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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人员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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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人员管理

第1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1.1河南内河航运人才的现状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路、铁路和航空等交通设施得到长足发展,导致内河航运的竞争力越来越弱。与之相反,国际海运却迅速发展,海员工资增长较快,在高薪的驱使下,90年代后期航运高等院校毕业生大多走向海上,部分内河企业30~40岁之间的船长、大副级别的技术精干也突破公司阻扰走向远洋,留下的内河船干普遍年龄偏大,从此内河企业船员素质开始逐年下降;同时,由于市场利益化,大多中职学校已开始转向培养两年制海上驾驶员和轮机员,放弃培训内河船员。内河航运人才的需求状况。根据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十二五”期间内河航道建设被列为建设重点。2012年8月23日,河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内河水运发展的实施意见》,计划到2020年,全省内河水运货运量超过1亿吨,省内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达500吨,长江干线上的我省省籍运输船舶平均吨位超过1000吨;拥有5条“通江达海”的水路运输通道,通航里程达1980公里,四级以上高等级航道达706公里;港口年吞吐能力货运达到2800万吨、客运达到500万人次,成为对外开放的通道和优势产业集聚的依托。因此,我国内河水运实现快速发展,船舶必定要大型化、特种化,船员职业必须从简单劳动向知识型、技能型转变,培养一支高素质船员队伍已成为现代化水运的迫切需求。

1.2目前内河航运人才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亟待教育和海事部门给予相关政策。近年来,河南内河投资力度逐步加大,航运建设迅速发展。截至目前,河南内河运力运量在全国内河省份中排名第三,从事水上运输企业104家,从业人员一万余人。据统计,水路货物运输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分别占11.4%和45.6%,承担了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1984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章(船舶、设施上人员)第七条规定“: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话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员的响应人员,必须持合格的职务证书。”但是目前河南省仍然没有船员培训资质和职业资格发证权。因此,亟待教育和海事部门提高政策支持已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2)相关高校生源质量较差。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船员队伍,对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实现运输畅通具有决定性作用,并对全球航运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和航运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内河航运是内陆走向海洋与世界接轨的通道,要想保证通道活跃,内河航运必须有相应的专业人才和海江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由于长江等内河航道条件的特殊性,要求船员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驾驶员必须熟练掌握航道,熟悉航道的构造、水性,水文气象、航行特点、人性、船性、法律法规。但目前专科批次录取分数线较低,而且内陆地区对船员职业认识不够,报考不踊跃等一系列问题造成相关高校的生源质量较差的现状。因此,高校航运海事院系必须联合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尽快解决生源质量较差的问题。

(3)航运海事专业师资队伍匮乏导致教学、实践环节薄弱。目前高职教育及省级人事部门引进在职教师基本条件是:航海类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同时取得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以上职业资格。对于刚毕业的航运海事类大学生来说,要取得无限航区二副/二管轮以上职业资格至少需要30月的船上服务资历。这样的招聘条件虽然能从一定程度上保证师资队伍的质量,但是却也限制了海事专业师资队伍的扩大,进而导致教学和实践环节薄弱等问题的出现。

2根据内河航运人才现状及需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2.1从教育领域入手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纵观世界经济发展规律,经济低谷之后定是重新崛起。随着国家拉动内需振兴经济,发展中西部及长江流域的需要,内河航运事业的发展前景值得期待。面对高素质船员的严重流失,如果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内河航运培养人才链就会断裂,就不可能有后续新兴人才;航运不能顺利发展,就会对国家的经济复苏形成制约。经济发展,教育先行。政府和企业要为未来内河运输未雨绸缪,重拾昔日辉煌,为经济振兴做好人才储备,就需要首先从教育领域入手。

(1)求精务实,一技多能。坚持精品小班制(40人/每班)培养方式,教学中注重素质教育,培养学生树立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使学生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过程中,使学生充分认识德育教育的重要性。熟练掌握语言、交际、驾驶、电脑等技巧,同时获得各种职业资格及毕业证。

(2)理论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探讨实践能力、优秀素质及综合理论;理论+实战,学历+技能,以双师型(工程师、技师)高端人才为培养目标,应对船上各种工作任务的挑战。学校应积极与行业精英互动,安排相关行业内的高层专业人士来校讲学,为学生创造和技术专家、企业领导直接交流的机会,为航运事业的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

(3)发挥潜力,超越自我。探索学生的天赋,与学生交心,坚持师生平等交流,通过反复的交流和探讨使学生保持积极的态度和坚定的职业精神,引导他们不断超越自我。

(4)高效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建立由课堂、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实训管理规范组成的精细化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体系,努力使学生系统学习后的专业技能真正达到行业标准。

2.2培养和引进“双师型”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为满足“订单式”人才培养的要求,必须拥有一支“双师型”教师队伍。为此,可以通过培养和引进两条途径,将无船舶工作经历的专业课教师送上船舶进行见习锻炼,并获得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同时从航运企业引进具有丰富航海经验又符合教学条件的高级船员来校任教,充实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

2.3精选企业,高品质就业

学校要有强烈的市场意识,积极寻求合作伙伴,争取订单培养,由学校与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充分利用企业的物质资源和智力资源,把企业的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利用起来。学校要积极寻求优秀单位共同培养专业人才,使学生能定时到专业对应单位观摩或实践,实现批量就业、个性化就业、精品化就业。

2.4建设大型实验实训室及实习基地

学校要根据国家海事局对人才培养实训环节的要求,并借鉴兄弟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经验,学校高起点、高标准地建设航运海事实训室和校内实训基地。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学校先期可投入资金建立满足内河船员培训需要的基本安全、驾驶和轮机岗位三个实训中心,并且要通过国家海事局组织的现场核验。按照国家海事部门的要求建立船舶驾驶和机舱全任务两大模拟器实训中心。另外,建立配套的船舶雷达、航海仪器、航海气象、船舶电气设备和设备维修与拆装等实训室也是不可或缺的。高校要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建设高质量的内陆地区航海人才培养基地。

3结论

第2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第3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关键词:经济角度 通航 金口水道

近年来,汉南经济开发区水运业迅猛发展, 港口吞吐量急剧上升, 金口水道通航能力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航道部门权威专家在收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站在保持有利的航道走向、改善航道条件、促进航道资源利用的高度对金口水道铁板洲左汊通航可行性进行了科学分析,提出了金口水道铁板洲左汊水深条件优于右汊,具备开辟为主航道的条件。

金口水道简介

1、金口水道现状

金口水道上起杨灯头与煤炭洲水道衔接,下迄大军山与沌口水道相连,中游航道里程26-41公里,全长15公里。军山长江公路大桥从该水道下端跨江而过。在中游航道里程29.5公里至33.0公里处河心有一铁板洲,将该水道分为左、右两汊,洲滩中部常年于水面。右汊水深条件能够满足航道维护尺度要求,故多年来,被开辟为主航道。近年随着铁板洲滩缘整体淤高展宽,特别是枯水期,浅滩头部向上淤展延伸,浅滩右缘向右汊挤压,致使右汊航道弯窄。左汊水深条件多年来较为稳定。该水道上段有两处礁石,一处在中游航道里程35.9公里处河道右岸的黄石头礁石,另一处在中游航道里程37.4公里处河心靠右岸的金口列礁,该两处礁石曾进行过局部清理,对通航环境有一定改善,但在枯水期还需设置航标标示航道界限。

