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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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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

第1篇:公平正义范文

2012年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可以预期,未来10年中国将会把城镇化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引擎来推动。依据是:在其他的经济引擎已经逐渐失去动力的情况下,城镇化可以作为新的经济引擎,推动中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从而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

针对之前城镇化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城镇化可能会出现的偏向,提出,推动城镇化,关键是人的城镇化,把农民工逐步转为城市市民。需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对此。有人担心会带来种种问题。但笔者认为,公民权利的平等应放第一位,其他功利性的考虑应当放第二位。换言之,这次城镇化应当明确提出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而不能仅从有利于扩大内需和提供经济增长动力来考虑。

基于此,笔者认为,未来的城镇化应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促进资源的扩散和整个社会均衡发展,改变现在资源过于集中在一些特大城市的格局。二是逐步弱化乃至最后取消户籍制度,消除城乡居民的身份壁垒。三是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当然这要以一定的多村规划为前提。没有公平正义的目标,城镇化很容易演变为土地城镇化和对农民新一轮的掠夺。

先说资源的扩散。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发展是绝对均衡的,而且大城市也确实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但我国大城市的资源过于集中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等)。美国的一个著名大学可以在小镇上,但我们最优质的资源都是集中在极少数的大城市。因此。应当将城镇化与资源均衡配置结合起来考虑。这里政府的作用仍然是重要的。市场要求集中,政府要推进扩散。教育资源的扩散是非常重要的。同时。一些国企总部可以考虑从北京等这样的特大城市搬到条件适宜的中等城市。

第2篇:公平正义范文

论文摘要:公平正义是我国 社会 主义 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大力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表明我党对公平正义问题在理论认识方面的深化,对于在实践中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本文所要探析的是经济利益、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的公平正义问题。

当今的中国已经初步创建了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体系。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阶段来看,我国在经济上摆脱了极度匮乏的状态,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恰好符合罗尔斯所说的正义适用的背景制度与条件。多种所有制和经济成份并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出现了利益的分化与多元化,导致在社会财富和收入分配中存在着矛盾与冲突。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等已经成为人们十分关注的价值领域,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公平正义的基本涵义

公平正义是一种价值理念,也是社会价值分配的实际结果和状态。然而,更为重要的应当是作为制度的公平正义,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制度 伦理 建设。那么,什么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主旨是指向社会价值分配的,是关于社会价值的分配与分享的。所以,公平正义就是关于实现社会价值的平等与公平分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诉求,他要反对和排斥的是有关社会价值分配和分享的不平等与不公平。公平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平等又包括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平等,或者结果上的平等。正义也总是意味着公平,正义即人人得之应得,它要求所有的社会价值——收入、财富、基本的权利与义务、职务、地位、名誉、自尊的基础都应当平等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树立和拥有的公平正义理念,应该确立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公平正义的原则和规范应该是什么?一是机会公平、平等的理念。社会要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对人的生存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十分有利的机会应当平等的分享。需要实现的公平与平等包括: 教育 公平、就业机会公平,职务地位升迁机会平等;二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正义与公平;三是在 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分摊。本文所要探讨的则是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正义问题。

二、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与不平等是一种自然倾向。问题是怎样的差别和不平等才是合理的,才是公平的、正义的,才是社会所允许的?这正是社会公平正义所要解决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要坚持和实现效率与公平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

(1)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是以 成本 ——报偿计算的经济理性的核心,按效率分配成为理性“经济人”参与竞争与合作的原动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必须是注重效率的,要在有效益的经济增长的基础上,以劳动为主,按贡献与投入的多少决定分配份额。趋于平均主义的集中再分配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然而,注重效率并不意味着不受限制的效率优先,单纯的效率优先观念只是半个正义观。单纯的效率优先不考虑有利者和不利者之间分配份额的恰当比例关系,也不限定较大分配份额与较少分配份额之间的差别有多大。按照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在人们之间进行收入和财富分配,必然导致等级分明、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失去社会公平与平等。因此,必须有公平原则来对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进行规约与限定。

(2)公平原则。它是对单纯的效率优先原则的规约与限定。是对效率优先原则的自发倾向的矫正,公平原则要求人人得之应得,各得其所,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要求财富的创造者有权享有劳动成果,公平地分配财富,获得满意的收入,这是一种权利要求。不受公平原则来修正和限定的效率优先原则就是对人们正当的合理的经济利益权利的侵犯。当然,公平原则并不是否定效率原则的公平优先原则,只是要求社会保证使每个人都能在经济的普遍增长与日益繁荣中获得公平的一份,在增加有利者利益的同时,使较少受惠者也获得最大利益,既增有余又补不足,而不是消灭差别,也不是实行平均主义。公平原则是一种权利要求,也体现了对社会弱势人群和较少受惠者的人文关怀,它要求按照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所造成的人生倾斜,是对待命运中偶然因素的合理方式。

(3)差别原则。它是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原则。差别原则要求合理地划分不同利益阶层间的经济利益的分配比例关系。差别原则要求分配制度和主要的社会经济安排必须保证有利者于不利者阶层之间,在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具有双向增递式关系,这有两种情形:一是有利者阶层的收入和分配份额的增进必须同时保证在可期待的时空内增加不利者的收入份额。反之,减少有利者的所得只有在若不这样做则不利者阶层的收入和生活状况会变得更 糟的条件下才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人们,只有在改善不利者生存状况的条件下,从他们的幸运中获利,这就是对有利者阶层收入份额增减的限制性条件;第二种情形,若增加不利者阶层的收入份额,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促进 经济 发展,有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有利于提供更多的有益的 社会 公共 产品,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协调,因而也必然使较有利者阶层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反之,减少不利者阶层的社会经济利益所得,只有在若不这样做则必然影响效率,进而使所有社会阶层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的条件下,才是可以允许的,才是正义的。

