、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监控等一系列信息产品,为金融部门、工商企业、投资机构等提供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成为它们评价消费者和企业信用状况并进行授信决策的重要依据。可见,征信活动的本质是针对信用信息的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活动。

征信公司之所以能够从事信用信息的咨询服务活动,提供具有权威性的信用报告,关键在于征信公司能够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并形成规模庞大的数据库系统,从而非常全面、完整地掌握每一个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和信用行为特征。在美国,各征信公司信用信息数据的规模和丰富程度是非常惊人的。从数据库的数据总量来看,邓白氏公司(Dun  &  Brastreet)在美国的数据库拥有7000万个美国企业的数据,覆盖了全部美国的企业;而益百利(Experian)、全联(Trans  Union)和Equifax这三大消费者征信企业在美国的数据库中,消费者信用档案的数量则分别高达2.4亿份、3亿份和1.8亿份,平均每份消费者档案有20个信息项目。

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还体现在信用信息内容与来源的多样化方面。就信用信息内容而言,消费者的信用信息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内容,以益百利公司的数据库结构为例,一是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电话、社会保障号码及征信公司赋予的个人代码;二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包括信用卡、消费贷款、住房抵押贷款、分期付款、租赁等信用交易及其付帐记录,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拖欠、收帐等负面信息;三是公共记录信息,如涉及个人财产、犯罪的法院判决记录、个人破产信息、欠税信息等;四是查询信息,这是根据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要求设置的,用于记录和监督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者及其使用目的,以保障消费者信用信息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用途,避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必要的侵害。相比较而言,企业的信用信息内容比较复杂,以邓白氏公司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结构来看,其信用数据包括了三个组成部分,九类信息内容。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电话及邓氏编码(D-U-N-Number)的身份信息,第二类自然状况信息,如企业的规模、雇员人数、业务范围、年销售收入等;第三类是组织信息,包括企业的总部、主要投资者、分支机构及企业的部门结构等。第二部分数据主要涉及企业的信用记录和状况,一是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各种收益率、发展趋势和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二是企业的付款和银行记录,主要包括企业各种应付帐款情况、付款记录与特点、银行开户及贷款情况等;三是法院及其他公共信息,包括诉讼、判决等法院记录、欠税情况、破产记录以及企业在政府的登记注册信息。第三部分主要是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方面的信息,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主要业务领域、品牌等。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来源也是十分广泛和多样化的。从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来看,既有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如政府、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也有专业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专门从事收集地方法院判决信息的专业化信息服务公司;还有许多是向银行、金融公司、投资者和各种工商企业采集的,如银行贷款情况、帐款拖欠的记录等,特别是拖欠帐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债权企业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债务企业核实后录入数据库。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来源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业、租赁商、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二是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公开信息,如税务机构的欠税名单、法院对个人拖欠借款、破产、犯罪等方面的审判和裁决信息、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记录等;三是其他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从征信公司的信用信息内容和来源的多样化可以看出,征信公司是把分散在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和各种机构中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能够全面、真实、详细地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行为的数据档案;在此基础上,再根据信用信息加工成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产品,并反馈给各种授信机构和其他信用主体。可见,征信服务是建立在对信用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的,信用信息资源就成为征信活动开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

二、信用信息的使用与共享机制,是征信活动得以进行的制度保障

如上所述,信用信息的内容涉及面广,来源也比较复杂,而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非常敏感的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机密等。如果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征信公司就会在信息采集方面遇到很多障碍,甚至无法采集其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不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任由征信公司滥用信用信息,就会危及到工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乃至国家的信息安全。因此,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就成为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核心内容。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需要从五个方面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第一,信息基本法,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第二,针对政府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法律法规,以满足社会对特殊信用信息的合理需求,并依法保护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的信息安全。例如,美国政府通过制订和实施《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美国国家安全法》、《企业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要求政府机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披露和公开其掌握或反映自身状况的各种信息,并对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给予严格的保护。这种信息公开的制度为征信服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丰富的信息来源,为征信服务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

第三,针对信用信息内容的法律规范,以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在美国,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在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准则、信用修复机构法(Credit  Repair  Organization  Act)等、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以下简称GLBA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到一些信用信息的规定,由此构成了对信用信息内容的法律规范。在信用信息的内容方面,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中非常强调信用信息的完整性,除对拖欠、欠税、破产等负面信息和涉及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使用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外,对正面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则没有过多限制。

第四,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共享范围方面规定,以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在信用信息使用范围方面,《公平信用报告法》对征信公司的信用报告规定了明确的使用目的(PermissiblePurposes),即只能用于与消费者获得信用、贷款、就业、保险等法律允许的用途。而在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特别是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共享方面,美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一是严格界定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其相关的保护措施,二是对于非隐私的个人信息则允许银行、工商企业与第三方之间进行共享,但它们必须告知消费者拟共享的信息内容和对象。在这方面1999年颁布的GLBA法有较大影响,特别是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该项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在与消费者建立客户关系时告知其拟同第三方共享的、有关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内容;消费者有权决定其信用信息不能与第三方共享。如果消费者在被告知后30天内没有表示不同意共享,则金融机构有权将消费者的信息同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机构“出售”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而且GLBA法还对金融机构告知消费者的时限、方式等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GLBA法的颁布,意味着信息共享的范围会比以前更广泛,效率也更高(以前金融机构的信息若同第三方共享,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但同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共享范围也开始主要由消费者个人决定。

第五,防止信用信息滥用的相关措施。在美国,各种信用信息能够进行充分交流和共享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有比较严格的监管和惩处措施。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中对违反信用信息使用目的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包括违法者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与此同时,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还要求征信公司必须建立信用报告查询记录系统,对所有购买和查询信用报告的企业及其使用目的进行记录。这个记录不仅可以让被征信人(消费者或企业)能够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的使用情况,而且为被征信人和征信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了便利,可以有效地防止征信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滥用。与此同时,公平信用报告法还对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滥用信用信息的企业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惩罚。

在这样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条件下,美国信用市场中形成了以征信公司为中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格局,征信公司不仅能广泛收集政府部门公开的信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各种授信机构、贷款人、企业或其他组织都能够自愿地向征信公司提供和反映信用信息,从而使征信公司能够全面掌握每一个企业或消费者信用状况的全貌,并据此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报告、评估等项信息服务。根据美国消费者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的资料,美国征信企业平均每个月接收的消费者信用数据总量高达20亿条,仅全年销售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就达11.4亿份。

