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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新的《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并未消除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二元化”问题,反而使“二元化”进一步走向了“多元化”,面对“多元化”产生的法律困境,如何引鉴公正的法理机制去应对解决矛盾,使医患关系得以实现和谐,就构成未来统一的医事立法之当代视界。
一、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多元化”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二元化”问题一直是长期以来困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疑难问题,所谓“二元化”,又称“双轨制”,是指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面临着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还是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矛盾冲突。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参照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 “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说: 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赔偿诉讼适用《条例》,而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则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这样就在审判中确立了一种“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的“双轨制”,此种司法“二元化”的体制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弊端,历来为人所诟病。2010 年 7 月 1 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章的规定,按理说,新法的颁布应当使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在法的冲突问题上归于统一,但遗憾的是: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并未使“二元化”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使“二元化”进一步走向了“多元化”——由于该法第 5条认可了“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这就使得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可适用的实体法规范由原来主要的 4 部变成了现在的 5 部,它们分别是: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上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多元化”的诸法并存局面使得原有的疑难至今更为凸显,而且问题还不止于此,仔细研读《侵权责任法》会发现: 该法对“医疗损害责任”规定不仅内容过少过窄( 只有寥寥 11 条规定) ,并且对如今医患关系中急需解决的大量争议问题悬而不论,只作出了一些笼统抽象的规定,这就给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对向操作都留下了可辩护的理论空间,由此可能产生新一轮的矛盾和冲突。概括起来,“多元化”轨制在司法审判中至少会产生如下四个问题:
1. 赔与不赔的矛盾
如果《侵权责任法》并未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则《条例》49 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依然有效? 如果有效,就会和《民法通则》产生矛盾。根据后者第 106 条之规定: “由于过错……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不属于医疗事故,只要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都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其进行相应赔偿。
2.“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矛盾
这是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屡见不鲜的一个荒谬怪圈:由于医疗事故适用《条例》赔偿,而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则适用《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予以赔偿,导致两者之间的赔偿标准相差反常——《条例》只规定了 11 项赔偿项目,《民法通则》却规定了 13 项,后者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前者则没有。故构成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按照《条例》处理,患者的近亲属只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包含了死亡抚慰金) ; 而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中,患者的近亲属按照《民法通则》处理,却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双重赔偿,二者之间数额往往相差巨大,这就造成了“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怪现象,导致两种裁判的结果显失公平,也给司法界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3. 如何赔的方式、方法的矛盾
在具体赔偿的方式、方法上,《条例》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存在较大差异,例如: 对于医疗费,《条例》第 50 条第 1 款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而《解释》第 19 条则规定按照治疗“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同时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等,两者出入相差很大。再如丧葬费的赔付,《条例》第 50 条第 7 款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其金额约为 3000元左右; 而《解释》第 27 条则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者近亲属可以获赔 6000 ~8000 元左右。
4. 城乡差异及其他类似矛盾
以“重庆綦江彩虹桥坍塌事件”为例,该事件中对城、乡死难者赔付的医疗费、丧葬费及其他费用采取了不同的档次和标准,前者每人获赔 4. 845 万元,后者每人获赔 2. 2 万元[1]。对此,包括死难者家属在内的广大公众纷纷提出质疑: 同一个事故遇难,为何补偿却分两样? 这明显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著名的民商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 “在赔偿问题上提出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在侵权行为法看来,是十分荒谬的。”
“多元化”轨制导致了司法审判的两难困境,造成法官无所适从和适用法律的混乱,进而影响到法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尊严,也由此妨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现代医患关系中必须澄清和面对的现实课题。
二、解决“多元化”问题的公正应对机制
“多元化”问题的本质,实际上乃是一个“公正”问题,根据美国学者罗尔斯的正义论: “公正”的核心在于能够对公民之间基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进行合理分配[2]。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当法官受到“多元化”的负面影响而对医患一方或双方作出重判或轻判,使其本应享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或者本不应负担的法律责任却判令其承担,这就产生了不公正,“多元化”带来的不公正将动摇人们对法的信仰,冲击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进而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医疗冲突不断扩大的根源。为此,就必须正本清源,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确立起一种公正的司法机制,以统一赔偿的适用标准,解决上述矛盾和冲突。笔者曾在拙文《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公正》中借鉴罗尔斯的理论,提出医疗公正是“一种建立在医患关系基础之上的法律利益调节机制,通过它的调节,最终使医患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法律责任的负担上达到平衡与协调”[3]。据此,我们提出应对“多元化”问题的公正机制可以考虑如下思路:
1. 建议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
目前真正对医疗损害赔偿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法规,只有《条例》和《侵权责任法》的第七章,但《条例》毕竟只是行政法规,与前 4 部规定中的任何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相比都处于“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故彼此一旦发生抵触,就使《条例》的适用处处捉襟见肘,且易引起“行政权介入司法权”的口舌之争[4]。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只有一章,内容又太少太笼统,远未涵盖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所需要涉及的方方面面,例如当事人的诉因选择、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界限、医疗责任的性质区分、医疗差错的处理原则、医疗事故的预防、鉴定、处置、监督、赔偿等的细化标准和罚则等重要问题,都没作规定,故仍难以满足现实的迫切需要。其他诸法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不是专为医疗纠纷的特殊性而设计,许多规定对于医事的司法实践只具有参照性,而没有针对性和确定性,并由此导致医疗损害赔偿领域的“五法鼎立”,形成“多元化”冲突且妨害了公平正义。
在这个问题上,建议我国可以参照法国的立法先例:2002 年 3 月 4 日 法 国 出 台 了《患 者权利 和 卫 生 系 统 质 量法》,这是一部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护理事业的机构和个人、统一规定其权利义务的特别法,它结束了传统上对医疗责任的性质所做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并对所有医疗事故、非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提供统一适用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成为一项统一的法定制度。建议我国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根据国内有关学者的研究建议,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损害赔偿部分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应重复部分,实行“单轨制”合并,着手建立“五个统一”,即: “统一案由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不再区别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过错纠纷; 统一鉴定类型为医疗过错鉴定,不再区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 统一鉴定标准为司法部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为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司法部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统一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和医疗过错赔偿标准; 统一使用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不再区分不同类型分别适用法律。”[5]这些都是颇值得尝试和可资借鉴的。
2. 凡因过错给患者造成医疗损害,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律应当采取赔偿的立场