总之,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差别原则既不是什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不是什么“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它强调效率是公平基础上的效率,公平又是注重效率的公平,收入和财富分配上的差别必须是基于效率与公平原则内在结合的基础上,强调各阶层利益的协调与公正结合。

三、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程序正义

在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条件下,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的正义性首先必须是一种程序正义的结果,分配正义的程序正义原则就是,平等地分配与分配相关的机会,受 教育 和培训的机会,就业的机会,职务和地位的升迁机会,经济领域中的公平竞争的机会都应该是平等的。机会平等原则又有两个原则,一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另一个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原则。它要求对参与经济与社会竞争的人们确定公平的程序,提供共享的外部条件,拥有平等的对待的权利,大家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遵循相同的游戏规则。同时,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那些十分有利的职务、岗位、地位,对每个人都是敞开的,不允许有不平等的限制。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初步的权利平等,是不考虑人们拥有资源和手段方面的个体差异性的程序正义原则。强调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与不平等首先必须是基于形式上机会平等的结果,任何基于特权、资源垄断和非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分配结果都是不正义不公平的。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就是要排除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因素对于真正利用平等机会的任意影响,保证人们在受教育和培训,在就业,谋求岗位、职务和地位升迁等方面的机会平等。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包括两个原则,一个是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平等,即教育公平;另一个是建立开放的社会体系,各种有利的岗位、职务与地位向才能及贡献开放。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收入和财富分配结果正义的程序正义。是基础性的程序设计与社会安排,是纯粹的程序正义原则。所谓的纯粹的程序正义是程序正义的一种,在纯粹的程序正义中,“不存在对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是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地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他们可能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果。”教育公平是最为重要性的纯粹的程序正义,它是社会分配正义的基础。没有教育公平,或者说基于教育不公平基础上的分配不平等是不能接受的,也是不公平的。教育公平就是人们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的平等,人们获得科学 文化 知识和技艺的机会不应该依赖于一个人的阶级地位与家庭状况,让天资和勤奋发挥作用,使人出生伊始所处的家庭 环境 与条件归于无效,让人的天资在个人的勤奋努力条件下决定人生前景。这就要求在教育制度的设计上坚持和体现公平原则,教育体系的设计应该有助于填平家庭贫富之间的鸿沟,平等地分配教育资源。

当然,仅有教育公平还是不能保证分配的公平正义,在实现了教育公平的基础上,社会还要建立一种开放的社会体系,使那些十分有利的岗位、职务与地位向资质才能开放。使所有的人或者说不同阶层出身的人都有一个平等的机会,使那些有着类似才能或才干的人有相似的生活机会,有同样的或者大致相当的成功前景,不管人们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是怎样的,是属于什么样的收入阶层。对于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资质才能的人,有相同的机会达到大致相当的成功前景,享有公平的财富和收入分配。在此基础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不平等才是允许存在的,才是公平正义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不正义的。

注释:

第3篇:公平正义范文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政法工作的一切努力和追求,无不是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离开了公平正义也就失去了政法工作的价值和基础。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其执法能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落实。

可以说,公正文明执法是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的关键。当下的社会各界对监狱工作期望值越来越高,而监狱是各类社会矛盾的聚合地,民警与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与家庭、与社会之间的矛盾错综复杂,监狱工作中各种各样的矛盾触点多、燃点低,稍有闪失,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成为媒体炒作的热点。当前,监狱民警在罪犯教育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不文明、不规范执法行为,既有罪犯的因素,也有民警的原因。这里我们简要分析下民警方面的原因,一是管理理念存在误区,少数民警对新形势下监狱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以及新的刑罚理念,理解、领会、把握得不够到位,面对罪犯的违规行为往往缺乏耐心细心,面对他们的言语挑衅、行为顶撞往往缺乏冷静,从而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违规行为;二是执法能力有所欠缺,少数民警的职业素质、执法能力与监管工作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教育方法滞后,管控措施乏力,应急处置迟缓,遇到问题束手无策,使得在一些执法过程中过于草率、有失公平。三是责任意识还有不足,少数民警的履职责任意识不强、工作热情不高、工作韧劲不够,在执法工作中“不敢管、不想管、不会管”,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难以应对封闭性、对抗性、危险性的监狱工作。四是青年民警威信欠佳。民警威信的树立源自执法素养和执法能力。近年来一大批优秀年轻民警加入,在给监狱注入新鲜血液、增添新生力量的同时,由于经历比较单一,缺乏艰苦环境的磨练,工作经验相对不足,如果其不尽快掌握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管理技巧,往往会让那些“老江湖”罪犯“信不过”,甚至“看不起”。

就监狱执法运行过程来看,民警公正文明执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和多重的维度。监狱要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职能作用,就必须积极推进监狱民警公正文明执法,为此我们可以从执法过程、执法结果、执法队伍、执法环境四个维度来入手,从而使社会公众、罪犯个体、罪犯家属在每项监狱执法环节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法过程公平正义是基础。监狱工作本质上是一系列的程序化操作,如收监、考核、奖惩、释放等环节。监狱工作公信力就是公众对监狱执法的各环节、各程序、各行为的信任,执法过程公平正义是监狱公信力的基础性环节。因此,要实行责任目标管理,明确每个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细化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全员、全岗、全程的责任体系;要根据不同执法行为的不同要求,按照业务流向,建立落实、执行、流转、追踪、修正、完成等步骤流程,“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尤其要加强计分考核、行政奖惩、罪犯处遇等公示程序的执行,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执法结果公平正义是核心。执行刑罚是监狱的中心工作,其最终都要以一定的“产品”形式出现,如行政奖励、法律奖励等结果,执法结果公信表现为公众对监狱“执法产品”合法性、公正性、及时性的信任,包括实体结果和程序结果。因此,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必须出于公心,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克服己欲、排除私利,自觉抵制人情的干扰,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必须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打击狱内违规违纪,依法伸张正义;必须态度公允,不偏不倚,以文明的形象、公正的立场处理罪犯之间的矛盾,给罪犯以看得见的能接受的公正。归根结底,要实现宏观上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微观上的“‘人’的公正、‘事’的公正、‘理’的公正”。

