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渔业养殖损失评估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渔业养殖损失评估

第1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关键词:柴油;污染;对虾;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中图分类号 S968.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7)05-0001-04

Abstract:Through agricultural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 to study the accident leakage of diesel contaminated water is the cause of death of the cultured shrimp,as having a complete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diesel and shrimp aquaculture pollution economic loss estimation of economic loss,shrimp ponds and repair environmental damage costs,provide legal evidence for a fair trial court.

Key words:Diesel engine;Pollution;Shrimp;Economic loss;Agricultural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1 案情介

2013年8月2日,驾驶员曹某(被告1)驾驶重型普通货车沿204国道由北向南行使至G204线645km+400m处,因避让其他同向车辆翻车进入纪某(原告)对虾养殖池塘。损坏油箱中的柴油全部泄漏流入虾塘,致原告虾塘内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全部死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1所在的汽车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车祸出险后,当地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保险公司、农委的有关人员先后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原告索赔未果将货车驾驶员曹某(被告1)和某保险公司(被告2)至当地区人民法院。原告申请经法院审查同意并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下称我所)就石油类物质污染水体导致原告养殖虾子死亡的经济损失和虾塘环境治理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2 材料和方法

2.1 书面资料审查 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指定4位国家司法鉴定人组成鉴定组承办此案。鉴定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GB/T21678―2008、国家农业标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评价技术导则》NY/T1263-2007、国家水产标准《凡纳滨对虾》SC/T 2055-2006及江苏省地方标准《无公害农产品 南美白对虾淡水池塘养殖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含影像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2.2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测 鉴定组于2013年9月12日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原告、被告1和被告2人的陪同下前往案发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勘验,调查测量受污染的虾塘面积、水体深度等技术参数,采用现场捕捞法检查了受污染的水体和相邻未受污染的对照虾池中虾子的存活与生长情况,将对虾和罗氏沼虾的样本带回本所实验室进行检测。

2.3 调查听证 鉴定组召开了司法鉴定调查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对有关证据的质证意见。

2.4 涉案经济损失评估 农业经济损失的司法鉴定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和遵守资产持续经营的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以现行市价法作为取价依据,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了经济损失估算。

3 结果与分析

3.1 书证审查结果 (1)当地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1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被告1驾驶的货车已向被告2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日在保险期限内。(3)原告拍摄的受害虾池水面上漂浮柴油油膜、对虾死亡的影像资料与交通事故中油箱中柴油泄漏的事实相吻合。

3.2 调查听证结果 (1)原告陈述了对虾养殖场以中心路为界有南北两大块虾塘。2013年8月2日被告1驾车出车祸将约300L柴油、机油泄漏流入对虾养殖场的北虾塘,导致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死亡。两被告对因车祸漏油导致对虾等死亡的事实和原告拍摄的反映对虾死亡的照片无异议。(2)原告陈述了并出示了2013年4月11日购买南美白对虾虾苗150万尾、5月6日购买了罗氏沼虾苗50万尾、5月18日购买南美白对虾145万尾的票据。4月11日第一批苗购买后暂养到大棚至5月中旬将苗放养到虾塘,其他2批虾苗均及时放养到虾塘。原告陈述了罗虾苗进塘时约1cm左右。被告2对“南北两个虾塘具体投放的数量有异议”。(3)原告陈述了受污染的虾塘中有5台增氧机,每台3.5kW。使用电压是380V,平时平均每天运行10h略多些,电费按0.835元/kW・h计算。原告陈述了虾塘中的水是从串场河中引过来的,排水主要是靠水泵向外翻水。(4)原告陈述了已有5a养殖南美白对虾的经历,能熟练掌握对虾养殖技术,其基本管理情况与大面积生产无显著性差异。从发生车祸对虾死亡后就没有再投入饲料。按照往年惯例投放饲料时间应到10月1日左右。今年气候条件属于正常年份。(5)原告陈述在今年7月20日左右卖过15~20kg南美白对虾,因规格偏小未再出售。对虾销售的方式主要是塘口批发。被告表示对原告的具体管理情况不知情,对受污染的塘口虾子全部死亡、有经济损失的情况无异议。

3.3 现场勘验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1)鉴定组现场查看了原告的对虾养殖场。养殖场由南北2大块虾池组成(图片1)。周围无高大建筑物和工厂及密集住宅区生活污染等影响,养殖池灌排水方便。经原被告现场指认,受污染的为养殖场北侧的虾塘。鉴定组现场测量了受污染养殖水面面积为1.77hm2。(2)虾塘中心水深为1.5~2.0m,水深中值约在1.8m。(3)受污染的虾塘里有5台增氧机分布在虾塘水面上。(4)受污染的虾塘中有鱼游动形成的水花,据原告介绍这是放养的少量鲢鱼,起到了吞食池塘水中的绿藻、净化水质的作用。(5)鉴定组采用虾笼网捕捞法分别对受污染的虾塘和未受污染的相邻的虾池(对照)进行现场捕捞。经过100min虾笼网捕捞检查,结果为:受污染虾塘的2个虾笼网中均无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仅有1~2只小沼虾(应为事故后换水时带入),相邻未受污染虾塘中的虾笼网中有南美白对虾3620g和罗氏沼虾452.5g(图片3)。(6)鉴定组将样品带回实验室检测,结果为:南美白对虾的平均体长10.6cm,平均体重6.6g/只,大样达70~80只/500g标准;罗氏沼虾平均体长13.9cm,平均体重33.7g/只,达15只/500g标准。

3.4 当地大面积生产养殖南美白对虾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盐城市养殖南美白对虾的技术日臻成熟,大面积生产上用淡化好的南美白对虾仔虾(苗)+少量的罗氏沼虾苗+少量的食草性鲢鱼混养模式,基本按《无公害农产品 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程》《池塘南美白对虾与花白鲢混养技术操作规程》(DB3205T122-2006)进行养殖,其养殖面积和单产均处于全省的先进水平。当水温18~20℃(时间上5月中旬至6月初)时,农户每hm2放养60万~90万尾1cm左右的南美白对虾苗。秋天池塘水温降至18℃(常年10月中下旬)时南美白对虾逐步停止进食。在正常的养殖情况下,大面积单茬生产一般在7月下旬至11月捕捞商品虾上市。2013年6―8月温度偏高,雨水偏少,对人工蓄水养殖对虾无明显不利影响。

