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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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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通知》要求,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各地要按照《条例》“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条例》的实施办法,设定合理的过渡期限,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通知》指出,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地方,要以县为单位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本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的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校车服务方案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经地市级人民政府统筹,报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级校车服务方案的指导协调,在县级校车服务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省级校车服务方案。

《通知》强调,要保障过渡期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县级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在过渡期内仍可以作为幼儿、小学生校车使用但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第2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禁止抽烟通告范文一

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公司的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在公司区域内实施全员禁烟。违规者,第一次发现,给予50元/次的罚款处分,其直接上级领导给予100元/次的罚款处分;第二次发现,违规者直接予以辞退,其直接领导月薪扣除30%,连扣三个月。举报违规者,按照罚款总额的双倍给予奖励,并且为举报者保密。本通知总监督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直接监督部门为各部室。

望广大员工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共同塑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企业管理办公室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禁止抽烟通告范文二

为净化办公区域空气卫生环境,保障员工长期工作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司办公工作的良好形象和正常工作秩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公司领导特别做出指示要求,从2015年03月08日起,严禁在办公室内吸烟(专用吸烟间、卫生间、小会议室、单独办公间除外),违者第一次办公室管理者对其采取没收香烟和打火机的处理,第二次将对其没收香烟和打火机外,并将全司通报批评,对于屡教不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工作秩序者,将直接报告冯总处理。

望各位同仁自觉遵守公共办公秩序和环境卫生,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特此通知!

XX公司办公室

20xx年03月06日

禁止抽烟通告范文三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现就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楼);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足浴店(按摩中心);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网吧)、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通讯、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的营业场所;

(七)医院(诊室、候诊室、住院部)、车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实验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九)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办公室;

(十)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并在禁止吸烟区域外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吸烟区(室)。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不得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区内设置烟灰缸等器具或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五)配备专(兼)职禁烟劝导员和巡查员,对在禁烟区的吸烟者进行劝阻。

三、进入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公民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单位制止吸烟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经信、住建、教育、文化、旅游、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城管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爱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桂东县人民政府

年2月18日

 

禁止抽烟通告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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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禁止吸烟通告

3.关于严禁吸烟的通告

4.公司禁止吸烟通告

第3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一、整治时间。3月21日开始至整治目标实现。

二、整治目标。严格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禁止在河道内“分筛弃渣”产生新尾堆,及时清除历年采砂旧尾堆,确保河道防洪、航运和水生态安全。

三、整治区域。沅水龙其滩至燕子滩段、龙湾至清浪集镇段、五强溪大坝至界首段;怡溪荔枝溪段;蓝溪五里亭段;舒溪花舒段;夷望溪三渡水大桥段等。

四、禁采区域。酉水口至龙湾河段;清浪集镇至明月山河段。

五、整治任务。总体任务为“三禁三清”。“三禁”即:禁止淘金,取缔在河道内淘金的一切船只;禁止在禁采区采砂,取缔在河道禁采区内采砂的一切船只;禁止无证采砂,取缔无证采砂船只,处罚证照不全的采砂船只。“三清”即:清除采砂尾堆,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者予以清除;清理整顿砂场,取缔无证砂石场,处罚证照不全砂石场;清理整顿非法占用河道行为,严格依照河道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整治要求。自本通告之日起,各种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由河道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在依法处理之前,必须主动纠正不法行为:一是凡在河道内淘金、在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的船只,必须在7日内撤离生产作业点,停靠在远离航道的地方。二是凡无证砂石场,必须自行关闭;证照不全的砂石场,必须停业整顿。三是其他占用河道的,必须在7日内恢复原状。

第4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恶性“医闹”事件持续频发

“我至今还记得那记耳光。”5年前的一记耳光,给刚刚投身护士行业的李琳(化名)泼了一盆冷水。

只因患儿父亲不愿候诊,当时作为导诊护士的李琳就遭到这场无妄之灾,“父亲抱着发烧的孩子进来就要求立刻看医生,由于当时患儿较多,我就让其稍等一下。”李琳回忆那天的情形,谁知她话才出口,患儿父亲就情绪激动地开始骂人并上前打了她一巴掌。

“我当时只能傻傻地被其他护士拉走,以免更加刺激家属的情绪。”已经在湖南一家二甲级医院工作5年的李琳,说到面对患者一方的谩骂行为,表示依然只能被动地接受。

其实,李琳只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医闹”成为舆论热议的问题,性质恶劣的“医闹”、暴力伤医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