执法队伍忠实可靠是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再精良的法律也得靠人来执行,民警队伍即是监狱工作争先领先的根本保证。监狱民警作为刑罚执行者,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民警队伍无疑是提升监狱公信力的坚实保障。因此,要按照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推进民警队伍能力建设。在学习培训和工作实践中,提升民警事理分析、释法说理、语言表达、个别教育等能力;以“监狱好警察”和民警示范岗评选等活动为契机,引导民警学先进、争先进;通过警示教育、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等形式,引导民警转变错误理念、习惯,促进队伍清正、清廉、清明。

第4篇:公平正义范文

以为民理念引领公信,提升司法亲和力

探究中国的司法实践,亲和力具有独特的魅力。植根本土实际的中国司法,并非使人惧怕的威慑力量,也不应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而应当使人民感到亲切和心理上的认同。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从亲近司法,到认可司法,进而信赖司法。

坚持服务理念。服务型司法不仅是司法为民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世界范围内“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大趋势。继续坚持服务型司法理念,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的诉讼服务体系。整合既有的网上诉讼、律师服务、申诉、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载体的功能,拓展“两微一网”(微博、微信、法院官网)的诉讼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工作,将所有一审案件均纳入网上立案范围,让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众。

坚持便民利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网上办案、约见法官等便民利民活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等环节的便利措施,提高司法便民利民的实效。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赋予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方便基层群众、应诉及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加强诉讼引导。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

以公正司法实现公信,增强司法信任度

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论述公正与公信:“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每一个案件都关乎民众切身利益,每一次审判都关乎法院形象声誉,要从个案质效、程序以及价值的弘扬着手,促进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提升审执质效。近年来,法院办案压力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显现,以江苏全省为例,2015年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达17.31%。防范人案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升审执质量和效率。首先,要贯彻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对于所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都要落实繁简分流,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审执效率。其次,要坚持“难案精审”,鼓励法官集中精力和脑力审理难案,把难案的审理和裁判作为展现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深化院、庭长办案工作,院、庭长必须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最后,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严格审判管理的关系,以“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绩效和工作业绩评估体系。

重视程序规范。有法谚曰:“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司法之中,程序较之于实体更具有可表现性、可公开性和可感知性。要坚决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正视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的办案程序不严格、庭审不规范、行为不严谨、言语不文明等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和辩论权,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权利。针对窗口接待、立案、开庭、合议、裁判、宣判、执行各个环节,健全程序规定,明确操作规则,以规范程序中的点滴,积聚公众的信任。

惩戒失信行为。把个案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本,确立鼓励诚信行为的社会导向。重视和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加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职业队伍保障公信,赢得司法认同感

民众对司法的规范性期待与认知性期待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关键在于其对所亲历的诉讼过程的感知与评价。其中,最直接的切入点,则是对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的评价。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一言一行关系着法院的公信、法律的尊严,法官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尤其在司法责任制确立之后,法官的素质、队伍的建设,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清正廉洁的形象。“公生廉、廉生威”,只有保持廉洁,司法者才有可能赢得信任;只有树立权威,司法裁判才能为公众信服。个案的司法不廉,不仅会毁掉个别当事人心中的司法公信,在如今高度公开透明的信息社会,经过传播和渲染,法院形象在公众内心会被标签化,极大地伤害群众感情。要不断加强廉洁司法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

勤勉专注的品质。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是对职业敬畏、对工作执着、对产品负责的态度。工匠精神虽发源于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但同样适用于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法律是一门古老而威严的艺术,法官则是从事这项神圣艺术的工匠。法官要以邹碧华同志为典范,对法律事业具有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抗拒各种诱惑,克服浮躁情绪,树立终身钻研、勤勉学习的理念。如邹碧华般的法官,必然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

谨言慎行的作风。身为法律的实施者,言行关乎法律尊严,故法官应有此自觉:谨言慎行,既是法定义务所在,也是职业伦理义务使然,理应独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行。无论是履职之中还是工作之余,都要时刻关注并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以理性平和,替代简单粗暴; 以规范严谨,替代粗疏随意; 以中立客观,替代偏听偏信; 以平等包容,替代歧视偏狭,避免令他人产生合理怀疑。

以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回应司法新需求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在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处于社会矛盾前沿阵地的人民法院,研究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于防控风险、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稳定大局,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有权必有责。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在解决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不仅倒逼公正司法,也是赢得公信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审判责任与责任豁免、追责与保障的关系,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审判团队建设。探索建立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库,建立对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问责机制,落实全面记录、全程留痕、永久留痕原则,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着力破解“执行难”。2015年5月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直指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立案障碍虽已扫除,但“诉讼难”、“执行难”,尤其是后者,仍然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向人民群众做出的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信息化推进阳光司法。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公众越发重视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司法公开有着更高更严的要求。借助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法院得以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在已初步建成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基础上,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新途径,推进司法公开全覆盖,加强对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加强对司法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应用,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力争建成全面覆盖、移动互联、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以最真实的方式展现司法形象,深化民众对公信的直观感知。

以互动对话促进公信,彰显司法影响力

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的建设相辅相成,对司法服从与认可,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而信仰法律,是建设社会诚信的前提。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借助司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对话,把司法公信的影响力传递到司法体制之外,传递到更为广泛的群体之中,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司法参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指人民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陪审制度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司法并体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一种体制内、封闭的“精英化”参与模式,普通民众难以走进法院,且陪审案件范围受限,参与案件层级受限,无法真正体现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交互性、开放性的内在本质。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注重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扩大参审范围,以更为开放、更为阳光的姿态,推动公众的司法有序参与,构建民意在司法体制内的发声渠道,有力推动了司法公信力建设。