3.5 致害因素与致害后果间因果关系分析 根据公安交警部门调查笔录,认定被告将约300L柴油撒漏到虾塘,原告举证照片上可以清楚看出池塘水面上有一层明显油膜和大量死虾,应认定虾塘水中的石油类物质超过了《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规定指标(“石油类物质≤0.001mg/L”),石油类物质污染是导致养殖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死亡的根本原因,与养殖虾死亡的经济损失间具有完全因果关系。

3.6 经济损失的估算

3.6.1 农业事故经济损失估算的原则和方法 渔业污染事故损失是用货币形式度量对水产养殖业的破坏程度。本案中未造成养殖场生产、生活设施损坏和人员伤亡及养殖的鲢鱼死亡,原告经济损失集中反映在南美白对虾和罗氏沼虾的死亡。鉴定组依据国家标准中的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估算了涉V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的经济损失。生产统计法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养殖水域生物损失量的评估。涉案致害因素造成的产量损失按如下公式进行估算。

[Ly=i-1n(Di×a×Ai×Pyi-Fi)]

式中:Ly―指农业事故导致的各类农产品的经济损失,单位为元;Di―指正常养殖i类农产品单位产量,单位为kg/hm2;a―指致害因素影响i类农产品减产幅度,%;Ai―指i类农产品受害面积,单位为hm2;Pyi―指i类农产品价格,单位为元/kg;Fi―指i类损失农产品后期未投入农本,单位元;n―指农业事故导致农产品产量下降的种类。本案农产品为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n=2。

3.6.2 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经济损失的估算 (1)鉴定组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渔业局编著的《江苏省农村统计年鉴》(2010、2011、2012)著录的盐城市2010-2012年南美白对虾养殖面积、总产、单产等统计资料分析,当地前3a南美白对虾单产为D1=4 690.35kg/hm2。据调查,盐城市大面积生产上罗氏沼虾的单产一般为南美白对虾单产的10%~15%,按均值12.5%计,本案罗氏沼虾单产为D2=586.35kg/hm2。(2)虾池中虾类均已死亡,产量损失率a=100%。(3)鉴定组根据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的水产品市场批发价月报表和鉴定组对当地多处对虾养殖场塘口销售价格资料的调查,经综合分析认为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塘口批发价分别为P1=31.5元/kg、P2=36元/kg。(4)据调查,涉诉虾类产品未投入生产和销售成本计F=87 790元。涉诉经济损失Ly=211 646元(取整数)。

3.6.3 虾塘污染修复费用Lx的估算 经测算,1.77hm2虾池增加的污染修复费用为6 384元。

3.6.4 涉案总的经济损失估算 涉诉涉诉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经济损失Ly与虾塘污染修复费用Lx之和。

211 646+6 384=21 8030(元)。

4 司法鉴定意见及采信情况

法院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并组织庭审质证。原告未提出实质性质疑意见,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用。第一被告认为,“车祸造成的原告虾子经济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第二被告认为“鉴定机构不具有对虾鉴定资质,所作鉴定意见不应采信”,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农业司法鉴定中包含了水产养殖技术鉴定和农业事故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二对其异议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此,该被告的异议不能成立,依法不能采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判决第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8 03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后,第二被告以“虾子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撞击导致”为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依据是保险事故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鉴定意见书认定交通事故中石油类物质进入虾池形成水体污染是导致原告养殖虾子死亡的原因,与虾子死亡的经济损失间具完全因果关系,上诉人认为不是交通事故撞击导致而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小结和讨论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排放物质和能量,对农业生物、农用土壤、农用水体、农区大气造成突发性或累积性污染,导致农业生产损失或生态破坏的事件[1]。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是农业事故中一种类型,农业司法鉴定的重点是农业环境污染事故与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断因)及农业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农业生物及农业环境损失大小、范围(定损)等作出的技术判断。在“断因”分析中必须考虑农业生态系统中自净能力和农业生物的耐受力以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中对污染物(如农药)的允许指标。只有造成生产损失、生态破坏和农产品不安全,才能认定为污染事故。农业污染事故的“定损”是“用货币形式度量对种植(养殖)业的破坏程度”,“包括财产损失、资源环境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财产损失中包农产品损失、生产设施损失和生活设施损失”。“农产品损失中包括农业生物死亡损失、农产品产量下降损失、农产品质量下降损失”[1]。本案(下转33页)(上接3页)不存在人员伤亡损失、生产和生活设施损失,鉴定工作重点在于准确认定因污染导致养殖生物死亡的数量、价格及虾塘污染修复费用的估算。污染修复是指采取人为或自然过程,使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去除或无害化,使受污染场址恢复原有功能的技术。本案在治理被污染的虾池中,除及时排放污水外,还应严格按照《南美白对虾淡水养殖技术规程》用干法处理塘泥,每hm2均匀增加施用生石灰750kg。经对本案跟踪调查,原告的虾池经修复后放养对虾的效果良好。实践证明,原告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是正确有效的选择。鉴定人采用生产统计法和专家评估法估算的经济损失于法有据,公平合理,符合生产实际。司法鉴定意见经质证后成为法院采信的法定证据,起到科学的司法证明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10]。大水面(如河流)受污染导致渔业资源破坏、环境恶化、养殖生物经济损失的评估情况更为复杂,其司法鉴定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NY/T1263-2007,农业环境污染事故评价技术准则[S].

[2]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西瓜药害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1,2(9):176-178.

[3]顾双平,蔡立旺,李洪山,等.一起假冒农药导致梨果重大经济损失的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安徽农学通报,2012,18(01):17-20.

[4]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分析1例[J].中国司法鉴定,2012(5):163-167.

[5]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被毁葡萄园预期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4):186-188.

[6]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伪劣高梁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2,24(10):166-170.

[7]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花木场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6):137-139.