2、近期水道演变分析和趋势预测

据航道部门权威专家对该水道岸线、深泓、深槽、洲滩变换以及汊道分流、分沙情况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①沿江两岸受纱帽山与赤矶山、龙船矶与大军山节点的控制和堤防工程的建设,多年来铁板洲左汊河势、深泓线走向和深槽位置稳定少变;②铁板洲汊道分流分沙关系稳定,左汊分流分沙占主导地位;③多年来左汊变化主要表现为深槽头部的上提下移和局部的冲淤交替,变化的区间范围相对稳定;④铁板洲左、右汊深槽贯通,平面位置基本稳定,右汊深槽逐年右摆。

从上述演变分析情况来看,金口水道铁板洲汊道有多处节点和护岸工程的控制,河道平面形态较稳定,主流平面摆动较小,汊道分流分相对稳定,没有单向变化的趋势,故铁板洲左汊将不会发生大的河势变化,但左汊滩槽仍将随不同水文年的来水来沙条件变化而有所冲淤交替变化。三峡水库运行后,由于下泄水沙条件的改变,下游河段水流含沙量较蓄水前明显减小,坝下游河道将发生长距离的沿程冲刷,坝下河床自上游向下游逐渐发展,冲刷强度逐渐减弱,当冲刷到最大值后有所回淤,表现出冲刷-平衡-回淤的规律。随着河床冲刷下切,金口水道同流量下中枯水位有所降低,但洪水位没有明显降低趋势,特别是金口河段因护岸工程及多处节点的控制,该段虽会发生一定的冲刷,但冲刷的幅度不大,不会引起河势发生重大变化,河道仍将维持稳定少变的特性。

内河船舶航路选择的经济学

1、航路选择的受益群体

航路选择的利益相关者,即为运输供需主体,主要指长江航运市场的托运人或货主、承运人或船公司,他们是航路选择实施的直接受益者;另外,好的航路不仅为托运人或承运人带来了直接经济效益,沿江港口经营人、沿江陆上运输部门、长江航运监管部门、地方和中央政府以及环保部门等都是间接受益者。

2、航路选择的效益机理

从经济学角度看航路选择的效益机理,可以从受益群体的直接效益、港口及行业监管的间接效益以及行业、区域及国家的宏观效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选择好的航路最基础价值在于优化航道资源,改善航运条件,创造优良的通航环境,提高船舶通航效率和航行安全。产生直接利益相关者收益主要来源于一是提高通航效率节约航行成本,或增加航运交通量产生规模经济,以及减少交通事故产生的安全效益;二是托运人货损或货物丢失减少,在途时间减少,节省仓储和周转费用,提高生产效率。

选择好的航路产生的间接效益主要包括一是改善航运条件诱发港口吞吐量增长,港口生产规模扩大,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二是降低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或者协调费用;三是有助于充分释放黄金水道航运潜力,提升长江航运比较优势,促进沿江综合运输体系中铁路、公路和水路运输资源配置及运输市场竞争秩序的改善优化,从而缓解交通运输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加强区内的客货交流。

经济学关于货物运输与经济增长的研究表明,货物运输的成本和效率影响着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经济增长率。高效率的货运业促进市场的扩展和统一,从而促进经济分工细化,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可激发与交通干线或枢纽相关联的产业集聚、扩散以及城市发展,即货运效率的提高促进空间经济结构的演化,促进空间经济结构优化和升级。好的航路提供了一条既畅通又经济、安全的航路,有效地降低了区域货物贸易的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改善投资环境,释放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区域经济体之间将形成更紧密的经济联系,带来沿江运输市场、区域经济及国家总体经济发展等深层次和范围更广的外部经济,形成良性循环,促进经济发展。

黄金水道呼唤金口水道铁板洲左汊航路的开通

开通铁板洲左汊航路,有利于船舶更方便快捷地通过金口水道附近河段。根据航道部门相关研究表明,左、右汊通航条件对比而言,左汊航道更加顺直,通航里程更短,同等宽度下(200米)水深条件优于右汊。受铁板洲右缘淤积和洲头上提影响,在枯水期右汊需调整和增设2-3座白浮,才能标示出洲滩的轮廓,确保航道畅通安全;航标调移和增设后,使该段本就较弯曲的航道更加弯窄,特别是在金水河一带落弯明显,上、下水船舶航行和会船较为困难。而左汊在枯水期不需增设浮标,只用根据滩缘冲淤变化,适当调移浮标,因此,船舶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通过金口水道河段是不争的事实。

开通铁板洲左汊航路,有利于促进长江航运节能减排和持续发展。左汊通航的实施也是航道部门遵循长江中游航道客观条件,综合考虑水流流速、航标配备、船舶性能及船员通常的驾驶行为等因素,对航路进行规划,有效避免了船舶在铁板洲洲尾至金口镇复杂环境通航,有利于船舶航行安全。通过左汊航路的开通,航道环境大为改善,航道通行效率显著增加,船舶航行时间缩短,并减少因事故、人员伤亡导致的生产能力的损失、显著改善中游通航环境恶化和环境污染加剧(尤其是油污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促进长江中游航运节能减排,促进长江航运绿色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开通铁板洲左汊航路,有利于更好适应高等级航道建设步伐的需要。航道高等级化是船舶大型化的直接要求,船舶大型化可以大规模降低船舶营运成本,提高营运效率和效益,这样就对航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为提高通航标准,如增加航深、航宽、通航保证率等。近年来,长江航道建设得到了国家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通过重点实施杨林岩、界牌水道二期、赤壁至潘家湾等河段航道整治工程,目前城陵矶至武汉河段已提前实现了3.7 m×150 m×1000m的航道建设标准,水深保证率为98%,可通航由3000吨油驳组成的万吨级油运船队,利用自然水深通航3000吨级海船的I级航道。铁板洲左汊通航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稳定金口水道的水深和宽度等航道条件;有助于充分利用长江航道自然条件,进一步开发水资源的航运价值,加快长江深水航道建设上延步伐。

开通铁板洲左汊航路,有利于更好促进沿江经济协调发展。金口水道左岸一侧属于汉南经济开发区。近年来,受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发展的带动和产业链的延伸,汽车零部件、玻璃、船舶、物流等配套企业开始向汉南区转移,这些企业的大量物资需要通过长江水道运输。根据新编的《武汉港总体规划中(修编)》,汉南将建设以纱帽港区为基础的江海联运水运网,完善港口、码头功能,提高汉南各港区吞吐能力。预计至2020年,城陵矶至武汉河段货运量将达8098万吨,武汉至九江段货运量将达15067万吨,其中,金口河段货运仍以煤炭、金属矿石、矿建材料、石油及其制品等大宗散货为主,可通过1000-3000吨级干散货及危化品船、3500吨级驳船组成的10000吨级顶推船队以及120-200TEU集装箱船。良好的水上通航环境是港口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铁板洲左汊航路的开通将大幅提高金口水道附近河段航道通过能力,进一步改善通航条件,带动汉南乃至整个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经济发展。

第4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关键词:业主公路工程实施阶段项目管理

公路工程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描述为:在公路工程的实施阶段,业主的项目办和项目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已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合同及合同性文件,调动各方面的综合资源.对项目工程从开工至竣工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其他方面的目标进行全面控制的管理过程。

1、项目管理的过程

1.1建立项目管理组织

建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的建立包括以下内容:采用适当方式确定合适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办主任);根据项目组织原则和工作内容,组建项目管理机构(项目办),明确各部门分工和责任;根据工作需要选配合格的项目管

理人员;制定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标准;编制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级项目管理人员的权限: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1.2进行项目管理规划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规划是对项目管理组织、内容、方法、步骤及重点进行预测和决策.做出具体安排的纲领性文件.其内容包括:列出项目管理工作清单,并对工作进行分类。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工作的目标、程序、深度、标准、时间和质量都应有明确规定。建立项目管理工作体系。绘制项目管理工作体系图和项目管理工作体系流程图。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选择适当的管理手段和方法.形成书面文件。以利执行。

