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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处罚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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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处罚条例

第1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一、种子管理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种子法》和《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种子管理工作。

二、凡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自觉学习和遵守《种子法》、《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种子经营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是通过自治区审定或认定,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用种标准。未经自治区审定或认定的试验品种不得销售。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

四、农作物商品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严禁无证生产、经营。违反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五、种子经营者受持证种子企业委托代销种子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在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提交材料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委托单位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六、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出售前必须报当地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七、种子经营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具有正规包装、标签,不得拆包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散装种子直接流向使用者。拆包销售种子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根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处理。

九、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未按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植检站按植物检疫条例处罚。

十、种子经营者应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种子代销者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向委托代销者要求赔偿。非责任方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第2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20xx年最新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

(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乡、民族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村(集镇)和城镇内的居民区名称;

(三)城镇内的街、路、巷、楼(含门牌号码,下同)、广场、立交桥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名称;

(四)山(峰、岭、岗、关隘)、河、湖、溪、沟、泉、滩、洞、潭、合、岛、礁、矾、洲、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五)开发区、保税区、示范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等名称;

(六)机场、港口、铁路(线、站)公路,桥梁、隧道、船闸、交通站点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七)水库、灌区、堤防、闸坝、发电站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八)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等名称。

第三条 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名工作规划;

(三)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四)审核、承办本行政区地名的命名、更名;

(五)组织编纂地名图书资料;

(六)监督地名的使用,对地图、牌匾中的地名实施审查;

(七)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

(八)组织地名科学研究。

公安、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邮政、通信、水利等部门应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地名申请、登记、审核、批准。公告制度。

第五条 使用标准地名、保护地名标志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六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在全国范围内市、县名称,一个县内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集镇)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一个城镇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应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桥、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七)地名用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

(八)新建的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七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不文明、不健康、庸俗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地名、应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予更改。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求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镇改造、工程建设等原因消失的地名应予废止。废止的地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不得编纂。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告、文件、证件、广播和电视节目、报刊、教材、广告、牌匾、商标、地图等方面使用的地名,除特殊需要外,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

第十六条 城镇的街、路、巷、居民区、楼,自然村(集镇)、桥梁、纪念地、风景名胜区、台、站、港、场等必须设置地名标志。

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统一。

第十七条 地名标志中地名的书(拼)写形式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费用,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工程预算列支、同级财政拨款等方式筹措。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保证地名档案安全、完整。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及保护、管理地名标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 偷窃、损毁或擅自移动、更改地名标志的,责令恢复原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3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二、组织领导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法制教育作为本学年我镇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点。

2、各学校要成立“法制教育小组”由校长挂帅,分管校长、教导处、团委、班主任老师及政治教师具体负责,制定好计划,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协作。

3、聘请派出所的指导员,定期到下属各校组织辅导和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学期不少于二次。

4、通过培训,建立一支知法、懂法的法制教育骨干队伍。

三、教育内容 1、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1)、 开学初,各校要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文件、法规。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正确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树立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的教师形象,同时建成一支法制教育骨干队伍。提高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的意识。

(2)、 提高班主任老师的工作素质。

班主任老师是学校工作的实施者,是沟通学校与学生的桥梁。要坚持组织班主任老师学习政治理论,教育法规政策,端正教育思想,以师德为核心,以爱事业,爱学生为出发点,以培养事业心、责任心、进取心为目标,真正把教育工作当作体现自己生命价值、人生理想的神圣事业。

(3)、发挥思品课,政治课教师的作用。

让学生学习《宪法》、《刑法》及生活中有关法律法规,丰富学生的法制知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2、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1)、 组织学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小学生守则及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和防范的能力,有效地抑制、纠正学生中的不良风气和行为,防止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 结合学生犯罪案例,深入开展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作为转化后进生工作的必要内容,重点加强对“边缘生”的教育。

四、教育形式 1、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

(1) 利用每周政治学习时间,以自学、听讲座、集体讨论、写体会等形式开展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宣传。

(2) 利用晨会课、班会课、政治课、法制辅导课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行为礼仪教育。

2、教师讲解和宣传活动相结合。

一方面,教师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同时开展多种活动:散发资料、观看法制教育影片,法律案例分、黑板报、橱窗展览、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法律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让学生主动参与,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3、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有机结合。

(1) 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来校开设讲座,进行法制教育。

(2) 学校定期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检查,同时与镇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协条工作。

4、 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在普法实施过程当中增强针对性。

(1)突出重点内容。师生所受教育内容有所侧重。教师通过学习应规范自身的言行,热爱本职工作,因此侧重于《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一头则关键要提高法律意识,做到遵纪守法,因此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为重。

(2)突出对象。

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特殊学生进行强化教育。要求学校建立特殊学生档案,落实了每个特殊学生的分管教师,定期交流、教育。