[8]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农业司法鉴定案例研究:一起损毁茶园经济损失的估算[J].江西农业学报,2013,25(7):120-124.

[9]顾双平,蔡立旺,姚立生.一起受淹大麦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2014,26(5):121-124.

第3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1月25日,农业部、康菲石油、中海油总公司同时消息说,经过行政调解,康菲已与农业部以及中海油达成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的协议,将由康菲出资10亿元人民币,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及补偿问题。

此外,康菲和中海油还从它们承诺启动的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分别拿出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评估和科研等方面工作。

但是对受影响的养殖户来说,这些钱似乎并不够。受这次溢油事故影响最大的区域是河北和辽宁沿海,《华夏时报》援引河北乐亭县捕捞协会会长刘占成说法称,在当地,很多养殖户因为溢油事件一年赔了100多万元。

此外该报还援引了另一组数据,从2011年7月份以来,浅海受到溢油污染的养殖户达到186户,而且在收购期没有一户达到出口标准、没有一家客商到乐亭进行收购。

到目前,天津海事法院已经接受了河北29位渔民对康菲和中海油的索赔诉讼立案,29位养殖户控诉称,因污染环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2.35亿元。

但更多受影响的养殖户提出的诉讼尚未立案。107位渔民向康菲提出索赔诉讼的律师赵京慰现在正在根据天津海事法院的要求,进行立案前的渔民身份核查。他告诉《第一财经周刊》,这107位渔民将总共向康菲提出4.9亿元的赔偿,他们的养殖场大的有上千亩,小的有几十亩。

而且,康菲现在还没有明确公布赔偿的具体细节,比如赔偿对象是所有受到影响的渔民还是之前寻求政府帮助的部分渔民、渔民何时能够得到赔偿、赔偿的额度是多少等。赵京慰说,目前为止,他所代表的渔民还没有接到赔偿的通知,也没有人向渔民们解释赔偿的流程和细节。

此外,公告中并没有解释这10亿元的赔偿金额是如何得出的,其计算的过程和标准也没有说明,监管渤海湾生态环境的8个部委也没有把全部监测数据拿出来作为渔民和受损企业的索赔依据。

赵京慰认为,这次“行政调解”从法律上来讲也说不过去,因为养殖物的所有权人是养殖户,如果要进行调解,必须以渔民同意调解为前提。并且,农业部、康菲石油及中海油的公告中均未提及调解对象和调解方式等问题。如果有的渔民没有提出调解申请,即不同意调解,最终的解决也不能以行政调解的方案给予赔偿。

对此康菲方面表示说,农业部、康菲、中海油三方协议提出的方案由农业部建议,康菲石油也认为这一方案更快捷,如果渔民不接受农业部的方案,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索赔。

别人都是怎么赔偿的?

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赔偿

2010年4月20日,英石油在墨西哥湾的钻井平台爆炸,约2亿桶原油泄漏入海,酿成美国史上最严重的漏油事故。事故发生不到两个月,BP自愿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并建立GCCF(海湾海岸索赔工具)运作该项基金。BP的200亿赔偿基金漏油事件发生后不到半年内就顺利运作。

第4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1.1甲壳类。世界养殖的虾蟹类有30多种,其中斑节对虾、南美白对虾、中国对虾是著名的三大养殖虾类,还有其它一些比较重要的养殖品种等。

1.2鱼类。世界海水鱼类养殖上百种,其中比较重要种类20几种。

1.3贝类。目前,世界上约有海水养殖贝类30余种。

1.4藻类。目前养殖的经济藻类品种有10多种。近年来有些种类的经济价值也逐渐得到重视,小规模的养殖也已开展。这些被广泛养殖后,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

2.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渔业产业结构经过几次调整,水产品总产量到2000年达4278.99万吨,比1999年增加156.5万吨,增长3.80%。发展最快的当数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事业的高速发展,除了我国的渔业政策引导和养殖技术的不断提高外,其三要原因是我国加大了新品种的引进力度。从而促进了我国水产养殖事业的高速发展。我国引进新的品种,丰富了我国的水产种质资源。而且大多数品种也不同程度地得以推广应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并为我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淡水养殖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罗非鱼,在海水养殖中,扇贝、牡蛎养殖最具有代表性。我国的对虾养殖,最高年产量高达22万吨,养殖面积达220万亩(1992),养殖产量已恢复到20万吨左右。

3.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工作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成就是显著的。但与产业发展需求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引进品种较少。多年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已把水产养殖良种的引进、移植作为水产养殖专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举措,并普遍重视发掘利用与相关目标性质的遗传改进等工作。其良种的培育基地、实验场等年有增加。所投入的人力和物力亦越来越大。但是,从我国引进的情况来看,数量仍然太少。特别是一与农业相比,差距甚大。

3.2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重复引进。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对外交流与合作渠道不断扩大,不少单位自行联系,往往造成同一技术、同一种类由不同地区和单位重复引进,导致很快失去其经济优良性状而不得不再次引进等,造成了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影响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3.3推广应用的力度不够。调查发现,不少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小集体意识,往往自行引进、自行试验,自然推广生产,导致许多技术和品种引进后多年仍难以推广,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是技术和种质资源的一大浪费。

3.4检疫工作仍未引起高度重视。经调查发现,一些单位在新技术、新品种引进过程中不能按规定进行检查、检疫。有的虽履行了检查、检疫手续而未能真正做到检查、检疫,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民间渠室和三资企业的商务活动引进的种类根本不履行检疫手续。因此,难以杜绝和查处病虫害的带入,这一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充分关注。

4.发展战略与对策

4.1建立全国性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要使我国的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必须建立全国性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管理体系与信息系统,以便对我国已经引进和待引进的水产养殖新品种进行全上程跟踪管理。并根据产业发展,制定出今后引进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充分利用现有的水域资源和技术经济条件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引进新品种,防止重复引进和分散引进。

4.2严格执行检疫法规,杜绝病虫害带入。水产养殖新品种的引进,对我国的渔业发展确实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也不应忽视在检疫方面的问题。检疫是引种中重要的一关,世界各地农作物引种中因检疫不严带进病害的例子很多,损失也很严重。应抓好检疫关,防患于未然。