1.3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客体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是业主唯一的现场施工管理者.要保证项目管理指令的唯一性,合同是项目管理的根本大法,离开合同就谈不上项目管理,因此.项目管理人员的首要任务就要熟悉合同,掌握工程实际情况。督促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科学地组建监理项目管理机构.制定监理项目管理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并与监理工程师讨论具体问题。与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共同商讨工程建设问题。委托监理工程师对施工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及其它事项进行全过程的全面管理

1.4项目管理的终结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和总结是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其目标是对项目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对外结清债权债务,结束交易关系。其内容有:组织交工验收;组织试运行;组织竣工验收:责成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对工程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组织办理工程移交;办理竣工决算,支付质量保证金;进行项目管理总结,包括技术总结、经济总结和管理总结三个方面;项目办解体.人员分流转岗。

2、项目管理的内容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归纳起来有以下方面: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及其他方面的管理等业主的项目管理和监理的项目管理及承包商的项目管理虽然内容相同,但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深度和具体工作上三者有严格的、明确的区别。只有认识这个区别,才能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3、项目管理的主要影响因素

3.1施工队伍公路施工经验不足

有的施工队伍公路施工经历较少。一无应有的筑路机械设备,二无足够的管理人员,这对质量管理来说是个难题,没有经验就容易出问题。对施工前期的组织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现场准备不到位,在施工作业组织、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调度、现场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中没有能力或力不从心,致使工程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施工力量不足有三种情况:一是没有力量投入;二是对工程的难度估计不足,或是为节省开支,工程前期人员和设备投入不足;三是标段划分太小,调运人员和设备的费用相应高一些,在一定程度上舍不得投入。四是一些工程存在不同程度分包现象。承包商为赚取管理费,或是为照顾关系,把工程分包出去。有的对分出去的工程不闻不问,有的工程甚至出现层层分包,造成很多工程质量隐患,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

3.2工程建设主要材料设备不能满足要求

原材料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有好的材料才能出好的质量。工程建设所用的原材料不是统购统配,一般由自己采购,尤其是地方材料可供选择的范围很小。所用部分原材料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原因较多,一是因施工进度快,料源多,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足,材料检验跟不上;二是为降低成本而人为降低用材标准;三是料场管理不善,材料二次污染或标准降低;四是材料供应者弄虚作假;五是有的材料采购与使用脱节;大部分地方材料如石料、石灰、砂子以小加工为主,没有工业化生产相应的生产标准、规范和程序,材料的等级、规格、级配、材质不稳定,没有质量保障,工程上因施工环境、价格、运距、外界干预等因素又不得不用。公路建设采用机械化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建设工程的机械化水平由机械化程度、技术装备率、设备完好率、机械利用率及机械操作正确性来衡量。路基采用重型振

4、项目管理的促进措施

4.1质量控制措施

统一思想,增强全员质量创优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坚持建章立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工程施工管理,以规范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加强监理工作,强化现场监督;加强质量预控,强化控制手段;加强试验管理工作。严把试验检测关。

4.2进度控制措施

明确目标、统筹计划、全面推进;组织劳动竞赛,强化阶段目标考核;加强现场管理,实行超前预控;运用网络技术,控制节点工期;规范计划管理数据信息。

4.3投资控制措施

严格执行双合同制,加强合同管理与考核;规范设计变更.

严格按时计量;规范财物控制、严格财物管理。

5、项目管理的几点体会

5.1加强组织领导是搞好工程项目的前提条件

公路建设项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施过程中,一方面。必须紧密依靠各级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行业优势,才能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项目各参建单位以及各单位内部人员都必须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不断提高管理单位内部的凝聚力,才能提高项目管理的战斗力。

5.2全面掌握工程情况是搞好项目管理的基础

公路工程项目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在项目实施前,管理单位只有完全掌握工程设计和现场情况,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管理者应从控制投资、进度和质量三方面人手,全面掌握工程实施动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预测或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工程隐患.及时研究、分析利弊,有针对性地予以处理。

5.3营造严格的管理氛围是搞好项目管理的关键

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一项群体性工作.靠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努力是很难搞好的。在项目管理期间.一方面应采取各种激励方法,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全员工作的合力:另一方面,应从各个角度增强每个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营造严格合同管理的氛围

6、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建设行业中项目管理方面然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对于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不可掉以轻心,认真排查,理清管理思路,提高对管理方面的认识,加强管理水平。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加大现场质量管理的力度,选用施工技能较高,有施工经验的队伍进行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从各个方面加以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郭玉兰.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及模式调整的研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09

[2]张超.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前期工作研究[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

第5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关键词】内河船舶驾驶技术现状分析革新措施

一、内河船舶驾驶技术的现状分析

内河船舶驾驶技术综合了物理学、数学、天文学、气象学、力学、地理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从目前来看无论是专业院校的教科书,还是船员的培训教材,内河船舶驾驶的专业知识所涉及到的船舶操纵理论定性分析多,定量分析很少,操纵方法的原理阐述不够详细具体,内河引航技术仍是一门传统的技术。和海船驾驶技术相比,海沿驾驶技术已广泛应用卫星定位、卫星导航、计算机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装备落后制约着内河船舶驾驶技术的提高

内河船舶技术装备的落后是制约内河船舶驾驶技术提高的根本原因。我国内河船舶种类多船舶吨位差异大,内河航道的航行条件复杂。一、二等船舶的技术装备相对好一些,三、四等船舶的技术装备却十分简陋五等船舶的技术装备就更差。到20世纪70一80年代很多船舶连甚高频电话都未配备,至今未配雷达的内河船舶数量还占有很大的比例,船舶驾驶人员完全凭经验驾船,甚至有人认为内河船舶驾驶技术是一门经验技术。

2. 内河船员整体文化素质不高

内河船员文化素质差是制约内河船舶驾驶技术提高的重要原因。从我国内河船员的组成来看,专业院校毕业的占的比例较少,绝大多数船员的文化基础都较差有的只有初中文化、小学文化。虽然我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明确规定,申请参加船员考试必须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规则并未就船员申请考试的具体文化程度做出规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在具体执行规则时,要求申请参加一、二等船的各级各类考试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申请参加三、四等船的各级各类考试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但实际上未达到此要求。这就导致了大多数船员对高新技术的接受和应用成了一大问题。有的装了雷达但驾驶员不会使用或者不会正确使用。

3. 在市场经济下,内河航运竞争加剧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内河航运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内河航运业面临的竞争主要来自外部即与公路、铁路和管道业的竞争。航运业在散干货如谷物、煤炭的运输方面和铁路竞争。在散装液体(石油和石油制品)等方面,管道运输常常是水运的主要竞争对手。水运和汽车运输之间的竞争不大,在大多数情况下,汽车运输帮助水运克服了可达性受到限制的困难,起到了联系内陆地区和水道的纽带作用。航运企业的成本结构是高可变成本和低固定成本,作为船公司、船东想得多的是如何降低成本,降低消耗,增加收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控制车速降低油耗、减少配员或聘请廉价船员是大多数船公司降低成本、降低消耗的习惯做法。新设备、新技术需要一定的投入会增加固定成本,一些部门在效益不好的时候,不想增加投入。