这是针对“赔与不赔”的矛盾所采取的必要立场,从法理上分析,现今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已逐渐在如下这一点上达成共识: 医患关系从本质上说,乃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故医疗纠纷在法律属性上也属于一种民事纠纷。根据民法的精神,民事责任是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的某种制裁”[6],其目的是为了弥补权利人因民事权利受到损害而带来的损失,以实现医患双方在“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上分配的平衡与协调。故无论医疗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方因过错给患者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只对医疗事故赔偿而对一般医疗损害不予赔偿,无疑就剥夺了患者本应享有的很大一部分的正当合法权益,进而造成司法的不公正。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 54 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表明了旨在统一以往诸法对该问题所作规定的态度。
3. 统一赔偿的细化标准,更新“重责轻赔,轻责重赔”体制,消除“多元化”对立
对于“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矛盾、如何赔的方式方法的矛盾、城乡差异及其他类似矛盾,将来在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的前提下,进一步建立统一的赔偿细化实施标准,就有望能够解决上述积久的问题。同时对于“重责轻赔,轻责重赔”的矛盾,首先还是要强调一下立法思路的先导性,应当说,医疗纠纷既然在法律属性上属于民事纠纷,医疗损害赔偿就应当遵循民法的“实际损失原则”,故《条例》对医疗事故所采取的“限制赔偿原则”就与之产生了抵触,例如它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就是一个典型的缺陷,由此造成医疗案件“过错重反而赔偿少”、“过错轻反而赔偿多”的不公正局面。现实中有些法院为了予以纠正,采取了“适当调整”的政策,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仍执行《条例》的规定,但如果按照《条例》执行的标准将使患者所受的实际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则可以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7],这种做法调和了目前的法律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毕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而非永久的解决办法。笔者在此建议: 基于“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负担”分配的公正法理和民法中“实际损失原则”,在未来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中,应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增设死亡赔偿金的制度,而在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损害中则取消死亡赔偿金的制度,也就是说,将现有《条例》和《民法通则》所形成的“重责轻赔,轻责重赔”体制倒置过来,使得非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只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包含死亡抚慰金) 这一项赔偿,而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则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双重赔偿,这才能实现过错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彻底之道。有必要强调的是: 此种“轻责轻赔,重责重赔”的更新体制无论是通过“适用《条例》而参照《民法通则》”、或是通过“适用《民法通则》而参照《条例》”两种办法在实践中都难免产生纠诘,必须通过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对此作出独立的、决绝性的规定,方能真正解决问题,且唯有如此,方能从源头上消除“多元化”的对立,使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正与和谐。
注释:
[1]杨立新. 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j]. 法学,2001,( 4) .
[2]( 美)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8.
[3]王军. 论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公平构建[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 8) .
[4]薛叶兴.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难点问题探析[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 4) .
[5]李永勤. 略论医患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司法鉴定[n]. 人民法院报,2009 -9 -8.
论文关键词 医疗技术损害 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缓和制度
一、引言
科技的发展,对于医学这门探索性学科,带来了很大的推进与改变,越来越多的医疗技术的出现,给许多患者带来了福音,但由于其技术本身的缺陷性,使得这些先进医疗技术在治病救人的同时,也在提供着一种“缺陷”服务,成为了一把双刃剑。然而医患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医生与病人之间一旦产生基于医疗纠纷,解决起来异常棘手。因此,对于医疗技术损害,亟需一个公平合理又有效的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制度,在此,作者着重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对我国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制度进行解读。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概念
医疗损害纠纷相关立法在我国有近三十的历史,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 。这种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例如:诊断过失损害责任、护理过失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必须以医疗过失为前提,表现在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因此如何认定诊疗行为没有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就极为重要,成为认定医疗技术过失的关键。《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条款:“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侵权责任法》第57条和第58条也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各时期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分配制度
在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立法的近三十年当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规定不尽相同。其中,因为医疗侵权行为概念的表述以及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不统一,使得对现在所谓医疗技术损害举证责任的研究变得异常困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采用何种概念,由医疗技术事故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至始至终都是存在的,相应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也可体现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法律规范之中。
早在1987年1月1日生效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对医疗事故责任范围(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进行严格限定并采取绝对的过错原则,使得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制度 。基于绝对的过错归责原则,医方没有提供病例的义务,因此患方完全承担诉讼中所主张请求的全部举证责任。这样一来,本来患方所掌握的证据就极其有限,可期待的唯一重要证据——病例又被利益相关者依法合法掌握,连本应最容易被证明的医方损害行为本身都不能予以确定,想通过患者自身努力获得赔偿,几乎不可能实现。在这一历史阶段,患者一方明显承担了过重的举证义务,使得患者在认定医疗事故就已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即使获得认定,也很难获得理想的损害赔偿。
随着医患矛盾的逐步突出,各地因医疗纠纷所产生的暴力争斗时有发生,因此使得立法者开始酝酿新法律法规,用来规范医患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2002年4月1日起正式事实的《证据》第4条第(八)项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我国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进入了“举证责任倒置”时期。
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有效地缓解患者在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举证难问题。但在设计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时候,还存在着更重要的第三方利益——全体潜在患者,即全体人民的利益 。因为每一个人都必定会成为下一个潜在患者,会造成一定后果,一方面是在医院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后,采取消极的医疗行为,如采用过渡检查,消极治疗的办法;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下,长时期的消极医疗行为必定影响医学的进一步研究,也阻碍了医学技术的发展。
因此,寻求一个能够医患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合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医疗技术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一般过错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但同时存在过失推定的三种情形,即(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侵权责任法》的进步意义
《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修改是有进步意义的,主要原因有:
1.对于适用一般过错原则的医疗损害责任,本应由受害人一方负举证责任,在不违反一般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同时,规定了特殊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为合理。2.第三方利益。从医疗机构角度考虑,如果要对每一位患者存在的潜在危险都负有证明自己本身不存在过错的义务,未免过于苛刻。针对病情如果同时存在两种治疗方法,一种高治愈率高风险,另一种效果低下风险较低,医疗机构会产生可能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负担,从而致使医疗机构在接待患者时首先考虑的不是如何治愈病人,而是如何在可能存在的责任分担上减少或者避免自己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患者也不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救助,长此以往,最终需要买单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
五、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即医德,是医务人员应具有的思想品质。高尚的职业道德,是防范医疗纠纷的基础。这不仅仅因为医务人员只有良好的医德,才会自觉磨练意志,刻苦钻研业务,从而具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同时,良好的医德也是调节医患关系、医医关系的杠杆和准则,是执行规章制度的基础。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在医疗单位中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在对待病员的态度上出现冷、硬、顶、气等现象。综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纠纷中都涉及到医德医风问题,有一些非医源性纠纷,则纯粹由医德医风问题引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使医务人员做到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坚决制止红包等不正之风的出现,严肃纪律,以法治医。第二,医疗机构应把医德教育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建立医德考核与评价制度,切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敬业精神。第三,严禁个别医务人员利用医患关系挑拨离间,激化矛盾,捞取私利。第四,切实改善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病员一视同仁,树立“病人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