三、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仅有助于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够有效地监督和激励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信用信息共享实际上解决的是信用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此为信用交易的各方带来了多方面的好处,也对整个社会信用规模的扩张和信用行为的规范有直接的促进作用。

首先,信用信息共享大大降低了信用交易的成本和时间。在美国,由于征信公司能够收集和汇总全面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大量应用,使得征信公司能够方便、及时地为银行、工商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和相关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减少了银行、工商企业的相关业务活动及其授信成本。例如,美国各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在对消费者发放贷款时,向征信公司购买信用报告的成本不足1美元,一般仅为0.5美元左右。而且由于采用了互联网等在线服务方式,获得信用报告的时间也大为缩短,实际上已达到了同步的程度。

其次,信用信息共享直接促进了信用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在信用信息充分共享的情况下,授信者能够更加全面地、准确地了解信用申请者的信用状况,减少或避免授信者因缺乏信息或仅凭主观判断而出现的决策失误,有利于授信者把握授信的风险程度,并根据不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确定信用额度和利率水平,从而做出合理的授信决策。在美国,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企业和个人,银行、信用卡公司和投资机构可以优先给予其信用支持,而且通过更为优惠的利率鼓励其使用各种信用资源。其结果是,银行贷款等各种信用资源不断向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集中。二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有更多机会选择优质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可使授信者发现更多的潜在的优质客户,也同时面临着失去其已有的优质客户的风险,因此每一个授信机构都必须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这就促使授信者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更好的服务为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产品。其结果是,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就成为银行、商业企业等授信机构竞相追逐的重点,也因此能够赢得更多的选择机会,以得到更为优惠、满意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事实上,这对于信用领域、特别是银行之间的竞争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全面共享信用信息对失信者具有惩戒效应,并能够消除或抑制多头、过量借贷的不良动机。当授信机构能够共享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行为等负面信息时,授信机构就会要求那些有负面信息的申请者支付较高的利率来获得贷款或规定更为严格的赊销付账条件,这既是授信机构防范风险的必然选择,也是对失信者的惩戒。因此,在美国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获取低成本的信用资源。信用信息共享不仅仅需要知道企业和个人的负面信息,更需要了解它们的总体负债状况和偿债能力。因为,企业和个人可以利用多头借贷来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而这种多头、过量借贷的企业和个人一旦不能履行债务或宣布破产,其给授信机构带来的损失将是很大的。例如,香港的消费者信用信息共享只限于负面信息,而近年来由于多头、过量借贷而导致的个人破产出现了快速上升趋势,香港每名个人破产者平均向12个金融机构举债,欠债总额达到月薪的55倍,而美国个人破产的欠债平均水平是月薪的21倍。因此,全面的信用信息共享才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起到惩戒和约束的作用。

四、经验启示和政策建议

(一)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的目标应当是通过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法律规范,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开放、透明和公平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

美、英等信用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信用信息是征信活动开展的基础,而规范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是征信企业公平、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并为全社会提供征信服务的基本制度保障。目前,征信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已有近10年的历史,但至今行业规模依然较小、市场信誉尚未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我国还未确立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征信企业无法稳定、合理地从银行、工商企业、政府机构收集和获得相关的信用信息,因此很难掌握和了解各种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全貌,并提供令人信服、权威的信用报告,征信企业在获得和采集信用信息方面仍然处在弱势地位。因此,政府在促进征信体系发展和信用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当认真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并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信用信息资源合理使用,而不能简单地用建立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来解决信用信息共享的问题,更不能用其来替代征信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从事社会化征信服务的征信企业。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

考虑到我国有关信息使用和传播的法律规定还十分缺乏,信用信息共享会涉及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订,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着眼于长期制度建设和法律规范完善的同时,目前急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信用信息的合理使用和共享问题。

首先,必须对征信行业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国对政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没有明确立法,因此,有必要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内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在确保征信公司不侵害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前提下,使征信服务获得充分的信用信息。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的一些主要做法。

其次,尽快明确政府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特别对工商、税务、法院、技术监督、统计、中央银行等掌握信用信息的政府部门,需要尽快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为征信机构和其他市场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创造条件。

第三,尽快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三)打破信用信息垄断,注意防止征信服务领域中可能出现的利用信用信息的寻租行为

在我国的信息公开立法还很薄弱、而信用信息来源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有些掌握和具有一定信息优势的部门或行业,已经出现了利用所具有的信用信息优势地位,采取收费、指定机构、或利用自身信用信息资源直接开展咨询服务的倾向。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并采取措施防止这种利用信用信息进行垄断和寻租现象的蔓延。这一方面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规范政府相关机构的信息公开办法,另一方面,也是非常重要的是要明确与信用信息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以及其他政府机构不能参与建立和经营征信机构,也需要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从规范征信服务、明确信用信息产品的内容、鼓励综合征信服务等角度来制订对征信企业的管理办法。

第5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一、提升硬件设施,改善办公条件,着力保障基层装备建设

(一)工商所办公用房建设。一是盘活闲置房产,将原亭旁、小雄、沿江、城关工商所的闲置房产和现有健跳工商所的办公用房,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有效置换。根据置换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政策和部门利益等问题,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有效盘活存量资产。二是通过向省局申请一点、向县财政讨要一点、在局经费中节省一点、从闲置房产中置换一点的“四点”办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着力解决基层工商所的办公用房建设,确保健跳工商所综合楼工程年内完工启用,力争通过“以助代建”等办法启动花桥工商所办公楼的改扩建工程,以检测大楼或工商所综合楼等名义在滨海新城为东城工商所落实相应的办公用地。三是积极申报“红盾风采—文明规范工商所”创建,达标创建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要量力而行,条件成熟一个创建一个,要积极按照创建达标标准做好办公用房的装修改造,改善美化办公环境。

(二)工商执法和公务用车购置。通过向省局申请下拨、向县控办申请更换、向发达县市区局申请赞助等途径,实现以新换旧、滚动更新、逐步改善的目标,确保基层工商所的执法用车和县局的公务用车。力争年内解决健跳工商所的执法车更换问题,争取向省局和县政府各申请一辆轿车,解决县局公务用车更换问题。

(三)办公设施的改善和添置。根据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的缓急程度,量力而行,逐步解决影响正常办公和制约工商事业发展的问题。如,健跳所综合楼装修和机房建设,其他工商所的各项办公条件改善,县局机房的服务器、交换机和会议室用投影仪、电视音响设备等部分信息化设备的添置和更换,政务内网改版,适当增加外网光纤容量,政府企业信用平台搭建,局大楼的门厅改造、墙体修复、设备添置、防盗设备安装、环境绿化和档案室扩建等。