第5篇:公平正义范文

将公平正义还给老百姓

“感谢检察机关帮镇党委、政府化解了因移民引起的土地补偿纠纷。”12月9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晋庄镇党委书记带领该镇陈建龙村群众代表和移民新村群众代表来到社旗县检察院,将一幅绣着“深入基层大走访 化解矛盾促和谐”的锦旗送到该院副检察长刘洪波手里。

2009年根据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需要,社旗县晋庄镇陈建龙村作为丹江口库区移民的安置点,占用了该村13组的部分土地。由于部分村民认识不到位,围绕土地征用、补偿问题,该村部分群众多次到镇党委、政府上访。

今年10月,该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叶炼等检察干警在陈建龙村走访时,该村村民一听说是检察院来了解情况,不少村民便踊跃反映问题,并且集中在土地补偿款发放。

通过入户调查发现,2009年第一批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点计划征用陈建龙村13组43户群众的部分耕地。镇政府委托该组推选出的群众代表周某和张某负责征地工作及补偿款发放工作。由于此块土地分布在该组43户群众中,面积各不相同,周某和张某采用原始的丈量方法,确认所征用土地面积为40亩。而移民局后根据卫星定位的丈量方法,确认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42.5亩,并按照实际占用面积42.5亩,每亩19760元的补偿标准,将共计839800元补偿款划拨给镇政府。镇政府又将此款如数拨给周、张二人,由周、张二人向群众发放。周某和张某按照每亩19760元的标准向群众发放了40亩共计790400元的补偿款,余下2.5亩的土地补偿款49400元由于群众的发放意见不统一而没有发放,暂存在周某和张某共同管理的账户中。

由于征用的土地已经集中,原来户与户之间的界石标志已荡然无存,无法丈量确定各户的实际亩数,所以这一问题迟迟未能得到合理解决,群众认为有人想侵占这2.5亩土地补偿款,于是,便多次到镇政府反映。

副检察长叶炼当即决定由他和乡、村干部一起逐户做群众思想工作,联系专业的土地丈量技术人员,确定具体、准确的失地面积。经过该院干警的积极协调,将剩余款项交由镇政府保管,按照每户失地面积大小按比例将剩余补偿款予以发放。一直为此多次上访的群众从镇政府工作人员手中接过补发的补偿款说:“我们在乎的不是能再补多少钱,而是群众的知情权落到了实处,感谢检察院的同志出面,将公平正义还给了俺们老百姓。”

(文/宋德明 李根)

经验

创新方法解决民行“瓶颈”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检察院,以创新方法为抓手,畅通群众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了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去年以来,共受理12件,已办结9件。

一是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该院创新检察监督方式,通过深化民生检察服务,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今年4月,在被告人魏奇峰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由于该案的受害者(因车祸当场死亡)是街头流浪人员,不能确认其身份。为保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益,该院遂向谢家集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谢家集区民政局采纳了该院的建议,已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建立联络员制度。案源严重匮乏,曾是制约该院民行工作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个难题,该院畅通申诉渠道,拓展案源,推行了民行检察联络员制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司法所走访,与律师、法律工作者交流、座谈,加强联系,通过他们来宣传,促进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诉权。还邀请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完善,今年该院的联络员已达23人,覆盖了全区每一个乡镇。

三是服务“三农”。该院坚持面向农村,创新工作机制,服务“三农”。以杨公、孙庙、孤堆三个集镇为重点,在辖区内各乡镇的司法所均建立了维权工作站。通过联络员制度,及时受理申诉,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切实解决了基层群众申诉难问题。同时。开辟了“绿色通道”,公布受理申诉的电话,随时接受法律咨询。规定凡是“涉农”案件,优先审理,特事特办,专人专办,快审快结,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文/王来勇 吕庆宁)

做法

强化对人民法庭的法律监督

近日,山东省费县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出台了《强化对人民法庭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

据了解,《意见》是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和人民法庭的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的。

《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对人民法庭立案审理的案件定期监督检查。对人民法庭违反法定程序立案审理的案件,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庭应在七日内予以纠正。此外,《意见》还对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等做了详细规定。

费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出台《意见》是为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加强检查机关与人民法庭的协作配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文/孙龙珍 王继春)

成效

落实三项重点工作保障民生

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了2010年重点工作新闻媒体通报会,介绍了海淀区检察院这一年来深入贯彻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首先,加强民行检察监督。一年来,共受理各种民商和行政申诉案件135件,结案111件,结案率超过80%;向法院提请抗诉17件,通过辩法析理,还促成两件民事案件和解结案。向反渎部门、侦监部门、公安部门移送犯罪线索近20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份,发挥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监督实效。

其次,探索少年检察工作模式,今年9月该院成立了北京市首家少年检察处,集侦监、公诉、监所、预防等检察职能为一体,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并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形成了海检特色的“4+1+n”工作模式。

第三,针对轻微刑事案件,海淀检察院公诉部门和批捕部门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和快速办理两大机制,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率和羁押时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最后,总结民生犯罪特点,针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电话诈骗、网络盗窃、网络征婚诈骗、中关村电子一条街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倒卖车票、医院专家号等涉及危害民生类的犯罪案件,向有关部门发送20余份检察建议。(文/刘丽娜)

观点

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更具钢性

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笔者认为,为了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充满活力地真正有效地运行下去,应该在进一步实现人民监督员外部选任的基础上,逐步改变人民监督员制度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职责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管理机构只能设在检察机关等种种缺陷,彻底打破“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的嫌疑,将未来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转化为真正的外部监督。