二、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增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地位及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对有效防范与处理医疗纠纷,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章制度是管理科学的结晶,各行各业都有规章制度,临床医疗也不例外,而且因临床工作的复杂多变,其规章制度更详细、更全面。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医务人员要做到守法,必须先做到学法和知法。临床医疗和法学是两个专业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医务人员懂医不懂法,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识淡漠,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出现差错,产生纠纷,才体会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这就要求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对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岗位实际工作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如查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医疗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可以避免许多医疗过失行为,如给患者用错药物、错治患者、错误输血等。知法能够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争议,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比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自己还有告知义务,那何谈履行好告知义务。也许到了因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医务人员还对自己究竟错在哪里充满疑问。所以,知道自己依法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是保护权益、履行义务的前提。
此外,也应对病员开展法制教育,提倡就医道德,医疗单位是公共场所,有其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坏的。医务人员除了职业上的特殊性以外,他们与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同样有自身合法权益要受到法律保护。有些病员及其家属,缺乏应有的就医道德,稍有不满,就对医务人员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恶劣的影响,扰乱了医疗单位的医疗秩序。对此,也应严格依照法律,对责任者予以应有的惩治,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转贴于
三、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关于医患关系,传统观念认为,医疗工作的“行善”、“行仁”行为,赋予了医生对患者的干涉权(只要医生认为其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医生在医疗工作中,也习惯于表现出“居高临下”、“以我为主”的家长式作风和医患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现代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应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契约性,它强调的是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与平等,强调患者的自主权应高于最佳利益原则(这对医生的干涉权是一种限制),患者自主权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以要求对病情的知情权、治疗知情权和费用知情权为基础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如果我们不能正确认识和顺应这种进步,这可能因此而引发医疗纠纷。所以,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对在岗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1)政治思想教育;(2)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3)医德规范教育;(4)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5)当地医疗卫生工作概况及所在医院情况;(6)现代医院管理和发展的有关内容;(7)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应与试用期教育结合起来,并在转正前做出评价。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一般以一个聘任期为单位)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四、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和认识,还有许多的未知数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实践中,不少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水平不高,面对复杂或以外情况不能解决,导致病员发生不应有的损害后果而引起的。
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因为一切医疗过程都是发生在医疗技术基础之上的,没有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救死扶伤就是一句空话。除医务人员自身应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外,作为医院也要对各级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建立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严格考核,开展科研,进行学术交流,团结协作,使医疗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五、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制定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
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根据不同的规模和等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不能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要监督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医务人员的违纪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及时受理投诉。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对于问题重大,矛盾突出的,还要做好调查工作。如果确实是由于医疗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诉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和相关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
另外,医疗机构还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除了设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加强医疗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义务人员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外,医疗机构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所谓预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应急反映程序,明确应急机制中各成员部门及其人员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预案在其针对的情况出现时启动。医疗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两种:防范医疗事故预案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在两种预案中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在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中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分别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针对容易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各项预防措施;在处理医疗事故预案中也要明确领导机构和承担具体工作的相关部门,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各部门的职责和应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
1提高护士的风险管理意识
针对护士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不强这一特点,我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方法》、《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核心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印发到每位护理人员手中,在自学的同时利用晨会、晚上时间组织学习,并对相关知识进行提问和问卷考试,结果记录在当月的考核档案中。及时对本科和其他医院、科室相关安全信息进行共享和讨论,使护士及时了解风险管理的最新动态,了解临床护理风险事件中的常规种类,如观察病情不细致造成风险,错误或机械的执行医嘱等[3]。
2提高护士的业务素质和应变能力
急诊患者的疾病种类复杂,健康基础不同,出现病情随机性大,病情转变快,急诊护理范围涉及广泛。临床中需要紧急救治和严密护理的病种,如心跳骤停,各种类型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严重创伤、急性昏迷、急性呼吸衰竭,其病情复杂,护理难度亦大。因此,急诊科护士除了掌握一般护理技术,还必须掌握心肺复苏、人工气道建立、电复律、洗胃等急救技术并能在现场评估病情,迅速作出判断,给予及时有效的抢救。加强科内业务学习,请科内骨干护士示范急救操作和讲解急救理论知识,定期考核,并请上级医院护理专家讲课,鼓励护理人员参加不同形式的学术会议,以提高理论水平,并开阔视野[4]。
3完善各项制度
3.1护理告知签字制度对新入院患者重点进行安全防范知识宣教,如上消化道出血患者禁食、禁饮,心肌梗死患者绝对卧床休息,严禁用力排便;有风险的操作如中心静脉穿刺、胃管,意识障碍患者防止坠床;提醒妥善保管好现金和贵重物品;未经医务人员同意不能擅自离开病房。应在入院须知中规定由责任护士亲自告知患者并签字认同。
3.2护送制度制定急诊危重患者腕带使用制度、护送制度、疾病护送标准。按照疾病种类,特殊疾病要求制定特殊护送流程,根据病情要求指派护理人员护送急危重患者进行特殊检查和住院,护送过程中随时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紧急情况,制定急危重患者护送登记本,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生命体征、意识状态、瞳孔检查、治疗等以保证患者从进入急诊科到专科均能得到迅速有效的治疗,成立专门的护送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急诊危重患者护送流程,搬运方法和护送安全制度,设置急诊护送班专门护送急诊危重患者。
3.3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急诊科的各项制度和职责,如交接班、查对、分级护理病历书写、抢救工作、护理会诊、无菌操作与消毒隔离、设备维护和保养、医疗事故及意外事件处理与报告等制度,患者护送制度,白班、中班、夜班等各班职责,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提高护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减少差错事故和纠纷。
3.4沟通制度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容易焦虑,易于发生争执,这对护理中的沟通交流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护士在工作中应多换位思考,注意语言的规范性、礼貌性,同时注重非语言交流的作用[5]。急诊护士缺乏与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护士在工作中表情呆滞,语言生硬,缺乏同情心,加之患者心态焦虑,容易导致矛盾发生,对患者病情产生的影响。因此良好沟通显得尤为重要。
4护士长参与值班,坚持查房
护士长坚持每月值中夜班1次,急诊夜间繁忙,护士长跟班可以了解班次运行是否正常,护士接诊、转诊急危重患者的流程是否存在不足,同时也可以检查急救技术操作,进行指导并改正,发现问题及时组织科内学习、讨论[6]。超级秘书网
护士长应进行不同时段的查房,对特护、一级护理、基础护理、护理文件书写、消毒隔离、急救物品及药品、护理操作、患者满意度及健康教育进行观察、督促和必要的指导。
5小结
积极有效的急诊护理隐患管理不仅提高了护士的业务素质和风险管理意识,完善了科室各基制度,提高了护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更重要的是护理工作的到位不仅给患者的健康带来社会效益,也因护理风险防范的提高而有力的支持了医院的文明建设及维护了其社会形象。
参考文献
[1]黄始阵,熊亚文.我院强化门急诊综合治理的做法[J].医院管理杂志,2001,8(1):61.
