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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指挥系统职责
全镇根据“政府总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镇动物防疫办公室统一指挥和组织协。
1、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做好疫情的调查,监测和上报工作,并制订防制措施及实施方案。
2、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镇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3、监督指导疫点、疫区内感染疫病动物的扑杀,病死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
4、具体组织实施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对受威胁区动物的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追踪、检疫和监督管理。
6、提出疫苗、消毒药品、检测试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运输工具等紧急物资储备方案。
7、参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8、财政所负责筹集、划拨紧急防疫储备金,并做好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9、派出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10、卫生院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防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11、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普及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病的意识。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1、兽医站的兽医专业人员负责做好全镇范围内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收集工作。开展每月至少一次的疫病监测及信息收集和每两个月一次的免疫抗体检测工作,做到“早预防,早控制”.
2、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告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由镇人民政府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强制扑杀、紧急免疫、严格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性措施。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所有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2、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3)、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检查、消毒工作。
(二)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镇防疫办公室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三)处理记录
镇防疫办公室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一、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由省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
(一)指挥系统
区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领导任指挥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副指挥长,农委、财政、公安、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井岗镇、各街道、新产业园区参加,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本区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
(二)各部门职责
1、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1)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
(2)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病控制工作。
(3)做好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4)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
(5)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的消毒。
(6)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应急免疫接种。
(7)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应急免疫接种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10)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1)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
落实应急防疫经费和应急防疫储备所需资金。
3、公安部门
疫区封锁和疫点内动物的强制扑杀,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卫生部门
协助畜牧兽部门做好疫情监测、消毒、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5、工商部门
防疫物资的应急调运,加强肉食品市场督查。
三、应急措施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同时,立即报告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采集病料,送指定机构检验确诊。
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确诊报告后,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并报区政府,提出启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区政府要针对设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扑杀、消毒、免疫接种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封锁令,并组织实施。
区境内发生疫情时,启动区应急预案。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区级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包括药品库、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支持符合一定生物安全级别的实验室进行禽流感防治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各级政府要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目前,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的影响尚未消除,牲畜W病又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畜牧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了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今春全区春季动物防疫工作从2月27日开始到4月20日结束。其中,2月27日至3月8日为宣传动员、组织准备阶段,3月9日至4月15日为集中防疫阶段,4月16日至20日为查漏补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工作目标是:继续以“一疫(口蹄疫)、二瘟(猪瘟、**城疫)、五病(禽流感、家畜布鲁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羊梭菌病)”为防治重点,其它疫病因病设防。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禽密集区、候鸟迁徙栖息地、水网地区等重点区域的家禽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城疫程序免疫密度分别达到95%和85%以上,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二、工作重点
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和《**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为重点,全面抓好基础免疫工作,确保免疫效果和免疫密度。
(一)全面抓好基础免疫工作。各镇、乡、办事处和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畜(禽)不漏针的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积极组建春季动物防疫工作机构,做好疫苗的组织调运,派驻防疫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领导、疫苗药械、技术队伍“三到位”,努力提高免疫密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强制免疫任务。特别是要抓好以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W病为主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要对辖区内所有禽只全面免疫,要确保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殖密集区、候鸟迁徙栖息地、水库、渔塘等重点区域的家禽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牲畜W病防控要坚持“五强制二强化”(强制免疫、强制扑杀、强制封锁、强制检疫、强制消毒和强化疫情报告、强化防疫监督)综合防治措施,积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同时加挂免疫标识耳牌(耳标),填写免疫档案。同时,要积极推行猪瘟、**城疫程序免疫和狂犬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区内不出现重大动物疫情。
