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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停车场是政府设置的停车场,有别于由业主自行设置的自用停车场和商业性停车场。2.公共停车场是在公共土地上设置的停车场。中国的城市土地都是国家所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内的所有停车场都是在公共土地上设置的。但根据宪法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公共停车场的特别之处在于它是在使用权也为公共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3.公共停车场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为主要目的,而非为了满足设置者自用需要或获取商业利润。4.公共停车场具有开放性,任何公众都可在公共停车场上停放车辆,管理者也不得将全部或部分车位确定给特定的车主使用。5.公共停车场受到严格的规制,需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停止使用,也不得擅自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一)城市停车场设置的现状停车场是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设施,任何城市都设有停车场,但这些停车场设置的主体、设立地点、收费与否却无统一规范。而作为停放车辆的场所,停车场除了可分为室内与室外停车场之外,要对其设置情况进行描述本身是困难的。目前,相关规定主要是从收费角度对停车场进行划分:1.免费停车场,此类停车场主要是某些大型商业场所为吸引顾客而设立。2.政府定价停车场,即收费标准完全由政府确定的停车场。3.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即政府设定收费幅度,收费主体可在此幅度内浮动收费的停车场。4.市场定价停车场,即收费标准完全由收费主体自行确定的停车场。显然,当前的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哪些停车场是公共停车场,换句话说,当前城市停车场的设立,在目的上并不明确。某些城市甚至将几乎所有对外开放的停车场都视为公共停车场,无论其收费形式、设立主体为何,如《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即作此规定。在更多的情况下,对城市停车场都主要是从技术标准和收费的角度进行规范,而对停车场的设置责任未有涉及,如国家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皆作此规定。城市停车场设置的这一现状,混淆了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对明确政府责任、促进城市发展、保护公民权利都是不利的。(二)政府在公共停车场设置方面的职责一定意义上,我们似乎可以按收费方式的不同来划分停车场的性质,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可归类为公共停车场,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为商业停车场。这种划分方式对我们辨别已有停车场的性质固然有意义的,然而,停车场性质与收费定价方式终究是两类不同的体系,不能等而观之。例如,路侧免费停车场固然是公共停车场,但私人为特定目的也可对自己所有的停车场免收费用。非但如此,公共停车场是否收费、如何收费只是表明了政府对既有停车场的一种态度,若以此作为判定一个停车场性质的标准,实在有倒果为因之嫌。政府当做的首先应该是确定在哪些地方设置公共停车场,哪些地方设置商业停车场,然后根据其性质确定其收费与管理方式,而不是在停车场已经设置之后再去界定其性质。换言之,政府在公共停车场设置过程中的职责是应首先予以明确的。在公共停车场与商业停车场界线不清甚或将所有对外开放的停车场都视为公共停车场的情形之下,政府的责任是不明确的。我们无从知道,政府在城市停车场设置的过程中,应该具体承担何种职责,应该发挥何种作用。进而,可能导致政府在此方面的懈怠,疏于设置公共停车场,或将此类责任交于市场,企望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停车问题,甚至可能产生将已经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商业化的情形。由此带来的后果,则是公众必须接受高价的专业停车服务。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4],公共停车场的设置作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同样在政府职责范围之内,政府对此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可怠于履行,更不可将此职责完全推托于市场。(三)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标准明确了政府设置公共停车场的职责之后,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到底在哪些场所需要设置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公众的停车需求,从这一宗旨出发,应该说具有公众停车需求的地方,都应该设置公共停车场。一个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则需要有专门的规划。鉴于行政现实的复杂性,对某一特定场所是否有设置公共停车场的必要,并不总是一目了然的,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所谓的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并非完全由政府自由裁量,仍须有一定的标准,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一般而言,在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图书馆、旅游景点、商业中心等公众聚集的场所都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在考虑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标准时,有一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即市场功能与政府职能如何界分问题,或说在城市停车场的设置方面,市场与政府应该分别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就此而言,目前各个城市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明确规定,各大型建筑与设施都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停车场。这样做可有效界分市场与政府在停车场设置方面的职责,将可能出现的停车难问题解决于既成事实之前,而政府自身则可致力于解决已经出现的停车难问题。
三、公共停车场经营主体的确定
(一)政府面临的选择公共停车场是由政府设置的,对于免费公共停车场而言,建设完工之后即可由公众自由使用。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公共停车场都是收费的,这就涉及到政府如何经营公共停车场问题。对此,政府面临三种可能的选择:一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面临诸多的事务需要处理,要求政府直接经营停车场,无疑是不现实的。二是由专门的公共企业经营。然而,公共企业的存在,是由于其所从事事务的自然垄断性所决定的[5],而城市公共停车场并不完全具备这一特征,因此设立专门的公共企业经营是不必要的。三是由特许的停车场经营公司专门经营公共停车场,这也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共停车场经营模式。对于政府而言,还有一个或许是更加本质性的问题需要面对:公共停车场是否必须由政府投资?实践中,引入市场主体投资建设与经营公共停车场被视为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如杭州市专门出台了《鼓励社会投入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有关政策》,并设立专项资金补贴社会资本对停车产业的投入。对此,笔者认为,建设公共停车场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本不应将此职责通过交于市场,不过在政府财力受限的情况之下,引入市场力量与社会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不失为一权宜之计。但长远来看,政府不可将此职责交于市场,毕竟,投资于公共停车场的市场主体是为利润而来的,他们的介入,意味着公众不得不接受高价的市场化停车服务。(二)公共停车场经营主体的资格与条件既然公共停车场客观上须交于特定的主体负责经营,那么,到底哪些企业有资格经营公共停车场,这些企业应具备哪些资格与条件?对此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一个城市的公共停车场往往交由为数极少的几个企业经营,或者尽管存在众多的停车管理企业,但大部分公共停车场都由其中的少数几家负责经营。如北京市交通委规定,目前马路路沿以上的部分属于自由竞争区域,各个停车管理公司都可以介入。但路沿以下的部分,只能由北京市公联顺达公司和另外几家公司经营。其中,公联顺达公司控制了90%以上的公路资源,另外10%则被“华普”等几个大型集团掌握。[6]停车管理本身并非特殊行业,也不需要特殊的技能,因此,对参与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主体限定过高的门槛是没有必要的。