二、内河船舶驾驶新技术的内涵

为了保证交通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和效率,建设智能化、综合化的交通信息控制系统,对信息采集、处理和传输、信息集成与控制等技术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输控制现代化、运输过程自动化与输信息集成化的研究和应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船舶为保证自身的安全和能进行正常的营运生产,如今它所具有的设备装置也越来越臻于完善。除了机舱部门逐渐自动化、电气化之外栖装设备也在不断改进中,诸如锚设备、舵设备、系泊设备、救生设备等等。此外通信导航设备也日益精确有效,一般船上都装有磁罗经、电罗经、计程仪、测深仪、雷达等。如何运用高新技术于内河航运之中从而对传统的内河船舶驾驶技术进行革新。信息、电子、材料、现代控制和环境工程等现代工程技术和高新技术为我国内河航运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必将推动和促进我国内河航运业的迅速发展。这些新技术主要包括:水上交通智能控制技术、GPS雷达和随机局域网技术、内河航道三维GIS技术、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计算机检测、诊断技术等。

三、内河船舶驾驶技术革新的具体措施

1. 全面提升船舶的技术标准,实现船型标准化、船铂设备现代化

船舶作为水上运输的载运工具,必须适应重载、高速、高效、安全运输发展的需要。这就给船舶结构及运用的可靠性、科学性和安全性研究船舶在运行过程中的动态性能与环境影响的研究船舶的维修、诊断研究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急待解决的新课题。广泛应用计算机检测技术、控制技术于船舶修造领域,规范船舶检验全面提升船舶的技术标准实现船型标准化、船舶设备现代化,进一步保障船舶运行的安全可靠。

2. 加强船员培训,规范船员考试,逐步提高船员的文化素质

船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船舶技术装备的革新和内河船舶驾驶新技术推广应用。一方面加强对在职船员的专业培训,尤其是新设备、新技术的学习,逐步提高船员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需对现有的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进行充实完善,对参加船员考试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应具备的文化程度明确化规范船员考试,全面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

3. 对现有的专业教学体系进行改革

交通运输要实现经济、高效与安全必须加强运行技术及运输管理的研究。要利用最优化的理论和方法计算机技术等进一步研究如何科学地组织运输生产。实现运营管理现代化运工具的运行效益。按照STCW78/95公约,各种层次的航海类专业院校对现有的专业教学体系(包括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内容等)进行了一定的调整。面对未来内河航运的发展未来航运人才,除具有能吃苦耐劳、踏实肯干、守纪律、业务素质好、有较强责任心和事业心等优点外还应具备掌握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的应用能力;具有较强的外语运用能力和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相处的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因此,作为专业院校必须对现有的专业教学体系进行改革。首先是对现有专业课程内容进行整合优化,方法介绍与理论分析相结合,把船舶操纵技术、内河引航技术提升为船舶操纵学、内河引航学使经验科学变为精确科学,将新设备、新技术的一些知识补充到教材中;其次是改革现有的教学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方法。着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提高人才质量规格;最后,作为从事内河航运教育的教科研人员,应不断加强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对传统的技术进行逐步革新。重视理论研究与实际运用相结合,为振兴我国内河航运事业,发展国民经济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参考文献:

[1]吴士惕.内河引航[M].武汉理工大学.1999.2.

第6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为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切实做好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16号)要求,经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就道路运输、水上运输、铁路、民航、机场、渔业、农机等企业和水库、学校、人员密集场所等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有关中央企业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补充完善,于5月底前下达到每个相关企业和单位,并督促其贯彻落实,认真自查自改。要求各企业和单位在自查自改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全体员工的作用;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7月底前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安全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一、各类企业和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四)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六)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类企业和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

1.取得有关经营、运输合法证照、资质情况;车辆、驾驶员等取得合法证照、资质情况;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情况。

2.清理个体挂靠车辆情况,加强对"挂靠"经营的个体运输户、私营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3.防止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违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严格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对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进行教育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记满12分的驾驶员督促其依法参加学习、考试的情况。

4.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防止带病上路运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对车辆投保法定保险的情况;对应当报废的车辆依法办理报废手续的情况。

5.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的有关要求及例行保养制度的情况。

6.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监管,按规定在沿途休息情况;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情况。

(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三)水上运输企业

1.经营资质及其主管人员、船员、港口仓储作业人员取得资质情况;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的落实情况。

2.老旧客滚船的安全技术检验和运行状况,建立车辆绑扎、恶劣天气停航、防止超重车辆上船和防止船舶航行碰撞情况。

3.船舶通信、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保养、配备情况;未执行船舶修理计划使船舶带病营运情况。

4.船舶管理公司对代管船舶实施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只收取管理费用未实施安全管理问题。

5.航运公司特别是中小航运公司对聘用船员的把关情况,对聘用船员的资格、适用能力的考核、上船前的培训情况;按最低配员要求足额配备船员情况。

6.从事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仓储作业企业取得合法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证情况;危险货物堆存地点、仓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情况。

7.港口作业部门为控制船舶超载装卸、客运站点超额售票行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四)铁路运输企业

1.保障危险品、长大货物等特种货物运输安全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行车关键设备质量及维护情况。

3.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检查及维护情况,道口看守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情况;铁路道口平改立推进情况。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以及安全保护区内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拆除情况。

5.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非法采砂及铁路线路两侧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的监管情况。

6.铁路线路保护区内的道路及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的设置、维修情况;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的设置、维护情况;提速站区、线路封闭设施的设置、维护情况。

7.旅客列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检查及站车防火防爆制度落实情况。

8.道路、铁路共用桥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落实情况。

(五)航空公司

1.运行控制能力情况。运行控制决策机制及完善运控流程情况;运行监控及通信保障能力情况;运行控制信息平台建设情况;飞行数据综合处理能力情况。

2.防飞行冲突情况。贯彻民航防相撞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航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航空器相撞工作的意见》的情况;防相撞工作教育培训情况;机组防相撞意识和技能情况;机载防相撞设备维护检查情况。

3.机组资源管理情况。飞行机组决断意识、机组配合、操作手册教育培训情况;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机组理论知识培训、情景意识训练和机组资源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机组飞行准备质量情况。飞行机组对雷雨判别能力、绕飞雷雨规定、处置程序以及对所飞航线和飞机性能的掌握情况;机组网上飞行准备质量情况;异地执勤机组飞行准备质量的保证情况;机组人员执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时间满足规章标准的情况。

5.飞机故障处理情况。对飞机发动机主要部件、操纵系统以及飞机性能检查监控情况;对飞机较大故障处理程序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六)机场和油料企业

1.整顿机坪秩序情况。机坪秩序专项整治情况(重点为旅客年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机场);机坪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2006年机场符合性专项整治中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危险品运输管理情况。机场货运人员危险品识别培训情况;针对托运人、货运和货物安检三个环节落实安全责任、工作程序和货检制度情况。

3.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机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应急救援队伍、技术装备、救援能力情况;应急工作预案、程序和应急演练情况。

4.空防安全情况。机场安检队伍建设和执行安检制度情况;计算机系统运行保障、安检设施、设备的维护及配置情况;机场围界的巡查和维护情况;飞机监护制度和交接程序执行情况。

5.确保航油质量情况。航空油料公司以及相关机场供油单位开展"航油质量"专项整治的情况;落实民航总局5月11日《关于开展机场航油供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航油油源、管理制度、安全保障、运行操作情况。

(七)渔业企业

1.渔船安全隐患治理和经费投入情况,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落实情况。

2.取得合法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簿等情况,证书内容与实际相符情况;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职务船员按规定获得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情况,普通船员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情况;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3.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情况,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运行情况;航行信号设备配备情况;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设备配备和完好情况。

4.渔船编队生产情况,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和其他违规行为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及老旧渔船安全生产状态情况。

5.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情况,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情况;发生事故及时报告,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

(八)农机行业

1.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发放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情况,进一步规范牌证核发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2.防范驾驶员超速、超载、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违章操作和无牌行驶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落实情况;防范人身机械伤害措施落实情况。