尽管这次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调整了其监督范围,将此前试点阶段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调整为七个方面,简称“七类案件或事项”, 进一步规范了其监督程序,对监督工作的启动、开展和反馈等具体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其意见仅具建议、批评、咨询、言谏的性质,总体仍然缺少足够的刚性监督力。因此,笔者认为,要使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更具刚性,更好的促进检察机关的公正廉洁执法,从法律上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权力监督”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文/田海滨 潘世芹 王培友)

实务

所外执行是否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刘某2009年11月26日因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劳教期限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2009年12月4日,甲市公安局将其送交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时,劳教所因其患病决定不收容。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刘某回家治病后痊愈。2010年3月22日,甲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新的劳教决定,仍对其劳动教养一年,但将劳教期限改为自2010年3月22日起 至2011年3月21日止,并将其送交劳教所执行,未将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是否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依据是:劳教人员在治病期间,既没有劳教执行机关对其执行劳动教养决定,也没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对其帮教,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依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4条、《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在所外执行期间的期限自然应当视为已经执行的期限。

笔者的意见是应当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公安机关应将刘某在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公安机关未作出所外执行决定的期间计入已经执行的劳教期限。

在劳教所对患病的劳教人员作出不收容决定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所外执行的情况下,就产生了两个明显的问题:劳教所因病不收容,劳教决定不能实际执行,使劳教决定成为一纸空文;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因为缺乏所外执行决定,也无法依据所外执行决定对其进行帮教,要求其遵守所外执行的规定,使劳教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的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将司法部不收容的疾病标准与公安部所外执行的疾病标准统一起来。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公安机关可以将劳教所的不收容决定作为所外执行的依据,在劳教所决定不收容后及时作出所外执行决定,既防止劳教决定无法落实,又防止劳教人员处于脱管失控的状态,同时也解决了前文所述期限计算的难题。(文/冯玉忠 张军)

科技

网上全程实时监控办案

12月8日一大早,山东省枣庄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检察官刘艳飞,在网上监控到王某抢劫案审查批捕的预警“黄灯”亮了,立即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小孙联系,提示期限将满。接到电话,小孙惭愧地说:“我一时疏忽,把案件期限记错了,幸亏你及时提醒。”两天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这是该市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运行中的一个实例。枣庄市两级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同时成立并全面运行已经一年多,案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民事、自侦等各类案件统一受案、分案和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跟踪监督办案流程,实行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等。通过案管中心,建立了统一案件入口和分案、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评估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案件进入系统后,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可随时登录系统,掌握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了解办案进展和案情信息。

案件管理系统还设置了即时预警功能,通过在网上闪动“绿、黄、红”三色灯的直观形式对办案时限进行提示。

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上,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侦查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对赃物实物贴上条码拍照后,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

今年以来,先后有广东、上海、江苏等26个省市检察院前来学习交流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经验。

枣庄市检察院检察长于家珍告诉笔者:“集网上办案、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功能于一体的案管系统使我们能准确掌握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个案情况、某个承办人的办案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全程监控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的模式,加强了对内部执法程序的同步监督,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有效防范了各类问题的发生。”(文/李晓波)

经验

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近年来,河北省永年县检察院把加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作为服务大局的着力点,结合永年实际,围绕查办涉农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该院提出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四个要点。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尤其是要制定统一的基层财务管理规定,规范财务人员职责,逐级对财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建立健全重要资金物资专项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群众关注的占地补偿、扶贫救灾、低保救济等热点问题,作为检查监督的重点。

其次,要优化资源配置,严把干部选任关。在乡镇基层干部的选拔、选派上坚持择优原则的基础上,要加强对高学历年轻党员干部的培养,特别是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干部选任上的跨地区化,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第三,要加强思想教育,提升村官素质。要以宗旨意识、荣辱观、法制意识为主要内容,加强对乡镇基层干部的从严从廉教育,强化他们依法办事,“权为村民所用、利为村民所谋”的理念,提升乡镇基层干部的综合整体素质。

最后,检察机关要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结合办案,突出抓好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农村基层设施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同步预防。要认真分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基层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文/杨玉民 刘柳)

活动

驻所检察室开放接受群众参观

为消除社会对看守所存在的偏见,让群众全面了解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如何履行监督职责,近日,陕西省襄垣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会同县看守所开展对社会“开放日”活动,邀请县委政法委、司法局、教育局、职业技术学校师生等单位代表50余人走进看守所,亲眼揭开看守所的“神秘面纱”。

第6篇:公平正义范文

由此可见,社会要成为一个共同体,实现有效合作,必须要依靠正义的社会制度。早在古希腊时期,人们就认识到:“鱼、兽和有翅膀的鸟类之间没有正义,因此他们相互吞食。但是,宙斯已把正义这个最好的礼物送给了人类。因此任何人只要知道正义并且讲正义,无所不见的雷斯会给他幸福。”2人类的幸福需要正义,兽类因为缺少正义而相互蚕食。虽是一个朴素的类比,但倒出了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存在的根本秘密―正义。只有遵循正义的规则,社会的各阶层才能实现良性的互动,才能形成有效的、持续的整合与合作。所以美国现代著名哲学家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现代社会也越来越把正义看作评价制度的道德标准。

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同样是兼具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三大职能的,但不同于西方高等教育体系的是,我们国家是一个以国立(公立)大学为大学主体的高等教育体系。在公立大学体系中,国家公共财政为大学的运营承担着75%左右的费用和成本。中国的高等教育有其独有的问题和特点。

正如诺贝尔物理学奖得主李政道博士2009年6月11日下午在中国高等科学技术中心四楼会客室接受《科学新闻》杂志专访时候谈到的那样,欧美的发达高等教育体系领先大陆高等教育体系上百年,英国有牛津和剑桥,美国有哈佛、斯坦福、哥伦比亚等。以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他们的大学分为私立和州立大学。最好的私立大学有自己雄厚的基金,有很好的学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念来招生,而州立大学招生是面向大众的,标准比较松。中国的大学应该与美国的州立大学系统来比较,两者的招生都是有义务的。