[2]周秀华,张静.急危重症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20.
生命所托,健康所系,每一个拥有爱心的人都是天使。让我们用无私的奉献和勤劳的双手,去履行我们最初的誓言,去奏响一曲曲健康、和谐的乐章。以下是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医院骨科医生个人年度述职报告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医院骨科医生个人年度述职报告一
我是一名中医骨伤科的医生,从医9年来,本人一直以“救死扶伤,治病救人”做为天职。自古以来,凡成大医者,皆具有高尚的品德和高超的医术。
所以,在从医这些年来,除了给病人治病,我更强烈的感觉到,医学的进步,需要我不断的学习。就像一句老话说的:“活到老,学到老!”下面本人将近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注重医德医风
“为医者,德为先”,医德是医务人员立身之本。作为一名医务人员,我始终以“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为服务宗旨。
在思想上,我时时处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的组织纪律从严要求自己,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提高政治鉴别力和防腐拒变能力,始终做到重事业、淡名利,以满腔热忱地为患者服务,事事处处以病人为中心,不管是刮风还是下雨,无论是白天还是深夜,只要病人需要,我都随叫随到,毫无怨言。对工作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负责,关爱病人,甘于奉献。
二、和谐的医患关系
工作中,我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决患者及家属的疑虑,尽量减轻患者、家属的压力,想患者之所想,急患者之所急。
作为一名医务人员,工作是很辛苦的。身上时刻背负着巨大的精神压力,而且还常常受到来自患者及其家属的责难和不理解不配合。
但是,当与死神的拔河终于获得胜利;当瘫痪在床的病人能站稳他的脚步;当痛苦的表情被放松的微笑所代替,作为医务工作者,那一份满足和喜悦,是无法用言语形容的。那是找到自己生命的价值,体会到平凡中的快乐。
路遇时一句不经意的问候,相逢时一个真诚的微笑都在无形间拉近我们与患者之间的距离。我们带给他们战胜病魔的勇气和能力,他们让我们在凡俗的生活中得到自信和升华。
三、专业技术情况
做为中医骨伤科主治医师医师,我必须为其他人做好表率,做好榜样。取得主治医师资格9年,我主要从事中医骨伤科门诊工作,还从事门诊急诊急救工作,对门诊急、危、中重病人有较强的处理能力。同时带领全科医护人员不断学习以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更使全科医护人员意思到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性。
当然,我并不满足于这点儿进步,要知道,医学是无止境的!我们在医学上每前进一小步,就能救活和治愈成百甚至是上千的人。所以,我一直致力于研究新技术,希望自己能够带给病人更多的福音,让更多的笑容在患者脸上绽放!
20____年-20____年间,我参与抢救180余例急、危、重患者,抢救成功率98%以上,成功转诊300余例患者,专业方面师从董福慧教授,独创采用腕“休息位”固定法治疗Barton氏骨折12例获显著疗效,解决了Barton氏骨折复位后不易固定的难题,自创“划船法”治疗粘连性肩周炎68例,方法简便实用,疗效显著,并在《____》杂志发表相关论文,获得好评。
20____至20____年本人考取____大学医学院就读中医本科,致力于软组织损伤的中医辩证治疗,尤其在膝关节疾病等软组织损伤方面有独特见解及较强的诊治能力,利用手法加局部外敷、中药熏洗等方法治疗膝关节病变100余例,取得良好效果,并在《____》杂志发表相关论文2篇。
20____年本人受聘____社区卫生工作站组长,勤于学习,以身作则,多次组织本站职工参加院内业务学习,提高社区服务水平。任职期间发表国家级论文2篇,省级3篇。
由于热爱教学工作,于20____年,本人带教顺德大学20____届全科医学大专班共8名,指导实习生对全科医学的了解和提高临床实践技能、热爱社区工作,成为合格的全科医师,获得好评。
同时本人还重视科研项目研究,20____年申报《____》获____省____市卫生局医学科研立项课题,(立项编号:(____)本人为此项目第一负责人,科研已结题,并在国内期刊发表相关论文。
本课题采用针药结合对____市老年男性肾阳虚部分患者(中医诊断标准确诊)52例进行治疗,治疗前后对比,用药后的T均值明显升高,E2均值下降,E2/T之比值也明显下降,与用药前相比有显著性差异。
结果温针灸法配合补肾阳中药有促进中老年男性性功能作用,并可调节中老年男性体内性激素水平使之达动态平衡。取得显著疗效,对提高佛山市中老年男性生活质量得到很大的提高。
20____年获得先进个人和医德医风奖项。专业技术水平受到领导及同事的认可。20____年考取全科医师。
在经过长期的实践之后,我觉得很有必要,把自己在实践中学到的学下来,留作参考。本人于20____年3月在《____大学学报》发表省级论文:《____》。20____年6月还发表国家级论文两篇,《____》和《____》。
现在,我依然不敢有所懈怠。对于本职工作,我要更加努力专研。作为主治医师主任我亦要起好带头作用,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生命所托,健康所系,每一个拥有爱心的人都是天使。让我们用无私的奉献和勤劳的双手,去履行我们最初的誓言,去奏响一曲曲健康、和谐的乐章。
医院骨科医生个人年度述职报告二
20____年是医疗改革不断深化的一年,也是卫生系统继“医院管理年”和“双优一满意”活动后创建平安医院和进一步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提升医院质量关键的一年。回首,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学习,规范医德医风
为了适应时代要求和工作需要,本人一直把加强学习作为重要任务。首先,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科学发展实践观,全面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工作中能够讲大局、讲原则。
其次,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积极参加医患沟通技能培训,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增强病人第一、服务第一、质量第一的意识。工作中遵循医师规范,恪守职业道德,不以医谋私。
最后,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关心集体,团结同事,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爱岗敬业,提高业务水平
对于一名医务工作者来说,如果满足于自己的现有水平,那他的医疗技术就会止步不前,更谈不上更好地服务于病人。
现代医学进入到了技术领域和人文的深层次境界,优质的服务必然离不开优质的医疗水平,这就要求医务工作者必须技术过硬。本人爱岗敬业,事业心强,熟悉科内各种检查设备的操作使用。
在科内能胜任主治医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高质量地完成报告审核任务,晨会读片中勤于思考、积极发言,毫无保留地传、帮、带科室年轻同志成长,及时做好放射质控疑难病例的定期随访及手术追踪记录,参与课题研究和。
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互尊互学,取长补短,共同进步。业余时间通过各种媒体手段了解放射影像学的最新进展,积极参与网上影像学习、交流和疑难病例的讨论。定期参加继教充电,从而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用于本职工作。钻研业务,精益求精,诊断水平走在科室前列。
今年在没有磁共振设备和未系统学习的情况下通过自学顺利通过了全国大型医疗设备诊断上岗证考试。我对畸形性骨炎、腹茧症和家族性骨干发转自育异常等疑难病例的确诊解除了病人多年的思想顾虑和无谓的奔波求医,给患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三、沟通交流,和谐医患关系