4.3应尽快建立国家级良种引育中心并加强对原、良种场的规范化建设。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我国不少地方原、良种资源的紧缺和浪费并存。因此,建议一是实施原、良种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狠抓国家级原、良种场的年检;二是建立健全权威性的国家原、良种监测机构。建全有关法规,建立相应的标准和苗种生产规范;三是加大对原、良种场的资金投入,改变原、良种研究和推广滞后于生产的局面;四是建立国家级良种引育中心,实行全封闭隔离保种和扩种工作,以保持和提高亲体与苗种的质量,防止种质退化。从而提高原、良种场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

4.4应重视和加强对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物种进入新环境,适应后一般会获得长足约发展,因为新环境中通常缺乏限制其发展速度的天敌。因此,如果对此估计不足或缺乏防范措施,引种的结果弊大于利,好事就可能变成坏事。引种之前应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引种之前应严格控制养殖范围,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后再推广。

4.5切实搞好引进后的保种和推广工作。引进的优良养殖品种和养殖技术,对于缩短周期,增加我国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渔业产量和经济效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应加大这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广应用的进度。

第5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1提高排污单位保护环境的法律意识

为了做好渔业水域预防污染的工作,渔政机构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污水排放单位,重点宣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依法治污的重要性。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媒体曝光的已经追究了相关人员责任的污染事故,作为典型教材来教育和警示排污单位,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和法律观念,并能换位思考问题,认识到提高经济效益不能以牺牲环境和渔民的利益为代价,要舍弃先污染后治理、争功近利的旧观念,树立先治理无污染、从长计议的新思维,要对社会负责,给后代留下一方净水。要消除排污单位对超排污水存有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吸取“亡羊补牢”的教训,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治理污染。通过对排污单位多渠道、多手段、多方式的宣传,提高了他们对保护渔业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他们防治污染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心,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渔业污染事故与2006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渔业养殖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2提高渔政队伍保护渔业环境的执法能力

针对这项执法难度大、业务技术要求高、责任心强的工作,渔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不断加强政治思想、道德素养、业务水平建设,努力学习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渔政执法的实体法。因管理工作的需要,执法人员经常和排污单位打交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严格遵守农业部渔业行政执法的六条禁令,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执法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善于把握工作的切入点,找准突破口,实行针对性有效管理。为了适应当前预防污染工作的需要,要核准渔政机构检测水质的法定资质,充实水环境监测的专业人才;执法人员要经常到养殖水域监测、监视和评估水质状态,对上游来水及水源要加强监控,到了汛期要让渔民对养殖水体加强防护措施,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污染并推广无害化养殖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稳定,减轻渔业污染危害奠定基础。

3履行法定职能,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

《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和海事、渔政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根据上述规定,为了确保渔业水环境的安全,渔政机构要促使排污单位认真遵守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要经常深入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要了解他们的生产原料和排污成分,及时查清污染源、污染物和危害程度,发现问题及早解决,防患于未然。《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由事发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渔政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能。为了依法维护弱势渔民的权益,有效地预防水质污染,渔政机构要依照法律程序,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来制约违法排污活动,加大对排污单位的行政处罚力度,让其痛定思痛,吸取深刻教训,促使其积极治理污染。

第6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养殖业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信息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对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息技术和信息产业正在改变着传统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方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渔业信息产业(fisheries information industry)是伴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而发展的,在近二十年有了长足的进步,已经成为渔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渔业持续稳定增长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渔业信息产业一般包括渔业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和这些技术在渔业生产上的应用(information application)。主要研究渔业信息处理的标准化技术、渔业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地球空间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在渔业中的应用等内容,通过建立渔业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网,提供渔业经济、科技和管理信息服务。

一、渔业信息技术的发展现状

渔业信息技术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ofwashington)的l.j.bledsoe(l.j.贝尔德森)设计了北太平洋渔业模型,并在计算机上运行,得出不少运行结果,大大提高了数据处理速度。到20世纪80年代,计算机在北美有关的渔业研究所和渔业学院中广泛使用,但是这个时期计算机技术尚未过关,使用计算机的人员大部分是软件编制人员,和渔业专业人员相分离,使用的编程语言是basic和pascal语言,具有内存小、运行速度慢、人机对话能力差和可应用的软件少的缺点,致使计算机在渔业上的应用仍然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到20世纪90年代,像字处理软件包、lotus、dbase这样的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大量应用软件的开发成功,为渔业信息的处理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大大提高了计算机的运行效率,计算机作为主要工具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发达国家通过计算机网络、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来传递、处理渔业信息,特别是在渔业资源的评估和预测方面进入了实用阶段。

随着我国渔业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渔业信息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与其它行业相比,我国渔业信息化建设无论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都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与我国渔业快速发展极不相称,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在渔业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技术方面的起步和国际上其它渔业大国基本同步,相差也就在几年之内,都是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得到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扶持的结果。现阶段我国的信息收集和处理技术主要集中在编制了大量的渔业应用软件,像饲料配方的优化选择、放养密度模型、渔政管理软件、财务办公软件、水质管理软件、渔业资源模型等等,在数据的处理速度、科学性、数据库的智能化和数据资源共享方面和国外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也是我国渔业信息产业努力的方向。

二、渔业信息技术在渔业生产上应用的现状

渔业信息技术在渔业生产上的应用包括渔业生产的自动化、高效远洋捕捞、渔业数据库、互联网及渔业智能化专家系统等,这些方面构成渔业信息产业的主体。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渔业信息技术逐步在渔业生产上应用,涉及的方面很多,对渔业生产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渔业生产自动化(fisheries automation)

传统渔业的特点是周期长、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因此减轻渔业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是渔民多年来的梦想也是新时期对渔业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自动化是减轻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传统渔业向现代渔业转变的关键措施之一。以工厂化养鱼为代表的现代渔业,其核心内容就是养殖的自动化。通过把智能化的专家系统和相关的仪器、仪表相结合,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加水、控温、增氧、投饵、捕捞等自动化管理,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同时也减少了人为误差而造成的损失。

