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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财政政策不能改变
厉以宁认为,目前,我国经济回升主要是靠投资带动,而投资属于中间需要,不是最终需求。终端消费不扩大,经济基础难以稳固。二季度的经济指标总体看还不错,但如果以用电量、集装箱吞吐量、公路上货柜车的通行量及厂房闲置率这几项关键指标做分析,情况并不理想。这说明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基础还不稳固。
厉以宁特别指出,积极的财政政策在这次经济回暖当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作用不可低估,现在远远不是改变的时候。
他建议,应通过政府的投资带动民间的投资,通过政府的投资拉动消费,保证经济增长后劲以带动经济的增长和复苏。
要调整的是信贷结构,不是货币政策
针对社会上一些人出于对通货膨胀的恐惧,认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应该立即调整的言论,厉以宁指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近期也不能改变,关键是在适度上把握好分寸。
他表示,当前,我国信贷方面的问题是出在信贷结构而不是信贷总量上。我国99%的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很多中等偏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难以得到贷款,这是信贷结构的问题,需要调整。
“无论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变动不能频繁。因为政策变动频繁会影响人们的预期,预期一旦紊乱了,对经济的消极影响就大了。”厉以宁提醒说。
三季度的情况会更好
外贸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中损失严重。厉以宁认为,防止外需的下降,在当前也非常重要。目前,出口退税基本上没空间了,成本进一步降低也很难。我们要改变外贸思路,充分利用现在的外汇储备,鼓励企业走出去,用商业信贷推动产品的外销,借助海外工程项目带动商品销售。
“财政政策的滞后期是短的,货币政策的滞后期是长的。因此,当前只要把财政政策的重点放在启动民间投资、启动消费上,把信贷重点放在调整信贷结构上,相信第三季度的情况会更好。”
破解就业难题
“当前的就业情况并没有好转”,厉以宁指出。他建议,要解决回乡农民的就业问题,可通过两个途径:一是给予回乡农民小额贷款,鼓励创业;二是借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的时机,鼓励回乡农民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至于大学生就业,通过大量发展软件外包业或许是破解这个难题的好途径。
要寻找机遇,也要注重企业家素质
在危机中寻找机遇,这句话已经成了当前的流行语。厉以宁指出,城镇化建设就是当前民营企业的良机。目前,我国的县城有2000多个,重点镇有3万多个,城镇化率只有45%。每年有2000多万人从农村转入城镇,城镇要建设,县城要重新规划,这是多大的机遇!
摘要: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扩大内需、发展民族经济起到重要作用。随着国际化水平的提高,企业的发展越来越快,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国家财政对民营企业进行资金补助,但是这项资金是否真的用到实处了呢?本文就这一现状来思考如何加强财政资金对民营企业补助项目的监管,让财政资金真正的用到实处,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发展。
关键词:民营企业;财政补贴;监管
1.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概述
为了引导和促进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近年来政府出台了不少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所谓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是指国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民营企业进行经营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无偿投资补助,一种是贷款贴息补助。无偿投资补助是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鼓励支持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是符合条件的使用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政府给予利息补助。
2.存在的问题
由于没有良好的监督机制,所以在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第一,对项目的审核不够严格,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也享受到了财政资金补助。
第二,企业通过一些虚假的手段,将唯一竣工的项目冠以不同的项目名称,以此重复获得财政补助。
第三,财政补助资金没有用到实处。对于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资金,民营企业有时并没有将其用到该用的地方,而是在有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将资金挪用了。
第四,财政补助资金账务处理不规范。
总的来说,政府给予民营企业的财政补助在运行的过程中没有合理适用的机制,相关的法律也存在很多漏洞,一些民营企业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以虚假的方法获得财政补助或是将财政补助当做企业的资金本身的资金来使用,并没有将资金用到专门的项目上。
3.完善的方法对策
针对当前的这一现状,要真正的实现国家财政对民营企业的扶持,真正实现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对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监管,让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带来好处。完善的方法对策主要是从制度层面来考虑。
3.1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目前,对于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管理需要国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在201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将民营企业纳入了审计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以后民营企业自身也要对财政补助资金进行监督,这是在法律上的一大革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有关部门要根据现实情况及时的修订法律漏洞,积极的促进法制建设,让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真正的落实到位,财政资金真正的发挥作用,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3.2认真调研立项,把好审批关
立项是开展扶持的基础,也是最大地发挥政府扶持项目资金效能的重要环节。各职能审批部门要吃透国家产业政策,全方位论证调研,严把项目审批关。严格实行集体决策,严把立项关,杜绝人情项目,确保扶持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对项目申报、报告审批、资金争取、资金划拨、项目建设、项目验收等诸多环节,严格执行问责制,建立、健全和完善“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3.3审计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
有的企业将财政资金挪用他处,针对这一情形,政府审计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不能将钱给民营企业就完事了。一是监督资金提取和支出结构是否达到法定比例;二是财政投入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产业政策;三是项目的选择是否公开透明,资金的分配是否体现公平原则;四是财政投放的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五是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评价,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3.4做好会计信息的记录
对于申报项目中的相关会计信息要做好统计处理,在获得财政拨款的补助资金之后,要对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会计信息的管理,对于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实施情况,财政预算等都要做好统计,会计信息要真实可靠,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看出项目的进展和项目未来的发展情况。
4.结束语
对民营企业政府财政补助项目的监督是双方面的工作,并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单方面的责任,很大一部分在于民营企业。加强民营企业的行业自律,让他们真实的申报信息,在获得财政补助之后将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在经济上做出成果,让项目真正发挥出作用。以前在出现问题时会对相关审核人员进行惩罚,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相关人员也应该进行惩罚,在惩罚的压力下让民营企业说真话,做实在的事。
参考文献:
[1]李伟.浅谈如何加强财政监督检查 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财经界(学术版).2010(07).
国家公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规定“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当前综合医院平均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率达42%(据2009年中国卫生统计资料),医院运行依赖“以药补医”,医药分开后,由于取消药品加成,公立医院将失去主要的补偿途径,这需要加大服务收费与财政补助投入。
一是财政补助项目。根据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结合医院运行实际,在实行医药分开后,为确保公立医院正常运行,需要对医院以下项目重点进行财政补助:医院建设发展补助,主要包括医院重点学科发展、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等业务建设发展;医院保障经费补助,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公共卫生专项补助,主要包括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预防保健、三无病人救治等公共服务。
二是财政补助经费来源。医改意见中已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占主导地位。增加卫生投入、加大公立医院投入、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识。医药分开后,公立医院的财政亏损需要政府的财政资金来补贴,这需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来筹集补贴资金改革以药补医机制。财政收入经费。通过上级及本级财政直接增加拨款投入,经费来源于财政收入。但公立医院的补偿不能完全依靠国家的财政补贴,还要探索财政补贴经费来源的其他途径。医保补偿基金。可将医保结余资金一定比例划作公立医院补偿专项资金,作来补贴公立医院。只要使用合理、方法得当,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公立医院经费紧张的矛盾,而且还可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果。此外“全民医保”的实施,国家将落实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政府补助标准,增加基本医疗保障投人,通过医保的转移支付,也将增加对医院的补偿。增加服务收费。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增加、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这些收费项目通过医保来支付,也不会给政府财政带来过多的负担。药品购销差价。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医药分开并不意味着医院药品销售没有差价,而完全按进价零售。医院药品销售全部取消加成,完全按进价销售,是脱离实际、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国家财政也无力全额承担的。可以借鉴“安徽芜湖模式”,成立财政全额拨款的药品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与配送,药品销售收入全额纳入本级财政收入,药品在进价基础上加成10%,对医院直接补贴8%,2%纳入考核年终补助。对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等最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可以按进价销售,财政全额负担其经费。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财政经费紧张的局面,又能达到医药分开的目的。此外,还可以完善社会慈善捐赠办法,鼓励民营、社会资本加大对医疗卫生慈善事业的捐赠,拓宽公立医院补偿渠道。
三是财政补助经费分配。财政补助经费分配应综合考虑医院单(专)项与整体情况,出台财政经费投入分配管理方案与办法,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专(单)项经费应直接补助。如重点专科建设经费、援外经费、科研经费、医疗救助经费、公共卫生经费等应按专(单)项经费补助管理办法直接考核投入。常规经费应综合考核补助。正常经费投入考核分配应遵循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制订考核分配方案。在方案制订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医院收费水平。医院收费水平与财政补助应成反比,同级医院中收费水平越高,财政补助应越低;医院服务数量。服务数量应包括诊疗人次与住院人次、出院人次等指标;医院服务质量。服务质量应包括医院诊疗病种、病人满意度等指标;医院药品收入占比。医院药品收入占比与财政补助应成反比,同级医院中药品收入占比越高,财政补助应越低,从而达到降低医院药品收入占比的目的;合理用药情况。将合理用药纳入财政补助考核范围,督促医院规范合理用药,从而提高医疗质量;医院以前建设发展负担水平。由于以前医院建设发展投入财政基本没有补助,医院承担的负债水平较重,特别需要将医院近5年的建设投入与负担水平作为考核指标纳入财政补助;医院经营管理水平。主要考核医院收支结余率、投入产出比、医院运营能力,成本―效益情况等。
通过完善财政补偿机制,拓宽补偿渠道,规范公立医院运行,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规范用药、检查和医疗行为,提高运营效率,以实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突出其社会效益的社会目标。
【关键词】事业单位,中职,事业会计,新会计准则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指的是“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资金”,非财政补助结转指的是“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资金”非财政结余指的是“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和结余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它们都是针对一定的时间段而言的,一般是一年,即年初到年尾。如果以一年为结算时间的话,那么都是一年中的收入和支出相抵的结果。不同的是,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转”一级会计科目下设置“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年末事业单位的当年财政拨款结转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数额。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一个是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一个是工作目标完成的结算结果。
例如,某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政补助收入9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00万元),事业收入5000万元(其中,科研事业收入1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0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0万元,经营收入600万元,其他收入150万元。事业支出5600万元(基本支出47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基本支出600万元;项目支出9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支出150万元,科研项目支出750万元),经营支出50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6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0万元。假设该单位专项资金结余要上交主管单位40%,所得税税率为25%,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非财政拔款结余的20%,要求:1、计算该单位收支总结余;2、计算该单位财政拔款结转;3、计算该单位财政拔款结余;4、计算该单位非财政拔款结转;5、计算该单位经营结余;6、计算该单位事业结余;7、对该单位非财政拔款结余进行分配;8、编制事业单位有关结转结余及其分配的会计分录。
解答如下:
1、该单位收支总结余=收入总额-支出总额=(900+5000+200+100+600+150)-(5600+500+60+50)=740万元
2、该单位财政拔款结转=财政补助专项拔款-财政补助专项支出=250-150=100万元
3、该单位财政拔款结余=财政补助基本拔款-财政补助基本支出=(900-250)-600=50万元
4、该单位非财政拔款结转=事业专项收入+上级补助专项-事业专项支出=1000+40-700=340万元
5、该单位经营结余=经营收入-经营支出=600-500=100万元
6、该单位事业结余=事业收入-事业支出=收支总结余-(财政拔款结转+财政拔款结余+非财政拔款结转+经营结余)=740-(100+50+340+100)=150万元
7、该单位应纳所得税=100×25%=25万元
8、该单位应提职工福利基金=(经营结余+事业结余-所得税)×提取比例=(100+150-25)×20%=45万元
9、该单位应结转事业基金=非财政拔款结余-所得税-职工福利基金=250-25-45=180万元
10、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1)结转财政补助收入时,
借:财政补助收入 900
贷: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650
——项目支出结转250
(2)结转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时,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 600