2016年3月14日,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案件。患者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平湖人民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随后,深圳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相关人员刑事立案。

据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5年前多了近7000起;而2013年仅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起还多20%。

长期参与维护医师权益工作的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指出,“医闹”是医疗纠纷极端的表现形式,其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危害性有目共睹。

2016年5月27日,中国医师协会了《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这份白皮书的调查显示,近6成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身体上的伤害。

伤医事件的更大后果是,越来越多的医生对执业环境不满。白皮书调查数据显示,在2014年的调查中,近七成医务人员不希望或绝不希望子女从医。

“医院被砸”“医生被逼下跪”“患者与医生同归于尽”等字眼不断刺激着人们去发问,究竟该如何治理医闹?

其实,面对日益频发的暴力伤医害医恶性案件,为了化解医患矛盾,尤其是破除“医闹”难题,相关部门近年来曾陆续出台过不少文件。

2012年4月30日,原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表示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责;

2013年10月12日,国家卫计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专职保卫机构,明确“按照20张病床1名保安”标准配备医院保安数量;

2014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计委联合公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明确对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惩处。

2015年8月底,“医闹入刑”,并于当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但尽管相关制度规定接连出台,医疗场所的恶性伤害案件却依然频发。据不完全统计,仅2016年一二月间,媒体公开报道的扰乱医疗秩序、暴力伤医等医闹事件就超过40起。

明确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

面对频频发生的“医闹”事件,医疗界有声音指出,医院秩序保护不力与立法没有将医院列为法定“公共场所”有很大关系。

2014年3月6日,神经外科医学权威、全国政协委员凌锋教授就曾提交“紧急提案”,建议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尽快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并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管理,而不再是内保单位。

“医院到底算不算公共场所?”这其实也是多年来争议不断的话题。

消防法对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规定中,并不包含医院,而是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包含在除公众聚集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中。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疗机构亦不在其中。

在安保问题上,医院作为事业单位,遵循国务院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内保单位,由内部保卫负责日常安全。

但在深圳市此次颁布的《条例》中,突破了以往的框架,明确界定医疗机构为公共场所。《条例》第47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告诉记者,将医疗机构界定为公共场所是没有问题的,其本身就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入就医的场所。

据阮齐林介绍,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公共场所性质的界定,就会使医疗机构受到更为特殊的保护,相关“医闹”行为将可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中有关公共秩序的条文。

邓利强也认为,医疗机构毫无疑问是公共场所,其性质的明确对于打击医闹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不仅在安保责任上与公安机关紧密挂钩,同时在影响本地区治安指标评议的情形下,公安机关对于其维护力度要较以往更强。“但不能推卸单位自身治安保障的第一责任,不能全部依靠公安机关处置。”他指出。

在机构性质予以创新的同时,关于“医闹”禁止的情形,《条例》则沿袭2014年《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以罗列的方式明确了5类严禁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实施敲诈勒索,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第二,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第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第四,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第五,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在以往的涉及“医闹”事件执法过程中,“让公安机关的基层处警人员去判断哪些是合理维权,哪些是应打击的情形,超过了他们的判断能力,就可能出现打击不力的情形。”邓利强向记者介绍,现在明确了禁止情形,不仅更有利于执法,也切实做到依法二字。

在深圳市卫计委召开的主题沙龙上,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派出所所长伍建军也证实了这点,他表示《条例》以后,明确了患者不能在医院做的行为,禁止的,不可为的行为,执法就有了法律依据。“这里面最重要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以前(医院)不是公共场所没办法定,现在你去的是公共场所就要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我们是一件好事”。

“堵”和“疏”配套治理

邓利强指出,打击“医闹”行为固然重要,但是解决“医闹”问题不能一味靠“堵”,也要靠“疏”。“医闹”行为是医患纠纷的极端化,而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沟通障碍和信息不对等产生的不信任。

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三种医疗事故的纠纷解决方式,即:医患双方当事人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

此后,我国又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自2006年,上海成立首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试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后,各地开始纷纷尝试这一制度,为医患矛盾提供一个缓冲平台。

截至2013年,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到2014年5月,全国已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3396个,共有人民调解员2.5万多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不断发展。

深圳《条例》舍弃了基本名存实亡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方式,在规定了自行协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诉讼方式之余,更增加了仲裁途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参与了《条例》征求意见的邓利强表示,在过去的方式足以满足医疗纠纷解决要求的情形下,暂不论其必要性,深圳仍不惜耗费社会资源,又开辟仲裁这一新的权力主张途径以供选择,为解决“医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体系支撑,“没有理由去闹了”。

