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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立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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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立法

第1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关键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问题;完善

Abstract: the combin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permissio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are we in the new economic form deep practice of sunshine government affairs is the most effective and most basic means. However, our current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law"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work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restricting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public.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 hoping to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urban planning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dministrative license management.

Keyword: public participation;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ve license; problem; perfect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整个城乡规划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在全国各地各级政府部门深刻把握并践行阳关政府的过程中,打造一种公众参与的城乡规划工作已势在必行。在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新时期,社会大众持续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对新时期的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更为全面与系统的发展要求。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作为整个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与核心,应当接受公众参与的挑战。笔者现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与体会。

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就我国现阶段发展情况来说,城乡规划工作中的行政许可工作多意指《城乡规划法》当中所明确指出的“一书三证”许可制度。虽然当前的“一书三证”许可制度较传统意义上的“一书两证”许可制度已有明显改善,但其在公众参与机制方面的缺陷仍然为其的实践工作带来的一定的问题[1]。

不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使得许多由政府相关部门结构许可后展开工程施工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或是竣工结算后,就施工临时用地的拆迁工作、建设项目的日照与通风等问题引发了一定的纠纷,这种纠纷所浪费的行政管理资源实际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些问题都是当前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的缺陷,是不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让公众参与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当中,使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化、真实化,以此达到节育社会资源、强化行政空拳以及确保行政许可公平公正的最终目的。

二、当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

正如上文所说,当前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在公众参与机制上存在诸多的问题,制约着其行政许可管理职能的发挥,主要表现在:

(一)法制保障存在问题。就我国现阶段所推行的《城乡规划法》而言,其规范内容只涉及到了对城乡规划项目在交由相关机构部门完成编制审批工作之后需要就其编制审批内容做规划公示的相关规定。现行《城乡规划法》当中并没有就公众参与作出任何解释与阐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存在必要的法律保障。

(二)组织职能存在问题。各地方政府机构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信息的填报申请环节表现出了形式主义的工作方式。在相关部门机构所提供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交流平台当中,公众的参与并未得到任何形式的信息反馈,公众意见无法对城乡规划项目的审批与实施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职能方面仍然有着较为明显的问题与缺陷。

(三)技术方法存在问题。一方面,从主导型技术方法角度上来说,相关政府在针对城乡规划项目所开展的民意调查与规划公示工作当中主动性发挥的不够完善。另一方面,从各种辅技术的应用角度来说,一部分政府部门虽制作有相应城乡规划项目的三维虚拟图,但这种虚拟图多以项目关键地段为制作背景,整体性比较差且无法在公众参与网络平台中进行,公众的参与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有待我们解决。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针对上文有关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问题分析,笔者现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与帮助。

(一)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法规的建设力度。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构建力度,将如意见征询、听证等多种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方式纳入配套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当中。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赋予公众一定的监督权,依法对各项城乡规划项目进行监督。相关政府部门机构还需要将公众参与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专项化,规范参与方的权益关系[4]。

(二)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组织保障体系的构建。政府在公众参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以服务性与主动性来强化政府作为主体参与者与公众之间的联系,将整个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透明化与高效化。与此同时,政府可创立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性机构组织,采取社会咨询的方式广纳民意,进而从组织职能方面确保公众参与机制在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实施。

(三)进一步强调传统性与信息性相融合的技术方式。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再如何完善其最终也只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的辅助技术方式,公众参与的实现关键需要政府主导性技术为其提供保障。政府需要采取虚拟场景构建、城乡规划项目预览以及网络平台公式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方式拓宽与公众交流的渠道,获得公众参与的认可的支持,直至参与。

城乡规划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城镇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工种的积极参与基于了政府最大的肯定,城乡的建设发展开发过程中积极响应中央的要求,开展了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调研,调研课题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地方政府有关精神为主线,重点研究如何在城镇化建设基础上,结合当前城镇化面临的机遇与挑战,预测城镇化发展趋势,提出未来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总体战略、目标定位、空间结构、构建有地方特色的新