(二)抓好疫苗供应,提高免疫质量。春防期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疫苗的计划、组织和供应工作,要把好关口,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做好疫苗的计划、组织、调配和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加大对兽用疫苗的监管力度,确保组织供应的疫苗是农业部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确保疫苗按时保证质量足量供应到防疫第一线。
(三)强化防疫档案管理,加强疫情监测监控。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省动物免疫档案》和《**省动物免疫登记册》,认真登记,加强畜禽免疫标识、养殖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达到“以监促检,以检促防”的目的,将动物疫情控制在源头。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监控,特别是在高致病性禽流感、W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两个不动摇”:即坚持动物疫情观察员派驻制度不动摇,密切监控疫情动态;坚持依靠群众监测不动摇,广泛宣传普及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准确掌握疫情信息,做好疫情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提高预警预报水平,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完善应急机制,提高疫情处置能力。各镇、乡、办事处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突发疫情应急预案,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认真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赋予的职责,做到有总体要求、有具体措施、有明确责任、有物资保障,做好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有疫情发生或外埠疫情传入,要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的原则,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把疫情扑灭在疫点上,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五)加强检疫监督,严防疫情传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畜禽及其产品流通和输入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查验动物免疫标识和《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采取以“查、堵、处”为主的综合管理措施,规范检疫程序,严把入口关,严防外埠疫情传入。同时,要切实加强动物检疫和防疫监督工作,对集中出栏或调运的畜禽,要到场、到户检疫,不得漏检,发现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处理,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区农业局要积极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集贸市场、养殖场、冷库、畜禽类产品加工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对逃避和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禽的,要依法处理。
(六)规范管理,果断处置突发疫情。各镇、乡、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汉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范疫情报告和疫情处置工作。特别是对疫情监测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要立即上报区紧急动物疫情控制委员会办公室,由畜牧中心派专家组到现场临床诊断,初诊为疑似病例的要按规定程序采样送检和上报。对按程序确认的疫情,要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坚持“早、快、严”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科学、果断、规范处置疫情,切实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确保动物防疫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加强领导。各镇、乡、办事处及区、镇、乡畜牧兽医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增强搞好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法制观念,切实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充分做好春防准备。畜牧兽医部门要备足疫苗药械,培训好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工作暂行规定》,落实防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采取干部分片包干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夯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基层兽医站要全力以赴深入村组、养殖户逐户逐畜实施防疫,兽医卫生监督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和市场动物卫生监管工作,确保春季防疫顺利开展。
(二)落实防疫经费。各镇、乡、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工作对畜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和意义,按照畜禽存栏和动物防疫计划,合理编制动物防疫经费预算,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动物防疫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2012年,我站在区农林局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和区农林局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总体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农业部提出的实现两个“千方百计” 的防控目标,有效落实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关键措施,着力增强疫情监测预警能力,不断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加快畜牧业规模化建设步伐,为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促进农民养殖增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在我代表区畜牧兽医总站领导班子向大家作述职述廉报告,请考核组领导检查考核,请大家评议,并请提出批评意见。
一、扎实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保持了动物防疫清净无疫的态势
1、思想上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三十周年,是北京举办百年奥运的喜庆之年。我区作为@@@市的主城区,动物防疫工作尤显重要,一旦因疏忽而发生疫情,不仅经济损失惨重,而且政治、社会影响将无法估量。为此,我站坚决贯彻省、市、区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动物防疫工作逢会必讲,平时工作中更是把动物防疫作为畜牧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扑下身子,将动物防疫工作摆上突出位置,作为维护和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的一件大事来抓。
2、深入开展“贯彻《动物防疫法》推进依法防疫”年度主题活动。3、切实加强防控知识宣传引导力度。坚持正面、科学宣传和依法宣传的原则,积极宣传动物防疫对于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在增强广大干群对搞好动物防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的基础上,让他们了解和掌握基本的防治知识,全面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认知度,调动群众支持防疫、参与防疫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较好地形成了全区动员、全民参与、全力防治的动物防疫浓烈氛围。
4、全面建立了防疫工作责任追究机制。为了切实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调整了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制定出台了《@@@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市**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应急预案》。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动物防疫事务,督促各地成立了相应组织,形成了区、镇、村三级联动的指挥网络;在建立完善防疫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防疫责任制的落实,依法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责任体系,签定政府之间、部门之间、政府与防疫人员之间、监督机构与活畜禽批发市场和屠宰场之间等7个层面的动物防疫责任状。