国际上渔业自动化技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有一个较大的发展,我国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沿海的一些渔场建立了不少工厂化养鱼车间,这些工厂化养鱼车间都是以自动化为核心建立的。

2、高效远洋捕捞(far-ocean fishing)

远洋捕捞的成本和效率取决于能否及时发现鱼群。把卫星定位系统(gps)、飞机拍照和海岸声纳探鱼技术相结合,运用计算机对信号滤波和图象加以分辨和模拟,实现鱼群的跟踪和分辨,从而实现海洋捕捞的高效化。我国对此项技术只有个别捕捞船加以应用,而在发达国家已广泛运用在捕捞上。例如日本水产厅和海洋资源研究所建立的海洋鱼情卫星监测网,利用美国在太平洋上空的7号气象卫星对各海域进行红外扫描,再将接收信号传输到计算机中心 ,从而迅速、准确地在海图上绘出鱼群的分布位置,然后由设在千叶县的中央渔业专用电台播发,分布在各海域的渔船通过接收相关信息就可以准确地判断何处有鱼及鱼的种类和鱼群大小,然后再利用卫星定位系统进行鱼群跟踪,从而提高了捕鱼量。

3、渔业数据库(fisheries data base)的建立

建立数据库是实现渔业信息共享的基础。国际上最著名的渔业数据库是水科学和渔业文摘(aquatic science fisheries abstract)数据库,覆盖了全世界海淡水资源、水环境科学、养殖技术、政策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文摘。这个数据库的建立为全世界的渔业工作者分享渔业信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对查阅和检索渔业文献及课题立项和成果鉴定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具有速度快、效率高、权威性强的特点。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综合信息研究中心建立的《中国水产文献数据库》,收集了我国国内主要水产刊物的文献,是我国水产领域最大的专业数据库。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还陆续建立了一些其他渔业数据库,如鱼病防治、工厂化养殖、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等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的建立为渔业信息的传播和分享、更好地为渔业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部门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4、渔业互联网(fisheries netwowk)

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新兴信息技术,历史也很短,20世纪80年代末传入我国,1995年6月起我国通过邮电部正式向民间开放,此后互联网技术在我国快速发展,1999年被称为中国政府上网年。

与之相呼应的是与渔业有关的网站也迅速涌现而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像农业部的中国农业网涵盖了渔业部分,其他与渔业有关的网站有中国水产网、中国水产资讯网、国家水产网、中国海洋信息网等等。

渔业互联网和渔业数据库相结合,为渔业信息的快速传播、了解国内外渔业发展动态、市场信息、养殖技术、渔业政策法律法规、查阅文献资料及行为决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5、智能化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

把数据库技术和模拟人类活动规律相结合,构造具有一定智能行为的专家系统。这样的专家系统通过友好的人机对话对于渔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可用于水产养殖的技术咨询、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水质管理等等。在我国,这样的智能化专家系统正在不断开发,已经建成的专家系统主要有病害防治系统、养殖工程系统、工厂化养殖系统等。

三、渔业信息产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尽管我国渔业信息产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由于技术创新不足、人才缺乏、经费短缺和体制、机制等问题,制约了我国渔业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快速地增长。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技术创新不足。“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技术创新对一个产业的发展犹为重要,渔业信息产业的技术大都借鉴信息产业的技术,有渔业产业特点的创新技术不多,而渔业产业又是一个特点鲜明的产业,由于渔业环境复杂、鱼类活动不易监测、经验在生产中占重要位置导致行业而导致行业规范性差、劳动者素质较差等等,这样的特点要求在开发和使用渔业信息技术时要具有简单易操作、又有很强的针对性的特点。

第二,人才缺乏。我国每年培养了大量的渔业专业人才,但是既懂渔业,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很少,特别是还要具有一定的经营意识和管理能力的人才是少之又少;人才的缺乏直接导致技术落后和创新能力下降,渔业信息产业基本上引用和套用信息产业的技术,制约了渔业信息产业作为一个独立产业而持续快速的发展。

第三,机构设置重叠和经费短缺。各省渔业信息机构设置重复,布局不合理,渔业信息工作大多为看摊和重复无效率的工作,有限的经费又被撒胡椒面了,经费短缺可以表述为“惨淡经营,苦苦支撑”。经费不足制约了渔业信息产业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另一方面,等靠要的思想仍很严重,向市场要效益既缺乏手段,也缺乏思路,现有的体制也难以消灭等靠要的观念。

四、发展渔业信息产业的对策

针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对我国渔业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提出以下对策:

1、管理创新、开拓思路、多方面筹集资金。管理最重要的方面是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认清了渔业信息产业关系到渔业的现代化、关系到渔民和渔村经济的发展,是现代渔业的发展方向之后,就应该把人力、物力和财力向渔业信息产业倾斜,增加政府对渔业信息产业的投入;同时主动出击,一方面申报项目,通过项目获得财政支持,另一方面向市场要效益,发挥渔业信息部门的比较优势。渔业信息产业具有多层次性的特点,这是因为渔业生产经营的空间不仅有水域,还有陆地,及与之相关联的其它产业和渔业文化等,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一特点,拓展思路,开辟财源。例如信息咨询,充分发挥它的占有信息多、信息反馈快的优点,为中国渔业企业走出国门提供咨询,包括当地的渔业资源、市场情况、政治经济社会风险状况等;为国外渔业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咨询,提供包括中国市场环境、消费习惯、自然条件和养殖品种选择、养殖地区选择、优惠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等。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获取相应的报酬;为相关政府和企业提供渔业园区规划,包括园区布局、养殖品种选择、养殖工艺设计、工厂化养鱼设计等等;为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提供可行性论证,在论证的同时,获取一定的报酬。

渔业信息部门还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创办文化产业,主编信息类杂志,我国有这么多的渔民、这么多的养殖单位,如果把相关的渔需物资如养殖大棚、苗种、饲料、药品、设备等信息加以汇总和不断更新,通过广告和杂志销售,一定能获得不小的收益;主编养殖用渔业书籍,自编发行,也会有不小的收益。