3.农机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和农机事故统计、上报等工作情况;对已发生的农机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情况;对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情况。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参加年度检验情况,驾驶员参加审验和安全学习情况,提高牌证检验率、审验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九)水库

1.水库特别是病险水库安全责任制和防洪措施的落实情况。

2.水库大坝廊道、护坡存在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情况。

3.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料储备情况。

4.输水和泄洪建筑物存在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情况。

5.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信预警设施的建设与完善情况。

6.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情况;投入蓄水运行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情况;尚未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的落实以及对病险部位加强巡视检查情况。

7.小型水库管理机构或专门的看护人员落实情况;日常巡视检查和管理人员培训等措施落实情况。

8.通航建筑和设施的可靠性情况,制订船舶避洪方案情况。

(十)学校

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

2.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

3.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情况。

4.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情况。

5.D级危房使用情况;校舍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

6.日常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

7.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十一)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2.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3.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4.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5.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第7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关键词】DHL 公司 绿色物流 运营模式

一、DHL公司运营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DHL公司的简介

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成立了广州DHL深圳DHL等多家分公司。随着中国的经济迅速增长,中外运-敦豪亦创下骄人业绩,公司业务年平均增长率为百分之四十,营业额跃升六十倍之多。目前,中外运-敦豪已在中国建立了最大的合资快递服务网络。拥有82家分公司,超过7,100名高素质员工,服务遍及全国401个主要城市,覆盖中国95%的人口和经济中心;稳居中国航空快递业的领导地位!随着DHL宣布退出美国国内市场,DHL中国已成为DHL在全球最大市场。

(二)DHL公司的运营管理现状

(1)空运服务。DHL物流拥有航空一级货代资质。DHL公司设在外环线机场附近的货代分公司专业从事国际国内空运服务业务,直通全国46个省会、计划单列及重要地市,并利用两网资源辐射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发达地区; DHL物流拥有大型仓储中心、邮政海关监管库为客户提供仓储、报关、门到门配送等国际国内空运物流服务。

(2)汽运服务。DHL拥有公路货物运输资质。天津中邮物流充分利用邮政自身车辆资源并大力整合社会车辆资源,以多种运输车型结合多种服务手段为客户提供整车、零担、分拨配送及点到点、一点到多点的汽运服务。

(3)铁路服务。2004年5月,国家邮政局与中国铁道部合资成立新时速有限公司,开通由北京到上海、广州、哈尔滨、乌鲁木齐等行邮专线,在此基础上DHL物流与铁道部全面联合利用其他线路开办铁路车皮、零担、集装箱运输服务。DHL物流新推出“邮铁快运”业务,首期开办上海、广州、哈尔滨、乌鲁木齐、长沙、西安、武汉等8条专线。

(4)海运服务。DHL物流拥有海运一级货代资质。DHL物流充分利用天津港这一地域特色,大力发展海运业务。DHL物流设在塘沽的天津DHL物流分公司专业从事海运货代业务。公司与进出口企业、船舶及企业、海关、国检、码头堆场、运输公司及相关管理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初步形成了拥有代报关、代检、船代服务、货运、仓储服务、集疏港服务、保税服务、分拨及一体化服务为一身的增值服务平台。

二、3DHL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公司现有员工素质不高,人力资源管理体制落后

从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结构看,员工的学历层次不高,素质参差不齐,年轻员工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较差,特别是临时聘用的装卸搬运人员的素质更为低下;年龄结构不合理,30岁以下的员工偏少,这对于物流行业是很不合适的;公司培训仅限于对新增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一般不再培训已有业务人员,使业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停滞不前,知识技能更新不足,员工对现代物流技术的掌握不够。

(二)物流活动尚未完全以顾客为导向,服务质量不高

目前,从公司配送作业服务质量看,存在以下的问题:第一,送货不及时、不到位。货物到达后不能及时送货,造成顾客投诉。第二,误导顾客自提第三,到货通知不及时、通知记录不全和多次通知无人时未及时补充通知,造成顾客误会和投诉。第四,签单返回不及时,没有将这项工作纳入到作业的岗位职责;第五,客服系统、货物查询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顾客查询不方便,电话打不进,电话查询回答不耐烦,互相推诿,不能满足顾客的要求。

(三)运能的限制

DHL公司的业务增长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其中运能是比较重要的因素。随着公司大客户项目的不断增多,使发送机构的运力资源和到达机构的配送资源出现紧张状况,发送运力紧张和配送能力欠缺等问题不断突出。很多营业部都是在运能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盲目地装车,这就造成了违反运输方案的情况屡禁不止,导致公司运营成本提高,利润率降低。

(四)信息系统的共享不足

DHL公司的自身信息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中邮物流信息系统应该同外部信息系统及时对接,与公路、水运、航空企业的电子化网络相融合,实现数据的共享传输;与工矿企业、制造企业、大型商业企业等实现信息对接,掌握供应链各环节的情况,以设计最优的供应链方案;同时与政府、银行、税务、客户系统实现信息对接,形成客户在线查询中心、客户清算中心等,提供在线支付、理赔和查询等服务,以吸引更多的物流需求者。

三、DHL公司绿色物流运营模式的构建

(1)普及低碳物流观念,形成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合作机制。现阶段,人们对于低碳经济还比较陌生。因此,要促进我国物流行业有效健康发展,首先就要普及全民的低碳生活观念,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低碳在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从而积极主动地推进低碳物流的发展。

(2)基于低碳物流理念,进行物流企业流程再造。①采用低碳包装。②选择低碳运输。第一,开展共同配送。第二,采取复合一贯制运输方式。第三,优化运输路线,选择低耗能高货运量的运输方式。

四、结论

在全球低碳化变革的进程中,各个行业都要转变思路和发展方向,向低碳化、环保化方向发展。我国在全球低碳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不仅是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和资源大国对全世界做出的承诺,更是我国应履行的责任。物流业作为我国十大振兴产业之一,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物流企业应该认识到低碳化发展的重要性,把企业的低碳化运营上升到企业战略的角度,积极探索如何构建低碳化运营方式。

本文在对低碳物流相关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实地走访和调查了一家具体的物流企业,通过分析企业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企业低碳化发展的因素,提出了物流企业低碳化运营模式的框架和内容,以提高企业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明确划分好政府、社会公众和物流企业的角色和定位,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贡献出一点力量。

第8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关键词]广西;沿海高校;高等航海教育

[作者简介]黄家庆,钦州学院副厅级调研员,副研究员,广西钦州535000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0)10-0167-04

发展海洋经济离不开航运业。航运业的发展需要航海教育为其培养培训专门人才。高素质的航海技术人才队伍是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随着国内外航运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航海技术人才多年来一直供不应求,尤其是高级船员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国内外海运业的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国航运人才的培养速度明显滞后于航运业发展的速度,广西则更为落后,至今还没有高等海洋院校或高等航海院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北部湾经济区)上升为国家层面开发建设后,海运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目前,北部湾港口与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港口有货运往来,实施港口、铁路、高速公路、二级公路的“陆海组合”,港口可通往内陆各大中城市,构成了沿海较发达海陆交通网络。北部湾经济区正向我国重要的区域性海洋物流中心建设发展。然而,培养培训高级航海技术人才的高等航海教育“短板”,却成了广西海运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制约因素。补齐这一“短板”成了广西沿海高校服务广西新发展、服务北部湾经济区的重要任务和课题。

一、各高校在发展航海教育中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广西沿海高校在广西发展高等航海教育中应该担任什么角色,如何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它需要各高校对航海教育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估量和积极的态度和行动。