——项目支出结转150
贷: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 600
——项目支出150
(3)年末将财政补助结余性质的余额转入“财政补助结余”时,
借: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余 50
贷:财政补助结余50
(4)期末结转各项收入科目本期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收入时,借:事业收入——专项收入 1000
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资金40
贷:非财政补助结转1040
(5)期末结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时,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700
贷:事业支出——项目支出700
(6)年末将非财政补助结余按比例上缴时:340×40%=136万元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36
贷:银行存款136
(7)年末非财政补助结余留用部分转事业基金时,
借:非财政补助结转 204
贷:事业基金204
(8)期末结转经营收入时,
借:经营收入 600
贷:经营结余600
(9)期末结转经营支出时
借:经营结余 500
贷:经营支出500
(10)期末结转各项收入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时,
借:事业收入 4000
上级补助收入160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0
其他收入150
贷:事业结余4410
(11)期末结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中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时,
借:事业结余 4260
贷: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其他资金支出)4150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0
上缴上级支出60
(12)年末结转“事业结余”科目余额时,
借:事业结余 15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150
(13)年末结转“经营结余”科目贷方余额时,
借:经营结余 100
贷: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100
(14)年末计算应缴纳所得税时,
借: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 25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新农保基金 基金筹集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 这在中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在推行过程中不可能一帆风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第一个难题便是筹资难的问题。本文试对新农保基金筹集主体的筹资能力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 新农保政策及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其中政府补贴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
1、个人缴费。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2、集体补助。据国发[2009]32号文件规定,集体补助不是硬性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补助,没有条件的村集体可以不补助。另外, 集体补助全部记入参保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3、中央财政补贴。中央财政主要负责“补出口。所谓“补出口”,就是指在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给付环节给予财政补助。从文件中可以看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按年计算为660元/人/年,在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在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补助330元/人/年。4、地方财政补贴。包括两部分: (1)“补入口”。所谓“补入口”,就是在农民参保缴费环节给予财政补助。(2)“补出口”。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 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二、新农保制度推行中的筹资问题分析
从覆盖面来讲,新农保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功。但判断养老保险制度成败与否的两个标准是覆盖率的高低与保障有效性的程。简单地说,就是要使尽可能多的人参加养老保险,而且缴费标准是农民“缴得起”,以积累额计算的到期领取的金额要“养得起”缴费人。
(一) 个人筹资能力分析。从专家们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知道:最低档次个人缴费标准(100元/年)比较低, 除对贫困地区家境非常不好的农民产生一定压力外, 全国绝大多数农民都可以负担得起。
(二) 集体补助筹资能力分析。虽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农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但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非常薄弱, 基本上不可能拿出补助, 又由于集体补助不是硬性规定, 可补可不补, 因此,指望集体来进行补助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在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 集体补助是一句空话。
(三) 中央财政筹资能力分析。由于2008年我国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 (61330.35亿元)的比重达53.3%, 而中央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 21.3%,可以说1.64%这一比例非常小,中央财政完全可以负担得起,即中央财政有能力承担新农保财政补助。
(四) 地方财政筹资能力分析。据有关资料,全国地方财政年最低补贴数额为245.1262亿元,占全国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0.86%。总体来看,地方财政负担并不是很重, 但问题在于,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压力很大。因此,如何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
三、结论与建议
有效缴费水平必须同时满足“养得起”和“缴得起”标准。新农保制度是一项重大惠民政策, 但在现实中很多农民还是存有顾虑。他们对新农保的交钱养老有两个担心: 到底安全不安全? 到底值不值得?要打消农民的顾虑,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加强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运营和管理,努力提高其投资收益。利用各种宣传方式,想方设法让农民清楚地认识到新农保制度能给自己带来实惠。在管理运营上,可以借鉴和参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模式,采取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受托人的信托型管理方式;也可以采取银行质押贷款方式。
二是优化财政补贴方式,增强财政补贴效应。目前各级财政实行定额补贴方式由于金额较低且缺乏调整机制,可能会抑制部分富裕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为了保证贫困地区新农保制度的建立,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支持。因此,要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的责任,各级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需要根据各地经济特点和农民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财政补贴方式。