2、树立人本思想,培养复合型人才。再好的思路,再好的管理,能否取得成功,最关键的是人。现代渔业信息产业是一种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的综合,其深度和广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对人员的素质也提出更高的要求。渔业信息产业主要的任务是跟踪、收集、开发、传播和利用新的知识信息,尤其强调知识化、智能化,这就要求信息人才向多元化发展,掌握一些渔业信息处理的标准化技术,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快速掌握国内外渔业信息产业的发展态势,实现信息处理的有序化、矢量化,达到信息产业的最大增值和最优服务,因此,渔业信息产业能否快速持续发展,关键是看能不能培养一批既懂渔业,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所以一定要树立人本思想,在分配住房、奖金、培训、出国、项目等向复合型人才倾斜,加快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

3、加强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要针对渔业的特点,多上一些项目,购置和研制开发适合我国渔业特点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培训专业人员、建立模拟系统等。在当前渔业信息技术创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可考虑引进一些国外成熟的渔业应用软件和数据库。

第8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河北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河北石家庄050011)

1明确定位

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的职责是法定的。2012年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天上午听了各站的汇报,各站都在新技术推广、疫病防控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方面做出了贡献。各站也在争取主管部门和财政支持方面做了许多工作。我们各级站的办公条件、基础装备建设也有了一些改观。但是,与法律规定的要求,和产业发展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有一些职责还未履行或还没有纳入我们的工作范畴。如第(四)款“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有的我们还做得不够,如(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有的站开始尝试着做了,但多数站还没有开展,原因是还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各站要认真研读《农业技术推广法》,进一步明确定位,明确工作目标。首先将法定职责全面纳入我们的工作范围,其次争取各方支持,尤其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逐步将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等经费纳入预算,为我们各级站全面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2履职尽责

明确了职责后,就要谋划如何履职。我认为主要路径是:第一,研究所在地的产业发展形势和关键技术、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及当地渔业发展的重点;第二,根据轻重缓急和客观条件等做出规划,研究出思路、措施等。第三,抓好落实。工作布置下去后,要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切实抓出成效。

3开拓创新

3.1创新发展思路

一是技术推广工作要紧紧围绕着产业发展需求,着眼于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瓶颈问题。要改变旧的思维模式,不能就推广说推广。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工作之所以得到渔民的欢迎和产业主管部门的肯定,就是抓住了这一点。今后,我们在谋划项目时一定要抓住这个关键;二是转变项目小而散的局面,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强化技术集成配套,提高渔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水平;三是加大示范区建设力度。依托创新团队建设的示范场点,集中人力、财力等,建设高标准、高起点、高水平的示范区。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积极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现代渔业发展模式,大力促进渔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努力打造现代渔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通过典型拉动、技术辐射和人员培训等,带动产业加快发展。

认真研究今后产业发展的方向。我认为重点研究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彻底改变传统的粗放式的养殖模式,研发和集成集约化、清洁、高效、节能等养殖技术,重点发展工厂化养殖、生态养殖、循环水养殖、休闲渔业、海洋牧场等;二是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研发和集成水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重大疫病防控、安全用药、产品质量风险评估技术以及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等;三是加大水产品加工技术、渔用饲料、渔药、渔业机械等研发与推广力度,同时加快推进渔业规模化养殖的步伐;四是加快渔业现代化种业建设。别人现有的优良新品种我们引进来试养,如果可行就推广,不行再结合当地实际,依靠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企业联合搞研发。对我省主要养殖种类进行规模繁育、对优良养殖种类的繁育和选育技术等研发集成与推广;五是加大浅海渔业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如海洋牧场建设、贝类增养殖、海水网箱养殖等。

要注重发挥我们推广体系上联产业主管部门,下联企业、养殖者、农民,横向联合大学、研究院所等优势,搭建起先进技术集成和示范推广的平台,成为先进技术传播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桥梁和纽带。

3.2创新工作方法

3.2.1要改变过去技术推广部门一家做推广的做法要善于借智、借力,要充分发挥体系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这个方面我们是有成功经验的。我们做的对虾项目,就是和中山大学、黄海所共同做的,极大地促进了我省对虾产业的发展;唐山市最近就谋划了与中国海洋大学合作;保定市与河北大学合作等。这样谋划出的项目站位高、项目实施的水平高、取得的效益好、为产业发展做出的贡献大。同时,又锻炼了队伍、培养了人才。

3.2.2要加大与企业合作的力度我们的推广经费有限,只能起到一个示范引领的作用。要做大项目就要紧紧依靠有实力、有积极性的企业共同做。如泥鳅、青虾人工繁育技术研发都是与企业合作成功的典型。

我们还可以借鉴企业家的智慧,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有体会。有一些先进的技术或者是生产亟需的技术,是企业先做出来的,我们再总结完善,使之成为成熟的、可复制的新技术加以推广的。借企业家的经营经验将技术与做产业有机结合起来,使我们推广的新技术、新品种等形成规模、形成产业。近期,淡水团队就在探索泥鳅产业化运作办法。只有将技术集成起来,才能使之形成规模化生产;只有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将产销加一体化,才能形成产业化;只有产业化才能实现现代化。

3.2.3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搞研发、做推广近几年的重大技术成果的取得,都是各级站技术人员深入一线干出来的。李中科、肖国华岗位专家连续3年率领团队成员在一线研发出了泥鳅、青虾等繁育技术;王凤敏副站长、岗位专家带领团队在丰南研发集成出了设施养虾技术;保定站长期在一线研发中华鳖、冷水鱼高效养殖技术;衡水站在一线推广大宗淡水鱼池塘套养南美白对虾技术取得了成功,有力地促进了渔民增收,今年推广面积达到300hm2。离开了一线,我们技术推广站就失去了优势,也就失去了创新的动力和方向。

3.2.4注重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在这方面唐山站提供了成功的经验。第一,给科技人员定方向,使技术人员有主攻的目标;第二,派技术人员到一线去实践,学会研究方法,掌握关键技术,带着农民干;第三,回站后认真总结。这样长期坚持下去,肯定会成为专家。