第5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农村税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欠交、拒交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原因,笔者对所在辖区的十六个乡镇,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4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义务”,  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及社会公德”,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税的义务”。从上述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理解,劳动既是农民的权利也是农民的义务,农民所缴纳的农税是依附于耕作土地所产生的纳税义务。提留、统筹及义务工积累工是农民应当履行的社会公益性义务。同时,我国《农业法》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即就是对过去收费过多过滥、管理失控的状况,结合国家税收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由税收政策,按农业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  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第6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协同清查、分类处置、依法履责、督办落实”的原则,在2012年度“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宣传、清理、整治、打击等工作,实现大中型采砂船舶在指定地点停靠、拆除被抓获小型吸砂船采砂机具、查处违法装运江砂及配员不足、超载等运砂船舶、涉砂黑恶势力得到有效打击等目标,从源头上遏制各类涉砂船舶违法活动。

二、组织机构

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工作。枝江海事处、市水利局牵头成立涉砂船舶治理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

三、职责分工

本次专项行动主要涉及到海事(含海事处)、水利、航道、长航公安(含长航公安派出所)、市交通局(地方海事处)、市公安局、沿江各镇(街办)等单位和部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一)海事部门要对手续不全、证书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涉砂船舶督促整改并补办船舶相关手续,对整改后仍不满足安全条件的船舶依法进行处置;打击超载运砂船舶;将滞留枝江水域的外籍采砂船舶予以驱逐出境;提供水上交通工具。

(二)水利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行动,编制涉砂船舶登记表,对违法采(运)砂船舶或未按指定地点停靠的采砂船依法进行处理;每个月通报一次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不足,总结好的经验及做法,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部门。

(三)航道部门负责指挥本级航道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存在破坏航道行为的涉砂船舶依法进行处理;提供水上交通工具。

(四)长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无证驾驶船舶、转移已扣押的采(运)砂船舶、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损毁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和非法经营砂石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五)交通部门(地方海事处)负责对涉砂船舶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和港口转运设施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依法处置专项行动中有关港航管理的事宜;负责停靠各港口作业的浮吊船舶的监管。

(六)河道部门:负责长江河道大中型采砂船的日常巡查、监管;(七)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河道采砂管理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涉黑、涉恶势力,保证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沿江各镇(街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小型采(运)砂船只的整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采(运)砂船只实行专人24小时集中监管巡查;对小型吸砂船或擅自在船体添置采砂机具的运输船偷采偷逃偷运的违法行为,受枝江市水利局委托依法进行调查、扣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采砂机具。

四、整治对象及重点江段

整治对象:大中型采砂船、小型吸砂船及运砂船。

整治重点江段:白洋沙湾江段、顾家店官洲至姚家港江段;刘巷至七星台江段。

五、交通工具安排及后勤保障

1、执法车辆安排:市水利局2辆、市公安局1辆、长航公安枝江派出所1辆、枝江海事处1辆。

2、执法监督艇由枝江海事处、海事处、枝江航道处、宜昌市水电局提供。

3、专项行动期间,交通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六、行动步骤

本次行动时间为6个月,2012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根据上级要求及有关工作部署,市禁采办会同长江海事、航道、公安及地方港航海事等有关单位,召开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布置涉砂船舶治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要求。专项行动专班采取印发行动宣传册、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

第二阶段:排查清理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各成员单位根据法定职责,从登记、核查、分类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开展涉砂船舶清理工作。凡不合要求的采砂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集中停靠,并依法督促其整改到位;凡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登记、营运要求以及登记手续不全的涉砂船舶,由海事部门联合其他成员单位依法处置;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及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对所有涉砂船舶的船主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对阻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严查严惩。

第三阶段: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日至8月31日)。市禁采办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采取逐船过关、逐船落实、逐船备案等方式,集中力量对各类涉砂船舶进行整治,依法督促不符合要求的采砂船整改到位,督促登记手续不全的船舶及“三无”船舶整改到位,拆除小型吸砂船采砂机具。凡整改不落实或不到位的,采取限制离港等强制性措施依法处置。

第四阶段:清江打击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拉网式的清江与巡查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采(运)砂行为。对手续不全、证书不齐、不符合安全规定及随意停靠的涉砂船舶采取强制性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阶段:巩固总结(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总结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分析存在的不足,总结好的经验与做法,提出建议,形成专项行动总结上报。