实践中由个别企业掌握了绝大部分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只能解释为在利益的驱动下政府部门与企业共谋造成的结果。无论从社会公平还是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角度,都应该放开对公共停车场经营资格与条件的限制,而通过程序来规范市场主体参与公共停车场的经营。(三)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主体的程序任何企业取得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都必然经过一定的程序。但关键在于,对于一项竞争性经营权的确定而言,什么样的程序才能既保证参与竞争的企业具有公平的机会获取经营权,又保证公共停车场更好地服务于公众?就此,招标程序是最为可行的程序之一。招标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由众多有意愿参与公共停车场经营的主体进行投标,然后由政府根据投标者提出的条件,选择最佳的投标者作为特定公共停车场的经营主体。但招标程序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后中标者是根据多种因素确定的,在此过程中仍存在暗箱操作和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在招标程序之外,更公开透明的程序是拍卖程序,即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的方式,由出价最高者取得经营权。这一程序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减少暗箱操作的可能,也可更好地提高公共收入。当然,拍卖程序受多种条件的限制,并非对所有公共停车场都适用,而主要适用于已经确定收费标准的公共停车场。
四、城市公共停车场的收费问题
(一)收费的意义公共服务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服务,公民理应在纳税之后就应该接受免费服务。但实际上,提供公共服务时收取一定费用,却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对公共服务收取费用具有以下意义,一是为公共服务本身筹集资金。公共服务需要大量的投入,这些投入若完全由财政承担,必然来带来税负的加重,因此需要由使用者支付一定费用来筹集全部或部分资金。二是促进社会公平。许多公共服务并不是所有公众都需要的服务,对这些服务,若完全由财政承担成本,那么对不需要接受服务的公民而言是不公平的。三是促进资源节约。公共服务需要大量资源,在实行免费服务的情形下,往往造成大规模的浪费,实行收费服务可促使使用者减少使用,实现资源的节约。四是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收费往往是政府重要的经济杠杆,通过这一杠杆,政府可引导公众按政府的意图调整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政策目标。公共停车场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由拥有汽车的公民使用,并且停车场的建设本身也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无论从社会公平还是资金筹集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除此之外,停车场收费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即在于引导公众的行为,促使他们减少在收费特别是高收费的地区停放车辆,从而疏导城市交通。然而,有偿停车的合理性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公共停车场都应收取费用,在某一些情形下,公共停车场恰恰应该是免费的。如为引导公众减少将车辆开进市区,政府往往在郊区的地铁站等场所设置公共停车场,对此类停车场,就不应收取费用,否则难以实现疏导市民交通的政策目标。此外,对于投入较少、车位供需矛盾不突出的公共停车场也不应收取停车费。事实上,在肯定收费停车是公共停车场经营一般原则的同时,相关政策也鼓励或引导公共停车场实行免费停车。如国家发改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则规定: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二)收费的标准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高低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目前各地的收费标准体现出了“差异性”特征,有些城市实行免费停车,有些城市收取适当的费用,而有些城市实施较高的收费标准。面对这些高低不同的收费标准,我们很难一概而论地说哪种收费标准就是合理的。毫无疑问的是,低收费会给需要经常开车和停车者带来直接的利益,但这却可能带来社会不公与交通拥堵等问题;而若实行高收费,又可能违背公共停车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本质。在这种困境之下,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的确定已不仅仅是单纯费用问题,而是牵涉到车主承受的负担合理与否、城市的交通畅通与否、对其他社会公众是否公平等。政府在确定收费标准时也不能仅仅从费用本身出发,而应从公共停车场设置的本质目的出发,即定位于提供公共服务,综合考虑收费标准对城市交通的疏导作用、政府的财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既不能不顾及交通状况与赋税公平,一味地实行免费与低收费标准,也不能单纯从减轻财政负担出发,不顾公众负担而一味提高收费标准,甚至将公共停车场视为增加政府收入的产业。从这一目的出发,公共停车场的收费不仅在不同的城市之间可实行不同标准,在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段、不同时段间也应实行不同标准。在拥堵地段和拥堵时段,可确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形下,应可能降低收费标准,直至不再收费费用。(三)确定收费的程序行政程序体现为具体的程序制度,对于公共停车场收费的确定而言,最有价值的程序制度莫过于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指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其理由,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7]听证制度对于合理确定公共停车场收费的标准和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它通过其信息公开、意见的陈述、交流与吸纳等机制实现其目标。从信息公开角度看,听证制度的运行必然要求将相关信息向公民公开,这有利于解决公共停车场收费虚高问题。从意见陈述、交流与吸纳角度看,听证制度要求相关当事人应得到机会公开陈述自己的意见,并保证其意见得到充分尊重,有助于达成一个尽可能既考虑到公众负担和停车场经营者利益,又考虑到停车服务的提供和城市交通疏导,照顾各方利益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与方式。非但如此,通过听证制度确定公共停车场收费,还意味着将有关问题置于公众视野之内,有助于增加公众对政府决策的理解,促进相关决策的执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通过听证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收费的情况却不多见。如在2010年北京市停车费标准调整之前,社会各方要求进行听证的呼声一度很高,北京市发改委也一度表示,具体方案要经过专家论证,市政府相关部门还会就停车收费标准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且要经过听证会讨论,才能最终出台。但最终,市发改委却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未将停车费包括在内为由没有举行听证,而代之以座谈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8]将公共停车场收费纳入听证范围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政府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时须进行听证。公共停车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在确定其价格时当然应举行听证。但更重要的是,听证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价值的实现需要制度本身得到真正的实行。若听证流于形式,则可能成为特殊利益主体维护或寻求其不当利益的遮羞布,公共停车场收费也难以达到其应有目的。
五、与公共停车场有关的权利损害及其救济
【关键词】:停车设施;分区配置;分类配置
Preliminary number of downtown parking rational allocation strategy
Abstract: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number of parking facilities,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surveys, and the parking habits, pract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needs, zoning classification configuration parking quantity, is to solve the static traffic downtown reasonably effective strategy.