本人工作尽心尽责,始终把病人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优质,方便,规范,真诚”的服务准则,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落实到实处。接待病人热情主动、文明礼貌,不“生、冷、硬、顶、推”,不与病人争吵。
站在病人角度换位思考,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配合医院绿色通道合理优化检查流程,尽量缩短检查及取片时间。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安全意识强,用“爱心、耐心、责任心”对待每一位患者,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规范操作每一次检查,仔细阅读每一张片子,认真书写每一份报告。
加强医患交流与沟通,耐心解释,尽量满足病人需求,取得病人信任,多次协调和化解了几起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投诉,给科室和医院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遵守医德规范要求,坚决响应反商业贿赂,廉洁行医、严以律已,自觉做到“八不准”和“十个严禁”。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找差距、找不足,从点滴做起,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独丝难以成线,独木难以成林。其实,我所做的一切都离不开领导们的支持和同事们的帮助,正是有了“我们”这个大集体,让我对工作充满激情,更让我对未来充满希望。
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深知服务无止境的道理,仍将一如既往地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工作不断挑战自我、超越自我。
明年当以进修为契机,争取在德、能、勤、绩等多方面收获更多,做一名出色的白衣战士,为医院和广大患者多作贡献。
医院骨科医生个人年度述职报告三
作为骨科主治医师的两年期间,本人认真履行主任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现从三方面述职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求真务实,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三、打造良好团队精神。
骨科的工作就是“无规律”、“不由自主”,一年到头都忙忙碌碌,加班加点连轴转,没有脚踏实地的作风,没有无私奉献的精神,真是难以胜任工作。
甘于奉献、诚实敬业是外科工作的必备人格素质。两年来,本人踏踏实实地做好上级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不靠一时的热情和冲动,坚持每天从零开始,以积极热情地态度投入工作,只要工作需要,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翻过去的一页已成为历史,成就只能为将来医院发展奠基。如果说做了一些工作,能顺利完成各项任务,这主要与每位院领导的支持和认可分不开的,与在座的每位同事的关心帮助分不开,与科室全体人员的团结协作分不开。
但自己深知离各位领导的要求和同事们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做好医务科的管理工作,我决定做到以下几点:
1、服从医院领导,完成医院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定期在院内组织政治学习,抓好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
2、进一步完善医院的发展及加大业务管理力度,重点抓好专科建设、科技兴医,以进一步提高我院的品牌效应与知名度。
3、进一步抓好医疗常规及规章制度的落实,协助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教学管理工作。
4、着重加强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加强业务学习,加快医务人员知识的更新,提高医务人员的竞争意识,以扎实的业务水平和技术优势来面对当前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来带动经济效益的进一步提高。
5、以医疗安全为保障高质量、高绩效的工作量。医疗安全是前提,没有医疗安全作保障,提高工作量和增收节支均将成为无的之矢,医院的发展就成为一句空话。
6、科室与医院的关系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医院的发展建立在各科室发展的基础上,但各科室的发展又以医院总体发展为依托。
如果没有医院的总体发展,科室的发展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好比一局围棋,要有良好的总体布局,局部的胜利才会对全局有意义,围棋中光顾了局部取胜而失去整局的例子不胜枚举。
我相信大家,各位同仁以大局为重,辩证地处理好“小我”与“大我”的关系。我科有值班同志放弃值班后应有的休息时间,长期投入到医疗工作中,值得表扬。
医院骨科医生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四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作为一名骨科医生,我的工作职责是投身医学事业,为人民大众的医疗卫生、健康保健贡献自己毕生精力。参加工作至今的实践工作,我对自己工作有很多的思考和感受,下面是我本年度的述职报告: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素质
在政治思想方面,始终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在党的十__大上的报告,并把它作为思想的纲领,行动的指南。充分利用电视、电脑、报纸、杂志等媒体关注国内国际形势,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同领导保持一致,保证在实践工作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主导思想,坚持改革、发展和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
二、恪尽职守,重视自身道德修养
在工作中,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医生应具备的素质,要做一名好医生,首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心刻苦的作风,同时要对病人有高度的同情心,术前多与病人沟通,多细致询问病情,术后多察看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
三、勤学苦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工作以来,本人深切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骨科医生除了应具备的以上的素质外,丰富的理论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术是做好骨科医生的前提。
注重临床科研工作,积极参加科内各项科研工作并取得相关成绩,并能坚持理论结合实际,总结临床资料积极撰写论文,同时认真完成各院校实习生及外院进修医生的带教工作,并能以身作则,积极指导下一级医生完成学习诊治工作,并负责教学三基培训、讲课等,进一步提高自身基本理论知识。
四、医疗安全工作