李政道博士介绍到,哈佛和MIT是私立大学,私立大学有大有小,比如加州理工学院是很小的,MIT则是很大的。所以我们国家的大学要跟世界比,他认为还是要跟美国的州立大学比,这些大学的重点不是选精英,因为精英在人口基数中占一个很小的比例。

针对目前北大清华等高校都有意向一流大学看齐并加快自身向研究型大学转变的现状。

在李政道博士看来,世界一流大学有不同类型。世界一流大学不能简单的将研究型大学划上等号。比方说,加州大学系统(由若干所相对独立的分校组成)有几所分校是一流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加州大学分校都是世界一流的。他认为我们的大学跟牛津哈佛的目的不同,因此不易相比。对于我们国立大学的要求,也许不能只问是不是符合世界一流大学最好的标准和理念,它的义务不一样。牛津哈佛甚至可以决定不收学生,不合格就可以不要。

那么再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分析我国大学现状,我们又可以发现,脱离我国高校体制谈大学转型,是既不公平又不道德的。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占我国的大学主体地位的公立大学还是拿国家财政补贴作为收入来源,即占用了公共资源。所以,其主要职能还是应该放在培养合格的现代人,传播知识和价值上。建设研究型大学的行为是必要的,但这种类型的大学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数量应该是受到主管部门控制。否则,一窝蜂的放弃教学型大学而转型研究型大学,不但可能造成形式主义,浪费有限而宝贵的公共资源,学阀对学术资源的垄断与滋生学术腐败,更加严重的是导致公众基本的高等教育的缺失。

研究型大学的建设不能是既得利益者的权力寻租,不能是形式主义的照搬欧美先进体系,这个进程是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平的统一。所以,研究型大学可以看做是教学型大学的一个历史延伸而非替代,二者之于现代社会,特别是我们这个需要知识,渴求知识的民族都是重要的。

大学,是传播普适价值的殿堂,是人类智慧结晶仓库,是一个民族和国家进步的重要思想宝库,是现代社会组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大学的教育功能可以改变社会阶级构成以及阶级间的良性流动,比如,公平的教育环境可以让获得良好教育的贫困群体变成中产阶级甚至富裕阶级等。

大学的知识创新功能则是对民族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支撑。

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可以看做知识的“正外部性”一个很好的诠释,而且为引导社会主流价值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需要各种类型的大学,每一种类型的大学都有着自己的历史使命。我国建设研究型大学也许正处于一个关键期,在形式、职能上与国际化接轨的同时,从道德伦理层面进行一番思考也许也是有益的。

参考文献:

第7篇:公平正义范文

所谓的公正,并不是相同,而是有序。和谐社会的公正是社会的有序运行,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得到满足。我们所说的公正应该是机会、权利的公正,而不是钱财、收入、工作、住房、车子的公正。

譬如我们所关注的农民问题。现在国家对农村有了新的政策,农民的各种税赋都已经取消了。那么农村和城市的差异在哪里?有人说基础设施,有人说医疗......这些拿钱出来就可以了,但是给农村修好路,参加国家医保,城乡差异就没有了吗?就实现了城乡的公平正义了吗?

总理9月6日在达沃斯年会上说过:“我们要按照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重点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建设,逐步扭转工农差别、城乡差别、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推动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所谓统筹城乡,不是缩小城乡差距,更不是要把所有农民变成市民,重要的是统筹城乡政策,逐步扭转城乡差距扩大的趋势,比如加快农村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教育文化事业的投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革附着在户籍上的不同功能,逐步实行城乡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最根本的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逐步剥离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让农民与市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与机会,从根本上消除农民与市民的差距,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

抓和谐,我主张从公平正义抓起,从政治文明抓起!从精神文明抓起!公平了,正义了,人才会心平气顺;人心顺了,什么奇迹都可以创造,人心齐了,什么困难都可以克服!因此,人,才是关键!

第8篇:公平正义范文

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审判执行工作成效显著

2012年,省高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409件,同比增长33.92%,审结4639件,同比增长48.97%;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93876件,比上年增长了4.3%,审结261838件,同比增长1.13%,结案率同比提高1.64个百分点,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为98.8%,一、二审服判息诉率为98.9%,执行案件实际执行率为84.1%,执行标的到位率为81.3%。

全省法院继续开展“万起案件评查”活动,对涉诉、发回改判和超审限三类案件进行了集中评查,全省三级法院自查案件10575件,复查1948件,进一步完善了审判质量评估、法官绩效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形成了常态性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体系。扎实开展裁判文书、庭审质量“两评查”活动,细化裁判文书及庭审评查标准,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加庭审观摩等形式,认真查找、整改、规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和薄弱环节,全体法官人人参加评查、人人接受评查,切实提高了庭审规范化水平,有效杜绝了在立案、审判、执行以及诉讼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出现的程序疏漏、手续不全、登记错误、材料缺失以及在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人名、地名、时间、文字、法条、标点错误等问题。

全面加强司法维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强化严打维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杀人、抢劫、爆炸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社会保障、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清算等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犯罪,破坏社会治安、制造恶性事件犯罪,制假售假、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破坏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持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6·26国际禁毒日”对44件犯罪案件的83人进行了集中宣判,妥善审理了通化如家酒店纵火案等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同时,加强对“清网追逃”案件的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惩治犯罪。确保了打击力度,提升了震慑效果,维护了社会稳定。