Key words: parking; partition configuration; Classification Configuration
TU248.3
车辆有行必有停,停车是行车的起点和重点。合理解决车辆的停放问题是城市交通的首要问题。由于种种原因,自贡市的停车现状不尽如人意,不仅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同时也严重干扰城市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制约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过三个方面的调查分析:1、从车辆数量增长情况、车位配备情况、车位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2、对驾车人停车习惯、物业管理组织等方面的调查了解。力求掌握自贡市中心城区的停车问题,据此寻找有效办法,科学合理解决自贡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的配置问题。
一、概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住宅小区内停车难、城区内上下班高峰期拥堵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外地游驾车到自贡观灯游览,城区内车辆无序停车、占用盲道、占道停车现象普遍,致使中心交通组织不畅,道路拥堵不堪、几近瘫痪。行路难、停车难已成为自贡城市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002年,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仅对商业、医院等公建停车位配建标准作出规定,对居住建筑的停车位暂未提出要求。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自贡市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停车位的配建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对停车位规划配置要求偏低。
二、自贡市停车设施现状
2009年出台的规划管理规范《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居住建筑停车位指标按1个/ 100平方米控制。自2009年后,城区停车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停车位迅速增长,但仍然满足不了机动车增长的需求。
(一)停车位总量不足
截止2011年底自贡市机动车保有量304928辆,停车场点548处,停车位13752个。静态看,根据相关标准,自贡市作为二等管理水平的标准停车泊位应该达到20—25个/百车,理论停车位缺口达47000个,动态看,停车位增长速度落后于车辆增长速度,车位缺口呈逐年加大的趋势。
(二)停车位布局不合理
由于早期规划管理中车位配置要求低,致使老城区建设过程中停车位配建数量极少,与老城区大量居住人口相比更是严重不足。新区按照高标准配置的车位又有现状利用率不够高的现象。
(三)停车位配置分类结构不合理
1.新建居住小区停车位能满足需求
从车位出租出售情况看,在入住率较高的各个居住小区中车位出售出租率为6%—100%不等,从实际停车情况看,不论设计车位数占总户数的比值如何,自井、汇东片区高峰期停车位总数在总户数的40%左右浮动,沿滩、贡井片区高峰期停车位数在总户数的比例更低。调查表明,在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和提高商品房销售业绩的双向拉动下,新建商住小区能够按标准配置停车位,停车位配置标准能够满足住户需求。
2.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需求无差异
调查显示,小户型购房人群年龄段分布较为均衡, 30—50岁年龄段为主要购买人群(或物业持有人),占59%;驾驶员50岁以下占到总数的90%,是车位需求的主力人群,说明占比90%的20—50岁驾驶员均可能成为小户型的购买人群及车位使用者。按住房消费和汽车消费现状及预期推断,小户型住房使用人群(含租住户)有一定的车位需求,与普通住宅相比,车位需求无明显差异,按照自贡市现行1辆/100平方米的车位配置标准,50—70平方米的小户型平均到每户为0.5—0.7个车位,基本符合自贡实际需求。
3.经济适用房小区停车位需求不高
经过对入住率较高的不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小区停车位状况调查分析,自贡市经济适用房小区高峰期停车数量占小区入住户数的4%-17%,占设计停车位的33%和58%。
4.学校、工业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缺失
学校的停车位配置标准缺失,造成新建的汇东实验校南湖校区高峰期时段出现停车拥堵干扰交通现象。
选取自贡市七个规模不等的工业企业为统计对象,对其停车位配套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工业企业内现配置停车位基本能够满足现状使用需求。
5.医院、商业等公共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基本合理
调查显示,从医院、商业等建筑面积与车位需求量的关系看,自贡市现行0.5个/100平方米的车位配置标准基本满足停车需求
6.专业市场等商业集散地无配套专业停车场
目前自贡市川南建材市场、同心路美食一条街、马吃水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无规范的停车场点,龙井火车站及各区县货物集散地均没有建设规范的货运车辆停车场点,造成停车难、乱停车现象十分严重。
7.社会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
自贡市目前尚未编制停车设施规划,致使近年来社会停车场建设 无序。经调查,近20年来,仅修建一处社会公共停车场。
(四)停车设施管理不到位
1.停车场管理无统一的主体
自贡市城市管理的基本分工是交警管道路、城管管人行道,城市停车场管理无统一、明确的主体,管理力量分散,管理不到位、不规范,难管和管难及现实存在的问题导致静态交通管理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
2.停车管理的有效性不够高
由于驾驶人传统交通习惯、停车场自身设置缺陷等多种原因,全市普遍存在地下停车场使用率远远低于地面停车场的情况,往往是地面已“车满为患”,而近在咫尺的地下停车场却处于“饥饿状态”。
3.配建停车位被侵占现象严重
许多商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擅自改变配建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共有9处。
四、自贡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置建议
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表明:停车设施的供应绝不能仅仅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作为唯一目的,企望通过不断增加停车设施建设的单一手段来解决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应该综合考虑城市、社会经济以及交通整体发展的目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交通政策应该由追求供需平衡转向大力加强需求管理,充分发挥供应对需求的反作用,具体体现在:①停车设施供应应该切实满足区域停车的需求,避免由于泊位空置造成对社会资源和公共空间的浪费;②停车设施供应应该围绕“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政策,同时控制区域停车泊位规模、改善车辆换乘系统的服务等。
经过本次调研,从科学合理配建停车设施角度出发,我们对自贡市车位配建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完善规划,加强社会停车场建设
按照国家三部委(建城【2010】174号)文件要求,应快组织编制《自贡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摸清停车矛盾现状、科学预测停车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差别设施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共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时序和对策。
(二)区别管理,按需供给调整结构矛盾
对居住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议:基本保持商品住宅建筑停车位配置标准,下调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动迁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增大自行车停车位的配建
对非居住建筑车位配建标准,建议增加学校的停车配建指标,其余指标维持现状暂不调整,并结合居住建筑的分区管理办法进行停车位配建:
(三)更新理念,倡导新技术新手段
1.人车分流
今后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对居住小区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实行严格分流,有效避免小区内占道停车现象的发生。南湖郡、新美居家等小区地下车位闲置与地面乱停乱放现象并存,造成小区安全隐患,并影响小区品质;檀木林国宾府实行人车分流,投入使用后效果较好,值得推广。
2.合理设置车库出入口
提倡成片开发居住小区,合理设置车库及人行出入口,将停车位均匀分布到每栋住宅楼下,有效组织垂直交通,避免住户回家因步行距离过长而乱停乱放。
3.倡导修建机械式停车库
鼓励修建机械式停车库,特别是在自流井及汇东老城区适当位置修建机械式停车库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缓解片区内巨大的停车压力。对设有机械式车库的项目,须在机械式车库建成完工后方可实施规划核实。
(四)创新管理,加强市级部门管理力度
1.明确主体
建议政府明确交通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以改变“坎上坎下”推诿扯皮的管理现状,解决停车场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加强停车场经营业主的监管、指导、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年度审验,以达到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的目的。
2.完善制度
(1)建议尽快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中心,科学指导项目交通管理,落实2012年主城区道路交通缓堵保畅工作要求。
(2)修订完善2003年市政府制定的《自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新制定《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规定》,推动自贡市停车场的管理和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清理整顿