医务科针对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制定了《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能力培训;特别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学习;举办急诊系列知识培训,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的培训;举办《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的专场讲座,结合身边的或本院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教育广大医务人员如何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组织全院医务人员学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卫生专业法律法规,在全院上下掀起学法懂法守法的热潮。通过我们的努力,有效扼制医疗纠纷发生的势头。
五、个人总结
通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科室各项工作任务,但工作标准和工作质量与领导的要求还有差距,思路还需要更加宽阔。在新的一年里,要加大政治学习力度,提高工作质量,团结一致,扎实工作,高标准完成本科的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关键词:健康评估;法律意识
我国社会体制正在不断完善,我国的其他体系也随之在发展完善过程中,当然法律体系也不例外。患者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之后,越来越注重自我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护生的法律意识却显得十分的薄弱,这使得医疗护理工作有了更大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因此加强护生的法律意识也显得越来越有必要。每个护生只有在熟悉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更加明白今后工作中将会遇到的实际潜在性问题,才能更好的自觉遵法守法,维护患者和自身的合法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把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降到最低。在进行的《健康评估》教学中,就着重对法律意识进行了深刻的讲解,希望能以此来增强护生的护理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的保护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减少法律纠纷的困扰。
1《健康评估》实训课教学中树立护生的法律意识
1.1激发护生的学习积极性,加强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健康评估》实训教学有一定的难度,学习的理论十分抽象,护生学习起来觉得难以理解,由于患者的病情变化范围大,实际操作的难度也较大,使得教学理论和实际的差距也比较明显,从而难以真正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1]。对于这些问题,教育者必须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来激发护生学习的热情,从分析、判断、思维、推理等各个方面锻炼护生,并且通过实际教学中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自觉的加强护生职业道德。
1.2使用正确的语言,采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引导作为医院的工作人员,对于患者的病情,对于需要保密的内容绝不向患者及其家属透露,以免引起患者及其家属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加重心理负担。而在与家属沟通的时候,护生应该使用简易通俗的语言,注意说话的艺术,只将病情的客观结果告知患者及家属,不能加上没经过诊断而得出的自身主观判断[2]。在《健康评估》教学中,也要采用正确的教学方法,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行护理教学,采用"护理与法"的教学方法,比如邀请资深的法律顾问、指定护生的带教老师,鼓励护生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等。只有在教学中加入实际例子和法律知识的参和,护生学习的理论知识才更深刻,对护理实际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才能有更为正确的认识。
2《健康评估》实训课教学中深化护生的法律意识
2.1贯彻法律知识,以强化法律意识为指导思想我国的《宪法》、《民法》中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对于自己的病情也不例外,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比如,护生在对患者进行检查前,要先向患者说明检查的目的、可能出现的不适反应,检查后,应将结果客观的告知患者,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必要的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和护生双方的法律利益[3]。因此贯彻护生的法律意识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教学环节。为了避免出现医疗事故,减少法律纠纷,充分尊重患者的生命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就必须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的培养,有了法律意识,才能让护生真正的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应该怎么做等,利用法律知识来约束自己的护理行为。
2.2将法律意识贯穿到护生的实际操作之中最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病历属于法律性文件,护理文件是病历中尤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对一切医疗护理行为都要作好记录,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那么护理记录就可以作为医院的重要资料之一。护生在进行记录的时候,要用准确精炼的医学术语,客观、完整、准确、真实的记录。因此,在实训课程教学中,要强调做好护理记录的必要性,避免在医疗纠纷中承担不该承担的法律责任[4]。除此之外,护生的法律身份是护理实习生,既然是在实习期间,护生不能因为自己的操作水平有了提高就擅自做主,在进行操作前应该征得带教老师的同意,并指出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重点和难点,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护生出现差错。
3结语
从护生在医院实习期间的普遍情况来看,护生对护理技术和规范有了很高的认知,但是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还不懂得如何维护自身以及患者的合法权利,也不能有效的避免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法律纠纷。笔者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入自身一些主观看法,最终得出结论:《健康评估》这样的实训课尤为的重要,其中对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保证护理质量,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频率,减少医院的法律纠纷困扰。而《健康评估》教学过程中,还要采用正确的语言和方法来激发护生的学习热情,以法律知识为指导,加强护生的职业道德,最大限度的减少因缺乏法律知识而引起的额外纠纷,减轻医院管理者的困扰。
参考文献:
[1]吴雷.浅谈护理教学中护生法律意识的强化[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3,11(01):123-125.
[2]谭玲玲,邓爱辉,邓宏军.加强护生法律教育,减少护理纠纷[J].中国医药导报,2012,07(03):34-36.