关键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防疫现状;郧县
中图分类号:S8-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273X(2012)06-0017-04
为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湖北省畜牧业跨越式发展,加快畜牧强省建设,2012年3月,湖北省畜牧兽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决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全省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总体目标是通过充分发挥创建活动县(市、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水平明显提高,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羊痘六种重大动物疫病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明显降低。为积极响应上级部门号召,扎实做好郧县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就如何开展郧县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创建活动介绍如下,与广大同行探讨。
1郧县动物防疫现状
郧县位于湖北省西北部,汉江中游,既是鄂西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又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和连接中国中部地区的经济走廊。全县土地面积3 863 km2,辖20个乡镇(场),338个村委会,3 118个村民小组。总户数14.4万户,人口60万人。2011年,全县猪、牛、羊、禽的饲养量分别为77.8万头、12.3万头、21.7万只和400.7万只,其中年出栏(笼)分别为36.12万头、2.1万头、8.7万只和200.35万只。禽蛋产量13 224 t,肉类总产量38 350 t,畜牧业产值过10亿元。全县有畜禽规模养殖户1 051户,其中生猪养殖大户347户,存栏生猪48 600头;肉牛养殖大户66户,存栏肉牛2 300头;山羊养殖大户408户,存栏山羊46 900只;家禽养殖户230户,存笼蛋鸡120万只,肉鸡38.4万只。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郧县的动物防疫工作坚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落实动物防疫双轨目标管理责任制,增加资金投入,健全防疫体系,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能力,为畜牧业生产发挥了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1)动物防疫体系健全,队伍稳定。自2005年开始,郧县切实按照省、市业务部门要求开展了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防检统一,诊疗放开,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的动物防疫体系。目前,全县新成立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两个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有从事动物防疫、检疫人员205人,其中县级30人,乡镇175人。全系统具有畜牧兽医中专以上学历143人(其中县级30人,乡镇113人),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有118人。政府每年安排“以钱养事”经费105万元,专门用于解决乡镇防检监督员和防疫员的劳务报酬,极大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构健全。县委、县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先后成立了“郧县预防控制畜禽重大疫病指挥部”和“郧县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县政府主要领导分别担任正、副指挥长,畜牧、卫生、工商、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也成立了相应工作机构,做到了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层层抓落实。
(3)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机制顺畅。县预防控制畜禽重大疫病指挥部制定了《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和《郧县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指挥部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县财政每年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项储备金10万元。根据上级要求,县畜牧兽医局成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分队,足额储备必需的防疫应急物资,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4)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质量逐年提高。近年来,郧县严格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动物防疫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管理,使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和质量逐年提高。2012年春防,全县生猪存栏42.47万头,猪瘟、口蹄疫实防42.41万头,生猪蓝耳病实防37.25万头,生猪免疫标识佩戴37.25万头;耕牛存栏7.78万头,口蹄疫实防7.76万头,免疫标识佩戴7.76万头;山羊存栏13.94万只,口蹄疫、羊痘实防13.93万只,免疫标识佩戴13.93万只;家禽存笼402.9万只,鸡新城疫实防391.4万只,禽流感实防402.9万只。以上所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密度都在95%以上,比2005年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前提高了近10个百分点。
2郧县创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必要性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是对动物疫病防制实行“区域化管理”的一种具体形式。在无疫区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比其他区域相对特殊而更严格有力的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措施,进行动物疫病综合防制,形成一个疫病防控的相对“特区”,从而实现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控制、扑灭和净化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动物产品卫生质量提高,增强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出口基地。
l.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l.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国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国务院主管领导担任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同志、农业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农业部。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农业部负责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农业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农业部,并抄送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或督导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农业部
加强对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督导,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协助疫情应急处置;并及时向有关省份通报情况。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协调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地)级人民政府
市(地)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地)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设置重大动物疫病的国家参考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农业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农业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种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确保动物防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对因重视不够、资金不落实、免疫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等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政府和业务部门之间要实行“双向双轨”动物防疫工作层级负责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实行防疫责任追究制和重大动物疫情一票否决制。