(一)要充分认识高等航海教育的内涵、目标与特点

高等航海教育是培养高级航海技术人才、实施学历与适任证书相结合的专业教育。航海技术人才包括从事渔业航海、运输航海、军事航海、科学考察航海、工程作业航海、海事管理航海、体育航海、旅游观光航海、休闲航海等工作的,以及以各种不同方式为航海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支持和保障的岸上航海人才。高级航海教育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所设置的专业,本科为工学类下属交通运输类的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专科为交通运输大类下属水上运输类的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船舶检验、航道工程技术、海事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水运管理等专业。高等航海教育的专业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符合国际和国家海船海员标准要求的、能胜任现代船舶驾驶与管理(船舶机电管理)的高级航海(工程)技术人才。航海教育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教育办学标准,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航海教育实施与适任考试评估大纲、专业培训纲要和特殊培训纲要有关的内容和教学活动,接受考试、评估和发证机构的监督与指导。可见,航海类专业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防性、法规性、行业性等特点。

(二)要清醒地认识开展高等航海教育的条件与要求

海洋高等教育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航海教育靠海发展才有成本优势和资源优势,才能获得好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才有高质量教学水平的自然条件基础,缺少靠海基本条件的航海教育,其教育教学活动始终受到无海的制约。广西沿海地区是北部湾经济区的前沿,在自然地理方面比内地城市拥有更好的发展航海教育的条件。广西沿海高校地处滨海,责无旁贷地负有传承航海文明、传播航海文化的责任与义务,也都有开设航海类专业的可能。然而,高等航海教育专业的特殊性、成本的高额性、行业管理的法规化和国际化,并不是想办就能办、就可以办的。航海专业与其他工科类专业相比通用性差,如机械专业的很多设备设施可以通用,而航海专业的船舶操纵模拟器,别的专业没有,也不需要。航海教育实践教育环节多、实践性强,必须具备的设施多,仅高等航海技术专业就多达10多个实验室,且设施具有高额性的特点。一套水上训练站加配套设施价格在上万元以上;一台船舶操纵模拟器或轮机机舱模拟器,也要几百万元以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与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授权的审核机构的审核,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后方可开展海员教育和培训。开办高等航海类专业不仅要让学生拿到本科或专科的学历证书,还要拿到相应的航海适任证书。也就是说,开办航海类专业必须要按照条件要求实施建设。广西沿海目前虽有三所高校开设了航海类专业,但至今未获得航海教育质量体系认证资格。

(三)要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在广西发展航海教育中有所贡献

广西是我国大西南地区最便捷的出海通道。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北部湾经济区的开发和西江亿吨水道建设,必将带来北部湾航运业的快速发展,高等级、高素质船员的需求量将大幅增加。而目前广西高等航海教育才刚刚起步,既谈不上形成航海教育体系,也谈不上调整结构。它更多的是需要广西沿海高校发挥区域和地缘优势,以积极的态度和行动担当起传承航海文明、传播航海文化的责任,为广西高等航海教育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一是广西沿海各高校要主动担负起传承航海文明、传播航海文化的责任,积极开展航海教育活动。虽不能也不应各高校都开办航海类专业,但有条件的应在一些相关专业开设航海方面的课程作为选修课;举办各种航海教育的专题讲座;组织各种航海教育的课外活动。二是有条件的高校应充分利用大学的办学资源和航运企业的实习实训条件,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和航运企业合作,共同培养航海人才。在非航海教育的工科毕业生或高年级学生中开展航海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经过规定的时间和完成认可的项目专业培训后,参加从事航海职业的适任考试,获取适任资格,以便能快出航海人才、多出航海人才。三是办学基础好、有潜力的高校应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稳妥地开办航海类专业,为北部湾经济区及广西的航运业发展培养航海人才。

但是,各高校无论开展什么形式的航海教育活动,都应根据实际,量力而行,有所为,有所不为,即能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要跟风、好高骛远。航海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技能教育为根本。一切航海教育活动都应建立在科学性、规范性、合理性上。不能不讲条件,一哄而起地开展航海职业适任考试培训、开设航海教育的专业。

二、已开办航海教育专业的高校应加强建设,有所作为

2007年以来,广西相继有三所沿海高校开设了航海教育专业。其中,钦州学院开设了轮机工

程、航海技术本科专业;北海职业学院开设了轮机工程技术专科专业;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开设了船舶驾驶、海事管理、轮机工程技术(已停招生)等专科专业。由于起步不久,且基础薄弱,专业教育师资数量不足,航海类专业实验室及其配套设备落后,水上训练设施缺乏等是这些学校面临的主要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建设,使之尽快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及有关要求,更好地为广西航运事业的发展服务,有所作为。当前,应主要抓好三大基本建设。

(一)航海教育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

广西沿海高校除钦州学院办学历史较长外,其它院校是2003年后创办的。师资力量薄弱是新建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航海类专业的师资对广西沿海高校来说更是紧缺。目前,航海教育的专业教师主要来自两部分,一部分是刚走出校门的航海类大学毕业生,他们既缺少实践经验又缺少教学理论;另一部分是引进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高级船员,他们缺乏教育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技能。能担当教学与科研重任的教师骨干缺乏,高级职称教师偏少。因此,要保障航海技术人才的培养质量,必须打造一支理论知识全面、实践技能高强的航海教育教师队伍。一是要对来自航海实践一线的专业教师,进行有计划的教育理论和教学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二是要选送有培养前途的在任教师分期分批到航海院校进修学习,提高其专业理论水平或学位层次;三是制定专业教师到航运企业跟班挂职轮训制度,进行“双师”培养;四是要制定优惠政策,采取措施,加大人才建设投资,拓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航海技术人员加入专业师资队伍的渠道,引进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航海技术人员充实教师队伍;此外,还应根据需要,聘任航海院校的教学骨干和航运企业的航海技术人员做兼职教师。通过各种形式加快教师队伍建设,尽快形成“双师结构”的教学团队。

(二)航海类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的建设

广西沿海高校开办航海类专业才两三年,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尚未能满足开展航海教育和培训的设施设备最低配备标准,还在谋划建设中。如钦州学院正在加紧建设,拟在2010年内完成专业实验室和训练设施的建设,并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适任考试资格的评估。航海类专业是对实践教学要求很强的专业,实践教学离不开船舶等航海仪器设备,而这些设备价格较贵、更新换代较快,需要很高的投人,必须加大投入力度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训练设施设备的配备问题。一方面,要通过政府投入、企业支持、学校优先安排资金建设,来满足开展航海教育设施设备配备标准。另一方面,由于专用教学实习船投资大、养护成本高,在尚无能力配备时,应积极配置各种模拟器。如配备AR-PA模拟器、船舶操纵模拟器、轮机模拟器、GMDSS模拟器、船舶积载模拟器及液货船培训模拟装置等先进的航海设施设备。同时,通过校企合作方式解决海上实习问题:一是与航运企业签订互惠互利、互相支持的共建实习基地的合作协议,把学生安排到航运企业进行实习;二是采取“订单式”培养的预分配方式,把学生预分配到航运企业跟班顶岗实习;这样可妥善地解决海上实践教学能力不足和学生实训问题。

但是,从长远和客观效果来看,使用模拟器虽能够解决部分原理和操作程序的问题,但是解决不了实际操作的真实性和直观感性的问题,代替真实设备有一定的局限性。应随着投入的增加,加大添置力度,配备更多的真实设备。