二、锻炼岗位技能,规范业务指导,力促业务建设赶超进位

(一)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岗位练兵”,提高在岗人员的业务技能素质,在全系统掀起学业务、强素质的学习热潮,夯实业务建设的人员素质基础。相关业务科室要有具体的活动安排,要针对目前系统内出现的干部新老替换、“青黄不接”等现状,加强业务知识的入门和更新培训。根据新录用公务员对工商业务不熟悉和老公务员缺乏业务知识更新等特点,实行“三结合”,分期分批分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干部轮训。一是与科室的业务特点相结合。充分发挥职能科室业务精、专的作用,请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学习和授课。法规科要结合平时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办案程序、文书规范等业务知识方面加强规范辅导;经检科要针对办案中出现的疑难案件和办案技巧等进行技能特训;市场科等业务科室要结合各自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知识方面进行专业培训。二是与案件质量检查评析会相结合。通过以会代训,由评查人发现问题、现场交流、总结经验等方式,切实解决办案中碰到的难点问题。三是与重点难点问题相结合。对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却又较难掌握以及新出台的或修改更新的法律法规,要利用“请进来、走出去”办法,通过请专家进来或者与大专院校联合培训等方式,利用县局新视角论坛等平台进行集中授课或者组织干部到工商学院进行封闭式培训。

(二)强化重点工作创新。助动发展能力、商标品牌建设、市场培育和改造提升、办案领域拓宽、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市场监管、企业信用监管、清理无照经营、责任片区监管和民主评议行风“回头看”等工作是今年全系统的十项重点业务工作,对于每一项重点业务工作,相关业务科室均要明确工作目标,鼓励各单位有特色、创新性地开展,并加强指导基层的力度,使基层明确该怎么做、做什么,切实解决工商所干什么的问题,确保基层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年度目标,并有创新成果,创新成果与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

三、加强教育培训,挖掘干部潜能,不断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一)加强工商所班子建设。一是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有思路、有闯劲的年轻干部进入工商所班子,并按照能力、年龄、学历、性别等结构层次,确保基层所班子配置合理、配合默契,富有凝聚力、感召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对基层工商所班子的能力培训,今年举办若干期所长能力训练班,依托大专院校和网络教育平台,分期分批对工商所班子进行能力特训。

(二)强化干部教育培训。一是制定“十二五”期间全县工商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县工商系统实际情形的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二是开展科、所之间上挂和下派等方式,相互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取长补短,汲取各自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三是实行网上教育,充分利用网络学校和网上教育平台,通过在线学习,打破学习培训的时空限制,实现干部培训工作内容、形式、管理上的创新与突破,满足干部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岗位、复合型的知识更新培训加强拔尖的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推动工商人才发展战略。

(三)构筑前沿惩防体系。基层是系统的前沿,全县工商系统惩防体系建设的首要工程就是要构筑好基层一线的前沿惩防体系。要以民主评议行风回头看为契机,以工商所关键岗位和环节为重点,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行政许可、规费收取、市场监管、消费申诉、基建财务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探索行之有效的廉政教育形式与教育载体。要以推行工商所责任区监管效能监察为抓手,深化廉政文化进基层活动,营造基层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要以保障制度落实为着力点,有效制约监督权力的运行,提高基层干部廉洁勤政的自觉性,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按照干部有能作为、有序作为和有限作为的要求,基本形成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基层前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四、建立三项机制

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面广量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基层基础建设上一个新台阶,系统上下要群策群力、开源节流,要建立四项机制,确保三大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八项主要工作的落实到位。

(一)建立保障机制。一是组织保障。各单位要充分重视、认识到位,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人教科、法规科和信息办(网监办)要牵头各业务科室草拟具体、祥尽、可行的干部教育和业务培训计划。分管领导要带头抓,业务科室要各司其职,监察室要负责专项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与后勤保障,信息办要负责做好各项业务的信息化建设。二是经费保障。县局力争在财力方面要尽量向基层倾斜,采取自筹一点、向当地财政讨要一点、向省局调拨一点的方法,为基层基础建设提供充足的专项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三是人员保障。按照“小局大所”要求,开展局所之间交流轮岗,今年新录用公务员一律先到工商所工作,充实基层一线的执法监管力量。

第6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引 言

资产弃置义务是指企业因获得、购建、开发和正常使用长期有形资产,根据法律法规或契约而承担长期有形资产在未来弃置阶段的拆除、清理和环境修复等义务[ 1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规定了会计处理与报告的对象以及相应的经济业务范畴。

在资产弃置问题的研究上,西方发达国家关注较早,尤其是美国。1957年,第一个利用核能发电的核电站落座美国,以核能进行发电取得了较优的效益。但是,当核电站废弃时,由于存在大量的核反应堆,很显然会给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和破坏。基于此,1994年在美国证监会(SEC)的建议下,FASB将核电站弃置费用问题列入议程项目。而后英国和日本也积极投入到弃置费用问题的研究中,但其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上都远不及FASB。

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使人们希望从更多的角度加强对环境问题的探讨,而企业资产弃置问题研究则是从会计视角进行环境问题探讨。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相关法律的出台,一些行业的上市公司在资产弃置方面的义务将会面临越来越严格的要求,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会计问题也在逐步得到关注与讨论。

一、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核算发展

FASB从1996年起就对资产弃置义务如何处理进行了相应的探讨,但其间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直到2000年FASB相关修订草案后,关于该问题的研究才逐步走向规范。FASB于2001年世界上首个专门的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准则――FAS143《资产弃置义务会计处理》,该准则全面详尽地规定了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披露,对发展中具体环境问题的处理进行了明文规定。然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并没有形成与资产弃置义务有关的特定会计准则,而以《备抵、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为核心展开工作,该准则IAS37于1998年提出。英国和澳大利亚全面采用了IASB准则,而日本则在FASB的基础上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弃置义务目前暂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我国于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简称CAS13)、第4号《固定资产》(CAS4)和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首次引入了弃置费用概念,但并未有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中仍持有不同的观点。

二、资产弃置义务的会计确认

(一)确认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三部分?ζ?置费用进行了定义,明确了企业经济活动中属于该核算范围的内容。由于我国准则对适用主体和适用资产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使得其适用的范围大大缩减。欧阳小明和章美菊研究指出FASB提出的FAS143适用于与长期有形资产弃置活动有关的全部主体[ 2 ]。笔者认为,应该趋同于FASB的观点,扩大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范围,如金属冶炼等对自然环境会造成重大污染的行业也应纳入确认范围。