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实施清理。一是对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二是对停车场点不符合规划要求,责令停工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于恢复施工;三是加强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占道停车,乱停乱放行为予以坚决制止,规范小区停车行为,对小区住户停车行为加以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一、理顺管理体制
全面取消公共停车泊位委托管理,明确下设于区城管局的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为全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的统一规划定点、组织收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中行使职能、发挥作用。
各街道在街道城管部门设立公共停车管理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公共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初审和协助管理工作。
二、加强规范管理
(一)统一人员管理。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人员由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停车收费管理人员上岗证”,持证上岗,并实行统一的工资福利标准,统一着装,统一考核。
(二)规范收支管理。公共停车场(点)统一设置停车收费示意牌,实行经市物价局审批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128号)要求,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停车收入专用票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加强规划管理。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要对全区公共停车泊位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点,并对停车信息数据统一管理,及时对外。在定点规划中,对有条件设置停车场(点)的,要及时审批,加快建设开放;对违停易发生地点或无法建设停车场(点)的,要安装物理隔离,防止违法停车;对特定区域,要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流量,采取规范设置临时性停车泊位、包月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泊位等多元模式,进一步完善城区静态交通建设。
(四)严格执法管理。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要与公安、交巡警、城管执法大队密切配合,对违法停车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创新执法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城市环境秩序。
(五)加强监督管理。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要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停车泊位标示线、停车收费示意牌、停车收费人员服装、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为重点,强化监督管理。对乱设置、乱收费行为,要会同区纪委监察局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告知
区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办公室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工作,广泛发放《区公共停车泊位导向图》,全面公示公共停车场(点)具置,张贴禁停标示,引导公众规范停车。
有的限速不合理,比如旅游路限速40公里/时,明显太低;有的限制右转不合理;有的丁字路口限制直行车辆通行不合理,比如济洛路堤口路接口,舜耕山庄接口等;有的右转车辆在接近路口时应可以暂时和公交车道并行,取消目前的限制,如经一路天桥接口、经十路、舜耕路接口等;现在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无处停放,可以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多设一些路边停车场多划停车线,方便群众停车。
一、关于旅游路等限速的问题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时,关于限制的时速值需要遵循如下几个标准:
1、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城市主干道最高限制时速为50公里,城市快速路限制时速可提高至60公里。
2、在道路建设时最高设计时速的限制:因为道路设计部门在道路设计时,根据道路的转弯半径、弯道长度、弯道间距、高架路防撞墙的最大设计受力强度等技术因素,确定了道路的最高设计限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标志时,不能随意突破这个最高限制值。
3、旅游路、顺河高架路建设部门提供的最高设计限速值是60公里。
因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限速度标志时不能随意设置最高限速。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只能在国家相关标准、道路设计最高限制值范围内设置最高限速。旅游路、顺河高架路最高限速是60公里。
二、关于济泺路堤口路路口、舜耕路千佛山南路路口等“T”型路口限制直行不合理的问题
1988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右转弯的车辆和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由于受交通流量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保证对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横过道路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权利,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取消了此项规定,故T型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也应遵守交通信号通行规定。
三、关于停车场明显偏少,车辆太多的问题
春节前夕,遵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我局组织交警部门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和专项调研,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情况报告》,分析了停车场在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同时结合实际,借鉴外市地先进经验,提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的“十条措施”,上报市政府,得到了市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建国,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良,副市长齐建中等市领导先后在《报告》上做出了重要批示,责成规划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提出意见,尽快解决我市城区停车难、停车乱、不方便、不规范的问题。
在《报告》中,建议市政府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从政策引导、规划建设、科学管理、价格调节等十个方面入手,在全市逐渐形成“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面临时停车场补充,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城市停车格局,并结合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缓解停车难的十条措施。
一是在保障“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深挖路内停车资源,做到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缓解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充分挖掘路内停车资源,对市区内具备停车条件的主次干道、支路、背街小巷以及人行道、非机动车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在充分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等“无车族”路权的前提下,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划定停车区域,最大限度增加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缓解沿街企事业单位、商家停车泊位不足的问题。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解决市民临时停车需求。对确有临时性停车需求、但停车资源确实无法满足实际需求的单位,如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及居民小区等,允许其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段内临时停放,并在上述单位门口和周边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标志,由交警、交通协管员加强停车管理,做好指挥、疏导等工作。
三是依法严管,整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停车的整治力度,以主次干道、商贸中心、餐饮娱乐以及车站、景区等窗口部位为重点,加大停车秩序整治力度,严查乱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规范化管理,完善停车指示标志,保障良好的通行秩序和停车秩序。
四是健全完善城市停车规划、建设和管理法规体系。由市法制办牵头,对《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1998年)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责任主体。由市建委牵头,会同规划、公安等部门,研究制定《市市区停车场建设总体规划》。在老城区内停车需求集中区域,选址规划建设立体停车场(楼),在奥体文博片区、京沪高铁西客站片区和长清大学园区等新建片区,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结合城市规划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楼)等停车设施,做到布局合理,比例适当,使用方便。