三是加强政策执行力, 落实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将新农保补助资金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点,加以保证, 并及时分配,及时到位。制定本地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新农保制度推行提供有力保障。要加强监督力度,明确处罚程度, 保证国家财政补助的部分能够不折不扣地如期兑现,让参保农民真正感受到新农保制度给自己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全面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积极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年底50%居民参保,*年70%居民参保,2010年80%居民参保,2011年力争全覆盖,实现应保尽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城乡统筹兼顾,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发展;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缴费年限与享受待遇水平适当挂钩,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三)覆盖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县区经办,逐步推进”模式,全市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金筹集与使用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根据商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家庭及市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2元。其中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5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享受城市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每年缴纳8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财政补助11元,县区财政补助32元。
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学生儿童家庭每人每年缴纳18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6元,县区财政补助18元。
对于家庭中享受低保的学生儿童或重度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缴费6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财政补助7元,县区财政补助20.5元。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全额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七)基金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帐户,所有保险基金均纳入统筹基金,统筹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急诊抢救治疗及门诊特殊病种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四、缴费办法
(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医疗保险费按年度征缴,*年度7月1日至10月1日为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同一户口薄上其他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的有效证明,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持有《商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持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的低保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十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持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
(十二)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年7月1日起实施,*年7月1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的居民,按年度或半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稳定就业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十四)参保人员连续缴费5年以上,可适当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五、医疗保险待遇
(十五)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5年以上,每年提高医疗保险待遇2个百分点,最高提高医疗保险待遇10个百分点。
(十六)商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设立等待期。*年10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年10月1日以后参保或参保后中途断保需续保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十七)参保居民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起付线。在本市境内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600元。居民在本市境外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十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探亲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赴市外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费用,凭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清单等有效单据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居民探亲或转外治疗的,经批准后,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二十)住院医疗费实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为20000元;学生儿童住院一般支付限额为30000元,特殊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二十一)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鼓励参保居民在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服务机构首诊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入上级医院治疗者实行转院登记审批制度,起付线执行补差标准。急诊、抢救病人可以直接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周内告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十二)行政及经办管理。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基金筹资、基金使用管理和证卡的发放等业务工作;县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作为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基金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参保信息及预付基金管理等职能,负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业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市、县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的组织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及时掌握应参保人群动态,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等工作。
(二十三)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在市、县区经办机构设立“收入待解户”和“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内控,确保基金安全。每年公布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报送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市、县区审计、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后,实行分县区核算,对于未完成当年城镇居民扩面、征缴任务的县区,如基金支出大于基金收入的,其基金缺口部分由该县区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二十四)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其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七、保证制度可衔接性