型城镇化发展道路、模式及其实现路径,引领城镇化科学发展。

新农村建设,规划先行,城乡规划工作也直接影响着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方向。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城乡迅速发展,然而,往往存在一些城乡的规划起步较晚,造成面向村镇的专业规划人员非常紧缺,而且许多村镇的基础数据资料,如地形图、土地结构现状资料等普遍缺乏,导致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严重脱节和滞后,使得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问题日益突出。通过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城乡规划建设实践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4.1 贪大求全,城乡规划欠科学

城乡规划建设应与地方的社会经济发展及环境条件相适应。现阶段,部分地方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由于领导干预过多,规划设计人员对民族文化认同度不高等诸多原因,存在着片面追求高建筑、大马路、大广场等贪大求全的问题,规划建设只顾经济利益,阻碍了城乡总体规划建设可持续协调发展,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4.2 城乡规划理念滞后,定位模糊

对城乡的规划定位不清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经济发展道路不明确,产业支撑明显不足。在城乡的规划中,对传统民族文化缺乏深入、系统的开发性研究,从而未能对区域内具有特色性、品牌性的民族文化进行准确定位和科学开发。

4.3 盲目开发建设,城镇规划缺乏地方民族特色。

地域特色和文化氛围是城乡发展的灵魂,但是在一些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中存在过于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忽视了文化建设,导致缺乏整体的文化氛围,各城镇的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雷同,既无传统民族表现力和地域特色,又不具真正意义的现代特征,缺乏独有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内涵,体现不出自身的特点和优势,造成千城一面的现象,城乡也因此丧失了独特的魅力。

4.4 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呈下降趋势

由于历史发展及地理区位等原因,区域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相对较弱。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及市场经济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纵深发展,昔日相对闭塞的民族地区正面临着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外来文化与本土民族文化不断地碰撞和融合,一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正以近乎崩溃的速度面临着消亡的严重危机。

4.5 城乡规划中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观念不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规划体系也在不断变化,国家非常重视特色城乡建设。但是仍存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发展一味追求高楼层和大规模建设,不注重城镇特色和文化,城镇规划中对于民族特色建筑的保护意识还不够。这主要体现在分散性民族特色的建筑没有列入规划保护范围,一些有价值的民族特色民居没有得到妥善保护。

4.6 缺乏专业人员,人员的配置不齐全

城镇规划部门由于受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体制机制方面的制约,造成专业人才缺乏,个人业务素质不高,人员配置不齐全,尤其是缺少具有专业水平和民族文化知识的专门人才,这些因素都威胁和制约着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阻碍城乡规划编制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五、城乡规划建设针对其存在问题有效措施

5.1 制定并完善城乡规划和建设的法律法规

强化民族特色建筑的设计、规划和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制定强制性措施,加快立法,建立健全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审批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把关,明确规定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主要建筑物特别是标志性建筑要突出民族风格、民族个性。没有按规定体现民族文化特色的建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经批准,不符合民族建筑要求的在建项目,要严肃处理,把民族文化建筑建设引向法制化的轨道。

5.2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规划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严肃性,以科学的规划引导、规范城乡建设。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要把握科学的发展观,将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城乡规划建设全过程,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水平,保持城乡规划建设的健康发展。

5.3 加强民族地区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重点抓好民族地区城乡体系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加大编制和实施自治区重点城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规划的力度,推进城乡规划整治示范和试点,组织开展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性规划编制,以及开展传统建筑民族文化的挖掘保

护工作,进一步推进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出塑造一批特色城乡,包括民族文化名镇、特色农业强镇、特色旅游名镇,通过城乡的差异化发展为城市发展提供支撑,从而推进区域城镇化进程。

5.4 做好城乡规划建设中民族建筑特色的建设

指导各地建设部门在实施城乡建设中应注重对少数民族建筑特色的保护和指导。例如,柳州市三江、融水县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委托设计院重新对城乡布局进行了总体规划设计,并给出了苗族、侗族风格的木楼建筑设计,提供给苗族、侗族群众作建房参考;来宾市在开展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设计和建设中,注重突出瑶族、壮族民族元素在建筑立面上的表现;那坡县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中,提炼苗族建筑元素,在水弄苗族乡危房改造中设计并建造了苗族六角楼民居。