【关键词】 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加强。医疗行业成为高风险行业,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精神专科医院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精神患者大部分是强制入院,缺乏对疾病的认识,对诊治不合作,特别是在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态支配下会出现伤人、毁物、自伤、自杀、外逃等行为,这些都增加了医疗风险,更易产生纠纷。
1 精神专科医疗纠纷产生的常见原因有
1.1 社会原因 政府对医院的投入不足, 部分媒体不适当报道,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地位低、收入低,人们的价值观在变化,维权意识增强。
1.2 患者及家属原因 由于患者及家属对精神卫生知识不了解,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认为是医院或医护人员的责任。再者家属隐瞒病情,患者大多是强制入院,不配合医生治疗,依从性差,有躯体疾病时缺乏明确主诉,延误治疗时机。病情好转后不能坚持服药导致疾病复发。
1.3 医院的原因 医院的服务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患者的逃跑、自伤、伤人、自杀、意外或伤亡等[1],医务人员的技术操作,使用语言或行为不当,精神病检查、诊断主观性强且易于复发,精神科药物的毒副作用,医疗费用问题[2]。
2 精神专科医疗纠纷防范对策
2.1 加强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特别是对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医院可以采取定期举行精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会公开讲座时间,欢迎社会各界人事参加。也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在社区咨询开展精神卫生知识普及。让人们消除对精神疾病的偏见,是减少精神科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
2.2 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首先就应该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职业风尚。医务人员应切实改善服务态度,在言语、行为和举止上,讲究文明礼貌,对待患者一视同仁,树立“患者至上,廉洁行医”的观念。医务人员在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这对于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意义重大。
2.3 建立完善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医院要对新分配到岗的职工实行上岗前教育,对在岗医师进行继续医学教育。通过不断学习,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政治思想教育;②医疗卫生事业的方针政策教育;③医德规范教育;④医院工作制度、操作常规、医疗安全措施及各类人员岗位职责;⑤最新医学知识,前沿医疗技术等。岗前教育要由院方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在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在岗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必须积满一定继续教育学分。
2.4 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 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事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运动的特殊性。医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医务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这是减少医疗过失,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是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根本所在。
2.5 医疗机构应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制度。精神专科医院封闭管理的病房是决不允许患者将诸如剪刀、绳子等危险品带入病房的,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做好保安检查,把日常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规范收治流程,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医疗机构还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单位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对患者投诉的问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消除医疗纠纷隐患和减轻损害后果。有效防范医疗纠纷,还必须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医院须实施下列公开制度:①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或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②公开主要检查、治疗、住院的收费项目及标准;③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和自费药品品种;④公开专家门诊姓名、职称、专科、时间、挂号费标准等。医院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有专人负责管理。听取和了解所在地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不定期向患者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2.6 诊疗服务合同的引入 精神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出现躯体疾病时,综合医院因担心他们损害其他患者的利益而不愿接收,家属也对照顾一个精神病患者有顾虑,精神专科医院又无法治疗,这样一来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目前精神专科医院主要采取《知情同意书》的形式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发生的意外和注意事项,因为是格式性条款在法律上基本不采用。事实上医患双方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关系,在法律界基本上已经形成共识,解决医患纠纷最好的办法也许是医患双方签订书面的诊疗合同。患者及家属有权知道医生诊断的结果,治疗需要的时间和经费及出院后注意事项。如果患的是一种医学上目前还无法完全治愈的疑难病,或者因为患者年龄及体质上的原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不利情形。医院应该让患者家属知道发生不利情形时医院愿意承担多大的责任或根本不愿承担责任[3]。除此之外,合同还应该包括其他有可能发生争议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要为患者所知,同时合同的文本也要为患者所持有。但是,却很少有人考虑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来避免和解决医患双方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是把精力放在了难以对这种纠纷进行调整的用于事后解决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修订上。
2.7 医师要有预见性 精神专科医院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患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医患关系是被动和强制建立的,精神科的检查主要靠医生的主观检查,无影像和实验室的依据,而且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无认识能力,不愿服药治疗。这就要求医师集中注意力、保持足够的谨慎,对每位患者因精神症状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必要时采取保护性约束。但部分损害非常急促、紧迫,且医疗损害的发生有很大的偶然性,此时要求医师对这种损害有预见显然是不现实的。但是如果医务人员能对重点患者多巡视,密切观察,重点交班,这种偶然性损害发生的医疗纠纷会降低。
2.8 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工作 医疗纠纷处理主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其中涉及精神科的内容较少,目前北京、上海、杭州、无锡、宁波出台了地方性精神卫生条例。精神科的医疗纠纷还是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来处理,这突显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方式:①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自行协商解决;②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③人民法院处理。这对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重要的作用。高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带来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满足。随之而来的就是,医院为转嫁这样的风险而使患者医疗费用大幅度提高,如此产生了恶性循环。因此必须重视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所在。
参考文献
[1] 陈一鸣.精神专科医院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2):120.
[关键词] 急诊护理; “三无”患者; 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72.2[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005-0515(2011)-08-001-02
急诊科是医院最先接触病人的科室,就诊病人也多是急危重症患者,病情重且多变,故急诊科护士的工作强度较大,同时对护理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也较高。 另外当前急诊科的护理工作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如在对“三无”患者的护理中即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次研究选取在2009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于我院接诊的“三无”患者27例,就其诊疗过程中出现的护理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27例患者中男18例,女9例,年龄16-81岁,平均年龄44.7岁;病情较重、需及时组织抢救者11例,需立即进行急诊手术者16例;14例由120救护车送入院,10例由110送入院,3例由社会人士送入院;其中12例患者无力支付本次就诊医疗费用。
1.2 护理对策