第4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的初级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过程中对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产品进行监管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黄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经营、加工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农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计划、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卫生、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禁药物指国家和省级农业部门公布的禁止在种植业、养殖业中使用的农药、兽药和各种有毒有害添加剂等。

第六条医药、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生产经营者销售违禁药物。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规划和环境质量标准,严禁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区内及其周围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程,禁止倾倒和排放有毒有害废渣、废水、废气和未经处理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及生活垃圾。

第八条农产品生产应遵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严禁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使用违禁药物生产农产品。

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应主动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产品实行质量安全认证、标识和公示制度,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定,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规定使用农药、兽药、添加剂、生长剂,严格执行休药期或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规定;

(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技术记录档案,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农产品实行市场申报准入制度,进入黄石市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并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申报和提供有效证明,同时要接受监测机构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农产品经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所经营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质量标准规定;

(二)取得动植物检疫证明和验讫标志及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经营者待售、收购和加工(屠宰)的农产品(畜禽)必须经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出售、加工(屠宰),经检测不合格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销毁,处理和销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农产品(畜禽)加工(屠宰)厂和农产品交易、经营场所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自检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计划,监测机构根据监控计划对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药物(农药、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检测情况。检测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经营活动中,委托监测机构进行有害物质检测的,其检测费用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十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相关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查阅、复制、封存有关文件记录、凭证及其他资料;

(四)对涉嫌含有违禁药物(农药、兽药)及有毒物超标的农产品予以封存;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测机构在依法实施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时,被检查当事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说明有关情况。不得拒绝,不得擅自转放、隐藏、销毁、销售被封存的物品。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医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种植业基地使用违禁农药的、在畜牧养殖业及经营中使用违禁兽药的;

(二)销售、收购含有违禁药物的农产品的;

(三)擅自加工未经检测或含有超标的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的;

第二十条未经申报和专门机构认证擅自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无公害农产品名称或标识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妨碍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平安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富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平安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坝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十万立方米以上。其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

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应当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大坝平安的义务。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需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平安技术规范。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需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需返工或者采取弥补措施。大坝施工单位必需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

第十条兴建大坝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安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依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平安捍卫工作。

第十三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的活动。

第十四条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平安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坚持一定距离,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影响大坝平安、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平安管理人员。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需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对大坝进行平安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演讲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需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大坝的运行。必需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平安检查、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鉴定制度。汛前、汛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送、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演讲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第四章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规范、抗震设防规范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需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险坝加固必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弥补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库区内围垦的

五)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维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县城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县城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是县环卫所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过程。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工资福利费、代收手续费和税金等。

第三条县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由县公用事业局制订实施方案,县环卫管理所承担具体处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理符合环保要求。今后,随着县城区规模的扩大和城区生活垃圾的增加,在条件成熟时,城区生活垃圾的处理应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经营单位承担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降低处理成本。

第四条在县城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县城居民和在县城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有偿服务性收费,由县环卫管理所收取。

第六条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残疾弱智人士等困难家庭,可凭有效证件向县环卫管理所提出收费减免申请。

第七条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它收费项目,原已实施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市场卫生费划入县环卫管理所收费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实行按月缴交,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确保足额征收。

㈠县城区范围内的店铺、大型商场、广场、酒店餐饮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单位等,于当月的25日前自行到县环卫管理所缴交垃圾处理费。

㈡为减轻居民负担,县城居民收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5元,采取与水费合并收费的办法,由云安县德源供水有限公司代收,并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代收手续费。在当月25日前,县城居民应在交纳水费的同时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㈢县城区暂住人口由出租屋业主代为缴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及有关管理费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对欠缴县城区垃圾处理费的,由县公用事业局责令限期缴交,逾期仍未缴交的,由县公用事业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县环卫管理所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发票,依法依规收取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要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第十二条县公用事业局要按照县城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县城区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县环卫管理所应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县城居民应当尊重环卫管理所工作人员和清洁工人的劳动,维护县城整洁,对妨碍、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损坏县城区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7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今年中考,随州市共有16884名应届初中毕业生报名参考,比去年增加2292人。其中随县4422人、广水6399人、曾都区5019人、随州高新区923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21人。

全市共设5个考区24个中考考点571个考场,比去年增加2个考点,广水市应办中心学校和曾都区白云湖学校为今年新增考点。

2019年随州市中考考点

随县考区

随县一中

小林中心学校

殷店中心学校

殷店东坡中学

万和中心学校

厉山中心学校

唐镇中心学校

洪山中心学校

安居中心学校

均川中心学校

环潭中心学校

广水市考区

广水市第一中学

广水市育才高中

广水市益众高中

广水市实验初级中学

广水市应办中学学校

曾都区考区

曾都区实验中学

东城八角楼中心学校

南郊擂鼓墩中心学校

北郊五眼桥中心学校

随州外国语学校

白云湖学校

随州高新区考区

淅河中心学校

大洪山风景名胜区考区

长岗中心学校

中考是检验每位初中学子初中阶段学习成果的重要一环,也是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为了让广大考生能以的心态,限度的发挥出自己的学习水平,随州市教育局提醒考生要注意以下几点。