(二十五)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要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经办,要区分不同人群,实施不同的制度安排,采取不同的筹资途径和比例,使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具开放性、包容性、灵活性和可衔接性。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市、县区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试点工作。市城镇居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起草,指导县区开展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宣传培训、强化社区平台建设、信息管理升级改造,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政策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七)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配套政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和药品监督等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效率为目标,以扶持壮大优势主导产业、发挥区域资源优势为重点,完善资金管理,逐步建立起科学、公平、透明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管理新机制,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类支农资金的引导作用,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逐步建立农村公共产业投入新机制;创新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机制,促进政府和部门职能转变,完善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逐步规范政府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向,优化配置公共财政资源,初步形成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支农资金运行管理机制,构建投入稳定,项目结构合理,政策反应灵敏的资金支持与保护体系,确保新农村建设取得新成果,农民群众生活质量普遍提高。
三、整合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导、统筹安排的原则。根据全县农村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整合资金性质不变,资金用途不变,使用范围不变的原则,整合县国土、农发办等单位的资金和项目,实现全县统筹安排,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农村农业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坚持集中财力、优化结构的原则。遵循“集中连片、项目对接、优势互补”的原则,打破行业区域界限和部门分割,整合省、市和县本级财政国土、农发办等单位专项资金,发挥项目资金的积聚优势,优化投资结构,形成引导效应,集中支持对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撑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
(三)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围绕优势产业,选择一批对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支撑有力、带动力强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分期分批集中投入,全力支持,做到投资一项,见效一项。
(四)坚持创新机制、提高效益的原则。按照扶持政策不变,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单位资金管理权限不变的要求,创新投入机制,创新资金和项目管理机制,确保省、市各项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
(五)坚持强化监管、追踪问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支农资金申报使用、审批程序,强化对项目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四、资金筹措及整合方案
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3年计划总投资6437.2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2400万元,地方财政补助1200万元,农民群众自筹437.28万元。整合资金17336.95万元(其中国土部门土地整理资金15796.95万元,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资金1540万元)。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36号)》要求,以《县农村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据,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创造条件,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工作。
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年度计划总投资2147.1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地方财政补助400万元,农民群众自筹147.15万元),整合资金7496.95万元(用于小农水3244.38万元)。
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2年度计划总投资2156.4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地方财政补助400万元,农民群众自筹156.40万元)。整合资金5150万元(其中土地整理资金38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350万元)。
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3年度计划总投资2133.7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800万元,省级财政补助800万元,地方财政补助400万元,农民群众自筹133.73万元),整合资金4690万元(其中土地整理资金45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90万元)。
五、资金整合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和分管的副县长担任,县农办、财政局、水利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粮食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广电局、供电公司、农发办及涉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计划的审定,督促、协调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的具体工作,对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和资金使用制定出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同时,建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整合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一)任务目标。根据省、市政府的文件要求,2008年将我县原来的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调整为与全省统一的医保政策,实施新试点方案,调整后新方案将覆盖城镇所有非从业居民,参保覆盖面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大病的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政策调整、衔接和完善;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规范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整体推进。
二、参保范围、缴费和补助、待遇保障
(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四)缴费和补助。
1、缴费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8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其中成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1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元)。2009年成年人每人每年19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90元。2009年新增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个人缴费不变。
2、补助标准。2008年成年人每人每年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费110元,从2009年起成人每人每年补助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21元,县财政14元。个人不缴费。
(2)其他低保对象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38元。个人缴纳36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不低于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38元。个人缴纳36元。
(4)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36元,县财政24元。个人缴纳50元。
(5)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个人缴纳110元。
(6)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18元,县财政12元。学生和儿童缴纳10元。