(二)会计确认

能否确认为负债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1)是否符合负债的定义;(2)是否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至于资产弃置义务,确认的前提首先是存在弃置义务。本文在表1中总结并比较了美国FAS143、国际IAS37和我国CAS13准则关于负债的不同确认标准。

根据表1,笔者对资产弃置义务做以下归类。资产弃置义务,一般是由企业在之前生产过程中所导致的要对周边环境恢复处理的义务,这属于法定义务,而IASB和我国则将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推定义务也包括在内。对于金额的确认各不相同,FASB采用的是期望现值技术对公允价值进行估计,而国际则采用的是基于特定主体观的最佳估计法,我国没有对计量的方法提出说明。故资产弃置义务如若发生,且其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才可以确认为负债。

根据我国现有的对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条件,笔者认为“很可能”和“可靠”这两个计量标准欠妥。在实际生产活动中,经济利益是否流出企业的判断带有主观色彩,且流出金额难以准确估计,使得对弃置义务及其金额的准确计量存在较大难度。但往往与资产弃置义务有关的负债所涉及的金额又较大,将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从而使得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告并不能够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报表使用主体提供全面的资料信息供其决策之便,不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所以笔者认为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由于自身的行为导致企业必须承担弃置义务(即与FASB趋同),就应该对弃置义务负债进行确认。

三、资产弃置义务的计量

(一)计量属性的选择

对于资产弃置义务的计量,现有观点主要集中在市场交易价格法和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价值的讨论。

1.市场交易价格法。张自伟指出这是FASB采用公允价值方式入账的途径之一,因为在活跃的市场中,该价格能够体现买卖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实质[ 3 ]。该办法还规定如果在活跃市场无法获取所要测量主体的公允价格时,可通过以相似主体的交易价格进行替代。

2.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FASB对于公允价值方式入账的另一种途径是市场不活跃或者市场报价无法获得时,可以采用以信用调整之后的无风险利率当作折现率的期望现值技术进行计量,从而将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当作一项因素纳入进来。而IASB则按企业未来将合理支付或转让给第三方所需的金额作为支出费用的最佳估计额入账。此外,当弃置义务发生距离现在较远时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进行折现或是采用当前的市场价格。我国规定以现值作为弃置义务发生时所产生的弃置费用金额数,其中关于折现率的要求与IASB相似。但对未来金额的预计,涉及的因素较多,如要考虑时间、通胀等因素,此外还需考虑利率的计算。

笔者认为,对于计量属性的选择,我国应该逐步采用以公允价值的方式(即以市场交易价格为主,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辅的方式)来构建核算资产弃置义务的核算体系。此前,基于我国市场发展尚未成熟的考虑,选择未来现金流量贴现值的方法来确定资产弃置义务是具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准则的制定与出台应符合现有市场条件下交易的经济实质。我国在经济建设方面已取得较大成就,会计处理基础也应逐步向市场观过渡,故折现率及其变动对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影响将是一个值得讨论的热点。此外,肖序和许松涛在其研究中指出,多数情况下非金融负债并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也难以利用其自身成本属性得以确定[ 4 ]。故对于非金融负债,本文不建议直接采用FASB的做法,可先行采用无风险利率为折现率,待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理论逐步成熟后再考虑包括企业信用风险在内的负债违约风险因素。

(二)初始及后续计量

关于初始计量,美国按公允价值辅以期望现值技术进行计量,而国际和我国则均采用最佳估计法。关于初始计量的选择笔者已在上文计量属性的选择中进行论述,在此不一一论述。

国内外关于资产弃置义务后续计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FASB注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末都应该对资产弃置义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再次核算,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调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变更导致折现率变动,采用利息分配法计入期间费用;二是估计变更导致的负债变动,进行资本化处理。IASB则按长期资产的计价模式是成本还是重估估价,考虑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变化做不同处理。按照FASB和IASB分别对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所得的金额并不相同,但两者在处理时有一共同点,即美国和国际的规定均出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角度对负债进行处理。

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财会〔2014〕1号,下称1号文件)也对预计负债由于技术进步或市场变化等后续变动作出相应规定[ 5 ],将弃置义务按当时的公允价值对原估计的初始金额进行调整,有助于企业正确且及时处理固定的弃置费用,体现谨慎性的信息质量要求。

笔者认为,我国新颁布的1号文件其性质上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这与FASB和IASB的要求一致,体现了我国不断与国际趋同的会计处理。故适用未来适用法,应按照新准则调整的固定资产,在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根据1号文件的要求,本文将相应的会计处理进行简单列示(见表2)。

四、资产弃置义务的信息披露

与准则一致,在列报与披露方面,除了FASB有详细的规定外,国际和我国均无成文规定。我国现有的列报和披露标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是一个广泛性的适用标准,并未有针对资产弃置义务特点的相关条文。

笔者认为,资产弃置义务相关信息的合理披露使得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得以保障,故通过什么途径披露、披露什么内容,这两个方面的规范化发展对我国资产弃置义务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具有指导作用。在披露方式方面,本文认为可遵循上市公司一贯的披露原则,分强制性和自愿性两种来披露资产弃置义务信息,且对明确规定要披露的部分加强监督;在披露内容方面,由于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涉及资产、负债,在后续计量中涉及成本与折旧的增加,这将体现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变化中。所以,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应对资产弃置义务的确认依据、计量属性、金额变化等进行说明。

五、结论

第7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一、加大市场主体保护

1.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一并对外地企业开放。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公开竞争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在电力、通信、公路、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不对特定企业或市场主体规定税费优惠政策,不将财政支出优惠政策与企业及其投资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交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循环经济产业园区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公平竞争审查联审联批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涉及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构建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各类违背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和处理回应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

3.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加大招标投标领域整治力度,全面清理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对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严惩利用职务便利违法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投标的行为。开辟招标“绿色通道”,加快推进招标投标电子化,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全过程,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环境。(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

4.持续规范涉企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

5.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市场、重点环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指导商会、行业协会做好普法、协调、调解工作,拓展知识产权纠纷矛盾解决渠道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6.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学习借鉴兰州新区试点经验,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推动实现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加快推进产品准入改革,稳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压减工作。探索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制,对部分低风险食品类别试行申报企业“自主声明”“公开承诺”“先证后查”,推动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7.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化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省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在政务大厅开设“企业一窗办”专区,实现申领营业执照、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职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一次实名验证,线下一窗领取材料,做到“一步到位、一次办理”。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人行县支行、县税务局)