七、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当前已进入汛期,持续加剧的旱情还未得到有效缓解,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从保障社会稳定、维护良好水事秩序的大局出发,按照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涉砂船舶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第7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县政府成立县清理整治无线电对讲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面简称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经信局,负责对全县无线电对讲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指挥,细划工作方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评价考核各单位整治工作成果。

二、清理整治范围及重点任务

(一)清理整治范围

本次清理整治范围是我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含手持机、车载台、基地台、中继台等)。包括:企业安保、小区物业管理、交通运输、建筑工地、商场、酒店宾馆、娱乐场所,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均在清理整治的范围之内。其中公众对讲机(指发射功率不大于0.5w,使用国家指定频率的无线对讲机)不在此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

(二)重点任务

对设置、使用、销售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个人和商家进行无线电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符合设置使用条件但未办理设台手续还在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小区物业、企业保安、交通运输、建筑工地、商场、酒店、宾馆、度假村、娱乐场所、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补办设台手续;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责令使用工作频率不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没有型号核准的对讲机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又不整改者,予以查处。

三、部门职责

县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市活动领导小组的安排与部署,负责全县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工作。

县公安局:与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联合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处罚法》、《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无线电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整治。

县文广体局:做好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宣传报道工作,采取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报道开展无线电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无线电管理法规,让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专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必要性和意义。

县工商局:与县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共同对销售对讲机的商家进行联合检查。

县质监局:与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共同对生产对讲机的厂家联合检查。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媒介,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无线电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无线电对讲机使用者的法律意识。此阶段工作,由县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文广体局负责。

(二)自查阶段

全面了解单位和个人设置使用无线电对讲机情况。各设台单位和个人已领取《无线电台执照》的,按有关要求进行自查,自查是否存在少报或漏报的行为,自查是否存在使用设备与无线电台执照不符的行为;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设台手续而又需要继续使用的,在自查时间内到市无线电管理处补办设台手续。此阶段工作,由县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负责。

(三)排查阶段

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设台单位或可能存在使用无线电设备的单位进行排查,同时做好登记,以便统一补办无线电台执照等相关手续。此阶段工作,由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四)检查执法阶段

按照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时间安排,接受市联合检查组检查。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要深入设台单位,积极配合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违法使用的对讲机做到人机对面,对台站资料与《无线电台执照》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交费和不主动办理执照更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其频率使用权;对擅自设台、擅自使用频率、擅自更改台站参数、使用不合格发射设备的,根据《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此阶段工作,由无线电清理整治办公室负责。

(五)总结阶段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宣传、自查、整改、督查工作完成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政执法工作,于4月15日前将该项活动情况总结上报市活动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上述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强化工作措施,做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要通过公安、旅游、房产、建设等部门共同协作,完成餐饮娱乐、酒店、物业、建筑等行业的无线电对讲机清理整治。

(二)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使用文明用语、注意自身形象,依据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在设台单位面前树立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8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目前共参与查处“伪基站”案件21起,其中:接受投诉举报或通过主动监测查获“伪基站”目标,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的案件14起,接公安部门移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5起,涉案人员10名,罚没“伪基站”设备5台(套),处罚款人民币1000Q元,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查获案件1起,另协助、配合公安等部门完成了多起“伪基站”案件的案情研究和调查取证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专项行动开展后,浙江省经信委迅速与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全省经信、通信领域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下发至各市无线电管理局和三大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根据工作方案,成立了以省经信委分管副主任为组长、省通管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省经信委和通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三大运营商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明确了各单位任务分工,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建立了人员联系制度。各市无管局和电信运营商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制定了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迅速开展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机制的建立,强化了部门间的协同,形成了打击“伪基站”的合力,各单位既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工作情况交流、重大问题会商、案件联合查办等协作机制不断完善,使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加快装备建设,强化技术能力。为提高“伪基站”目标排查效率和查处力度,省经信委及时落实资金,专项购置了一批“伪基站”排查专业技术装备。截至3月底,省无线电监测站和11个市无管局各配备了“伪基站”侦测系统1套,并已利用该设备开展日常巡测排查。为提高工作人员排查“伪基站”的技术水平,省经信委积极联系省公安厅网警总队和浙江移动,邀请授课专家策划培训内容,举办了全省无线电管理系统“伪基站”查找技术培训。