5.5 弘扬民族文化,加强对民族建筑特色的研究

要着力凸显城乡建筑的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形成建筑特色,必须做好少数民族特色建筑的规划建设指导工作。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做好城乡总体规划,引导农民住宅建设,着力营造优美舒适、和谐宜人的城乡环境。

5.6 要大力培养具有民族文化观念的建筑人才

民族特色建筑与现代建筑不同,因它的历史背景、民族风格,对建筑外立面的装修改造比现代建筑的要求更为复杂、具体。因此,要着力挖掘培养一批懂得民族文化、具有民族特色建筑特色意识的建筑科技人才,建设从规划设计到施工装饰的民族建筑队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管理工作中重视公众参与十分重要,现阶段,只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中加强努力完善公众参与背景下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对其做到认真负责详细探索研究,并据此论证了强化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公众参与性在深入践行阳光政务,进一步维护整个经济社会安定和谐。另外,在城镇规划建设中,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文化的方式方法还有很多,我们还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理清思路,转变观念,加强学习研究,提高城镇规划业务能力和水平,不断进取创新,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着力突出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促进和推动我国小城镇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 贺旺.茅海容.《城乡规划法》和《物权法》给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带来的影响. [J].北京规划建设.2008.(02).

[2] 刘锋.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 [J].工程与建设.2009.(23).

[3] 隋骊强.以推进应用系统建设为核心全面提升城乡规划系统信息化建设水平. [J].学理论.2010.(22).

[4] 李晓龙.门晓莹.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探索. [J].规划师.2004.(20).

[5]乔卫芳;支光辉;;新农村建设中村镇规划的编制研究[J];山西建筑;2007 年08 期

第2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一、严格依法管理,规范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用地行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必须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房屋产权等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开发强度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强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用地的规划、审批和开发利用等行为的监管。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要在项目规划选址中严格按照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拟用土地用途、位置、容积率、建筑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使用条件,并实时监督检查,对未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批准用途和容积率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国土资源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没有规划手续和土地使用手续的,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国土部门的核验意见,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统筹城乡发展,严格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审批。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发展规划,严格规划审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经过市规划委员会严格审查。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适用、风格各异、布局合理的要求和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科学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做到近郊村对接城市,偏远村相对集中。农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尽量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和废弃地,严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违法修庄建院。

三、加大查处力度,遏制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住房与城乡建设、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执法监管的职责,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土地规划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对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设密度、开工及竣工时限等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条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按照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控制性指标开发利用的违法建设行为,住房与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依法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对监管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市上将严格按照《市土地管理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的部门,监察部门要依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追究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工作方法

1.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的水利工程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领域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评价过程和较为完善的框架体系。在水利工程规划的形成过程中会存在诸多无法完全预料的变化,因此无法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过高过细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规划内容的概述;环境资源对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水利工程规划与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问题;水利工程规划的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直接、间接或累积等不良影响的识别、分析、预测,以及对环境资源承载力评估和论证的规划;为预防或尽可能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及措施的规划;对公众参与以及是否采纳公众意见进行详细的说明;跟踪和评价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具体计划;还有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2.从环境角度提出对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需求

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就是从环境角度出发,对水利工程实施项目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评价,它与传统的工程经济角度有很大的区别。所谓的环境需求其实就是环境保护的需求,这也是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要依据,只有明确环境的基本需求,环评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合理、可行。但是,环境的需求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相背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义就在于在这两者之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黄金结合点。

2.1环境需求中的防洪需求

水利工程实施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提高防洪标准,保障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安全性。但若从自然环境的角度出发,避免洪水这一自然现象的发生却影响了湿地及水生动物的生存,打破了原有生态圈的平衡。由此一来,对一些干旱地区的影响很大,令其无法维持原有的生存空间。这就需要定时定量制造人工洪水,以确保干旱下游地区的生态平衡。