五是加强对配建停车场的管理,集中解决挪用停车场问题。由公安、建委、规划等部门共同对配建停车场被占用、挪用的情况进行整治,能恢复的一律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采用异地补建等措施恢复停车泊位数量。同时,恢复公安交警部门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职能,完善新建、改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审批—验收—使用监督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配建标准与准则。
六是规范住宅区停车管理,住宅区停车位不能“只售不租”。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市建委牵头,完善相关规定,规范住宅区停车位(库)的使用管理,对没有售出的停车位(库),一律采取出租的方式,禁止“只售不租”、出现车位大量空闲的现象,以提高小区停车位(库)的利用率。对开放式小区,与周边单位开展共建活动,双向利用停车资源。
七是改革现有停车收费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建立多元化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重点区域高于中心区域、中心区域高于一般区域,同一区域路内临时停车高于公共停车场、白天高于夜间、节假日高于平时的标准,适当提高停车收费标准,提高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利用率。
八是大力倡导单位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建议市政府出台相关意见,积极鼓励、倡导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错时、有偿开放内部停车场,允许社会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停放。同时加强公车管理,公车不到住宅小区“过夜”,减轻小区停车压力。
一、目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的要求(县政府令第34号),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城市建设管理原则,牢固树立环境是生产力、经营城市、以人为本三个观念,坚持不懈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整治城市环境“脏、乱、差”现象。进一步规范整治城市规划建设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经营秩序,努力营造适宜安居乐业、发展特色旅游的优美环境。
二、整治重点
(一)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组织开展全县城市规划执法检查,拆除城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和影响市容景观的建筑物。对违反规定,私搭乱建的建筑物,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城市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规范交通秩序,严禁车辆乱停乱放
1、规划确定大型出租货车停车场。将宝相寺路北段、中都国际家俱城以北、北周村以南设为出租货车临时停车场。凡在城区经营的货运出租车辆,一律进入停车场待租,严禁出租车辆在城区路边停放待租。
2、规划一处建材交易市场。将东关桥南空地规划设置为临时白灰、沙石车辆停放点。城区买卖白灰、沙石等建材的车辆全部纳入此处进行交易,严禁上述车辆占用主次干道、人行道进行交易、经营和停放。
3、规划建设大型汽车修理场。在北二环以北规划建设大型汽车修理场一处,现城区所有院外经营的汽车维修业户全部迁入修理场集中经营。
4、在城区主次干道每条路设置2处以上小型车辆停车场。大型商场、饭店、银行、临街企事业单位、汽车站等必须在本单位空地内(路沿石以外的空闲地带)规划停车位。停车位的设置必须经过建设局规划部门批准和行政执法局的同意。所有车辆必须进入停车场、停车位停放,严禁任何车辆乱停乱放。
5、主次干道两侧每隔250米设置一处出租车停靠港湾。出租车上、下人必须停靠在港湾内。严禁出租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停靠。
6、加强客运摩的管理。严禁摩的乱停乱放,对摩的车体广告实行统一管理,禁止乱贴乱挂。
7、将中都大街南段(人民商场以南)、宝相寺路设定为“严管街”,禁止任何车辆在主路面上停放,在道路两侧适当位置划定车辆停放区。
(三)取缔马路市场,清理占道经营
1、清除坝口桥、国税局门口、中都大街农业局门口、北市场十字路口、汽车北站等城区所有马路市场。蔬菜、水果、副食、熟食等所有摊点必须进入北市场、坝口市场和南门市场等专业农贸市场经营。严禁各类商贩、摊点占道(含人行道)经营。对走街串巷、无照经营的小商贩坚决予以取缔。
2、城区主次干道两侧严禁商场、店铺店外经营。任何商品、杂物、设施等不得店外摆放或占压人行道,更不得占压行车道。
3、规范早、晚餐点。将城区明星路北段、尚书路西段(吉市口以西)、明星路南段(圣泽大街以南)、广场路西段(中都广场以西)规划设定为4条小吃一条街,将早晚餐点集中经营、划定经营区域、可露天经营。主次干道临街经营早晚餐点摊位一律店内经营,严禁店外经营。依法取缔露天烧烤。
(四)规范户外广告、美化市容景观
1、按照减量、规范、美观的要求,对城区主次干道、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规划、设计和整治。户外广告牌匾以街道为单位,根据临街建筑物的实际,统一标准和规格。广告牌匾、店铺招牌要求布局合理、造型美观、新颖别致、整洁简练,并配合亮灯工程,全力将城区户外广告建成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2、严肃查处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及广告牌匾占压道路(含人行道)、门头广告牌匾擅自向外拓展空间等违法违规行为。
3、制订出台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制订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广告的审批和管理,从源头上遏制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及广告规格标准散乱现象。
4、清理打击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违法违章行为。一是对在本县范围内能找到确切地址的,要在拍照取证后,跟踪上门追究处理,责令其将涂写、张贴、悬挂的小广告全部清除、涂盖,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二是对县外本市范围内涂写、张贴、悬挂小广告的电话,由电信部门告知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停机处罚。三是起用电信追索系统,将外省市涂写、张贴悬挂小广告的手机或电话予以“呼死”。四是进一步加大城区巡查力度,及时查处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小广告的违法违章行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勇于制止这类行为。五是实行“包保”责任制。产权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对小广告进行清理覆盖。
(五)整治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清洁
1、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要加大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垃圾、破坏环卫设施等违法违章问题的查处力度。
2、实行门前“三包”。严禁单位、个人、商铺、摊点等乱倒污水、生活垃圾,严禁将污水、垃圾、煤渣等倒入绿化带,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整洁。
(六)综合治理和严肃查处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档,建筑材料占压路面,货运车辆不密封、包扎覆盖,擅自挖掘、破坏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侵占绿化、损坏花木、污染环境,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城区综合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实行领导责任制、分级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绩效考核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切实把城区综合整治抓好、抓实、抓到位。
关键词:人行道存在问题 提升品味措施建议
1 前言
人行道指的是道路中用路缘石或护栏及其他类似设施加以分隔的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人行道作为城市的一部分,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的载体,是市民出行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行道的形象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整体形象,改造旧城市人行道,提升人行道档次和品位,完善人行道各项配套设施和功能,使之成为城市中一道靓丽的风景线逐渐被提上各地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2 人行道现状及存在问题
1、建设年代较久
人行道大多建于80、90年代,面层普遍采用4厚的方形或枫叶型彩砖,人行道结构多数为3―4厚的方形或枫叶型彩砖、10C10的混凝土基层,设计结构等级较低,式样陈旧、档次较低,已不适应人民群众对城市道路人行道环境的要求。
2、建设标准较低
因人行道为专供行人通行的道路部分,人行道设计时只考虑行人通行需要,未考虑机动车辆通行、停放等情况,随着城市的发展,各类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多,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现象越来越普遍,造成人行道破损严重,现有人行道普遍存在人行道不平整、积水、下沉现象。
3、维修不到位
由于资金的不足,无法对人行道进行大面积整体改造以解决此类问题,只能加强对行人通行影响较大坑洼、彩砖松动、破损等对行人通行造成不安全隐患的状况的养护维修,且小面积维修会降低人行道彩砖结构的整体性,进一步降低人行道的承载力。
4、配套设施不完善
人行道各类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大部分道路无公交候车亭设施,而公用电话亭、书报亭等公用设施只在谈公路、解放路等部分主要道路设置,许多道路公用设施较少或没有。
5、严重侵占人行道
在道路人行道上通信杆、电力杆、广告牌等各类设施较多,占用了大量人行道空间,严重影响了行人的通行。
3 采取的有效措施。
1、我县准备在谈公路与善东路交叉口处建设一个停车场,供经营性车辆经营停放,以空出解放西路公共停车场和谈公路公共停车场内的部分空间,供私家车停放;同时根据人行道实际情况,由县建设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行政执法局联合审批,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在部分人行道上划定一定数量的人行道临时停车位,供机动车辆停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也已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在部分机动车道上划定了1200多个停车泊位,以缓解停车矛盾;县行政执法局也已多次对人行道乱停车现象进行了整治,并加强了人行道乱停车现象的执法管理力度,以引导群众规范停车。