做好日常巡查,侦测目标信号。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组织各市无管局赴车站、商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地开展“伪基站”目标信号日常巡测查找,每周外出巡测查找不少于2次。至4月15日,全省已开展日常监测巡查145次,累计监测时间640小时,累计监测里程7775公里。巡查过程中,台州、湖州、衢州、宁波等市无管局主动发现并查获了一批“伪基站”目标,监测巡查工作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部门协作,做好案件办理。专项行动开始后,“伪基站”案件优先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大了对公安办案的支持、配合力度,积极开展“伪基站”目标查找、调查取证、技术支持等工作。省无线电监测站和温州、湖州等市无管局为“伪基站”设备提供了相关技术参数检测,全省无线电管理部门共协助公安部门查办案件近20起。对于涉嫌犯罪“伪基站”案件,及时交由公安部门牵头办理,并在执法检查、目标发现、案情研究、调查取证、设备检测等各环节积极予以支持。对于不符合治安处罚或入刑条件的“伪基站”案件,浙江省经信委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处罚。

梳理早期案件,挖掘办案线索。专项行动开展前,浙江省经信委已查处“伪基站”案件35起,查获涉案人员39人,罚没“伪基站”设备38台。专项行动开展后,浙江省经信委对已查处案件进行了整理,一方面对案件特点进行分析,对案件处置做了进一步规范;另一方面为公安部门进一步发现生产、销售“伪基站”案件挖掘线索,提供依据。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声势。按照公安部门对宣传工作的统一部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先后在工信部主管的行业媒体,浙江省主流媒体和大众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充分发挥互联网时效强、影响大、传播快的特点,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建设了专项行动宣传专栏。通过宣传活动使公众深入了解了“伪基站”的危害,营造舆论声势,给予违法犯罪分子一定的威睡,起到了较好效果。

下一步,省经信委将深入做好专项活动的专项整治和巩固总结,组织开展巡查,协助重点案件侦破,加强专项行动宣传,总结经验并固化机制,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首先,将继续加强“伪基站”目标查找工作。一方面通过运营商网络监控及时发现“伪基站”目标线索,另一方面通过“伪基站”排查专业技术装备开展日常主动巡测查找,确保一旦发现疑似“伪基站”目标,迅速排查定位。

第9篇:治安处罚管理条例范文

一、违法建设是雾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主要来源是汽车尾气、取暖及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如建材生产窑炉燃烧)、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可生长颗粒(微生物附着转化)、家庭装修中产生的粉尘等。不难看出,雾霾与建筑业关联紧密。尤其是近些年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能耗也急剧上升。据住建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40%的能源消耗和21%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于建筑业。我国每年的新建建筑达20亿平方米,这其中99%的建筑都属于高能耗建筑。更有甚者,违法建筑的肆意盛行消耗了大量的建筑材料,这些建筑材料劳而无功,从源头上人为地加剧雾霾的产生。

作者十分赞赏科技工作者们的努力。但是,我看到了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合法建筑要从设计、选材、施工等进行产业优化和管理优化以降耗降霾,而那些违法建设怎么办?谁来进行绿色设计、绿色选材、绿色施工、全程科学管理?不要忽视全国各地这些有普遍代表性的数量庞大的“违法建设”的影响力和破坏力,它们几乎与城市发展进程相伴而生很多年。屡见不鲜的例子是,在政府进行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厂房改造等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明确后,违法建设会如雨后春笋般膨胀和壮大,如“雾霾”般迅速弥散在城市的各个空间,左右着政府城市改造的进度和效果,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

因为工作关系,近年来,我与团队其他同仁走访了山东、河南、河北、山西、内蒙等地很多征收拆迁现场,不断重复看到触目惊心的现状:城中村、棚户区内各色建筑物高低参差不齐、呈无序分布,排水、排污、消防、人防等基础设施先天不足,普遍存在违法占地、违反规划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租或者经营的高收益。建筑密度高达70%甚至90%,“握手楼”、“贴面楼”、“一线天”现象十分常见。比如,在郑州市金水区部分村庄,违章搭建的已经不再仅仅是简易楼房,甚至是十余层高的带电梯违法建筑物!又如山东、吉林、内蒙一些征收拆迁区域内,风闻政府要征收拆迁,当地村(居)民突击抢建成风。比较极端的例子是一些违法建设的六层小楼崭新矗立,没有楼梯、没有窗户,明显是为拆迁补偿而抢建,是企图借违法建设索取巨额补偿款。业主和施工人员连房屋基本居住功能条件都不考虑了,更不会选择绿色材料、进行绿色设计和科学施工了。