4全力做好下半年的工作

4.1各站要高度重视“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是我们的行动目标和纲领,我们在编制规划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地与各级主管部门搞好衔接,力争将我们的规划内容和工作重点纳入本地的渔业或农业的“十三五”规划中。

4.2谋划好明年的重点项目

科技成果登记改革后,凡是需要登记的成果,在鉴定或验收时都需要有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厅局科技主管部门立项方可。这就要求我们提前做好项目立项申请工作。一是正在实施的项目未立项的,要做好项目申请;二是结合当地的重点工作准备研发和集成示范的项目,要组织专门人员编写,有计划地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争取纳入明年的预算。省站将在大宗淡水鱼循环水养殖(节能减排技术集成与示范)、设施养虾、重大疫病防控、水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积极谋划。

4.3高标准完成今年工作

4.3.1做好疫病防控工作7-8月进入高温季节,是水生动物疫病高发季节,各站要密切关注,做好疫病防控工作。一是要及时发现疫病苗头及时做好预防;二是发病后要及时指导养殖者采取措施。有重大病害和疑难问题及时上报省站,省站将组织专家会诊,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治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4.3.2继续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我们的技术推广工作要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的工作结合起来,针对年初布置的工作计划,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并注意积累和收集数据。

第9篇:渔业养殖损失评估范文

他们承包的近万亩养鱼场的水域将被政府下属的重庆市长寿湖联合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以保护水质、禁止肥水养鱼为由强行收回,而此时距离他们2002年与对方签订的网栏养殖承包合同承包期届满,还有近两年时间。

2004年3月31日是联合公司规定拆除长寿湖养殖网栏的最后期限。由于湖区最大的养殖场第三养殖场的承包人李晓红拒绝自行拆除网栏,联合公司在4月初将李告上了法庭。

“尽管这两天法院进行了调解,但我和我的股东们对联合公司做出的补偿标准不满意,”李晓红说,“他们是在以治理环境为名,想要垄断整个湖区的养殖业!”

肥水养鱼污染长寿湖

上个世纪50年代,长江的支流龙溪河被拦截成湖,距离重庆市区128公里,因地处长寿县境内而得名长寿湖。湖区丰水期水面面积达10万亩,枯水期为6.7万亩,是当时西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湖周围与16个乡镇100余个村组接界。容量 11亿立方米,兼具发电、防洪、灌溉和饮用等多种功能。

湖区形成不久,由重庆市长江农工商控股(集团)公司管理的长寿湖渔场 (即后来的长寿湖联合企业公司)成立,长寿湖便增添了一项养鱼的功能。

当地人介绍,上个世纪60年代末,长寿湖内炸鱼、偷鱼成风,渔场损失惨重。后来渔场负责人到日本带回海洋网箱养鱼技术,划出几块水面,将责任承包到到户进行试点。

“网箱养鱼需要经常向湖内投放饲料,用过饲料的鱼比不放饲料的鱼出栏时重量增几倍。”一名养鱼户说。于是,长寿湖网箱养鱼的面积很快便扩展开来,渔场承包户们每年要向湖中倾倒上百吨饵料。鱼的产量大幅度提升,最多时占了整个重庆市供鱼量的7成左右。

网箱养殖成本较高。1990年代初,湖区出现了网栏养殖技术,肥水养鱼一时成风。据粗略统计,每年因此倒进长寿湖的鸡粪和化肥分别达到2000吨和5000吨。湖区鱼产量不断翻番。

渔业产量攀升的同时,湖区的水质却在一天天恶化。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测表明,随着肥水养鱼越演越烈,湖区水质总磷超标达12,8倍,总氮超标近6倍,局部水质曾恶劣到五类,已不适合灌溉。

1999年初,重庆市人大副主任唐情林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到长寿湖调研,发现湖区污染问题非常严重。同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龙溪河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长寿湖在当年底“坚决取消网箱养殖”,“禁止实施肥水性网栏养殖”。然而因为各方利益纠葛,几经周折,直到2002年4月,网箱养殖才最终从长寿湖的养鱼历史中消失。

不过,尽管市、区两级政府多次要求长寿湖禁止肥水性网栏养殖,但污染问题似乎至今仍难得到根本解决。长寿区有关方面遂在2003年底作出决定:今后长寿湖将转型开发旅游业,并在2004年 3月31日前取消所有网栏养殖。

治污突显补偿问题

对于政府根除长寿湖水质污染、还湖水清澈透明和开发旅游业的决定,湖区的养鱼户几乎一致表示支持。“我们对于取消网栏养殖决定的不满,主要是政府单方面解除合同时提出的补偿标准过低。”养鱼户们说,“我们是和政府签了合同的,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支持政府治污,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对大多数养殖户和渔民,可以说是血本无归。”

根据联合公司制定的拆除养殖网栏补偿办法:对于拆除网栏的养殖户,公司分鱼种、渔网、渔船和其它设施、设备等 4个项目进行补偿;对于鱼种,按照白鲢 2000元/吨、花鲢4000元/吨的标准收购;对于渔网,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据实收购;对持有《渔业船舶登记证》的合法渔业生产船只,机动船只按照每千瓦功率20元进行补偿,非机动船只则以钢质船200元一只、木质船150元一只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合同承包面积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5元、100亩以下的每亩 10元的补偿。

对于这份补偿标准,大部分养殖户都强烈不满,“仅鱼种一项,联合公司设定的收购标准比我们投养前买鱼种每吨的花费平均低了约2000元。一般的聚乙烯渔网的市场价格是每平方米 2.5元,我们用于护鱼的非机动船只一般每只价格也在1200至1300元之间。”按照联合公司的标准执行,养殖户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第三养殖场的承包人李晓红说:“这哪里谈得上补偿,简直就是强行收购!”