8.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梳理清单所列事项措施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要件等信息,推动实现清单事项“一网通办”。加快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机制和商事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9.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实施全市涉企收费及民生重点领域价格检查,加强全市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力度,随机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检查。(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10.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大力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全面下放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权限,扩大事业单位用人自,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和编制流动机制,使各类事业单位专业人才总量不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充分赋予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方面的自,采取招聘、调动和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精准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将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继续在用人单位加大“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清理力度,建设积极正向的招人育人用人留人机制。(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11.简化科研项目管理流程。按照“两头严、中间松”原则,对项目立项和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对项目中间执行阶段充分放权。市列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2.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亏损弥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落实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开展普通货运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实现就近检测。加大对认证机构监管力度,督促合理收费,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规范中介收费,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加强对教育、医疗、通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禁止非法新设立保证金项目。稳步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制度。加快推进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综合保险工作,降低工程风险和企业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13.持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大力推行无还本续贷政策,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在发放民营企业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发挥市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作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和“两禁两限”规定,进一步清理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强制办理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行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14.持续优化公用事业服务。全面清理和取消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合理收费和证明事项,督促相关企业对确需保留的收费事项实行清单公示,规范收费标准和行为。以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报装为基点,整合报装、查勘、设计、施工、营业服务等资源,破除“部门墙、业务墙”,变“各自为政、各管一段”为一站办理。推行办水办电办气办通信资料电子化传递、收集、存档,通过预约上门、免费寄送等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客户“一次都不跑”,着力提高报装服务效率。加强政务数据交换,逐步实现居民客户“刷脸办水电气通信”“零证办水电气通信”。(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县执法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公用局、国网县供电公司、水务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15.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交叉检查,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减少强制、重复收费及严重超过市场价格收费等违规涉企收费行为。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和违规开展评比表彰认定行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16.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持续整治“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各类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持续推进化解涉企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健全完善“一企一策”问题解决机制,推动解决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问题。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确保剩余无分歧欠款2020年底前全部按要求清零,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严禁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7.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深入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网上办、指尖办、邮寄办、预约办等“非接触式”服务,引导企业和群众通过政务服务网子站查询、咨询、申报办事,督促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受理、联网审核、结果寄达”等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尽量减少群众和企业到实体大厅办事,真正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少跑腿”“零跑路”。(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18.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清理和规范全县政务大厅事项进驻情况,采取现场进驻办公与委托授权代办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依申请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完善县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站)“一窗受理、集成服务”运行模式,稳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城通办、就近能办、异地可办。持续改进窗口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容缺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机制,促进政务服务提速增效。(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19.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事项、减层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统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推进同一事项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委编办)

20.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聚焦项目审批、准营准办、医疗卫生、招商引资等重点政务服务事项,加强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优化再造政务服务流程,探索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加快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集成服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招商中心、县市场监管局)

21.全面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加强政务服务帮办代办队伍建设,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委托办理、现场办理、帮办代办、有偿服务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推行项目建设团队化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建立项目清单,做到一个项目、一个团队、一抓到底,项目建设从签约、征拆、审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到投产运营提供全周期、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对不动产交易、房产查询、商事登记、医保社保、公安交管、就业服务等业务推行综合受理、业务帮办;对年办件量较少、非项目审批事项采取托管代办等方式,统一受理,按责转办;乡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分领域设立跨部门综合受理窗口,实现由“单一受理”向“综合受理”转变。(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2.加快推进一体化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与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年底前实现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能力显著增强。加快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进网上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3.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开展全县数据资源目录梳理,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共享服务系统建设应用,重点推进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公积金、卫生健康、教育、就业、医疗保障等领域政务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政务数据的共享率和应用率。(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4.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持续精简行政许可事项,认真承接落实上级取消、调整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在市政府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后,及时修订完善全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检查,不断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5.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年底前全面实现投资审批事项线上并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程线上办理,努力实现投资项目线上核准。开展投资审批合法性审查,年底前清理取消一批缺乏法定依据的投资审批事项修订形成全口径、有分类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推进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通过健全完善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工作机制,实现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和一般审批事项承诺制审批。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专项行动。优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简化纳入规划和规模较小项目审批程序,全力推广代建、承包制等现代化管理模式,提高投资项目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26.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积极推进“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所有事项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做到全流程全覆盖。实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年底前,建成全县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全面实行施工图网上审查,实现多图联审全程数字化;推行工程招投标交易全程电子化,做到网上受理、网上开标、远程评标和智能化监管。(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7.积极推行区域集中评价评估。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出台雷电灾害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事项的标准化操作规范后,结合实际建立区域评估清单,明确实施范围、评估事项、评估范围,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推进实施。依托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政策集中、资源集中、服务集中的优势,探索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事项区域集中评估,加强成果共享共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文旅局)

28.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合并,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统一标准规范、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推动房屋测绘、土地测绘和规划测绘“多测合一”“多验合一”,10月底前统一准入条件,统一开放市场,统一窗口服务,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统一成果验收。进一步压减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事项材料。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29.优化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通过线上和线下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涉及工程咨询、招标、工程监理、环评等服务机构的中介服务超市,实现法定行政审批服务直接对比询价、商谈时限、一次性选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政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0.深入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积极学习推广嘉峪关市试点经验,推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证明事项清单,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清单外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做到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凡是法定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能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一律实行“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1.着力推进纳税便利化。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企业无需实体入驻、无需到当地实体办公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年底前实现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主税、附加税合并申报,持续压缩办税事项和时间,推动更多办税事项一次办结。(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2.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密切跟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系统功能模块的更新升级,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引导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口岸物流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33.深化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整合房屋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因地制宜设立“一窗式”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各项业务所需资料,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并行办理,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一窗受理”。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监管、税收征缴线上“一网通办”,着力推动“房改房”“经适房”等上市交易相关税费全部实现电子化收缴,年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4.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好差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全县统一的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对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评价,全面汇集评价信息,建立差评办件反馈、整改、监督和复核、追评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深化“放管服”改革考核评价体系,加大督查考评、通报问效力度,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工信局)

四、强化监管执法

35.实行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主动向社会公开,彻底解决多头监管、多层监管和重复监管问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6.全力推进信用监管。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信息主体异议申诉等机制,鼓励失信市场主体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7.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与信用监管等深度融合,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合理安排检查频次,减少重复检查,提升监管效能。大力推行部门联合抽查,持续完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信用”网站、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38.探索试行包容审慎监管。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鼓励各部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关注企业的需求,探索适应新业态特点、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正监管办法,更好支持新业态发展。(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39.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梳理全市监管业务事项,运用好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汇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监管业务数据、社会投诉举报数据、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数据,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纪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庄有关单位)