2.2水利工程中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的需求

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但水并不只是属于人类的经济资源,同样也是自然界生命的基本生存资源。如若大量开发利用水资源,而不顾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承受能力,就会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的发生。所以,在水利工程规划工作中要充分强调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既要实现经济的发展,也要维护自然的生态平衡。

2.3关于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水利工程由于其跨度大,有流域性特点,有时会涉及到一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文物、水源地等较为敏感的环境点。在涉及到这些环境点时,水利工程的建设则需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协调,合理改进设计方案,以达成对特殊地区的保护。

2.4环境需求中的土地资源开发问题

水利工程的实施解决了灌区建设的需求,但其同样需要淹没和占用大量的土地,这就导致了部分居民赖以生存的耕地资源被占用,所以,安置移民的问题也急待解决。可以通过开发土地,并提高土地的承载能力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3.水利工程规划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侧重点

3.1水利工程规划环评和环境影响报告

我国的环境管理已经纳入了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所以,环境影响报告和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都需要环保部门的单独审批,两者为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

3.2各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侧重点

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开发者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为水利工程中的环境管理提供有效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任务是明确具体的环境问题,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并拟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预算对环境保护的投入资金,制定出一定的环境管理计划等。

水利工程规划各阶段的环评工作还需要注意与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相结合,设定出不同的深度和侧重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着重分析水利工程的影响区域已存在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利工程施工区域是否涉及诸如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供水水源地、文物、城市取水口等较为敏感的环境点。要充分考虑到制约水利工程施工的环境因素和水利工程对该环境区域的影响趋势等问题,并对其作出初步的预测评价,为水利工程项目提供应有的环境依据。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利工程规划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出来,并将其提交到有关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在切实明确没有制约水利工程实施的环境因素后,报告书还要从对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全面论证水利工程的在环境方面的可行性。要充分强调环境保护措施的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在初步设计阶段,一般不再需要环境影响评价, 而是真正落实环保的具体措施和比较方案。这个阶段其实是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工作在各阶段中工程特性最强的部分。管理的具体措施需要同工程管理的深度保持一致,要充分明确环境管理的责任人、执行人和环境管理的具体内容,以及与水利工程管理的关系等。

4.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1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落脚点

水利工程规划的环评工作要充分明确对环境保护所要担起的责任,弄清环境的基本需求。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同于环境质量评价,需要认真分清环境问题的起因。从“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保护”的环保原则出发,其关注的重点在于水利工程的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问题,或导致原本环境问题加重的工程因素,而不是原有的环境问题。秉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者要担负起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环境问题的严重泛滥。

4.2水利工程优化设计理念

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要为整体工程的设计优化服务,真正把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树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设计优化服务的理念,将工程设计与环保需求更好的结合在一起,即达到工程建设的目的,也保证了生态环境的平衡,让工程未来的发展更有生命力。这一理念的实现需要立足于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从指导思想、方案选择、施工方式和移民安置等进行评价,合理分析水利工程实施可能产生的对环境的影响,并对现行的方案进行评价,这两者不可分开而论。

另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水利工程规划环评工作和水利工程设计的结合如若不够紧密,则不能真正起到优化工程设计的作用。另外,在做出充分且合理的评价后,还要注意整个过程的实施,不能缺乏真实效益,头重脚轻,降低了工程自身的诚信度。

4.3要坚持环评为措施服务的基本原则

环保措施要充分与环评联系起来,针对可能发生的对环境不利的影响,制定对应环保措施,做到有的放矢。所以,对于不利影响预测评价应该选择定量化,并说详细明其具有的危害性,为制定措施提供基本的依据。

由于水利工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特点,管理措施成为了环保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分清各部分的责任,明确责任人和执行者,不能让管理措施仅仅停留在表面形式上。