强化促和维稳。深入贯彻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意见(试行)》和2011年11月全省政法机关推广法院系统“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经验工作会议精神,不断丰富和发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做法和经验,进一步落实全员、全面、全程调解工作制度,着力推进司法调解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全省法院一审民事案件调撤结案率达到67.21%,持续位居全国法院前列。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要求,着力在涉及征地拆迁、医疗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消费者权益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在基层组织、行业协会、行政部门等设立了8300个“调解工作站”,并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在基层法院立案窗口和人民法庭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进一步形成了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各种社会调解的衔接联动,有效促进了诉讼与非诉讼组织网络、工作机制、调解程序和调解效力的“无缝对接”,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在萌芽状态、在诉讼程序前。吉林省法院诉调对接的理念、做法和经验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报请中央批准,将吉林省高院确定为全国唯一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高院,并由此将全省法院整体纳入这一改革试点范围。

强化息访维稳。2012年,全省法院共化解涉诉积案2000多件,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化解涉诉积案成效明显,平均达到96%。在全国和省重大会事期间没有发生因涉诉处置不当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服务保障经济建设。全省法院着力加强了我省在加快转变方式、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统筹推进“三化”、实施“三动”战略中企业改制、金融纠纷、投资消费、知识产权、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民间借贷、涉农纠纷等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我省经济实现“稳中求进”、“好中求快”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和司法支持。强力推进规避执行反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反规避执行各项措施,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在省委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部署开展了集中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专项活动,努力保证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足额实现权益。2012年,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51716件,执结标的额196亿元,执结率为86.93%。同时,坚持把行政审判作为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重要平台,妥善审理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等各类行政案件,全力支持各级政府在转变方式、调整结构、扩大内需、保障民生等方面采取的各项措施,依法纠正侵犯企业经营自和公平竞争权、违法干预企业经营管理以及违规收费罚款等行政行为,努力为企业经营发展和自主创新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按照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省高院制定了《关于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原则和具体措施,并成立了以院长张文显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织全省法院全面开展了“积极支持全民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活动。一方面,全面建立涉小微企业诉讼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涉小微企业纠纷案件,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开设巡回法庭就地办案,慎用活用司法强制措施,加大诉讼费减缓免救助力度,深入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为小微企业经营发展和自主创新营造宽松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全面建立小微企业联系点制度,实行地区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全省法院共建立小微企业联系点1369个,超额完成了1200户的定额任务。对包保的小微企业全面落实了“三个一”的工作要求,即逐一成立工作小组、逐一落实包保领导、逐一制定服务措施,对小微企业实施全面的“法律体检”,有针对性地帮助分析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指导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协调帮助和解决实际困难。全省法院共实地走访小微企业1400余次,服务小微企业1300余家,提供法律咨询200余次,化解矛盾纠纷50余件,解决诉讼纠纷100余件。同时,注重加强与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搭建起了法企沟通联络的长效服务平台,尽最大努力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有效的司法支持。

全面融入社会管理体系着力提高社会管理能力

2012年,全省法院共立案受理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157358件,既有效引导了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愿、解决纷争,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权利救济、正义伸张、矛盾化解,也最大限度地预防了矛盾纠纷在司法程序和法律范围之外聚集、蔓延和激化。同时,从更加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讼累、保障民生民权出发,深入推进立案窗口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诉前调解、司法救助、查询咨询、接待的“一站式”服务功能,并全面推进了繁简分流、小额速裁、远程立案、巡回审判、就地听证、假日法庭、司法救助等便民利民措施常态化、普遍化建设,确保了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行使诉权、更有尊严地参与诉讼、更加和谐地化解矛盾。

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战略部署,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和文化功能,依法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扶危济困、扶弱助残等良好道德风尚,推动社会诚信文化和道德文化建设。依法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重点加强了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民事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438件;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省高院组织召开新闻会,公布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同时,积极配合省政府打假贩假专项行动,参与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依法制裁商业欺诈、制假售假、不正当竞争、虚假诉讼等违约失信行为,为吉林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积极探索建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与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长效互动工作机制,通过进行法律培训、签署相关规范性文件、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等形式,深入探求行政审判、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在法律问题上的共识,不断拓宽行政争议化解渠道。特别是针对全省在推进实施“城镇化”战略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在全国首创了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裁执分离的“吉林模式”,进一步规范了吉林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执法司法工作,并通过诉前协商和诉中和解,实现了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大幅下降和有效化解。2012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263件,比上一年同期下降51.57%,没有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和恶性事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主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江必新同志的充分肯定,批示指出:吉林省高院在贯彻“裁执分离”原则、依法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发挥审判为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也充分吸收了吉林省的理念、做法和经验,将“裁执分离”的“吉林模式”推向了全国。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建设促进司法事业科学发展

全省法院坚持以深化审判监督、确保公正廉洁、提升司法公信为重点,进一步深入推进各项司法改革和司法建设,健全完善更加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

推进各项司法改革。林业法院、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正式纳入国家统一司法管理体系,我省5个铁路运输法院整体纳入全省法院序列,林业法院600多人完成了身份转换,长春林业中级法院、延边林业中级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调配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涉诉局的机构设置得到了省委的高度重视,并已经省编办批准,目前正在抓紧筹备。赔偿委员会实体化改造工作全面推进,机构设置和职权配置进一步规范,有效提高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积极探索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探索司法拍卖改革,着手将评估拍卖引入产权交易中心,逐步建立起司法拍卖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落实执行工作机制改革措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规避执行反制机制、分权集约执行机制、审执协调配合机制等各项机制建设不断推进。

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省高院党组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法院集中开展以“践行核心价值观,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主题、为期三年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专项活动,并将2012年确定为“司法公信提升年”,组织全省法院着力推进了为民司法筑公信、公正司法建公信、公开司法促公信、廉洁司法保公信、严格司法提公信、和谐司法扬公信六项机制建设。各级法院认真贯彻省高院工作部署,切实把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廉洁司法、严格司法、和谐司法等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落实到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着力提升以为民、公正、廉洁、和谐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核心公信力,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待,有效地推动了立案、审判、执行、息访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了司法核心公信力的进一步提升。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省高院与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全面建立了法院文化建设双重指导和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统筹领导、检查考核、支持保障和交流宣传。全省法院坚持把加强文化建设作为引领工作方向、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载体,紧紧围绕提升队伍素质、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标要求,扎实推进了法院精神文化、价值文化、法律文化、廉政文化和正气生态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辽源中院被命名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并有19个法院被命名为“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