40.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及时制止“一刀切”等行为,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五、加强法制保障

41.加强《条例》学习贯彻。积极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官微等媒介在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将《条例》纳入普法重点内容和政府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考试内容,进一步扩大《条例》在全社会的知晓率,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履职能力,推动《条例》得到有效执行。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督查,对《条例》贯彻落实好的部门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严肃问责,并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县发改局)

42.完善配套制度“立改废”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时制定相关规定,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制度固化下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滞后于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制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与《条例》最新规定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第8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规划、建设、价格、审计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有两户以上业主的下列物业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商品房;

(二)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

(三)经济适用房;

(四)房改房;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物业。

第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一)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

(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

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本市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招投标等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2―3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

房改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房改房相关规定,以幢为单位,按房屋户门号建立业主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业主大会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五)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

第十五条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及公示情况说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管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有权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

第十七条 业主自行管理期间,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九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方式续交。

由业主自行管理的,续交方案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完毕或者剩余资金不足维修、更新、改造的,房改房单位应当通知业主及时按照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续交。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为准。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二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其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先从房改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业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业主委员会制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以上,并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制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并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同意。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如果有超过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且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维修)合同;

(三)与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的证明材料;

(四)公示内容、公示情况说明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专户管理银行及账户名称;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书面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房改房单位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只能划转到工程施工(维修)合同确定的施工单位账户中。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电汇、信汇或者转账支票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但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紧急维修的情形时,且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在20xx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现金。

第二十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验收,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5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维修费用清单、票据;

(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者超出金额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应当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

(二)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三)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

(四)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

(五)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六)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

(七)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

(九)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

(十)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预先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于二十四小时内划转资金,申请拨付资金的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第三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划转资金。

第三十一条 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二条 抢修完成后,相关费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责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机构及负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时,不得向专户管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严格自律,禁止采取不正当的营销手段。

第三十四条 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期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需工作经费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核算。

第三十六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结付给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净收益;

(三)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五)其他按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因部分物业灭失或者物业转让后业主不足两户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并办理销户手续。

房改房单位交存的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退还房改房单位。

第四十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四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改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投资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专户管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的;

(五)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四十六条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专户管理银行索取任何好处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投资,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的;

(四)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回挪用、侵占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侵占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还应当吊销其资质证书。

开发建设单位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对其挪用、侵占情况予以记载。

第五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存或者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要求限期交存;逾期仍不交存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违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重庆市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规定的标准交存至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银行专户中。逾期未交的,其房屋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负责。

第五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市农转非安置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及其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有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物业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有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防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管、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物业维修专项基金使用条件1、维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更新、改造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基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业管理公司可从维修基金中暂借相当于一个月的物业日常维修、更新费用的备用金;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9篇: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范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以来,*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及*、*、*、*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落实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努力转变增长方式,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

*省经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制约着*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主要表现在:经济增长粗放型特征还比较明显,经济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规模较小,服务业发展滞后;科技投入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成果转化率不高,高层次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不足;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大,环境污染治理任务重;制约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体制性、机制依然存在。

进入新时期、站在新起点、面对新挑战、实现新跨越,要求*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真正走上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

二、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对*提出的“三个走在前面”的要求,以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线,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环节,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目标。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进程明显加快。到2010年三次产业结构由目前的9.8∶58.2∶32调整为8∶55∶37;轻重工业比例由34∶66调整为40∶60。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26%提高到35%,全社会研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取得显著成效。万元GDP能耗比“*”末降低2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6%以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6%以上;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5以下。

(三)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一是树立投资与消费共同拉动增长的新理念;二是树立传统产业提升与高新技术产业共同拉动增长的新理念;三是树立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拉动增长的新理念;四是树立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共同带动增长的新理念;五是树立生产业和新型流通业带动增长的新理念。

(四)认真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一要加强投资调控和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强化源头管理。二要调整优化投资结构。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方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围绕省鼓励发展的行业选上项目,严格控制“三高”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张,用增量结构的优化促进存量结构的优化。三要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培育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排头兵,确保主要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以促进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产品优质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产业化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加快培植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一)加快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扩大优质专用粮生产,积极发展棉花、油料、瓜菜、水果、干果、花卉、中药材等经济作物。加快构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产业带(区),实施优势产业提升计划,把附加值高、产业链条长的园艺、林果、畜牧、水产业和农产品加工等优势产业做大做强。积极发展渔业工厂化健康养殖,培育优势主导水产业,促进*半岛现代渔业经济区建设。实施农业科技促进行动,加快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体系、信息体系、质量检测监管体系和动植物疫病防治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

(二)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建立龙头企业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资本运营、兼并联合等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龙头企业集团。继续实施并完善对龙头企业在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出口创汇、村企互动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扶持。加快推进产业化经营机制创新,扶持龙头企业通过建立风险基金、担保贷款、保护价收购等形式,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互动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快培育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和市场适应能力。

(三)强化对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财力支持。建立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各级财政用于“三农”投入的增量高于上年,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高于上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高于上年。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等要确保用于农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与修复及耕地开发。省级财政安排农业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及巨灾风险准备金。通过贴息、补助等形式,鼓励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向农业和农村。

四、调整优化工业结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大力实施名牌战略,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

(一)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尽快形成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名牌产品、产业基地和出口创新基地,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次创业,加快*半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步伐。

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加大对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产业和技术研发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做大做强计算机、通信、信息家电产业,发展壮大电子材料、元器件和软件产业。积极培育集成电路设计、光电子、新型传感器、新型显示器件、工业机器人、汽车电子和机床电子等新兴产业。

培植生物产业。积极推动生物技术在工业、农业等各个领域的运用。发挥生物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实施生物专项工程,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生物能源、生物材料和生物环保等新兴产业。鼓励和支持用生物技术培育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新品种,提高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水平。

大力发展新材料产业。围绕电子、冶金、化工、机械等行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优质高分子材料、膜材料、新型纤维、高技术陶瓷、智能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打造硅材料、光电材料、氟材料、发光材料和碳纤维、玻璃纤维材料生产基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突出振兴装备制造业。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加大消化吸收、再创新资金投入力度,推进关键技术创新,努力提高研发设计、核心元器件配套、加工制造和系统集成的整体水平,建立较为完备的装备制造业体系。

提升重大技术装备水平。重点促进电子通信、数控系统和数控机床、发电及输变电、现代农业、工程建筑机械、重型机械、轻纺机械、专业成套设备、环保、新能源等十个领域重大装备的创新和发展,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色产品。