第4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21世纪已经走过10年,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高速时期,城市化进程也已经挤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与此同时,给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也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和冲击,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土地问题。近几十年来,我国城市用地规模的扩张远远超过城市化的进程,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加上我国对已占有的城市建设用地控制较弱,导致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土地利用的集约程度远远低于国外发达城市水平。土地利用问题一直是城市规划领域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对土地使用的调配是城市规划实施的保障,反之,城市规划又是确保城市土地利用科学合理的唯一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我国要从建立可持续发展城市的理念出发,正确合理的处理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从系统的角度加强、完善城市规划,从根本上转变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式,使之与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速度相协调。

一、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在城市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旧城区大量存在,新旧城区相互交错,土地利用率低下。由于各种原因,未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旧城区未进行改造,房屋破旧、道路交错,有的建筑年久未用,长期闲置,导致城市土地利用率低下,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城市土地约40%左右被低效利用,城市规划整体容积率一般为0.4-0.45,而实际上我们的容积率不及规划容积率的70%。而在而在空闲的区域,只要有需求,就会建筑起一些不适应的高楼大厦、厂矿企业,导致了新旧城区交错杂乱。

2、土地纠纷时有发生。由于历史的原因,土地的权属问题出现冲突。另一方面,土地利益分配失衡,引发了失地农民和城市拆迁居民与政府间尖锐的土地利益冲突也时有发生。

3、土地利用结构失衡。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以产业园、软件园、物流园、大学城等多种形式,大量圈占土地,占用了不少耕地,导致土地资源透支,难以在数量上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用地需求。目前我国城市工业用地占城市用地比重一般在20%―30%之间,远远高于建设部关于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控制在15%―25%之间的规定,而发达国家城市工业用地比例一般不超过15%。此外,全国城市人均道路广场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与国外综合性城市相比低5―10个百分点。城市的工业用地比重过大,影响了土地的价值收益率及城市商务中心功能的发挥,有碍城市经济的协调发展。

4、住宅用地供应不合理,房地产空置率高。房地产行业极度膨胀,极大地刺激了政府。由于政府追求片面的土地收益,对房地产企业开发方向也不加以任何控制,导致关系普通群众切身利益的安居房供应不足,大面积的高档商品房因购买力不够出现闲置。

二、城市土地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土地规划是合理调节、分配、控制城市土地利用的有利工具,但目前我国的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功能较弱,对用地的管理尚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不完善。城市土地利用数据反映了当前城市土地的利用情况,是对各类城市用地进行有效控制、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开展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土地与规划部门对城市中各类土地的利用情况掌握不足,一些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数据记录上存在着数据缺失、不详等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统计数据不能做到及时更新与存储;规划部门对城市用地信息的掌握不足必然会导致对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管理不到位。

2、缺乏健全的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毋庸置疑,城市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基础。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简单的土地两权分离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实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地方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土地产权界线不明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边界模糊等。

3、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不相协调,与经济发展不衔接。目前我国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职能分属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两个规划的编制上所依据的文件、规程、技术标准不同;城市土地分类体系不同,城市土地的统计口径不同,每一轮规划编制的时间不同,规划编制的出发点也不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调耕地保护,而城市规划则强调城市规模。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的城市用地规划还相当不完善,难以改变目前的土地利用状况。要彻底解决城市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从一个全新的、系统的角度去审视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从促进土地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契合,促进城市系统有序、健康发展的角度加强、完善规划功能,对城市用地进行合理的控制。

二、充分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结合

如何处理好目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通过良好的城市规划以城市规划为前提可以对解决这些问题有一定的帮助。城市规划就是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也是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运行三个阶段管理的龙头。要正确处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关系,就是要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先导和统筹作用,加强土地出让的计划管理、加强用地指标管理。

1、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可以推断出,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期,城市用地需求量很大。在对城市土地的开发利用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并把它贯彻到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的每一个过程中。

2、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做到高度协调、统一组织和同步编制。在全国提高城市化率的大背景下,城市总体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完全重合,“两大规划”的高度衔接已成为一种必然。在未来城市的土地管理、城市发展过程中,高度衔接统一的“两大规划”应作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共同发挥着对土地利用、城市建设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