以上各项补助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具体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调整补助标准时,随国家标准进行调整。
(五)待遇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支付标准。
1、医疗服务待遇。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在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内,可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3种)医疗待遇,参保中小学生还可享受意外伤害住院和门诊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与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即“三个目录”)相一致。
2、费用支付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待遇包括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最高报销限额、医疗服务等待期和医疗待遇支付期、报销方法与比例。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时首先由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具体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200元,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400元,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学生儿童不设起付标准。
我县成人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学生儿童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
医疗待遇支付期。参保居民(包括学生儿童)的医疗待遇支付期统一为与缴费年度相一致的一个完整年度或一个治疗周期。
医疗服务等待期。参保居民年度缴费后,医疗服务等待期为3个月,中小学生、儿童没有等待期。
报销方法与比例。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的(包括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60%报销,经批准转院或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域外医院治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按50%报销,学生儿童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相应提高20%。其它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1〕30号)执行。
3、大额医疗保险。参保的城镇居民医疗费超出封顶线以上部分可通过参加大额医疗保险报销,即每人每年另交60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年度内(或一个治疗周期内)最高可报销13万元。学生儿童不设大额医疗保险。
三、管理和服务
(六)参保管理。
1、居民参保统一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指定的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信息收集变更等服务管理。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缴费补助。
(七)基金管理与监督。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实行经办机构管理核算、银行、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管理办法。
2、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5%的比例,从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中提取风险储备金,风险储备金规模保持在统筹基金年收入的15%,达到规模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储备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基金支付风险,一般情况下不得动用风险储备金,如确需要应由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并上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4、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有关专家和人员等参加的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
(八)医疗服务管理。
1、“三个目录”管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相一致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关于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住院服务设施标准的通知》(吉劳社医字〔2007〕4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要建立社区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规范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改善医疗服务环境。
3、医疗费用支出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要完善支付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明确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积极推进按总额预付结算方式和协议确定医疗费用标准的办法。
(九)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要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要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职能,突出延伸服务和上门服务,将服务重心向辖区内重点人群和困难人群倾斜。街道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通过增加编制和从社区公益性岗位等渠道解决。
四、制度衔接和深化改革
(十)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要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进行剥离,逐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在剥离过渡期内要确保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保障不中断。
(十一)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变原有参保方式和结算方法,确保方便、快捷、准确无误,提高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建设和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组织实施,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以县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民政、教育、药监、残联、老龄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
(十三)加强部门协调。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负责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机构建设,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教育部门要组织在校城镇中小学生必须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政部门要对城镇困难群众给予医疗救助,并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协助做好社区居民特别是低保家庭成员的参保组织实施工作;药监部门要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残联和老龄办要做好有关补助对象的身份确认、补助政策的宣传和参保工作。
(十四)明确管理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等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职能的扩展和管理服务方式的延伸。
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衔接
事业单位新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出台以来,在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方面有更高的要求。对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方面有着更为规范的解释和应用。结合本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的实务操作,对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进行如下思考。