(三)航海教育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

航海类专业是我国第一个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受IMO颁布的国际海事公约的制约。根据《STCW78/95公约》规定,航海类专业的学生以及接受培训的海员必须按公约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广西沿海开办航海教育的高校,要使航海教育专业规范教学,培养出符合海运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航海人才,必须建立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贯穿于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全过程,用现代管理手段管理教学和培训工作。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建设力度,完善实验室和训练设施设备的配备,在取得主管机关授权开展船员熟悉基本安全专业培训、船员精通救生艇和救助艇专业培训、船员高级消防专业培训、船员精通急救专业培训以及海船水手适任培训、海船机工适任培训等专业项目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完成“GMDSS通用操作员专业培训”等项目的申报和授权,满足航海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海证考试的专业培训和专业评估项目的测试。另一方面,要有机结合本科教学评价体系编制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权限、教学计划等质量要素的管理文件,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并通过审核,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质量体系证书》。

此外,基于航海职业的特点,相关高校要坚持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标准,通过对学生的组织领导、生活作息制度、内务行政管理、队列训练等方面实行军事化,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严格地管理和教育,培养成为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爱国主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军人素质、熟练的专业知识和扎实的实践技能的新一代海员。

三、广西沿海高校航海教育创新发展。大有可为

随着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发展和广西北部湾港成为亿吨大港,为广西海运业的快速发展和实现规模化运输提供了条件,并成为促进广西海运业发展的最大利好因素。海运行业对各层次航运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广西高等航海教育加快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广西沿海高校应抓住机遇,创新发展。

(一)发挥支柱作用,构建广西航海教育体系

广西沿海相关高校应通过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并与广西其他相关学校、机构单位一起努力构建中等航海教育与高等航海教育并存,全日制学校普通航海教育与成人函授培训航海教育并存,非学历航海教育与学历航海教育并存的航海教育体系。广西沿海相关高校要积极承担本科、专科航海技术人才培养的任务,在招收本科、专科新生的同时,搭建“3+2”专升本、“3+2”中职升高职的平台,形成本科、专科/高职、中专等层次合理的教育培养模式。积极发展培养航运业技能型人才的高职教育,如钦州学院在招收本科生的同时,也应招收专科生,扩大航海类专业学生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二)实行资源共享,促进广西航海教育发展

航海类专业是对实践教学要求很强的专业,如何保障实践教学的学时和质量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目前,广西沿海开办航海类专业的高校,其专业只有一、两个,规模不大,都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大型航海专业实验室既不合算,也不可能。如何解决问题,是这些专业生存与发展的现实问题。为此,发展比较成熟的高校如钦州学院,应在广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采取集中资金进行一定规模的实验室建设,建成实验室后对周边的院校进行有偿开放,实行办学资源共享,避免设施设备的重复建设

投资,有效地促进广西航海教育发展。这种做法,在国内已有先例,如地处东北的某些院校将一部分实践教学内容转移到大连海事大学进行;在国外,即使发达的欧洲也有一些国家如此做。

(三)创新办学机制,提高航海教育服务社会能力

面对广西海运业发展对航海技术人才需求日益旺盛,而高等航海教育严重滞后的状况,广西沿海相关高校应采取措施,尽快为港航企事业单位输送合格的航海技术人才和提供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首先,要创新办学机制,实行合作办学,积极探索高级航海人才培养新模式。如2009年12月,广西海事局与钦州学院、广西交通运输学校联合签订《航海教育与船员发展合作协议》,三方互派专家进行教学和学术交流,共同打造航运人才培养基地,完善广西区航海类专业的学科建设;共同推进广西航海教育和船员发展,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西江经济带水运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航运人才支持。钦州学院还与钦州市港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实践实训基地,探索订单式培养人才模式。总之,开办航海教育的高校应努力通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主导下的与航运业界的对话与合作机制,力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航海类专业教育教学所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

其次,要积极开展航海成人继续教育,增强服务社会能力。航海运输业是技术密集型的国际性行业。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设备自动化程度的提高,航海运输业随之也要求航海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能力素质,以适应现代航运业的发展。目前,广西还没有高级船员的培训机构。针对这一情况,广西沿海开办了航海类专业的高校应转变观念,在努力办好普通航海教育的同时,积极与航运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合作,开展航海成人继续教育,培训船员。一是实施普通海员岗前培训,二是实施“两证结合”的学历教育,三是对在职的高级海员进行新技术再培训以及航运管理能力的适应提高培训,从而不断增强服务广西新发展的能力。

面对国内外海运业的激烈竞争和广西航运业的快速发展,及其为广西高等航海教育提供的发展机遇,在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在航运企事业单位的参与帮助下,广西沿海高校是可以为广西高等航海教育的发展和船员培养基地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的。

[参考文献]

[1]卢浩华,我国航海人才的培养问题及对策研究[J],成功(教育),2007,(1)。

第9篇:公路水运人员管理范文

【关键词】

铁路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建议

一、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分析

普通散件杂货运输长期以来存在着装卸及运输效率低、时间长,货损、货差严重,影响货运质量。同时,普通散件杂货运输货运手续繁杂,影响工作效率,因此对货主、运输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而集装箱运输可加速商品的流通过程,降低流通费用,节约物流的劳动消耗,实现快速、低耗、高效率及高效益地完成运输生产过程并将货物送达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1、高效益的运输方式

(1)简化包装,大量节约包装费用。为避免货物受到损坏,必须有坚固的包装,而集装箱具有坚固、密封的特点,其本身就是一种极好的包装。

(2)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货运质量。由于集装箱是一个坚固密封的箱体,集装箱本身就是一个坚固的包装。

(3)减少营运费用,降低运输成本。由于集装箱的装卸基本上不受恶劣气候的影响,车船非生产性停留时间缩短。

2、高效率的运输方式

普通车船装卸,一般每小时为35t左右,而集装箱装卸,每小时可达400t左右,装卸效率大幅度提高。同时,由于集装箱装卸机械化程度很高,因而每班组所需装卸工人数很少,平均每个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

此外,由于集装箱装卸效率很高,受气候影响小,车船停留时间大大缩短,周转加快,运输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了车船运输能力,在不增加车船数的情况下,可完成更多的运量,增加运输公司收入,这样,高效率导致高效益。

3、高投资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虽然是一种高效率的运输方式,但是它同时又是一种资本高度密集的行业。首先,船公司必须对船舶和集装箱进行巨额投资。其次,集装箱运输中的港口的投资也相当大。专用集装箱泊位码头设施包括码头岸线和前沿、货场、货运站、维修车间、控制塔、门房以及集装箱装卸机械等,耗资巨大。再者,为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还需要有相应的内陆设施及内陆货运站等配套设施。这就需要兴建、改建、扩建、改造、更新现有的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等,这方面的投资更是惊人。可见,没有足够的资金开展集装箱运输,实现集装箱化是很困难的。

4、高协作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涉及面广、环节多、影响大、是一个复杂的运输系统工程。集装箱运输系统包括海运、陆运、空运、港口、货运站以及与集装箱运输相关的海关、商检、船舶公司、货运公司等单位和部门。如果互相配合不当,就会影响整个运输系统功能的发挥,如果某一环节失误,必将影响全局,甚至导致运输生产停顿和中断。因此,要求搞好整个运输系统各环节、各部门之间的高度协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集装箱运输系统高效率的运转。因此集装箱运输相关管理人员,技术员,业务操作员,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这样才能体现科学管理,保证综合运输系统的运行,发挥集装箱运输固有的优越性。

5、适于组织多式联运

由于集装箱运输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换装时,勿需搬运箱内货物而只需换装集装箱,这就提高了换装效率,适于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联合运输。在换装转运时,海关及有关监管单位只需加封或验封转关放行,从而提高了运输效率。