2、我局已与各房产开发公司联系,在新建房产项目沿街建筑退红线部分人行道设计建设过程中,与对应的道路人行道一起设计,并进行整体改造的办法,提升了新建房产项目周边人行道的整体形象和品位,目前县环保局对面已完成了人行道花岗石整体改造,晋阳路与施家路交叉口北侧正在逐步实施人行道花岗石整体改造,其他在建工程也将结合房产建设逐步实施人行道改造。
3、我县已建立三位一体养护管理机制,加强对人行道路面、绿化、环境卫生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了人行道的整洁和各项设施的基本完好。
4、今年我县通过商业运行方式,招标确定了一家广告公司,由广告公司投资建设公交候车亭设施,广告公司取得一定年限公交候车亭上广告设置权的方式,在解放路上增设了公交候车亭设施, 解决了此条道路无公交候车亭设施的状况,方便了行人候车。
5、针对人行道上各类杆线及障碍物较多的状况,我局结合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多次组织养护维修队伍对我县人行道上的螺丝、废弃电杆、废弃广告牌等障碍物进行清除工作,同时晋阳路、解放路等部分道路实施了电力管线地埋工程建设。
4 思考和建议
1、对我县人行道式样陈旧、档次较低的问题,只能进行人行道整体改造才能解决,目前周边县市都在加大投资,全面进行旧城区人行道整体改造及各项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我县应参考周边城市人行道整体改造的经验,加大资金投入,采用新型人行道面层材料,加快对人行道进行整体改造,因我县商业区道路普遍采用方形或枫叶型彩砖结构,式样陈旧、档次较低,已影响我县中心中心商业区的形象,建议先从我县解放路、车站路等主要商业区道路开始进行人行道整体改造,逐步向周边道路拓展。
2、同时应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行人通行需求和缓解停车难的矛盾,改善因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造成人行道破坏,影响行人通行的问题。首先应加大停车场的规划、建设、改造力度,加快停车场建设,其次应合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停车场设施,加强对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考虑到城区公共停车场设施不足以满足现有机动车停车需求的现状,建议合理利用车行道、人行道部分资源,在确保行人通行需求,不影响行人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划定一定数量的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以缓解停车难的矛盾,以后根据停车场建设情况,逐步取消人行道、车行道上的临时机动车停车泊位,恢复道路使用功能,并加快制定我县人行道、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办法,加强对人行道乱停车现象的执法管理与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规范停车的意识,规范停车秩序。
3、根据我县主城区道路人行道的现状,不能只从加强人行道零星维修养护的角度出发,因为不进行人行道整体改造,并不能改变我县原有人行道结构等级低、档次、品位低的情况,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人行道环境的要求,我县应把人行道零星维修养护与整体改造结合起来,加大对人行道整体改造的投资力度,制定人行道整体改造计划,对暂时没有进行改造的道路人行道,要加强维修养护,确保行人通行安全,以满足行人通行安全需求和提升人行道的品位的目的。
4、解放路上增设公交候车亭设施所采取的方法很好,但不能彻底解决我县各类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缺少的矛盾,还需政府加大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完善公交候车亭、公用电话亭等各项市政公用设施,创造一个功能齐全,安全、舒适、美观的人行道环境。
5、加强各类架空线入地工作,做好与各管线单位的协调,逐步取消人行道上各类电杆,同时合理规范设置路名牌、交通标志标牌、电话亭、报刊亭、果壳箱等道路配套公用设施,还群众一个安全、通畅、舒适的人行道通行环境。
5 结语
人行道作为城市的一部分,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环境的载体,是市民出行活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行道整体品位和档次的提升,关系着全体市民的利益,我们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在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吸取其他县市先进的方法和经验,加强对人行道的管理,加快人行道整体改造和各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提升我县人行道的品位,给人民群众一个安全、通畅、舒适的人行道通行环境。
参考文献:
[ 1 ]温日宏;新市镇行人步道系统规划与设计之研究;交通大学硕士论文;1995(6)
[ 2 ]钟涛;人行道系统对高龄人群的适应性研究;西南交通大学硕士沦为;2006(2)
[ 3 ] 李春成;对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心理分析[J];北京汽车;2003年01期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和垃圾容器间、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公安、拆迁开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规划定点;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意见。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须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七条在中心城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第八条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大中型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修造厂、洒水(冲洗)车供水器以及旧城区内未改造的区片和城市道路两侧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废物箱及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补建或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建环境卫生设施或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小区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的规定移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免交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第十三条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由投资者经营管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两倍,增加部分可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投资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出让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营管理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出让方所得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无故不正常使用的,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占压)、损坏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县(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又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3件)
(一)需要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请审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二)需要年内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12件)。
1为科学合理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
2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行政资源和政府财力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修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起草)。
4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5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推进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修订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6为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作用,制定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7为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管理,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制定停车场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8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疾人联合会起草)。
9为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土地登记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10为规范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制定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省科学技术厅起草)。