第5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关键词: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环境承载力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目前环境承载力作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因此在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以环境承载力分析为主线,全面评价工业园区规划方案的合理性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论证规划方案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是实现工业园可持续发展必然要求。

一、 环境承载力概念及内涵

1、环境承载力概念

1.1 承载力概念最早源自生态学,1921年帕克和伯吉斯首次提出承载力的概念: 某一特定环境条件下(主要指生存空间、营养物质、阳光等生态因子的组合) 某种生物个体存在数量的最高极限。后来这一术语被应用于环境科学,便形成了“环境承载力”这一概念,国内较严格的“环境承载力概念”是中国学者曾维华等在中国科研项目《中国沿海新经济开发区环境的综合研究-福建省湄洲湾开发区环境规划综合研究总报告》中提出的。

1.2 “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与一定范围内,以及一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维持环境系统结构所能承受人类活动的阈值。”环境承载力的承载对象是“人类活动”,人类活动有方向、强度与规模之分,这就决定了环境承载力的矢量特征。此后,环境承载力就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彭再德也明确给出了“区域环境承载力”的定义,区域环境承载力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维持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改变,区域环境质量功能不朝恶性方向转变的条件下,区域环境系统所能承受的人类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能力,即区域环境系统结构与区域社会经济活动的适宜程度。高吉喜指出: 环境承载力是在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要求下,在不超出生态系统弹性限度条件下环境子系统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数量,以及可支撑的经济规模与相应人口数量。《中国大百科全书》明确定义了环境承载力,即在维持环境系统功能与结构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整个地球生物圈或某一区域所能承受的人类作用在规模、强度和速度上的限值。

2、环境承载力内涵

环境科学所要研究的是一个及其复杂且不断依靠能量、物质和信息的输入、输出维持其自身稳态运动的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即环境系统,环境系统结构维持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对人类活动的支持能力存在阈值。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性的一种抽象表示。在把握环境承载力时,应该掌握它的多向性和多层次性,即环境承载力会因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层次、内容不同的发展形式和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值。环境承载力具有客观性、变动性、实用性、可控性等几种特点。

2.1 客观性: 环境承载力在一定的环境状态下是客观存在的,是环境系统的客观属性,可以衡量和把握的。环境承载力是环境系统结构特征的反映,在环境系统结构不发生质的变化前提下,环境承载力依赖这种功能结构而客观存在。

2.2 变动性: 环境系统是一个开放的系统,环境系统在结构上的变化一方面体现在环境系统自身的运动变化,另一方面体现在人类对环境施加的影响,随着环境系统结构功能的变化,开放系统的环境承载力也随着发生变化。

2.3 实用性: 正如环境承载力概念所表述的环境承载力是在维持环境系统结构、质量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区域环境系统结构和社会经济活动所具有的一种表征,这对提高区域环境承载力、合理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活动具有切实可靠的依据。

2.4 可控性: 环境承载力所具有的变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人类活动加以控制的,人类在掌握环境系统运动变化规律和环境--经济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人类各种活动的实际需要,可以对环境进行有目的的改造,从而使环境承载力朝着人类预定的目标变化。

二、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

环境承载力评价的核心是判断区域发展造成的环境压力是否在环境系统提供的支持能力范围内,环境承载式用以衡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与该地区环境条件协调程度的,所以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的所有指标都必须是可以度量的。环境承载力指标体系中应包括以下三个指标:

1自然资源类指标: 淡水、土地、矿产、生物等均属此类,可以用种类、数量及开发条件等来表征。

2社会条件类指标: 人口、交通、能源、经济状况、信息等均属此类,它们分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表征。