更让养殖户们无法承受的是,虽然联合公司要将原承包合同中所余承包期的承包金、职工管理费和保证金等予以退还,并对承包金和职工管理费按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7.11%年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返还。但“所有的养殖户都不能不面对同样一个问题一一失去了继续承包养鱼的权利,将无法偿还为养鱼投入而筹借的贷款。”一名养殖户说。

李晓红给自己承包的渔场算了一笔账,各项费用加起来需要500多万,而这些还不包括民间借债产生的几百万利息。按照联合公司的补偿标准,第三养殖场 20多个股东和上百渔民护工仅能得到200多万元补偿。

长寿区龙河镇66岁的农民程自宽的儿子为了入股养鱼,通过向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和向亲友借债的方式筹集了几万元,成为第三养殖区的养鱼户之一。联合公司拆除养殖网栏的补偿办法一出,老人欲哭无泪。

程自宽这几天插完自家田里的秧苗就赶到李晓红家打探消息。几万元的贷款对于他们这样的家庭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而民间借债的利息颇高,本金先不说,不能养鱼了,“就是种一辈子田也还不清利息”。

在长寿湖的数千养鱼户中,信用社贷款和民间高息借债,是他们筹集资金的两种普遍方式。

养鱼户陈安杰的遭遇

52岁的陈安杰是长寿区龙河镇乐温乡农民。1998年11月,他拿出大部分积蓄,与联合公司签订了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的承包经营合同,在缴纳了规定的承包费、保证金近20万元后,承包了长寿湖老湾500多亩水域面积进行网栏养殖。

2004年4月5日,正在重庆办事的陈安杰突然得到电话通知说,联合公司纠集了几十人将其承包水域内的4条拦网、一只小船和30多个浮筒强行抢走。陈安杰打电话托人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结果无人理睬。由于拦网被强行拆除抢走,他承包水域中的10多万斤成鱼和鱼种全部逃失,无法捕捞。

更让陈安杰气愤的是,他后来得知,联合公司强行拆网时,他的3名入股人非但没有阻止,反而带队参加并在联合公司领取了“劳务费”。这3名“股东”竟然是当地公安系统的警察!

陈安杰说:“在我名下一共有3组股东,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每股每年分红 2,3万元。其中除了一股是以技术人股外,另外两股共5人,都是凭借职务和权力之便人股的。”

陈安杰养鱼之初,他承包的水域经常有小偷偷鱼。一次,陈安杰将现场抓获的一个偷鱼贼扭送到乐温派出所进行处理,认识子时任乐温派出所所长的韩建忠、警察游古文和杨剑,随后,这3名警察向他提出要“人股养鱼”,

陈安杰说,他们的所谓入股就是入“干股”,不出资金只分红,“为了使自己承包的水面治安得到保障,我不得不同意了他们3人为一股加人的要求”。

从1997年至2002年,这3名警察均如期得到分红,2003年,由于陈安杰陷入几场官司,无暇顾及渔场生产,无法继续支付3名警察的“红利”,竟被3人将其告上长寿区法院,要求他按照双方的―份内部风险承包台同支付2.3万元的“承包金”。

陈安杰的另一名“合伙人”是农业银行双龙支行的一名信贷虽,这个银行工作人员入“干股”时还忘不了把自己的―个好友、当地粮管所的一名职工带上,

在长寿湖养殖户中,这样的国家公务人员、地方干部、银行工作人员入“干股”的现象并不少见,而其中一些还在不止一家养殖户有“干股”。

李晓红的说法则含蓄很多:“除了贷款,我先后向50多人私下高息借债,这些人中,有不少是当地政府官员,警察等有头有脸的人物。”

程文公司垄断经营?

“取消网栏养殖并没有意味着长寿湖不再养殖了,只是长寿湖的养殖格局将由过去的4个养殖场100多户3000多个承包人变为1个承包人独霸当地渔业养殖的局面。”一名养殖户说。

在这次长寿湖拆网行动中,最大的赢家是长寿湖未来的新养鱼场主一一重庆市程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文公司)。

为了鼓励渔民早日拆除湖中网栏,联合公司在2004年2月底公布了奖励办法:凡在3月15日前自行拆除网栏的承包产,按每亩1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在3月31日前自行拆除网栏的,按每亩5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但是并没有多少养殖产对联合公司的奖励政策产生兴趣。

2004年3月初,“突然出现”的程文公司在联合公司的补偿标准上,将白鲢收购价格定为每吨2200元或2600元,花鲢统一收购价定为每吨5500元,积极向未签订拆除养殖网栏协议的承包户收购鱼种,而在当地,程文公司以每亩42元的水面费价格与联合公司签订了湖区全部?万多亩养殖水域承包合同的消息,已经尽人皆知。据说,新的养鱼场主程文公司承诺不使用网栏,并且是清水养鱼,理由是为环保作贡献,

对于这一说法,第三养殖场股东之一的王政策嗤之以鼻。他说:“从2001年承包合同开始,第三养殖场实施的就是清水养鱼。真正月巴水养鱼的是个别渔民,而且也是偷偷摸摸地进行。在这么大的水域面积里养鱼,如果不设置网栏,根本就无法投放鱼种和有效捕捞。”

“设在养殖场水域内的网栏除了能防止投放的鱼种逃失,而且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阻隔上游漂浮下来的枯枝、生活垃圾等脏物,对于湖区的环保还有一定贡献,”第三养殖场的护鱼工小刘说。

一些养殖户猜测,联合公司与程文公司之间不知道究竟有何协议,“拆除了网栏还不是同样大规模养鱼?说是摘旅游开发,让渔民从事旅游业,却没见到开发计划,也没有专家评估旅游规划是否可行。当初的环保,开发旅游,现在看来都不过是幌子。”

对未来长寿湖渔场主被确定为程文公司,养了10多年鱼的李晓红难以接受,“如果真是为了环保大家都不养鱼了,我李晓红坚决支持。但长寿湖这么大,为什么只让一个人垄断经营?这么大的事情,政府为什么没有出面进行公开招投标?”

在龙河镇养殖产中,各种亦真亦假的传言四起:有的养殖户已遭到恐吓,如不尽早拆除就会遭到“修理”。李晓红说:“已经有人带信给我,说我不签的话就要用100万买我的人头!”

陈安杰的例子最具说服力:2004年4月5日他的养殖网栏被强行拆除后,他还在中诉过程中,程文公司的护鱼船就已经开进他承包的水域守护起来了,而他至今还没有得到分文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