11为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制定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12为规范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制定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规定(省监察厅起草)。
二、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9件)
(一)需要进行立法调研,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性法规修订草案(19件)。
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土地市场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港口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起草),商品条码管理条例(修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财政厅起草),信息化促进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电力保护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燃气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节约能源条例(修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省科学技术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业厅起草),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邮政条例(省邮政管理局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省卫生厅起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气象局起草),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集中整治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实行部门联动、社会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建设管理水平,使道路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各类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得到遏制,占路经营集市得到清理,客运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规范,道路交通更加安全、畅通、规范、有序。
二、整治重点
(一)规范公交车、出租车、线路班车正常的经营行为,全面提高客运服务质量。
(二)严厉打击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完善道路通行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
(四)集中整治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交通秩序整治活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先行对外环路以内区域的交通秩序进行重点整治,再对外环路以外区域进行全面整治,并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整治效果。本次活动从2月份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份)。
1、搞好调查摸底。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从事非法营运、无证无牌上路行驶、私自改装机动车车体的车辆和人员情况,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活动打好基础。
(1)摸清各种车辆的营运状况,包括从事非法客运出租的机动三轮车和无经营许可从事客运出租的轿车、面包车以及货运出租汽车超范围经营的具体情况。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2月份。
(2)对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机动三轮车和其他机动车辆的实际存有数量以及私自改装车辆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责任单位:公安局。
完成时间:2月份。
(3)搞好对使用机动三轮车的残疾人的车辆、人员、家庭状况的调查摸底,并将这部分人的名单通知其所在镇(街道、园区)。
责任单位:残联。
完成时间:2月份。
(4)搞好对使用机动三轮车的残疾军人的车辆、人员、家庭状况的调查摸底,并将这部分人的名单通知其所在镇(街道、园区)。
责任单位:民政局。
完成时间:2月份。
(5)对名单所列残疾(军)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做好他们及其家人的思想和稳控工作,避免发生。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2月份。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集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交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整顿交通秩序的政策规定。
(1)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宣传这次交通秩序整治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路局、农机局、市场管理局。
完成时间:2月份。
(2)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向从事非法客运出租经营的残疾人、伤残军人宣传国家有关车辆、交通安全、运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这次整治活动的意义,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引导其主动退出营运市场。
责任单位:残联、民政局、有关镇(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2月份。
(3)新闻单位成立专题报道组,开设专栏,宣传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整顿交通秩序的政策规定,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交通秩序整治的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完成时间:2月份。
3、制定稳控工作预案。此次整治工作涉及的问题复杂,触及的矛盾尖锐,须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前预测、安排和防控,做到关口前移,力争将各种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提前做好处置预案。
责任单位: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残联。
(2)制定工作预案,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一包一”的工作体系,避免出现上访事件。
责任单位:有关镇(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2月份。
4、通告。市政府于2月底《关于开展全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活动的通告》。自之日,市广播电视台每天进行滚动播放,《今日》进行全文刊发,交通、公安、城管行政执法、公路、农机、市场管理等部门在车辆、人员密集的区域进行张贴,使其家喻户晓。
责任单位: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路局、农机局、市场管理局。
完成时间:2月份。
5、召开会。市政府于2月底召开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会。
责任单位: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2月份。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日—11月30日)。本阶段采取先易后难、压茬进行的办法,强力推动整治工作全面展开。各职能部门坚持把日常管理与集中整治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全年工作,突出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共同把全市交通秩序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1、规范公交车正常经营行为,全面提升服务质量。重点解决公交车车内卫生差,公交车车容车貌不够整洁,公交车站环境卫生差,公交车车体广告乱,公交车乱停乱靠、站外上下客,公交车运行间隔时间过长,公交站牌、站点不够规范等问题,规划建设公交停车场,新增更新公交车辆,调整优化公交线路,打造公交服务品牌。
(1)集中开展公交车及公交车站卫生整洁专项活动。
督导公交企业集中开展“车容整洁从我做起”活动,与全体驾驶员签订活动责任书,车内外卫生每天至少清理2次,座套至少10天换洗一次,全力做好站点、站牌卫生整洁和公交车车容车貌及公交车站的卫生整洁工作;研究制定卫生保洁相关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2)加密公交车运行班次,延长公交车辆运行首末班时间,让市民出行更加便捷。
督导公交企业严格按照公交车班次安排和限定时间运行,加强行业监管,协调公交企业相互配合,确保公交车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3)集中对公交站牌、站点进行科学规范。
安排专人对市区所有公交站牌、站点逐一现场察看,统筹考虑,科学调整,确保公交站牌、站点布局合理,方便市民出行。
责任单位: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4)研究制定公交车考核及奖励、补贴发放办法。
完善细化公交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设立投诉电话,加强监督检查,强力推进服务质量提升;研究制定公交车各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严格与服务质量考核挂钩,真正做到依靠制度规范公交车管理。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5)整治公交车车体广告。
对公交车的车体广告进行全面清理,研究制定公交车车体广告清除补偿办法。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6)整治公交车乱停乱靠。
加大公交车站外上下客查处力度,重点解决公交车乱停乱靠问题。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7)全面落实特定人员免费乘车政策。
加强管理,严格落实老年人、残废军人、视力和下肢残疾人等特定人员免费乘车政策,方便其出行。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3月份。
(8)转变公交车经营方式,全面推行公车公营,规范经营管理。