3污染承载能力指标: 可以用有关污染物在大气、水体、土壤中的迁移、扩散、转化能力( 自净能力) 以及它们的含量(本底值)和敏感限值(即相应的环境标准)来表征。

三、园区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分析

为了对园区综合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进行深入分析,引入灰色关联度对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灰色关联度分析在满足指标序列可比性、可接近性和极性一致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系统相关因素变量数据序列( 即评价数列) 和系统特征变量数据序列( 即参考数列) 的灰色关联度进行优势分析,进而得出评价结果。 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评价模型通过比较实际值与参考值,用两者相比较的方法探讨环境承载力变化趋势。引入指标参考的标准值,通过灰色关联度进行计算分析,可从外界控制的层面对园区环境承载力进行评价研究,通过与外界比较分析得出园区承载发展所存在的潜力。将综合环境承载力中环境承载力和园区发展所产生的压力分别无量纲化,比较承载力与压力评价环境承载力。从指标属性可以看出,环境承载力指标全部表现为极大值极性,通过指标因子规范化处理和指标因子序列化处理,灰色关联分析的条件已经满足,可计算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的灰色关联度。

四、规划调控建议

通过富山工业园区环境承载力综合评价值变化趋势来看,工业园区规划发展规模总体上尚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到规划末期其综合值伴随着一定趋势的波动下降。尽管园区发展伴随着资源环境等容量消耗,但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了其对园区生态环境的影响,而由于工业园区工业规模扩大和人口大量迁入,伴随着园区规划末期所出现的状况,对于珠海富山工业园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建议如下: 一方面通过发展循环经济,进一步完善的基础设施,减少工业园经济社会活动对其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大节能、降耗与消减污染物的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从工业生活的节水与工业废水重复利用的角度,提高水资源的重复使用效率,科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另一方面,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提高人们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协调富山工业经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结束语

由于工业园区复杂性和长期规划的不确定性,加之该工业园区规划时期较短,资料尚不齐全,模型较少考虑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保投资增加及其经济增长对环境的正反馈作用。在今后研究中,经济增长情况下环保投资的增加幅度、环保投资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清洁生产的环境改善效果等作用关系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罗宏,孟伟,等.生态工业园区- 理论与实践[M].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 /T 130 - 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常春芝. 环境承载力分析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J].气象与环境学报,2007,23( 2) : 38 - 41.

第6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

1、沈宗灵.法理学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2、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3、蒋勇.关于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几点思考[J].城市规划,2008(1).

4、(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M].三联书店,1997.

5、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

6、周旺生.立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9.

第7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关键词】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优化

二十一世纪是城市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中小城市城乡规模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只有解决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中小城市城乡规模和发展现状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方案,才能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推动经济、社会福利、教育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国城市的总体发展目标。

一、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状与管理模式

(一)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现状

我国当前阶段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不够完善,道路规划等市政建设和教育体制、社会福利制度、环境建设等各项发展达不到预定的要求标准[1]。很多中小城市还没有建立单独的规划管理机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仍然依附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很难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规划措施,导致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停滞不前,严重阻碍中小城市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中小城市的现代化发展。

(二)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模式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资源配置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就是“市场”和“规划”,因此,在此基础之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重点就是指导城乡规划区域内的空间利用方案和制定具体的执行措施[2]。目前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主要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规划编制与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城乡规划项目的编制由城市政府部门组织所在地乡镇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对合理有效的规划方案颁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许可,整个规划建设过程当中由当地政府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的基本法,是其他城乡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但是该项法律只是对城乡规划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执行过程缺乏相应的规范指导[3]。我国大部分的中小城市都编制了自身的城乡规划体系,但是仍然没有制定出详细具体的实施办法,造成规划目标不明确,权责划分不严谨,城乡规划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而出现诸多问题。

(二)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逐步建立起来,虽然政治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但是中小城市城乡规划却没有给予人民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导致公众参与程度和参与热情不高。许多公众参与环节仅仅流于形式,而没有将其纳入到规划管理体系中,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使社会公众无法对城乡规划发表己见。

(三)决策执行与监督不到位

中小城市城乡规划属于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城乡规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权利的绝对性就会使决策监督不到位,失去客观的监督评价标准,因此很难保证城乡规划决策和执行过程的合法性。