做大做强汽车工业。依托骨干企业,整合资源,重点发展中高档轿车、高档客车、重型汽车,改造提升轻型车、改装车和特种车制造水平。大力发展先进发动机、变速箱、汽车电子、传感器、制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产品,严格控制农用车、低速货车、低档改装车和高耗材、高耗能汽车零部件产品的发展。

促进船舶工业发展。鼓励发展高性能、高技术特种船舶和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船、散货船、万吨级以上的滚装船、客船、豪华游艇和海洋工程装备,着力打造青岛、日照、烟台、威海、济宁等船舶修造基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禁中小型船舶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突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以提升信息化水平、技术升级、保护环境、保障安全、降低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为目标,以提高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能力为方向,加快运用高新技术与先进适用技术,大力提升传统产业的设计、制造、装备和管理水平,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产业竞争力。

优化发展冶金工业。严格控制新增炼铁、炼钢、轧钢、电解铝、电解铜、氧化铝、铁合金生产能力,支持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高技术装备,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发展汽车、机械、船舶、家电等行业专用优质钢材,鼓励电解铝、电解铜的高精度深加工,发展高精板、带、箔、管材等产品。加快推进骨干企业联合重组,尽快形成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大力发展精细化工。充分利用海水、卤水资源,重点发展新型、节能、环保和附加值高的添加剂、防腐剂、助剂等专用精细化学品。控制传统煤化工产品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产品。严格电石、焦炭等行业准入管理,坚决淘汰化肥、烧碱、纯碱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

调整石化产业布局。按照“基地化、大型化、一体化、园区化”发展模式,鼓励在有条件的沿海地区合理规划建设以炼油乙烯为龙头的石化项目,大力发展石油裂解及后续深加工产品,拉长产业链。加快关停并转小炼油装置,推进产业聚集和规模发展。适度发展橡胶加工,严格控制新建斜交胎、力车胎项目。

集约发展建材工业。在等量或超量淘汰立窑产能的基础上,按规划布局适度建设日产5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并形成大型旋窑熟料基地。推进企业联合重组,加快淘汰关闭立窑水泥生产线,到2010年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的比重提高到70%以上。鼓励开发生产优质浮法玻璃及市场需要的特殊品种和玻璃深加工产品。加大玻璃纤维深加工产品研发。严禁生产实心粘土砖,积极发展节能、利废和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

加快造纸工业结构调整。加强节水、降污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严格控制新增制浆造纸能力。支持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鼓励利用废纸、木浆和商品木片资源,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特种纸、高档文化纸及纸板等,严格限制低档纸及纸板项目建设。今后,不再新布点制浆造纸企业,大力压缩麦草制浆规模。

推进食品工业精深加工。积极采用生物、保鲜、分离等先进技术,以粮油、肉禽、水产、果蔬、乳制品和饮料的加工制造为重点,大力发展精深加工及综合利用,实施标准化生产,提升转化增值能力。鼓励甜高粱、秸秆、纤维素燃料乙醇的开发生产,严格限制粮食酒精项目建设。

加快纺织工业上档升级。积极开发纺织新材料,鼓励发展高档纺织面料和高档服装,大力发展家用和产业用纺织产品,培育名牌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自主品牌产品比重,扩大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严格限制新增棉、毛纺低水平生产能力。加快印染、皮革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档次。

在改造设备工艺上下功夫。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企业主要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由50%左右提高到65%,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由25%左右提高到30%。

(四)努力改善能源工业结构。坚持节约优先、节约与开源并重的方针,着力改善*省的能源结构。

有序发展煤炭工业。坚持开发、保护、调入统筹规划,稳定生产规模,控制开发强度,提高煤炭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建设百万吨级以上大型现代化矿井,不再建设45万吨燉年以下矿井,淘汰现有9万吨燉年以下矿井。2010年前,全省煤炭产量控制在1.5亿吨以内,煤矿平均资源回采率和原煤入洗率均提高到60%以上。

优化调整电源结构。积极发展高参数、大容量高效环保机组,单机60万千瓦以上机组必须采用超临界、超超临界技术。禁止建设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机组。加快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机组。大中型城市新上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建设30万千瓦级以上供热机组。支持发展利用海水、中水、矿坑水、空冷冷却机组。加快核电、风电建设步伐。合理布局,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发展。到2010年,30万千瓦级以上主力机型装机容量比例提高到55%,热电联产机组比例提高到35%。

大力发展新能源。重点发展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实施农村沼气推广工程。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激励政策。实施新能源发展配额目标管理制度,明确各主要能源企业新能源发展目标,引导企业积极投资新能源产业;达不到新能源市场配额目标要求的,限制其发展常规项目。制定促进新能源发展价格政策。到2010年,全省新能源开发利用总量达到1000万吨标准煤,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例由目前的不足1%提高到5%。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抓紧制定《*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严格环保、安全、技术、土地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市场准入条件,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的产品,配套完善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对限制类项目,省以下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核准和备案。

五、加快繁荣发展服务业

坚持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方向,拓宽领域、扩大规模、优化结构、增强功能,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

(一)拓展生产业。

优先发展金融业。整合金融资源,把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作为全省金融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做大做强恒丰银行,做精做专城市商业银行,加快组建*省农村合作银行和省内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省外、国外优质金融机构来*省开设分支机构或外资法人银行。鼓励金融创新,稳步发展综合类金融服务,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小额信贷,拓展保险市场。积极发展资本市场,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公路客货运输、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综合运输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立体交通运输网,提高运输效率。加强物流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物流资源的整合,构筑鲁东、鲁中、鲁南三大物流聚集区。加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和产品集散基地建设,积极推进物流业利用外资,培植具有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促进物流业向产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规范发展商务服务业。拓展和规范律师、公证、经济仲裁等法律服务,积极发展项目策划、并购重组等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规范发展会计、审计等经济鉴证类服务,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会展业。

(二)提升消费业。

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深化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产业化运作方式和集团化管理体制,建立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重点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出版发行、广告会展等十大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建设,培植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扶持发展创意产业和工艺美术产业。

大力发展旅游业。科学整合开发和保护旅游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推进重点旅游区、精品旅游线和专项旅游产品开发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用好旅游扶持资金,塑造旅游品牌,培育一批实力强的大型旅游集团。大力振兴鲁菜,开发风味小吃与艺术表演融为一体的服务项目。鼓励开发特色旅游商品。

提升商贸服务业。鼓励发展经营业态多样化的零售、餐饮等商贸服务,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疏解交通的要求,合理调整城市商业网点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培强做大农产品流通企业。