全面加强党建队建工作着力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加强班子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学习型班子建设,始终坚持在需要统一和深化班子成员的思想认识,或者在法院工作的重要节点时期,及时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会,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使党组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成为常态。2012年,省高院党组先后召开了3次理论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会,有效提高了党组成员、院级领导和中层正职的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确保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省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多次召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重大事项,较好地实现了党组班子成员认识一致、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坚持公正处事,努力营造公正和谐、平等竞争、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的用人环境,组织工作和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程度持续提升,在省委组织部对38个省直部门进行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中,省高院的组织工作满意度位列第二,选人用人公信度位列第四,受到了省委组织部的通报表扬。

第9篇:公平正义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着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善民生、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些国家政策的调整为我国行政法学发展提供了宝贵契机。尤其是,改善民生的国家政策将推动行政诉讼研究,有序参与的民主政策促进行政司法救济的研究,而利益统筹政策将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对这一领域的热切关注将直接影响我国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

论文关键词:民生行政司法救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行政法学在激烈的社会变迁中已成为一门充满无限生机的学科。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种国家理论。党的十七大报告不但确立党的纲领而且确立了国家的未来发展纲领,随着我国的国家政策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崭新课题。

一关注民生促进行政法学研究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改善民生作为当前社会建设的重大任务,表明了执政党及其政府力图解决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勇气和决心,彰显了对现代国家社会功能的崭新认识。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民生问题已非简单的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环境、社会保障、公共福利、收入分配等都与民生改善息息相关。在民生问题成为政府基本的施政目标之后,行政法学无疑应当更加关注社会性规制研究。从“十七大”报告的论述上看,发展民主政治将成为我国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行政过程中的公民有序参与将打破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垄断,然而,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进行密切合作的背景下,行政法学的使命就远非拘泥于对公共权力的驯服,它不仅要防范公权力作恶更要激发公权力行善。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因公权力的行使侵犯私权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趋复杂,如何确定及依法保护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已成为行政司法领域急需探讨的问题。

二关注民生定位行政诉讼中诉之利益

“诉之利益”的定位是行政诉讼中的基础性概念,它与当事人行政诉权的行使、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密不可分。虽然行政诉讼能够为公民利益提供有利的保障,但审判权不是万能的,法院只对能够审查的行为,由合格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候提起的诉讼才能受理。行政诉讼中对诉的利益的审查,旨在明确何种私权利可以对公权力的行使提出质疑,进而避免无意义的诉讼阻碍行政效率的实现。由于诉讼途径是保障公民利益免遭公权力侵害的最后屏障,而诉权是公民利益得到司法救济所必需的程序权。

随着国家政策对民生的高度关注,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依法维护的“诉的利益”也产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从“自然权利”到“社会权利”的扩大。公共事业的提供和社会福利的保障成为了政府必须承担的义务,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民享受这些服务的权利,就业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被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法律对于权利的保障已经不限于人的自然属性,转而强调为个人充分发展物质、智力和精神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从“法定权利”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扩大。随着政府角色的转变,对传统行政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一方面,在行政行为已经“无孔不入”的情形下,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接触范围扩大,对公民利益构成了更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在给付行政的理念下,越来越多的政府行为不再是针对具体相对人做出,而是提供给社会大众;第三,依法维护的诉讼主体资格扩大化。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一直适用民事诉讼法,可以说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发展而来的,因而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界定标准对日后的行政诉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虽然2000年的《若干解释》将原告资格扩大适用于“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若干解释》也只是将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个人利益”的范围适当放宽,所谓的“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仍然是为自己的利益提讼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在一些公民曾经只能被动接受而没有任何发言权的领域,有越来越多的人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不”,这对现行法律的空白与滞后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从2000年起,垒国范围内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们纷纷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有人将其称为“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然而面对公众的热情关切,由于缺乏制定法的有力支撑。法院只能予以谨慎的回应,这促使我们对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法理思考。

三关注民生掏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利益统筹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在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利益统筹贯穿于利益的激励,表达、协调和保障的垒过程,但关键还是体现在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化解上。也就是说,多元的利益诉求和多元的利益表达不可避免地会引发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利益冲突的消除实际上也就是一个统筹不同利益的过程。在社会冲突不断加剧的情况下,利益统筹的理念应当贯穿于各种社会纠纷尤其是行政纠纷的解决之中。

(一)构建以行政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不断加剧。特别是随着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的强力推行,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局部地区日趋紧张.甚至暴力事件也时有发生。尽管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已有20年之久,但民众在与政府之间发生纠纷时往往首先采取的都是内部施压、上访等非常规性的方式,最后通过司法寻求解决的并不占据主流。私力救济的盛行特别是潮的涌现反衬出公力救济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无能。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即是明证。也许救济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可能会成为其作为具有补充性的“特殊行政救济”的理论基础,但正式行政救济社会认同度的下降却值得格外警醒。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状况.应当着力恢复司法在行政纠纷化解中应有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扭转行政纠纷解决无序的局面,进而把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从家庭的血缘关系、从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地缘关系、从单位的计划管制关系、从国家机关的非权力化关系(调解关系)中解脱出来。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至少有三项急迫任务:一是系统改造现行制度,彻底改变是行政纠纷化解主渠道的现状,二是吸收域外“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的合理成分建立起公正、透明,专业,有效的行政裁判制度,为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提供新的渠道;三是进一步修正现行行政复议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司法救济的受案范围,使司法常规手段成为民众最为信赖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在行政司法救济中贯彻纠纷解决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