一、事业单位新旧制度衔接基本思路
事业单位要根据原账编制2012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2013年初编制新旧科目对照表,按新制度设立2013年新账,主要涉及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类科目的转换事业单位要按照旧制度清查资产、负债和权益,确定旧制度下的资产与负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新会计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具体会计政策,如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开办费的摊销,累计折旧的提取等;按照新会计政策调整旧制度结束日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并建立调整档案,包括折旧的调整依据、报批手续等;按照新会计政策的核算规定,建立新旧科目的对应关系,作为资产、负债和权益的期初余额。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会计科目核算方面,可设置既符合国家规定又符合本单位对财务管理的要求的辅助核算。初始化设立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支出、净资产等既是旧制度核算的延续,同时也要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新会计科目进行整理。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要处理好,如核算政策的差异调整、科目对应、新科目的使用等,如果处理不当,年中季报、年末决算报表的正确性也会受到影响。
二、事业单位新旧制度的主要变化
新制度继承了原制度中实践效果较好的部分,并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与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资产的变化。把原来的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统称为存货,存货的取得成本由买价和相关税费组成。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有了新的规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按旧制度确定的固定资产在新制度中有部分要转为存货。新制度中引入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有关核算内容,以便如实反映固定资产在报告时点的实际价值,提供损耗信息,并规定了“虚提”折旧和摊销的创造性处理方法,也就是在计提折旧和摊销时冲减非流动资产基金,而非计入支出。这是新制度对于折旧与摊销的一大突破。
(2)负债的变化。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一级科目,分别相应增加了基建并账的二级科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明确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取消了原有的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对应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扩大。应缴税费核算范围也扩大,事业单位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均在本科目核算。
(3)收入的变化。财政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金额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实现。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区别不同的情况采取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方法确认。经营收入确认可采用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一经选定确认原则,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4)支出的变化。新制度对事业支出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修改,事业支出包括了通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安排的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因此,事业支出与事业收入不存在配比关系,事业收入只是安排事业支出的来源之一。
(5)净资产的变化。事业单位净资产由重新界定了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口径,要求在“事业支出”科目下单独对财政补助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增设了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两个净资产科目,对于财政补助收入、支出情况以及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的形成过程设计了清晰的账务处理流程。将各项资金按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非专项资金、经营资金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区分,最终通过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等科目,规范事业单位的支出和分配行为。
(6)基建要并入单位事业账反映。新制度出台前,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另设账簿核算,与之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未在事业单位“大账”反映,部门决算也只是将基建的资金来源和占用整体反映,没按会计科目明细反映,造成会计信息不完整。新的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新增了基本建设相关规范条款,同时按照编制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在新制度增加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和报表披露内容。
三、事业单位在新制度实施后的衔接措施
(1)事业单位要做好新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落实新制度,及时应对和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总结并交流实施经验,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周密详尽、切实可行的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加强培训学习,掌握新制度的变化内容,深入了解相关的修订背景、意义和实施要求,保证按新制度要求提供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财务数据。
(2)做好财务软件的配套升级及年度初始化工作,要根据新制度的变化内容更新调整相关的会计核
算科目,结合实际完善辅助核算系统,加强项目核算工作。以便为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方面的财务信息,确保新旧科目顺利衔接,为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提供数据支持。
(3)做好新旧制度衔接财务处理工作。首先,做好资产清理工作。主要对单位的资产、对外投资、往来款项以及单位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按照资产计量新标准和核算内容调整相关会计科目,核查是否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是否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合理确定资产评估价,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往来款项虚列对外投资的,要及时清理,并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其次,明确具体的会计政策,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确定计提方法,事业单位要制定适合于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具体分类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计提折旧时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项目或用途进行明细核算,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及计提方法。
四、做好净资产的会计核算
按新制度要求的规范程序将年度结转和结余分别列入财政补助结转或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非财政补助结余(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并将可分配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分配。基建数据并入事业“大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并入事业“大账”,设置基建并账科目转换表,同时结合单位实际在财务信息系统中对转换科目进行关联,利用系统自动生成合并凭证,减少手工操作失误率。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