二、采取有力措施。
(一)认真抓好动物强制免疫。各乡镇街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牧业部门保质量”原则,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达到100%口蹄疫、禽流感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鸡新城疫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其它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二)全面加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要把动物疫病监测作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扩大监测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确保能够独立开展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和免疫效果监测,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建设,保证功能齐全、监测数据科学可靠,及时、准确掌握动物疫病的发生状况和流行趋势,为有效实施疫病控制和消灭计划和彻底消除疫情隐患提供科学依据。
(三)切实加强人畜共患病控制及净化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布病、结核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重要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工作。要认真组织开展检疫、监测工作。科学制定人畜共患病的免疫程序,保证健康畜强制免疫率达到100%犬只狂犬病免疫率达到100%对检出的患有结构病、布病、狂犬病、炭疽和猪链球菌病等阳性畜一律进行扑杀,并做到无害化处理,彻底消灭传染源,逐步实现人畜共患病的净化。
(四)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市牧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产地检疫要到户、场,屠宰检疫要坚持全流程同步检疫,严把运输检疫出证关,确保检疫出证、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内外调运的监管,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严厉打击逃避免疫、检疫和运输、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要求实施免疫、检疫的业主,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上市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
(五)依法推进动物防疫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解决了当前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增强了动物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乡镇街和相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特别要确保农民群众了解、掌握法律规定的内容,自觉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做到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逐步实现依法实现动物防疫。
三、努力提高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
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组织、防控和保障体系,各乡镇街要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建立有力、有序、有效的应急指挥机制。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必须保质保量储备到位;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确认和报告;要加强应急预备队的建设,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并注重技能培训和实践演练,提高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确保一旦出现疫情,达到早、快、严、小”处置要求。
四、切实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起村级动物防疫员考核聘用、队伍管理、业务培训和报酬保障等有效机制,各乡镇街、市牧业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动物防疫员、检疫员、监督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切实解决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年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差、报酬待遇低等问题,确保基层防疫队伍稳定,保证一线动物防疫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全市各级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2006]89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以及《关于印发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开展活禽和活体鸟类经营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2009]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切实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改善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责任意识,不断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降低活禽经营市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有效保障家禽及禽类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做到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区域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并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及定期休市等防疫制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活禽经营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移送工商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二)加大活禽经营市场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严格查验活禽经营市场经营活禽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行为,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行为或经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厉查处经营病死禽及其产品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禽及死因不明禽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测工作。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农业部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2号)要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方案,重点活禽经营市场要每周监测一次。对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的死亡禽只,要及时采样进行检测。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风险预警。
(四)完善活禽经营市场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活禽经营市场进行建档立案,掌握每个活禽经营市场的基本情况,并定期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况的风险分析,及时发现防疫漏洞,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要完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积极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自2009年4月至5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0日至20日,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组织自检自查工作,查找活禽经营市场检疫监管以及疫情监测工作的突出问题,落实各项整治措施,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20日至25日,我局组织对各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4月26日至5月10日,迎接自治区督查组和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四阶段:5月中旬,各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总结上报我局。