二、我国集装箱的发展现状分析

2003年底,铁道部对全路集装箱运输资源进行优化整合,组建了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拥有18个分公司和中铁铁龙和中铁国际货代两家子公司,拥有北京东、杨浦、成都东、重庆东、大朗、昆明东6个集装箱直属站,在全国740个铁路车站办理集装箱运输业务。2007年中铁集装箱公司与国际著名的物流、投资、建设等6家公司合作,共同出资成立中铁国际联合集装箱有限公司,引进国际资本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机制,承担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和运输经营。

集装箱中心站是以经营铁路集装箱运输及配套服务为主的物流中心。按照规划,昆明、上海、西安、武汉、青岛、郑州、大连、重庆和深圳等集装箱中心站已经开始建设;与既有线改造、新线建设和集装箱中心站修建相衔接,铁路双层集装箱运输通道建设已经启动。

目前中铁集装箱公司在国内主要城市间开行集装箱班列,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其中北京和上海之间开行的双层集装箱班列,填补了亚洲铁路运输的一项空白,开行天津至乌兰托、天津至新西伯利亚、呼和浩特至法兰克福、连云港至阿拉木图等国际集装箱班列,以及伊利、蒙牛奶制品、广州本田汽车等有特色的国内集装箱班列。

中央查询系统开始试运行,推出了集装箱运行动态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查询服务,开通了800免费服务热线电话,极大地方便了客户,并且不断丰富和完善服务项目,提供仓储、配送等物流服务,提高运价透明度,努力满足市场需求。

三、铁路集装箱运输存在的问题

1、集装箱办理站过多

大城市周边普遍分布较多的办理站,且规模较小,难以组织直达运输,加大了集装箱周转时间,影响运输效率。铁路运输送达时间长,无法满足货主多元化的需要。

2、管理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陈旧

由于大量铁路箱在沿海地区的各个车站堆存,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必要的监督,汽车运输部门与车站的铁路箱交接手续不完善,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因而造成了铁路箱流失、挪作他用等情况。在铁路箱的日常使用中,铁路箱的损坏和受污情况十分严重。基础设施陈旧主要表现在集装箱专用办理站不足、技术装备水平不高、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较少和信息系统不完善、信息流通不畅等几个方面。

3、主要运输通道能力紧张

集装箱运量在时间上波动较大,适箱货物存在东多西少、南多北少的不平衡,也要求有足够的线路能力满足集装箱运输和空箱调配的需要。从铁路集装箱运量的分布和流量、流向看,铁路集装箱主要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沈阳和郑州5个局内,到发量占全国总量的70%。运输通道集中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浙赣、陇海等主要干线上。而几大干线的能力利用率趋于饱和,处于限制型运输状态。铁路客运、货运及集装箱运输互争通道能力,通道能力亟待提高。

4、铁路运价缺乏灵活机制

铁路集装箱运输与整车运输的运价比例严重失调,排除集装箱班列运价下浮因素,集散运输比价平均约为1.6:1,与公路相比铁路集装箱运费虽然略低,但公路运输配货灵活,容易重去重回,而铁路空箱回送率却高达5%以上。因此尽管铁路集装箱运输具有许多优越性,但有些货主还是不愿选择铁路运输。同时收费制度不规范,全路没有统一的售票机构,一些铁路局的收费仍然很不规范不合理。铁路承运一个20英尺集装箱,除运费外其他收费超过1 000元。不规范的收费伤害了铁路和货主的利益,影响了货运营销工作的正常进行。

5、适箱货物装箱率较低

目前我国国际集装箱铁路整箱运输的比例较低,绝大部分适箱货物都是在港口地区拆装箱,以散货的形式在港口与内陆之间进行集疏运;国内铁路集装箱运输,目前绝大部分适箱货物是采用铁路整车运输及零担运输完成。

四、我国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的发展策略

1、合理规划建设集装箱运输网络

调整集装箱运输生产力布局,实施集装箱业务集中化办理和集约化经营,加快建设上海、北京、广州、昆明、哈尔滨等具有国际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集装箱中心站和物流中心,将集装箱运输办理业务从原来混杂于一般铁路货运业务中脱离出来,从单一的运输功能向全面的现代物流服务功能拓展,以扩大铁路集装箱运输市场。从发展各货物集散地物流业务入手,加大内陆集装箱场站的建设,同时改造现有靠近省会城市、大型港口和主要内陆口岸的集装箱办理站和代办站,形成比较完善的集装箱铁路运输网络。在全路大中城市间、城市与港口间组织开行客车化的集装箱班列。

2、实现集装箱运输铁水无缝对接,大力推动集装箱多式联运

要使集装箱运输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就必须开展海、陆多式联运。今后铁路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快拓展多式联运业务:一是优化青岛、天津、连云港、上海港口至满洲里、阿拉山口、大连等口岸进出口国际箱班列开行方案,在其它有条件的港口和办理站间增开集装箱班列,形成集装箱铁海联运快捷运输通道。同时,积极开辟泛亚洲北部通道,畅通亚洲经俄罗斯、欧洲乃至美国东海岸的联运通道,增加国际集装箱运量。二是同港口、货代、船代等单位合作,在组织出口货源的同时,积极组织进口货源,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战略联盟;对铁海联运集装箱,铁路将采取灵活的价格措施,吸引船代公司逐步将货源转移到铁路运输,积极拓展铁海联运市场。三是加强与多式联运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协调配合争取最大限度地简化货物申报、查验、征税、结汇退税等手续,缩短集装箱停留时间。四是铁路与公路、水运密切配合,形成以沿海、内河港口为结点以铁路内陆车站为辐射,以公路运输为喂给,充分发挥集装箱多式联运网络,铁路要加强与港口的协调配合,有条件的一定要把铁路车辆驶进港口,集装箱从船上直接装上铁路车辆,尽量减少车辆换挂中间环节,实现班船对班列的“无缝”对接。

3、优化集装箱箱型和种类,大力发展国际标准箱和专用箱

为适应多式联运的要求,应大力发展20英尺和40英尺国际标准箱,适当发展48英尺、53英尺等大型集装箱;开发符合市场需要的冷藏箱、双层汽车集装箱、板架式、台架式、罐式、化工品箱等专用箱。增加集装箱专用车保有数量,发展新型快速集装箱专用车辆,提高车辆运营效率;更新装卸设备,提高集装箱中心站和专业办理站的装卸能力。

4、加速集装箱专用车辆的研制

近年来,我国铁路集装箱朝着高速化、重载化、大型化、双层运输方向发展。20英尺国际箱额定总重已由20 t、24 t发展到30.48 t;44、48、50及53英尺等超长、超宽、超高的非标国际箱也开始进入国内,其宽度可达2 591 mm,甚至2 600 mm,高度达2 896 mm。铁路集装箱专用平车在数量上严重不足,现有的X6A、X6B、X6C和X1K集装箱专用平车的装载工况难以适应现有铁路集装箱箱型和运行速度等要求,迫切需要研制新型集装箱运输专用车。

5、拓宽融资渠道,解决集装箱资金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铁路集装箱的数量增长速度跟不上运量的增长,而且集装箱的维修保养的经费也紧缺,造成许多集装箱得不到及时的维修。今后,铁路企业应积极探索集装箱公司资本运作模式,广泛吸收境外和国内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集装箱运输投资,鼓励路外的企业制造集装箱,由铁路运输企业长期承租,保证投资人获得稳定的收益,调整集装箱运输费用,鼓励托运人制造、使用自备集装箱,解决集装箱保有量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彭其渊, 闫海峰, 魏德勇.集装箱班列运输组织. 四川出版集团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2.

[2] 王娟,刘作义.新时期我国铁路集装箱运输发展策略.集装箱化,2005.1.

[3] 赵水仙.发展铁路集装箱运输的探讨.专业运输,2008.6.

[4] 赵文辉 .铁路集装箱运输现状分析与建议.企业技术开发,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