二、明确规划执法主体

针对这种猖狂的违建现象,有处罚权的执法主体究竟履职到位了吗?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显然,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为县、市城乡规划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上述执法主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拆除的,经催告后由违法建筑所在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在做好强制执行预案的前提下,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行政执法、公证等部门。

现实中,违法建设大量存在而有关部门不作为往往发生在设区的市,尤其是撤销乡镇成立办事处的情形下。在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属于《村庄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管理区域,规划执法权在乡镇人民政府,随后,乡镇撤销之后,接替其开展工作的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独立法人单位,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律授权其行使违法建设执法权。市规划局利用法律冲突与新旧法衔接不清的状态,推诿、打太极等不作为现象十分严重。应当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明确规定,规划执法权的转移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规划部门或者人民政府随意将规划执法权的职权法定原则调整为属地化原则,使得规划执法权的混乱状态更加扑朔迷离。而区政府能够协调的本区所属的规划部门同样不具有法人资格,如此,只有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划部门依法享有对违法建设的执法权。但根据现行属地化原则的基层管理体制,区政府对设区的市的有关规划部门没有调动权,必须经由市政府予以协调指挥,这就使得一个简单的违法建设执法案件只有上升到市委市政府过问才能启动,而设区的市往往又辖区大、覆盖面广、工作量多,不可能随时对全市的有关违法建设进行及时查处,这样,管理体制上混乱不堪。而“属地管辖”的规定使得这些规划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诿下级部门诸如区政府、办事处的并不少见。于是乎,背负着“属地管辖”义务的想管又必须管的区政府、区规划分局、办事处等没有法定职权,职权法定的市规划又高高在上、事不关己。同时,规划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与现实中存在的大量违法建设不匹配,造成这些部门有一定畏难情绪,尤其是拆除违法建设极易引发冲突事件、存在问责风险等,种种原因交织,就造成了当前违法建设泛滥的局面。

泛滥的违法建设在建成之前消耗了大量不达标建筑材料,大量的违法建设随即又将被依法拆除形成“建筑垃圾”被废弃,绝大多数不具备回收处理的条件,这无疑是给脆弱的生态环境带来“多次污染”。作者关注到,一些科技工作者利用“生命周期方法”,通过清单建模及计算,分析了水泥、钢材等12种建材产品生产的生命周期能耗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分析包括能源上游阶段、运输阶段和建材生产阶段,同时考虑了直接能耗、直接污染物排放以及间接能耗、间接污染物排放,并使用“迭代”法对能源上游阶段进行清单分析。至于建材生产在原料采集时对矿山的开采、剥离、精选所造成的资源浪费目前无法有精确的统计,就是说不包含这部分的能耗。而这些研究还是建立在建筑物“正常生命周期”的基础上,对于本就不该出生的“违法建设”,由于公共安全性能无法保障,必须及早拆除以免造成更大危险和损失。可以说,其“生命周期”必然大大缩短,可回收率极低,整个过程建筑材料能耗呈几何增大是毫无疑问的。再考虑到拆除违法建设的施工行为本身也会造成大量粉尘污染,制造更多雾霾,即便使用“湿法拆违”,降低了雾霾粉尘的浓度,但说违法建设的建成及拆除将会造成正常施工建设的多倍量的“雾霾”也毫不为过。

所以,作者认为,对违法建设没能及早发现、防控,导致其在很多城市泛滥成灾,随后又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清理,这种状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2014年2月,在北京考察时指出:应对雾霾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首要任务是控制PM2.5,要从压减燃煤、严格控车、调整产业、强化管理、联防联控、依法治理等方面采取重大举措,聚焦重点领域,严格指标考核,加强环境执法监管,认真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规划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司法监督

讲到“依法治理”,作者认为破解治理违法建设的困局仍然有很多办法。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对于有关执法主体的不作为,有两个可能的法律途径促其依法行政:其一,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名义向城乡规划局举报特定违法建设主体,其一定期限内不履行查处职责的,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原告,以市城乡规划局为被告,以违法行为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二,村委会(村民)还可以向所在地检察机关举报规划执法有关执法人员渎职。

对于突击抢建违法建筑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执法部门可以向违法行为人送达《停止施工通知书》,不停止施工的,以人民政府名义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查封后仍然继续施工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以妨碍公务为由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发了《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这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原则之一,公安机关的职权来源于《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因为一个通知、一份文件就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职权。因此公安机关不作为是非常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