考生考前保证充足的睡眠和合理的饮食,切勿暴食暴饮,熬夜进行复习,要注意放松心情,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参加中考。

考前要带好准考证和考试必备用品,这里提醒考生一定要购买正规的2B铅笔和黑色签字笔,避免考试过程中因书写填涂不规范丢分。

英语科目的考试,考生一定要在开考前到达考场,迟到的考生将会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过程中考生一定要遵规守纪,诚信参考,切不能带入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考试规定物品以外的考试用品。考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舞弊行为,教育局中考办将根据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并记入学生的诚信档案。

为应对中考网上电子阅卷

广大考生应“投其所好”

尽量避免因答题不规范

而出现的丢分现象

这里根据网上阅卷的特点

提醒考生要注意5个方面

①要使用正规的2B铅笔进行方正填涂,不要轻淡填涂,也不要只涂个小点,避免机器扫描时为空;

②不要用蓝色钢笔书写,扫描时蓝色字迹会很浅,无法识别;

③遇到作图题时,下笔不能太轻(一定要用2B铅笔);

第8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城市建设拆迁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不含市内区级政府,下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等,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向拆迁管理部门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完成拆迁。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拆迁期限或变更拆迁范围的,须重新向原签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未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及跨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实施统一拆迁。

第十条  接受拆迁委托的单位,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核发拆迁资格证书,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拆迁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向拆迁范围内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暂停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和办理各种房屋交易手续;停办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手续,暂停核发营业执照,对原有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场所进行变更登记。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特殊原因需入户或分户的,按拆迁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明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义务和权利、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下达裁决书。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时,由同级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坚持过高要求拒绝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做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十五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等进行监督、检查。拆迁人应当如实提供拆迁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伪造。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为拆迁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六条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七条  搬迁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住房产权手续;以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迁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九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它应拆除物的现状作出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待确权后给予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对被拆除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给予安置。安置住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采取临时过渡措施,但应明确过渡期限。拆除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不予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对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人,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拆除住宅房屋,应按照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安置,对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低于解困标准的按解困标准安置。增加安置面积的具体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住水平确定。

第二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搬家的,拆迁人应付给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人自找房屋临时过渡安置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自行安排过渡有困难的,拆迁人可调整住房一次性安置或提供周转房临时安置,不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和腾退周转房。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对自找房临时过渡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加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拆迁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有关证件,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3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0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违反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到期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可并处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周转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三元的罚款,直至退还周转房。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全部及时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辱骂、殴打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拆迁人员,阻碍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篇:档案处罚条例范文

2004提12月17日,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会议在厦门市召开,来自全省九地市安监局的领导和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施惠财莅会,并就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对工作重要性、紧迫感、责任心的认识;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培训、考核、监管、协调“四到位”的工作体系;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培考分离。培训机构把好报名关、师资关、课时关,建立培训档案。考核工作要严格理论考试、实践技能考核,建立专兼职的考评队伍;安监部门对培训、考核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五是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程序和工作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题库开发和技能实践基地建设。

会议对福州市安全监管局郑伟、厦门市安全监管局罗水香等9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厦门市特种作业考核中心在会上介绍了经验;各设区市安监局领导对特种作业培训、考核工作分别进行了工作交流。

永春县安监局建立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

永春县安监局注重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工作,建立了专门档案室,配备了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现已完成全县331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45个煤矿井口、60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建立工作。基础档案内容包括从业单位依法需办理的各种证照(批文)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类型、法人代表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时把日常监管的相关信息,如日常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也及时收入各企业档案中。档案室按照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不同行业进行分类编号,并将档案材料录入自主研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人、机管理,动态、静态管理相匹配,方便档案的查询和使用。该县还将逐步建立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高危行业从来单位的基础档案,最终达到建立健全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基础档案,为县政府抓安全生产作决策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监管提供准确的依据;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奠定基础。

――戴天圣

泉州市政府制定《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

近期,泉州市政府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预案》。《预案》分总则、适用范围、事故应急救援原则、重大危险源分布状况及分类、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级别和应急行动等级划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理程序、协调演练等九大部分。《预案》的制定,对及时有效地开展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泉州市安监局 戴天圣

大田县举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班

本刊讯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促使经济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由大田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县国土局、县安监局联合举办全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培训班,参训对象为乡(镇)分管企业领导、企业站负责人、金属、非金属和煤矿矿长、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探矿权人等约300多人。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护法》、《刑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共分三期培训。

(三明安监局供稿)

危化品特大事故福建省出台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