在部分线路已实行公车公营的基础上,督促公交企业将目前
实行目标化管理的公交车全面推行公车公营,使公交车经营体制实现根本性转变。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4月份。
(9)规划建设公交车停车场。
完成市区范围内公交车停车场建设规划,新落实公交车停车场2处。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建设局。
完成时间:4月份。
(10)新增更新公交车辆,调整优化公交线路。
更新公交车16辆;新开通2条公交线路,投放公交车16辆。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9月份。
(11)探讨新上一批新型公交车,让客运服务更加便民利民。
在增加公交车运行密度的基础上,探讨新上一批新型公交车。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9月份。
(12)打造服务品牌,提升服务质量。
引导公交企业以争创“红飘带”为契机,积极开展创建“满意在公交”服务品牌活动,全面提升公交车服务质量,使群众的满意率大幅提高。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11月份。
(13)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公交正常运营。
强化对公交正常运营的行业监管,确保监管到位,促进公交企业服务到位。组织好对客运企业服务质量的考核。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11月份。
2、规划建设临时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
(1)在对市中心区进行调查摸底和实地勘察基础上,提出临时停车场地的规划建设意见,确定好5处临时停车场和四条背街小巷,增加临时停车位650个。
责任单位:建设局、公安局。
完成时间:3月份。
(2)市公安局、建设局和所属街道、园区共同现场确定临时停车场地,并研究确定场地改造、建设及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责任单位:建设局、公安局、有关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3月份。
(3)市物价部门负责尽快制定临时停车场收费标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临时停车场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物价局、公安局。
完成时间:3月份。
(4)临时停车场验收合格后对社会开放,作为公共停车场使用,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在媒体上临时停车场信息,做好各类车辆的停车疏导工作。
责任单位:公安局、物价局、有关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3月份。
(5)在商场、市场、学校、医院等人员、车辆密集区域,规划设置标识明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满足城市交通和管理的需要。
责任单位:公安局、建设局。
完成时间:3月份。
3、划定部分路段禁行标识。
(1)确定市区设立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标志的区域。
将市区路以北、南京路以南、郑州路以东、福州路以西范围内的主要道路确定为设立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标志的区域,研究制定禁行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公安局。
完成时间:3月份。
(2)设置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标志。
在确定设立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标志的区域设置禁行标志。
责任单位:公安局。
完成时间:3月份。
(3)《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通告》。
《禁止机动三轮车通行通告》,自之日,市广播电视台每天进行滚动播放,《今日》进行全文刊发;在车辆、人员密集的区域进行张贴,使其家喻户晓。
责任单位:公安局、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
完成时间:3月份。
(4)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违反禁行标志行为依法严厉处罚,确保禁行效果。
根据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规律和特点,科学安排警力,集中搞好市区主要道路重点时段、重点路段的巡查,实行定人、定岗、定责,常抓不懈。
责任单位:公安局。
完成时间:11月份。
4、整治出租客运市场秩序。坚持疏堵并举,双管齐下。规范出租车正常的经营行为,重点解决出租车内卫生差、车容车貌不够整洁、出租车不打计价器等问题,增上出租车,打造出租服务品牌。同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1)集中整治客运出租市场秩序。从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分别抽调6名工作人员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抽调车辆,分组划片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间:4月份。
(2)为下肢肢体残疾人出行的代步工具制作配备标志。
责任单位:残联。
完成时间:3月份。
(3)增上出租车,缓解客运压力。
报批增上出租车手续,科学研究制定增上出租车方案;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的批复,做好增上出租车工作,使群众出行更加便捷通畅。新上出租车采取公车公营的方式运行。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10月份。
5、完善道路交通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逐步对城区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交通设施进行完善,规范非公路标识,确保道路安全通行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责任单位:公安局、建设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各镇(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4月份。
6、集中清理影响道路通行的障碍物及市场。彻底清除公路用地内摆摊设点经营、乱搭乱建棚屋、乱停乱放、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等影响道路通行的障碍物,清理迁移占用国道、省道和县道经营的集市,提高公路通行能力。
(1)加强国道、省道穿村镇路段的治理,坚决制止国道、省道沿线打场晒粮现象。
整治公路两侧边沟及路面路肩,确保无占用路面路肩摆摊设点,无占用路面路肩乱堆乱放草垛、粪堆或其它堆积物,无占用路面路肩打场晒粮。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公路局。
完成时间:6月份9月份10月份。
(2)加强县道穿村镇路段的治理,坚决制止沿线打场晒粮现象。
整治公路两侧边沟及路面路肩,确保无占用路面路肩摆摊设点,无占用路面路肩乱堆乱放草垛、粪堆或其它堆积物,无占用路面路肩打场晒粮。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6月份9月份10月份。
(3)加强乡道、村道穿村路段的治理,坚决制止沿线打场晒粮现象。
整治公路两侧边沟及路面路肩,确保无占用路面路肩摆摊设点,无占用路面路肩乱堆乱放草垛、粪堆或其它堆积物,无占用路面路肩打场晒粮。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
完成时间:6月份9月份10月份。
(4)清理迁移占用国道、省道和县道经营的集市。重点清理迁移在国道、省道及县道上设有的集市。对于没有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无证集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清理;对于手续齐全、但随着规模扩大而占用道路经营的集市,引导业户退路进场经营;对于手续齐全但沿路开设的集市,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设立新区域,实施整体迁移;对其他占路经营集市进行规范,引导退路经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园区)、市场管理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
完成时间:6月份。
7、集中整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集中整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使市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消除,道路交通事故同比有所下降。
(1)集中整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突出抓好大型货车、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的整治。
责任单位:公安局。
完成时间:3月份。
(2)查处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超速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载人等农机安全违章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农机局。
完成时间:6月份。
(3)对占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和占路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采取流动巡查和错时管理相结合,加大执法力度,增强整治效果。对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采取现场、非现场等执法方式进行处理,对驾驶员在现场的,责令其驶离人行道;对驾驶员不在现场的,采取张贴《违法停车处理告知书》方式,告知违法停车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同时,以教育规范为主,对人行道自行车、摩托车乱停乱放行为,采取督促经营门店责任人规范摆放或执法人员协助规范的方式,实现车辆停放规范有序。
责任单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完成时间:3月份。
(三)完善机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证整治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整治交通秩序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建设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平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