一、抓好动物
疫病防治,确保畜禽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法》,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状》的各项考核目标,切实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加强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发生隐患,确保疫情不在我市流行,确保畜禽生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㈠强化基础免疫,确保防疫质量。根据动物疫病的发病规律,全年打好春季动物防疫突击月、夏季防控生猪“高热病”及高温消毒灭源、秋冬动物防疫“百日会战”三大战役,采取常年防疫和突击防疫相结合,将动物各类疫病的防疫密度达到规定要求,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六大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密度达100%,防疫挂标率达100%。
㈡强化消毒灭源。消毒灭源工作是控制动物疫病关键技术措施之一。要对养殖户、经营者进行广泛、细致的宣传,变成他们的自觉行动,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要结合创建卫生、生态村、镇建设,结合“三大战役”,尤其是夏季高温有利时机做好突击消毒灭源工作。政府下拨一定量的消毒药物,支持和推动消毒工作。同时,要指导规模养殖户(场)实施封闭式隔离饲养,防止外来人员和污染物品进入饲养区域。
㈢强化实验室监测,提高科学防疫质量。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免疫抗体监测,对无抗体保护或达不到抗体水平的畜禽,应及时进行加强免疫,实现监测指导防疫的作用。
兽医工作细化如下:
一是将建立常熟市动物防疫检疫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并积极争取科技立项。我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不仅在硬件设施有了较大的投入,软件的人员队伍建设也向高学历年轻化方向发展,工作的侧重点逐渐向防疫检疫转变,因此更需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全市畜禽养殖、防疫检疫、监测等一系列数据,有利于及时全面地了解生产动态,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设想建立一套动物防疫检疫的信息系统,并向网络化、准确化、及时化和无纸化方向发展。该系统将对各动物防疫站的生产统计、畜禽存出栏、日检疫情况、苗猪阉割等方面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将对各养殖户饲养种类、数量、防疫、检疫等情况加强统计管理,促进兽医工作的开展。
二是将开展免疫程序探讨,对有关规模场的免疫种类、日龄、剂量、方式、抗体效价作对比分析,摸索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免疫程序,提高抗体保护水平,减少各类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
三是春季动物突击防疫。3月份开始全面开展春防工作。在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同时要求对春防工作在调整模式的基础上,以拉网式的形式,做到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并且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积极开展技能培训工作,强化基础免疫、科学操作。同时做好消毒工作,对免疫消毒等相关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求3月底完成突击防疫。
四是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防控及大消毒。4月—5月完成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100%。开展三项工程《生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示范》项目,制定并推广适合我市以高致病性蓝耳病防疫为主的养猪生产免疫程序,控制生猪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对病死畜进行无害化处置,保证我市生猪的安全生产。
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组织与指导,督促生产、屠宰、交易等单位建立并且严格实行消毒制度。组织消毒药物发放到基层,要求对所有饲养场(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和运输车辆实行严格消毒制度,减少引发各类动物疫病的可能。
五是奶牛“两病”的检测及淘汰。5月—6月做好全市奶牛“两病”的检测工作,在政府各项资金的保障的前提下对“两病”阳性牛发现一头,淘汰一头,保障养牛业健康发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确保市民吃上“放心奶”。
六是秋冬季百日会战。8月份开始开展秋冬季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对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密度要100%。同时严格按照推荐免疫程序操作,提高免疫操作技术,确保免疫到位。
七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免疫抗体监测,对无抗体保护或达不到抗体水平的畜禽,及时进行加强免疫,实现监测指导防疫的作用,保证有效免疫合格率在80%以上,达到抗体保护水平。加强对资料台帐归档,强化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提高免疫管理水平。
二、强化检疫和监督。调入生猪按5~10%的抽检比例。在奶牛“两病”净化工作上,明年要继续争取财政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奶牛引种管理,淘汰阳性牛并净化养殖环境。针对今年“三聚氰胺”对奶业的影响,要加强对奶牛养殖环节及集奶站原料奶的抽送检,加强奶牛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
㈡是要充分发挥动物防疫监督机制,依法对动物防疫各环节实行全程监督管理。除对动物饲养场、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畜禽交易市场、牛羊屠宰场(点)、畜禽产品加工等单位实施监督外,对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履行职责、落实工作情况也要加强监督。加强产地、屠宰检疫情况及进出台帐档案监管,实行疫情可追溯制度。要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落实防控疫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常熟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人员、物资储备、专项经费储备等方面给予保障。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立即按法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坚决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积极开展科技兴牧。
要增加科技兴牧的力度,通过总结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推广先进畜牧兽医适用技术。密切同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切实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我们的服务技能。
㈠要开展科技立项。要继续争取2009年生猪标准化建设项目,对有关规模场进行改扩建,增加现代养猪设施设备的投入,提升规模养猪水平。对省级三项工程《生猪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示范》项目及市科技局《高致病性蓝耳病免疫对猪瘟免疫效果的影响》项目的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对有关项目的申报实施。
㈡加大技能培训的力度。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结合省科技入户示范工程项目的要求,对专家组成员、技术指导员和示范户加强多层次的学习培训考核。通过媒体如“专家进直播室”、“农事五分钟”,开通热线电话,结合“文化科技三下乡”,面授与现场相结合的方式使适用技术到村进户。组织动物防疫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检疫技能操作大比武活动,选派实验室人员参加省、市检测技能培训。
四、继续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市畜牧业实行总量控制、质量提高的原则。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要从建场的选址、规划、设计开始,由农林部门提前介入,经专家论证后按规定审批。大力倡导统一规划,集中建舍,形成小区。这不仅有利于形成规模优势,降低投入成本,更有利于防疫灭病和环境整治。要全面落实市政府《常熟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圆满完成治理任务,要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形成全社会共识,把这一工作真正抓好了,既能妥善解决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又能变废为宝,生产有机肥料,增加综合效益,实现“双赢”,为实现和谐社会作贡献。具体工作设想要抓好达标治理单位(场)的长效监管工作,发挥治污投入设施正常运作功能。吸纳推广先进治污技术经验,按照分类治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大范围促进中小规模场(户)的治污达标验收,要进一步发挥常禾等有机肥厂的“吞吐能力”,加大打击随意排污的力度,提高养户治污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