三、优化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城乡规划管理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不能脱离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需要立法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在现有《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一套完善的有关中小城市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使其作为约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为的唯一依据[4]。下级的城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服从上级法规和行政条例的指导,秉承因地制宜的原则,形成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规划管理办法。在城乡规划管理决策的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利益,有些利益还是对立的,因此需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妥善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减少利益摩擦,保障规划管理方案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西方城市规划实践表明,单个的市民并不会对城乡规划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无组织的公众参与也无法发挥团体的力量和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因此,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相关的基层组织或赋予已有的城市市民自治组织以管理职能,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力量,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还要通过立法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性,集中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使公众参与成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环节。

(三)加强监督制约

中小城市城乡规划决策的制定和方案的执行往往都归于规划管理部门,如此一来就会导致规划管理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为了保障规划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需要建立有效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专门的监督员,对下级的城乡规划全程实行有效的监督[5]。现有的监管机制存在许多漏洞,因此这种派驻监督员的方式可以弥补现有监管的漏洞,并作为一种应急处理机制,对可以预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和预防,避免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明确责任人的义务,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要进一步追究上级主管部门的责任,增强监管制度的权威性。

(四)加大信息反馈力度

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因此从这一核心目的出发,就要通过设置信息反馈热线、部门邮箱等方式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够各抒己见,提出规划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决策者和执行者能够充分了解城市公民对规划建设的满意度,意识到现有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反馈回来的意见和建议,合理部署下一阶段的规划工作,使城乡规划建设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

结语:

与大型城市相比,中小城市的城乡规划管理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和特点,因此,中小城市在进行城乡规划管理中不能一味的照搬大型城市的管理经验,需要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的自然条件,优化管理方式,逐渐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水平,促进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岳小红. 中小城市规划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J]. 建筑知识,2012,02:135.

[2]官卫华. 城乡统筹视野下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重构――南京的探索与实践[J]. 城市规划学刊,2012,03:85-95.

[3]陆华君. 关于加强中小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探索与思考[J]. 江苏城市规划,2011,07:21-23.

第8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列入今年省人大常委会一类立法项目后,环资委提前介入,专门听取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等部门的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规定草案后,环资委在省人大常委会程渭山副主任的带领下,立即分赴宁波、温州、金华、台州等市县(区)进行调研,征求意见;同时又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5月10日环资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2010年我省制定出台的《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对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新的违法建筑仍在不断产生,违法建筑依旧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为应对城乡规划与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大拆违执法力度,完善拆违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制定违法建筑处置的地方性法规,是完全必要的。

环资委认为省政府提请审议的规定草案,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并从我省实际出发,吸收和借鉴了一些成功经验,基本可行,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中,委员们结合调研情况,对规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违法建筑认定的主体问题。违法建筑的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二条对违法建筑认定主体作了规定,但由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批准、实施时间不同,违法建筑的认定差异性大。建议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二款,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范围和界限由设区的市改为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上级政府备案,以便更好地加强违法建筑认定主体的管理。

二、关于违法建筑现场问题。即查即拆是制止违法建筑最有效的办法,也是减少违法建筑当事人损失和降低执法成本的有力举措。虽然规定草案第八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制止作了规定,但由于拆除城镇违法建筑继续建设部分,由城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这样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往往因当事人撕了封条继续抢建、续建而得不到制止,建议规定草案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立即实行,以便及时遏制违法建筑抢建、续建。

三、关于不能拆除违法建筑处置后的合法性认定问题。不能拆除违法建筑的合法性认定是规定草案中未涉及的一个问题。虽然规定草案第十条对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建筑,并依法处以罚款。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后,其合法性不进行认定,将影响这些建筑的合法使用。建议规定草案对不能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经过处置后,由设区的市、县(市)进行合法性认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问题。相关部门及单位协同处置违法建筑至关重要。虽然规定草案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对相关部门及单位对违法建筑处置作了规定,但由于违法建筑处置牵涉面广,往往因相关部门及单位缺乏信息沟通,使其处置流于形式。建议规定草案对发现并认定的违法建筑,建立相关部门及单位相互通报、信息共享、协同处置机制,以便违法建筑及时得到处置。

第9篇:城乡规划立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