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重点发展社区商业、家政服务、社区保安、养老托幼和修理服务等,培育专业性与综合性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服务,推进社区服务规范化和网络化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放大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按GDP的万分之0.5的比例足额到位。各市要根据经济总量的比例和自身财政状况,在预算内安排相关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促进服务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

突出重点安排使用好服务业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旅游文化、商务服务、科教文卫、社会中介等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产业的发展项目。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优先安排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领域有关项目的贷款资金。增加省级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担保资金扶持发展中小服务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考核力度。做好省对设区的市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考核,对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地方给予奖励。各市要相应建立对县(市、区)的考核制度,形成发展服务业的浓厚氛围,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搞好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及时向社会公布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2007年,实现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并轨。

六、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全面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

(一)加快推进自主创新。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选择*省具有优势和对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领域,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力争在基因组学、信息科学、纳米科学和生态科学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显著提升*省原始创新能力。

实施自主创新重大科技工程。以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环保、海洋工程等领域为重点,优化整合科技资源,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实现核心技术集成创新与跨越。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研设备更新步伐,积极搭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框架,重点支持青岛海洋科学技术国家实验室和农作物、眼科、心脑血管、优生优育等一批重点实验室建设。到2010年,争取筹建15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20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础设施。

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企业专利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重视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2010年,全省高新技术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比重达到60%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年增2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每家拥有3-5项自主知识产权。加大专利技术的实施力度,采取风险投资、贷款贴息等措施,推进专利成果的产业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创新体系建设。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金相结合的创新体系。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加快培育一批集研发、设计于一体的科技骨干型企业;重视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鼓励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十一五”期间,推动全省200家重点大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和专利管理机构,培育100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

大力推进政产学研金结合。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加快建立现代院所制度。深化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大院大所和高校的合作。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创新组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企业重大科技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三)建立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

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确保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并纳入各级政府的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优化各类科技资金结构,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科技投入重点。

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用足用活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总收入的5%、重点企业占3%、一般企业占1%的要求,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自主创新产品、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开发。加快建立和完善创业资本投入、运营和退出机制,大力发展各类创业投资公司,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主板和中小板市场。

(四)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重点抓好“泰山学者”工程、“首席技师”活动和创新团队建设,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强重点领域和主导产业高技术带头人、中青年业务骨干、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打造高技能实用型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企业管理人才等三支队伍。建立健全以学校培养为基础,企业培训为主体,各类培训基地为依托的人才教育培训体系。大力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

七、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着力构建节约型的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和消费模式。

(一)突出抓好节能降耗。

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审核制度。严格控制新上高耗能项目,参照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标准,并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强制性门槛。

加强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重点抓好煤炭、电力、化工、造纸、建材、冶金等行业千户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搞好100项重大节能技术、100项重大节能装备和100项重大节能示范工程的推广应用。

改进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环保、经济”的调度原则,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和能耗低、排放少的高效环保大机组,优先调度多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到2010年,全省发电机组发电标准煤耗比2005年降低10克燉千瓦时。

实施用能差别价格政策。制定行业用能限额和控制标准,对政府定价的电、气、油等能源,实行超标准能耗定额递进加价,运用价格杠杆推动企业节能降耗。

(二)大力推进节约用水。

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限制和压缩高耗水、低产出农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耐旱、高效农作物生产。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利用效率。变革传统农业耕作方式,大力发展免(少)耕播种、保护性耕作机械化技术等,提高土壤的蓄水保墒能力。

鼓励发展节水型产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实施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标准,严格实行定额管理。强制推广节水型生产工艺、设备和器具,提高工业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强制推行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回用和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中水回用,实现水的循环利用。重大工业项目要充分利用城市中水和矿坑排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到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到75%,中水回用率达到30%。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降低漏失率。

开发利用海水资源。以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为重点,大力推进海水淡化关键技术及设备的开发应用,降低海水淡化成本,加快沿海地区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建设,提高城市生活用水的海水利用率。沿海工业企业要多用海水,少用淡水。具备利用海水条件的新建电厂和年用淡水量超过200万立方米的工业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海水淡化工程。

利用价格措施促进节水。推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水资源差别定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措施。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尽快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到位。坚持总量控制、分类计价、定量供应、超额加价的原则,全面推行计划用水和限额用水。

(三)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搞好资源有序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管理,建立健全矿业开采准入、资质管理等制度,适度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限制优势矿种过度开发和过量开采。积极推进境外资源开发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铝土矿等能源和短缺资源领域进行境外合作开发,增加权益资源数量。加快西电东送、西煤东输、西气东输、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建设进度,更好地利用省外资源。推进余能资源高效利用。鼓励余热、余压、余汽等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对安装余能综合利用设施的,按规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利用余能资源电力,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供电部门要优先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凡属企业自备、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的,实行自发自用。水泥行业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和新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必须安装或建设低温余热发电设备。到2010年,全省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具备利用条件的余能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重点拓展火电厂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大力发展利废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粉煤灰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80%和50%以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加强生活垃圾和废旧物资的回收、加工、利用,提高再生资源加工和循环利用水平。大力推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沼气、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利用。到201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适宜地区25%以上的农户用上沼气。

搞好循环经济试点省工作。抓住*省作为循环经济试点省的机遇,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鼓励企业循环型生产,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倡导社会循环式消费。到2008年,创建10个循环经济型城市、2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和300家循环经济型企业。

八、加大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力度

(一)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审批和供应土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能源开发和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对于禁止类项目及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门槛的允许类项目,不予安排用地。对于限制类项目用地,必须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批。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对经济发展热点地区、特殊行业和项目,要认真研究提高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积极探索合理利用存量土地的有效途径。加快塌陷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

(二)搞好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继续实施“两湖一河”碧水行动计划和碧海行动计划,抓好*省南水北调及沿线等重点流域、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突出抓好造纸、酿造、印染、化工、医药、冶金、电镀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关停年产5万吨以下麦草浆、5000吨以下酿酒、10万张以下皮革生产线和20万吨以下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20吨以下转炉、4.3立方米以下焦炉。2010年前,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安装并运行脱硫装置,新建电厂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装置。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抓好100家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搞好生态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做好土地整治开发与复垦。抓紧做好矿山生态保护与恢复,重点治理采矿塌陷地和已毁山体。以国土绿化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建设,重点抓好荒山、荒滩、荒地造林及沿海防护林、平原农田林网建设,使全省生态质量有明显改观。

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制定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依法限制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九、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