1.2.1 加强患者的安全护理 对躁动不安的就诊患者恰当地使用约束带或床栏等约束措施,并加强护理人员对其的巡视,密切观察约束措施的牢固性及松紧度,及时根据患者情况进行调整或解除约束措施[1]。对患者进行的约束措施应从实施原因、约束时间、约束部位、患者情况及约束解除时间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记录。
1.2.2 妥善保管患者随身物品 患者就诊时随身携带的物品、现金等均须由二人以上的接诊护士共同清点、登记并签名,然后交由护士长保管;患者就诊时脱下的衣服宜用塑料袋进行装存,并在袋外标记好患者性别、就诊时间、床号等信息。同时应及时上报民政或公安部门,设法依据患者随身携带的物品及待患者清醒后通过询问尽快寻找其家属并与之取得联系。
1.2.3 实施优先抢救的原则 本院专门为“三无”患者开辟绿色诊疗通道,患者就诊时一律免除挂号、付款等诊疗手续,坚持优先抢救、过后付账的原则。医院护理部平时着重加强对护理人员医德医风等方面的教育,牢固树立病人优先的观念,对患者实施全程细致护理,使其能够得到有效、快捷的救治,不可推诿延误无力支付诊疗费用患者的正常治疗,对于此类患者可待其家属赶至后再支付此前所欠诊疗费用。当前“三无”患者的诊疗问题是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仅仅依靠医院的垫付是无法彻底解决的,因此应尽量建议和争取当地民政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共同支持、帮助,合力解决“三无”患者的诊疗问题。
1.2.4 保证护理文书的书写质量 随着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付诸于法律途径的医疗纠纷事件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这就要求医护人员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基本技能的同时,还应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保护患者及自身的合法权益。落实到“三无”患者的诊疗情况,护理人员在接诊时就应客观记录患者的一般资料及具体病情,患者在住院过程中的病情变化、具体用药、抢救措施等事项须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意与医生的病历记录保持一致,以防因医护记录的部分出入导致的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2 结果 通过采取上述积极有效的护理措施,本组27例患者中除1例因疾病原因抢救无效导致死亡外,其余患者均治愈出院。全部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均未发生跌倒、坠床、使用约束器械所导致的意外创伤,亦未出现物品丢失等现象;无一例患者出现因诊疗费用不足而延误治疗的现象,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护理记录的规范性、准确性也较前大幅提升,医护记录符合率较高,未发生一起医疗纠纷。
3 讨论 急诊科患者较之其它科室病人往往具有病情较急、病情较重等特点,就诊时跌倒、磕碰、坠床等意外事件的发生率较高,因此在对急诊科患者的护理过程中应适当采用一些约束方法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当前对于特殊患者实施的适当的保护性约束行为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对患者构成损伤,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及承担责任的程度都是尚无明确规定的法律问题[2-3],因此急诊科护理人员应时刻树立安全护理的观念,加强护理巡视,密切观察约束措施及患者的情况,及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并准确记录约束措施实施细节,避免此类不良医疗事件的发生。
当前急诊科对于“三无”患者的护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医德医风:“三无”患者在就诊及住院治疗时均不具有经济能力,救治所需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往往需要由医院先行垫付,待患者病情稳定时通过与其家属取得联系后方能补收诊疗费用。但实际情况是只有少数患者能够联系到其家属进而解决医疗费用问题,绝大多数“三无”患者的治疗费用往往无法收回,进而损害医院的经济效益,因此个别医护人员在处理“三无”患者时容易出现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等的不良医德医风问题;②物品管理:多数“三无”患者往往由急诊入院,医护人员在接诊时常常由于忙于抢救而忽略了对患者随身携带物品、现金等的清理、保管工作,有时会引起遗失现象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4];③护理记录:部分急诊患者在就诊时往往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对其自身病情不能进行主观症状的阐述,且其身边没有知情陪护人员,护理人员无法对患者就诊前的资料进行收集,只能通过现场观察来描述患者的部分体征及病情变化,容易导致诊疗资料收集不准确、不全面,或者护理记录与最终诊疗结果相矛盾的现象,增大了医疗纠纷发生的可能性[5]。
综上所述,当前针对急诊“三无”患者的护理工作中存在着诸如医德医风、物品管理及护理记录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护理人员从强化护理安全、妥善保管患者物品、坚持优先救治以及加强护理文书质量等的四个方面去综合解决。另外“三无”人员的救治亦是一个社会问题,同时需要政府及社会的广泛参与及帮助,以期得到合理、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 沈海兰,游宝英.对无助病人的护理管理[J].当代护士(学术版),2007,1:97.
[2] 陈丽娟,蒋顺仙.对无助病人的护理管理[J].中华护理杂志,2002,37(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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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护生;临床实习;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G642.44[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3-7210(2010)04(c)-148-01
护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护生实习的过程是护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是学校教育的深化和延续。毕业临床实习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护生今后的工作情况。在带教中多注重从护生的评估、考评激发护生的思维能力等方面着手。我科针对目前护理实习临床带教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制订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对策并予以实践,获得满意效果,现报道如下:
1存在的问题
1.1 带教老师水平有待提高
医院护士更新换代的频率也有所加快,许多护士临床经验尚浅加上学历相对偏低等因素,带教能力也参差不齐[1]。近几年护理学科飞速发展,护理本科毕业生受到的是最新的护理理论的教育。现阶段从事临床的部分带教老师都是工作十年以上的老师,知识体系陈旧,不了解护理发展的最新状况。使带教老师与护生沟通起来存在盲点。另外有些带教老师理论水平较差,只注重实际操作,不能达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影响到护生实习的效果[2]。
1.2 专业思想不稳固
部分护生入学前对护理专业不了解,缺乏动力和兴趣。特别是到临床后看到临床护士每天琐碎繁杂的工作,加之社会对护理工作的偏见。因此感到吃亏,心理失衡,故不安心工作。另外,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到临床一样倒班,使用不分层次,起到了消极作用,从而影响学生的积极性。
1.3 潜在的护患纠纷问题
部分带教老师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护生的专科护理技术及理论知识的教授,对相应法律知识讲解甚少,使护生的法律意识也淡薄。护生不明确出现问题时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在工作中言谈随意,不注意细节,容易引发护患纠纷。
2对策
2.1加强带教老师整体水平的培养
严格把握带教老师的选择。带教老师必须具有护理本科学历,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热爱护理专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并且具有较高的带教能力。掌握护理专业的新知识、新技术,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社会人文科学知识等[3]。应以一名带教老师带教一名学生为宜。定期举行带教老师培训,内容可为护理学最新发展近况等。
2.2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法对护生进行逐步教育
在临床教学中采用按照护理程序查房、组织病案分析、疑难病例讨论,实现健康教育等多形式,多启发式教学活动[4],激发护生的学习兴趣。培养护生从被动地“要我学习”到发现问题,并寻找最佳科学证据以解决问题的“我要学习”的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护生的学习主动性及临床思维能力。从被动的灌注式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从而全面提高护生的综合素质。
2.3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规范护理行为,减少不安全隐患,提高护理人员证据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增强行业自律和工作责任心,提高护理工作安全性[5]。定期组织带教老师及护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医院的各种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年检查的各项规章制度,《护士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等。通过学习增强了带教老师及护生的法制观念,使护生更多地了解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并且带教老师定期组织护生参加相关案例的讨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指出在临床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法律问题,使其进一步明确护理管理中各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从而避免护患纠纷的出现。
2.4 强化护生专业思想
在带教的过程中要随时了解护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情况后根据每位护生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思想教育。并注意思想工作的效果,让护生认识到护理工作的重要性,以强化专业思想。
3讨论
带教老师是护生进入临床的第一任老师,老师的一言一行及教学方式都会影响学生的工作能力及今后的发展方向,通过对带教中的一些不足加以分析改进,自己也会从中得到快乐和幸福,从而使教师在临床带教中更得心应手,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新一代白衣天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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